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00:18: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五保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格尔木市第一中学的将毕业的学生,因父亲多年前突患病重,美好的家庭不再美好。在给父亲治病的过程中,家庭已经负债累累。因难以负担医药费用,多年前哥哥不得已辍学,常年在外打工为父亲治病及供我读书。家中的一切农活均由母亲一人承担,每每念及这些,我总是心存深深的愧疚,惟有以加倍的努力学习来报答他们,我多么渴望能够重新得到那美好的家庭!若能得到困难补助,也可以减轻些家里的负担。鉴于我家的实际情况特此提出申请,衷心的感谢各位领导,望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黄鹏贵
特困家庭毕业生申请书二:
尊敬的校领导 老师:
你们好!
我是XX级xxx学校计算机信息管理2班即将毕业的的xxx,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特困生。
我来自枣庄一个偏远的小农村,家中有五口人,父亲,母亲,我和弟弟,妹妹。父母都是农民,他们既没有多少文化,也没有本钱,又无一技之长,因此只能以种地来维持生计,可以说是靠天吃饭。所有的家庭收入几乎都来自田地。而弟弟也因此早已辍学多年,妹妹正在上高中,为了供我上大学家中已经有了不少的借债,而且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
在校期间,我在学习上认真刻苦努力,使自己的学业取得好的成绩。平时生活习惯良好,无不良嗜好,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并且生活节俭,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进入大学以后,家中的生活负担进一步加重,因此在闲暇及假期时间,我积极的利用这些时间做一些兼职和假期工工作。既减轻了家中的经济压力,又充实了自己的社会经验,同时也锻炼了自我。贫困能够磨练我们的意志,作为一名贫困生,对于自己的经历,我有这样的认识: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 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
我贫穷但是我并不惧怕贫穷,也信自己不会被贫困所击倒,我会更加努力,来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现状。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而是我们的动力。 我会更加的努力!
故备此文向领导,老师证明本人家庭贫困,希望可以得到学校的补助,特此申请,望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11。03
特困家庭毕业生申请书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于思佳,今年12岁,是五年级的学生。家里有5口人,有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家中的劳力只有妈妈,并且腿有残疾,只能参加轻体力劳动,我奶奶身体一直都不好,每天都吃药。家庭收入不多,仅够维持日常生活。
我学习刻苦,成绩优异,一直名列班级前三名。我担任学习委员,平时团结同学,主动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辅导功课。关心集体,带头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地学习,在社会好心人的关心和帮助下完成学业,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谢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于思佳
XX年9月
特困家庭毕业生申请书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xx县孟坝中学即将毕业的高三级学生。现在因家庭出现困难特向政府申请贫困助学金。
我家在x县x渠乡x大队。我家3口人,爷爷、爸爸和我。我的爸爸视力不好,无劳动能力,妈妈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离家出走;因此现在这个家靠年迈的爷爷支撑,爷爷现在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根本无劳动能力,全家就靠爷爷那点五保经费在维持基本生活。高中的生活让我的那个原本就困难的家更加困难,无力支付我的学费,我的入学学费都是父亲跑遍了亲戚之后凑齐的。
我自知家中的困难,因此决定要靠读书来摆脱现在的生活状况,我知道单凭我的力量是不够的,我要靠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也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
在校期间,我会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
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 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 我会更努力!!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赌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认助五保老人。
第三条敬老院应当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的修缮费用、管理人员工资、社会劳动保险、五保人员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实行定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正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燃料),村组负责收缴五保人员土地转包费用,其余不足部分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组织社会捐赠进行筹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其他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其责,支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兼顾供养社会托老对象。
敬老院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签订供养协议,实行居家养老,供养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协议发放,并不定期检查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实行集中供养。
第八条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条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环境较好,交通便利。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和供养人员多少提供适量的可耕种土地,供敬老院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一)新建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改建敬老院的各种设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敬老院规划、设计、建设、竣工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二)敬老院的建筑设计和外墙装饰应与老年人心理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门、走道、出入口的设计必须做到方便老年人;装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装饰材料,地面用材适合老人活动,配备消防器材,制订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内部设施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还应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提供医疗、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搞好环境绿化和清洁卫生,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条伙食团必须达到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标准,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供养人员的饮食应讲究营养、卫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适时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供养对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要设立医务室,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乡镇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联挂,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供养人员生病后,敬老院应及时将其送到定点医院(卫生院)治疗(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医院或卫生院为五保人员的定点医院);五保对象去世后,敬老院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五章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院长变动时,应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五保供养协议书中已登记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原则上一级敬老院每年院办经济收入不低于3万元,二级敬老院不低于2万元,三级敬老院不低于1万元,规模较小的敬老院不低于0.5万元。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人数按20∶1的比例进行配备,并经健康体检合格,办理《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聘期3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协议落实。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给各敬老院下达院办经济任务,每年负责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完善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对敬老院的有关减免和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等方面尽可能为敬老院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敬老院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体系,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一、孤儿的救助范围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我市辖区内居住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应列入我市孤儿救助保障范围。
