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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职业伦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1991年我到加拿大的西安大略大学留学,同时担任该校“工程伦理学”课程的助教(T.A.)。这是一门面向全校工科学生开设的选修课。尽管它不是任何一个系的必修课,但是每个学期的学生人数高达400人。基本原因是,工科学生在毕业取得学位以后往往要参加“职业工程师”执照考试,而工程伦理学是该考试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的考试由两部分组成,期中论文占40%,期末笔试占60%。作为助教,我的工作是批改期中论文和期末考卷。期中论文的内容至今记忆犹新,它主要是要求学生用课堂上学到的工程伦理学理论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则对一个真实案例做理论分析。
该校化学工程系的某学生在毕业后在一家小公司幸运地找到了一份工作,很快他发现这是一项对环境有严重破坏效果的工程。经过初步考虑,他发现自己主要有四个选择:①辞职,这样一来可以避免自己做破坏环境、违背伦理的事情,但是,在当时恶劣的经济状况和就业环境之下,再找一份工作绝非易事。在尊重个人利益的西方价值体系中,这种考虑是合乎情理的。②劝说公司老板増加环保措施,事实上在此之前己经有工程师提出过这种建议,结果是惨遭解雇。③告密,希望政府环保部门能够阻止这项工程的继续实施。政府可能对公司课以罚款,公司将倒闭,最终他还是会失去工作,最重要的是,告密违反了“对雇主忠诚”的原则。在欧美早期的各种工程师职业规范中,这一条曾经被列为“最高原则”。当代工程伦理体系尽管加上了“对职业的忠诚”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然而“对雇主忠诚”和“保密原则”仍然得到工程界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承认。④若无其事、继续工作。这样虽然可以暂时保住工作,但是必须昧着良心干破坏环境的工作,而且一旦东窗事发,同样面临公司倒闭和个人失业的命运。更严重的是,这个年轻人还会失去经过几年努力而获得的“职业工程师”执照,而且短期之内无法重新申请。何去何从?这位年轻人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
因为该案例没有标准的正确答案,所以学生给出的答案五花八门。尽管如此,这种案例分析提高了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并为他们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工程伦理选择提供了一次实战训练。现在看来,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制度性实施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提供了一种除政府行为(比如对公司处罚)以外的另一种有效措施。这里面包含某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东西。工程伦理学是一块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
虽然工程伦理的概念在西方工业化初期的某些行规和条例中己经开始出现,然而主要是在过去的20年里,随着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主题,工程伦理的研究、教学和制度性实施在西方各国才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比如美国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要求美国各大学的工程教育必须包括工程伦理的教育课程才能通过认证。1996年推出的美国工程师“工程基础”考试的修订本也包含了工程伦理的内容。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师专业组织也都纷纷制定或更新了本专业的伦理规范,认同、接受、履行工程伦理规范是成为职业工程师的必要条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台湾的工程界和教育界也把工程伦理教育作为工程师必备的专业素养,并开设了工程伦理学课程。
2工程伦理学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在过去的几年里,构建和谐社会和追求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主旋律。像计划生育政策一样,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因为随着经济的持续増长,不可再生的资源将越来越少,环境的污染和恶化将抵消经济増长所能带来的所有成就,工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缺失将给社会带来广泛、有时可能是巨大的灾难性后果。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像环境污染之类的现象是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是经济増长的必然代价。这种观点是以历史决定论为思想基础的,即历史的发展必须遵循自身的某种严格的逻辑规律,我们不可能跨越历史发展阶段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曾经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1957)中从理论上系统地批驳了历史决定论6]。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在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的危害以及纠正这些错误所将要付出的巨大代价之后我们不可能有所作为,我们必须重复西方发达国家己经走过的弯路和陷阱。新一届中央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将国家发展战略从过去的追求单纯的经济増长调整为追求可持续发展,全面的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生活的第一主题。用西方的话来说,工程伦理学在当代中国是一■项“政治上正确^(politicallycorrect)的事业。
作为研究工程伦理学的学者,我们是否己经准备好了呢?显然没有,事实上我们已经滞后于时代的步伐。政府目前比我们的动作更快。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6月己经联合颁布《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并规定,申请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经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同期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编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行资格考核认定测试手册》,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分专业方向,但是,凡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项目的主要工程师都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考核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①涵盖环保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②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物理污染防治等方面相关的专业知识。
关于考试内容有两点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测试手册》完全缺乏伦理和道德的维度,也就是工程伦理学中的典型内容,比如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对雇主、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各种利益冲突的处理,等等。从文化差异上来看,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仁义和道德政治,并非法治,这种政治文化在国民的心理特征中有根深蒂固的积淀。相比之下,西方的政治具有明显的法治特征。中国目前的目标是构建法制社会,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可以放弃道德和伦理的维度。实际上两种政治理念各有长处和短处,如果说法治主要强调的是外在的社会约束,那么道德伦理主要强调的是内在的自我约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只能取其中的一样而必须放弃另一样,两者应该是互补的关系。在我国构建法制社会是否完成,何时能完成都存在疑问的情况下,特别是工程伦理在西方国家己经证明工作有效的情况下,完全放弃伦理道德维度和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显然是一个错误。所以我国工程伦理学界的首要任务是要争取将工程伦理的内容放进各种职业工程师资格考试中去。
第二,目前的考试和学习内容对工程师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没有太大的直接帮助。西方的工程伦理学教育己经经历了两个主要的发展时期。开始采取的是“从上致下”的教学方法,即首先讨论的是工程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然后再将这些原理和原则应用于工程的实践案例,教学实践证明效果不理想。然后普遍采用的是“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即从案例教学出发,然后再引入基本概念和理论性的原理原则分析。教学实践证明,“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能很快引起工科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像本文开始介绍的那种案例分析显然对工程学生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是一次实战演练。
3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学术建构
目前看来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术研究:由几个主要的理工院校牵头,系统研究欧美各国的工程伦理研究、教学和制度实施状况,翻译国外重要的工程伦理学教材。②课程教育体系的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开始编写自己的工程伦理学教材,培训工程伦理学教师队伍,在理工院校开设工程伦理学的选修课。逐步争取工程伦理学成为全国理工院校工程教育的必修课。③开展工程伦理学的中国化研究,收集本国的工程伦理案例,研究西方的工程伦理学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中西伦理文化的区别,整合中国当代和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建立成熟的工程伦理学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④推动建立中国的“职业工程师”考核制度,并使工程伦理学成为相关考试的内容。
