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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执业工作计划

时间:2022-05-21 17:32:47

医生执业工作计划

第1篇

[关键词]医院 预算管理体系 构建

一、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预算管理以财务预算为主,缺乏系统性的预算管理体系

医院的资金运动来源于医院的经营活动,医院的财务预算与医院的业务活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在目前的医院预算实践中,由于缺乏系统性的预算管理体系,医院的财务预算往往与医院的业务活动有一定的脱节,普遍存在为预算而预算,预算与实际执行分离的情况。

2、预算管理以短期预算为主,缺乏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由于医疗资源的相对不足,公立医院往往是人满为患,为了解决短期存在的业务瓶颈,医院的经营管理层的短期目标行为比较明显,这也是目前各个医院普遍存在的投资冲动、建设冲动的重要动因。

3、预算目标与资源分配没有有效挂钩,医院预算的全员参与度不高

目前医院的预算管理以财务及相关职能科室为主,而真正从事生产一线的科室则参与度不高;预算编制的目标与资源分配没有有效的挂钩,造成一线生产科室在确定年度业务指标时,不愿接受有效的增长,而在争取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方面更为积极。

4、重预算编制,轻预算执行的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

目前公立医院的年度预算需要经过职代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人大的审核、审批,因此医院的财务预算在编制环节普遍比较重视,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和预算执行的结果上则存在关注不够的情况,预算执行的结果普遍没有+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

二、构建医院预算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1、真正重视预算管理工作,并自觉将预算管理工作作为引领医院经营活动的主要机制

预算对―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来讲,就是对单位一定时期经营活动前瞻性的―个判断。一个单位预算管理执行的效果如何,除了组织机制的保障之外,与医院经营管理者对预算管理的认知有直接的关系;一个单位预算管理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个单位经营管理的效果。作为医院的经营管理者,应该从“要我做预算”向“我要做预算、我要执行预算”方向转变,即要从政府要求医院做预算、政府要求医院执行预算转变到医院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出发要做预算、医院自身要求严格执行预算、医院自身要求分析预算、评估预算执行的效果。

2、建立、健全医院预算管理的组织保障体系

组织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医院预算管理工作的制度性的保障,预算管理工作要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组织保障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

(1)建立、完善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医院的预算管理应改变目前的普遍存在的财务搭台、财务唱戏的局面。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应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职能科室负责人、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个管理型的机构。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医院年度、短期经营目标的制定或确定;医院年度、短期经营目标的调整;医院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医院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等。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可下设具体的办事机构。

(2)按照业务性质、科室分工等方式确定预算管理核算单元。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是医院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的最基础的计量单位,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根据医院的业务性质、业务流程确定为科室、班组、业务线等组成,在收入或成本比较明确的业务活动,预算管理核算单元也可以是一个病种。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负责本预算单元各项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等工作。其既是医院预算执行的主体,又是医院进行预算评估、考核的主要对象。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应覆盖医院预算管理的全部内容。

3、建立、完善医院预算管理的业务流程,确立责权利相对比较明确的资源分配及绩效考核机制

(1)确立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不仅对医院的长期投资计划有直接的关联,同时对医院短期预算的制定也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后,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投入到有发展前景、符合医院发展方向的学科建设中,有利于避免医院的短期投入冲动。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后,也有利于医院的短期预算能够有预见性地寻求业务收入的增长点。

(2)确立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是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细化体现,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有利于医院年度收支预算、投资预算的制定,医院年度预算的制定是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资金、资源的重要保障。

(3)确立资源分配与医院预算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医院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医院预算管理机制的形成。资源分配与医院预算相结合应重点关注医院现有工作人员的重组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增量人力资源的投入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场地资源的重组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现有设备资源的重组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增量设备资源的投入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绩效考核和分配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等。资源分配与医院预算相结合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医院合理调配资源、合理投入资源,也有利于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医院预算管理工作机制的形成。

(4)确立医院预算民主化决策机制。医院经营管理层依据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由此形成的年度预算应充分与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形成一个一致性的工作目标。医院年度预算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宣读、解释、讨论、审议并作出决议,形成一个具有广泛共识和约束力的预算工作目标。医院预算民主化决策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医院预算制定的科学化、预算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全员参与预算管理的积极性。

(5)医院年度预算的再分解工作。经过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应以预算管理核算单元为对象进行再分解,院长与科室负责人签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应明确科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指标、工作绩效和工作质量等要求,《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应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科室或预算管理核算单元应在所属的范围内将相关指标再分配到具体的班、组和相关人员。

(6)预算执行的定期分析、总结。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具体的办事机构应按月或季度对医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医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下一步的预算管理重点;医院预算执行进度应定期在院周会或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和点评。

(7)医院的综合目标考核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挂钩。医院的综合目标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如数量、质量)、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如成本控制、经营收入等)、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医院预算执行情况应与医院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8)医院、科室、预算核算管理单元的年终总结应包括年度预算执行的情况。

4、建立、健全医院预算管理工作指标

预算管理指标是制定医院预算、评估医院预算执行效果和绩效的重要指标,一个比较完善的医院预算管理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指标。如传统意义上的门急诊诊疗人次、出院人次、病床周转率、占用床日等,业务指标体系对编制医院收入预算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收入预算指标。如每门诊诊疗人次费用、每门诊人次医疗费用、每门诊人次药品费用、每出院人次费用、每出院人次医疗费用、每出院人次药品费用、药品比例、每床日费用、每床日医疗费用、每床日药品费用、门诊每处方费用等。

(3)支出预算指标。如每百元业务收入支出、直接成本率、管理费用率、单病种成本等。

(4)资产运行指标。如每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5)薪酬指标体系。医疗行业是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一个良好的预算薪酬指标体系不仅对促进、保护员工的劳动积卡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也是保持一个医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一个良好的预算薪酬指标体系不仅包括人力资源成本总量的预算、评估,如人员费用的总额预算、人均年度薪酬预算、人员费用占业务支出比例的预算等,还应包括形成与医院业务量变动直接关联的薪酬增长预算、医护及医护各个层级的薪酬规划等。

