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9:56: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营业执照延期申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
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1、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和结存发票,发票专用章;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因此,请您携带以上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根据您描述的注册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申请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吗?若是的话: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证2份,非联合办证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八)《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作用用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主体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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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流程
2.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流程
3.如何注销个体工商户
进口商取得进口配额后,填写《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
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非外贸单位(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4.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进口商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时,应在有效期内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进行申请。申请表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申领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及*年度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
围绕服务发展武汉、服务和谐武汉、服务诚信武汉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为切入点,改革企业监管方式和方法,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形成既便民高效,又有利于监管职能到位的,更具实效的年检综合监管机制。
(一)推行分类检查制度。在年检工作中应充分体现守法受益,违法受制的原则,做到既全面履行职责,又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变传统拉网式的普遍检查方式,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要登记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核查,试行重点企业(行业)审查制、免检企业申报制和一般企业备案回查制;
(二)规范年检作业要求。按照简化工作环节,注重实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科学一致的年检操作规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对信用良好企业的年检事项可适当简化,年检周期可适当延长为隔年或更长时间;原则上凡在规定期内,主动申报,符合年检基本要求的,先予以通过,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转移到事后监管;
(三)形成年检综合监管机制。将定期的年度检查制度与日常经济户口监管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作为年检审查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延伸年检职能,建立年检后续检查制度,对年检中企业申报的问题或年检后续抽查发现的问题,由属地工商所针对性的介入,凡查实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年检信息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企业的作用。
(四)打造网上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以电子政务为标志的现代新型监管模式。大力推广电子政务应用,鼓励引导企业网上办理年检;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属地年检”,切实提高基层工商所的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开展与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管信息互动,逐步做到年检等各项内容的“在线互动式”办理;不断提高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服务水平,使企业能够在更广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获得更为个性化的服务。
二、关于年检工作的审查方式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要求,我市企业年检工作试行重点企业(行业)审查制、一般企业备案回查制和免检企业申报制三种方式。
(一)重点企业(行业)审查制。适用对象为:
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
2、正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企业;
3、近二个年度内,因违法情节严重曾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企业;
4、经营范围涉及对人民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有重要影响,必须具备前置许可证的企业,以及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列入专项整治的重(热)点行业的企业。
市工商局应在每年年检工作要求中,明确重点企业(行业)的审查意见;
(二)免检企业申报制。适用对象为被市工商局批准具备年检免检资格的企业。市工商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免检企业名单;
(三)一般企业备案回查制。适用对象为上述范围之外的其它企业。
三、关于企业年检时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重点企业年检时须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本项1、2、3、4、8条所列的材料;
10.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项1、2、3、4、8条所列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加盖隶属机构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免检企业须提供上述1、2、3、4条所列材料。
(三)一般企业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上述1、2、3、4、5、7、8条所列材料,是公司企业则须提供1、2、3、4、5、7、8条所列材料。
四、关于年检审查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对重点审查企业(行业)提供的年检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是:
1、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2、符合要求的,发给《年检收件通知书》(见附件2),待进行实质审核后,由审核人员批准,年检受理人员在其营业执照的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3、在审查中发现企业有前置许可的,要检查许可证原件,并查看其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4、对因前置许可暂时无法达到年检条件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让其自行纠正,直至符合年检条件年检人员才填写《年检收件通知书》;
5、对不符合要求又无法的责令整改的年检人员可以当场驳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提供材料不够齐全、完整的,年检人员填写《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直至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完全符合要求,再行年检;
6、在检查中发现属于违(规)法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且尚未结案企业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案件办理部门和下达责令整改部门提出意见,综合企业提供年检资料的齐全、内容完整情况,由年检审核人员在《年检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年检人员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7、在检查中发现因重大事项变更被司法部门或企业内部股东要求锁机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情况,由年检审核人员综合该企业的锁机原因,在《年检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年检人员按照签署的意见办理年检的手续;
8、对预警企业实施年检重点检查:对查无下落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由工商所处理后年检;对经营项目期限到期的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营业执照有效期到期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相应的手续;对注册资本未如期到位的预警企业:一是分期到位未到的企业要求其资金到位或办理有关手续后年检,二是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企业应先接受处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年检。
(二)对一般企业提供的年检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是:
1、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2、符合要求的,当场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3、有前置许可的,经核对原件无误后,当场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4、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企业主动申报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且经核实的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要求企业自行纠正。企业整改完成后,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5、对提交年检材料不全、内容不完整或其它原因企业要作补充说明的,发《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补正材料。符合要求后,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三)对免检企业提供的年检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是:
1、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2、符合要求的,当场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免检印章,发还营业执照;
3、对企业材料不全、内容不完整的,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发给《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企业提供材料完全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受理人员可当场驳回,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六、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的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七、关于*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求。
(一)年检的时间、对象和途径
1、年检时间。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年度企业年度检验时间应为*年3月1日至*年6月30期间进行。
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年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即为*年7月30日)。
2、年检对象:凡于*年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武汉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本年度参加年检。
3、年检的途径。*年度武汉市的企业年检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现场办理途径。即: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书式的《年检报告书》,提供相关资料,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检;二是网上办理途径,网上年检的企业按照《武汉市工商局网上年检办理工作流程》,在互联网上申报办理年检。
4、市局于*年2月28日前统一在武汉媒体(武汉红盾信息网上)上《企业年检公告》;
5、市局将于*年2月28日前在武汉红盾信息网上刊登《企业年检须知》、《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提供年检相关资料的样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给应参加年检的企业发放《年检告知书》《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
