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5:34: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官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女法官要不断学习,自我充电,积极进取,拥有一颗感悟的心
人的一切都是美好的,包括心灵、相貌、身材、气质。然而,最让女法官长久不衰的美好东西是她内在的为人、品德、学问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方式。因此,女法官的敬业、精业、勤业远比漂亮外表更容易让人产生由衷的爱戴和敬意。在法院这种易于职业疲劳的工作环境中,良好的学习心态、积极地更新观念、知识的更新换代显得尤其重要。
女法官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女人一般对政治并不敏感,但身处法院的女人们却必须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经济的腾飞需要优越的社会环境,政治的稳定需要得力的保驾护航者,这些都离不开法的作用,离不开法律实施者的努力。做为一名女法官,不仅要有一颗充满忧患意识的心,更要有一颗满怀服务意识的心——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这样才能在工作当中体会其乐融融,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价值。
女法官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这个“女子有才更要有德”的社会,女法官们首先要熟知基础法律。对《宪法》、《刑法》《民法》等实体法及三大诉讼法要熟悉,精读细研,运用自如。其次是要正确理解法律,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曲解法律,也不能根据个人的利益来理解法律。第三要认真、全面、完整地执行法律,不为人情所动,不为金钱所惑,不为世俗所扰,不为权势所屈。要时刻把老百姓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要勇于坚持原则,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意识,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女法官要善于培养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对外交往能力和缜密思维能力。没有谁一生下来,就会写、会说、会思。我们看电视时,可以跟学播音员的谈话气势;我们阅读时,可以养成用普通话默读的习惯;我们写文书时,可以勤于研读优秀的案例;我们与人交往时,可以随时随地吸取他人之长……。总之,学习的机会无时不在,无时不有,关键看你有没有养成一种爱学习的习惯,有没有培养一份愿学习的心情。
二、女法官要善待自己,完善自己,永葆青春,拥有一颗感恩的心
法官手擎利剑维护着社会正义,双肩承担守护社会的责任;然而稍有不甚,却又可能与法律背道而驰,剑伤自身。因此,面对巨大的工作压力,身性为主要支撑点的法院系统,女法官们要学会快乐地工作,健康地生活,幸福地活着。
作为一名优秀的女法官应始终保持一份洋溢的热情。学习并不一定需要你挑灯夜读,工作并不一定需要你夜以继日,生活并不一定需要你节衣缩食。始终保持一份上进心,保持一份健康心态,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在看电视和网络闲聊中,我们都有涉猎知识的机会。只有对文学、数学、地理、自然、生物、经济、历史、哲学等各学科培养良好的兴趣,不抱为学而学的目的,养成一种无需精通,却喜博览群书,能为杂家的良好阅读习惯,你才会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的前进轨迹不离不弃。
作为一名优秀的女法官应始终保持一份良好的生活情趣:面对胡搅蛮缠的当事人,面对同事们的职务晋升,面对其他行业的同学挥金如土,你是哀哀怨怨,还是含笑处之?性别的原因,让女人比男人更容易计较,更容易哀怨。而有别于一般女人的女法官们,首先要学会放弃,学会舍弃——哀怨那是因为计较太多,而一个人在计较的同时,也在失去许多。其次要学会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尊重自己。假如女法官们能每天坚持说一句感恩的话,每天坚持做一件让别人感激你的事,能坚持每天对着镜子微笑。我相信,你一定会是一位满载而归的收获者。第三要学会享受生活,享受工作,享受生命。因为生活是甜蜜的,没有任何过不了的坎,只有过不了坎的弱者;工作是愉快的,没有任何解不开的疙瘩,只有解不开疙瘩的愚者;生命是伟大的,没有任何卑微的徒劳价值,只有无意义的挥霍者。
作为一名优秀的女法官应始终保持一种良好的运动习惯。“女为悦已者容”,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运动使人年轻,而年轻是每一位女人梦寐以求的精神粮食;运动使人健康,而健康正是我们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因此,运动理应成为全天候投入工作的女法官们生活中必备的剂。在欢快的音乐声中,在轻松和谐的舞步中,在与家人优闲的爬山活动中,充分利用各种运动的场合,学会在运动中体验全身心的放松,学会在动动中调整心态的平缓,或许这是最节俭最舒畅的养生方式。
三、女法官要善于发挥自身优势,德才兼备,拥有一颗女人独特的慧敏之心
尽管我国是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但现实中男性为主导地位的时候还是居多,尤其是在法院这样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中。在与男同事合作办案中,我们确实能感受到他们的聪明、智慧、果断和力量,不愧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优越性。但同时我们感觉到女人从事法律工作也有其性别上的优势:在语言表达能力、说话清晰程度与语速控制上,女法官更能体现其特质;在对案件的直觉判断、与人接触交流上,女法官更能体现其温柔;在接待当事人时耐心解答、留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上,女法官更能体现其细腻;在用爱心去打动当事人、用真情去处理法律事务上,女法官更能体现其调解上的天赋。因此,时刻注重用女人特有的爱心、细心、和耐心去打动每一位当事人,去办好每一件案,理应成为每一位女法官的首选。只要我们发挥好,定能扬已之长,与男同事同步前进。在法院的审判与行政工作中,女法官们在心底里要有做好一片绿叶的好心态,但同时,又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争做一片比花儿更亮的的绿叶。
一、工作实绩
在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等职责外,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全国空前的成效,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年,昌邑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司法成本与效率试点法院”和“司法公开试点法院”。
年月日——日,我和立案庭马学彦庭长在最高院参加了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论证会和写作分工会,并被确定为八名作者之一。
以上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昌邑经验给予的充分肯定。
经过对其他地区多元调解先进法院的考察、比较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们的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理论和实效方面,仍然远远领先于国内其他法院。
2、持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首先,通过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使审判业务庭的案件难度增大,促使民商事法官的自然优化。今年年初以来,8名民商事法官陆续被其他机关和上级机关“遴选”,占一线审判法官的25%。但是,由于法院的结构优化和诉讼案件对职业化的要求,我院的法院专业水准没有降低,依然坚持“少数精英法官审判少数疑难案件”的法官职业化道路。在艰难困苦的司法环境背景下,民商事法官依然圆满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
我分管的民一庭,在和去年同期相比:收案件上升28.2%,人员减少(最少时仅有两名法官办案)的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上升9.8%,发改案件减少29.2%的喜人的工作成绩。
其次,继续坚持由主管院长、庭长列席的正规合议制度,案件庭前研讨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并加强裁判论理的公开审判制度。在制度基础上,营造职业法官平台。
特别是我院开展司法公开大讨论活动,为推进法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营造了良好氛围。
第三,继续发挥审判学会作用,《昌邑审判》会刊(双月刊)的发刊工作、法官论坛和不定期召开审判学会等学术活动。不仅解决了部分疑难案件和一些法律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及良好的风气。
第四,加强管理。首先是审判管理。今年深化了合议制度创新、实行庭前会议、审判学会研讨、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和加强裁判论理等“阳光审判”制度。
第二是队伍管理。一年来,干警无一人违法违纪。
第三是政务管理。在协调相关庭室业务配合及后勤保障的同时,严格要求分管庭室的政务管理工作。明令禁止分管庭室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3、自主优化创新审判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通过我院法院工作网站,进行宣传、建立沟通和工作的平台。
其次,以审判学会为主体,和北华大学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包括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派专业人员作专题讲座、共同申请科研项目等,实现法律资源优势互补。
第三,打造法律人共同体。首先,和北华大学联手,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邀讲座、共同研发科研课题和以审判学会为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其次,邀请上级法院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到院里参观交流,彼此加强沟通理解,特别是对多元调解改革中,司法资源重新配置和故意利益平衡的打破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获得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组织法院部分法官在审判工作之余进企业、军营、社区、乡镇村等,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法律和改革的宣传活动。
4,以人为本,建立服务设施
在立案大厅和多元调解大厅,我们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远程义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诉讼流程咨询窗口、多元调解咨询窗口、设立诉讼导引服务,并设触摸屏、诉前提示栏、报刊阅览、休息席等等服务项目。
5、自身建设
(1)被省高院评委吉林省专家法官。
(2)参与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的写作工作
二、问题和未来打算
首先,法官职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很多措施的落实还有部分仍然没有到位。原因是:一方面,有些措施本来在设计中就是先务虚后务实的;另一方面,新的法官理论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都很高,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经验的积累等方面,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诸如当庭宣判等制度不能马上全面落实到位。
其次,对多元调解的总结性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主要是总结经验的亲历性,导致搞总结的人必须了解改革、理解改革的精髓,而目前尚没有组织成立这样的写作团队。
再次,在对外衔接的很多方面,没有落实到位。一方面原因是个人精力有限、法院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我本人对务虚性的工作重视不够。
第四、司法公开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日常落实。
第五、司法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法律援助窗口的建设问题。
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狠抓落实,工作做到虚实结合。
首先对多元调解组织具体指导和调研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院内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后,把便民诉讼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审判工作向延伸审判服务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方面有所转移。
