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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时间:2023-03-24 15:02: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监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改变我国政府监管权力高度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探索食品企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机制,加强扩大监管参与程度保障措施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公众 监管模式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三、明确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提高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行业协会只有作为独立于政府与市场的第三方主体,才能在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冲突时,处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灵活、有效的处理纠纷,解决各方利益冲突。《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具有的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职能。但是目前,行业协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其在人事、财务等方面还受政府的影响,不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没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赋予食品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在财务、人事和监管业务上赋予其独立性,配备独立的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设置专业职能部门或专业委员会,赋予行业协会部分原本由政府部门承担的食品行业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企业日常管理等职能。

第2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

第3篇

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力图严惩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从“监管体系”上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等。对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第4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原料生产; 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类发展关心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更是引发了中国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集体不信任,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守卫者。监管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1]。质监部门通过日常对企业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等的查验,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规范生产活动,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

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2012023)

作者单位:300387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在食品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存在违法行为

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经常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过期产品、病死畜禽肉等。这些行为都对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除此之外,我国还出现了一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国多个省份流行的大肠埃希菌等。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许多高污染企业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将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影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资源的不断发现并应用,我们的食品安全同样也面临着新隐患。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出现、食品新型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化学材料等现象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其实许多方面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生产者,在信息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十分了解;销售者与生产企业相比,信息的拥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去了解产品的情况;而作为最广大群体的消费者,由于对产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径,就使得消费者不能准确辨别食品质量的优劣,一些消费者在贪图便宜的心理的驱使下,甚至还会选择一些价格便宜的低质量产品。一些生产者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滥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剂,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严重的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最大的问题。

3.法律惩处力度较小

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之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很大的整理、修改和完善,但其惩处力度仍还不足,多数情况下的处罚以罚款或停业整改为主,这些惩处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相比较国外的发达国家,他们严厉打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天文数字的罚款常常令商家无力支付,甚至陷入倒闭的境地,如此严厉的刑罚对不法供应商具有更高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4.执法责任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

当前,农产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是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行政部门都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事务。但是,大家都会争着抢着管那些对自身有利益的问题,而一旦真正出现了问题,却又会出现谁都不愿负责的局面。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此外,执法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执法人员害怕得罪人,在执法行动中就会缩手缩脚;有的执法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就会导致野蛮执法的出现;还有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实施重惩处而轻批评教育、重行政处罚而轻法制制裁。此外,大量的农业执法人员来自于专业技术领域,他们自身缺乏执法经验,执法水平和执法方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5.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很多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制定的,当时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比较高,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标准体系执行到现在却没有进行较大的修订,一些食品标准项目指标陈旧落后,已经明显不符合现在的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在一些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落后,也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管等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大范围的快速检验体系还未建成,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6.食品原料生产检测设备差,检验检测水平较低,科研经费投入少。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种检测机构职能叠加,使得本来稀缺的检测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在国外,基因探针等新的高科技检验检测手段已经应用在众多实践之中,而在我国却仍主要用于科研单位。在经费投入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怜。

7.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农产品贸易的最后一道门槛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那些不集中的农贸批发市场,我们管理起来难度更大。我国还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管理层次和体系,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规章规范之中。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业一体化程度较低,一些农产品市场主体在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虽然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是该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未能建立起统一的格局。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要从全面抓起,从根本抓起。我们要重视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监管这一环节,构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统一、完善并具有统领能力的长效监管机制。我们要保证食用农产品和生产食品的原材料质量,加强对农资、农药的监管;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对策及措施

1.正确全面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应树立起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监督企业建立相关的企业内部规范,树立正确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建设。对于分散程度较高的小作坊经营者,更应该引导其扩大自身的生产,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还要指引整个食品行业共同去营造一种和谐的食品环境,最终提高食品的安全质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治理

各级检验监督机构都要对食品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业档案,努力做到随时有据可查。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和食品标签等全方位的监管,逐步完善对食品原料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体系。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度,提高原材料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测、分析与预警的水平和能力。争取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早发现、早控制和早处理。

3.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我们要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对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各面的监管。大力加强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滥用药等行为的打击,积极引导小作坊式生产者完善其食品生产条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落实好日常监管工作。

4.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要大力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准。进而积极协调各监督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其执法效率。

5.加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现阶段许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生产者的监督。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向市场昭示相关信息,建立起滞后性信息的修正机制,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六条.

[2]卢莉杰. 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政府监管研究[D]. 河南大学,2012.

[3]张智涵,温志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2011,24.

第5篇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由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而逐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始于1997年。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主要内容

实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含义

关于“食品安全溯源”,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就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中,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生产源头消费终端),或者逆向回溯(消费终端生产源头),从而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管理主体的有效监控范围之中。实施这一体系中能够理清职责、明晰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各自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关于食品溯源流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图显示:

构筑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表现得更为强烈,消费者、新闻舆论、司法机关和相关社团组织等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在与日俱增。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我国国内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目前已提出了构建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框架的构想。同时,在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体系中基本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应当遵循“可追溯性原则”。

2001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在流通环节应当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2002年,北京市商委制定了食品信息可追踪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购进和销售食品要有明细账。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了在寿光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进行蔬菜质量安全可溯源系统的探索。2005年,北京市顺义区在北京市率先启动蔬菜分级包装和质量可溯源制。同年,天津市实行无公害蔬菜可溯源制,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 (试行 )》。我国物品编码中心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陕西标准化研院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对酒类产品经营活动每个批次提供质量安全报告和酒类产品随附单。此外,我国有关部门还在食品种养殖和生产加工领域逐渐推广应用“危害关键控制点分析(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总结“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草拟食品安全监管“十二五”规划实施纲要,将总结过去的实践,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监管经验,将会以全新的视角进一步明确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这些都说明,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已被党和政府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对构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规定

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判断国家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坚决态度。《食品安全法》第35至39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还规定了所有食品购销书面记录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初步明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溯源中应当履行义务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构建完善的国家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埋下了伏笔。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在监管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北京、吉林、河北、江苏、甘肃等地工商局在部分地区试行推广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在大中型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推广使用食品购销存应用软件;新疆、贵州、安徽、厦门等地实施了对食品品种的电子备案;浙江、湖北、内蒙古等地在食品批发环节实施了“一票通”制度。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将从乳制品电子溯源体系为突破口,进一步对乳制品等食品安全电子溯源体系的细化内容。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出台有关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两项制度”电子化的相关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在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

条形码技术在食品溯源中有待于进一步推广

目前食品溯源体系电子化步伐大大加快。如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发了泰祥集团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寿光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近年来,上海、广州等地还将条形码技术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推广到商场、超市中。但从总体上看,条形码技术在食品流通中只是部分使用,尤其是在餐饮服务环节中尚未普及。有的经营者反映在条形码中缺乏食品生产日期这样的信息,亟待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的是,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技术体系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从总体来看,仍然不尽完善。

