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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14 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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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申报材料

第1篇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2篇

2020年按市科技局要求,我区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积极部署下一步清河门区科技工作以保证今年科技任务指标顺利完成。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指标情况

1.2020年我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1家:针对此项工作指标我局对区内重点企业进行走访,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申报要求和高企所能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宣讲,通过宣讲提高了企业申请高企的积极性,满足条件的企业表示着手准备申报材料,尚不满足条件的企业也在积极开展申请发明专利等与申报高企相关的工作。目前阜新库茵都公司已明确表示将参与今年的申报并正在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2020年我区R&D投入占GDP比重1.2%。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工作的不断推进,传统产业加大了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企业对于自身科技研发能力的提高也逐渐重视,一些企业建立了研发平台和院士工作站,科技投入逐步提高。我局会督促区内重点企业年底前完成研发投入的填报工作,按照目前我区的R&D投入情况,如年底前顺利完成统计平台的填报,此项指标预计今年可以完成。

3.2020年我区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1200万,随着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加和非高企对于产品升级的逐渐重视,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根据去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情况推断,今年可以完成此项指标。我局后续会对企业进行相关数据跟踪,以确保此项指标顺利完成。

4.2020年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0.3亿元,前期深入企业调研,预计此项指标年底前可以完成。

5.2020年我区科技成果转化3项。近两年我区加大了科技成功转化工作的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技术转移体系;支持培育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积极参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前期深入富新、富国等重点企业进行调研,预计此项指标年底前可以完成。

6.2020年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1家。对于那些尚不具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我局进行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的宣讲。阜新圣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申报。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我区防范科技领域重大风险能力还相对薄弱,R&D占GDP比重较低、高新产品产值较少、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弱,主要是因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较少。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要抓好科技项目工作,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满足民生科技需求。深入挖掘项目资源,建立科技项目储备库,组织申报上级科技项目,通过科技项目实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满足民生科技需求。认真研究国家、省科技项目扶持政策和计划指南,把握上级科技项目扶持方向,争取有更多科技项目挤入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盘子。

2、要抓好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专利数量质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革新,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知识产权,提高企业专利在授权专利中的比重,并争取培育若干企业专利大户。

3、要抓好创新企业工作,提升企业科技实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完善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与院校院所建立技术创新联盟,通过共同承担科技项目、转让科技成果、建立专家工作站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充分利用院校院所的技术条件与人才力量,实现产、学、研科技资源共享,提高清河门区企业与区外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协同创新能力。

4、要抓好孵化器建设工作,打造科技创业平台,树立科技工作品牌。继续抓好清河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科技创业者的创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为科技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新的平台。

5、要抓好科技投入工作,健全多元投入机制,保障科技活动开展。切实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稳步增加清河门政府科技投入,保障科技创新活动与科技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通过政府科技投入带动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稳步提高清河门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GDP的比重。协调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等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服务,为科技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提供资金支持、风险保障,营造良好的科技企业融资环境。

第3篇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产业技术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6.02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前期性开发、中试、熟化阶段,于2001年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资金设立以来,支持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具备产业化前景、成长性好的农业科技项目,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3]。

1 农转资金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天津市自国家农转资金设立至今,共承担111个项目,获得资助经费7 600万元,涉及种植、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农业资源环境、食品安全、植物保护、农业信息技术与农业装备等领域。已完成79个农转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据统计,79个项目累计投入资金3.37亿元(含农转资金7 6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1.91亿元,实现净利润3.15亿元,税收0.34万元;开发农业新产品107个,开发各类农作物新品种162个,新设备8 300台(套),新技术(新工艺)231项,建立了91条生产线和1 335个试验示范区(基地),新增就业人数18 509人。通过农转项目的实施,天津的农业项目获得 3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1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4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9项天津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2 农转资金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

2.1熟化一批成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国家农转资金项目的设立,为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研制的最新成果提供了转化平台,加快了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提升了科技创新能力。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承担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共使优质黄瓜、菜花、大白菜、西甜瓜及茄果类29个蔬菜新品种得到转化,新品种示范面积达到17.9万hm2。推广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通过项目的实施,重点解决了种子繁育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高了制种产量,降低了杂交种的生产成本,配套了不同生态条件下的高产栽培技术。企业商品种子销售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国内进行大面积示范,使得新品种的推广面积大幅增加,产品年销售额达7 600万元。培育的黄瓜新品种在全国市场占有率达80%,培育的菜花新品种在我国北方市场占有率达40%。

