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6 23:08: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案件剖析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困惑与破解
一、年度综合报告的目的和现状
按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的设计要求,当年年底至第二年年初,从最基层的县级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对过去的一年里,本区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现象、特点、原因、规律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管理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提交给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从而不断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综合效应,大力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大预防工作格局。
从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的年度综合报告来看,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综合报告有相对统一的体例格式,比如说综合报告都是紧密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内容上涉及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当地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发案原因分析、职务犯罪发展趋势、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等。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综合报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撰写的形式和范围上不尽相同,比如说有些综合报告除了翔实的数据、周密的论述外,还穿插了大量生动的案例和直观的图表,有些综合报告则同时连带分析了近3年或近5年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总体而言,各级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都能反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都能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
二、年度综合报告存在的困惑
根据各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查办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际,各省市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较为全面地反映出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共性和特点,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参考。但是,相对于省市院的年度综合报告而言,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地域范围局限、自侦案件查办数量不多、预防工作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等限制因素,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也相应受到全面性和系统性的限制。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年度综合报告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困惑。
1、案件查办领域偶然性较大,综合报告无法准确表述案件变化趋势。
按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的设计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区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现象、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然后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提交给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参考。也就是说,年度综合报告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要对本地区的案件查办情况进行一个总的分析,找出规律,分析出案发趋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查处的偶然性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很难简单根据案件查办的情况来客观地表述本地区的案况,比如说这一年自侦案件查办的领域,并不一定是职务犯罪发生最为严重的领域,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主要原因也很简单,比如说自侦部门年初得到举报,初查之后立案查办,结果查出一大批案子,由于精力有限,一年可能就只查办了举报的一两个领域,其他领域有线索可能也要等等;再比如说,自侦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突然对某一领域的侦查能力大大提高了,或者根据工作要求对某一领域的侦查力度加大了,那么有可能这个领域在这一年查办出来的职务犯罪就比较多,但是这显然不能表述为该领域一定是这一年职务犯罪最为严重的领域。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预防年度综合报告的时候,对如何科学客观地表述本地区案况的规律性和案发趋势的变化情况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2、预防部门参与自侦案件不够,综合报告无法作出对案件的深入剖析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预防部门的相当一部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侦部门的案件查办工作,比如说案件剖析和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如果对案子没有深入了解,那么只能泛泛而言。根据近几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在研究试行职务犯罪的侦防一体化建设,要求侦中有防,防中有侦,具体而言是自侦人员要参与预防工作,预防人员要参与自侦工作,但是对于具体的工作规则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文件,所以在现实工作中,对于基层检察机关的预防人员参与到自侦案件中,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案件查办本身就是自侦部门的工作,跟预防部门关系不大,如果要专门抽出时间来配合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迫于办案压力,自侦人员的积极性显然不高。另外,由于跟考核没多大关系,自侦部门在拿下笔录之后,对悔过书的质量基本不会提出什么要求,因此移交给预防部门的悔过书基本无法深层次地反映当事人的案况。另一方面,就目前的预防工作而言,不少基层检察机关的预防人员配备不充足,因此在完成日常的预防业务工作之后,很难再有精力参与到自侦案件查办时的预防工作之中进行深入剖析调研。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预防年度综合报告的时候,对本地区案况的原因和特点如何避免泛泛而言,切实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预防对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写好年度综合报告的思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宋寒松厅长指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这一制度的初衷就是引起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推动社会大预防建设。既然年度综合报告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本地区的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情况,通过撰写高质量的预防年度综合报告来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领导最好能作出批示),从而强化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落实,最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那么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年度综合报告的过程中,就要开拓思路努力克服客观局限,在对本地区的案况进行必要分析之外,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预防工作亮点和预防工作创新之举进行研究强调,不断为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职务犯罪预防建言献策。
1、做好预防基础工作,加强自侦部门预防联系。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坚持依托于自侦部门案件的查办,这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对于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而言,坚持立足自身职能,紧密结合自侦部门的执法办案,开展预防咨询、预防调查、案件剖析、检察建议、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做出预防成果,才能总结出有质量的综合报告。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预防部门要主动积极联系自侦部门,通过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将预防工作合理深入自侦部门工作,通过对自侦案件当事人的谈话交流,深入了解案发原因。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预防部门可以通过选择性地找几个典型或者新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约谈,对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承办人员的咨询了解,要求当事人认真撰写悔过书即可。在自侦部门撰写剖析报告之前,对承办人员进行要点提醒和指导,同时通过内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考核机制,及时敦促自侦部门完成高质量的案件剖析报告,另外在制作检察建议和进行预防咨询、预防调查过程中,加强对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在预防工作中取得有效成果,为撰写年度综合报告提供真实、客观的内容。
2、开拓预防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基层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是当地反腐败工作全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紧紧围绕当地党委中心工作大局,不断开拓预防工作思路,积极融入惩防体系建设全局,撰写出来的综合报告才会有广度和深度,只有这样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才能及时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参考。同时,为制作高质量的预防综合报告,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预防工作认识,提高预防工作地位。
预防工作是个全局化的工作,只要手段好,方式方法恰当,产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比单纯的职务犯罪查办还要好,而且更容易融入当地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格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近年来预防工作宣传较多,但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依旧只重视职务犯罪的惩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功用认识不足、经费投入不够。因此,首先要提高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提高预防工作的地位,同时保障充足的预防经费,这些是顺利开展各项预防工作,撰写综合报告内容的基础。
