时间:2022-12-13 07:11: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的主管机关是厦门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证书由市开发办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制定了很多相应的政策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秩序,国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此来限制那些不符合规定而盲目施工的单位进行施工,从而来保证人民财产的安全和建设工程领域的规范性。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符合施工条件允许其施工的法律凭证。下面我们主要通过先介绍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意义来逐步探讨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含义
我们平常所说的建设工程既包括工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又包括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在一个工程建设时,需要建设单位拥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给那些符合各种施工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来表明允许其开工的批准性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施工的条件各方面都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二 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需要确保施工场能够满足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三通分别指水通、电通和路通。正如我们所知,水乃生命之源,施工场地能够满足施工正常的水的供给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水能够供应,这样施工单位在工地上施工活动才能正常进行。如和水泥等,水源就是施工时的必备材料之一。同时施工人员正常的生活活动也离不开水。其次是电通,只有施工场地能够确保有电的输入,才能保证一些用电施工的开展,如电钻钻孔等。同时工人的生活活动也离不开电。路通是指施工场地的道路畅通。只有路通,施工单位才能安全准时的进入施工场地,同时施工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等也才能正常输入。一平是指场地平整。平整的场地才能停靠大型的建设设备,才能存放所需的物资与设备,场地平整是工程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指的是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可以用地予以批准的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用地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这是因为施工许可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机关对合法施工活动的法律准许和认可。取得土地使用证,是保证建筑施工活动合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具备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进行的施工活动,才可能是合法的建筑活动。因为如果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就不能证明建设单位已经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没有使用权,就没有开发建设权,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筑施工活动,其行为就不能保证是合法的。所以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定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证时的主要步骤包括:(1)项目立项;(2)规划选址;3用地预审;(4)用地报批;(5)环境影响评价;(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8)供应建设用地;(9)办理土地登记等。政府通过规划许可证的原则主要有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时首先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是因为规划许可证可以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很多工程都涉及拆迁,如果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就意味着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因此,开始施工之前,必须首先解决拆迁的问题。但是,解决拆迁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拆迁完毕才能施工,只要拆迁的进度能够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形成拆迁与施工的流水作业,缩短总工期。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只有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了开工的可能。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尚未确定,显然就是没有满足开工的条件,自然不能颁发给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有些工程必须要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必须根据规定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工程主要有国家重点工程:(1)大中型公用工程:市政,科技,体育,卫生工程;(2)成片开发住宅小区:5万平米;(3)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项目:(1)总投资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能源项目;铁路水运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水利项目;道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的责任是按图施工,如果没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显然是无法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办理施工许可的时候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已办理相关质量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关于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手续。还应当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资金是工程进行的前提与保证。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三、申报了建设施工许可证后需经过现场踏勘阶段
在建设施工许可证申报后其现场勘查时主要需要建设单位符合如下标准:(1)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2)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5)无违法开工行为。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关于建设施工项目的规定也越来越完善。由于建设施工项目时要办理相应的施工许可证,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不能盲目建设,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我国的建设行业得到规范,避免一些不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进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和经济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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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适应区城市建设需要,提高住宅配套设施建设水平,确保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及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自行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区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等)的单位,均应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主管部门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具体负责区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配套费的缴纳和编制配套费使用计划,审定各建设基地的建设规模、配套费缴纳金额、次数和时间,办理缴纳配套费的手续,督促、检查配套费缴纳和配套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矛盾,并按基地、项目建立台帐,每季度向市房地局编报统计报表。
第四条征收标准
根据本区各街镇(工业区)城市化程度不同,按地区分三类征收:第一类为新城(含石化街道、山阳镇和卫镇)、朱泾镇、枫泾镇,按项目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征收。第二类为亭林镇、张堰镇、工业区,按项目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0元征收。第三类为吕巷镇、廊下镇、漕泾镇,按项目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征收。
第五条使用范围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政配套和公建配套两部分,其中:市政配套部分包括住宅基地规划红线外的街坊周边道路(含人行道)、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公建配套部分包括住宅基地规划红线内的居委会、物业用房(含业委会)、老年活动室、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配套建设项目标准,按规划规定及国家、市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使用原则
配套费的使用原则上实行“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即按原标准征收的项目以原标准使用,按新标准征收的以新标准使用。
第七条缴纳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获得住宅初步设计批复后(无须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以项目立项审批为准),应及时至区房地局办理配套费交缴等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须凭已办理的配套费交缴证明,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向水、电、气等配套部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否则,建设管理部门及水、电、气等配套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对住宅项目的公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自行包干建设的,必须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向区房地局提出包干使用申请,经区房地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实行,并应详细上报包干建设内容,签订包干使用协议,接受区房地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缴纳方法
