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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模式论文

时间:2022-11-01 17:47: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模式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金融模式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080-02

引言

2015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明确列出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划,互联网金融正从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者逐步过渡为金融体系的参与者和合作者。“互联网+”是从工业时代的创新1.0到信息时代、知识社会的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指以互联网为主,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一整套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扩散,本质在于传统行业的数据化和在线化。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实际运用的一种形式,凭借其快捷便利、准入门槛低等优势迅速崛起,使大众拥有更加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方式,无抵押贷款、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多种商业模式不断发展完善。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阐述。需求方面,由于传统金融机构高门槛高手续费,导致了处于长尾理论尾巴上的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或中低收入者长期被排斥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之外,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因其方便快捷、透明度高、成本低,恰好满足了中小理财投资者的需求。供给方面,信息通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的迅速发展,刺激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提高了金融效率,丰富了金融生态。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六种商业运作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目前常见的第三方支付有中国银联、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拉卡拉等。二是众筹,主要有京东众筹、众筹网、点名时间等,据国内金融市场研究资料显示,从平台的影响力和可靠度方面排名,众筹网综合第一,京东众筹位列第二。三是P2P网贷,常见P2P平台有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等。四是大金融数据,主要有两类,以阿里小额信贷为典型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金融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五是信息化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分别是以“融E购”为代表的金融电商模式、以网上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电子化模式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六是互联网金融门户,常见的有网贷之家、融360、91金融超市、大童网、安贷客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

(一)对存款业务的影响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中的基础业务,是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途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范围逐步扩大,本质上具有商业银行存款方面的特点,因而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造成极大的冲击。互联网基金因其明显高于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收益率,吸引了大量商业银行储户的闲置资金,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形成分流。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6月上线,是目前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2014年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一度高达6.76%,最近也一直维持在2.4%左右,远高于银行活期储蓄。

(二)对贷款业务的影响

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具有复杂的征信体系、烦琐的审批过程和较高的手续费用,这也会导致信用记录不完备的小微企业获取贷款十分困难。互联网信贷模式则利用海量的大数据资源细分目标客户,分析客户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互联网融资的出现分流了对商业银行融资服务的需求,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带来一定的挑战。互联网融资包含三种主要模式:P2P网贷、众筹融资和电商小贷。以中低端理财市场为主要业务目标的P2P网贷公司,不受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要求,低门槛,低成本,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三年来,网贷运营平台数量增长迅速,从2013年的800家上涨到2015年的2 595家,网贷成交量自2013年的1 058亿上涨到2015年的9 823亿元,增长幅度高达828.45%。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将会进一步增强,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冲击也一定会不断加大。

(三)对中间业务的影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担保、承诺、交易、咨询等。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化改革,使得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缩小,从而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盈利性,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打破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垄断格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被广泛采用,因其价格较低,操作便捷,很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中间业务有被替代的可能性。在支付结算业务方面,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既可为个人客户提供信用卡免费跨行还款等资金支付服务,也可为企业客户提供大额收付款、一对多批量付款等资金结算服务。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支付结算功能涉及网络支付、转账、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等多个领域。

三、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分析对比

(一)商业银行的优势

1.资金和客户资源丰富。传统商业银行依靠几十年来的稳健运营,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资源,对其顺利开展业务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这是近几年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一时无法超越的。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加快,但是自身经济资本实力依然无法与商业银行相抗衡。

2.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商业银行拥有更专业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切实履行着稳健经营的理念,确保了客户资金安全性,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好的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仍缺乏规范性和自控力,例如P2P跑路的事件屡见不鲜,整体的风险水平较高,资金安全保障不完善,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违约可能性极大。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传统主流业务往往需要较高的信用水平和较高的交易费用,重心放在需求曲线的头部,即资金力量雄厚的大企业上,因而中小企业难以及时获得所需的资金和服务。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搜索技术,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整合跨地域的分散资源,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的金融需求,实现长尾效应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2.信息处理分析能力高效。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大数据技术,记录和分析客户消费与商户经营的数据信息,掌握了客户的消费意愿、财产状况、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获取了一些个人或机构没有完全披露的信息。而这一信息采集和分析过程,又在互联网上完成,发挥了大数据强大的整合分析能力,从而省去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了资金成本,这是传统商业银行无法高效低廉实现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

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各具有不同的优势和资源,商业银行想要得到长足发展,下一步就需要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借鉴互联网金融成功发展的经验,将互联网技术同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调整商业银行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客户黏度和忠诚度,突破发展瓶颈。如百度与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开展合作,涉及联名信用卡、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金融支付等多个领域,这是银行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的典例,较好地整合了双方资源。

(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互联网金融通过获取的客户需求信息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自身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弱化了商业银行原有的代销产品经营模式。银行若想要在扭转因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客户大量流失的局面,就需要依据客户的需求与体验感受开发特色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可通过细分市场,构建客户相关行为数据库,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及产品,提升客户体验。同时,开展网络营销,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降低成本费用,保证利润来源。

(三)加强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育

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的竞争取决于人才的竞争。在“互联网+”时代下,商业银行面对拥有高端人才的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要积极转变发展策略,进行金融创新。在这方面,除了积极引进具备金融营销知识与互联网应用技能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外,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还要定期对银行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避免员工知识结构单一化。只有培育出一支既懂银行金融业务、又了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商业银行真正才能保持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杨宜,张峰.商业银行业务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95-299.

[2] 王亚辉.“互联网+”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问题研究――以济源市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2):65-69.

[3] 黄曼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 四川银监局课题组,王筠权,王国成,金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研究[J].西南金融,2013,(12):3-5.