食品溯源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20多部、行政法规40余部、部门行政规章150余个。但只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少数法律法规对食品溯源体系的一些相关内容作了要求,且法条中对可追溯的要求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规范,还比较欠缺。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

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差应该是其中重要的诱因。近年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证明,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严格自律和缺乏诚信,往往会因食品质量安全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方式、手段落后

我国行政执法监管队伍由于人员、设备、经费的不足,难以确保监管职责完全履行到位。以江苏省为例,全省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37万余户,还不包括2万多个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经济组织和2000多个定点屠宰厂(场),而各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不足20000人。同时,在部分省区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还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日常监管执法技术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处罚力度不足以形成威慑力

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非常严格。如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义为“保健犯罪”,视情节判处1年以上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因为制造或者销售有害食品获刑者,5年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还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我国相关处罚力度不够。我们必须严格管理,让违法者一旦被查获就倾家荡产,不能重操旧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质量安全漏洞。

消费者难以实施有效监督

由于食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同时,社会上缺乏食品溯源信息的公共查询平台,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消费者无法为行政部门辅以有效的社会监督,直接影响到“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建立。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相关建议

笔者理解,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就是要以强化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为着力点,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为关键点,以强化社会监督为辅助点,以强化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点,从而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推进。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健全完善。地方立法时完全可以《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作支撑,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各级政府总负责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进一步细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协作协调制度,落实各自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定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和个体消费者利用其学习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

建立健全食品入市备案制度

食品入市备案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笔者建议食品流通环节继续健全完善食品入市备案制度,可考虑通过地方立法作出规定,要求外地食品和地产食品的总经销商必须到工商等监管执法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成为其法定义务。这样,就能达到工商部门及时掌握了解食品流通源头和渠道、有效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记录制度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推进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两项制度”,对达不到要求者,可以考虑推行食品流通环节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制度。各地可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制定类似的制度,进而确保全过程、全环节中的食品质量安全。

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和下架退市制度

事前防范与监管重于事后惩罚。日前,有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在流通环节也要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笔者建议,是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可以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问题食品的若干实施意见,逐步理清流通环节问题食品下架退市和召回等范畴的相互关系之后,特别是处理好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之后,今后在管理体制出现调整的前提下,再考虑研究流通环节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问题不迟。第二种方式是借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的有关规定,通过地方立法作出明晰的规定,要求食品批发商在食品生产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问题食品召回时,代为履行食品召回义务,以有效遏制问题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溯源体系顺向追踪问题食品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以及食品零售商的权益。待地方立法取得成效的基础、全面铺开的基础上,可考虑制定部门规章等方式,巩固成果,大力推进。

全面构筑溯源体系的技术支撑

一是在整合各地食品安全监管软件功能的基础上,设计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软件系统,该系统应包含农牧业生产和种养殖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管理、食品流通管理、餐饮服务管理、食品生产管理、食品进销存管理、信息交流平台、消费者查询平台等子系统和功能模块,并在其中嵌入食品包装条形码编码系统,分别授权由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操作和应用。二是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信息化管理。各环节要共享信息,供应链上游必须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供应链下游,实现物流和信息流的同步。三是开发研究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在没有条件统一实行代码系统的情况下,可采用纸记录,但要做好纸记录系统与代码系统的有效链接,确保实现“痕迹管理”。四是完善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应吸取欧盟在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建设中的经验,将追溯信息依附于标签上。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查询制度,形成有效监督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作为信息披露的一种政策工具,有助于解决或者缓解食品市场内的信息不对称。笔者建议应本着“方便职能部门监管、便于生产经营者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溯源查询体系。体系建成后,既要方便行政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中查询食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又要方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查询本单位食品生产和购销存情况,还要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来源、质量安全状况、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交易流程等情况,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编辑/周南)

第6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是接连不断、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却一次又一次地刺激着无助无奈之民众的神经,也屡屡挑衅着政府高层之忍耐力的极限。五月初,总书记在天津考察时强调,要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5月5日至13日,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专题研讨班在京举行,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人以及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分管负责人,省区市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部门官员等共92人与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在研讨班结业式上指出,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要重典治乱。针对食品安全的如此高规格的研讨班,副总理如此严厉的措辞表态,体现了政府高层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政府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决心。

决心和重典还远远不够

问题食品、黑心食品的泛滥直接威胁着广大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动摇摧毁着作为和谐社会之最基本的心理基础的安全感,也极大地威胁损害着以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安全为基本职责的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在今年这个“社会管理年”,政府高层要打一场“餐桌保卫战”的决心可以理解,其诚心也不容置疑。问题是,这场“餐桌保卫战”该如何打,靠谁来打?

首先当然要靠政府部门。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责任,以保卫食品安全为目的的“餐桌保卫战”当然也就不仅要由政府来发动,还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展开和实施。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这场“餐桌保卫战”能否最终打赢?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根本的解决?笔者不怀疑,在“重典治乱”的决心下,在高层的严厉督责和雷厉风行的行动下,短期内,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可能会有所好转。但是,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打赢这场“餐桌保卫战”,实现食品领域的长治久安,单靠政府高层的决心,单靠政府出重典,恐怕是不够的。

事实上,我国有关食品安全之“典”,已不可谓不严厉。据统计,我国针对食品安全有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但是,从《食品安全法》出台,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内容,所有这些严刑重典都未能清除餐桌上的乱象,都未能禁绝屡屡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为什么?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这里且不去分析与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密切相关的道德沦落、伦理滑坡、诚信崩溃,单从食品安全的治理结构,或许就可以约略看出何以两百多种法规典章,却依旧管治不好一张餐桌的原因。

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毋庸讳言,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经费需求还有很大缺口。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

让社会力量参与监管

问题食品、黑心食品的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广大普通民众,这就像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一样,就此而言,普通民众应该享有参与治理的积极行动权利。但是,在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结构下,广大普通民众实际上被排除在了治理结构或者说治理权责之外,而政府部门则基本上独揽了、或者说垄断了食品安全治理的权责。如上所述,笔者不怀疑政府高层所显示的强化食品安全治理的决心和诚心。但对于有些地方政府而言,可能就要另当别论。

且不说有些食品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可能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人员有这样、那样的利益瓜葛,单以GDP是官员政绩的一个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指标,从而也是获得升迁的重要资本而言,则只要能提升GDP,那么,毒奶粉――只要不被发现――也能给地方政府官员带来政绩。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全力投身“餐桌保卫战”的动力不能不大打折扣。确实,“GDP至上”如今已受到了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但无须讳言,在许多地方,GDP依旧是官员升迁的一个重要依据。几年前因毕业论文涉嫌剽窃而引起争议的某省最年轻市长,不久前再获升迁,其被特别提到的政绩,不就是说他任内GDP增长快嘛。在此场“餐桌保卫战”中,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一些省市,如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推行了县区长负责制,民众餐桌将关乎官员的乌纱。但笔者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治理从政绩看基本上是一个“无功有过”的事(即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是“过”,而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只是“无过”而非“有功”),因此,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其结果究竟更多的是提升地方官员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还是进一步促使他们在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上“欺上瞒下”,还是一个值得担心的事。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打赢这场“餐桌保卫战”,实现食品领域的长治久安,必须改变目前的食品安全治理结构,要允许、鼓励、动员作为问题食品、黑心食品之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广大民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的治理中来,要使问题食品、黑心食品一出现便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要实现“人人喊打”,则首先必须要让每一个人都能喊,并能传出自己的声音,也就是说,要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公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的、自主自发的行动能力和权利,并为这种参与创造各种现实的条件和渠道。一言以蔽之,捍卫食品安全的“餐桌保卫战”应该是一场“人民战争”。

