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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

时间:2023-03-24 15:26: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案例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案例论文

第1篇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法律基础课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法律基础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掌控课堂节奏。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掌握讨论节奏,注重课堂的整体运作。如果对讨论环节控制过紧,学生发言不踊跃,做不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果控制过松,又会出现讨论声不绝而话题却游离案例之外的现象。教师要根据课程进展,灵活处理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出现“冷场”时,要及时“串场”;出现“顶牛”时,要引导同学辨析;出现偏题时,要及时拉回主题。做好准备工作。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学前,教师要大量收集资料,进行案例选择和教学设计。认真备课,分析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在讨论案例时,教师要做到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分析有力、论证充分。案例教学法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参与,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作为教师,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驾驭案例教学法的能力。

作者:程海燕 单位: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第2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 培养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从事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工作,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也形成一整套的培养思路和培养体制,但在开办了法律硕士教育后,仍然沿袭过去的培养模式,未能及时针对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综合性大学博士点、硕士点众多,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实务教学模式的研讨和实践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观念上存在错误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①一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在一个层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错误观念和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制度不科学、工作不到位。

1.2 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1.3 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1.4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相关举措

2.1 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2 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2.3 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准的定位、周密的方案还有赖于微观教学环节予以落实和体现。法律硕士教学活动应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围绕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展开相关教学研讨和积极尝试,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首先,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共同服务于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而非对诸项手段的简单堆砌或随机安排。因此,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章节内容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为宜,盲目求新、求变亦不可取。例如,课堂讲授法近年来饱受批判,但事实上,对于课程的理论性内容,通过由表及里、逻辑推理、比较分析等讲授方法来完成,能够确保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此时,为了“应景”而选取不适宜的教学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2.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实务导向鲜明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从选题环节就要倡导学生立足实践、优先选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在论文写作环节,应着重考察以下三点:(1)学生写作、调研过程中的工作量、技术难度、设计合理度及其反映出来的研究态度。(2)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实效性。即,研究结论是否客观、正确,相关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能否对所研究的实务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课题来源:论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3年度课题《我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XYZ201304)。主持人:赵勇。课题组成员:杜菊、李玉娥、苗泳、张巍、何航、刘艳玲、李凯瑞、阎爽

注释

① 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政法论坛,2009.27(4).

② 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4).

③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④ 此处的“学术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多选择学术论文的形式,分析和阐述法学理论问题。

参考文献

第3篇

文献标题:基于CNKI的中医养生保健文献计量学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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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袁尚华.中医健康体检在“治未病”中的作用[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15,22(1):8-10.

(收稿日期:2015-11-10)

(修回日期:2015-12-10;编辑:向宇雁)

附1: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喻文迪.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世界中医药.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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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石静霞.WTO服务贸易法专论(第1版).法律出版社.2006.

[7]吴益民主编.国际服务贸易法学(第1版).上海交通出版社.2013.

附2:芍药谷景区发展中医养生旅游产业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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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中医养生教学中培养学生兴趣方法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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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中医养生儒家思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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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昊.与道家思想[D].湖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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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第5篇

我们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引用了别人的学术研究成果,作者有不如实的写出文献的出处,那是不道德的表现,也会被认为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研究。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法规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阅读借鉴。

建筑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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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戈.我国建筑法规与FIDIc合同文本.广东建筑装饰,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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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如何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以综合性提高学生利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每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应重点研究与探索的课题。本文结合多年教学经验,从当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并着重就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改革

一、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中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

中等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课程,强调素质教育与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并着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与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践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过于注重理论知识讲解,而忽视实践应用培训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学习热情,导致实际教学效果不佳。而且由于过分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学生不仅缺乏利用法律知识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而且毕业后也不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2.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学质量不佳

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实习环节流于形式,实习质量不能有效保证。法律实习是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的主要环节,也是学生得以检验自身所学知识的一个重要过程。然而因管理不佳、实习态度不端正、时间冲突等多种问题,导致目前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实习环节多流于形式,且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实践课程偏少,教学质量不佳。法律实践课程不仅能为学生重现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而且能开拓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实际操作能力。然而在当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中,法律实践课程的开设量偏少,只占据了总课程比重的10%左右,且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学质量不佳。

二、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

1.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

在原有的法律教学理念中,是以教师为中心,以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为主要目的。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教学理念重点是提倡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科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为此,教师应当积极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一方面,教师应当积极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改变原有的照本宣科的做法,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法律实践教学的认识,通过不断强化法律实践教学,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科创造能力与实践应用能力。

2.增加法律实践教学的比重

目前,中等职业法律教学的实践教学,主要是以实习为主,以课题案例分析、法律诊所、专题辩论、课外模拟审判等为辅助的教学模式。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却往往存在着法律实习和其它实践课程的时间少,缺乏教学规范性且教学随意性大,学生实际参与度低等多种问题。为此,我们应积极改变原有的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做法,通过不断提高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比重,使学生能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得到培养、锻炼与成长。一方面,建议将20%以上的总课时时间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时间,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以形成能贯穿于整个中等职业法律教育全过程的实践教学方案与测评体系,并在教学方法中注重于实用性与多样性,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体验教学法、探究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与教学效果。