2.2 做强一批科技型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通过承担国家农转资金项目,天津市有72家单位在成果转化范围上有所扩大,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有明显的提高。

天津市天祥水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企业从一家养殖面积不过百余亩,鱼虾产量不足几万斤的小型个体水产养殖场,发展成为集水产苗种培育、淡水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公司现拥有266.7 hm2养殖基地、2 000 m2种苗车间、1 000 m2的培训中心。2009年公司养殖业的鱼虾总产量达1 791 t,实现销售收入2 227万元,当年公司总资产达4 129万元,总收入7 002万元。

天津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实施国家农转项目,熟化了玉米收获机的不对行收获、自行开道、行进间高位双向卸粮等技术与功能,完成各功能部件功能性与可靠性试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形成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2006年9月在全国21种玉米收获机作业效果综合测评中排名第一,技术优势明显。如今产品已累计销售3 800多台,实现销售收入近2亿元,完成机收面积46.7万hm2。

2.3 开发一批新产品,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项目的实施带动了新产品的开发和示范推广,据对验收项目的统计,开发新产品达107个,并建立91条生产线。新产品的开发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拓展了企业的销售市场,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天津市尖峰天然产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从葡萄籽、苹果皮中提取活性物质的中试生产”项目,首次利用柱色谱技术大量富集OPCs含量高而高聚体含量低的优质葡萄籽提取物;同时以苹果皮渣和果树枝为原料,通过提取、纯化、喷雾至粉工艺过程而得到苹果多酚,苹果多酚富含儿茶素、表儿茶素、根皮苷以及原花青素等多种生理活性物质,该项目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抗氧化剂、抗诱变剂、抗变态反应药剂中。项目具有原料易得、变废为宝、成本低廉、提取工艺简单、耗能低,产品中有害溶剂的残留很少等特点。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地,出口创汇381万美元。2007年该项目开始建设到现在已形成年可处理葡萄籽600 t的产业化能力;年处理苹果皮渣1 250 t的产业化能力。利用酒厂和罐头加工厂下脚料葡萄籽1 200 t、苹果皮渣1 250 t,已为农业增收1 460万元。

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OW/50生物降解高性能长寿命通用发动机油中试”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低温启动性、高温氧化安定性、超长换油周期和生物降解性。经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油料研究所和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等权威机构的检测及科学论证,产品在油品质量、生物降解性、环境相容性等方面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省燃料、性价比好,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适用性等特点,性能指标符合美国石油协会(API)相关质量级别要求。公司还制定了22个产品标准,开发出46种延伸产品,实现了产品系列化生产。与其它植物油类原料相比,项目产品还具有“不与人争油”、原料来源可再生。对油行业来讲,实现了替代石油资源这一突破,意义重大而深远。

2.4 培养一批优秀人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农转资金项目的实施为天津市培养高水平农业人才93人,通过开办培训班等形式,累计培训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114 527人次,提高了天津市农业的科技水平。

“花椰菜育种新技术研究及优质、抗病和高产新品种选育与推广”项目负责人孙德岭通过实施农转项目创建了高效的花椰菜育种新技术体系;育成五大系列18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椰菜优良杂交新品种,年新增社会经济效益7亿元;部分良种已出口东南亚地区。孙德岭获天津市“花椰菜育种”授衔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4年列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获第四届天津青年科技奖、“全国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天津市劳动模范,被天津市列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提名。

“新型农田作业机械-‘4YLG-2.0型悬挂式玉米收获机’产品中试及应用示范”项目负责人郭玉富,通过项目的实施,取得了专利技术13项,其中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于2009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成为从玉米地走到大会堂的农民一线代表,同时是天津市第一个“工人农民技术创新奖”的获得者。

2.5 致富一方农民,提升成果转化速度

天津市为提升成果转化速度,促进农民致富,安排500万元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对有关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中的科技项目、科技培训活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等给予扶持。选用传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以外的农业技术人才,突出科技特派员“不为我有、但为我用”,“高位嫁接”,“市场化运作”等特点。截止到2010年5月,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开发项目216个,建立科技示范基地1 043个,示范面积9万余 hm2;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及合作社54个,吸纳会员8 858人;形成利益共同体46个,领办龙头示范企业18个,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43个;培训农民135 610人; 吸引社会资金24 323万元,创直接经济效益8 383万元,受益农户达14 993户,人均增加收入1 300元。

