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

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

时间:2022-02-16 09:47:19

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

第1篇

一、适用范围

*区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二、选拔任用的方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分组织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调三种方式。

三、基本工作程序

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均须进行民主推荐(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竞争上岗及公开招调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就科级空缺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选拔任用的意向,意向应包括各单位现有科级职位的配备情况、空缺情况及选拔任用的方式等(需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应同时提交推荐表或测评表表样以及《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二)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对各单位的编制、科级职数、选拔任用的方式及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等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三)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实行竞争上岗的,事前报送竞争上岗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竞争上岗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开招调的,事前报送招调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公开招调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采取组织推荐形式的,分本单位选拔任用、区内交流及区外调入三种程序进行。

1、本单位选拔任用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各单位召开干部会议,就空缺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得推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推荐一般为不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在推荐正科级干部时可缩小范围至副科级以上干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街道党工委还应包括各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工作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三,民主推荐时发放的材料包括经核准的民主推荐表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第四,制作《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统计推荐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2)组织考察。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个职位的推荐如果有2至3人得票相近,一般应进行差额考察;如果只有1人得票高度集中,也可以进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正式确定后,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各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

(5)审核材料。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收到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材料后,要对请示材料逐一审核,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填写的自然情况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有无矛盾之处,与干部考察材料表述的情况是否一致,各栏目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呈报单位意见栏是否有一把手签名;表格及文件是否加盖了单位(党委、党组)的公章;请示与干部任免审批表落款的时间是否相同;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班子讨论表决的情况,以及从机构规格、职数等方面核实干部配备的有关情况。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原报单位,并解释原因,待重新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凡不按规定、不按职数、或未按程序和渠道上报任免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6)提请讨论研究。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将各单位报来的请示材料报部(局)领导传阅,根据部(局)领导的批示,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区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部长(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形成任用决议。

(7)任前公示。根据《*区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罗组通[*3]4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提任科级职位的拟任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15天。

(8)发文任命。根据部长(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发文任命,法律和各种章程对任免职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办理。

(9)材料归档。对任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档案,其他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2、区内交流提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测评。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得赞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测评为提名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致。

第三,制作《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统计测评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第四,民主测评一般由调出单位组织进行,测评结果通报调入单位。

(2)组织考察。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到调出单位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调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同时提出免职(调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调入、调出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时报送干部任、免职(调动)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调动)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测评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如拟调动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分属党群、政府系列的,应先经调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免职)后,再报调入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调入(任职)手续。

(5)审核材料、提请讨论研究、任前公示、发文任命、材料归档等程序参照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3、从区外单位调入任职的,原则上应平级交流,确因工作需要或表现特别优秀需提拔使用的,应自调入之日起满半年后再予提出,按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四、其他

(一)区公安系统科级干部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区公安系统各所所长、区属各完全中学校长、区属各医院院长(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的任免由各主管局提出方案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考察、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免原则上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军官转业安置的规定办理,可不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及组织考察,按科级待遇安置的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接到安置任务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三)各单位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无论是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调,还是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在提出拟任人选时,均需先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四)科级干部的岗位调整,在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正式下文任免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到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到位的,必须事先报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意,并且各单位在宣布时不得自行宣布任何职务,只能宣布任临时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的提前到位,还须事先征得分管区领导的同意。

第2篇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第3篇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评价。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一)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二)坚持广泛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坚持体现科学发展观,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干部;

(五)坚持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拟任人选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考察对象的确定,应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条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的考察,在考察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党委组织部门报书面的考察人选请示,并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具体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考察对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九条考察领导班子,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选人用人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方面

主要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驾驭市场经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应对复杂局面等能力的情况。

(三)团结协调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协调各方面关系、主要领导发挥核心作用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方面

主要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五)廉洁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觉接受监督,从严治党,廉洁自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群众威信等情况。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突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况

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求真务实情况

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心理素质情况

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

同时,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察是指届中、换届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对个别拟提拔任职的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任前考察时,考察机关接到考察人选请示后,由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并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和步骤、地点时间安排、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等。

(三)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考察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对县级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届中、换届考察时,考察组组长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四)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工作实施前,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和现任职务,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组组成人员、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五)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进行民主测评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七)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比较明确的情况和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责成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对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八)考察组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述职材料,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以及体现个人实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九)考察组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对档案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要责成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抓住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考察材料内容要充实,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职务、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考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考察机关应根据考察的情况,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考察反馈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苏州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察机关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十九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市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的考察,按《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非中共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由考察机关会同统战部门共同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考察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考察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考察人员应主动报告需回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考察机关、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职责。

(二)考察人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三)对考察失真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级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4篇

一、管理权限

(一)县委组织部管理的股级干部

1、乡镇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共青团、妇联、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正职。

2、县直正科级单位机关内设股级机构正职,副科级单位副职。

(二)县委宣传部管理的股级干部

县文明办、文联、讲师组、文广新局、广电台机关内设股级机构正职,下属副科级单位副职。

(三)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的股级干部

1、县纪委协助管理乡镇和县直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正股级干部。

2、县委宣传部协助管理县教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机关内设股级机构正职及下属副科级单位副职。其中,教育系统包括各中心校校长,卫生系统包括各医院院长。

3、县委政法委协助管理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机关内设股级机构正职及下属副科级单位副职。

4、县人武部协助管理乡镇和县直单位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正股级干部。

(四)乡镇、县直单位管理的股级干部

1、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管理的以及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之外的乡镇、县直单位正股级干部。