3.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

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是多样化的,学校应当通过实习、毕业论文、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多种实践教学形式,以形成规范、完整的实践教学链。

(1)加强实习管理。首先,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避开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时期;其次,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否考虑实行弹性实习制度,在学习情况不紧张的条件下,可允许学生申请进行实习。要求一年级到二年级的每一学年,学生至少应当有15~20天左右的法律实习时间;而对于毕业实习,则要求实习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2)加强毕业论文管理。首先,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与法律实践问题相挂钩,要求题目应来源于实践,素材来源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在论文中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解决;其次,要求实行毕业论文指导的双师制度,即论文指导教师应当有两名,一位是作为实践中的带教老师,另一位则是学校中的专业教师,两位教师同时就毕业论文中的相关问题、理论的实质及解决方法进行系统的指导,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调研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育。积极在法律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育,通过让学生分组进行模拟审判,并让每一名学生参加和担任具体的角色,使学生能详细了解整个司法事务的流程。在模拟法律的开设中,首先学校应鼓励教师大量开设模拟法庭教学,并将其作为实践教学测评的标准,还可给予一定的课时补贴,对于部分实践性强的课程(如刑诉、民诉、刑法等),还应当硬性规定必须开设;其次,学校还应当加强模拟法庭软硬件的建设,为开设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设施、人员、摄像等条件的配置,并制定好完善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制度。

(4)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通过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能帮助学生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并处理真实案件。教师也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与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诊所应当向全体学生开放,使所有学生得到锻炼与培训,并且通过这种与现实案件零距离接触的方式,使学生深切体会到作为律师所背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并努力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到真实案例当中。本文从中等职业法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并着重就法律教学的改革及优化措施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在当前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教学中,我们应当不断对原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进行系统的改革与优化,以真正引导学生建立起实用、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切实强化学生的学科应用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使学生在毕业后也能迅速的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朝猛.中职教育中法律教学的优化与改革[J].中小学教学与研究,2014(4).

第7篇

1.1教学培养目标混乱

从2008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在就业率低的大环境下,拿到含金量极高的司法资格证无疑成了毕业生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法宝。因此,也就引发了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思考。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法学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秉承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教学方法,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另外,还有一些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课堂教学非常功利,只关注司法考试的考点及考试技巧,而对法学基础理论却一笔带过,导致学生的学习态度也非常功利,只学习和司考相关的课程,总体学习效果不好。

1.2教学方法单一、理论脱离实践

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学理论体系很完整。每一门课程的内容也很多,而课程的课时数有限,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讲授清楚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单纯的理论灌输是最简单的方法。所以,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就是讲授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每一个法学专业的教师都在尽职尽责地讲一整节课,中间几乎没有可以停歇的时间。即便是穿插有案例,也是为了让学生理解某一个知识点,抽象地设定的一个案例模型。学生在课堂上几乎没有完整地接触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缺乏独立分析、推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校学习时感觉案子都很简单,但是到实践中看到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就完全傻了眼。更有甚者,我们的教师也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毕了业就站讲台的,他们没有实践经验,能把理论讲清楚已经很不易,课堂教学也就无从联系实践了。

1.3学生学习很功利,只为应付考试,积极性差

现在的大学生中,真正刻苦钻研专业知识的人不多,学习主动性不足。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发现学生对课堂教学的需求是多样的。有一部分学生,学习就是为了应付各种考试:期末考试、考研、司考等等。为了考试而学习,势必会功利化,考试考的内容就多花时间,考试不考的或者是很容易就能及格的就少学或不学,导致知识体系不完整。还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兴趣,认为专业知识很枯燥,上课只想听老师讲一些有趣的内容,不管它跟课程是否相关。另外,也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目标,不会独立思考,只是很被动地跟随教师的思路,看起来像是个好学生,其实不会思考,没有任何想法,学习只是流于形式,不能深刻理解法学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1.4考试形式单调,考试成绩不能反映教学效果

高校法学课程的期末考试,除了实践课之外,主要是笔试。考卷题型不外乎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考查的内容多数是识记和理解性的,分析和运用性的内容少,学生只要在考前背一背,基本上都能取得好成绩。分数的高低几乎完全取决于考生的记忆力,并不能反映考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有些教师为了避免及格率太低,给自己带来麻烦,会刻意地降低试卷难度,放宽评分标准,过分为学生着想,期末考试只是为了让学生有一个体面的学科成绩,完全不能反映教学效果。真正的考试应该是能够考查出学生课堂上是否认真听,课下是否复习所学内容、查阅相关书籍拓展知识的。