1、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4、因客观原因,监护无力或无法对其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
5、对年满或超过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升入中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不受年龄限制,继续享受政府对孤儿的基本救助,直到完成学业为止。
(二)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居民,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市民政局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三)在孤儿认定过程中,孤儿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填写的申请书;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死亡、失踪、服刑、监护人无力抚养等证明材料原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孤儿的安置和养育方式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对孤儿将采取以下几种安置和养育方式: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并由县、区(市)民政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报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
(三)家庭寄养。总结近年来家庭寄养的工作经验,完善家庭寄养政策,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在家庭寄养集中的地方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加强对孤儿寄养家庭的巡查走访,提供服务支持、技术培训和监督指导。(四)依法收养。鼓励有收养能力的家庭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严格办理。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三、孤儿的养育标准
按照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照民政部制定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逐步建立城乡孤儿生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一)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倍;
(二)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60%;
(三)农村户口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年人均6960元;
(四)家庭寄养的孤儿养育标准参照福利机构执行。
四、孤儿的管理要求
(一)核定保障对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核实核准孤儿身份,厘清“孤保”与“低保”和“五保”的政策区别,既要考虑保护孤儿隐私权,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产生弄虚作假、瞒报骗保问题。
(二)明确监护责任。1、对亲属抚养的孤儿,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孤儿所在村(社区)、监护人和孤儿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的供养资金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2、经市民政局批准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和朝阳孤儿学校就读的孤儿应由养育机构与所在村(社区)签订供养协议,由所在乡镇(街道)监证,约定相关事宜。3、家庭寄养基地寄养的孤儿应由市儿童福利院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4、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人,可由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三)规范发放程序。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精确掌握孤儿各种信息,全面实行孤儿生活费社会化发放,确保孤儿及时、足额领取生活费,实现定期审核、科学管理,把发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四)实行属地管理。孤儿救助采取属地、动态管理,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孤儿救助日常管理工作,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孤儿档案记录,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权责明确,区、县(市)民政局每年年底要对孤儿的《儿童福利证》进行一次年检。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截止20*年底,全省低保资金收入56181.52万元,支出52616.04万元,当年结余3565.48万元,累计余额6911.74万元。所审的12个省辖市及3个扩权县(市)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数为159.6万人,占农业人口的3.28%。
审计结果表明: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低保工作非常重视,20*年将加强农村低保列入党委、政府执政为民的“十件实事”之一。全省各级政府及财政、民政等部门积极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21号)精神,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了低保工作制度,加强了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基本上做到低保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发放,保障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省辖市未做到应保尽保。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规定,低保对象的确定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应达到全省2005年农村人口的3.3%。此次审计有4个省辖市和1个扩权县存在应保未保的情况。
(二)个别地区确定低保对象未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少数民政部门、村委会未对低保申请人的材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未严格执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的程序,造成部分地区的村干部和村干部家属及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等享受了低保待遇。濮阳、周口、永城等地区有此类情况。
(三)低保对象没完全实行动态管理,存在冒领低保资金的现象。郑州、开封、濮阳、许昌、安阳、济源、永城等市的部分县区存在因对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变化,使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仍在领取低保金。如永城市4个乡镇,至审计时,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而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还有351人;濮阳一个乡6个低保对象已死亡但仍继续发放低保金2340元。
(四)改变低保资金用途60.19万元。个别地方民政部门将低保资金用于了其他民政事业的支出。如平舆县民政局列支退伍军人补助支出1.44万元;新野县民政局20*年度在低保资金中列支贫困残疾人白内障医疗补助3万元、司法救助0.35万元,计3.35万元;镇平县民政局在征得低保对象同意后,于20*年上半年由县农村社会养老办公室代扣全县18465位低保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55.4万元,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代扣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五)普遍存在低保资金拨付不及时的现象。此次审计发现,财政、民政部门都有滞留低保资金的现象。如南召县财政局20*年12月27日收到市财政预拨20*年低保资金227.8万元,县财政部门于20*年10月才陆续拨入县民政部门;洛阳新安县有9个乡镇20*年的低保金23415元,至20*年7月7日仍滞留在账上。另外个别地区农村信用社兑付工作迟缓,也影响了低保金的及时发放。
(六)部分地区财政配套资金不足。一是未全额纳入预算。如驻马店市由于省政府加大对黄淮四市低保资金的投入,市级应安排而没有安排配套资金566万元。二是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如安阳市20*年度全市农村低保预算安排1764.7万元,实际支出1477.36万元,差额287.34万元。
(七)审核手续不健全,档案资料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低保申请书、调查表过于简单,不能说明家庭的具体情况,评议表、评议人的签名不规范,缺少残疾证、离婚证复印件及家庭收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申请人照片等资料,无法根据档案全面了解低保对象的情况。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我省部分省辖市、县(市、区)经济基础薄弱,贫困面大,需要保障的人数多,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困难,资金配套的压力很大,客观上影响了应保尽保政策的落实。
(二)部分地方的职能部门、当地基层政府、村委会执行政策不严肃。有个别村干部寻私情,把本不应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纳入低保对象,导致在低保对象的确定、在资金的发放上出现了问题。另外机构改革后,乡(镇)民政所撤消,民政业务并入了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少事情琐碎,工作经费不足,造成对低保人员动态管理跟不上,档案资料管理出现漏洞。
四、审计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将此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充分了解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同时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促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提高低保人员的比例。