第7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乳制品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7-105 -03

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亟需完善

(一)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乳制品食品安全事件

近年来,我国乳制品领域发生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比如,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成为了压倒中国乳制品表面祥和繁荣假象的最后一根稻草,乳品问题逐一暴露在人们面前。很多食用三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调查后发现三鹿奶粉中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因此事入院的婴幼儿有10000余个,治愈出院的仅有1000多例,仅为患病人数的十分之一。随后,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测报告中, 蒙牛、圣元、光明等国内知名品牌均被揭底,存在三聚氰胺严重超标问题,抽检的175家企业66家已停产。这不仅是对我国商业信誉的一次重创,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2013年11月,大陆民众所熟知的台湾味全、统一等品牌的鲜奶中检出残留抗生素,而此等残留用药不属于当地“动物用药残留标准”中容许的药品。

2014年台湾味全再次牵涉到“地沟油”事件,味全236家上游经销商、加工制造者以及937家下游生产商,共139项产品被卷入了问题油事件。味全旗下多种产品下架,被处以巨额罚款。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简爱华表示:“味全屡次出现问题油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表明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对产品质量的严格管控,而食品安全事件最终会拖累味全自身,对其品牌以及业绩都会有所伤害。”①

(二)我国乳制品标准主要问题分析

乳制品行业一直陷于质量安全风波之中,而且食品安全的主体不仅仅有个体条件不佳的小企业、非法经营商,更是逐渐蔓延到全国性的大型乳制品企业。以上文提到的“三聚氰胺”事件为例,此案成为我国乳业发展的重大转折点,一方面重创了国内乳制品品牌,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对乳制品行业监管的漏洞,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革。

(三)我国乳制品标准面临的挑战

上述事件直接引发了乳制品大量进口、奶剩等问题。这不仅对我国国内的乳制品行业带来一系列压力,还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带来诸多挑战。

第一,我国乳制品标准和国外乳制品标准出入甚多。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定有严格于国外之处,会导致国外的合格商品无法进口到我国;抑或是国外的标准更加严格细致,我国未对此做出规定或者即使有相关标准国内企业也难以达到此标准。

第二,各个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限定和标准规定不一致。有的国家会在食品中加入添加剂以获得更好的口味与外观,而这种食品添加剂在进口国有可能是被禁止的,或者用量的限制较之出口国更为严格。以我国为例,“金箔”在2015年以前在我国一直是严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之一,但在日本、印度却允许添加。

二、我国乳制品标准无法满足我国需要

(一)我国国民对于乳制品品质(蛋白质、菌群种数等)的需求

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随机采样了三百多位群众,了解我国国民对乳制品的需求。我们通过对问卷结果的分析,大致得出下面两个关于我国国民对乳制品品质需求的结论。

首先,国民对于发酵乳、巴氏杀菌乳和调制乳更为关心。根据对受访者经常购买的乳制品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36%选择了调制乳,超过50%的受访者选择了巴氏杀菌乳,而选择发酵乳的人数则将近70%。而对于其他乳制品例如干酪、生乳等勾选的受访者相对较少。我们承认这样的调查结果跟我们的受访对象年龄普遍较为年轻有关,但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大致可以从调查结果中看出,在国民的日常生活中,牛奶、酸奶以及各类果味乳制品占了较大的比例,购买奶粉的人数并没有我们起初预想的多,而且大部分购买奶粉的人为中年人,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他们多数为自己家中的婴幼儿、青少年或者老年人购买奶粉。

其次,国民对于乳制品中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等含量要求多。国民对于我国乳制品中可能会含有的一些有害物质并不了解或者关心度不够,仅仅是泛泛地认为没有食品添加剂的乳制品质量有保证。但事实上,正常的食品添加剂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只有列入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名单中的产品才可以被称之为食品添加剂,除此之外均称为非法添加物。其二,国民还是会选择蛋白质和钙、纳等其他微量元素含量较高的的乳制品,来补充营养。但实际上,乳制品包装盒上面标注的相关营养元素的含量所述否准确真实我们并不知道,并且近年来对于乳制品中蛋白质含量测算方法也越来越多,一些测试方法并不能将真实的蛋白质含量测试出来,这就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国现有乳制品品质不能满足我国国民需求

首先,国民对我国乳制品安全缺乏信心。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置了“如果不考虑价格因素您最倾向于购买哪个国家的乳制品?”这一问题来了解国民对于我国乳制品和进口乳制品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有63%的人偏向选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乳制品,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奶源好”“质量有保证”“名气响”等。国民认为进口奶粉不管在包装上还是在品质上都明显优于国产奶粉。

其次,乳制品标准在我国国民中普及度不够。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有数量高达77%的受访者并不清楚我国现有的乳制品标准,22%的受访者只是听说过,清楚了解我国乳制品标准的仅有1人。甚至有调查者在不满意我国现有乳制品标准的理由中填写了“相关标准普及度不够,不清楚具体标准”。由此可见,乳制品标准在我国的普及度远远不够。试想消费者在不了解我国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如何放心购买市场上良莠不齐的各类乳制品呢?所以,我们认为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当大力宣传和普及乳制品标准,更好地听取和吸收大众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来完善现有的乳制品安全生产监督体制机制,从而进一步推进乳制品标准的优化。

三、对我国乳制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对乳制品卫生标准的研究力度,建设乳制品安全标准分级制度

第一,对于婴幼儿而言,奶粉的营养含量标准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婴儿的主要营养摄取来自于母乳和其他乳粉,但一些母亲由于乳汁不够或因身体等各种原因无法哺乳,乳粉占婴幼儿饮食结构的比例越来越大,所以乳粉的营养成分含量直接关系到婴儿的健康。我国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中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巨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奶粉中三聚氰胺的超标导致了将近四万婴儿的健康受到威胁。所以婴幼儿的乳粉标准制定中对于一些对婴幼儿身体有害的微量元素和食品添加剂应该严格限定。

第二,对于青少年而言,由于他们正处于青春期的快速成长阶段,家长们通常会选择蛋白质和钙含量较高的乳制品给孩子们补充营养,帮助其骨骼增长。而对于老年人而言,子女通常也会为其选择钙含量较高的乳制品,预防骨质疏松等疾病。但由于该类产品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都是由企业自行制订企业标准,产品质量相差悬殊。所以对于青少年和中老年乳制品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我们认为,应当根据青少年人和老年人的特别需求,尤其是对乳制品中钙含量的需求,制定相关的国家统一标准。这样,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乳制品时才能有所参考,更加放心。