2.6 建立一套管理流程,提高地方科研管理水平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从组织申报开始就有一套完善的管理规程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严格的项目监理及验收,对经费使用和经济效益执行财务审计制度。随着网络的发展,2006年国家农转资金项目实行网上在线申报。如今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和项目申报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在促进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申报管理机制上有了新的突破。同时实现网络化申报与管理,优化了工作流程,建立了集成化、分级管理的工作平台和部门分工明确、沟通协作良好的工作机制,明显提高了各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省市的科技管理水平[4-6]。

3 项目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1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对农转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把握项目申报、实施、监理和验收的各个环节。项目申报前,根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以及项目指南要求举办培训班,有重点地组织农业科技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学习国家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以及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结合本单位成果优势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项目,委托天津市成果转化中心负责项目受理及形式审查工作,委托天津市国际科技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专家打分排序进行项目推荐。对于准备推荐的项目,根据专家预评审时对项目材料提出的修改建议指导申报单位修改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符合国家农转资金的申报要求。

项目立项后,作为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项目监理验收前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调研,帮助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执行科技部、财政部监理验收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3.2 完善配套扶持政策,确保成果顺利转化

天津市科委在“十五”期间每年通过其它计划对国家农转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资金配套。2006年天津市科委设立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培育国家项目或为国家项目匹配资金,部分项目被列入到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进行大面积推广和产业化开发。天津开发区对区内注册企业争取到的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进行100%的配套支持。

天津市科委为了配合科技部农业科技转化资金专项,每年拿出400万元设立了天津市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制定了天津市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须知,每年安排20个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自2006年至今,列入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的项目有101项,共安排经费2 065万元,吸引社会资金49 951万元。

3.3 加强宣传与培训,调动多方力量参与成果转化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现场会、科技大集、科技大蓬车、区县联盟广播、短信服务、科技信息报等各种形式的培训与宣传,将先进适用的新成果推介给广大农民,使农民充分了解和认识新成果,为成果的转化奠定了基础[7-9]。同时,天津市科委总结转化资金实施经验与成效,安排专项经费委托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电视部为天津市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制作电视片,通过媒体进行项目总结与宣传。使社会了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取得的显著成就及在农业农村经济中产生的巨大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敬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J].中国禽业导报,2008 (16):22-23.

[2] 任龙梅,张立华,张颖力,等.依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3(6):7-8.

[3] 时飚,其日格,杨新宇,等.发挥科技优势 寻找市场突破口 探索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新机制[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1):16-17,61.

[4] ,张景娥, 张铁桦.做好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J].农业科技通讯,2013(9):13-16.

[5] 李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矛盾和对策研究[J].河南农业科学,2013(8):191-193.

[6] 刘文超,赵增锋,杨海芬,等.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微观主体因素分析及对策[J].河南农业科学,2010(8):148-151.

[7] 王欣.浅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中的几点体会[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06(4):30-31.

第4篇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一条专项资金筹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安排预算并核拨至专门账户。

(二)吸纳用人单位、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资金存储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资金总额。

(四)依法可以接纳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总额需要增加时,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建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三条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社会化筹集管理暂行办法》(*人才发[*]4号)进行筹集,并依照《办法》进行管理。

二、关于人才的界定

第四条本细则中“高端人才”特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相应层次的重要人才、名家大师。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担任市管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人才及其后备人才。

(二)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经历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具有3年以上担任国内规模以上企业正副职经历并拥有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中级以上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正高级职务(含社会科学和艺术类)或获得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且产生显著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国家一级演员或享誉国内外的文化艺术名人。

(六)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博士。

(七)获得国外院校硕士以上学位或国外高级技工以上职业等级证书并在跨国公司重要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海外和留学归国人才。

(八)从事或曾经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关键技术研究和核心部件制造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九)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分别为前10、5、3名获得者。

(十)在企业技术革新中有重大成果,为企业年节约成本或增加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技能人才。

(十一)经市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评定的农村各业技术大王。

第六条《办法》和本细则中“急需人才”是指具备在我市优势和新兴产业中市以上重大项目中组织现代企业(项目)管理能力或突破科研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制造能力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办法》和本细则中“创新型人才”是指上述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中荣获国家、省、市级管理和科技进步类3、2、1等以上奖励并在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关键技术研究者及核心部件制作者,且正在主持或参与我市重点管理和科研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办法》和本细则中“领军人才”是指主持我市重大管理和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预算控制。每年年初,由市人才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和《办法》中明确的使用方向,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资金使用框架预算,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需要调整时,按上述程序重新审定。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引进和我市当选及重点培养的高端人才,重点资助优势及新兴产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和工程、骨干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急需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重点资助管理和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三人以上,含三人,下同)的引进。