5、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1)资源利用率。医院资源利用率主要包括两类资源利用率。一是医疗资源利用率,根据医院(或科室)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力资源配备、病床、诊室等硬件条件,计算出医院(科室)可以承担的诊疗人次,将实际的诊疗人次与可承担的诊疗人次比较,得出医疗资源利用率。二是大型设备使用率,即医院的核磁、CT等大型医疗设备按每月的理论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的比较。

(2)预算完成率。如工作量的预算完成率、单位成本预算的完成率、预算收入完成率、预算支出完成率等。

第2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4篇

1、提高医疗质量;

2、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3、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

4、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5、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加快健康发展步伐。

力争的亮点工作是: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无偿献血工作和加快民营医院健康发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要创新、要抓实;无偿献血工作要保持、要创新;加快民营医院健康发展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积极探索,促使其健康稳步发展。

一、提高医疗质量

1、继续贯彻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抓好督导;三级医院试行iso9000认证;开展医院评价的试点工作;按照《菏泽市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考核细则》和《关于在医院管理年暨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中建立院长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开展相应工作;对全市各医院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各医疗机构自觉的抓好医疗质量的环节控制,提高整体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抓好《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开展较好、取得一定创新经验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取得的经验进行整理,形成规范,全市推广。

3、筹建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使卫生资源共享,统一医疗急救规范,做好医疗急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我市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

4、做好全市血液管理工作,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确保临床用血;加强对血液的检测,提高血液质量,降低输血的医源性感染,严防传染病、爱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的发生。

5、举办药学、医院感染、卫生部“十年百项”和卫生厅“五年百项”卫生科技推广项目等专业培训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各个专业的医疗质量。

二、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按照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完善措施、开展工作,重在制止乱检查、乱收费、高收费等违法违纪的现象,而不是要降低法律授予的收费标准,从而规范收费行为,树立卫生行业形象,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配合纪检监察、规划财务做好违法、违规、违纪收费的监管和查处。

三、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

1、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在改善服务态度、规范病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就医流程、推行宾馆式服务的规范服务模式、改善就医环境上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抓好落实。

2、深入开展不设床位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就医环境。

四、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1、继续做好“三夏”期间万名医务工作者支农活动,在活动中间注意做好宣传、组织和督导,使“三夏”期间支农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确有成效,起到宣传卫生的作用。

2、按照卫生部、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做的扎扎实实,健全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个人档案,按照100分制的要求,把医院的卫生支农与医院院长考核挂钩,把卫生技术人员支农与职称晋升和执业注册挂钩,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真正把城市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水平带到广大农村,使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3、探索城市居民就医新模式。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试点工作,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下半年全市推广,为下一步实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以上三项措施要抓紧抓实,确保有显著成效,力争在全省各项卫生工作中卓有成效,形成我市的亮点工作之一。

五、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加快健康发展步伐

起草的《关于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已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待政府下发该意见下发后,我局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其他工作

1、制定《菏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严格执行《菏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专家审核制度的通知》。

2、医师护士执业考试、注册、变更注册已成为医政科长年性、琐碎性的工作。为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我局的工作形象,申请成立医师护士注册办公室,加强对注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医师护士注册、变更工作,同时协助医政科做好医师护士考试报名、考务和其他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使医政工作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于行政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3、根据《山东省执业医师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医院管理协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医师考核机构、医院管理协会和医师协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执业医师考核、医院评价、各项技术培训和临床技术出证等项工作。

4、按照局领导的意见,做好全市优秀医师、护士发动、评选、表彰的相关工作,通过表彰先进、激励先进,向社会宣传卫生。[1] 2011年医政工作要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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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把好医疗广告的初审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宣传的监督管理,对误导人民群众就医的宣传、虚假医疗广告、未经卫生厅批准发布的违法广告,依法从严处理。

6、做好卫生科技教育的管理。

根据全省卫生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省级评审的申报工作;建立市卫生局卫生科研管理委员会,做好全市卫生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的评审。制定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规划、指导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和年度任期考核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扩大试点工作,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现在的两个三级医院扩大到二级综合医院;做好360工程卫生技术人员二三期培训工作。   

7、做好征兵查体的组织、协调和查体工作;做好医疗事故的调解、协调和处理工作;做好行风热线、市长热线、人大政协提案的解答、落实和处理工作;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提高处理各种矛盾的效率;做好了领导交办的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

2011年医政工作要点相关:

2011年医院工作计划

201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11年感染科、儿科、中医科党支部计划

11年医院工作计划范文

2011年医院企划部企划工作计划

2011年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2011年医院企划部工作计划

第5篇

20**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计生工作暨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会议精神,以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为主题,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深化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一)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好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调研,推动简政放权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有效。

二、积极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二)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动员部署。

(三)完善监督执法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整合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资源,完善 “四级五层”综合监督体系,推进行业内综合执法。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与环翠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的监督执法业务交接工作要于5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环翠区辖区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由环翠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独立承担。

(四)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培训规划(20**-20xx),举办综合监督信息化建设培训班、市级监督骨干培训班,提升队伍素质能力,进一步完善监督骨干库和技术评审专家库。加强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能力。扎实做好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五)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依据、程序、频次和执法文书,全面推行监督员持证上岗、执法全程记录、行政处罚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稽查,搞好案例评查,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六)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创建活动。按照省里制定的示范区创建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要求,做好第一批综合监督示范区迎查准备工作,发挥示范区的典型作用,以点带面,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推动法律法规落实,全面提升综合监督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七)开展“两法两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xx-20xx)》,对《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区市加强组织领导、出台落实措施、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宣传培训和统计调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防护监测、放射诊疗、依法执业(履职)及依法监管情况; 落实全面二孩政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行政执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

(八)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消毒产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二次供水等专项监督和抽检计划监督检查,做好健康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力争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所有城区和80%以上的镇。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执业和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代孕、医托诈骗和“号贩子”,强化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核查,严肃查处代孕行为,加强对口腔、牙科和医疗美容行业的整顿治理,开展镇卫生院依法执业、干细胞临床应用、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督查督办卫生计生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四、积极探索建立卫生计生社会化综合监督工作机制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建立行政相对人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拟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监管频次,开展“双随机”抽查试点。