第三,对于成年人而言,他们通常根据自身身体情况不同、需要补充的营养不同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乳制品。例如成人乳制品中通常会含有益生菌,从而促进酶解作用,使蛋白质、脂肪及糖分解,有利于消化吸收。经过市场调查,我们发现如今市场上流通的含有益生菌的乳制品种类繁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3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中所列举的益生菌种类有:两岐双岐杆菌、婴儿双岐杆菌、长双岐杆菌、短双岐杆菌、青春双岐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嗜热链球菌、罗伊氏乳杆菌。但我们难以从含有益生菌的乳制品包装上明确得知其含有的益生菌种类,这也是令人担心的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完善对益生菌等其他菌种的国家统一标准的制定。

此外,经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年龄在20~40岁之间的女性在选择发酵乳和乳粉时,通常会选择脂肪含量较低的产品,有些调查对象甚至明确表示会选择购买脱脂和零脂乳制品。但是问题在于,如今市场上流通的脱脂的乳制品样式各异,并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并且,我们认为,由于低脂肪含量对特定人群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对于零脂标准的认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首先,要建立一个统管全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如美国所建立的食品安全。在我国可以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由统一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

其次,成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客观的优势,同时能够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提高执法效率。设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利于利用分散在各个省市的科学研究所的资源进行整合,提升乳制品检验工作的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使乳制品市场更加规范化,提升乳制品在国民心中的满意度。

(三)加快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支持系统

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支持系统有利于更好地为我国食品安全体系服务。不仅要提升我国乳制品安全检测的硬件设施,更要提升相关科技产能建设。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食品检测技术,并完善我国目前的乳制品检测科技。应当在国内适当地方建立乳制品生产监测点,使监测点所收集的样本代表全国的平均水平。通过定期对乳制品生产厂家检测,以保证将各类不达标乳制品扼杀在摇篮里。

(四)建立危险性评估技术,推动诚信市场建设

政府要建立危险性评估技术以及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立。我国加入WTO以后食品安全规范标准等要与国际接轨。在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前提下应制定相应对策。将我国乳制品卫生标准体系及其技术内容与国际组织标准及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国家的标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风险分析提出与乳制品安全控制相关的风险分析指南,进一步完善我国乳制品标准体系,生产老百姓放心购买的乳制品,推动建立诚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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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烨,辽宁省鞍山人,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顾恬羽,江苏省启东人,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第8篇

2005年,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市场规范监管股全体同志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年以“三项整治”工作为主线,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执法监管水平,经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2005年市场规范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收缴罚没款2.2万元,行政性收费1.247万元,为全局工作的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年来,市场规范监管股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既有成绩也有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主要工作

全面落实了“三项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开展以“三项整治”工作为重点的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16次,其中组织食品安全及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6次,组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2次,组织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项整治”督查组在对我局“三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后,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开展了盐业市场专项检查,切实整顿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对流通领域的成品油进行了质量监管,对全县的成品油进行了两次质量抽检;组织开展了“红盾护农”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了蚕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蚕茧市场秩序;对全县铁路沿钱废旧收购站点进行了全面清查,规范了废旧市场收购秩序;对辖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户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对新进驻我县的5家保险企业进行了监管,规范了经营行为;全年共办理违法违章经济案件6件,其中两件免予经济处罚;开展了服务消费领域监管调研工作,形成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调研论文”;在食品安全、农资监管领域实行了监管“关口前移”,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和农资监管机制;成功地筹办了**县2005年“三月三”商品贸易大会,积累了办会经验;积极投入创建卫生县城的各项工作,全面担负了分解给我局的各项创卫任务。

二、工作特点

1、工作全面,效率高。在全局率先完成了罚款、规费收入任务,以点带面地促使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加强了横向协作。在搞好自体工作的同时,加强了股室间的协作,增进了信息共享,改变了“各自为阵”的思维及工作方式;

3、促进了纵向沟通。在股所之间不仅仅充当上传下达的“二传手”,不重复安排工作并尽量少交办工作,可以不交办的尽量不交办,能不督催的尽量不督催,实实在在地从业务及心理上减少他们的压力,利用协助、检查工作的机会,加强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思想状态,从现实的方面帮助解决困难。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不管是牵头主办或是协助配合性工作,不管是业务对口的或是综合性的临时性工作,都一干到底。

总之,市场规范监管股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一年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平衡的方面,如:同上级业务科室的联系方面就很不够,今后将注重工作的全面性与平衡性,力争将工作做的更好。

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推进;科技支撑;企业自律;意识提升

食品安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管理涉及到多方面、多环节、多层次和多领域的问题,再加上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研究起步较晚,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就显得特别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政府、产业界、科技界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 研究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为此,科技部在“十五”期间启动了“食品安全重大科技专项行动计划”。河南省作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课题承担省份之一,结合我省实际,选定小麦和猪肉两类大宗产品,以鹤壁市为综合示范区,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运行链条,就其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集成组装配套,开展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河南省在设计课题方案时,按照从“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本着实际需要和拾遗补缺的原则,设立了11个专题和2个行动。其中“食品安全政府推进行动”是总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单纯的技术应用。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安全,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都会导致最终消费食品的不安全。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中的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科技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需要政府的协调、引导和推动。但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限制,目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规范管理还非常薄弱。为此,课题组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2 食品安全的主体

2.1 食品安全的复杂性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就其属性而言,食品安全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没有安全的生产技术,就不可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没有安全的标准,就不可能界定食品的安全性;没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就无法确定食品是否安全。众所周知,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有直接的因素,也有间接的因素;有生产、加工、流通方面的因素,也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不仅需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而这些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

2.2 食品安全的主体

借鉴国际经验,技术是食品安全的支撑。但是,食品安全技术又有其特殊性,技术的应用与采纳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经济环境。一般来说,应用科学技术能够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或成本的节约;而食品安全技术不比其他技术,往往是为了使生产出来的食品达到安全标准,需要限定一些投入品的使用,往往让生产者寻求替代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技术的选择。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生产者或企业,其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消费者的认知、市场的认可或其它有效的约束,食品也就不可能形成高质量、高价格的市场均衡,其对食品安全技术的采纳就仅仅成了出于道德上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示范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诸如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息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全面完整的食品安全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既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环境保障条件,又牵涉到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的义务、责任和认识。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技术应用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管理)、企业和消费者。

2.3 食品安全的模式特征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三大主体。但三者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只有三者达成了共同认知,形成了相同的推动力,食品安全技术才能够得以较好的转化和应用。其中,作为食品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从政策上制定必要的规定和约束,引导、指导和强制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因此,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得到政府在制度上的支持和推动。

