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15:02:35
根据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一国政府的经济波动主要有投资、消费、政府购买三大需求引致,而结合相关的原理、公式及乘数作用,政府可以采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以匹配不同时期的需求,消除经济波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此外,政府还必须根据本国国情,结合世界形势发展需要,制定一些适合本国发展的宏观产业政策,从而有别于他国的经济发展道路,以又好又快发展本国经济。
1财政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调节
财政是一国政府赖以生存的命脉,发展到今天,财政手段日趋完善,财政工具也日趋成熟,财政调控意识也趋于主动,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运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手段,或者二者交替使用,对国家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具体有税收政策、收费政策、支出政策、预算政策、国债政策等组成。
财政政策具备自动稳定经济功能,利用财政工具与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来影响经济运行,这种内在联系是指财政政策工具在经济周期中能够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的变化所带来的经济波动,因此,这种财政政策工具经常被称作“内在稳定器”。所得税与各种社会保障支出是最典型的内在稳定器。在经济繁荣时期,个人收入与公司利润都增加,符合所得税纳税规定的个人或公司企业也随之增加,就会使所得税总额自动增加;同时,由于经济繁荣时期失业人数减少,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也随之减少,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总需求的增加与经济的过分扩张。反之,经济衰退时期,个人收入与公司利润都减少,失业人数增加,那么所得税总额会降低,各种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有效需求,防止经济进一步衰退。
对于短期的、较小的经济波动,内在稳定器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对于长期的、较大的经济波动它就有些力不从心了。尤其是一国经济经历比较长的萧条、复苏、繁荣、衰退、周期时,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局限性很大,不能帮助一国迅速走出经济困境,恢复经济增长。因此,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采取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波动的周期,相应地实施“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进行有效需求管理,以取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这一政策的主要目标不是平衡政府预算,而是通过积极地运用财政政策去平衡经济。实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要求政府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不同状况,机动灵活地采取一定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当整个社会需求不足,以致失业率提高时,政府就应增加公共工程等基础建设投资,大兴土木、水利,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带动经济增长,此外,还要变动税率,减免一些可能的税种,以减轻家庭收入水平下降而可能导致的消费水平下降,使其收入因纳税的减少而有所提高,政府还要增加转移支付救助穷人、消除贫困,帮助这些家庭渡过难关,增加其实际购买力,促使经济升温;当社会上需求过多,致使通货膨胀猛烈发展,政府就应减少支出增加收入;当社会上借贷资本过剩,就应出售政府债券;当社会上资金不足,就应回收政府债券。总之,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要求政府不必拘泥于预算收支之间的对比关系,而应当保持整个经济的平衡。
2货币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调节
货币政策是一国央行根据客观调控目标,有目的地变更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量和利率,以影响宏观经济活动的政策。为使调控目标更确切,调控效果更显著,通常与财政政策结合使用,以匹配一国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的需要,但发展到今天,货币政策执行彰显独立性,往往为特定的目标而实施。
笔者认为,货币政策的核心的是利率、汇率和央行的基础货币供给量,尤以利率和汇率为核心,三者具有密切联系,互动、互为影响,调控着一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除了国家调控大局的一般性目标外,货币政策还担负着一些特殊的金融管理目标,如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出现,稳定汇率,保证货币购买的稳定性等等。如财政政策目标一样,为消除经济波动的四个周期,在货币政策上,对货币的供给量也要予以限制,以相机抉择,匹配经济周期需要。货币政策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一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货币环境。在现代信用本位条件下,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以及二者的平衡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要使货币的供应不成为重大经济波动的根源并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必须根据社会总供求状况制订货币政策,维持适度的货币供应,不能因为货币过多或不足而造成经济的过度繁荣或长期衰退。在社会总需求不足情况下,整个社会经济处于衰退或萧条状况,资源大量闲置,企业开工不足,社会经济发展停滞。这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应该是扩张性的,要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刺激总需求增加,从而促进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促使社会总供求趋于平衡;在社会总需求过多情况下,宏观经济处于过热状态,生产迅速发展,投资剧增,市场供给不足,过多的货币追逐过少的商品,物价上涨。这时央行的货币政策应是紧缩性的,即缩减货币供应量,抑制社会总需求,促使经济适度而稳定增长,促使社会总供求平衡。此外,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构成不相适应的情况下,一些部门需求不足,商品相对过剩,生产停滞不前;而另一些部门则需求过度,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生产发展很快。其结果将是整体经济比例失调,畸形发展。此时货币政策应有紧有松,松紧结合,通过调整货币供给的构成和流向,改变社会总需求构成与总供给构成不相适应的状况,促使总供求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结构上都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一国央行为顺利实现上述货币目标,稳定总供给和总需求,消除经济波动带来的危害,通常借助一些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主要有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三种。再贴现率作用:当出现通货膨胀压力的时候,中央银行就提高再贴现率,这使商业银行因借贷成本提高而缩小准备金和放款规模,从而使价格得以稳定或者回落;反之,中央银行也可以降低再贴现率,而使商业银行以至工商企业增加借贷,增加总需求。公开市场业务作用:当整个市场价格水平上升,需要加以抑制的时候,中央银行就卖出证券,使得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下降,贷款规模缩小,从而使投资以及物价总水平的上升得到控制或逆转。当经济呈现萧条迹象时,中央银行就买进证券,使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增加,信贷规模扩大,从而使投资需求和收入水平上升。法定准备金比率作用:中央银行通过提高这个比率,使货币乘数变化,从而通过影响货币存量而对整个经济产生作用。由于它直接影响到各商业银行利润,因而效果非常猛烈,一般情况下不常使用。
除三大政策工具外,央行还可以采用选择性信贷控制工具,如证券市场放款和消费信贷。中央银行还可运用自己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望,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实施“道义劝告”(或“窗口指导”),来影响它们的放款数量和投资方向,以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同时,依照法令,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实施直接干预和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种选择工具。
3产业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调节
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改变产业部门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人企业的某种经营活动而采取的政策。也就是说,它是促进某种产业的生产、投资、研究开发、现代化的产业改组而抑制其他产业的同类活动的政策。通常不作为应对经济波动的政策选择,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下,我国更应根据本国国情,本国的自然历史状况,探索适合本国发展的宏观经济运行政策。而一些学者干脆认为:产业政策就是当一国产业处于比其他国家产业落后状态,或者可能落后于其他国家时,为加强本国产业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总之,都是由一国政府制定的,主动干预一国经济运行的政策集合,具有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的指导作用,不可忽缺。
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产业结构政策:协调供需矛盾,三大产业结构合理,淘汰落后,支持先进,推进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有高级化的趋势。(2)产业布局政策:产业发展均衡,区域发展均衡,避免“集聚效应”,关注国计民生,体现政策引导,要有合理化的趋势。(3)产业组织政策:合理资源配置,消除垄断,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强化税收监控管理,组织收入稳步增长
我们把组织收入作为税收工作的第一要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领导班子带头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税源调查,进行税收分析,加强税收督导,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任务、人人抓落实的组织收入工作机制,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个个头上有指标”。通过狠抓责任落实和考核,不断完善征管机制,强化税收监控和管理,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从2009年到2010年6月,地税局累计组织各项税收收入亿元。2009年组织各项税收收入万元,是建局之初税收收入的倍,年均增幅%,为整个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改革税收征管模式,适应市场经济形势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地税工作需求,在税收管理和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夯实了地税事业发展的基础。年,地税局实行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年,又明确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思路。年,全面运行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为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税源打下了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建立健全了重点税源管理、“双定户”管理、发票管理、户籍管理、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等税收征管制度,不断规范征管流程各个环节的操作,保证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实施了科技兴税工程,逐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征管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强,为地税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改善民生促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亲民、爱民、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个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安置残疾人就业、干部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实效如何,关键在于我们基层地税部门抓落实抓得如何,把政策兑现到每一个纳税人。为此,我局始终坚持“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执法理念,树立“不折不扣地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的服务观念,从关注民生、关注纳税人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既维护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权益,又有效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自年至今,按政策规定审批减免困难企业税款余万元,办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户,累计减免税款万元。2008年,在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地税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款1万元,积极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走出低谷,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2009年以来,我市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共有户,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万元,有多名下岗失业、残疾人员在国家优惠政策扶持下实现了再就业。
四、优质服务树立新风,自觉塑造地税形象
在创造优美的硬件环境基础上,在提升工作人员的软件服务上很下功夫,大做文章。把纳税服务的工作重点放在转变观念、优质服务、文明办税上,将优质服务融入征管、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了人和税兴的良好局面。一是要求工作人员更新服务理念。一方面,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以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为导向,以地税文化建设为平台,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为民生服务,为和谐发展服务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另一方面,树立服务法定理念。服务是地税机关的法定职责,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民生观,把服务民生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断增强服务、责任、政治和大局意识,自觉在思想观念、工作态度、执法行为等方面服从服务于民生,增强服务民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服务中要求做到“三声”、“三心”和“三个一服务”,即纳税人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纳税人热心,解答问题耐心,接受意见虚心;第一责任人制(首问责任人制),一次办税承诺制,一站式服务制。二是积极创新税收服务方式。根据辖区情况,积极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渠道,大力推行电话申报、税银联网、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采取优化工作流程和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考核问效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等管理措施,完善和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文明办税公开等制度措施,提升税收服务效能和征纳和谐程度。三是建立面向特殊群体的税收救助制度。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当作最终目标,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以扶贫助困为载体,关爱弱势群体、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税收服务民生的第一准则。特别在今年我国南方遭受特大冰冻灾害,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以来,我局坚决响应党中央号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向灾区献爱心活动,全局干部职工先后向灾区捐款多元。
五、结语
回顾过去,我们地税局经历了艰苦创业的不凡岁月,用辛勤的汗水换来了辉煌的业绩。成绩和荣誉终将过去,神圣的税收事业还在继续,奋斗的里程永无止境。也许在前进的道路上还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与挫折,但是我们地税人相信,只要心里想着一方百姓疾苦一方经济振兴,就一定能让力量之火在心中燃烧,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征途上谱写地税事业的新篇章,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概念;宏观调控;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范式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1—099—06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寻求“中国学术的主体性”、建立中国自己的“学术范式”,是相当一批理论研究者矢志不移的追求。经济学的研究也不例外,探讨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是很多研究者的努力方向。宏观调控就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学概念,对于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潜在的理论研究价值。在中国30余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宏观调控已经有六轮完整的实践,第七轮也正在发展之中。透过这长期的实践,中国宏观调控无论是目标选择,还是实施手段,与经典的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的界定、论述相比,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首先,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外生的,但中国的宏观调控被中国党和政府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其次,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政策并不针对结构问题,但中国的宏观调控始终在强调结构的优化;第三,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但中国的宏观调控手段还包括行政手段。
这种来自实践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导致理论界在关于宏观调控的认知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理论界目前关于宏观调控的认知存在着广义论、狭义论和特色论三类观点。广义论者将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干预,把政府针对市场失灵采取的所有经济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以马洪(1993)[1]197曹玉书(1995)[2]2、(2004)[3]等人的观点为典型代表。狭义论者则将宏观调控简单地对应为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认为宏观调控仅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以黄达(1999)[4]2、张鸿岩(2004)[5]100、许小年(2007)[6]和汤在新(2006)[7]86-92等人的观点为典型代表。特色论者认为中国的宏观调控是属于中国特色的国民经济管理行为,是基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衍生的理论概念,从目标选择到手段选择都不能用经典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只有少数学者持特色论观点,其典型代表是刘瑞(2006)[8]等。比较上述观点,广义论的缺陷在于将政府规制等微观措施也纳入宏观经济管理的范畴,混淆了宏观和微观的差异;狭义论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理论,虽然被众多研究者所接受,但无法解释宏观调控作为中国特色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所体现出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而特色论虽然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现实,但缺乏系统的理论成果,因而成为少数派。这些分歧说明,解读中国的宏观调控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的宏观调控措施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中国的宏观调控行动,更提升了中国宏观调控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如果我们能够在宏观调控的理解和认知方面给予合理的解读,无疑将有助于中国经济学体系的构建。
