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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申请书

时间:2022-02-06 01:03: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聘任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聘任申请书

第1篇

廉价房申请书(一)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想提出住房申请。刚来学校时,虽然爸爸妈妈也都一直在浙江打工,但是考虑到学校住房困难,我一直住在爷爷奶奶家(老汽车站原物资局宿舍三搂,邓德云老师楼下)。

由于离校较远,我又不会骑单车或摩托车,早上检查早操需要起来很早。一般都是5点30起床,然后跑步去学校,到校时天都还是黑的。中午也要赶时间,基本吃完饭后就得马上出发到学校。体育特长生下午训练一般要6点10结束,等他们训练结束,我也基本要准备6点40的静校查岗了,经常来不及回家吃饭,也没有一个休息的地方。晚上的查勤结束后,街上的行人已经很少了。作为英语老师周二、周四、周六又有早读,还有周日的补课,任务也比较重,思之再三,我才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

现在学校空出17间房子,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我已是成年人了,无论从工作,还是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我都应有一个属于我自己的空间。因此,经过我再思量,这次才提出租一套房子。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有些心神不宁,担心租不到房子。但考虑到以我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廉价房申请书(二)

校分房委员会:

本人19xx年毕业来校工作至今。xx年结婚(爱人也为本校职工),xx年生育第一个孩子(残疾),将公婆接来照料小孩,xx年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这样我们三代六口之家挤在一个小套间,对老人的生活,我们的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希望组织上酌情分配一套二室一厅住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廉价房申请书(三)

校分房委员会:

本人l1976年毕业来校工作至今。l 980年结婚(爱人也为本校职工),1982年生育第一个孩子(残疾),将公婆接来照料小孩,1 988年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这样我们三代六口之家挤在一个小套间,对老人的生活,我们的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希望组织上酌情分配一套二室一厅住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廉价房申请书(四)

院领导、工会并行政科:

本人199x年7月由xx医专毕业分配参加工作,1991年2月调我院工作,1992年聘任主治医师。1995年6月由院行政科安排给我14平方米的平房1间,无水无暖无厨房无厕所。现全家四口,儿子17岁,女儿15岁,老人不时来济,住房十分不便。目前,没有别的办法,儿子只好在同学家借宿,老人来济时,我与妻子轮流在单位主动值班。我院新宿舍最近可望峻工,特申请院领导根据本人条件解决单元住房一套。

院职工:

20xx年x月x日

廉价房申请书(五)

尊敬的某领导:

您好!

我是(某某单位)的职工,于(某)年来到贵院,距今已经满(多少)年。在此期间一直在外租房,因租房地址较远,附近房租价格过高,无法承受,又因上下班路程时间过长以及休息时间不足,对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已造成严重的影响。

故而特向公司领导申请公司单人宿舍,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第2篇

[中图分类号] G311[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6(b)-188-0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国,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管理。基金的评审有着规范的程序,比其他项目申请更公开、公平、公正,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申请者的学术地位。科研人员申报基金项目中标主要靠其多年知识积累和潜心研究,非一蹴而就;但国家资助的唯一依据只有一个申请书,在相同的申报条件下,掌握基金项目申报方法学能大幅度提高立项的可能性,提高基金项目的中标率。

1 背景概述

了解基金的背景资料可明晰申报的范围,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

1.1 资助类别

基金资助类别包括:①资助人才(青年科学基金(< 35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45岁)、海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在线申请);②资助项目(面上项目(自由申请、青年基金、地区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含面上、重点));③其他资助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又包括面上和重点等、专项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随时受理)、通过亚类说明、附注说明还可将一些资助类别进一步细化)。

1.2 资助力度

基金资助力度:1986~2006年,运用国家投入的约180亿元资金,资助了10万余个项目,仅2006年就资助42.36亿元。

1.3 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资助体系中主要部分,占>60%基金总经费(2006年达71.89%);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率>自由申请的资助率(2006年达23.7% );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资助期限3年;2007年平均资助强度提高,但项目资助率与2006年持平。

1.4 机构设置

生命科学学部有10个处。申请者要了解每个处重点受理什么和不受理什么内容,以免好的项目申请投错了“门”。比如:六处主要受理畜牧、兽医学、水产学和动物学的申请项目。七处预防医学学科负责受理预防医学相关的申请项目。生理学与病理学学科负责受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病理学、运动医学和内科学的申请项目。营养学科只受理人类营养相关的研究;儿童与少年卫生学科只受理与少年儿童正常生长发育及其影响因素相关的项目,不受理儿科及妇产科疾病项目;毒理学科不受理药物毒理项目;流行病学科只受理人群研究的现场或现场与实验室相结合的项目,不受理单纯的实验室研究项目;地方病学科只受理克山病、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项目,其他病种须申报其他相关领域,如传染病学、寄生虫病学、毒理学等;传染病学科只受理有关由病原微生物感染人体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研究项目,不受理不具传染性的一般感染性疾病研究项目,也不受理有关细菌耐(抗)药、抗生素、动物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除外)以及与病毒性肝炎无关的肝纤维化等消化内科研究项目;肿瘤学科只受理肿瘤流行病学项目,不受理肿瘤病因学、诊断和治疗相关的研究课题;不受理医疗管理和卫生经济类项目。另外,涉及人体研究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材料。运动医学中关于运动性损伤与康复研究,是指研究由于体育运动造成的损伤及其相应的康复治疗,不包括骨科疾病和创伤造成的损伤与康复治疗研究。八处负责受理临床医学基础学科的申请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诊断与治疗学基础、外科学及其分支学科、老年医学和康复医学。本学科“诊断与治疗学基础”申请代码及其次级申请代码“物理诊断学”“实验诊断学”不受理有关发病机制的研究申请,请相关申请在其他代码下申请。九处。为报批新药开展的常规研究和制药工艺研究不属于本基金的资助范围。凡是未提供具体方药或穴位的(以保密函件形式列出并提交本学科保存者除外)、或对于仅以某中药或成分为“名”,而无中医药理论思维或研究内容之“实”的申请项目,一律不予评审、资助。十处。资助范围包括:妇科学、生殖医学、围产医学、儿科学、眼科学、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法医学、特种医学和肿瘤学。不受理抗肿瘤药物药理学相关的研究申请。建议口腔软硬组织损伤修复、牙齿生长发育及再生方面的研究在现有的口腔内科学代码下申请,有关颞下颌关节疾病研究在口腔外科学代码下申请,有关种植义齿相关研究在口腔修复学代码下申请,以便于集中评审。

