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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计价器设计

时间:2022-10-20 11:15:26

出租车计价器设计

第1篇

关键词:出租车计价器;AT89C52;Proteus

中图分类号:TP368.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3-0000-01

Proteus-based the Taximeter Simulation Design

Liu Yue

(College of Physics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Hainan Normal University,Haikou571158,China)

Abstract: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automobile industry by leaps and bounds up the taxi is also increasingly common.Understan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axi on the billing system,on our daily lives can also help.For us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principles of the taxi meter pricing, we use the Proteus simulation software to AT89C52 microcontroller as the core and some other extension of software,design and simulation of the taximeter pricing principles.

Keywords:Taximeter;AT89C52;Proteus

简要说明当前出租车计价器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以AT89C52单片机为核心,以ISD2560、DS1302、MAX7219等芯片为外设的出租车计价器仿真实验设计成功,并把KeilC与Proteus连接调试。模拟结果表明出租车计价器除了一般的计价计费功能外,还有多种计量功能,并且有超速提醒等功能。

一、proteus 软件介绍

Proteus仿真软件是电路分析和实物仿真软件,可以仿真、分析、模拟各种模拟器件和集成电路,在世界范围内应用很广泛,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将电路仿真软件、PCB设计软件和虚拟模型仿真软件三合一的设计平台。用proteus软件仿真实验,可以对实验初级阶段进行评估,通过对各个元器件的参数分析和改变,电路就具有了最优化性能。和传统的仿真模拟相比,单片机的仿真有了明显的优势,实验内容丰富,仿真和实践更相近,另外还可以防止器件的损坏,方便快捷,能提供多种仪表的虚拟实验。本仿真实验以单片机为核心,在计价器的控制中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系统硬件结构

整体硬件连接框图如图1所示,整个系统由单片机 AT89C52控制电路、AT24C02存储电路、A44E霍尔传感器电路、I SD2560语音播报电路、DS1302 时钟电路、MAX7219驱动显示电路组成。

(一)计价器模拟计价控制顺序:单片机采集空车灯信号和路程检测器信号,空车时,单片机调用DS1302芯片和MAX7219串口显示驱动程序;当有乘客时,ISD2560语音播报电路进行语音播报1(欢迎乘坐),然后调用DS1302计算时间信息,在不同时间段,调用AT24C02程序分别获取不同的单价及起始价,并及时显示在LED显示器上;当乘客下车时,进行播报2(谢谢再次乘坐本出租车,请交金额 ),单片机将本次相关数据存储到24C02中,出租车再次启动后,单次金额与里程等信息清零复位,完成一次计价。

(二)实验电路设计。实验电路设计的原理图如图2所示。它由电源电路、霍尔传感器路程测量电路、数据显示电路、语音播报电路、时钟电路、票据打印电路和数据存储电路等组成,各电路端口分别与单片机AT89C52的输出口相连,通过单片机的控制来实现计价器的功能。

三、Proteus IS IS6的系统仿真步骤

(一)连线方法。P1口接矩阵键盘,P0口接LM016L的D0-D7和74HC573的D0-D7。LM016L的RS和RW分别接74HC573的Q0、Q1。AT89C52的P3.6和P3.7经过与非门74HC00然后再与P2.7口与非后取反,接LM016L的E端口。P3.0接数字信号发生器的输出端。

(二)仿真操作步骤。第一,画出电路原理图,如图2所示,第二,用KeilC µVision2把设计好的程序编译成机器语言。第三,打开Proteus的ISIS,点击菜单“Debug”,选“use romote debuger monitor”,此时KeilC和Proteus的连接调试。然后双击单片机AT89C52,KeilC下生成的.HEX文件导入AT89C52中,完毕后再单击仿真运行按钮,仔细观察,可以看到芯片上高低电平(红色和蓝色)在互相转化,高电平每转换成低电平一次,表示出租车车轮转了一圈,转化为里程数在LED显示器上显示。如果现象不正确, 则利用KeilC进行程序调试,并在Proteus观察现象,不断修改、调试,直到仿真完全成功。

电路仿真调试过程为:启动计价器,在空车灯没有掰下时空车灯亮,只显示时间;当超速行驶时,发光二极管发出红色的光进行提醒。仿真结果表明Proteus的仿真实验结果达到初步预期效果。

四、结束语

本文介绍了Proteus软件在单片机中的应用优势,仿真模拟了以AT89C52 单片机为核心,以ISD2560、DS1302、MAX7219等芯片为外设的出租车计价器实验。本文中KeilC与Proteus的连接调试成功,对于单片机的仿真模拟应用、电子电路的集成性开发有很大的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陈伟宏,肖卫初,邱飚.基于Proteus的多功能出租车计价器设计[J].重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09,23(6):83-86

[2]李学君,李波.基于PI C单片机的多功能出租车计价器设计[J].仪表技术,2010,2:36-42

第2篇

关键词:出租车计价器;里程计费电路;等候时间计费电路;计数、锁存、显示电路;时钟电路;置位电路和脉冲产生电路

中图分类号:TP302 文献标识码:A

出租车自动计费器是根据客户用车的实际情况而自动计算、显示车费的数字表。数字表根据用车起步价、行车里程计费及等候时间计费三项显示客户用车总费用,打印单据,还可设置起步、停车的音乐提示或语言提示。

1.设计方案

(1)自动计费器具有行车里程计费、等候时间计费和起步费三部分,三项计费统一用4位数码管显示,最大金额为99.99元。

(2)行车里程单价设为1.80元/km,等候时间计费设为1.5元/10分钟,起步费设为8.00元。要求行车时,计费值每公里刷新一次;等候时每10分钟刷新一次;行车不到lkm或等候不足10分钟则忽略计费。

(3)在启动和停车时给出声音提示脚。

自动计费采用计数器电路来实现,将行车里程、等候时间分别按相同的比价转换成脉冲信号,然后对这些脉冲进行计数,起价可以通过预置送入计数器作为初值,如图1的原理框图所示。行车里程计数电路每行车lkm输出一个脉冲信号,启动行车单价计数器输出与单价对应的脉冲数。例如单价是1.80元/km,则设计一个一百八十进制计数器,每公里输出180个脉冲到总费计数器,即每个脉冲为0.01元。等候时间计数器将来自时钟电路的秒脉冲作六百进制计数,得到10分钟信号,用10分钟信号控制一个一百五十进制计数器(等候10分钟单价计数器计费为1.5元)向总费计数器输入150个脉冲。这样,总费计数器根据起步价所置的初值,加上里程脉冲、等候时间脉冲即可得到总的用车费用例。

上述方案中,如果将里程单价计数器和10分钟等候单价计数器用比例乘法器完成,则可以得到较简练的电路。它将里程脉冲乘以单价比例系数得到代表里程费用的脉冲信号,等候时间脉冲乘以单位时间的比例系数得到代表等候时间的时间费用脉冲,然后将这两部分脉冲求和。

如果总费计数器采用BCD码加法器,即利用每计满lkm的里程信号、每等候10分钟的时间信号控制加法器加上相应的单价值,就能计算出用车费用。

1.1里程计费电路设计

里程计费电路如图2所示。安装在与汽车轮相接的涡轮变速器上的磁铁使干簧继电器在汽车每前进10m闭合一次,即输出一个脉冲信号。汽车每前进1km则输出100个脉冲。此时,计费器应累加lkm的计费单价,本电路设为1.80元。在图2中,干簧继电器产生的脉冲信号经施密特触发器整形得到CP0。CP0送入由两片74HCl61构成的一百进制计数器,当计数器计满100个脉冲时,一方面使计数器清0,另一方面将基本Rs触发器的Q1置为1,使74HCl61(3)和(4)组成的一百八十进制计数器开始对标准脉冲CPl计数,计满180个脉冲后,使计数器清0。Rs触发器复位为0,计数器停止计数。在一百八十进制计数器计数期间,由于QI=I,则p2=。使P2端输出180个脉冲信号,代表每公里行车的里程计费,即每个脉冲的计费是O.Ol元,称为脉冲当量。