[5] 胡娅妮.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与对策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 杜国强.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分析

一、研究的意义

理论意义:本文通过从金融中介的理论出发,引入管理学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并以国内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指标框架为标准,从理论到案例,对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遴选甑别,并给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的优势和改进的不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商业银行业务建设理论,提升实效性,实现对商业银行业务和信贷建设的创新发展提供新的理论素材。

实践意义:本文试图激发互联网金融对于商业银行的“鲶鱼效应”,促进商业银行的升级转型,强化商业银行作为实体经济催化剂的功能,使其在信息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发展中健康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使商业银行转变观念,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创新产品种类,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二、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研究中,多是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技术创新方面的影响。

在国外研究方面,约瑟夫熊彼特早在年就系统性地分析了创新的概念。他认广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与对策研究为,创新是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建立起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的组合。该学着指出,创新包含多种形式,诸如如引入新的工艺方法以及新的技术手段、以及开拓新的市场、创造新产品或服务等各种方面。

在信息技术和金融理念都领先全球的美国,互联网金融最先获得发展,而后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流行。随着互联网金融在国外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也日益丰富。在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方面,Thomas Schoberth (2006)等论述了社交网络对于电子商务的积极作用,建议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在线服务时考虑社交网络的影响;Sally Mckechnie(2006)等分析了互联网为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分销渠道的优势;Xin Ding(2007)等研究了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方案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分析方面,Rui Zhu(2012)等分析了人们借助社交网络进行金融活动的风险;LeeJ.-E.R(2012)等研究了网络购物过程中运用金融支付的风险;Gujun Yan(2013)针对互联网金融融资,提出了对应的监管办法。在互联网与商业银行方面,Mingchi Lee(2009)运用模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网上银行存在的风险点;Dexiang Wu(2010)比较了英、美两国各家大型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服务质量;Kuo Lane Chen(2012)等研究了银行规模的大小与网上银行的策略的相关关系;Jyh-Shen Chiou(2012)等阐述了网上金融服务和银行实体网点的辩证关系。

三、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研究以谢平为代表,他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他从三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阐述,第一个角度是支付方式;第二个角度是信息处理;第三个角度是资源配置。陈明昭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集中主要发展模式,并具体阐述了各种模式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李博,董亮具体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主要模式,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宫小林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分别是客户渠道、融资、定价以及金融脱媒。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短期内不可能动摇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经营方式,长期来看,银行应该借助互联网进行创新、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研究以陈一稀为代表,他从价值基础、商业逻辑、财务模型等方面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然后按照四种创新方式,如支付方式创新、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赵昊燕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其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做了较多研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直接数据难以获得,因此研究停留在定性研究上,尚无实证研究文献。袁博,李永刚,张逸龙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去中介化”、“全智能化”和互补共赢”,并指出商业银行应立足自身优势和条件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冲击。赵南岳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进行分析,进而深入研究其对在支付结算领域、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物理网点设置以及服务方式变革等方面对银行业产生的冲击。邱峰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使得商业银行的中介角色逐渐弱化,中间业务受到冲击,并造成客户资源流失,收入来源受到影响,但作者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以及银行业在中国的特殊地位,互联网金融无法撼动银行的地位,两者应该加强合作,实现互利互赢。包爱民在分析互联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传统商业银行应对挑战的措施,然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周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表现形式,然后分析了其对传统金融业产生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参考文献:

第3篇

分析了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态和金融理论研究带来的影响,研究了互联网时代对金融学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从重构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结构、革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四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金融学;人才培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终端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挑战和冲击,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金融学专业的人才培育目标和培育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互联网技术给金融业态和金融理论研究带来了巨大影响

1、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态的影响

(1)支付模式的创新。传统的支付模式主要是线下银行间支付体系,互联网技术为支付业务创造了更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是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支付中介,提供网络支付结算、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全面覆盖了线上和线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网络购物、充值缴费等功能。Analysys易观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类APP排行榜,移动支付类App排行前五名依次是:支付宝、翼支付、京东钱包、银联钱包和百度钱包,预计未来两年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规模将达33.51万亿元,第三方移动市场规模可达52.11万亿元。(2)融资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通过数据挖掘与信息处理,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供供需双方直接联系交易的网络平台,个性化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2015年,通过互联网融资模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已达370家,融资金额为944亿元左右①。同年,互联网金融被纳入中国的十三五规划,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等各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支持,互联网融资步入快速发展阶段。(3)金融产品销售与理财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拓宽了理财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渠道,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及时评价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等特征,进行产品的申购、赎回,由此形成了互联网理财模式,例如余额宝、理财通、平安盈等。互联网理财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管理理财产品,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理财模式转型。据宜信公司与零壹财经研究院的《一站式互联网理财报告》,未来五年内,一站式互联网理财规模或将达10万亿元,产品与服务供给将更加多样化、智能化。(4)虚拟货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普及与发展,为实现支付的便捷、迅速,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虚拟货币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更加通用、便捷,主要分为电子币和电子货币。其中,电子币主要是指游戏币和专用货币,例如腾讯Q币;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等值,持有者从发行人处获取并以电子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之中,可用于支付结算、兑现、储蓄、信贷,例如比特币。

2、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理论的影响

传统金融理论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在互联网和信息经济时代,许多传统的金融理论受到挑战,正在孕育着新的金融理论。(1)突破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主要是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及信息经济学来研究金融中介为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信息不对称所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才会存在。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金融交易可以在网络平台实现,这种交易模式,首先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最后,实现网络平台的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传统金融中介的部分职能正在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基石已被挑战。(2)打破传统货币理论。传统的货币理论指出货币的供给由国家控制,国家发行货币的基础是国家信用。而互联网货币产生的目的是为支付结算提供方便。然而,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应用势必会打破传统的货币形态,与现实中的货币不同,互联网货币是在社交网络的共同信用价值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虚拟货币形态,它的整个发行和运作流程均在网络之中。虚拟货币种类繁多,运作模式有别于传统货币,需要创新新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