(十)加强行业自律。召开卫生计生行业社会组织座谈会,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一)强化信用约束。制定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违法执业、违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积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政务信息公开,制定全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办法,建立督办机制,加大典型、重大案件曝光力度。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内设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凝聚监管合力。

五、进一步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环境

第6篇

[关键词]医院 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 预算考评

医院预算是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它反映了卫生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规模和方向,是医院控制支出的工具,在把预算计划变成现实的过程中,以全面编制医院预算为核心,加强预算的执行和管理,是构建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的关键。

一、医院预算管理的特征与作用

1、医院预算管理的特征。明确医院财务预算管理的前提是要明确医院预算的特征。众所周知,企业预算以尽量扩大收入减少支出为原则,目的是让企业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持续的高速发展。医院作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特殊经济组织,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预算的目的也是为了以最少的投入即最低的价格提供最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我国《医院财务制度》第8条规定了医院的预算管理办法,即“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2、医院预算管理的作用。医院的发展是又投资决策与日产运行工作组成的。在医院投资决策中,财务管理是评价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的重要工具;而医院的日常运作中,要将医院战略细化为一定期间的经营计划,并从资金流的角度对经营计划加以落实。而预算就是在这两者的基础上,对已经选定的投资方案和日常财务计划统一以货币的形式加以整合。首先预算管理可以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可以帮助医院改善未来的经营状况。通过编制预算,许多潜在的困难能尽可能地事先预见,帮助医院改善未来的经营状况,降低医疗经营风险。其次预算管理可提醒医院管理者考虑在变化的医疗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医疗成本和效益。因此依据新的情况所做的预算作为评价管理业绩的标准,更能反映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此外,预算管理能加强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沟通,使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知道自己在一系列配套计划中的工作目标,进而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

二、构建医院预算管理体系的措施

1、提高对预算管理的认识。预算管理得到充分利用的第一步就是要提高全医院对预算管理的认识,要使大家认识到,预算管理能使医院的各类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提高医院的运行质量,真正实现医院价值最大化。医院可定期召开全院大会,向全院职工传达医院当前的战略,同时由财务部门在医院内部网络上进行预算相关指标和知识培训,医院员工能够通过内部网络随时进入这些课程学习。发动每个员工积极出谋划策,使预算指标更合理、务实、科学,执行和监督才能更有效,医院预算的管理效果就会显著改进。

2、建立医院预算管理制度。一套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科学编制和有效执行预算的基础保证。在制度建设中,首先要建立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成立由院领导、财务部门和科室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制定由医院总预算、职能部门预算、基层单位预算三级预算组成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其次,采用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编制,应统筹考虑国家政策、改革方向、周边环境及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根据医院的事业发展计划,参照前两年的执行情况,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点的原则,建议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自下而上进行编制。最后,应加强预算的评价监督。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要做到适时监督控制,定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3、突出以医疗服务为中心。医院预算管理要以医疗服务为龙头,为医疗一线服务,这是现代医院区别于传统计划时期医院预算管理的关键所在。为此医院以医疗市场为重点,必须落到实处,每年医院预算编制前,先由医疗部门分析疾病走势,上年度医院各病种统计资料和本地区医疗统计资料、制定门诊和住院的预算,并根据医疗预算为医疗各部门制定各病区和门诊各科预算,真正使医疗服务与医疗市场相衔接、相统一;医院以医疗市场为龙头,制定医疗服务预算时必须从全局出发,特别在细分医疗市场的制定上要体现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有必要拓宽服务渠道,占领医疗市场,在适当范围内应适当降低医疗价格和药品价格,增强市场竞争力。

4、强化预算的执行与考评。在预算管理体系中,医药要积极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其完成财务预算目标。在预算考评中,要在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后分析差异;将结果与预算值相比较,确认差异,并对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例如:消化内科未完成医疗收入预算,可从业务量、人均收费水平两方面找差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问题。根据预算执行结果,评价各责任主体的工作业绩并按照奖惩制度,将其与各预算责任人的利益挂钩。事后总结评估前期预算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指导后期预算管理工作。

第7篇

今天,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这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刚才几个部门的领导同志就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下面我代表卫生部就卫生系统如何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印发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提出了近3年要重点抓好的五项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受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工资待遇等因素影响,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很难吸引和留住人才,农村卫生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广大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严重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逐步缓解农村基层人才缺乏的问题,近几年来,卫生部与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等一批面向农村基层的人才项目,其中,“三支一扶”计划就是这些重要人才项目之一,对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06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以来,在中央、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三支一扶”计划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三支一扶”大学生得到了用人单位和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3年来,共计为农村基层选送支医大学生17266人,特别是去年选送了9850人。支医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克服困难、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质优、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广大农民看病就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计划的实施不仅缓解了农村基层卫生人才缺乏的矛盾,而且锻炼了大学毕业生的品格,磨练了他们的意志,培养了他们对群众的感情,树立了一种正确的为群众服务的理念。

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实施

一是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各级卫生部门要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广大医学毕业生宣传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使广大毕业生了解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将不断得到改善,那里有他们施展才华的广阔空间,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开展支医工作。要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及时收集需求信息,确定需求数量,安排好工作岗位,遇到情况及时沟通,协商解决,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对于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第一年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问题,要认真按照2007年卫生部办公厅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服务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妥善解决。选派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高年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试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安排合适的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试用大学生的日常管理,确定年资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执业医师指导他们开展临床工作,提高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使他们更好地为农村基层服务。

二是积极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支医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筹安排,根据有关规定,充分挖掘就业岗位,积极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吸纳“三支一扶”支医大学生到卫生系统工作,卫生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三支一扶”大学生。

“三支一扶”计划是新形势下的一项重大的人才工程,对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形势下,“三支一扶”计划也是国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卫生部门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全力以赴,扎扎实实地把“三支一扶”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第8篇

一、对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

(一)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对现代企业成熟与发展起过重大推动作用的管理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种重要方法。全面预算管理起源于上个世纪20年代,最初在美国的通用电气、杜邦等公司应用,很快就成了大型工商企业的标准作业程序。从最初的计划、协调,发展到现在的兼具控制、激励、评价等诸多功能的一种综合贯彻企业经营战略的管理工具,全面预算管理在企业内部控制中日益发挥核心作用。

