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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时间:2022-11-01 06:48: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第1篇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律师尽职调查报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第2篇

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因为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

但是,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简化。通常,卖方(或者目标公司自身)会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请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卖方可能不会将所有资料放在数据室中,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准备一份详细的清单索要有关资料,直到尽职调查完成以后并且各方已就交易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并购合同的草拟阶段。

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买方的顾问应考虑以下几点:

1.尽职调查的着重点。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

2.重要性。买方和卖方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确定尽职调查的过程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及从中发现有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

第3篇

多元化经营部、分(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委员会通报新项目信息。投资委员会对所接收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有一定投资价值的项目,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主管副总经理组织进行项目投资前期研究。投资委员会要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对进入投资前期研究的项目,不论获批与否,都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备案,对相关资料妥善保管。项目投资前期研究结论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同意继续开展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负责组织项目前期调研,提出立项申请,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前期调研人员构成应注重经营、规划、工程、财务、成本等专业搭配,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在必要情况下,应聘请律师、项目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前期调研应到项目现场围绕项目背景、规划定位、市政条件、市场情况、开发前景等进行考察、访谈,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问题清单和资料汇编,作为项目前期调研的工作底稿和编制立项建议书的依据文件。需公司立项的投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必须编写项目立项建议书,对拟建项目基本情况进行阐述,内容包括市场调查与分析、规划设计理念、项目定位分析、开发周期。

项目投融资计划、销售或经营方案、经济效益及风险分析等,论述项目的初步可行性。对项目存在重大质疑的,应及时向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必要时申请中止研究。项目立项建议书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项目是否立项。项目立项建议书应包括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背景资料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等附件。投资委员会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3日,将拟上会审议项目立项建议书及附件材料,送至参加会议人员。对正式立项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本体所涉及各方面的客观、真实情况;项目合作方的资信与实力、管理能力以及合作意图、设想;项目所在地的市场情况、政策特点、发展前景;项目本体及合作方相关财务或法律问题调查;其他影响项目可行性因素的调查情况。尽职调查需拟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进行实地考察,掌握全面资料。须聘请专业机构的,及需要内部协作、对外协调等事宜,应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决定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对正式立项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市场调研和商业策划,并提交商业策划报告。商业策划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所在市场规模、特点、潜力及细分市场预测;项目定位分析及商业模式的研究与建议;目标产业及城市规划等领域外部专家出具的意见与建议等。商业策划报告认定没有可行性或不具备投资条件的项目,应报请总经理撤销立项并向总经理办公会通报。通过投资研究,认定有操作可行性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应编写项目投资建议书。

投资建议书由多元化经营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并编写。项目投资建议书包括11方面内容:项目概况、投资环境与市场分析、项目用地调查、规划方案、开发计划、营销方案、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资金筹措、组织实施方案、风险分析、结论及建议。编制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主管副总经理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商业策划报告等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进行决策咨询。外部专家或机构应签署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项目决策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公司及分(子)公司单笔或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不含50%)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或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上报股东大会审批。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投资委员会提请董事长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项目投资做出最终决策。项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交项目投资议案。议案应附项目投资建议书或尽职调查报告、商业策划报告及专家或机构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投资委员会须在总经理办公会召开3日前,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参会人员提供项目投资议案及附件。

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各自议事规则的规定,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项目投资时,应由董事事先研究并提出建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议案、决议,同时应归入项目工作底稿保存,建立项目投资档案。项目所有正式协议、合同或其他实质性文件须在项目决策后方可签署。

三、项目实施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项目正式签约和实施时,多元化经营部负责正式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必要时,由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专业法律机构协助审核有关法律文件。最终修订结果应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项目法律文件应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提名项目公司负责人,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多元化经营部在项目公司负责人产生后协助完成与项目公司的交接工作。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组建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根据项目投资建议书及公司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项目的核定净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率及项目净利润),作为对项目公司进行全程考核的基本指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建立项目动态经营预算机制,每年初根据实际开发进度、市场或其他条件变化等调整项目的投资成本或收入预测,形成项目动态收益预测报告。项目动态收益预测报告中估算的动态净收益与核定净收益相比,变动率不超过20%的,报主管副总经理并在投资委员会备案;超过范围的,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在项目单项工程实施前,项目公司应编制单项工程投资建议书,内容侧重在项目设计方案、投资成本、工程安排、招商或营销计划等方面;并依据《成本管理办法》制定单项工程的目标成本,经投资委员会、财务部、多元化经营部、工程部、技术研发部等部门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通过定期书面报告、专项报告、临时报告等方式,向主管副总经理或投资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五、项目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工程部、技术研发部等部门结合项目投资建议书和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安排,分解确定项目公司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利润目标,进行年度工作考核。项目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分期完成后,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全面审计,监督项目的操作程序,提出改进建议。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公司应编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报告项目净收益情况,认真分析项目投资运作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4篇

关键词:土地开发股权收购 风险防范

Abstract:Through the acquisition of equity investments in real estate projects in the form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as a common means of access to land, which has a simple procedure, cost savings, developing fast, to avoid fierce competition advantages. But it also has its own risks. In this paper, the acquisition of equity investments in risk and control issues to b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staff reference.