2教育教学的正确价值目标和功能

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方法。不同目标的法学教育,其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都不相同,因而在教学方法上会有根本性的区别。法学教育应该树立什么目标?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对法学专业的介绍,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主张一种综合性的价值目标,既注重系统化的理论培养,又要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要兼顾法律职业的价值培养。教育的根本是思想精髓的传承,而不仅仅是技能教育。“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本身就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机械地把法学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割裂开来,做简单的分类,是不科学的。法学教育既要进行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也要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既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也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两种培养目标本身并不矛盾,可以很好地统一起来。另外,根据教学和学习的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对法学知识做系统的理论化梳理,再接触实践,完成从理论到实践,从接受到应用的培训过程。我们不可能只讲理论而不应用实践案例,同样,也不可能在没有任何理论背景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直接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成文法的背景下有一定的冲突。法律移植应当考虑本土情况,案例教学应该是为了应用和反思理论知识教育,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学习案例的方式来推广经验。法律应用中的经验来自于对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和深刻理解。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系统地讲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注重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让理论知识以实践经验作为支撑,而不是简单地依照教材讲授形而上的东西。另外,也可以依照案例教学法单独开设一些实践性课程,根据实践来反思理论,使学生知道,我们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否存在更好的选择,从而使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

3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

高校教育应当回归教育的本质,摒弃功利主义,重塑平静淡然的校园氛围。做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必须依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寻求适合的教育方法,无需急于求成,功到自然成。综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3.1明确教学目标,杜绝功利

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性教育,我们的目标也是要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的优秀法学人才。课堂不能只对准司法考试,不能只对准研究生考试,当然更不能只对准期末考试。明确法学教育综合性的教育目标,法学人才应当既能做学术研究,又可以驾驭实务。比如,在美国,优秀的学者可以到检察机关任职,相反,实务工作者,比如,律师、检察人员、法官也可以到高校任教。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可以良性互动,这并不矛盾。学生只要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任何工作岗位是都能够适应,只是有一个熟练的过程。教师在课堂上还是应当以既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通过理论阐释和案例探讨的方式,引导学生理解、应用法学知识。法学教育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能为了某种利益而随波逐流、摇摆不定。无欲则刚,不功利,才能够使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更优秀。

3.2开展灵活生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摒弃单一的讲授法。讲授法适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做基础理论的介绍。要想让学生掌握理解法学知识,还应当结合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对于注重运用的知识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吸引力,能够起到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思考的效果。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容易引发讨论和思考的知识点,也可以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梳理自己的知识体系,还可以在讨论中学习到新知识、新观念,得出新结论。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课堂教学应当是生动有趣的,而不是单一讲授下的枯燥无味。

3.3定期写论文,引导学生做学术研究

法学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记住理论本身,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应用。这种应用除了实践应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应用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每个学期,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给学生推荐一些阅读书目,指定选题,指导学生写课程论文或学期论文。学生自己查阅资料,整理归纳观点,最后得出结论,表达成论文。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清晰地掌握该知识点的发展脉络独立思考得出观点,拓宽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另外,论文写作是主动的,不能再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灌输。这种方式也可以督促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

3.4设立高校实践基地,让实践课程走出校园

如果说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是严谨而枯燥的,那么实践课程应当是生动有吸引力的。实践课程要真正走入实践,不能仅仅找一些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模拟审判,要让学生真正地进入到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直接牵动着学生的神经。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完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获得良好的效果。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是和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合作,也可以是联系律师事务所。实践课程不在教室学习,而是在实务部门实习。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自己设立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为学生和青年教师参与法律实践创造条件。学生到社会中去实践校园内学习的法学理论,不但能够将所学知识用于法律实务,也可以对法律职业本身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也能起到良好的指引。

3.5明确考试目的,考试形式多样化

考试的作用不仅仅是在考查学生的掌握程度,也是在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师要向学生明确考试的目的,考试不是为了跟学生较劲,也不是考查学生的记忆力,不能为了考试而考试,尽可能使学生淡化对高分的追求。学生对于考试应当是认真对待,又不过分追求成绩。这也对高校学生成绩评定的规则提出了挑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弱化试卷性考试对学生成绩评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试。试卷性考试是考查学生知识水平的最简单形式,但是学生的记忆力高低会影响总成绩,掩盖学习效果。因此,在开展试卷性考试的同时,应当采用其他一些考试形式。对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通过小组式的审判模拟来评定成绩。学生分组扮演角色,模拟案件在实务中的处理流程。这样既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学生的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侧重于理论性的课程可以以论文写作为考试形式。教师指定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让学生就此发表看法,也可以在论文写作的基础上开展学术讨论,学生互相提问,互相打分。另外,在班级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试。教师和学生一对一考试,面对面回答问题。从学生的现场回答直接看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真实反映教学效果。

4结语

第8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教学环节

培养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大学生能力体系中,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居于关键地位。法学教育既要注重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又不能忽视训练法律实务能力。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应当围绕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致力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1]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正符合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层次要求,需要在整个培养方案中设置多个教学环节、运用多种教学方式,通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相互衔接、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校法学专业在学校全面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总体思路下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