二、宏观调控: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
1978年以前,中国经济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直接面向企业等生产者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是国家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市场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在经济转型的同时,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理方式也在转型,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宏观调控概念经历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形成和发展链条。宏观调节的提法最早见于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提出:“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1985年8月13日,针对当时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膨胀的情况,《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指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同志较多地重视微观放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控制的指示。”这是宏观控制首次正式出现在公开报刊上。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中央决定进行经济调整,治理经济环境。1988年9月26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从此,宏观调控在中国开始成为一个流行的概念。到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党和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论述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认识。该文件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进行了概括,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该文件明确了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明确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考察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关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文献,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到宏观调控最初的一个认知框架:
首先,党和政府提出宏观调控是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等问题结合到一起的,这些问题是中国经济转型之后才出现的,因此宏观调控从时间逻辑上来看是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产物。其次,宏观调控不但具有总量调控的功能,也具有结构调整功能。第三,宏观调控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的主体。第四,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以间接手段为主,强调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显然,宏观调控对结构问题的重视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完全不同于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当中单纯针对总量进行调节并强调运用间接手段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初步认识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特别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宏观调控的认识不断深入。
这首先表现在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给予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十四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五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从高度上明确了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
第二个方面的表现是对宏观调控承担结构调整任务的基本认识更加坚定。十五大报告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十六大报告虽然没有强调结构调整是宏观调控的任务,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但“主要目标”这样的措辞并没有将结构调整从宏观调控的视野中剔除出去,而接下来200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不但将结构调整和投资结构联系到一起,而且关注到了地区结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五个统筹,更是空前强调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表现是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认识逐渐成熟,形成了经济与法律为主,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手段相辅助的基本认识。199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200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则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发挥各种政策的组合效应”。
第四个表现是强调宏观调控对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2003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宏观调控要着眼于保持经济稳定较快增长”,200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搞好宏观调控,既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重点”。中央政府将宏观调控作为保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说明宏观调控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方式。
第五个表现是中央政府作为唯一的宏观调控主体被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以分权为导向的改革进程逐步发展,中央政府曾经认为地方政府也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伴随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中央开始强调宏观调控权力集中在中央的观点,宏观调控的主体也就被明确为中央政府这一唯一主体。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强调“坚决维护中央对全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随即,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会议文件再次强调:“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
与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实践过程中宏观调控概念清晰的形成和发展链条相比,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却没有宏观调控的概念,只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考察西方经济思想史,尽管关于宏观经济的一些理论观点早在17世纪中叶就已经出现了——熊彼特认为早期宏观经济学说发展的线索始于威廉·配第,[9]327但“宏观经济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挪威经济学家拉格尔·弗瑞希在1933年提出的,而宏观经济理论框架的基本建立则以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为标志。然而,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文献和经济学辞典当中始终没有出现宏观调控这个概念,经济学家们只是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这个概念来描述政府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实践。萨缪尔森在其著名的《经济学》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和目标的表述就是一个真实写照。萨缪尔森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在于提高效率、增进平等和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同时减少失业和降低通货膨胀,政府依赖于税收、支出和货币管制等政策工具以实现上述目标。[10]73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关于宏观调控概念的认知框架。
第一,宏观调控是中国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中国经济特有现象,因此,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在现代经济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概念。
第二,宏观调控是中国政府根据对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的基本判断,针对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而采取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这些新问题是计划经济时期所未有的,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中没有的。因此,宏观调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中国特色表现在:除了市场失灵这个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意义的经济学逻辑外,宏观调控还存在两条中国式的逻辑线索。第一条线索是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中国经济面临众多的结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予以协调,因此单纯针对总量的需求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结构性目标。第二条线索是政治和文化线索,即中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体制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的特殊逻辑。在中国,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集权是中国独特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必然要遵循中国政治和文化的历史传统。党和中央政府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目标以外,还需维护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体制的生存和延续,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是分权和竞争,所以党和政府必须在宏观上对任何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控制,于是宏观调控不仅仅强调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影响作用,更有直接影响的能力。
第三,宏观调控强调操作性和功能性,是一个由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和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操作——功能框架。所谓一元化的主体,是指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仅限于管理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所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是指宏观调控的任务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整。所谓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是指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必要的手段。
三、中国宏观调控的理论意义: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中国范式
基于前文对宏观调控概念形成和发展脉络的分析,中国的宏观调控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既不同于西方式的政府干预,也不同于西方式的宏观经济政策。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行动,宏观调控的上述差异性是否意味着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某种范式特征?如果是,围绕宏观调控的研究和相关观点将丰富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为构建经济学研究的中国范式提供理论支持。
范式的概念源于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库恩在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中探讨什么是科学的命题,第一次提出了范式理论以及不可通约性、学术共同体、常规科学、范式危机等概念,深刻揭示了科学革命的结构,开创了科学哲学的新时期。库恩认为,科学是由某些特定的“范式”支配的,形成所谓常规科学,科学家们围绕常规科学努力扩展此时的主流“范式”;在研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用主流范式解释的现象和事物,当这些现象和事物不断出现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出现当前范式的解释危机,最终导致科学的革命,出现一个新的主流范式,而新的范式又如同前一个范式形成类似的发展过程。通过范式概念的建立和表述,库恩回答了什么是科学这一问题,他认为范式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理论体系,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是科学家集团(学术共同体)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这些东西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库恩认为范式的特点是:其一,范式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其二,范式是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构成的一个整体,它的存在给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其三,范式还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模仿的成功的先例。在库恩范式概念的基础上,什么是科学这一命题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即一门学科能否成为科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领域的学者对过去和目前的成就能否取得共识,能否拥有共同的范式,如是,则我们就可以说它是科学。
库恩提出范式概念后,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科学哲学领域的研究者们对于科学中到底有没有“范式”进行了激烈、持久的争议,而在科学哲学领域以外,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的学者出于对本学科科学性的关心和建构,积极地运用“范式”的概念对各自学科进行着方方面面的分析。范式概念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影响自然也被经济学家看到,从而被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范式概念被引进西方主流经济学后,经济学范式主要表现在边际主义的发展,主观效用论和边际分析方法迅速成为经济学者的共同的分析工具,也由此推动了新古典主义的主流地位的形成。宏观经济学内部也有相对立的范式:既有以理性预期为基础的市场出清假设,即古典宏观经济学,也有凯恩斯主义和后凯恩斯主义。在中国,也有学者提出了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范式问题。例如,樊纲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变迁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中国经济学在1979年以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流范式,应该说就是50年代初在斯大林主持下写成的苏联版《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的那个范式……中国经济学界改革开放以来所感觉到的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其实主要就是苏联版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现实问题的冲突;所力图‘改造’、突破或放弃的‘范式’,就是所谓的‘苏联范式’。”[11]
具体到我们目前的研究对象——宏观调控,从范式理论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前文所提到的中国宏观调控相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这些差异性,为形成一组能够凝聚研究者共识(学术共同体)的概念、观点、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奠定了逻辑基础,换言之,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范式特征。
第一,中国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独特的认知路径。不论对宏观调控概念持有怎样的观点,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即尽管市场经济的理论源于西方经济理论,但西方经济理论中没有宏观调控的概念,只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而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历史实践当中,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经历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发展链条,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理论总结。
第二,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植根于东方社会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一条中国式的经济、政治、文化线索决定了宏观调控通过目标和手段体系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首先,从经济层面而言,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中国经济面临众多的结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予以协调,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结构性目标,与西方经济学语境中忽视结构问题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全不同。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古老文明传统的东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有其特殊逻辑。在中国,党和中央政府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目标以外,还需维护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体制的生存和延续,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是分权和竞争,所以党和政府必须在宏观上对任何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控制,于是宏观调控不仅仅能够发挥西方主流宏观经济理论中强调的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影响作用,更有直接影响的能力。
第三,中国的宏观调控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这套理论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传统计划经济理论的教训并吸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社会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发展观是其中的最新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中国经济转型已经30年,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未来,中国经济体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继续完善,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力。