2 申评程序

了解基金的申评程序可明晰申报的环节,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

申请者填写申请书

所在单位汇总申报(网上+纸质)≤3月底

科学部初审(形式审查、初筛)≤5月15日

同行专家(>7万人的专家库)网上通讯评议(3+X)(2006年为50.9%)(一审)≤6月底

科学部提出评审建议≤7月底

学科评审组评审(资助小额探索的非共识项目占5%)(二审)≤9月底

委务会议审批整体资助方案(终审、立项)≤10月15日

3 评议指标

了解基金的评议指标可明晰评审的尺度,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定量评议与定性评议: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研究目标、预期成果、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研究条件、工作基础、申请者的胜任能力。达到以下具体要求可提高中标的几率。

3.1 立论依据

研究意义: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属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科技问题。学术思想:有明显的创新或特色。理论依据:充分,科学性强。对国内外研究现状:清楚,分析准确、全面。

3.2 研究方案

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范围合适,重点突出;关键问题选择准确。拟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先进,且有创新性。设计的技术路线(试验方法):合理可行。研究的预期目标:明确。

3.3 研究基础

与项目有关的研究项目:是原有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已具备的实验条件:条件具备。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研究力量强。

3.4 综合评价

申请者承担以往基金项目完成情况:完成质量优秀。项目的创新评价:创新性强,是开创性工作。项目总评:优。是否资助:优先资助。

4 未中缘由

了解基金的未中缘由可避免重蹈前车之覆,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中的项目有相似性,如上述评议指标结果较好;不中的项目缘由各式各样。总结未中缘由有许多,比如:缺乏可行的选题,过大、概念不清。缺乏题目与研究内容的一致性,片面追新。缺乏充分的立项依据,缺乏分析和对基本科学问题的凝练,缺少合理的科学假说和对机制的深入探讨,立项依据限于国外参考文献的简单罗列。缺乏必要的前期工作和预实验,研究设想和假设常常仅停留在文献检索和推论上。缺乏实在的目标,目标过高。缺乏与国家生命科学重大科技需求的紧密结合。缺乏提炼的关键科学问题,导致研究内容“大”而“空”。缺乏源头创新,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创新不足,沿袭自己熟悉的领域而使立意偏于保守,盲目跟踪国际研究热点。缺乏清晰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过于简单,难以判断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缺乏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的相适性。在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设计上,不是围绕解决科学问题选择合理技术,而是依赖高新技术选择科学问题,使项目陷于技术、指标的单纯堆砌,使得研究方法变成了单纯的新技术的堆积。缺乏相关的研究策略,面对具体问题尚不能从国际主流的研究思路出发设计出科学和合理的研究方案。缺乏细化的研究方案。缺乏基本的研究设计要素。缺乏深入的科学本质研究,片面追求新技术应用,没能用最适宜的方法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以新技术定研究内容,仅停留在一般记录的观察,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缺乏群体研究或不能很好地结合群体开展研究。缺乏实事求是的严谨学风,刻意夸大研究意义、提升未知的研究结果。缺乏系统的、连续性的研究工作。缺乏跨学科、跨领域的交叉研究。有独特的研究材料却未能提出创新的课题。有创新思路,却没有相应的研究力量保证项目的实施。有创新性发现,研究工作却难以继续深入。超项、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中的项目组成员中如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即视为有合作单位,在申请书信息简表中要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在签字盖章页上一定要加盖合作单位公章;申请者如为在职博士生,要附导师签字的同意申请证明材料,且只能通过在职单位申请;申请者和项目组成员一定要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字等)、不按规范性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非资助范围(与指南不符、承担过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包括执行期为一年的小额探索项目,再次申请青年科学基金等)等形式审查不合格。不是申请当年1月1日后从官方网站下载的新版申请书。

5 撰写要求和技巧

5.1总体要求

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合理性、严肃性、连续性。选题要点:研究类型与申请基金类型的吻合。定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写作技巧:建议初次申请者咨询资深基金管理者之后再进行申请。重点突出,层次清晰,表述清楚,用词恰当。A4纸4号仿宋字打印。附件版面大小=申请书,若原件非A4纸大小,可将附件的原件粘贴在空白A4纸上右侧对齐与其他材料一起装订。外行看了有兴趣,内行看了有水平(意义、目的等内容用科普作家的写作手法,技术路线等研究方案用专业术语)。

5.2申请书结构

5.2.1基本信息项目名称要确切,主题要明了。资助类别、亚类说明和附注说明准确。代码必须使用当年的代码。代码要与申请项目内容相一致。选择最接近的相关学科来投送。寻找合适的相关学科同行评议(利于寻找合适的评议专家以及专家掌握相应的评审标准)。