一、教学环节的安排

应用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大学四年中都应结合具体教学环节进行培养。总体来说,针对国家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政策,法学专业课的开设较之以往通常在第二学年才开始开设专业课的惯例有所不同,从新生入学开始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设专业课,截至第三学年结束即完成主干专业课的学习。并结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安排了以下教学环节:1、理论课堂中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的设置;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3、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环节设置;4、开展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5、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引导下的符合法学专业特色的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

二、教学环节的开展

(一)第一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1、第一课堂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课堂。理论课程中传统的讲授式、灌输式教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要求教师尤其是高年级课程教师结合课堂中的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向研究式、讨论式、友爱式授课方式转变,向师生学术地位平等方向过渡,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乃至对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创新能力。

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主要围绕学生科研训练的开展设置诸如《科技文献检索》、《社会调查数据分析》等课程。提高学生查阅资料、搜集资料、分析资料的能力。

3、系统考虑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教学环节的开展,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识实习的主要内容是观摩,是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认识,以集中实习方式进行,主要以听取法官、检察官、律师报告、观摩法庭等方式开展;业务实习则是为了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由学校统一将学生分别安排至各个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以分散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是学生检验本科学习效果、搜集毕业论文资料的重要环节,采取学生结合就业方向自主联系实习的方式分散进行,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以实施监控。[2]

4、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是培养方案内综合培养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此环节注重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密切结合,并注意三者的递进关系。

(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高等教育第二课堂作为大学生第一课堂时间外进行学习的又一课堂,对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尝试以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作为载体加以开展,部分环节落实于具有专业特色的学生活动之中。具体体现在学生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及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1、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座瑰丽的殿堂,积累着丰腴的智慧,而这些智慧主要记载于浩如烟海的著作里。又由于法律现象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所以除法学著作以外,很多法律思想还蕴藏在其他部门学科的著作之中。假如对这些著作没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我们甚至不能具备法学的基础知识,更勿须说在法学方面有所创造了。所以,多读书实在是法学研究的首要功夫。[3]我们遴选了若干教师作为本科生导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组成若干阅读小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加入,形成自己今后的研究方向。阅读过程中,教师指定研究方向下若干(不宜过多)必读材料,学生在必读材料基础上进行自主扩充。阅读中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写好读书笔记和读书报告,要求学生对自己的思考和见解进行总结和概括,定期以讨论或学术沙龙的形式表达出来。

2、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种实践性的应用学科,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语言表达能力的具备。具体来说,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第一课堂中能够用于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环节的时间不多,能够参与训练的学生人数及训练时间都有所限制。因此,我们选择在时间相对充裕的第二课堂组织演讲比赛、专业辩论赛、学术沙龙和模拟法庭活动,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3、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结合并采取多种方式循序渐进。(1)第一课堂讲授、讨论、辩论中的争议问题、前沿问题由教师布置课下作业供学生继续讨论或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小论文;(2)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研,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问题意识;(3)指导学生对各种问题进行甄别,去除不是问题的问题和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对实质性的问题展开研究,培养学生完成论文选题的能力;(4)结合文献检索课程布置题目锻炼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5)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别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4、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法律实务能力是处理具体法律案件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应用能力的实质内容。该能力除在培养方案内安排的实习环节聘请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导师对学生加以培养外,我们还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成立法律志愿者协会深入社区进行日常法律咨询和特殊纪念日的特定法律宣传与解读,并积极探讨组建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搭建大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平台。同时,随着司法考试的命题从对法条的单纯记忆加以考核逐步向解决具体案例的实务能力考核进行转变,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对授课内容加以调整的同时,还结合第二课堂进行专门训练,进行司法考试备考的专门辅导。

三、取得的成绩

从学生的培养过程和结果来看,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开展体现了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应用创新能力明显得到提高。我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在第十届“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11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4项;近两年内学生一次性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70余人,(据辽宁省司法厅统计,我校是辽宁省高校中法学专业本科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最多、办证人数最多、通过比例最高的学校。)考取外校研究生30余人,毕业后直接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学生20余人。

四、今后的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进一步科学地安排培养方案

业务实习作为学生直接参与司法实务工作的教学环节,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施过程中学生反映时间安排较短,我们将结合我校提出的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学生顶岗实习的新模式逐步加大实习力度,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末的后四周和第三学年初的前四周,中间的暑假期间有学生自由选择参与连续性实习,满足一部分学生想要在假期继续锻炼自己的需求。另外,法学专业本科生面临第四学年上学期期初的司法考试与期末的考研备考及就业压力,各教学环节的设置应充分予以考虑,为备考与择业减压。

2、能力培养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整体性

大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的补充,应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与第一课堂教学环节设置相衔接。同时,第一、第二课堂内及教学环节也应讲求系统性,如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衔接,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建立切实有效的学生激励制度