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有必要借鉴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和经验。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邱仁宗先生的倡导下,经过20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己经初具规模。己经形成北京、上海和武汉三大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取得国际学界的认可,并于2006年8月在北京承办了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医学伦理学己经成为全国医学院的必修课程。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己经得到生物和医学界的认可,原来是生命伦理学的学者找生物和医学研究者做伦理审查,现在是他们主动找上门要求做伦理审查,因为在国际著名生物医学杂志上必须有伦理审查委员会(RB)的审查报告。综观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案例研究,②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理论分析,特别是四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和关系研究。③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中国化研究。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进入第三阶段。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同为应用伦理学,尽管两者有所区别,还是应该有许多共同之处。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应该观察生命伦理学过去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他们的成功经验。比如工程伦理学的理论发展可能也要经历类似的三个阶段。工程伦理学界是否也可以建立工程伦理审查委员会,政府让工程伦理学专家对重大工程进行工程伦理审察,并使它成为一种制度?在科学全面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治环境下,这可能成为一项有益而且长期可行的措施。当然西方目前己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职业工程师”执照制度。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一方面,它们应该从理论伦理学获得理论资源;另一方面,它们可能为理论伦理学的理论新发展提供经验动力。在科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次观察手段和实验仪器的改进(比如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发明)都会带来大量新的科学事实,这种新的科学事实都无一例外地为科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基础和动力。对伦理学而言,情况可能类似。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大量新的伦理事实和种种前所未有的伦理问题,这种新的伦理事实和问题应该为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新的经验基础和动力。应用伦理学可能使理论伦理学脱胎换骨,成为一门经验的学科。
多样
美国法学教育的承办权并不掌握在联邦政府的手中,教育部门无权过问,更多的管理责任落在美国律师协会及各州律师协会的手中。因此各个律师协会根据所在州、所在法学院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课程设置标准。与此同时,美国慈善事业的发达,导致私人办学非常繁荣。各个法学院为了录取到优质的学生,也为了募集更多的慈善资金,在法学教育的学制选择、课程内容、教学方式上都采取了自主的形式,因此也就形成了美国法律教学多样化的局面。
学制多样 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教育后教育,大体而言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J.D.,LL.M.和J.S.D.。J.D.需要申请者拥有大学本科学位,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即可。J.D.属于美国正统的法律教育,通过J.D.之后,即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大多美国学生选择此种学制。而LL.M.通常是在取得J.D.之后再攻读。LL.M.大抵需要九个月来完成,LL.M.除了个别侧重一般理论外,更多的侧重学生对某专业领域的了解。因此,在美国的法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开设不同的LL.M.课程非常多见。J.S.D.的学位是以学术研究为前提的,没有完成博士论文且通过口试是不可以毕业的。申请就读J.S.D.需要提交研究计划,但对于是否进行课程学分学习,各个学校要求不一。美国本土学生和留学生都可以选择就读,就读期间没有严格的年限要求。因为J.S.D.强化了对论文写作的要求,学校在审查学生的入学申请时更具有自主性,学校会视教授是否有指导意愿及委员会审查等决定是否许可申请者入学。从实践操作来看,美国高校审查似乎不倾向直接录取没有在美国就读LL.M.学位的留学生。但对于本国学生而言,则没有任何类似的要求。
课程多样 美国没有统一的法学课程设置标准,各个法学院秉承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在设置核心基础必修课程之外,根据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在配套系列选修课程的设置上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学生在第一年完成宪法、刑法、合同法、侵权法、诉讼法、法律写作等课程外,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更深更细的课程或者程度更高的专题讲座。
教学方式灵活 在美国的法律课上,教师真正把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上课方式更侧重于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其教学不仅仅在于教授法律规则,而在于传授律师的思考方式――如何运用案例、如何操作案例、如何把案件变成可以辩论的内容、如何站在不同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案件。因此,除了大班上课外,课程的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分组讨论、小组专题等方式更为多见。任课老师很少照本宣科地讲教材,更注重如何营造轻松自主的学习氛围,指出争论焦点,不断地追问、反问甚至是换个角度问问题,从而对学生进行高度启发式的职业训练。
实用
实用主义是美国教育的核心。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以实践来展示法律的生命。故此,在教学中更强调生活中的法律,培养学生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制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施案例教学 1871年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兰德尔提出凸显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的上诉法院的判决才是普通法的真正权威,这些判决应被编做教材,供学生学习使用。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些案例应采取苏格拉底问答教学法来取代讲解式教学。自此这种教学法在各个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展开。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根据教学内容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分发给学生。学生们需要在课前阅读这些案件,并分析和整理案件的事实、争论的焦点、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在课堂上,老师像个苏格拉底式的引导者,不需要讲解,而要提出各种实验性的问题,组织学生自行理解案例中隐藏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分析和评价其中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这种教学法培养了学生洞察法律问题如何发生,以及律师、法庭及立法机关如何设法解决的能力,通过个案的研究,使学生了解如何运用法律的有关材料,不断地把法律原则与具体的事实相互结合,并预计社会改革或实际运用对法律原则的影响力。对于法学学生而言,鲜活的案例远比枯燥的百科全书式的知识更具有吸引力。
组织诊所教学 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了解法律原则的发展概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学方式大抵有两种,一种是模拟诊所,在专任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学生模拟扮演案件的各种角色,体验法律案件处理的整个流程,包括提供法律意见、撰写法律文件、提讼;一种是真实诊所教学。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真实地处理法律问题,通过具体的锻炼,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重视伦理素养 杰出的法律人不只是一个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是一位充满智慧的人,这种智慧超越法律知识和技巧,而是其基于道德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惟其如此,才能得到尊重,才能够认清活动内在价值的意义,才能在法律职业活动中获得较多的快乐。而这些所谓智慧或者基于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即为:法律职业伦理。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美国律师协会指定在所有的法学院内,增设伦理课程,要求所有的学生接受法律职业及其成员之历史、目标、结构、义务、价值观的教育,包括《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则》的教育,并要求法学院在任课教师的遴选范围上,包括法院和律师协会的成员。从实践来看,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对成熟的状态,各个法学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课程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包括贯穿性教学课程设置、单独的课程设置、诊所式教学、仿真实践教学等。为了让学生切实感悟法律伦理,采取案例教学法、问题导向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影像展示、合作课程、专家协同、讨论教学等多种方式综合开展。
新趋势
【关键词】 财务伦理气氛; 公司绩效; 财务行为
中图分类号:F2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8-0098-05
一、引言
近年来,安然、世通、郑百文、银广夏等一系列财务欺诈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信誉,极大地降低了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信心,使我们逐渐意识到资本市场的财务行为与财务关系需要以伦理学的规则进行正确的价值引导。
财务伦理是指财务活动的伦理性质和伦理特征,是财务行为所彰显的生存准则(王擎,2006)。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相关利益者最大化的决策、改善经营业绩的方式、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的操守等都体现了公司财务伦理的建设,更体现在公司的企业文化中。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是上市公司与各方利益相关者对如何正确凸显财务行为进行的一种平衡考虑,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伦理认知体系的建立,并在以后的相关实践中执行。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有利于规范公司财务活动,提升公司形象和市场地位。
随着市场管制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投资者认知的不断深化,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在公司财务决策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影响着投资者的信心。但是,目前有关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对公司绩效是否有影响及影响如何的研究,学术界还凤毛麟角。本文的研究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参考,也值得公司管理者借鉴。
二、文献回顾
