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3 00:23: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管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务策划是复杂的课题,不能一本书通读到底,更不可能一招走天涯。税务问题会因为家族成员的所在地、经营的行业、投资地点和类别、以及其他种种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我们在此提出,一个适合超高净值家族的税务管理矩阵模型(见图),让“家族办公室”从3个主要方面了解超高净值家族面对的税务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家族成员的个人税务规划,第二个方面是与“家庭办公室”投资有关的税务规划,第三方面关乎日常税务合规,以及理解政策趋势,检阅及改善税务策划方案。
二、第一方面——家族成员税务规划
为家族成员规划个人税务的目标,一般是为了减少甚至避免所得税及遗产税,保存家庭整体资产的价值。全球有超过140个国家有遗产税,中国虽然暂时还没有,但政界、学术界和社会上对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都不断有热烈的讨论,“家族办公室”应在正式立法征收遗产税前,先作好准备。至于中国超高净值家族的境外资产,由于有可能在当地产生遗产税,也可考虑设立境外信托持有该等境外资产,在可能省税的同时,也能避免遗产承继手续。至于使用何种结构(如离岸公司、信托和基金等)作为规划工具,以及挑选哪个离岸中心作为上述结构的司法管辖区,就取决于家族成员在中国是否仍有户籍、是否持有外国护照、中国和有关国家本土的税法,以及中国或有关国家与离岸中心之间的税务和信息交换协议。值得一提的是,“家族办公室”在建议采用任何策划工具和结构前必须决定做出全面“成本—效益”分析,例如可能节省的税款和设立及持续合规成本等因素,以确定该等工具和结构是否符合实际效益。此外,“家族办公室”必须慎重合理使用策划工具和结构,以免适得其反,并减低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风险。此外,“家族办公室”须管理家族成员个人收益的征税,特别是该项收益应被视为收入性或是资本性收益,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对收入性和资本性收益的课税手法。在香港,资本收益是免税的;在印尼和泰国,资本收益一般会被当作普通收入;而在中国,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率则是较低或是免税的。“家族办公室”亦可通过递延税项等其他手法为家族进行税务策划。家族成员个人的跨境经济活动也会受惠于“家族办公室”提供的税务规划。例如,家族中有成员移民英国,并为非定居纳税人居民,英国只对其汇入英国的外国收入和资本收益征税。因此,“家族办公室”应预先规划,避免英国以外的收入和资本收益款项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被汇入英国。“家族办公室”也应善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中的最低门槛,以及协助家族避免其国外来源收入被双重征税。
三、第二方面——“家族办公室”投资的税务策划
成熟的“家族办公室”管理数以十亿美元计的资产,并期望取得优良的税后回报。因此,为维持高回报率,他们特别注重整个投资周期,从做出投资决策到实现盈利或亏损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成本。典型的控股结构一般会利用公司持有投资资产;但是,具有经验的“家族办公室”懂得善用不同的结构和不同国家税务规则上的差异,实现对家族最有利的控股结构。举个简单的例子:使用离岸公司作控股公司是十分普遍的,如果持有的是香港公司,离岸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时,香港是没有产生税费的。但如果持有的是中国、日本或马来西亚的公司,当离岸控股公司的股权发生转移,尽管在上述在案国家的公司本身的股东不变,仍然有可能产生缴税义务。“家族办公室”应注意不同类型投资的税务责任及优惠。投资房地产要面对比投资本地上市公司较为复杂的税种和计税方式,而且地区间的差异要比其他行业为多。有些国家会为某些特定行业提供税务优惠,或扣减或豁免吸引投资者。投资规模也对税费成本有所影响。例如,在澳洲持有不超过10%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售时的资本收益并会被征税。此外,适当的规划往往可以减少红利、利息和资本收益的预缴税,但必须注意反避税规定的限制。除了投资直接产生的税务,“家族办公室”的成立形式、所在地和拥有权亦影响其本身的纳税义务。为激励高管和投资人员,“家族办公室”也可以合理方式减低员工的收入、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用或其他奖励报酬产生的税费。
四、第三方面——合规、理解趋势、改善方案
与个人和投资相关的税务合规亦是“家族办公室”的重要功能,经常的工作包括每年为个人、企业和信托(特别是就信托或受控外国公司下的收益)报税、保存记录和回应税务机关的查询。真正有远见的“家族办公室”需要主动检视各国税法的发展趋势,如发现潜在的优化空间,则以重组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税务效益。假设一个家族透过荷兰公司到印尼投资,在两国税务协议下享受10%的股息预扣税优惠,随后香港与印尼签订税务协议,股息预扣税只是5%。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办公室”可以考虑重组,利用香港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此外,中国的超高净值家族希望享受的财务隐私和保密,在不断变化的政策环境当中面临不少的挑战。如外管局要求中国居民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状况,以及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中国亦已跟多国签订信息交换协定,交换跨境税收情报。对“家族办公室”来说,要保护家族的财务隐私,就要对上述及其它相关规定有足够的了解,并在需要时聘请合适的专家,针对性地在设计各式架构时详加考虑,为家族带来真正的、全方位的价值。
作者:胡玉莹何历奇
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本法律。中央立法的法规多为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或是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的法规条例。各地区和部门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需要根据综合情况及发展环境,制定相应的衔接制度。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例如以从事劳动力提供为主的中小企业,其营业税的税率为3%~5%;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总体来看,中小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税收成本。
二、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小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纳税意识淡薄
中小企业本身规模有限,受经营理念、知识水平、专业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企业领导往往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不能正视企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甚至想办法逃税。领导进行决策时更多地考虑成本因素,而不是将税收作为考虑的重点。由于财务人员负责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企业领导常认为税收是财务人员的职责,其经营目标集中在业务的发展,因而忽视经营过程中投资、融资、生产、销售、分配方面与税收之间的关联。
(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一般是个人投资或多人合伙投资成立,投资人在所处行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经验以及销售渠道,其经营目标是赚取利润,财务管理工作则容易被忽视。有的中小企业会计账簿设立不全,涉及资金收支的会计原始凭证、成本资料等不够齐全,记账不规范。有的企业虽然设立账簿,但未能及时对发生的资金往来活动进行记录。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企业无法依据原始信息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三)企业内部控制不严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对税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很多中小企业并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虽然具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深入到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中小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会计和出纳常为一人兼任,无法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所以企业虚列成本和费用,刻意少报利润,都会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影响,同时也会加剧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业所处的税务环境本身就比较复杂,尽管我国已经具备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法律,但各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导致条例和法规的衔接不一致。有的地区为招商引资,将税收优惠政策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则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而且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高层管理者是所有者的亲属,有的管理者缺乏学历背景和管理经验,对税务政策和法律不了解,只是一味地想要降低税务成本。加之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税法知识薄弱,责任心不强,缺乏与领导的沟通,从而使税务管理工作出现问题。
