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10:25: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在线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签约地点:厦门市
甲 方:
乙 方:
日 期:2020年11月01日-2021年10月31日
为了提高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专业化、制度化,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提高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减轻企业的后顾之忧,促进企业的发展,甲方委托乙方就污染源在线分析仪运营维护项目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运营维护管理费用作为技术服务费。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下,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运营维护管理之事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营管理内容
1、运营管理目标: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发挥环保设施环境效益,有效降低运行费用。
2、运营管理内容:乙方负责对以下所列的在线监测设备提供所需设备日常维修,并承担仪器正常运行,连接加药专用管道的更换(含仪器维修所需的配件),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按时观察监测仪表设备现场数据,做好记录。乙方保障甲方现场数据采集仪将在线监测数据正确无误地传输到环保局的监测平台,并对现场端数据采集仪加以保障,各点位数据上传率须达到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数据上传率因外部停电、在线监测仪器故障、企业停产,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等,可在统计结果中予以扣除。仪表日常运行出现故障必须及时解决,在出现故障四小时内乙方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排除。若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No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年限
单价
总价
备注
01
合计:大写:元整 ¥:
备注:此合同为运营合同,运营服务壹年。
3、运营管理方式:甲方将污染源在线分析仪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全部委托至乙方实施,乙方负责派专人进行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维修、药剂更换、数据传输并承担及全部药剂和配件费用,合同期内如在线监测仪分析仪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维护涉及仪器部分的必备软件需要升级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包含水、电费,不包括环保季度及年度比对检测费。乙方甲方向环保部门汇报设施运行情况。
开具运营服务费发票(开6%增值税技术服务发票)。
第二条、项目名称:在线分析仪运营维护保养项目
第三条、运营管理期限:2020年11 月 01 日至 2021年10 月 31 日(以安装调试好用户验收签字日起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指派专人与乙方联络。
2、提供运营现场需要技术运维外的相关协助。
3、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支付费。
4、负责数据传输所需的通讯线路畅通,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所需水、电的正常供给。
5、合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委派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人员提供进入甲方的门禁便利。
6、甲方对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暂停运行的,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如未及时报备而造成其他后果的,由甲方承担。
7、甲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改变在线监测仪器及配套的水样采集系统、化验分析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的正常工作原理及结构。
8、甲方不能委托非乙方人员拆卸仪器设备或更换零配件,如果擅自拆卸或更换配件导致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严格按本同条款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2、乙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定期提供或更换日常维护保养耗材,认真做好运营管理工作计划和确保设备能稳定连续运行。具体如下:
⑴、每月检查在线监测分析仪是否正常工作,管路是否阻塞或滴漏,节假日除外;
⑵、检查信号输出是否正常;
⑶、检查在线监测分析仪运行、显示、数据保存是否正常;
⑷、检查在线监测分析仪的数据准确性,及时调节设备参数;
⑸、每月进行一次系统清洁(包括水泵、管路、分析单元等);
3、每次保养需认真做好有关原始记录和各项管理记录的收集,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资料规范管理,认真做好技术档案的建档和管理。
4、应急检修:若系统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电话/传真)后4小时内做回应,12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前往现场处理故障。
5、上述日常运行耗材乙方负责提供。乙方每次做完相关项目会提交相关报告书给现场废水负责人签字确认。
6、若乙方在运维期限内,因未收到运维款项,在和甲方以正式书函沟通未果,乙方有权停止运维服务,并撤回在线监测设备。
7、若因甲方的污水处理设施故障而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在线监测,该情形乙方免责。
乙方协助和甲方环保监管单位沟通、协商关于在线监测设备的合理问题,包括数据的准确性、有关政策法规的传达、设备日常运行的注意事项。以上维护费包含内部零部件的更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导致仪器损坏除外)。
第六条、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运营管理费总额为:万元整含税(¥.00元整);开6%增值税技术服务发票。
2、支付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6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前半年运营管理费即: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00元整)给乙方;在第六个月中旬以电汇方式支付后半年运营管理费即: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元整)给乙方。
第七条: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保守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的商业(如价格、合同等)及技术机密(不仅含技术资料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和延续
1、合同期满日即为合同终止日,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磋商,若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则在合同期满前另行签订新合同。若任意一方无意继续合作的,在线监测设备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应将数据传输的相关事务移交给甲方,不可在合同期内直接中断数据上传。期满并无条件收回安装在甲方的在线监测设备。
2、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得书面同意,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30 %,同时仪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若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手机:邮箱:
乙方:联系人: 手机:邮箱: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若违约,因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示事宜,需双方协商后,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及扫描件有效。
以下无正文
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账号:
开户银行:
税号:
签订日期:
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______________(甲方)注册的以下商标_____________,因业务需要,特委托(或在线委托)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网站在线交易。此合同(或电子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商标交易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交易形式、程序及时间
1.商标特许、商标转让、商标竞拍。
2.甲方提供注册商标证、注册人身份证或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电邮或传真至乙方备案。
3.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标交易,须提供注册商标的标准logo;也可以直接提供商标注册号和转让价格。
4.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的价格,可委托乙方进行评估。
5.商标注册号、商标转让价格可连续提交,乙方从国家商标局数据库调出整理后在网上交易。
6.交易时间为_______年,从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交易费用
1._________元/标/类/年。委托交易内容:商标图样、注册号、有效期限、类别、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转让或许可金额。成交后须交纳商标成交额的______%佣金。将委托人提供的与商标相关的图文资料在线。
2._________元/标/类/年。委托交易内容:(包括1内容)委托交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_________元/标/类/年。委托交易内容:(包括1和2内容),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他介绍。
四、申请商标转让的资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与注册人名称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注册)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注册);
3.商标的相关说明及使用情况;
4.联系人、qq、邮箱、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编;
5.商标协商价格以及最低转让或许可价格;
6.签订商标交易委托书。
五、付款方式:甲方将商标交易费全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单传真到乙方,乙方确认后开始为甲方执行本合同的相关服务。