直接填写代码不可取(在写申请书之前,未认真看项目指南,申请书写完后再回头找代码,以这种方式填写代码,有时会出现项目名称与代码名称可能字面上一致,但是申请内容却与受理项目对应的科学处不一致的情况,因为有些研究内容可能会涉及不同科学部下属的科学处,但每个科学处支持的研究重点是不同的)。项目名称要醒目,主题要明了。报送学科要准确,代码非指南。代码1指报送学科,代码2指相关学科。基金不支持应用开发。项目负责人工作≥6月/年。单位名称指项目依托单位,需要按单位公章全称填写。摘要(限400字)应详尽明了,避免宣传性语言(研究对象、拟采用的方法、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已取得的主要学术成绩(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海外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英文全称填写海外工作单位等信息在个人信息栏目中(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中文全称填写海外工作单位等信息在个人信息栏目中(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5.2.2项目组主要成员人员精干(对立项提出自己想法,并参与具体研究的人员≠提供数据或进行辅助工作的人员)。人数适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工合理、具体。主要成员工作时间>4月/年。一人同期不同单位不得申请或参加。签字须为本人亲笔所签,否则需要正式委托信函。

高级职称限项申请(同一重大研究计划申请或承担≤1项、有重大或重点项目申请和参加≤1项、面上项目申请和参加≤2项、当年只能申请一项、青年科学基金只能负责一项、青年基金(小额)也算一项、一生只能获得1次青年基金资助)。申请项数(作为负责人)+申请项数(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在研项数(作为负责人)+在研项数(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2项。非高级职称限项申请(负责在研项目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

5.2.3经费申请表申请经费额度合理。申请经费实事求是。经费预算要有依据。说明各项的必要性。支出内容有限额比。>5万元固定资产及设备(逐项说明与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协作费≠合作经费(协作费是外单位协作承担本项目部分、单一研究试验工作的经费)。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除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以外)(表1)。

表1各类项目申请经费的支出内容限额比例

5.2.4报告正文面上项目支持在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的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要充分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动态,瞄准科技发展前沿或结合国家战略需求,认真构思,自行确定立论依据充分和创新性强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案,开展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鼓励开展前瞻性和探索性研究,力图通过研究得到新的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重点项目支持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特别鼓励具有面上项目研究基础、项目进一步研究有望取得突破的申请者进行申请。重点项目研究要求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研究队伍精干,要求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重点项目不设子课题。应围绕“项目指南”公布的研究领域,进行申请书正文内容的撰写。

报告正文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版面简洁,易于阅读,“摆事实”、“讲道理” ,自由体式(不同类型项目撰写提纲不同。非Word文件录入后打印输出)。选好研究方向――按学科前沿、国家目标和市场需求选题。要与指南对应――熟读指南和定好题目。与经费相当的规模――做好课题设计。多学科、有梯队――组织好研究队伍。多参加学术会议――让同行专家和项目管理官员了解意义与创新点。核心单位突出――选好合作者和合作单位。

5.2.4.1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4 000~8 000字):项目名称――体现研究对象、方法和解决的科学(学术)问题。立项依据――详尽说明为什么要开展本项研究以及简单的思路。研究方案――具体提出解决科学问题和实现目标的思路和步骤。①立项依据:项目的研究意义(基础研究结合科学发展趋势论述科学意义;应用基础研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关键科技问题论述应用前景。要从科学意义或学术意义上陈述重要性,必须阐明充足理由以及理论和学术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包括本人的研究,指出需解决的共性问题)。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国内、外关键性的研究,文献的时效性,经典文献除外)。

②内容、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重点阐述内容(研究内容应紧紧围绕目标,集中精力解决科学问题,重点突出,只求解决一、二个学术问题,每个内容细节可详情叙述。研究目标是解决基础性、学术性问题,避免目标设置偏大、解决一个非学术性的目标或做一件达到某一指标的具体工作,不是具体做什么事,是研究科学、学术性问题,避免泛泛探索规律的研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必须写,力求准确。③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有关方法。技术路线(步骤要具体、思路要清晰)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即能说明问题,又不暴露“技术诀窍”。通过保密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学科。实验手段(分析手段用途要明确,忌各类新分析仪器一窝端)。关键技术等。从学术思想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不能仅就研究队伍和研究条件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只有上述三方面优势的综合,才是取得成果的关键)。④特色与创新:实质性的源头创新思想或思路。提出明确的科学问题和解决方案(在大量文献调研和工作基础上)。防止“大”而“空”的倾向。应用基础研究,应用背景要论述清楚。提出研究特色和新颖的学术思想。科学、严谨地提出和分析创新性内容。研究条件的特色不等于项目的研究特色,更新不等于新颖的学术思想。阐明学科交叉点在哪里,对相关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填补国内空白不等于创新与特色(对基础研究而言)。创新不是无中生有,是已有工作基础积累、升华的产物。⑤年度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研究计划要具体(以便评议人了解进度是否合理)。预期进展可给出一个大致的设想。预期的结果要与研究目标相吻合。基金成果指国家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奖、人才培养,且表述时按此逻辑顺序。

5.2.4.2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①工作基础: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已取得的研究成绩不等于所在单位集体或者导师的研究。②工作条件: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拟解决的途径。利用国家和部门的重点实验室计划与落实情况。③申请者简历: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列出相关论文(著)所有作者排序、论文(著)名称、期刊(出版社)名称、期刊号、页码、发表(出版)时间等),并按论著、论文摘要、会议论文等类别分别列出。获得的学术奖励情况。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④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负责的内容等)。其他项目(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负责的内容等)。拟申请与正在承担的项目的关系与区别(研究任务和重点的简单说明)。其他项目不反映不是好办法。应说明与本申请的关系和区别。承担基金的进展或完成情况(列出较明确的内容,及引用情况、获奖情况、培养人员情况等)。前一结题项目完成情况(附3篇主要论文首页,并须标注是基金委资助项目,否则,应附上能反映基金资助信息的一页。

