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15:02: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租赁准则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我是88。我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是《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应用研究》,下面我将针对我所写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以及论文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我之所以选择本课题是因为现在很多公司都有涉及到租赁相关业务,作为一名会计专业学生,以及未来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我想通过研究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与影响,从而探究新租赁准则下企业会计人员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填制,为将来工作中遇到租赁业务提前做好准备。
新CAS21租赁准则对原有租赁准则进行了较大改动,对于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上述一系列的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制定,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因此,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看似微小,可实际上会导致企业财务指标的巨大变化,使得财务风险增加,如果没有正确的去应对这些变化,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对外融资,因此,对新租赁准则中的主要变化和应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就是要经济全球化,这就迫切要求会计标准走向统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所以在这种形势下系统全面的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与我国租赁准则之间的联系,并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合理的借鉴国际准则的改进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从理论意义上讲,能够充分展现新租赁准则的进步,深入发现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租赁准则的联系;从实践意义上讲,可以对新租赁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将要面临的问题提出妥善的建议和办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租赁行业更加的规范化,使相关企业的租赁业务有更好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对CAS21的颁布背景进行阐述,然后在此背景下将国际租赁准则与国内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联系起来,着重针对国内外租赁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研究,找出新旧租赁准则带给企业的变化,再通过东方航空和海澜之家为例,以CAS21为实施条件研究新租赁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最后总结新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对策。
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4部分,一是分别对CAS21和IFRS16的主要变化内容进行研究,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二是针对国内外租赁准则下承租方的会计处理相比较原来租赁准则的变化和新会计处理的方法;三是通过选择受租赁业务影响较大的两个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两个企业2018年财务报表,假设新CAS21租赁准则实施的条件下,寻找企业部分财务信息的变化并预测企业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四是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研究得出自己的看法并从政府、企业、企业会计人员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
上述就是我针对所写论文的基本阐述,请各位老师给予宝贵意见和指导。
【论文摘要】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与新所得税条例对三项费用的纳税处理差异较大,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逐项分析差异,作出正确的纳税调整。本文从分析企业三项费用主要项目的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的差异入手,剖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存在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费用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存在较多的差异,这造成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偏离较大,突出表现在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一、管理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表1)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又称交际应酬费,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
租赁固定资产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税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销售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收上按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综合举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60%=15-9=6(万元)
2 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6)技术开发费加扣=20×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
+4.25-10=260.85(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
×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7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表外融资;财务状况;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出现了许多创新的以表外业务为主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融通资金的新手段,表外融资近年来备受关注。表外融资虽然能对现如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指出一个新的方向,但它仍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欺瞒,威胁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1 表外融资的概述
1.1表外融资的定义
表外融资是指企业在现行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性融资行为,该项融资不仅不会表现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向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向表现为负债的增加,由于获得了可获利资源,其造成的费用和收益纳入损益表的计算范围,由此造成了财务报表反映的企业获利水平与资本规模和结构的不一致。客观上可以起到美化财务指标、提高收益水平的效果。
1.2表外融资的特点
隐秘性,表外融资对于资产和形成的潜在负债,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和反映,也就是说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体现;灵活性,表外融资对企业资产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融资渠道的灵活性;风险性,由于表外融资将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予以隐藏,其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就具有比较强的欺骗性。
2 表外融资的主要形式
2.1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通过租入设备来扩大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并且增加企业的收益,出租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由出租人保留,承租人不需要将租入的设备作为自有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租入资产的情况。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能够转移购买机器设备所承担的风险。经营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2.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卖方(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方(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通过售后回租的交易,资产的卖方(承租人)仍旧持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控制权,将资产所有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实现了资本的货币化。售后回租的实质是用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我国会计准则将售后回租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经营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表外租赁范畴。
2.3未合并企业
未合并企业是指一个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还没有达到控股程度亦即拥有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的经营方式。由于投资方对合资企业并没有取得实际控制权,投资方不需要将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负债规模进行合并反映,只需要将对合资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资产来处置,也就是说因此形成了表外融资业务。一旦合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难的情况,为了保证投资的收益,投资方会通过为合资企业提供担保等的间接融资形式为其筹集资金,以此来尽可能帮助合资企业渡过难关。这种间接融资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就形成了企业的表外融资。
2.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以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构造转化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证券的行为。其通过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改组为市场化的投资产品,赋予其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司资产的质量。
2.5特殊目的实体(SPE)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特殊目的实体作为创新金融工具的载体,主要在高风险按投资行业有所运用,其使用范围也扩大到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融资、研发和开发活动等。SPE的发起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独立的个体,拥有实质上的决策权,但没有控制权,发起人不需要按持股比例合并SPE的资产和负债,这就形成了表外融资。
3 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3.1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直接表外融资是指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企业享有资产使用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直接融资形式。因为融资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企业就不会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融资企业得到了资产使用权,不仅能够取得资金,也不会使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比如经营租赁,当承租方租入设备的使用期限比该设备的使用寿命短时,能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有量和该设备的无形耗损,从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使用经营租赁这种表外融资方式,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都是有益的。