六、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在商标交易到期后,停止为甲方进行商标交易。乙方不支付全款,甲方有权力不在线商标。
七、在线商标交易:乙方网站收到委托人上述资料和委托商标交易费用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即将委托人申请交易的商标在线交易,通知委托人并将收款凭证同时寄给委托人。
八、仲裁:以上合同内容,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执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传真,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或双方代表在线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qq:_____________________ qq: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立法保护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通说认为,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通俗地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
二、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1.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容易受到侵犯。隐私权、财产权的影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消费者经常会被要求填写大量的个人资料信息,这些信息本应属于个人隐私,但由于消费者隐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有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不当牟利。此外,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特点,而我国的电子化安全程度和金融服务业水平也不高,电子支付方式存在漏洞,网络黑客或不法分子往往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等,从而非法侵害消费者个人财产。
2.知情权实现困难。(1)虚假或残缺的信息。网络的虚拟性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又一特点,从要约、承诺到合同的订立、履行,买卖双方完全通过网络进行,整个交易过程双方不真实见面,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只是通过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介绍,而这些信息的提供是否真实、完整仅依赖于经营者的诚实信用,消费者很难完整的实现其知情权。
(2)信息公开不对等。由于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准入制度也不明确,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有的经营者根本就不公开其个人信息或公开虚假的个人信息,导致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常常由于无法提供准确的经营者个人信息,而不得不放弃维权。
3.求偿权难以保障。(1)侵权方难以确定。目前,开设网店并没有像开设现实店铺一样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对网络经营者来说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没有固定营业场所,没有固定营业人员,同样能够通过简单的申请就开设网店。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被侵权后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求偿权的实现难以保障。
(2)证据难以固定。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电子数据的往来传输是主要交易方式,而电子数据的广泛应用虽然大大节省了人力和物力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存在电子数据不易保存、容易被伪造、篡改等缺点,而且实施后不留痕迹。这样一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就很难固定,经营者往往可以通过单方对电子数据的修改或销毁使证据消失,从而导致消费者的维权和监管部门的查处困难。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针对立法严重滞后问题,我们应首先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公平合理的使用、解释格式条款。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大量应用,虽然可以简化交易手续、减少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但经营者往往通过其优势地位,明确或变相的将一些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加入格式合同。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格式合同条款对经营者应有更严的标准,是否属于合法免责的范围应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列入合同,对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也应当以普通大众为标准,更加公平合理的使用、解释格式条款。
(2)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第三方的介入,比如网络购物中的快递公司,当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违约履行合同情况发生时,往往将责任推于第三方,这就加大了消费者维权和举证的困难。再者电子商务中的跨区域交易大量存在,售后服务实现困难,这也要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赔偿义务及售后服务的切实履行义务。
2.司法维权成本过高,我们应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减轻消费者压力。(1)通过在线投诉降低救济成本。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在线受理组织,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和投诉,进行初步核查和分类后将案件资料转发到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如地方工商管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再由基层管理组织对案件进行具体审查、处理,这样不但降低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救济成本,而且也解决了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垮区域执行难问题。
(2)第三方在线调解机制。现实交易中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同样可以应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建立一个在线受理电子商务纠纷的机构,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将纠纷提交该机构调解,可一旦提交解决,调解结果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也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这种第三方在线调解机制具有灵活性、高效性、自愿性、经济性等特点,使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成为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
3.其他保护方式。(1)加大行政监管的力度。目前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市场自我监管环境尚不具备,行政监管对市场环境的调节起着重要作用,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可以大大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
(2)制定行业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特性,制定相关行业标准,从而实现行业自律,使电子商务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快速发展。
(3)建立权威的信誉评价机制。现有的信誉评价机制主要依赖于用户口碑和第三方的评价,如果能有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对经营者的信誉进行核查和等级划分,并公开其信誉信息,这样交易欺诈行为、违反诚信行为将大量减少。
参考文献:
[1]朱凯.浅析中国电子商务中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13日凌晨,广东省中山市的张女士接到朋友电话,说在“国美在线”的网站上有家宝马4S店不知道是搞促销还是怎么的,一款宝马5501XDIRVE卖17万元。张女士登录相关网页一看,卖家是北京宝泽行4S店,那款售卖的宝马果然标价17万元。正好家人近期有计划换车,她毫不犹豫地买了。
全额支付17万元款项之后,张女士一查才知道,这车市场价格在170万元左右。她虽十分开心,但也不无担心:“商家能发货吗?会不会耍赖说他们标错价格了不给我发货?”没过两天,她果然接到北京的电话,是那家4S店打来的,说是标错价格了,愿意退款并向她道歉。
“我当然不接受,不应该我为你的错误行为买单。”张女士说。
2014年12月17日,她又接到商家的电话:“我们准备送你一个大礼包表达我们的歉意,这个礼包是一个宝马书包。”对此,她表示不接受。
据张女士了解,另外一名花17万元购买了宝马的消费者也表示,不同意商家单方面取消交易的做法,认为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如果对方不履约或不赔偿损失,将会和商家对簿公堂。
负责这款汽车销售的北京宝泽行汽车销售服务专营店工作人员关先生表示,将宝马车的价格标错,系该店员工在录入价格时出现失误,少录了一个零,所以,原价170万元的车变成了17万元,有十多名消费者已经下单。他坦承,这件事情的确是由该公司员工操作失误造成的,他们深表歉意。事情发生后,他们逐一给这些客户打电话道歉。他还表示,有客户向他们提出要求赔偿30%的损失,这让他们有些难以接受。
“国美在线”客服人员表示,事情发生以后,宝马方面向他们提出了取消交易的要求,他们也觉得商家标错了价格,于是按照商家的要求取消了交易。目前,他们正同商家和客户协商解决方案。关于具体的赔偿及标准问题,可能要由商家负责解决。
律师解读
解读1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指买卖双方就买卖的标的物、价款、支付等达成了一致。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结合本案,北京宝泽行4S店在“国美在线”挂出宝马5501XDIRVE售价17万元就是卖家的具体要约行为,而张女士等人下单的行为就是承诺行为。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该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
一般意义上讲,合同只要成立,双方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合同成立后还涉及合同的效力及变更撤销问题。