1.2等候时间计费电路设计

等候时间计费电路如图3所示,由74HCl61(1)、(2)、(3)构成的六百进制计数器对秒脉冲CP2作计数,当计满一个循环时也就是等候时间满10分钟。一方面对六百进制计数器清O,另一方面将基本RS触发器置为1,启动74HCl61(4)和(5)构成的一百五十进制计数器(10分钟等候单价)开始计数,计数期间同时将脉冲从P1输出。在计数器计满10分钟等候单价时将Rs触发器复位为0,停止计数。从P1输出的脉冲数就是每等候10分钟输出150个脉冲,表示单价为1.50元,即脉冲当量为0.01元。等候计时的起始信号由接在74HCl61(1)的手动开关给定。

1.3计数、锁存、显示电路设计

如图4所示,其中计数器由4位BCD码计数器74LSl60构成,对来自里程计费电路的脉冲P2和来自等候时间的计费脉冲P1进行十进制计数。计数器所得到的状态值送入由2片8位锁存器74LS273构成的锁存电路锁存,然后由七段译码器74LS48译码后送到共阴数码管显示。

计数、译码、显示电路为使显示数码不闪烁,需要保证计数、锁存和计数器清零信号之间正确的时序关系,如图5所示。由图5的时序结合图4的电路可见,在Q2或Q1为高电平1期间,计数器对里程脉冲P2或等候时间脉冲P1进行计数,当计数完lkm脉冲(或等候10分钟脉冲)则计数结束。现在应将计数器的数据锁存到74LS273中以便进行译码显示,锁存信号由74LSl23(1)构成的单稳态电路实现,当Q1或Q2由1变0时启动单稳电路延时而产生一个正脉冲,这个正脉冲的持续时间保证数据锁存可靠。锁存到74LS273中的数据由74LS48译码后,在显示器中显示出来。只有在数据可靠锁存后才能清除计数器中的数据。因此,电路中用74LSl23(2)设置了第二级单稳电路,该单稳电路用第一级单稳输出脉冲的下跳沿启动,经延时后第二级单稳的输出产生计数器的清零信号。这样就保证了“计数一锁存一清零”的先后顺序,保证计数和显示的稳定可靠。

图4中的S2为上电开关,能实现上电时自动置入起步价目,s3可实现手动清零,使计费显示为00.00。其中,小数点为固定位置。

1.4时钟电路设计

时钟电路提供等候时间计费的计时基准信号,同时作为里程计费和等候时间计费的单价脉冲源,电路如图6所示。

在图6中,555定时器产生lkHz的矩形波信号,经74LS90组成的3级十分频后,得到1Hz的脉冲信号,可作为计时的基准信号。同时,可选择经分频得到的500Hz脉冲作为CPl的计数脉冲。也可采用频率稳定度更高的石英晶体振荡器。

1.5置位电路和脉冲产生电路的设计

在数字电路的设计中,常常还需要产生置位、复位的信号,如sD、RD。这类信号分高电平有效、低电平有效两种。由于实际电路在接通电源瞬间的状态往往是随机的,需要通过电路自动产生置位、复位电平使之进入预定的初始状态,如前面设计中的图4,其中s2就是通过上电实现计数器的数据预置。图7表示了几种上电自动置位、复位或置数的电路。

在图7(a)中,当s接通电源时,由于电容C两端电压不能突变仍为零,使RD为O,产生Q置0的信号。此后,c被充电使c两端的电压上升到RD为

1时,D触发器进入计数状态。图7(b)则由于非门对开关产生的信号进行了整形而得到更好的负跳变波形。图7(c)和图7(d)中的CC4013是CMOS双D触发器,这类电路置位和复位信号是高电平有效,由于开关闭合时电容可视为短路而产生高电平,使RD=I,Q=0;若将此信号加到SD,则SD=I,Q=1;置位、复位过后,电容充电而使RD(SD)变为0,电路可进入计数状态。图7(e)是用开关电路产生点动脉冲,每按一次开关产生一个正脉冲,使触发器构成的计数器计数1次;图7(f)是用开关电路产生负脉冲,每按一次开关产生一个负脉冲。2

电路的安装与调试

数字电路系统的设计完成后,必须进行安装调试,以使设计的电路满足设计的功能和性能指标,并且要求达到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抗干扰能力等技术指标。以下是安装调试数字电路的几个重要步骤和指标:

2.1检测电路元件

最主要的电路元件是集成电路,常用的检测方法是用仪器测量、用电路实验或用替代方法接入已知的电路中。集成电路的检测仪器主要用集成电路测试仪,还可用数字电压表作简易测量。实验电路则模拟现场应用环境测试集成芯片的功能。替代法测试必须具备已有的完好工作电路,将待测元件替代原有器件后观察工作情况。

除集成电路芯片外,还应检测各种准备接人的其他各种元件,如三极管、电阻、电容、开关、指示灯、数码管等。应确信元件的功能正确、可靠才能装入电路安装。

2.2电路安装

数字电路系统在设计调试中,往往是先用面包板进行试装,只有试装成功,经调试确定各种待调整的参数合适后,才考虑设计成印刷电路。

试装中,首先要选用质量较好的面包板,使各接插点和接插线之间松紧适度。安装中的问题往往集中在接插线的可靠性上,特别需要引起注意。

安装的顺序是按照信号流向的顺序,先单元后系统、边安装边测试。先安装调试单元电路或子系统,在确定各单元电路或子系统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电路的规模。各单元电路的信号连接线要有标记,如用特别颜色的线,以便能方便断开进行测试。

2.3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将安装测试成功的各单元连接起来,加上输入信号进行调试,发现问题则先对故障进行定位,找出问题所在的单元电路。采用故障现象估测法(根据故障情况估计问题所在位置)、对分法(将故障大致所在部分的电路对分成两部分,逐一查找)、对比法(将类型相同的电路部分进行对比或对换位置)等。

系统测试分静态测试和动态测试。静态测试时,在各输入端加入不同电平值,加高电平(一般接1千欧以上电阻到电源)、低电平(一般接地)后,用数字万用表测量电路各主要点的电位,分析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动态测试时,在各输入端接入规定的脉冲信号,用示波器观察各点的波形,分析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延时。

除了调试电路的正常工作状态外,另外特别要注意调试初始状态、系统清零、预置等功能,检查相应的开关、按键、拨盘是否可靠,手感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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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技术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出租汽车的数量节节攀升,出租车计价器的诞生有效避免了人们打车讨价还价的麻烦,适应了现代快节奏的生活,给大众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当然,计价器检定工作量也相应增加,检定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车主与乘客二者的经济利益。

本文主要从出租车计价器自身性能特点和使用过程中检定及社会中的管理问题两方面来具体探讨的。

1、 出租车计价器的特点

1.1构成: 通过线路连接里程传感器,空车牌,单片机,显示器,打印机等五个零部件,当前市场上出租车计价器种类不胜枚举,座式、挂式、内嵌式、税控、非税控、可打印票据、无法打印票据等等,组成了新旧不统一,数量多而杂的计价器大军。