(二)医院是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市场逐渐开放,医院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公立医院尤其是地市级以下医院从财政渠道获取的补偿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医院发展的需要,医院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程度的自负盈亏来保证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医院在执行国家医疗收费政策的前提下如何降低整体运行成本、降低病人医药费用负担就日益显得重要起来,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就成为医院管理的一个选择和借鉴。

全面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投资性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医院在对自身业务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编列业务预算,以业务预算为起点,编列相应的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并最终形成财务预算,用以指导医院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这样就把医院自身的发展战略目标和规划予以量化,将医院有限的资源围绕医院业务发展这条主线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投放,从而避免以往盲目追求高、新、尖,盲目扩大建设规模的错误倾向,提高医院资源利用率。

(三)预算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种方法和工具,预算管理不是万能药。预算管理必须与其他管理方法和手段相结合,同时对预算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与疏漏要及时予以纠正,这样才有利于预算管理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二、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一)必须明确医院发展目标,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

预算管理是在医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规划的指导下,将年度计划和业务指标进行量化分解,据以执行、考核的管理方法,在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下去执行预算管理,其效果如何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医院应当在对内外部医疗市场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后,确定医院发展目标,这些目标包括业务发展、研究发展、医院形象等。明确医院发展目标后,医院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通常是三年、五年规划),通过中长期规划来逐步实现医院的发展目标。

(二)要有完善高效的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医院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离不开制度保障,而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更需要一套完整的、高效的自上而下的组织架构。预算工作组织通常由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执行与控制部门和各责任中心构成。医院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全面预算工作。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院长负责。由于全面预算管理是以财务预算为核心,因此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科),负责预算管理的具体事宜。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中心负责预算的实施。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在医院管理中是否具有实质性作用对医院全面预算管理能否成功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三)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预算制度

为保证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医院在广泛听取院内各部门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细则,将其作为指导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制度中详细规定了全面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组织体系、编制流程与方法、预算内容与编制依据、预算的执行与控制、预算的调整、预算执行的分析考核和激励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使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四)编制预算要保证较高的准确性

预算的准确性(相对准确)是预算管理中的关键问题。预算在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有四个方面:优化资源配置、协调整体行动、控制医院经营、考核部门业绩,准确的预算为完成这些任务提供了参照尺度,一旦丧失准确性,上述职能的发挥都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出现偏差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因素的不确定性、管理者的素质、预算组织和方法、激励方案等。

提高预算准确性应从多方面入手,

1.要保证业务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年度内医院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没有现金流量的概念,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的经营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材料采购预算、人工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业务预算是全面预算管理的起点和基石,其准确性直接关系预算管理的效果,因此编制较为准确的业务预算必须对医院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医院内外的相关信息,把握市场动态和内部技术进步等因素,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编制出既符合实际又易于实行的业务预算。

2.加强预算管理分析。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分解编制月度预算,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情况讨论会,总结预算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对偏差的预算进行修正。对预算修正的动因主要是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使预算编制的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预算修正应当经过必要的批准程序,对年度预算的修正次数不宜过多,否则预算就会失去管理意义。

(五)预算管理要以现金流管理为核心

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一旦现金流出现问题,企业立刻就会陷入经营困境,严重的甚至会倒闭和清算,相关的实例并不少见。医院方方面面的经济活动如设备物资药品的采购、职工报酬的发放、后勤服务支持等都离不开现金,因此现金流同样也是医院的“血液”,现金流管理对医院预算管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现金流管理不是简单的让院长在每张报销单据上签字,然后医院财务部门再报销支付现金。现金流管理的内容包括现金预算管理、现金的流入与流出的管理、现金使用效率管理和现金结算管理等,比日常现金管理的范围要大。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未编报现金流量表的医院应当参照企业会计规定增加本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结果的预算,要根据经营性活动净现金流量的要求并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来组织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各预算责任单位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特别是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调节资金收支平衡,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财务风险。

(六)严格控制资本预算

资本预算是在预算年度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金融投资预算,医院通常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资本性投资的特点是投资额大、项目建设期长、占压资金多、资金使用成本高、回报不确定性大,常因建设资金不足而挤占医院正常的经营流动资金,为医院日常运营埋下隐患。近年来有不少医院因为扩张过快造成资金严重短缺,不得已只好举借大量的信贷资金,支付巨额利息,加剧了日常负担;大量拖欠供应商药品、卫生材料等货款,损害了医院信用,增大了诉讼风险;拖欠职工工资,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使医院失去凝聚力等。这些现象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大量存在,直接威胁医院的正常运营。

为了严格控制资本预算,在编制资本预算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医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需要,必须进行全面的科学论证,并根据自身实力量入为出,对投资项目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预算年度内资本性项目借款的还贷额,应当作为资本支出纳入预算;预算年度内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来源纳入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根据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

(七)预算的考核与激励

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评价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这其中涉及到的利益关系直接影响到预算管理的效果,因此设计一套科学的考核方法与激励措施对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预算管理体系来讲至关重要。

1.考核指标的选择

由于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较多,难以全面考核,考核指标过多容易使考核效率低下,因此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来考核预算执行效果,应同时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主要有业务收入完成情况、利润完成情况、药品收入比例、资产负债率、收入利润率等,非财务指标有门诊人次增长率、住院病人增长率、床位周转率、平均住院天数、门诊平均收费水平、出院病人平均医药费等。

2.激励机制

全面预算管理要依据预算考核结果建立相应的预算激励制度,明确的预算激励机制可以有效的发挥预算执行者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完成预算指标。如果激励制度不完善,往往会使预算指标丧失约束作用,甚至会使整个预算工作失去应有的功效。当然,医院在制订激励制度时,应当在国家有关薪酬规定的框架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

三、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效果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全面预算管理在医院的应用,确实收到成效:

(一)资金安排更加合理,真正做到了以收定支。医院根据收入预算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然后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支出预算有计划、有步骤的支付各种款项,使资金收付逐渐形成规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的控制了医院成本费用的快速上涨。