第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同样具有差异性。长期以来,尽管西方经济学不同流派之间就是否应该对宏观经济进行政府干预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是,西方宏观经济学不同流派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以下几个隐含的假设[12]38-41:其一,制度是外生的或中性的,对经济运行是无摩擦的;其二,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是熨平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原因导致的经济周期,并且主要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存在;其三,假定市场是同质的,将研究定位于总量层面,不考虑结构性问题。上述隐含假设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在发达国家没有制度变迁的问题,也没有结构性问题,于是制度中性假设和市场同质假设保证了在不同时期推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具有相似的效果和可比性,成为宏观经济学通过大量计量分析找到宏观经济运行的规律和检验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逻辑前提。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调控研究而言,由于上述隐含假设根本不存在,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在中国面临严重的水土不服。因此,充分认识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这些隐含假设并因此思考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对于中国宏观调控理论在借鉴西方宏观经济理论时进行合理的扬弃至关重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所有显著的差异性都是无法从现有的理论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释的,无论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苏联范式”,还是在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中,都无法得到答案,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新范式特征:
宏观调控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逻辑。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形成了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目标、任务,以及多元化的手段体系这三位一体的操作——功能框架。如前文所述,一元化的主体是指宏观调控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仅限于管理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二元化的调控任务是指宏观调控的任务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整,其目标是短期经济运行的总量平衡和长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优化。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是指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其他必要的手段。
我们认为,以上述认识为圆心,足以形成中国宏观调控范式的内核,进而形成关于中国宏观调控的概念、观点、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的较为一致的认知。事实上,从目前的文献看,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研究者在某个方面与上述观点相近,这说明一个关于宏观调控研究的“科学共同体”已经形成。从库恩范式理论的视角来看,这无疑是一个范式。当然,任何科学范式都是在实践发展中产生、发展和成熟起来的,理论界的争论正是宏观调控研究学术价值和意义的体现,随着相关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必将形成相应的范式。我们也希冀本文对宏观调控的分析和观点能够为构建研究中国宏观调控的主流范式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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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 Chinese Paradigm in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On the Theoretical Values of China’s Practice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ZHANG Yo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Party School of the Beijing Committee of CPC, Xicheng, Beijing 100044)
【摘要】在宏观经济学得以发展的七十多年来,宏观调控理论与政策也取得了令人注目的发展。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宏观调控所赖以进行的宏观环境和微观主体都有了不同的面貌,尤其是数学、计算技术在宏观经济学领域的普遍使用,宏观经济调控日益沿着精确化与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宏观调控水平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模式呈现出新的特点,“微调”开始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以往“伤筋动骨”的大幅调控正在被“微调”式的精确干预取而代之。这种新的调控模式将令我国经济更为受用,更能避免大的起伏波动。
【关键词】宏观调控;粗调;微调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32-04
宏观经济调控在西方经济学中也称为政府干预和国家调节,自20世纪30年代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造就了“凯恩斯革命”之后,宏观调控就成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容忽视的客观问题。从凯恩斯主义以需求管理为核心的国家干预思想成功登上了历史舞台,到今天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运用,在西方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调控理论和政策历经了70多年来的一系列演变。在这一演变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西方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并不是遵循固有的与不变的原则,而是以西方经济学者在不同时期就现实经济问题提出的具体理论解释为依据。随着时间的更迭,新的经济问题不断出现,宏观经济调控理论和政策也不断地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日益发展与完善起来。
一、宏观经济调控之发展概述
20世纪30年代,西方世界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该危机导致的大萧条几乎使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覆灭。为了拯救和改善资本主义经济,当时的经济计划制定者和政府都需要从理论上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提供依据。正是在此背景下,以凯恩斯需求管理为核心思想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论在西方国家日益兴起,并逐渐占据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地位。凯恩斯的理论认为,在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条件下,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构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以实现充分就业,而市场经济自动调节机制又往往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对总需求进行管理,以帮助经济向均衡方向调节。在需求管理思想指导下,宏观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政府为了缓解经济周期性波动而实施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意识的干预活动。一般说来,该政策思想建议以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为主要目标,主张根据经济风向运用斟酌决定(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总需求加以调节,以此来减少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斟酌决定(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稳定,平抑经济周期,政府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应依据经济运行态势灵活取舍,“逆风向行事”主动采取一些财政和货币措施以稳定总需求水平,使之接近物价稳定的充分就业水平。由此可见,早期的宏观经济学,即传统的凯恩斯主义以及后凯恩斯主流均认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源于经济内生的有效需求不足的冲击,是能够感应,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调节的。因此,他们认为,在经济波动中进行政府干预是有效率的,并主张设计反周期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粗调”。
20世纪70年代中期,大多数西方国家出现了“滞胀”的局面,即失业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滞胀”的现实问题使凯恩斯的理论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现代货币主义者据此对以凯恩斯理论为指导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猛烈的攻击。他们认为,相机抉择的宏观经济政策只是一个美丽的陷阱和骗局,因为政策制定者并不能比私人部门对经济做出更好的预测,因此,政策应该减少干预市场的行为,只给经济提供一个稳定的“固定规则”的货币政策。与此同时,强调“理性预期”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的影响与作用的理性预期学派的代表人物卢卡斯提出的卢卡斯批判也对早期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相反的结论。他们认为,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人”会预料到政府的政策可能造成的后果,因而会相应性的采取对策加以防范,这种对策会导致政府政策的无效性。20世纪70年代经济“滞胀”的背景下,由于传统的凯恩斯主义无法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失去了其正统的经济地位。
但我们都知道,要求国家完全放弃对宏观经济的干预是对一种市场经济的过度放纵行为,此种行为并不能换取像现代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学派所诠释的那种经济自由运行即可避免剧烈波动的情形,而只会使经济运行更易处于失控的地位。基于此,一个主张国家干预的新学派——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西方经济学界逐渐发展起来,该学派的兴起使凯恩斯主义走出了困境,并以更有说服力的形象重新获得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新凯恩斯主义者认为,卢卡斯批判仅限于政府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时才有效,而当政府政策采取微小变动时,卢卡斯批判并不适用。对此,新凯恩斯主义者通过在原有的凯恩斯理论中吸收理性预期的观点,产生了一种新的宏观经济调控模式的概念,该概念就是一种具有前瞻性与灵活性的“微调”模式,该模式在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以泰勒的利率规则为代表。
二、宏观经济“粗调”与“微调”之比较分析
在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漫长的发展演变进程中,各国的宏观调控大致呈现出如下的发展轨迹:被动的盲目干预一主动的积极干预一科学的精确干预。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初的宏观调控往往处于被动的盲目干预阶段。在此阶段,经济运行常常大起大落,经济周期表现为强幅波动,而政府往往采取事后应对的形式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如在经济发生严重衰退时,紧急采取应对措施,此时宏观调控的主要特点是力度强、规模大,政策工具以数量型为主,力求通过高强度的调控措施扭转经济急剧下跌的态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宏观调控会进入主动的积极干预阶段,该阶段的特点为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大大减小,表现为中幅波动。此时,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出为以“相机抉择”为指导的依势而行、积极主动的“粗调”特征。“粗调”一词从字面理解即为不精确的、粗略的调整。在宏观经济学领域,“粗调”(coarse.tuning)则是指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以粗放型干预为主,是国家逆经济周期波动之势,主动采取一系列政策工具,间断式地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幅度较大的调整。该调控模式有助于处理事前无法预料的突发性波动,力求以及时有效的应对之策缓解经济周期性波动所造成的影响。就此点而言,“粗调”属于一种事中、事后的必然性措施,意图在于应对危机、扭转形势。
[关键词]数学工具;本科生;宏观经济学;课程体系
[基金项目]2019年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改项目“双一流背景下提升本科论文质量的实践与探索”(2019xjyxm018、2019xjyxm025);
2017年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改项目“高等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ww6020000020)
[作者简介]贺俊(1965—),男,安徽淮南人,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和内生增长理论;张钺(1994—),女,河南新乡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2017级金融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20)30-0223-03[收稿日期]2019-10-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民众对更高层次的教育需求日益加强,同时,伴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加深,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成为一项较为迫切的要求。另外,隨着知识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了适应社会对新型综合性人才的需求,高校应当担负起培养具有现代化知识体系、创新化的高素质人才。因此,高等教育体系需要做出适当的改革和创新,以更好地教育和培养优秀人才。其中,作为高校最大的学生群体,本科生教育具有基础性、必要性的地位,设计合理有效的本科生课程教育体系,对促进高等教育水平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宏观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主要分支之一,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宏观经济学主要研究社会总体的经济行为及其带来的结果,即研究如何使国民收入稳定地以合适的速度增长,这表明了宏观经济中常见的问题如经济波动及与此关联的就业、失业问题,价格水平及与此关联的通货膨胀问题,经济增长问题等都是宏观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问题。对于各种经济变量,它们之间有没有内在联系,一个变量的变动会在多大程度上、以怎样的方式影响另外的变量,都属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因此,宏观经济学囊括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观察经济现象、分析经济变化、发现经济规律,最终用经济结论指导现实社会,宏观经济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学的发展起步较晚,现有的宏观经济构架主要借鉴西方的宏观经济体系,虽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取舍,但更为适用的宏观经济体系仍待进一步完善,这就需要更多未来学者的努力。宏观经济学不仅限于经济学的范畴,随着学科之间的交叉和发展,该学科的覆盖面也包括了金融学、管理学、供应链管理等多方面,掌握宏观经济学的概念和知识对相关学科的本科生知识体系的构建十分必要。
与此同时,我国的本科生宏观经济学教育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课程设置来说,掌握一定的数理知识和推导能力是学好宏观经济学的基础,而宏观经济学通常与高等数学、统计学等课程同一学期开课,因此,现有的课程设置可能导致本科生知识储备不完善,难以在宏观经济学的学习过程中全面、系统地理解知识点。就使用教材来讲,目前本科生课程中采用的教材多为高鸿业(人大版本)的《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1],教材内容偏重于知识点的理论阐述和举例说明,辅以图表说明,较少涉及到数学推导和证明。相较与此,龚六堂[2]和胡适耕、吴付科[3]等作者的高等宏观经济学教材中,存在大量的数学推导和理论证明,学生只有在掌握相应的数理功底和数学工具运用能力的前提下,才能理解其中的道理。而宏观经济学作为高等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和前期准备,中间不免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断层,本科生如果学完基础的宏观经济学后再接触高等宏观经济学,数理基础较差的学生会有明显的吃力感。因此,在现有的宏观经济学教育过程中,应适当加入数理内容,引导本科生运用数学工具发现经济规律,这不仅有助于加强本科生对宏观经济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为未来学习高等宏观经济学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4]。
本文以宏观经济学教材中LM曲线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为例,通过阐述图形分析的缺陷,并列举借助数学工具帮助解决经济问题的优势,说明将数学工具引入本科宏观经济学教育的重要性,最后,针对我国本科生宏观经济学课程设置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宏观经济学教材案例分析
货币政策属于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指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通过货币供应量调节利率进而影响投资和经济体的行为,其目标包括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货币政策的效果指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对国民收入的影响,其大小受到IS曲线(产品市场均衡,投资等于储蓄)和LM曲线(货币市场均衡,货币需求等于供给)的斜率影响。
在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十五章宏观经济政策分析中,关于货币政策效果的LM图形分析部分,教材指出,在IS曲线斜率不变的情况下,LM曲线越平坦,货币政策的效果越差。由图1可知,IS斜率相同,货币供给增加使LM曲线从L时,LM曲线较平坦时,国民收入增加较少;而LM曲线较陡峭时,国民收入增加较多。
其原因是LM曲线较平坦,表示货币需求受利率的影响较大,即利率稍有变动就会使货币需求变动很多,因而货币供给量变动对利率变动的作用较小,从而增加货币供给量的货币政策不会对投资和国民收入有较大影响;反之,LM曲线越陡峭,货币政策的效果越强。上述表述可总结为:LM曲线越平坦货币政策的效果越弱,实际上,这样的结论不够严谨。
根据LM曲线的表达和h的取值对斜率的作用方向相反,因此对货币政策的效果影响也相反。具体而言,当k不变时,h减小,LM曲线越陡峭,货币政策效果越好;当h不变时,k减小,LM曲线越平坦,货币政策效果越好。因此,教材上的表述严格意义上是指第一种情况,即“当k不变时,h减小,LM曲线越陡,货币政策效果越好”,原表述缺少了一个前提条件,即“k一定时”。
从另一个角度看,LM曲线对货币政策的效果影响可以从数学上得到证明。观察货币政策乘数,货币政策乘数是从数理角度出发,对经济等式经过一系列数学推导得出的结果。首先得出产品市场均衡条件:
-α+(1-β)y=e-dr+g(1)
及货币市场均衡条件:
ky-hr=m(2)
分别在控制实际货币供给量m和政府支出g的情况下对两式进行微分,化简得到财政政策乘数和货币政策乘数。根据货币政策乘数:
可知k和h的取值对乘数的作用方向相同,因此在k(h)取值一定的情况下,h(k)的减小将引起货币政策乘数增加,表明此时货币政策效果较强,与实际分析的两种情况相符。另外,借助货币政策乘数,也可以直观看出凯恩斯极端情况和古典主义极端情况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除此之外,龚六堂的高级宏观经济学教材中也提及针对复杂的经济问题,应善于利用数学工具予以解决。例如,同样在分析给定价格水平下决定利率和国民收入水平时,通过求解IS-LM曲线隐含的消费—投资函数和货币需求函数,可以得到均衡时的产出和利率水平。引入微分方程:
其中式(6)等号后第一项为Jacobi矩阵。然后进行Laplace变换并通过Cramer法则得到:
实际上,在解决复杂的经济问题时,可能需要从数十个等式中得出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此时构建Jacobi矩阵使用Cramer方法给予解决相当高效,因此,借助数学工具解决经济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相对于数学工具,单纯利用图像来分析经济问题可能存在较大的缺陷,不仅难以将问题解释清楚,在遇到三维或多维问题(变量)时更是难以通过图像表达,因此借助数学工具是较为明智的[5]。
从LM曲线与货币政策效果的例子可知,相较于图像表达和分析,数学公式推导的过程更有逻辑性,结论更加严密。因此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把数学工具引入本科宏观经济学教育的重要性。
三、优化本科生宏观经济学教育的建议
1.加快课程内容的更新。针对主要参考教材中的欠缺部分,本科宏观经济学教育过程中应对课程内容做出适当的更新和改进,在解决经济问题、说明经济规律时,除了理论阐述之外,可以引入数学工具,使用数学方法给予相应的证明和分析。通过这种改进,可以促使本科生在学习过程中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提高对知识点的掌握能力,也使教材相關内容的结论更加严密和具有逻辑性。