2、乡镇、县直单位其他副股级干部。

二、职(岗)位设置

乡镇、县直单位列入管理的股级干部职(岗)位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人社、编制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岗位要求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公道正派,廉洁勤政,团结同志,有一定群众威信。

(二)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1、担任乡镇、县直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股级干部的,应是在编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2、担任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应是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4、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担任特殊岗位股级干部的,还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未定等次的,不能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四、选拔任用和报批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管理的股级干部

股级干部的调整,首先由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实施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其中属于县委宣传部管理和协助管理的正股级干部调整方案报县委宣传部审核;公、检、法、司部门的正股级干部调整方案报县委政法委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调整方式的不同,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1、平级调整

(1)单位党酝酿研究,结果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正式任免请示文件,《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

(2)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复;

(3)办理任职、到岗手续。

2、提拔任用

(1)单位党组织成立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2)根据组织考察情况,单位党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3)书面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正式任免请示文件,《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提拔任职的附民主推荐材料;

(4)接到批复后,对拟提拔任职人员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

(5)办理任职、到岗手续。

3、竞争上岗

在编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在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全县范围内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主要包括:

(1)采取张贴公告、在电视台和网络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空缺职位公告;

(2)组织报名;

(3)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严格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

(4)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竞岗演说等方式,每一个岗位差额确定2-3名初步人选;

(5)成立考察组,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组织考察;

(6)根据组织考察情况,单位党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7)书面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正式任免请示文件,《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干部考察材料,提拔任职的附民主推荐材料;

(8)接到批复后,对拟提拔任职人员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

(9)办理任职、到岗手续。

提拔任用、竞争上岗职位人选的考察,县委组织部和协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参与。

(二)县委组织部和协管单位共同管理的股级干部

选拔任用列入协助管理范围的股级干部,在履行有关程序的基础上,经协助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复。

(三)乡镇、县直单位管理的股级干部

由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如果一次性调整人数超过单位同级别股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调整前必须书面征求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的意见。

五、交流

(一)适用对象

1、对列为后备干部进行跟踪培养的股级干部应适时安排交流。

2、具有一定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直接管理人、财、物和证件办理等重要岗位的股级干部,任职满5年一般应进行交流。

3、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10年的股级干部一般应进行交流。

(二)方式途径

1、县直单位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交流。

2、县直单位与乡镇之间的交流。

3、乡镇内部和乡镇之间的交流。

(三)操作程序

1、在单位内部交流的,由单位党组织根据职(岗)位设置需要和干部个人综合表现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按正常调整的程序办理。

2、在乡镇之间、县直单位之间、乡镇和县直单位之间交流的,根据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需要交流的意向,由县组织、纪检、人社、编制等部门依据全县股级干部队伍现状,通盘考虑,拟定交流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六、管理与监督

1、认真执行干部管理规定。选拔任用股级干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考察的不讨论、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任用的不通过、不符合任免程序的不审批。

第5篇

一、明确职权,界定乡局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的权力范围与责任

乡局党政一把手的用人权,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上一级党组织,他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人事调整的建议权和推荐权;二是在本乡镇或本部门,他有中层及以下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决策主导权、集中权。这些权力是由其在领导班子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有职无权,难以发挥一把手应有的作用。有权无责,权力就会缺乏约束,为此我们分别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度。

一是推荐责任制。乡局一把手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并说明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建议使用方向和推荐理由。如被推荐人政治或经济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不如实、准确地向组织介绍干部的有关情况等,都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近年,结合乡镇党委、人大换届,都要求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填写人事推荐责任书,署名全额推荐领导班子成员建议人选。某乡党委书记推荐了1 名组织委员人选。考察组在考察时发现,该同志在经济问题上议论较多,及时给予提醒并讲清了推荐的政治责任和工作纪律。作为组织推荐的,要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推荐本单位的优秀人才,并由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决策责任制。讨论干部任免,应充分听取考察组的意见,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调动前突击提拔干部的,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明知干部存在问题、迁就照顾提拔任用的,或分歧较大、有争议,未经充分讨论急于决策、造成用人失误的,都要追究一把手的纪律责任。

二、规范掌权,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规定程序运行

没有程序,就没有秩序。程序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才能减少用人的随意性。《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基本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使干部工作有章可循。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注意把好“四关”:

一是坚持群众公认,把好推荐关。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自1989年开始,每次换届、干部个别调整必先进行群众推荐,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坚持群众举荐与定向推荐相结合,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相结合,对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没有一定民意的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把好考察关。干部任用必须建立在深入考察、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没有经过考察,虽经考察、但考察不认真,或有些问题还未完全弄清的,一律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要全面深入,既要看工作实绩,也要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其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使考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研究,把好决定关。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试行票决制,努力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不得临时动议,不搞“一言堂”。做到未经组织部门考察不讨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缺席不讨论,没有充分时间听取介绍和研究不讨论,进一步健全党委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

四是坚持按章办事,把好材料关。干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具有执行依据、文件基础、日后查考等作用。对于乡镇和部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办理。同时对民主推荐、考察材料、任免行文、会议记录等都统一格式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调整、任用干部的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痕迹、有依据。

三、合理制权,加强对乡局中层干部的宏观管理

在加大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乡局中层及以下干部宏观管理力度的同时,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使一把手的权力运作与制约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强有力的制衡关系。

1、实行中层干部任职预审制度。在任命前,乡镇和部门党委(党组)要把单位人员编制、职位设置、职数情况和拟任人员考察、推荐、研究等产生过程,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预报,经审核同意后正式任命。未履行预审程序的,经查核属实,一律宣布无效。这便于全面和及时掌握乡镇和部门的干部任用情况。对二级局单位副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打破干部部门所有,逐步实现重点岗位中层干部的交流和轮岗。

