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6 08:59: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险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系着国家人民的切身利益,是民生保障的一大支柱,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为了实现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切实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惠及更多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本文就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进行探索,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思考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社会保险;保险制度;完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通过立法强制社会大多数人员参加,用于预防和分担公民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自1951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到今天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大大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社会保险打破城乡分隔以及强化了社会保险中政府的职责。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及完善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法。
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跨越了计划经济以及市场经济这两个时期,经历了社会保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机制、社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大支柱以及政府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历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保险事业不断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1)实现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不再依靠企业单位这一个主体,规避了企业保险中职工命运与企业捆绑的风险。政府补贴,劳动者与企业分担缴费义务,责任意识得到不断强化。
(2)大大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社会保险覆盖率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当前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已经大大提高,当前的养老保险不仅覆盖企业职工,还包含了农民工、农村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由城镇覆盖到乡村。
(3)社会保险打破城乡分隔。我国正在努力建立全面覆盖城乡的社会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逐步由城市覆盖到乡村。(4)强化社会保险中政府职责。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家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险资金的财政投入,推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全国人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目前社会保险制度未覆盖全民。在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当中,覆盖率最大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根据《中国养老保险发展报告2014》,2014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80%,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总人数为8.4亿,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替代率达67.5%。此外,2014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保的总收入达39828亿元,总支出为33003亿元,累计结余为52463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的收入27620亿元,支出23326亿元,失业保险收入1380亿元,支出615亿元,医疗保险收入27620亿元,支出23326亿元,工伤保险收入695亿元,支出560亿元,生育保险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虽然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投入不断增长,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但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2.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构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对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我国自2003年就已经进入到人口老龄化阶段,因此当前我国了社会保险制度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压力。按照我国人口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可能到2030年都不会减弱。(2)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带来的失业也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一大问题。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深化改革,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部分行业和局部地区失业人数增加。我国人口基数大,失业率的上升意味着社会出现庞大的失业队伍,这将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巨大的压力。
(3)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社会保险的立法不够健全,以及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效率低下。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覆盖面窄,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不够规范。
(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漏洞,存在应参保人员被遗漏在社会保险的范围之外,保险金的发放不规范,冒领现象时有发生,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素质及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
(1)健全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的预决算制度。明确社会保险中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能够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通过实施预决算管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和约束力。
(2)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确立机制。根据职工和居民的收入,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以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为主要考量的正常调整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增长。
(3)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的市场化以及多元化的投资运营。在确保各基金正常发放并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地推进基金的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资运营,健全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4)研究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综合考虑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就业结构的变化趋势以及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要求,采取相应的渐进式调整延迟退休年龄办法,逐渐完善职工退休年龄政策。
(5)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合理地调整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着力整合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的流程,建立全国联网、标准统一的社保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便捷服务及高效管理。社会保险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关键。深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需要解决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人口老龄化、高失业、保险法律不健全以及各种保险制度漏洞,因此政府应通过立法或制度改革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市场经济;问题;建议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稳定机制和市场经济的维系机制,它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乃至住宅保险等为内容,以强制实施为手段,以社会化的组织和管理为特征,其目的是帮助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与市场经济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两翼。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和调剂功能比较低