解读2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合同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有效合同。指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的标的物非国家禁止流通物,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签订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第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经法定人追认后才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二是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以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三,合同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根据相关报道,北京宝泽行4S店本身就是经营汽车销售的,具有销售宝马车资格应该没有问题;张女士也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宝马车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品,不属于国家违禁品范畴。因此,双方通过“国美在线”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解读3 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类合同,是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对于这一类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变更、撤销前这类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本案的相关报道,张女士和北京宝泽行4S店在“国美在线”订立的就是这类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履行方式等。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这类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北京宝泽行4S店对买卖的内容、标的物、价款有清醒而明确的认识,谈不上对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其工作人员少标一个“0”的行为,目前只能解读为因过失行为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170万元的车以17万元成交,在没有证据表明商家是促销的情况下,以一般的智力水平判断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方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权利,但绝对没有赋予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变更还是撤销此类合同,要么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者撤销,要么寻求公力救济诉诸法院或者仲裁。单方强行取消订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况且在变更、撤销前该订单一直是有效的。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北京宝泽行4S店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应该退还张女士等人的车款外,还应支付这期间的利息、因签订合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在网络营销如火如荼的今天,促销秒杀已经是家常便饭。一旦面临此案这种情况,买家一定要询问是否促销价格,同时留取、固定商家促销方面的证据,如宣传彩页、标语、口号等。这样,商家就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合同了。
作者简介
庞红兵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执业20年来成功办理数百起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熟知《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
电话:010-56409412
手机:13699223189
三类典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推动下,人力资源服务业从2015年开始兴起一波新三板上市潮。截止2016年8月,新三板上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44家。一方面,企业有着迫切的融资需求,希望借助资本快速拓宽市场,强化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投资者也认识到人力资源服务业广阔的发展前景,许多热钱开始涌入市场。经统计,在这44家新三板上市企业中,38家在2015年后陆续上市。从区域来看,北上深一线城市的上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数量上遥遥领先。可见,在一线城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这可能由于一线城市拥有庞大的优质产业群,它们对人力资源服务有着比较大的需求。从产品类型来看,各个上市企业都有自己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产品,44家上司公司的产品几乎覆盖了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所有类别。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自下而上”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这类企业在积累丰富人力资源服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涉足“互联网+”领域,开发人力资源服务软件,打造“线上线下一w化”模式。其中较为典型的当属和君商学。和君商学2015年2月上市。依托和君咨询的丰富咨询服务经验和优质客户资源,其线下企业培训业务在行业内具有先发优势。同时,积极着手开展线上培训业务,将现有优质的培训内容与互联网结合,先后推出企业在线培训等新产品。目前,其主要线上线下培训产品为企业总裁班和大数据CEO班、企业在线班、青年商学培训计划、商学随身听等。
二是“自上而下”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发展在线业务,例如招聘与猎头、在线培训等,在线上聚集人流,后期通过为客户提供线下服务获取增值收益。此类企业以九博科技为典型,其推出“校聘通”服务,集成中国各大高校就业数据报告、各专业薪酬竞争力和该校杰出校友,技能王、人气王、校花榜于一体。在线上,自动将九博人才网的应届毕业生求职用户聚合到校聘通平台,让毕业生可以了解所学专业的薪酬状况、本校的就业优势和重点行业。让需要进行校园招聘的企业全面了解各大高校的竞争力,做好校园宣讲会和招聘会的安排;在线下,与省内各大高校结成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盟,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将九博人才网社会就业资源引入高校,联合举办校园双选会,组织企业参加校园招聘会,设立九博企业会员专区,同时为学生免费提供就业公益指导和职业规划讲座。
三是“垂直”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相较于前两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此类企业着力于纵向跨越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实现业务领域多元化发展,通过扎根某一地区或服务领域,不断巩固自身行业领导者地位。
垂直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注于所在区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这类公司在自己的发源地深耕多年,建立了比较优质的客户和商圈,致力于成为地域性的领导者。比如:南深股份2015年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称号,在深圳市劳务派遣行业占据较大份额。通过围绕劳务派遣业务,创新三大业务模式,获得了不错的成效。(1)一站式服务业务模式。派遣员工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基本完成合同签署、社保公积金办理、档案管理等事宜。(2)驿站式服务业务模式。根据派遣员工数量、工作岗位、服务地区、管理难度以及与客户协商的结果,公司会派遣公司员工在客户单位实时办公,在客户办公地完成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的工作,包括合理安排人员,解决人事纠纷,保障用工单位需要,提高服务效率。(3)专人定期寻访业务。对于没有安排管理服务人员驻点的客户,每个月会指派服务专员不定期到客户单位进行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及时反馈客户需求。
另一类是专注于特长领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比如:北森云专注于人才管理软件开发,在技术架构上形成了覆盖人才管理全流程的SaaS(软件即服务)产品线和支持可视化在线开发的PaaS平台(把服务器平台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的商业模式),在互联网、金融、通信、地产、物流、制造等行业领域积累了一批优质的客户资源。
山大地纬和紫极科技等人力资源企业则主攻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产品,与政府建立起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
上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特点
上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普遍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高度重视管理团队的培养,着力打造高素质的服务团队,注重员工激励机制建设,保持团队稳定。例如:快乐沃克不惜重金,打造了一支以阿里系为主体,包含了华为、微软技术背景和项目能力的核心管理团队。起航股份于2015 年实行事业部制,强化了骨干员工收入及业绩正关联,为公司培养了大量的后备人才。2015 年相继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有超过 60 名员工获得公司的股权或期权。
其次,注重品牌建设,打造自身对外良好形象,尤其是通过与政府等第三方机构合作,提升自身知名度。测聘网是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截止目前拥有7项软件著作权、7项作品著作权和29项商标权,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权3项、软件著作权1项和商标权4项。
2015年12月,九博科技与河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成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就业互联网 +”计划的独家战略合作伙伴,并负责省级就业云服务中心“河南就业网”的运营和技术支持 。
智通人才参与了《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主导制定了《广东省招聘会服务规范》的行业标准。
再次,服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比较清晰。例如:百姓网将用户简单分为信息方和信息需求方。为满足双方的需求,针对信息需求方,公司设有专业的质量审核团队和客户服务团队,以提升其浏览体验和信息检索效率;针对信息方,在线上公司提供付费步骤引导,在线下公司提供电话销售、商等多种渠道服务。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自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信息收入、推广服务收入。
