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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法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科研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3-0008-02
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诸多深层次的医疗卫生问题不断浮出水面,逐渐向世人发出新的挑战,例如:和谐医患关系中医患信任机制的构建问题;如何在伦理与法律视角下平衡家庭伦理观念与堕胎权以及与生殖健康有关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如何完善和加强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对公民医疗权利的保护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问题;如何规范医药市场,杜绝诸如“毒胶囊事件”等问题药品的出现,保证人类合理用药的问题研究;关于医疗权利在我国公私法领域的地位确认及范围界定的问题;人格权法视角下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问题研究;等等。
以上种种问题不单单是医学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的研究难题和焦点,同时是我国向世界医疗卫生强国迈进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具有一定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而这一重任则毫无疑问地落在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医学院校身上。因此,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医疗卫生人才尤其是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就成为高等医学院校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1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定位分析
1.1 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方向
卫生法学又名医事法学,是涵盖了一切有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等诸多内容在内的学科,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培养目标和方向十分明确,即通过四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全面发展且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创新型、专业型法律人才[1]。
卫生法学的专业培养目标表明:卫生法学类专业人才是研究和解决社会各领域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之间的生命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主力军,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1.2 明确科研能力培养的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各界包括医疗卫生领域对自身人才的引进不再单单看重一纸文凭,更多开始注重对应聘者动手能力、管理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的考察。对此,高等院校应将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大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教育职责。这对于卫生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般而言,科研活动的研究者不但需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想象力、准确的判断力和能动的分析力,而且要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大胆的创新精神、顽强的奋斗精神和不怕挫折、敢于承认错误的优秀品质。因此,在校期间加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既有助于其知识的深化和创新思维的形成,也有助于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养成。此外,大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也将为校园的文化建设和浓重学习氛围的构建添上有力的一笔。
1.3 明确实践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关系
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都是课堂教学或者说理论教学的持续和深入,二者都是对学生动手动脑能力的一种培养和提高。其中,实践教学要以科研为灵魂、为指导,而科研活动也能够使大学生的个性在实践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展现。由于卫生法学涵盖了医学和法学两大实践性和研究性都很强的学科,所以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对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必要性。
2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条件和依据
2.1 较为成熟的心理基础
作为卫生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自入学之初就已经对我国的医疗卫生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其思维能力、思维水平和个性的发展水平已渐趋成熟,基本能够独立地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于社会责任感和大学生积极向上的激情,他们已经具备在纷杂的医疗卫生现象中辨别是非的能力,这些都为其在卫生法学领域开展学习和科学研究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2.2 充足的卫生法学专业知识基础
拥有科学理论指导的科研活动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活动。卫生法学的相关教学恰恰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储备。通过卫生法学的教学,使学生在学习卫生法制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新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医疗损害的赔偿等各种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内容的理解和解读。加之卫生法学相关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专业见习和实习、毕业论文、法律咨询活动等[2]实践教学活动,为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奠定良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
2.3 良好的高校环境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当今高校之间的竞争由单纯的高水平教学质量之争上升为品牌之争、综合实力的竞争,而优秀毕业生的水平尤其是其科研创新的能力和水平,逐渐成为一项衡量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这也就是说,科研不再单单是高校教师的事,学生科研水平的高低同样对高校品牌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30多所高等医学院校而言,不仅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医学、卫生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教学队伍和科研团队,而且大都具备自己固定的附属医院和医疗卫生实习单位,这些都为卫生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3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途径
3.1 制定综合培养计划,将科研创新能力贯穿于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天才可遇不可求,但人才是可以经过后天来培养的。而科研活动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卫生法学人才的科研培养也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就需要制定综合的培养计划。
1)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增加专门的研究课程,使其内容包含更多的科研成分,如开设研讨班(seminar)课程,使学生由科研理论基本知识入手,逐渐加深对科研的意义的体会与认识[3]。
2)在社团活动方面制定大学生科研活动计划,如部分高校开展的“大学生科技文化节”等,既要邀请校内外知名的医疗卫生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讨论会,营造科研学术氛围,强化学生的科研创新意识,也要积极为大学生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搭建平台,促进其科学文化的交流。
3)建立科研活动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如对科研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津贴和科研学分奖励,在年度评优中给予加分奖励等[4]。
3.2 提高卫生法学专任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切实加强实践教学
科研活动本质上也属于实践活动,但科研之于实践乃灵魂之根本,实践之于科研乃物质之基础。因此,基于卫生法学横跨医学和法学两大实践性学科的特殊性,其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教学计划中增加实践教学课时;其次,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教师也应积极争取和珍惜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调研学习机会,不断更新所学,真正实现理论知识与现实问题的对接,从而在日常教学中有选择地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育等实践教学模式,由简入难,层层深入,使学生在平时的实践学习中摸索和掌握课堂学习中所不能讲授的默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动手动脑能力,并且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实际医疗卫生问题。
3.3 倡导“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科研教学方式
导师制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在高校的历史由来已久,其不仅专注于言传身教,更专注于身体力行的亲力亲为型教育模式,使学生手脑并用,在学中“动”,在“动”中学。目前应用最广的应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制。“本科生导师制”的提出和应用目前一般较多地应用于本科生论文写作方面,而在本科生的科研活动方面应用得太少。
鉴于卫生法学专业自身的社会实践性要求以及与社会医疗卫生现状的紧密联系性,通过科研创新活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社会参与性是一个值得推荐的个性化教育方式。通过建立“本科生科研导师制”,使学生从入学之时便参与到导师的科研创新活动中,不但可以拉近师生关系,丰富师生的业余生活,营造和谐的学术氛围,而且可以迸发“头脑风暴”的强大力量,就医疗卫生信息与问题进行切磋,相互促进,可以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实现教学与科研的共赢局面。
3.4 让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
“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是校内外一些科研兴趣相近或相投的人员自发组织的科研活动组织或中心。在这样的共同体中,专家不会因为新手的潜力而感到有所威胁,会尽可能地提供自己的知识和技能[3]。对此,卫生法学专业应充分发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积极加强与实习单位如卫生厅(局)、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部门的紧密联系,既可以聘请知名医疗卫生专家学者加入校内的“科研共同体”进行指导,也可把在校内“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到这些实习单位的知名科研活动中心去锻炼和学习。通过这样一种与专家学者亲密互动的交流和学习,可以使学生处于知识产生的真实情境之中,真正地理解和深化所学,并将所学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从而使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得以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王洪婧,胡勇,王树华.论医事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改进[J].卫生软科学,2009(6):422.
[2]朱莉莉,韩志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若干问题探讨[J].科教导刊,2011(6):85-86.
【关键词】餐饮服务员;卫生管理;控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餐饮业整体卫生状况虽然得到不断改善,但实际问题依然突出,其中餐饮服务员的卫生问题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论文百事通加强餐饮服务员的卫生管理工作是把住“病从口入”关的重要一环。有许多传染病,如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和某些寄生虫病等,往往通过不健康的服务员污染食品而引起。因此,餐饮服务员卫生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进餐者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餐饮服务员的卫生。
一、餐饮服务员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
(一)餐饮服务员的个人卫生问题
有的服务员不及时洗澡,身上的汗味很难闻,特别是在夏季,客人闻到后产生反感,从而影响了服务质量。有的男服务员为了赶时髦,留长发或其他“标新立异”的怪发型,甚至将头发染色,我们常听到的关于有消费者在食品中发现头发的此类投诉,很可能是因为服务员不小心将脱落的头发掉入食品中,从而直接影响食品卫生。有的服务员用香味很浓的护肤品护肤,在旁为客人服务的时候很容易引起客人的反感。有的服务员留着长长的指甲,其实手指甲内有许多致病菌,而且指甲很长很脏,在为客人上菜、斟酒时会让客人很反感。有的女服务员涂抹指甲油,而指甲油容易掉,若客人看见手指涂有指甲油会产生联想,认为菜中也会有掉下的指甲油。有的服务员上班期间佩戴戒指、手镯、手链、手表、耳环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和服务操作的饰物。有的将抹布或围裙搭在肩上或夹在腋下,甚至用围裙代替毛巾擦手或擦汗。有的服务员穿着工作衣随意外出、上洗手间,易携带致病菌。
(二)餐饮服务员服务过程中的卫生问题
有的服务员不清洗双手就直接摆台。在摆放餐具、酒具时,用手直接抓拿,甚至将手指伸入杯碗内夹拿,让手印留在了器具内侧,从而影响了餐饮器具的美观和卫生。在一些小型餐饮店里,常见到服务员上菜时不用托盘而直接用手端送菜盘和汤碗,甚至出现手指接触碗口内侧,进而接触菜肴及汤汁的现象。有的服务员在上菜时不注意卫生,对着菜肴大声说话,甚至对着菜肴咳嗽和打喷嚏,这样很可能造成口腔、呼吸道飞沫对菜肴的污染。有的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不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没有适当增设公勺和公筷,由此带来一人单筷所引发的餐饮卫生问题,可能导致疾病的传播。
(三)餐饮企业对服务员的卫生管理问题
尽管国家法律规定,餐饮服务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但有些餐饮企业尤其是小型餐饮企业还存在某些不规范之处,聘用没有健康证的人做服务员,主要是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些餐饮企业为了省事,没有定期对服务员进行有关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以及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等,以致有的服务员根本没有意识到讲卫生的重要性,在进行服务时,也无视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使食品安全卫生缺乏必要的保障。
二、餐饮服务员卫生问题的控制措施
(一)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服务员的身体和仪态卫生。服务员应当做到“五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刮胡须、勤刷牙、勤剪指甲。要求有条件的服务员每天洗澡,冬天也要每隔一两天就洗澡,应该在工作前洗,以保证服务时身体无异味。头发应经常清洗和梳理,保证头上无异味,无头屑。要求男服务员一般两周左右理一次发,不留怪发型,长发不过耳,不留大鬓角,上班前梳理整齐。女服务员不留披肩长发,亦不能留怪发型,宜留短发,或在工作时将头发盘起,必要时可戴上发网。男服务员每天刮一次胡须,保持面部干净整洁。服务员要养成早晨、晚上刷牙的习惯,餐后要漱口。美丽洁白的牙齿,会给客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勤剪指甲是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起码要求,服务员每星期要剪一至两次指甲,女服务员不允许涂抹指甲油。勤洗手,保持手部的清洁,这样可以减少疾病的传播。此外,餐饮服务员在岗位上应精神饱满,态度热情。要做到“七不”和“两个注意”。“七不”即在客人面前不掏耳,不剔牙,不抓头皮,不打哈欠,不抠鼻子,不吃食品,不嚼口香糖。“两个注意”即服务前注意不食韭菜、大蒜和大葱等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在宾客面前咳嗽、打喷嚏须转身,并掩住口鼻。上班期间不得佩戴任何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和服务操作的饰物。
2.服务员的着装卫生。餐饮服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对工作服要经常清洗和熨烫,保持工作服的整洁卫生。男服务员西服裤的长度要适中,上衣平整清洁,纽扣齐全,衬衣要勤洗勤换,保证领子袖口无污渍。领带扎结规范,长度适当,左胸前宜佩戴胸卡,脚穿指定的皮鞋,鞋面清洁光亮。女服务员着装应大方得体,工作服的上衣应大小合身,裙子应长短适宜,清洁平整,宜配穿长筒全肉色丝袜,整体上给人一种和谐的美感。每位餐饮服务员至少要有两套工作服。
(二)规范服务卫生
服务员养成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既体现了对客人的礼貌,也是服务素质高的表现。
1.规范摆台卫生。台面是宴席的构成要素,摆台卫生是宴席卫生的重要内容,而餐饮具的卫生是摆台卫生的基础。正式摆台前,首先必须对所用的餐饮具进行必要的卫生检查。餐用具有破损的,如餐盘有裂缝、破边的,玻璃杯有破口等,要立即挑拣出来,不可继续使用,以保证安全。服务员摆台前必须清洗双手,保证双手的清洁卫生。餐具、酒具应用托盘托拿,在不分菜的餐桌上必须摆设公用筷和公用勺,以保证进食的卫生。
2.规范餐前服务卫生。进餐前,当客人到齐后,服务员应给每位客人送上一条餐巾,以给客人保持手、脸的卫生,这是餐前服务卫生必不可少的内容。所送餐巾要用盘具盛装,递送时用餐钳夹取。
3.规范上菜服务卫生。服务员往往是上菜之前,最后一个对做好的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人。“顾客首先是用眼来品尝”。餐厅内销售的各种食品,服务员要从感观上检查其质量,如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则应立即调换。应使用清洁干净的托盘为客人服务。如有菜汤、菜汁洒在托盘内,要及时清洗。托盘是服务员的工具,要养成随时清洁托盘的好习惯。服务操作时动作要轻,要将声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动作要轻,不但表现在上菜等服务上,而且走路、讲话都要体现出这个要求。