第二,加强预防队伍建设,培养一专多能人才。
科学、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仅要在观念上重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预防工作开展地好不好,能不能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参考,关键还是要看预防人员的工作能力怎么样。预防人员不仅要能看到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有发现线索,突破线索的能力,甚至还要有相当的初查能力。另外,预防人员不仅要会说,会宣传,还要会写,会调研,这些都是把预防实际工作有效转化为综合报告的关键。
第三,加强预防工作创新,提升预防工作实效。
关键词:逮捕标准的实证分析
根据二八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反映出的数据,2008年全国范围共提起公诉1143897人,其中逮捕952583人,占起诉人数的83.28%;浙江省共提起公诉97128人,其中逮捕78792人,占起诉人数的81.12%;杭州市共提公诉14973人,其中逮捕12145人,占起诉人数的81.44%。下面表一[①]的数据则反映出了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
表一:公诉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统计(单位:人)
摘要以剥夺在法律上还“被视为无罪的人”的自由为代价。这种现象明显有违人权保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对逮捕诸条件在决定逮捕时所实际起到的作用进行剖析,也许能找到这种局面之所以出现的部分原因。
(二)逮捕证据标准的适用现状
表二: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情况统计(单位:人)
时间
内容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数
2486
2857
2863
撤案人数
38
16
35
不诉人数
2
3
2
判无罪人数
(三类总合)所占比例
1.6%
自“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我院通过剖析我卫生系统的典型违纪案件,研究案发规律,深挖问题根源,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防,在强化不敢腐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院此次“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我院把“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作为重点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院长是第一责任人,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科室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动员发动后,各科室积极和院办公室进行了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建立“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履行“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人员和时限,严密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工作要求,督促各科室抓好工作落实。
(三)分解执行,强化责任。此次“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教育活动期间,各科室结合实际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清、任务明,对关键环节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严格验收把关,坚持“四个决不放过”,即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风险点找不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过硬不放过、成效不显著不放过。
(四)以案促改、务求实效。各科室主任结合科室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倒查,以案促改,形成了专题报告,并及时上报院办公室及镇纪委。各科室人员创新方法,真抓实干,把“推进以案促改常态化”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实效。
如何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夯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基础。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分析犯罪原因,积极提出预防建议,广泛开展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创新预防工作方法,全面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途径。笔者根据预防工作实践淡点浅见:
一、强化检察职能,确立“侦防一体化”工作理念
一是确立侦防目标一致性理念。无论是惩治还是预防,其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要从重查处轻预防的思想模式转变为惩治与预防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上来,力争办案和预防的双重效果。
二是确立职能化预防工作理念。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分析职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职责。因此,开展预防工作必须确立“立足检察职能,走职能化预防之路”思想。
三是确立侦防工作整体性理念。强化全院干警的惩防工作整体理念,建立预防工作内部协调机制。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和整体效果。
二、强化制度建设确立,“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抓好制度建设,要着重从畅通信息渠道,整合检察资源,构建惩防联动协作,强化措施手段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是多渠道整合信息制度。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注意收集各种信息,区分预防价值和侦查价值,进行分类处理。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工作中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获取信息,并分类归纳,为自侦部门提供有价值线索;通过接待活动,把握预防工作焦点;通过新闻媒体,了解群众关注热点;通过预防调研,掌握预防工作重点;通过联席会议,了解行业预防的薄弱环点等,从而畅通了信息渠道,增加了信息来源。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自侦部门和预防部门互通工作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提高侦查和预防水平。侦查部门将查办案件的综合情况分析、相关报表数据等信息及时通报给预防部门,使预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预防部门注意收集、管理和运用职务犯罪信息,研究探索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和趋势,并及时将研究成果向侦查部门通报。
三是实行线索归口管理制度和处置机制。建立检察机关线索受理和分析机制,要求控申部门对受理线索进行分析分类,及时分流。对于有侦查价值的线索一律移送侦查部门;对于有预防价值的线索移送预防部门;明显不成案的或侦查不成案的但又有预防价值的,移送预防部门;既有侦查价值又有预防价值的同时移送两部门联合调查。
四是是建立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协调制度。经检察长批准,预防干警可以介入有关案件的侦查工作,通过参与办理案件,对影响面大、案情复杂、共性多的案件深入调查研究,为提出检察建议、开展类案分析提供素材。
五是建立预防与自侦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定期总结和交流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共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分析犯罪特点、规律和变化态势,研究防范对策,增强“侦防一体化”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部门职能融合,奠定“侦防一体化”基础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具体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通过具体工作的有机结合、相互渗透从而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它最终目的是通过职能的融合,将原本割裂的信息渠道予以疏通,让信息流通更为顺畅,使相关信息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资源优势,使预防工作能够有效地服务侦查工作,使预防工作更具有实效性。
1.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融合。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人员积极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线索经营、初查、立案、侦查等过程,不仅可以为侦查部门的具体工作提供信息支援,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和资料,为下一步的预防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预防部门的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等具体工作,参与预防调查、预防约见等相关环节,从更为实用的视角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其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为相关的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
2.其他部门与侦防部门的结合。高检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和分工。将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融为一体,这样预防部门可以借助侦查部门的信息渠道,与各部门实现“通畅的交流”,在这一过程中,职务犯罪侦、防部门作为一个整体与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进行协作和连接,可以促使内设机构之间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职能的整合。同时,由于预防部门是专职的预防机构,对信息的分析、整合能力较强,反过来也可以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支持。
四、强化“四个同步”,确保“侦防一体化”工作成效
一是审查立案与预防立项同步。在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侦查、突破中,预防部们及时介入,使预防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需要预防案件的有关情况,做到立案与预防立项同步,为开展相关预防奠定基础。另外,预防部门联合侦查部门,及时到案发单位召开案情通报会,稳定案发单位职工情绪,争取案发单位对侦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协助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敦促工作, 确保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案件侦查与预防调查同步。在侦查过程中,提出“边侦查边预防”的具体方案,同步跟进,共同实施。侦查人员从宏观整体角度审视预防工作,利用查办案件掌握具体情况的优势,与预防部门人员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主客观原因、特点、作案动机、手段和犯罪后的思想状态;剖析案发原因和规律;深入查找职务犯罪形成的体制、机制、制度缺陷;找准当前如不及早预防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隐患部门、群体,切实提高预防工作的实效。