1.2当前检定技术

车辆脉速轮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影响很大,检定员在对其进行使用误差检定时,其实就是针对该计价器当前的状态的检测,也就是检定计价器常数K与车辆特征系数W相等与否。车辆特征系数W表示车辆每行驶一千米的发动机通过脉速轮传输给出租车计价器的信号数的一种特征量;计价器常数K指计价器正确指示一千米行程接受到的信号数的特征量,大部分计价器的常数K可作调整。前者为传输信号,后者为接受信号,若K与W值相等,说明计价器正确记录了车辆行驶里程;反之,表示计价器没有正确记录车辆行驶里程。

1.3中国出租车计价器发展前景概述

通过相关市场研究的工具、理论和模型,简单分析了出租车行业的供给和需求状况、竞争情况等,推测未来红外线遥控技术在出租汽车计价器整车检定标准装置上会大量应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装置将采取非遥控采样方法。

1.4出租车计价器机打发票的应用

出租车机打发票上信息较齐全,印有单位代码、电话、出租车车号、金额、乘车日期、行车里程、上车时间、下车时间等信息。出租车实施机打发票,有效监督出租车的运营行为,清楚的提供乘车信息,同时也可作为乘客投诉的证据。乘客的维权意识增强了,出租车驾驶员的一些违规行为也得到有效抑制,从而促进出租车业的发展。

2、 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

在与车辆参数吻合的前提下,出租车计价器便可安装在出租汽车上了,它的应用与当地的出租车收费标准密切相关,因此,为了保证出租车计价器的正确使用,计价器装车后还必须根据《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检定。

2.1对于计价器的使用注意事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防作弊出租车计价器产品的开发水平

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出租车计价器防作弊的研究,尽可能采取行之有效的防作弊手段,如改善信号的传输方式或连接插头的密封手段等等。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计价器出厂前的钳印管理,确保每件产品出厂前都钳印完好。

(2)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计价器的修理

出租车计价器修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其修理的计价器实行检查,保证经手的计价器计价性能合格。各企业将产品的修理作为售后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只进行本厂产品的修理。

2.2为适应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状况,加强计价器检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刻不容缓。

(1) 做好本机检定,完善检定措施。计价器作为一种专用计量器具,它功能的优劣与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紧密相关,而本机检定恰恰是对其所有功能的全面考核。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本机检定,借以保证进入市场销售的计价器均符合政府部门所颁布的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标准之规定,严防不合格计价器流入市场。

(2)设置原始检定密码。为防止对本机常数值、时间和下次检定日期的任意修改,质监部门可与生产厂家协商,添加密码防范措施。在修理和检定前,修理方必须先输入有效密码才能修改上述参数,如此一来,使用密码识别式传感器使得传感器作弊行为得到严密控制,保护了乘客的利益。

(3) 采取数据库管理方式。相关部门建立起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数据库,将受检出租车的详细档案输入数据库。所属出租公司、车主姓名、车型、车牌照号码、计价器编号、检定记录数据(包括:计价器K值、轮胎型号、检定有效日期)等等都在档案内容之列。同时,还可以利用系统搜索功能,方便快捷地筛选出到期应检的出租车,及时与车主联系提醒其按期参加检定。

2.3 怎样改善计价器管理,维护好出租车车主和乘客双方的利益呢?以下两点建议可供参考:

(1)推广与交通运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与交通运管部门协作办公,不定期进行联合大检查,对无检验合格标志、私自修改计量参数等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把出租车营运手续核验与计价器检定双管齐下,如此既节约了出租车司机的时间,又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计价器的漏检,两全其美。

(2)发放权威年检标志。年检标志上注明车主姓名、车牌照号码、检定有效日期等信息。工作人员在计价器检定合格后,将标志贴于出租车车身上。通过宣传,使广大乘客知晓无检定合格标志的、检定合格标志与车辆内容信息不符的和铅封不完整的是不合格计价器,乘客便有权拒付,这样,出租车车主们会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计价器检定行为的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出租车的普遍使用为方便大众出行做出了杰出贡献,出租车计价器早已深入百姓生活,乘客们越来越青睐这种简单明确的付费方式。有关部门则要加强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工作,切实维护双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出租汽车计价器》JJG517-2009

第4篇

摘要: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同时结合平时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就出租车计价器存在的必要性、目前出租车计价器检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与总结,而且就目前出租车计价器检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减少百姓利益的损失。

关键词:计价器;检定;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292-01

由于出租车计价器必须安装在出租车汽车上才能使用,而且应该与车辆的参数相吻合,同时还与当地的出租车收费标准密切相关,这样才能保证计价器的准确,因此,计价器装车后还要进行检定。目前我国已经有200多个城市的计量检定机构开展了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工作。同时,近年来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出租汽车的数量也不断上升。因此,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十几年前。出租车做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出现在哈市的大街小巷,但打车的人却凤毛麟角。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租车数量的增多及打车人数的增加,人们已不满足于用讨价还价来解决问题,于是这种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便随之诞生。它像一根纽带一头连着司机,一头连着乘客,而我们对其的检定更象是一台天平,检定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天平的平衡程度以及二者的经济利益。而做为计量检定部门,我们就是要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1994年按照市政府“权利下放”的要求,做为强检项目的出租车计价器也被下放到各个区,由于某些检定部门的不负责任,至使那一年哈市的出租车计价器出现了严重失准、漏检的混乱现象,使许多打车的人“望车生畏”,严重地干扰了我市出租车行业的秩序,破坏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形象。直至市所将检定工作重新收回,并加大力度进行检定管理工作及以计量监督工作,这一现象才被制止,天平才以得重新平衡,出租汽车行业的无序行为才得以结束。

目前有很多出租车车主擅自更改计价器传感器线路,车主在计价器传感器线路中私自乱接脉冲信号开关,通过这种方式侵犯老百姓的利益。近几年,车主主要是通过检定前后更换轮胎的方法坑害消费者。而《出租汽车计价器》中的检定规程未要求检测的出租车的轮胎与该车车型相符。

车辆脉速轮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影响很大,出租车计价器检定员在对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使用误差检定时,无论收费率如何,主要是针对该计价器当前的状态来检测,也就是检定计价器常数“K”与车辆特征系数“W”是否相等,计价器常数“K”是表示计价器正确指示1km行程而必须接受到的信号数之特征量,单位为每公里的转数(RLKM),目前绝大多数计价器的常数K是可调整的;而车辆特征系数“W”是表示车辆每行驶1km的发动机通过脉速轮传输给出租车计价器的信号数及另类型(脉冲信号或转数信号)的一种特征量,一个是传输信号,一个是接受信号,如果K值等于W值,也就是计价器正确记录了车辆行驶里程,如果K值和W值有差异,计价器就不能正确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此时必须调整计价器的K值,使其尽量与W值接近。在日常检定工作中,有时会发现计价器K值和车轮的有效周长V在没有改变原来状况的情况下,本次检定数据和上次检定数据相差甚大,甚至造成计价器超差,其原因是有的出租车私自更换车辆的脉速轮,将15齿轮更换为16齿轮或将16齿更换为巧齿轮。更换不同齿数的脉速轮会导致脉速轮打齿,同时也改变了W值,现在有的厂家在选用发动机时配备两种大小一样,但齿数不同的脉速轮,产生的后果是车辆驱动的转速不变,转数发生改变,造成出租车计价器计程失准,从而导致司乘双方因为经济利益发生矛盾。

针对目前的这种状况,建议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汽车生产厂家选用发动机时。同一型号的车辆或发动机,尽可能配置同一种齿轮的脉速轮,使发动机通过脉速轮传输数不会发生改变;若有可能,检定人员需在大动脉和脉速轮连接部位进行铅封,防止坑害消费者,维护正常的交易结算。保护广大司乘人品的利益。同时,应有一个联合管理部门(计量管理部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相应的技术机构统一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测。尤其对计价器的非计量性能应由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统一发放《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测试机构进行技术、设备考核后实行认证制度;加强宣传力度,逐步按标准统一收费模式。