3、创新金融监管理论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资本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货币形式、产品形态、金融交易模式、金融风险的生成与传导等,都与原来有很大不同,因此,改革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迫在眉睫。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更为科学的监管手段和决策依据。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应该着眼于将信息化技术合理运用于监管之中,同时要跟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4、催生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新的理论层出不穷。KMRW声誉模型被广泛运用于研究互联网交易主体的声誉特征;互联网经济学理论主要研究互联网经济的边际特征;梅特卡夫定律主要研究网络技术发展规律以及网络外部性的乘数效应;长尾理论主要研究信息传播的边际成本以及网络属性;平台经济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经营特征和经济效应;大数据主要注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云计算主要进行数据的计算处理,将大数据与云计算加以结合,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时代对金融学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据前程无忧的《2015年第一季度雇主招聘意愿调查报告》可知,2015年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及金融相关领域人才需求增幅超过88%,职位需求占全国职位总数的16%,市场对网络运营管理、互联网产品经理、软件工程师等职位需求数量快速增加。可见,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需把握当下行业形势与人才需求机遇,合理应对互联网时代对金融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1、掌握金融基础理论,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现代金融人才培养要求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求创新。为此,学生要牢固掌握金融学基础理论,能够解读宏观经济及金融相关政策,能将微观层面知识应用于实践,能对金融市场、金融企业管理等进行理论分析;其次,学生要熟悉互联网金融的业态特点及发展现状与趋势,学习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原理和实现方式,熟知互联网金融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最后,学生要学习法律、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

2、具备互联网工具运用与数据处理能力

根据怡安翰威特和领英中国智库联合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互联网金融急需高科技行业人才,吸引力指数排名第一。因此,金融学专业要加强交叉复合型人才培育,要求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数据库技术,掌握一定的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知识,具备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学习并掌握相关数据处理软件,例如MATLAB、SPSS、STATA、EVIEWS等经济计量软件,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数据处理软件;掌握HTML5、JAVA、SQL、C、C++等编程语言,顺应程序化交易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3、加强持续学习能力的培育,培养互联网思维和金融创新思维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融合创新的产物,同时也是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涉及金融、数学、法学、计算机、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求金融学专业人才需具备持续学习的能力、互联网及创新思维,具备自主学习的精神,形成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创新意识,形成创新思维,具备在互联网金融环境和业态中思考、工作的能力。

4、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互联网金融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传播个人、机构以及产品等信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节省了交易费用。交易信息披露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比较难以监管;安全性是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它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传统的金融风险有了新的表现,技术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愈显突出。这就要求金融学专业的人才要加强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学习,具备开发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能力。

三、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思路

1、重构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前金融业态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征和趋势,形成新的培养目标,遵循专业基础扎实、学科知识宽广、应用能力强的培养原则,培养数据技术型、IT综合型、应用型等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

2、优化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传统的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比较偏重于文科教学,对金融量化分析、大数据以及新的金融业态关注不够。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创新的产物,因而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要在传统模式上进行优化改革。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全面的、最新的、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如下知识模块:一是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基本金融理论、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公司财务、互联网金融等基础知识;二是金融产品知识,包括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传统的金融工具知识,以及结构化产品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型金融工具知识;三是基础数学与数理统计知识,包括概率论、数理统计、数学分析、随机过程、多元统计分析等数学与统计知识,熟悉这些知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四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包括金融计量与统计相关的软件操作与编程知识,以及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综合性、多层次的能力结构,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应用与创新的能力。金融学人才要具备的能力结构:基础业务操作和管理能力,能够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工作;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互联网营销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新技术、新平台管理公司业务系统,运用新媒体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宣传;金融分析能力,能够撰写行业研究报告,对新的业态、新的政策等有独特的见解,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处理经济金融信息;互联网思维及金融创新能力,能够熟悉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流程和潜在的风险,设计互联网金融产品,利用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

3、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

从当前金融学专业人才市场需求来看,金融学专业教学应趋于微观化、互联网化、产品化、数量化。因此,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合各门课程的内容,避免重复,去除不合时宜、陈旧的知识,纳入新知识;在专业课程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反映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增加案例分析、金融资讯、研报分析等热点内容,让学生了解新的财经资讯,学会解读行业变化和政策信息;加强实验与实践教学,培育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注重定量分析与数据处理能力的培育。

4、全方位创新金融教学模式

教师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和技术,学习新的教学手段和技术,加快金融学专业教学模式创新。在课内教学模式方面,要丰富授课手段,可采用讨论会、研究组、结构化、演讲等形式,将PPT、音视频、案例讲解、学术沙龙、远程教学等模式加以组合实现课堂教学;邀请知名学者、业界人士到课堂中与师生进行交流,实现跨校联合、校企联合等培养模式。在课外教学模式方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网络精品课程、慕课资源、云课堂、微信公众号、学术论坛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学习任务,方便师生交流讨论。加强作业布置和考核方式改革。可采用案例分析、小论文写作、行业研报、财经新闻评论、新金融产品介绍等多元化作业内容,采用课堂布置、网络布置双重任务安排模式,激发学生完成课程作业的积极性。将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利用大数据分析学生的学习进度,实行全面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郭福春、潘锡泉:融合与重构:大资管时代金融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基于互联网思维的视角[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5)156-160+165.

[2]张铁铸:经济新常态、创新能力与金融专业人才通识教育[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5(4)21-27.

第4篇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法律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

1.明确机构定位,注重审查工作。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在互联网理财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对此不应由机构自身声明或外界推测决定,而应由监管机构在考查相关交易信息、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认定,确定相关机构的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审查互联网理财机构的宣传信息和服务协议,如果发现有夸大宣传、规避风险提示或避重就轻推脱责任等情况,就要责令相关机构予以改正,作出相应处罚。

第5篇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人民收入水平不断上升,理财日益成为一个人们关心的问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从单一化产品向种类丰富多样化更新升级。而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更是成为商业银行的一大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研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互联网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带来了新的市场参与者及金融服务模式的持续创新,消费者也因此取得了更多获取信息的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与金融业的不断渗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互联网活跃用户不断开拓。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7.10亿,上半年新增213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51.7%,比去年年度提高1.3个百分点,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类应用持续增长,互联网理财用户和网上支付用户规模增长率分别为12.3%和9.3%。各大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对大众理财产品的不断补充,“一站式”服务理念的持续推广,场景化的设计理念以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