国外早期并未将财务伦理气氛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范畴,主要是通过组织伦理气氛进行探讨。Victor & Cullen(1988)认为每个组织都有一种明显的伦理气氛,根据领导的地位、任期和工作关系而有所不同。他们总结出五种不同的伦理气氛:法律与规范导向、关怀导向、工具主义导向、独立导向、规则导向。Agarwal &Malloy(1999)以非营利组织为对象,结合道德发展的认知、伦理理论和轨迹分析,对Victor & Cullen(1988)提出的理论框架进行了验证,得出了非营利组织中五种略有不同的伦理气氛:个人关怀导向、权术主义导向、独立导向、社会关怀导向、法律与规则导向。Malloy & Agarwal(2001)发现组织伦理气氛会随着个人、组织和其他重要人物(如同事、合伙人和上级)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方面,Verschoor(1998)研究发现,美国500强公司中仅有26.8%的公司会在年报中公布其对于利益相关者的伦理行为或强调其遵守了道德规范。并通过1997年的商业周刊排名发现,公布这些消息的公司的财务绩效排名会好于没有公布的公司。
国内学者对于财务伦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并且多是偏向于理论研究。王擎(2006)认为财务伦理缺失会导致筹资、投资和分配领域的伦理冲突,因此,他建议推行财务伦理职业能力培养计划、设立财务伦理委员会或首席财务伦理官员、建立财务伦理评价体系。郭立田和张旭蕾(2008)从融资伦理、投资伦理和分配伦理三个方面阐述了财务伦理架构,并提出通过提升财务伦理的思辨能力、建立财务伦理监督体系、公司治理融入伦理维度三个方面培育财务伦理体系。朱元午(2009)认为财务伦理道德体系建设能有效预防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等现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应通过自身完善、外部监督等多途径建立一个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财务伦理道德体系。
与财务伦理气氛相关的实证研究方面,李昕(2009)研究发现国有企业财务伦理评价指标中的行业环境、沟通环境、财务伦理价值观和财务伦理教育对内部财务控制水平有显著正向影响。黄娟、席代金(2012)通过选取50家上市公司的200份调查问卷数据研究,发现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与财务失控显著正相关,遵守法律制度和遵守道德规范的财务伦理气氛与财务失控显著负相关。李振林(2011)发现自利主义伦理气氛与公司治理负相关,遵守道德和遵守法律的伦理气氛与公司治理正相关。
综上分析发现,国内外学者主要是对财务伦理的伦理制度与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实证方面还相对较少。并且,国内学者还未直接对财务伦理气氛和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藉此,本文对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也弥补了该领域研究的空白。
三、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公司绩效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活动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综合指标,反映了公司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风险水平等多方面的情况。从公司的发展情况看,做好财务管理是一个公司成功的必备条件。上市公司作为财务主体,受到各种经济环境、利益相关者、外部监管等的影响,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能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对财务成果进行修饰,其中财务伦理、职业道德等软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能促使公司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财务伦理价值观,正确引导公司进行相关的财务活动,提升公司的财务绩效,进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同时,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将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划分为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
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表现为公司更多地为自身考虑,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做有利于公司而有损相关者利益的事情,最终导致市场地位下降,投资者信心缺失,公司绩效下滑。基于此,提出假设1。
假设1: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
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表现为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对照章办事的财务人员进行褒奖,并能依托公司完善的治理机制,对公司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由此,公司得到各利益相关者和市场的认可,市场地位上升,公司绩效表现优异。基于此,提出假设2。
假设2: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表现为公司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积极为其他各方利益相关者考虑,权衡各种财务行为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尽量避免各种负面影响。同时,对员工进行财务伦理道德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由此,公司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市场的认可,最终表现为公司绩效的提升。基于此,提出假设3。
假设3: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二)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1.因变量。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选择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公司绩效的衡量指标。该指标是杜邦分析的核心指标,能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指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投资者的回报越高。
2.自变量。本文以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的三个维度作为自变量,分别是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ZLZY)、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FLFG)、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SYDD)。
3.控制变量。为了提高结果的可比性,减少因公司规模等原因对公司绩效造成的影响,本文选取了两个控制变量:公司规模(LNA)和财务杠杆(LEV)。变量定义详见表1。
本文通过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上述假设进行检验:
ROE = ?茁0 + ?茁1ZLZY + ?茁2FLFG + ?茁3SYDD + ?茁4LNA + ?茁5LEV+?着
其中,?茁0表示常数项,?茁1、?茁2、?茁3、?茁4、?茁5表示自变量系数,?着表示误差项。该回归模型主要用于检验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对公司绩效是否产生影响,以及不同维度的财务伦理气氛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程度和方向如何。
(三)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财务伦理是财务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涉及多学科的交叉知识。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获取江苏上市公司有关财务伦理气氛的数据。为了确保变量的信度和效度,尽可能采用国内外成熟的量表,再结合本文研究目的进行适当修正。具体而言,本文设计了15个题目测量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其中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4个题目,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5个题目,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6个题目。各题目均采用Likert五点量表法进行打分。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的标准,本文选择200家江苏上市公司作为本次调查问卷发放对象,最后收回187份,回收率为93.5%;剔除数据异常的5份,有效问卷共计182份,有效率为91%。
同时,本文将公司绩效定义为ROE,样本为2010年到2012年的江苏上市公司,并根据下列要求进行筛选: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因为这类公司会受到证监会的特别监管;剔除三年数据不全或不完整的公司。最后通过与调查问卷进行匹配,得到有效样本122个。样本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数据处理软件为SPSS16.0。
(四)问卷的信度与效度分析
问卷的信度检验使用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s ?琢系数),信度系数越大,表明测量的可信度越大。一般来说,Cronbach’s ?琢在0.65以上,表示信度可以接受;0.7以上,表示具有高信度;0.8以上,表示信度非常好。问卷的效度检验使用KMO测度和Bartlett’s球体检验法检验指标的相关性,一般来说,KMO值在0.6以上,表示可以接受;0.7以上,表示适合进行分析;0.8以上,表示很适合进行分析;0.9以上表示非常适合进行分析。
通过SPSS16.0软件对122个样本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分析,得出Cronbach’s ?琢系数为0.767,KMO值为0.818,说明问卷的信度和效度都较好,适合进行相关的分析。
四、实证分析
本文分别以2010—2012年公司绩效与财务伦理气氛三个维度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我们可以发现:2010年公司绩效与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的相关系数分别在1%和5%水平显著,2012年公司绩效与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的相关系数在10%水平显著,其他系数都不显著。同时,从符号来看,公司绩效与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和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负相关,与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正相关。这与假设部分相符,部分不符,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检验。