企业是安全食品的生产者,也是食品安全技术的接受应用者,其行为直接决定着食品的安全水平和程度。企业只有建立了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规范自身的生产行为,才能从源头上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否安全,最终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经得起消费者的检验。只有得到消费者认可的食品,才能逐步实现优质优价,才有利于引导和加快食品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企业或生产者才会对食品安全技术产生强的需求动力。

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分析研究,结合鹤壁市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课题组研究提出了“技术支撑,政府推动,企业自律,意识提升”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模式特征。

3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到法律法规、管理监督水平、生产经营者素质、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观念。食品安全政府推进的重点环节是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创新,其难点与重点主要是制度建设、公众意识提升、产业组织建设、科技平台与信息平台建设等。

3.1 加强制度建设

在制度建设上,政府有关部门应着重对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评估,重新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认证制度、标识制度、追溯制度、承诺制度、企业信用制度、预警制度等研究。实践证明,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就不可能对生产者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再好的技术也很难得以推广和应用。如在小麦种植基地建设上,可以研究开发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小麦种植生产技术和规程;但如果不从管理上、制度上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禁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净化投入品市场,也就不可能确保所产小麦的安全性。

3.2 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安全消费,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社会公众、农户、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科技培训与道德教育等途径的研究,探索出不同的培训方式与途径,使管理者、生产者、消费者都能树立新的观念,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遵照食品安全的原则。

3.3 创新产业组织

在现行的“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基地+农户”产业化运行模式的基础上,课题组重点对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进行了研究。实践证明,通过引导农民

成立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使项目示范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身安全生产行为,这种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3.4 构建科技平台

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而科研条件的改善、科研设施的装备,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同时,食品安全科技工作涉及的学科多、部门多,必须整合科研队伍,加强协作攻关。河南省承担该项课题,共有10余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示范企业参与联合攻关,以项目为纽带,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创新了科研联合工作的理念与机制。

3.5 建设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牵涉到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认同。通过对信息服务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的研究,提出了新形势下农村信息服务的有效模式。还建成、开通了河南省食品安全信息网。该网设有信息动态、关键技术、安全预警、国家标准、专家答疑、政策法规等栏目;收集了小麦、生猪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法律法规等,方便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各类用户的查询和使用。

4 政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行动

食品安全河南课题是由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协调,产学研相结合,多单位、多部门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实施按照“点、线、面”的模式整体推进,主要从源头监控入手布“点”,沿“农田到餐桌”这条“线”,以一定区域为中心,在“面”上进行整体推进。采取的行动与措施主要有:

4.1 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清理评估行动

着重对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阶段国家及河南省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以及实施的效果进行了梳理和评估,初步找出了食品安全交叉管理和管理缺位方面的问题及成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政策性措施。同时,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河南省省情,提出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及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设想,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政策措施等提供了可靠依据和实践基础。

4.2 科技管理行动

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圆满完成,还起草了《河南省“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实施管理细则》。该细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课题组织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等提出了具体办法。明确了课题实施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课题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课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经常召开专题招标会、调度会、协调会、碰头会、技术对接会、半年检查会和年度工作会,及时编发《食品安全》简报,保障了课题实施分工合作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4.3 联合执法行动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涉及农业、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在目前以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框架下,以生猪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为例,监管环节主要包括:养殖场环境、养殖、投入品、防疫、屠宰、储藏、运输、生产加工、包装、标识、销售及消费等诸多环节。通过研究,提出了现有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下,建立“联合执法行动”长效机制方案。依照相应的标准、法规进行监控、检测和依法行政,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监管链条和从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市场(零售店)的“绿色通道”。

4.4 理论研讨行动

示范区是一项工程,社会各界对其认识还不一致。为此,课题组多次邀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召开理论研讨会。2005年4月24日,针对当时的苏丹红事件,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农科院组织召开了河南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理论研讨会,来自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3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2005年“3.15”前夕,召开了“河南省食品安全高峰论坛”,论坛的主题是“营造和谐环境,保证食品安全”。2004年还应邀参加了北京“全球食品安全论坛”,提交的论文在会议上进行了交流。通过举办或参加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理论研讨会,对食品安全的概念、内涵、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问题有了更深刻地认识,找到了“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问题的成因,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4.5 宣传教育行动

为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2004年5月17-22日,省、市联动,在鹤壁市举办了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项目示范区还经常利用板面、挂图、宣传车、散发传单等形式,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向广大村民、居民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先后播发领导讲话、示范区建设专题片、企业形象展示、食品安全消费指南等内容268篇(次)。淇县还制作了《科技600秒》电视专题,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关知识和种植养殖技术规程。

省食品安全课题管理办公室多次策划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2005年4月,项目组邀请《河南日报》社记者,深入鹤壁示范区进行全面采访,以记者的视觉、耳闻目睹,专题报道了《种麦养猪,如何远离污染》专稿。2005年春季,“瘦肉精”事件闹得纷纷扬扬,及时邀请《河南商报》的记者,将课题研究出来的最新成果“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进行了宣传报道。《科学时报》2005年8月9日还对河南课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在《河南日报》上开辟了《专家解读食品安全专栏》,2004-2005年累计发表食品安全知识性文章18篇;《河南农业科学》也开辟了《食品安全》栏目,2005年累计发表文章17篇。同时,还组织专家编写小麦、生猪科普教材7本,养猪科技图书3种(正式出版)、食品安全知识性资料多种,定期、不定期进行科技讲座。示范区达到了户户都有明白卡、家家都有明白人,当地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显著提升。

5 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在当前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扶持。

5.1 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食品安全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多环节、多因素的风险,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必须以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为保障。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和基础体系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2 大力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市场准人制度是在以往对市场主体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市场食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制度体系。其指导思想是“坚持标准,严格准入,开放市场,强制退出”;其基本思路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标准准入、协议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

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食品(及其经营者)实施全过程有效控制。目前,全面推进市场准入制还有很大难度,政府应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大力引导、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5.3 完善投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还存在资金总量投入不够、部门资金分散、资金浪费现象严重与资金投向亟需调整等问题。应该完善管理体制,确定相关部门的预算,并调整投向,提高投资效率。同时,政府应鼓励其他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投入,要在财政与金融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支持;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在农业开发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等。

5.4 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教育与培训,可以从根本上改善食品的安全状况。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教育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大学相关专业设置薄弱,政府决策者与行业从业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安全培训,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化。而教育、培训在食品安全公众意识提升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与示范工作,逐步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

5.5 提高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与其外部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要加大食品安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二是要整合科研力量,建立高效、协调的科技管理与组织机制。三是要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积极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国情、有效、可行的食品安全技术进步模式。四是“抓龙头、促源头”,完善食品供应组织体系。利用“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生产组织方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农民采用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五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加强示范基地建设。

第10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3302

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发展和现状

1.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法律法规发展和现状

2002年农业部令第13号《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启动的“中国条码推进工程”,部分蔬菜、牛肉产品有了自己的身份证。200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依据此系列标准加强原料提供管理,一旦出现问题有助于有效地追溯,采取应急预案,降低危害。农业部启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重点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2009年6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已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批发企业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条例的实施为我国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创造了有利条件。

