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1 05:55: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需要办理三证: (1)卫生经营许可证(2)工商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
2、办三证需要准备的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4份(若非本地人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4份)(2)半寸标准彩色近照8张(3)工商执照申请书1份(4)租房协议复印件2份。
3、办理三证的先后顺序: 先持准备好的资料到开店所属的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卫生经营许可证,领取了卫生许可证后再持证和资料到工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领取了工商执照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范、巩固、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针,将GSP认证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通过GSP认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提高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GSP认证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按照市局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统一部署,开展GSP认证工作。
(二)制订我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具体实施计划。除新开办需GSP认证的企业外,2012年我市共有23家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到期需要换证(见附件)。
(三)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及组织现场认证。
(四)对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申请GSP认证和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上报药品零售企业GSP重新认证资料和情况汇总表。
三、认证范围
(一)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并需继续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除外)。
(二)市行政区域内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单体或加盟,下同)的药品零售企业。
四、认证工作程序及方法步骤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
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认证;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或变更经营方式1个月内向我局申请认证(连锁加盟门店由总部统一申报),同时要在网上申报电子文档。
2.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
②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③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已经药监部门结案处理后,可申报GSP认证。
3.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注:市局网站查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须知),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加盟企业同时提交加盟主体基本情况表)和省局网上由企业申报GSP认证的电子版数据打印页;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加盟企业同时提交加盟主体证照)复印件和GSP认证证书原件;
③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④企业有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说明表及有效的说明文件;
⑤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药学从业人员任命文件、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和GSP培训合格证书;
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⑦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⑧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⑨其他说明。
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我局对认证申请的审查,一般限于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有疑问或企业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可要求企业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补充资料,逾期未补充资料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企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或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6.药品零售企业申报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细、真实、准确,如企业隐瞒、谎报、漏报,可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7.我局在收到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受理的,说明原因,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退回申请认证企业。
(二)现场检查
1.我局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人员由我局抽取的2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人员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方案》、《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文书从市局网站下载)。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GSP认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3.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依据《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分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填写相关文书并做出检查结论、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人员做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人员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我局。企业也可向我局认证办公室提出复议,由我局认证办公室做出处理。
4.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三)审查发证
1.根据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结论。
2.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我局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并确定为认证不合格。
3.对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申报企业没有出现被投诉、举报等问题,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合格的结论;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必须在核查后再做出相应结论。
4.对认证合格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书面通知。在GSP认证规定时间内,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对达不到GSP认证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发证单位将终止其药品经营。
5.对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6.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我局将依照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企业在认证后5年内如有严重违法现象或未落实GSP认证要求或换发证书检查验收不合格或认证证书期满未重新申请认证,应收回或撤销原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7.市局根据认证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和举报投诉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不予重新认证的几种情况
(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逾期未提出认证申请或整改后仍未通过认证的。
(二)办理暂停歇业手续后,逾期未重新开业的;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具备加盟资格的;
(四)换证申请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药品零售企业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六)无特殊原因,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七、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整顿市场的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我局日常监管重点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实施GSP认证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不需办理《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品种外,企业经营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体外诊断试剂),应申办《许可证》。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属零售和直接验配性质的除外)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申请,以及审查和发证工作。
市局负责并监督指导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省局委托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除外)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属零售、直接验配性质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申请,以及审查和发证工作。
省局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市局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查。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第五条申请《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条件
1、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2、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确定质量管理负责人。经营10个类代码以上的企业,还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应不少于2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经营属零售性质医疗器械的,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经营属直接验配性质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专职验配技术人员。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执业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定及所经营主要产品的技术标准,对企业经营的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二)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室内宽敞明亮、清洁卫生,配备电话、传真、资料柜、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经营范围属于批发在10个类代码以内(含10个)的,其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范围属于批发在10个类代码以上或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其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属零售的,应设置产品陈列柜,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经营属直接验配性质的,应设置相应的验配室,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场所。经营范围在10个类代码以内的(含10个),其仓储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范围在10个类代码以上20个代码以下的(含20个),其仓储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范围在20个类代码以上的,其仓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专项经营授权的软件、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类产品及经营属零售或直接验配性质的,可不设仓储场所。
3、具有符合产品性能特殊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冷库的容积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经营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橡胶制品等标准有温湿度要求的产品应具有阴凉库、常温库。
经营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具有符合其特性的贮存条件。
4、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均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用房。
5、经营第三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类的企业应有自有房产。
6、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应分隔设置,并在同一建筑体内(仓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除外)。
7、同一处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不得申办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许可证》。
8、兼营医疗器械的,其医疗器械产品应与其它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专营医疗器械的,其仓储场所不得使用非本单位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经营其它企业医疗器械产品的,其经营仓储场所应与生产仓储场所分隔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三)质量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并确保有效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质量管理职责(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岗位)、内部质量评审管理规定、质量管理文件管理规定、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采购、进货验收管理制度、仓储保管和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销售管理制度、效期产品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退货管理制度、医疗器械技术培训、维修、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投诉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人员的体检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等。
经营需要验配的医疗器械的还应具有验配操作规程、设备使用保养、验配管理、用户访问等制度。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还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等。
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应建立相关内容的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包括: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仓库温湿度记录、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内部质量评审记录、医疗器械售后服务记录、医疗器械质量跟踪记录、医疗器械质量投诉记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记录、企业职工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记录、不合格产品退货记录、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相关记录和凭证的归档记录等。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增加体外诊断试剂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记录等。经营需要验配的医疗器械的还应增加设备使用保养记录和用户访问记录。