2.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业务模式,在现阶段主要围绕这六种模式:金融业务网络化、大数据金融服务、第三方支付、P2P、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和众筹,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点是第三方支付上,客户通过这个结算方式有了全新选择,不但拓宽了购买渠道,而且不再受限于传统金融机构。与此同时,保险、基金等行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创新结合共同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潜在客户。第二点是P2P网络借贷上,由开始单纯依靠中介服务平台提供各种信息到之后与担保机构的跨界融合,使债权的买卖转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3.交易成本逐渐减低。就办理银行基本业务而言,现阶段人们越来多的会选择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简单易懂的操作程序使人们动一动手指就可以完成。这不仅节省了时间成本,还能省下一些额外的手续费用。再者,像每个月的水电费人们也无需到营业网点人工缴费,除了直接卡上扣款外,还可以通过小区微信水电费公众服务平台办理即可。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要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设备上投入一定资金,就可以减少不少的柜台人员压力以及网点的建设投入。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全新的模式深得人心。在此背景下,我??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受到了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1.理财产品种类多样。现阶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多样化主要体现在理财产品发行量和业务范围方面。从产品发行量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需求市场较大。2014年全国银行发行理财产品66512款,2015年发行数量上升至77860款,仅2016年上半年银行业理财市场累计发行理财产品97636款。从业务范围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业务范围从发展初期到现在已得到很大拓展。现今的产品业务种类不再单一化,而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分成各类,比如有按投资期限分类的产品、按是否保本分类的产品和按投资渠道分类的产品等。在投资期限方面,中长期理财产品占比持续增加,而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期限相对灵活,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一定冲击,但与此同时也激励商业银行在投资期限上再作创新。

2.理财业务竞争激烈。随着当下各个商业银行陆续推出各式各样的个人理财产品,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创新理财业务,导致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近些年的发展态势良好,各个银行都希望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中有一席之地。加上近几年商业银行受到“降息”政策影响,这又给各商业银行间增添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国家对于银行业发展理财业务的监管比较严格,相关政策更完善,因此受限程度较高,而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其创新个人理财业务的途径更丰富,这对商业银行而言无疑造成了很大威胁,加剧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压力。

3.理财产品品牌效应明显。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同一般的产品发展情况相似,会根据产品特色树立品牌效应。品牌效应的影响使得该理财产品辨识度更高,更容易被客户信任,从而为商业银行带来忠实客户。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牌效应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中发展较好的产品会削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牌效应。如余额宝、活期宝、理财通等著名互联网金融企业产品不仅知名度高,而且发展态势良好时收益率较商业银行高,这无疑将削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管制尚不完善,于是不少不法分子钻漏洞欺诈客户资金,相比之下,我国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上的监控更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不安全性增强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牌效应。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同质化严重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到蓬勃发展,与其发行产品的创新力度有着密切关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种类丰富并且收益高,这些优势建立在其不断优化的互联网技术以及更低的业务成本上,再加上互联网发展理财业务限制相对较少,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度更高。而纵观目前各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尽管做了创新,但从服务内容、功能等地方都如出一辙,缺少自身的个性特点和吸引力,并且含技术量不高,客户难以准确选择针对性的产品。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二)营销模式滞后

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使银行获得更多的销售途径,近几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量在不断上升,但仍没有突破性进展。一方面,由于缺乏预期收益,一些银行的理财产品推广理念较落后,科技含量不高,导致销售平平。另一方面,销售团队建设的滞后性,无法一时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很难达到吸引客户注意的目的。据统计,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年均增速保持在50%以上,2013年突破17万亿元,2014年达23.3万亿元,2015年达31.2万亿元。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产品以更低风险,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在人们生活中普及开来,与互联网金融相比,落后的营销模式使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客户体验不佳

由于传统的金融业对于资金流动性存在数量和期限上的限制,客户体验不佳,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互联网金融更具透明化和人性化,方便、灵活、快捷,同时,信息的更具对称性也使得互联网金融处理业务交易成本更低,从而给予客户更好的服务体验,也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第三方支付为例,这一业务已经包含甚至于覆盖了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学费缴纳、水电费代缴、转账汇款、理财投资等一站式服务使得第三方支付更贴近人们的生活。

(四)创新动力不足

由于我国国情、制度、政策与别国不同,在银行业的管控上也大不相同,我国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在发展初期阶段,这与我国整体的金融行业环境离不开关系。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遭遇大大小小的限制,尽管在个人理财产品和业务上不断改革和创新,但纵观当下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存在“行政色彩”。一些银行在趋势引导下忽视了为客户服务的初衷,一味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在整体金融环境和服务体系背景下,各个银行的分行往往需要根据总行推出的理财计划进行工作,按部就班,更别提在理财业务和服务理念上的创新,创新动力严重不足。

四、对策建议

(一)创新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想要发展好个人理财业务,创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做好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首先应调整传统理财产品的结构。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往往风险更大,对普通客户而言门槛较高并且风险承担能力较差,而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对高端客户而言达不到理财的理想目标。因此,银行可以抓住这点多研究保本收益类与高风险类相结合的理财产品。其次是普惠金融的理念创新。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以中小客户群为中心,与基金、保险、投资等金融公司互相合作,打造低风险、较银行更高的预期收益、门槛低、资金流动性高等特点的理财产品,使银行流失了不少客户资源。商业银行应借鉴互联网金融这样的理财思维,努力创造出像“余额宝”、“活期宝”这样适合大众的理财产品。

(二)提升服务

面对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局面,短时间内对产品的多样化发展难以实现,这样银行的服务质量就显得格外重要。尽管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但却缺少了与消费者的正面沟通和服务。因此,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可以在提升服务上多做努力。首先,在业务程序上,商业银行应合理简化操作流程,这既能降低银行额外的成本,又能节省客户的时间和精力,达到优质服务的目的。其次,在服?渣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4.html" title="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管理上?银行应定期对理财专业人员进行素质培训和检查,保证理财专业性。最后,在服务宣传上,良好的宣传是成功的一半,银行应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线下的各个商店推广自身理财业务,有针对性对不同客户打造不同产品,加深客户认同感,转变客户对银行的服务印象。