Key words: Land development Equity acquisition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当前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热情不断高涨。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从土地公开招拍挂市场获取土地储备外,也常常选择项目收购的形式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收购行为通常表现为如下三种比较常见的形式: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和合资开发。其中房地产企业通过购买有地企业的股权间接获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已成为房地产行业快速拿地的一种常见方式。

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收购某一项目公司(仅指为特定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开发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该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唯一股东,进而控制项目公司,并获取该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模式。股权收购模式相比其他拿地方式具有如下优点:

(1)手续简单

一般来说股权收购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手续简单。

(2)费用节省、开发快捷

股权收购相对直接购买土地资产而言花费的税务成本最少,直接交易成本最低。且由于项目公司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投资者即可马上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对于境外投资者及境内非房地产企业投资者而言,无需另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

(3)避免代垫土地出让金等资产收购中多见的交易风险

土地证是资产收购的必备条件,很多项目拟转让时一般因为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无土地证,故转让方一般要求收购方代垫出让金以便办理土地证,代垫资金存在一定风险;而股权转让获取项目与土地证有无并无必然关联,不涉及代垫出让金。

虽然股权收购方式具有较多的优点,但其自身也有着不得不加以防范的风险。如何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是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人员的主要工作。房地产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来获取土地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以下几种:一是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二是股权溢价处理难度较大;三是标的企业的法律、债务风险较难控制,存在或有负债风险。本文将分别从上述各类风险来具体阐述分析各自的风险内涵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的政策性风险

对于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政府审批较为宽松。如果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一般无须审批。对于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则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收购股权为国有股权的,除履行一般的股权收购程序之外,还有转让程序的特别规定。首先,需要有国有股东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及书面批复;其次,要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清查及估价;再次,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要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竞买者的,还需采取拍卖的形式进行。因此在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时,不能仅通过与转让方达成收购协议而完成股权收购,还需履行相关程序。这就需要收购方需要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及交易所的流程规定,防止发生政策性风险。

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中的溢价处理风险

一般项目收购时双方都有盈利要求,收购溢价指在项目收购过程中所支付的实际金额超过项目账面成本即可税前列支成本的部分。收购溢价在项目纳税申报中不能进开发成本。

从项目收益看,对转让方而言,溢价越高意味着其转让收益越高但同时税负也较大。对收购方而言,采取股权转让,较高的溢价意味着项目开发清算时较高的土地增值税清缴和总体收益水平的下降。如果项目投资人员在前期不筹划好股权溢价及土增税的处理问题,项目后期的总体收益水平极有可能低于预期。因此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进行溢价处理符合双方的利益,并且其本身就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

对于房地产项目股权溢价的处理,主要是将溢价部分的资金流出尽量开具可税前列支的合规发票(对村集体等非法人实体,则只需开具收据即可)。处理溢价要结合付款进度和财务审计来进行,对收购方而言基本原则是尽量在收购过程中配合付款进度完成处理。

标的企业的法律、债务风险

据统计企业项目并购重组的失败率高达70%,而导致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企业收购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被收购企业的债务风险处理不当或没有防范措施。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未反映或者无法反映已经发生的债务或者潜在的债务。这可能是由于项目公司恶意隐瞒债务,或者是由于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存在未入账债务,或者是由于或有债务的大量存在造成的。其中,或有债务是收购中的最大陷阱,如担保之债、票据责任之债、产品侵权或者环保责任产生的赔偿、未决诉讼或者潜在的诉讼、行政罚款等等。由于其发生或者处理结果处于突发状态而无法预料,并且轻易不为常规审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发生,就有可能改变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从而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价值,因而危险更大。

对于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1.通过对项目公司实施尽职调查防范风险

尽职调查是公司股权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由收购方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以及行业专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详尽的审慎调查,通过调查,律师、会计师以及行业专家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这样,同时也可以在并购合同签订前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有足够的了解,从而尽最大可能防范风险。简而言之,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具有从法律上、财务上、项目可行性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

因此,收购方应当聘请律师和会计师甚至房地产行业专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或有债务、对外担保、税务、重大合同、劳动用工、项目投资开况等各个方面。