(二)年检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的年检工作一是改变去年集中年检和滚动年检相结合的方式,所有参检企业必须依法按时集中年检;二是市局近期下放了一批企业,因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分局要加强对企业年检工作的领导与投入,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做到严格把关,责任到人,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提高参检意识。按时参加年检是每个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市局将在市级主要报刊和红盾信息网上刊登年检公告,加大宣传力度。各分局也要通过当地媒体作广泛宣传,让更多信誉良好的企业积极申报年检,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3、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金融、保险、企业集团、医药连锁公司等年检户数在10户以上大型知名企业可以实行“预约年检”的方式年检,缓解窗口年检压力,保证年检工作的速度和质量。
4、确保质量,把握审点。对重点检查企业(行业),各分局应在年检中认真把关,严格审查,确保年检质量。*年度重点对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中介机构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近期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食药监文(*)65号文《关于注销21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其前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年检结束后,为确保监管到位,保证年检的质量和效果,市局将抽查部分适用一般备案方式年检的企业。对年检中存在申报不实、虚假承诺的企业,除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外,还可将申报不实的失信企业相关人员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年检中企业主动申报的问题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辖区工商所介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办理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5、重视年检监管信息的采集。年检工作中,要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基本信息记录操作规范》,认真采集有关年检数据,完善信用监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年检年度、年检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亏损额等必填信息项。。
6、在年检中遇到变更、迁出、补检等问题的,依照先办理变更后年检、先办理迁出后办理年检、先补检后年检的原则施行。
7、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今年企业年检提交主要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下列情形企业须提交审计报告:(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3)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的公司;(4)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6);公司设立第一个会计年度的;(7)、经济户口中查无下落或注册资本有投诉的公司。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8、为了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摸清全市企业商标底数,有注册商标企业今年年检须提交《武汉市企业商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9、年检报告书可由企业到工商部门直接领取,也可以在网上下载,但规格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企业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一份由企业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退还企业留存。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
1.“销售许可证”;
2.权属证件;
3.物业的具体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
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
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
3.经纪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_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的;
3.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_____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个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今天查字典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20xx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人:_____职务: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机构: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 。
第二条:乙方所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为,现房、普通住宅、建筑 面积 平方米。室内所有装璜不变,为乙方所有。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万元整,RMB 元。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 币 万元整。在 日内办理过户,房屋过户后,购房余款 万元整一次性付完。
第五条:甲方于乙方将房款全部付清后 日后将交易的房产 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税费分担:甲方承担 税,其余税费均由乙方承 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房屋过户时于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仅作过户 时使用,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 支付总房价的 30%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方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 双方均可向连云港市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
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
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重新起算。
2、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3、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4、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八、本合同签订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辅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及数量、金额(含税价)、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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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商标 │规格│计量│单价(元)│数量│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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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品牌│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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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履行:
1.1 按国家标准_________履行。
1.2 按行业标准_________履行。
1.3 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可另写附件)。
2.保质期限: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_________个月(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
2.包装物由_________方提供,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3.1 包装物不回收。
3.2 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履行。
1.供方送货:产品运输由供方负责办理,供方送至_________,运费由供方承担。
2.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代办运输协议另订附件)。
3.需方自提:需方前往供方指定地点_________,自行提货、自行运输。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
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 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同品牌不同规格的产品);
1.2 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一个生产周期为_________月);
1.3 供方所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有较大)改变的;
1.4 其他。
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主要卫生指标、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货后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同协商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以)方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3.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供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通知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第六条 付款方式
需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货款支付给供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分期付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货款全部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2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3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预付款条款:_________.(如无此项请划去。)
4.其他约定的付款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需方若未按第六条第2款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承担下列第_________项违约责任。
2.1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2.2 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需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需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提交不能履行
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定下面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A、申请仲裁。
B、依法。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
A、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交货地人民法院。
E、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
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选定的打√,不选的打X。)
1.1 营业执照
1.2 税务登记证
1.3 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须符合GMP要求)
1.4 印刷许可证
1.5 检疫证明
1.6 产地证明
1.7 每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1.8 有关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1.8 。1绿色食品认证书
1.8 。2有机食品认证书
1.8 。3产品质量标准文本
1.8 。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8 。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书(HACCP)
1.8 。6质量安全认证书(QS)
1.8 。7供需双方约定的其他
2.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选定的打√,不选的打X。)
2.1 营业执照
2.2 税务登记证
2.3 组织机构代码证
2.4 其他
3.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5.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购货单位(需方)(公章):_________
供货单位(供方)(公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这年头干什么都需要资质,办企业需要资质,开车需要资质,诊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资质,结婚成家自然也得有资质,结婚证就是合法家庭的资质。
大多数“资质”都不是永久的,一般都有期限,需要定期年检续期。例如企业营业执照到期需要年检,年检通过了才能续期。甚至连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护照都有期限,过期需要重新申请延期。给资质设定期限的理由不难理解,因为持照主体的情况会发生变化,定期年检可以重新评估,申请延期时可以更新信息。
可是我奇怪的是,结婚证为什么没有期限?其实婚姻恰恰是最需定期年检的。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感情的变化是最快的。我们看过太多的家庭,两口子第1年还如胶似漆,第2年已形同陌路,到了第3年就如同水火了。如此之戏剧性的变化,难道不应该定期审视一下吗?