从养老保险看,国有企业虽然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但全国尚有2 /3的省、市、自治区还是以市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基金分散,调剂范围小,保障功能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是实行了以县(市)为单位的费用统筹,基金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这种状况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1)强化了社会保险的福利性色彩,弱化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2)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窄,社会保
险的保障功能只是在很小的区域范围内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巨大费用只能由一部分企业实行共同分担,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互动的发挥。(3)职工收入的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难以合理化。本来在职工收入中应当有一部分用于支付社
会保险金,由于这一部分均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下来,这使得一部分长期储备的消费收入难以沉淀,而变成了近期消费资金,这不仅减少了国家可以用于经济建设的财力,而且在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的情况下,加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与通货膨胀的压力。(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渐逼近,缺少积累的基金模式将难以应付社会保险支付高峰
2.各个项目发展进度不一,社会保险体系不够健全
社会保险体系是一个完整的项目体系,只有建立起项目齐全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满足全社会对社会保险多样性的需求。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历史看,各个项目的发展存在严重的失衡,养老保险项目是作为主体专案来发展的,基本上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外)均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或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社会发放率为
97.8%这种非均衡的发展格局,不仅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而且在社会保险制度上形成了区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
3.管理服务工作滞后
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险发展历史的约束,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落后于其它各项工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老有所养”的问题,而没有很好解决“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大问题;在失业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解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忽视了解决失业者就业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引导的问题;在工伤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工伤待遇的发放问题,而忽视了工伤者的康复和生活问题。总之,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对社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措施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为了逐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采用合适的筹资模式
对于养老保险,1988年政府决定实行省级统筹,并于3年内完成;但对于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应有所不同,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巨大差异和医疗保险本身的复杂性,目前统筹范围不宜太大,在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对较高的地区和地级市,可以在地级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与省会城市)层次上进行统筹,建立以地级市统筹为基础、以省级风险调剂基金为依托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在经济发展水平与城镇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可以从县、区级统筹做起,等条件成熟时再向地级市统筹层次过渡。同时,可以考虑一些大型企业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保险公司,这些保险公司行使的是部分国家功能,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
财务与管理上要与企业独立存在,并接受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筹资模式,不妨以养老保险为例,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从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如果实行现收现
付制,到本世纪20年代末,中国将进入老龄高峰期,过度沉重的财务负担,必将对当时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如果实行完全积累制,对刚工作的年轻人可行,但对于已退休人员和已届中老年的人员,由于以前都是国家和企业替他们缴费,自己的积累寥寥无几,所以对于他们是行不通的,因此,我国目前应实行部分积累制,以后可依据相关政策逐步向完全积累制靠拢。部分积累制筹资
模式既能够保留现收现付制的代际转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又能够实现完全积累制刺激缴费、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既能够减轻现收现付制福利支出的刚性,又能够克服完全积累制个人年金收入的过度不均并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既能够利用现收现付制积累资本、应付老龄化危机的制度优势,又能够化解完全积累制造成的企业缴费负担集中与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是一种比较
理想的目标模式。
2.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国应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新项目的改革力度和步伐:(1)从国情出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城乡统筹规划的、自成体系、相互整合、形式多样的失业保险制度。(2)加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及职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3)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行按行业和企业伤亡事故发生频率并依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年调整的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的办法,逐步建立起促进安全生产的良性工伤保险机制。(4)全面推进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管理方法,切实建立起有利于保障女职工权益,有利于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促进妇女就业问题解决的生育保险制度。
3.加强管理服务工作,推行积极的各项保险政策
以失业保险政策为例,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应建立促进再就业的机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制定激励再就业的给付条件,规定必须在失业之后登记,求职者才具备起码条件,失业第二年的失业基金要降低10个百分点,介绍职业无充足理由而拒绝两次者停发失业金等。(2))建立一整套包括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出产自救环环相扣的再就业促进体系。(3)对雇佣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1]严忠勤主编.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
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
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二、小结与展望
1.参保人作为社会保险的护理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即通过法律规定应该参加的人群范围,以保证制度覆盖面。而且,只有在参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够体现出“大数法则”所带来的责任分担效应。在德国,《护理保险法》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而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护理保险则强制要求40岁以上的公民参加。2.资金筹集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多主体分担是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主要手段。比如,德国的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承担1/3以上;企业与个人负担较小,护理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税率固定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3.待遇支付方式与护理服务体系在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实践中,其待遇支付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以直接提供服务为主,现金支付为补充。这样的给付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在服务的实现方式上,无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都被囊括在了支付范围之内。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有健全的高水平的护理服务体系作为依托。如果没有可靠的覆盖各类群体的护理服务的提供,护理保险的设立就没有意义。