为更好地做好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工作,在《出租汽车计价器》中应该增加一些条款:(1)在出租车计价器检定中,应严格检查,杜绝车主在计价器、传感器线路中私自乱接微型电机、微型开关坑害消费者的行为。(2)在鉴定和调试出租车计价器时,出租车不得任意更换与该车车型不符的轮胎。(3)出租车计价器不得使用电子分频器,不得引用电子车速里程表传感器的信号替代计价器传感器。

第5篇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出租汽车运营收费的计量工具。它依照当地的收费标准自动计费,能做到老幼无欺,合理透明,对于提高运营质量能有很大的作用。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是国家法定的强制计量器具之一,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并进行强制计量。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工作原理

关于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国家有相应的标准。它主要由几部分组成:

1、计量部分:

计量部分是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由电源变换、传感器、空车牌、运算控制、数据存储、传输和显示部分组成。

汽车软轴输出总成可以将汽车的转速传输出来,它与汽车行程相关联,每种汽车都有一个常数,称为K值。它输出的转速信息可以是转数,也可以是电脉冲,即每公里是多少转,或每公时多少个脉冲。机械式传感器是把转数变成电脉冲后送给计价器去计数运算。对于直接输出电脉冲的车型,用电子式传感器将其整形、分频后再送给计价器。

运算控制部分是由单片微处理器系统组成。它将输入的脉冲计数、运算、存储,完成各种控制并将信息传送给税控和打印机部分。

运算部分按当地的收费标准完成运算,它可以准确快速地输出运营数据。

2、税控部分:

出租汽车的纳税,过去都是估税,每部车纳多少给个固定数,或按售给的手写发票缴税。在出租汽车上加装税控部分,是希望将每次运营数采集并存储起来,用电子文本的形式缴税,运营收入多多缴税,运营收入少少缴税。

税控部分由专用微处理器和存储器组成,它将计量部分传输过来的运营数据进行处理,它控制显示器,确保显示的是纳税务数据,它存储的数据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可以用卡采集也可以用卡进行税务督察。

3、显示部分:

显示部分是由税控微处理器控制的。它的显示内容国家标准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按照标准要求来显示。主屏显示运营金额,三个副屏分别显示该车租价、运营里程,候时时间。

工作状态要显示往返、单程、夜间、暂停、计时状态。按键设置也有要求。

4、打印部分:

经过税控控制后的运营数据,送给微型打印机,由打印机打出运营票据。安装打印机,可以不用手写发票,这样省时省力,也减少了车辆停靠时间,减少交通拥堵。

5、电源变换部分:

汽车电源都是12伏电瓶供电。该电源受发电机充电及汽车点火、按喇叭、开大灯等影响,电磁干扰特别大,不能给计价器直接供电。因此,必须采用很好的抗干扰措施。将电源的各种干扰去除后再给计价器供电。

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安装

由于车型较多,计价器安装各不相同。不管什么车型,必须安装在便于乘客观察、监督和便于操作的位置。一般安装在方向盘上方,但不要阻挡司机视线。安装要牢固,防止刹车时伤及乘客和司机。

如果计价器体积较小,可以安装在仪表盘上,这样又安全又美

观。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位置选定后,计价器电源线应走暗线与车内保险丝盒相连。

电气连接共有三根线,其一是地线,也叫搭铁线,它应该可靠地与车体作电气连接。第二根是钥匙门线,一般是绿色,它应与给仪表盘供电的保险丝输出端连接。第三根是常有火线,一般是红色,它与保险丝盒中常有电的保险丝输出端相连。所谓常有火,就是不管车钥匙开是关,此端都有电。应该注意的是,这两根线不应与汽车点火线保险丝输出端联在一起,因它的电干扰太大。

传感器的安装应注意走线不应靠近缸线,使用机械式传感器时,将传感器可靠地安装在汽车变速箱软轴输出总成原软轴输出端,再将软轴装到传感器上,形成机械串联式。如果汽车是电脉冲输出式,则应该使用电传感器。将电传感器的输入端与汽车电脉冲输出端电气相连即可。传感器安装完毕后,将供电插头与计价器电源线插头相连。

空车牌要安装在司机便于操作的位置,不可阻挡司机视线,固定后将电源线插头与主电源线插头相连。

三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计量

国家有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计量规程,应按规程要求严格执行计量工作。

在完成功能性检查后,安装后的计量主要是设定和和调整计价器的K值,使计价器显示的里程数与汽车实际行驶的里程数一致,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视为合格。虽然某种型号汽车的K值是一个常数,但是,因实际行驶时里程数与路面、轮胎气压、车轮直径等有关,因此,应按规程要求逐台车检查。

整车检定应该使用专用的检定设备。该设备的主要原理是利用自身的丈量筒来主动测量汽车主动轮行驶的公里数,将其与计价器显示的公里数相比较,通过调整计价器的K值,使其符合规程要求的误差。

四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维修

目前,国内计价器生产厂家较多,型号也不少,但基本程式大同小异。硬件设备组成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鉴定大纲”的约束,一般都由相同的模块组成,只是电路有变化。软件方面除通讯协议外,各型号计价器都不一样。

在使用中,计价器出现的故障,各种各样。除使用的电线、机械安装故障外,主要是计价器主机的故障。有些故障较易判断,例如显示断段、按键不灵、插头断线等。有些故障则较难判定,例如死机、黑屏等。

黑屏故障应先检查插接件是否可靠。除此之外,首先检查供电电源部分,看计算机的正5V是否正常。此部分是汽车的正12V输入后,经滤波、抗干扰电路后送到电子开关。若电已送到电子开关,而电子开关无输出,则是电子开关部分故障。电子开关正常,电已达开关电源输入端而没有正5V输出,则是开关电源部分故障。若正5V供电正常仍然黑屏,应判断是否是元器件故障。CPU发生故障的概率较高,好在一般产品都是双列直插式,可更换计量CPU。计量CPU集成块完好而仍不工作,应检查它要求的输入管脚的电平,例如断、续电检测端、空车牌和传感器输入端、时钟控制或输入端,存储器读取写入端等,哪里不正常,可以顺路检查哪里。

如果有示波器,能更快捷地判断故障。首先观察主振波形,其次检查它与时钟、存储器(如果该机设有外存储器时)的通讯波形,再检查与税控CPU通讯波形,这样很容易断定故障所在位置。

税控CPU掌管显示,它损坏,显示器不工作。

黑屏或计算机不能复位,应按电原理图逐个元器件检查。

死机现象是指停车时计价器工作正常,行车时突然死机。这时应首先检查车内收音机声音,听听在车发动时是否有咔咔声,若有则说明车况太差,主要原因是司机使用了铜质的缸线,俗称点火线。由于出租汽车计价器抗干扰是有限度的,对于这么大的干扰计价器的微计算机也会工作不正常。

其次,检查计价器的接线,看常有火线钥匙门线是否与汽车点火控制保险丝接到一起或计价器各线是否过于靠近缸线。

如果再检查计价器壳体是否上紧及地线(搭铁线)是否可靠搭铁后仍不能解决运行中死机问题,可更换计价器。

空车牌使用较多,它发生故障也较多。对这种易损件,不可修时应更换。

五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改进

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改进,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技术已经基本成熟。如何创新是一个新课题。