三、中小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在营造纳税环境的同时,应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帮助。作为中小企业,也应积极树立纳税意识,改革内部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一)税务部门为推进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改进,税务部门首先应积极营造纳税环境,依据纳税基本法律,完善条例和法规建设,促进其与基本法的衔接,扫除税收管理的盲区。特别是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优惠单纯倾向大型企业。例如,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杠杆调节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向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方向进军。其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税务部门应集中对企业领导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而且税务部门要注意开辟税企沟通的平台,如通过电话专线、短信平台、网络平台等方式,主动为中小企业解答税务问题,定期对中小企业实施税务培训,举办税企座谈会等,引导中小企业转变观念,重视税务管理工作。
(二)中小企业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一、税务自查
在企业的决策层下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明确企业的风险总体目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战略,主任和相关成员都是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税务风险由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税务风险管理和企业员工的工作目标、工作业绩相联系。采用税务一票否决权。财务经理领导税务,职责分离,变一人业务为二人复核。小事见规章,大事来会签,请中介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审报告,分析原因评估风险,具体以风险为标准,重要性与反应机制,动态管理四个可能,核心税种用好政策,重在监控,交叉监督。
企业可以设立税务信息共享,设置企业相关税务专栏,提供员工关于这方面的交流平台。监督与纳税申报、退税等结合,年末税务结算。分析:决策是税务风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全流程多头参与,沟通和问责,独立税务,增加话语权。要想落实好企业的管理,绩效管理是很有效的举措,相关的企业领导部门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加大企业员工的考核和奖励,制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流程,每个流程实行无缝连接,把定期检查与长期监督相结合。全过程全环节,抓源头和重点,评估机制应适合企业,信息与税局共享,借中介搞外包,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信息管理系统要稳定,当然,人才依然是税务风险的关键。
内税信息与外税信息,纵向和横向信息,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强化制度改革,对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要及时地提出,对于存在的风险要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积极的采取措施,从而完善税务风险的体系。策略:实施企业税务危机应对机制,交叉监督,制定流程,变二级审核为三级审核,完善税务内控制度,定岗定责任,统一集团税务管理,加强领导力,建立循环监督机制。
二、税务检查
只要正确地理解这么一种关系,检查对企业而言就是一种手段,如果一味的抵制,就只会增大企业的税务危机,让企业的税务危机提前到来,反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危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缓解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危机。检查是法律的实施;全国性的打击假发票检查是行动;全国性房地产税收方面检查是税务总局的指令性计划;检查情况下对违法的严厉处置使企业避免更大的危机。分析:企业的主动接受检查和被动接受检查不仅是意识上的差距,这也体现了企业在税务危机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通过社会化的保险和中介的保险参与,可以将企业的税务危机降低最小。策略:积极配合,参与社会保险或者中介保险,强化训练,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共享平台,善用税务信息,确定核心税种,实施外审报告制度。
三、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贯彻执行,规范税务,强化监督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的目标,重新定位税务稽查,使得任务明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扩大添加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原则增加,定性范围,维护法律尊严,强调回避制度,用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作为公司必须加强企业税务危机管理,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税务危机。积极应对税局的稽查,避免把自己的弱点暴露在企业税务危机下,确立方案,至关重要。税务税务检查与会计的法律规定不同,也会产生风险。策略:对媒体和公众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加强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沟通,了解和掌握税务检点,通过科学的工具进行有效的税务危机检查和评价,企业通过税务危机管理策略进行影响分析,评价交叉监督,人工和自动互动,将企业的税务危机外包,评价业绩考核。
四、小结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管理不可能缺少税务危机管理方面的策略。近年来,国家方面加大了对企业税务检查的力度,这也大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相关企业需要审时度势,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好自己公司的税务战略,积极稳妥的启动税务危机的相关解决方案,和媒体、公众沟通,及时调整策略。构建交叉监督,完善税务内控制度,从而让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者:陈永华 单位: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水电施工作业具有点多、面广、施工场地偏远及不定期、跨地区施工作业等特殊性,给水电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水电施工场地偏僻,失去了基本的纳税条件;业主代扣代缴税金后,水电施工企业长时间不能取得完税证明及合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及时代扣代数;个别单位纳税意识不强,税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为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
2做好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措施
2.1重视税务管理税收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来源,每个施工企业都有缴税的责任与义务。同时,纳税也是衡量一个施工企业诚信的重要标志,如果公司的纳税信息受到公众质疑,将在资本市场带来极坏的影响,一旦发生税务纠纷将会使公司信誉度降低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相关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税务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有关税收知识,研究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缴纳税费。定期披露公司纳税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2.2规范税务管理基础工作随着一些税收新法规的实施,施工单位应对企业所涉及有关税种的税务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2.2.1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一般在公司本部汇总缴纳,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办理、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新开工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1个月内,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办理外管证申请,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机构成立文件。续办外管证,需在外管证到期前1个月补续。首先由下属单位向公司提出书面续办申请,同时将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原外管证交回。施工单位(项目)不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遇当地税务机关要强行预扣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有关规定,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同时及时向公司汇报,共同解决问题。