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部分学生对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各个教学环节,尤其是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抱着一种应付的心态参与其中,使得一些活动的开展对于他们而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正在探讨一系列的激励制度,如对在专业方向强化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在学院的推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学院的资料室和实验室使用、参加各类培训和竞赛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对于学生,按期刊的层次给予出版费用的报销。[4]

4、教师的能力提升与角色把握

教师在学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处在引导者地位,教师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效果与质量。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自身的应用能力就有所欠缺,必须加以提升。针对此种情况,学校拟定分期分批选派青年教师深入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锻炼。同时,教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学习方法、研究方法为主要指导内容,树立师生学术地位平等的观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空间对问题独立思考,提出个人观点,消除学生的依赖心理,不能抹煞学生“求真”的科研精神。

5、硬件教学环境的保障

学校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协议,保证学生实习的开展;加强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及电子阅览室的建设,购买丰富的图书资料资源。

参考文献

[1]陈彬.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7年12月4日(第002版).

[2]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272~274.

[3]吕世伦.谈谈法学论文写作[J].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165~168.

第9篇

【论文摘 要】高职院校经济管理专业必须开设经济法这门必修基础课。经济法课程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教学任务,但是经济法课程课堂教学活动的效果主要取决于这门课的教学方法。本文从经济法教学现状出发,对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改进提出了对应之策。

当今社会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既有经济头脑又有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是当前社会需要的。因此,各高职院校的改革都在顺应这一时代要求。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 经济法课程已成为涉及面宽、实用性强、受益面广课程。改革法学院校及普通本科院校的教法,探求实用的教学方法,提升高职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成为此门课程需要解决的第一问题。

一、高职经济法教学现状

现阶段高职院校经济法教材普遍粗糙,教学内容的编排跟不上当代经济的发展。由于教材是教学的基础,是学生学好这门课程的重要前提,科学的教材才有助于提高高职经济法教学质量。当前,高职院校所用经济法教材版本很多,但都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教材内容过于繁杂深奥;有的教材内容跟不上时展。并且有部分教师全部照本宣科;忽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使用相同的教案,教学内容没有针对性,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二、高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最新研究

(一)抓好课件的制作,发挥多媒体教学优势

笔者认为,课件的制作不能只求精彩漂亮,必须实用。《经济法》课程源于社会生活和相关法律,而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逐渐的顺时而修改,但经济法教材往往滞后于这种改变,这给教师教学带来了不便。如果采用多媒体制作课件,就能够做到电子教案与现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集多种媒体于一身,如集文本、静态、动态的视频和音频等多种媒体,在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内,可以通过图片、文字的演示,通过超级链接各种相关资料和互联网上的最新信息,传递给学生大量的信息,扩大了学生的知识储备。这就大大的增加了教学内容的实用性,这种教学也非常节省时间,使老师便于集中精力给学生讲解重难知识点,并且它可以随现行法律的改变而及时更新。

(二)增设专门的仿真案例讨论课

仿真案例讨论课是在课堂上给学生建立一个仿真环境,并由学生扮演独立的当事人。这种教学方法首先是给学生讲解相关的理论知识,案例讨论过程是教师引导并启发学生思考,而不是直接就告诉学生结论或答案,讨论结束时老师还要及时作总结和点评。这种方法要求教师在课前有针对性地选取案例,这些能更好的找到有代表性、说服力要强的教学内容。案例是载体,教师通过案例可以实现教学目的,学生通过案例可以深化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把握。

(三)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以及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

和法律服务

所有这些目的都是希望将学生真正纳入到学习的过程中,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核心是引导学生在参与教学过程中学会学习。让学生体验独立解决问题的感受,从中得到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训练。

(四)汉语、英语同步教学在课堂上的使用

这主要针对经济贸易类专业,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之所以运用双语教学,主要是要拓宽学生在经济法学方面的国际视野,同时培养这种能力。教育部认可双语教学意在通过外语的形式更好地研习英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掌握准确的知识背景。经济法很多法律制度内容与英美法有相关性,通过双语教学使让学生更好地去理解和体会。同时,双语教学也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果。

总之,以往的应试教育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高职院校培养目标的需求,高职教学要从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培养目标和内容体系,转变为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瞄准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既有较强针对性,又有较强适应性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通过使用上述教学方法,学生能较为轻松迅捷的掌握社会经济活动中有关经济法律的常识,掌握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技能,较好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第10篇

【关键词】课堂教学教学改革教学模式城市规划专业

1前言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中心工作。本科教育是高等学校的主体和基础,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本科教育应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目标要求,因而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样培养人成为了高等教学中的两个根本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及城市开发主体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城市物质要素与空间资源配置转而依靠市场力量进行;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城市规划也越来越走向宏观与战略的研究,城市空间结构与布局则愈加依靠政策的导向,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规划外部环境的改变、任务的变化对城市规划学科的知识结构,规划教育与研究领域的知识结构提出新的要求。以往计划经济时代以工程设计为核心的知识结构难以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必须进行改进。城市规划教育面临着从注重规划技能的传授转向对规划思想和规划技能并重的方向发展。