4.规范餐间服务卫生。餐间服务卫生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勤换食碟,当食碟尚未完全装满时,就应及时更换。应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运送杯具要使用托盘。拿杯时要拿杯的下半部,高脚杯要拿杯柱,不得拿杯口的部位。任何时候都不要将几个杯子套摞在一起拿,或者抓住几个杯子内壁一起拿。拿小件餐具如筷子、勺、刀叉时,筷子要带筷子套放在杯盘里送给客人,小勺要拿勺把,刀叉要拿柄部。筷和勺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和保洁,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5.规范餐后服务卫生。餐后应向客人再送一次餐巾,供客人清除面部和手上的油污。餐巾每次使用后应再次清洗、消毒和保洁,以防疾病传播。对有传染病的客人使用过的餐具、用具,不要与其他客人的餐具混在一起,要单独存放、清洗,及时单独做好消毒工作。当客人餐毕离席后,服务员应及时收拾餐桌,搞好桌面、地面卫生。
(三)个人卫生制度化
餐饮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一套卫生管理制度的保障。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需要经过长期的卫生教育培训、必要制度措施以及高度的自觉性保障才能完成。
1.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员通过体格检查,可以及早发现疾病,便于及时治疗和早日恢复健康,一方面可以使本人免受疾病折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把疾病传染给广大的消费者和自己的亲属。经定期检查合格后,取得经当地卫生检疫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方能上岗,并随身携带,以便监督机构的检查。
2.宣传教育和卫生培训。餐饮服务员应定期接受有关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个人卫生与饮食品质的密切关系,自觉按照卫生条例、制度办事;每年都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新近服务员和临时服务员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只有通过卫生培训,懂得讲卫生的重要性,才能自觉遵守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也才能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
3.建立必要的卫生奖惩制度。应针对本餐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卫生奖惩条例,把卫生管理工作列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考核、奖惩紧密挂钩起来。要在支持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同时,认真抓好服务员卫生工作的检查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班组长每班检查,部门经理每日检查,总经理经常抽查。对于认真执行饮食卫生各项规章制度的服务人员进行表扬和必要的奖励。检查中,凡是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对于情节严重以及屡教不改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的有关人员,可以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令、法规精神和本企业内部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新晨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餐饮服务员做好个人卫生的保证。餐饮服务员要增强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识。
三、结语
餐饮业生产的最终产品是食品。食品除了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以及含有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外,还必须是无毒无害,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食品卫生质量是食品的第一要素。餐饮业卫生管理是一个综合的、全面的系统管理。为了提高餐饮业的卫生质量及服务质量,服务员的卫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目前餐饮业卫生现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是服务员的卫生问题。如果服务员出现卫生问题,就会影响最终的产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当前,我国的餐饮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必须加强对餐饮服务员的食品营养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规范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享用到营养且卫生的食品。
【参考文献】
[1]曾翔云.食品营养与卫生[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今年来,金坛市卫生监督所在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方面,不断深入推进能力作风建设,着力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着重发挥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使卫生执法工作不断创新、思想观念进一步更新,能力作风进一步提升。
一、大力开展执政能力培养,在增强素质中夯实队伍建设
(一)以制度建设为基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积极建章立制,先后制定了比较全面的业务、行政、党务、行风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岗位工作规范,完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一系列卫生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岗位职责。今年又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并将各类制度和规范汇编成册,进一步明确了各专业、各岗位工作职责,使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转,建立了职权明确、责职明晰的工作规范管理制度。
(二)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为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大力开展现代文化知识、管理知识、业务知识、科学技术的学习教育:一是以每周五“蓝盾讲坛”为学习平台,使学习系统化、制度化,让每个职工都有机会走上讲台,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行专题讲座、或开展法律法规宣贯;二是以“法律法规教育月”为抓手,认真组织全所卫生执法人员和乡镇卫生执法员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强化法制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三是以“蓝盾青年读书会”、“书香科室”为载体,通过邀请专家授课、观看科教录像、组织学习问答、交流学习心得等形式,丰富文化素质的内涵,充分发挥科室开放型学习互动作用,内外结合,形成多方面共享的教育体系。
(三)充分履行职能,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水平
每月选一份有代表性的行政处罚案卷、执法文书进行点评活动,提高监督员业务水平、办案能力和整体素质。通过《能力作风建设考评方案》、《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对每位监督员每月工作进行考评,进一步提高监督员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工作质量明显提升,连年行政执法案卷在省、市评比中获奖。
(四)加大稽查力度,认真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成立的监督稽查科,负责队伍建设,对执法质量和人员行为的稽查工作,今年重点加强对卫生监督员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金坛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进行管理及考核,坚决防止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以罚代管、执法趋利化等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推行“全程说理”、“一事三卡“制度,通过对管理相对人(包括办理卫生许可和被行政处罚人)的电话询问、发放调查表等形式了解监督员在执法工作中是否遵守工作规范和“卫生监督员八条禁令”的情况,通过法制稽查,督促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二、优化流程、创新举措,卫生监督工作高效规范
(一)强化服务观念,打造服务型执法队伍
在行政许可中积极推进窗口服务效能建设,在“提速”上下工夫,在“创新”上求实效,在“主动”上求作为,大力推行“三集中”,即:卫生审批项目向受理审核科集中、受理审核科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网上政务平台集中,确保工作流转不留死角,真正使“部门围绕窗口转、窗口围绕百姓转”的理念落到实处。创新窗口服务内涵,制作了涵盖餐饮服务、集体食堂、理发、美容、桑拿沐足等十多种卫生许可申请办证指南和卫生要求,并将各类申请表填写样板、各种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的平面布局图一起制作公示栏,放于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便于群众的查询,全力打造信息型、简约型、阳光型、便民型和精细型的“五型窗口”。同时主动作为,公开承诺,全程跟综,服务项目,畅通重大项目审批快速“绿色通道”,不仅落实好“首问负责制”,更做好窗口人员的服务的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对办证政策的变动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增加办证的透明度。特别是当前开展对餐饮服务业、“五小”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面大,标准严,要求高的实际情况,坚持上门指导到位,政策解释到位,坚持工作规范和标准到位。
(二)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服务质量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服务水。卫生监督执法做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实行《首次不罚整改承诺制》等人性化执法措施,尊重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在执法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不越权执法的前提下,对违法情节轻微、非主观故意的一般性违法行为,通过约谈、回访、公示等形式,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实施首次不罚,把执法重点放在纠正卫生违法行为和指导管理相对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上,使卫生监督执法过程更加规范严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更加人性化。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不断加强
根据卫生部的《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工作要求,我所重视重大活动与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制订详细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方案,投入数万元购置快检设备,在组织领导上、技术措施上、应急手段上给予充分保证。做到事前培训、监测、事中全过程卫生监督、事后总结,并强化责任,采取定人、定点、定岗与巡回监督相结合,圆满完成“省运会”、“华杯赛”等18次重大活动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未发生一起差错。同时,我所紧抓17届省运会在我市举办这一契机,全力推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工作,充分利用,对市政府明确的接待单位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有条不紊地推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现已有5家完成清洗消毒管理工作。
三、拓宽卫生监督信息宣传渠道,有效树立队伍形象
一是加强我市卫生监督宣传及信息建设,优化卫生监督环境,树立卫生监督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年内先后向金坛日报社投稿13篇,利用市电视台宣传8次,人民广播电台3次,能力作风建设提升专刊2期,发表卫生监督类论文4篇。二是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站的建设,定期维护,卫生执法信息及时上传,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电话等。进一步拓宽卫生监督宣传渠道,每月定期出刊《金坛卫生监督信息》,通过设立监督动态、专项活动、党建园地、八面来风、卫生信息等版块,宣传法律法规、卫生科普知识,向社会广泛宣传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取得的成就,及时地通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科学有效地传播卫生知识,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凸现。三鹿婴幼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激素门”、“小龙虾”等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成立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成立权威的食品监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把分散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纳入这个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统一管理。该监管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监管;对消费环节的监管,包括餐饮业、食堂等的卫生条件和环境;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享信息,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3.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思想、业务和作风的基础性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对新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充分认识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出现很多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把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2.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应该对于相关的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负责地行使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管理好食品市场的安全。
3.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经销实体,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一些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遏制非法经营,明确食品经销实体的责任,填补法律责任上的漏洞,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从而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应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明确社会各阶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对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检疫分级、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视国外的立法现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多层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处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辅之以《家禽传染病预防法》、《饲料安全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禽类处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12部法律,从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头污染、加强事前监管、覆盖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以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
2.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实施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对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和修改。通过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相补充配合的多层次、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3.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2)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3)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对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1.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标准统一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
2.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标准,与时俱进,跟得上国际步伐,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加大资源共享,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时效性高,范围广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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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公共场所 控烟 经营者