还有不少公司注重布局区域性网店,实现属地化服务,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比如:蓝海股份拥有布局良好的全国性“自营+供应商”HRO服务网络,在全国拥有控股的分支机构23家,签约的服务供应商85家,服务网络覆盖了全国340多个县级以上城市,能够提高响应速度,更好地保证服务质量。快乐沃克在北京建立运营总部,逐步构建起与新业务模式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并迅速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成都等城市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分子公司19个。
起飞须防未知风险
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获得资本市场青睐的同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也将面临着更高的劳动法律风险和可能增加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风险。
这主要是由于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许多采取劳务派遣模式的企业会受到严格规制。同时,受到《社会保险法》的影响,企业人工成本会显著增长,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违法成本更加高昂。因此,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有必要在紧紧抓住市场机遇的同时,时刻警惕业务发展中的风险,做好打硬仗的准备。
首先,预防劳动法律风险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延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由于人力资源服务业员工人数多、流动性大,易出现劳动合同漏签等情况,将可能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
二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风险。企业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必须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且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连续两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员工要求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能会导致企业沉淀过多老员工,导致企业缺乏活力。
四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可能面临向员工支付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严防人工成本风险
一是社会保险费用增加。当前,我国各地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其中尤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偏高。同时,员工缴费基础是工资总额,造成企业负担过重。
二是特殊政策保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工资支付条例》等对劳务派遣员工做了“三性岗位”的限制和同工同酬规定,规定了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劳动合同法》对于老员工及疑似职业病员工等的特殊解雇保护规定等,这些都会导致员工使用成本的不断增加。
三是招聘成本不断攀升。随着内地和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向沿海城市流动的意愿降低,沿海地区企业招聘难度加大,招聘费用大幅攀升。
再次,控制管理成本
一是员工入职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员工试用期、工作期和合同期,扩大员工辞职权,提高对员工解雇的保护。这些变化迫使用人单位必须严把企业招聘关口,加强员工入职环管理,带来较高的管理成本。
二是人事事务管理工作增加。当前政府强制要求企业招工备案,企业花费较大精力收集员工证件,编制花名册,管理大量人事档案,办理备案手续等繁琐事务。
关键词:项目管理;技术支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要求,采取政府部门决策和监督、专家咨询和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紧密结合、决策监督与管理实施相对分离,各尽其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管理特点和运行机制。
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电子政务能力,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贴近服务;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及后期管理,减低材料制作难度,简化申报流程,增强地方管理部门的参与程度和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
一、系统目标
借鉴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系统的经验,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实际管理情况,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从项目申报、审核、受理、评审、监理、验收等全过程一站式业务流程网上办理。为加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设原则
(一)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原则
系统支撑较大并发用户同时进行浏览、交互、检索文档等与数据库的交互式的操作,并且相对占用较少的硬件资源。当意外事件发生时,能通过快速的应急处理,实现故障修复,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避免丢失重要数据。系统建设将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时的应变能力和容错能力,确保系统在运行时反应快速、安全可靠。
(二)实用性和易用性原则
系统具有一致的、友好的客户化界面,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使用户能够快速掌握系统的使用,用户终端全部采用浏览器方式。具有快速部署、零客户端维护、操作简便的特点,具有易用性。
(三)成熟和先进性兼顾
在项目管理系统的技术选择上,始终兼顾成熟和先进性,选择当前国际上先进、成熟而又实用的技术,在满足系统各项功能稳定运行基础上体现技术创新,不盲目、片面追求技术的先进性。
(四)可扩展、易扩展原则
系统采用标准的SSH软件开发架构,严格按照表现层、逻辑层、数据层进行程序设计和开发,方便日后代码维护以及新功能模块的植入。在数据的扩展上,利用系统后台可视化的工作界面,进行数据的增加,或通过数据库管理工具,创建新的数据库、词典。在应用的扩展上,具有良好的外接接口,将来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充,整个系统中能够方便地添加新的业务模块。
三、系统用户分析
项目管理系统主要有以下几类用户:
(1)领导用户。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数据、合同数据、监理数据、验收项目、历史项目,掌握统计分析数据。
(2)管理用户。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各自职能及管理员分配的权限,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管理、评审管理、立项管理、项目推荐、合同管理、项目监理、验收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分析等操作。
(3)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用户。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推荐、合同数据的审核、项目监理(半年报、年报)、组织项目验收及验收数据审核等工作。
(4)专家用户。负责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根据评审要求、评审时间,阅读项目材料、填写评价表、打印、签字、提交,完成评审或项目验收工作。
(5)企业用户。全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用户,可在线填报项目申请材料,立项后填写合同书,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定期在线填写项目监理半年报、年报,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在线填写验收材料。企业用户是本系统用户的主体。
四、系统功能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现统对一般创新项目、科技小巨人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三大类项目进行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管理等一站式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一)项目申报管理
通过项目申报管理,企业可以申报新项目、修改项目、删除废项目。申报项目确认不再修改后,提交给管理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可以打印正式纸质材料。
(二)申报项目认证
企业将填写完毕的申报材料发送后,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附件材料进行核实、查验。同时,对企业填写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调整并完善申报材料、打印申报材料正式版本。最后,对认证过的项目填写认证意见,并将项目发送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三)项目受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用户将在项目受理环节查看到这些项目。在受理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用户可做形式审查等方面的工作并给出相关结论,依据这些结论,项目转发到对应的角色进行处理。根据工作要求,处理结果分为:受理通过、发送至评审环节,受理暂缓,受理不通过、项目退回,不予受理、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
(四)项目评审管理
受理通过的项目进入评审管理环节,完成评审项目确定、专家选择、专家评审项目、查看专家评审意见,处理重复申报项目等有关项目评审管理方面的内容。
(五)项目立项
项目管理通过后,进入项目立项管理,由管理部门填写立项意见、立项金额。立项后的项目才能进行合同签订。
(六)项目合同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完成立项合同签订工作。一是合同信息的填写,由企业完成项目合同的填写;二是合同信息审核,通过信息查看合同内容情况,审核、协助企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合同变更
合同生效,项目进入监理期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则需要启动合同变更流程。
(八)项目监理
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需要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在半年报与年报执行期间,项目执行企业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将项目的执行情况上报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企业项目原来的执行进度,检查、审核企业所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将审核结论及立项企业上报数据与材料提交到管理中心。