三是案件侦结与落实整改同步。在案件侦查终结的同时,预防部门经预防调查分析、征求侦查部门意见后,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及时与案发单位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同志进行沟通,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权威性。从查处和预防角度,共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通过案情分析会,撰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认真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及时研究出预防对策建议;深入发案单位调查研究,探究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如我院办理的县农发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案件侦结后,预防部门及时到发案单位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以案释法,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他人,会后,有一人主动自首,其他涉案职工都主动退回私分国有资产非法所得的款项。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单位存在的体制运行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预防部门在吸收侦查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取消小金库》的建议。发出的检察建议得到案发单位的认可和采纳,并根据建议积极进行了整改。
准确把握当前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和主要特点
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案件防控和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改造业务流程,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其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加大案件问责力度,推动案件后续整改,开展案件风险提示,做好典型案例通报,严格案件信息报送等工作,认真履行监管机构案件防控的监管责任,保持案防高压态势,传导案防压力。通过银行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当前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外部骗贷案件与内部违法放贷案件相互交织。当前因经济增速放缓,不良贷款出现反弹,一些低质量信贷项目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相互渗透,信贷领域的案件风险逐步暴露,外部骗贷与内部违法违规放贷相互交织。有的客户采取虚构贸易背景、提供虚假申贷资料、虚假抵质押等实施骗贷;有的银行工作人员未认真调查核实客户真实情况,未严格落实贷款抵质押物,甚至内外勾结违规放贷,案件暴露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内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是存款和柜台业务领域案件多发。近年来,存款和柜台领域案件较多。从作案人员看,有银行客户经理、一线柜员、委派会计、支行行长等;从作案手段看,有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的,有侵吞储户存款的,有挪用客户资金的,有收款不入账的,有空存实取银行资金的,花样繁多。部分案件作案手段虽然简单却屡屡得逞,反映有的银行机构存款和柜台业务内部管理与业务控制流程存在漏洞。
三是票据业务领域案件屡禁不止。近年来,银行员工违规操作办理票据业务诱发的案件和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件出现反弹。有的为使票据能多次流转,对已贴现、应背书的票据不背书,致使必要的风险控制环节失效;有的仅凭客户口头承诺,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引发重大案件风险;有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大额票据未到出票行实地核验,致使票据诈骗得逞,暴露出部分银行机构票据业务管理薄弱。
四是跨业产品创新加快,案件风险隐患不容忽视。近年来,在银行贷款占资产比重下降的同时,银行与证券、保险等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银行通过理财、定向资产管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投融资,部分银行对银信银证合作和理财等跨业跨市场传统创新产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其中的风险认识不足,有的将银信银证合作业务视同于银行间同业业务进行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和操作要求原则化、简单化,业务合同不能准确界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潜藏较大的案件风险隐患。
五是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当前,民间借贷、社会融资十分活跃,一些外部人员往往通过收买拉拢银行员工,利用银行渠道过渡资金并试图向银行转嫁风险,银行员工的职业操守面临考验。少数银行员工或违规为民间借贷与集资提供担保、见证,或违规在银行机构办公场所办理民间借贷与集资手续,或在民间借贷及集资合同上以银行网点负责人身份签字甚至加盖基层营业机构的公章进行担保等,“绑架”银行信用时有发生。一旦形成案件,既危及银行资金安全,也影响银行声誉。
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
当前,世界经济呈现缓慢复苏态势,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具有长期性,新的增长动力源尚不明朗,我国经济也面临增长速度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三期叠加”影响,致使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和传染性显著增加,银行业新旧风险交织,特别是近几年银行业高速发展所积聚的风险和隐藏的问题逐步暴露,引发的银行业案件增加,案件已开始出现反弹。
面对当前日益复杂的案防形势,我们要按照“查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工作要求,坚持严查处与建机制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审慎合规经营管理,继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通过抓案件查处,增强威慑力,形成“不敢作案”的惩戒机制;抓制度建设,增强执行力,形成“不能作案”的防范机制;抓合规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形成“不愿作案”的自律机制;抓激励配套,增强基层员工职业自豪感,形成“不必作案”的保障机制,为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夯实基础。
一是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增强制度执行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制定清晰稳健的发展战略,防止盲目扩张和过度追求投资回报,坚决遏制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形成合规创造价值的共识,全面开展员工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规范的教育,培养员工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制度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开展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增强制度执行力。
二是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加大内控合规权重。剖析各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激励约束机制不科学、制度执行不到位是主要根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健全和完善效益与风险、当期业绩与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类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为案件防范、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中后台部门提供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源保障,引导各级经营机构从“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向“重质量、比效益、创特色”转变,减少和杜绝因绩效考核不科学导致的案件风险隐患。
三是组织案件风险排查,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对各类风险隐患早排查、早发现、早暴露、早处置是防范案件风险的有效途径。通过案件风险排查,既能增强管理层案件防控意识和基层员工合规操作意识,又能震慑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消除案件风险隐患,保持案防高压态势。各银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2014年要组织开展以信贷业务、票据业务、跨业合作业务和员工异常行为等为重点的案件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点业务风险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及时交流风险信息,分析共性问题,增强案防工作的针对性。
四是严肃查处案件,依法实施案件问责。银行业机构在发生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时,应及时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对案件实施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的调查管理责任,并认真开展案件问责工作。研究建立案件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科学划分各级监管机构的案件督查督导职责;对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要约谈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加强案件问责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案发机构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研究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提高案件查办效率。
五是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开展案件风险提示。及时准确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是开展案件调查和督查、及时处置案件、减少损失的前提和基础,银行业机构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理案件风险信息,监管机构要做好案件风险信息登记、汇总、分析和通报工作。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作案手法,研究案发特点,把握案发趋势,及时开展风险提示,既要注重提示案件主要风险点,还要注重推广案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防范同质同类案件发生。做好案防工作落实情况的监测分析,加强案防非现场监管工作。