论文关键词:宏观调控积极的财政政策宽松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一、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三、结语: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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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失灵社会中间层政府失败
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
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国内学者有比较的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但对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作何解释却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也有颇多论述,也存在巨大分歧。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笔者认为,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也是最没有争议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理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3、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
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理论基础
1、市场失灵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使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在这一前提下,市场经济应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政府干预愈小愈好的自由经济。因而,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政府对经济的基本态度应是自由放任。但也就是在自由放任鼎盛时期,西斯蒙蒂就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亚当•斯密的理论。“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我们绝对不要相信平衡会自动恢复这个危险的学说”。市场经济始终不能自动平衡,这是由市场的自身盲目性决定的。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人都只能按自己的极大化私人利益各自为政。这种各自为政导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就会导致失业或者通货膨胀。因此说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物极必反,垄断主体对竞争优势的滥用破坏着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调节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外部经济导致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又导致污染,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市场不能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结构变化,比如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对夕阳产业的调整等。
第四、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最终出现两极分化。如果任凭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种机制和力量介入经济,以配合市场机制共同调节。政府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比任何人都远为高明。政府处于中央地位成为信息中心,可以总揽国民经济全貌,为人们提供实质公平的竞争法则和环境,扶持弱者,把市场自由竞争社会共处共荣结合起来,使各种利益在市场参加者之间合理分配,而不允许市场调节渗透一切。当然,这时候会有人提出政府调控失败的问题,但这不是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充足理由。正如市场失灵不是否认市场调节的充足理由一样。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才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个过渡期是漫长而曲折的。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巨大成就。然而,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诸如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决定经济政策、国有企业中政企不分(即使现在已经进行了公司化改革)等一系列有着深厚传统但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遗毒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宏观调控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必须要求有充分、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价格机制完全发挥作用时,政府的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然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状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加重对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方面的笔墨。比如政府要在市场可以调节并且可以调节的很好的领域尽多地给与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权利,同时宏观调控也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多做努力。
2、政府失败理论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然而国家调节亦非万能它有许多缺陷。最早对政府失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公共选择派。其代表人由布坎南和纳特他们认为,如果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最符合全民福利最大化,也无法保证政府行为的结果符合政府的初衷,那么政府的公共政策失效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甚至会引发社会灾难。政府失败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的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第二,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第三,寻租与腐败。寻租的字面意思是寻找利润,是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它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在政府管制而市场主体又想进入的领域,往往会出现权钱交易,这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因此说,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应该树立一种观点,不是任何市场缺陷都可以由政府来弥补的,政府干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及范围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坚决杜绝宏观调控政策以党的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人的指示等形式出现,把公共决策和政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又一个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法可以看作是规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之法。因此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权力主体的权限以及行使宏观调控权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使宏观调控有法可依。
(二)社会结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基础是当今社会宏观调控法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英、美等一些国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运动,也有人称之为“结社革命”。成千上万的涉及环保、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第三部门”组织应运而生。“第三部门”运动的发起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的。二战以后,福利国家政策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发展的主流模式,到70年代,执意这一政策是国家社会福利开支日益增大,损害了私人投资。“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政府作为发展的推动力是有限的,而第三部部门机构有其优越性。”20世纪末,“第三部门”已发展成为力量不可小觑的社会中间层。这些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指向,以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为宗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唤起民众的公共意识,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使其免遭少数人的控制而为大多数人服务。“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阐述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社会中间层的崛起一个显著的结果就是政府职能的弱化。政府职能的弱化是政府权力的转移过程,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间层。在有社会中间层加入的社会结构中,政府可以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约社团的不正当的利己倾向,而社团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制约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这个等差有序的社会调节的权力结构中,政府适当地分一部分权力给社会中间层,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调控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中间层私立性仅服从于法律、公共利益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优势而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或称职能进一步弱化。宏观调控法也因此更“宏观”、更“间接”。源于二次“社会契约”缔结的社会中间层-接受了一次契约中让渡给政府的部分权力和原先保留在个人手中的权利,而使其在政府和市民之间的活动更加游刃有余。反映在宏观调控的立法上也必然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更加粗泛而不是具体,更具有间接指导性而不是直接参与性。也必然是立法中对社会中间层(主要是各种社会团体)这一经济法主体的规定不能再像从前模糊简略一带而过而必须对其成立、职能、活动方式及法律责任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因为先前传统地认为市场解决不好的有政府管理和政府解决不好的交给市场的做法在三元的社会结构中已行不通社会中间层的崛起及其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已经不允许“非此即彼”地来解决宏观调控问题。此外,在宏观调控法中设立公益诉讼机制也势在必行。以团体诉讼、小额诉讼、诉讼援助计划来抵御政府行政机关和厂商的不法行为,也正是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最佳体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来布置宏观调控法体系是新时期宏观调控法立法的必然要求,理所当然是当代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法学理论基础
当某一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调整地对象从而产生了以调整该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时,立法者往往考虑最多的是如何衡平各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调整该社会关系而使各关系主体普遍认真遵守而真正达到由法来治。这大概就是法治平衡原理最直观的阐述了。宏观调控法亦是如此。如何使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互动中达到利益平衡是整个宏观调控立法的核心所在。虽然表面看来在夹杂有隶属性质的宏观调控关系中并不存在双方主体讨价还价协商一致的迹象和可能,但实质上立法中如果不设置相关的用于或有利于协调双方利益的机制或制度就很难说这部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行政命令了。宏观调控由原来仅作为国家经济职能而存在和发展到现在相对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或者说并不仅仅是为了让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使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相互约束相互牵制的互动中达到利益平衡。即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被更好地执行的前提是它能反映最大多数的受控主体的最大利益,并且这些政策的制定有科学依据,其运行成本最小。同时,在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结果与初衷相悖,而给信任政府的受控主体带来损害时,政府要承担相应且相当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指导性计划中,由于长官意志,造成失误时,要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来约束。利益平衡原理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出发点,只有这样才会产生宏观调控关系协调和稳定。
法治平衡原理表现在立法上即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设置的平等和合理,在宏观调控法中要求:
第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对应与宏观调控失利的法律责任。
政府要行使管理经济的职能配置需要赋予政府以一定的权力,与此同时,也必须使政府负起相应的责任,使权力与责任相符(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政府行使宏观调控的过程,同时又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是政府职能实现的过程。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体制下的公共行政过程中,权责脱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由于强调国家的管理性特征,在政府职能配置过程中,常常是赋予行业或产业主管部门以管理权,却没有相应地为职能(权力)机关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管理目标(责任)。结果,当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同部门都争着当婆婆,而当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又找不到婆婆。从总体上说,中国政府机关并不缺少权力,而是缺少责任,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一方面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另一方面又会使权力失去应有的权威,所以,在界定政府职能,配置宏观调控权力的同时,更要唤醒宏观调控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因为宏观调控事关全局,牵一发则动全身,决策的失误往往造成整体经济结构失调,引发全局性的经济动荡。
第二、受控主体遵守配合宏观经济政策或法律实施的义务应当对应于受控主体利益损害的法律救济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宏观调控的相对人基于被管理、被调节的特殊地位,相对于拥有宏观调控权力的政府,事实上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若不赋予其足以制约政府的救济权利,其自身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赋予受控主体向宏观调控的监督机关提出申诉或请愿的权力以及调控主体对受控主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是防止政府宏观调控权力滥用之最为实际、最为有效的途径。因为作为一个“经济人”,其维护自身利益而抗衡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之滥用的勇气和精神比负有监督与评估职责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比,要热切和执着得多。
三、结语
如何实现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如何在法律上对宏观调控进行最优的制度设计也是法学理论研究者一直探讨的课题,然而也就是两两平衡的事物往往最难以平衡。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究竟谁更多更重,也许永远也说不清。因为时代在变,经济环境也在变,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关于宏观调控原理的研究也必将不断深化和细化,必将对立法和实践提供最可靠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2、刘定华肖海军等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刘定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3、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4、邱本著:《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5、《宏观调控法论纲》王全兴管斌
6、《公共行政的责任和民主》王运生
7、《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原理》桁林
8、《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陈行龙秦晓红
9、谢岳:《后现代国家“第三部门”运动评析》,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4月。
宏观调控是我国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主题。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也经历了一个由冷到热、由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与此同时,宏观调控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本文称不上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地从对宏观调控法的概括论述入手 ,在经济学、结构和法学原理三方面分别论述了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基本理念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互动和协调,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其间的功能和监督职能,从而克服各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宏观调控依法进行,达到各主体利益的平衡。论述的同时对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中存在的以及相应的对策也提了一些诸如加快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宏观调控权力行使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失灵 社会中间层 政府失败
宏观调控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80年代以后,中国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 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其实在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 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
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 。“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国内学者有比较的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但对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作何解释却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也有颇多论述,也存在巨大分歧。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笔者认为,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也是最没有争议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理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3、宏观调控法的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
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理论基础
