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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态论文

时间:2023-03-24 15: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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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态论文

第1篇

二、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童先生的各种文论教材和相关论文,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三处代表性的阐发:其一,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0页。)。此处“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文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即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就这一点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自学考试指导书》,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版11页。)。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文学所撷取和反映的“必须而且只能是客体的审美价值”(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

其二,“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复杂的组合形式”(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而这里的“意识形态”已与“人类意识的外在化形态”大相径庭:“意识形态是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指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它艺术等。”(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此处也对审美作了正面阐释:“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

其三,“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又是人类的一种审美活动。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作为文学属概念的意识形态又不是“话语活动”了,而回到了“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上去了:“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生活本来是自然形态的东西,经过作家的艺术改造,变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而审美也变成了人对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动过程:“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由上述可知,童先生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两个层面中:一是不同版本的论著对“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不同版本的解释,各种解说之间不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二是不同解说自身也有诸多不尽合理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说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面三种解释都把文学的属概念规定为一种“意识形态”,但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却并不一致。解说一、三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在外延上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解说二认为它是一种“话语活动”,这一说法实际上已经把社会意识中的某些因素排斥在外了。一般认为,所谓“话语活动”不过是说话主体与接受者之间在一定话语情境中通过文本进行的一种信息沟通过程。而话语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话语双主体(说话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沟通的媒介——“文本”的存在。文本大体有两个存在形式,即所说的话与所写的文字。我们知道,如社会习俗、幻想、集体无意识等社会心理因素并不常常构成“文本”和“话语系统”。因此,从意识活动的角度说,社会心理因素不能构成话语活动的重要内容。这样,一边认为意识形态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一边又认为它排除了社会意识的某些内容,两个意识形态概念在外延上发生了矛盾。在内涵上两者也相互抵牾。前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把它视为静态的、凝固化的事物;后者又认为它是“话语活动”,即是包括说话主体、接受者、文本、沟通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动态过程。其实话语活动本质上就是意识活动,如果意识形态是话语活动,在更大范围上等于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意识活动,那么,一面说,意识形态是“意识活动的产物”,一面又认为它是“意识活动”本身,孰对孰错?令人匪夷所思。

由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解释充满矛盾,已经提前决定了对“审美意识形态”和“文学”不可能再有科学合理的说明了。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对“审美”的解释之中。解说二,把审美视为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解说三又把它变成了人类对“美物”的“观照、感悟、判断”的精神活动。应该说,单就“审美”一词而言,它确实拥有包括上面两种含义的多重内涵。然而,在“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判断中,“审美”充当的是被判断事物“文学”的“种差”,即文学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质。严格说来,这个种差——“审美”必须是确定而统一的,否则,就会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歧义和模糊。

从第二个层面来说,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每种解说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解说一把文学规定为“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在方法论上混淆了事物的存在“形态”和分属领域。一般而言,事物的形态是人的感官能够直接把握的事物外貌状态。例如,人们能够直接把握H[,2]O的“形态”只能是气态的、液态的、固态的水,亦即我们说H[,2]O只能形态化为汽、水、冰三种形态,而不能说它“形态化”为了黄河、太平洋和喜玛拉雅雪峰。同样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也只能是为人所直接感知和把握的语言、文字、文本、话语及人的自觉不自觉的动作行为等,而不能形态化为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就像河流、雪山不过是H[,2]O的形态——水、冰的存在领域一样,哲学、文学也只是人类社会意识的某种外化形态——哲学性文本和话语、文学性文本和话语的存在领域。

以撷取现实生活中的审美价值作为文学的“特质”,理由并不充分。童先生的说法是:“当我们说文学艺术的独特对象是客观现实的审美价值的时候,不要把现实的审美价值当成是独立的存在。现实的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和综合的特性,它就像有熔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政治价值、宗教价值等溶解于其中。”(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然而世界上任何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一般都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不仅事物的审美价值不是独立的,其实用价值、认识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等也是如此;不仅实用价值、政治价值等可以渗透溶解于审美价值之中,反过来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渗透溶解于实用价值和其它价值之中,那么既然文学可以撷取溶解其他价值因素的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撷取融合审美价值的实用价值或其它价值。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撷取审美价值呢?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要用审美价值去溶解其它价值呢?童先生并没有准确把握到文学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关键之点。