2城市规划专业课程设置特点与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城市规划学科特点及专业课程体系设计

城市规划是涉及面颇广的综合性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城市规划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物质形态规划,而是转向了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结合的综合性规划,相应的规划专业教育也发生了变化。以建筑、工程为主体的“功能主义”规划教育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社会、行为科学大量介入规划教育,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城市和多样变化的城市社会经济问题,城市规划学科也已逐步发展成为一门融合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综合性、实践性和政策性很强的交叉学科。

而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阶段处于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物质形态规划仍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对城市规划价值观的教育、方法论的教育、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系统分析教育还很不够。我国城市规划基础课程的知识结构具有明显的工程实践导向型的特点,即多以物质空间形态的具体规划为对象,注重城市规划编制技能知识(如何编制规划)和实施方法(如何按规划进行建设)的传授,而对于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状况,其中所体现的规划理念,以及涉及社会价值判断的规划思想则论述较少。从2004《城市规划专业教育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基本要求》中可见,在8门专业主干课课程安排中要求最多的是关于建筑设计和规划编制的课程,两者的学时数分别占了24%和28%,合计超过了50%,而管理法规和规划实施相关等的基础理论课程只占核心课程的6%,将学科知识的侧重点放在了解决实际问题,客观上带来了学生“重设计、轻理论”的专业观。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设计的延伸。所以规划师还需要有政策、理论的素养,组织协调能力。除了必须掌握建筑工程技术外,还必须掌握城市经济、公共政策、社会学、法学及地理学等。

2.2课程教学的问题

教学方法问题。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搭建了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目标,而课堂教学则是实现目标的主要平台。无论是知识的传授、还是能力、素质的培养,本科阶段课堂教学都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

由于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上规划设计类课程内容比较多、所占的学时比例偏大,从而导致学生片面理解城市规划,普遍存在“规划就是设计方案、画图表现”。课程学习过程中“重设计课程、轻理论课程”现象比较普及。

以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为例,作为我国注册规划师制度考核的课程之一,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在规划实践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但作为一门基本理论课程,内容体系安排相对比较抽象,高校城市规划专业开设的《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通常课时较少、内容较多,加之国内目前缺少相关的优秀案例教材,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及团队合作精神。因此课堂教学比较枯燥、课堂气氛沉闷、理论授课与规划实践脱节、学生提不起兴趣等现象不可避免。

教材内容的问题。作为理论课教材,必须具备理论内容的成熟性和教学要求的完整性。但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较快,一些规划理论的总结、教材内容安排远远落后于实践。如《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使用的教材是2003年版的,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法律条文没有及时补充进教材内容。以城市规划法为例,作为规划领域的第一部纲领性法律文件,它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18年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规划法中的一些条文和规定与现时的社会环境脱节,在新形势下条款内容面临着更新和补充。同时城市规划的研究对象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其研究的对象、范围与方法在不断地调整改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与之相关的规划理念、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的政策导向、方法等都发生相应的变化。同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环境科学、地理科学等其他学科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其最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应用—反馈循环过程需要一定的周期,“教材滞后”的现象不可避免。学生拿到教材却发现与教学内容相差很大,有无所适从之感。

因此,围绕着人才培养目标,在课堂教学中必须注重从有利于增强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来调整改革基础理论课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学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教学改革的实践

3.1强调“专业系统构架—基本概念及原理—课程自我实践总结”的系统教学思路和方法

针对本科学生思维过于发散、系统条理性差等问题,在教学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专业系统构架—基本概念及原理—课程自我实践总结”的系统教学思路与方法。城市规划管理课程安排在规划专业大四年级,学生已经完成了本专业的基本学科知识的课程学习,但对专业的掌握还只停留在“点”的阶段。针对这个特点,在课程教学中,首先强调建立学科完成的系统构架、从“点”走向“面”帮助其理顺思路,全面认识专业,认识理论课程的重要性;其次应用“解决问题”而非“认识问题”的学习方法,即尽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式来进行理论课教学,通过国内外规划管理的差异比较分析、规划管理事例说明等,一方面补充课本的内容,另一方面提高学习兴趣;最后,组织学生围绕专业前沿性问题展开课程自我实践总结,对活跃课堂气氛、学生主动学习起到了良好的帮助效果。

3.2变更教学体系,增加教学互动,提升学习能力

在教学中主动摒弃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教学模式。强调教学中以学生为本,强调自我学习能力的培养,通过引导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兴趣。首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与时俱进,不局限于基本教材,除了选择通过自备教案或者案例教学的模式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外,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借鉴研究生培养方式,提出优化、整合现行城市规划管理和法规的教材、教学内容与课时安排。

除了完成教材内容外,增加了课程论文内容。1/3课时安排管理及行政管理原理的教学、1/3课时安排国内外城市规划管理比较教学、1/3课时留给学生在已讲授内容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兴趣在教师给出的研究性专题范围内自己尝试去解决问题。在设计安排好课程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还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教学相长研究;结合问题穿插“专题研究”及“论文写作”,并成为学习成绩的一部分记入期末课程考核。