2.2.2营业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5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11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第12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24条规定:条例第12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第2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2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同时,新的营业税条例不再规定业主具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项目未按期纳税取得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将直接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规避税务风险。施工项目务必在纳税业务发生后六个月之内取得营业税及附加的完税证明。如果由于业主原因,长时间未取得代扣代缴营业税完税证明,施工单位总部在税务稽查时,就会存在被强制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2.3个人所得税管理水电施工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的通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上缴个人所得税,规避税务风险。
2.2.4印花税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时缴纳合同印花税。印花税一般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就地缴纳印花税。施工项目缴纳印花税的项目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营业账簿等。注意:法人单位内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不需缴纳印花税
。2.2.5报表及资料报送一般施工单位应要求下属单位(或项目部)按季度给公司上报纳税报表,包括税金应缴、已缴和欠缴情况及完税证明取得情况,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同时,施工单位要随季度财务报表,将纳税报表电子文档(含完税证明扫描件)上报公司,纸质纳税报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应一同上报。施工单位要重视决算报表应交税金表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该表是决算信息披露和审计报告认定公司应缴税金、已缴税金和未缴税金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取得的完税证明合计金额与应交税金表、已缴税金相匹配,同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要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匹配,如有不符需详细说明原因。
2.2.6税务账簿管理做好税务管理台账,纳税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归集装订好。坚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杜绝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施工单位要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遇到税务问题要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4及时报送税务专项工作方案项目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及时完成税务专项工作方案报告,并通过分局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涉及税目及税率、税款缴纳方式及纳税期限、施工地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分包工程的纳税管理方式及操作流程、项目总体税负水平、针对不同税种的项目初步税务筹划方案等。
3结语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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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质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2-0130-006
一、 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
税法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法的具体原则是指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1]实质课税原则究竟属于基本原则还是属于具体原则,学界一直未有定论,从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定义以及各国的税收立法实践看(1),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属于税法具体原则。有关实质课税原则“实质”的认定又存在“法的实质主义”与“经济实质主义”之争。法的实质主义指的是当纳税人采用一个虚假的法律事实来隐藏一个真实的法律事实时,适用税法时采取被隐藏的那个法律事实作为解释税法的根据,也就是用实质法律事实否定形式法律事实。经济的实质主义是指满足税法上的课税构成要件(法的形式)与现实所产生经济成果(经济的实质)不一致时,应根据后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至于实质课税原则否定说则是彻底否定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认为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学界亦未有统一定义。在德国,实质课税原则又被称为经济观察法,当形式外观与实质不一致时,税收机关应当透过形式外观而按照实质加以征税[2];在日本,肯定实质课税原则的学者观点分为两大阵营:以金子宏为代表的“法律实质主义”认为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在于是否有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脱离法律关系来直接判断是否符合经济实质;以田中二郎为代表的“经济实质主义”强调的是 “税法把握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经济实质,而不是简单的法律形式。经济实质存在,不管法律形式是什么,都必须等同课税”。[3]155我国学者张守文教授则认为,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经济目的的实质来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而能根据其外观来确定是否应课税。[4]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的一些问题没有达到共识,但其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却早已被广泛运用,实质课税原则产生于德国,风靡于日本,后被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大陆也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文件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从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实质课税原则虽然备受争议却一直在争议声中存在和发展。因此,我们讨论实质课税原则时不能一味地否定其积极意义,而是应该去明确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应该去探明在税法理论研究和本国税收实践到底需要怎样的“税收实质”,进而践行实质课税原则的理念。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不属于税法基本原则范畴,但在税法的解释、税收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时应遵循实质税收原则。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实行中
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颁布以来经历过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2007年,我国正式实行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提出这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尊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是西方国家人民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之一,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一改纳税人在代扣代缴模式下的被动地位,纳税人对自己的课税标准和应纳税额一目了然。其次,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具有公正价值。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十分有限,这导致实践中偷逃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就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亲自参与到纳税过程,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再次,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具有改革的长远意义。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与综合所得税制相联系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不能综合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所得分布情况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公,而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得的来源渠道广泛,它们都不能依法归“类”,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更加弱化,因此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朝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迈进,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和功能。