我们今天的这个婚姻制度,是个典型的垄断制度。男女双方一旦领了结婚证,就被法律永久地捆在了一起,无论哪一方想挣脱枷锁,都会导致悲剧。如果给结婚证设定年检期限,则可以免除很多人生悲剧。结婚到期时,男女双方可以认真地检讨一下自己的感情,如果觉得可以继续过下去,就到民政局备案自动延期。如果觉得过不下去了,就自动解散,也省得吵吵嚷嚷地干扰四邻。
人们常说投资有风险,其实婚姻的风险比投资还大,谈几年恋爱就把一生的命运交给对方,这风险跟赌博没什么两样。
对于那些感情好的夫妻,结婚证的期限不会对他们产生任何影响,可是对于那些感情发生变化的夫妻,这个期限可以给他们一个方便改变命运的机会。当然,结束一段婚姻总会产生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在现存制度下照样存在,该怎么处理照常处理就是了。也就是说,给结婚证设定期限,]有给社会增加任何麻烦,而只会给社会减少麻烦。制度都是为风险和意外准备的,在正常情况下,你不会感觉到制度存在的必要,一旦发生问题时,人们才会体会到它的好处。
人们常说“七年之痒”,可见7年是婚变的一个频发期。我看结婚证的期限就定7年好了,每7年续1次。连续5次续期,就算金婚。
(摘自“房西苑网易博客” 图/陈明贵)
同时,在国内特定环境下发展起来的许多本土企业也并不合适作为投资对象,比如私募股权的投资大多要求企业具备发行股票的能力,即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国内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使得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制,仅有少数规模足够大的企业或者准备上市的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为此,众多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为实现投资的顺利进入和退出,创造了红筹上市模式。
选择红筹上市并不简单
红筹模式,是自然人(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但实际上大部分为境内居民)用来自于中国境外的外汇在境外设立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用来自于境外的外汇资金购买上述自然人在境内拥有的权益,拟上市公司以上述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
简单来说便是国内企业在海外的避税岛设立一家公司,该公司并没有任何实际的资产,由于国内国外两家企业为同一控制人,该控制人可以使用国外的公司来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在收购完成后,国内的企业就变成了国外企业的子公司,国外公司便成了国内企业的母公司,于是国内企业便由内资企业转变成了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国外企业控制了国内企业的资产,只要把国外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在海外市场上市,便实现了国内企业的上市融资计划,将所募得的资金再用来继续投资国内企业,壮大企业的规模。
在这个过程中,海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便可以通过投资设在海外的公司,换取海外公司一定量的股票,等到其上市后在海外市场出售,便可以实现在海外投资和海外退出。
但实际的操作并非上图这么简单,上市前后还需要仔细考虑许多细节问题。
首先,选择红筹上市的方案一定要考虑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在进行重组时,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这个直接影响到海外设立的壳公司能否返程收购的问题,也就直接决定了外资的风险投资类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目标企业。
其次,红筹上市公司还需要符合海外资本市场的要求以及能够满足外资私募基金对公司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方面,企业必须要主营业务突出,即需要公司业务定位清晰。主营业务应专注于一行业,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企业不适合上市,因为主营业务突出的上市公司更受投资者的青睐,一般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均占到总收入和利润总额的70%以上。
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生产经营独立。要求拟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研发、生产、销售,拥有完整、健全的生产经营体系。在资产重组方案中既要考虑把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将受产业政策限制的业务剥离出来,又要必须考虑,剥离后的业务应该满足一个完整的生产流程,生产经营的独立,否则市场是难以接受的。同时,如果企业中有国有股权的,国有股权是否退出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不少企业是通过国企改制后形成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权在重组中是否退出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上市,按境内企业隶属关系先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而且结果不可控。因此,如果企业中有国有股权的,国有部分的退出会更有利于企业的融资和上市。
审慎选择收购方式
在设立海外壳公司之后,便可以收购国内公司的资产或者股权,也被称为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两种收购方式。具体来说,股权收购是指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资产收购是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特殊目的公司协议直接购买境内公司企业的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这两种收购方式的主要差异有:
在审批方面,股权收购中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商务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对于股权收购的定价不做要求;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而资产收购中涉及国有资产,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非国有资产的,只需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税收方面,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境内公司股东,而与境内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境内公司股东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而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境内公司本身。根据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在债权债务方面,采取股权收购的收购企业必须继承被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而采取资产收购的出售资产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即使在股权收购方式上,不同的支付方式也会影响到税收问题。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时,属于应税股权收购,目标企业收到收购企业的现金时,是有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其所得应该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但是出售股权不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畴;而收购企业以股权换取目标企业的股权,属于免税股权收购行为,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以可转换债券换取目标企业的股权,属于延期应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以可转换债券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以后,收购企业对可转换债券可以先不转换为新股票,而是延长其转化为新股票的时间,这样在涉税问题上会取得两个好处:一是支付的债券利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从而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纳得额,减少所得税交纳;二是由于并购企业将可转换债券变为新股票的时间延长,其可转换债券的处置收益(资本利得)的纳税会一直延长到债券转化为新股票为止,从而取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多种方式筹措返程收购资金
在返程收购的资金来源上,大多数情况是由外商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首先投资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具体提供资金的方式有很多种,作为战略或财务投资者直接投资是一种方式。但是在返程收购还未完成之前,这样的投资其实有很大的风险,因此,直接投资一般并不会太多。
其余需要的资金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过桥贷款以及担保贷款来解决;还可以利用可转换债,由特殊目的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债,由特殊目的公司与私募投资人双方协商约定。返程投资完成后或公司上市后按约定的比例转换为股权,也可以利用对价时间差来筹集一定的资金。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批准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并购后享受多重优惠
收购完成后,国内企业也应相应地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虽然2006年底通过的“两税合一”政策将会逐渐实现外资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一致,但3~5年内这个差异还是会存在的。