此外,Thomas & Willians认为相关系数若小于0.65,表示各变量间具有独立性,没有共线性问题,可以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从表2的结果可以看出,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都小于0.65,因此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从总体上判断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从表3模型总体的回归结果来看:2010—2012年的DW值分别为1.967、1.982、2.069,都接近于2,说明各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问题,适合进行回归分析,与上文的分析结果一致。同时,调整后R2分别是0.180、0.193、0.106,符合国内外财务研究10%~20%的规律,说明模型总体的拟合优度比较理想,并且,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F检验,说明模型整体的显著性很好,具有统计意义,回归分析也具有实际意义。
分别用2010—2012年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从该表可以得知:从总体情况来看,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显著性水平分别为1%、10%、10%),说明公司管理层只是为公司自身考虑,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反而会适得其反,导致公司绩效降低,假设1得到验证;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负相关,其中2010年在10%水平上显著负相关,2011年和2012年不显著,说明目前阶段,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事,会导致公司绩效降低,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且公司前期的准备工作不足,如果强制要求公司按章办事,会导致成本费用的急剧增加,机会成本增加,从而表现为公司绩效的降低,假设2未得到验证。此外,从检验的结果来看,2011年和2012年较2010年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还任重道远;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显著性水平分别是5%、10%、10%),说明公司综合考虑各方投资者的利益,权衡各种财务行为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遵守各行行规和职业操守,最终会提升公司的绩效,假设3得到验证。
从ZLZY、FLFG、SYDD三个变量的系数来看,2010—2012年期间,ZLZY系数的绝对值最大,SYDD系数的绝对值居中,FLFG系数的绝对值最小,说明江苏上市公司首先还是考虑自身利益,其次再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后才考虑国家的法律监管。
此外,公司规模与财务杠杆都对公司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公司规模与公司绩效都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财务杠杆与公司绩效都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公司规模越大,总资产越多,公司可以利用的资源也就越多,越可能形成规模效应,从而相应的就会提升公司绩效;公司财务杠杆越高,即资产负债率越高,说明公司更多的是借助外在的资源,而外在的变化瞬息万变,导致公司的风险大大提高,反而得不偿失,降低公司绩效。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2010—2012年江苏上市公司的数据,对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和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会降低公司绩效,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能提升公司绩效。从江苏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虽然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会降低公司绩效,上市公司还是会首先选择谋求自身的做大做强,即考虑自身利益,在此基础上才有更多的资源去支持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商业道德的财务行为。同时,从上面的分析结果看,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还很不到位,监管也不到位,导致上市公司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打球,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在近年逐渐得到改善。此外,公司规模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财务杠杆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鉴于江苏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本文对如何培养上市公司积极的财务伦理气氛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提升管理层的财务伦理意识。公司的决策主要依靠管理层,公司财务伦理意识的培育必须从管理层入手,只有管理层树立了积极的财务伦理意识,才能引导员工树立积极的财务伦理意识,进而形成公司积极的财务伦理气氛,并融入到公司文化中。长期坚持就会提升公司的地位和形象,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提升公司的绩效。
第二,开展财务伦理知识教育。公司应合理开展财务伦理知识教育,普及国家法规法规、商业道德、职业操守等知识,帮助员工构建积极的财务伦理认知体系,提高员工的思辨能力。
第三,建立财务伦理监督体系。企业在培育财务伦理气氛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财务伦理监督体系,提供内外部监督途径,让公司的财务行为接受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帮助公司改进不合理的地方,向着积极的方向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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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由于现代会计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复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审计又只注重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也用相同的专业名词来解释他们的审计工作,这就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这些用复杂会计、审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益增加了障碍。因此,如何在复杂的会计、审计语言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务会计的应运而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工具。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并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
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审计)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知识与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才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至少应包含以下七类:会计、审计、知识;辨别舞弊的技能;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调查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沟通技术;对计算机的信息技术的掌握等。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真实、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敏锐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方面也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素质。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需要,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既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又有独立敬业精神的法务会计人才。
(一)设置法务会计专业
目前,在国家教委会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有经济法、会计学、审计学等相关专业,但尚未有法务会计专业。国家教委应尽快组织法务会计本科专业的申报,鼓励那
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
1.课程结构与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理论教学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法务会计专业实现本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如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学、基础会计、财务会计、高级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审计、法理学、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经济法、税务会计或税法、国际税收(法)、民法、刑法、犯罪学、逻辑学、心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证据调查学等。
法务会计专业选修课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的选修课,如:应用文写作、公共关系学、证券投资、税务会计、审计实务、保险法、劳动法、仲裁法、金融法、破产法、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另一类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其适应能力和提高其文化修养而设立的校内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这类课程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
2.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安排。实践性环节是培养高质量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性环节可分为不定期实践性环节和定期实践性环节两个部分。不定期实践性环节,主要是配合理论课程进行的案例调查 、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专题研究报告等;定期实践性环节,是在学生学完了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在本科第三学年安排专业实习、第四学年安排毕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过程中,将学生分别安排到法院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际工作锻炼。其间,学生应在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到两个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和撰写报告工作,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中去。毕业论文阶段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就法务会计的某个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最后撰写一份1.2万字以上的毕业论文.