2.通过制定完善周密的股权并购协议防范风险

股权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完善、周密的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收购协议中采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来保护股权收购交易安全。在交易实践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设立一个共管账户来保管收购对价的价款。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根据股权转让进程的不同阶段来分期支付相应的对价。为防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出现未经披露的债务,可以约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对价作为担保或违约金。另外也可以约定在被收购项目公司中由转让方保留一部分股份,使转让方和收购方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待经过一段时间项目公司的或有风险逐渐明确后由收购方再行收购转让方的剩余股权。

综上所述,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在土地获取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现状下,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土地获取方式。但在项目操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房地产投资人员在进行项目拓展及股权投资时,应积极防范及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前期尽职调查、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及监督好相应的合同履行过程,以保障项目投资的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

[1] 孙卫.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律师实务[J]. 中国律师. 2012(12)

第5篇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贸易投资不断扩大,“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逐渐增多,为使“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充分了解海外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实现企业“走得出、走得稳”的效果,以及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布局,此次会议以《进出口经理人》杂志品牌会议――“进出口经理人年会”为平台,特邀研究界和实业界知名人士,为外贸企业提供一次务实性的交流机会。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周宝东为研讨会致开幕辞。他说:“这是一个波动的年代,国际形势波谲云诡;又是一个充满机会的年代,‘机器换人’‘互联网+’‘智能化’和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他表示,面对日益复杂的贸易环境,外贸企业只有最大限度地认清海外市场风险,掌握规避风险的策略,从前人的经验与教训中汲取经营智慧,才有可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这正是此次研讨会召开的意义,也是《进出口经理人》杂志的媒体责任。

主旨演讲发言,大咖齐话外贸事业

此次研讨会嘉宾和企业相聚,大咖效应彰显。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文、人民日报社内参部主编辛本健、阿里巴巴集团国际事业部北方大区副总经理相新风、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啸东、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韶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险发展处处长贾宁和德国莱茵T?V集团大中华区市场研究副总经理郑勇出席了会议,并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和“走出去”风险管理做了精彩的主旨演讲。

大数据让中国外贸更美好

互联网让网络贸易盛行,大数据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阿里巴巴集团国际事业部北方大区副总经理相新风对当前中国跨境中小企业的生存境况认识很深刻,他总结为四大问题:一是制造业转移和当前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并存,中小企业在“传统”的发展思路下进退两难;二是贸易摩擦加剧,TPP等贸易协定挑战,外部需求整体低迷,买家采购方式多元化,买方波动风险加大;三是对贸易流程及多地区不同情况下贸易风险的掌握不足;四是内部成本上升及人员流动加剧。他还指出,外贸未来将越来越朝着“智慧外贸”的方向发展,大数据技术将应用在外贸流程的信息、交易、服务、物流和金融等各个环节,让工作更智慧、决策更前瞻、盈利更简单、资源更互联。

相新风说:“外需市场的低迷给中国出口带来挑战,但中国跨境电商逆势增长。跨境电商是外贸转型升级的主要渠道。”他引用了一系列数据,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4.8亿元人民币,预计2020年将达到12万亿元人民币;2015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19.5%,2020年将达到37.6%。相新风还表示,因为有技术进步、消费升级、产业支撑和信用保障四大增长动力的保证,中国跨境电商的未来越来越令人期待。

互联网时代的 “质量管理”

产品标准准入一直是传统出口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必修课,互联网时代赋予它更多内容。对此,德国莱茵T?V集团大中华区市场研究副总经理郑勇表示,相对于以大规模生产、销售和传播为特征的“工业化思维”,“互联网思维”正通过对市场、用户、产品及产业价值链的重构,把人类带入一个以开放、平等为特征的信息化革命的全新时代。他解释说,互联网思维包括“一切以用户为中心,注重用户参与感和用户体验至上”的“用户思维”、“把产品和服务做到极致,把用户体验做到极致,超越用户预期”的“极致思维”和“不断进行微创新、快速迭代”的“迭代思维”。

在这3种思维特征之下,质量管理的内涵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增加了管理的对象,扩展到了智能、系统稳定性和数据安全性等方面;其次,质量概念有所外延,要对虚拟和现实、线上和线下信息的一致性进行验证;最后,新的思维要求提升管理效率。比如,过去在做产品质量时,用的是抽样的方法,现在大数据时代,不需要抽取一项对它进行全面的测试,而是对所有产品进行全面管控,通过数据的相关性进行产品质量的判断。郑勇说:“由于外贸价值链重构,价值链缩短了,利益相关方改变了,更多面向最终用户了,质量管理也超越了‘法令法规’的模式,要求溯源和优选,以机控替代人控。”他向外贸企业推荐了“企业身份标识”工具,针对外贸企业和工厂的专业审查,展示全球通用的企业信用度评估。