3.2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间接表外融资是为了维持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负债在合理范围内,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来代替本企业的负债。通过这种表外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使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又可以使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企业后续的融资行为做出了铺垫。间接表外融资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母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作为投资投向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资产的减少会在长期投资的增加中得到补充,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而事实上,子公司的负债就是母公司的负债。
4 总结
表外融资作为一种实用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有着非常多的优势。但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该表中的这种隐秘性,也造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这不仅会对投资者等的利益造成损害,还有可能使企业面临意想不到的危机。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下,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正确的做出表外融资决策,能够对企业整体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杜琳.企业表外融资财务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6
[2]李飞,黄乐.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商业会计,2012(20)
[3]寇银珠.表外融资的财务问题综述.中国电子商务,2012(2)
论文摘要:加快道路交通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及社会发展面临的非常紧迫问题和繁重的任务。与此同时,资金不足又是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制约因素。为缓解这一矛盾,我国公路建设与公路经营选择了市场化运作方式,公路经营企业也应运而生。现有收费公路的经营权处置形式主要有转让、租赁和经营权作价入股。由于处置方式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而公路经营权的物质载体——收费公路资产,是公路经营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会计处理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公路经营企业取得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形式
1.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 ,是指 国家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将收费公路经营权在一定年 限内转让给公路经营企业 ,并由公路经营企业向国家支付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金的行为。公路经营企业签订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一次性支付整个出让年限内的公路经营权转让金后,即可取得收费公路经营权。通过转让获得的公路经营权 ,企业可 以在转让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对其进行 自主经营,也可 以依 法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的流转,为企业获得最大的收益。
2.租赁公路经营权
租赁公路经营权,是公路经营企业与主管收费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租赁合同,并按年支付现金的行为。例如,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河南省公路局拥 有的107国道河南省境内部分路段收费业务承包期限自2005年 1月 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额为9亿元,每年支付 1.8亿元。与转让形式相比,租赁形式是不必一次性支付大额的转让金。
3.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权
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行为一般有2种 :一是国家以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 ;二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已经取得的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界定为企业法人股:企业通过折股方式取得的公路经营权在入股期限内视同享有与出让公路经营权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 、3种主要转让方式的会计处理探讨
1.出让收费公路经 营权会计 处理探讨
(1)转让形式的提出。“八五”期间随着国家“收费还贷”政策的出台,随着一批高等级收费公路的出现,收费公路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也随之形成。在这一时期 ,公路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资金缺口及筹资压力与日俱增。经营性公路通过收费,虽然可能逐步收回投资或取得合理回报,但收回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资金仍然沉淀在项目之中,无法快速循环再用于新的建设。这样 ,一方面用于公路建设(包括用于经营性公路 )的资金不断地大量沉淀,另一方面筹资的压力又在日益加大。如何盘活不断沉淀下来的资金,缓解筹资压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交通部门根据经营性公路收费实际,借鉴国外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经营权转让的思路,并逐步开始了经营权转让的探索与尝试。通过 10多年的实践 ,在全国已成功地进行了-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有效地盘活了一批公路资产 ,加快 了公路建设的资金循环。
由此,公路的经营权转让逐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开始陆续出台。1996年交通部出台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是最早针对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 1月 1日实施的《公路法》首次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并明确提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随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出台。
(2)转让制下收费公路经营权的会计处理。对于公路收费权的属性尚存争议,有人认为公路收费权属有形资产,本文认为其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中认定为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之一的条件就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新《办法》中明确指出: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受让 方拥有的仅是其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企业获得的只是依托在公路这个实物资产上的收费权,而公路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此可见,收费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公路经营权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一项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核算,设置科目“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2.租赁公路经营权会计处理探讨
(1)租赁形式——收费公路经营体制的新形式。收费公路的租赁形式是伴随着公路行业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国家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公路资产处置,是一种较为彻底的方式,这种处置方式让国家和企业划清了关系。国家由于让渡了公路经营权,一次性收取了数额可观的资金,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便可以此补充国家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企业由于花费了大量的资金,便换回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路经营的权利,掌握了这种权利,收费公路不仅仅是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权的物质载体,而且进一步成为由企业自由支配并获利的资产。
但是,在公路行业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以转让方式进行公路资产的处置引起的利益冲突是相当突出的。由于收费公路的经营权转让 ,在经营期内不能撤消,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的流转,国家对已经转让经营权的公路资产管控减弱,致使有些收费公路项目过多过滥,甚至出现了“关卡林立”和 “行路难”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此外 ,用银行贷款抵顶转让金现象普遍 ,部分地方转让 18个项 目获取的243亿元资金中,有 170亿元是受让方以被转让公路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支付的,占70%。不仅未达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的目的,还让一些单位以极低的风险代价控制了巨额公路国有资产,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推进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就十分谨慎 ,公路经营企业 的年度报告中公路收费经营权开始以租赁形式出现。
笔者对租赁公路经营权的形式是持肯定态度的 ,这种形式减轻了公路经营企业一次性缴纳转让金的负担 ,对直接转轨中的制度转轨成本进行了时间上的分摊,从而为许多因转让形式受条件约束的公路的合法入市创造了便利条件。
(2)租赁公路经营权会计处理。企业以转让方式取得的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为一项资产入账 ,而对于逐年支付租金的形式取得的收费经营权并未作为一项资产予以反映,只将逐年支付的租金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两者之间的处理存在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租赁形式权属问题存在分歧,即承租公路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的界定。一种说法就是,租赁形式主要是以合同维系所有者与使用者(经营者 )双方的关系、按年支付租金,使用者不享有充分、稳定的产权保障。承租者只能获得债权性质的承租权,不能进行市场交易,即承租权是不能加以转让、承租、抵押,从而使使用者缺乏经营活力。与转让形式相比较,租赁是没有取得收费公路的物权,属于债权随着商 品经济 的 日益发达 ,这种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分界日益受到现实生活的挑战,“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承租公路经营权的公路经营公司需要承担公路的日常养护、道路设施的维护等义务,这种义务可以认为是物权性质的义务。因此,可以考虑将承租公路经营权作为公司的一项资产。
3.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权的会计处理分析
(1]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体制的创新。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为公路 国有资产的体制转轨提供了另一种思路那就是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国有收费公路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作为公路所有者将一定期限的收费公路经营权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股份投入股份制企业运营,并成为企业的股东,享有这一股份份额的股东权益。当国家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将公路经营权作价作为股份投入企业之后,国家的收费公路经营权就转变成为对企业的股权,国家就失去了对其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己从对实物公路财产的支配变成了对价值财产的支配,作 为企业的股东 ,仍可以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将自己的意志间接地作用于企业 的财产。
在这种方式下 ,国家的角色从公路所有者向企业投资者转变,从而免除了公路经营企业补交转让金的困难,较好地化解了收费公路资产处置中的矛盾;中突。
(2)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会计核算。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实质是把理应由国家一次性收取的转让金,转为资本金直接入股于股份公司而成为国家股。收费公路经营权出让金入股具体操作起来有 2个可分离的过程第 1个过程是公路所有者与公路经营者者实际交易的过程,即国家出让公路经营权;第2个过程是国家是否再进行投资。第 1个过程结束以后,是否继续,完全取决于国家的再决策,收费公路经营权出让金入股的这2个过程是先后继进的关系,是 2个完全独立的过程。公路所有者——国家完全可以只实现第 1个过程而不继续第2个过程,第2个过程不表现为第 1个过程的目的。在这2个过程中,国家由公路所有者的身份转变成为投资者的身份,在投资时国家不是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国有财产资金形态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国家在转换身份的同时,企业在收费公路上划清了关系。国家用转让金入股,成为公路经营企业的股东,经营企业支付 了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金,收费公路成为由其支配的法人财产。