(三)调整策略

商业银行应牢牢抓住互联网金融平台已有的独特优势,在此基础上打破传统的营销模式,借力发展自己的产品品牌。一方面,银行可以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迅速发展,关键还是因为其拥有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整合分析的先进技术。因此,银行应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服务,缩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压力,设计针对性的理财产品并运用到管理监控上。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当下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逐渐往互联网金融过渡,特别是中小型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能够在更低成本下,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满足客户进行投资消费。商业银行应合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这些优势,线上线下共同经营,发展自身业务。

(四)加强合作

当前,商业银行与互联网的跨界融合已是大势所趋,尽管银行推出越来越多创新型理财业务,但同质化严重。互联网金融平台拥有成熟的数据信息处理技术、大量客户资源、优质化服务体系、专业的理财团队、完善的风控机制等优势,是传统商业银行可以紧密合作的对象,通过双方优势互补,达到互利共赢。当然,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与电商合作,也可以发展与线下热门行业的合作。除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汽车、房地产也都是商业银行可以合作的对象,通过这些机构对于银行拓展个人理财业务,使其更多样化有重要意义。

注释

《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第6篇

参考文献:

[1]高雷,杨爱军.欧美网络保险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0,(11).

[2]李红坤,刘富强,翟大恒.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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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琼,吴兴刚.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5,(4).

[5]贾林青.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J].保险研究,2014,(11).

[6]唐金成,李亚茹.中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5,(3).

[7]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24).

参考文献:

[1]罗海平.论我国保险营销的发展战略[J].保险研究,2001(11):27-30.

[2]刘辉.保险营销策略问题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26(1):63-67.

[3]李源源.保险营销艺术[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4]袁辉.保险营销[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王国军.保险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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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瑾,徐晶.《保险服务营销》[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粟芳.《保险营销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张永建,何江.《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12).

第7篇

[基本案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是美国佛罗里达州e-gold国际集团下属的综合性投资理财金融机构,其网站物理位置先后设在韩国、美国。该集团利用互联网为平台,采取类似金字塔式传销方式,会员只须在该集团网站注册一个免费账户,或接受拥有账号会员转让的一定金额资金,即可进行投资。该集团给出的日收益率高达1.2%-1.7%,月收益率高达40%-60%。投资者登录网页,输入自己的电子账户名和密码,点击“内部转账”,即显示账户的结余额,输入转账金额和SZ88(该网站称是中国统一的银行对接端口),再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除周六、周日和美国公共假期外,一般在12-48小时内即有对应的人民币到达个人银行账户并可取款。这一集资活动短期内迅速波及17个省市。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无法打通,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一、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理财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大量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加快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个别不法分子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其主要手段是:首先,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然后,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接着,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最后,返还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的。

(一)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3.利用“电子黄金投资”,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4.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许诺高额回购价钱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等,之后携款潜逃;

5.融资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由,发售担保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

6.借境外投资、高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售基金和H股,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7.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引诱老年群众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养生讲座、免费旅游、小额纪念品等,诱导老年人。

8.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假借P2P平台等,虚构借款人和资金用途,筹集到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的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将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下,网贷平台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多个虚假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网贷平台没有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虚假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募集资金,来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甚至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平台发假标自融。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条标准,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二)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非法集资相比,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承诺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大。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他们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已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三是网络具有虚拟性,投资风险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1-2天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具体罪名,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五个罪名的统称。其中,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主要是前四种罪名。从非法集资罪概念本身的理解来看,它有两大类型:一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金融债券,违反金融秩序。二是集资诈骗。这两种行为有时看似一致,但本质并不相同。集资诈骗完全是一种欺诈犯罪,不是经营行为,不影响市场,而是资金本身产生风险。前面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金融授权领域,有人认为擅自经营会造成很大风险,既然法律规定应当取缔,就要加以取缔。我们认为此类行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较难认定为犯罪,因为金融犯罪中最关心的是金融安全和一般的资金风险,从市场经济本身的安全角度出发,应当从宽解释此类行为。对此,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对非法集资的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1]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进一步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

对于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2]

《解释》第1条至第3条明确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即只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和“公开宣传”这四个条件,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解释》还以具体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追诉规定(二)》比较,《解释》的入罪门槛显然低于《追诉规定(二)》。例如,后者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前者则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个人在30人以上,单位在150人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人数往往大于户数,因而以人为标准,在同样的数字之下,显然更容易入罪。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认定

2014年“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虽然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明确了边界,但是整体属于收紧的态势,将过去一些“疑罪”都定为了有罪,整体变得更加严厉,压缩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增大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刑事责任风险。

一是官方“默许”不可踩踏法律红线。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认定。显然,互联网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比以前更加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不要听信地方政府的一些临时性鼓励政策或放宽政策而踩踏法律红线,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将责任推给企业,企业家将会面临极其危险的境地。一些从事或准备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不要因为地方政府为提升政绩的一时的鼓励政策而随意触碰红线。

二是被动、放任传播私募消息也属“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意见》第2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解释》中列举的途径包括“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而《意见》则强调“各种途径”。不仅仅局限于主动积极行为,将“放任”也纳入其中。互联网信息传播时代,有关私募的消息一旦介入信息媒介,就会被数以万计的传播、传递。不需要行为人逐人、逐环节的主动性动作,借助互联网“万能复制”的属性,也可以完成对非特定公众的吸引、宣传。使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入罪风险急剧扩大,如对P2P从业者必须对投资人作严格的审核,否则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完全“不知情”。

三是亲友、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可成为“间接公众”。根据《意见》第3条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创业者来说,企业不仅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而且必须要确保自己的员工不发生任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在小型企业中还可以适用,但对于那些有几千人、几万人的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创业者应当用制度表明自身是完全禁止违法行为、违法宣传的,否则就有入罪的风险。同时,还对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列入非法集资范畴,这样一些以商会会员、众筹网站成员等名义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存在入罪的风险。

四是网贷平台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共犯。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虽然《意见》对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入罪,但是P2P平台一旦出现风险,基本都不太可能退回费用。P2P企业应当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对贷款标的审查不严,也将有可能被入罪。