其次,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总结探讨应当抓紧进行。
再次,探索新的法官管理模式,如法官的集约化管理机制。阳光审判的落实,需要管理设施及机制的创新。集约化管理应当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的有益尝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上诉发改案件继xx年突降之后保持平稳态势,新的上访明显减少,迅速推进了法官职业化,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使xx人民法院工作品位得以明显提升,绝大部分相应的审判工作指标保持在地区前列,为社会稳定、和谐及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中政委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委等,对xx多元调解经验给予高度评价和肯定。特别是xx法院的“法院附设多元调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效果赢得了中外专家、实务界和司法届的广泛赞誉。
一、工作实绩。
在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等职责外,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全国空前的成效,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xx年,xx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司法成本与效率试点法院”和“司法公开试点法院”。
xx年8月18日——19日,我和立案庭马学彦庭长在最高院参加了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论证会和写作分工会,并被确定为八名作者之一。
以上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xx经验给予的充分肯定。
经过对其他地区多元调解先进法院的考察、比较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们的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理论和实效方面,仍然远远领先于国内其他法院。
2、持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首先,通过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使审判业务庭的案件难度增大,促使民商事法官的自然优化。今年年初以来,8名民商事法官陆续被其他机关和上级机关“遴选”,占一线审判法官的25%。但是,由于法院的结构优化和诉讼案件对职业化的要求,我院的法院专业水准没有降低,依然坚持“少数精英法官审判少数疑难案件”的法官职业化道路。在艰难困苦的司法环境背景下,民商事法官依然圆满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
其次,继续坚持由主管院长、庭长列席的正规合议制度,案件庭前研讨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并加强裁判论理的公开审判制度。在制度基础上,营造职业法官平台。
第三,继续发挥审判学会作用,《xx审判》会刊(双月刊)发刊、法官论坛和每周三下午召开审判学会等学术活动运行正常。不仅解决了部分疑难案件和一些法律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及良好的风气。
第四,加强管理。首先是审判管理。今年深化了合议制度创新、实行庭前会议、审判学会研讨、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和加强裁判论理等“阳光审判”制度。
第二是队伍管理。一年来,干警无一人违法违纪。
第三是政务管理。在协调相关庭室业务配合及后勤保障的同时,严格要求分管庭室的政务管理工作。明令禁止分管庭室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3、自主优化创新审判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通过我院法院工作网站,进行宣传、建立沟通和工作的平台。
其次,以审判学会为主体,和北华大学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包括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派专业人员作专题讲座、共同申请科研项目等,实现法律资源优势互补。
第三,打造法律人共同体。首先,和北华大学联手,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邀讲座、共同研发科研课题和以审判学会为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其次,邀请上级法院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到院里参观交流,彼此加强沟通理解,特别是对多元调解改革中,司法资源重新配置和故意利益平衡的打破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获得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组织法院部分法官在审判工作之余进企业、军营、社区、乡镇村等,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法律和改革的宣传活动。
4、以人为本,建立服务设施。
在立案大厅和多元调解大厅,我们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远程义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诉讼流程咨询窗口、多元调解咨询窗口、设立诉讼导引服务,并设触摸屏、诉前提示栏、报刊阅览、休息席等等服务项目。
5、自身建设。
被省高院评委吉林省专家法官。
参与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的写作工作。
二、问题和未来打算。
首先,法官职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很多措施的落实还有部分仍然没有到位。原因是:一方面,有些措施本来在设计中就是先务虚后务实的;另一方面,新的法官理论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都很高,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经验的积累等方面,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诸如当庭宣判等制度不能马上全面落实到位。
其次,对多元调解的总结性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主要是总结经验的亲历性,导致搞总结的人必须了解改革、理解改革的精髓,而目前尚没有组织成立这样的写作团队。
再次,在对外衔接的很多方面,没有落实到位。一方面原因是个人精力有限、法院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我本人对务虚性的工作重视不够。
第四、司法公开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日常落实。
第五、司法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法律援助窗口的建设问题。
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狠抓落实,工作做到虚实结合。
首先对多元调解组织具体指导和调研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院内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后,把便民诉讼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审判工作向延伸审判服务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方面有所转移。
其次,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总结探讨应当抓紧进行。
【关键词】公诉审查 法官预断 预审
公诉审查,又称庭前审查、预审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依照法定的的诉讼程序对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合法,是否将被人交付法庭审理的诉讼活动。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设置有公诉审查程序(或称庭前审查程序),其上承,下启审判,功能多种多样。如有美国学者从美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总结出预审的功能是:过滤、发现、未来的弹劾和证据的保全等等,我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过滤、分流、庭前准备、司法审查四种。虽说学界关于此程序的功能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本文认为其主要的功能有两个:一是过滤,防止检察官滥用权,使被告免受不当的和无理的审判。二是庭前准备,明晰案件争议,保障庭审迅速集中审理,一气呵成,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
一、外国公诉审查程序的现状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公诉审查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趋于成熟和完备,如英国的治安法官预审程序,美国的预审和大陪审团程序,法国的两级预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还有日本独特的状一本主义,虽说各国公诉审查程序在诉讼理念、程序设计、适用规则以及审查后的处理上有所不同,但过滤,防止检察官滥用权,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是其共同的价值追求。本文拟对美国、德国、法国三个国家的公诉审查程序进行简要的考察,以期对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改革有所裨益。
(一)美国的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程序
在美国联邦系统,有两种公诉审查程序: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该公诉审查程序有三大特点:第一,权利型审查。不论是预审还是大陪审团审查都是被指控者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防止检察官滥用权,保护重罪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指控。第二,分离性审查。在美国,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都是由审判法官以外的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查,很好地排除了法官预断。第三,实体性审查。两种程序中都要求控辩双方出庭,而且控方要提交证据,在预审中双方还可以进行交叉询问,这样做可以起到过滤诉讼,分流案件的作用,使得不必要进入庭审的案件尽早地得到处理。
(二)法国的两级预审程序
法国实行两级预审制度。所谓两级预审制度,是指重罪案件,必须经过预审法官和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的两次预审才能决定是否交付审判的制度。其中,预审法官所进行的预审是第一级预审,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所进行的预审是第二级预审。法国两级预审程序的特点:第一,独立审查模式。对于公诉的审查是由审判法庭以外的独立法庭进行审查,这样能够很好地防止法官预断。第二,限制适用模式。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上述所讲的两级预审程序对于重罪案件是强制适用的,对轻罪案件是选择适用的,而不适用于违警罪。第三,职权主义模式。两级预审都是由法官主导,并就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调查核实,职权色彩浓厚,其目的是为了在庭前过滤诉讼,明晰案件争议,为庭审做准备。
(三)德国的中间程序
1974年德国废除预审法官制度,并设置了中间程序,又称为开启程序,这是法院在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的一种预备性程序,它只适用于按照普通程序的案件,不适用于按照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德国的中间审查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独立性审查。即预审法官是由庭审法官兼任,没能很好地贯彻“排除预断”原则。第二,职权性。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补充侦查,甚至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搜集个别的证据。第三,非公开性与书面性。即法院对检察官移送的书和案件材料进行不公开的书面审理。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大致可以认为:美国的预审和大陪审团程序更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同时预审独立于庭审,能防止法官庭前形成心证。而法国和德国的预审,更注重其庭前准备功能,多采用书面审理,法官主导审查,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但法国的预审法官独立于庭审法官,能够较好地排除法官预断,而德国的公诉审查仍由庭审法官主持,容易使法官产生预断。