随着大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深化,以及对健康的日益关注,公共场所吸烟控制,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这无疑是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就目前而言,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与执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 法律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体系不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国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甚至连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都没有,只有一些条例,适用时难免繁琐混乱,而公共卫生关系民众日常生活与健康,意义不可谓不重大,理应有权威、统一的法律来支撑,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部分,理应体现在法律之中。
另外,在此送审稿出台之前,我国已多部有关于此方面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范之间互相不协调,与现在的送审稿之间也多有不统一之处。如上海和杭州的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餐厅、宾馆等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内可以设立吸烟区域,这与卫生部于2011年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现在的送审稿中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款相悖,适用时难免会出现问题。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控烟缺乏上位的法律,相关规范之间互不协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二)范围界定不清晰
公共场所控烟,顾名思义,针对的范围应该是公共场所。但是何为公共场所,现有的规范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如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了28类“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此中并没有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机关单位等明显应列入的场所,显然是很不完善的。
2009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同样通过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公共场所”,将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办事场所等列入,定义更为完善具体,相对更好操作。
而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中,一方面,对公共场所只做了非常笼统的定义: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通过禁止性规定,实质上将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也纳入公共场所范围,这在以往的规范中是没有的。送审稿的规定太过笼统,实质上不利于民众以及执法人员真正区分何为公共场所。
现在送审稿的模糊定义,相关规范各不相同的定义,使得公共场所的范围界定十分不清晰,令人困惑,难以对人的行为产生真正的指导和预防意义,难以实现条例设置的初衷。
(三)经营者作用难发挥
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范围广、场所多,如果只靠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无疑是鞭长莫及,难以应对。所以说公共场所控烟,关键其实不在行政机关监督,而在于经营者负起责任。但是纵观现有规范,虽然看似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其作用难以发挥。
一方面,只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对经营者的监测不够。以送审稿为例,其规定了“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对于安装监测设施只停留在“鼓励”阶段。可想而知,对于餐厅、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而言,取悦于消费者远比控烟更重要,如果没有安装监测装置,再加上行政部门时间与人员有限,也不可能时时刻刻前来监督,可谓是“天高皇帝远”,他们真的会冒着冒犯消费者的风险,老老实实地履行法条中规定的控烟劝阻行为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就如同与环境相关的排污行为,如果不对每个排污口都进行监测,恐怕偷偷排污、瞒而不报者大有人在,治理排污、总量控制只能是一纸空谈。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对每个公共场所安排监测设施进行监测,经营者的责任就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履行。
另一方面,即使经营者有心去做,他们所能做的也达不到控制的力度。还是以送审稿为例,经营者面对吸烟的人,可以“劝阻”,劝阻不听可以强制其离开。但是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来不来得及一一劝阻且不说,等劝不成,强制其离开了,恐怕一支烟也抽完了,损害后果也已经造成了,抽烟的人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下回还照抽不误,那么这样的控制究竟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处罚是一种较好的控制方式,但是送审稿中,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有处罚权,“天高皇帝远”的行政机关,每天面对如此多的场所如此多抽烟的人,恐怕也难以一一应对,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真正控制,还是困难重重。
可见,对于经营者而言,虽然规定了责任,但是一没有对履行责任的有效监测机制,二没有赋予履行责任的有效手段,经营者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二、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法律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推动有关公共卫生法律的出台,并在法律中设条款甚至专章来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问题,使得这一问题有更权威、统一的规范。
另一方面,各地方应加强对有关这一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修改、制定工作,使之与最终出台的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条例相互协调。
另外,各部门可针对最终出台的条例出台更细致的实施细则,而各地方也可针对最终出台的条例,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台更细致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形成一个互相协调、互相衔接的体系,真正地发挥作用。
(二)以列举+概括的模式明确范围
针对“公共场所”范围界定不明,各规范的定义互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可以通过修改条例,或是出台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对公共场所进行一个更明确的范围界定。试设计如下: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以下几类场所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一)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学场所;(二)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三) 体育场馆;(四)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五)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六)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七)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八)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九)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十) 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十一)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十二)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十三)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十四)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通过列举+概括的模式,既确认了哪些场所是经营场所,给公民和经营者、执法者以行政指南,同时又给公共场所的界定预留了空间,执法人员在具体裁量时,如果遇到新型的、未列入条款的但又明显应该属于公共场所的场所,可以通过“以及其他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找到裁量的依据,使得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可以随时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对接。
(三) 强化经营者责任
一方面,强制要求符合“公共场所”定义的各经营者必须安装相关监测设施并申报备案,定期报送监测数据,有关部门定期抽查监测视频,强化对经营者履责情况的监管。甚至依靠科技手段,参照交警和环保的电子监测执法,实现实时、远程监管。
另一方面,可以创新执法方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可以出台规章,允许有关的行政部门通过委托执法,将这方面行政处罚的职能委托给医院、学校等符合条件的组织,使得相关经营者不需要报告行政部门就可以自己代为执法,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起到更大的控制和预防作用。还可通过定期报送视频,由行政部门对视频中屡教不改的吸烟者进行处罚,使得吸烟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执法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2020年小学学校工作总结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紧紧围绕教育局2020年工作要点,以提高师生员工尊严感、成就感和幸福感为追求,以“空谈误校,实干兴教”为抓手,不断优化办学条件,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继续深化“课内比教学、课外访万家”活动,争取在校本教研、传统体艺、德育实践活动等三个方面构成必须的特色,努力把学校创办成一所学生乐学、教师幸福、家长满意的有必须特色的学校。
二、工作目标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教学方针、路线,把十精神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课堂教学的重要资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进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特色德育工作:实现“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的目标。继续开展“弘扬传统经典、创立特色德育”工作,力争特色德育项目有成果。
3、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队伍、教师队伍、班主任队伍和后勤队伍的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的管理本事和治校水平,提升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和教学专业水平。
4、特色教研工作:继续深化“课内比教学”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校本研修,创新教学模式,构成问题式课题的校本教研特色。
5、后勤部门工作:加强学生食堂安全保障设施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学生饮食安全。搞好各种疾病、传染病的预防、检查、控制工作,确保学生卫生安全。
6、安全工作:突出学校安全重点工作,把师生安全时刻放在首位,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职责事故。
7、学籍管理: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招生秩序,控制学前班、教学班的班级容量,逐步实现小班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搭建培训平台,切实提高队伍素质
1、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暑期教师集训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制定教师管理新规,严禁教师从事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组织、参与或发动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各种教辅资料,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4、搭建班主任培训平台。强化班主任培训、管理,做到一月一次交流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同伴互助、网络培训等策略,为班主任的专业化建设供给交流平台。继续实施班主任坐班制,深入班级,全方位管理班级事务。
(二)开展德育实践活动,构成活动育人特色
1、搭建德育工作平台。加强德育课程建设,突出抓好学生习惯养成、礼貌礼仪、爱国主义、公民道德、中华传统美德、国防、法制和心理健康等教育。
2、开展行为习惯养成教育诵读实践活动。经过诵读《小学生守则》、《弟子规》等形式,强化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训练。
3、开展安全法纪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利用升旗、晨会、班队活动、讲座等途径进行安全法纪教育,以杜绝安全隐患发生。
4、坚持开展“课外访万家”德育实践活动。学校全体教师参与,开展“报喜式”家访、“指导式”家访、“送温暖式”家访、“解困惑式”家访、“献计式”家访、“探究式”家访,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5、将关爱学生落到实处。完善关爱留守学生服务体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理解义务教育,加强贫困生、学困生、单亲家庭等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开展心理及行为异常学生心理健康关爱活动。
(三)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1、夯实教学常规管理。认真落实校长推门看课听课工作,建立团体参与课堂教学点评制度。
2、优化素质教育课堂。深化“课内比教学”工作,加强有效课堂研究,优化教学、学习和评价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的本事,创立具有特色的素质教育课堂。
3、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教务处每一天对教学情景进行抽查、检查和通报,每个月组织1次常规专项检查,加强对教学动态过程的管理。
4、开展学科竞赛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经典诵读演讲比赛、作文比赛、写字比赛、优秀作业展评、数学竞赛、书画作品比赛等赛事,为全体学生供给展示自我的舞台,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深化学科课题研究,构成校本教研特色
1、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领导。继续发挥教科室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管理、考核,力争让教科研工作落到实处。
2、明确研究重点。紧紧围绕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结合“课内比教学”活动,抓住一些带有前瞻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经过校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平台,组织教师开展教科研报告、案例的评选活动,让广大教师从教学研究中体验到乐趣,享受到成果,争做研究型教师。
3、加强课题研究。学校对已立项研究的课题,加强指导,督促按计划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保证各项课题研究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用课题研究推动课堂教学,促进课堂效率的提高。
(五)加强学校综合治理,争创平安学校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开展常规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对学校校舍、体育设施、水电设施等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及时排除学校各种安全隐患。
2、开展消防安全、预防地震等安全演练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学校活动安全、预防传染病、防溺水安全、家庭生活安全、防拐骗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安全演练,有效防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的管理规定,经常召开由食堂从业人员参加的关于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严把食品和原材料进货渠道,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2020年小学学校工作总结范文2
2020学期我校通过深化少先队各项活动,加强少先队的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全面推进我校的少先队工作,开创我校少先队工作的新局面。
一、强化和突出文化底蕴,为学校服务
(1)继续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书香校园氛围,多渠道、多途径挖掘“文化元素”,通过造就和谐的人文环境,陶冶学生情操,启迪心灵,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积极开展班级文化建设,各班主任根据自己班级的特点,布置具有班级特色的文化;定期出好黑板报,使之与学校的.每月主题活动相互辉映;美化校园,打造手抄报作品专栏,做到学生作品定时间、定主题展示。
(2)少先队干部建设。重视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开展学生干部之间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创新大队干部竞选方式,通过演讲等形式,成立新一届大队委;成立监督巡查小组,分工检查学校常规、文明礼仪、吃零食现象等。
(3)学生校规建设。本学期大队部继续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首先,开展“星级文明班级”评比活动。根据《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文明班级评比内容(仪表、言行、卫生、两操、纪律、佩带)。评比为一天一检查,一周一评比,一周一小结,一周一公布。评比以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相结合,采用扣分制衡量执行情况,每周公布一次各班总分。以段为单位,每段评出星级班级一名。同时,为完善学校、大队部、班级三级检查制度,自下而上进行自主管理,自我教育。在平时,加强例会制度,加强对星级班级检查人员的培训,每周一中午在队室集中,内容有反馈分数、情况说明等。“文明班级”活动得到了班主任的重视,各个班级为了争夺优秀中队你追我赶,不甘示弱。本学期校园卫生、学生文明礼仪等各种常规表现的较好。