解说二在属概念上把文学视为一种话语活动,把“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命题的种差——“审美”解释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紧接着又说:“它(审美)可以从目的、方式和态度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从目的看,审美是无功利的;从方式看,审美是形象的;从态度看,审美是情感的。”(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然而,我们知道“方式”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它与“目的”、“态度”等一起构成实践活动的下位概念,我们只能说人类在掌握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抱有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方式,表现何种态度,而不能说“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一)的目的如何,方式如何,态度如何。“关系”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它至少在双方之间方可发生,审美关系必然发生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审美关系(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二)的特征也必然是审美主体与对象互相作用所形成的特殊状态的特征。如所周知,在审美发生过程中,就主体的心理状况而言,最终并不报有任何目的,主要采取形象方式,并表现出某种情感态度。这只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所呈现出的特点,而并不是主体与对象间形成的审美关系的特点。

如此的“意识形态”与如此的“审美”,两者“复杂组合”而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应是什么呢?我们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解说三与前两种解释最大的不同是提出了“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的观点,而问题也恰在于此。我们知道,审美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审美活动包括审美欣赏与审美创造两种含义,狭义的审美活动单指审美欣赏。显然,上述对审美(活动)的理解指的就是狭义上的。让人不解的是,童庆炳先生一向坚持文学活动论,即认为文学是世界、作家、作品、读者四要素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而审美欣赏不过存在于读者——作品的环节之中,说文学是一种狭义的审美活动,实质上等于说文学仅是一种读者对作品的鉴赏活动了。我们宁愿认为这是童先生的疏忽。问题是我们把这种疏忽的因素考虑进来,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审美活动,即把“审美创造”也看做是审美活动的重要内容,可否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呢?我认为,广义的审美活动仍涵盖不了文学活动。首先。“审美创造”不等于“艺术创作”。为了表达对传统艺术的反叛,杜桑为微笑的蒙娜丽莎画上两撇胡子,又把夜壶摆上大雅之堂供人观赏,名之曰《泉》,我们说不清是在创造美还是在破坏美。但由于这些作品确实蕴含着某种艺术意义,我们还把这些艺术家的行为称为艺术创作。其次,审美活动中的审美欣赏也不等于文学活动中的读者接受。我们认为,审美欣赏是审美主体在非功利状态下对事物形式进行的非功利情感的知觉过程。但在文学艺术的接受活动中,往往要经历阅读——鉴赏——评价(不只是审美评价)的过程。其中,只有在鉴赏的某个瞬间读者是完全排除功利性考虑的。另外,文学活动中“世界——作家”的加工过程,“读者——作家”的反馈过程,“读者——世界”的体认过程等环节也很少与审美结缘。由此可见,文学活动不等于审美活动。

三、我的几点看法

如所周知,文学现象的无限丰富性和复杂性,为阐释文学提供了巨大的理论空间。在多元化的阐释背景下,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角度解说文学,不过是多音合唱中的一种声音。至于是否可以担当“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要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视角审视文学,就应挖掘出它本来已拥有的深厚的理论内涵,进而明晰地、系统地、合乎逻辑地将其阐发出来。由于篇幅所限,现将几点看法粗列如下,详细论述笔者另有专文。

现代人类文明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体说来,文明意识可以分为实用意识、审美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三大类。实用意识遵循的是现实实用性原则。它具有明确的实用目的性和功利性,即满足人类的物质性存在的需要。实用意识又可分成两小类,用来专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相关技术发明以及指导思维活动和语言交际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工具意识;专门对组织、团体、国家、社会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制约和管理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规范意识。审美意识是在实用意识中分化产生的一种超功利性意识类型。首先,只有当人类形成了完全的抽象能力,具有了把事物的形成与属性相区分的能力,人才有条件和可能以非功利的态度和非功利的情感专注于欣赏事物的形式,于是审美欣赏在人类历史上发生了。其次,如黑格尔所言:“人有一种冲动,要在呈现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中实现自己。”(注:黑格尔:《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而当实践水平发展到人们的精力可以不必全部投放于事物内容和属性,而有能力集中于对承载事物内容和属性的形式的创造上时,我们说审美创造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在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活动的共同推动下,人类的审美感觉、欲望、兴趣、情感以及审美观念、理想等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进而形成了由这些因素统一而成的完整的人类审美意识。与实用意识相比,审美意识的特征表现在三大方面:非功利性、超越性、自由性。

文学可以成为各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由于各类意识内部结构不同,承担职能不一样,它们分属领域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实用意识内部,观念、认识等理性化因素与欲望、情感等感性化因素相比处于主导地位。按其特点与职能,工具意识分属于了自然科学、语言学、思维科学等领域;规范意识分属于了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伦理等领域。欲望、情感等感性因素在意识内部处于主导地位的审美意识,主要分属于了文学、音乐等艺术领域。某一意识归属于某一领域,以某一形式表现,并不具有天然合法性。在人类所有意识类型中,情感、想象、理想等作为不稳定的因素,在特定情况下都可能突现成为主导因素。此时,该种意识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文学艺术。换言之,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主要是审美意识的存在领域和表现形式,也可以成为实用意识诸种类的表现形式,还可以成为实用意识之下的个人潜意识和社会集体无意识的泄导渠道和形式。