二、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历史沿革及法律评析
本节我们来研究一下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历史沿革,力图厘清其发展脉络,分析其利弊。
(一)1979年的公诉审查程序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审查程序的法条主要有两个: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第109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诉审查程序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实行“全案移送主义”,进行实质性审查。另一个是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合一。正因为如此,其存在以下的弊病和缺陷:第一,庭审法官作为预审法官提前介入案件,容易引起法官对案件的预断,法官失去中立性有损被告要求公正审判的合法权益;第二,实行实质性审查,易“先定后审”导致庭审虚置化,形式化。即法官在审前就能通过检察院移送的全部卷宗,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全面的了解,因为开庭审理的案件即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所以法官无需再过多关注庭上控辩双方的辩论与质证,判决早已在心中有眉目了,庭审沦为过场。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主要体现在法院的退侦权和调查取证权。法院拥有退侦权易造成法院和检察院的扯皮。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难免有对检察院发号施令之嫌。并且容易出现法检两家互相推诿,损害被告人要求得到迅速审理、早日脱离诉累的权益。
(二)1996年的公诉审查程序
由于1979年公诉审查存在较大弊病,所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第一,案卷移送由“全案移送主义”转变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第二,公诉审查的标准降低,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只要在形式上满足规定的相应材料,即应决定开庭审判。第三,法官审查从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其难以在庭前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第四,法官职权色彩淡化,做出处理决定单一化。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但是,“由于庭前审查范围有限,法院难以从初步审查中得出案件实体结论,而且为避免退案问题上的冲突,新法律废除旧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退侦权和庭前要求检察官撤诉权不复存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当事人主义,使庭审更能体现控辩对抗,将公诉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虽然在防止法官庭前预断方面做出了积极地努力,但仍有诸多问题:第一,由于预审和庭审法官合一,法官预断仍未完全排除。第二,由于实行程序审查,未能起到过滤,防止检察官滥诉的作用。第三,庭前准备不足,容易造成正式庭审迟缓,难以贯彻迅速集中审理的原则,浪费司法资源。
(三)2012年的公诉审查程序
1996年公诉审查程序运行了16年之后寿终正寝,原因在于它弊病丛生,难以发挥公诉审查的作用,所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审查进行了修改:第一,案件移送方式由“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改回“全案移送主义”。这一改变是能使法官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情况,很好地起到过滤案件的作用。第二,审查方式采用程序性审查,只要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即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立法考虑也是为了防止法官庭前预判,保证庭审公正。第三,审查的标准有所降低,即“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就可开庭审理。然而,与以往的法律修改一样,2012年的公诉审查也带有很大的折衷主义色彩,其中最大的问题便是:实行全案移送,但又实行程序性审查。其在逻辑上难以自洽,效果必然不佳。
我国公诉审查程序自1979年到2012年历经三次修订,真可谓是“命途多舛”“举步维艰”,但总体还是在不断进步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第一,独立的预审法官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这可以说是我国公诉审查程序中最大的弊病。第二,过滤,防止公诉权滥用的功能始终未能有效发挥。
三、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初步构想
通过以上对域外公诉审查程序的考察以及对我国公诉审程序的历史沿革的分析,本文认为对我国的公诉审程序的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主体:建立独立的预审法官
参照美国、法国的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制度,总结我国三次修法试图从审查方式上(即形式审还是实质审)来排除法官预断的经验教训,结合目前的法院机构设置来看,本文初步认为,应在现有立案庭的基础上设立预审法官。实践中,我国实行“立审分离”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立案和审判程序的分离为预审程序的设立提供了有利的程序空间。有人认为设置专门的预审法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二是以法国的预审法官为例,指出预审法官权力极大,极易损害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本文认为,在现有立案庭的基础之上可以对人员进行分流改变,基本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这主要是由法国预审法官的地位所决定的,在法国,预审法官不仅有公诉审查权,而且具有侦查监督指挥权,其中立性本身就受到质疑。但是,我国设立预审法官,其是独立的裁判主体,不牵涉侦查权,只作为中立主体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实质性审查
实行实质性全面审查的前提是独立的预审法官的建立。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和保障那么就很难排除法官预断,进而无法解决庭审形式化、虚置化的问题。在保证独立预审法官的条件下,本文认为我国的公诉审查必须实行实体性审查,但是并非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决不能以预审代替庭审。因此,一方面保证庭前审查迅速高效的进行,不能将所有的实体问题放到预审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对于系明显滥诉或不符合开庭审判之条件,应将其驳回。实体性审查主要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主要事实的争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
(三)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听证审查分离
我国三次公诉审程序修改均采用书面审查的模式,控辩双方不参与审查,这与我国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息息相关,然而书面审的做法有损全面认知案情,法官极易受检察官提交的材料的影响,基本上是“有诉必审”。本文认为,我们可参照美国的方式,结合我国实际,对于一般的简单案件实行书面审查,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实行听证审查。这样繁简分流,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集中力量审查复杂案件,过滤不当公诉,保障案件质量。具体而言:听证审查由预审法官主持,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辩护人参加,实行自由证明规则,传闻证据可以使用,必要时可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首先由检察官陈述和举证,然后由被告方答辩和举证,双方答辩原则上以一次为限,最后由法官作出裁决。
综合以上,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公诉审查制度,必须依赖两大保障:一是法官独立原则,没有法官独立,就不可能对公诉进行中立审查、实质性地排除不当诉讼。二是公诉审查地位的确立,就是可以将公诉审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或者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独立组成,使之能够真正充分的发挥功能,保障人员的权益、提高诉讼的效能、促进司法的公正。
参考文献:
[1]汪建成,杨雄.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
一、法官应当善思
思所以危则安,思所以乱则治,思所以亡则存。其虽阐释的是治国理政的方略。然则在各类纠纷频频呈现,各类矛盾碰头叠加的新情势下,人民法官如何才干饰演好公道公理守护者的人物,切实要深化考虑。
纵观发生在法院系统和法官身上的群体性事情和突发性事情,无一不是工作方法办法、工作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原因惹起的。不管大案小案,都要考究处理的方法办法。办法对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就降低了,办案的期限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请完成也就更快捷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看待老百姓的来访乞助,作为法官,就要公道地行使释明权,用老百姓的言语来分析司法术语和寄义,用亲和的言语与其交流,用诚实的立场倾听其陈说,杜绝“官腔”,莫打“诳语”,要把老百姓当人看、当亲人看,使他们可以享用到足够的尊敬、感触到应有的庄严,让来访者都带着怨气来、带着称心走。法官要用聪明处理案件,要用聪明释疑解惑,而不能靠法官的司法身份和位置来威吓当事人,逼迫当事人、逼迫老百姓。
全公法院系统学习榜样——宋鱼水法官,她之所以能做到“胜败皆服”,关键在于她擅长考虑,擅长用分歧的方法办法来处置分歧类型的案件、知足分歧脾性当事人的诉求。为化开一个老太太近乎终身的心结,她抛弃假期与家人的聚会,忍耐着家人的指摘,尽量知足老人掏心攀谈,用一个朋友的心境、一名法官的思想来倾听、去解答,到达心与心的沟通、情与情的互动,使让人避之不及的老人至死也置信法官是可托的。这恰是宋鱼水法官专心考虑、辩法析理得来的。
二、法官应当善为
道虽近不可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它通知我们,做任何事都不能急于求成,必需有准确的处置观念和优越的心思立场,注重的是进程,主要的是实践。
对法官而言,数百元的民间债权纠纷可以称为“大案”,由于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一分钱都是血汗钱,一辈子能够只打一次讼事,因而对他们个人来讲就是“大事”。作为法官,必需细心认真地处理,让老百姓亲自感触司法的公道和法官的公平。而有时上万万、上亿元的合同纠纷并不见得就称为大案,甚至可以说是“小案件”,由于它工作简略,关系清楚明了,不会出大问题。正因如此,对每名法官来说,“小”和“大”不是绝对的,是可以置换的。案大案小,法官都应亲历亲为,秉公处置,若因案“小”而忽视当事人则必定落空广大公众对法官、对司法信任之“大”;办“大”案假如没有正常的心思形态,趋炎附势,办关系案、金钱案,必将大众惹起对司法公平的合理疑心,是以立场之“小”而掉司法公信和法官品格之“大”。
省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法官,扎基本层十余年,审理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可以说她所在的地位、所办的案件都是和老百姓的亲身好处息息相通的,没有几多大案、要案,然则她能打破“法官难断家务事”的魔咒,将很多繁杂的民间纠纷处置到案结事了,关键在于她凡事必亲历亲为,用女人特有的细腻感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用司法人的思想和实践评判是与非,使当事人置信她办的案件是公平的,使老百姓真正品尝到人民法官品格的客观存在,然后坚持了人民法官的优越形象。
三、法官应当善民
国以民为天,法以人本。上善若水,厚德载物。人民法官的权利起原于人民,天经地义要用于人民。分开人民群众这一个广袤的土地,人民法官要具有什么样的品格也就毫无谈论的价值。
最高法院院长在第十三届亚太地域首法官大会上作《让司法切近公众让公众接近司法》专题演讲时指出,要“增强司法宣传,让公众调查司法;发扬司法民主,让公众参加司法;坚持司法为民,让公众享用司法服务;增强司法通明,让公众监督司法;增强民意沟通,让公众支持司法。”其对司法的人民性、司法服务对象、司法活动的目标表述,一直围绕“人民”这一主体,是对各级法官如何司法、为谁司法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的提醒教育和指导。