二、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
鼓励中队辅导员创新活动形式,每个星期学习《少先队活动》《辅导员》等杂志,并通过福建少工委的布置开展网上学习,全校学习了解少先队活动的程序和礼仪,以规范少先队员的礼仪,提高中队辅导员的整体素质。全校专职兼职辅导员老师通过在线学习,集中讨论,交流经验通过全省辅导员培训证书,并把这些理论用于实践中,通过学习丘孝感的即兴中队暨队章的规范并这些用于中队活动的开展中取得一定的成效。
三、提高少先队员思想素质。
利用每周一的国旗下讲话,对队员进行思想教育,并通过落实《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抓好每天的“三评”工作,认真做好检评结果统计,公平公正的把检评结果纳入到中队评估中,让队员在不知不觉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升旗手的常规管理和训练。
四、切实加强学校少先队组织建设。
进一步巩固少先队大、中、小队建设,开展好队会、队日活动,积极发挥少先队在班集体建设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倡导建设快乐的少先队集体,引导少先队员在少先队组织中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充分发挥红领巾广播站、板报的宣传教育作用,不断提高阵地建设的品位。
五、开展各项兴趣小组活动。
、
培养队员的兴趣爱好,使队员们在活动中都得到了各种能力的锻炼,同时培养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发现人才。
六、心理健康教育。
如今独生了女多,在家中备受宠爱,要什么有什么,他们经受不起挫折,依赖性强。各中队经常利用中队主题活动和班会课对队员进行思想教育。
一学期又过去了,在中队辅导员及少先队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少先队工作又有了一个新的进展,在队活动中,辅导员都能大胆放手让队员去锻炼,但是出现指导不力的现象,活动还是较多流于形式。希望新的一学期,中队辅导员们能更加热爱自己的少先队事业,把自己的童心与爱心奉献予少先队员,为少先队工作注入更加新鲜的血液。
2020年小学学校工作总结范文3
一年来,全校师生在上级部门的有力领导下,我校的校园建设焕然一新,师生面貌和精神状态也更加振奋,教育教学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各项管理也更加有章可循,安全工作深入人心。现将这学期的工作状况简述如下:
一、思想工作:不遇大事,不知人心。
借着国检工作的重要性,把教师的思想素质进行了更高层次的提升。首先,要求人人学习国检工作的资料和好处,熟记国检的基本知识和程序,并做有详细的学习笔记。其次,借无数次的大会、小会,树立身边的榜样和模范。经常表扬身边的老师和同学,激励其他教师的工作用心性和职责感。最后,做好自身表率。说得好不如做得到,自己先行一步,才能带动他人,要求教师做到的,领导务必做到。因此,领导班子不论多苦多累都要坚持,始终都要做大家的精神支柱。在共同建设学校的过程中,老党员率先垂范,谋划全局,出力参战;年青教师加班加点,无怨无悔。一个精诚团结、奋发向上的群众在磨练中构成了。
二、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管好学校,开学初,我校陆续出台了教师管理制度、值周制度、值班制度、教师一日细则等制度。
组织教师重新学习了教案作业的要求。细化了教师每日的工作、各室管理人员的职责,使得人人有安全意识,人人有职责意识。一切工作都以制度为抓手,做到有章可循。杜绝管理中的随意性。
三、教学工作:学校的中心工作就是教学工作。
在忙于国检工作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教学工作。一部分教师抽出来搞国检,剩余教师尽心抓教学,在大家的齐心协作下,教学工作和国检工作两不误。工作之余,教师之间互相帮着上课、整理档案,谁也没有怨言。尤其是领导因国检耽误的课程都被年轻教师默默的补上了。我经常被身边的同事和学生感动着,为了不让大家失望,我告诉自己:坚持,必须要坚持。在教导处的统筹计划和精密安排下,学校的教学工作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考试后,学校领导和任课老师向家长表了态,学校要求全校教师集中精力主抓教学。做到了认真上课、详细备课、细批作业,教导处把好三关,并做好了检查记录。
四、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亚于教学工作。
时时处处渗透安全教育。第一、开学初,就同所有任课老师、班主任、分管人员层层签订了职责书。第二、借国旗下的讲话,向学生宣读有关安全方面的资料,并做了超多的安全知识宣传展板。第三、安全小组经常检查学校的安全隐患,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好各种安全会议记录和检查记录。第四:坚持做好了开学初和其中考试后的两次安全演练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救助潜力。第四、借校车事件,对学生乘车问题进行了彻底的解决,由无营运证的超载车辆更换成了手续齐全的公交车,做到了家长满意、学校放心。第五、对异体特征的学生做了特殊处理。我校同一名患有癫痫病的幼儿家长签订了安全职责书;对一名伤害其他学生,行为无自控潜力的学生劝其回家教育。
五、校园建设:为迎接国检,本学期硬化校园面积2000余平方米,更换房檐300米,更换教室顶棚150平方米,做展板22副,粉刷墙裙300平方米,粉刷厕所和危房200多平方米。
透过以上措施,我校的校园六化工作贴合了国检要求。
六、国检工作:为迎接国检,开学初在上学期的基础上,我校对国检的六项指标进行了更加贴合要求的深化:扫盲工作更加扎实;
档案工作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校园的六化工作更加令人满意。
2020年小学学校工作总结范文4
过去的一年,我校始终坚持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创品牌、促均衡、提质量、树形象“为工作重点,在教育局、中心学校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圆满完成了学期初所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形象。
教师的职业是神圣的,担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人的艰巨任务。学生时代正是世界观、性格品质的形成阶段,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通过他们的眼睛在心灵的底片上留下影像,对他们的精神世界起着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正如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所以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形象,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
1、加强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引导教师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探索和实践“以人为本“的新课程改革,鼓励教师成为终身学习的先行者。
2、养成良好的师德规范。在教师中大力提倡“依法治教,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师德规范。为了有针对性的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我们对教师提出以下要求: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关心爱护、尊重每一位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其次,要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艺术,从而赢得学生的尊重和家长的信赖;第三、要注重自己的仪表仪容,打扮着装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在学生面前抽烟。我校有大批的师德楷模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映现出一大批优秀老师,他们有的年老体衰,有的身患各种疾病,但他们仍然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工作着,从来没有懈怠过,更没有抱怨过。
二、加强班子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我校历来非常重视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我们提出以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促进发展作为每一个班子成员追求的目标,也作为考核班子成员的主要依据。班子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但同时又努力做到分工不分家。学校班子成员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学习,并深入到学生家中了解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遇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办学行为,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学生家长的表扬和肯定。校领导班子成员更是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大家不分白天黑夜,不分节假日,始终坚持工作在第一线。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学校强化教师培养工作,积极推荐教师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学习,尽可能地为教师创造条件,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业务往来,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技能水平。我校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已经达到80%,本科学历达30%以上。此外,学校非常重视年青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拜师“结对,一对一帮扶指导,并积极推荐和鼓励年青教师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比赛和评比,以促进青年教师自身的业务能力的提高。今年的标准化学校建设,学校的硬件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学校工作重心由硬件建设向教学教研转移。学校进一步强化了“科研兴教、质量强校“意识,高度重视教研教改工作,完善教研教改目标管理和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广大教师参与校本教研,认真组织开展“课内比教学“、“课外访万家“活动,我校现有20多名教师撰写了教研论文,有20多名教师的优质课、优秀教案、优秀论文分别获省、市级奖。在今年的“两课“活动中,我校涌现出了大批年青优秀教师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适应教育信息化的要求,学校大力支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培训。学校先后派出了一大批老师外出学习。学习了现代化教育理论,更新了教育思想,转变了教育观念,发挥了他们在教书育人和教育科研中的示范、幅射作用。
四、加强德育工作建设,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学校充分挖掘校园人文资源,以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学生发展为根本,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我们力求让每位学生在高格调的校园文化的浸润下,激发学生爱校、爱国情感,增强学生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我们按照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重新规划了校园的绿化工作;我们为了培养学生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我们设立了“校园卫生责任岗“,为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作出了贡献。学校还坚持每周一次的国旗下讲话制度,每一个讲话者根据期初确定的讲话主题开展德育教育,已经收到了较好的德育效果。此外,学校还开展了知恩、感恩、报恩演讲会;法制课;疏散演练;交通安全教育;告别不良行为习惯;元旦联欢等一系列德育活动,教育效果好,成效显着。
五、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生存发展的根本,教学质量的好坏很多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水平的高低。近年来,我们牢固树立“质量强校“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学校管理。狠抓教学常规管理和校风、学风建设,切实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教师实行集体办公制度,学校实行封闭管理。广大教师发扬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积极进取的精神,使我校办学效益日趋显着,教育质量稳中有升
六、坚持课外访万家,全面提高家教质量。
课外访万家,构建了以家庭教育为基础,学校教育为中心,社会教育为依托,目标一致,内容衔接,功能互补,和谐互动的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充分开展以实地家访为主要形式,以家长学校、互联网、电话、信函等为辅助形式的多途径的课外家访活动,基本形成对学生全方面了解,全员化管理,全社会育人,全方位帮扶的教育工作格局,初步建立了密切、融洽、信赖的家校关系和师生关系,全面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大幅提升。
开办家长学校以来,结合课外访万家活动,大大地提高了全体家长科学教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齐心合力配合学校教育,建设精神文明,使学校形成良好的学风与校风,从而推动了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我校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家长学校的学习,教师和家长更新了观念,达成了共识。使家长明确肩上的重任,知晓家教规律,解除生活中的种种困惑,让家长们小心谨慎地给孩子的心田播上爱的种子,使家教落到实处。
七、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安全是学校的一条生命线,离开了安全,学校的所有工作皆成一句空话,鉴于此,学校经常教育全体师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学校充分利用周会、国旗下讲话、广播台、宣传窗、观看VCD等各种宣传阵地,聘请校外法制宣传员举行法制讲座,在全体师生中,进一步增强安全工作的法制观念,切实做到学校发展与学校安全两头兼顾,通过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以做到领导落实、岗位落实、措施落实。认真抓好师生安全教育,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强化校舍、教育教学设施、食品卫生、师生外出活动、危险品、等的安全工作,从而确保了学校平安,本学期学校安全“零“事故。
八、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全面改善办学条件。
标准校园建设时代化,教学设施现代化,教学手段有效化,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可靠保证。为了全面贯彻党在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我校坚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办学思想,以“厚德博学、求实创新“为校训,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一年来,学校深挖内潜,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做到花小钱办大事,不乱花一分钱。学校开展了厉行节约活动,教育广大师生要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支粉笔、一张纸,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克难奋进,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
总之,在上级的领导下,通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一年来,我校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校园面貌焕然一新,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如现代化教学设备不足,校园网络不够健全;一些教师自主学习积极性不高,科研意识不浓,在贯彻民主教学思想,构建一种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等方面做得不够;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学校较有名气的学科带头人还不够多,新进的年轻教师教学能力还有待提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校硬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打造“名师“,用教研教改锻炼教师,用教师魅力熏陶学生,用学生质量发展学校,为争创一流规范化学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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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我们遵照“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思想,以争创“礼貌校园、安全校园”为工作目标,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抓手,以现代教育手段为支撑,推行四制改革,加强学校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一年来我校的各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德育工作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以建立“温馨校园、温馨班级”为基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学校三年发展规划,不断改善工作方法,扎实开展德育工作。
(一)、健全和强化德育领导机构。
成立德育领导机构并夯实各负责人的职责要求,加强考核,促进德育工作的安排与落实,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同时,成立了关教工作领导小组,对困难学生进行帮扶,并走进他们的家庭进行教育指导,是他们感受到学校的关爱,实现德育教育多渠道并施。
(二)、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一年来召开班主任培训会四次,经验交流会四次,班主任例会40次,班主任业务得到进一步提高,管理班级的方式和教育学生的方法明显转变,学生受到了教育,学习得到了提高。
(三)、扎实开展德育常规工作。
1、开学初制定德育工作计划,主题活动安排和少队工作计划,学校按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德育工作,避免德育工作开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2、坚持日检查周评比工作。学校一向把“值日检查”作为学校德育管理的一项重要资料,做到职责到人,分工明确,要求值周领导,教师切实履行好值周职责,对课间纪律、校园卫生、值勤巡查、放学路队和学生到校状况等方面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学生礼貌行为习惯的养成。
3、每周班务主题,开展各项班级活动,在班内以板报、演讲、召开主题班队会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转变了班风,促进了学风。
(四)、强化落实德育考评工作。
1、以卫生先进、礼貌班群众的评比为抓手,认真检查,严格考核,从而强化了班级管理,促进了班级进步,为学生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教师师德的考评,学校透过家长、教师、学生、校委会等民意测评来考核教师,促使我校教师道德修养不断提高。