3.3改进课堂教学手段,创造多样化的教学平台,提高教学效果

现阶段本科教学中课堂教学仍然是主要的学习平台。针对规划专业学生“重设计、轻理论”的现象,如何使理论课教学课堂焕发出激情成为任课教师的重要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教学中尝试采用案例教学、小组讨论、课程论文等多种模式来穿插教学。

案例教学法。针对法律条文抽象、枯燥特点,收集设计并整理编写了案例库,针对不同法律法规的特点,选择相应的案例,将案例以及围绕案例需要回答的问题交给学生去解决。学生在此过程中,应用法律依据解决了问题,从而熟悉了具体的法律条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素材的分析、对比、归纳、总结,以案学法。案例教学法也经常和小组讨论法结合使用,针对不同的案例在课堂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让每位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整体而言,这种教学方法能使干枯的“法律法规”鲜活起来,并能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小组讨论法。借鉴以问题为导向的学习方式,课前由教师提出问题,以问题为中心,带着问题去展开学习与思考,教师课前拟定好课堂目标,课堂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在教学过程中,引发学生参与的主体性意识,甚至以学生为中心,培养个别表现欲强、表达能力出众的学生,使课堂的主体性由教师中心性转向学生与老师的双心制,最后教师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小组讨论法可以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提高其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及人际交流沟通能力。这种方法不仅体现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还强调教师适时指导的必要性,产生教学相长的效应,使课堂所学知识更加立体化、形象化与纵深化。在这种课堂学习中,别人的信息为自己所吸收,自己的思路被别人的看法所唤起,在师生的共同讨论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在这样的课程里才能形成真正的学习共同体,这样的教学也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互动课堂。通过讨论还可以了解学生的兴趣所在,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的教学方案。

课程论文法。在最近三年的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还专门设计了针对规划管理领域中的研究热点及研究前沿等问题引入撰写课程论文、课堂宣讲论文、师生共同探讨的教学环节,目的即是能够让学生从枯燥的说教式教学和静态的课本知识中跳出来关注日益变化的动态城市规划领域,通过主动摄取自己感兴趣的研究专题,并围绕专题来完成资料收集、形成思路、撰写课程论文,并结合小组讨论法进行论文宣读与演讲。在师生讨论环节,进一步通过“思考—质疑—相互讨论交流”完成对知识的系统梳理和形成个人观点,开拓思路,初步学习如何去思考问题、改变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学会去寻找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课程论文法加强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通过“授之以渔”,培养与强调了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同学认为“课程论文方式可以培养学生科学文献的检索方法、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科学思维能力的启发”,“科学论文写作方式方法、文字的书面、口头表达能力的锻炼,能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对信息的筛选整合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上述几种教学方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针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或者穿插使用几种方法。如对于讲授《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这一章内容,可以事先将一些规划实施的案例及存在的问题交给学生,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查找资料解决问题,并总结所应用到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文,其后在课堂组织小组讨论,选取小组代表发言并结合正在开展的实际规划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延伸讨论,这样一来开拓了课堂思路,丰富了教学模式,也弥补了教材内容枯燥,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现象,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通过连续几届学生问卷调查发现,学生普遍认为“教学方式有特色,启发性较好,不仅了解了规划专业知识的系统构架,课程的完整系统及重要性和适用性,而且能够从枯燥的说教式教学和课本知识中跳出来”,“提高了积极主动去摄取知识的能力,领会到了通过自己去收集知识再消化的过程才是真正的学习”,且课堂讨论与交流方式“活跃了课堂气氛,提供了学生自我表达的机会”,“在师生双向交流过程中拓宽了视野和思维方式”。尤其是课程论文方式,“提高了自我学习能力,不仅可以了解学科演变的理论历程和前沿知识,还可以发掘自己的兴趣点所在,为将来的进一步学习培养了兴趣和方向,值得推广”。

4教学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思考

教学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意提供给学生自主学习的空间和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从而引导规划专业学生从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转向解决问题、对问题的认识和把握、对问题的展望三个方面相结合的学科发展方向上来。

对于习惯了理论课教学“学期一本书、期末一张纸”的“传统教学模式”的本科生来说,这种方式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和压力感,尤其是专题研究、论文写作教学阶段,在小组讨论确定自己选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观点、撰写论文感觉压力大,尽管对今后学习有很大帮助,还是要有个适应和习惯的过程。同时教改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尤其是课外辅导、师生互动、课程论文批改、课堂点评环节,对教师而言也有压力,不仅增加了教师课外课程论文评阅的工作量,课堂上对教师的知识体系和水平也提出了挑战。教学由单向、单纯的“照本宣科”正变成了“教研相长”、师生共同完成的任务。

因此教学中教师把握循序渐进的尺度非常重要,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和教学方法中,要切实根据学生之间水平的差异程度进行启发和要求,在教学改革中教师要充分倾听学生,必须尊重学生的选择,充分倾听学生的声音,不要让教学改革变成一种压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第二章,第十六条.