二、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②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2]。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3]。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4],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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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三、小结与展望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数核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汇总审查,做好业务档案管理、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及划账工作,并组织做好新参保居民证卡的制作、发放工作。
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并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教育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含公办、民办、私立)的参保组织工作,要把辖区内各学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参保花名准确率纳入考核范围,定期督促检查。
地税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和缴费到账确认。
保合少镇、各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居民、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个人信息录入、缴费标准核定及照片扫描工作。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覆盖人群
1、具有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2、本市市区城市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
3、劳动年龄内重度(二级以上)残疾居民;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5、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工首次参保的,要出具有户籍所在地新农合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部分城郊结合部的农民,以所在村为单位参保的,不在居民保险范围)
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破产转制企业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
四、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老年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7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
2、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的低保对象、18周岁以上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
3、在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5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
4、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4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及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
对年度新参保的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的收费标准为5元/本,社会保障卡不收费。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确定专人做好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总,在年10月1日以前要按月汇总报送,10月1日以后要按周汇总报送。
内容摘要:参保单位由于利益的驱使,加上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粗糙,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还存在着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数,
>> 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研究 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 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促进油田美丽矿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国有企业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探析 我国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对策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若干思考 社会保险基金财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浅谈人口老龄化引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分析 西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路径探析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 试析睢宁县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谈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成因分析与解决路径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胡桂贤.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应注意把握的几个方面[J].河北企业,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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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特色
尽管我国有颁布与灵活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保障灵活就业,但是,由于灵活就业缺乏正规性,促使其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较小,使得我国长期存在灵活就业人员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制度关联,致使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特色主要表现为: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较困难
就我国所实施的灵活就业整体情况来看,其具有多变性、不稳定性、收入差异性等特点,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不可能长期固定在某个企业中或某个岗位,而企业不愿意为这一特殊劳动群体提供社会保险,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可能在刚参保后就离职了或者还未完成参保程序就离职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进行一件没有任何效益的工作。所以,绝大多数企业并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参保机会,只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报酬。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存在歧视现象
灵活就业人员与社会保险之间的链接通过劳动关系实现的,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受到一定的歧视,这种传统观念的存在对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很大的影响。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也是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受到歧视的原因之一。因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受灵活就业本身特点的影响而表现出分布面广、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明确等特征,促使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时间较短,相应的灵活就业人员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较少,致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佳,甚至是不享有社会保险。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分析
改善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现状,促使我国灵活就业更好的实施,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发展,还能够间接的就当下的中国进行优化。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约束和控制社会保险的实施,进而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享有。因此,当前改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现状的要工作就是完善保险制度,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强化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法的完善和落实