2、积极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阳光操作。从1997年开始,我市在乡局党政机关全面推行了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公开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公开工作程序、公开测评推荐结果和考试成绩。通过个人自荐、 文化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等程序,择优聘用机关中层干部。积极试行村委会成员“公推直选”,让群众广泛参与,由群众直接选择,改变了过去”上面定人头,下面举拳头”的现象。

3、加大乡局党政一把手的交流力度。“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新的工作环境、人际环境对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有利于他们放开手脚,开展工作。目前,全市乡镇党政一把手有64.1%实现了易地任职。

四、监督用权,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1、把干部监督寓于日常管理教育之中,增强乡局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今年,我们在乡局党政一把手中先后集中开展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思想笔谈和谈心活动,教育他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自控能力。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

第6篇

〔关键词〕 竞争性选拔,比例,条件,考评,公开,后续管理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2-0037-03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竞争性选拔(本文主要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逐步发展成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但作为一项新的探索,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无论从具体环节,还是从制度体系上看,都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立足实际,针对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思路。

一、合理确定选拔比例

竞争性选拔制度虽然具有传统选拔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却不能替代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等传统制度。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职位需求,分类制定竞争性选拔干部规划,使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领导干部人数保持在适当的比例范围内。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竞争性选拔产生领导干部的比例,不同层次、不同领域领导干部通过竞争性选拔产生的比例,以及专业技术、综合管理等不同类别岗位通过竞争性选拔产生的比例。同时,也不能盲目追求竞争性选拔干部的高比例,使“实干”而不“善演”的优秀干部难以进入组织视线,让埋头苦干的“老实人”吃亏,以及导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成本陡增,竞争性选拔难以常态化。从调研情况看,每5年届期内开展竞争性选拔两次为宜,届中开展一次,换届时开展一次。到2017年,每年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领导干部占新提拔领导干部的比例达到20%为宜,以后逐年提高比例,达到30%,比例不宜再扩大。

二、科学设置岗位及条件

针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岗位需求情况,按照“缺什么、选什么”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从实践情况看,竞争性选拔方式主要适宜于选拔以下岗位:党政副职岗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紧缺急需的职位;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热点岗位和重要岗位;地方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遇有领导职位空缺较多,或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的岗位;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职务层次较高的岗位,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执法等重要岗位,不宜开展竞争性选拔,否则,一旦选人失误,将会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岗位条件的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影响选拔干部的质量。只有立足岗位实际设置竞争性选拔范围和资格条件,才能保证选准适合岗位需要的人才。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最大标准就是人岗相适,把最优秀、最适合岗位要求的人选,让干得好的选得上,真正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适,这是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质量的关键。在年龄要求上,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任职年龄,不宜搞“一刀切”。在学历设置上,不能只强调“前学历”和“国民教育”,应将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同等学历的干部一并纳入选拔视野,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选人用人。在专业选择上,应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专业,坚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在报名资格上,应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参选上一级领导职位,必须有下一级领导职位的任职经历。应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要求,实行逐级提拔,不能把竞争性选拔等同于破格提拔,为少数投机分子快速晋升提供“绿色通道”。

三、不断优化考评方式

考试测评和考察是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核心环节,要在改进考评和考察方式上下工夫,选好选准“能力型”、“实干型”、“创新型”干部。

(一)推行“多维考评”模式,优化考试测评。第一,丰富考试测评方式。要不断优化考试测评方式,在传统“笔试+面试”基础上,增加综合能力测评方式。推行情景模拟测评法,结合职位特点设置情景模拟测试题目,重点设置急难险重问题和复杂问题场景,主要考察竞争者的现场应变能力。推行实地调研测评法,分类确定调研题目,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撰写调研报告,主要考察竞争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行实务处置测评法,组织竞争者在实际工作中处置具体事务,主要考察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行心理素质测试法,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人机对话、人力素质测评等方式,考察竞争者的情绪稳定性、自控能力、驾驭压力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第二,加强题库建设。推进“全国+地方”、“基础+专业”题库建设,以综合素质与适岗能力为目标,注重职位分析,重视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强化测试命题前期论证,切实提高试题命制的科学水平。第三,建立完善的考官制度。根据岗位层次、特点分别采取全部本地选定、本地和异地相结合、全部异地抽调考官等方式,扩大考官选定范围。科学确定“领导+专家+群众”考官模式的人数比例和分值权重,使考试测评充分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和专业性、民主性”的高度统一。普遍实行大评委制、组建考官团、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当评委等方式,有效防止“工作忙的考不过工作闲的、经验多的考不过死抠书的”,努力实现“干得好的考得好、考得好的干得好”。

(二)探索“六环考察法”,提高考察质量。探索“民主推荐+民意调查+成长分析+个别谈话+实绩分析+参选动机”为主要内容的“六环考察法”,确保考察水平和质量。一是民主推荐,即组织考察对象原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推荐。二是民意调查,即采取问卷、座谈、走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调查考察对象的“民意”。三是成长分析,即查阅干部档案,考察了解干部晋升情况、成长经历、履职评价等。四是个别谈话,即选取与考察对象有一定联系、熟悉考察对象情况的人进行谈话了解。五是实绩分析,即调取考察对象近三年实绩档案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六是参选动机,即通过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地组织、人事、纪检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分管领导和其服务对象的意见了解考察对象的参选动机。