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起两项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的磋商请求,即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的措施案(DS362)和中国影响特定出版物及音视频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及发行服务的措施案(DS363),这也是发达国家第一次向WTO提起针对中国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磋商请求。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不可避免地将要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日益增多的趋势。
以发展中国家视角剖析WTO知识产权争端关注个案的法律细节
按照WTO官方网站的资料统计,自1995年1月1日起,截至2007年,向世贸组织提出的争端案件共361件,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成案共27个,约占案件总数的0.67%。
目前所发生的27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所涉及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等23个国家和地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双方均为发达成员的共有16件,占59.3%,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的争端共有11件,占40.7%。在27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中,美国作为提出请求一方的案件共有18件,占66.7%,欧盟作为提出申诉方的案件共有6件,占22.2%。发展中成员提出请求的案件,迄今只有1件。
从上述数据中可见,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中,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这固然与发达成员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较完善,要求受到保护水平也较高的原因有关,但更为重要的因素则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产生,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讨价还价的结果,发展中国家让步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强保护,发达国家让步于降低农业、纺织业领域的关税,由于当今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发展中国家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让步,使其从一开始就处于了弱势地位。
既然保护水平上不利的局面已经形成,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选择就是,关注个案的法律细节,从法律程序上和实体的细节上挖掘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规定,并充分利用这些规定。
理性反思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积极促进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发展和改革
TRIPS是发达国家成员及发展中国家成员妥协的产物。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落后,掌握知识产权数量少,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据统计,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全世界86%的研发投入、90%以上的发明专利、98%的全球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世界上约有1/3的人口既无法在国内进行技术创新,也无力采用国外先进技术,而仅占全球15%的富国人口却拥有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技术创新成果。让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在经济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承担相同的义务,是在形式公平下的实质不公平。
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已有的知识差距的危险,影响对技术的进一步改进。以专利权为例,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虽然有利于刺激国内相关领域的研发、有利于新技术引进、有利于国外对新技术的直接投资,但是如果国内在相关领域缺乏创新基础和能力,只会对该国的新技术开发形成不可逾越的障碍,巩固国外的优势,拉大国内外技术差距。
美国国会图书馆报告(2005年)指出,国会未决的法律案会着眼于通过修改美国的专利法来适应国际标准。因为那些想寻求海外专利权的美国发明人目前面临的困难之一是各个国家的法律差异性。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整合研究报告》的主旨在于,在包括TRIPS这样的国际条约的范围内,怎样最好地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使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怎样才能改善、发展由规则和协议组成的国际框架,
看来,从知识产权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思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价值究竟何在的问题。尽管上述论述都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但这些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几乎都来自于发达国家,鲜有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发展中国家亟待提高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新规则的制定,进而推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改革。
将科技创新的理念引入WTO价值体系关注WTO知识产权规则对创新能力的影响
WTO规则体系诞生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其主要价值取向就是贸易价值。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对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而且还把管辖面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这意味着它把影响延伸到传统完全属于国内法范围的国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时其价值取向就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贸易价值,而应该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创新能力的提高等等。
从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实践来看,按照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将争端划分为8大类型,即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信息秘密保护权。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争端以专利争端为主,其中又以药品和农用化学制品为主。可见在WTO大幅度降低关税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成为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知识产权争端中,科技发展与创新又占据了最为重要的地位。
与知识资源分布高度不平衡的状态相对应,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上的新的国际竞争秩序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知识产权成为后发国家寻求发展的重要瓶颈和障碍。
关键词 未成年 刑事 调查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一)实行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与主体。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社会调查的对象一般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在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同时,可以考虑将18至25周岁的青少年也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内。
在社会调查员主体的确定上,该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自行指派内部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2)委托相关社会团体如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承担该项工作;(3)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作为专职社会调查员;(4)由法律援助律师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开展社会调查。
二、贯彻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难。
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在这些地区,外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如果一味要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需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且受时间限制,导致外地户籍和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困难重重。
(二)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在办案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比如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案多人少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开展社会调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长期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也需要进一步的部门沟通和制度完善。此外,社会调查员基本上都是跨行作业,难免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社会调查的深入性和结论的可靠性,专业化社会调查员极度稀缺。
(三)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良莠不齐。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社会调查报告过于形式化,仅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粗略询问,没有做深入调查和分析,内容简略,流于形式。还有一些社会调查报告个人倾向性较为严重,没有以中立、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此类社会调查报告当然无法为法院审判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清。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没有明确定性,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并且能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加以印证,从而影响量刑。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具有主观性,且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故不能称之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