论文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寻租动因危害扼制对策
论文摘要:借鉴会计寻租已有研究及实际表现的基础之上,对会计寻租的内涵进行了深刻的描述和分析。所谓会计寻租是指在社会总财富水平和企业真实业绩(即经济收益)未改变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会计信息(即财务报告收益的数字)来进行财富的非公平性转移和资源的不恰当配置,从而对其他社会主体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所讨论的是指通过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改变其真实收益,以取得不应得的资源或财富而进行的寻租活动的相关问题。
1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寻租的案例
1.1会计政策选择进行寻租的道德准则
新指令明确了法定审计者的责任并用一系列道德准则巩固了审计者的这些职责以确保审计者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众所周知,拉玛特事件出现后,欧盟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更趋向于接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所昭示的美式“规则导向性”理念。审计者和规则制定者已经充分意识到这点并一直致力于寻求最佳的职业实践方式。正如官方代表FritsBolkestein(欧盟内部市场委员)所说:审计者是我们防范那些想要伪造账目的舞弊者的主要“防线”……没有人会天真地认为只要出台一些指令就将会一举杜绝会计舞弊现象……但是我们现在所提议的只将会是为审计过程“注入”更多的严密性和“一剂”更强烈的道德观念。
1.2利用强制性会计政策的空间进行寻租
由于盈余管理以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前提,所以,手段的应用是在会计法规和准则的范围内进行的。主要表现在对需要估计的项目进行调整,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折旧,费用成本化,成本分摊和存货计价等来达到修正公司盈余的目的。利用资产重组将公司外部巨额利润注入公司内部,将亏损输出公司,以实现利润转移。利用关联交易通过合法不合理的方式将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向上市公司转移,而将亏损转出。上市公司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在公司业绩良好时多计提准备,在业绩不佳时少计提准备,以调节利润,利用虚拟资产和股权投资,利用时间差和政策变更也是公司常用的盈余管理的一种方式。
2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寻租的动因
2.1会计政策选择权的产生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权的产生从会计准则规范角度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源于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从契约理论角度分析,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而不能对所有会计政策条款做出详细规定;从企业经营者来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为了获得会计数据不同时间分布带来的各种可能的利益。
2.2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
(1)经营者对于财务报告中存在的大量未来经济事项必须做出判断,诸如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递延税款以及坏帐损失等;(2)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管理者必须在公认的会计方法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处理方法,比如,折旧方法中的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发出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与加权平均法;(3)经营者在营运管理方面也需进行相应判断,如存货水平、存货发出和采购的时间安排以及收帐政策等,这都会影响到成本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4)经营者必须合乎情理的判断跨期发生的一些费用,比如,研究与开发费用、广告费及维护费等;(5)经营者在企业联合、租赁合约以及权益性投资等方面也需要做出选择,比如,企业联合既可以使用联合会计,也可以使用购并会计;租赁合约可以是资产负债表内的内容,也可以是表外披露的业务;权益性投资可按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按成本法核算。
3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寻租的动因
3.1企业管理当局的寻租动因。
在我国,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一定程度上还与其政治待遇相关,如业绩突出者,可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种种高薪、待遇、级别便是“租金”。正是“租金”的存在,诱使企业管理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一定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
企业管理当局在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过程中的寻租活动,能使企业通过粉饰会计信息这种非生产性手段取得其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其结果会使企业受益,投资者、债权人和供应商受损。从投资角度看,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就可能躲过债务人约束,甚至是法律限制,将资金投向本不应该投资的项目或领域,使企业有关方受益。从收益分配方面看,当虚假信息被政府和税务部门及其它使用者利用时,就可能导致该上缴的税费没有上缴,使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减少;该分配的利润继续留于企业,从分配数量和分配结构上都使有关方利益受损,企业方受益。
3.2外部相关利益者的寻租动因
(1)政府的寻租行为同样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往往要利用上市公司来体现本地区的经济水平或显示政绩。
(2)中介机构的寻租动因。作为注册会计师,其基本职能就是鉴证,即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做出评价,并出具法定的书面文件。但是注册会计师在鉴证过程中往往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审计的过程中有的会计师为了从被审单位得到更多的好处,经常与被审单位串通一气,致使“合谋”出具的审计报告含有很大的水分,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会计政策选择中寻租行为的危害
由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企业处理各经济关系、协调经济矛盾、分配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会计结果,从而影响到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会计寻租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租值的耗散,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由于反映会计处理结果的会计信息是各利益集团进行决策的依据,因此不同的会计政策下产生的会计结果会使各利益集团做出不同的决策。寻租的存在,使得管理当局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会基于不同的立场,因而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重点也将不同,甚至生成失真的会计信息,其他利益集团据此极易作出不恰当的决策,最终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损失。来源于/
5扼制对策
(1)限制政府管制,以会计准则的创新来抑制寻租。
以会计准则的创新来抑制寻租,一方面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即加大寻租成本,减少寻租收益,使寻租的净收益小于寻利的净收益,从而将“经济人”的寻租行为引导和转变为寻利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会计准则的创新,完善会计准则,减少制度租金。因为租金供给量越大,寻租者预期收益高,寻租活动便猖獗,因此可通过降低租金供给来治理寻租。同时政府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要考虑留给企业一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但所留下的政策选择空间又必须适度。
(2)提高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因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完全受内部人控制,如果没有长期的报酬和业绩相对称的激励机制,经营者可能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发生寻租行为,最终使企业相关者的利益受损。而通过订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报酬契约,使经营者的付出与回报成正比,经营者必然会权衡利弊,断然不会冒着高风险从事寻租、创租活动。
(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建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使会计人员从道德上产生一种对寻租活动的反感,以改变其偏好及效用函数,主动放弃寻租选择。同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强有力的监督是改善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保证。
6结语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中滋生的寻租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寻租活动,但带来的后果与一般的寻租行为却是相同的。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错误配置和经济损失,是相关利益集团间的附和博弈。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理论;西方企业理论;生态企业理论
在大工业生产体系背景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企业理论在环境危机形成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传统的抑或现代的企业理论的科学性如何,企业健康的必要条件是什么,企业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究竞是什么,这些重大理论问题长期被人们所忽视。所以,重构企业理论,建立生态企业理论既是建设生态文明实践的需要,也是坚持、丰富和发展理论的要求。
一、对马克思和西方企业理论的回顾与评价
程恩富曾经将马克思的企业理论概括为四个方面:关于企业的起源理论、关于企业的规模和变迁理论、关于企业的职能和费用理论以及关于企业的契约本质和组织结构理论。自暴力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企业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从企业产生的原因、企业的边界、企业内部的控制和分配等方面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了比较。马克思是在分析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理论,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佣人数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资本尽可能多地自行增值,也就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就是资本家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不仅资本主义生产是为了尽可能多地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的管理也是为了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服务的。马克思指出:“随着同时雇佣的工人人数的增加,他们的反抗也加剧了,因此资本为压制这种反抗所施加的压力也不断增加。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他同时也是剥削一种社会劳动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由于马克思的企业理论是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这一特殊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因而,今天我们来看马克思的企业理论时不难发现其固有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笔下的资本主义企业的目标函数就是最大化其剩余价值,而唯一的约束条件就是将工人的工资尽可能保持在维持生计的水平上,尽可能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增加其劳动强度。资本主义的企业是一个投入产出的技术关系,是资本家最大限度获取剩余价值的黑箱,是剥削工人的机器,是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的企业理论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企业对工人的掠夺和剥削,揭示了资本主义企业对人性的摧残,但他没有揭示并预见资本主义企业以及以这种理论为内核的生产体系、商业体系、消费体系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现代问题。