1.2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发展和现状

自2004年起,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示范工作:山东省建立了“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安徽省建立了“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药材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追溯系统。此外,比较成功的案例还有:为迎接并成功举办奥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编码规则,启用了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在超市设立终端查询系统,对食品进行全程追溯。南京建成全市饲料生产企业地理信息系统、农资连锁经营店监管地理信息系统和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管地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开发“上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码查询系统”,利用ERP软件、条码识别和网络查询进行系统等先进工具,对农产品的种源情况、生产基地环境质量、栽种养殖过程、用料用药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山东在寿光田苑蔬菜基地采用条码技术进行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济南推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台账》,详细载明了食品名称、进货数量、生产同期、保质期,以及供货商的详细资料等。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首次搭建了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该平台是针对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基于商品条码的追溯码查询、追溯信息监管、追溯系统构建的网络平台,面向公众、企业和政府开放。平台立足于公众监督,协助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辅助管理,帮助消费者看到透明的生产制造过程,规范企业现有追溯系统并引导新追溯系统的建立。

2 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食品企业对建立可追溯系统的需求和意识不足

我国的食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低,仅以安徽省为例当前QS注册食品企业就达到8000多家。这些企业生产水平不高,不少企业仅仅是满足生产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往往很低,这些企业对建立追溯系统没有很高的积极性。

2.2 追溯分头管理,缺少统一强制要求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与国外不同,实行分段管理,因此对于食品安全追溯这样需要对整个供应链进行衔接管理的系统的建设就必然存在诸如重复建设、信息不互连、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另外正是这种监管体制,使得法律法规对相关的要求无法明确到位,也使得管理复杂化。

2.3 技术标准少,体系不完善

由于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是近十年才兴起的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是建立在质量管理和信息化的基础上。尽管我国对质量安全非常重视,对追溯也做了积极的跟踪、学习和实施,但是相对于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其标准少,指南少,体系不完善,政府和企业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缺少必要的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2.4 缺少有效的认证体系,追溯效果不明显

相对其他信息系统而言,建立在企业内部追溯基础上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诚信问题,这种情况在当前中国社会显得尤其突出。没有有效的第三方认证体系,食品安全追溯的信用大打折扣,因而导致追溯效果不明显,消费者和企业对追溯系统缺乏认同,往往示范多,应用少,政府投入多,企业自愿少,食品安全追溯得不到有效的推广。

3 我国食品安全追溯的建议

3.1 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相关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首先是从立法开始引导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耳标,建立信息档案制度,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对此具体的规定,这些条例行政效率强,但不具有长效的治理机制。目前我国亟需参考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可追溯法律制度,尽量与国际接轨。

3.2 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构建除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外,还要解决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可追溯技术问题。如建立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编码、信息技术、物流技术标准;完善食品包装和标签制度等。通过支持供应链相关企业利用现代科技,实施标准化生产,鼓励开发用于记录和报告数据的技术和工具保证产品质量,为实施可追溯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3.3 发挥大型龙头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

目前我国大多数食品企业规模小,集中度低,产品附加值低,分布的范围广,如果强制实施这些可追溯制度将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而,鼓励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发挥大型企业的规模优势,按照国际标准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为国内企业逐步推进可追溯信息系统建设进程提供经验。

3.4 发挥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支持和引导

由于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原先基层的设施薄弱,加上我国的食品生产方式具有多样性,在农村农产品的生产呈现分散型态,因此需要政府对基层的资金、设施设备给予投入,配备与信息库相适应的现代化工具和熟悉操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可追溯系统的最底端有完整、准确、详细的资料投入。同时,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加强合作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3.5 加强可追溯相关知识的宣传,建立实施的社会基础

充分利用当前全社会重点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契机,加强对食品安全可追溯有关知识的宣传,让民众认识到可追溯系统能够帮助提供安全、放心、有保障的食品,能够跟踪和监控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激发消费者对可追溯产品的消费需求,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社会基础。同时,通过宣传,让食品生产企业认识到使用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可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有效的监控,降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风险,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扩大经营范围,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文向阳.食品安全追溯应用现状与发展[J].中国电子商情(RFID技术与应用),2006,(4):1013.

[2]管恩平,张艺兵.部分国家食品可追溯性管理实施研究[J].中国食品卫生,2006,18(5):449452.

[3]杨明,吴晓萍,洪鹏志,解万翠,蒋志红,邓锐,彭银桥.可追溯体系在食品供应链中的建立[J].食品与机械,2009,1(18).

[4]汤智超.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的研究与开发[D].吉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11,6(01).

第11篇

关键词 农产品监管;物联网;LIMS;追溯;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7-0337-02

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就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以及各种信息传感设备采集物体的信息,按约定的协议,把这些信息与互联网相连,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形式。通俗一点讲,物联网实际上就是将实体的信息通过无线通信机制记录到局部或互联的信息系统中,通过互联网或内部网络,可以实现实体信息的处理与高效运用。

现代物联网技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农业是一个传统的行业,新兴科技成果尚未在这个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将科技发展成果应用于这个行业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有效掌握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信息,对于建立覆盖从生产到流通各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利用可联网速测仪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利用农产品速测技术,已经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设立了大量的农药残留速测、兽药残留速测、水产品速测等检测点。这些检测点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收效甚微。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速测点的检测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这些检测点通常是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自主建立的,检测积极性不高,检测人员缺乏必要的检测技能。在这种情况下,使得这些检测点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质量安全监测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在已经开发出可进行无线联网或有线联网的速测仪,并且已经应用到了部分地区的农产品监管中。这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具有检测数据先上传后打印的特点,不能人为录入或修改,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另外,可以在检测场所安装联网的影像监控设备,利用网络视频监控技术解决远程实时监管问题,确保检测结果的时效性与真实性。农业行政部门可以建立监管中心控制平台,实时收集、存储检测数据和影像,实现对各检测网点系统管理,并且将监管控制平台的统计分析数据到公众信息平台,或者将该信息传输到其他农产品监管信息系统。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农产品销售的市场分别设立这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重金属快速检测、兽药残留快速检测等检测站,可以有效地控制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素,也可以明确责任,便于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管理和处罚。

2 利用土壤重金属传感器监测土壤和灌溉水中重金属污染情况

重金属(Cd、Pb、Hg 、Cu、Cr 等)是危险的污染物,往往长期积累在生物体内不可降解,在极其微量的情况下也会对各种生态系统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近年来发生的“雀巢婴儿食品涉毒”、“镉米”、“香烟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等多起公共食品安全事件都与重金属超标有关。