(三)体现优先。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荣获省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创新型人才,优先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的人才,优先资助海外和留学归国人员,优先资助拥有经过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或拥有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层以上职务经历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四)讲求效益。对人才引进、培育和创业项目的资助,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和人才进行评审,确认其可行性,并优中选优,确保专项资金的资助合理、有效。

(五)专款专用。对各类人才的资助必须用于人才本身。各类申请资助项目在申报时均要开列使用明细,并严格对照执行,不得擅自挪用;受资助单位财务要对资助资金单独立账,并按照年度单独核算和审计。

(六)跟踪监管。资金管理、协管和监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要配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专项资金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对中、省直单位引进高端人才、高层次急需和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向。

(一)资助高端人才、高层次急需和创新型人才、管理和科研(含社会科学和艺术类,下同)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二)资助高层次留学和海外人才及各类管理、科研创新团队的引进。

(三)资助主持市以上重点管理和科研创新项目的本市现有高层次人才。

(四)资助博士工作站在站博士。

(五)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提高性集中调训。

(六)资助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学习和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论坛和会议。

(七)资助市直人才工作责任部门开展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

(八)资助重大人才资源开发课题研究。

(九)奖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和市级拔尖人才,奖励市级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资助经研究需要扶持的人才资源开发相关事项。

(十一)用于专项资金日常管理、项目评审和审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

(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款项作为市财政资助人才的工作津贴,仅限用于支付引进人才薪酬以外的工作津贴、购(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商业保险、差旅费;培育资助仅限用于人才各类培训费、资料费、学习考察活动的差旅费。

(二)资助引进人才的款项在使用时,既可以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分项或选项列支,也可作为单项支出。还可以作为年度工作津贴,按月或分期发放给引进人才本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刚性引进(工作关系或户籍转至*的)各类高端人才的资助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引进各类高端、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主持或参与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项目的,按引进单位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总和的50%进行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15万元。

(三)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领军的管理和科技创新团队,按引进单位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总和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进单位为引进人才或团队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的总和以引进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共同签署并经过公证的合约为准。

(五)本市现有高层次人才主持市级以上重点管理和科研创新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相应层次引进人才的50%掌握。

(六)市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评定的农村各业技术大王,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

(七)高层次人才参加提高性学习培训的资助,本着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资助标准按培训费用的三分之一掌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时限。

(一)引进人才在*工作时间(从事管理或科研项目时间,以引进人才单位与被引进人才合约为准)必须在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二)引进人才工作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对被引进人才来*时所从事的一项管理或科研项目可以连续资助,最高不超过三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三年以下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资助,其中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年后继续留在*并主持市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可继续按照引进人才标准进行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二年。

(三)长期引进的在引进资助后可继续享受培育资助。

(四)五年内对同一人才培育和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论坛和会议的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五)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提高性集中调训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上。

(六)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或企业自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交流学习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四、关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专项资金到位后,市人才办即行组织资助项目申报。申报通知要在发各市管单位的同时,在市属新闻媒体和*人才工作网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分类申报。

(一)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按属地进行申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本单位所在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二)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申请资助的项目,由市直各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市人才办申报。

(三)各类项目的申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要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对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汇总,按规定截止时间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提供和准备的有关材料。

(一)《*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

(三)受资助人才学历、学术、技术水平、职务经历、发表学术论文及奖励情况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有关规定明确的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证明企业规模、人才层次、经济效益和所作贡献评价等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五)引进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之间签署的、经过公证的、带有薪酬和各种津贴约定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关技术资料及项目介绍的电子文档或PowerPoint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五、关于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专项资金框架预算,由市人才办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人才办专项资金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负责协调、组织和落实高端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资助。

(三)组织和指导协管部门,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对资助引进和培育人才项目的初审工作和对资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各类资助资金进行拨付、监管和审计。

(五)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并向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协管单位进行通报。

(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引进和培育人才资助分类管理职责。

(一)党政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事局共同管理。

(二)经营管理人才由市高管中心、市国资委和市中小企业局协助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才(农业科技人才除外)由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协助管理。

(四)高技能人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管理。

(五)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由市农委协助管理。

(六)其他各类人才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应类别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项目的初审、资助条件认定,在市人才办统一指导下,负责对资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一)负责组织申请资助项目评审前的考察、要件审查认定、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初审意见,报市人才办审核。

(二)在市人才办统一指导下,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受资助人才与受资助单位之间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掌握续聘或解聘信息,了解受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对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和意见,协助市人才办落实相关处理决定。