1、 市场失灵理论 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使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在这一前提下,市场经济应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政府干预愈小愈好的自由经济。因而,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政府对经济的基本态度应是自由放任。但也就是在自由放任鼎盛时期,西斯蒙蒂就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亚当斯密的理论。“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我们绝对不要相信平衡会自动恢复这个危险的学说”。市场经济始终不能自动平衡,这是由市场的自身盲目性决定的。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人都只能按自己的极大化私人利益各自为政。这种各自为政导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就会导致失业或者通货膨胀。因此说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物极必反,垄断主体对竞争优势的滥用破坏着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调节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外部经济导致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又导致污染,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市场不能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结构变化,比如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对夕阳产业的调整等。
第四、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最终出现两极分化。如果任凭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种机制和力量介入经济,以配合市场机制共同调节。政府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比任何人都远为高明。政府处于中央地位成为信息中心,可以总揽国民经济全貌,为人们提供实质公平的竞争法则和环境,扶持弱者,把市场自由竞争社会共处共荣结合起来,使各种利益在市场参加者之间合理分配,而不允许市场调节渗透一切。当然,这时候会有人提出政府调控失败的问题,但这不是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充足理由。正如市场失灵不是否认市场调节的充足理由一样。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才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个过渡期是漫长而曲折的。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巨大成就。然而,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诸如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决定经济政策、国有中政企不分(即使现在已经进行了公司化改革)等一系列有着深厚传统但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遗毒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宏观调控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必须要求有充分、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价格机制完全发挥作用时,政府的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然而我国的市场环境状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加重对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方面的笔墨。比如政府要在市场可以调节并且可以调节的很好的领域尽多地给与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权利,同时宏观调控也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多做努力。
2 、政府失败理论 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然而国家调节亦非万能它有许多缺陷。最早对政府失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公共选择派。其代表人由布坎南和纳特他们认为,如果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最符合全民福利最大化,也无法保证政府行为的结果符合政府的初衷,那么政府的公共政策失效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甚至会引发社会灾难。政府失败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 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的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第二,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第三,寻租与腐败。寻租的字面意思是寻找利润,是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它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在政府管制而市场主体又想进入的领域,往往会出现权钱交易,这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因此说,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应该树立一种观点,不是任何市场缺陷都可以由政府来弥补的,政府干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及范围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坚决杜绝宏观调控政策以党的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人的指示等形式出现,把公共决策和政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又一个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法可以看作是规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之法。因此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权力主体的权限以及行使宏观调控权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使宏观调控有法可依。
(二)结构基础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团体社会-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基础是当今社会宏观调控法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英、美等一些国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运动,也有人称之为“结社革命”。成千上万的涉及环保、医疗、等方面的“第三部门”组织应运而生。“第三部门”运动的发起是有一定的背景的。二战以后,福利国家政策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主流模式,到70年代,执意这一政策是国家社会福利开支日益增大,损害了私人投资。“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政府作为发展的推动力是有限的,而第三部部门机构有其优越性。” 20世纪末,“第三部门”已发展成为力量不可小觑的社会中间层。这些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指向,以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为宗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唤起民众的公共意识,政府的公共决策,使其免遭少数人的控制而为大多数人服务。“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阐述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社会中间层的崛起一个显著的结果就是政府职能的弱化。政府职能的弱化是政府权力的转移过程,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间层。在有社会中间层加入的社会结构中,政府可以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约社团的不正当的利己倾向,而社团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制约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这个等差有序的社会调节的权力结构中,政府适当地分一部分权力给社会中间层,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调控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中间层私立性仅服从于、公共利益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优势而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或称职能进一步弱化。宏观调控法也因此更“宏观”、更“间接”。源于二次“社会契约”缔结的社会中间层-接受了一次契约中让渡给政府的部分权力和原先保留在个人手中的权利,而使其在政府和市民之间的活动更加游刃有余。反映在宏观调控的立法上也必然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更加粗泛而不是具体,更具有间接指导性而不是直接参与性。也必然是立法中对社会中间层(主要是各种社会团体)这一法主体的规定不能再像从前模糊简略一带而过而必须对其成立、职能、活动方式及法律责任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因为先前传统地认为市场解决不好的有政府管理和政府解决不好的交给市场的做法在三元的社会结构中已行不通社会中间层的崛起及其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已经不允许“非此即彼”地来解决宏观调控。此外,在宏观调控法中设立公益诉讼机制也势在必行。以团体诉讼、小额诉讼、诉讼援助计划来抵御政府行政机关和厂商的不法行为,也正是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最佳体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来布置宏观调控法体系是新时期宏观调控法立法的必然要求,理所当然是当代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法学理论基础
当某一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调整地对象从而产生了以调整该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时,立法者往往考虑最多的是如何衡平各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调整该社会关系而使各关系主体普遍认真遵守而真正达到由法来治。这大概就是法治平衡原理最直观的阐述了。宏观调控法亦是如此。如何使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互动中达到利益平衡是整个宏观调控立法的核心所在。虽然表面看来在夹杂有隶属性质的宏观调控关系中并不存在双方主体讨价还价协商一致的迹象和可能,但实质上立法中如果不设置相关的用于或有利于协调双方利益的机制或制度就很难说这部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行政命令了。宏观调控由原来仅作为国家经济职能而存在和发展到现在相对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或者说并不仅仅是为了让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使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相互约束相互牵制的互动中达到利益平衡。即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被更好地执行的前提是它能反映最大多数的受控主体的最大利益,并且这些政策的制定有依据,其运行成本最小。同时,在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结果与初衷相悖,而给信任政府的受控主体带来损害时,政府要承担相应且相当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指导性计划中,由于长官意志,官僚主义造成失误时,要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来约束。利益平衡原理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出发点,只有这样才会产生宏观调控关系协调和稳定。
法治平衡原理表现在立法上即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设置的平等和合理,在宏观调控法中要求:
第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对应与宏观调控失利的法律责任。
政府要行使管理经济的职能配置需要赋予政府以一定的权力,与此同时,也必须使政府负起相应的责任,使权力与责任相符(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政府行使宏观调控的过程,同时又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是政府职能实现的过程。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体制下的公共行政过程中,权责脱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由于强调国家的管理性特征,在政府职能配置过程中,常常是赋予行业或产业主管部门以管理权,却没有相应地为职能(权力)机关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管理目标(责任)。结果,当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同部门都争着当婆婆,而当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又找不到婆婆。从总体上说,政府机关并不缺少权力,而是缺少责任,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一方面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另一方面又会使权力失去应有的权威,所以,在界定政府职能,配置宏观调控权力的同时,更要唤醒宏观调控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因为宏观调控事关全局,牵一发则动全身,决策的失误往往造成整体经济结构失调,引发全局性的经济动荡。
第二、受控主体遵守配合宏观经济政策或法律实施的义务应当对应于受控主体利益损害的法律救济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宏观调控的相对人基于被管理、被调节的特殊地位,相对于拥有宏观调控权力的政府,事实上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若不赋予其足以制约政府的救济权利,其自身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赋予受控主体向宏观调控的监督机关提出申诉或请愿的权力以及调控主体对受控主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是防止政府宏观调控权力滥用之最为实际、最为有效的途径。因为作为一个“经济人”,其维护自身利益而抗衡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之滥用的勇气和精神比负有监督与评估职责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比,要热切和执着得多。
三 、 结语
如何实现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如何在法律上对宏观调控进行最优的制度设计也是法学理论者一直探讨的课题,然而也就是两两平衡的事物往往最难以平衡。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究竟谁更多更重,也许永远也说不清。因为在变,经济环境也在变,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关于宏观调控原理的研究也必将不断深化和细化,必将对立法和实践提供最可靠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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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2、刘定华 肖海军等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 刘定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12月第1版
3、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 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
4、邱本著:《宏观调控法论》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2年11月第1版
5、《宏观调控法论纲 》 王全兴 管斌
6、《公共行政的责任和民主》 王运生
7、《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原理》 桁林
8、《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陈行龙 秦晓红
9、谢岳:《后现代国家“第三部门”运动评析》,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4月。
关键词:广义财务管理理论;宏观环境;财务决策
财务决策,是选择和决定财务方案、政策的过程,企业财务决策通常属于短期财务决策。对最令人满意的财务方案进行确定,是财务决策的直接目的。在企业中,只有对具有较高有效性及可行性的方案进行确定,才能使财务决策发挥其本身最大化价值,促进企业目标更快实现。所以,在整个财务管理中财务决策属于核心性存在。立足广义财务管理理论,对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的关系进行研究,对企业决策及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在分析宏观环境和财务决策的关系前,我们首先应对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本身有一定了解。
一、广义财务管理理论
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起点为财务管理环境,其前提与导向则分别为财务管理假设与目标,该理论结构包含内容很多,除财务管理基本及通用业务理论,还包括财务管理特殊业务理论等。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构建由王化成初步提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该理论是从实践发展需求出发而提出的。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是对财务管理研究内容的拓展,也是对狭义财务管理理论界定的突破,将广义筹资、投资、分配等问题纳入财务管理研究领域中,并根据企业管理环境和宏观环境在广义视角下对具体的财务决策问题进行研究,促进了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极大丰富,且实现了与社会生活发展的紧密联系。
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提出时,我国财务管理研究还未完全进入稳定发展状态,通过对我国财务管理2000年前的研究可以发现,“就财务谈财务”的思想是大部分研究的核心,在学科交叉及跨学科发展的研究方面明显比较欠缺。随着人们对环境因素认知的进一步深入,“广义”概念中的研究链条逐渐独立出来,开始着重环境这一起点的作用机理,当前梳理的逻辑环境中除了包括财务管理环境、假设外,还包括其目标、决策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治理的“桥梁”作用,即企业治理在财务管理环境到财务决策转变过程中的重要性。在宏观环境不断变化的同时,公司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变迁,在这些外部与内部环境的影响下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财务决策模式及经营效率也由此发生变化。在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种研究中,其逻辑起点逐渐落脚于财务管理环境。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中加重了对宏观环境的研究,尤其进入新时期后,基于中国宏观背景的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坚持价值导向,融公司治理与价值为一体,将财务决策行为当成中介桥梁,对财务管理研究的路径传导和闭环运动给予更多关注,注入了更多的生命力与创造性给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广义财务管理理论视角下的宏观环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技术、法律等因素,可提供各种支持保证给企业交易活动,促进企业交易活动运行和展开得更加顺利。宏观环境的不同,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交易成本,使其产生差异性,而其差异又会对企业一系列规范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在财务管理研究中,必须加强对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的研究,这也是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所一直强调的。
二、广义财务管理理论下的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相关性
广义财务管理视角下,宏观环境中的不同要素对财务决策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即是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之间关系的鲜明体现。
(一)政治环境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近年来的财务研究中,热点莫过于政治学与财务学的交叉研究。在财务决策中,政治环境所起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政治关联,企业的发展处于我国宏观制度环境中,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域政府存在一定关联。政治关联的建立对公司的财务决策很显然是极为有利的,将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产生影响,且会对企业部分商业特权的赋予产生影响,明显提高公司股票价值。不过,政治关联也会使企业价值和员工配置效率产生损坏性影响,尤其对国有企业投资效率具有明显负面影响。第二部分为政府干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市场失灵产生不可控的后果。民营企业受政府干预过多时,虽然可促进政府扩大就业等目标的实现,但却也会发生国有上市公司在投资方面产生过度问题。