3.教学改革与创新。本专业除了传授知识技能外,应强调对学生分析能力、合作与研究精神的培养。课程侧重财务法律管理技能、财务决策、金融调查创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授课方式采用理论讲解、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案例式的教学创新立足于财务金融与法律会计交叉领域,使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以及与业界专家的研讨和案例模拟分析,达到理论扎实、业务熟练的实战目的。
在课程之外,本专业还应设计大量应用性课题的讲座,内容紧扣法律和会计领域的前沿动态,使学生了解国内外最新投融资犯罪领域和会计审查领域内的发展状况。如刑事诉讼实务、仲裁法、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税
法和税法犯罪调查、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电子商务欺诈和计算机犯罪、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法律与公证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
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就像一个二层的大蛋糕;最大的底层是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中层部分是包括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最小的上层部分是对法律环境的基本了解;蛋糕最上面的糖果则代表较强的沟通技巧,包括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面向21世纪的大学本科会计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熟练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
(二)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还几乎是空白,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点,或在现有会计学专业、法学专业硕士点以及会计学专业博士点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对于报考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的学生要有资格限制要求具备会计学专业或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在职报考的学生要求具备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通过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或通过两年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使学生对法务会计的某个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能力、这部分学生毕业后可作为业务骨干尽快地充实到法务会计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第一线,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0 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9-0083-02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是英国六所“红砖”高等学府之一,也是素有英国“常春藤联盟”之称的罗素大学集团成员之一。法学院在专业评比中为5分,教学质量被评为优秀,是全英权威的法律研究中心,参与英国政府和欧盟的法律政策制定和评估。比较之下,笔者认为英国高校在法律诊所教育方面有些做法可圈可点,对于正在探索法律诊所教育的中国高校而言,有一定的启发。
法律诊所教育被视为体验式学习的一种形式,源于美国法学院,早期被称作法律援助诊所(Legal Aid Clinic)。英国最早的法律诊所建于1973年,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期间获得迅速发展。目前英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有三种形式,一是和客户面对面交流,二是模拟案例情境,三是参与法律机构活动。
在对英国法律诊所的统计中,在提供学位的79所法学教育机构中,超过一半以上采用第二种方式,只有不到四分之一采用第一种方式。
法律诊所的运作方式有很大差异。一般而言,第一种形式可能会只向当事人提供建议,或者提供建议帮助和有选择地出庭(仲裁和调解等),或者在某个律师事务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前两者不需要经验丰富的职业律师进行专业的管理,后者需要。因为需要和当事人直接交流,通常客户都需要进行筛选的程序,或者直接向公众开放。一般通过预约、直接见面或者介绍的方式进入诊所。参与诊所可以视为选修或者必修,可能被视为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
法律诊所教育的环节为实践、思考、应用和评估,它与传统法学教育的最大区别是职业训练而非仅仅课程讲授。法律诊所教育不仅是学习过程,同时也是重要的方法论。根据Macfarlane的观点,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五个显著特点,使之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是积极参与,二是交互作用,三是动态的训练,四是学生为结果负责,五是多学科综合。Richard Grimes补充了两点:通过支持性反馈形成的交互作用,格式化地和不断地评估,形成指导者和学生之间密切的联系。通过诊所式的方法使得理论、实践和伦理的学习能够共同在一个积极的学习环境中进行。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理论框架
1932年Frederick Bartlett提出学生学习的精神活动特点和规律。根据他的观点,学习过程实际上就是受众将其通过讲授等获得的信息进行存储,并进行回应的过程。广义上的体验式学习有两种,一种是“先前的体验”,是指在学习或者获取信息之前已经拥有的经历。另一种是“进一步的体验”,是指更高层次的认知,通过实践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检验获取的知识或者信息。Cowan将其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学生先要明确自己之前的体验式学习,二是在进一步的学习中,反思、分析自己先前的经历,为将来的学习奠定基础,三是充分理解和巩固之前的学习,四是运用。通常的学习重视的是前三个环节,而法律诊所式教育则强化了第四个阶段,并在不断地反复中,使学生的学习效果得到强化。
二、诊所教育作为课程学习如何展开
1.研习法律。法律诊所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体系的理解。首先,进行案例分析是对学生能力的挑战。这使发现事实、明确阐述相关问题、研究法律以及界定解决问题的阶段等成为必要。而这些对于学习法律极其重要,不仅是学习法律过程中的一环,而且是法律思维养成的重要条件。其次,诊所工作所提供的材料使得学生在理论学习中的内容有机会在实践中进行检验。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流中,学生会有机会遇到社会保障、消费者和雇佣等问题。学生会不断面临案件的关键问题和如何进行选择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等问题。最后,法律诊所本身就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方式。在许多高校中,在法律诊所的表现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实验。接受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通常都会不断研究、深入,这对他们的成长非常有利。
2.培养技能。法律诊所式的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某些技能被视为法学所特有的,例如,研究和辩护才能。研究能力是学习法学的关键。还有其他一些实际技能,如会见客户、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代表当事人进行协商等。另外还有一些广义的技能,如解决问题、团队合作、时间和学习管理、沟通技巧等。
3.主动学习。法律诊所式关于学习法律和获得学习法律的技能,同时,它也激发了学生的主动学习。主动性学习意味着学生构造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身知识体系。主动性学习要求学生在认知活动中,包括交谈、倾听、写作、阅读和思考不断地构建自身的知识体系。具体体现在案例研究技巧、激励、团体合作和论文写作中。诊所式教育非常有利于学生的自主性学习。