保证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强化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法的完善和落实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只有构建完善和有效的落实的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法,才能够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控制和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强化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法的完善和落实,需要结合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特点以及劳动者权益维护现状,对社会保护法和劳动保障法进行完善,并加大实施力度,促使这两种法律在社会中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
(二)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尽管我国颁布了与灵活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但一些用人单位依旧我行我素,忽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和享用。对用人单位监督管理的强化,建议我国政府颁布相关的文件来约束用人单位,促使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或文件中的内容来履行相关的责任,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这一合法权益的享有。
(一)医疗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保险对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性,但是通过对医疗保险覆盖率下对人力资本存量所产生的影响分析,其所产生影响的效果并不十分的明显,一般情况下,医保的覆盖率每提高百分之一,人力资本存量所提高的比率不足0.03%,产生这一影响的原因在于:首先,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得以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下,人们的健康得到了保障,身体素质大幅度提升,而在此种情况下所实施的医保,即使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但是效果也并不明显。其次,基于我国社会当前贫富差距的严重性,医保在高低收入人群中所产生的作用被分化,进而无法对人力资本存量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方面,高收入人群能够意识到身体素质对于劳动效率的积极促进作用,进而关系到了自身经济收入水平,所以不论有没有医保,这类高收入人群都会注重自身的医疗与保健;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讲,即使医保在增加,也无法满足其医疗的实际需求,所以这一保险对其影响效果也不明显。
(二)养老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保险对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较大,当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每提升百分之一,人力资本存量将提升接近0.7%,产生这一影响的原因在于:第一,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会影响到生育率。当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持续增大时,生育率就会随之降低,进而使人均资本量投资随之增加,人力资本存量也就随之提高。第二,养老保险下人们在退休后所获得的保险补助是基于其工作期间所缴纳的比例,比例越高,退休后的工资就越高,因此,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能够为实现延迟退休年龄这一政策的落实奠定基础;同时,基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存在缺口,国家同样需要通过延迟退休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加。而这一政策下就会使人力资本存量随之提升。第三,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升会对教育资金的投入产生影响,当老年人能够实现老有所依,其就会增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进而实现人力资本存量的持续增长。
(三)工伤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工伤保险对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较弱,所以其覆盖率提升与否所产生的效果也就不明显,原因如下:第一,基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比较小,所以对整体劳动力的影响并不大,基于此,人力资本存量整体并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第二,基于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较大,所以不论是否有工伤保险,劳动者都能够通过医疗保险来实现医疗费用的支出,其工伤保险是由企业负责的,所以需要实现对工伤的认定,进而对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就会变弱。
(四)失业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险种对于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性,且影响的效果十分显著,每当这一险种的覆盖率提升百分之一,那么相应的人力资本存量将随之提升近0.4%。这一影响产生的原因在于:第一,基于失业保险下,劳动者不仅能够获得正常的生活补助,同时还能够通过再就业培训来掌握再就业的技能,进而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也就直接增加了人力资本的存量。第二,失业保险的一大作用之一便是能够实现对经济的预警,通过这一反馈信息政府能够实现对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进而根据社会失业人数的比例实现对经济发展方向的宏观调控,这就为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奠定了基础。第三,通过失业保险失业人群能够通过失业再就业培训获得就业的技能,再投入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就实现了就业行业的流动,进而实现了人力资本存量的最大化。
(五)生育保险覆盖率所产生的影响
这一险种对于人力资本存量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也就是说当前生育保险覆盖率每提升百分之一,那么人力资本的存量就会随之下降近0.3%,之所以会产生这一影响的原因在于:第一,人力资本本身是依赖于人而存在的,因此,生育率就直接对人力资本存量产生了影响。生育保险这一险种会促使生育率的不断提高,而生育率的提高就会致使因人口的不断增长而导致个体人力资本投入加大,进而降低了人力资本总存量。第二,生育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是女性群体,在生育保险政策下,女性可以带薪休产假,且不用担心自己岗位的问题。但是这对于相应的企业来讲会导致个体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女性再回到工作岗位后必定会需要一段时间来重新适应工作岗位,这一期间就会导致人力资本存量受损。
二、以社会保险制度来推进人力资本积累不断提升的途径
要想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来实现人力资本存量的不断增长,并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解,确保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稳步前行,就需要做到:第一,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支出力度,以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基于社会保险GDP对人力资本存量积极影响,就需要加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加大对社会保险支出的比例,进而逐渐缩小与发达国家所存在的差距,以最终为人力资本存量的增长奠定基础。第二,要以财政补贴的进一步提升来实现对个人缴纳保险费用的降低。基于当前国家对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支出较少的现状,需要为人力资本的形成以及发展来实现投资额度的不断增加,以间接实现对人力资本积累提升的促进作用。第三,进一步缩短区域间社会保险所存在的差距,进而促进人力资源的跨区域流动。基于人力资源跨区域流动能够实现对事业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同时还能够通过对贫富差距的调控来实现人力资本积累的进一步提升。第四,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以来卫生事业体制改革的进程,进而为百姓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以实现对劳动力资源身体素质的提高,最终提升人力资本的质量,提高人力资本存量。
三、总结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挑战,在许多方面受到了巨大冲击,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涉及每一个教职工的长远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我国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一、社会保险释义
谈社会保险,离不开社会保障,它从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为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强调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