食品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世界各国政府也纷纷加大检测力度,在对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提出新要求的同时,还增加了食品安全检测的项目并扩大了检测范围,以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现阶段的土壤重金属的检测方法有:激光诱导击穿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法、生物示踪法、免疫测定法、电化学方法等。激光诱导击穿光谱仪和X射线荧光光谱法检测无需对土壤进行前处理就可以直接用仪器进行测定,并且可以快速地测出测量土壤中所含的大部分重金属元素的种类和具体的含量;生物示踪法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可靠性;而免疫测定具有快速、操作简单、灵敏性高、成本低等优点。

随着食品安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在已经开发出了可以在线监测金属离子的电化学检测方法。电化学法具有检测精度高、检测时间短、稳定性和重复性好、设备成本较低的特点。系统主要包括PDA、电化学检测模块、GPS 定位模块、3G 通信模块以及电源模块。电化学检测模块传输的信号经过PDA分析,得出所测物质的类型和准确的含量,同时融合GPS 定位模块采集到的位置坐标,并且通过3G 通信模块发送到服务系统[1]。这种重金属检测方法可以快速检测出土壤中的汞、铅、镉等多种有害重金属,目前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相信这种方法很快就会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各地的农产品种植耕地上安装重金属传感器,通过无线网络定期将检测到的土壤或灌溉水中重金属含量数据传输到统一的数据库。当重金属含量低于限定值时,将检测数据直接纳入该产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中;当重金属含量超出警戒线时,自动切断该产地的农产品的供应链,并发出警报,便于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3 利用LIMS共享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数据

随着国内检测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检测机构的检测水平、管理水平、检测办公条件的不断提高,LIM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并应用。传统意义上的LIMS包含:检测流程管理、报告管理、资源管理、数据采集和处理及相应的安全设置等方面。目前,最先进的LIMS解决方案是基于应用服务器平台和关系数据库开发的应用系统,这类系统容易和其他系统对接,从而有利于资源共享和信息公开。

根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按照旧的方式运行时,工作量大,管理繁琐,容易引入人为的错误,而且造成大量的纸张浪费。最为关键的是无法实现对实验室运行过程的实时监督和信息传递。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使用LIMS后,可以将农产品风险监测的结果直接上传到上级网络,还可以将监督抽检的农产品的检测结果直接纳入相应的质量追溯系统[2]。

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一般采用定期考核的形式,但是这种形式无法真实反映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情况,很难保证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LIMS系统中具有工作流程管理功能,检测工作运行中的各环节的操作和管理全部实现在线操作和自动流转,具有自动采集大型仪器数据,自动生成检测报告等功能,不但可以降低人为出错机会,而且还可以避免人为修改检测数据。LIMS系统还可以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可以自动记录仪器的检定、校准、期间核查、日常维护等信息。管理人员可以在线实时了解仪器状况,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3]。LIMS系统接入互联网后,CMA和CTAL管理部门可以实时远程监督实验室的运行是否符合要求,彻底杜绝为了应付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而做假的行为。实验室之间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实验室间的比对试验等质量控制活动。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检测实验室获得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数据,通过互联网汇总到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可以自动生产成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图,为管理者和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预警。这些检测数据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分享到农业信息网等农产品信息平台。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委托检测的农产品,根据相关的批次,将产品的检测结果纳入该产品应相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库。

4 利用质量追溯系统汇总监测结果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并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将有效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实现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是一套非常有效的农产品监管途径,通过条码能追溯到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的详细信息。通过追溯管理,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实行质量追究,从而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实施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使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所有环节的每一步都有记录,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全国各地已经陆续建成了大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在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贡献着一定的力量。但是,由于记录的信息都是由人工录入,而且输入的内容偏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足。以陕西省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为例,农产品追溯信息中目前只包括播种记录、施肥记录、灌溉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采收记录5个方面,缺少权威部门确认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检测结果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显然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农产品的要求,农产品监管部门也很难以此作为跟踪执法依据。

目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部门都在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建立并实施了不同的追溯查询系统,在一定区域实现了农产品的追溯管理。但各系统之间互不兼容的问题严重,不但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还不利于政府部门统一实时监管[4]。因此,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分析中心,接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包括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信息、土壤重金属信息、农产品抽检定量检测信息等,整合所有的有价值信息,将信息全部汇集到农产品追溯平台[5-6]。

5 结语

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和生活品质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7-9]。应该利用现代最新的信息技术和检测技术,建立立体的监管网络和科学的信息分享渠道。使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都有原始数据和监控视频配合,确保展示出来的信息全部真实可靠(图1)。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通过调查追溯信息,找出发生问题的具体环节。

从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看,可以实现快速检测的传感器技术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生物毒素含量、违禁添加物等将会被全程监控,并且通过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及时地传递给监管者和消费者。

6 参考文献

[1] 王辉,刘刚.土壤重金属快速监测仪器的研究[J].中国农业工程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重庆:创新农业工程科技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中国农业工程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2011:1004-1007.

[2] 朱卫良,端木竹筠.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应用[J].电子与封装,2006(3):40-42.

[3] 崔野韩,王富华,刘鹏程,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探讨[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2):57-59.

[4] 陈松,钱永忠,王为民,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现状与问题分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1):50-52.

[5] 徐建鹏,周鹿扬,张淑静.物联网在农业中的应用[J].宁夏农林科技,2012(2):71,81.

[6] 冉文江.基于物联网的农产品安全监控信息系统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6):32-36,53.

[7] 刘东红,周建伟,莫凌飞.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及农产品中应用的研究进展[J].农业机械学报,2012(1):152-158.

第12篇

2009年上半年工作

(一)上半年工作基本情况。全局共出动检查2000余人次;发放组织机构代码713家,标准备案26件,代办商品条码注册或续展73件;完成计量器具检定修理5782台件,产品检验454批次。

(二)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市局关于“三个年”活动的要求,以“质量和安全年”的活动开展为契机,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质量安全。一是开展了加工食品安全大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对全县火腿、肉制品、含乳饮料、茶叶等食品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检查;二是开展了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行动。主要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检查企业40余家,抽检21批次,组织了全县乡镇质监员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进行了培训,对部分乡镇的小作坊进行调查确认,要求小作坊业主对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三是开展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印发了《武义县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乡镇街道安全协管员进行培训、动员、部署;四是开展了针对农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仿瓷餐具及食用糖等重点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五是开展电子计价秤等计量专项执法行动。

(三)十小整规行动紧密有序地开展。2009年是“十小”整规工作的全面推进之年,我县在去年试点工作基础上,有序稳步推进整规工作。根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金华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2009年度目标责任书》的要求,4月24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全面推进“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会议,会上与各乡镇(街道)、各责任部门签订了2009年“十小”行业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我局作为县“十小”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为了整规工作能更好的展开,每月牵头召开一次整规工作协调会,总结阶段性工作,帮助各责任部门分析梳理问题,统一协调整规工作。组织各责任部门对我县“十小”整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武义县“十小”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杨霄雁带队,多次对全县各乡镇(街道)的“十小”行业整规工作进展情况展开实地督查,县“十小”整规办公室走访了全县十八个乡镇(街道),对“十小”整规工作积极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的整规工作开展。