4.个人成长。教育衡量学生的进步不仅仅是学生获得和理解的知识,学生的自信、成熟和智力成长也是重要的标准。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过程,根据Rogers的模式,也是学生学习为自己的决定、行为和结果负责的过程。教师的作用在于帮助学生发展自身的潜力。
5.业责任和伦理。职业责任和伦理是学生在诊所教育中要收获的其他知识。通过法律诊所教育,通常都会使学生建立起较强的个人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6.评估。传统的评估方式并不适用法律诊所教育。但目前大多数高校仍采用传统的方式,如测试或者论文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测试。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
1.职业培训要求。法律诊所教育为职业培训提供了可能和条件。目前,大多数诊所只向客户提供建议,或者代表客户出席调解和仲裁。具有资质的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的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所的资源。法律诊所的人员配备和基本设备都非常重要。前者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地指导、监督和评估的人员对于法律诊所的运行是否成功至关重要,而后者,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也必不可少。在衡量法律诊所的成本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学生在体验式教学中的收获以及诊所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另外,该资源也可以在其他学科中使用,法律诊所也是进行实证研究极好的场所。从英美高校的法学院来看,大多数法律诊所的费用都是某些机构资助的。
3.法律诊所的监督。监督法律诊所的运作:一是可操作性。诊所的最基本目的是让学生能够在体验中学习,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完成交付的任务,前提是客户利益最大化。二是监督要为学生留有学习的空间,但要保证最后的结果。三是监督作为学生学习过程的一部分,必须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就本着有利于学生进行学习的原则进行。
4.评估。对学生法律诊所的评估形式有测试、课程作业、口试和平时表现等。从现状看,有几个问题:一是学生们通常认为,法律诊所的学习虽然有成就感,但是极其繁重,学生们认为既然他们很努力,就应该获得与自己付出相符的分数。遗憾的是,目前的评价体系尚难达到学生们的这一预期。二是教师们设计了繁复的法律诊所项目,建议运用一套严格的评估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估。三是法律诊所教育目的在于启发参与的学生进行思考,这一目标也应体现于对学生的评估指标之中。
参考文献:
[1]Sylvester.Cath:Bridging the Gap? The Effect of Pro Bono Initiatives o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K[J].Journal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2003 June.
[2]Stuckey,Roy.Best Practices for Legal Education[M].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ssociation,2007:8.
[3]Grlssman,George S.Clinical Legal Education:History And Diagnosis[J].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04,26:163,166.
English Legal Clinic Education Research
―Taking the Example of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LUAN Shuang,PING Xu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Jiangsu 211106,China)
关键词: 医学生;临床;人文;素质教育
新世纪的医学生应该成为既有科学技术,又有人文精神的高级医学人才,而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则是培养医学生健康职业人格的核心,也是促使医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的前提[1]。
目前国内人文素质教育存在不足,首先医学院校医学人文素质课程的设置、安排不够合理,缺乏学科整体性规划;并且我国医学人文教育师资力量较薄弱,从事人文教育的教师知识结构欠佳, 缺乏医学知识,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再者,受当今社会“一技之长”以及“商业化”的影响,部分学生人生观与价值观发生改变,有的学生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缺乏同情心和责任心。因此,应该加强临床人文素质教育,使学生在临床实习期间不但医学知识得以巩固,同时临床人文素质得以提高,为日后成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医务工作者奠定基础[2]。
1 强化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
1.1 重视在医学生的见习、实习教学过程中融入人文素质教育
目前医学生在进入临床前的入科培训多集中在临床技能操作方面,而忽视了人文素质教育,如医德医风、法律法规、人际沟通能力等非技术层面的培养。鉴于当前较为复杂的社会医疗环境,更凸显了临床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增设与临床紧密结合的入科前人文教育课程,使学生初步建立起对临床人文素质的一种理性认识,初步形成全心全意为人服务、不为名利、刻苦钻研、献身医学的理念;结合具体病例,现场教学,让学生从一开始进入临床首先就有一个认真的态度,从查体的系统、病案文书书写的规范、查房及记录的严谨,始终保持科学态度,使医学生认识到医疗与法律的关系,在实践中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注重环境熏陶,经常开展专题讲座、科技竞赛、文化节等,营造浓厚的人文素质教育的氛围,邀请知名专家及教授座谈、讲课,结合他们精湛的医术与崇高的医德,使学生亲身感受真正的医者所应有的风范,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培养医学生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以济世救人为荣,以索要红包为耻;以服务患者为荣,以欺骗患者为耻;以博学精业为荣,以愚昧无为为耻;在医院人文文化环境建设中,体现出医学特色、医学文化,如:摆放历代医学名人的雕像,修建雕刻着历代医家医德格言、历代名医医疗活动及医学生誓言的文化碑廊;在尊重、理解患者的基础上,进行诊疗活动,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如:冬日天寒,查体前将手或查体工具稍事暖一下、做完治疗后给患者盖好被子,这一小小动作不仅温暖患者的心,拉近医患关系,也是良好人文素质的一个缩影。
1.2 注重在医疗实践中言传身教
老师要在医疗实践中以高尚的人格魅力感动学生,通过潜移默化向学生传授与患者交往的技巧,培养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其次,临床教学中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精心准备教学案例,而不是单纯针对疾病本身;要增加伦理、社会、法制的教学内容,特别是某些争议大的检查、手术和技术,引导学生做出合理的伦理选择;要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人际交往技能。第三,临床实习期的人文素质评估应该更多地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结合个人评价、同学互评与教师评价等方法全面评估学生。
1.3 积极开展医疗社会实践活动
带领学生到基层、贫困地区,走访各级医疗机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并深入到农户中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健康普及教育,赠送药品和医疗器具,送健康到基层,使医学生的个人价值在为社会服务中得以充分实现;鼓励学生参加社区医疗实践与健康调查,让医学生能运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方法,探讨与医学有关的若干问题,引导他们尊重生命及其发展规律,正确认识生命与健康的价值,同时尊重人和人的权利,正确认识和处理医患关系,培养其服务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感知质量;品牌知名度 ;品牌态度
1、品牌相关理论分析
1.1品牌理论