(九)项目验收
企业在项目合同到期前2个月启动项目验收的工作。企业填写好后提交验收申请表,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给出审核意见。验收会后进行专项信息的录入、审核。
(十)专家信息管理
专家信息管理包括专家信息维护、专家密码维护和推荐专家三部分功能。
关键词:网络拍卖、网上拍卖、C2C、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2004年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波澜起伏,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网络拍卖用户人数由2003年的600万发展到2004年的1200万,市场规模较2003年实现217.8%的增长,全年成交金额达到34亿人民币。据保守预计,网络拍卖用户人数在2007年将达到3500万,市场规模应达到210亿人民币。网络拍卖(Auction Online)已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新交易机制,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但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无法用法律规范网络拍卖行为。因此,研究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对解决网络拍卖法律地位、交易纠纷、法律适用,网络交易服务行业自律和电子商务立法等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分析
目前,在互联网络进行拍卖活动的形式、方式各种各样,主体较为混乱,大致有三类:1、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现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和信息;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这种形式包括拍卖公司之间为联合开展拍卖业务而合作建立的网站,其代表有“中拍网”、“嘉德在线”;3、网络公司。在我国以eBay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指具有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资格,即能够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现对以上三类在互联网络开展拍卖活动的主体进行分析,看谁具有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
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一类是将网站作为服务于他人从事在线交易的手段,从提供的服务中获得利润。本文称前一类网站为销售型网站,后一类为服务型网站。这两种分类可能存在着交叉。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从事在线交易;后一类网站设立人本身并不从事在线交易。
2、前一类网站设立人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现实空间中销售商品(服务);后一类网站设立人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为他人提供服务。
3、前一类网站的设立人是利用网站进一步扩大业务,网上在线交易只是它开展业务的手段之一;后一类网站设立人是依靠网站为他人交易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业务平台。
4、前一类网站设立人并不仅仅是利用网站从事在线交易,还利用网站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声誉,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它利用网络所提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更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在现实空间中的实力和商品(服务)质量;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依靠网站开展业务,它的知名度和声誉一般来源于它在虚拟空间中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
从两者的区别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卖公司单独建立的拍卖网站是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的拍卖网站,也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的拍卖网站的性质是一样的:两者都是拍卖公司为实现其现实空间中的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联合经营行为应视为他们之间的业务合作。这两者进行的互联网络拍卖活动只是传统拍卖在网络上的当然延伸。拍卖公司自身从事或参与了在线交易。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是不具有网络拍卖主体资格的。
网络公司的网站是属于服务型网站,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它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和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为其会员、用户提供服务,网络拍卖的整个过程由买卖双方独立使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完成。据相关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在互联网络进行拍卖的网站中,网络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和市场份额占绝对的优势。法律界对互联网拍卖进行的探讨和思考基本上是针对网络公司的互联网拍卖业务,网络公司具有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公司独立建立的拍卖网站、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开办的拍卖网站的拍卖中,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营行为也完全符合《拍卖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而网络公司的拍卖网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户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网络拍卖的一切交易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对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等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
这里把在互联网络进行的所有拍卖活动定义为互联网拍卖,其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为开展传统拍卖业务而进行的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互联网络进行的拍卖活动,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络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另一种是网络公司所从事的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认定只有网络公司开展的互联网拍卖业务才是网络拍卖。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经营进行的网上拍卖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拍卖法》进行运作,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因网上拍卖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适用于《拍卖法》的调整。
二、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分析
网络拍卖自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争议,对于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网络拍卖源于传统拍卖,并采用了类似于传统拍卖的方式或手段,所以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的简单翻版。换言之,其认为网络拍卖实际上就是传统拍卖。但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有着本质的不同。
网络拍卖的交易方式主要类型有:从传统拍卖中演变来的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为适应互联网的特点和消费者的喜好而出现的集体议价(集体购买)、逢低买进、反拍卖(标价求购)、一口价等②。有的网站可能同时兼有几种交易方式。
因为网络拍卖中最主要、最基本的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这两种类型(交易方式)及其表现的竞价形式和传统拍卖中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所采取的竞价形式极为相似,两者之间的相同点表现为:1、以竞价机制为核心。在交易过程中,物品的价格是由卖方先设定好(起始价、底价),由买方通过不断出价达到最终价格,如果这个最终价格不低于卖方交易前确定的保留价(即底价),交易成交;2、采取公开的方式。交易过程采取了公开进行的方式,以便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3、最高应价者获得物品。交易过程中,竞价分为加价、减价两种方式。即两者都采取了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据此有人认为:“无论以何种名义,这种网上竞买就是一种拍卖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只是拍卖活动的载体改变,但不改变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网络拍卖的所有类型(交易方式)都应属于传统拍卖模式的变种——网络拍卖的本质就是传统拍卖。”
这里对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中各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根本上明确网络拍卖的本质属性:
传统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关系,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与竞买人形成的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此过程中,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