(三)实行“2+5”双轨模式,注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实行考试与考察“双轨”并行,双向结合,改变“笔试+面试”传统模式引发的种种弊端。“2”即笔试和面试,“5”即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任职经历、基层经历、年度考核等5项考察指标。权重关系为:笔试占30%、面试占35%、考察的5项指标共占35%。

四、始终坚持公开透明

全程记实是保证竞争性选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一是实行全程记实制度。锁定事前沟通、推荐、考察、酝酿、决定、任职等干部任免六大环节,抓住重点内容和易于出现问题的环节和方面进行全程记实。二是规范全程记实方式。采取文字记实、表格记实及音像记实等多种形式进行详细记载,使竞争性选拔的各个环节和进展情况一目了然。三是建立干部全程记实档案。把记实材料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意见情况、讨论干部会议记录及其他能够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一起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条目清晰的全套记实资料。

加强对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全程监督,能有效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预防干部“带病考察、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一是扩大监督主体。从离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党员群众代表中聘请竞争性选拔干部监督员,加强对竞争性选拔各个环节的监督。二是强化部门监督。加强纪检、组织、、审计、司法等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对竞争性选拔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全程监督。三是强化舆论监督。邀请新闻媒体对竞争性选拔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录像,为研究确定人选提供真实、直观的参考依据。

五、注重后续管理

(一)加强教育引导,让干部“铭记党恩”。从各地竞争性选拔干部实施情况看,一些干部缺乏“感恩”情结,自认为个人升迁靠的是自己的主观努力,靠的是个人的本事,因此对党、对组织感情淡薄、党性意识淡化、宗旨意识淡漠,有的工作不尽责,有的不胜任,有的干脆离职或辞职。因此,要加强“感恩”教育,使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广大干部深刻认识到,个人的成长进步靠的是组织培养,靠的是自身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靠的是群众认可和满意。只有在党组织这个“大熔炉”中,才能得到锻炼提升,才能受到关心关注,才能不断成长进步。

(二)加强跟踪培养,让干部“人岗相宜”。竞争性选拔干部最重要的是让干部立足岗位发挥作用。既要把干部扶上马,让他们加鞭快跑,又不能期盼太快,否则容易摔下来。一是建立领导约谈制。由组织部长、上级组织、单位领导定期开展约谈,交流思想、沟通感情、理顺情绪。二是建立结对帮扶制。落实“一对一”结对帮扶,强化人文关怀,注重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户籍、住房、夫妻分居、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让他们全身心干事创业。三是建立教育培训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选派党校主体培训、外派高校菜单培训、拓展基地实践培训、急难险重强化培训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四是建立实践锻炼制。组织干部参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参与“急难险重”任务,参加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动态管理,让干部“能上能下”。竞争性选拔不是“一劳永逸”的,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干部也不是终身制。要建立干部动态管理机制,使干部既“能上”也“能下”,既“能进”也“能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干部队伍的源头活水。一是建立干部服务任期制。对竞争性选拔产生的干部,原则上都要明确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及时转正,不合格者视情况退回原单位、转任同级别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同时,实行最低服务期制度,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调整岗位,不得再次参与竞争性选拔。二是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试用期间保留干部原单位人事关系,用人单位按现任岗位确定薪酬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任职调动手续,不合格的,采取回原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安排等办法,畅通出口。三是建立绩效考核制。重点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群众测评等方面,研究制定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干部的履职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作为干部科学评价、提拔使用、调整退出等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后续储备,让干部考用分离。竞争性选拔须在制度安排上让广大干部有愿景、有希望、有奔头。建议一是对没有竞争上职位但综合成绩进入前三名的干部,向上级部门重点推荐使用、储备开发;对进入面试环节的干部,及时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跟踪管理和培养,为组织上选人用人储备人才,确保开展一次竞争,成果多次运用。同时,变考任结合为考任分离,把考试的命题、组织及阅卷工作与考察、任用等相剥离,从而更加独立公正。二是变职位考试为资格考试,应试者只能取得相应层次职位的任职资格,而不是领导职位,由组织部门对拥有一定层次领导职位任职资格的人选根据需要进行考察、任用,这样做有利于组织部门好中选优,也有利于完善后备干部制度。

参考文献:

〔1〕胡安元.降低竞争性选拔干部负效应的建议〔J〕.领导科学,2011(3).

〔2〕青 竹.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探究〔J〕.党员干部之友,2011(5).

〔3〕王 奇.论竞争性选拔干部的科学内涵与基本理念〔J〕.南京社会科学,2010(12).

第7篇

根据全市市直单位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检查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委组织部对2008年以来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了自查分析。现就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我们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工作,召开全体干部会进行了集中学习和讨论,要求全体干部不仅要熟悉,更要精通,要带头把《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一是认真学习。要求机关干部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结合工作实际,刻苦钻研,将重要的规定和条文熟记于心,做到应答如流,成为精通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加强宣传。利用武当党建网、秦楚网、十堰日报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知道干部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提高参与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了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抓好贯彻执行。在干部选任工作中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要求执行。四是要加强检查指导。我们在搞好部机关学习的基础上,还加强了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行为,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

二、严格执行《条例》,选准用好干部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选准用好干部。一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并完善了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和试用等一系列制度,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和考察责任制。干部任用的考察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考察对象、考察时间预先告知。在考察中充分听取部机关干部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尽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在考察方式上,既采取个别谈话,又采取查阅资料、档案等方式进行。同时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个人情况。三是实施有效监督。干部监督科参与干部部机关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对选拔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实行任前公示制。凡科级副科级干部,下发正式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坚持有反映必查证。对查实的问题,影响干部任用的,不予任用。