海外参展的知识产权风险

来自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的朱韶斌律师与企业分享了出国参展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旨在保护外贸企业参展时的知识产权(比如商标、设计和专利发明等)。朱绍斌介绍说,中国企业通过不断竞争和成长,在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已经有大幅度的提升。所以,现在一方面要避免如何被诉,另一方面,要思考如何在去参展之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他建议企业对参展前期、中期和后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有一个系统的概念。

通过分享近期发生的指甲油、轮胎和平衡车等一系列案例事件,他生动具体地告诉企业如何降低诉讼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第一,企业需要在展会所在国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策略,保护自己的创新;第二,在参展前,企业应进行 “自由运作”(Freedom to Operate)的尽职调查,对竞争对手尤其是参展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分析研究;第三,聘请展会所在国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不侵权法律意见书;第四,企业应规避设计,跟对方做许可与交叉许可,或是在专利局无效对方的专利;第五,企业应积极应诉,反败为胜。

全球转型、“一带一路”与企业机遇

“一带一路”是国家战略,也是外贸企业的新机遇。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文称赞其重要意义相当于是“中国人第四次睁眼看世界”。第四次睁眼意味着更大、更全面和更多元化,不只中国和欧美,每一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很伟大。

王文分析称,世界正在发生全面变化,我们正处在全球转型时期,全球转型呈现出全球重心的亚太化、国际互动的网络化、国家资产的金融化、利益竞争的公域化、经济增长的常态化和价值观念的分裂化的六大特征。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对全球转型有重要意义。所以,从此角度思考,如果欧亚大陆形成一个统一的资产服务网络,有更多统一稳定的货币体系、金融体系,有更多贸易便利化,有更好的统一标准、统一知识产权体系等,那么整个欧亚大陆未来的发展可能就会更加顺畅、更加强大,而中国和中国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就会更加显示出自己的作用。

对话交流环节,风险管理答疑解惑

对话环节围绕“一带一路”战略继续探讨“风险管理”的话题。在《进出口经理人》杂志社社长李鸿的主持下,人民日报社内参部主编辛本健、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啸东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险发展处处长贾宁3位嘉宾就“一带一路”市场风险管控问题进行了交流。

就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最大风险问题的理解,3位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辛本健从个人的感受出发,通过缅甸的调研经历,感受到最大的风险问题来自文化风险。他建议“走出去”的企业多研究当地文化,注重社区建设,让项目更好地与当地文化融合。对于同一问题,贾宁分别从大型央企和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谈开去。对央企而言,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资有没有回报、回报的安全性能否有保障的问题;对中小企业而言,则面临更多是金融资源短缺的问题。他说,如果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不解决微观的技术问题,可能“走出去”就会落为空话。周啸东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最大的风险是“不知道自己的不知道”,即对“风险是什么”存在“盲点”。他不仅介绍了风险管理的“PESTLE”体系,即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律和生态6个要素,而且分享了央企“走出去”的案例,建议“走出去”企业不要盲目乐观,而是真正重视风险管理,冷静思考。

随后,3位嘉宾就“为什么当下中国对全球治理话题如此重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有无门槛和标准”及“中小企业如何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分别作了精彩解答。

品牌报告,获奖企业贡献杰出

“中国外贸服务市场调查报告”是《进出口经理人》杂志一年一度的品牌报告。当前,外贸行业正在发生一些转变。外贸进口和出口“双降”现象从最初的“罕见”已演变为现在的“习以为常”。对于外贸形势的“动荡”,身在其中的外贸企业有切身体会。要化解难题、在逆流中保持竞争地位,外贸企业还需借助展览、认证和物流等众多服务机构的支持。2016年已经是《进出口经理人》杂志第11次对外贸服务市场进行调查。

第6篇

本文首先对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概况进行分析;然后剖析了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以目标分解为基础的评价体系对并购后的管理模式进行评价,并在应用评价体系时注重以人为本原则。并购后,项目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与提升,不仅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而且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

并购;评价体系;构建;应用

一、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概况分析

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股东由13个自然人组成。这一并购项目属于雅砻江左岸一级支流子耳河的梯级小型水电项目,采用引水式开发,规划总装机容量6.8万kW,其中已投运的河口电站装机3.6万kW,规划中麻窝电站装机3.2万kW。

在实施并购前期,有关专家学者针对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技术和尽职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并由律师、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随同,经过详细调查分析后出具了参考性很强的调查报告。在这一报告中显示,在技术方面,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并购的项目处于子耳河系雅江左岸的一级支流处,河道长度接近50千米,并且径流的关键来源是降雨,所以径流的变化与降水的变化保持一致。在项目所涉及的两个发电站中,都是采用引水式开发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开发策略,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并且设施设备型号与设计都比较合理,而在针对往年的案例调查中也发现,这一领域的主要设备尚未出现过重大问题或隐患,在四川这样一个地震频繁的地区,能够建立出如此优良的电站非常不易。在资产评估方面,主要是利用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常用评估方法来进行,从整体来看,结果如下:评估后资产总值比实际投资总值减少近20%,成本法评估出的总资产比审计后总资产增值65%以上,对于净资产,无论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都比审计后的净资产增值500%左右。