然而,一项良好的制度得以实施需要很多外在条件的配合。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模式仍然处于分类所得税制下,这就势必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实行中遇到很多现实问题。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2007 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 1628706 人,申报年所得总额 5150.41 亿元,已缴税额 790.84 亿元,补缴税额 19.05 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16227 元,人均缴税额 49733 元。”[5]这个数据一公布就引起了学术的广泛讨论,都认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中实际申报的人数占应申报人数的比例太小。2008 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 2126786 人,比去年增加498080 人,增长 30.58%;申报年所得总额 7735 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6.4 万元;已缴税额 1057 亿元,应补税额 21 亿元,人均缴税额 5.1 万元,申报已缴税额占 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3185 亿元的 33.19%。”[5]2009 年“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 240 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 3%,而缴纳的税额为 1294 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 35%”[5]2010 年“全国共有 2689150 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28757 人。2009 年度申报已缴税额 1384 亿元,同比增长 9%。申报缴税额占2009 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35.5%。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4.78 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 5.24 万元”[5]。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除了2007年申报情况不理想以外,2008至2010年申报人数、申报数额和缴纳税额都呈稳步增长趋势,这说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从这几年的数据来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申报比例较低、申报质量不高,征管执法不严、税收使用过程不透明,究其原因又是这些问题本身,问题即成因。既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既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那么作为一项落实个人所得税法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如何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如何体现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呢?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应该引入实质课税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适用
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
实质课税原则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萧条的德国,经济观察法的适用是对严格法律形式主义的反抗,在当时代表着法律理论发展的进步,这也表明税法这一独特的法律部门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内在动力,体现了税法在摆脱法律的僵化的独特价值。如前所述,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解释和适用等领域内的具体原则。对于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理论依据,笔者倾向于从与税收法定原则的比较及税收公平原则中去抽象。
税收法定原则这项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从诞生起就蕴含着民主、法治、人权等精神,它是民主与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6]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认定,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7],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性原则、程序法的合法性原则”[8],张守文教授认为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9],刘剑文教授认为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3]105。以上几位学者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都没有提及实质课税字眼,但可以得出税收的征收除了要合法,还应符合课税要件的结论。笔者认为,合法性的要求是指如何征税和征多少税须有法律依据;符合课税要件可以理解为只要税收事实符合课税要素,哪怕形式上突破了法律也要征税,这是税收的本质和特性决定,也是租税国家赖以生存的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实质课税与税收法定主义不是自相矛盾的,相反,实质课税是从微观上来界定税收,税收法定主义是从宏观上要求税收取得有法可依。实行实质课税原则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相反,是在税收法定原则指导下的实质课税,是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是要求税收行政机关依法稽查,只要课税要素明确,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否则就纳税人和税收行政机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公平原则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世界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但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是什么,与其他税收原则是什么关系,这些基础性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回答。于是,税收公平原则虽然被信奉为一条重要税法原则,但却停留在抽象层次,并没有有效地指导实践。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透过经济现象的表面来探求经济目的和经济实质,再塑了税收的公平价值。”可以说,税收公平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渊源,实质课税原则即成为税收公平原则的下位原则。
税收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税法却不能穷尽所有的经济现象,税收法律条文的僵化往往难以适应经济形式的多样性。正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不适应当前的经济条件和法制环境,正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不能有效实现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才被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是一种常态,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是税收取得须有立法依据,税收公平原则保护的又是纳税人权利和财产利益,实质课税原则是在税收法律可能有偏漏的前提下对特殊情况的修正,因此,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实施实质课税原则,不仅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而是更好地实现了“整体-个体”与“形式-实质”的差别对待,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税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
申报制度中的法律实践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个人所得税依然是分类所得税制,但是却在源泉扣缴基础上附加一个“全员申报”,先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后来是扣缴义务人全员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这样的尴尬在纳税人和征管机关之间各行其道:一方面,税收的计算、缴纳依然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分类所得模式计算,依然是通过收入支付方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高收入另行自行申报,但这项程序又不影响他的现有纳税除非有偷漏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征税机关依然按照现有分类所得模式收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各项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而且,这种尴尬还互不干扰彼此脱节,你报你的我收我的。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已经多次提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是主要原因,我国在现行税制下“双轨”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是用心良苦的,目的就是为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做好一切准备,但如何把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这座“引桥”的桥基夯实对以后新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创立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优秀经验,并且加强过度阶段的各种配套制度建设,妥善解决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针对以上问题,首当先是要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过程中实行实质课税原则。