(三)协管部门每年年底要汇总本部门协管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市人才办。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在市人才办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引进、培育和创业项目申报,负责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对相关申报要件进行预审,协助市人才办和各协管单位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政隶属、组织机构层次、科研项目类别、创新能力、团队性质、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引进、培育人才的层次、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职业)经历、执业资格、技术等级、岗位职责、业绩(含奖励)等相关要素,原则上按初审职责分工由协管部门分别认定,难以确认的,由市直或请示国家、省相关主管业务部门认定。

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在本单位从事工作性质、在科研项目中所处地位、承担的任务及相关聘用手续由引才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视发生额度实行分级审批。

(一)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项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100万元以下的资助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部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三)经研究需要扶持的10万元以下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和其他随机发生的支出项目,可由市人才办主任或主任授权专职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六条市人才办负责协调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各协管部门负责与所初审的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市人才办负责与其他各类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协议中要分别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按年度进行使用,年度使用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受资助单位要在每年年底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受资助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和填写资助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市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人才办组织协管部门并会同项目所在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对受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实际支出与申报明细有较大出入甚至挪作它用、违反协议书有关规定及资金到位3个月内项目仍未能正常启动的,可终止协议,收回全部资助;对弄虚作假、采取谎报引进人才层次、数量等手段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收回全部资助,三年内停止对该单位引进人才的资助。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年底,市人才办要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同时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所有受资助单位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5篇

关键词:高素质人才;夏令营;选拔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0-0159-02

一、举办夏令营的目的

研究生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在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如何培养出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是高校主要的任务之一。招生环节是研究生培养和教育的第一步,是从源头上开始选拔人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苏州大学的学术知名度不断攀升,学科建设持续发展,根据I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ESI)的结果显示,苏州大学的化学学科和材料学科已跻身全球前1%。当然,飞速发展的科研水平离不开我们相关专业教师的辛勤工作,以及奋战在一线的优秀研究生强有力的支撑。由于苏州大学是省属“211”高校,和教育部直属的“985”高校相比,优质生源相对较少,此外,还有各方面政策上的制约,然而还是有部分优秀的学生希望报考苏州大学的研究生,而他们对苏州大学以及材化部的发展现状知之甚少,因此,扩大宣传力度,增强苏州大学及材化部的社会影响力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公开招考的研究生,初试分数线由国家统一划定,而复试则由于时间及场地等种种因素的制约,较难在短时间内判定考生的综合素质及科研潜力,通常情况下仍然只能凭分数“说话。材化部曾招收过一些初试及复试成绩都很不错的研究生,但进入科研实验阶段后,发现他们的动手能力较差。据悉,这些研究生在各自高校的本科阶段几乎没踏进过实验室。此类高校鼓励考生为了考研而考研,从大一开始准备,大二复习,大三巩固,大四冲刺,考研这条主线贯穿了他们的整个本科阶段,而完全忽略了创新思维及实验能力的培养。他们通过获得考研高分进入学校后,在研究生的实验阶段出现了明显的“高分低能”的现象,这些都是理工类研究生培养的大忌。因此,优秀研究生的选拔迫切需要改变这种状况,不能只看考试成绩,更需要全面考量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科研潜力。

二、夏令营的结构模式

经过认真的审议及筹划,材化部成立了专门的学术夏令营组委会,全程负责夏令营的各种筹备、召开及后续工作。通过在各个实验室和课题组招募研究生志愿者,为营员提供详细的咨询、引导、接待等服务工作,让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研究生感受到材化部的学术魅力。

(一)资格遴选

为了使夏令营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争取尽可能多的优秀大学生参与报名,同时,也控制一定的学生质量。因此,对于四年级本科生(下一年度的应届毕业生)提出的学习成绩的要求是:申请者就读于普通高校的材料、化学及化工或相关学科,综合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有目标地针对非“211”高校中一些有较强优势的学科专业,只要申报者对学术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参加过一些科研实践活动,获得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及本科教师的推荐即可报名。

组委会对所有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和评比筛选,再综合考虑学科方向的需要,最后决定参加的人选,发出入营通知。

(二)举办过程

1.专家讲座。围绕举办夏令营的初衷,精心准备了系列讲座,不仅邀请学部领导介绍学校、学部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变迁,而且邀请海龟院士畅谈自己的科研经历和人生感悟。既有资深教授介绍相关学科的最新前沿动态,又有相关管理岗位的教师解读学校的奖助贷政策,以及研究生未来的职业远景规划,等等,涉及到学习、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营造出热烈、轻松、活泼、开放的氛围,不再拘泥于单一的学术讲座。