第9篇

关键词:医院;部门预算;管理

医院部门预算是指对医院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由于中国现阶段医疗机构的主体是由政府举办的,因此医院的部门预算纳入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医院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一、医院部门预算管理的作用

1.医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利于规划医院发展目标的实现。医院部门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以及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与考评,将医院的长期规划、短期发展相结合,保障了医院战略目标的实现。

2.医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利于激发科室职工发展的积极性。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使职工在参与预算编制的过程中,了解医院的发展总体目标,有助于激励职工围绕预算目标努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降低和控制成本费用,增强职工的凝聚力。

3.医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利于维护医院经营活动良性发展。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监控经营活动的依据。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期末的过程中,通过各项措施对医院经营活动起到预算管理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作用。

4.医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利于评价责任科室的工作绩效。在部门预算管理实施的过程中,预算管理对工作业绩的考核是在对其差异进行认真分析基础上的综合反映,这种分析比较客观公正,作为考核各科室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及标准。

二、医院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

1.保证重点的原则。结合医院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保障医疗活动正常开支,重点保障职工收入逐年提高,重点保障专科和人才队伍建设,重点保障医院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压缩日常公用支出。

2.量入为出的原则。部门预算应依据上年度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当年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预测本年度的收支,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部门预算。

3.收支统管的原则。医院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少列收支。部门预算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做到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4.精打细算的原则。部门预算体现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实事求是,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三、医院部门预算管理的体系

医院应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任务和具体要求。部门预算的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科学合理,形成整个预算管理体系。

1.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部门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医院年度部门预算方案。院务委员会是医院部门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年度部门预算方案。医院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由院长负责。医院财务部门是部门预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医院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与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2.医院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部门预算目标和部门预算政策;制定部门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协调、解决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考核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部门预算目标;负责定期向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做好医院部门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管理范围的部门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

四、医院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

1.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预算编制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要如实预测收入,全面分析上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增强收入预测的准确性。二是要正确测算各种因素对收支的影响。分析测算部门预算年度内政府有关政策对医院收支的影响;分析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对医院收支的要求,医院当年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硬性支出全部编入当年预算。三是相关基础信息资料要按要求核准,不虚报、不漏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部门预算要早编细编,每年初就要开始研究编制下年度的预算,预算编制要细化到各类收支项目。

2.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财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属于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结合业务量编制部门预算。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则要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结合本年的相关影响因素编列。

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物资供应及价格变化等因素编制部门预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专用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医院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部门预算。

事业发展项目预算编制。医院的购置设备、改造医疗环境、修缮房屋、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项目,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

3.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医院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医院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以人员为主的基础信息、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预测情况”等三项基础资料,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一下”:上级财政部门对医院报送的三项基础资料进行审核,下达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和项目支出预算财政拨款控制数。

“二上”:医院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等正式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二下”:预算计划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正式批复下达医院部门预算,即成为医院预算执行的依据。

4.部门预算执行与调整。部门预算执行实行“切块管理、审定项目、归口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部门预算批复按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达。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管理范围内的预算执行负责,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和程序,不得突破预算指标。预算实行项目编号管理,无预算编号,不得报销列支。

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预算项目,要依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属省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项目和数额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得挪作他用。凡因涉及到政府政策因素或医院重大项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必须通过论证申报,落实资金来源,报经院领导审核。大额部门预算资金调整须经院务委员会通过,由财务部门执行。财政性支出的调整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医院部门预算分析与考核

1.医院财务部门对各个科室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析,做好部门预算调控工作。一是按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分户账进行统计,分析各部门的预算完成情况。二是充分考虑影响支出的各种因素,对部门预算执行数与部门预算目标数之间的差额进行比较,并分析原因。三是将当期部门预算执行数与上年同期部门预算执行数相比较,与部门预算批复相比较,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产生差额的原因。

2.部门预算绩效考核,应全面总结评价部门预算的编制是否准确,执行是否合理、准确、科学,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医院部门预算绩效考核,以医院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跟踪管理,分级考核,及时反馈。

3.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的内容:一是制度建设、管理措施评价。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过程中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二是资金使用情况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的申请、批复、使用范围、使用金额等方面。三是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尤其是大型项目的资金使用,主要包括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及时性和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4.部门预算绩效考核的方法。财务部门应加强与医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财务部门应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一是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行部门预算绩效考核。

二是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对管理范围的各科室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和程序,积极配合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三是医院实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财务部门应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院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促进预算目标的完成。

四是年底由财务部门按部门分项目统计出相关职能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并上报医院院务委员会。财务部门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提请审议医院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讲座[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2]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第10篇

关键词:医院;预算管理;重要性;问题的;对策

一、当前强化医院预算管理工作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医院预算管理是医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对未来一定期间内经营活动的规模、结构进行预测,编制数字形式的事业发展计划,以指导和控制经营活动的运行,结合绩效管理,促使经营活动的结果达到医院事业发展目标。

1.预算管理可以合理的规划医院的整体运营活动,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算可以使医院的目标及规划以数量化、系统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合理的筹划安排医院的收入,系统合理的规划支出,可以帮助医院及时的了解到医疗市场的变化趋势,准确把握各种医疗需求,这样可以确保医院的管理工作更加具有前瞻性。

2.预算管理可以强化医院运营活动的控制。预算的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随时关注经营活动是否偏离了既定的目标,对于超出正常范围的偏离要进行及时的整改,以实现事中控制;通过对预算的监督考核及相关信息反馈,剖析差异的成因,进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既定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证,以实现事后控制。

3.预算管理可以统筹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提高医院的整体运营效率。预算工作可以促使医院各部门不仅考虑自己的任务目标,还要考虑医院方方面面的关系,统筹协调各个部门的经营活动;通过预算使各个部门、员工都明确自己的经营目标以及医院总体的经营目标,各个部门之间实现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最终提高全院的运营效率。

4.预算管理可以将财务战略和医院战略实现有机结合。预算工作就是在财务战略和医院战略的基础上,对已经规划好的运营活动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整合,同时预算工作还可以为相关的投资计划、运营计划提供参考,为相关部门业绩评价提供较为详细、真实的依据,最终实现财务战略和医院战略的有机结合。