1.立法确认。对实质课税原则立法,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选择:以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立法和以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立法。德国《租税通则》规定:“税法不因滥用法律的形成可能性而得以规避适用。有滥用之情事时,应根据其与经济事件相符合的法律形式,享有租税请求权。”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实质课税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实践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须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文。(2)我国尚未出台《税收通则》,故实质课原则在制定法中缺位是符合我国税收立法国情的。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实践又告诉我们,可以由国务院颁布行政规章,或者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将实质课税原则确立下来,等到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将实质课税原则立法。我国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但这些条文对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际征管中又有很大的现实难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有五种情形需要办理纳税申报;2006 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均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申报。这就是说,我国仅仅对满足规定的五种情形的纳税人进行监管,而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在监管范围之列。笔者建议,在这次《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增设实质课税原则条款,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限制,规定税务诉讼举证责任,限定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国家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政策宣传。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在过去整体环境下,高收入群体和隐性收入群体“逍遥法外”,这使得部分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全员信息失真,这部分纳税人不可能心甘情愿地遵从个人所得税法。尽管这几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提再提,但仍没有改变个人所得税成为国民怨声载道的一个税种,这是因为仅仅提高起征点并没有全面考虑到经济环境的变化、收入形式的变化和纳税人负担差异,换句话说,起征点对每一个纳税人是一视同仁的。所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将实质课税原则贯彻和落实下去,让全体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计征范围,才能让不平的纳税人自觉自愿申报纳税。
3.适用限制。实质课税的前提是要准确确认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这考验的其实是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强化税收征管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不当则可能起到相反效果。因此,实质课税原则应有适用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税务稽查能力的提高和自由裁量权的谨慎使用。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有关涉税事实进行调查,明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否足额计算和缴纳税款,是否存在其他税收违反行为。此外,查明以上事实是否与“实质”相符,都依赖税收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有必要谨慎使用判断“实质”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容易导致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破坏税法的公正与公平。所以,有学者建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其解释有利于纳税人的以外,不得以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类推适用以致创设或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但在税收规避的情况下则可根据法律的目的、相关规定及可能的文义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课税。”[10]
4.非法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范的对象是合法所得,然而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导致收入形式多样化,所得包括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如果只强调对合法所得征税,非法所得却“合法”地逍遥法外,这对取得合法收入按章缴税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主张要对非法所得征税。实质课税原则注重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经济事实,而不是表现出来的法律行为形式。如果经济实质符合课税要件,则应根据实质条件确认纳税义务。而该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则由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确认,因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交易,仅仅凭税务机关很难对课税客体合法与否进行正确判断。为此,只要符合课税实质要求即可征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很多阶层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等都有可能属于非法收入之列,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实质课税不仅有利于提高合法收入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更有利于整体税收公平。
5.加强执法。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各方面素质和征管条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使用和专业技术水平上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距离,税务工作人员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离现实要求还很远。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过程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特别依赖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治观念,我们要不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改善计算机网络条件,以维护税法的公平性和提高行政效率。