凡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一次缴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50%;第二次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缴纳50%。
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所建住宅不予列入施工计划、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不予配套;未缴清配套费的,不予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逾期缴纳配套费的,按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条管理和使用
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建设单位缴纳的配套费解缴到区房地局指定的财政专户,经综合平衡用于本区住宅建设配套项目。
为了加强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区房地局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配套计划的编制和审定
按照“专款专用、分级管理、量入为出”的配套费使用原则,由区房地局应根据本区及各街镇(工业区)配套费历年结余和本年度收入预算总额,以及上报的配套建设计划,在审查确定各上报配套项目符合配套费使用规定后,统筹安排下达本年度配套建设计划,安排配套资金,确保新建住宅的市政公用、公建配套和轨道交通等项目按专业规划和规范标准有计划地实施。
各街镇(工业区)须严格按配套建设计划实施,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可跨年度使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房地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区人民政府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金府办号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xx]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20xx]第100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20xx元/户(平层)、3000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2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5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5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up2;。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㈡装饰、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2:00。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运出小区。
8、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9、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 ,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
10、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11、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㈣监理、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共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
5、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6、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50元/证。
7、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150-200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损坏。
三、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3、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⑴业主、装修企业未申报或虽申报而未经同意进行装修以及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的,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⑵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1、者处扣罚装修企业1000元违约金,并恢复原状;违反2、3、4、7、8中任何一条者扣罚装修企业50—300元违约金。并责令改正、赔偿、恢复。
⑶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5条者,造成不利维修、抢修等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
⑷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6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⑸违反施工规则第1、11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⑹违反施工规则第2、9条者,扣罚违约金50-100元。
⑺违反施工规则第4、6条者,扣罚违约金50-200元。
⑻违反施工规则第5、7条者,扣罚违约金100-200元。
⑼违反施工规则第8条者,扣罚违约金100-300元。
⑽违反监理、验收第2条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⑾违反监理、验收第3条者,被视为丢弃物给予清理。
⑿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气雾材料,向公共走道排放,经指正不更改者,扣罚违约金100-500元。
第二条:*市建设工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建筑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其性质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置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主要职责是:统一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集中办理工种建设有关手续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条:*市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各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承发包交易,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按国务院办公厅[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实施公类管理,各司其责,市交易中心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及建材价格等信息和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及签订、建设监理委托、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统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五条:信息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关单位自行按时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的监理委托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鉴证、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两天办理,办理上述手续的各相关单位按时进驻市交易中心办公,各司其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进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内交易,交易中心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际承包交易活动。
第八条: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种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竟争。
第九条:凡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进驻办公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地下设施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种类越来越多,产权归属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建设标准和管理程序各有不同,工程建设缺乏统一管理,城市道路检查井下沉、破损现象时有发生,对城市交通产生了消极影响,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建设对我市交通的影响,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迎接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在我市召开。根据《*省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
二、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市区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新建、扩建、改造、维护工程,在办理市政和公安交通审批手续后,由产权(建设)单位到市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各类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本体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本行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应当严格执行本行业的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四、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上道路的各类检查井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各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统一采用钢筋砼结构,检查井的井基、井身、井圈、井盖的构造,应当满足《检查井设计与施工标准图集》和《*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路桥重点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哈建发〔*〕第18号)的基本要求。
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需对原有检查井进行结构改造时,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出检查井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报市建委备案后,由检查井产权归属部门负责实施。
六、城市既有道路检查井的各产权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对所属各检查井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检查井,立即组织改造,改造工作限*年9月30日前完成,改造计划应于开工15日前报市建委备案。
七、城市道路检查井的建设、改造资金由其产权单位承担。
八、本通知自之日起实施。
一、广东中山市地下管线管理现状
(一)施工前未摸清地下现状。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屡遭破坏,主要是由于项目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前没有摸清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现状以及规划审批部门没有完整、准确的管线数据库作为审批依据,从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轻则调整方案、迁移管线、管线设计不合理导致雨水倒灌等;重则挖断管线,引发安全事故,使人民财产安全和施工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二)没有办理规划验线,施工现状与报建图不符。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约制,有许多地下管线工程在放线后没有办理规划验线,同时由于没有摸清地下管线现状,导致在施工过程中调整施工线路,致使施工现状、竣工图与报建图不符,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影响地下管线的整体规划。