三、关于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一)如何明确社会调查的范围。
社会调查范围的确定,一方面应当让社会调查冲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应当摆脱可能判处刑期的束缚。
对于外地户籍与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如果因为诉讼的高成本和不方便而将他们排除在外,难免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异地委托的形式展开社会调查。即委托未成年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社会调查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样,就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之内,确保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应该进行社会调查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有些观点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应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目的应当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从而为法院量刑提供一定的依据,而非一味要求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不的目的。且鉴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注,将社会调查制度束缚在刑期里实属错误,我们应当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对未成年人的品性作出准确的评判。
(二)如何培育专业社会调查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现阶段的社会调查员大多数是跨行作业,社会调查也成为了临时性工作,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长远发展看,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建立或扶植专业的社会调查员培训机构,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如有必要,可以设立社会调查员专业资格证书,让社会调查员拥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这样无论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甚至是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都是大有裨益的。
在培育出专业化社会调查员的以后,或者是仍由临时社会调查员担当重任的现在,对社会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的监督一定是个重要的话题。鉴于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影响,充分关注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我们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制约。明确公检法对相应各阶段的社会调查工作有监督义务。(2)回避制度。明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社会调查员应当回避。(3)两人以上调查制度。明确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4)法庭质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控辩双方提出意见。
(三)如何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质量。
要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首先必须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其次必须加强监督,最后应当规范调查报告内容。
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和加强监督在第二点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培育专业化社会调查员和完善各方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调查报告内容不应死板地确定一个模板,将各项内容往里套,这样容易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方式和内容都可以灵活机动,但主要内容仍然要完善、有深度。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个人情况,二是据此提出的意见。调查报告应当附有证明调查报告内容的材料,提出的意见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悔罪态度、人格品性论证分析。内容应当客观、中立,既要收集对其有利的材料,也不可选择性忽视对其不利的材料。
(四)如何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于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议,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
首先,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是由个人撰写,并提出意见,但是调查员提出的意见是基于前期的社会调查所得,在做好调查员培训和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调查情况及结论是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的,可以作为特殊证人证言使用。如果今后社会调查员具有专业资质,亦可以作为鉴定意见。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问题
1、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严守中央和省、市各项禁止性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及干部纪律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建设。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2013年以来中央连续的15项禁止性规定。继续严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做到只减不增。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经费等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3、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庸懒浮散等突出问题,对服务不好、效率低下、制度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的科室、人员实施问责,切实做到“马上就办,办就办好”。
4、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做好评议员信息库的建设与更新,加强纠风网站的动态管理。组织民评代表多方调研,认真查找不足之处和存在问题,研究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财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二、加强财政惩防体系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5、制定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意见。认真落实《市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市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有重点、分步骤做好财政部门承担的牵头工作和配合工作。
6、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实行税费归口,强化综合预算,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一个笼子”管收入,“一个盘子”管预算,“一个口子”管支出。进一步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健全公开手段,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目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推进公务卡结算工作,抓好2-3个试点。健全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审核流程,纳入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7、抓好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回头看”。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要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要建立制度管用、可操作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合理、安全。
8、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警示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落实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财政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健全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认真落实各项制度
9、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党员干部“”、思想观念、服务群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落到实处。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增强反腐倡廉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欲望关进道德的笼子,做到干部清正、机关清廉、政治清明。
10、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财政内部审计,按照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能。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审计,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对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找准问题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抓好整改措施落实,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配合和支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