(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充分利用周四红领巾广播站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踊跃投稿,每学期累计投稿一百一十余份。文化宣传板报共达30余期;利用每周一的国旗下演讲等活动,教育陶冶师生的品德修养;周二、周四下午开放图书室,每学期师生借书达1300人次;同时充分发挥公示专栏的作用,及时公示学校事务。
(六)、组织学生活动,丰富校园生活
1、文体活动:先后举办庆祝“五一”趣味体育比赛,庆祝“六一”文艺表演,庆“五四”篮球赛等大型活动。同时,我校用心组织学生参加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并取得了优异成绩。
2、感恩教育活动:用心开展三讲两实践活动、四项德育实践活动和四心教育活动。
3、绿色实践基地:我校以龙首村的蔬菜大棚和冯家沟村的大棚食用菌为实践基地。
(七)阳光体育方面
依照上级部门精神,坚持每一天学生教师体育锻炼一小时制度。
二、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生命线。
1、首先从常规教学抓起。规范教案,定期抽查,坚持提前一周备课。一向要求教师对学生作业全批全改,一月一检查一公布,对不认真负责的教师在全体教师会上通报批评。每次考试,实行交叉监考,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良好学风的构成。
2、教学为中心、管理是根本。在教学工作中,实行量化管理,科学评价教师的各项工作,从备课、课堂教学、早操、课间操、早晚辅导、作业(检测)的批改、教学成绩、教育效果、课外辅导、、后进生转化等方应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作为教师评优的依据。透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奖优罚劣,大大地提高了教师的工作用心性,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教研教改持续开展,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升。
1、提升教研教改理论修养,拓宽教师教学视野。继续推行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加强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本学年,用心组织教师在黄陵中学听专家报告三场,观摩优质课两节;赴延安参加语文作文教学展示,听报告,观摩教学;学科教师参加各类培训9人次,专业培训两人次。学习的教师归校后做专题讲座6人次。
2、围绕课堂深化教研,依托教研优化课堂。组织教学能手上观摩课,其余教师上公开课。组织进行了语文组、数学组的课堂竞赛活动。从课堂教学实际出发,找问题、找差距。对于个别教师实行重点听课解决存在问题;对于个别班级实行专项整改,彻底解决问题。教师的职责心强了,比拼精神足了,课堂效果较以前也有了明显的转变,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教学能手,其中xx、孙xx两位教师参加了优秀课例评选的录制,并推荐xx老师参加课改新秀事迹展评,xx和孙xx两位教师参加优质课展评,李xx等6位教师的论文受到市县奖励。
3、继续抓好课题研究工作。本学年我们在结束了对《分层分段推进式教学》、《差生的转化》的课题研究工作后又用心筹备开展了新的课题研究工作,并在今年三月中旬构成了两个新的课题《小学语文开放式阅读教学》、《数学兴趣教学》的前期工作,在五月份已构成了初步的实施方案,并经学校研究透过,且后半学期在三个班级进行了尝试性的实验。经过半学期的初步实验,大部分教师认为《小学语文开放式阅读教学》对于语文教学促进很大,它不仅仅能丰富语文课堂,而且丰富了学生们的语文知识,又很好的培养学生的阅读潜力,很有研究的必要。《数学兴趣教学》的研究反应也不错,他们认为兴趣就是动力,有动力才会促进步。所以我们将计划安排好下一阶段的具体实施工作,力争这两个课题有新突破,早日应用到课堂教学中去。其次,我们还将在总结好《远程教育工程模式二在农村小学课堂教学中的充分应用》的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做好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本学年就课题研究我们共收回阶段性体会六十余篇,论文二十余篇,其中还有两篇参加了省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
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安全各种制度及防范应急预案,居安思危,开展防范措施的演练。建立安全监控台帐,对校园内外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及时到位。
(二)、明确分工,夯实职责。
明确安全分工,各负其责,做到管理到位。设定岗位专人负责,表册记录翔实,检查到位。签定安全职责书,发放告家长书,以此夯实了安全管理的职责。
(三)、抓好安全常规工作。
1、计划、安排、制度的落实。
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制定出安全计划、安全活动周月主题活动安排、学校安全培训安排。按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2、安全课及活动宣传的开展
每学期召开安全例会,进行安全培训。要求各班上安全课,安全专项安排总动员活动10次,安全主题队会班均20次,主题板报班均办10期,教育健康课班均5节,学校还请法律事务所和交警队同志来我校做报告2次,少队利用红领巾广播站做宣传20次,这些既增强了学生的安全知识,也为我校建立平安校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抓好安全检查工作
本学年各班安全排查40次,共收缴小刀11把,易伤人的塑料玩具枪2把,打火机7个,校委会检查排查20余次,值周教师检查百余次。
4、有效开展传染病的预防
开学初我校就根据季节变化制定了传染病预防计划。并联系镇卫生院每月来我校为学生检查一次,一年来我校以预防“手足口病”和“H1N1”流感为重点,学校还派专人去防疫站学习,做好学校的预防工作。
(四)、安全建设方面
1、加高加长教学楼栏杆共30多平方米。
2、安装防盗窗40余平方米。
3、更换排水渠盖板10余块。
4、更换电线五十余米。
5、更换安装玻璃六十三块。
6、安装锅炉一台,暖气片76片。
(五)、落实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度。
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由所有男教师,每周2人一组轮流值班,值班间做到了24小时通信畅通和检查记录清楚详实。每学期放假前,学校都要进行安全大排查,并对学校假期值班进行详细安排。
(六)后勤安全工作
1、强化管理,夯实职责。
后勤为了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向住校学生发放了告家长书,签订了安全目标职责书,组织学生学习了《食品卫生法》、《传染病的防治》。每周星期日下午召开后勤工作例会,总结安排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开学初,学校和后勤管理人员签定了严格的安全职责书,明确职责夯实职责。建立了严格的交接学生制度。对公寓坚持夜查制度,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2、抓好常规,加强食堂的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饮食安全是大事,我们坚持每周食堂消毒三次,卫生检查不少于三次,主管人员坚持每一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食堂食品的采购,消毒,卫生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卫生不达标要责令其认真打扫,并根据情节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本学年,组织后勤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农村小学生食堂管理办法》两次,和食堂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书》、《安全协议书》,建立安全职责追究制,为了保证学生饮食安全,后勤坚持严格的食品留样制度并做好严格记录,确保学生食品安全,校委会和主管领导经常深入灶房,检查餐具消毒,操作间卫生,采购索证是否规范,是否有缺斤少两现象等。
四、蛋奶工程工作。
1、建立蛋奶工程应急预案。
2、制定蛋奶工程实施细则。
3、制定蛋奶工程管理办法。
4、填写蛋奶工程发放表。
5、落实蛋奶工程留样记录。
6、建立蛋奶工程出库入库记录。
7、实施蛋奶工程发放签名制度。
8、制定蛋奶流程管理办法
五、存在问题。
1、专业教师缺、教师业务还需不断提高。
2、学校部分房子有渗漏现象。
3、西教学楼陈旧不堪,墙面脱落、门窗全部变形,急需更换。
核心医疗制度是临床诊疗过程中每个医务人员必须执行的医疗规章制度,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临床诊疗质量。我们在临床教学工作中发现核心医疗制度对神经病学研究生教学工作也有促进作用。
1.核心医疗制度在新的医学教学形式下的作用
随着我国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医学研究生教育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招生的扩大使研究生数量明显增加,教学资源也更加丰富,对教育的要求更加现代化和高精化[1]。但是我们在临床医学教育中也发现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许多学生为了考研,在本科学习阶段忽视临床实习,将主要精力放在外语学习和考研准备上,导致临床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低下,并且对临床诊疗常规不熟悉。而在研究生学习阶段由于找工作、做科研,在临床上时间也大为缩短,易为毕业后的临床工作造成隐患。医学研究生除了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研能力的培养,完成一定的科研论文准备工作外,必须在病房进行临床“三基”能力的锻炼,以提高研究生的医学诊疗能力。以往的临床学习是研究生在带教老师的带领下,参加科室日常诊疗活动,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学习。研究生临床能力的培养主要取决于带教老师的临床水平、工作和教学态度,以及研究生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随意性很大。很多研究生只是被动的参与临床工作,当医生危机感与责任感不强,到实际工作中明显能力不足。为了适应新的医学教育形势,越来越多新的教学模式被用于医学研究生的教学中,如案例式教学,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等[2-3]。而我们发现,作为临床医疗工作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核心医疗制度的教学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对研究生临床能力的规范化培养非常关键。
2.不同的核心医疗制度对研究生教学的作用
不同的核心医疗制度对研究生教学有不同的作用,下面将分别阐述:
2.1三级医生查房制度。在神经内科,科主任查房每周至少一次,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三次,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要求至少每两周教学查房一次,查房时要求相关下级医师参加。进入临床学习的神经病学研究生基本安排由高年资主治医师带教,分管4-6张病床,要求在上级医师查房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查房过程中上级医师要查看研究生体格检查手法以及病历质量,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甚至对研究生与病人沟通的技巧都要进行指导。在具体执行中尤其注意神经系统相关检查手段及量表的应用,如每周需要进行的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StrokeScale,NIHSS)、简易智能评定量表(MMSE)和焦虑、抑郁等心理评定量表。对常见疾病如脑血管疾病、癫痫、多发性硬化等还要重点检查有没有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执行,诊疗措施是否按照目前相关指南规范化处理。通过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让研究生明白必须把自己当作住院医师看待,而不再只是个学生而已;使研究生必须全面掌握自己负责床位病人的情况,对临床诊疗程序有了直接实践经验,也增加了研究生的责任感和相互协作的团队感。在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的实行中,上级医师讲述的国内外先进的循证医学理念和学科研究进展,以及在临床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迫使研究生多看本专业和相关学科基础和临床知识,增加了临床学习的动力和竞争意识。通过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大大提高了研究生的临床工作能力。
2.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神经内科要求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本科医师完成,研究生则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通过自己采集病史并进行系统的体格检查来完成病历书写,在记录时严格注意时间、位点内的医疗行为。好的病程记录可以促使研究生加强对病人病情的细致观察,全面掌握病情变化,时刻提醒自己做医生应该对病人尽的义务,从而起到规范自己临床工作的作用。通过和上级医师的病历记录对比可以找出自己的不足和临床思维的局限;而反过来,由于上级医师有自己习惯的临床思维模式,研究生有时候通过规范的病史询问和对病人的密切观察,可以完善病人的资料,对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重要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实施,可以帮助研究生及时发现诊疗过程中的不足,增加独立思考的机会,提高临床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加强了研究生对医疗文书的法律意义的重视,反过来进一步自觉规范病历书写,促进临床医疗质量的提高。
2.3值班、交接班制度。日常值班、交接班是医疗行为中最基本、最固定的方式,参加人员多,连续性强,因此可以作为研究生临床学习很好的载体。为了充分利用日常值班、交接班制度的教学优势,神经内科对研究生做了明确的要求:①严格遵守医院工作纪律,完成从学生到医生的整体转变。②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程序。要求研究生不得单独交接班,必须先向带班本科医师汇报;遇到患者有病情变化,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不得自行处理。跟随老师会诊,扩大交叉学科的知识面。在此过程中逐渐训练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总结归纳的能力。③医德医风培养。通过师生间传、帮、带,使研究生注意学习在临床工作中同事间相互协作的和谐关系,遇到问题用积极的方式处理,以保证临床工作秩序及医疗行为正常开展,减少医疗隐患,避免医疗差错事故发生。通过日常值班、交接班制度的执行,加强了研究生对医疗规章制度的切身体会,使研究生全面了解到科室所有患者的情况,扩大了对疾病病种的掌握程度;也增加了其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的参与感和责任心,对毕业以后的临床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4病例讨论制度。包括疑难病历讨论和死亡病历讨论。神经内科规定凡遇到疑难病历、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的病人,均应组织会诊讨论,尽早明确诊治方案,避免不规范治疗。死亡病例则在病人死后一周之内进行,重点是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神经内科要求研究生轮流进入监护病房,跟随上级医师一起学习神经科危重症的管理。神经内科急重症病人较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高龄病人越来越多,其中以脑血管疾病多见。这部分患者多伴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血脂异常、动脉粥样硬化等基础疾病;而在住院过程中常易并发感染、多器官衰竭的合并症,由此导致病情加重,死亡率增加[4]。神经科监护病房病人住院时间长,用药复杂,会诊科室涉及广泛,要求研究生具备更强责任心,密切注意病人病情变化;这也要求研究生必须熟练掌握穿刺等有创操作,熟悉各种监护设施的观察和使用。通过对危重症病人的管理,系统学习急重症诊疗措施和抢救技能,锻炼自己的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在监护病房期间,疑难病历讨论和死亡病历讨论较多,这要求研究生先对诊疗过程进行回顾和总结;遇到交叉学科的问题,多查阅文献资料,形成自己的临床思维;而通过讨论,验证自身的观点,吸收讨论精华,扩大临床视野。在每一次讨论中研究生都可以获得一些经验和教训,促进他们加快掌握对各种危重症情况的处理,有助于培养他们对临床诊疗各种的兴趣和参与感,对提高临床能力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2.5医患沟通制度。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化和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想要得到的医疗信息越来越多。而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成功,政府对医疗投入严重不足,以及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宣传,都导致了现在我国医患关系过度紧张,相互不信任。临床研究生毕业后大部分将走上医生的岗位,因此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加强医患沟通意识和技巧的训练尤为重要。神经内科严格规定研究生不得单独接诊病人,必须跟随值班老师进行诊疗活动,可以在老师指导下与患者及家属进行简单的初步沟通。在病人住院期间重点学习上级医师与病人及家属就病情变化、有创检查及有风险处置前后、贵重药品使用、发生欠费、急危重疾病转归等项目的沟通方式。在实践中让研究生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如尊重对方、耐心倾听对方的倾诉、同情患者的病情或遭遇、愿为患者奉献爱心的姿态并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同时还要留意自身的情绪反应,学会自我控制;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潜在的隐患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不要自己处理。
通过加强研究生对医患沟通制度的认识,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而通过对研究生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沟通能力,增强了他们以后当医师的信心;也促使他们进一步努力学习,以提高自身医疗服务质量,尽可能避免以后工作中出现医患矛盾。总之,医疗核心制度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临床诊疗中,在医学研究生教学中也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使其成为一种有力而且必需的教学工具,对帮助医学研究生在神经病学专业上进一步发展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英美法系 环境刑法 立法 构成特征
【英文摘要】Around 1950s in the 20th century,with advanced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the countries such as America,Germany,Japan etc.have strengthened the punishment for environmental crimes by means of criminal code,separate criminal law,and accessory criminal law.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made great efforts to protect human environment and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The main feature of punishment for environmental crime in the countries of common law system is to provide environmental punishment clauses by means of accessory criminal law and thus make all kinds of environmental punishment clauses incorporated into administrative law.