五是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笔者认为,严格根据法条来看,不具有金融牌照的个人和机构使用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疑。一些从业者对此不应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在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时,企业在主观上是否构成过错故意,可以从其客观行为上来进行推断。互联网金融企业为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通过P2P网贷平台向社会融资,其承诺的回报率应当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超过自身正常经营的利润率,否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错故意。当然,如果企业已经获得银行的授信,资产可控,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其非法吸存的主观状态应当不被认为是故意的。《解释》第3条第4款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其融资所得资金用于自身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资金转移、隐匿等情形的,或者企业已经制定出一套完整有效的还款方案,并没有出现投资者挤兑的现象,则不应当认定为企业在客观上有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

综上所述,《追诉规定(二)》、《解释》、《意见》等应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罪的最主要标准,它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注释:

第8篇

关键词:余额宝;运营模式;货币市场基金

本论文属于校级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SKY1417ZD)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一、“宝宝军团”发展史

2013年6月,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余额宝功能,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第一支互联网基金。一年时间内,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便达到5,742亿元,占同期货币基金市场规模的35%,基金市场的11%,增利宝也在短短半年时间从零跃居国内最大规模的货币基金。在余额宝成功的刺激下,基金业纷纷寻找互联网平台。百度百发、苏宁云商零钱包、腾讯理财通等“类余额宝”产品相继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在2014年初,市场上仅直接取名为“XX宝”的理财产品已达20余只。一时间,互联网理财迅速风靡。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之路,平安银行推出的“平安盈”、工商银行的“天天益”均采用T+0线上申购。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启。然而,就在互联网理财呈现井喷式的发展时,“宝宝”们的收益却在2014年春节后逐渐下降,开始由当初的6%降至5%,直到如今直逼4%。有人认为,第三方支付在网上基金销售方面应该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发展余地了。“宝宝”们站在4%年化收益率的路口,未来到底如何发展?

二、余额宝的创新运营模式

(一)基金公司和电商平台的联合。余额宝开创了基金公司借助电商平台直销基金的“一键式销售”新模式。余额宝的实质就是将货币基金嵌入到支付宝系统之中,天弘基金是增利宝的销售者,支付宝用户则是购买者,支付宝作为中间通道沟通了基金公司和购买者。

但是,这又不是简单地在淘宝上兜售基金――早在2012年,货币基金淘宝直营店就已正式开张,但销售量并不理想。余额宝之所以如此成功,一方面它除了具有增值功能,同时还可用于消费,甚至可以称为“第二代支付宝”。客户“捎带手”享受理财服务,并把理财服务和生活需求自然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在银行系宝宝军团中,规模最大的是兴业银行掌柜钱包,规模为519.34亿元,远远低于余额宝的5,741.60亿元。人们将资金放入到余额宝当中,不仅仅是为了理财,更是因为方便消费。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依靠支付宝强大的品牌吸引力和信用背书,成功抓住了80、90年代青年人的眼球。这些人收入不高,很少有人去购买理财产品;但是他们又是使用支付宝的主要消费群。因此天宏基金借力支付宝,成功地填补了这块巨大的市场空缺。

(二)以“亲民”路线销售基金,回归货币基金本源。传统的货币基金销售模式下,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必须开设专门账户,签订销售协议,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模式下,货币基金似乎站在了让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高度。因此,即使货币基金市场一直蓬勃发展,但却未能完全地走入普通民众当中。

余额宝向大家呈现的,是集理财增值、消费购物、转账提现于一体,解决了客户管钱、挣钱、花钱的一揽子需求。客户不需要亲自去银行或基金公司签订协议,也不需要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只要动动鼠标,不仅可以享受更全面的一站式生活平台服务,而且更便捷地享受到理财服务。客户接触和感知理财服务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在传统金融领域得不到理财服务的人将可以通过网络体验理财服务。

传统的理财产品营销总是一味地在强调“赚钱”,但我们应该意识到理财只是基本需求上的衍生需求,理财的本质是更好地服务于生活。既然如此,基金销售的目标就是如何能够帮助客户更便利、更快乐地生活。余额宝正是明白了这个道理,创造最极致的客户体验,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普通人赚点“小钱”,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快乐。以前一直高高在上的理财产品,正在放低身段、尊重客户、敬畏市场,通过余额宝感知客户需求。也正是这种“捎带手”的新模式,掀起了全民理财热潮。货币基金正在褪去其复杂的外表,把简单留给客户,做极致简约的产品,这样才能获得大众的认可。

三、基金淘宝店与余额宝模式对比

2011年冬天,博时基金入驻淘宝,开启了基金淘宝销售的互联网之路。然而,基金公司对淘宝直营店并没有表现多大的兴趣。截至目前,还未有一家基金公司新入驻淘宝。与余额宝相比,同样是借助电商平台销售基金,为什么淘宝基金店表现平平,甚至有很多基金零交易量下架?基金淘宝店为何难以复制余额宝的成功?

(一)余额宝直接绑定支付宝,购买程序上更加便捷。淘宝基金店的产品虽然相对于线下产品已经简化了大部分程序,但还是需要经过筛选、加入购物车、支付等一系列流程;但余额宝一键便可购买;另一方面,在淘宝基金店购买基金后也不能如余额宝一样每天打开手机便可查看收益,两相对比,消费者心理上会更加偏爱余额宝。

(二)余额宝依靠阿里巴巴背书,基于其大数据的挖掘,充分降低其流动性风险,更能得到投资者的信任。目前进驻淘宝的基金公司不乏有名的基金公司,如富国、广发、兴业等。但与阿里相比,名气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余额宝之所以能一炮而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阿里广泛而忠实的客户基础。阿里运用其积淀近十年的大数据,通过消费者的交易过程分析其消费行为习惯,从而对趋势做出预测。如此,余额宝才可以面对“双十一”这样的事情而没有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余额宝首推零钱理财概念。余额宝出现之前,大量的资金沉淀在支付宝中。余额宝出现后,零钱放在余额宝中,不仅有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其流动性又不受影响,这是每一个淘宝用户都不能拒绝的“诱惑”。淘宝基金店的货币基金虽然也是一元起买,但其流动性不如余额宝,不能直接用于消费,投资者只能用专门的一笔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其概念明显不如余额宝诱人。