2.参观交流。材化部组织部分教师带队参观具有代表性的实验室,向营员们介绍该实验室从事的主要科研内容以及一些大型仪器设备的情况,引起营员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学部还在会议室专门布置了展板,集中介绍材化部140多位硕博导师的情况,重点介绍他们的科研方向和科研成果,并公布他们的联系方式。营员们可以根据自己感兴趣的学科方向,联系自己心仪的教师,利用半天的自由活动时间,在征得导师的许可后,到实验室和导师面对面进行深入交流。

3.逐一考核。进入考核环节后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除了按二级学科专业测试一些专业基础知识外,还有自命题英文写作,内容广泛,不局限于本学科的专业,注重考查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英文写作能力。在学术活动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作为理工类研究生需要阅读大量的英文文献,撰写英文科研论文,发表英文讲演,因此这是考核研究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面试按二级学科分为若干小组,考查方式由各个面试小组自行决定,报告组委会备案通过即可。方式多种多样,有教师现场搭建一组较简单的实验装置,然后拆开让考生复原;有提供实验素材,让考生操作并报告结果;有主题英文演讲;等等。这个阶段更加注重考察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动手能力。

4.签约。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的营员,材化部授予其“优秀营员”的称号。在参加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后,只要达到材化部的复试分数线(高出国家规定的初试分数线)就给予优先录取。材化部还为优秀营员提供一整套的奖励措施,包括:所有入学的优秀营员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学校各类奖学金之外,还将获得一笔丰厚的入学奖学金;优先推荐参加材化部与国外知名高校的交流项目。对于有意愿硕博连读的学生,在申请时优先录取并择优推荐参加材化部与北美和欧洲等地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项目,资助其获取国外博士文凭。

三、效果调查与分析

如何选拔高素质人才,一般通过三个方面的考查,即知识、能力、态度,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通过举办学术夏令营,客观上已具备了充足的时间、空间对这三方面加以考量,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高分低能”的学生被录取的情况发生。从材化部连续几年举办的学术夏令营来看,积极的结果还是相当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分数线的攀升。

2.学部影响力的推动。经过连续三年的宣传活动以及老生对学弟、学妹们的影响和传播,现在每到相应的时间节点,不断会有在校的大学生来电或网上咨询有关学术夏令营的事宜,报名人数年年递增,大部分没有获得参加学术夏令营资格的学生也会通过公开招考报考苏州大学,使得报考人数的增幅和增速在全校都名列前茅,极大地扩充了备选生源。

3.后续培养过程前置。对于导师和签约的优秀营员来说,他们是互相双选的结果,彼此对双方都有一定程度地了解,有了较高的期望值,导师会利用大四的一整年时间来指导学生和自己的科研课题对接,指导他们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做一些起步工作,尽快融入到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中。这部分学生相比普通考生而言,往往具有浓厚的科研兴趣,在实验室上手非常快,也容易出成果。这样将后续的培养过程前置,可为获取优秀科研成果赢得先机。

第6篇

就新闻学研究领域而言,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但迄今却一直没有成熟的解决办法,致使其成为愈演愈烈的棘手难题;在新闻从业圈内, “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出现也同样需要规范化的治理。

【摘要】就新闻学研究领域而言,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但迄今却一直没有成熟的解决办法,致使其成为愈演愈烈的棘手难题。

【原文出处】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8JJD860223

为社会所强烈关注的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最后以药学院原副教授贺海波被开除出教师队伍,其所在的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吴理茂被解聘,现任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任期届满,不再续聘而告一段落。[1]针对此事,教育部部长周济痛心疾首地说:“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2]为此,教育部还首次专门就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发出通知。

“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虽然发生在医药学研究领域,但其引发的连锁反应却显露出普遍存在于各个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问题的严重性。换句话说,对任何学科研究领域来说,学术规范问题都是一个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问题。

就新闻学研究领域而言,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但迄今却一直没有成熟的解决办法,致使其成为愈演愈烈的棘手难题。

目前,新闻界对涉及新闻学学术规范的一些基本的问题,如新闻学研究是否需要学术规范、新闻传播学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学术规范体系等尚存在争论,本文拟对这些问题阐述看法,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新闻学学术规范存在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对于新闻学研究是否需要学术规范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其实,这一争论的焦点根源于对学术研究是否有规范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学术规范“是通过专业认可的‘入场券’”,即“一套‘做活’的规矩,而且必须与学术界当下的认可结合”。另一种观点认为,“‘规范’虽则对建立学术秩序、发展常规研究有意义;但毕竟是一种束缚(尽管是必要的束缚),故成熟的学者往往部分逾越‘规范’。”[3]