(四)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
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的,应在与供应方签订购销协议上,明确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责任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责任;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第三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材料的,应具有生产企业授权委托或与供货商签订相关质量协议,质量协议应明确质量条款。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供应方或生产企业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质量管理资料和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档案、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档案、供应商和产品资质档案、用户档案、企业职工档案、职工健康档案、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记录档案等。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增加体外诊断试剂工作程序档案、体外诊断试剂设施、设备档案(包括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经营需要验配的医疗器械的还应增加验配操作规程档案、验配设备档案。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盘一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应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异地设置本企业产品专卖机构的,应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聘用协议、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任命文件、个人简历。
(五)组织机构与职能设置框图。
(六)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可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专营授权的软件、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类产品不设仓库的,应提供相关授权协议书。
(七)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八)非法人企业还应提供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书面意见。
(九)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十)企业对照现场审查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十一)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或体外诊断试剂(批发)许可的,应将上述全套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市局一份。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第七条企业申请《许可证》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供省局或市局受理时核对复印件的有效性,省局或市局对复印件确认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网站或者受理场所公示申请《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界定的权限受理《许可证》申请资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附件4);《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界定的权限,依据《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评分表》(附件5)组织对申办的经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验收记录》(附件6),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现场审查中,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7),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网络传媒形式公布已颁发的《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查询。
第四章《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经营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变更。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附件8)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盘一份。
非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应附法人企业对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
(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应提交新任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变更企业地址(含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应提交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可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五)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拟经营品种的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注册证复印件和供货单位的资料证明复印件,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相应的仓储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可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增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将已持有《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所在市局,并由所在市局收回存档,市局在《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备注栏中签署“此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交市局”字样,并加盖市局印章。
(六)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九)企业对照现场审查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或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或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增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将变更全套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市局一份。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企业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界定的受理权限,将申请变更资料报省局或所在地市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及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和医疗器械经营范围需要现场验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做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现场审查中,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准予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不准变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许可证》变更,在其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更换正本,其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企业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应中止受理,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第二十条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理辖地迁移,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第四条所界定的受理权限,向省局或市局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许可证》换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9)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盘一份。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聘用协议、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任命文件、个人简历。
(五)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可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专营授权的软件、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类产品,不设仓库的应提供相关授权协议书。
(七)非法人企业还应提供法人企业的书面意见。
(八)企业对照现场审查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九)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换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或体外诊断试剂(批发)许可的,应将上述全套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市局一份。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提交的换证资料为复印件的,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请换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准予换证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证,并收回原《许可证》;不准换证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损毁,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市局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企业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0),并根据第四条界定的受理范围,将许可证补发申请表连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遗失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自我保证声明一并上报省局或市局。省局或市局在收到完整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予以补办。补办后的许可证用原编号并在原编号后加“补”字,其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定期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应发给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档案。档案包括《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事项的变动情况;
(二)经营、存储条件及主要设施设备变动情况;
(三)经营范围等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四)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未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企业;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企业。
第三十条有下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由省局注销: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企业自愿注销《许可证》终止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注销登记表》(附表11),与《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报所在地的市局。其中,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销由市局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销由市局受理后交由省局办理。
对注销的《许可证》,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经营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
第三十三条市、县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已撤离许可的注册地址,由市局及时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撤离许可注册地址需网上公告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2)上报省局,省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责令企业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在公告期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二条处理;对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企业终止经营,并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
对注销的《许可证》,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每年应对照《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标准》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13),报所在地的市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管理类别和类代码名称书写。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的,应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书写“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对属零售性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以上经营范围为零售”;经营第三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零售只限于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械产品经营,应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书写“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零售”;申请经营单品种或属直接验配性质的,应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书写品种名称。
管理类别为第三类的类代码名称覆盖管理类别为第二类的同类代码名称。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中“相关专业”主要是指与所经营的各类代码医疗器械技术性能相关的专业。“自有房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或申办企业所拥有的房产。
第三十七条零售系指将购进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零售的品种一般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除外;批发系指将购进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其名称应有与医疗器械相关含义的字样,非药品经营企业其名称不得含“药品”、“医药”字样。
第三十九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许可证》项目包括许可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许可证号统一由“皖”加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区域代码,后4位数字为顺序号。非法人企业许可证号后加流水号,如法人企业已取得《许可证》,则其非法人企业许可证号为法人单位许可证号后加流水号。
区域代码为:省局(00)、****(01)、芜湖(02)、蚌埠(03)、淮南(04)、马鞍山(05)、淮北(06)、铜陵(07)、安庆(****)、黄山(10)、滁州(11)、阜阳(12)、宿州(13)、巢湖(14)、六安(15)、亳州(16)、池州(17)、宣城(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