淘宝基金店虽然也是货币基金销售的一个创新渠道,但它的发展还需要人们消费习惯的逐渐改变和客户的逐渐积累,也许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事,基金的互联网营销必将成为销售基金的一条重要渠道。

四、余额宝未来发展探讨

随着银行拆借市场资金的宽松和决策层的加强管理,余额宝收益率自2014年开始便不断下跌,市场上唱衰余额宝的声音也此起彼伏。更有报道称余额宝已经遭用户抛弃,大量资金正在逃离。余额宝真的已经走到了尽头了吗?在探讨余额宝的出路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余额宝为什么会存在。

我国银行过大的存贷利率空间一直是一个问题,余额宝就是发现并利用了利差。它的大部分资金通过协议存款回归了银行体系。因此,余额宝的生存之道就是把银行一部分的“既得利益”拿出来归还给储户,实现储户财富的资产增值。投资者从余额宝那里得到了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自然余额宝会受到追捧。因此可以说,余额宝的快速成长,源于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的发展不足。利差是余额宝存在的理由,钱荒又是余额宝出现的时点。可以看出,余额宝的存在离不开利率和货币需求。

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来一种“流动性偏好”的货币需求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表明,当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回报率高于货币的预期回报率,人们必将减少持有货币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据此,我们可以将货币需求函数表述为:L=f(y,r1,r2),其中,L为货币总需求;y为预期收入,与L成正比;r1为货币的预期回报率,与L成反比;r2为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回报率,与L成反比。人们选择是否以其他方式持有财富,取决于其他资产相对于货币的预期回报率,即r2-r1。当r2-r1>0时,人们会选择以其他方式持有财富;当r2-r1

银行是通过存贷之间的利差来实现盈利的,存款利率越少,贷款利率越高,银行的利润也就越大。如果不存在存款利率管制,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金融机构会通过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直至没有超额利润为止。此时,当利率上升时,r2-r1将趋于稳定,表明持有其他资产的预期回报率等同于持有货币的预期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将失去竞争利率优势。然而现实是,央行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使得r2-r1无法保持相对稳定。如今银行存款利率本就很低,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其收益差不多为负。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的存在对普通人来说就有利可图。

通过余额宝存在原因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只要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余额宝的利率即使下降,还是会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人们还是会继续选择余额宝。而这正是余额宝会继续生存下去的理由。当然,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进行,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也终有一天会实现。到那个时候,正如马云所说,余额宝“即使是死了也死有所值”。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即使到那个时候,余额宝也不会消失。

余额宝不是简单的货币基金,如今的余额宝拥有了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但又具有支付宝没有的增值功能。一旦消费者开通了余额宝功能,就具有客户黏性。即使没有多少收益,但出于消费的方便,消费者还是愿意将钱放入余额宝中。这也是为什么余额宝即使收益下降,其规模仍在上升。余额宝将和支付宝一样,成为人们消费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只要人们还需要淘宝、天猫,就需要余额宝。每一支货币基金都有寿命,当增利宝走到尽头的时候,也许还有其他的新的货币基金替代它嵌入余额宝中。余额宝代表的,已经不单单是一支基金,它就是人们的一种理财模式,甚至会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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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图书馆竞争力问题研究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企业竞争力个案研究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MSLC―EP项目竞争力的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民航客运市场竞争力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我国火力发电企业竞争力探究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我国图书发行公司竞争状况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竞争模型的路桥施工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英语培训行业竞争态势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VMS产品行业竞争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小额信用贷款行业竞争战略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本科工程管理专业女生就业力研究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我国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行业竞争状态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新疆番茄加工业竞争环境分析 基于发展的波特五力模型分析湖南旅游业竞争环境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古镇文化创意产业竞争优势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建筑装饰业竞争战略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易讯网竞争模式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竞争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海外代购竞争战略分析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中式快餐行业现状与发展瓶颈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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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关键词:互联网+;三农;路径机制;建议

1 引言

显而易见,受惠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扶持与“三化”(即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运动的拉动,近几十年来,国家“三农”问题获得了长足发展,并且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我国农村居民总体收入水平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均呈现出逐年增长、农村居民谋生方式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然而,农村居民受制于学历水平、技能经验、地域差异、经济基础等不利因素的制约,以及最近几年外部经济发展迟缓的不利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趋势,令人担忧。

众所周知,2014年11月总理指出要把互联网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具, 并且成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基于此,深入探讨互联网+条件下,进一步推动我国现代“三农”问题的发展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对农村居民而言,深度发掘收入水平提升方式,有助于农村居民幸福感指数的提升,乃至国家归属感与民族自豪感的提升;对社会而言,农村、农业与农民问题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增强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助于社会的持久昌盛。基于此,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为研究互联网+条件下现代“三农”发展、建设等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做了这方面大量的研究工作。文[1]提出发挥互联网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产业化经营、培养农村致富带头人与改善乡村治理等方面作用的观点;文[2]以黑龙江省为例,以“互联网+特色产品”的营销方式等为前提,以提高黑龙江农村特色产品品质为基础,提出推动农业经济取得跨越式发展的观点;文[3-4]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上述文献的研究背景、研究过程与研究结论等对帮助分析互联网+条件下我国现代“三农”发展等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2 “互联网+”条件下,关于我国现代“三农”发展与建设问题的几点意见与建议。

笔者自小在农村长大,对现代“三农”问题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农村与农民生活的变迁深有感触,仅就互联网+条件下现代“三农”问题的深入发展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仅供参考:

2.1 政府与企业加大资金、政策等扶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地区建立互联网全覆盖工程

众所周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如前所述,农村居民收入途径受制于诸多因素影响,总体收入水平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升速度相对比较缓慢,而且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比较低。基于此,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发展“互联网+三农”产业,单纯依靠地区财政无法解决互联网+条件下发展现代“三农”问题需要的硬件设施问题,必须依靠政府财政资金与政策的支持,尤其是国家、省级层面财政、政策的支持。同时,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如税收减免、低息免息贷款等鼓励企业投资发展乡村互联网产业。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村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发展水平比较富裕的中东部地区的农村地区建立互联网全覆盖工程,指导农民利用互联网增加谋生方式,继续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2.2 利用互联网,让农村居民充分参与市场价值链价值创造,提升大宗农产品的利润空间与农产品的附加值