面临整个学界的质疑和争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也不可避免地落入了对于规范是否有存在必要的争论。古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对“规范”的最朴素的表达。尽管在学术规范研究中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不足以成为使学术研究抛弃规范的理由,新闻学学术规范的存在是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的。

首先,新闻学学术规范存在的理论依据是规范论。

关于规范与自由的关系,历史上有过很多论述。托克维尔在探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曾说过“既要自由也要法律”。他认为得到前者的最好方法是借助于后者,“自由和顺从并不互相抵触;正相反,自由包括对自己所立法律的服从。”[4]这里托克维尔所指的“法律”更多地是具有与“自由”相对的“规范”的含义。涂尔干也说过,“正因为规范可以教会我们约束和控制我们自己,所以规范也是解放和自由的工具。”[5]这些论述都认为“规范”是“自由”的基础,二者不是绝然对立的。

正在此基础之上,规范论得以发展起来,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规范、规则以及制度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有人提出规范“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来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6]也有人提出:“规范是集体共有的行为准则。”[8]这些定义其实都设定了一个前提,即规范是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

对于新闻学研究来说,学术规范同样是必需的,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出现,它都是通过合理的框架设定和制度体系来保证新闻学研究在“轨道”内进行的规范,看似是具有限制性的规范,但却是学术对话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新闻学研究高质量发展的前提。

其次,新闻学学术规范存在的现实依据是学术失范现象的客观存在。

目前我国的新闻学研究同其他一些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一样,也还存在不少失范现象,如重复发表、抄袭剽窃、忽视学术积累、缺乏学术批评、引文及注释失范、学术评价标准不一,以及低水平重复和“泡沫化”倾向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严重制约了新闻学研究的深化,同时也大大损害了新闻学的学术声誉,影响了新闻学的学科地位。

例如,“新闻无学论”的产生和影响的扩大与新闻学研究中的学术失范现象屡有发生就有很大关系。由于新闻学研究的规范性不强,导致新闻学论文的独创性较低、书籍内容重复较多,所以尽管近些年新闻传播学科已被列为一级学科,曾经甚嚣尘上的“新闻无学论”的影响也已大幅减弱,但是“新闻无学论”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不但许多新闻从业者不大认可新闻有学,就连一些新闻领域的研究者也对新闻学的学术性产生怀疑,更不用说其他研究领域的学者对新闻传播学科的科学性表示质疑了。

正因为如此,阐释新闻学研究应当遵循的学术规范,以及探求新闻学实现学术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的路径与策略,应当是当前的一个急需破题的工作。

二、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实事求是地说,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包括一些认识上的障碍。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以新闻学学术失范研究取代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统观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成果,有相当部分是对学术失范现象的评价,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要继续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但是,究竟何为学术规范?新闻学学术规范的内容是什么?学术规范的保障机制何在?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反而没有得到回答。或者说,新闻学学术失范首先要有“范”可“失”,然而,目前的研究却避开这个较难回答的问题,直接进入对学术失范的研究,这在研究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第二,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缺乏宏观视野,陷入细节研究。新闻学学术规范并非只是那些简单的“规定”、“规则”、“条例”,而是一个结构严密的体系。但是对这一点,现有的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并未体现出来。其实,新闻学学术失范中的一些问题的确可以通过操作层面的规范进行约束,例如“抄袭剽窃”、“注释规范”、“一稿多投”等,然而,有更多的问题不仅仅是通过某个环节的细节研究就可以解决的,因为新闻学学术规范不仅有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有理念、道德、结构、保障等各层面的问题,以及各环节之间的联系,这些都需要进行系统研究,而不仅仅是对技术操作细节的研究。同时,也需要看到,由于长期以来对新闻学学术规范的研究缺乏宏观视野,使得研究者的思维产生了某种惯性,即将学术规范研究局囿于表面的技术研究,甚至仅仅将学术规范看作是对学术论文的格式规定。

第三,缺乏将英美学术规范研究经验与我国现实状况的有机结合。英美的学术活动被加以规范的历史比较长,其所积累的经验可以给我国的学术规范研究提供借鉴,但是有的研究一味地以英美学术规范为标准,却不考虑我国政治、经济现实以及学术活动的现状,因此,基于此探讨我国学术规范的研究成果往往缺乏实用性,难以实际应用。所以,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需要以西方为参照,同时也要以我国学术界的现实为基础。