11、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强化部门预算监督,继续选择部分市直部门进行预算监督检查。围绕强化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强化会计监督工作,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大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四、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12、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全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认真学习领会落实惩防体系规划、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三项主要任务部署,认真学习领会“两个为主”的规定和“两种责任”的界定,认真学习领会“四转一强”的要求。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案件查办和执纪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严守各项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形象。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在法制宣传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稿 同志们: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暨宣传工作研讨会即将结束了。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开成了求真、务实、高效的大会,开成了热烈、团结、鼓劲的大会,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在本次会议上,通报表彰了xx州局、xx州局等8个法制工作先进集体,表彰了xx局、xx局等8个宣传工作先进集体,表彰了xx、xx等8名法制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了xx、xx等8名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了xx、xx等14名优秀执法人员。借此机会,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掌声)全系统质监部门及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先进代表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工作,开拓创新,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xx局长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在百忙之中亲自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法制宣传工作取得的成绩,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质监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规处xx处长做了一个全面系统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回顾总结了近三年来质监法制宣传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深刻分析了当前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全面部署了20××年质监法制宣传工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任务,阐述了建设法治质监的深刻内涵和战略思考,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制宣传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具体措施。任务明确、目标具体、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14日上午大会进行了经验交流,xx局、xx局等5个单位代表做了交流发言,分别畅谈了做好质监法制、宣传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做法和体会,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会议还印发了xx州局、xx州局等8个单位的法制工作经验交流材料,xx局、xx局等14个单位的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xx局、xx局等3个单位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材料。这些单位的材料都从不同侧面介绍了他们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情况及经验,可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
14日下午,在xx州质监局法制庭召开的xx质监系统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审理现场演示会,是本次会议的一个十分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xx、xx、xx三地州取得“开门审案”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xx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推行以xx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代表的“开门审案”的先进经验。尽快在全xx质监系统形成“强化法制监督,公开透明审案,让行政执法案件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的案件公开审理机制。演示会开得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演示会的全部过程资料将录制光盘下发,全区质监系统要借鉴xx州局“开门审案”的经验做法,全面推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各地州(市)局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开审案”的各项制度,提高执法水平,提升行业形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外监督,不断提高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今天上午,参加会议的地州市局局领导和法制科科长观摩了xx州局现场依法行政考核,观看了xx州局依法行政专题汇报片。通过观摩和互相学习、交流、沟通,大家提高了对依法行政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了依法行政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为今后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奠定了基础。
昨天上午和今天下午前两个小时,与会代表紧紧围绕区局领导的讲话和xx处长的报告,就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修改完善、自治区质监系统如何全面履行职能、执法疑难问题、法制工作制度修订、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办法、当前质监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质监法制工作等问题分组进行了热烈、积极、深入的讨论。大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畅所欲言,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一是关于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问题。大家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质监法制工作的关键。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尤其要争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视和支持,要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进一步增强领导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
一、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管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结合,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仍然存在,从年新开工项目土地使用清理情况来看,有的县(市、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等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个别地方违规出让土地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造成了不良影响。面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覆盖的新形势,各地、各部门必须迅速适应土地执法监管模式和手段的重大变化,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规,规范用地秩序。
二、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的对象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和乡村基层干部为主,宣传教育的重点突出土地国情、省情、市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等内容,使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带头遵守和模范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教育的方式要多样化,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有选择地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和曝光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情况,提高宣传实效。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营造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社会各界自觉守法的良好土地执法监管氛围。
三、认真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自查自纠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启动,后时相的卫星监测图片即将拍摄,各地必须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要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各地要对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来土地“批、供、用、补、查”情况认真开展一次排查,重点清查土地审批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审批,土地供应后是否违法违规使用,新开工项目是否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违法用地是否得到及时查处等情况。要严肃查处,处理到位。各地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纠正,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确保处理到位;对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在年11底前完善用地手续。要切实整改,创新制度。各地要对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刻剖析,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执法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改进,积极探索和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职责
严格土地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各地、各部门共同的社会责任。各地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土地执法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
用土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督办。对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依法制止和组织查处,不得隐瞒不报和压案不查。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查处领导小组和综合防控队伍,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
一、案件检查情况