6.完善配套。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诞生以来,经济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收入取得的手段和方式也是各种各样。个人收入多样且隐形化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低效最根本的原因。如前所述,在个人收入难以界定的情况下要查清纳税人的涉税事实如同“混水摸鱼”,有效监控收入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如果将这项高难度工作完全交由税收行政部门去完成则是勉为其难,为此,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实施实质课税原则需要各方“神圣”一起努力把“实质”打捞出水面。目前,在我国亟须建立的这些制度包括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财税信息公开、信用制度建立、税务制度,强化对全员申报税源的专业化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7.法律责任。一项好的制度要取得好的效果,确定的法律责任不可缺少。我国个人所得税领域偷逃税现象严重,可以说与法律责任不够震慑有关系,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一直遇冷,也可以在此找到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没有直接规定法律责任,而是采取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援引的方式确立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而并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最严格也只不过是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对纳税人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作为保障这项制度贯彻执行的最重要屏障过于随意。再看看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施经验比较丰富的美国,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程序方面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或者少申报收入,税务部门发现后,会先向纳税人发 4 ~5 次书面通知;如果此时纳税人仍然不缴纳税收,税务机关会将此案件转移给税款追缴部门,该部门专门稽查欠税者;追征部门先向欠税者发 3 次书面通知,这个时候纳税人大都会采取配合行为。如果纳税人在追缴之后仍然不依法纳税,他们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以及其他资产等都会被冻结,个人的信用会遭受严重损失,这直接影响到以后贷款和政府福利申请。如果税务部门查明是纳税人为恶意欠税,则直接后果是锒铛入狱”[11]。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确立与实质课税原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8.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是法律实施的最后屏障,在税务行政机关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时,司法机关应做好监督工作。实质课税原则中的“实质”认定专业技能要求非常高,同时又给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因此,司法机关对于税务行政机关的任何违法、越权行为应及时通知其上级机关处理,同时,对税收征管案件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代结论
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也不会一帆风顺。我国的经济水平、税收法治环境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了经济与法制基础,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行以来,部分纳税人尚能积极执行,税收征管机关也对近几年的纳税人税收信息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技术整理,这些都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利因素。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不利形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收入方面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个人所得税收入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对高收入群体影响不大,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和家庭整体情况,我国财政收入支出没有实现预算法治等,看似简单的一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从启动到完成到落实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孙永尧在《论税收伦理》一文中说到:“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差异,不仅忽视了经济条件差异,而且还忽视了社会条件差异,集中表现为没有给弱势群体公正待遇。”[12]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作为一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的必经制度,长期遇冷都与以上不利形势相联系,要想实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调节器的功能,应该在这个过程中贯彻实施实质课税原则,这是消除广大纳税人心理不平衡最有效最实际的方式。
注释:
(1)德国1919年通过的《帝国税收通则》第四条规定:“解释税法时,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其事情之发展。”日本早期税法中并无实质课税相关规定,只是在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中适用了“实质课税原则”。韩国《国税基本法》第14条规定: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我国台湾地区第420号大法官释字“涉及租税事项之法律,其解释应本于租税法律主义之精神,依各该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经济上意义及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为之”。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款、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申报有疑问且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时,有重新核定申报纳税额的权力,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有力体现,但在实践中用于追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比较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使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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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连锁经营;资金运行管理
一、连锁经营企业的分类
连锁经营方式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连锁经营企业共有三种类型,本文按日本式分类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一是直营连锁,指狭义的连锁店也就是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如肯德基。
二是自愿加盟,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这种商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在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有连锁总公司指导创立,其在经营方面有很大的自,只是以加盟联合的形式在进货等方面降低运营成本。
三是特许加盟,加盟连锁是连锁中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总公司将自己的商标、商品名等足以代表自己公司营业形象的标识供给加盟店使用同时提供经营上的指导,统一的整体设计和商品供应,而对方即加盟店在取得上述权利的同时需要支付一笔加盟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加盟连锁更多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统一经营关系。因此,在以上连锁经营企业的分类中自愿加盟与特许加盟形式其加盟店与总公司之间并没有统一的经营和资金调配关系,因而论文中的连锁经营企业特指直营连锁形式。
二、资金运行管理的特点以及在连锁企业中的现状
连锁经营企业在中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借鉴国外企业的经验的同时,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连锁企业模式。但是,由于我国连锁企业起步相对较晚,各方面发展不成熟,经营者们都是感性的选择,盲目的扩张。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利润效果,反而因此负债累累,这主要归结于连锁企业的资金运行管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资金运行管理的特点
一是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由连锁总部进行统一核算是连锁经营众多统一中的核心内容。区域性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跨区域且规模较大的连锁企业,可建立区域性的分总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店铺进行核算,再由总部对分总部进行核算。下属连锁经营企业一般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店铺与总部在同一区域内的,由总部统一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店铺与总部分跨不同区域的,则由该区域的分总部或店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区域分总部应定期向总部汇报该区域各店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原则上连锁企业在建立时就应实行统一核算,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在实行连锁初期,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进行核算上的统一。
二是票流、物流分开。由于连锁企业实行总部统一核算,由配送中心统一进货,统一对门店配送。从流程上看,票流和物流是分开的,这同单店式经营中资金与商品同步运行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在连锁企业中财务部门与进货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是非常重要的。财务部门在支付货款以前,要对进货部门转来的税票和签字凭证进行认真核对,同时,在企业财务制度中要规定与付款金额数量相对应的签字生效权限。