二、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等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具有公共属性和公益性。高等学校的社会保险发展至今,有它的特殊性。我国高等学校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制度由国家设计,经费来源于财政和单位,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这一保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其自身的弊端以及同整个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不协调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革,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尚未覆盖到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目前仍然停留在离、退休制度阶段。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和学校自己负担;保险费用基本由国家和单位统包,导致个人保障意识淡薄,造成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保障待遇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
2.高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与其它同类人员的退休费存在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陆续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实质进入社会保险阶段,然而,却出现了退休费与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差异。在办理退休时,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费大于正常办理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的保险待遇。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时,国家尚未有明确文件规定其退休待遇不同于全民事业编制同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政策核定退休费;而其退休进入社会统筹时,按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核定养老金。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同一人来说,退休时可同时适用这两种政策,而退休费和养老金中的“补贴”标准,事业单位政策和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政策存在差额。现在这部分差额一直由学校负担,并将负担至每位职工死亡时止,显然不尽合理。
3.关于工伤保险。高等学校教职工的伤残待遇执行国务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门的政策法规,没有建立切合自身特点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制度。随着高等学校的社会活动日趋频繁,职工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率也相应增加,再加上高等学校还有不少工人编制的职工,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存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而《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只涵盖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高等学校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常常因政策依据不够明确统一、工伤认定机构不健全而无法开展工伤认定,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严重阻碍了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目前,高等学校正在进行较为全面的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实行合同聘用制度,人事考核与人员的升降淘汰等各项配套措施也开始付诸实施。如果离开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撑和依托,人才市场、人才流动、辞职辞退等都难以到位和深化。
5.高校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严重不足。社会保险任何政策的出台,应保持连续性一致性;高校作为一直由政府在教育经费上重点投入的事业单位,政府对高校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支持,应该有保障。
三、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及具体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中应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尽快建立独立于高等学校之外的、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真正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险执业队伍的建设,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1.养老保险是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一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模式,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三是高校的职工养老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与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是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五是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如高校个人账户水平差异的衔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合并计算,保险待遇水平改革前后的衔接问题等。
2.建立适用于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受理及认定机构,严格执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更好地维护高校教职工的权益。
3.失业保险方面。自1999年1月1日开始,高校出现了失业保险,使高校承担社会保险经费的压力激增,依赖国家全额拨款的高等学校,一方面要承诺在高校内部完全消化富余人员,不可以给社会增加负担;另一方面,政府未给高校追加相应的经费,实际上让高校感到了压力传递。
4.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全社会必须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紧迫感,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使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依法不断增加教育经费,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政府对于高校社会保险费用的追加,应列入其对教育经费投入之中。
总之,为了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高等学校保险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安全网”、“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的作用,更快地推进高等学校人事聘用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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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险源,人们只能通过不断的努力,尽量减少因风险带来的损失或建构社会保险风险预警体系规避风险。
一、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阐述
社会保险风险是指政府在对社会保险制度做出安排时,由制度环境变量、制度设计缺陷与制度实施缺少效率等因素所产生的对社会保险本身施加的风险影响。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从人出生到人老年这一过程,国家提供生育、看病、事故补偿、失业等一系列的保障,以尽量减少社会成员的不确定损失,分散个人因损失遭受的风险,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但是作为人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就必然会因为认识不够全面、事态发展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而导致其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人们只能通过不断的努力,尽量减少因风险带来的损失或建构社会保险风险预警体系规避风险。
二、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险源
1.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风险。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风险是指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缺陷或运行机制紊乱而造成的风险。一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由回避“转制成本”问题所造成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型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性债务。二是社会保险筹资制度不完善。筹资比例不太合理、筹资渠道比较单一、筹资范围较窄等因素,都使得我国社会保险筹资存在较大风险。
2.我国社会保险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型过程中形成了的巨额隐性债务,加之老年人口迅速增加,我国的养老成本迅速加大,这旧债和新账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较大的财政负担。二是失业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国有企业等改革,产业结构得到了优化,但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结构性失业工人,失业保险支出不可避免的增大。三是医疗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对社会成员的普惠力度加大,国家用于相关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这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而且我国逐步的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也无形中加大了财政风险。