在传统西方企业理论中,企业作为一种生产单位,其作用就是把资本、土地和劳动等生产要素投入转化为一定的产出,因而用生产函数来描述这种投入与产出的转换关系。生产函数所揭示的是各种可能的投入组合与各种可能的产出组合之间的繁多的对应关系。这样,企业就被简单地归结为一个由给定的技术水平所定义的生产方程,其功能不过是依照某个方程,把原料转换成产品而已。以科斯、阿尔钦、登姆塞茨、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对西方古典企业理论进行了批判、补充和完善,但依然被西方经济学家批判为“美国和其他工业化西方国家并不懂企业究竟是什么,因而也不知道企业将如何发展”。即依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企业是在私人成本最小化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而这一点,正是现代商业和工业体系运行的核心准则,不抛弃这一核心准则,人类社会将继续会被这一错误理论引向歧途。
二、现代企业的核心准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背离
传统企业理论下的企业活动对地球生命系统的不可逆破坏以及对地球资源的掠夺性使用,由此导致的全球环境危机已使人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受到空前的生存挑战,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当今世界,不是人类自身的管理能力退化太快,而是企业根本性的变革创新速度太慢或者压根儿就没有什么改变,比较一下今天的企业行为准则与一个世纪以前的企业行为准则就清楚了。自然系统退化的速率太陕,而企业适应这种变换的变革速率太慢,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经济学家们一直非常欣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以及他们建构的企业理论体系。经济学家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用货币去衡量显在化的效率,而从来不注意和计算被浪费掉的效率,不计算污染、破坏等负外部性的损失。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企业的行为准则是私人成本最小化和私人利润最大化。这里之所以强调私人成本和私人利润,是由于还存在社会成本和社会总收益。虽然私人利润最大化并不一定导致社会总收益最小化,但是私人成本最小化却必然导致社会成本最大化,这一点在传统的经济分析中往往被忽视。这种最小最大化的企业行为准则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准则——协调与公平(人与自然的协调和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是根本对立的。企业是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的主要力量。企业对环境危机的形成通过三条路径发生作用:1.企业通过向环境系统输出生产剩余一废水、废渣、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直接破坏环境系统的功能完整和结构稳定,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转嫁私人成本从而最大化社会化成本;2.通过掠夺性的资源利用,即最大限度地利用环境的经济生产功能,在累积和放大机制的作用下直接破坏环境系统;3.通过企业强大的制造系统和销售系统向家庭源源不断地输出消费品,为以浪费式消费、炫富式消费为主要特征的消费社会、消费文化和社会价值取向奠定了物质基础,从而对消费剩余产生加速和放大作用。
三、生态企业理论的基本思想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为了分析方便,有必要对本文涉及到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理论界定或澄清,因为这里涉及的几个核心概念都是理论界过去使用过的,这里只是借用,但其理论含义已经与过去有了根本的区别和本质的不同。
1.产品经济模式
本文所指的产品经济意为生产者以生产和出售产品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消费者占有和消费产品以满足效用及体现自身的价值、社会地位为目的,整个社会的财富形式主要表现为形形的产品集合,是以产品寿命周期越来越短、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资源消耗越来越多、生产剩余和消费剩余输出越来越大、对环境系统的胁迫力越来越强等为主要特征的物质流动过程。产品经济模式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下表1。
2.服务经济模式
与产品经济模式对应的是服务经济,是指企业以产品实体为介质,以产品实体承载的功能和服务为目的,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消费者以获得产品功能和服务为目的,从而实现效用最大化和消费剩余最小化;社会以保障民生、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服务经济模式的核心思想可以归纳为下表2。
3.生态企业
什么是生态企业?目前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生态企业是能够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为其基本目标,并按照生态经济规律和生态系统的高效、和谐与优化的原理,运用生态工程手段和各种现代先进技术建立起来的对自然资源充分合理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能量多重利用、对生态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现代企业,或指在经营活动中关心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企业。现有文献对生态企业的理论界定,其共同点就是在传统的企业运行中简单地引入环境生态元素,简单地将企业与生态结合起来,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本质,不可能改变基于企业理论的整个现代商业体系和工业体系,不可能改变产品经济模式下传统商业活动对地球资源大量吞噬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这一基本趋势。笔者不认为生态企业就是生态和企业的简单耦合,而应该是按照一套科学、完整的企业理论体系建立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对社会负责、对环境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未来世代人负责等等都应该是依靠一套内在动力机制自我推动的,这种自我推动要与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则相一致而不是相背离,不能依靠道德和规章被动推进。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运用人类智慧去重新设计,尤其是对企业和整个商业运行模式的重新设计。
(二)构建生态企业理论的初步设想
生产活动始终是人类谋求发展和进步过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活动,企业则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生态需求将成为人类未来的主要需求,生态文明将成为一种以追求人类与环境和谐生存和发展的新型文明,与之相适应,必须构建一种全新的生态企业理论。其理论要点包括:.
1.生态企业的理论假设
传统的企业理论是以“经济人”作为其理论假设的。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为此可不择手段。“经济人”的意思为理性经济人,这是古典企业理论对人的看法,即把人当作经济动物来看待,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私利,工作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科学认识论表明,关于人的任何假设都是有局限的,除非你不做假设,因为人是最复杂的。正因为如此,二百多年来,“经济人假设”是否合理有效的讨论一直存在。问题的焦点在于,对于经济学而言,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完整的对人的假设?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受到生态压力的约束,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企业理论在这个历史进程中越来越破绽百出,而且这种企业理论在把人类推向生态灾难深渊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生态企业理论不是简单地引入生态元素,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包括企业理论假设在内的整个企业理论体系。生态企业理论的理论假设应该是生态人假设,所谓生态人假设意指以追求生态利益和物质利益均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体。
2.生态企业的约束条件
传统的企业理论的约束条件是单一的成本约束,整个生产过程被假定为一个纯碎的投入产出的技术关系。生态企业理论的约束条件是一个多维约束。其一是资源约束,资源短缺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日益匮乏已经成为现代工商业最大的约束。其二是外部负效应最小化约束。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企业外部负效应不断累积和放大的结果,只要外部负效应累积和放大的机制失效,环境问题就可以自动得到解决。其三是成本最小化约束,这里的成本与传统的成本概念已有根本不同,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私人成本,还包括原来被转嫁为社会成本的部分。
3.生态企业的生产目的
传统企业的生产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生态企业理论框架下的企业的生产目的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种理解是为利润最大化,但是它的利润函数与传统企业的利润函数有着根本不同,主要表现在收入函数和成本函数上,古典企业的收人是产量的函数,而生态企业的收入是产量、功能、服务、满意的函数,生态企业的成本函数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的成本要素,还包括环境成本等原来被社会化了的部分。另一种理解是效率最大化。效率最大化是更综合的标杆,不仅包括利润最大化,也包括资源节约和环境成本等外部负效应最小化的指标。
4.生态企业实现生产目的的介质
在古典企业理论中,产品是企业实现生产目的的唯一介质,在生态企业理论中,有形的物质产品对企业生产目的的实现的贡献度已经不古主要地位,企业实现生产目的的介质由产品、产品的功能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种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共同构成,而且功能、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消费者的满意程度将越来越重要。
5.生态企业实现生产目的的途径
在传统的工商业运行模式中,企业生产目的实现途径是通过将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出去,从而完成价值实现。这种商业运行模式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充满了欺诈,处于信息中心的生产者利用其信息优势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和福利质量。在生态企业理论框架下,企业的生产目的和消费者的消费目的都是通过租赁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销售和购买。这种方式有很多优势,主要表现在:①最大限度地缩小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实现双方公平地交易;②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生产者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改善产品的功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③消费者通过获得产品的使用权来实现消费目的,不发生产权转移,有利于生产者将产品从产出到消耗每一个环节都纳人其控制体系中,从而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④通过一个闭路循环,废弃物可以由生产者来负责集中处理,有利于资源的循环与再利用,由于生产者要承担最终废弃物的处理成本,必然促使其改进工艺、寻求资源替代。
6.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产权安排
在传统的工商业运行体系中,生产者生产产品,消费者购买产品,通过销售和购买完成产品的产权转移,这种商业准则的最大弊端是浪费。如果我们改变这种传统模式,对某些产品尤其是耐用消费品实行租赁方式,消费者支付租金获得一定时期内产品的使用权,实际上得到了产品的功能,一旦消费者发现所租赁的产品的功能有缺陷,他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由生产者召回自己的产品。由于这种租赁关系不发生产品的产权转移,这将带来工商业运行模式革命性的变化,对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贡献。
论文摘要:文章阐述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学生权利不同程度受侵害的现象,并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系列维权对策,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公寓环境。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工作事关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许多新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强势话语,新一代重视自我权利,张扬个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巫待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阐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权现象并从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对策,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
权利或称权益,这里专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体现国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其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大学生在公寓生活、学习,与之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在公寓学习权、休息权;交费住宿(即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权,住宿交费的知情权、监督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学校保护的权利;因违纪或违法受行政处罚后的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等等。