(三)不重视工程规划验收。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些工程只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办理规划验收。由于广东省中山市缺乏有效可行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监督、处罚机制,市城乡规划局、城乡住房和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管线工程的多头监督工作过程中缺乏沟通,无法真正有效地、及时地制止这种情况发生,严重影响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四)管线隐蔽工程缺乏监督,竣工测量图与现状不符。地下管线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没有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缺乏政府部门的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测量图的不实情况,严重影响地下管线信息库的准确性。
(五)隐瞒施工时有发生。一些地下管线抢修、小修小改、管线迁移等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由于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报建审批需要耗时耗力,建设单位图一时方便,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选择隐瞒施工,完工后也没有办理补办手续,严重影响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对广东省中山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地下管线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笔者觉得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策改进中山市的地下管线管理现状,进而保证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制订《中山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各级城市加强了管线档案信息的管理。但是各个城市的发展历史及发展进度各有不同,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各地城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将制度本地化后才能增加制度的可执行性。要切实提高中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水平,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中山市城市发展情况的切实有效的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并以此规范地下管线工程的报建、审批、建设、管理以及应用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同时要彻底解决制度水土不服的问题。《中山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是规范化管理中山市地下管线工程的重要依据,制订及工作刻不容缓。
(二)制定一套完善的、适合发展趋势的地下管线数据标准。中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原建设部的《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制定了一套《中山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格式标准》,但根据该标准的执行情况,该标准更适合地下管线普查使用,不适合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使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地下管线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中山市应该结合实际,在原数据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一套满足城市建设管理要求的数据标准,并修订《中山市地下综合管线普查技术规程》、《中山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技术规定》,以此规范、统一中山市地下管线数据格式,为以后的档案收集、数据利用、信息共享打好基础。
(三)在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加强对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审核。为了杜绝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现势性,建议所有地下管线工程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建设区域的地下综合管线详查资料。对于管线抢修、小修小改、管线迁移等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可以考虑让其先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工程备案,等完工后再补办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提交相关工程档案。
(四)建立管线补测补绘及数据共享工作机制,确保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及现势性。城市在不断地发展,每年都有大批的地下管线工程陆续开发、陆续竣工,由于管线管理制度缺陷、执行力度有限,很难确保所有提交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与现状相符。为了确保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应加大管线档案信息及时归档管理,进行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确保每年地下管线补测补绘工作的开展。同时与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实行管线数据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管线档案信息的积极性。
(五)建立切实有效的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建立切实有效的多部门联动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沟通渠道,有效地从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合法施工、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监督,保证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合法实施,确保工程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对违规的建设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对只报建不验收、蒙混造假、不重视工程档案等违规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除了罚款外,还要禁止其报建新项目,直至补全相关手续及档案资料为止。只有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并严格执行,才能有效杜绝相关的违规行为。
三、结束语
关键词:监督管理主体模式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高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节.维护公众和国家利益至关重要。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透彻,才能保证在科学理论基础上,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
1.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的五大责任主体。其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负责,称为直接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间接负责,称为间接主体。
1.2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3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
现阶段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社会监督控制主体除前面提到的监理单位外,还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合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自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办理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存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理。目前,在我们管理的项目上就存在总监脱岗,代班制度执行不严,资料代签等问题,这务必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形成漏洞,带来一系列的质量安全隐患,所以,建立长效良好的监理机制是当务之急。
(4)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对各科的监督工作进行月量化考核, 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考核内容包括党风廉政、质量投诉、日常监督、监督到位、监督频率、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及领导抽查情况等。比如质量投诉方面,主要是受理登记,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督促整改,按时回访。
(6)建立质量监督工作内部通报制度:每周将各监督科发现并解决的问题,监督督察科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停、复工情况等,用“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内部通报。所通报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跟踪督办。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建设体制的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如图一,这一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政府监督管理体系,这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内容涵盖建设工程所有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间接主体及中介机构对直接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监督控制,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起辅助作用。其中社会监督控制体系受到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制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4.1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4.2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网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5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完善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6结语