5.5签字和盖章页

知识产权及特殊的规定(联合资助项目)。非依托单位人参加=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科研处、系、室章无效。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签章人不应是项目申请人和主要参加者)。申请单位盖法人单位公章原印。

5.6附件等

根据项目类型制作。根据申请者实际情况而定。2位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信(未获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申请面上项目)。导师的推荐信(说明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的关系+对项目研究时间的保证、在职单位为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在职研究生申请者)。专家名单及理由的函(≤3位不宜评议)。依托单位正式受聘聘书与聘任协议复印件(聘任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在依托单位工作≥6月/年)(国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第二章第5条)及农业部同意立项证明(第三章第12条)(属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伦理委员会的证明(涉及医学伦理学研究)。利用基因工程生物等开展研究(来源证明)。其他实验室赠予(对方同意赠予的证明)。涉及国际合作或项目组成员中有旅居境外的申请(国际合作协议书或境外人员知情同意书)。

6 思维方式

用申报基金的正确思维方式可找对申报的“门”,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善于发现新现象;善于升华为科学问题;善于提出解决所发现的科学问题的具体思路和办法。申请书是写给别人看的(只自己清楚、满意不行,要让小同行、大同行、基金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都认可)。切忌基础研究不基础写成开发、应用;项目名称太空洞当成研究领域;虽然提出了一个很好的主题,但基本上围绕着主题的,尽管尽力描述,始终无理想切入点,以至看不出研究思路。立项关键欠清楚视同科学问题;研究方案较糊涂等于思路不明。从自己的研究中提炼出基础研究问题,并不是把自己的研究写成基金申请就等于基础研究了。“多学科交叉”必须对相关学科的发展都促进不等于简单地借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或把其他学科的相关技术作为工具。有关研究的相关问题:实验动物、伦理问题、遗传资源等。

6.1正确认识基础研究

目标与内容:科学问题是什么(What)。科学本质为什么(Why)。发现新的科学现象。研究方案:如何解决科学问题,如何探索科学本质,怎样发现新的现象,基础研究“有所为,有所不为”,申请基金是自己给自己出题,不仅摆事实,且把道理讲清。

6.2正确认识应用基础研究

科学问题来自应用实践,科学问题应具有明确的应用背景,不是用基金去做具体应用方面的事。

6.3弄清研究属性,基金不支持应用开发

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都有其相应的研究属性,申请人应了解其特点。

6.4申请前注意事项

明确基金委的任务,弄清为什么申请基金,申请书要让别人看懂,仔细阅读指南(导向作用,代码不等于指南),有问题向相关学科提出,与其交流,以获得指导。

第3篇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民事活动中的房产纠纷案件仲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纠纷仲裁机关是市、县(市)、区设立的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关)。

第四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遵循公正、及时和便民原则,实行合议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房产纠纷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和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仲裁机关管辖因房产产权权属、买卖、租赁、借用、赠与、分割、交换、典当、抵押、侵权及其他房产事宜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九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

(三)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

(四)因继承、离婚和家庭析产而引起的;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

(六)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房和驻军内部房屋发生纠纷的。

第十条  一般房产纠纷案件,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由市仲裁机关管辖:

(一)市辖区争议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二)涉外房产纠纷的;

(三)省(部)属单位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

(四)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仲裁机关确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市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

仲栽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按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经同级仲裁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推选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十六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或由其指定专职仲裁员担任。

第十七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仲裁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应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条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条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仲裁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的,仲裁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仲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具体范围和方法由市仲裁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产纠纷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通知他参加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当出具证明;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仲裁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仲裁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五条  仲裁期间,停止办理争议产权、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当事人应保持争议房屋现状。

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七条  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仲裁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三十条  仲费庭开庭三日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一方经一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庭审调查;

(三)双方当事人辩论;

(四)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可以再行调解;

(五)评议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栽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仲裁结果及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仲裁的起诉期限;

(六)仲裁员、书记员的署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机关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载明仲裁终局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重新裁决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需确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

(四)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仲裁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的;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撤回仲裁申请的;

(四)超过仲裁期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退还仲裁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经裁决处理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的仲裁规则由市仲裁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4篇

竞聘演讲稿的内容怎么写:

一、介绍个人简历。可分两个层次:一层简明介绍竞聘者的自然情况,使评委明了竞聘者的基本条件;第二层紧接第一层对自己与竞聘岗位有联系的工作经历、资历作出系统、翔实的说明,便于评审者比较与选择。

二、摆出竞聘条件。竞聘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以及才、学、胆、识各方面的条件。竞聘条件是决定竞聘者是否被聘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应该重点强调。但切忌夸夸其谈,应多用事实说话,事实胜于雄辩。可以结合自己前一时期的工作来写,如自己曾做过什么相关的工作,效果如何。从中展露出自己的水平、能力、知识和才华。采取引而不发的办法,通过这些事实,让评委及听众自然而然地得出肯定的结论。