2xxx年以来部机关共提拔实职科级干部2人,均按干部任免的任职条件,在编制职数限额内调整,没有超编超职数配备干部。

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做到了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在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方面,各干部科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部领导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干部任用中坚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纪律办理,在提名、讨论等各个环节上,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搞个人说了算;机关党委在干部任用的各个环节上坚持原则,积极给部领导当好参谋,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几年来,我们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坚持五公开(职位公开、岗位职责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符合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公开、考察对象公开),落实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使部机关的干部任用工作得到干部群众的认同和肯定。

第8篇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我市实现率先发展需要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以及省委、苏州市委关于后备干部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条各镇、各部门后备干部名单应相对稳定,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因领导班子调整而随意变动。

第四条新提拔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从具有一年以上培养期的后备干部中挑选;需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委管理的镇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后备干部。

二条件和结构

第六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正局(镇)职数1:1、副局(镇)职数1:0.5的比例确定。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后备干部以35岁左右为主体,30岁以下的应占总数的35%以上;少数比较成熟的可在40岁左右;个别特别优秀,近期可用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后备干部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占70%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达到5%以上,并逐步达到10%以上。

第九条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应分别不少于总数的20%、10%。

第十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既要有懂党务又懂政务的复合型人选,又要有比较熟悉经济、党务、意识形态、政法、科技、工业、农业、财政金融、外经外贸和城建规划等方面的人选。

三选拔

第十一条选拔后备干部的基本程序为:

(一)民主推荐。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也可由市委组织部主持。后备干部的考察人选,应当在民主推荐票数相对集中的人员中产生。各镇、各部门在向市委组织部上报后备干部初选名单时,应同时上报民主推荐情况。

(二)组织考察。对后备干部人选,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廉政情况、群众公认程度和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后备干部人选的考察,一般实行差额考察。必要时可组织资格考试。

(三)市委组织部会审。市委组织部对各镇、各部门上报的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名单进行会审。在全市范围内综合考虑,根据全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与后备干部的条件、结构、培养潜力等具体情况,好中择优。在此基础上与推荐单位沟通协商,最后由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正式名单,填写《后备干部推荐表》,报送市委组织部。

正职后备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及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掌握。

第十二条选拔后备干部除单位组织推荐外,还可采取公开选拔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也可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三条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特殊需要时,也可由组织定向选拔。

第十四条原则上,市委组织部每1-2年开展一次集中民主推荐优秀年轻干部或公开选拔后备干部工作。

四培养和使用

第十五条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后备干部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水平,提高思想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凡新提拔进班子的后备干部,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后备干部在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2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七条后备干部的培养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送到党校、高等院校学习深造或者组织到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

(二)实行轮岗锻炼。有意识地培养后备干部多岗位工作能力,加强岗位轮换。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后备干部,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根据培养需要,部分后备干部可由组织决定跨部门交流。

(三)安排挂职锻炼。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后备干部到上级机关或下派到基层接受锻炼。

(四)继续实行助理制。根据班子建设与培养后备干部的需要,一般安排年龄35岁以下、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以上的优秀后备干部担任局(镇)长助理。

第十八条坚持备用结合。对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拔。

五管理

第十九条对后备干部要加强跟踪管理,进行经常性考察。原则上,每年民主评议、考察一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市委组织部,要定期不定期地同后备干部谈心谈话,了解后备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意见,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民主推荐或选拔、考察的情况对后备干部名单进行调整,及时充实新生的优秀名单,同时将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人员调整出名单。

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包括以下情况:

(一)思想品德较差、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基础较差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超出年龄范围或者身体不适应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要建好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考核材料,民主推荐、评议情况,培训和奖惩情况等。比较成熟后备干部的跟踪考核、考察材料必须及时存入档案。后备干部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六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后备干部的综合管理,制订后备干部工作规划、政策等。各镇、各部门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后备干部的考察、选拔、培养和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织(人事)科长负有相应责任。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纪律

第二十四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八附则

第9篇

选人用人是一把手的重要职责。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把握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团结和整体结构,影响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工作制度,把加强对乡局党政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与管理,作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既保证其权力的充

分施行,又能够得到相应的制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明确职权,界定乡局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的权力范围与责任

乡局党政一把手的用人权,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上一级党组织,他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人事调整的建议权和推荐权;二是在本乡镇或本部门,他有中层及以下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决策主导权、集中权。这些权力是由其在领导班子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有职无权,难以发挥一把手应有的作用。有权无责,权力就会缺乏约束,为此我们分别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度。

一是推荐责任制。乡局一把手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并说明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建议使用方向和推荐理由。如被推荐人政治或经济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不如实、准确地向组织介绍干部的有关情况等,都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近年,结合乡镇党委、人大换届,都要求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填写人事推荐责任书,署名全额推荐领导班子成员建议人选。某乡党委书记推荐了1名组织委员人选。考察组在考察时发现,该同志在经济问题上议论较多,及时给予提醒并讲清了推荐的政治责任和工作纪律。作为组织推荐的,要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推荐本单位的优秀人才,并由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决策责任制。讨论干部任免,应充分听取考察组的意见,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调动前突击提拔干部的,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明知干部存在问题、迁就照顾提拔任用的,或分歧较大、有争议,未经充分讨论急于决策、造成用人失误的,都要追究一把手的纪律责任。

二、规范掌权,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规定程序运行

没有程序,就没有秩序。程序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才能减少用人的随意性。《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基本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使干部工作有章可循。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注意把好“四关”:

一是坚持群众公认,把好推荐关。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自1989年开始,每次换届、干部个别调整必先进行网群众推荐,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坚持群众举荐与定向推荐相结合,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相结合,对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没有一定民意的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把好考察关。干部任用必须建立在深入考察、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没有经过考察,虽经考察、但考察不认真,或有些问题还未完全弄清的,一律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要全面深入,既要看工作实绩,也要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其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使考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研究,把好决定关。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试行票决制,努力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不得临时动议,不搞“一言堂”。做到未经组织部门考察不讨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缺席不讨论,没有充分时间听取介绍和研究不讨论,进一步健全党委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

四是坚持按章办事,把好材料关。干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具有执行依据、文件基础、日后查考等作用。对于乡镇和部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办理。同时对民主推荐、考察材料、任免行文、会议记录等都统一格式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调整、任用干部的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痕迹、有依据。

三、合理制权,加强对乡局中层干部的宏观管理

在加大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乡局中层及以下干部宏观管理力度的同时,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使一把手的权力运作与制约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强有力的制衡关系。

1、实行中层干部任职预审制度。在任命前,乡镇和部门党委(党组)要把单位人员编制、职位设置、职数情况和拟任人员考察、推荐、研究等产生过程,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预报,经审核同意后正式任命。未履行预审程序的,经查核属实,一律宣布无效。这便于全面和及时掌握乡镇和部门的干部任用情况。对二级局单位副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打破干部部门所有,逐步实现重点岗位中层干部的交流和轮岗。

2、积极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阳光操作。从1997年开始,

我市网在乡局党政机关全面推行了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公开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公开工作程序、公开测评推荐结果和考试成绩。通过个人自荐、文化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等程序,择优聘用机关中层干部。积极试行村委会成员“公推直选”,让群众广泛参与,由群众直接选择,改变了过去”上面定人头,下面举拳头”的现象。

3、加大乡局党政一把手的交流力度。“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新的工作环境、人际环境对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有利于他们放开手脚,开展工作。目前,全市乡镇党政一把手有64.1%实现了易地任职。

四、监督用权,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1、把干部监督寓于日常管理教育之中,增强乡局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今年,我们在乡局党政一把手中先后集中开展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思想笔谈和谈心活动,教育他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自控能力。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

第10篇

一、推荐提名环节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综合各地近几年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情况,基本能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规定,但也存在着在推荐提名环节上变通程序的现象。

1、按心目中的人选确定推荐对象的任职条件。心目中已有任职人选,在具备了《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前提下,按该人选的个体因素确定推荐对象的任职条件,排除有竞争力的人,让群众在推荐时要么推荐该人选,要么弃权或投废票,使群众根本无法行使“选择权”。

2、按推荐对象的活动空间圈定参加推荐的人员。为使心目中的人选以高票确定为考察对象,按推荐对象的活动空间,将平时交往比较密切的人圈定参加推荐会议,将“异己”排除会议大门之外,更就没有了座谈的权利。

3、简单地以票取人。带着中庸之道和高高挂起的思想,对谁成为考察对象抱无所谓的态度,把民主推荐当成“选举”,谁票高谁当选,不论你素质如何,也不论你是否胜任某岗位工作,无形之中给拉票“贿选”的人提供了空间。

4、钻“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的空子。既然《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可以不以票取人,那么以推荐票的多少与确定考察对象就没有必然的联系了,只要心目中的人选有推荐票,不论多少,照样确定为考察对象。

5、以口头的招呼代替书面的推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但推荐的人选要么沾亲带故,要么“怕看走了眼”,若写下推荐材料不免留下“把柄”,因此,以口头的招呼代替了书面署名推荐材料。

6、重会议投票推荐,轻个别谈话推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干部任用条例〉的若干意见》也规定,“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查互证”,而有的单位一味注重得票的数量,而忽视了谈话的分量。

凡此种种,都是变通程序,在推荐提名环节中走过场的行为。入口不严,必然使“一塘清水受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因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管干部的原则不能动摇。有的人错误认为,历来是组织在选人,事业仍然是健康蓬勃发展,因此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即使必须进行民主推荐,也是走走过场而已。

2、体制因素。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要靠健全的体制来贯彻执行。从一些变通程序的情况可以看出,现行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由于种种原因,从客观上造成“一把手”的权力过大,用人权过于集中,与此不相适应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制软,致使监督乏力。因而围绕“一把手”的意图确定推荐对象的条件和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乃至考察人选的确定。

3、制度因素。近几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但这些制度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因而给有些人在执行过程中造成可乘之机。同时,监督制度不配套,缺乏系统性,监督方法不具体,灵活有余。

4、社会因素。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还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一些消极腐朽思想观念对部分党员、干部产生了影响。“官本位”意识和腐败关系网是导致在干部选拔任用推荐提名环节中产生变通性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二、规范推荐提名环节的重要性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策等程序,而推荐提名环节在诸程序中首当其重,对选准人、用好人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1、推荐提名环节是保证党的干部政策贯彻落实的“关口”。正常情况下,只要一名干部进入了推荐提名环节,并且个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没有明显的问题,就会“一路绿灯”,直至顺利走上领导岗位。若严格推荐提名工作,把好“入口关”,将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推荐出来确定为考察对象,定会有利于党的干部政策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2、严格推荐提名环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力量源泉,实行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有利于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从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3、规范推荐提名环节工作,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及监督制度体系,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干部任用条例》、“5+1”法规性文件,以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各地也建立了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但在实践过程中推荐提名工作中灵活变通的因素较多,按“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规范推荐提名环节的工作很有必要。