三是资产统一运作,资金统一使用,发挥规模效益。连锁经营的关键是发挥企业的规模效益,主要体现为:第一、连锁企业表面上看是多店铺的结合,但由于实行了统一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特别是统一进货、统一配送,使资产的规模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第二、由总部统一核算,实行资金的统一管理,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费用、增加利润。第三、实行资产和资金的统筹调配,统一调剂和融通。总部有权在企业内部对各店铺的商品、资金和固定资产等进行调动,以达到盘活资产、加快商品和资金周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的目的。第四、地位平等,利益均衡 连锁企业利润的取得是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创造的,不存在谁地位比谁低、谁为谁服务的问题,各方都遵循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地位平等、协商共事的原则,不能靠牺牲对方利益获取自身利益。
四是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大,流动资金需要量大。连锁经营企业多被运用于零售和服务行业,对于这类行业来讲应收账款比重偏低,对外投资也比较少,因此流动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管理尤为重要。
(二)资金运行管理的现状
目前,连锁经营企业的资金运行管理仍然停留在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单一控制层面,其管理重点仍为总店对分店的资金划拨以及分店的资金上缴,没有对企业整体的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同时,由于各分店在月末才对自身实现的销售、购进的商品成本进行核算并结算内部利润上交总部,总部对各分店的资金运行管理存在滞后性。
三、连锁经营企业资金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内连锁企业资金运行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管理水平,内控制度,以及相应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资金管理水平低,使用效益差。连锁经营企业对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资金分散的现实矛盾是现阶段资金运行管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分支机构银行账户过多,资金分散;资金的占用管理不到位。分店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资金运行管理失控。资金沉淀严重,库存占用比例过高,流动资金占用增加、周转缓慢。
二是重视利润指标考核,忽视现金流控制。现金流净额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三者总和,一般而言,经营性现金流能更好地反映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如果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说明企业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可能存在存货积压、赊账过多等不利因素。但总的净流量仍为正,说明企业是通过投资收益、出售资产、大量举债、吸收股东投资(可能有欺骗因素)等因素来维持周转的。公司要生存下去,充足的现金流量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三是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连锁经营企业内部机构中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在资金的流向与控制层面,没有建立有效的决策约束的机制。总部对分部、总部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普遍存在监控不力,甚至存在内部人为控制的现象,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四是缺乏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由于连锁企业总部与分店之间资金运行联系十分紧密,企业的整体资金运行甚至小部分的资金运行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整个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对连锁企业及时发现危机,降低损失意义重大。
四、连锁经营企业资金运行管理水平提升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来看,加强连锁企业资金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管理的作用,对有效摆脱困境有着重要意义。
(一)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机制和结算中心制度,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
1.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真正做到预算指导经营。连锁企业全面预算是在每年的年末对当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作全面地分析,并对下一年的企业目标进行研究,然后根据上报的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进行修正补充。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突出预算的刚性,管理的重点在于落实过程控制。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对由于预算原因造成的偏差,及时修正预算指标,并且针对大额偏差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2.加强结算资金管理,是资金运行管理的中心环节。连锁经营企业具有货币资金流量大、闲置时间短、流量沉淀多的特点。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度和运用资金,为企业创造效益。
3.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可使分散的资金快速回拢,一方面保证了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加大了沉淀规模,从而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具体操作上,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承担资金筹措、使用、调度和管理的职能,门店实施收支两条线,专款专户,专款专用,收款账户只能收款,不能取款,防止门店“坐支”销货款。总部管理人员通过审核往来账单进行监管,并通过远程查询、网上银行随时督察。
4.建立财务资金电子审核系统,能够有效解决分店地域的分散性给总部资金集中管理造成的不便,审批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均可以登上系统进行审批,增强了用款的时效性,便于财务的资金安排和资金的预算管理。
(二)推行内部审计制度,强化财务监督
1.在连锁企业内部积极推行内部审计制度。一是建立内部预算审计机构,任用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二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可靠。对于企业内部重大的经营决策项目要重点审计,对其财务报表,账目,凭证等要审计其合法性。
2.实行联网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要在加强资金内部审计制度的同时,全面加强企业的预算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对于各项先进的收付,应收未收,预算收入等要建立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和监督机制,强化财务监督。
(三)应用电子结算系统平台,方便信息互通
建立双向信息交流平台即财务MIS系统,既便于总部的远程监控,又便于信息互通。资金集中管理电子结算系统风险管理机构由信息中心、财务部门组成:财务部是电子结算系统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电子结算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结算系统的日常收支结算业务的安全运行;信息中心是电子结算系统维护和监控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结算系统硬件设备、网络及通信设备的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运行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确保电子结算系统外部环境的安全及稳定运行。
(四)建立基于现金流的资金运行预警系统
基于现金流资金运行预警系统,能较早地发现问题并告知企业经营者,能有效地防范与解决资金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回避财务危机的发生。在对分店日常资金运行进行管理的同时,连锁经营企业还应从自身特点出发,对其分部及总部的现金流进行分析,建立基于现金流的资金运行预警体系,形成信息收集、评价、触及报警系统、启动应急系统等一系列完善的体系,从而保障连锁经营企业资金运行安全。即建立一种机制,在企业资金运行在发生异常时,预先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在财务危机发生前发出预警信号,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寻找导致资金运行异常的根源,阻止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连锁经营企业基于现金流的资金运行预警值是测算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依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临界值,以判断企业的资金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潜在的财务危机。临界值的设定应当会同有关专家,或根据经验和理论值来确定。在企业日常的资金运行危机管理中,连锁经营企业应用计算机分析系统对预警指标进行实时监控。