第四,缺少对新闻学学术规范特有问题的针对性。美国哲学科学家库恩说过,如果你得出的东西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这门科学就不能发展了,因此就不能叫做科学了。[9]同理,新闻学研究有其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色之处,这也决定了新闻学学术规范的研究不能仅仅取得与人文社会其他学科的共通点,而且需要着眼于新闻学研究的实际需要,这样得出的研究成果才能对改善学术规范现状有所作用。

上述四个问题是当前我国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中不得不正视的,需要我们调整研究思路,能够从固有的惯性思维中解脱出来。

三、建立结构严密的新闻学学术规范体系是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路径

开展学术规范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闻学取得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在这其中,建立结构严密的新闻学学术规范体系是破题之道,也是促进新闻学学科发展的重要路径。

一方面,新闻学学术规范体系的建立要以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为基础,建立新闻学学术规范结构严密的体系。新闻学科只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分支,在学术规范上具有与其他学科相同的问题,许多学术失范的现象也并非新闻学所独有的,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借鉴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的研究成果可以对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提供捷径。

同时,目前,我国关于新闻学学术规范的研究还比较零散和肤浅,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尤其是对新闻学学术规范体系内部的运行机制和外部保障机制的研究非常欠缺,而这些恰是新闻学学术规范体系化研究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新闻学学术规范体系的建立需要体现学科特点。新闻学学科具有不同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相应地,在学术规范研究上也具有与其他学科不同的特点,因此在研究中的针对性应该更强一些。例如,“一稿多投”的问题在新闻学研究领域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一稿多投”毫无疑问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但是,由于新闻学是与实践联系紧密的研究领域,而不少论文都是用新闻理论来分析即时发生的新闻报道事件的,这些论文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具有时效性的,而现在期刊普遍的审稿期都在两个月以上,所以,一些作者不得已采取一稿多投的方式来保证论文可以更快地刊出。这种做法虽然是有违学术道德的,但是就新闻学领域而言,这种现象的发生却是充满无奈的,因此,在“一稿多投”问题的讨论上,新闻学学术规范应当体现出自身学科的特点,寻找更能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法。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新闻学学术规范体系的建立需要体现学科特点,建立适合新闻学研究现实的学术规范体系。

总之,我国新闻学学术规范的现状迫切要求在理论研究上能够有所突破,不断深入,能够透彻地研究学术规范体系的内容与机制,建立一套严格的学术规范体系,并且通过完善的学术规范管理和保障制度,提高新闻学研究的规范性,提升新闻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以促进新闻学学科的整体建设与发展。

为了对新闻学学术规范问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专门将“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作为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的一个重大课题立项,本文就是该课题项目研究最初的成果之一。今后,课题组将就新闻学学术规范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系统和规范的研究,也期望新闻界的朋友们能够予以关注和积极投入,共同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出力献策。

注释:

[1]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3月16日。

[2]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3月16日。

[3]两种代表性的观点提炼自学术界对学术规范的讨论。参见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269-279页。

[4][美]托克维尔著:《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2页。

[5][法]爱弥尔・涂尔干著,陈光金等译:《道德教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6]王刚:《科学认知规范的理论及其基本问题》,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11月,第2页。

[8]高尚涛:《权力与规范》,外交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第48页。

[9]转引自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站:劳凯声,“中国教育研究的问题转向”,http://www.zjedusri.com.cn/show.php?IID=%20899。

(郑保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郭平,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2007级博士研究生)

链接:

部分学术腐败事件回放

2008年10月,浙江大学药学院原副教授贺海波因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被院方解聘。3月15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在教育部举行的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座谈会上通报了处理“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的最新情况:药学院原副教授贺海波被开除出教师队伍;贺海波所在的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吴理茂被解聘;现任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任期届满,不再续聘。

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原院长杨杰将他人论文和课题列入申报材料。2006年3月21日,同济大学免去杨杰院长一职。6月21日,同济大学以“学术造假”解除其教授资格。

2006年1月17日,一举报人在网上指责中国首款自主知识产权高端DSP芯片――“汉芯一号”发明人,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原院长陈进弄虚作假,将从美国进口来的芯片加上了汉芯字样的标志,骗取国家上亿元无偿拨款。2006年5月12日上海交大宣布撤销陈进院长和教授职务,解除聘用。

2005年底,著名打假人方舟子发文表示,清华大学医学院原院长助理、清华大学教授刘辉将论文署名中的“LiuH”、实为“刘宏”所著的论文也列入自己论文的索引。经过调查,清华大学决定撤销刘辉清华大学教授职务,解除与刘辉的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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