二、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企业本身来看,在并购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两个问题分别如下:一是暂未得到河口电站单项竣工验收文件、房地产权证。二是当地政府要求麻窝电站在2011年3月19日前需开工建设,但尽职调查时仍未核准。

而从并购后的长远发展来看,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并购之后评价体系方面相关的问题首先是评价考核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电力企业的评价考核职责是由职能部门单独承担的,按照层级身份将企业员工划分类别,按不同标准进行评价考核。不能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上通盘考虑评价考核的战略地位。对员工的评价考核依赖于领导决定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它存在诸多弊端。领导的主观臆断性造成评价考核结果的不真实,而民主评议的片面性又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偏差,严重挫伤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且使员工之间的矛盾加大,产生不必要的内耗。被考核部门的主管人员不愿协助进行考核工作,敷衍塞责甚至阳奉阴违,不但增加了评价考核的难度,而且使企业的战略目标无法通过管理层传递到员工个人。其次,电力公司并购后评价工作分析开展不到位。电力企业现有的岗位说明书是以岗位规范的形式存在的,它是由各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职责描述比较粗放。在德、能、勤、绩、廉考核体系中,岗位职责不是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工作分析对绩效管理的重要作用不能充分体现,不同岗位的工作价值也无法通过绩效考核加以区分。最后是对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的处理不科学。由于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工作在绩效产出方面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故评价考核结果在同一个评价考核体系中不具备绝对可比性与绝对准确性。

三、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并购的意义

针对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并购,可以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四川电力产业的发展,经统计,并购后的四川分公司已实际控制中水电资源约51万 kW,逐步实现了对外省水电资源开发的开发权。同时,通过对九源电力管理运营的整合,研究出一套适合国企的低成本小水电管理模式。实行“集中经营、分层管理”的中小水电管理模式,使并购项目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与提升。九源电力项目为在四川开拓小水电积累了宝贵经验。另外,这一项目对环境影响小,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目标得以快速实现。

四、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并购后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策略分析

(一)建立以目标分解为基础的评价体系

为保证目标分解的质量,上下级之间必须有充分的沟通,因此,这种绩效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于在小型绩效团队中使用。然而,这种绩效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缺陷:其一,它过于关注结果性指标,而对过程的控制完全授权于目标执行者,而通过PDCA系统加以弥补则需要管理者具有较高的管理素质;其二,企业战略最终要落实到短期目标上,这容易使被管理者将关注重点转移到短期行为上,导致员工的急功近利;其三,由于目标分解注重绩效结果,无益于对员工的成长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价;其四,虽然企业目标经过分解而落实到个人,但未解决目标之间缺乏整体关联性的弊端,致使企业内部产生本位主义倾向而有碍相互协作。

(二)应用评价体系时注重以人为本原则

首先,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是模型的基础。当前,电力企业正处于从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从人力资源管理向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逐步转变的过程中。模型一定要以电力企业存国际、国内市场中的定位,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建立健全为起点。其次,以目标分解为基础的战略绩效管理模式可从战略高度明确企业的发展思路并理顺企业的内部管理动脉;同时,多年前电力企业就开始推行目标管理制度,此模式也可为战略目标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良好的管理基础。

五、结语

四川九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购项目很具有代表性,此并购项目带给我们如下启示。

(一)并购前的评估调查与过程跟踪非常重要

首先尽职调查和技术评估的深度和范围到位,详尽细致地排查并购风险、分析安全隐患、研究送出通道等问题,保证了并购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成功防范了可能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其次保持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电网公司的接触,一方面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从第三方了解目标并购对象的情况,保证了并购项目的成功实施。

(二)并购时间需选择恰当

九源电力资产优良,并已取得麻窝电站“路条”,而其股东则因资金困难急于转让现有股权。五凌公司掌控有利时机,从多种渠道取得了转让方部分股东的支持,并经过与转让方的议标及后续谈判工作,从而以较低价格购入优质资产,快速实现了项目并购。