网络拍卖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值得思考。有的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或是居间合同关系。也有观点认为:平台提供商和卖方存在的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在网络拍卖活动中,平台提供商向卖方(商品提供商)提供了一个网络交易技术平台,卖方在技术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买方竞价或非竞价购买。那么,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有偿或无偿使用。交易平台很大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平台提供商只是这个在线商场的网络空间、服务和交易程序(系统)的提供者,其本身并不商品信息(广告),也不参与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和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也不能等同,虽然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但平台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台外,还为用户提供其他辅助推广交易的服务,其基于交易达成而收取相关费用。有学者认为:“交易平台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而这种居间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居间。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居间只是起一种“管道”或信息传递的作用,这里不存在居间行为,只是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一样的,即为服务关系。这种服务关系,本文倾向于把它定义为依靠网络技术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它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
在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合同的订立过程大致如下:1、在网络拍卖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卖方在网络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会员(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点击物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而且在网络拍卖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结束后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2、在其他类型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商品供应商已经在交易技术平台明确展示和具体标明了出售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做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做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电子合同成立。网络拍卖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可撤消、效力待定等条款。当买卖双方在技术平台上就某物品达成买卖协议时,标志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交易这个物品所提供的服务结束,其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买卖协议的达成而结束。一个完整的网络拍卖活动中存在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做出以下结论:网络拍卖采用怎样的交易类型,只是一个商业选择,根本不涉及法律上的合法性问题。而且这些交易类型中某些方式类似于传统拍卖的交易类型,也不能反推其就是传统拍卖。网络拍卖不是传统拍卖,网络拍卖本质是在网络上以竞价、议价为主,其他交易形式为辅,为达到在线(网络)交易目的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方式或手段;它是为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和令网络经济快速发展而将传统拍卖中的某些拍卖类型引入网络从而衍生并发展的一种在线交易的特有模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和网络信息服务,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
三、C2C、B2C的法律问题分析
C2C是网络拍卖的首要代表,即用户对用户模式的网络个人拍卖。因国内主流观点把网络拍卖视为传统拍卖,所以对于网络个人拍卖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也颇有争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个人网上拍卖很难被法律承认,进行网上个人拍卖有很大的法律与政策风险。”
在上文中,已经对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根据结论可以得出:无论C2C模式采用怎样的交易类型(竞价或非竞价),其是个人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物品价值而采取的在线销售方式。因为C2C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在线交易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它的存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模式下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属于无名合同,是一种基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网络买卖合同,《合同法》124条对它有原则性的规定,受《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调整。
因为C2C交易的双方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且使用匿名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往往是一次性的。一般是买家先付款,卖家再发货。这种交易方式可能存在的投机行为会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这是C2C发展的瓶颈之一。在C2C模式下,商品提供商为个人,买方遭遇欺诈或商品存在问题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解决纠纷。但是因为交易的匿名性和网络的虚拟性、无地域性导致侵权人身份和合同成立地点很难确定,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确立当事人和案件管辖地等问题,增大了被侵权人寻求救济的难度。且法律对C2C的规范是一片空白,其纠纷的解决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目前,在C2C模式下,交易的多是小件物品,价值不会太高。产生纠纷后,因取证困难、寻求救济的途径极少或无法寻求救济,过高的救济成本往往让被侵权人望而却步。
B2C模式的本质和C2C是相同的。B2C模式中,卖方为法人(企业)。所以当买方遭遇欺诈或商品存在问题时,卖方身份和住所地很容易确认。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寻求法律救济,救济成本较低,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承担问题,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已经有了共识: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ICSP地位,即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商(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Provider)。平台提供商对网站上他人的信息不承担责任,因为其本身并不参与信息的,只是提供信息服务。对于平台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是:在网络上的信息引起侵权或违法,由信息人承担责任,平台提供商对其知道信息侵权或违法、被告知信息侵权或违法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对商家(企业)或店铺经营者开设店铺时所提供的资料(如主体资格证明、经营商品的合法证明等)的真实性存在审查义务。如果平台提供商在经营过程中,给用户提供的服务侵犯了该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网络拍卖的立法思考
网络拍卖的法律真空带来争议不断、纠纷叠出,其面临最大的瓶颈就是法律和政策的空白。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出台承认其法律地位的情况下,网络拍卖难以得到真正的发展。在网络拍卖迅猛发展的同时,关于是否对网络拍卖进行立法的争论也越发激烈,很多观点比较赞成对它应该采取“最小程度”原则:将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修订,使其适用于网络拍卖,以确保网络拍卖的发展。但是国内的网络拍卖市场经过6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交易模式和类型也基本确立下来。据相关数据表明:“随着网上购物站点的增多,对网站不信任,担心被骗已经成为了网民不进行网上购物的首要原因,接近三分之二的网民选择了这一因素。”如果仅仅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是不利于网络拍卖的发展,因为网络拍卖的特殊性将导致对好几部法律④进行修订,这必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且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之间、法律和法律之间会不会产生冲突,这是很难预料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其修订内容对法律原有内容会产生很大的冲击。现有法律多是从实体上进行规范,如果对网络拍卖采用实体性规定,反而限制了它的发展。所以为了网络拍卖更好的、更迅速的发展,应该制订一部《网络交易法》对其加以规范。这部新法律的内容应该倾向程序性而非实体性,而其中关于网络拍卖的具体条款应该包括:1、确立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2、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ICSP地位;3、确立网络拍卖模式(C2C、B2C等)和交易方式的法律地位;4、确立网络交易服务及网络交易辅助服务的法律地位;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6、确定合理的交易规则;7、C2C 、B2C模式下纠纷解决的管辖权、救济方式、具体法律适用等问题;8、考虑到网络拍卖市场已经初步稳定,可以适当对网络拍卖做出实体性规定,应该限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上,其中包括平台提供商在得知纠纷产生后应积极提供当事人在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和侵权人的详细资料等。