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认为我国国民经济目前已经进入工商产业链条时代,即一件商品从无到有中间经过较多的环节,每一个环节均能创造价值。“三农”处于工商产业链条的初始端,其提供农产品的行为近似地认为是供应商提供原材料行为。受我国大宗农产品近几年来基本供过于求等因素的影响,农产品价格普遍较低。扣除高昂的灌溉、化肥农药、收割等成本,农村居民纯利润所剩无几。基于此,引导农民充分利用互联网便捷途径,部分大宗农产品(如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实现互联网线上交易,大大缩减第三方物流配送成 本,即实现由传统营销模式到电子商务营销,乃至直销模式的转变。同时,利用互联网便捷方式,降低农民原材料采购成本、化肥农药采购成本等,采取尽可能多的手段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3 基于互联网,着力培养农民的技能水平,建立免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农民谋生方式的多元化

在农村互联网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兴办远程农民培训学校,着力培养农村居民的实践技能,提升农村居民的谋生质量与水平。进一步地,利用互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如定期免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劳务信息,实现就业信息互通有无,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跨地区、跨地域的自由流动,积极参与国家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最后,充分发挥村委会在现代“三农”问题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着力培养农村致富带头人,发展现代农业与观光旅游业,积极发展农村传统文化产业,这一切都需要互联网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

3 结论

本文针对互联网+条件下现代“三农”建设与发展问题,提出几点意见仅供参考:第一,政府与企业加大资金、政策等扶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地区建立互联网全覆盖工程;其二,利用互联网,让农村居民充分参与市场价值链价值创造,提升大宗农产品的利润空间与农产品的附加值;其三,基于互联网,着力培养农民的技能水平,建立免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农民谋生方式的多元化。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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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货币基金 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金融 余额宝

一、背景介绍

“余额宝”推出至今已经过一年半时间,从最初的惊艳登场,到后来引起传统银行业恐慌并引发关于其营业模式合规性的讨论,直至现在传出准备更换合作的基金公司,其行为接连不断引发市场争议。“余额宝”虽然由阿里巴巴公司发起并同支付宝相关联,但其实质是天弘基金公司旗下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目的是通过余额宝产生收益留住以期弥补支付宝在支付平台资金时间成本方面的不足并扩大其平台上的客户资金量、增强资金黏性。本文试图在分析其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所造成的影响的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梳理出余额宝操作流程的不合规之处。

二、“余额宝”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一)多样化营销,弱化银行渠道优势

传统银行业的宣传手段主要有熟人介绍、理财产品等,手段较为单一。其吸储量巨大主要是由于其具有行业垄断地位,无更好的相关风险等级替代品所致,营销渠道狭窄、手段僵化。而“余额宝”借助互联网营销、手机支付端口等多种形式,使其边际成本较传统渠道更低,且影响面积更广,依托阿里集团在淘宝、支付宝等方面的营销模式、渠道,在青年人中的吸引力远大于传统银行业。

(二)碎片化理财,强化资金收益

“余额宝”主要瞄准的群体是资金量较小,使用期限不确定的群体。该群体由于使用期限不确定,无法通过定期存款实现较高收益,而受制于资金量,又不能通过理财产品实现增值,可谓是被传统银行忽略的部分。支付宝通过大量的碎片化理财使得这些资金集中至“余额宝”,从而利用总体较大的资金规模通过与银行进行协议存款谈判等方式、以大数据为交易提供保障,以实现单一客户无法取得的高额收益。

(三)关联支付宝,降低购物风险

在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中,银行只负责替客户保管资金,客户后续的交易行为与银行无关;“余额宝”通过与支付宝关联的方式,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有效地避免了网上交易可能产生的退换货、诚信等风险,保证了资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动,并为用户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增值服务。

三、“余额宝”在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合规性风险

(一)备付金不足与赎回风险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阿里旗下的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集聚了大量的资金,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即为了保障支付安全,银行不能动用客户账户中的备付金从事其他业务,更不能将其作为自有资金使用。不过阿里通过余额宝与支付宝的连通,将客户备付金转移到了基金账户,从而避开了法律监管。也正因此,为了建构两“宝”之间快速的资金通道以不影响用户体验,“余额宝”实行T+0清算,试图通过大数据来规避赎回风险。但目前的大数据管理只是利用支付宝用户的支付习惯进行测算,无法覆盖对应的货币市场遭遇重大突况时可能遭遇赎回风险,因此无法规避货币市场基金所共同面临的挤兑风险。

(二)风险提示与信息披露欠缺

如果上面的第一点还因为是货币基金的固有风险而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余额宝”在风险提示与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无疑放大了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其宣传和销售过程中需使客户(基金购买人)明确其是在购买基金产品;第二,基金销售机构需向购买人明确解释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鉴于客户购买“余额宝”产品时,支付宝网站的宣传是其很重要的渠道之一,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该宣传一窥“余额宝”在售卖过程中是否尽职做了足够的风险提示。

登陆支付宝官网可以看到,其宣传语例如“总体来看,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极小。”等可能致使消费者对该产品风险性做出错误评估,误认为不可能赔钱。虽然在其首页提到了“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但购买“余额宝”只需同意“余额宝服务协议”及“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即可。这两个协议只是表示支付宝公司对“余额宝”的风险收益不负责任以及天弘基金公司对因为网络等原因所致的资金到达账户延迟等是由不承担责任以外,并没有像投资者介绍购买其产品所可能面临的各种投资风险。配合上支付宝公司具有误导性的“只赚不赔”的宣传,很容易使投资者忽视了其中的市场风险,而这无疑放大了其在市场突况在遭遇挤兑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第12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而广泛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越来越繁荣,而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电子支付、网络证券等新型金融形式如何规范化也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网络金融为切入点,分析其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金融立法及执行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