我国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 主体、 竣工三步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积淀了诸多影响发展的矛盾与问题, 因此, 本文的研究对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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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柯凌.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J】.2005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及银信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商品房预售款专户的开户银信部门。
第三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款应当用于准予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预售人和监管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
(五)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六)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给予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止。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县房产管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章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
第九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本县银信部门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预售人、银信部门和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共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项目范围;
(四)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信部门即为监管银行。多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监管银行由预售人与相关银信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同一预售人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同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但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列帐。
第十三条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监管银行的,须到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监管增加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预售许可
第十四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预售房屋相应并未抵押的房地权属;
(二)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
第十五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须遵循的物业管理约定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十六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预售人申请后,应当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十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通过新晃电视台或新晃县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八条预售人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证上明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按揭等手续:
(一)未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承购人付款已入专用账户凭证和预售人的收款发票的;
(二)承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第二十一条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人未经购买人同意,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抵押,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不得转让。
第四章预售款缴纳
第二十三条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采取集资、贷款、收取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预售人在填写完整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帐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帐。
第二十四条承购人、预售人双方可以就商品房买卖交易签订定金书面协议,定金额度不得突破交易额度的20%。
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买卖交易的定金,定金的缴纳由预售人在填写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账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账。
第二十五条预售人凭监管银行的缴款回执向承购人开据购房票据,并在3日内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银信和住房公积金部门在发放承购人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必须由贷款人、预售人、县房产局三方签订《新晃侗族自治县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五章预售款使用
第二十七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填写商品房工程建设投资总费用计划表和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资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设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缴纳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供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预售款的10%。
第二十九条预售人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用账户前,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事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预售人资金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进度、先期拨付的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经现场勘查且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用款拨付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除监管银行监管资金比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项目销售款总额的10%时;
(二)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三)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四)其它违规用款事项;
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三十二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条款,凭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拨付款证明拨付预售款。
预售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监管账户上一月份资金收支情况的对账单复印件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县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认真核查。
第三十三条监管银行凭县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及预售人的票据划转账,收款单位的账户和金额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拨付证明资料载明。
第三十四条预售人应按期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复印件。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帐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预售人应予以配合县房产管理部门到监管银行核对账务。
第三十五条预售人再次申请预售款的使用之前,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前一笔款使用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监管人员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改为每半个月巡视一次,若巡视三次发现工程一直停工,县房产管理局必须迅速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在2个工作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预售款的监管。
监管银行可将退房款直接打入承购人的银行账户中或由退房人领取现金。
第六章预售款专用帐户撤销
第三十七条预售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给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预售人应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在现房销售前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经审查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预售人凭回执填写《商品房预售款撤销监管申请表》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如预售人已按规定交清税费及地价款、不存在违反本办法或法律规定情形的,出具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并通知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如有违规情形的,县房产管理局出具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预售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预售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将预售款缴付监管账户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该预售项目的销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承购人将预售款直接交给预售人而造成损失的,由承购人直接追究预售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或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房产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商品房预售款项,直至停办交易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违背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款项挪作他用,未能保证项目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四)预售后又设立抵押的;