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滞后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忽视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后勤服务工作没有完全到位,损害了学生的权益。过去,各地高校学生免费住宿,而现在学生都必须向学校交纳一笔不菲的住宿费,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学校是房东”、“管理就是服务”的后勤社会化管理理念,要求学校转变角色,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对待顾客—学生。但因体制因素制约,学校弱化了对学生服务的意识和工作质量,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切实利益,使学生对学校产生误解、怨言、不满和矛盾,无法赢得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水电故障维修服务态度差,学生无权参与制定水电费的补助标准;抄表、计价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交费一样却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设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楼层、距离澡堂远近以及所处的周围环境等也大不一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学校还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学生在校内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确保学校的收人,实质上是剥夺学生订立合同、选择服务的自由权。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扩招后生源质量、生均资源占有率明显下降和独生子女的个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产生了新问题。有的学生在公寓通宵达旦地沉溺于麻将、扑克牌或电脑游戏;有的肆意酗酒、猜码、吵闹;有的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从楼上乱扔东西、倒水,室内烟味、酒味、汗臭味弥漫其间等等。公寓内脏、乱、差成为老大难问题。本来实行学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级已经没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时都有人在学生公寓中学习、生活,学生公寓因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实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对违反规章制度又不主动认错的学生,动辄“株连”,集体处罚,严重地伤害了无辜者的情感,从而把他们推向学校及其管理者的对立面。而那些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和事后态度被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的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挨罚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观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学校住宿公寓的同学的休息权、学习权和人身安全权利。
(三)规章制度和住宿收费欠公平和透明度。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学校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的“法律规范”。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是学生通过契约让渡的、赋予的。学生之所以要服从学校管理,即让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成为公共权力,是要获得在学校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实现平等的权利。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也要遵从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不可能提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这么多民房供学生自己住宿,在学校住宿成为学生的必然选择。学生集中住宿实际上就是大集团消费,学生完全有权选举和组织代表与权利相对人(学校)就住宿的条件和价格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因此,学校在将自己的收费申请报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学生的意见,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学校长期以来形成单方面行政行为,并不主动听取民意,学生的合理性建议和正当性理由常被忽视。
(四)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学校对学生的浸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传介绍的硬性指标和必选内容。学校向考生宣传,目的是希望考生报考本校,是希望与学生订立就读合同的要约。但是许多新生报到(承诺)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骗的感觉,因为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招生宣传资料货不对版,学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构成了对新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其二,在利润的驱使下,不少学校借口统一要求的名义为新生购置军训服装、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质量瑕疵、价格欺诈。其三,线路改造不及时和扩招后用危房继续作宿舍使用,常常潜伏着安全隐患,随时会给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灭顶之灾。其四,学校为节约开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物失窃案。其五,近年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学校或后勤服务集团无一例外地将围墙或学生宿舍楼底层作商业出租,繁荣的商业和闲杂流动人员进人学校造成宿舍周边安全环境恶化,侵占了学生的活动空间,严重干扰了毫无商业利益的学生一方正常的学习、生活,损害了学生的行动自由权利和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五)校园成了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外桃源”。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学校总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担心影响学生前途、学校声誉和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成绩,不问行为性质是否已构成违法,习惯于将案件扣在校内处理,不恰当地代之以行政手段来解决,使学校真正成为“法外桃源”。如个别学生连续作案二十余起,总价值达万余元,最后公安机关主动介人,启动司法程序,学校不得不开除其学籍以自保声誉。因而笔者认为,似这类案件应根据情节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防微杜渐,绝不能扣压瞒报,养痈成患。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学生权利。从民事法律的规定看,该项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两者地位是平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学生作为租赁消费的主体,有权根据后勤服务的态度、质量和规格,对之提出批评意见,甚至选择拒绝接受服务,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学校也无权强行要求学生接受。另外,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租赁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维修。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这表明法律对出租方—学校在服务质量、人财安全保障等规定了种种义务,学校应明确自己作为房东的义务和责任并切实履行,让学生住得称心满意,从而保住住宿市场(高住宿率),稳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机制。要学会正视学生在公寓中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这是为政者执政为民,顺应民意,体贴民情,尊重民权的反映;建立学生民调机构,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问题先调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稳定工作;设立主管学生校长和后勤处、学工处学生处处长助理,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先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宿舍管理事务法律顾问,涉及学生权益主动征求意见;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务与收费公平,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三)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竞争。经营学生公寓,有稳定的生源作为常客,有国家政策合法收费作保障,有可观的利润诱惑,可以使许多社会资金投资学生公寓建设和物业管理,学校就可以腾出资金集中力量投资教学科研工作。学校或可以站在学生的立场与物业公司谈判,或可以发包给学生住宿和物业公司管理,监督物业公司,充当维护学生权益的角色和利益代言人,又可以警示部分未发包的学校公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学生权利不受侵犯。
一、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一)准备阶段的税务筹划
(1)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以及结构。个人独资、合伙制以及公司制是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前两者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则需要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对股东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税。尽管从缴税方面考虑,前两个组织形式对促进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但是,在财务管理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却也是各有利弊。因此,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要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需求进行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和分支结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相关税额由总部统一缴纳,总部可以利用分支机构的亏损抵扣部分盈利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纳税额的目的,但是,总公司却是要为分支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在税款上需要自行缴纳。总公司无法借其实现纳税额降低,但亦不需要承担过多的连带责任。所以,在选择组织结构时,需要根据实际的运营情况以及产业关联等因素慎重选择。
(2)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具有经营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企业的融资难度加大。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信贷、吸引外资、资本市场融资等。其中,最主要的两种融资方式有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前者无需偿还,但是,要分给投资者股利,相对筹资成本偏高;负债筹资虽然筹资成本低,但是,需要向投资者支付大量利息,但利息可以用来抵税,不过容易引发企业资本结构或者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另外,融资租赁也不失为一个好的融资方式,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并且,还能使得该方式下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双重抵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应根据自身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等进行全面考虑。
(3)选择适当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选择,主要从地址以及规模两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在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当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出售时,其增值额尚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并不征收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单位面积价格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为税务筹划人员提供了广阔的税务筹划空间。
(二)项目建设阶段的企业税务筹划