(二)法律环境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法律制度、产权保护程度等差异,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在发达国家与我国有鲜明的体现。法系和相关法律制度,是法律与财务决策研究展开所围绕的两个主要方面。“法与财务”热潮的掀起,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越好,公司收益得到的维护将会越多,公司资本成本也就越能被有效降低。在影响财务决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联较大的有公司法、证券法及税法等。其中公司法在财务决策中的影响比较为人们所熟知,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分配利润及员工薪酬等方面;证券法对财务决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股票发行的各种方式,上市、交易过程中对信息的披露等;税法对财务决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税率变动及调整等方面。
(三)经济环境对务决策的影响
在企业财务决策过程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其影响机制主要表现为经济周期与经济政策两种。经济周期是针对总体经济而言的,主要指其紧缩与扩张周期性波动变化过程。经济周期与盈利水平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家研究的焦点,研究发现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整个经济的运行状况越好,盈利水平越高,宏观经济周期对公司盈利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四)社会环境对财务决策的影响
社会环境的形成,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长期积淀是分不开的,其构成要素除了包括特定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外,还包括伦理道德规范、等。根据我国许多企业的融资手段可以发现,在我国法律保护仍然不完善的今天,通过非正式融资渠道,许多私营企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而促成这些融资渠道的重要因素在于声誉机制及个人关系等。企业声誉是其在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中所形成的,在这一社会文化环境中企业声誉越高其业绩也会更好。目前,学者们对于公司经营与决策中文化的影响机制正在投注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基于宏观环境与财务决策相关性下的财务管理对策
(一)强化政治及法律环境考察
政治环境及法律环境,对企业的改变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为企业市场交易成为,其二为企业未来经营的预期,而这些都会较大地影响企业人力资产投资动机等。除此之外,企业在对市场化业绩评价和激励机制进行构建的过程中,也会被政治关联等影响,从而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所以,财务管理研究应加强对政治及法律环境的考察,通过考察使政治环境及法律环境等如何作用于企业财务决策的路径更加深入的说明,对企业价值增长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机理进行揭示。
(二)对社会文化因素深入研究
新兴市场国家许多企业,近年来均在各种非正式途径下对某一集团进行依附,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这些非正式途径中,除了血缘、婚姻、同学及工作关系外,还包括其自身的声誉等,通过声誉机制,许多企业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无控制权关系,但从实质上来说同样构成了内部资本市场。综观这些途径,无一不与声誉机制、关系、道德准则等社会文化因素有关,对社会文化因素作用企业财务决策的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社会文化因素与政治及法律环境的相互作用机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企业财务决策更好地利用社会文化因素。
(三)对宏观经济环境深入关注
从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后所经历的多次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政府政策效果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微观企业会受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何种影响也是评估因素之一,这一指标同时是修正政府决策行为的重要依据。关于这一点,学术研究自然也必须提高重视。虽然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财务行为的影响,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但目前仍然较难把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微观企业行为的机制完整揭示出来,研究之路仍然比较长远。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近年来的日益复杂多变,及宏观经济政策的频繁出台,提供了绝好的机会给上述研究的开展。
(四)对技术环境变迁的影响加强探索
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充足资金,推动了其迅猛发展,各种新技术被应用于企业信息搜集中,不仅改变了企业信息搜集途径,同时大大提高了其信息搜集效率。
集团企业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实现了集中管理,新型财务管理手段的应用,对企业筹资与投资模式具有间接的影响。为了拓展财务管理理论的研究视野,广义财务管理理论应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对技术环境变迁所带来的企业决策变化进行探索。
四、结语
宏观环境的变化,密切关系着企业行业环境和内部环境,而企业财务决策正是这几种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立足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梳理清楚宏观环境和财务决策的关系,对宏观环境影响财务决策的机制进行分析,有利于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给财务管理实务工作。与此同时,通过对可行的研究建议的提出,有利于找到广义财务管理理论深入研究的方向,更加全面推动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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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理论 经济体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和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
宏观调控是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提出,政府退出市场,提出了用市场无形的手去自行调节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确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益复杂,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显露无疑。最明显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面前,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任何的办法。于是,以国家全面干预调节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当中,提出摒弃自由经济理论,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
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罗斯福为抗击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政”,则被视为国家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一次重大实践。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等被视为最典型的宏观调控法。
笔者认为,当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出现的时候,市场本身的机制无法自行愈合的时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之手把经济重新拉回正轨,为了避免宏观调控的滥用和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此,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
(二)宏观调控法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概念,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1993年3月我国《宪法》做了重大修改,一个是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另外一个是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给“宏观调控”赋予了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将宪法的宏观调控加以落实在2001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把“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列入“经济法”中。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到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理论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也有了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宏观调控法是法律。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的说明了宏观调控是法律,尽管现在有很多的不尽如人意,但无论如何,政府的宏观调控行政行为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制的。
二、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是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子部门经济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三是宏观调控法是指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制化。
四是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比较赞同胡光志的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这样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理解中,宏观调控是国家手中的一个工具,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是法律的主宰还是法律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法到底调控谁?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的手铐。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这几种: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根本与长远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战略物资储备调控关系、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三是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
笔者认为,尽管学者的表述更有千秋,但基本上都可以把宏观调控法分为计划(规划)、财税、金融三大类。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综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的调整方法:
1.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涉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强行控制方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它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笔者对前两种观点表示赞同,但在实际的调宏观调控中,经常出现“治乱循环”,宏观调控法在调整方法上应该以诱导性调控为主,以强行控制为辅。政府少举“杀威棒”,多发“胡萝卜”才能使宏观调控的效果更加理想。
五、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立法的方向标,也是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和调整对象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王冠上的那颗蓝宝石。典型的观点:
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政府调控注重实现经济利益的效率原则。
二是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三是决策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运行的原则、调控手段法治化原则。
各家的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成分,毫无疑问,这些会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养分。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具备这几点:
(一)宏观调控法定原则
多数的学者都同意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笔者十分赞成。宏观调控法定主要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宏观调控职权法定,另一个是宏观调控程序法定,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旦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进行无法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毫无疑问将对国民经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能保证每次宏观调控的政策都能够正确、有效,于是,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能有效的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纠正政府不恰当的调控行为,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
另外,由于宏观调控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法律化,一个是因为法律化的过程漫长,势必错过最佳的救治经济的时机;更为关键的是,宏观调控是针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环境所指定的特殊政策,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应该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在和平时期,就应该调整政策。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灵活性特点,程序的完善也变得更加重要了。
(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之一。
评价宏观调控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应该就是从国家利益去考虑。比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否成功,从中国近30年来的奇迹增长就不难看出是完全成功的,让中国人能够体面生活,并且有效的刺激了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激活了经济的发动机,让中国不断的往前奔跑,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去分析,无疑是成功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一个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不应该只算经济账,而不算未来帐。任何不科学的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在财务报表里体现的。比如现在日益严重的土地沙化、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尽管对当地的GDP是有拉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造成环境对人类的报复,而等到这一天,再去治理,那么这样的经济效益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因此,在任何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这个前提,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发展的延续性,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三)宏观调控适度原则
马克思提出了划时代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法律要针对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制定,而不应该超前或者滞后。从这个角度讲看,宏观调控的力度应该掌握。在宏观调控中,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小步快跑,从农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一点点的撕开体制的口子,使得中国到今天的经济富强。同样是对于中国,也出现过“大跃进”等不针对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政策的情况,而无疑,对于国民经济是灾难。场经挤结构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笔者认为,在使用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科学系统的思考,一定要适度,不能盲目而为,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最大程度的给中国的经济造福。
(四)宏观调控政策为主和宏观调控法律为辅相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政策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导政策,具有原则性、抽象性,这类政策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作为总则和方向来看待。另一种政策是实施政策,这类政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并且具有法律的效果。但是,这种政策只能作为宏观调控法所确认的一种手段,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制定程序和监督机制。由宏观调控法律影响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当出台的政策符合法律的认可,政策才获得法律的效力。反之,则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并不是一定要宏观调控的相关成文法律在前或者政策在前,而是要在法定的程序中合理的安排先后,如先通过政策试点,再通过法律最后确定;也可以先通过法律来进行总则性规定,再通过政策进行小范围调整。但无论如何,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选择,而不应该本本主义,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流失。
六、宏观调控法的实证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确定理论的正确性。在人口众多,海内外环境复杂的中国,保持了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尽管有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中国一定是做对了什么才能跑得如此之快。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就在过去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实践中。笔者将就我国的重大宏观调控立法实践中的分税制改革进行剖析,力图破解中国奇迹的密码。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自从开始对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针对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确定上缴数额或补贴的财政体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去事与愿违,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使出各种对策:比如有的地方给企业减免产品税,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各种摊派收取企业费用归地方支配。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北京和上海,中央对北京市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分成模式,约定年增长率4%以上上缴递增,北京便连续多年财政增长为4%,直到“王宝森案”,才发现北京隐瞒了财政收入98亿元;上海实行上解加递增分成模式以来,规定了每年财政收入165亿元的定额,其中100亿归中央,65亿留在上海,超出定额部分55分成,执行结果是上海每年财政收入都不超过165亿元,实现了惊人的零增长。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的结果就是“弱中央”。然而,自从利改税后,财政收入中,中央拿三成,地方拿七成,财政支出,中央支七成,地方支三成。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500亿元,其中中央为1000亿元,地方为2500亿元。与此同时,中央的财政赤字高达1000亿元,弱中央,穷中央,严重地削弱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分税制的具体办法