作为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的责任部门,武义县质监局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2009年度食品加工小作坊全面推进整规的工作计划、行动方案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全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召开全县乡镇(街道)质监员动员会,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底数再调查再核实。进一步落实四项基本制度措施,明确食品加工小作坊业主主体责任。同时结合我县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实际,修订完善了我县食品加工小作坊标准规范,使整规工作更切合实际。我局组织业务人员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十小”整规联络员进行了食品加工小作坊整规工作和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培训。截止目前全局共出动检查人员75人次,取缔非法食品加工点2户,检查小作坊39家(户),发放整规资料150余份。

(四)帮扶企业,开展企业服务年。我局本着“为企业减负、让企业受惠”的宗旨,坚持将服务企业落到实处,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解难题。2月起,我局开展了“千名干部进千企,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活动,由局班子领导分头带队,对电动工具、链条、门业、旅游休闲、文教、食品行业走访调研,主动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引导企业增强发展信心,为企业排忧解难,全面落实惠企政策措施;由检测中心组建技术服务队,为企业开展帮扶活动;根据上级“技术机构百家企业质量帮扶”活动的相关要求,目前我局共开展链条企业技术服务32家;组织乡镇质监员针对食品安全法及特种设备新条例的宣贯开展业务培训两期,共70余人次。尤其针对食品安全法,组织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一期57家企业,61人次;对安全健康类重点产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准备在8月份组织培训。我局成立了“能源计量服务队”,重点为三美、沪江等高能耗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三是不断提升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服务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机构建设。我局积极发挥技术机构服务产业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县产业特色,在电动工具、防盗门、链条、农残等项目和参数上进行扩项认证和认可,提高检测服务能力。

(五)积极推进品牌培育工程。2009年我局将根据省、市局名牌战略实施调整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有效开展名牌培育工作,继续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加大对创牌企业帮扶力度,重点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帮扶,已走访创牌企业18家。今年准备申报推荐浙江名牌1只,金华名牌5只。同时在电动工具、链条、休闲产品等重点提升产业,通过抓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企业专利转化为标准,企业的标准提升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产业转型提质。

(六)深入开展计量惠民活动。我局充分开展计量检定、产品检验等基础性工作为民生服务、为节能减排服务。一是加强民生计量工作。我局加强对商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医用计量器具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并取得县财政的支持,已对商贸流通领域的计量器具实行免费检定,今年还将免费检定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卫生单位。二是积极开展计量惠民进社区活动,进入中南、溪南社区及桃溪、茭道、柳城等乡镇开展免费维修血压计、现场为老年人量血压等活动。

(七)积极开展质监文化建设。我局积极开展质监文化建设年活动,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争创市级文明单位,向县文明办上报申请材料,并针对市级文明单位的创建要求,逐项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市、县级检查。

为提升质监工作社会公信力,增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意识,4月由我局主办的“质量和安全杯”摄影大赛正式开赛,向社会征集摄影作品。5月15日,我局专门组织老年摄影家前往武义意达电器和永晖工具两家电动工具企业参观采风,在为摄影家们提供素材的同时,也展示了武义企业的风采。

(八)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有序。从3月初,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紧密结合“严格监管确保质量安全、优化服务推进转型提质”的实践载体,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现阶段。我局正在开展深入分析检查,多方面、多渠道采纳意见、建议。我局自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一直坚持理论学习,党员干部上交了科学发展理论文章,结合质监工作实际,畅谈自己对如何让做好质监工作的想法和意见。开展调研活动,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函,反馈良好,并在五月上旬召开了民主恳谈会,邀请县退休老干部、企事业单位代表、乡镇质检员等分别开展民主恳谈会,征求他们对质监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由局领导带头撰写科学发展建议书,着重梳理影响和制约质监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依照质监职能对我县发展提出了可行性意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围绕我局“严格监管保障质量安全、优化服务推进转型提质”这一活动实践载体,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进质监工作取得新成效。

(九)指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县电动工具行业协会和县链条制造行业协会是我局业务指导的两个行业协会,在我局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行业协会工作有声有色:(一)恒友、永晖、意达公司三个培训点,有10个企业200余名员工参加了培训,下一步还将在海阔、东达设点培训。协会还向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申请了专项培训资金,为职工培训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邀请武义职校老师进企业上课,大大方便职工参加培训学习。(二)5月22日,电动工具行业协会与劳动人事保障局等单位联合举办了“红五月”职工职业技能比武,比武分检验工、维修电工两项工种,会员企业有70余名选手参加了比武。(三)5月18日下午,在浙江阿波罗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青企电动第一个互帮互学小组开展活动。这是为了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应对危机,经协会发文,由会员企业自主与秘书处联系,成立了青企电动第一个互帮互学小组,互帮互学,抱团取暖,共同发展。

2009年下半年形势分析和工作举措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市场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很多企业特别是外向型的企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然而,对于锐意进取的企业来说,经济的寒冬并不会成为裹足不前的借口,相反正是进行管理变革与提升的大好时机。武义质监局应该紧紧抓住这个时机,为全县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导企业应对危机,为武义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一些不利因素的存在,也影响着武义质监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在食品生产企业办证、监管职责界定等方面存在实际操作盲点。(2)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大,人手缺乏。(3)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对转型提质、创牌工作认识不到位。(4)特种设备依然存在不安全因素,监管难度大。(5)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等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仍面临很大压力。面对这些压力和不利因素,我局下半年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要按期完成“十小”整治年度目标。今年下半年,我局将配合县委县政府工作,做好全县“十小”行业整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察;做好各行业整治牵头单位的协调工作;联合县宣传部做好“十小”整规宣传工作;作为责任部门,切实做好食品小作坊的整规工作。

(二)持续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市局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坚持各类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帮扶整改,确保质量安全。

二、继续深化名牌培育工程,争取完成目标任务

按照我县中国名牌及省市名牌的培育计划的规划,今年重点培育2009年浙江省名牌1个、金华市名牌4个。下半年我局将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走访调研,及时了解企业创牌中存在的困难,配合、督促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确保培育工程取得实效。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

我局今年共有三个标准化项目,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当中。一是会同武义县文教用品行业联合制订与实施“二针二钉”的原材料验收标准;二是开展武义县无公害竹笋标准化栽培推广示范项目;三是开展武义县无公害莲子标准养殖推广示范项目。目前三个项目均已完成了资料上报等基础性工作,下半年我局将加强落实力度,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项目任务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电子计价秤整治,加强计量监管

按照《武义县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上半年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工作,加强组织实施力度,将企业自查和集中执法检查相结合,范围涵盖生产、销售、修理、使用全过程,做好落实整改和总结工作,进一步规范电子计价秤的生产、经营行为。

五、深化学习《食品安全法》,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食品监管提供了非常有效地法律依据,更为我们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半年我局将继续以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食品监管人员、检验人员、食品企业主等相关人员进行学习,争取学好、学深、学透《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