三、提出施政目标、施政构想、施政方案。这部分是竞聘者假设已被聘任后,对应聘岗位所提出的目标及实现的具体措施。选招、选聘单位除了看竞聘人基本素质条件之外,还要考虑竞招、竞聘的施政目标和施政措施。演讲者应鲜明突出地提出自己的施政目标和施政措施。这些目标和措施既要适应总体形势,又要体现部门特点。基本目标要具有客观性、明确性和先进性。要定性定量相结合,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以便评委进行比较、评估。目标还应围绕人们对竞聘岗位较为关注的焦点、难点重点提出。基本目标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做保证。因此,保证措施十分重要。措施必须针对目标来制定,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且密切联系岗位实际,从岗位工作出发。

【秘书竞聘演讲稿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参加今天的竞聘演讲,我今天要竞聘的岗位是综合科秘书。

下面,请允许我将自己的一些基本情况作一个简要入党申请书范文介绍。我叫小星星,1984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2007年7月参加工作。工作3年多以来,一直从事行政工作。今天,站在这里竞聘秘书这一职务,除了对秘书工作的热爱,更重要的是,我希望继续在这个作为单位对外窗口和纽带的部门里锻炼自己、展现自我。

一、对秘书这一岗位,我的认识是:

秘书:作为领导的参谋助手,要求在日常生活中,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处处留心搜集基层的情况,同时要注意领会领导的思想动态,不仅要做到自己的思维行动与领导意图合拍,还要超前思维、未雨绸缪。

二、对秘书这一职务,我认为我有以下优势:

(一)我熟悉综合科职能及秘书工作;

(二)我具备良好的写作能力;

(三)我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我主动热情,性情随和;

(五)我有3年的综合科工作经验。

综上原因,我认为自己能胜任秘书这一职务。

二、若组织上认为我能胜任此项工作,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勤奋、努力,主要从5方面提高自己

一是加强学习。秘书工作岗位特殊、政策性强。要为领导当好助手,首先自身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将时刻不忘学习,特别是学习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及秘书业务知识,做到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的专业功底,以适应本职工作和时代需要。

二是工作中精益求精。有速度意识,做到急事争办,快事快办、特事特办;有超前意识,力求考虑问题快半拍,早半拍、抢半拍。

三是确保优秀服务。做到加强自身修养,摆正角色,找准位置,参谋不越位,帮忙不添乱。抓好重点服务,在兼顾全面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服务。

四是身勤心细。无论是办文,还是办事,做到明辨是非,处置恰当。工作中无小事,我将认真对待每一个电话,每一次待人接物,每一次对外宣传。

五是身强心宽。在对待批评和指责,误解和委屈时,拿得起,放得下,丢下烦恼,大胆工作,让事实说话。

第5篇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第六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将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第三人。

第七条 劳动者当事人依照《办案规则》第六条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如劳动者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作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劳动者当事人委托除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承诺书。

第九条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五条所指的非法用工单位,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直接受益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采取口头告知方式的,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的,仲裁庭应休庭。如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的,仲裁庭继续审理。

第十五条 举证期限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期限,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定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反证的期限。

第十七条 依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确需提交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最终由因鉴定结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三日、五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

第十九条 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劳动者人数达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采取布告形式送达仲裁文书。

第二十条 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分正卷和副卷装订。立案审批表、组庭审批表、庭审提纲、调查提纲、案件讨论笔录、评议笔录、结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仲裁文书 底稿等需要保密的内容应装入副卷,当事人及人不得查阅、复印副卷内容。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可以不分正、副卷装订。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回执上应载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书的份数、证据材料的页数。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坚持申请仲裁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要求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五日受理期限尚未作出决定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向当事人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撤销案件理由,并告之权利救济途径。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不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以及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予以并案处理。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并案处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案件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仲裁期限中止计算。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无异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并在裁决书或调解书上叙明上述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终止审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确认超过审理期限并终结案件审理决定书,当事人可以据此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该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数项内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请求事项适用终局裁决规定;分项计算数额的确定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数额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裁决数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

依照分项计算数额的确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在裁决书中分别表述,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三十二条 依照《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因计算错误、遗漏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书予以补正的,应在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进行补正,补正后应送达当事人,并应自送达之日起重新确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依照《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及《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限制。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适用特别简易程序:

(一)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内的;

(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内;

(三)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适用法律清楚明确的。

第三十五条 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予以立案,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采用庭外调解或书面审理的方式在十五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申请人自愿撤诉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十五日内经两次调解仍未解决争议的,则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从转入简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专利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是指专利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  专利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专利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机构章程;

(三)专利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第七条  专利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专利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  专利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人承办业务。

专利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专利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条  专利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人。对聘任的专利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机构发给《专利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初次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人工作证》。

专利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利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利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机构。

第三章  专利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人是指获得《专利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人资格证书》。

专利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利人必须承办专利机构委派的专利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  专利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机构从事专利业务。

专利人调离专利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案件。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专利人在从事专利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专利人依法从事专利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机构兼职,从事专利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利人对其在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专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专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人资格证书》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专利机构对中国专利局撤销其机构,被处罚的专利人对吊销其《专利人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7篇

 

计算机软件产品成为世界的核心和灵魂

        (一)计算机软件产业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信部软件服务业司司长陈伟表示:“今天,很多人提出了SDN(软件定义网络)、SDD(软件定义数据中心)、SDS(软件定义系统),而我认为,软件可以定义世界(SDW),软件应该成为世界的核心和灵魂,成为信息消费的引擎和重要内容。”[1]软件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与广泛运用,软件产品已经覆盖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民生物品。软件产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系到本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民高品质智能化生活,而且对于整个信息产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信息消费市场的培育与推动,对于“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对于国家信息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界定

 

