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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年检申请书

时间:2023-01-22 00:16: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异地年检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异地年检申请书

第1篇

武汉市车管所:

因本人在广州工作不能亲自前来贵所办理“本地机动车委托外地年检”的证明材料,现委托 (身份证号码: )全权本人前来贵所办理相关事宜,本人对委托人所更行的一切事务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委托。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异地检车委托书范本

车辆异地年审申请书

兹有本人小 轿 车 (车辆号牌:贵 ),因工作需要在贵州省凯里市使用,暂不能回西安市办理年检手续,特申请办理委托异地年检手续。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篇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立法者试图为房屋登记机构制定更为详尽的登记规则,然而,过细的规定使登记机构陷入了“条条框框”和形式法治状态,缺乏能动执法的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加大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登记机构对于不具备常规条件的初始登记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宁愿不作为,不能滥作为”的思想日益严重,房屋初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越攒越多。为妥善解决我国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登记机构能动地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提供了依据。本文针对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条件与房屋登记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供实务部门参考。

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4 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颁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规划验收认定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初始登记。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建房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临时建筑是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批准建造临时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还需要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即通常所称的“五方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

后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依职权组织质量鉴定,而后进行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居民自建的民宅,无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图形、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1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面积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初始登记的创新

某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未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总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业主购买后多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产生诉讼和。据悉,该类情况全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得利、业主恐慌、政府无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北京、郑州、铜陵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给房屋登记工作注入了活力,体现了务实能动的执法态度,是对初始登记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也是物权登记本质的回归。不仅对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 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当时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具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所有权证(即直接进行初始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根据“违法必究”及“过罚相当”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后,被处罚人提供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3 “房改房”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所有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政府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干部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不复存在,个人申请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可依据原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已不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

4 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现要求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 联建房屋初始登记。属商品住宅的,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有关税费;属非住宅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税费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联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联建分成产生纠纷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6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7 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登记。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凭售房单位的建房资料、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先为被拆迁人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由拆迁人补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单位房产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屋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拆迁安置手续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购买私有房屋,受让人未办理转移登记即被拆迁,登记机构可依据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安置资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

第3篇

前期,笔者结合全国正在开展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就大中型客货车检验情况做了一些调查分析,总的感觉到相对于轿车而言,大中型客货车不仅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而且参检率不高。以笔者所在的梨树县为例,2013年1至5月份,大中型客货车检验率在全省40个县(市)排位中,1至2月份排名第23位;3月份排名第28位;4月份和5月份均排名第31位,应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大中型客货车参检率不高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笔者感到大中型客货车检验率长期在低位徘徊,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十点:

一是大型货车长期在异地营运的较多。随着我国公路货运量的增加,跨区域流动性增强,使很多大型货车从事长途异地货运经营,有的甚至几个月不能驶回注册地,又没有相对固定的营运地区,导致在异地不能办理委托检验,返回注册地参加检验又会影响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于是一些车主便宁愿让逾期未检货车继续营运,也不回原地参加检验。

二是部分达到报废期的大型客货车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调查中笔者发现,许多逾期未参加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虽然在公安网络能够查到车辆信息,但车辆却早已不知去向。有的是因送到车辆报废回收中心给出的回收价远低于市场卖废铁的价格,于是车主宁愿将报废车辆送到废品收购站,也不愿交到报废车回收中心拆解,这样也就无法取得回收拆解证明,导致车管所无法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有的车辆或是长期闲置在车主家中,或是改作他用,因平时从不上路行驶,致使路面交警无法管控,而车辆信息却仍然保留。

三是部分大中型客货车在偏远盲区使用。有的是长期在厂区、矿区、或施工区域内运行;有的是长期在偏远村屯搞短途上路;有的成了农民春种秋收冬储的临时运输工具,因平时警力难以管控到位,使一些车主感到不参加年检和保险也照样用车,于是使车辆长期不参加检验。

四是采取强制参检措施难度较大。其实,在一些偏远农村、矿区、施工点存在大量逾期未检大中型客货车的现象交管部门是知道的,但如果采取强制上门清理措施,势必引发警民冲突,于是交警明知山有虎,也不愿向虎山行,上边催急了也只好被动上门宣传一下,很难采取强制参检措施。