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覃发国,扎基本层数十年如一日,一直与本地老百姓浑然一体,不管是坐堂问案,照样巡回办案,他一直不曾抛弃民本情结,把老百姓鸡毛蒜皮的纷争都看成大事来办。不管冰天雪地,照样风雨交集,在老百姓需求的时分他总能实时呈现。由于他一直把老百姓当亲人,所以老百姓奉之如“爸爸妈妈”。经他处理的案件,无人喊冤。覃发公法官自觉坚持、持之以恒地践行司法为民的主旨,在审讯活动中一直围绕人民群众这其中心主体,鼓吹法治精神,明断司法纠纷,他用最朴实、最直观的方法把人民法官的形象植根于人民中心。这恰是我们需求的。
四、法官应当善德
法官是社会个别中具有非凡位置的非凡群体,所谓非凡不在位高权重,而在其职权、职能的不成替代性。法官是高本质的群体,法官具有的高本质,所在位置的非凡性,拥有权利的专注性,要求法官进行司法活动时,必需一直坚持中立,不偏不倚;还要坚持谨言慎为,不能给以气焰万丈、居高临下的视觉冲击。更不能恃才傲物、自高自大,搞法、钱买卖,搞权、利买卖,把审讯权的行使作为知足本人愿望、捞取益处的砝码,假如这样,他必将自断前途。
关键字:法院文化不足困难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
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
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
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
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
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 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
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关键词:法院文化;中西对比;研究价值;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50-03
一、法院文化的研究价值
法院工作在日常生活之中以实践为主要内容,法院工作可以总结为是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寻找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是法官在繁多的法律条文中找寻可适用法律的方式方法。在如此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法院活动中,我们应当寻找一种支配我们做事方法的理论依据,这种思想是指导法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理论标尺,是指引法院活动前进方向的指挥杆。这种理论依据就应该是我们在过往的法院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拥有传承性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院活动的意识形态总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院文化。
法律是“舶来品”。然而这种“物种”怎样在中国存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是我们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最该研究的根本问题。然而在政法传统和当今转型社会的影响下,中国恐怕必须以工具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至于自由、公正、和平等对法律价值的归纳是对彼岸理想法的形容以及不乐观的可以说是对现实法律强加的美名。作为治理工具的法律来说,这是有效美化其外在使人们产生信仰之情的有利方法。最现实和最有价值的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移植而来的法律面对我国本土习惯的对抗发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然而面对各种复杂问题的到来,基层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而演化出了多种式样的应变解决机制。多种解决问题的式样可能会逐渐模糊司法的本质但又概括地惯用司法之名。所以面对我国基层社会的熔炉,相应的具体司法工作应该具有体现其本质的坚定性,建设这种司法过程本质坚定性的理论基础需要法院文化予以支撑。
二、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
法院文化并非能够快速形成,我国首先提出了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法院文化发展之初跟随精神文明的建设的脚步逐步成为专门的使法院工作者引以为重的专门事业所经历的过程是漫长的。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转变是具有价值并具有进步意义的。法院文化在新时期的法院实践活动之中起到了毋庸置疑的重要作用。笔者将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从1996年到2001年:法院文化启蒙时期
从1996年起,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起司法审判改革活动,其中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要内容,转变法院事务活动的总体思路,建设良好有序的司法过程,强健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紧随其后的1997年,我党的十五大召开,强调加强与经济政治相协调的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得到明确,和发展的前一阶段则为我国推动文化建设过程。由此将法院审判改革活动和文化建设相联系则造就了我国法院文化启蒙思想的初始阶段,但当时还只有少数人的研究眼光放在了法院文化的研究上。至2000年,我国针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和文章层出不穷,其中大多以明确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形式及法院文化机构建设为主要内容。法院文化由此可以看作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这一阶段的法院文化建设,从一开始的不被关注到逐渐引起学界学者的重视,是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启蒙时期。
(二)从2002年到2004年:法院文化发展过渡时期
自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法官队伍的建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首次明确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目标。法官毋庸置疑是司法过程中的主要角色,也对推动法律前进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不仅仅是从专业上、技术上而言,我们应该看到起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法院文化的重要作用。在之后的法院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出现了层出不穷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官文化建设、审判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等方面。
在此期间,虽然我国各地出现各种法院文化的活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将此种活动明确为是法院文化建设,也没有普遍认可的明确的法院文化内涵的界定,此种局面可以被形容为是百家争鸣但无一正统的情况。所以此阶段被归结为是法院文化建设的过渡阶段。
(三)2005年至今: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的新时期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文章的形式对各地举行的法院建设活动予以肯定,这是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历史性的转折点。由此各地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加强了其建设动力。随着2005年9月第一次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都逐渐明朗起来。法院文化常会被人们加以意识上的、抽象的形容词。对法院文化的探讨容易陷入假大空的思维定式。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但是在这一时期的法院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以法院文化为指导,将行动付诸于各种实践当中,诸如对法律符号象征的研究、法院图书馆建设、法官队伍高素质要求等,旨在运用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法院文化的建设,由此完全打消我们的疑虑。
不仅法院内部重视法院文化的建设,学界学者也将研究目光放在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研究之上。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将法院文化建设再打一剂理论强心针,针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和文章层出不穷,学者大多以明确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形式及法院文化机构建设为主要内容。这使得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又更加地丰腴起来。
三、西方法院文化概览
西方法院在其工作的具体过程中也有政治因素的干扰,但其司法的被动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人民群众将司法过程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之一,是群众法律意识的体现。司法的被动地位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其与主动行政的主要区别之一。司法保有其被动地位,不仅能够很好地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而做出不公正判决。
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重视法官素质培养,突出法官神圣地位。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角色,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找法和造法的必要前提条件。①这使法官造法过程保有其流畅性、变通性和独创性。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国家在法官培训的问题上,侧重点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大多是律师,职业化程度高、法律知识丰富,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官在任职后的培训就主要侧重于提高司法技能。澳大利亚的多数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提高专业能力通过自发组织的各种委员会来完成。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大部分是来自法学院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行司法实践技能传授,就需要通过对年轻法官的培训实现。
在西方审判制度方面,西方当事人确定自己权利的地方便是法院,也就是判断当事人在纠纷或者矛盾中谁是正确的。对法院来说,审理和判决是它的重要活动,其他的功能或者作用则是辅的活动。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法律权利被证实,从而得到实现,当某个人生命其有选举权的时候,就是说明他的该项权利被侵犯,并且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恢复他的这项权利,一个正常拥有选举权的人不会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这项权利。当然,这项权利是否最终存在,也是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因此在西方,审判就是对权利的肯定或者否定。
四、西方法院文化对我国法院文化发展的借鉴价值
(一)有限责任政府思想指导司法活动
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的地域环境、习惯、宗教、政治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使之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受不同的传统法律文化影响,造就了中西方所重视的利益群体的单位有所不同。我国古代强调以家庭组成最基本的管理群体,由群体本位发展为当今的集体利益本位。在家庭这个管理组织之中,家长为管理者而家庭成员要服从家长的管理。由此我国的行政司法方面强调管理者的作用。与此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突出个人利益的保护,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这也就是其为何司法具有被动地位的原因之一。人们不需要司法主动的干预,而将司法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