品牌现象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以及中国的商周时期,最初作为产品识别和保护的这些原始功能一直延续至今。但是品牌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手段是从Elroy提出和建立品牌经理制和品牌管理系统开始,才真正繁荣起来。品牌在市场活动中的功能主要是识别、法律保护、信誉承诺、资产增值等职能。
1.2品牌资产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于品牌资产的概念,国内外学者还未形成一致的认识。通常我们将品牌资产定义为 “通过对消费者、渠道人员和公司等几个方面实施的一系列联合措施,使得该品牌产品取得更可观的销量和更丰厚的利润,并且具有更强、更持久的竞争力”。
1.3品牌信任的定义
品牌信任就是在风险情境下,消费者基于对品牌品质,行为意向及其履行承诺的能力的正面预期而产生的认可该品牌的意愿。它包括消费者对品牌的品质信任,善意信任和能力信任。其中,品质信任是指消费者对品牌现有质量的信任,善意信任是指消费者对品牌将进一步改进品质或解决一切相关问题的信任,能力信任是指消费者对品牌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的信任。
2、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生鲜猪肉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驱动因素进行分析
2.1问卷设计
我们选择猪肉为实验产品,广州市的猪肉消费者为调查对象。实验的自变量是养殖方式(FEED)、感知价格(PP)、专卖店形象(IMAGE)、企业荣誉(PRIZE)、品牌知名度(BR)、感知安全(SAFETY)、感知质量(PQ),品牌态度(ATT)、商业伦理(ET),因变量是品牌信任(TRUST)和品牌资产(BE)。
2.2调查过程
本次研究的问卷调查,选择在广州市的农贸市场进行。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20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泽生市场、广州市天河区三角市、广州市天河区吉之岛超市、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西华市场、广州市海珠区东川市场、广州市海珠区沙元西华市场、广州市东山区东川路市场等市场派发调查问卷352份。经鉴别后得到有效问卷328份,有效率93.2%。
2.3 变量计量
本次研究涉及到11个变量。其中自变量9个:养殖方式、感知价格、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品牌知名度、感知安全、感知质量、品牌态度和商业伦理。因变量2个: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11个变量分别为:养殖方式、感知价格、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品牌知名度、感知安全、感知质量、品牌态度、商业伦理、品牌信任、品牌资产。
2.4数据分析结论
将本次调查结果,使用SPSS 20.0软件,对感知安全、感知质量、品牌态度、商业伦理、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7个因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并且选用0.05显著性水平,进行回归系数的T检验与回归效果的F检验。所得出的主要结论是:
(1)感知安全。感知安全不受性别、家庭月收入、职业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而受年龄和品牌档次的影响。感知安全受养殖方式、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及品牌知名度的影响。(2)感知质量。感知质量不受性别、家庭月收入、职业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而受年龄和品牌档次的影响。感知质量受养殖方式、企业荣誉及品牌知名度的影响。
(3)品牌态度。品牌态度不受性别、家庭月收入、职业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而受年龄和品牌档次的影响。品牌态度受养殖方式、感知价格、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及品牌知名度的影响。(4)商业伦理。商业伦理不受性别、家庭月收入、职业、受教育程度和品牌档次的影响,而受年龄的影响。商业伦理受企业荣誉及品牌知名度的影响。(5)品牌信任。品牌信任不受性别、家庭月收入、职业、受教育程度和品牌档次的影响,而受年龄的影响。年龄越大,消费者对品牌越信任。品牌信任受感知安全、感知质量、品牌态度和商业伦理的影响。(6)品牌资产。品牌资产不受性别、家庭月收入和职业的影响,而受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品牌档次的影响。品牌资产与商业伦理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而与感知质量、品牌态度、品牌信任显著相关。
3、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建议
3.1对企业的建议
从上述的实证结论中可以看出,养殖方式、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感知价格对猪肉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基本上没有影响,而感知质量、感知安全、品牌态度、品牌知名度才是影响品牌信任乃至品牌资产的最关键因素。因此,要创建企业的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就应该始终保护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采用适当的方式让消费者感知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形成良好的顾客感知质量和感知安全;同时,企业还应该采用一些营销手段和策略,加强品牌在消费者中的知晓程度,建立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形成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消费者积极的品牌态度。
3.2对政府的建议
近年来,一波接一波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导致这些问题的间接原因是食品生产企业的败德和责任感缺失,但根本原因是政府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因此,要构建良好的品牌信任,政府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提高猪肉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完善的猪肉产品认证规范;加大对违法犯罪生产者的惩罚力度,从而在制度上保证猪肉的质量和安全,帮助企业构建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
3.3 对品牌的建议
(1)提升品牌知名度
在当今经济信息化的时代,如何提升品牌知名度是企业打造品牌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一个强势的品牌必须具备高程度的品牌知名度,所谓未见其人,先闻其声,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会让企业在品牌战争中占得先机,这也是树立品牌形象,打造强势品牌的前提和基础。要打造一个强势品牌,引起消费者的品牌共鸣必需先要提升品牌知名度。
(2)树立有利的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是在消费者记忆中形成的与某个品牌相关的属性集合和一系列的联想,是消费者对品牌的主观印象。当消费者回忆起该品牌的时候,良好的品牌形象有较大的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品牌共鸣。品牌形象是一种综合反应、综合感知和联想,这种反应、感知、联想不是空洞的、虚无缥缈的。企业必须通过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来提升竞争力,如果消费者不能够记住品牌形象,那么品牌知识的构建就是失败的。
(3)经营好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关系
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左右消费者最终是否选择该品牌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与消费者之间培养良好的品牌关系需要企业充分关注消费者关系质量动态,应该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时刻维护品牌与消费者的关系。
(4)从整体上构建强势品牌知识,引起最大的品牌共鸣
要成功打造一个成熟强势的品牌,必须从整体角度出发,以引起消费者最大程度的品牌共鸣为目的,以构建品牌知识为手段。对于一个优秀的品牌来说,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形象缺一不可,企业品牌营销人员必须从整体出发,才能经营好与消费者的品牌关系,才能最终于消费者建立起一种终极关系达到品牌共鸣。
参考文献:
[1] 袁登华.品牌信任研究脉络与展望[J].心理科学.2007.30(2):434-437.