五是部分大中型客货车辆营运的阶段性导致参加检验的阶段性。如多数自卸货车是在每年的4月份至10月末建筑工程施工时才上路营运,车主一般也只在这一时间段进行检验车辆。还有部分专门从事冬季粮食收购运输的车辆,只在11月末至第二年4月初之间营运,其他时间车辆一直闲置,车主也是在运行期间才检车,这就造成这些车辆在短期内出现超期未检的情况。

六是多数专用校车因手续不全而无法参加检验。由于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原因,多数校车目前尚未下发许可证,导致交管部门无法办理校车标牌。根据公安部“124号令”的规定,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需有校车标牌等一系列具体配置,且达到安全标准的,方可予以检验。而目前,笔者所在的梨树县现有专用校车222台,只有一台取得了政府下发的许可证,导致其他221台校车至今无法参加检验。

七是部分大中型客货车受交通违法记分的限制不能如期参加检验。特别是一些大型货运车辆和旅游客车平时严重交通违法记录较多,参加检验前,必须将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如果只是缴纳罚款,大多数车主还能接受,但要按规定予以扣分,使多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担心被记满12分还要参加学习考试,弄不好还要驾驶证被降型的风险,致使有些大中型客货车辆难以按期参加检验。

八是部分大中型客货车无法办理注销手续。有的因单位解体,致使名下注册的车辆下落不明;有的挂靠车辆为逃避公司每年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和商业保险,车主便私下更换了联系电话,导致车管所及挂靠公司找不到车主及车辆,一旦车主更新了车辆,又不去公司和车管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进而出现车辆长期不参加检验的情况。

九是超期检验违法成本过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超期未检验车辆的,只对驾驶员罚款200元、记3分,这就导致部分车主不惜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不按时参加检验。笔者认为,对超期未检车辆的处罚应像处罚无牌、无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一样处以20__元罚款、记12分,这样才能强化车主不敢冒长期不检验车辆上路的风险。

十是大中型客货车参加检验的成本有点过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时,车主不仅要提交行车证、检验车辆,还必须提交参加交强险的凭证(含车船税缴税或免税凭证)。而对于大中型客货车来讲,检测费仅需95元,但交强险(含车船税)一般都在20__至5000元之间,对于那些闲置的车辆,车主根本不可能每年花这么多钱去检车,所以形成这部分车辆几乎都不参加检验。

二、对提高大中型客货车检验率的几点建议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要提高大中型客货车的参检率,需要着力抓好以下八点:

一是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大告知工作力度。尽管对大中型客货车参加检验告知难度较大,但基层交警大队也必须千方百计开辟告知途径,丰富告知形式,尽最大努力提醒车主尽早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要充分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短信、互联网、户外led电子显示屏,刊登和播发到期和逾期未参加检验的大中型客货车信息。对就进和能够取得电话联系的大中型客货车车主,要组织民警及时采取上门或电话告知的形式,敦促其及时参加车辆检验。

二是要简化车辆注销程序,增设“锁定”系统。对经摸排确认车辆已经灭失的要简化注销手续,

可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印制《机动车(灭失)注销申请书》,经车辆所有权人签名后,授权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车主拒不签名,又不配合检车的,应在系统中增设授权车管所签注“注销可恢复”功能,连续三个周期不参加检验的,可强制注销。对“注销可恢复”的车辆,应在系统中予以锁定,同时将其排除在检验率统计数据之外。

三是在互联网上开设专栏,公布超期未检验车辆信息。交警支队、大队可在本级互联网站增设“机动车检验”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到期或逾期未参加检验的车辆信息,同时提醒车主认清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车辆上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拒赔车辆商业保险。一旦被交警查扣将影响正常营运,给个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增强车主及早参加车辆检验的主动性和紧迫性。

四是可在业务系统中增设“黑名单”提示功能。上级交管部门可在机动车管理系统增设“黑名单”栏目,对一些运输企业和个人名下有超期未检验车辆的,可将其加入“黑名单”,锁定其名下所有车辆的业务。对名下车辆达到注销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旧车注销以前,不予办理新车注册业务,强化其及时参加机动车检验,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

五是应建立路面监控报警系统。应以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和城区智能交通监控系统为依托,增设机动车检验报警提示功能。将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信息输入系统,当该车被监控系统拍摄后,系统便自动报警,而后由该地交通指挥中心通知给路面执勤民警,及时依法予以处罚。

六是尽快出台专用和非专用校车检验标准。笔者建议,各省都应尽快研究制定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以便各县(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对辖区现有校车开展集中检验,对达到标准的,予以核发检验合格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停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