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范围,突出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自治能力,这是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政府和公司一样,不可能负无限的责任。在此环境之下,那么司法的地位应该趋于被动。在经历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法治宣传工作之后,我们应将司法的触角收回,等待人民大众对法律的接受和运用。对法院来说,审理和判决是它的重要活动,其他的功能或者作用则是辅的活动。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法律权利被证实,从而得到实现,当某个人生命具有选举权的时候,就是说明他的该项权利被侵犯,并且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恢复他的这项权利,一个正常拥有选举权的人不会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这项权利。当然,这项权利是否最终存在,也是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因此在西方,审判就是对权利的肯定或者否定,司法权力即体现于此,并非要靠类似于行政权力的地方性扩张手段。
(二)西方法院文化指引法官队伍建设
在西方国家,法官具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角色,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找法和造法的必要前提条件。这体现了法官在立法过程中,推动法律前进的重要作用。西方许多法律法规的原型都是出自法官所执笔的判决建议书,因此法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官并非像西方法官那样有造法的权力,其地位也没有西方法官如此神圣。但是在处理基层法律事物时,法官以达到解决纠纷为最终目的,逐渐模糊了其增强法官专业性的意识。司法者不断追求和谐与平衡的境界。中国司法的平衡,是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比如社会风俗习惯、人情等),司法官作出适当性处理使之符合现实理性的需要。由此,灵活性的调解与严格规则裁判的结合是我国审判活动的特色。虽然基层法官的角色偏离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培养可以运用各种手段来落实司法判决的八面玲珑的法官绝非我国法治建设的本意。②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法律旨在纠纷的解决以维护社会秩序,那么法律完善和发展的突破口还是在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的各种案件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之中。如果要落实司法判决还要动用其他因素来促成,这就是我国法律为何如此孱弱的主要原因,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官应该强调其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原因所在。
要加强中国的法官职业化,目前中国的法学院相对理论和实践而言,往往更擅长理论性的知识而缺少后者。所以预备法官培训就弥补了这一缺点。预备法官培训是不少于一年的重视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事务的培训。中国的法官培训,采取的是中国特色的填压式培训,全部采用授课式,集体培训的同一期的法官都接受同一个老师或者相同内容的教育,培训后能学到什么、悟出什么全部是自己的事。而在西方培训采取的是集体讨论的方式,相互交流思想,发现更多的思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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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方法论;同质化
法官的非职业化是我国司法的痼疾之一。从司法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和探讨法官职业化的相关问题,对夯实我国法治进程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一 、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源流
作为一种制度,法律职业化始于13世纪的英国。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的训练方式。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1]法官作为一种独特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精确及严密而逐渐从职业体系中剥离出来。
职业化要求专门从事某类工作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方法、生活方式及思维模式。法官职业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2]首先,“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自恰、不矛盾的例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且是一种话语的实践,一种对参与者的训练。”[3]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及技术性,这必然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其次,“法官适用法律依靠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每个法官都带着自己的‘视界’,‘即对意义和真理的预期’,但‘每一种视界都对应于一种判断体系’”[4]。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仅仅是停留在分析案件事实,解释运用法律这些具体而实际的“形而下”的范畴之内,也常常会上升到法律是什么,司法功能、司法与立法相互作用的层面上来。司法活动过程也与法官所持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有着紧密的联系。正如另一位优秀的美国法官汉德所说的“对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的法官,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全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5]法哲学思想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一个有着法律文化氛围的独特职业,也使得法官有着睿智的眼光、敏锐的判断力和对法理的深刻洞察力。
二、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
方法论问题是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自身的反思与审视的结果。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提到“方法论的自治性是其所谓的‘法律秩序’之重要特征”。[6]基于独特的方法论基础上法官职业的职业化有着必然性及必要性。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逻辑推理
有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所谈到的“法律推理具有一种使其区别于其他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7]现代司法是以理性推理为特征的。即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按照法律形式主义的理想模式构建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巨大的三段论机器。只要一个具体案件事实满足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则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法官的角色似乎只是技术熟练的机械工人,只需其正确识别外部规则。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规则出发,无须触及那些具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判断如正义等问题。[8]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这种无限往复的逻辑推理过程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的,并逐渐外化为一种定向的思维习惯。
(二)经验总结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并没有给予经验一个准确的内涵和外延,但其并不是要向我们提供一个完整的、可供套用的规则,而是要使司法过程由逻辑推理转向社会政策考量,由机械适用法律教条转向灵活应对社会问题,由法律内部因素的“画地为牢”转向外部社会因素的“统筹兼顾”,由追求形式性的一般正义转向追求实质性个案正义。[9]
案件的多元化与个案具有的惟一性特征决定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与联系,这要求法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并加以验证。在裁判过程中,考虑的对象不仅是客观法律事实本身,而应将法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这项技能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长时间的积淀。可以这样说,每一份判决都是一个法官的职业经验与人生阅历在法律裁判过程中的呈现。
(三)利益衡量
波斯纳指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未必会导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个职业追求良好的行为和“产品”。法官裁判的过程绝非简单地针对个案的现实特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加以套用。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一个判决必须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的价值,达到最优化的利益效果。法官不仅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规则,还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及选择。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后,不急于翻查法律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10]法官的裁决过程即为对比案情以及各种裁判所会达成的社会效果,择取最优化的裁判。
(四)法律解释
社会行为的不可预测,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洞以及现时制定的法律并未能完全包涵将来出现的情况。如同艺术创作一样,法官的裁判也要紧随时代潮流,表现社会的新兴吁求,尤其是在既有法律规则已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应对其涵义做出“与时俱进的解释”。[11]这是司法活动保持其时代性的必然。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原本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释,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释和对法律的不足补充。基于自由裁量权的享有,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进行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但法律解释也绝非是为了冠冕堂皇地越轨而抹煞个案正义,而应秉承最大限度的体现立法本意,还原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
三、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
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对一个职业的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等多方的合理制度构建及安排。法官职业化不仅要对法官队伍本身进行深度改造,还包含了对法官职业所处环境的良好期许。从司法方法论的视角对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进行检讨和反思不无裨益。
(一)法官选任应有所区别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官选任标准仍然较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及其他简单条件,基本都被任命为法官,法官职务仍不失为一种“福利待遇”被平均分配。不同层次的法官职业化标准不明确。事实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要求,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应当各自偏重于某种素质,以适应不同层级法院所面对的案件和情况。