(1)选择合理的建设方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式可选性较强,例如:代建方式以及合作开发等。选择合作开发模式时,如果是甲方出资,乙方出地,项目建成之后,双方按照之前的约定分配房产,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同时,对于以不定产投资入股的一方,税法规定其亦是需要与合作者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但其在转让股权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选择代建方式时,代建方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代建费,由于房地产权属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成本费用以及利息的合理扣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其应该充分借助“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成本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将负债筹资中产生的利息算入到抵税额中。税法中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在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全额扣除等。像“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成本费用,企业应尽可能将其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像“广告费”之类的在限额扣除之外的部分可以递延扣除的成本费用,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需求合理安排其活动费用使用量。像“罚金”等无法进行税收抵扣的成本费用,房地产企业需要尽力避免引发罚金缴纳行为的事件发生。
(三)销售阶段企业的税务筹划
(1)确定最优的销售价格。房地产销售价格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企业的利润获取量,但是,在税收等因素的影响下,并不是价格定得越高,企业的获利越大。从税收缴纳方面来看,房地产企业进行销售价格确定时,要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条件作为重要的价格制定参考依据。表1为我国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2)企业销售收入的税务筹划。按照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上可以进行如下几种税务筹划:一是组建单独的销售公司,对“收入”进行有效分解。成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借助转销或者代销等方式对收入进行分解。其中,代销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向代销公司支付的代销费用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并作为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抵扣项。而代销公司的代销收入亦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从而达到合法降低企业纳税额的目标。转销过程中,房地产商的销售价格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压低,从而降低土地增值额,进而达到节税的目标。二是分签合同,达到分解“收入”的效果。尽管精装房的装修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但是,大幅度增加的销售价格同样会使企业的增值税大幅度增加。在这一情况下,房地产开放企业可以采取转包“装修项目”或者自设装修公司的方法,达到降低应税收入的目标。同时,还可以借助“差额方式”达到降低营业税负担的目标。三是借助促销方式,分解“收入”。类似于“价格折扣”的促销方式,能够为企业实现应税收入降低的目标,进而促进税负降低。但是,这类方法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遵照相关税法规定,否则,很可能引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四)保有阶段企业的税务筹划 当房地产企业的库存出现大量积压时,很多房地产公司都会选择租赁方式来加大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而减轻因产品积压而引发的资金压力。借助科学的税务筹划在很多时候能将这一行为产生的利益最大化。
(1)选择合理的出租方式。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因存量房出租而获取的资金也是需要缴纳各类税款的,例如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这同样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原先的“出租”改成经营“投资”,则仅需要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如此,企业的税负压力将大幅度降低。
(2)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面,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主要有:成本法,该方法对企业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在规定的年限内可做计提折旧处理。权益法则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由公允价值变动决定的,不进行计提折旧。相对于权益法,成本法更适合房地产企业,因为,其可以将资产的折旧费用作为税前抵扣额,从而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二、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税务筹划的风险对策
(一)准备阶段 房地产企业在准备阶段主要涉及到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融资方式的确定等工作。相对来讲,税收征管部门在房地产企业分公司的监管力度上还是要弱于对子公司的监管,同时,分支机构一旦出现亏损,出现的亏损额也是可以用来进行母公司利润抵消的。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决定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要对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分析;房地产企业获取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并购和直接购买。如果是直接购买,企业则必须缴纳一定的契税,但是,采取并购方式则因未发生土地转移而不用进行契税缴纳,这样便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税款。目前,国内多数的房地产公司都是按照 “先买地,再创建项目公司” 的传统流程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如此,便会因为出现了土地权属转移而使房地产企业增加大量的契税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指出:子公司拥有所有的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把子公司的名字填写到土地财政票据抬头处,并用其名义进行土地使用证办理,如此便不会产生与“票据不合规”相关的风险;多数情况下,银行贷款都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在银行贷款政策日益“苛刻”的情况下,企业的贷款难度显著增加。所以,更多的企业将融资的关注重点转向了非金融机构,而在融资过程中,合规的单据则成为了税前抵扣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所以,房地产企业要积极与征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并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将结算利息费用充分利用起来,以实现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任务。
(二)开发建设阶段 在该阶段,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费用归集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额多少具有重要影响,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在遵循税法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该项目的预征利润率,选择合理的成本费用核算方式,尽量为企业获取“节水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资金供应链周转正常。同时,房地产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时,要对企业所得税的转回问题进行全面性的综合考虑。如果施工项目外包给其他企业,在合同签订时,要明确规定合同价款以及发票的取得方式,从而有效避免不合规风险的出现。
(三)销售阶段 该阶段,税务筹划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确定销售收入,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增值额。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上文给出的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规定,合理进行销售价格制定。在开发项目整体转让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该对企业执行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真能达到节税作用进行综合测算,从而有效避免其他税种税额增加值超出某税种的节税额的情况出现。
(四)保有阶段 在这一阶段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是同时进行房产的租赁和投资联营活动。其在物业费、经管费以及租赁费的制定上不仅要以市场价格为基本依据,还要积极地与相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并尽可能争取征管部门的认可与支持。在将“租赁”转为“承包经营”时,房地产企业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并将这项经营活动作为自身经营范围内的一部分,同时,将“经营人”的角色赋予“承租人”,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
三、实例应用
(一)对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行适当控制 该房地产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合理制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其在实际的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等。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是采用四级超率累进模式,该房地产公司在进行房价制定时,对土地增值税临界点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例如:税收因素对销售利润的影响等。具体分析如下: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合理制定。某期工程可作为商品房出售的总面积为20357平方米,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税金)为3619万元。有两种销售方案,第一种,每平售价为2110元;第二种是每平售价2210元。如果按照售价2110元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收入为:0.211×20357=4295.327万元,增值额为:4295.327-3619=676.327万元。增值率为676.327÷3619=18.7%,未超过20%的临界点,企业的最终利润为676.327万元。如果按照2210元一平进行商品房销售,则销售收入为:0.221×20357=4498.897万元。营业税增加额为:(0.221-0.211)×20357×5%=10.1785万元。教育附加费增加了10.1785×3%=0.305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了10.1785×7%=0.7125万元。最终的增值税额为:4498.897-10.1785-0.3054-0.7125-3619=868.68万元。增值率为:868.68÷3630.1964=23.9%,超过了临界点20%,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68.68×30%=260.60万元。企业的实际利润为:4498.897-3630.1964-260.60=608.10万元。通过比较两种方案的获利情况,该房地产企业应该以每平2110元销售商品房。
(二)该房地产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 该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的投资、开发与销售的同时,出于扩大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规模以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目的,对部分房屋进行对外出租。该房地产企业准备将一栋闲置的写字楼租给某商贸企业,租期为6年,租金为600万元/年,其中包括一些家具和电器费用,还有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置这些家具、电器的不含税价格为54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且每年所支付的电话费为24 万元,水费为18万元,电费为24万元。则房地产企业应缴纳营业税600×5%=30万元;房产税600×12%=7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7%=2.1万元;教育费附加30×3%=0.9万元。家具、电器的成本为54+54×17%=63.18万元;每年的使用成本为63.18÷6=10.53万元;电话费、水电费成本为24+18+24+18×13%+24×17%=72.42万元,则房地产企业每年的利润为600-30-72-2.1-0.9-10.53- 72.42=412.05万元。现对企业进行如下税务筹划,将写字楼的租金减为一年510万元,家具和电器卖给商贸企业,每年支付费用15万元,电话费和水电费改为代收。筹划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情况如下:应缴纳营业税510×5%=25.5万元;房产税510×12%=61.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5×10%=2.55 万元。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为510-25.5-61.2-2.55+(15-63.18÷6)=425.22万元。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购买家具、电器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扣除,所缴纳的水电费中包含的增值税也可以从中扣除,因此,商贸企业每年所需费用为510+15+24+18+24=591万元,每年增加进项税额15×17%+18×13%+24×17%=8.97万元。经过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每年增加 425.22-412.05=13.17万元;商贸企业每年节约租金600-591=9万元,进项税额增加8.97万元,是交易双方都获得了明显收益。