接省法院通知后,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检查工作。首先由各业务庭对案件进行自查,摸清具体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书面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在业务庭自查的基础上,审监庭对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进行了核查,做出书面核查报告,并由审判委员会最终确认。20**年至20**年6月,两级法院共有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444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4126件。在这次质量检查中,两级法院共自查案件4044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731件;核查案件376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456件;提请审委会确认1265件,其中中院17件、基层法院1248件。
在自查和核查过程中,各单位基本上都能认真、深入剖析通知规定时间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每一个案件,但由于一些特殊的客观原因,少数单位只对部分案件进行了检查。如,由于20**年下半年越秀区法院与东山区法院的合并及法院办公地点的调整和搬迁,有些资料无法找到,所以只对20**年1-6月的案件进行了自查和核查。
二、受检案件质量情况
(一)总体情况
经过检查,两级法院审委会确认案件原审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的案件645件,占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9%。其中中院17件,占中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5%,基层法院628件,占基层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
(二)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案件
1、从问题类型看
从质量问题或瑕疵类型看,程序问题或瑕疵的1**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4%,(其中中院2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1.8%;基层法院10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6%);实体问题或瑕疵的539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6%,(其中中院15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8.2%;基层法院52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4%)。
2、从案件类型看(以中院各业务庭为对象)
由于各基层法院是以本单位所有类型案件为对象进行集中检查和汇总报告,因而目前尚无法对各基层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立案、审监等各类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状况进行对比分析。现仅以*中院为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报告说明。
20**年以来,*中院共收到省法院退回的上诉案件1309件,其中二审维持825件、改判248件、发回重审65件、撤回141件、调解27件。维持率、改判率、发回率分别为63%、19%和5%。民三庭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最低,合计仅为10%。见下表。
3、各基层法院之间的比较
从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看,各基层法院之间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参差不齐。12个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数占本单位已查案件总数的比例如图所示: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1、各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的数量是由本院审委会自己确定,不同法院审委会之间在案件质量问题上的看法、要求难免有所不同,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其他主观方面的考虑,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本身就存在差异;2、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基层法院收结案数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数等基数不同,也会影响上述比例的形成。因此,此表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差异。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要
长期坚持和深入
从这次检查活动开展的情况看,我市两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普遍的提高,都能认真负责、有步骤地开展自查、核查和审委会评定工作。但是,检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少数中院业务庭室和基层法院检查工作效率不高,上报检查数据和汇报材料不及时,影响了向省法院提交统计数据和情况报告的进度。
(二)审判质量总体较好,但仍有待提高
1、案件质量总体较好。其一,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从中院的统计数据看,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9%和5%;从省院了解到的数据反映,基层法院20**年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7%和1.8%。这种比率应当说是合理的,相对于同期全部一审案件总数来说,比例更小。其二,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案件的比例仅为15.9%。要特别指出的是,中院审委会认定有问题的17个案件,全部都属于审判过程中的细微瑕疵,均没有达到构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许多基层法院也有这种情况。
2、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办人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案件中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而导致实体处理出现偏差;未能准确把握证据的证明力,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注意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认定或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草率运用逻辑推理将“孤证”作为定罪证据;等等。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办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意见掌握不熟致案件处理不当;归责原则适用错误;等等。
3、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主要有:宣判后一审判决书送达的对象不适格;审理过程中对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处理或判决事项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当;对标的物未依法进行评估即进行实体处理;据以定案的证据未依法质证;委托送达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案件未收到受委托法院的送达回证即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将诉讼材料交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签收即视为送达;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前即采用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在三个月内审结;未依法行使释明权;刑事案件未为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人;等等。
4、从中院刑事案件检查情况看,量刑不当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刑一、刑二庭被改判的案件中,因量刑不当被改判案件占到整个改判、发回总数的67%,这个数字是惊人的。更深入的看,这里的量刑不当主要表现为量刑过重,极少数表现为量刑过轻。这可能是基于两级法院的角色和理念等方面的不同所导致的,当然我们也发现有些案件省法院二审进一步从轻、减轻是没有充分依据。
5、文书质量也应引起重视。虽然检查没有涉及裁判文书质量问题,但也发现有些文书错漏明显,中院还有个别案件被省法院在发回重审函别点名,许多基层法院也在检查报告中强调了文书制作上的疏漏对案件质量的影响。文书质量虽不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它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任,也可以从侧面反映我们办案人员的责任心问题。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检查认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一,当然归因于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部分案件的经办人或在审判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较为明显的错误,对于证据的采信和法律关系的定性分析有着较为严重的偏差,对于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策性文件的精神掌握不熟、理解不透,这是影响一审案件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二,审判作风也是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庭提交的案件从干警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核查,未发现有违法、违纪等徇私枉法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情况,这说明我院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相对较高。但在核查中也发现,部分案件出现的错漏完全可以避免,但由于案件经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完备,导致出现了一些低级错误:如,送达程序简单粗暴;核查证据不仔细,对于证据中微小但极其重要并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未发现;数据计算错误;裁判文书有错漏或判项的文字表述不规范;遗漏法定量刑情节或遗漏认定事实;在装订上诉案件卷宗时漏订涉案主要证据;等等。
(四)不属于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情况
检查发现,有相当部分一审案件虽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并不属于质量或瑕疵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其一,二审出现新证据或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主要是指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或查明了新的事实足以原判,以及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二审中退赃。其二,不同法官对法律理解和的差异导致两级法院对案件处理的看法不同。这次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很多案子虽然一二审在对案件的处理上有较大差异,但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不一定归咎于一审对案件事实的查实和认定不准确或对相关法律适用不当,而主要是因为不同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考虑的角度不同,以及对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审判活动本身就是主观思维见之于客观证据和法律实施的能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主观意识活动的个体差异以及法律理论的分歧,不同的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上考虑的角度不同,从而导致案件结果迥异,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四、改进工作的方向