一名合格的法官当然应掌握独特的法律方法。如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难以想象的是,尚未养成独特方法论的人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将会产生的后果,更遑论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直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事实证明,非建立在合理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法官队伍,存在诸多问题,专业技能及职业操守中均是如此。忽视从方法论的角度去评价和衡量法官的基本素质,将很难精英化。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法官侧重于对个案细节的细研及大量、快捷的解决纠纷,所以对基础法院法官的选任应侧重于解决事实争议的能力和经验,要具备丰富的社会见解、清晰的洞察能力及高超的调判技巧,并适当关注其法学理论水平。基层法院案件量繁重,且处理同样数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对基础法院的法官员额应有所倾斜,以适应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需要。上级法院侧重于规则的制定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其法官的选任应侧重于理论功底深厚、学术才能突出,善于从不同的案件事实中发掘清晰而准确的法学理念,并能够上升为一般性规则。
(二)同质化程度的提升
郑成良先生认为,法官职业化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能够使法官职业群体形成一种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同质化职业共同思维方式,从而通过同质化的司法决策使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形成确信。司法裁决不同于学术争议,学术争议允许百花齐放,而司法裁决必须保持统一性及权威性。法官同质化程度的提升,才能相对保证基于相同的方法论要求及法律知识,运用同一的标准对法律问题做出相同或相近的裁决。法官职业化不是一个独立的自循环,而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相关问题,如律师职业的规范等。借鉴欧美的成熟经验,初期为律师与法官设立同一的门槛,即系统的法学教育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与律师基于相同的教育背景而形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执业方法,进而对同一法律问题而得出相同或相近似的理解。以此为基础,在成功律师中选任部分法官。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尊重,其本质就是对法律职业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
(三)继续教育的完善
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决定了法官应是一个理性的、独立的居中裁判者,法官具有天生的保守性。[12]法官职业化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职业性的封闭和保守。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变化日新月异,与保守的法官职业存在紧张关系。保守的法官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方法论能够不断的发展更新,法官的继续教育问题必须完善。
特别是对现任的、缺乏系统的法学教育的的法官,应集中组织、强化学习。他们通常有多年的办案经验,有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继续教育,深化其法学理论功底,强化现代法律意识。对所有的在任法官,应分批、分流的“回炉”,通过继续教育,实现知识更新和理论提高。尤其应针对社会出现的新案例、新法律应重点加强、及时学习。
法官职业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方法论是对其进行反思和检讨的重要视角。法官职业化建设并非一人一力一时能够完成。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对法官职业的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职务特权、组织构造等进行制度构建及安排,这不仅是法官职业内部一个渐进调整过程,也是法官职业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的过程。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法官职业化的真正实现必将开启新幕。
一、工作实绩
在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等职责外,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全国空前的成效,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2011年,昌邑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欧盟-联合国开发署司法成本与效率试点法院”和“司法公开试点法院”。
2011年8月18日——19日,我和立案庭马学彦庭长在最高院参加了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论证会和写作分工会,并被确定为八名作者之一。
以上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昌邑经验给予的充分肯定。
经过对其他地区多元调解先进法院的考察、比较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们的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理论和实效方面,仍然远远领先于国内其他法院。
2、持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首先,通过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使审判业务庭的案件难度增大,促使民商事法官的自然优化。今年年初以来,8名民商事法官陆续被其他机关和上级机关“遴选”,占一线审判法官的25%。但是,由于法院的结构优化和诉讼案件对职业化的要求,我院的法院专业水准没有降低,依然坚持“少数精英法官审判少数疑难案件”的法官职业化道路。在艰难困苦的司法环境背景下,民商事法官依然圆满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
我分管的民一庭,在和去年同期相比:收案件上升28.2%,人员减少(最少时仅有两名法官办案)的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上升9.8%,发改案件减少29.2%的喜人的工作成绩。
其次,继续坚持由主管院长、庭长列席的正规合议制度,案件庭前研讨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判后答疑制度,并加强裁判论理的公开审判制度。在制度基础上,营造职业法官平台。
特别是我院开展司法公开大讨论活动,为推进法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营造了良好氛围。
第三,继续发挥审判学会作用,《昌邑审判》会刊(双月刊)的发刊工作、法官论坛和不定期召开审判学会等学术活动。不仅解决了部分疑难案件和一些法律前沿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及良好的风气。
第四,加强管理。首先是审判管理。今年深化了合议制度创新、实行庭前会议、审判学会研讨、当庭宣判、判后答疑和加强裁判论理等“阳光审判”制度。
第二是队伍管理。一年来,干警无一人违法违纪。
第三是政务管理。在协调相关庭室业务配合及后勤保障的同时,严格要求分管庭室的政务管理工作。明令禁止分管庭室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3、自主优化创新审判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通过我院法院工作网站,进行宣传、建立沟通和工作的平台。
其次,以审判学会为主体,和北华大学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包括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派专业人员作专题讲座、共同申请科研项目等,实现法律资源优势互补。
第三,打造法律人共同体。首先,和北华大学联手,建立学生实习基地、互邀讲座、共同研发科研课题和以审判学会为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其次,邀请上级法院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到院里参观交流,彼此加强沟通理解,特别是对多元调解改革中,司法资源重新配置和故意利益平衡的打破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获得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组织法院部分法官在审判工作之余进企业、军营、社区、乡镇村等,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法律和改革的宣传活动。
4,以人为本,建立服务设施
在立案大厅和多元调解大厅,我们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远程义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诉讼流程咨询窗口、多元调解咨询窗口、设立诉讼导引服务,并设触摸屏、诉前提示栏、报刊阅览、休息席等等服务项目。
5、自身建设
(1)被省高院评委吉林省专家法官。
(2)参与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的写作工作
二、问题和未来打算
首先,法官职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很多措施的落实还有部分仍然没有到位。原因是:一方面,有些措施本来在设计中就是先务虚后务实的;另一方面,新的法官理论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都很高,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经验的积累等方面,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诸如当庭宣判等制度不能马上全面落实到位。
其次,对多元调解的性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化。主要是经验的亲历性,导致搞总结的人必须了解改革、理解改革的精髓,而目前尚没有组织成立这样的写作团队。
再次,在对外衔接的很多方面,没有落实到位。一方面原因是个人精力有限、法院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是我本人对务虚性的工作重视不够。
第四、司法公开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日常落实。
第五、司法服务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法律援助窗口的建设问题。
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狠抓落实,工作做到虚实结合。
首先对多元调解组织具体指导和调研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在院内民事审判工作走上正轨后,把便民诉讼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审判工作向延伸审判服务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方面有所转移。
其次,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总结探讨应当抓紧进行。
再次,探索新的法官管理模式,如法官的集约化管理机制。阳光审判的落实,需要管理设施及机制的创新。集约化管理应当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的有益尝试。
通过近两个月的实习,我获得了实际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四年来本科阶段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案件事实,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全程参与了案件自立案至审理终结的过程,并对部分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也独立完成了几份判决书和调解书。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民事第一审审判程序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习结束,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也感觉自己逐渐成熟起来了,开始真正的像个法律人那样去思考实际问题。