意识形态指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由包括审美意识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因素构成的、表现在各种意识领域中的社会意识的整体面貌和样态。按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一定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必然决定着该社会形态中存在于各种具体社会意识形式中社会意识的性质。因此,具体的社会意识无论归属于什么领域和分工形式,其社会性质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支配,从而产生社会意识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和划分,各自形成特定的样态、面貌。另一方面,不管何种意识形式、何种意识因素只要产生并存在于某种社会形态之中,就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间接地、显露或隐曲地体现出该种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同时,它们会以体现社会同一性质为磁石,聚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意识样态。我们把这个体现一定社会形态性质的统一的、意识样态叫做“意识形态”。

文学不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表示的不是意识的实体自身,而是意识的性质、样态,它不是由各种具体意识自身组成的,而是由各种具体意识的社会性质组成的。它要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存在载体,却不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自身实体的构成要素。具体说来,从社会结构划分看,每一具体的意识即可以从水平层次上归属于社会心理或社会意识形式;也可以从分工形式上归属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艺术。从社会性质上划分,每一意识都只能现实地、具体地存在于特定社会中,该社会的特定经济形态决定着该意识同该社会全部其它意识因素一起,构成了具有特定性质的意识形态(注:参见李志宏《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讨论综述》,见吴光正《文学基本理论问题论稿》,吉林美术出版社,1996年1月,第31页。)。

第2篇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事物有多种特有属性,但有一个属性代表某类(或某个)事物的本质,这种属性是本质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一定是事物的特有属性,而事物的特有属性不一定就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历史唯物主义是考察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及其发展动力的理论,其着眼点是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和制约。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中,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考察文艺等对象是一种特有属性的把握。这个特有属性是不是本质属性,这一点应该进行严谨的论证。不少论者都认为,马克思并没有从本质属性意义上对文艺等对象进行考察,“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马克思不是文学理论家或美学家,他无意为文学艺术下定义,只是提出了问题。”[9]“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意识现象本身。

例如社会意识的内部结构和层次等,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研究”,并引用恩格斯晚年的话为证[10]。而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文艺等对象的特有属性,但不是本质属性。1.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思想、观念体系第一,权威工具书对“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判断都指向观念思想体系。《辞海》、《词源》、《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的解释都大致相同,如《辞海》对“社会意识形态”的解释为:亦称“意识形态”、“观念形态”。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思想上层建筑的部分,表现在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形式中。这些工具书中,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都是观念体系。当然,意识形态存在于文艺等对象之中,那只说明后者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是特有属性,而这个特有属性是不是本质属性则有待细究。第二,有关专著对意识形态的定义也大都指向观念思想体系。以我们目力所及,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还是后来的研究意识形态的著作,如汤普森的《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卢卡奇的《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俞吾金的《意识形态论》、宋惠昌的《当代意识形态研究》,这些著作对“意识形态”定义的关键词大都是“观念”、“思想”和“思想体系”。《德意志意识形态》主要是对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各式各样唯心史观思想的分析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对文艺、宗教等上层建筑进行批判,这就说明意识形态主要是一种思想体系。事实上,为了避免“意识形态”概念所带来的理解上的混淆,毛星认为应该把书名翻译为《德意志思想体系》,这样才更为切中,书名和内容才有一致性[11]。第三,“意识形态”的最初意义是观念、理念。“意识形态”的法文为idélogie,英文为ideology,德文为Ideologie,这些词均源于希腊文Ide,意为观念、概念、理念、思想;Ologie是“学”、“学科”、“思想体系”之意,所以,ideology本应译为“观念学”、“观念(思想)体系”[11],而不是文艺等上层建筑。2.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的本质属性并不全部指向观念思想体系第一,国内学界一般把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属性指向意识形态。以《辞海》为例,首先,《辞海》直接点明“艺术”、“宗教”就是意识形态,认为“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而“艺术”是“审美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其次,对于“法律”、“政治”和“哲学”的解释也强调了其意识形态性。其中,对于“哲学”和“政治”,没有直接说明其意识形态本质,但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哲学具有阶级性”、“阶级斗争,处理阶级关系成为政治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有关解释没有涉及“本质”层面,但有“法律观点”、“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等词条,均强调“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法律观点”(或类似话语)。并且,其他的论著和教科书大多直接点明法律的意识形态性,如“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的法律”[12]21。