(三)并购后应注意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并购后较短的时间内加大投入力度,迅速改变厂容、厂貌,让员工感受到企业具有美好的情景,增强了责任感。文化和价值观的整合是进驻不同民俗地区、不同体制、不同企业文化的市场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经验和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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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新.并购重组是否创造价值?中国证券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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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是从形式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由于未成年人年龄上、心理上的特点,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情况,我国刑法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也有特殊的规定。特别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的颁布以及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诉讼上如何把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就是打官司,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纷争。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犯罪作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法定途径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的刑事司法活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的特点是:(一)、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通过刑罚权的行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确定。以便作出处罚。(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简化、弱化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是在未成年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解决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过程。所以,必须保护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任何限制、剥夺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十分清楚,对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而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则是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方法。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没有做专章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通过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强制措施、处理等问题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2006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这些都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重要的立法和司法依据。

三、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方针和原则

(一)、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既是诉讼的主要目的、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形势下,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叫大的可塑性,因而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可能的。(二)、分案处理原则。分案处理的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健全,易受外界环境和他人的影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从该原则的内容上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使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二是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按处理;三是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人同住一个监所。(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确立该项原则的目的是督促司法机关履行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尽职尽责地排除诉讼过程中阻碍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障碍,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享有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下列特殊的诉讼权利:一是法定的辩护权利;二是法定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同志其发到场。并且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设置座位。应向未成年人的法定人送大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四)、审理不公开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抗等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被指控实施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被指控实施犯罪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弱国有必要公开审理,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五)、迅速简易原则。迅速是指在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尽可能地争取时间,迅速侦察、起诉和审判。在时间的要求上,尽可能要快于对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简易则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尽可能从简进行。迅速和简易是互相联系的,简易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易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实行迅速简易原则是为了从速办案,尽力缩短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所停留的时间,以解除未成年人进入诉讼后产生的紧张、抵触等思想障碍,

转贴于 四、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立案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是有区别的:第一在进行立案审查时,除需要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外,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生时间,进一步调查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犯罪前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性格特征,还要查明有无教唆犯罪的人;第二,制作立案报告,除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初步的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特征、等有关情况。(二)、侦查程序。与成年人诉讼相比,未成年人的侦查有如下特点:1、侦查范围比较广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样要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获得犯罪人外,还应当坚持全面调查的原则,查明未成年人的准确年龄、生活教育条件、作案动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生理、心理素质,特别应该注意查明那些能全面地说明未成年人违法者个性的材料,使起诉能够作到有的放矢。2、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慎重对待,尽量不采用或者少采用强制措施,针对问成年人的特点可以交由父母、老师或者监护人看管。对于必须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采取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与成年人案犯分押分管。(三)、起诉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时应该注意贯彻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查起诉除查明《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情况外,还要对侦查时确定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一一审查核实。2、凡是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应坚持公开宣判的原则,宣告以后要落实帮教措施,继续作好善后工作,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定期考察。3、指定专人或专门的起诉科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起诉工作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四)、审判程序。1、审判组织。中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其他审判庭同等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也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有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少年法庭可以邀请熟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心理特征、热心与教育、挽救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也可以特别邀请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2、受案范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指控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3、审判程序。(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首先,少年法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3日内补送。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讲解有关政策;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指明在接受审判时应当实事求是的回答法庭的提问。少年法庭应当针对被告人的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其次,少年法庭在向被告人的法定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判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注意的事项。在开庭审判前,少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被告人的法定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与被告人见面。第三,控辩双方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的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在开庭审理前提交合议庭。少年法庭应当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第四、少年法庭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阅卷的便利和会见少年被告人的时间。审判人员还可以向辩护人介绍审判未成年人形式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2)、第一,少年法庭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被告人的法定人设置席位,开庭前,少年法庭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庭。法定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被告人的法定人行使上述诉讼权利时必须正德被告人的同意。第二,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审判人员要注意不失严肃,用语准确并应该易懂。足以注意防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诱供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讽刺、训斥和威胁的行为。第三,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要准确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在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法庭审理中,如果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官职、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的,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建议方向法庭提供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监护条件或者其所在社区帮教措施的书面材料。第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第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对于可以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宣布有罪判决结果后,当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案件,如果经合议庭评议,确定未成年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又未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在宣告判决时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第六,未成年犯罪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是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并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依法均享有上诉权;第审程序应一律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严格禁止书面审理。对于维持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二审法院应当向上诉人讲明维持或改判的理由和根据。(3)、简易程序。少年法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人、辩护人出庭。公诉人出庭的辩护人应当出庭。公诉人不出庭,被告人湖者法定人要求辩护人出庭的辩护人应当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法庭应当在宣告判决以后,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认罪、悔过自新的教育。(五)、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后,应认真详细的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等方面的材料,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判处管制和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当加强考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监所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各个部门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降到最低水平。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抱着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案,严格程序,杜绝漏洞,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篇