1、使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具有汽车行驶记录仪功能

计价器能把汽车的转速转变成公里数,本身就有计数、测速、存储、运算等功能,与汽车“黑匣子”功能类似。将结构和软件作适当改进,即可具有黑匣子功能。

2、实现一卡通实时结算

使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与使用中的导航仪联网,可以将运营数据送到结算中心,直接用用户卡进行结算。这虽是个系统工程,但已经有手机无线上网缴费的技术,相信不久会成为现实。

第6篇

【关键词】 FPGA Verilog Quartus II 出租车计费器

大城市里出租车已经相当普及,但是在中小城市出租车依然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出租车的计费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只能显示里程的方式变为现在的自主计费和打印发票及语音提示的智能化方式。根据出租车行业的发展需求,国内许多生产厂商也制造出不同类型的计价器。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针对出租车计费器这方面,传统计费器利用MCU如89C51单片机实现汽车计费器的设计,大部分的功能可以用单片机来实现。但是单片机程序是不通用的,不同的芯片有不同的指令集,因此设计研发比较困难,周期长,如果系统设计的不好,则系统不是很稳定,而且灵活度不够,不易实现功能复杂的设计,很多人已经做出了许多不同的设计,使用的方式也各式各样,有FPGA,单片机,ARM以及可编程的逻辑器件等。

对于这类的设计,我们不仅可以做在线仿真和测试,还可以将所有的设计都集中在统一的自顶向下的设计方案下,根据系统需求,设计不同的模块,最后经过对不同的模块进行系统性综合,从而我们就可以完成整个系统设计。很多人都将基于EDA技术的CPLD/FPGA的设计方案作为首选方案去完成相关课题的设计,很大程度是基于EDA的这些技术优势。

二、FPGA的基本结构

在本设计中选用了Altera公司的EP1C6Q240型号的FPGA芯片。其资源比较丰富,且性价比极高。其内部有5980个逻辑单元,92160b的RAM容量, 2个PLL(锁相环模块),185个用户I/O。内核电压1.5V,每个用户I/O都支持1.5V、1.8V、2.5V、3.3V接口。

三、Verilog设计优点

利用Verilog语言设计数字逻辑硬件系统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1) 具有很广阔的覆盖面,行为描述能力也相当强大,是一个多层次的硬件描述语言。

(2) 可读性强,一方面计算机容易接受,读者也容易理解。

(3)可以长期使用,行为级描述不会随着工艺改变而过时。生产工艺与Verilog的硬件描述无关。当工艺发生变化时,只需对属性参数做相应的修改即可。

(4) 可移植性强,可以将大规模设计进行分解,同时可以使用已有的设计模块。一个人不可能独立完成大规模的设计,必须由多人共同协同完成设计,设计的分解和设计的再利用在Verilog的支持下变得容易。

四、Quartus II设计流程

对于电子设计的各个阶段、各个层次的操作都在Altera公司提供QuartusII平台上进行编译、仿真测试,在设计实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进行编程操作时,时要注意区分信号与变量,同时对信号和变量的正确定义和应用也很重要;

其次,在创建工程时,要保证文件名和实体名完全一致,否则,编译无法完成,工程名可以与之不一致;

再次,注意结束时间的设置,最好将其设置为时间周期的15倍,否则可能会出现时序混乱的现象;

最后,仿真中,灵活的进行进制的转换,观察者可以更明显地看出来时序图的功能。

五、出租车计费器的设计要求

本设计要求设计日常生活所需要功能的基于CPLD/ FPGA的出租车计费器,其设计要求:费用的计算是按行驶的里程收费,设出租车的起价为7.00元,当里程小于2km时,按起价计算费用;当里程大于2km时每公里按2.5元计费。等待累计时间超过4min,按每分钟2.0元计费。所以总费用按下式计算: 总费用=起费用+(里程-2km)×里程单价+(等候时间-4min)×等候单价,能够实现显示的功能:

(1)显示汽车行驶里程:用两位数字显示,显示方式为“××”,单位为km。计程范围为0~99km,计程分辨率为1km。

(2)显示等候时间:用两位数字显示分钟,显示方式为“××”。计时范围为0~59min,计时分辨率为1min。

(3)显示总费用:用四位数字显示,显示方式为“×××.×”,单价为元。计价范围为0~999.9元,计价分辨率为0.1元。

三、结语

设计采用Verilog硬件描述语言,按自顶向下的方法,将设计的系统分成七个相对独立的模块分别设计,包括速度信号产生,计时模块,计程模块,计费模块,译码显示模块,用Quartus II软件进行各模块仿真得其波形,直到各个模块功能仿真都通过后,再将其合成整体,最后进行综合仿真。

第7篇

第一条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客运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哦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个体户和为个体户营运提供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统一管理,坚持鼓励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运输管理处*负责,并在交通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城建、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予以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应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管理

第八条单位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须具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停车场地、经营管理能力和驾驶人员。

第九条个人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须持有经营地常住户口和居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购车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执照。

第十条机动三轮车、人力车不得在*市二环路以内从事出租客运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开业,须向经营地的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运输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三)持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四)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五)向公安机关申请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六)运输管理处*对办理上述手续的,发给营运证,并对驾驶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对车辆进行检定,对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分别向运输管理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临时停业须填报停业审批表,载明停业原因、时间、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向运输管理处*申报;经批准后,缴纳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并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车辆、营运管理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统一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号牌(大客车除外);(二)在车顶中心位置安装统一的出租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三)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出租汽车须安装语音报话器、发票打印机和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收费计价器;(四)配置制式的座套、座垫、路垫和安全隔离网;(五)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名称和编号,粘贴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机关和举报电话号码,摆放贴有驾驶员本人照片的服务监督卡;(六)车容美观、整洁、卫生、不得在车体上设置广告。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包车形式出租的,经运输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不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二)携带机动车辆行车执照、驾驶证、营运证和营业执照;(三)按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经济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使用失准或损坏的计价器。(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敲诈乘客。(六)按规定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卖专用发票和使用废票或擅自销毁发票汇总联;(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衣着整洁、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八)严禁强拉或拒载乘客;(九)出租汽车在载客期间,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十)夜间行车应配备安全员。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使用失准、损坏的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十九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尊重出租汽车驾驶员,爱护车内设施,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并索取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在有禁听标志以外的地段,出租汽车开展“招手乘车”的业务时,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出租汽车在市区道路不得缓行招揽乘客,不得违章掉头、停车。上下乘客时必须靠道路右侧停靠。

第二十一条为个体户营运提供服务的组织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二)按时为个体户代办业务手续,按规定代收、代缴税费;(三)落实例会制度,组织个体户和驾驶人员开展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其他活动;(四)协助个体户处理经济纠纷和事故;(五)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协助查找违章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法文明、严格、公正,不得在管理活动中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摊派、收费和检查,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扣留、处置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发票打印机等营运设施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经运输管理处*应根据服务区域组织建立为出租汽车客运个体户提供营运服务的组织。对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运输管理处*组织对其培训。培训期间,违章车辆不得运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机动三轮车、人力车在*市二环路以内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二)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或停止后私自营运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四)雇用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和营运中不携带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五)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倒卖营运证的,除收缴营运证件外,对责任人分别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六)未按规定装置、使用标志灯、计价器、语音报话器、发票打印机,无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本车租价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每项处以一百元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手段抢揽乘客或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拒载乘客,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八)不按规定费率和期限缴纳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费百分之五的滞纳金;(九)车容不整洁、不卫生的,在车体上设置广告的,不使用服务用语,随意停放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每项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规定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转借、转卖专用发票,使用废票或擅自销毁发票汇总联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予以下列处罚:(一)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罚款;(二)未安装安全隔离网或夜间行车未配备安全员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故意绕行、索要高价、乱收费用、敲诈乘客的,责令其退回多收的费用,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使用未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期限的计价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纠正,并由技术监督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组织不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个月本单位车辆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三的,由交通局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不按时查找被举报车辆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侮辱、殴打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罚的经营行为,交通局应在其营运证和服务监督卡上进行记载。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现二次严重经营违章或十次一般经营违章的,该营运证和服务监督卡自行作废。由交通局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收回有关证照。严重经营违章和一般经营违章的标准,由市交通局确定。