对网络拍卖进行程序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网络经济。因为网络交易的特殊环境,仅仅从立法上解决了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监管是不够的。要赢得广大网民的信任,合理、迅速的发展网络拍卖市场,就必需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和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配合《网络交易法》的实施。这套交易机制应当包括:建立统一的网上支付体系;完善和推广实名认证制度;采用电子身份证,这将有助于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的确认;增加网络交易的透明度,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来展示产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因多方面因素,短时间内是无法建立一个统一的支付体系和完善的信用体系。所以尽快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显得十分迫切。这套机制的立足点不仅仅是解决网络拍卖或网络交易纠纷,而是应该以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为目标。国际上所指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全称是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ODR。即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它特点是:解决纠纷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处理争端的效率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我国首家在线纠纷解决中心是 “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⑤。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机制是针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提出的。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没有建立,信息条块分割⑥等因素是其所面临的困难。建立一个由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的全国性网上争端解决机制对网络拍卖、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且具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具体构思有这几点:1、这个机制其框架涵盖法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政府管理等;2、它区别与ODR,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信息产业部联合组建,成立一个专门的网上争端解决机构;3、建立一个权威性、全面性的在线争端解决平台。4、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调解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体系,以弥补现有法律环境灵活性不足的缺憾。这种机制的特点是:解决了管辖权问题、克服了网络的无地域性,增加了救济途径、降低了救济成本,便利、快捷,便于纠纷的解决,也保障了政府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这种机制也可以解决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非网络纠纷。
网络拍卖是一个崭新的事物,在保护它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对它进行合理的约束。不仅要从立法上对其加以肯定与规范,更要通过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来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对网络拍卖的监管直接关系到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促进我国网络拍卖政策法律环境的改良,进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注释:
①电子商务目前可以清晰的划分为四类:消费者——消费者模式C2C(Consumer to Consumer),企业——企业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消费者模式B2C(Business to Consumer),消费者——企业模式C2B(Consumer to Business)。
②集体议价、逢低买进两种方式经常被一些网站结合使用,如:雅宝网。反拍卖(标价求购)这种交易方式也在雅宝网得到了实际运用。
③参见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所高富平、苏静、刘洋《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④就目前国内的观点来看,这其中可能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法》、《广告法》等。
⑤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odr.com,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发起成立。
⑥我国法律、银行、税务等部分都有各自的信息库,信息在这些部门之间很难联网使用,更无法与社会共享。
参考资料:
[1]高富平:《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 2004年
[2]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
[3]马俊、汪寿阳、黎建强:《网上拍卖的理论与实务》,科学出版社 2003年
[4]韩冀东、成栋、张艳妍:《网上拍卖模式与传统拍卖模式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 2002年第3期
[5]李颖琳:《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与监管对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1年01期
[6]袁翔珠:《网络拍卖的法律障碍与对策》,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4月第5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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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iResearch:《2003年中国网上拍卖研究报告》,iresearch.com.cn 2004年2月
[9]iResearch:《2004年中国网上拍卖研究报告》,iresearch.com.cn 2005年2月
01八成真尾单内部销售
这么低价的旅游尾单究竟从哪里来?据了解,目前市面上的旅游尾单主要有三种来源:
一是旅行社通常采用大规模采购方式,在成团前预先向航空公司包位、将酒店包房买断,承担了销售风险。但到临发团前,仍有少量余位未满,或是有客人临时退团,旅行社为降低损失将余下名额以优惠价卖出。
二是航空公司或酒店自己推出的尾单,这类产品通常只单独销售机票或酒店,即所谓的“Lastminute”促销。
三是旅行批发商打包产品进行分销而剩下的产品。通常在淡季时,旅行批发商会提前将部分分销到旅行社等各个渠道剩下的产品进行低价抛售,与旅行社的尾单相比,这种尾单产品的出发时间会更长,更具时间优势。
据业内人士称,在旅行社由于游客未满而产生的尾单“正规军”中,80%会被内部消化,旅行社会首先考虑员工和家属,其次是熟客或有事先要求通知的顾客,一般人很难享受到这种福利。
02趋势尾单盛宴或难长久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今年的在线旅游市场之所以看似尾单“爆棚”,主要缘于渠道竞争、产品过剩两大因素。近年以来,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等主要旅游国家受到政局和空难事件的影响,批发商预订的东南亚旅游产品严重积压,因此市场上东南亚游的特价促销是最多的。不过,多数旅游行业专家也表示,虽然几家大旅游产品网站出于互联网竞争的需要主打大甩卖,而一些网站为了炒热尾单的概念而主打特卖。但是在旅游尾单市场火爆的背后,贴钱甩卖模式或难长久。
03特卖产品限制多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业务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特委托(或在线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中国境内,为其进行商标注册一站式服务法律事宜。此合同(或电子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委托类别及内容:根据甲方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双方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内确定注册类别;甲方现委任乙方在其中类别群组中进行商标注册一站式服务。
二、范围
乙方进行:中文商标起名、英文商标起名、中英文商标查询以及商标原创设计、商标图形综合查询、商标申请注册一站式服务。
三、费用:rmb_____________元/类/个/商标,共计rmb______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甲方支付乙方全款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执行本合同。
五、汇款要求及时间:甲方将全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单传真到乙方,乙方确认后,为甲方提供高质服务;时间到甲方领取《商标注册证》之时止。
六、服务程
1.商标原创起名: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商标原创起名的具体要求,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______个原创商标名称(实际开发约在______个);甲方在______日内将以上商标名称按喜爱程度排序后,电邮或传真给乙方;乙方在相关类别免费查询,以第一通过可以注册的商标名称为准。
2.商标原创设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商标原创设计的具体要求,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______个原创商标设计方案(实际开发约在______个);甲方在______日内将原创商标设计方案按喜爱程度排序后,电邮或传真给乙方;乙方在相关类别免费查询原创商标设计图案,以第一通过可以注册的原创商标设计图案为准,代为甲方申请注册商标。
七、违约责任:乙方如果注册不成功的话,全额退还甲方费用;双方均不得泄露该计划秘密,违者处罚总款______%。
八、合约终止:该合同到商标注册证下达交给甲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九、关于泄密:合同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乙方不经甲方事先同意,不许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定为机密级的任何商业情报,违者处罚总款______%。
十、仲裁:以上合同内容,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执时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传真,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或双方代表在线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近日,中国度假产业最大的度假电子商务门户网站――红树林度假网()隆重上线,集红树林度假卡在线交易、红树林度假酒店订房及会员专属服务、度假资讯等多功能于一体,不仅为中国高端度假产业的电商化发展树立先行典范,也让今典集团旗下的红树林系列度假酒店品牌及其创新推出的红树林度假卡再次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
红树林度假网――电商时代,中国最大度假门户网站
目前,电子商务已遍布各个行业,在度假旅游领域,通过在线预订酒店、机票也日趋成为主流。然而,现有的酒店预订平台功能普遍比较单一,只能预约酒店房间,而且在挑选酒店时只能通过二维图片作为参考,只能选择房间档次和类型,而不能自由选择房间位置,因而总是让人不能完全放心,入住了房间才发现不如预期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现在,这一缺憾现状即将因为红树林度假网的诞生而得到极大的改变。与传统的酒店订房网不同,红树林度假网建立在今典集团打造的遍布全国一线度假资源胜地的红树林系列度假酒店以及“一卡在手,全国度假”的红树林度假卡这两大基础之上,集合在线购卡、在线订房、在线换住、在线资讯等一整套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度假电商网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高端度假领域最强大的度假门户网站。