锣鼓震天迎新人,鞭炮齐鸣降祥瑞,梧桐枝上栖双凤,菡萏花间立并鸳,一片喜庆自此始,一生爱恋从此连,百年恩爱双心结,情真意浓思切切。真心祝愿新婚快乐。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几篇证婚人经典致辞,供大家参考借鉴。

证婚人经典致辞(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世界上最幸福的事莫过于两个相爱的人走入婚姻的殿堂,今天我们就迎来了x先生与x女士的婚礼大典。这是一个非常激动人心的时刻,我也是很荣幸能够作为证婚人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的喜悦。

首先,我要代表各位来宾,向两位新人表示由衷的祝福!祝这对新人新婚快乐,幸福美满!同时,我也祝福各位来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新郎x先生就职于x单位,为人忠厚诚实、乐于助人、英俊帅气,工作上认真负责,刻苦钻研,是一位才华横溢的好青年。新娘x女士与新郎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美丽善良,温柔贤惠,优雅大方,气质高贵。两位新人就是一对金童玉女,天作之合,天造一对,地设一双。

婚姻对于这对新人来说不仅仅是甜蜜的,后面还会面临很多的困难与坎坷,因为你们肩上的责任更加重大了励志网wWw.qqZf.cN/。我希望你们能够相亲相爱,相辅相成,相濡以沫,同心协力去克服所有的困难!同时,不忘父母的养育之恩,用自己的真心去孝敬双方的父母,做一个好女婿、好儿媳。

现在,我庄重宣布:x先生与x女士正式结为合法夫妻!各位来宾,举起你们手中的酒杯,让我们一起庆贺这值得纪念的时刻!

新郎新娘,我也希望你们在今后的日子里,你们都会用一生的爱去保护对方、呵护对方,在人生的旅程中永远心心相印!

谢谢大家!

证婚人经典致辞(二)

各位女士、先生、各位来宾:大家好!

今天,是x生和x士喜结良缘的大好日子。首先我代表各位来宾祝新郎新娘新婚快乐、万事如意!我受新郎、新娘之托,担任他们的证婚人,感到十分荣幸,同时也万分欣喜。新郎、新娘通过相识、相知、相爱,直至成为夫妻,走过了难忘的时光,在此让我们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我想:对于爱情,也许只要两颗心就够了,但婚姻,等于爱情加责任。所以从今以后,无论遇到什么情况,你们都要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的旅程中永远心心相印、白头偕老。

作为证婚人,我要说:是缘是情是爱,是上苍把他们送到彼此身边,使他们从相识、相知、相爱直到今后的永远相守。上帝创造了这对新人,新人将创造他们的后代,他们的未来!

我相信他们一定会携手并肩,互相支持,同心同德,相濡以沫,坚定地走下去,共同抵达那幸福的彼岸。 很多年以后,我们会看见一对白发苍苍的老人,互相搀扶着走在那林荫小路上。虽然那时他们的容颜也许已经老去,但是他们的脸上依然洋溢着幸福的笑意,他们互相对视的眼神还迸发着初恋时的火花。那就是我们今天的新郎和新娘。我祝愿一对新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前程似锦、锦上添花、梦想成真!

最后,再次祝你们俩钟爱一生,同心永结,幸福美满。我提议大家共同举杯,为他们送上我们最诚挚的祝福,谢谢!

证婚人经典致辞(三)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两位新人,大家好。

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参加洪岩先生和陈佳丽小姐的婚礼并在这里发表证婚感言。其实,我原本是想当伴郎的,后来婚庆公司的朋友说,伴郎要帅的,我说他们都说我是x新东方首帅--手特别帅。后来婚庆公司的朋友又告诉我,伴郎要年轻的,我说我是82年的,他们回答说,我长得像28年的,长得老不是你的错,长得老出来装嫩就是你的错了。正当我无言之时,得到一个消息,我们的校长今天出差,所以把证婚的机会给了我,所以这也是我站在这里的原因。

今天的证婚,不想作为佳丽的领导,不想作为佳丽的同事,而是想作为两位新人的朋友,和各位分享三个我和他们接触的瞬间。我第一次见到佳丽的时候,是x年的9月份,当时我刚来,一个年轻女同事向我走来,说要给我拍入职照。这个人就是佳丽。我不上相,所以很少照相,但是佳丽鼓励我说:“放心吧,我拍过那么多照片,就没有拍不好的人,如果拍不好,那他就不是人。”我莫名的她特有的新东方式的幽默打动,于是就拍了。这张照片至今挂在我的床头,用来辟邪。第一次见到洪岩,发现他是一个很酷的男人,也是一个很温柔的男人,对佳丽非常温柔,对其他人都很酷。当时我们一起打台球,洪岩只跟我说了一句话,我记忆犹新:“你来开个球吧,然后回去休息”,然后,就没有然后了。第二次见到他们是他们在我全国巡讲前请我吃饭,佳丽不小心把橙汁洒在了洪岩身上,洪岩的回答让我无比的感动,他慈祥地看着佳丽,淡定地说:“佳丽,你知道么?你让我的生命里又多了一种颜色,一种味道。”第三次是在KTV,我拿了一个本子去请教洪岩,怎样才能对一个女子如此之好。洪岩慈祥地看着我,没有微言大义,没有哲学道理,只有一句发自肺腑的赠言:“如果你认定她对你好,你自然就会对她好。这是在你骨子里的东西,不用学。”爱是什么,我无法用语言来回答,但是我们应该已经感受到了两位新人在平凡生活当中的点滴温馨,相信讲到这里,我的证婚也不用再继续下去了,让我们用最传统的方式,送上最诚挚的祝福,愿两位新人携手走过生命中的激情与梦想,走过爱情里的淡定与执着。