第三十五条交通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运输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第三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交通、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运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检查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9篇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需要,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停车场、乘降点等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方式有偿出让和转让。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价格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四)有经培训取得的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资格;

(五)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服务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证明。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四)经培训取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职业资格或准驾证。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一)、第(二)、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需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所、场地的资料;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30日内,根据鞍山市市区和县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文件;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文件,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具有专用号段的车辆号牌、计价器检定等手续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经营者凭上述证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服务标志后,方可营业。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者聘用驾驶员须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条件,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并办理服务卡。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资质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因故歇业,应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培训,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验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 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服务规范、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二)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营运价格,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客运车费中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服务培训;

(四)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并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投诉;

(五)按规定标准和期限缴纳税、费;

(六)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七)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车辆的年度审验;

(八)执行客运出租管理机构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交给无准驾证或者准驾证被暂扣的人员驾驶;

(二)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客运服务车辆改作非营业车辆;

(三)更换或者转让客运服务车辆应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交通肇事车辆在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更换或者转让;

(四)客运服务车辆连续停业10天以上,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停业手续,交存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行车执照,停业期满办理复业手续,停业期间不得营业;

(五)客运服务车辆退出营业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招手停车、预订供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为乘客提供安全、迅速、准点、方便、舒适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第二十二条 客运服务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张贴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标志,并保持清晰、有效;

(二)小客车车顶安装规定式样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标志灯与示宽灯同步开启;

(三)两侧车门标明企业名称,个体车标明所在区、街名称和个体出租字样;

(四)车厢规定位置张贴租价标准、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五)车内规定位置装置标明企业名称、车号、驾驶员服务号码和附有照片的服务卡以及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

(六)小客车按规定位置安装计价器;

(七)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卫生,无异味;

(八)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二十三条 客运服务车辆装置的计价器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周期检定,并取得合格证。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计价器丢失、损坏、失准的车辆不准营运。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及准驾证,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卡;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四)遵守营业站、乘降点管理规定,服从调派和管理,上下乘客按规定停车;

(五)按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六)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议价或以任何方式超过价格标准收费;

(七)按实收车费金额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

(八)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九)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按规定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准驾证的年度审验;

(十一)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三)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到危险物品;

(二)不乱扔废弃物,不污损车辆;

(三)不得提出使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精神病患者,酒后失控者乘车须有人监护;

(五)按收费标准、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以及按规定由乘客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专用票据的;

(三)租乘车辆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遇有乘客需要出城区或者夜间去冷僻地区时,客运服务驾驶员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在的客运服务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不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停车场地、乘降站点,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设置,并负责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和相应的停车场地,并由该单位或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中心地区和主要道路,应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客运出租汽车乘降站点。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应对所有客运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做到有车必供、按序调派,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和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规范服务;

(二)有车必供、按序派车,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五章 车辆租赁

第三十五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车辆租赁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三)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使用税物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纳缴税、费。

第三十六 租赁服务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二)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

(三)营运证件和车辆号牌清晰、有效。

第三十七条 用户承租车辆,应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经营者可要求用户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者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户承租车辆,不得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营运活动。

第六章 检查与投诉

第四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穿着识别服装,佩戴稽查标志,出示证件。

第四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接待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自接受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

被投诉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经营者对其所属的从业人员有责令其接受调查的义务。逾期不接受调查的,视为投诉属实,并按投诉内容追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裁决,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第(二)、(三)、(四)、(五)项、第三十九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的第(一)、(二)、(三)、(四)、(六)(八)项、第三十五条的第(一)、(二)、(三)、(四)项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暂停营业10天以下;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除责令补缴外,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可并处应缴额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三十日不缴纳的,责令其暂停营业;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十)项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继续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期满仍不改正的,分别取消经营资格、注销营运证、准驾证;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第二十四条的第(一)、(二)、(四)、(七)、(八)项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0天以下,暂扣准驾证5天以上30天以下;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损坏车辆及车骨设施的,责令其给予赔偿;

(九)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无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扣押车辆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出具扣押证明。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扣押车辆按照《鞍山市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拍卖抵交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客运出租企业在30日内出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车辆台次累计超过该企业车辆总数5%的(不足20台的20台计算),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也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车辆停业整顿3天至10天。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第四十七条 对客运服务单车在一年内出现不使用计价器、超标准收费等违反本条例行为受到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受到暂停营业处罚累计达二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0天以上30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缴销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受到暂扣准驾证处罚累计达三次的,缴销其准驾证。

被缴销准驾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自缴销准驾证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业务。

第四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或阻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暂扣准驾证20天以下。

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凡受到责令暂停营业处罚的经营者,须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封存客运服务车辆。暂停营业期间继续运营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凡被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缴销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者,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取消其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涉及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开具省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关于我市客运市场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维护我市客运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为市民出行提供安全便利的交通运输,近日,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先后来到市交通局、市城乡建设局、中达运输公司和公交公司,通过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目前我市客运市场管理和发展情况开展了深入的调研活动,通过了解现状、查找问题、综合分析原因,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客运市场管理、推动客运市场发展提出了好的意见建议。

一、目前我市客运市场管理和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交通主管部门坚持把客运市场管理作为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不断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客运市场得到了稳定有序的发展。特别是客运出租业和城市公交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走向了规范发展、壮大规模的新阶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极大地满足了群众需求,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目前,我市有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家,其中:家专业交通运输公司分别为公司、运输有限公司,其余两家为社会兼营公司。全市现有客运站场处,其中:二级车站处为汽车站,处为中达客运站,四级车站处为社会客运站和客运站。全市道路客运线路条,其中:县内线路条,市内线路条,跨市地线路条,跨省线路条。全市现有道路客运班车辆,其中:县内班车辆,跨县班车辆,跨地市班车辆,跨省班车辆。全市现有客运出租汽车辆,年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经营权年期限。全市公交营运线路条,营运车辆部,线路总长度达公里,年营运收入达万元,固定资产已达万元,城市公交成为我市城市交通的主力军。

为促进我市公交客运市场的良性发展,市交通局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我市客运市场的管理主要抓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行业指导、管理,不断规范客运线路班车、出租车的经营行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主要客运汽车站设立驻站办公室,派驻工作人员协助企业进行管理。二是坚持不懈的打击“黑车”非法经营活动,净化客运市场。建立长效打黑工作机制,量化工作任务,采取机动灵活的工作方式对“黑车”进行查处。同时重点打击非法载客的二、三轮摩托车,××××年以来,共查处“黑车”台,二、三轮摩托车辆。三是加强对群众投诉客运车辆违章、宰客等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办工作,完善各项投诉制度,采取谁处理,谁签字的责任制,确保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得到落实。在此基础上,推出举报投诉处理时限,保证事事都落实、件件有回音。四是大力扶持公交公司实行以“体制、机制、票制”改革为主的“三制”改革,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挂大靠强等措施,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打造自身“造血”功能,胶州公交走出了一条公益事业靠改革求发展,向市场要效益的全新发展道路。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二、目前我市客运市场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公交客运在满足群众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管理、收费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公交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出租车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客运出租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服务不规范,态度差,特别是在夜间经营的出租司机,无服务资格证上岗的情况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服务差、宰客现象严重,乘客对出租车的投诉也大部分集中在夜间。由于大部分出租车有主、副两个驾驶员,其为雇佣关系,为了经济利益,车主经常更换驾驶员,新驾驶员在不经培训、无服务资格证的情况下参与经营,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逃避乘客投诉、举报,很多出租车不按规定摆放服务资格证和采取种种办法遮挡牌照,给乘客投诉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增加了难度。大部分出租车还存在着车容车貌不整洁,车内环境脏乱差等现象。