技术业已变革,整个社会都在地动山摇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如果法律制度仍然固守两千年前的传统理论,秉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陈词滥调,那么法律制度必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并必然地被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冲破。从物和产品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物与产品的观念均有扩展之势[7]。世界各国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再对已经以“产品”的形式流通的计算机软件“视而不见”,纷纷以“计算机软件产品”称呼之,并开展相关立法规范。

 

TRUSTe认证工作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初始认证

 

当网站为获得TRUSTe 的认证而提交了正式的申请表后,TRUSTe 将检查申请网站,看它是否符合程序原则(Program Principles)。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该网站的隐私政策,明确指出哪类个人信息被收集、谁在收集、为何目的收集、如何使用以及与谁共享等。如果网站符合TRUSTe关于隐私保护的认证要求,TRUSTe就会授予该网站隐私图章,允许在其网站主页上张贴TRUSTe的隐私图章标志。

 

2.后续监督

 

当申请网站成为会员后,TRUSTe就会定期检查网站,确保网站的行为符合它公布的隐私声明,并且检查网站隐私声明的变动。初始认证和后续监督都是在网站事先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提交特定标志符到网站来跟踪该站点个人信息的使用,并监控结果,以此来确定其信息收集使用行为是否与该站点的隐私声明相符合。

 

3.争端解决

 

当消费者认为网站侵犯其隐私权,而就隐私侵权问题不能得到会员网站恰当处理时,TRUSTe为其提供一种在线的争端解决服务,即所谓的看门狗争端解决方法(Watchdog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一旦TRUSTe针对涉嫌侵犯隐私而被消费者投诉的网站作出最终决定,网站必须执行,否则其所获得的隐私图章将被取消,并被列入“不守规矩的网站”的名单中,TRUSTe甚至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相关的法律权威部门提起诉讼,如美国贸易委员会或者消费保护机构等。这样的争端解决程序逐渐为TRUSTe 树立了一定的威信。

 

(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制度评析

 

日本早在1998年由非官方第三方机构日本情报处理开发协会(Jap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Development Corporation,JIPDEC)建立了Pmark认证制度,2005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极大地推进了企业参与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体系(PIPA)评价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其初衷在于帮助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使得企业有能力在2005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继续承接日本软件外包业务。通过PIPA评价的企业可以得到个人信息保护合格证书和PIPA标志使用权。具体而言,大连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评价机构

 

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机构为大连软件行业协会,下设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PIPA办公室和评价专家组。

 

PIPA办公室主要负责PIPA文件管理和事务性工作,负责PIPA受理及投诉,负责评价员的聘任及管理工作,PIPA办公室下设培训教育部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培训和评价员培训、考核。

 

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标准和PIPA体系相关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负责PIPA申批、投诉及事故处理结果的审批,负责对PIPA的监督及聘任评价员的审批等工作。工作委员会下设:标准组、仲裁组、宣传推广组、国际交流组和教育培训组。标准组主要负责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仲裁组负责投诉及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宣传推广组负责PIPA宣传推广;国际交流组负责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教育培训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人才的教育、培养研究及试点,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人才培养工作。

 

2.评价依据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在全国率先开始制定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即《规范》,经过多年的实践,在大连市的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的个人信息保护“省标”《辽宁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DB21/T 15222007、《个人信息保护规范》DB21/T 16282008和辽宁省地方标准《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规范》DB21/T 1628.12012。目前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已经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即2012版标准替代目前实施的2008版标准[10]。

 

3.评价流程

 

个人信息保护评价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查(前期审查)、现场审核、公示15天、审批、颁发合格证和标志等几个环节[11]。个人信息保护评价申请的前提是申请评价的企业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经过三个月运行的检验,在这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事故,方得以开展评价申请。

 

4.评价监督管理

 

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企业并非一劳永逸,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对于通过认证的企业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对于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无法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则取消其使用个人信息保护合格证书和PIPA标志的资格。同时,大连软件行业协会在接到重要举报和投诉时,可对认证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同样取消其使用个人信息保护合格证书和PIPA标志的资格。

 

5.证书与标志

 

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企业,由大连软件行业协会颁发个人信息保护合格证书、PIPA标志,证书和标志在两年内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大连行业协会与日本情报处理开发协会签署了互认合作协议,即通过大连PIPA认证的企业受到日本情报处理开发协会的个人信息认证体系Pmark认可,无需再另行申请日本Pmark认证,因此,通过大连行业协会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企业还可以获得PIPAmark互认标志。

 

(四)中美日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制度比较及启示中美日的个人信息保护评价制度各具特色,三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出于对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而构建的一整套认证制度,均是以非官方组织为主导开展的评价认证,三者的差别在于:

 

从评价的地域范围来看,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以TRUSTe为代表的美国个人信息评价制度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认证体系,并不局限于仅对美国的网站开展认证业务;日本的Pmark个人信息评价体系则是针对日本的企业开展认证服务,是日本国家级的认证体系,但不针对国外的企业开展认证;大连的PIPA评价体系最初仅仅局限于针对大连市的企业,而且是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开展评价,现在逐步向全国范围内扩大。

 

(一)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标准

 

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标准是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最基本的依据,放眼全球,目前尚无一个针对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的标准,只有类似针对整个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系统的标准、针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整个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针对网站的隐私认证标准,而缺乏针对最直接收集个人信息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个人信息安全认证标准。

 

(二)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流程

 

建立软件产品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流程,对于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收集、利用和处理的软件产品,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软件产品个人信息保护合格证书与标志。该软件产品的开发者和利用者可以在其上注明个人信息保护合格标志,以告知用户,增加用户对其的信赖感。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流程与软件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并不相同,前者注重的是软件产品是否合法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是否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后者强调的是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