一般像我所在的法庭之类的派出人民法庭,处理的都是一些农民的、农村的芝麻小事,它们的受案范围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和经济案件,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应的管辖原则,应归派出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为离婚案件、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简单的经济合同案件等。以下是我实习的主要内容和深切体会:
一、案件自立案到结案的过程
(一)立案资料审查
由于大多数农民都不懂法,而且我所在的小镇上根本就没有可以进行法律咨询的法律服务机构,仅有的乡镇司法所也鲜有农民知道。因此在打官司前,许多农民都会到法庭咨询有关法律事宜,法官只会告诉他们基本的步骤,应该先写诉讼状,然后来立案,立案受理后,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排期,将在十天之内通知何时开庭等等一些基本的程序。而其他的法官就不会告知了,因为毕竟法院并不是提高咨询的法律服务机构,而是一个维护公正和正义的审判机构。
因为以前就是在洪山法院立案庭实习的,所以对整个立案程序还是比较熟悉的,原来立案就是当事人交状和证据材料,收下以后排期开庭就可以了。可是在这里来立案的当事人大多是根本不懂法律的农民,所以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合乎立案条件就很重要,否则将会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增加司法成本。
(二)协助办案工作
对法官的办案工作进行协助,主要就是帮助书记员打印文稿、通知当事人领取各类诉讼文书或给当事人送达文书等。这要求我必须一丝不苟,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培养了我较强的应变能力和认真对待每个工作细节的态度。
(三)作庭审记录
由于法庭的人手不足,才使我有机会承担书记员的职责,做了几个案件的庭审记录之后。使我的概括能力和取舍判断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一方面要概括当事人和审判员的当庭对话,另一方面还要跟上法官的思路去思考,做出自己的判定,着实体验到了做一个书记员的不容易。
(四)文书写作
为了学到更多的知识,我常常主动向一些法官询问是否能够帮上忙,所以也得到一些机会来写法律文书。学写各式各样的法律文书让我从形式上到实体上学习到了写作法律文书的各个细节,同时也让我更深切地了解到庭审笔录的重要性。
(五)案卷整理
审结归档的案件,主要是给案卷依目录的顺序排好顺序,打好页码,打好封皮,然后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填好档案盒。说起来很简单,但是做起来,就是一些繁琐而重复的工作。而且好像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边整理边看,我发现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
除此之外,我还常常主动向各个法官请教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与法官探讨在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倾听法官对此的深刻见解,使我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和认识。
二、关于派出人民法庭审判过程的思考
(一)派出人民法庭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派出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就我所看到的,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法官适用的一般都是简易程序,即仅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就可以开庭审理案件了。通过向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官了解及我旁听过程中的观察,我认为,派出人民法庭经常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因为法庭没有足够的人手。
(二)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过程
1.双方当事人来齐之后,先是我们入座,然后在法官的指点下,原被告双方也依次入座了,没有起立。
2.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简单通俗地说了两点法庭纪律。一这是说理讲法的地方,要讲理,不准骂人;二发言要听法官的吩咐。
3.法官核对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之后,对合议庭成员进行了介绍。
4.法庭调查期间,双方都是信口说来,东拉一句,西扯一句。就我所看到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请律师,也没有带任何书面性的东西。请证人作证的时候,法官也是很通俗地说,将你所知道的事实一五一十地说出来,如果说假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5.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你一句,我一句,像吵架似的,但法官并没有制止,而是过了四五分钟才制止。法官后来告诉我,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骂发现问题,这也是派出人民法庭法官一种独特的审判技巧和经验。
6.总结陈述阶段,法官一再要求,不要说前面已经重复说过的话,但双方当事人还是不自觉地重复了前面许多已经说过的话,并且说了许多鸡毛蒜皮的家庭生活琐事。
最后,法官问双方愿意调解吗,然后又说了法庭调解的好处,法官常会分别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细细阐述这种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接受这种调解方案。在当地,调解是上级法院下达的任务,调解案件必须占到所立案件的70%以上,对于这种硬性的任务,使原本应该判决的案件为了争取当事人的同意调解,法官往往要动许多口舌,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大打折扣。
(三)问题思考
1.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
在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庭审判中基本没有律师参与,且大多当事人对法律及法庭诉讼活动一窍不通。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首先不得不充当一个法律解释者的角色,其次,法官还必须得补充一些当事人遗忘的但对审结案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诉求。
2.法庭审判方式
首先,法庭审判中法官不会按部就班一步一步地严格依法定程序走下去,因为意外因素太多,为保障顺利解决纠纷,及时结案,法官不得不随时调整庭审策略。且在宣读状和答辩状阶段的“纠问式审理”也是法官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在这样的普通程序中,合议庭往往成了摆设,加之在审判程序上有意或无奈的简化,这是派出人民法庭审判过程存在的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四)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使他们知法、懂法,进而学会用法。
其次,对于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中的基层即人民法庭来说,对其司法特性不应要求过高。人民法庭在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时候,除了当事人正式的诉讼请求,还要分析当事人潜在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些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类型,需要发挥法官熟悉的农民思维、行为模式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做出让当事人满意的审理。
三、自身的体会
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两个月的实习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关于做人,做事,做学问。
(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
在学校时经常会为了自己还算不错的成绩而沾沾自喜,到了真正的实践部门,参与真实的法律实务工作时才知道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即使是已经学过的条文内容,也不能灵活运用于实际操作之中。实习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的工作之路做准备。
(二)先做人,后做事
从之前单纯的处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到现在要把握与同事及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我感到自己真正的开始成熟地去待人接物了,尤其是更加懂得了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的重要性。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无论将来走上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我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摘要:信息社会是21世纪人类进步的标志,法院全力建设成适应信息时代的“数字法院”,将以最佳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法院“公正与效率”提供有力保障和服务。又利用这一资源开展素质培养和教育,为国家司法保障和服务与世界发展同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发挥信息化服务社会法制建设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法院信息;网络;科技;创新
人类进入21世纪,在全球知识化进程中,人们充分利用信息产业重新构建了工作及生活布局,特别是信息化对法律工作及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如何抓住信息化、网络化对司法工作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助推力有利时机,是我们各级法院首要工作任务。需要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效率,逐步实现各级法院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全方位实现审判工作全程数字化,从而树立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本文就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与法官素质教育谈几点看法,展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明天。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法官创建学习的新模式
如何利用先进的、新型的信息化网络系统来促进法院工作,促进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使民众有机会自由地与法院进行信息交流和对话沟通,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民主法制环境。这一切需要我们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信息化建设摆在首位,齐心协力把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把法院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向新台阶。
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功能,结合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为,开展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研讨会、辩论会等方式以开拓法官视野,提高法官认知社会、解决纠纷的能力。必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方式,使基层法官的再学习课程资源的广度和深度上受信息化等载体的影响,在树立终身学习全过程中提倡“开放共享、全球受益”的教育新理念,结合自身优势孕育出新的学习模式,提高了高等教育受知面,为法官职业生涯铺平了道路。同时,课程国际化也是高等教育国际化中基本的重要举措。所以,对国际开放教学资源情况的了解与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快地了解国际教育发展情况,引进新的教育思想,与世界同步。不断的为中国高等教育资源建设增加活力,更有效地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可见,法官接受高等教育可以在身边,只要在办公室敲击一下鼠标,就能听到一流的法学教授讲课,清华、北大、南开等法学教育资源就在眼前,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开拓了法官创新意识。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远程庭审、远程调解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理性化,以形成正确的职业教育方式。远程教育对于我们的法官再教育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形成新的培训机制,促进偏远地区和内地区域在受教育平等。在重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院校和不同学科之间基础和资源存在差异中,要鼓励打破校际各自为战的书面,整合各种资源形成高校社会资本群体性。以伊春为例,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这一平台,从而使中国的法律教育大众化在伊春法官培训中更加辉煌发展。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法官教育载体的有机结合