1、充分重视案件质量问题,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和日常化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虽然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也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市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未走上正轨、还未建立制度化和日常化的管理和操作模式,省法院要求的立体、动态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还远未形成。我们应该以这次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把我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启动起来,完善起来,争取真正达到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
2、摆正心态,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案件质量问题,提高审判质量。
这一点非常重要,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部分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不太合适,但多数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都其合理性,或者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的理解更加恰当、或者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合理。所以,一审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上级法院裁判的基础上,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客观、理智地对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结果。中院各庭室和各基层法院应当对本单位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结果予以充分的重视,对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和总结并告知相关的一审案件经办人。尤其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更是应当仔细分析,找出原因,改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各经办人也应及时找出自身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审判人员办案水平。
各单位切实抓好证据规则的落实,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也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依据法官良知、逻辑推理及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自由的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同时正确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稳步向前,我国立法工作不断上新台阶。不断有新的法律颁布实施,旧的法律法规也适时修改,司法解释工作不断跟进。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审判质量,审判人员就必须要讲学习,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努力培养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通过对立法原意、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国情社情的综合把握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条件、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信、公平等基本原则为指导作出裁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加强审判作风,狠抓审判纪律,树立公正、严谨的良好司法风尚。
在两级法院大力开展审判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责任心,强调办案人员必须一丝不苟地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决不允许审判人员和书记人员再出现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奖惩及通报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案件抽查和质量评查工作,引导两级法院干警逐步形成深入、细致、完备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两级法院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Abstract:This paper reflects the issue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the experience, to build a criminal trial to promote the harmony of the reality of an analysis and feasibility demonstration, and th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practice operational work made specificall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ideas。
作者简介:秦波,男,汉族,1979年5月生,法学硕士,现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汪明,男,汉族,1966年5月生,本科,现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人民法院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充分认识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法院工作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考虑,去把握。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特别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1]可以说,在中华文明的主脉中,尚“中和”的观念始终主宰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和解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土壤,有的学者将中国文化的精髓概括为“和合”文化 。2
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打造和谐社会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宽容理念下的轻刑化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人们越来越认同于“刑法是一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大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大害”3这一“用刑之道”。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惩罚犯罪,教育罪犯,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以打黑除恶活动为契机,依法从重打击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同时也要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保护人权,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积极进行“平安城市”、“法治城市”等多头参与创新。找准构建大维稳格局的定位,开展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和谐乡镇共建活动,广泛与辖区乡镇、社区建立和谐共建关系。适应社会管理对象的新特点,做好司法延伸服务,继续加大公开审判力度,结合办案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工作,以案释法,扩大覆盖面,增强公民法治理念,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突出司法裁判的息诉止争和行为规范功能方面的独特作用,重视通过司法审判形成全社会遵纪守法、不踩作奸犯科“高压线”。开展巡回审判、赠送社区治安刑事案件防范手册、发放民间矛盾引发案例小册子、进行法律咨询、专题培训、座谈报告、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拓展人民法庭职能,加强社区联动中心建设,探索司法协理工作机制,延伸化解矛盾纠纷的触角,不局限于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对民转刑案件、治安矛盾激化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激情犯罪,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以预防为目的,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三、加大风险评估和工作协调力度。坚持能动司法,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在审判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司法建议,推进管理创新。建立定期汇总分析机制,深刻剖析发案原因和教训,反思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分析特殊领域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配合做好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预防违法犯罪,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刑事审判大要案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刑事审判年度通报告制度,及时向政法委、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部门通报、交流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刑事诉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发挥刑事和解在重刑案件中的适用。突出强调某方面价值的重要性,从而绝对地禁止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运用,或者在死刑案件中不区分情况一律允许和解,均不是正确的选择。4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正确适用因考虑几个方面要素: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包括罪后的悔罪、认罪态度、赔偿态度等,案件性质,被害人的反应和需求,此时此地社会治安总体态势和维稳的要求。刑事和解要把握和解适用的合理范围、适用条件和操作规范,在实践中兼顾相冲突的价值,实现价值平衡.从而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及目标实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也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审判必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立文,中国文化的精髓一合和学的考察〔J〕,中国哲学史1996,(1-2)
【2】[美] 戴维・波谱诺著:《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页
【2】张立文:《中国文化的精髓一合和学的考察》,中国哲学史1996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