 

本研究结合国内外隐私认证和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的流程,对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流程初步设计如下。

 

1.申报

 

欲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软件产品开发者或生产者、经营者作为申请单位需填写《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呈交评价机构。

 

2.资料审查

 

由评价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制作审查合格报告,并进入软件信息保护评估阶段,不合格者返回补正。

 

3.软件信息保护评估

 

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向评价机构提交软件产品样品一份,由评价机构利用技术手段针对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软件产品的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的运行机制、软件产品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情况等方面,并由专家组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价报告。通过者进入审核阶段;未通过者,申报单位按照专家组的评价意见进行一次改进完善,改进完善后重新进行评估,如仍不能通过,则出具评估不合格报告,若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完善,不得再申请进行个人信息安全评价。

 

4.审核

 

依据专家组形成的评价报告,评价机构进行审核,而后签署最终审核意见。评价机构对通过审核者公示10个工作日,其间如没有实质性异议,则正式通过审核并予以公告,颁发“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合格证书”及认证标志。

 

通过软件产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机制的构建,有助于培育一批品质优良、注重用户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软件产品,从而肃清我国软件产品市场鱼目混珠的乱象,引领软件产业的发展,为信息产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第8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 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 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5、依法将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

6、根据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将案卷进行归档。

(四)乙方在办案过程中,应爱护和合理使用办案场所及相关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场所或物品毁坏的,应照价赔偿。

(五)维护甲方名誉和荣誉,若因乙方的不当言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以恢复甲方名誉或荣誉等。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五)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

(二)聘期内未能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

(三)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32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有玩忽职守、滥用权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上述第(三)、(四)项原因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条解聘由甲方的办案机构仲裁院提出,报经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按月支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劳务费。以当月结案数为计算基数,当月劳务费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发放。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办案或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宜时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保险赔付责任外的损失甲方不再负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教育科研,是深化学校改革,办出学校特色,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保证。要重视教育科研,并在科研工作中提高师生的诸种素质。

第二条 要把教育科研列入教师的考评内容。

第三条 教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下,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一些带普遍性、实践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实践,运用科学方法,探索教育规律,指导教育实践,推动教育改革,提高各类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并对完善和发展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论作出贡献。

第四条 开展教育科研要坚持三性:(1)群众性参与;(2)应用性研究;(3)多样性提炼。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科室与教导处、总务处并列,教科室为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师的教科研工作,行政上接受校长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教科室指导。

第六条 学校教科室的职责是:(1)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教科研的理论和方法;(2)聘任兼职教科员,制订兼职教科员条例,抓好教研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形成教科研工作网络;(3)指导教科研活动;(4)组织教师学习和运用教科研理论;(5)撰写学校教科研计划、总结,编印校刊等;(6)管理好教科研、教改档案资料;(7)合理使用教科研经费等。

第三章 课题申报、立项、审批

第七条 学校立项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应为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工作。

第八条 课题申报与批准

(1)由个人或小组,向教科室提出申报立项要求,并送《课题研究方案(计划)》。

(2)学校向市教科室申报,并进行论证,然后由申报者填写申请书,并附《课题实验方案》一式三份,市教科室、学校教科室、个人各持一份。

(3)由教改科组织力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学校转发,市教科批文。

第九条 鼓励有志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课题研究。

第四章 课题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教师的课题进行分类统计,教师的子课题一般从属于学校的主课题。

第十一条 加强实践研究,按“四个一”的流程进行操作,每人每学期撰写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 学校教科室会同课题组成员定期进行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找出薄弱,针对情况,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 课题一经立项,实施过程中不应随意更改研究计划或推迟研究进程(特殊情况除外)。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11篇

一、实施对象

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实施时间

2020年7月县教育局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8月,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实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三、成立领导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7月中旬前)

2020年6月底前,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财政局核定全县教职工编制总量,会同县人社局核定各学段所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将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岗位数额具体分配到校,并报县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备案。2020年7月,县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长及相关人员开展“县管校聘”改革研讨工作,借鉴外市、县改革经验,做好充分准备。

(二)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

1.召开全县“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改革实施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2.各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师座谈会,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工作步骤和规范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三)制定方案阶段(8月上旬)

1.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教职工岗位聘用工作领导组,下设竞聘组和仲裁组等工作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成员由校级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行政提名、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领导组成员视学校规模一般由7-11人组成,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备案。2.各单位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总额内,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设置管理、专技、教辅等岗位,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具体事项;任何学校不得因人设岗,可设置优先聘任条件和一票否决项目;设置岗位时要满足“校内直聘和校内竞聘人数原则上达到学校教职工总数的95%,跨校竞聘、组织调剂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的总体要求;教职工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情况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教代会和校委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方可实施。校级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用;中层人员根据学校实际可采取校长聘用或竞聘上岗的方式。

(四)组织竞聘阶段(8月11日—20日)

1.校内直聘

学校直接聘用对象指距退休不足三年的教职工,处于孕期、哺乳期的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的新招聘教师,当年调入本单位教职工,正在参与交流(支教)及当年交流(支教)期满返校教师,经县教育局批准选派挂职锻炼(抽调)教师,县级督学。符合校内直聘规定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可参加竞聘上岗,但不再保留原直聘岗位。直聘教职工名单须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直聘人员名单,并存档备查。

2.校内竞聘

(1)竞聘对象:本校教职工(不含已确定的直聘人员)