在信息日新月异的今天,法院整体工作通过虚拟管理软件中心连接业务管理、信息、办公自动化三大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存储、管理、挖掘并统一数据结构,整合成各网络、各系统公用数据库,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建设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法院信息资源库的建立,为广大干警从传统办公状态进入网络化办公,信息化办公平台,将各类文件、法规、信息情况均放在资料库中,通过网上办公、批示、阅读、案件分析,从而在无纸办公和办案中真正实现现代化。尤其在加强基层法官素质教育,除了加快培训基地、设备、教材等载体建设外,还要广泛利用网络、大众传媒等手段提升教育效能,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培训体系,吸收、消化、扩展教育培训成果。时刻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努力推进案件流程管理网络化,庭审活动数字化,案卷公文电子化,数据传输高速化,形成法学教育是多种法学教育模式的结合,法学教育体系框架内人才培养取向多元化。充分利用信息化为新时期法官学历再提升和知识再积累提供了必要学习环境,提供充实技术力量,抓好应用培训,完善应用软件,提高智能程度,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帮助法官认识社会,提高工作的预见性,积极利用教育载体开拓创新司法体系,创建学习型审判机关,优化教育培训机制和环境,拓展法官知识面,提高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法院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是法官孕育知识的源泉
法院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是改进我国传统审判的突破口,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是各系统法院必备条件,只有通过信息化技术对法院工作整体整合,才能促进法院工作透明度,为实施“数字法院”实现质的飞跃。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认识,时刻把法院工作立足点转移到科技进步上来,从而强化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要把其工作摆在重中之重,同时又要高度重视信息队伍建设,要关心支持他们工作,特别着眼对技术力量的培养,对信息项目保证资金到位,协调好各方认识,理性推动信息化建设,从中看到法院工作发展的优势和前途。法院信息化建设离不开人才的服务与支撑作用,针对各级法院专业人员大多数是法律专业的专职人员,缺少复合型人才,所以,各级法院要抓紧培养具有先进管理理念能力,实现技术和法律专业最佳复合型人才,引导鼓励专业人才和法律人才联手开发法院网络工作,形成互利、互惠、互动的新的工作格局。特别是法官再教育通过信息网络操作技术,激发大家学习应用兴趣,做好信息网络在法官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因此,加快伊春两级法院信息化建设与法官教育质量发展至关重要,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伊春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官的受教育面要通过各种形式传授知识,让受教育者的身体、心理、智力、技能等方面得以全面发展,成为具有审判能力和文化素养的好法官,随着网络教育的发展,改变传统的法官再学习模式,充分利用网络教育不受时空限制,最大限度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特点,完成伊春两级法官再学习全过程,所以大力推进法官信息化建设将有利于拉近伊春两级法官与全国法院法官教育质量的距离。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归纳分析;演绎推理
一 法律推理的概念
1.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从我们正常的理解中可以看出法律推理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个法律的思维过程,就是以法律和事实为基本的推理依据,运用正确的方法和规则,为案件中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逻辑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的类型。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种,即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以这两种方法为标准,法律推理可以相应地划分为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辩证推理两大类。
二 法律推理过程中要遵循的原则
第一:融贯性与连贯性原则,这个原则的出现主要由推理前提和理由的一致性和推理与论证的必然性的相互关系决定的。
第二:经验证实与实在法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指法律的推理得出的论证和裁决必须遵从论证和裁决的准则,就是经验证实和实在法证成原则。
三 法律推理的功能
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关于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具体功能总结下来大致分为以下的三个方面,下面进行一一的阐述。
1.法律推理主要是指从已知的事实中推断出未知的事实。在我们具体的司法审案过程中,很多时候我们不可能知道所有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我们只能通过已有的一半事实去推断另外的一半事实。
2.法律推理是指从上位规则推断出相应的下位规则。从我国的人大立法到行政法规,从某一个法律的规定到具体的相应实施细则,很明显都是从上位规则到下位规则的一个推断的过程。
3.法律推理是把法律规定和对个案事实的认定相结合得出的裁判结果的一个思维逻辑推断。
综上所述,法律推理的最终目的就是围绕着一个合法性论证去进行推理和判断的,所以说,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当法官遇到事实情况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一般会依据法律和相关的已知事实进行判断和推理,从而得出合法性的结论。
四 法律推理的适用
1.把实际案件和法律知识进行适当的比较之后再使用规则。在事实情况不明需要认证的情况下,案件的描述在更多的时候视为更好地结合法律知识进行适当的逻辑推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具体的法律推理之前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知识进行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的推理,从而更好地为案件的判决作出合法的审判。
2.法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经验对于合理的法律推理很重要。因此在法官的具体工作当中,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其次不断地总结和提升自己的法律职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更合理更科学地进行案件的法律推理作出基本的保障。同时要求我国的立法立足于法官之上,使得法官有更好的法律依据,同时,进行法律推理的系统性判断,使得法律工作者能够统一形成科学的思维模式。
3.进行制度上的改革推进法律逻辑推理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制度上的改革对于推动法律逻辑的具体适用有着重要的作用,就拿我们当前的司法审理案件的实践来说,首先,制度上的改革可以为法律推理的适用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从而促进法律推理的扩展和适用。其次,可以建立包括法律推理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技能的培训制度,从而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推理能力的提升起到一个基础性的教育。第三,可以把案件的参考作为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为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提供更好的参考,从而为法律逻辑的适用找到一个更好的途径。
五 法律推理在司法活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1.法律推理在司法活动具体运用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可以明显的看出,法律推理缺乏原则性的要求,虽然在具体的法律推理中运用的形式很多,但是具体的法律推理并不够规范,同时,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很难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来进行合法的法律推理。
2.法律推理在司法活动的适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首先我们从立法上去看,在我国的立法中法律的规定缺乏一个统一性,法律中充满了例外的所谓的但书的规定,又加上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案件发生的多样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使得法律显现的很不完善。同时出现法条与事实和判决结论相互脱节与抵牾的现象,也就是说法条、事实、结论是三张皮,各不相关。这就根本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甚至缺乏起码的逻辑强制力。这一现实来了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即“实践上的缺陷和理论上的缺陷”。其次、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比较于西方国家的法官来说,我国的法官缺乏一个适用法律推理的习惯,更重要的是没有这样的一个传统和背景,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不少法律研究者指出,“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大多内容过于简单,尤其是推理部分往往下笔太少,对判决中引证的法律条文也未作阐释,有时令人不知其所以然”。
3.针对法律推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1)改革司法审判制度,把判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西方国家的判例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相比较于我们来说,西方法官审案过程中对法律推理的适用更是多于我国的法官,所以说增加判例,更好地引导法官去参考之前的判例进行法律推理审案是科学合理的。
(2)调整司法技能培训的内容,加强对法律推理的培训。对于司法技能的培训,首先从在校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入手,从源头上进行调整和培养,这样的话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这些未来的司法从业者的工作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其次,对在职的法律工作者来说,尤其是法官,我们要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推理技能的培训,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两方面素质: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缺乏其中的一个方面,都不能真正满足法官职业的要求。
(3)增强对法官法律推理的激励制度,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适当的扩大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从而使得法官能够更好地进行法律推理,同时加强对法官法律推理的监督和规制,督促法官谨慎使用法律推理权利,防止法律推理的权利的滥用。
参考文献
[1] 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
[3] 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下)”,《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