二、医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于预算管理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医院的预算工作主要是为了申请经费和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预算任务,而不是为了内部管理的需要。因此,预算管理工作在医院并不被重视,仅仅当做一项任务来完成,预算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医护人员甚至不了解什么是预算,向财务科申报预算时,也是应付差事,草草了事。预算的编制往往不能配合医院的战略规划,在计划的制定过程中没有业务科室和业务人员的参与,导致基层科室工作计划与预算计划没有直接关联,实际工作更是无法根据预算计划进行安排,造成医院财务管理缺乏计划性,单位现有资金得不到充分利用,拥有的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同时预算执行缺乏考评措施,不与奖惩挂钩,不能有效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2.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不够。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医院参与预算计划编制的部门仅仅是单位的财务部门,缺少基层科室数据的支持,而预算编制的方法也基本上采用“基数法”,即根据上一年度的基数加上估计的本年度收支增减数来确定本年度的预算收支规模。采用这种方法,多数数据来源于过去的经验数值,没有有效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收支变化情况,同时,近几年我国各级医院的收入、支出和投资规模都伴随经济形势的变化产生巨大变化,职工福利待也稳步增长,收入和支出金额与往年同期没有很大的可比性,这都导致采用“基数法”编制的预算计划缺少实际的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医院超预算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都不利于预算的执行与控制。此外,用以前年度的日常支出作为编制标准,有的部门有可能故意扩大日常开支,以便以后年度获得较大的预算标准,由此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3.预算的执行弱化,没有发挥预算应有的作用。预算工作贯穿于医院运营活动的全过程,是整个管理工作的核心与重点。预算指标制定以后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分解落实;各项收支预算的执行进度是否达到既定的目标;各项费用支出是否按相关的预算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对其都没有一个严格的监督检查,这样预算的管控就形同虚设。

4.预算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不到位,难以调动员工在预算管理中的积极性。考核与奖惩是预算管理的有效保证,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赏罚分明的奖惩,才能确保预算管理落到实处。目前,许多医院考核指标的设置重视财务业绩指标而忽视了非财务指标的考核,考核目标粗放;预算责任和目标分解不到位,认识不足;激励政策单一,致使预算考核未能很好地起到奖勤罚懒、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的作用。

三、提高医院预算管理工作水平的几点建议

1.全面重视预算管理工作,为预算的有效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预算管理使医院总体发展战略和医院年度发展计划具体化。预算管理能够促进医院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预算编制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了解,预算目标使每个部门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医院的总目标和各自的任务。医院的预算管理有利于医院总体目标的实现,可以用来规划医院在某个计划期问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是财务部门实施经济业务监控的依据,是评定、考核相关科室工作业绩的标准。因此,医院管理层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管理的作用,提高预算意识,确定医院的全面预算管理理念,能够规范医院的经济行为,将各项经济活动纳入科学管理轨道。

2.根据医院自身情况,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改进预算的编制方式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全面预算的编制要求医院所有部门都要参与到预算编制中来,预算的编制要依据各个部门的业务特征和收支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充分考虑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2)在医院编制预算计划前,应先由医疗部门认真分析预测疾病走势,根据医疗市场的需求和上年度医院医疗服务的统计资料制定预算计划,并制定各科室部门预算,使医疗服务与医疗市场需求相统一。(3)为使预算更符合实际,应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采用滚动预算的编制方法,即在编制预算时,先按年度预算分季,将第一季度的详细预算计划编制出来,其他三个季度制定预算框架,待第一季度结束后,根据上一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以后季度的预算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季度的预算,以此类推。采用滚动预算方法有助于管理人员对预算及时的修正和补充,更能发挥预算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3.加强预算的执行力度,确保预算发挥应有的作用。指标分解到各个部门以后,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措施,预算是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医院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健全检查、分析制度。成立专门的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收支预算的执行进度是否与医院规划的进度相吻合;各项费用支出是否按预算管理中的要求执行;是否严格执行遵守相关的财经纪律;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检查的情况及时向院领导进行汇报,对于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的执行力度,才能保证预算工作落到实处。

4.强化预算的考核和奖惩,促进预算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预算作为一种价值化的目标体系,在期末终了,对其执行和完成情况,也应通过合理的程序进行考评,奖优罚劣,发挥预算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为此,建立合理的预算考评、激励与约束机制十分必要。在机制的设计上应注重发挥预算考核的导向作用,以促进预算管理不断进步。对积极增收节支、预算执行情况良好的科室及部门,经考核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隐匿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差的科室及部门则给予一定的批评或处理。

第11篇

【关键词】 中国台湾; 中医药; 科研计划; 制定

随着全球性的对传统医学的再认识和重视,中国台湾地区科技、经济、卫生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机构也对中医药研究予以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推动,希冀通过中医药科研的发展与进步进一步提升科学化研究数据、提升中医药临床疗效,以促进民众健康。因此,作为科研导向作用的科研计划的制定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拟从以下三方面详细阐述台湾中医药科研计划的制定。

1 中国台湾制定中医药科研计划的政策背景

中国台湾地区推动科技发展的方针与原则,是19990120公布施行的《科学技术基本法》。根据该法,每4年召开一次中国台湾地区科学技术会议,官学研各界针对台湾科技发展的现况、挑战与愿景拟定具体建议,达成科技发展共识,依据会议重点结论订定“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该计划是各部会拟订科技政策与推动科研发展的依据。200501召开的科学技术会议拟订了中国台湾未来4年科技发展的总目标,主要是: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创造产业竞争优势、增进民众生活品质、促进中国台湾地区持续发展、提升民众科技水准等[1]。会后研拟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2005~2008年)于200506通过,以作为中国台湾推动科技发展的蓝本。