【英文关键词】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Environment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Feature of Composition
一、英美法系的环境刑法概况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体系对环境犯罪无明确规定,亦缺乏独立的环境刑事立法。考其原因,系肇始于英美法系所采用的判例法形式,由于缺少制定成文法的传统,{1}(P.157)[1]所以不可能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环境犯罪的内容,或者制定单独的环境犯罪惩治法。[2]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刑法主要以附属刑法为主,即附属在环境行政法条文之中,而不采取另行修订刑法的方式,在具体适用上仍然以普通法及特别刑法的原理为辅助。虽然刑法的制裁模式不尽相同,但与环境行政法相比刑法处于次要的地位。英美两国的环境刑法在英美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概括了英美法系环境刑事立法的总体状况和发展趋势。
在很大程度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环境污染标准的权利,因而,环境刑法的制定受到大量环境行政法的制约。特别是英国非常支持环境保护权力的下放,并且赋予行政机关极大的自主权。行政机关对各种相互交错的环境保护可以制定计划,并随时加以协调指导或干预。这种模式造成刑法不能单独对环境犯罪作出定义,而附加环境犯罪条款的特别环境行政法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因而成为环境刑法的主流。由于刑法在行政上处于绝对次要的地位,因此,刑罚的目的基本上是行政机关权力的再现。如英国环境保护机关被赋予独立的起诉权,这种法律体系使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决权及实施时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权,只有在个别情况下,[3]行政机关才会将诉诸刑法作为最后的措施。
英美法系国家附属刑法中规定的环境犯罪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土地污染罪,噪音污染罪,违反防治污染义务的犯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犯罪;此外,有关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亦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破坏森林、破坏野生动物、破坏野生植物、破坏水产资源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污染环境犯罪加以论述。
(一)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起步较早,对于防止损害人类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行为,早就有管制环境污染的制定法。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基于劳动卫生的观点,率先制定防止空气污染法律。延至1875年整理综合为《公众卫生法》,该法迄今仍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1858~1871年间,污水导致传染病流行,政府不得不谨慎防治公众卫生问题,开始着手水污染立法。先后制定了《地下水利用法》(1865年)和《环境卫生法》(1866年),1874年最初的《河川污染预防法》方始公布。20世纪以来,英国防治环境污染的环境法律体系始告确立{2}(P.213-215)。
在大气污染方面:主要有1956年公布,1958年加以补充的《清洁空气法》、《制碱等工厂法》,以及《放射性物质法》、《汽车使用条例》等。
在水质污染方面:1951年及1960年两度颁布《河流防污法》,集中了过去关于工业及住户废水管理的规定,1963年的《水资源法》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1974年6月7日的《海洋倾倒法》对未持有倾倒许可证,以及未按倾倒许可证的要求向英国及英国以外的海域倾倒物质或物品的行为制定了刑事罚则,该法第1条第6款规定:“据下述第7—9款的规定,如有违反上述第1款者,则为违犯行为,应受到:(1)即刻定罪,科以400英镑以下罚款、或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罚款与监禁并处。(2)起诉定罪,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或罚款与监禁并处”。
在固体废物污染方面:1958年颁布的《垃圾法》规定不许随意倾倒废物。1967年颁布的《公民舒适法》以及1972年颁布的《有毒废物倾倒法》{3}(P.248-250)均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加以规定。如英国1972年《有毒废物堆放(倾倒)法》第4条规定,如果商业性质的倾倒者在3天之内未通知有关的管理局:废物(在通告中规定的废物)事实上已经堆放了,这将是违法的。负有未做适当通告单责任的人,可以通过证明,尽管他注意随时了解真实情况,但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废物就是违反通告程序的那种废物,而保护自己。对于上述的三种违法行为,每种行为都将处以400镑以下的罚款。此外,另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6个月以下监禁的简易判决,或是受到5年以下的监禁和罚款起诉{4}(P.23)。1974年《污染控制法》第31节第7条规定:“任何人引起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引起水污染的,应判处不超过二年的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兼有。”
笔者认为,英国环境刑法的特点有三:其一,环境刑法以环境行政法中的附属刑罚条款为主,由于英国不具有成文法的传统,没有统一的刑法典,因而,有关环境犯罪的刑罚都以大量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规定为准。其二,环境刑法的功能强弱依赖于环境行政法的具体规定。换言之,其环境刑法在实际适用中受到限制。其三,环境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只有在环境行政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时,环境刑法才得以适用。
(二)美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美国环境刑法基本上沿用英国的立法模式,继承了判例法的立法准则。但美国法具有其基于成文宪法所定之三权分立主义,及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州)分权的原则。所以,美国对于环境污染的立法分为联邦法、州法、地方条例三个部分{5}(P.207)。美国对于公害之联邦立法主要是指,美国国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水污染法》(1948年),从1952年至1970年经5次修订后改称《清洁水法》、《固体废物处置法》(1965年,后经多次修订改称《资源回收法》)、《清洁空气法》(The clean Air Act)、《有毒物质管制法》(Toxic Substance Control Act)、《国家环境政策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在这些法律中具体规定了各种环境管理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其中不乏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规定。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美国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严重污染事故频繁,对环境犯罪进行刑事起诉首先是由东北各州政府发起的,联邦政府继而站到了起诉环境犯罪的前列。
《资源保护回收法》(The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规定的环境犯罪行为载于《美国法典》第42篇第6928节。该节第4条规定:“(1)任何人故意运输或导致运输本节所标明或列举的危险废弃物到没有许可证的设施;(2)故意处理、储存或处置本节所标明或列举的危险废弃物,其中分别为:没有许可证、故意违反许可证所规定的材料情况和要求,故意违反临时性适用规则或标准所规定的材料情况或要求的;(3)在证明符合行政当局规定的申请、标签、证明、记录、报告或许可证或其他文件中,故意隐瞒有关材料信息或对材料作虚假描绘或陈述;(4)故意制造、储存、处理、运输、处置、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危险废弃物或用过多的废弃油,并故意毁坏、篡改、隐瞒或者不报送应当保存或保送的记录、申请、证明、报告或其他文件;(5)没有证明而故意运输或导致运输根据本章应有证明的危险废弃物或用过的废弃油;(6)未经接受国同意故意出口危险废弃物,或在美国和接受国政府签定有关于运输、处理贮存或处置危险废弃物的注意事项、出口和执行程序的国际协定时,以不符合这种协定的方式故意出口危险废弃物;(7)故意贮存、处理、运输户或导致运输、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没有被本节列为危险废弃物的用过的废弃油,而其中分别有两种不同情形:即故意违反许可证所规定的材料情况或要求和故意违反适用规则或标准所规定的材料情况或要求的。基于确切的罪证,每违犯一一天得被处以5万美元(在1984年修正案颁布以前为2.5万美元,在违犯第(1)或第(2)的情况下为50000美元)以下罚款,或处以2年(在1984年修正案颁布以前为1年)(在违犯第(1)或第(2)项的情况下5年)(在1984年修正案颁布以前为2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两者。如系再犯,其最高刑包括罚金和监禁都应加倍。”第5条规定:“任何人违反第4条(1)、(2)、(3)、(4)、(5)、(6)或(7)之规定,故意运输、处理、贮存、处置或出口危险废弃物,并且同时知道其行为使他人隐于濒于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危险之中的,在定罪的基础上,应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 5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果被告是组织,在定罪的基础上,应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金{6}(P.391-393)
《清洁水法》(Clena water Act)中的环境犯罪。《美国法典》第33篇第1319节第3条规定的违反该法污染水域的犯罪行为有四种:
第一,过失违法。任何人过失违反《美国法典》第33篇第1311、1312、1316、1 317、1318、1328或1345节,或过失违反有关当局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或限制性附加条件,或者过失将污染物或危险物排入下水道或污水处理站,并且知道或者按理应该知道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或者致使该污水处理站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限额或条件的,应被处以每天2500美元以上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者1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系二次定罪,应被处以每天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第二,故意违法。出于明知或自愿而非疏忽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应被处以每天5000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系二次定罪,应被处以每天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6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第三,故意危害。故意违反上述等节,或故意违反有关当局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或限制性附加条件,并且同时知道因此置他人于濒临死亡的危险或严重身体伤害中,在定罪的基础上,应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被告系组织,在定罪的基础上,应被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如系二次定罪,最高刑包括罚金和监禁都应加倍。
第四,虚假陈述。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对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绘或说明,或者故意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的监测装置或方法进行篡改、毁损或丢弃的,在定罪的基础上,应被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系二次定罪,应被处以每天2万美元以下罚金或4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7}(P.397-398)。
美国环境法的发展以州为主,立法方面亦以各州之立法为适用对象,如对联邦之清洁空气法,各州得引置此少量联邦法于州立法中,各州亦得制定严格之标准。在环境刑法方面,亦由各州决定其规范。如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章第10节“公害健康及安全罪”对于公害罪犯有除去(removal)之义务,又如怠于是项除去义务者即构成轻罪(Misdemeanor),并有传染病关系之轻罪处罚法规定。纽约州刑法典于1881年完成Public Nuisance(公害)犯罪处罚规定后,于1909年编入法律88新法典,1965年又经废止,另编入整理综合法第5章“特殊犯罪”第204条“公共秩序罪”迄今{8}(P.210-211)。以纽约州环境刑法之体例言,技术上,对环境法违背之制裁乃置于最后,如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Law,其第71条即为“法律之适用(法律之执行),”其第19项及第21项对环境犯罪形态有最多情况之适用{9}(P.417)。惟刑罚之制裁不重,通常为500美元以下之罚金刑,或1年有期徒刑,或两罚并科。几乎所有犯罪均被明列。
笔者认为,美国环境刑法仅为名目详细完整之刑事罚则总汇,虽然涉及范围较广,但并非完备。美国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适用,属于辅的附属刑法。许多学者甚至怀疑刑法在环境保护上的实际价值,特别是在行为人犯罪证明上的困难。在美国环境刑法整体虽属次要,但美国法建立的环境环保预防程序,如环境影响评估,禁止命令;在民事程序方面的集体诉讼(或称代表诉讼)等,均可取代刑法的运作{10}。
二、英美法系环境犯罪的构成特征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皆以行政法中的附属刑罚来惩治环境犯罪,虽刑法的制裁模式不尽相同,但均处于辅助行政管制法及民法的次要地位{11}。仅以附属刑法为对策,而不采用另行修订刑法的方式。英美法系国家在环境犯罪的制裁上,既有独到之处又各具特色。
(一)环境犯罪的客观特征
在犯罪处罚范围上,有关污染犯罪处罚的规定,除处罚现行犯以外,也处罚未遂行为。有时环境犯罪预备事实亦有法律规定应视为犯法者,此较传统刑法对未遂行为的处罚更广。确定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除一般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以外,大多数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相当困难,尤其涉及证明因长期潜伏性的污染或扩散性的污染损害,困扰尤甚。如加拿大,其刑事法迥异于民事法的旧果关系证明法则,对污染犯罪采取单纯的推定责任。只要在法庭上能就采样分析的结果提出证明者,即构成犯罪(推定因果关系)。加拿大1970年《水防治法》规定,被告若不能举出反证,则分析证明书或报告书上陈述之事实,推定其具有因果关系,而构成之事实。澳大利亚法则与之相反,澳洲1972年《清洁水法》,将举证责任置于原告。该法规定水污染事实经行政机关证明确违法超过法规上之标准界限而赋予原告权利时,原告(受害人)仍应提出“决定性之推定”事实,以证明系被告的行为导致水污染。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1989年《环境犯罪与惩治法》第7条规定,“危害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和行为人对于其发生不可能采取防备措施。”可以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因为,这类犯罪属于一种纯正的法定犯,法律规定不要求基本犯罪和物质所有人的行为之间有任何因果联系的证据{12}。
(二)环境犯罪的主观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对环境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环境犯罪的构成是否以故意为必要。美国法院实务意见分歧;学说趋于否定 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了对故意犯法者的刑事处罚(第113条(c):下列违法行为:一是发生在以联邦名义的期间;二是发生在接到违法通知的30天以后;三是坚持不遵守环保局长的命令;被认为是“故意”违法行为{13}(P.202)。《有毒物质管制法》第150条亦规定对污染人之刑事处罚需要犯罪的故意,即:(1)违反有关化学品的检验、产前通知、危险化学品管制和石棉污染控制的规定;(2)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有关化学品的生产、加工或分配违反法律规定而使用该化学品;(3)违反关于建立、保存和报告资料的规定;四是拒绝和妨碍现场检查。对故意违法者,除行政罚款外,科以每违法日2.5万美元的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14}(P.511)法院实务在适用的解释上,对污染事实有时并不要求证明负责的行政人员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故意的动机,才应负刑事责任。但有时法院却持相反见解,认为需证明故意的存在。
然而,学理上基于环境刑事政策的理由,认为应依客观刑事责任予以制裁。刑事政策上所持之观点:一是上述负责人负有防止其下属违法的业务,刑事制裁正可从激励其为切实有效的监督。二是若于下属监督困难,对环境损害的犯罪行为,该等负责的主管亦应视为其职责风险的一部分,因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实亦间接使企业受惠。三是由于证明行政人员或企业主管的故意、放纵或任意的行为颇为困难,则客观责任原则正可弥补其欠缺。