[2]陈秉钊.谈城市规划专业教育培养方案的修订.规划师[J].2004,4(20):10-11.

[3]谭纵波.论城市规划基础课程中的学科知识结构构建.城市规划[J].2005,6(29):52-56.

[4]高等院校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编制.全国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本科教学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及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城市规划专业[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第11篇

关键词:案例;案例教学;在线案例学习

中图分类号:G40-0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3-3041-02

A Review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On-line Case-based Learning

ZHAO Jun

(Xinjiang University, Urumqi 830054, China)

Abstract: On-line case-based learning can provide the real learning context, the fully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the effective learning resource and flexible learning mode, which can help learners not only combine theory with practice, but also improve the high-order ability of problem-analysis and reflection.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at, the online case study learning resources focu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ases, case management platform database development, and online case studies to support and so on.

Key words: case; case-based learning; on-line case-based learning

案例在国内外应用于教育领域始自19世纪。案例教学由70年代美国哈佛法律学院Christopher Langdell首创,因当时的教学效果显著,便被广泛的运用于法律、商业、医学学生和师范生的教育训练课程中。现在案例教学在哈佛商学院仍然占有很大的比重,约占总课时的85%以上。我国在案例教学的开展方面起步较晚。“1980年美国商务部与中国经贸委在大连理工大学举办中美合作MBA培训项目,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第一次系统介绍了西方工商管理教育的课程和案例教学。” 短短的二十多年,案例教学走进了教育教学的很多领域。

国外对案例教学的研究也受到教育教学理论的影响,研究的视角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习者为中心转移。早期的研究多以教师的视角出发对课堂的案例教学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如何进行案例的开发、课程的设计、课堂教学程序及案例教学的评价都有了深入的分析。例如, McNair和Hersum发表于1954年的研究专著《The Case Method at The Harward Business School》中,对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案例教学法进行了系统介绍。由于受到认知学习理论的影响,研究者不再只是关注案例“教”的方面,而逐渐转向了学习者进行案例学习的方面,深入到对学习者案例学习认知模式的研究。

基于案例的推理(case-based reasoning, CBR)是当前国内外案例学习的一个热点。1982年Schank 在其论著“Dynamic Memory”中首次提出CBR的概念,其后Kolodner等人在1983年开始在计算机上实现,现在,CBR已经发展成为创设智能系统的模式。大多数传统的认知理论都强调一般的抽象符号是怎么形成和运用的。作为一种认知模式,CBR重具体甚于抽象,主张个体用案例进行思考,它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个人如何发展成长,专家如何运用自己和他人的经验进行推理和学习。基于案例的推理明确将记忆、学习和推理整合到一起,提出认知的三要素为案例、案例索引和案例处理器。

自从案例教学被引入中国以后,许多的研究者从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及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国内研究者大多认为案例学习可以大大缩短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的差距,能够呈现教学中出现的两难问题,帮助学习者象专家一样去思考、分析并解决问题。2000年郑金洲教授在《案例教学指南》一书中界定了案例的定义,研究了案例教学的功能、适用范围和局限,就如何教案例、如何学案例及如何写案例做了深入的探讨。2002年徐延宇在研究论文《案例教学及其运用》中,系统地对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运用原则进行了归纳。2005年阎志明在论文《培养师范生教育技术素养的案例教学设计研究》中,提出了在教育技术素养培养中整合问题解决的案例教学设计模式。赵凯斌的论文《网络环境下的案例教学研究――地理教学个案分析》在查阅文献的基础上,对传统课堂案例教学中学习者分析案例的步骤和案例学习的难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国外对案例教学的研究也受到教育教学理论的影响,研究的视角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习者为中心转移。早期的研究多以教师的视角出发对课堂的案例教学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如何进行案例的开发、课程的设计、课堂教学程序及案例教学的评价都有了深入的分析。例如, McNair和Hersum发表于1954年的研究专著《The Case Method at The Harward Business School》中,对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案例教学法进行了系统介绍。由于受到认知学习理论的影响,研究者不再只是关注案例“教”的方面,而逐渐转向了学习者进行案例学习的方面,深入到对学习者案例学习认知模式的研究。

第12篇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理论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

 

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

 

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

 

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

 

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

 

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

 

因此理工类高校在教师的培养政策上同样也需区别对待,法学专业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职称评定都应享受与理工专业攻博人员不同的差别待遇。建设实践型师资队伍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加大实践型人才的引进。第二,教师应亲身参与法律实务,主动获得法律实践经验。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通过案件提高实践能力。还可以参与媒体、政府部门组织的咨询和培训和活动以获得实践经验。第三,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可以建立与政府和企业的双向岗位交流机制,使教师在实务部门的工作中获得实践经验。第四,建立法律实务人员兼职教师的机制。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专职教师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让他们走上讲台,对于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大有裨益。但对聘任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教学管理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