(二)财政部门应严格预算管理,保证资金的足额配套,并将上级拨入的资金及时下发,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促使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民政部门严把低保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等环节,保证低保待遇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并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发放,使有限的资金真正发挥效益,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乡(镇)经办机构和村委会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低保对象的初审、资料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主动避灾。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阳光操作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通过避灾搬迁,提高灾区人民的抗灾水平和能力,确保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搬迁原则。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要搬迁的移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提出申请。各有关镇(街道)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搬迁。
(二)政府主导原则。避灾搬迁移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由政府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
(三)整体搬迁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搬迁移民,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三、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对居住在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隐患点的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根据我区需要避灾移民搬迁的任务和工作的实际情况,今年在沙石镇东风村、水西镇石珠村、沙河镇华林村等镇村的50户214人实施避灾移民搬迁。
四、补助标准
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补助标准以人为单位进行补助,省补助3500元,市配套400元,区配套100元,到户资金人均3500元,其余资金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
五、实施步骤
(一)搬迁对象核查。各有关镇(街道)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急需并自愿避灾的群众,进行核查,确定准确的避灾搬迁点和人数。
(二)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各有关镇(街道)要在7月底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避灾移民搬迁规划,包括移民搬迁的组织、搬迁对象的核实确定、安置点的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三)强化宣传动员。各有关镇(街道)要在8月中旬前组织干部深入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农户家中去,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做到“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读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避灾移民搬迁政策,宣传灾害隐患对生命财产的威胁,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让群众自愿搬迁,隐患点整体搬迁。
(四)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点。各有关镇(街道)要在8月20日前指导有移民搬迁任务的村确定拟搬迁移民对象,并在本村公示;8月30日前完成镇(街道)拟搬迁移民对象的审查工作,并报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批。集中安置的要在8月底前完成安置点的选点和规划设计工作,同时办理好有关报批手续;分散安置的镇(街道)要督促搬迁户在8月底前完成安置点选定工作,地矿部门要组织专人对所有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防止二次避灾搬迁现象发生。
(五)组织搬迁对象自主建房。各有关镇(街道)要督促搬迁户在今年12月31前完成搬迁移民新建房屋建设,并于明年春节前搬入新居。
(六)总结验收。2012年2月由区地质灾害避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安置点进行验收,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对避灾移民搬迁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避灾移民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系统工程,为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和移民办、新村办、市国土局分局、市地矿局直属分局、州城郊供电公司、有避灾移民搬迁任务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扶贫和移民办),具体负责避灾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区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工作,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移民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安排;同时做好避灾移民集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及新户型图纸设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移民搬迁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区交通局:负责安置点的公路建设;
区水利局:负责安置点的饮用水工程建设;
区新村办:争取将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点纳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市地矿局直属分局:负责对各有关镇(街道)摸底调查情况进行确认,地质灾害隐患核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国土局分局:负责搬迁移民安置用地的协调审批工作,确保避灾移民的安置用地;
州城郊供电公司:负责安置点的用电建设;
各有关镇(街道)负责搬迁移民对象的摸底调查、审查核实、宣传发动、安置点选址,因避灾移民搬迁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处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严格规范操作。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镇(街道)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阳光操作”,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将此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移民对象的认定。对象的认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避灾移民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地矿部门认定的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在操作过程中,要坚持“户申请,村推荐,镇(街道)审查,区批准”的程序。(1)由自愿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由村委会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拟搬迁移民对象,并在本村进行张榜公示;(2)经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镇(街道)审查并确定拟搬迁对象,并统一报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批。(3)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移民农户名单后,在移民迁出地行政村再次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组织移民填写《移民搬迁审批表》,农户、村委会、镇(街道)、区扶贫和移民办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具体表样见附表)。
2、安置方式的选择。安置方式由移民自主选择决定。根据我区实际,采取下列安置方式:(1)集中安置。对同一隐患点十户以上移民的,在征得多数移民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进行安置,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2)分散安置。对同一隐患点不足十户农户的采取分散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安置地点在本村范围内由移民自行选择,在本村组范围内无法安置的,由镇(街道)协助解决。无条件建新房的,可以通过购买旧房予以安置。(3)敬老院安置。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安置在敬老院。避灾移民安置的选址要与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民集中建房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慎重选择。尽量做到“六近”,即近路、近水、近电、近田、近校、近医院。必须做到“一高两避”,即高于洪水线,避开地质灾害威胁,避开泥石流威胁。安置点选择要尊重移民意愿,由移民自主选择。
3、集中安置点建设。移民安置点建设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每个集中安置点的移民必须达到10户以上。
4、补助资金的管理。移民个人建房补助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一卡通”直接发放到移民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