英国法院实务及学说均认为无须故意。其1951年《河流污染防治法》第2条(1)有关刑罚之规定最为重要,其后续规定于1974年之《污染管制法》第21条(1)、第32条(1),对其条文规定的解释有关环境犯罪判决先例1972年Alpgacell诉woodward一案,采取客观主义,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mens rea)并非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本案为制纸工厂由于废水过滤器阻塞,致废水溢入河流,排放超过管制法标准,造成污染之犯罪行为),工厂不得以欠缺知情或非故意,而逃脱刑事责任{15}。在这种情况中,上议院认为在反对违反《河流放污染法》引起河流污染行为定罪之前,任何知识意图及过失证据都是没有必要的{16}(P.21)。
第二,环境犯罪的构成是否以过失为必要条件,以及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在美国只要有最低限度的过失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如《水污染管制法》第309条(c)(1)(2)规定,犯罪行为除非行政官署证明为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得为该法制裁的对象。有美国学者强调,企业管理人公害污染的行为,无须有犯罪故意,只要有轻度错误,足为制裁的对象,以便进行有效管制。在美国法实务上,环境犯罪最少应以过失为构成的要件。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在立法体例上,通常规定于个别法规中,而少作为普遍刑事制裁的责任基础。
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在制定法律或法院在适用及解释法律上其作为决定的标准有二:一是,事项在应受制裁的轻重上加以区别。原则上,无过失责任的制裁应适用于规范事项较重大的情形。相反,无过失责任基础的适用,则适用于非重大事项上。故在法律规定上,应为某项行为,若未作为,即构成犯罪,其决定即在于该事项损害结果可能导致刑罚的轻最为准;二是,以规范事项通常发生损害严重的情况程度作为区别其究应无过失责任或过失责任为基础。若损害的性质及其结果,已无庸在问行为人的过失或故意动机者(如重大保育需要),则应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反之,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立法如何能够延展其刑事责任至无罪者身上?
在这方面,美国工业界扮演了主要角色,经他们努力,美国联邦刑法建议案(The Proposed Federal Criminal Code)已取消对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害的无过失责任。当美国刑事立法已将“故意原则”适用于环境犯罪时,加拿大的刑法条文仍然采用无过失原则{17}(P.78)。
在英国早期已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如1895年Sherras诉de Rutzen一案。判决略称:“法律的主旨若系为公益目的而规范特定的活动者,可解释为立法者意欲就该类活动设定独立于以过失以外的责任基础。故可推断,除非该等活动本身确遵守所规范的法律或命令,否则该等法律或命令实无法有效受适用……。规范防制社会恶化的法律,并不能藉此认为立法者于该法律蕴含有设立独立于过失以外的责任制度,而更应进一步试求解答。若以过失责任以外的责任基础适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即能对该法律或命令的遵守有所贡献。”故法院或法律规定,允许被告为细腻举证,并得引用正当事实作为特别防卫方法时,则法院之态度及法律之规定,即近乎过失责任基础之意义。但1972年Alpgacell一案为过失责任原则解释的不同情况,自此案结束后,对水污染防制犯罪规定,法院采无过失责任原则。英国最高法院判称本案即属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无需有犯罪意思的介入。但被告若能证明系由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或有不可抗力原因介入,则被告得免除刑事责任。如1975年Price诉Cromick一案(废水池溢出废水导致河流污染及河鱼死亡)即为适例。
英国1956年《清洁空气法》已有关于造成烟窗冒浓烟的禁止规定,违者即应负过失责任以外的无过失刑事责任。对这两个案件法院均解释为,行政管制法上的刑罚是基于客观或者责任基础。其规定乃在避免过失责任举证的困难,犯罪无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澳大利亚《空气污染防治法》的刑罚规定与英国相同,但于法律适用解释上比较严格。如window 诉 The Phosphate Co-operative Co.of Austral Ltd.案涉及置于室内地下坑之硫矿物发生燃烧而生二氧化物有毒气体,导致相邻居民呕吐、不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负刑事责任。但最高法院认为,此案客观责任虽无庸证被告有帮意,但仍应证明发生燃烧系被告的积极行为若因其行为的介入所造成空气污染,才能使被告入罪,使行政管制法的刑罚得以适用。{18}(P.139-142)
(三)环境犯罪的主体特征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环境犯罪的主体既包和知自然人也包括法检,尤以法人环境犯罪更为常见。在英美法的领域中,企业的刑事责任秒以不同的面貌被认知的,而由“视为同一理论”(identification theory;亦称另一自我原则alter-ego doctrine)加以催生。在本质上,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犯罪意图被视为相当于公司自己的处理不当,而个人的罪行因“责任原则”(亦称“监督责任原则”)的适用,便于工作转嫁于公司,而须为其雇员的不法行为负责{19}(P.306)。故英美法制国家的立法例对法人应为环境刑事责任的主体均持肯定态度。
持赞成说者仍可分为两种观点:其一,间接说——非直拆毁认为法人应为环境刑事责任的主体。认为法人于若士例外情况下为规避其责任,常有利用第三人的行为或事实为掩护或转移其责任者。如前述无过失责任的结构,常以“若能证明损害事实系由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即可免责”为减轻责任人的过分负担。企业藉此可以免除因其受雇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为避免这一漏洞,应间接承认受雇人侵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即为法人应负违法的责任,除非能证明受雇人的行为是企业全然不知、非所同意或已尽预防之措施。其二,直接说——企业(法人)本身即应视为犯罪主体,应由企业组织体中成员之一承担责任。企业与自然人被视为“同一人”(alter ego),所以,应作为责任主体。然而,这一学说仅适用故意或过失犯罪,因为,企业在行为决策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但企业之负担刑事责任,仅于犯罪之人而且限于国营企业的行政人员,或为私营企业的重要股东,或为总经理的行为所造成者企业本身使被视为“同人”。至于由一般通常职位较低的受雇人行为所造成的环境犯罪,不能视法人为犯罪主体{20}。
不能否认的是,有证据显示:白领阶层之犯罪责任有往低阶层的职员推卸之倾向,而大公司则往往把责任推给个人或附属机构{21}(P.80)。目前英美法系各国的政策显示,环境刑法比较注重对公司内有权控制污染及作出决策的人员科以刑罚,同时还对公司本身予以起诉,美国即采取这种政策。值得争辩的是,科以徒刑或罚金是否为最有效的制裁方法。在美国,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或故意是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件之一,因此,在公司体系内确定哪一个职员具有决策权,且滥用权力使公司违反环境刑法构成环境犯罪的确是一个疑难问题。
【注释】
[1]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传统的关于犯罪的普通法,其渊源是已决案件报告中的法院判决,所以这些国家始终拒绝将其刑法编篡成综合性法典。
[2]1980年《德国刑法典》第28章专门规定了污染环境罪;1989年1月1日生效的《奥地利刑法典》最终以修正刑法的方式完成了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该法第180—183(b)条规定了故意侵害环境、过失侵害环境等环境犯罪的内容;1970年日本颁布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基本法》(又称《公害罪法》)是惩治环境犯罪的单行刑法。
[3]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反复触犯法规,而且不与行政机关合作,或者发生引起公众普遍注意的环境危害时,行政机关求助刑法解决的情形。
(⒈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⒉南京师范大学 泰州学院 ,江苏 泰州 225300)
摘要:本文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理念出发,论证了其是我国药监强制措施制度的基石,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在具体剖析《行政强制法》对我国药监行政强制措施规范及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药监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提升我国药品行政监管水平做出些许贡献。
关 键 词:药监强制;行政强制法;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8-0091-07
收稿日期:2015-03-06
作者简介:卢静(1983—),女,安徽阜阳人,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医药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院级课题“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E201203。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恶性药害事件亟待有力的科学治理,这一现实需求表明,我国药品监管体制已经进入改革深化的关键阶段,我国的药监执法制度应加快进一步完善的步伐。《行政强制法》作为一部规范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重要法律,对我国药品监管执法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作为药监执法重中之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更应在立法的推动下,完成制度重构,以规范药监执法活动,为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药监强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⒈健康权——基本人权之一。健康是维持个人尊严与发挥潜能的基本条件,目前许多国家承认国民应享有健康请求权,并将与健康权利相关的内容纳入宪法保障,以确保社会发展与对民众权益的积极保障功能。药品与人的健康权息息相关:药既可以治病,亦可能致病;既可以强身,亦可能戗身;既可以活命,亦可能祸命。药品治疗疾病、恢复人身健康的作用与损害人机体功能的副作用同存。作为特殊产品的药品,因其具有极高的利润,致使部分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目无法纪,大量制造、违法销售假劣药品,使公众的健康权受到极大的威胁。为了防范药品危害,最大限度地提升药品效用,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药品从研发到生产,从销售到使用乃至上市后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实行全过程、无缝隙管制,最大限度地抑制药品的危险性,发挥其有效性。因此,政府监管是必要的,药监强制行为亦是政府在药品管理领域的得力手段。
⒉药监强制对健康权的保护功能。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政府负有保护公民健康权的职责,“如芬兰宪法第19条、南非宪法第27条、日本宪法第25条、爱尔兰宪法第45.4.2条,均规范政府有义务保障民众获得健康照护服务的权利。”[1]在我国,健康权的立法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宪法规定了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刑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很大,虽然“中国人偏好刑事打击,但在药物不良反应规制上目前尚无人论及刑者”,[2]而且由法条规定来看,只有那些严重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才能够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这类情况发生时一般都已经产生健康损害后果,因此这都是事后措施。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及时性、主动性、专业性、广泛性等特点,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公民健康权的保护还应依赖行政法律的保护。
二、药监强制制度的法治化:
以《行政强制法》为基准
⒈药监强制法治化溯源。药监强制行为在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由于其强制性、单方意志性以及对被强制方财产权、人身权的直接限制,可能对药监强制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英国学者J·赖兹认为:“政府的权威不能以武力或武力的威吓作为基础,它依赖于政府执法中所谓的体现的正义、公平并真正以公共福祉为目的的实际行政。”[3]因此,对药监强制行为进行精确化、具体化的适法性控制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的现实需求。国家要实行法治,把法律作为主要的治国方式,意味着权力将受到法律、权利的制约,以从整体上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如《行政强制法》第43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的规定就透射出这样的利益博弈:公民权的保障与行政权的限缩。[4]制约机制是现代行政法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约行政权的非理性膨胀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维护行政秩序。
基于法治的理念,药监强制权是必须受到一定限制的,[5]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中大量存在的强制行为,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诸多问题。如药监强制行为的特征、执行主体、程序、法效果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对此类案件的适法性认定存在诸多争议;药监强制以及药监强制与行政处罚并处案件的案由归类等问题。现代国家出于权利保障的目的,普遍设置分权机制,因为分权机制源自防止滥用权力的原理。[6]这些执法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难题暴露了药监强制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从法律技术上来看,这就要求把药监强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进行精确化、具体化的适法性控制。
⒉《行政强制法》——我国药监强制法治化的基石。《行政强制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折射出其立法目的,即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职能,以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为避免和防止强制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强制行为的侵害,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规范。《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无疑将有利于药品监管行政行为的统一。因此,以《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为基准清理药监强制的现有规定,审视现行药监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框架内创新药监新方式,结合药监执法特殊性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加强药监强制制度建设尤为必要。
三、药监强制行为法治化
(一)梳理抽象药监强制行为——法规清理
⒈理顺药监强制相关规定是药监强制法治化的首要之举。我国的药品监管历史虽然不长,但是相关部门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尽管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对于药品监管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法律体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层面,药品流通受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诸多法律的调整。在规章和配套文件层面,药品流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少数涉及药品的广告、价格、互联网等的法律和规章由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发改委、卫生部、商务部等行政主体颁布。分别涉及药品综合监督与管理、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药品广告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进口药品管理、生物制品管理等方面。[7]