(五)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私自为承购人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的。
第四十四条监管银行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的,由监管银行负责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银行新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手续。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证明,造成预售人因提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
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到举报和巡查发现新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
拒不履行停工义务继续抢建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予确认产权,责令限期拆除,并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占压城市道路和建筑控制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能够有限利用的建(构)筑物。暂予保留使用,并按上限处以罚款,今后城市建设拆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且不予补偿:
(一)个人未经许可或许可后超层超面积建设用于出租、出售、开发牟利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层超面积的
(三)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和具备联片改造开发条件的
(四)已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内将在近期实施改造的
(五)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要求。
第十条对下列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
(一)基本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东坡、遗爱湖等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建设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
(三)通过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开窗堵窗、开辟通道、封闭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
(四)影响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
(五)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
(六)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
(七)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
(八)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基本相符的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因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移民建镇等政府行为的拆迁还建而未批先建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按拆迁还建政策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当时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本村村民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许可条件的督促其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有偿用地手续;
(三)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对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许可条件的用地。
第十三条非本村村民(含国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和骗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用地许可条件的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二)对符合用地许可条件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对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对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有关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建筑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单位负责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从业资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质。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将决定书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并在拆除现场张贴强拆通告予以告知。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工作由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自行搬出其财物,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前。不自行搬出的由执法机构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并制作清单,一并当场交付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机构代为临时保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强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和临时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
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政府按原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应予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所非法占用的土地一并没收处理。
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对可以有条件保留的违法建(构)筑物。拍卖收入上交市财政,对受影响的相邻人从拍卖所得中给予适当补偿,对拍卖处置的竞得人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没收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储备。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缴纳罚款的不再缴纳同类罚款。
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查违办存续期间。报市查违办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一)坚持先处理后补办。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必须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规划一书两证和《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
(三)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用)有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情况下。
(四)省政府审批后。本村村民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以前的个人违法建设用地。直接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己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
(七)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规划、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并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宜;
(八)违法建设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经消防、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依照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可以申请确认产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人防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证明书、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对本办法实施以前的违法建(构)筑物经依法处理后。
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未提交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和人防易地建设证明书的私人住宅。
第四章处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罚款和相关行政规费。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先集中缴入市查违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帐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使用权性质不变,分类记帐核算,再统一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予罚款处理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性质、情节、建设地域、建筑物用途和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程度等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处罚。
(二)主动接受处理的按下限处罚。
(三)用于自住的住宅按下限处罚。
(四)主次干道临街面、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和占用耕地的按上限处罚。
(五)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按上限处罚;
(六)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上限处罚;
(七)以后发生的非法占地按上限处罚;
(八)成立以前发生的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符合许可条件予以确认产权。追缴相关行政规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建项目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8号文规定。
私建项目在老城区范围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新城区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主次干道临街面的按每平方米30元、临街面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政策在规定面积内的自住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超层超面积建设的除处以罚款、足额追缴配套费及相关行政规费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还须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报省审批的本村及非本村村民用地按法定上限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行政规费。