(2)竞聘程序: ①公布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②个人报名。教职工本人填写意向申请书,申请报名。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个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竞聘资格。③组织竞聘。学校按照竞聘方案组织竞聘。④公布结果。竞聘结果及时在校内公示。⑤汇总上报。学校根据聘任情况填写校内竞聘情况汇总表,并将汇总表与空岗数一并上报县教育局。乡镇中心学校学段间的转岗聘任列入校内竞聘。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组织多轮教职工竞聘,每轮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结果。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竞聘过程全程摄像备查,县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3.跨校竞聘

(1)竞聘对象:校内竞聘未被聘任人员。

(2)竞聘范围:跨校竞聘人员可以在全县范围内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参加竞聘。

(3)竞聘程序:①公布岗位。由县教育局根据各校校内竞聘结果公布空缺岗位。②个人报名。校内竞聘未聘教职工向空岗学校提交申请。③组织竞聘。各学校按照竞聘方案和空缺岗位情况组织竞聘。④公布结果。竞聘结果及时在校内公示。⑤汇总上报。学校聘任教职工情况和空岗数及时上报县教育局。跨校竞聘人员在同一轮竞聘中只能向一所有空岗学校提交申请。在上一轮跨校竞聘时已经聘任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竞聘。

4.组织调剂

各学校聘用工作领导组对本校已竞聘上岗人员和跨校竞聘上岗人员可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确定或调整其具体工作岗位。县教育局汇总全县各学校竞聘结果,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对未聘用人员进行适当的组织调剂。对未能落实聘用岗位又不服从县教育局调剂的,当年度起纳入待岗人员管理。

5.签约聘用

学校汇总各类聘用人员名单,统一在聘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管理。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报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备案。

6.争议处理

教职工如对竞聘工作有异议,可向本校聘用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聘用工作领导组给予答复处理。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考核管理

(一)建立岗位管理新机制。通过全面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每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岗位管理新机制,形成学校按岗用人、教职工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岗位管理新格局。

(二)完善教师考评制度。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教职工,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教师退出管理。对竞聘未上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实行转岗、待岗培训或解聘的退出管理机制,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1.转岗。不适合教学岗位的,视情况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转岗的对象为:能力水平与所聘岗位任职条件不匹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教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者,不得参加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教师退出教学岗位主要以教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为依据,退出教学岗位教师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可向学校提出申诉。2.待岗培训。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统筹调剂安排工作的,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待岗培训的人员,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岗期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待岗培训结束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只发放基本工资,同时降低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受到开除处分的;4.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5.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6.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8.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9.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符合解聘条件的,学校与受聘人员根据相关条款终止岗位合同,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六、有关情况说明

(一)校级领导、中层、班主任工作量

1.校级领导、中层要带头满课时工作量工作,校长、副校长、中层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1/2。不达规定课时工作量的,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2.班主任工作在发放班主任津贴后,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1/4—1/3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二)关于教辅、工勤技能人员

1.教师在处室、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后勤保障服务等主要从事教辅、工勤工作,不在一线上课或虽上课但课时量不足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一半的,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2.实施县管校聘后教师中主要从事教辅、工勤岗位的情况各单位报教育局备案,今后各学校不得再随意增加。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和重大疾病人员

1.孕期、产期、哺乳期人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有关诊断材料。2.重大疾病指患有在现医疗条件下短时间内难以治愈的重病,重大疾病人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有关诊断材料(原始病历、病假期间的所有配药单据、发票等材料),重大疾病人员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在核定编制时不占用学校的编制。

第12篇

第二条凡经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和所在单位推荐、同意,参加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由部主管机构聘为水利评审员。

第三条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水利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5年以上从事检测工作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计量认证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和计量认证基本知识;

(六)对检测质量具有较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掌握计量认证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的内容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七)有较强的合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口头交流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五条水利评审员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满前,水利评审员应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换证续聘。当评审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确认评审员资格后重新聘任。

第六条水利评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评审任务,保守被评审的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秘密;

(二)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接受办公室的管理与监督,在聘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评审小组的工作,按时完成有关评审任务;

(三)在现场评审工作中,按分工承担相应部分的评审任务,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和处理发生的各种问题,对分工评审的部分负责;

(四)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办公室报告;

(五)根据办公室安排,承担水利计量认证业务培训授课任务;

(六)可接受质检机构聘用,承担有关计量认证咨询服务,但不得同时对同一质检机构既开展咨询服务、又承担计量认证评审任务;

(七)按时参加办公室安排的有关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七条水利评审员在评审小组中可承担评审小组组长、硬件组组长或软件组组长等工作。

(一)硬件组组长或软件组组长应具有2次以上评审经历,并分别参加过硬件组和软件组的工作。

(二)评审小组组长应具有5次以上评审经历,并担任过硬件组或软件组组长。

第八条评审小组组长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对评审工作负责;

(二)负责对质检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手册等有关文件进行初审;

(三)确定硬件组组长和软件组组长;

(四)主持召开现场评审的有关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审进度,组织完成现场评审任务;

(五)当在评审考核尺度掌握上有分歧意见时,负责解释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

(六)负责提交评审报告;

(七)负责检查被评审单位完成整改情况并做出结论。

第九条硬件组组长、软件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服从评审小组组长的安排,分别按分工负责相应部分的评审任务;

(二)在评审小组组长的领导下,硬件组组长与软件组组长应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和协商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向评审小组组长汇报硬件组或软件组评审工作情况,并对硬件组或软件组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水利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水利评审员档案。档案包括水利评审员登记表、培训情况、参加评审工作经历、申(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在评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水利评审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在评审工作中有失公正或违犯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或谋取私利的水利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水利评审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三条水利评审员在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评审任务者,由部主管机构取消其水利评审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