⒉以《行政强制法》为蓝本进行药监强制法规清理。《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原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还大量存在,超越设定权限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未得到系统清理。据统计,上海市有效的149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法规为50件,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为111项,其中,存在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行政强制权的设定与行政强制主体的规定明显不符合等问题。按《行政强制法》要求需要修改的法规17件、涉及修改的事项30项。国务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要求:“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但截至目前,仅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少数单位对本部门规章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了适当的修订。地方性法规清理机制的欠缺,造成了行政执法及司法裁判面临着在浩繁的法律规范中甄别找法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是对抽象药监强制行为进行合法性梳理的重要契机。
在有关药监强制旧制度与新法规的适用问题上,需要有关法制部门进行深入研究,结合药品稽查实践,尽快开展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以规范和统一行政行为。应以《行政强制法》为上位法,对于由《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行政强制制度,在法律保留原则的指导下进行逐一梳理和明确;同时,应结合一线稽查执法的实际,及时制定并落实有关详细操作规范。行政强制法引起的药监强制制度结构性重塑,重要内容即应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部门、药监主管行政部门把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药品监管行政强制的规定全部梳理出来,再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国务院部门规定中查找设定药品监管行政强制事项的上位法依据、实施机关、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强制期限等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认真对照《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进行清理,废除药品监管领域内无上位法依据的行政强制规定。
(二)审视现行具体药监强制行为——以“取缔”为例
现代法治是由三个主要要素构成的,包括法律法典的制定、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实现。现代法治中的上述三个要素缺一不可。[8]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后,由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将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相关的事态予以结合,即是法律的实施。如果司法或执法未能落实立法的目的,那么法律的实现这一终极目标也很难达成。所以,药监制度法治化的构建也必须着眼于具体的药监强制行为的实施是否具备合法性。
⒈现行的具体药监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分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笔者查阅了我国各级、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经归类分析,现行药业领域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⑴查封、扣押。包括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查封、扣押已经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⑵封存相关的疫苗;⑶停止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⑷暂停药品销售;⑸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的进口药品,但已办结海关验收手续的药品,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应采取查封扣押;⑹先行登记保存等等。由以上分析可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基本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药品监管执法中广泛使用,封存、暂停销售等措施也大量存在。除此之外,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检查方无法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合法来源,或无法提供药品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和有关批准文件,执法人员可对这些无证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场所予以取缔。可见,取缔在药监执法领域中被广泛使用。但取缔无证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场所是否属于药监强制行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取缔行为就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⒉药监强制中“取缔”行为细解。《行政强制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同时规定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兜底条款以防挂一漏万。但是,这种规定方式的局限性是明显的。在药监行政执法实践中普遍适用且在多部特别立法中明文规定的“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未在该法中予以规定。“行政取缔活动已成为行政机关制止和处罚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组织而采取的措施的统称”。[9]“就实质意义而言,类似先行登记保存、取缔、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等措施究竟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则不无争议”。[10]行政取缔活动以其反应迅速、执行力强等特点,及时解决了一系列危害市场秩序、公民药品安全等问题。但取缔活动也常因其依据不足、属性不清、程序不当、极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饱受争议。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之前,执法部门对取缔活动的属性存在很大分歧,因而执法实践中取缔时而被当作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看待,并游离于《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之外。
关于“取缔”的法律属性,有学者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处罚:“所谓取缔是指对非法主体及非法活动予以解散终止的处罚形式,取缔非法主体及非法活动实际就是从法律上消灭该主体及其活动,使其不复存在。应当说它是适用于一种彻头彻尾的违法过程,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11]否认行政处罚说的学者认为:“任何一类行政处罚都有特定内容,也就是具有特定的作用和社会功能。依法取缔并没有特定的内容,非法组织被依法取缔以后仍然继续存在,并不能使其消失。依法取缔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把依法取缔作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误解。[12]赞成行政强制措施说的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取缔的事项,是需要依法行政许可的事项,被取缔的人一般未取得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被发现后取消其进行违法活动,并未给予其制裁,因此,不能定性为行政处罚。因依法取缔具有一定强制性,将其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更为合适。”[13]还有观点认为:“取缔本身仅仅是目的,缺乏特定的内容,为达到取缔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质。如采取的行为是扣押、查封等暂时性控制或限制的措施,则该行为构成行政强制措施;如采取的行为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则该行为构成行政处罚;如采取的行为是责令改正则该行为构成一项普通的行政决定。所以当取缔活动陷入争讼时,争讼的标的本身不是取缔而是为达到取缔目的而采取的相关行政行为”。[14]持相同观点的人亦认为:“取缔”是国家对违法活动采取的一系列制止性、制裁性措施的统称,这些措施既可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也可能包括行政处罚。[15]
笔者认为应结合实践情况判断取缔的行为类型,其可以为行政强制,也可以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药监行政命令与药监行政处罚密切关联,药监行政命令有时发生在行政处罚之前,有时是与行政处罚同时实施,有时是与行政处罚选择适用。但药监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一是性质不同。命令属教育性的,而处罚则属法律制裁,有惩罚性。二是形式不同。如药监执法中做出的责令相对方限期等行为,不属行政处罚。三是实施程序不同。与药监行政命令相比,药监行政处罚更容易侵害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相关法律对行政处罚特别规定了听证程序。药监行政命令与药监强制也存在诸多不同:药监行政命令本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行政机关本身并不具体实施一定行为,其实施有赖于行政相对人的主动配合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药监强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以动作形式作出,其实施并不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配合。药监行政处罚与药监强制的主要区别在于药监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是对违反药监行政管理秩序的惩罚,因而必然以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而药监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行为,是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为保障事后的处理行为能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并结合行政行为的分类要件对药品管理中采取的取缔行为进行灵活确认。
“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行政系统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需要大量的行政法规作为支撑,而同时立法机关则与这些行政规范的距离越来越大,尤其是他们难以对行政权行使中的技术规则有深层次的理解”。[16]《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后,厘清诸如行政机关、药监机关取缔活动的属性,通过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的进一步详细规定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必要之举。这些方式及其执行机关只能由法律设定,下位法应有对立法的“规定权”,行政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虽无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可以依据上位法来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这样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展开。[17]
四、在《行政强制法》框架内创新药监
强制执行方式
⒈创新药监强制行为模式。《行政强制法》以开放性的法条,为引进其他药监强制方式预留了空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引入新的药监强制手段是缓解执行难的应有之义。因此,如何针对行政领域和行政对象的不同状况与特点,寻找到适当的“其他药监强制方式”,成为我国破解行政强制执行难的一个思路。
在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过程中,卫生部曾推行了采取公布涉嫌贿赂的药品企业“黑名单”的做法;[18]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也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公开以来,为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此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数次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网站的公告,以确保群众药(械)使用安全。[20]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三种药监领域内的执法行为不属于现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强制行为,但皆是通过公开对违法药企进行否定性的评价,间接督促其履行安全制药、合法经营的义务,性质与“公布违法事实”类似。
⒉“公布违法事实”方式的探索。从比较法来看,美国FDA于2005年创立了药品安全信息查询库,并对该查询库内的信息实时更新,在现有信息出现变动或更改时将其标示出来,方便普通公众查询官方的安全药品信息内容。同时,FDA也十分重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报告工作,为医务人员和公众开发了一个单一的网络入口,专门用于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工作,方便医务人员和公众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问题。[21]在日本和韩国亦有违法事实公布制度:对于违反或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政厅向大众公布其事实,并根据社会批评这一间接的、心理的强制来确保履行义务。
当下我国药品安全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打击各类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违法行为,各地行政机关大量采用违法事实公布这种社会治理手段,取得了显著成效。“违法事实公布手段在具体行政领域已获得了初步运用,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实施效果,应当引起行政法学的关注。”[22]违法事实公布本身并不对违法行为人直接带来法律上的不利,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社会非难造成其心理上的压力,迫使其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属于一类确保义务履行的间接强制手段。
总体上来说,公布违法事实是一种具有多元化治理功能的规制手段,在实践中既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处罚或一般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也可以作为公共警告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作为保障行政法义务得以履行的间接强制执行手段,违法事实公布在很多具体行政领域得以推行,已经成为有效遏制相关领域违法势头的重要手段。所以,公布违法事实作为药监强制制度的新生手段,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有更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随着网络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违法事实一旦被行政机关在公众媒介上公布,便会立即引起全社会关注并引发公众的谴责。对于违法药企而言,公布违法事实则会对其商誉和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因此而被市场淘汰,诸如此类的精神压力可以迫使行政相对人尽早履行义务。所以公布违法事实可确保行政法义务履行的实效性而成为药监强制的重要手段。
我国药监强制行为法治化依然任重道远,《行政强制法》对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强制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可以有效避免各部门、各地区药监强制的随意性和差异性,有助于引领我国药监强制制度走向法治化。药监强制法治化的核心内容是以《行政强制法》为基准,审查抽象药监强制行为——清理诸多相关制度规范以及探究具体药监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药监强制法治化完善不仅有利于规范药品监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实现自身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可以净化药品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捍卫民众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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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网站,http://www.sda.gov.cn/WS01/CL0936/.
[2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2425/node2426/userobject1ai36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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