首度实现度假产品全程网络交易
红树林度假网是迄今为止中国度假产业第一个实现全程在线交易的电商平台,而其销售的红树林度假卡也就成为了度假产业有史以来的第一款电商产品。
今典集团创新推出红树林度假卡,将旗下度假酒店的50%客房使用权,分成若干个周次,按35年期限,以会员制的方式出售,这也是全球首款集度假消费与投资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可通过红树林度假网在全国红树林系列度假酒店交换入住,五星七星随意选择,可以入住标准间、也可选择总统套。持红树林度假会员卡,以超低成本实现 “一卡在手,全国度假”的美好时光。不仅实现度假升级,还享投资升值。
以一张三亚湾红树林度假会员卡为例,35年度假使用、每年7天,此卡售价格约8万元。按此计算,相当于35年、都享有每晚不到350元的价格。
根据市场参考,目前三亚湾区域五星级酒店的年平均入住价格在1850元/间夜,按此以每年度假7天计算,需支付12950元,按照酒店价格每年上涨10%保守估计,35年、每年7天,总度假支出为3509766元。而购买红树林度假卡,35年、每年7天,只需8万元,并且可在全国红树林度假酒店交换度假。
显而易见,持有了红树林度假卡,不仅实现全国度假、更是坐地升值!随着度假行业的不断上升,使用5年后, 转让此度假卡,相当于免费度假5年,并且轻松获得投资收益。在通胀日趋严重的今天不仅可以抵御通胀,更是极具升值潜力的投资产品,加上它可自由转让,因而可以轻松享受收益,成为当下创新的投资产品。
而作为该卡的独家电商销售平台,红树林度假网提供,从在线选卡、在线购卡、在线预览合同、在线付款到在线申请邮寄合同为止的全套服务,真正实现全程交易网络化,将电子商务的便捷优势完全引入度假产业。
强大电商平台撑起全国十余度假目的地联动,自由度假
红树林系列度假酒店的全国网络遍布海南三亚湾、亚龙湾、海棠湾、青岛灵山湾、四川都江堰青城山、云南大理、丽江、腾冲以及广东从化等一线度假胜地,在未来5年时间内,将有10座媲美拉斯维加斯的五至七星级度假酒店开业,成为亚洲最大度假目的地酒店连锁品牌。
届时,全国红树林酒店将有数万间客房投入使用,跨越十几个度假胜地,不同时节、不同城市、不同房型均有不同的价格及相应换住系数,全部由红树林度假网强大的运营服务交换平台来进行全国运营管理,不仅降低酒店的管理运营成本,同时也更好地为度假卡会员及酒店客户提供全程的度假服务。
通过红树林度假网,度假卡会员可以进入自己的专属会员账户,随时随地查看全国各大红树林酒店房间信息,自动计算会员换住天数,巧妙结合自身假期情况,通过避开旺季等方式,将度假最大化、最优化。真正实现便利的“一卡在手,全国度假”。
360°全景在线体验,身临其境红树林完美度假生活
普通酒店订房网只有简单的图片做为参考,所能提供的信息较为贫乏,因而也经常出现入住了房间才发现不甚满意的尴尬情况。
在线销售管理(客户管理系统)目前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成长型公司的青睐,这种在线使用软件的方式使成长型企业管理的重点从忙于应付内部管理转移到拓展新的业务增长上,真正使企业摆脱为管理而管理的局面,软件系统的每个功能都带来对原有工作的优化,甚至于优化到销售人员的每个销售行为。 北京讯鸟软件有限公司在过去几年业务增长迅猛,目前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呼叫中心中间件的领导者,对不同办公场所的人员管理、众多项目的跟进等内部管理难题促使讯鸟总裁吴益民先生迫切希望通过实施月租型XToolsCRM得以快速解决。
吴总通过近一年的应用,了解到解决销售管理、客户管理问题的“九种武器”。
客户视图
吴总一直希望有一个系统可以查找任何客户完整的历史记录,当然不仅仅只是一个客户的联系方式,他希望在一个页面里面,能够完整看到客户的所有信息,包括:历史交往记录、相关销售机会、合同回款情况等,而不需要另外开启窗口查看,吴总看到XToolsCRM的界面设计,感觉非常满意,XTools符合自己的查阅习惯。
实际上,大量的销售人员的数据日常录入基本上是通过“客户视图”添加进入系统的,添加数据非常方便,并且没有脱离“客户视图”页面。而且,销售人员可以同时打开查阅很多个客户的完整数据,这对于销售人员穿插联系客户,同时处理众多客户数据提供便捷。
吴总经常通过“客户视图”页面,直接点击联系人的邮件地址、手机号码、QQ或者MSN,可以给客户发送邮件、短信息、即时信息等,同样显示出与客户沟通的快捷。
营销日报
销售人员的管理一直困扰吴总,吴总希望不定期了解销售人员每天的工作情况,如果让销售人员每天都写述职报告,实际上也比较浪费时间。
XToolsCRM的营销日报工具解决了这个问题,销售人员每天的销售日报CRM能够自动生成让吴总惊讶不已,因为系统会自动提取销售人员每天录入的数据,在一个页面分类展现出来,这些数据包括每个销售人员新增的回款、合同、新增客户名称、新的历史记录和参与任务情况等。通过这个工具,吴总随时了解到异地或者出差人员的工作情况,当然也可以看到销售人员工作量是否饱满,吴总感觉,营销日报功能对自己的日常管理确实必不可少。
热点客户管理
“热点客户管理”实际上是符合中国企业管理者习惯的CRM创新功能。
讯鸟公司呼叫中心技术优秀,潜在需求者众多,对潜在的客户需求需要更加细化的整理和管理。每个月不断有新的可能成交客户涌现出来,销售人员和管理者需要从CRM系统中上万客户里面直观查看或快速记录对这类客户的历史沟通情况,并经常把已经成为正式用户的客户和没有希望成交的客户调整下去,让那些近期可能成交客户一直动态地显示在工作台界面最显著的位置。
群发短信
群发手机短信解决的问题是快速简便的通知所有客户,包括:价格的变化,新的优惠政策,节日问候等,XToolsCRM的群发更具特色,群发可以通过条件搜索,从成千上万的客户资料中,搜索到自己需要的客户群进行群发。
另外,定时的短信发送也是XToolsCRM的特色功能之一,在特定的时间发送包括日程、任务的短信息提醒。
五大报表
五大报表包括企业销售状况总表、销售综合汇总表、人员签署合同明细表、客户回款明细表、人员回款明细表。这个功能对于管理者非常有用,讯鸟公司的管理者通过五大报表看到去年和今年的同期销售情况的对比,看到不同销售人员不同时间的回款情况、合同情况、费用情况等,看到不同时间客户的合同额明细、回款额明细等。以前需要财务人员花上几天统计出的数据,管理者只需要点击鼠标即可完成。
五大报表实际上是销售情况的俯视图,实现了从不同视角来分析销售情况,为领导者提供决策依据。吴总评价:“通过五大报表,想看什么就有什么!”。
网上线索挖掘
网上线索挖掘是一个及时获取从网站来的销售线索和客户需求的工具,通过CRM生成一个表格,把网页表格贴在讯鸟公司自己的网站上。这样通过网站客户提交的信息直接进入CRM系统里面。这样,客户提交的订单,客户提交的投诉,客户提交的销售需求都会及时看到并快速处理。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深入人心,网上线索挖掘工具使XTools在线CRM锦上添花。
项目跟单
项目跟单一直困扰很多企业,专门的项目管理软件又过于复杂和昂贵,通过XToolsCRM里面的项目管理,使每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能够通过日程、历史记录、决策关系图等,让团队工作更容易协调和有效执行,同时让管理层及时了解每个销售人员对项目的工作情况,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会议汇报的方式,解决了信息滞后和错漏的问题。
在项目跟单过程中,项目往往涉及到多个关联公司的多个联系人,涉及到公司内部的多个人员,通过项目视图,大家都可以看到谁为哪个关联公司曾经作了什么,要做什么等。
这样,讯鸟公司全国各地有上百个项目同时进展,销售经理也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哪些已经到达了关键环节,哪些项目滞留了多天还没有进展,帮助项目经理抓住重点,集中精力突破难点。
数据字典
数据字典功能使客户可以自定义CRM系统里面的所有的下拉选择项,讯鸟公司对自己的客户有不同的行业、阶段、来源、种类划分,讯鸟公司自己修改这些下拉可选项目。
产品管理
如何让销售人员快速了解搜索到产品的型号,产品的系列,产品的价格是非常必要的,XToolsCRM设计产品功能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多层的产品分类,树型的分类展示和选取等方便销售人员在制作订单时一目了然。
结束语
GB 1103―2007《棉花 细绒棉》自颁布实施以来,既适用于感官检验,又适用于仪器化检验,体现了仪器化检验作为棉花标准改革的方向,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根据GB 1103―2007在近几年运作过程中笔者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谈几点看法。
1.品级
GB 1103―2007虽然引入了HVI仪器化检验,但是现行的棉花品级仍由感官依靠手感目测来评定,由此评定的品级难以反映确切的棉花质量信息。例如: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回潮率、含杂适中的前期籽棉,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大清大排,把轧花机、皮清机的排杂能效放大,那么加工的皮棉杂质较少,外观形态就会比较好,品级会比较高;如果不使用皮清机大清大排,加工的皮棉外观形态会较差,品级也会较低。而纺织企业却喜欢购买不使用皮清机大清大排加工的皮棉,因为使用皮清机或者加工过程大清大排会伤害棉纤维长度,同时还会增加棉花短纤维含量。
2.长度级
GB 1103―2007增加了32mm长度级。并取消了对五级棉花的限长规定,依然保留了对六、七级棉花25mm长度级的限长规定,即六、七级棉花长度均按25mm长度级来计。但是从近几年新疆及部分省区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数据来看,六、七级棉花的长度基本上都不会低于26mm长度级,并且有部分六、七级棉花的长度甚至可以达到29mm及以上长度级。如果继续对六、七级棉花采取限长规定,棉花长度的价值无法充分肯定,不利于客观评价棉花长度、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优质棉花品种的培育和种植,因此对其作限长规定是不合适的。
3.棉结和短纤维含量
棉结和短纤维含量是衡量棉花质量的重要指标,但目前的GB 1103―2007却没有棉结和短纤维含量检验。棉花流通中交易双方如果对棉结和短纤维含量指标存在争议,只能通过双方的合同或者协商确定具体的抽样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进行检验。建议应将上述指标引入GB 1103―2007,并对棉结和短纤维含量进行分档,具有定量的评判标准,为将棉结和短纤维含量引入棉花交易合同提供依据。既可以满足纺织企业对原棉质量要求的需要,也有利于棉花加工企业改进轧花工艺提高棉花质量。
4.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
GB 1103―2007中规定:逐包检验皮棉成包时使用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的,由该装置确定每包棉花的回潮率。随着棉花检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用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的企业也日益增多,而且也是棉花贸易结算中重要的计量器具。但是在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只有回潮率试验的电测器法和烘箱法,却没有对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制定使用标准。企业只能参照设备说明书使用仪器。因此,应及时制定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标准,在标准中详细规定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的使用、校准、检定、维护等方法,将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的规范使用纳入标准强制执行。
5.含杂率检验
GB 1103―2007含杂率检验的规定:逐包检验时,以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为一个含杂率检验单元,检验结果作为该单元每包棉花的含杂率。但是在实际收购工作中,混品种、混等混级采拾交售的现象较为普遍,同一籽棉大垛的一致性并不能得到保证。同一籽棉大垛加工的棉包可能会出现不同等级、长度、马克隆值。而企业实际销售棉花往往不按照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进行组批,而是根据等级、长度、马克隆值进行组批销售。这种检验杂质的方法不能很好地反映所销售皮棉的真实含杂率,因此逐包检验的含杂率检验,应当按照企业销售棉花所组批为含杂率检验单元,执行GB/T 6499《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的内容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