三、切实规范和监督推荐提名环节的工作

防止在干部选拔任用推荐提名环节中变通程序、走过场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我们认为,应从规范运作、强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探讨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

1、规范“一把手”的用人行为。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权力的有序运行都需要严密的规则和程序加以约束,否则权力运行就会处于无序状态,进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对“一把手”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科学的规范。实行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扩大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根本体现,是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四权”的实际步骤,也是确保干部选准用好的重要基础。“一把手”应严格履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程序,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写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要客观公正、真实具体,全面介绍主要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并说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推荐人必须符合任用的资格和条件。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的人选要认真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民主推荐。应明确规定,“一把手”在民主推荐过程中,不准私设附加条件,不准随意改变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不准授意或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图做推荐人的工作,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直接直属。

2、规范提名推荐的程序。(1)确定推荐对象的任职条件。对推荐职位的干部素质要求进行界定,摸清符合职位素质要求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能太少,一般不能少于3人。(2)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的公认度。要克服少数人选人的现象,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要适度,面既不能窄,也不能太泛。根据工作需要,有时可适度扩大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以保证民主推荐的广泛性。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把关,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保证民主推荐的公允性。(3)发放民主推荐预告。提前一天民主推荐预告,做到“三公开”,即公开推荐的时间、地点,公开推荐的职务(职级)、职数和任职条件,公开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4)组织民主推荐。将基层单位、机关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推荐票分层次计票,掌握不同层次人员对推荐人选的倾向,力求能够准确全面地确定考察人选。(5)确定考察人选。既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原则上以得票数多少确定考察人选,也可以从得票前三名中产生。对于班子结构需要、群众拥护或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群众对其了解不多的同志,即使其民主推荐得票算不上“名列前茅”,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对于那些不是踏踏实实工作,而且热衷于跑关系、走门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其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高,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不能打着“不以票取人”的幌子,全凭个人好恶确定考察人选,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作为考察对象。对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相当,得票相近,又无法取舍的,可实行差额考察确定任职人选。

3、健全推荐责任追究制。干部推荐坚持广开举荐渠道和干部推荐谁署名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推荐者及推荐过程的责任,明确责任体系。

(1)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责任要求。向党组织举贤荐能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推荐,不能从个人好恶出发,凭个人感情推荐,不能凭自己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对象,写出个人签名的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拟推荐的职位等,承担推荐责任。单位推荐的责任要求。推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的资格和条件,将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推荐人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写出推荐材料,由“一把手”签名。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责任要求。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的全过程负组织责任,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并提出有关要求,发现有不符合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现象及时指出并纠正。民主推荐结束后,负责向组织如实汇报推荐情况并保守秘密。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以及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根据自己掌握的推荐对象的情况如实推荐,不允许夸大、缩小,更不允许歪曲事实。决定考察对象的责任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应注意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领导干部。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11篇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二、选拔任用干部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民主推荐。提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在方法上,可以根据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按推荐情况由领导班子讨论确定考察对象;也可先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在需要选拔任用时再从后备干部中选择人选,由领导班子讨论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有效期为一年。

领导个人向组织推荐拟用人选,应当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个人推荐的人选,在单位组织的民主推荐中得不到多数人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须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由组织办负责;市机关建立党委(党组)的部门由党委(党组)负责,其他部门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科室负责。

考察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为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应积极实施考察预告制度,以扩大考察面,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考察人员应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相应的任用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如实向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汇报。

3、集体讨论。干部职务的任免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各镇为党委会议;市机关建立党组的部门为党组会议,建立党委的部门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部门为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党委组织委员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回答班子成员提出的问题;

②与会人员进行酝酿讨论,对任用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③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

在讨论干部任用事项中,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对已经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应当经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领导班子对干部任用的讨论情况,应当在专用记录本上作出详细记录。

4、任前公示。属提拔使用的干部(选举产生的除外),一般应实行任前公示。公示可采用印发“任前公示通知”、在有关会议公开传达、在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单位的所在地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中如有不良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结论向领导班子汇报,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后,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①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的,或者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

②在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后不予任用,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③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写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备查;以后如经查实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且影响任职的,解除所任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上报审核(征求意见)。按规定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及时进行报审或征求意见,经同意后再予任用。

①下列干部的任免应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审时应填写统一制发的《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属提拔使用的另附考察材料一份):

市委各部委办局和直属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各群团机关的内设机构正副职;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组织人事科室的副职和兼有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的科室副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市机关部委办局的派出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镇党委部门的秘书、干事,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副镇级建制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和党工委副书记;盛泽镇城建管理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副职。

②镇、局双重管理干部的任用,主管方须以书面形式向协管方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邀请协管方参与考察。协管方在收到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在半个月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以市机关部门为主管理的干部有:

土地管理所、交通管理所、水利管理服务站、环境监理站、卫生院的行政正副职。

以镇为主管理的干部有:

农业服务中心(含畜牧兽医站)、文广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含人才管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含农村卫生所)、建设管理服务所、成人教育中心校(含镇委党校)、财政所、环卫所的党政正副职,以及市机关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党内职务。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条线部门在对其派出机构行政正副职任用时,也应在任前主动征求镇党委意见。

6、任用谈话。对各类干部职务的任免,领导班子应及时指派人员进行谈话,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任职教育。任免谈话的时间安排一般为: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可以直接任免的,在会议决定后进行;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或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的,在报审(或征求意见)同意后进行;实行任前公示的,也在领导班子会议确定后进行,但谈话时应讲明需要任前公示的情况,教育其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如公示中有不良反映或者公示后经复议取消原任职决定的,应重新进行谈话。