3.我国社会保险的收支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高失业率加大了社会保险的收支风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的步伐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目前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高失业率。它带来了较大的收支风险,一是失业人口增加,而这个大都是国有体制改革导致的结构性失业,他们在职时都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因此失业后必然可享受失业保险,这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必然加大;二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存在,不乏一些人因长期找不到工作致使生活贫困,使得贫困人口增加,这又增加了社会保险对贫困人口支付的风险。第二,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较薄弱,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到来,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造成了巨大压力。我国特有的人口老龄化的特点如基数大、速度快等特点既加大了我国养老保险的风险,增加了养老支出,又加大了我国医疗保险风险,老年人更需要医疗保障用于解决看病的费用,使得不至于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滞后。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采取的是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不易形成全国统一规定,各地各具特色,法律的强制性不够,社保基金征缴困难。二是权责不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事权划分不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职责模糊,使得社会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行。三是管理不善。由于社保基金管理不严,出现了大量冒领行为,增加了社保基金的不正常支出额度。再者由于一些企业为解决短期资金困境,采取“提前退休”、“买断工龄”等方式,这无疑将就业矛盾转化为了养老矛盾,治标不治本,增加了养老保险的支出,还是增加了社会保险的总支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关于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险源,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系统,当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出现风险并可能产生危机时,就必然会导致其社会保险出现社会风险。表现在居民对政府的信誉产生信赖危机,当居民因失业、年老、疾病等原因失去收入来源时,会对生存产生绝望,从而危及社会稳定。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险收支风险、社会保险制度风险和社会保险社会风险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社会保险收支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的表象,社会保险制度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存在的根源,社会保险社会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的结果。
在社会连带理论视角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
认为它具有社会稳定功能、社会补偿功能和社会公平功能,其中社会公平功能最为根本。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没有付费或尽劳动义务,不能享受社会保险,但是公平原则仍然是社会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一方面,社会保险法是以实现社会公正或正义为宗旨的,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措施之一,它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让缴费比例和供付标准符合公正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正)的重要制度设置。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世界上独特的二元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过程中,我们尽管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实现制度公平,但在制度建设之初就应当时刻不忘社会保险权益公平的目标,并应当以国民社会保险权益是否公平或者是否缩小了这种权益的不公平作为评价制度设计及其发展进步的核心指标,尽可能地在制度设计与推进过程中逐渐向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公平的目标靠拢。促进效率的实现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意指事物的公正性、合理性,是社会竞争在起点、机会和结果诸方面追求公平的体现,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立法提供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农村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中,应当以公正作为其根本的首要的立法价值。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基本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5]这也印证了社会连带理论对于公平是法律首当其冲的价值这一观点。但这并不说明效率就不重要,公平和效率始终是密不可分的。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既要坚持公平,也要坚持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公平机制可能会对某些个体在某段时期内的快速发展带来一些影响,但从整个社会来看,从长足的发展来看,效率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整体发展,它必定会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进而在全社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不可能脱离经济制度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福利制度,特别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制度设计本身也必须充分考虑效率问题。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在坚持公平优先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效率的因素,实现制度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在社会连带理论基础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目前相关政策的设计没有把失地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要求,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因此,政府需要彻底转变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完成向“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转变,履行好城市化进程的领导者和监督者的职责。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尽其道德责任,维护政府形象,切实代表民众的利益,为民众办事。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的基本职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需要政府的特别支持,包括从资金上、政策上、制度上等等方面。我国政府当前特别应当根据我国城镇化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实际进程,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以推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城乡整合。1.扩大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解决资金的问题。发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事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我国农村现实情况而言,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缴费能力比较有限,但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看出,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现在不是钱的问题,土地增值收益那么高,从土地出让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6]因此,政府承担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财政责任就变得非常关键。2.推动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立法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尽快制订《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法律明确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标准、待遇标准、基金筹集与管理等,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此外,还应重视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构建好在征收(用)土地过程中推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路径,解决好征收(用)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
作者:刘丽萍 权守昭 郭兰英 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