(三)土地出让金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
缴纳不足的继续补缴差额部分。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足额缴纳有关行政规费的不再继续缴纳。
第三十条对违法建设各个环节应缴纳的税收。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漏、偷、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用地和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工作人员。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子按揭 据了解,房子交首付后按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后,房地产开发商应到产权处办理通知登记,然后将信息发送给银行,或者自己到银行办理。只有在银行签订合同并完成抵押登记后,他们才能发放贷款。因此,时间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有些房地产开发商效率高,一周就能完成。
交首付前要注意什么
1、买房交首付时,购房者应该先核实开发商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这五证,主要是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
2、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文本,一定要规范。朋友可以在房产局网站上下载打印。他们可以先看一遍,签合同的时候仔细看,仔细填;
3、如果购房者根据套内建筑面积选择面积确认和区域差异处理,当在“区域差异处理”明确规定面积误差时的处理方法;
4、购房者和开发商应当就合同中支付的金额、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达成协议。有些开发商不是先签合同,而是先让买家交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买家一张收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给买家提供证据,追究责任;
5、开发商因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很常见的。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经常大惊小怪。如果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日期,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准确确定交付日期"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的责任;
6、必须注意补充条款的内容。一些开发商可能会通过补充条款逃避责任,因此必须注意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填写的内容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必须仔细阅读相关条约,不要草率签字。
按揭贷款跟抵押贷款的区别
1、贷款用途不同:根据广义用途,住房抵押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具体来说,消费贷款可以用于购车、旅游、装修、医疗、留学等消费领域,商业贷款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商业用途;
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贷款是购房者向银行借钱买房,而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银行借钱用于消费领域或业务。如:购车、旅游、装修、医疗、留学或商业用途;
2、贷款成本不同:按揭贷款比抵押贷款利率更低一些。(1)第一套住房申请抵押贷款,购房者有机会享受一定的利率折扣,而抵押贷款不是,大多数银行会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
(2)如果购房者不能享受利率折扣,执行利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一般来说,提高幅度会低于抵押贷款;
3、贷款期限不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按揭抵押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每笔贷款的期限由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工作年限、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住房抵押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一、*年6月1日以前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旧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旧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若具备有关条件,建议增设电梯。
*年6月1日以后设计的城镇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没有安装电梯的应增设电梯。
二、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旧住宅的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因增设电梯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增设电梯费用和电梯使用费(含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等)的分摊办法。
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和投资方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投资方等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四、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结合城市旧区改建工作,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报建工作。
(一)根据城市详细规划中各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间距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在旧住宅规划用地范围内结合各层平面使用功能核定电梯增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避免影响本住宅和毗邻住宅的规划间距和通风、采光。
(二)根据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达不到规划、防火要求或对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批准增设电梯。
五、未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原单位不存在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有隔声、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书,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设计文件还须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的审核。
已经预留电梯井的旧住宅增设电梯时不需重新进行勘察、设计和报建。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报建工作。
(一)合理缩短办理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时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规,组织、协助本市旧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进行工程施工、监理、电梯设备采购等批量发包,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三)适当减免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费用。
七、依靠社会力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一)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部分商品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属房改房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将部分已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增设电梯。
(二)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签定书面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使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工程。
(三)电梯厂商投资增设投币电梯或IC卡、磁卡电梯,谁受益、谁付费,通过收取电梯使用费取得投资回报。
八、引入市场运作机制,结合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介入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独立的投资方和收益方,承担综合改造的全部投入与运作,通过对旧住宅的加层、改造,将新增建筑面积分别按市场价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社会出售,从而取得投资回报。随着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完善,也可尝试小区或住宅整体置换、功能再造等模式。
九、旧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安装、检测,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公用面积确权手续,原则上谁出资、谁所有。
(一)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建设的,可按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新增的公摊面积,并加入各房产证内。
(二)房改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可由所有权人按一定的分摊比例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
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出资建设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积重新核定产权后,也可按现行房改房上市补购公摊面积的办法,向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收回投资款。
十一、旧住宅增设电梯后,经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十二、增设电梯可在条件成熟的小区先搞试点,总结出经验后逐步推广。
条文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强制规定,“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强制规定,“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设电梯。”
第二条
建设部第94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指出,“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建设部第19号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维修养护费用应当专户存入银行,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该幢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共同监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7号)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十条
建设部第99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