三、单位(部门)内部平职易岗交流、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干部职务任用,可视情减少相关环节,但集体讨论、上报审核(征求意见)和任用谈话等工作不得简化。

实行竞争上岗的,按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组织、群团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在换届时的干部职务任免,按各自《章程》的规定实施。

四、干部职务任免后,须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任免发文。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兼有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的科室起草任免文件,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后,按规定格式下发:党内职务由党委发文,行政职务以单位(部门)名义发文,群团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等选举产生的职务按各自的规定发文。

2、上报备案。下列干部职务任免后,应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各内设机构和开发总公司的副职、纪工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副局级干部;黎里中学、平望中学、同里中学、芦墟中学、北厍中学、铜罗中学、松陵一中、松陵三中、震泽一中、庙港中学和丝绸中专(二职中)的党政正副职;庞山湖良种场的党政正副职,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公司)和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组织人事科室除外)的副职,报市人事局备案。

3、材料归档。各类干部职务任免后(包括党内职务、村委会成员等选任制干部),均应按规定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属提拔任职的,还应将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五、选拔任用干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规范干部任用程序则是贯彻落实《条例》、防止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在干部任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以个别通气、领导圈阅或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和未经考察提拔任用干部;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干部考察的情况和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第12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处理规定》)下发以来,我市各市属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抓好这两个文件的学习贯彻工作,树立了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观念,联系本单位实际,完善工作制度,较好地规范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少数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条例》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不够全面,执行未完全到位;有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不够严谨和规范;有的对检查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未把这项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检查监督力度不够。针对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处理规定》,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处理规定》作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按章办事。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专题学习,并把学习情况报我部。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1.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各单位要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部的升、降、调、任、免以及后备干部等问题,都要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包括提名和建议)。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充分发扬民主,到会成员要发表明确的意见。不准用行政会议、领导传阅画圈、临时动议、个人改变、个人决定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党组)在权限范围内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职务任免的时间,作为计算干部任免职务时间。

2.严格执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换届时,应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应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范围、参加人员、基本程序和工作方法,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民主推荐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报。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应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否则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不予研究。对党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细致和负责地按照《条例》规定的谈话范围、对象、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以及职务要求,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有关方方面面的意见,尤其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要严格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注重工作实绩。对干部的历史情况也应认真审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并按照规定形成考察材料。

3.严格掌握拟任干部的条件和资格。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要严格把关。凡属《关于拟提为正副处长级干部待遇须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函》(穗组干[1989]210号)中规定的九种情况,以及不够任职年限等问题拟提为处级干部者,必须征得市委组织部干部任免部门同意,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审理处,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健全讨论干部问题的会议记录制度。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问题的会议,均必须作会议记录,采用流水页码装订本,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请假人、列席人、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和讨论情况(包括有关人员介绍任免方案、考察、酝酿、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的情况,到会人员讨论的具体意见,表决的具体情况,主持人归纳性发言等内容),以及党委(党组)的决议。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以便施和备查。

5.按规定做好干部任免材料呈报和归档工作。干部任免材料是提供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的依据,了解干部历史的证据。对此,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写好,力求做到严密、翔实、规范。对干部任免材料的呈报要求:凡须报我部审批的拟任人选,按我部《关于严格履行干部任免报批手续的通知》(穗组干[1986]194号)办理。对须报我部备案的干部,按我部《关于修订〈中共广州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穗组字[1997]43号)中的第五条规定办理。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档案的审查和对干部档案工作的监督。对干部任免材料要认真做好归档工作。按照《条例》的规定,把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和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个人档案;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全。

三、强化对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监督

1、加大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检查监督的力度。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采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检查监督与本级党组织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监督与不定期检查监督相结合;全面检查监督与重点检查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每年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从1998年起,每年11月为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对本年度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自查自纠的时间。自查情况要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好年度自查登记表,于当年11月20日前,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审理处。我部除了汇总上报外,将视情况需要进行抽查。

2、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待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检举、揭发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条例》(国务院[1995]第185号)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材料,应尽快组织专人,认真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情况书面回复转办的上级机关。要通过受理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疏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3、认真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情况的通报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深入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及时了解掌握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的情况。对做得好的要及时表扬,对存在问题,要限期整改,切实抓好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加强与执法执纪、审计和部门的联系,把贯彻执行《条例》和《处理规定》情况,作为定期联席会议的内容之一;在交流情况中,对带有突出性和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发挥各自职能的合力作用。今后,凡是违反《条例》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我部干部监督审理处。

4、严肃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和事。《条例》是党内的一个法规,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干部工作中等违法违纪行为,抵制各种用人不正之风。对发生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依照《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应予以纠正: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选人用人重大失误的主要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属其他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人员,也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加强力量,明确职责。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来抓,进一步加强相应的力量,并明确其职责。要把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与对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的监督结合起来,作为干部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列入日常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对有关重要部署,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落实;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总结推广经验和分析典型案例工作。对近几年来开展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问题要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新情况,要积极探索,研究对策。对违反《条例》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要认真解剖分析,吸取教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今后,凡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处级以上干部,要列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及时抄送我部干部监督审理处。

3、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全面掌握《条例》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等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自我约束能力。从事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干部,要正确运用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切实负起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指导的责任。

4、加强制度建设。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用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对有关工作制度要进行认真地梳理,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对不符合《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制度,必须修改或废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探索,研究制订新的制度,使选拔任用干部和干部监督管理的工作更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