针对这样的情况,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中央税和地方税。
(三)分税制的实施效果
分税制的实行,让中央财政得到了有效的缓解。1994—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7.5%,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5%,比1993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有效的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
(四)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范畴来评价此次宏观调控
1.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属于财税类;
2.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来看属于宏观经济政策业务中的财政调控方法;
3.从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分析:
(1)基本符合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并没有权力滥用行为。(2)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使中央有效的把财权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的比重,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为改革开放后续政策的实施夯实了基础;(3)从适度原则来看却明显的感觉过度了。地方政府经过分税制改革后的税收收入几乎都是来源不稳定、分散、征收和管理难度较大的税种。反而地方政府容易破产,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卖地来维持收支。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七、论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
在发展这个问题上,过去的中国强调的是速度,以大量的环境资源作为代价进行发展,走的是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毫无疑问,这样的发展方式是对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未来社会的成本,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无异于埋下一枚定时炸弹。笔者认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必然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光是由调节民事主体的民法和调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都是很难做到的,而能够肩负这个历史使命的就是调节公与私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
在调结构、转方式中,通过宏观调控法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一)调控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拿这次房地产调控为例,第一轮宏观调控用的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减少流入房地产的流动资金。第二论的宏观调控是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命令—限购令。通过对购买主体实施限制来减少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遏制房价的上涨。而第三轮调控,极大程度上就是目前传得疯传的房地产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房价无法稳定,房地产税就基本会出现在重庆和上海等中心城市,而先期的房地产税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将决定下一步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和试点的推广程度。在这样的政策压力下,如果试点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能够稳定,那么试点的推广甚至都可能不放在议程中。如果说达不到预期,那么将迅速全国铺开,对楼市形成大规模的压制,甚至可能加大征收力度。一把在头上摇摇欲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掌握调控的主动权。
(二)资源配置优化
通过宏观调控法来调结构、转方式能够用政府的强壮的双手矫正市场经济的轨道,形成经济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必须要警惕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消极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决策者的“权力寻租”,由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处罚还不完善,因此只有不断的推行法治化的进程才能有效的杜绝这一隐患。
内容提要: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授予国会的贸易调控权(regulation)。 regulation在经济法上的含义是规制,规制包括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办性规制,非权办性规制包含了宏观调控的诸多特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从regulat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副产品,经济法的研究范式也得以最终确立。
一、问题的提出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据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贸易条款”。但是,“从联邦法律看,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经最高法院逐步解释后,使联邦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目前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活动,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动,即超越各州边界的活动(指州际贸易,相对于完全属于各州权限的州内贸易而言)。根据该条款,主要颁布了反托拉斯法(特别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条例、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各项措施、发行证券和有关交易管理条例、运输管理条例等。这样,从贸易条款开始,逐渐发展成为涉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但有时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2]之所以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是因为基于实用主义传统衍生于贸易条款的国会调控权所调控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而非局限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宏观经济管理领域。而在中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3]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regulat 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尽管“宏观调控”语词是中国特有的,但是源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普遍实践所产生的这种重叠性共识,可以消弭宏观调控法理论完善过程中无谓的概念之争,从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如果不可以,则将证成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种种宏观调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合理性,从而可以从容应对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诘难。因而,对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读就成了关键。
二、regulation的经济法含义
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一个规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ion,在汉语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一般用regula-tion。但是,用“调控”来译美国语境中的regulation,总觉得会突出了政策手段,忽视了这个概念后面的法律支撑。一些学者用‘管制’来翻译,给人的感觉似乎又夸大了美国政府干预的力度。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只好用一个汉语中的新词“规制”来翻译,突出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范来干预社会和经济问题、监管私营营利或非营利部门行为的基本取向。[4]regulation究竟是“调控”,“管制”还是“规制”,这看似一个语词的翻译问题,但是却由此影响整个经济法理论的构建。“因为话语的界限经常表明着我们理解的界限”。[5]
“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规定的制约,体现的是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译为管制、管理、调整、制约等与原意不尽符合,故日本学者创造了“规制”这一译名。[6]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按其本质,应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见解而言,体现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对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里可将这种“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一词。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从而起到限制的作用,而在此,是广义地使用了“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7]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regulation有三种意思:第一,依法的控制或制约行为;第二,公司章程(by law);第三,通常为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agency)颁布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规则。[8]日本学者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显然是符合上述第一种解释的。
根据金泽良雄的定义,将规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那么,规制就包含了至今为止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主要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的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公共事业投资、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反垄断法、商法、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活动的政策;(4)主要以处理自然垄断为目的的政策——在公益事业等领域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规制政策;(5)主要以处理非价值性物品和外部不经济为目的的政策——防止和缓解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规制政策;(6)主要以处理信息偏在为目的的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开信息、对广告的说明制约、知识产权的赋予等;(7)与多样化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政策——产业政策(新生产业政策、不景气产业的结构调整政策、中小企业政策)和科学技术振兴政策(包括专利、实用新型、设计、商标和著作权在内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和规格统一化政);(8)其他政策——特别是劳动政策(与劳动转移、劳动条件、工会、劳动环境等相关的政策,以及与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9]
可见,日本学者根据regulation苦心创制的“规制”一词所调整的领域涵盖了宏观经济政策(1)、微观经济政策(2)~(6)、产业政策(7)和劳动政策(8)。对此,可能有学者并不赞同金泽良雄教授根据‘规制’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范围,尤其是第(8)项基于劳动经济学的劳动政策。笔者认为,政府的规制行为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公正分配、经济的稳定性、非价值性物品、公共产品、经济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差等问题,而应对市场失灵却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经济根源,这恐怕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否认的。何况,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也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10]所以,在日本经济法上,regulation的意思是“规制”
至于“调控”和“管制”,这两个词不过是中国学者对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在经济法上并无区分的意义和必要。实际上,在经济法上需要和“规制”区分的是“统制”。“统制”这一概念,以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为契机,着眼于对自由经济实施的统制经济为特征的国民经济的状态而产生。其后,及至过渡到战时统制经济而终于固定下来。“统制”一般可以理解为具有“将经济纳入一定的方针”或“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涵义。[11]其理论基础是德国经济法上的“机能说”。该学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12]由于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是应对经济危机和战争危机,西方学者称之为“经济统制法”。我国有学者认为:“战时经济仍不失为市场经济,不能把统制理解为‘专制’或‘统治’,……因此,不能把‘经济统制法’理解为绝对坏的、变态的东西。”[13]但是,“经济法的重点,并不在如战时经济统制法那样极为病态的现象里,应在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正常生理现象之中去探求。” [14]事实上,“经济统制法”的主张者尚未认识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把它当作行政法的一部分。[15]因而,在日本历来是倾向于将“统制”理解为国家对确定了某种方向所施加的权力干预,[16] 即“国家在市场之外作出决定的直接介入的规制方法”。[17]显然,这学规制“具有的促进与鼓励等内涵不符,故不能用“统制”替代“规制”。
三、“规制”的界分
上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译名“规制”一词在日本经济法中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通过翻译日本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著作也引进了这一译名,[18]所以“规制”并非是汉语中的新词。对于规制行为的调整范围,有学者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将上文第(1)~(7)项的政策体系分别称之为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市场规制(regulation)、公共投资和管理(ublic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并认为“市场规制”实为与宏观调控”、“公共投资,等地位平行、内涵相互区别、界限比较分明的一个概念,这些概念共同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干预”域称“国家调节”,体现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政府的公共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的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19]其实,这种理解是有经济法的理论渊源的,最典型的就是漆多俊教授的“三三制”理论,即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0]
可见,该学者所提及的“市场规制”与日本学者移译于regulation 的“规制”产生了冲突。并且,经济法学界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已然成为定式。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试图从regulation中演绎出中国式的“宏观调控,语词似乎成了一个理论悖论。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理论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诞生,[21]而宏观调控政策又来源于宏观经济学。所以学者们根据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类推演出了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但是对其划分依据却语焉不详。第二,上述学者所谓的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性英语辞典中是不存在的,只有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的词条。因而“macro-economic control”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英语,诸如此类的还有macro-control。[22]其实,从英文看,国家对经济的规制(regulation)已经包含了宏观调控的涵义。[23]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切都是语言惹的祸。对于第一个原因,学者对经济法的构成进行划分无疑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证理论的融贯一致。当学者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来划分的经济法的时候,又指出规制性是经济法的特征,“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都体现得明显”。[24]那么,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与规制性中的“规制”究竟有何不同?对于第二个原因,由于“人们有时听说对于某一种文化的核心表达,根本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对等表述”,[25]因而,对于宏观调控权的英语表达有赖于对regulation内涵的深刻理解。
其实,经济法规制的方式有多种,但大体分为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以及非权力性的规制两种。由于经济法变更和修改了依据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经济(私人自治),但为了能充分确保规制的效果,势必成为权力性和强制性的时候多,[26]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强调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并不为过,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非权力性规制。非权力性规制表现为国家自身以非权力性和私法的手段介入经济,并对之加以规制,或由国家(政府)进行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其中,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这一现象在发展中资本主义时期有所表现,而且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那是由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自由主义经济中的自动调节作用(例如,危机、不景气的自动恢复能力)还不够充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产生了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结构,对经济内部发挥人为的、政策性的作用,以便有目的地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27]可见,经济法的非权力性规制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诸多特征。第一,非权力性规制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是因为这一时期正是宏观调控法的生成时期,宏观调控法正是通过逆风向的调节“熨平”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二,“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间接性特征。间接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由于间接调控以非强制性的经济手段为主,因而具有与市场机制协调性较好的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应居于主导地位。[28]第三,国家对市场经济结构‘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体现了宏观调控权行使的辅助性原则。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有两个主要形式:一个是指导经济活动的规制经济;另一个是国家的直接经济活动。在前一种情况下,国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的数据;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29]在国家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数据”,这是因为辅助性原则要求将国家的宏观调控活动严格限制在补充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的范围内,防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取代市场机制[30]即“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