(二)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出租车不按期到计量部门进行计价器检测,造成计价器不准确,不开计价器,或开了计价器但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乱收费多收费现象较为普遍,在市区内收元钱不找零和不主动给付乘客车票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出租公司不能对出租车进行有效的管理。年,在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同时,个体经营者全部挂靠到出租汽车专业公司,但出租公司的实质是服务公司,公司和车辆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挂靠关系,所谓的企业管理人员仅仅几个人,仅为出租车提供证照办理、代收税费等一般,主要为收取挂靠费,对出租车基本上没有管理措施及实施管理。

(四)出租车候客站场少,影响交通秩序。我市出租车候客站场建设长期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现有的几处停车点,形不成规模,基础设施不配套,缺乏综合服务功能,造成出租车乱停乱靠、占道经营、各自为战的局面,影响交通秩序,并危及道路行车安全。

(五)城市公交缺乏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对城市公交的管理及扶持政策,经营无法可依,依赖政府协调的随意性大,很不稳定。即使市政府提倡大公交思想和战略,也没有从条文上确定下来,各方面对城市公交的地位、作用及其意义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区域区划存在着矛盾,城市公交实现“城乡一体化”困难重重。

(六)宏观管理失控,公交场站被非法占用现象屡禁不止,公交专营权受到侵犯。一是结构失控,比例失衡,私人交通工具膨胀,特别是摩托车、自行车堵塞道路,“乘车难”变成了行车难。二是个体中巴车与公交车在城区道路上争抢客源,既扰乱了市区客运市场,又造成了交通堵塞,危害了交通安全。目前我市公交候车场站,被出租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个体小公共非法侵占现象十分严重,冲击了公交营运。三是公交专营受到侵犯。部分个体中巴车公然悬挂公交车标志(路)在所属线路上为所欲为,多次调解无效。个体营运单位专线车侵占了公交站点、线路和客流,导致国有公交利益受到侵害。

(七)长途客运管理责权利不平衡。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我市的客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虽属企业管理,但还没有完全脱离行政指导的约束,很难实现企业的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目前,我市的长途客运车虽然挂靠在客运公司,却属个人经营,每月仅上交元的管理费,客运公司无权干涉其经营,客运车赢利不上交,出了问题却往上推,元的管理费,远远不够各项费用支出,特别是今年新交通法规的颁布实施,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公司作为经济实体,承担的风险与其得到的利益很不相称。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个体中巴车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且大多数司乘人员未受正规训练,服务意识差,乱停、乱放、在道路上争抢客源现象严重,极大地影响了道路行车安全。

三、造成我市公交客运市场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一)私下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现象严重,出租车经营权价格不断上升,导致新购出租车经营业户的负担加重,经营不规范。年,我市实施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每辆车经营权万元,使用期限为年。随着城市规模膨胀和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出租车市场运量不断增长,但为保护出租车经营的利益,保持出租车经营群体的稳定,一直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经过几年的经营与发展,出租车行业成为赢利较高的行业,出租车经营权的价格已被私下炒到了万元。虽然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清理私下转让出租车经营权,并处罚了一些经营业户,但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还是想方设法蒙蔽过关。由于私下炒卖,导致出租车经营权价格的升高,出租车形成了投入高,回报慢的现象。一些新购车经营者为了尽快赚钱还本或还贷,不惜违章经营,宰客、不打计价器、乱要价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行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群众和乘客的意见很大。

(二)企业管理和市场意识十分薄弱。运输企业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重收费、轻管理”,经营理念落后,企业缺乏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和发展的紧迫感。由于管理、经营能力不足,服务水平跟不上,也给交通部门管理客运市场增加了难度,使管理出现脱节,导致经营者违章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客运市场一直未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不能实现吐故纳新、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客运业的发展壮大。

(三)黑车非法营运冲击客运公交业。一些黑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非法经营现象屡屡发生,黑车擅自从事客运出租,不缴税费,更无行为规范可言。特别是当前出租车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大量黑车与出租车、公交车争抢客源,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交通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查处并处罚了一批黑车,但由于黑车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反弹性等特点,黑车现象成为客运市场管理中的“顽症”。

(四)管理体制不顺。长期以来,我市公交和长、短途客运分属两个部门,出现了公交线路由建设局规划,而公交车停靠、站牌设置归交通局管理的现象,由此也造成了客运覆盖区规划的不合理和公交与长途客运之间的矛盾冲突。

四、整顿公交客运市场的措施和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交客运业的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便利、迅速、舒适的交通服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我市公交客运业的有序发展:

(一)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要通过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市场合理分工,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逐步规范挂靠、承包、租赁经营行为,可以通过提高管理费、客运车辆入股经营等方式,实现客运企业及营运车主的责权利平衡。

(二)进一步改革客运线路审批制度。要简化审批层次,转变审批方式,规范客运线路审批程序,建立市场推出机制,实施客运线路使用权期限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三)不断提高客运运力水平。以胶州市发达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网为依托,构建高速客运网络,加大班车密度,牢固占领道路客运业的市场优势。加快中高级客车的更新速度,提高单车运载能力,提高舒适化程度,提高客运经济效益。

(四)大力推进农村客运“村村通”工程。要采取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法,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实现农村客运走得了、走得安全、走得经济。要通过调整线网布局,建立长途客运和公共交通一体化网络,重构客运覆盖区,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实现公交车对接,使重叠的线路不再重叠,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

第11篇

一、出租汽车公司治理效劳规范

(一)根据国度相关政策,树立健全效劳治理、平安不变、人员值班、受理投诉、培训进修、监视反省等各项治理规章准则。

(二)依照相关规则参与主管部分举行的培训班和驾驶员从业资历审核。

(三)仔细执行企业界部督查准则,组织公司治理人员增强本公司车辆的市场反省,坚持所属车辆车容洁净卫生,恪守效劳标准。

(四)严厉落实投诉受理准则和值班准则,装备专人担任群众投诉的查询处置,并反应处置后果。

(五)把握本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思维情况,发现异常状况实时申报有关部分;还,公司担任人必需立刻赶赴现场,积极协助维持次序,化解矛盾,确保不变。

(六)在规则的工夫内组织完成当局下达的各项任务义务,落实状况上报主管部分。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效劳规范

(七)服饰整洁,仪表庄重,文明礼貌,效劳标准,严禁强拉和拒载乘客,严禁车内抽烟;知足乘客提出的运用或不运用车内空调、音响等效劳设备的合理要求。

(八)随车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历证》、《路途运输证》上岗,并在车内规则地位放置《效劳卡》。

(九)承租时,必需按乘客指定的地址、道路,或选择最佳线路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行;未经乘客赞同,不得再招徕别人同乘。

(十)执行一致规则的运价,准确运用计价器,严禁应用计价器故弄玄虚,不得以任何方法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一)发现乘客遗掉在车内的物品,应实时偿还掉主,不克不及偿还的,应交地点公司或许交通运管部分,不得擅自藏匿和占为己有。