《科学技术基本法》第九条规定每两年提出科学技术发展的远景、策略及现况说明;第十条规定每四年订定“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鉴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因此再出版“科学技术白皮书”,提出现况说明、勾绘适当新远景及策略,并滚动修正“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执行计划。《科学技术基本法》公布以来,台湾地区已依次于“科学技术发展计划(2001~2004)”、“科学技术白皮书(2003~2006)”及“科学技术发展计划(2005~2008)”、“科学技术白皮书(2007~2010)”提出科技发展现况说明及远景与策略,作为台湾推动科技发展的依据。

除此之外,还辅以“行政院”科技顾问会议、“行政院”产业科技策略会议及“行政院”会报进行中短期的政策修订、检视与调整。另有“经济部”与“国科会”等各科技相关部会每年召开多次会议,视需要制定与执行其权责内的政策与措施。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生物技术产业的迅速成长,以及基因研究技术的发展,给中国台湾中医药科研的新拓展带来了新的契机,迫切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适当的科研发展策略,为此,中国台湾地区相关主管部门逐渐将包含中草药产业在内的生物技术产业,列为重点发展目标之一,予以大力推动与规划。2005年召开的“行政院”生技产业策略咨议委员会会议,主要是为台湾生技产业发展方向作整体的评估与建议,并引导国际联盟布局。200610召开的“行政院”生技产业策略咨议委员会会议重点讨论农业生技、医疗器材和生技制药等三领域。其中,生技制药的发展目标是:建立以创新价值为目标的崭新育成模式,找出具有临床实验价值的候选药物,辅以商务及技术的育成模式,使其推展至临床实验二期,加速新药的研发速度,提升药物研发的价值创造[2]。

2 中国台湾重大涉及中医药科研的计划

近10年来,中国台湾科研主管部门通过设立大型研究计划的形式,组建研究团队,推动与执行相关的研究,来带动台湾地区经济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并培养一批人才。当前,台湾中医药科研主要纳入“生物技术”领域来规划和执行。近年来与中医药科研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基因体医学'国家型'科技计划”和“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详细介绍如下。

2.1 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鉴于生技制药产业深具发展潜力,近10年来台湾积极推动发展这一产业。该计划的执行部门是“国科会”“卫生署”与“经济部”。第一期于2000年开始执行,为期3年,总经费为新台币10.6亿元,目标以本土抗癌天然物的研发为主。第二期执行期为4年(2003~2006),总经费为新台币75.9亿元,总目标为:致力于中草药、新药、生技药品的研发,并整合上(“国科会”)、中(“经济部”)、下(“卫生署”)游的资源,以建立新药研究、药理、毒理及临床实验体系,研发治疗中国台湾民众常见疾病的药物,并以本土性癌症与感染症的检验为目标,发展多功能的生物医学芯片[3]。本计划第三期(2007~2010)延续第二期的合作模式,并以癌症、糖尿病、心血管及神经药物为研究主轴,整合各部会的药物研发资源及研究人才,期望促使上游研发成果落实产业界,以期在有限的资源及经费下,能带动中国台湾生技制药产业的蓬勃发展,创造小而美并具国际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产业[4]。规划架构包括新药探索、临床前实验及临床实验各项研发,结合“国家”卫生研究院、各大专院校与研究机构、“经济部”支持的研发机构、医学中心及药厂或生技公司等学、研、产各界,以推动计划的进行。

本计划与涉及中医药研究内容的研究重点分述如下:

“国科会”部分,从事的中医药研究包括天然药物组的子课题:以中药、民间药及海洋生物为其研究方向,加强本土药材及海洋生物的研发。

“经济部”部分,与中医药研究最为密切的科技专项有:生技中心的“免疫调节与抗老化中草药产品开发四年计划”、生医中心的“肝病及气喘中草药新药开发四年计划”、药技中心的“提升传统中草药产业研发技术四年计划”等。

“卫生署”部分,与中医药研究关系密切的是两个临床实验:1)中草药临床实验:研究方向包括①西药的辅助疗法;②比西药的副作用低或并用可降低其副作用者;③可取代价格昂贵的西药,具有经济价值者;④不易治疗或比西药更具有疗效者;2)中西药并用临床实验:包括中草药与西药并用,有临床疗效或其交互作用研究等。

2.2 基因体医学“国家型”科技计划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人类对自身基因图谱认识的不断深化,全球科学家们都认识到致力于基因体的功能研究已经是大势所趋,基因体的研究不仅可向人们提供窥探自然、了解生命基础奥秘的方法,同时在研究过程中所衍生的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等都能产生相当高的经济效益。为此,“国科会”与“卫生署”依据台湾第五次科技会议决议,于1996年开始规划推动“基因医药卫生尖端研究”,并于199808开始执行。2001年,“基因医药卫生尖端研究计划”升格为“国家型”计划,在“国科会”、“卫生署”、“经济部”及相关部会共同参与下,于2002~2005年,执行第一期“基因体医学'国家型'科技计划”,总经费为新台币72.7亿元。此计划的总目标是:以基因体为基础,进行疾病的预防、诊断与治疗、特别对中国台湾地区常见的疾病,结合基础研究、动物模式测试、临床实验、技术移转及业界发展等研发工作,完成基因医药开发,以促进产业技术生根[5]。研究计划范畴涵盖基因体医学、生物信息学、蛋白体与结构基因体学、基因体科技的伦理、法律与社会影响等。为了集中资源,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于200505起以中国台湾地区重要且有特色的三大疾病——癌症、感染性疾病及高遗传性疾病等特定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为主要研究方向,同时继续进行创新与基础基因体的研究[6]。

第二期从2006~2010年为止,规划方式较第一期更具整合性与一致性。透过部会署的直接参与各分组的工作会议,对规划方向与内容提供双向的直接沟通;“国科会”补助上游的基础研究计划,并建置维运核心设施,以提供必需的基础建设与技术支持,依研究领域规划为肝癌组、肺癌组、感染症组、高遗传性疾病组、伦理法律社会影响组、创新研发组、产学合作组及国际合作组。“卫生署”从法规、遗传咨询、与国民健康相关的癌症与感染症以及中医药基因体相关研究着手,“经济部”则从较具有产业发展性的生物信息、遗传资源保存与开发、基因药物技术开发3方面进行规划[7]。