总之,连锁经营企业只有不断强化资金运营管理,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也才能更有利于连锁经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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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计造假成为全球性问题的时候,加强会计监管,避免和减少会计造假动机、造假行为必然成为会计界乃至全社会共同探讨和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会计造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引发会计主体对投资人、利益相关方和全社会做出不真实承诺。随之产生会计主体信用度下降,由于信用匮乏从而削弱了会计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并导致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严重时致使企业破产。如何增强会计主体的竞争力,保持市场经济体系健康、稳定运行,加强会计监管是一个具体而有效的措施。建立会计监管体系是会计界的一件大事。如何建立会计监管体系?建成什么样的会计监管体系?会计监管平台是什么样的?监管所产生的结果如何处理?作者将在本文就这些方面谈一些新的认识。
一、会计主体、中介机构及全社会要树立适时的会计监管理念。
1、会计主体要转变监管理念,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的参与监管。会计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份子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与其它会计主体进行公平交易而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经营理念,从而使会计主体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自身发展又带动全社会经济进步。自身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内在动力,即通过自身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寻找问题,解决问题;另一个是外部环境,即网络信用度高、会计信息值得信赖的经济合作伙伴,在彼此互利的情况下共同发展。外部环境与内在动力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内在动力决定外部环境,外部环境又反作用于企业内部,外部环境的形成是每一个会计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就要求所有的会计主体主动接受社会、投资人、经济合作伙伴等的监管,在提高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创造一种以信用为主基调的市场环境。
2、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介机构及全社会要树立未雨绸缪的会计监管理念,主动参与对会计主体的监管活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是一种极其自私的表现,这些“不关已”的事终究会由于无人制止而泛滥成灾,到那时“灾祸”就会降落到每个人头上。只有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介机构及全社会从思想上重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行动上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管,我们的经济生活才会建立良好秩序。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健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会计主体必须披露真实、准确会计信息的游戏规则。
每一个会计主体就好像是政府的一个孩子,对一个孩子来说父母的严加管教会使他茁壮成长;而怠于管教,甚至父母本身就是不学无术之徒,那这个孩子可惨了,也许他会成为社会的犯罪分子。所以,政府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严肃、完备、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惩罚手段和力度准确、奖励适合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会告诉会计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三、建立会计监管平台,确定会计监管主体、客体及监管方式。
1、形成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监管主体。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会计监管主体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由单一的政府监管主体转变为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主体。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会计监管。国家要通过建立会计监管制度、实施会计监管行为,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但要杜绝工商、税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等多头监管而导致无人监管的现象产生;社会要通过渗透全民信用意识、诚信理念而实现百姓关注企业会计诚信、参与企业信用管理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发挥会计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强化行业指导功能;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会计监管。
2、一切产生会计行为的经济实体均为会计监管客体。会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所不在,会计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就好比一个人不管是开汽车、骑自行车、步行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作为会计人员无论是在什么样的单位,只要该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产生会计行为均为会计监管客体。
3、通过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审计、政府的监事会监督等不同形式实现会计监管程序化、制度化。进行会计监管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研究的进程中我们的会计学者、经济学家在不断的研究、探索、试行,并且不断进行改进,先后实施过企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公共财政为目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会计审计制度;政府向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委派监事会监督企业会计行为的监事会制度等等都是在实施会计监管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形式。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呈现出更多、更广、更实用的会计监管形式,通过会计监管形式的不断优化,逐步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
四、建立会计监管的信息反馈系统,通过反馈信息实现会计监管效益最大化。
会计监管结果是监管过程的结晶,是会计监管体系的精华,有效地利用会计监管结果是实现监管效益最优化的重要一环。就好比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有工作简历,通过工作简历你会对他做出一个一般性的认识,这个认识是他经历的结晶,通过这种认识可以判断他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道德修养以及委以重任的程度。会计监管的结果也要有这样的效应。1、建立会计监管客体信息资料库,形成监管客体会计信息“历史档案馆”。一个人如果今天做了坏事,明天仍是好人,并从这件坏事中使这个人得到了经济利益,那他明天会继续做坏事,别人看到后也会模仿他做坏事。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行为产生监管结果,对监管结果如何处理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监管结果是该监管客体披露了虚假会计信息,而监管主体只采用说服教育、纠正虚假信息、适当惩处等轻描淡写的手段只能解决眼前问题。要想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为监管客体的会计行为产生的会计结果建立监管结果信息资料库,在监管主体存续期间将监管客体的会计行为记录在案并公布与众,让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大家都认为他是一个骗子,便不再会有人同他交往。建立监管客体监管结果或会计行为信息资料库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约束会计主体,真正实现会计监管目的。
2、建立会计人员工作信用资料库,在监管会计主体的同时监管会计人员。监管客体的会计信息出自监管客体的会计人员。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如果为一家企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受到处罚,因此辞职(或被开除),但他换一身衣服到另一家企业又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因为他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历史行为”新企业并不知晓。为会计人员建立工作信息资料库并公布于众,有助于使有能力、有工作水平、有道德水准的会计人员提高知名度,体现自身价值,而对有过会计违规经历的会计人员要让他为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中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通过有效监管会计人员,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