综上所述,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已经包含了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内涵,而“市场规制”中的规制更多的类似于经济法中的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也就是说,“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体现了经济法的不同的规制方式。至于为什么我国学者独树一帜地创造了“宏观调控”一词来指称非权力性规制,有学者从中西方国家人们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定位进行了解释。[31]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努力。但是,由此带来的却是语词的混乱,而且,这一混乱由于经济法学体系划分的路径依赖特征还在不断地被强化。
四、代结论: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32]
源于regulation的“规制”一词包含了宏观调控所指称的对象,因而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中提炼中国式的宏观调控权不再是一个难题。“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33]从“宏观调控”到“规制”这一“语言转向”体现的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因而,当我们从旧的语言圈套中解脱出来,进行“话语”解放时,真正的挑战来自于‘旧的语言外套”被抛弃后所面临的新问题。而且,该问题是笔者在研究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过程中始料未及的,但却有助于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因而是学术研究“外部性”体现。
由于新的研究范式产生并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个不稳定的时期,若干方法或学派相互竞争,现实的重大变化往往需要概念上的创新与之相适应,[34]有待于常规科学的进一步阐述。[35]对于经济法而言,有学者从“立体成像”的视角得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一共识,但是研究者们在界定国家施加影响的方式时使用了包括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不同的语词来表达,其间自然是暗含了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理解上或明或隐的区别。[36]所以,在经济法学界,几乎没有公认的充当“常规科学”的教科书,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成熟。
在日本经济法上,学者们之所以用“规制”来替化‘国家的干预”,是因为“规制”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体现了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相形之下,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语词可能只强调了国家‘施加影响”的某个方面,从而有失偏颇。因而,将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提炼为“规制,可能更符合经济法的本质,而这也有助于当下中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规制”之下还可以提炼出若干子范畴,例如宏观调控、公共投资(国家参与)。但是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提炼,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规制”应有之义是法治之下的规制,从而避免宏观调控工具化的倾向,将“购房落户”“中考加分”、“地方政府发债,等等都作为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使得宏观调控沦落为恣意妄为。
如果‘法律戴着面具现身”,那么这面具就是语言;而且如果按吉普林(Xipling)所说语言是人类‘最强有力的药剂”,那么它是一种有法律副作用的药剂。[37]对于学者而言,就是要透过语言的面具,抓住经济法最为本质的东西,从而尽量减少语言所带来的副作用。而这也就是厘定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的意义所在。
注释:
[1]、[3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第295页。
[2]、[29][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63页,第34-35页。
[3]谢增毅:《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第3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絮语第8-9页。
[5]、[25]、[37]〔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第
161页,第135页。
[6]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7]、[11]、[12]、[14]、[16]、[26]、[27][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第46页,第8页,第17页,第47页,第52页,第58页。
[8]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311(8th ed.,Thomson West, 2004).
[9]、[18][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0页、第304页。
[10]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3]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15]、[17][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第47页。
[19]盛学军、陈开琦:《论市场规制权》,《现代法学》,《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2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页。
[22]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史际春、肖竹:《论价格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4]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23]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第155-156页。
[32]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页。由于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尤其如此,因而任何一个学者的研究结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强加的”,当然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33][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札记》,转引自[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3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关键词:宏观审慎;金融调控;审慎监管
一、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1、基于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提出
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宏观审慎的理念就已经出现,但有关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具体执行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这涉及到不同领域政策制定者特别是金融监管者和货币政策制定者的理念问题。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的脆弱性不断增强,广泛的混业经营使金融机构融为一体,无限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同质性和顺周期性;再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表外业务和高杠杆率,使金融业务的高回报率与高风险长期并存。随着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国际社会和主要国家越来越认识到,不能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个行业的稳健合规,还必须从系统整体的角度加强风险防范,而基于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则恰恰是以整个系统性稳定为目标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2、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意义
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理论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有了更深一步的发展,其中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是宏观审慎金融调控的主要组成部分。2009年以来,各国政府总结金融危机教训,启动了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线的金融监管改革。2009年初,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标准不高等问题。这个概念开始并不是太流行,但后来慢慢为大家所接受,并逐步被二十国集团(G20)及其他国际组织采用。
构建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也就是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G20匹兹堡峰会上,最终形成的会议文件及其附件中开始正式引用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在G20首尔峰会上,进一步形成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性框架,包括最主要的监管以及宏观政策方面的内容,并已经得到了G20峰会的批准,要求G20各成员国落实执行。我国金融体系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小,但经济金融体系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可忽视。因此,中共中央“17届五中全会”正式文件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建立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列入其中。而且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提升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熨平经济周期性波动,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有关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研究动态
1、国外相关研究
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最主要的就是实施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BIS的经济学家Claudio Borio(2003)从监管目标与最终目标两个层面比较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特点。他认为,在监管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是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经营。在最终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产出下降也就是实体经济下滑;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White(2004)进一步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其中除了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还包括对货币政策以及财政政策的综合使用。他认为,这样一个广泛的政策框架可以提供金融稳定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如金融体系的风险分布和风险传递导致的系统脆弱性等信息。
很多学者特别强调了中央银行在实施宏观审慎金融调控中所应发挥的作用。Michel Aglietta and Laurence Scialom(2009)认为中央银行应该以货币和金融的双重稳定为目标并且需要担负广大的责任权限。William A.Ryback(2006)提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责任需要重新定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对于支付和清算系统标准化的监督,关于金融稳定报告的,压力测试和方案分析,对于非银行金融中介的金融状况和公司以及家庭收支健康的关注。亚洲开发银行官员河合正弘和世界银行顾问Michael Pomerleano(2010)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在金融危机出现后所应采取的措施。他们认为,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就要采取综合的政策手段抑制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政策安排包括:(1)中央银行向金融市场和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防止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2)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进行严格检查,包括通过压力测试。(3)通过担保、转移不良贷款、再资本化等手段支持有问题但尚能生存的金融机构。(4)采取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消除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的负反馈循环,以反映特定时期的真实经济情况。
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指出,作为微观审慎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此次峰会还宣布将原来的世界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世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负责评估全球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性风险。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决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2009年7月8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全面监控英国金融业的风险并负责金融体系的稳定。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个法案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2、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关于叙述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相关内容的文献较多。成家军(2009)认为,构建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逆周期的银行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还有及时有效的宏观信息共享机制与预警机制。周小川(2010)认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等等。刘锋(2011)从宏观审慎监管提出的背景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包括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主体、客体机制以及明确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等。
针对我国实施宏观审慎性的监管体系,有一些学者指出了我国主要监管机构所发挥的地位和作用。梁敏(2010)提出,中央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尤其在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监管职能是最佳选择。尹继志(2011)在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指出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明显加强。还指出实际上,中央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货币政策、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运行中都扮演着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因此,强化中央银行监管权限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在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管地位,赋予其应有的监管权限。
对于我国应该构建怎样的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张晓慧(2010)从中央银行政策框架的演进以及对传统政策框架的反思,提出构建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性框架。宋家生(2010)则判断中国现阶段不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审慎监管的机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运用各自的专长和信息优势,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时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内学者刘仁伍(2010)等建议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新体系:第一,要注重宏观金融风险识别和预警建立完备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第二,要注重宏观金融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制度。第三,要注重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第四,要注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协调,建立完备的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第五。要注重宏观政策对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作用,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政策协调机制。第六,要注重监管部门的内部沟通和跨国协调合作,建立充分协作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总结
从上述国内外研究可以看出,对于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讲述宏观审慎的提出背景,以及对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内容的叙述。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上。大部分理论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在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并指出了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体系的方法和相关建议。但是最终还是没有确定的一个明确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还有就是我国应该怎样设定中央银行的职责,明确限定各主要监管机构责任以及制定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关法规。随着各国经济发展,金融开放程度的不同,应构建适合我国在“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防化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具体到现阶段中国的研究成果,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可能存在一定得差距,但我国各大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已将宏观审慎监管研究提上了议事日程。相信随着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经济的不断开放,基于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水平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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