“卫生署”科技组、中医药委员会、“国民健康局”则积极配合推动“肺癌”、“中医药相关基因体研究”、“基因体医学之健康服务应用计划”三大研究项目。“经济部”科专计划则锁定具有产业发展潜力的技术开发与建立产业发展所需的重要环境建构,并同时以业界科专机制补助生技医药业者投入基因体相关研发与应用,以研发带动外围产业发展,创造生医产业经济效益。此外,另建置包括基础基因体分析、高速基因型分析、生物影像、临床样品、突变鼠模式、疾病表现型分析、蛋白体分析、生物信息分析及蛋白质结构分析等共19个核心设施的建置及运作,2005年已有18个核心设施开始对外提供高质量服务[8]。

2.3 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是由“国科会”“农委会”“中央研究院”“卫生署”及“经济部工业局”等机构共同推动的跨部会的大型计划。其中,计划的共同研拟整合、推动与执行机构是“国科会”、“农委会”及“中央研究院”;“卫生署”协助办理基因转殖农产品在食品应用上必须的安全评估与管制技术;“经济部工业局”协助办理研发成果的厂商辅导及技术推广。该计划第一期从1999年开始执行,已执行3期,其中与中医药最为密切的是第3期的“中草药及保健食品产业化体系之建立及推动”。

3 中医药委员会制定的科研策略及计划

“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负责掌管中国台湾地区中医、中药的行政管理、研究发展及典籍信息等业务,一直将中医药科技研究列为重点业务项目之一,持续推动中医药的研究发展。

3.1 科研策略结合中国台湾地区科研发展的总体方向与策略及重大科技计划,中医药委员会根据中国台湾中医药的特点、面对挑战与机遇,依据“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中草药产业技术发展五年计划”,拟定“中医药现代化与国际化整合型计划”,争取列入“政府”科技预算,积极进行中药质量管理研究、推动中医药科研、临床实验环境及法规的制定等,自此中医药委员会研究经费大幅成长,迄今平均每年约以10%稳定成长。

此外,鉴于中医药基因体研究的重要性,中医药委员会为配合“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邀请学者专家召开了数次座谈会,讨论中医药如何与基因体研究结合的方向,制定了“基因体医学'国家型'科技计划——中医药基因体相关研究计划”,进行:①中医的基因体研究:建立以基因体学方法研究中医理论的模式及中医辨证论治理论的基因体模式;②中药对癌症患者免疫调控因子基因表现的影响;③建立基因体鉴定为研究平台研发相关中药——以防治肝病为例;④中医药与感染性疾病的基因研究——以中医的辨证论治研究不同感染性疾病的基因体异同及探讨中药抗病毒的效用等项重点。在中医药委员会积极推动下,已在多个学术机构建立了中医药与基因体相关研究团队,延揽中医、西医、生物科技及统计等人才,建立了研究平台,希望通过此研究计划的开展,了解中医与基因表现的关系及中药对基因表现的效应,建立中医理论的实证基础。

3.2 科研计划上述两项计划是近年来中国台湾中医科研发展方向的指导策略,在此架构基础上,中医药委员会每年聘请产、官、学、研界精英召开数次咨询会议广纳意见并配合该会业务需要与工作目标,拟订“中医药研究计划招标公告”,刊登于该会网站公开征求招标。招标公告对每年的中医药研究重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是这两项指导性计划的具体化呈现。

中医药委员会还制定了计划的审查程序及管理、考核流程,从计划征求至成果呈现,过程可分为“征求计划”、“计划审查”、“计划管考”及“研究成果”等4个阶段共13个步骤,详细管考流程如图1所示。

资料来源:林宜信:《台湾中医药现代化及国际化研究思路: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整合型计划成果要览(1986-2006)》,183页,台北,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图1 “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研究计划管考作业流程图

历年研究计划的执行机构以大专院校为最多,第二为医疗机构,第三为研究机构,第四为卫生机关。且大专院校和医疗机构承揽的计划总数逐年增高,2005年承揽了全部计划数的91.5%,从中可见这两类执行机构对中医药研究的投入与参与。

依计划类别,可将研究内容分为中医政策研究、中医临床研究、中医药药理研究、针灸研究、中医辅助诊断仪器及诊断基准研究、中药品管研究、中药资源研究、疾病典籍研究、研究成果整理计划、两岸中医药学术交流、保育类动物药材研究与中医药基因体研究等12大类。历年研究重点是中药品质管理研究、中医临床、中医药药理研究、基因体研究与中医政策研究,而针灸研究、疾病典籍研究等近年均未获资助。研究成果以供中医和中药继续教育讲座为最多,而在申请专利或技术转移的潜力上,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台湾地区中医药科研未来的方向与重点仍然是中医药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为达成此目标将全力推动中药品质管制、中药新药研发与中医药基因体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吴茂昆.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2004)[M].台北: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2004:41.

[2] 国家实验研究院.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2007)[M].台北:科技政策研究与资讯中心,2007:36.

[3] 国家实验研究院.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2008)[M].台北:科技政策研究与资讯中心,2008:348.

[4] 国家实验研究院.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2006)[M].台北:科技政策研究与资讯中心,2006:185.

[5] 吴茂昆.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2004)[M].台北: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2004:35.

[6] 国家实验研究院.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2007)[M].台北:科技政策研究与资讯中心,2007:222.

第12篇

   

   一、我院是持有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妇产科临床医务人员,都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都经过计划生育专业的正规培训上岗,并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

   二、我院自XX年以来从未进行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严格将计划生育手术控制在上环术、取环术及人流术,未发生过超范围的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而且在计划生育手术方面从未发生过医疗差错事故。

   三、我院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坚持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且手术室及器械消毒严格,各项指标全都合格,保证了受术者的安全。

   四、在病历书写方面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达到了档案室存档的标准。

   五、自XX年至今,我院共操作了五百多例计划生育手术。现我院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方面拥有一支很有质量的妇产科队伍,其中包括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1名、医师3名,从而保证了我镇居民享有高质量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也受到了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好评。

   以上是我院多年来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不足的地方,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工作欠缺之处,学习其它医疗机构的经验。今后我院仍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我院还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突出重点,把握难点,理清思路,继续搞好宣传与优质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