具体而言,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在投资税收优惠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对于投资所得税收,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对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95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红筹之路并非一路畅通
2005年,外管局在1月24日、4月21日和10月23日,连续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11号文、《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29号文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75号文,而后又在2006年8月9日由商务部等六大部委联合了2006年的第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且规定从2006年9月8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严格了境外公司换股并购的审批程序,要求境内公司首先要将相关文件报送到商务部申请批准;商务部批准后,会颁发“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的加注批准证书;自收到该证书之日起30日内需要办理工商及外汇的变更登记并颁发“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同时需要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境外投资核准、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恢复到并购前的状态;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新规定还严格了有关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境内公司的流程,设定了更多的程序环节。首先由境内公司向商务部申请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商务部如果文件初审同意,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此批复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上市文件,中国证监会20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核准;境内公司获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日起1年内有效的批准证书”,自获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境内公司向工商、外汇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获准后,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的外企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可以说,新规定不仅增加了红筹上市模式需要商务部和证监会的多重批准,而且还给那些特殊目的公司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一方面是设定层层关卡,另一方面是要求短时间内通过这些关卡,否则一切重来。正是在这样严格的程序规定下,虽然该规定实施已经将近两年,但尚无任何一家通过此种模式实现红筹上市的目的,足可见该法规的严格程度。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范文一
出借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 (下称甲方)
借款人: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 (下称乙方)
担保方:男,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 (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丙方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并与乙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借款的实际出借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 %。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
第五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 二〇xx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范文二
出借人(甲方): 保证人(乙方):
(1)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2)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3)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就保证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就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向甲方提供担保。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三、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范围:甲方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甲方保证其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来源合法。
六、还款期限届满前,乙方发现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其向借款人催款。
七、如《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乙方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追偿。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范文三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
第二条借款用途 :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保证方提供担保,当贷款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方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________;咨询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略):
(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
(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略):
(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
(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
(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__
(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申、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县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区_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补充条款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座落于 区、县 路、道、街 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 ,结构 ,房屋类型 (平房/多层/高层),设计用途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1-2 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
(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其它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3 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每居室(每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人。违反约定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3-3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提前 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 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4、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 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 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 费用由 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 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
以协助。 3、
第七条 房屋转租及出售
7-1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人民法院提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