参考文献:
[1]高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吉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摘要: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部分,固定资产的确认是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本文阐述了资产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
1 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的不同方法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符合会计准则的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固定资产的购入及成本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等。
会计记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3 固定资产的管理
3.1固定资产的取得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自定之。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
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要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电性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转移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后按程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远状、附属设备名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附流程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料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立转会计部门复核。
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转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3.2固定资产的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物性什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电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传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4 固定资产的终止
[论文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二者相互支持而又有着不同的目标、原则和业务规范。国际上存在两种税会模式,我国的税会关系经历了由统一到分离的过程,现行的税会分歧状况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研究二者有效协作的方式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可行思路。
一、税会基本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二)税会关系模式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演进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歧给现实工作带来的困局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有些特殊业务,如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建议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二)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问题,税收法规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一、论的转向
意义上的民法的源头可追溯到古罗马法。在古罗马,私法的发达造就了专门的职业法学家阶层。有限的成文法需要与大量的习惯法交互运用,才足以因应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秩序需求。因此,诠释法律文本成为古罗马职业法学家阶层的一项重要活动。伽达默尔指出,“自古以来,就存在一种神学的诠释学和一种法学的诠释学,这两种诠释学与其说具有的性质,毋宁说它们更适应于那些具有科学教养的法官或牧师的实践活动,并且是为这种活动服务的。”(注:[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在那时,法学主要是一门关于理解法律文本技艺的学问。中世纪以降,法学沦为神学的附庸,(注:参见[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199页。)但是作为理解的学问,法学与神学在对经典文本(如圣经)的阐发中促进了作为理解技艺的诠释学的发展。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的罗马法复兴运动重新唤起了人们对罗马法经典文本进行诠释的热情。19世纪,概念法学一度盛行。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对概念法学的批判,自由法学的出现使民法在方法论上经历了一次重要的转向。(注:关于民法方法论的发展,参见[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杨仁寿:《法学方法论》;梁慧星:《民法解释学》。)
1.由概念法学到自由法学
概念法学(Begriffsjurisprudenz)源于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它最早由耶林使用,继而成为对批评法解释学中偏重形式逻辑态度而使用的称呼。(注:[日]我妻荣:《新版法律学辞典》,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滥觞于德国的潘德克吞学派,强调罗马法体系对现实生活的“涵摄”能力,认为罗马法有应付现实生活中一切的能力。《法国民法典》制定后,以法典为中心的法把概念法学推向了高峰。法典是理性主义的产物,但是强调法典理性的结果,产生了否定法官的能动作用的倾向,司法过程中不允许有法官的评价因素在内,法官被视为复制法律的机器。这样,概念法学呈现了以下特征:(1)否定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强调以国家制定法为唯一的法律渊源;(2)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否认法律漏洞的存在;(3)在法律解释方面,强调形式逻辑的操作。(注: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页。)
自由法学是作为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出现的。德国法学家耶林(Jhering)对法学派研究方法的扬弃,在法学界掀起了自由法运动。耶林于1877年发表的《法的目的》一书指出,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因此应受“目的律”的支配。解释法律应以法所要实现的目的为出发点,并将目的奉为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因此,耶林的法学主张又称“目的法学”。
对自由法学的形成作出较大贡献的埃利希(Ehrlich)在《法的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及《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中强调,法律通常因立法者的疏忽、预见上的局限或事后情势的变更而产生许多漏洞,这赋予法官自由地探求现实中的活法,以资因应。而法律的发展,必须靠社会本身加以充实。
在德国自由法学兴起的同时,法国形成了主张对法进行科学的自由探究的“科学学派”。科学学派主张,对于法律漏洞应当避免个人主观因素,建立在客观要素的基础上,摆脱法典的约束,进行自由的探究。科学学派的代表人物为法国法学家撒莱和惹尼。由于科学学派也是建立在对概念法学的批判的基础上,并且承认法律漏洞的存在,主张自由的法的发现,因此它也被归入自由法学的范畴。
2.由自由法学到利益法学
在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问题上,利益法学试图在自由法学与概念法学之间谋求一种平衡。其代表人物是赫克(Philipp Heck)。赫克的利益法学认为,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为保护特定社会上的利益,而牺牲其他利益。为此,它以利益概念为工具,发展各种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认为应在遵循立法者意图即确保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中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以求得妥当的解决。利益法学充分肯定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同时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拘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指明了法解释学的发展方向。因此,“二战”后,它对司法实务和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几乎成为当代法解释学的主流。
3.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赫克的利益法学是在多种含义上使用利益概念的,有时指促使立法者立法的原因,有时指立法者评价的对象,有时是其评价的准则。威斯特曼(HarryWestermann)认为,应当将利益这一概念“限制在指称-努力想取得有利的法律结论之-争讼当事人所具有(或必须具有)的追求欲望”(注:[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页。),它应与法律所规定的评价准则严格区别。他认为,在私法领域,法律的目的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为赋予何种利益的优先地位,立法者必须在考虑一般的秩序观点、交易上的需求及法安定性的要求的前提下,对个人利益或团体进行评价,并在法律规定中加以落实。因此,法官可透过具体的规定以及参与立法者的言论来认识立法者的评价,并据此裁判案件。威斯特曼的见解被称为评价法学,在司法实务界已无人争议其正当性。
二、基石制度的变迁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其构成的民法体系被称为民法的模式。进入20世纪以后,以这三大原则为支柱的物权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注: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1页。)
(一)物权法领域
1.财产观念的变革
《法国民法典》以来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认为,所有权是指动与不动之“物”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物,仅指有体物。”严格依照法典条文的字面含义,对于像“电”这样的商品能否归入传统物的分类曾经有过争论。与此不同的是,英美法系财产概念并不限于“物”的所有权。它不仅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而且也包括专利权、版权、股份、权利主张等。按照该法系学者的定义,财产是“一系列权利”,权利主张者可据此排除其他人的干涉,因而财产并不限于有形之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概念日益显现出其局限性。经济活动的发展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财产不仅是由一个人或团体行使的,对于物甚或某些“准物”的排他性的支配关系,而且是对某一法律行为中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分配的权力、功能、期待、责任等构成的复合体的集中描述。(注:W.Friedmann,Law in a Changing Society,London Stevens & Sons,1972.)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概念逐渐确认了专利权、版权、股份以及选择权等无形财产权。财产观念由有形财产到无形财产的发展,扩大了物权法调整的领域,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一项重大变革。
2.从所有权绝对到所有权相对
所有权绝对是以《法国民法典》为标志的近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注: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8~139页。)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近代民法强调所有权绝对有其固有的社会根源,正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所宣示的,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与个人主义盛行的背景对应的。但是,财产权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它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为前提。法律为财产权的行使设定的边界体现了所有权绝对到所有权相对的变化。所有权的相对化(即所有权的社会化),主要表现为:(1)禁止权利滥用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适用上得到更多的重视。(2)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如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有利于公共福利。”(3)土地所有人在相邻关系中有容忍邻地合理使用、排放等的义务。
3.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