(十二)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运营(除返程外),市属各县(市)(县除外)出租汽车不得在市市区招徕搭客或驻点运营,市区(含县)车辆不得外出到各县(市)招徕搭客或驻点运营;不得成心采用相似班线客车运营的方法与客运线路班车争抢客源,骚动扰攘侵犯正常运输次序。

(十三)不得应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运动,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须实时申报公安机关。

(十四)执行交通部分布置的各类紧要(国防、抢险、救灾、非凡状况)调剂义务。

三、出租汽车车辆规范

(十五)契合公安车辆治理部分对灵活车的有关规则。

(十六)一致规则规范的车辆颜色,装置一致出租汽车标记灯,安装显示空车待租的分明标记,装置及格的收费计价器和语音提醒器。

(十七)在车辆分明地位标明出租汽车运营企业称号、标识、收费规范及效劳质量、计价器、运价监视单元德律风号码。

(十八)坚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封闭自若,车身无锈迹和脱漆,车窗玻璃完全。

(十九)依照规则对车辆进行按期维护、综合功能检测和车辆技能品级评定,坚持优越的车辆技能情况。车内设置无缺有用的防火、防暴安装。

四、监视治理

(二十)市交通局及各县(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分,市公路运输治理处和县(市)公路运输治理所详细担任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监管。

(二十一)市公路运输治理处和县(市)公路运输治理所要实在实行职责,增强对出租汽车运营行为和车容车貌的日常监管,受理乘客对效劳质量的投诉告发,并仔细查处。

(二十二)要强化日常及现场监管,按期到公司、市场与公司治理人员和驾驶员面临面调研,增强路检路查,实时发现、协谐和查处存在的问题。

(二十三)组织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效劳质量诺言计分审核。严厉执行出租汽车治理千分审核准则,运管部分根据审核后果,将出租汽车公司划分为优异、及格、根本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进行公司排名。

(二十四)催促反省出租汽车公司树立企业规章准则,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品德、行业律例、效劳标准、根本技艺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历的审核。积极共同物价部分做好运价不变任务。

(二十五)按期报送出产运营报表,出租汽车公司应依照监管内容的要求,填制响应的报表,按期上报出租汽车运营收入状况和效劳质量自评后果。

(二十六)树立严重状况申报准则,出租汽车公司在运营进程中发现或碰到危及社会不变、行车平安、效劳质量影响出租车正常运营的严重问题,应以专题申报方式实时上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分授与协谐和处理。

五、罚则

(二十七)运管部分积极协助税务、物价、质监和无线电等部分,对公司和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运营运动中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峻查处,并记入其年度质量诺言审核积分。

(二十八)对不合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输条例》及路途运输相关规则赐与行政处分。

(二十九)出租汽车公司治理涣散,所属车辆违章违纪景象严峻,或违章违纪车辆到达公司车辆总数10%以上的,视其情节向物价部分提出建议,依照优质优价准则依法核减该公司10%—50%的治理费收费规范,直至整改达标。

(三十)运营者直接参加违法犯罪运动,被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聚众肇事、不合法上访,参加围堵当局部分的,依法撤消《路途运输证》,依法作废出租汽车司机从业资历。

(三十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呈现3次以上(含3次)违章、违规行为的,侵犯乘客遗掉物品的,回绝、障碍法律人员依法反省的,依法作废《出租汽车从业资历证》。

第12篇

【关键词】移动视频监控摄像头 车载移动终端 大数据平台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社会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在进一步提高城市警务治安和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效率、增强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能力方面,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对新时期的安全防范技术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公安部门不断的扩建视频监控点,增加覆盖范围,但仍然存在盲点,而这些盲点将来可能就是犯罪的重点区域或突发事件发生地;同时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由于行业管理相对落后,城市出租车数量不断增长带来了种种危险,如出租车被劫、司机被害是出租车每天都面临的威胁。

因此,充分利用出租车这种流动载体,可很好解决上述问题。利用其24小时全时空运营、行驶轨迹遍布全城区的特点,紧紧依托无线网络技术、数据传输存储技术、图像处理技术和车辆定位技术,建设移动视频监控探头,构建监控面覆盖城市的每一个道路、街区、公共复杂场所、重点地区的监控系统,实现对全市道路行驶车辆和乘客人员的信息分析,挖掘出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员。

1 出租车移动视频系统

1.1 系统架构图

系统分四层结构:设备接入层、网络传输层、基础支撑层和表现层。如图1所示。

(1)设备接入层:主要安装在出租车上,实现对车辆内外部情况进行监控。

(2)网络传输层:依托运营商的3G/4G无线网络。

(3)基础支撑层:包括管理服务器、视频存储、数据节点服务器、应用服务器、GIS服务器、磁盘阵列等模块,为整个系统的运行提供管理支撑。

(4)表现层:整个系统的最终展示,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浏览、分析等功能。

1.2 系统组成

1.2.1 前端采集

前端采集功能包括移动视频监控摄像头和移动车载终端。

移动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在出租车内,一个负责拍摄车内乘客的人脸视频信息,并抓拍人脸图片;一个负责录取车外环境的视频信息,并定时(间隔时间保证至少每秒一次)对车外的号牌进行捕捉分析。

车载移动终端主要实现原始视频的存储、集成北斗导航模块实现出租车定位、车牌抓拍识别以及车内乘客人脸图片的抓拍。同时还集成WiFi/3G/4G模块,同时支持断点续传功能,直至上传成功为止。

1.2.2 大数据平台

大数据平台分为大数据存储、大数据处理、大数据服务三层。

大数据存储主要存储前端出租车高清摄像头视频信息、出租车位置信息、通过车内摄像头抓拍的乘客人脸图片信息等信息。

大数据处理:提供分布式并行计算能力,可以对数据存储的数据文件进行自定义算法的加工和处理,例如建索引、分析、统计等以及海量大数据的访问读写接口能力。

大数据服务:提供的是对大数据技术的包装,方便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开发、使用、调度和管理。

2 在公安行业中的应用

通过移动出租车视频监控系统分析的车牌信息、人脸信息能为公安提供线索。一般可应用在一般大的案件,比如银行抢劫、盗窃案等,犯罪嫌疑人通过开车或乘坐出租车方式去案发地踩点,就会出现在案发地点会频繁出现同一辆车或人。

2.1 频度分析

在指定地段、时间段内统计出相关车辆出现的次数,并结合历史轨迹,可识别出嫌疑车辆或非法运营车。

2.2 套牌车分析

利用获取的过往车辆信息,找出同一号牌车辆在不可能的时间内出现的通行记录,进行人工排查,确认套牌嫌疑车辆,并以列表的方式将嫌疑的车辆的位置信息进行展示。并对嫌疑车辆触发报警,推送到相关负责人以示提醒。

2.3 涉案车辆定位

在平台中输入涉案车辆的车牌号进行数据预警,通过移动监控探头进行搜索,当捕捉到时,系统报警并在地图上显示该车辆的实时位置,与此同时实时通过3G网络回传摄像头拍摄的画面,指挥人员即可指派警力进行围堵。

2.4 嫌疑人定位

在平台中输入嫌疑人的脸部特征,对抓拍的人脸图片进行分析,当分析出符合嫌疑人时,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出嫌疑人员的位置。

3 结束语

在出租车内建设视频监控,通过车内摄像头有力震慑犯罪,减少侵害出租车案件发生;提供视频数据和图像,为公安机关行驶侦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线索,有效提高破案效率;监控乘客遗失物品,降低乘客物品丢失率。

参考文献

[1]惠晓威,王克.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实现[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4,1(38):148-150,179.

[2]曹昌龙,纪勇,戴旭初.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的无线移动视频监控终端设计与实现[J].遥测遥控,2013,34(04):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