证婚人经典致辞(四)

新郎新娘、双方家长、各位亲友、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中午好!

在这万众欢腾、举国同庆、天降吉祥的美好日子里,在这金秋送爽、丹桂飘香、气候宜人的收获季节里,x娘和x生在今天这个浪漫的时刻,喜结良缘。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因缘化合如此奇妙。一个寿县安丰文静灵秀的小姑娘,一个x三里街质朴憨厚的小伙子,在茫茫的人海中,他们由相识、相知,进而相爱、相许,真是三生有缘、天作之合、郎才女貌、情投意合的一对佳人!

新郎x生,是育英学校的英语老师,新娘x娘,是行知学校的物理老师。他们的结合是学校和学校的联姻,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伟大结合,是两个生命的完美融合。

各位来宾,在这神圣而又温馨的时刻,我受新郎新娘的重托,在此担任这对新人的证婚人,我感到十分荣幸。作为证婚人,今天属于迟到的见证。他们相识6年,相处4年,又在一个办公室,带同一个班级(新娘原来也在育英学校,今年刚到我们学校),按说他们早该持证上岗,今天在这里举行婚礼,只是要告诉大家,他们已经由婚姻殿堂里的实习生转正为正式工了。现在,我严肃而认真地向大家宣布,他们结婚啦!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他们表示衷心的祝福!

祝他们:荷花并蒂相映美,海燕双飞试比高。一朝结下千种爱,百岁不移半寸心。祝他们的爱情:天不老,地不荒,海枯石烂不变样,风雨同舟万年长!

各位来宾,我代表大家给新娘新郎讲几句话:

新娘x经了解(育英学校有我不少以前的同事),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新郎x师是个可造之才,在事业上会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走出一条坚实的辉煌的道路来;x还是个可靠之人,他仁厚的心肠,敦厚的性情,宽厚的胸膛,绝对可靠;x是个可爱之人,至于可爱的地方、可爱的程度,我就不多说了,你肯定比我更知道。

新郎x希望有着心理学背景(大学心理学专业毕业)的你,婚后要认真研究各种心理,熟悉业务:研究认知心理,把老婆还有将来的孩子放在首要地位;研究行为心理,坚决不设小金库,预算内资金和计划外收入全部足额按时上交;研究感观心理,及时做好家庭内部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情绪心理,定期不定期的为新娘采购可口的鲜美食品。还有,希望你从今以后只能yes不能no,理解的yes,不理解的也yes!,让党和人民包括娘家人都放心!

最后,我诚挚地祝愿一对新人和在场的所有嘉宾,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前程似锦、锦上添花、花中有梦、梦想成真!

OK了!谢谢大家!

证婚人经典致辞(五)

尊敬的各位亲友、各位贵宾:

今天,公元x年6月22日,我们在这里,共同见证x生、x士的结婚典礼。

作为新郎倌近四十年的同学、兄弟,我深知淦先生之卓越、坚强与沧桑;今天,见到与新郎倌天生有对夫妻相的、美丽大气的韩女士,更是由衷地替他们感到高兴。

能够担任今天的证婚人,我深感荣幸。接下来,我将宣读三份法律文件:

第一份法律文件,是我们律师所做的一份《尽职调查报告》。经我们专业而审慎调查:新郎新娘此前均系单身,身体健康,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爱而结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符合全人类的健康价值追求。

第二份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幸福生活法庭刚刚作出的一项判决:判决新郎新娘幸福生活一辈子——如果一定要给这种幸福加一个时间的限制,法庭的判决是:一万年。

问:韩女士,你愿意服从本庭判决吗?答:愿意!

问:淦先生,你敢不服从本庭判决吗?答:不敢!

在座各位,大家同意吗?答:同意!(掌声)

幸福的境界无非“择一城终老,遇一人白首”。新郎、新娘,好好拥抱将与你白首终老的那个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