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相对化的一种表现。物权债权化有两种情况,一是所有权中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使得所有权最终通过收益请求权的行使来加以实现。这是物权由对物抽象的支配向具体的利用转化的结果。二是某些物权从属于债权而产生,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地上权取得权、基于特定债权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等。(注: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载《经济论文丛刊》,19:2(1991),大学经济学系出版。)债权物权化是债权对人的特定性导入了具有对世的绝对性因素,这种变化表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使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准物权的效力;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人的请求权;占有人就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扣留权以及行纪委托人对行纪人的债权等,也都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债权物权化,意味着契约自由原则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动摇,以及经由私法自治产生新的物权种类。
(二)合同法领域
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并且是惟一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是收益的“资产/负债观”,它能够相关、可靠地反映企业当前和未来期间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不仅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可称之为最理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但现实情况可能是:最理想的方法很可能也是最难实现的方法,理想与现实常常发生冲突,所得税会计处理也不例外。会计准则除了具有技术性特征以外,还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
一、国内外关于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研究
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国内外会计理论界对此经过多年的研究,基本上已达成共识。
(一)国外会计界对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美国会计学家斯蒂芬・A・泽弗(Stephen・A・ Zeff)于1978年发表的早期论文“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对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进行了理论探讨,界定了经济后果的概念。他指出: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这些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又有可能对其他团体利益产生影响。换句话说,不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程序会导致不同主体利益的分配格局。美国著名教授瓦茨和齐默尔曼(Watts and Zimmerman)在1990年出版的《实证会计理论》一书中提出会计政策之所以具有经济后果,是因为存在报酬计划、债务契约和政治成本,并对会计政策选择作了经验检验。加拿大会计教授威廉姆・R・司可托(William ・R・ Scott)于1997年出版了《财务会计理论》著作。它一方面对会计准则经济后果进行了理论研究,并阐明经济后果的定义,不论有效证券市场理论含义如何,会计政策选择会影响公司价值;另一方面也对会计准则经济后果进行了实证检验。如,外汇折算会计(SFAS 52 取代 SFAS 8的案例)、投资税贷项会计(APB 2方法/48-52法采用的案例)、石油天然气会计(SFAS 19的成功成本法和完全成本法的案例)。此外,国外其他学者还对递延税款贷项(ARB NO.44)、资本租赁业务(SFAS 13)、债权和权益证券的处理(SFAS 115)、软件开发项目(SFAS 86)、补偿性股票期权(APB NO.25)等事项进行了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
(二)国内会计界对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国内会计界对会计准则经济后果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1.理论方面主要有:经济后果对会计准则制定理论提出挑战,会计政策经济后果使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面临一个窘境――准则制定部门不仅要从会计理论角度制定准则,也必须从经济后果角度考虑制定准则(王跃堂,2000)。会计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之一,其运行具有直接的经济后果。凡是能够引起经济后果的资源配置都会引起寻租活动,会计存在寻租表明一定存在某种程度的会计管制(霍光勇等,2001)。会计准则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不同准则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进而影响不同集团的利益分配。会计准则实际上是各利益集团间竞争与妥协的产物,是一种静态博弈的纳什均衡,准则制定机构必须具备充足的利益代表性(杨旭东,2003)。高质量会计准则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础,而准则制定目标是形成高质量会计规则的决定性因素。关于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在学术界存在“信息中立”与“经济后果”之争,在会计确认、计量上应保持会计信息的“零经济后果”,即信息中立;在会计报告披露上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不同信息需求,即经济后果,但会计信息本身仍然是中立的(刘小年等,2004)。2.实证方面主要有:1994年我国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外币折算差额费用化、资本化的经济后果研究(王君彩等,2003);1998年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境外上市、香港上市以及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强制执行和A股公司自愿执行的经济后果研究(王跃堂,2000);在企业合并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选择的经济后果实证研究中,得出我国的融资和监管严重依赖于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财务评价和监控体系,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融资成本以及上市资格的维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账面利润(黄世忠等,2004)。
二、国内外关于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的研究
(一)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关于所得税会计政策的演进
1944年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会计研究公告ARB第23号:所得税会计》,界定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规定采用负债法和纳税净额法处理所得税。1967年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了第11号意见书,不但排除纳税净额法,也否认了债务法的合理性,采用递延法。1986年会计原则委员会了《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表法。1987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出台了SFAS96,废除递延法,采用负债法。1992年2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SFAS109取代SFAS96,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此后一直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会计政策的演进
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IAS 12)历程来看:1979 年7月了IAS12,要求企业可以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中进行选择;1994年10月对IAS 12 进行修订,取消递延法,要求企业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1996年10月再次IAS 12,要求企业在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中进行选择;2000年10月对 IAS12进行有限的修订,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自此以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多次召开会议对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仍然定位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上。
(三)中国会计规范关于所得税会计政策的演进
1994年6月,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允许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债务法中进行选择。1995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2000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2005年8月,财政部再次《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006年2月正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三、会计准则经济后果对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及启示
(一)会计准则经济后果对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链接,两权分离使会计信息成为委托――的桥梁,为了减少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需要一种规则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供给进行监管。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各利益集团进行静态博弈的结果。以会计准则为指导的财务报告对企业管理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的决策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体现了准则经济后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然而对于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而言,这种经济后果具有其特殊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三种方法统称为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都是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和扣除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的,无论选用何种方法核算所得税,应交所得税金额都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会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不会影响投资者长远的经济收益。由于会计利润不同会影响管理层、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等,在税率不变时,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都是一致的。即使税率发生变化,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仍然是相同的,尽管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下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太大,进而对会计利润的影响也不大,因此不会影响企业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对管理层的报酬计划影响也不大。当暂时性差异较大时,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会对企业当期会计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对管理层、投资者、债权人等经济决策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所得税处理方法中,按复杂程度排序,最简单的是应付税款法,最复杂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居中;按理论基础优化程度排序,依次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递延法和应付税款法。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现状来看:截至2003年12月底,对1287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进行统计,只披露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没有具体披露是债务法还是递延法的公司有5家,披露递延法的公司有10家,披露债务法的公司有22家,其余上市公司都采用应付税款法。2004年新增上市公司115家,其中只有2家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和债务法各1家。2005年新增上市公司15家,其中1家采用债务法,14家采用应付税款法。尽管债务法比较理想,但由于方法复杂,很少被企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