各院校法学专业所设置的课程,不外乎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而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则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等。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学,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什么,这是刚入学的新生甚至经过一年学习都不懂的问题。相较于自然科学,法学无疑更抽象化、哲学化、人文化,需要用伦理人权和道德准则去衡量。一个法学工作者心中一定对世界有一个完整的宏观认知和对人际纠纷的平衡意识,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权底线的贯彻和践行。
作为刚入学的大一新生,对本专业的认知会存在一些模糊和疑惑,也可能会产生茫然和懈怠的心理,这跟中国现行的教育制度或多或少有些关系,因为大部分本科生在之前的求学阶段并未接触过专业的法学知识,只能通过本科四年的学习来了解这门学科,而作为毕生的专业仅通过这四年的学习究竟能达到什么程度,法学专业目前在中国仍“稳居”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由于本科生人数过多,再加上中国人口基数大的国情,导致人才泛滥,但其毕业生的质量究竟怎样,真正具有专业知识的精英占比多少,就我个人的看法应该不超过20%,而中国目前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多法学毕业生,毕业人数与实际社会所需工作量是否匹配。
由于在校法学本科生专业知识掌握量有限,所以很难触碰到学术前沿也很难有机会跟法学界专业人士交流沟通其在学术上的发现与认知,再加上其缺乏管束,是否有自律自省的意识及个人的法学思考,或是仅仅把其看待成一个负担或一纸文凭,因此具有被强迫性和随意性。法学专业本科生如果仅按学校所安排的学时进行专业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除去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所占的学时每周仅在8至10小时左右,而法学学科的复杂性,其分支学科的多元化以及庞大的信息量,仅用这点时间只能接触到皮毛,无法深入到核心部分,而实际上如果没有天赋和灵感以及对人文社会深刻的认识,哪怕穷尽一生也无法达到学术的巅峰,这也就是为何法学人群这个集体非常庞大而真正有所建树的只有少数人。而庞大的集体与社会需求量的出入注定了法学的低就业率,更何况国家,地方机关需要的从业人员有限,而教学水平,学校条件的限制使得那些二层次院校专业的学生离学术圈渐行渐远,而一层次集体中也有大部分学生无心深究学术问题,其本科学习的目的性与动机并不单纯。而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其资历,工作经验远远不足,再加上前一代法学家在学术圈的地位,引发了我们一些必要的思考:这个时代是否真的需要这么多法学人才,而如果一个法学家的产生只是在重复上一代的理论而没有创新,那么能否认为这个法律人的产生是多余的,除法院、检察院等政府部门外,其余的法学人才大都“潜藏”在律师事务所中,实际上有些律师的法学水平并不低于政府部门中的法学人员,只是可能因为丰厚的薪水更具有诱惑力,所以才选择进入私营企业。与公务人员相比,其职业的非稳定性和竞争压力决定了其较高的专业素养。这也使得国家机关缺少了一批法学人才。
现代大学生对高尚信仰的缺失也是法学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今只能听到大学生崇拜某演员、某歌手,却从来没听到崇拜某法学家,或把某学者视作偶像,这其实是现代文化信仰的一种失衡,信息传递的进步虽然改善了人类生活,但同时也从侧面导致了人类文化意识的浅薄。那么一个毫无工作经验的在校本科生究竟能做什么,如何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取得成就,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与意见:
首先,本科生虽没有必须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但可以进行尝试,本人并不建议大一就,因为大一学生法学专业知识量掌握有限,可能无法从专业的角度用法学名词辩证问题,而这一时期是一个初步学习和了解的过程,需要逐步积累,由浅入深。刚开始尝试发表时,并不一定要写很深奥的课题或探讨学术前沿的问题,那样可能不光自己的专业知识受限,而且也不一定有人能够为你准确解答疑惑,可以先对一些小型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一个本科生可以定期发表一些个人观点,这样你的起步就会早于同期的本科生,同时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增加字数,这样对个人的专业理论能力是一种提高,论文的数量也是要保证的,这样可以免于自己懈怠对专业知识的研究。
其次,与导师的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无论你所在的法学院校是什么层次,总会有教授级别或富有经验的讲师存在,有的学校甚至会请国家机关在职法律人员来进行讲座,对本科生来说这是个很好的与社会法律人接触的途径,通过他们可以学到理论以外的社会工作经验,而这些经验往往是需要长时间的实习和工作才能获得的。
书籍,网络,影视也是获得法学专业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基本上所有的法学名词都有自己的百度词条,网络甚至比书籍更细化,更全面。而通过国内外与犯罪相关的影视作品可以让学生在闲瑕之余了解一些法学知识,例如cctv法制频道就是中央电视台专门为法律人开设的,其中的法律讲堂会对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
最后,可以尝试去实习,可以通过自荐的方式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做帮手,并不需要自己去处理很复杂的案件,而是要观察资深律师怎样工作的,也不一定需要报酬,因为实践和经验本身就是一种报酬。
实际上当代本科生不应该只把眼光拘于国内的学术圈内,因为毕竟西方法学也是现代法学主要构成之一,而欧美等国的法学家在法学历史上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法学的重大历史变革也大都发生在西方国家。尽管社会制度不同,但西方法律仍有大部分需要国人来借鉴和学习,而中国本科生很难有机会在国际上与其它国家法律界人士交流,只能自己通过案例、新闻、书籍资料、影视的方式去了解国际上的法学前沿。但不管通过什么渠道,本科生都应该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和知难而上的求学精神,这样即使是本科生,也可以在学术圈内立足。
海外来风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本论文由整理提供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科大学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支持。(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