我们认为,如果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那么就意味着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的本质都是一种思想观念体系,这种表述并不能阐明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文艺之所以是文艺的质的规定性,因而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阿尔都塞认为这几个对象并不是一类事物,而有明显的区别:“伦理学、公民教育、哲学”是“纯粹状态的意识形态”,而“法语、算术、自然史、科学、文学”是“经过主导意识形态包装的‘知识’”[13]。可以看出,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马克思保持了一致性)。另外,令人疑惑的是,国内学界在很多场合使用“意识形态”时并不涉及其是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含义,而是仅仅当作“思想观念体系”来使用,如“近代中国第一场意识形态战争”,这句话中的意识形态战争当然不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的斗争,而是思想观念的战争,当然也包括一些文艺等对象的斗争。“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者或许应该对这些用法进行详尽的辨析,以释疑惑。第二,国外学界大多没有把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属性指向意识形态。以《不列颠百科全书》为例,该书对文艺等几个词条的解释均没有指向、甚至没有提到意识形态,如“法律”词条:由一个社会公认为具有约束力的该社会的习俗、惯例和行为法规组成的学科和专业。“文学”词条:用文字记录下的作品的总称。常指凭作者的想像写成的诗和散文……。“艺术”词条:用技巧和想象创造可与他人共享的审美对象、环境或经验。从逻辑上看,对文艺等对象的认识应该有较大程度的全人类性,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对同一对象的同一属性应该会形成大致相同的认识。我们在立论时或许应该和其他智者进行充分的对话,这样才能使自己观点的根基更加牢靠。以我们目力所及,几本主流的文艺理论教科书在论述文艺本质是意识形态这个问题上,大都倾向于独自深入、独自立论,较少充分引用、论述各方权威、代表性的观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根据毛星的研究,问题出在苏联人身上。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德语原文中,“意识形态”的本词是“Ideolo鄄gie”,“意识形态的形式(意识形式)”是“Bewu覻tseins鄄formen”,但解放前和解放初期从俄文翻译出版的米定•易希金柯主编的《辩证法唯物论辞典》、罗森塔尔、尤金编的《简明哲学辞典》,都只有“Ideologie”的条目,而没有“Bewu覻tseinsformen”条目,如此重要的条目居然没有收录,我们只能猜测是苏联人误以为两者是同一个意思,所以二者择其一。在米定主编的辞典中,对“艺术”条目的解释是:“社会意识形式之一……艺术也像任何思想体系一样……”。这说明,他们把“(社会)意识形式”和“思想体系”混为一谈了,也就是把“Bewu覻tseinsformen”和“Ideologie”混为一谈了。据董学文的研究,苏联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编撰的《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的资料集的“出版者的话”中,明明讲到“艺术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可是,到了书的开篇目录,却又以“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作为第一部分的标题,而所列举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文学的十一条言论,没有一条可以表明应把“文艺”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这本书于1962年由曹葆华译成中文出版,对中国学者影响很大[14]。“意识形态”的不合理翻译的暗示从一般的意义上看,意识形态指的是思想、观念,是内在、内核性的范畴,但中文的“形态”一词的意思的“形状神态”、“表现形式”,多指事物的外貌外观,是外在、表面的范畴,所以把“ideology”翻译为“意识形态”是不合理的。胡为雄教授认为应该把这个主要源于郭沫若的误译改正过来,郭沫若在流亡日本时把“DiedeutscheIdeologie”翻译为《德意志意识形态》(节译本),并于1938年由上海言行出版社出版。1960年中央编译局编辑该书新译本时,本着“约定俗成”的原则,对该译法未作改动,从优化汉语、保持汉语文化的优良性来说,应对此予以纠正[15]。可以作出推测的是,由于“意识形态”中的“形态”和文学等对象都有形式、外观的特点,所以“意识形态”这个译法给了国人一些持续的暗示,从而把“意识形态”和文学等对象等同起来。这恐怕是“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的一个潜意识的原因。

作者:庄东明 单位: 暨南大学 韶关学院

第3篇

[摘要]:2007-2008年,对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电影发展历程的回溯和反思构成了电影研究领域核心的话题,电影产业制度的优化和院线的改革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电视艺术研究在聚焦电视剧创作的同时,对文艺栏目和纪录片的思考也日趋深入。

Abstract:Thekeytopicsaboutthemoviestudiesin2007-2008aremainlyfocusedonexploringandreflectingthedevelopmenthistoryofChinesemovieinthepast30yearssincethereformandopenpolicywaslaunchedin1978.Therefinementofmovieindustrysystemandreformoftheaterchainmanagementarealsowidelydiscussed.Thestudiesoftelevisionartaremainlyfocusedontheproductionsoftelevisiondrama,andtheresearchmakesprogressinthefiledoftelevisionartcolumnsanddocumentary.

Keywords:China;Movie;TelevisionArt;ResearchDevelopment;AnnualReport

2007-2008年,对于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电影发展历程的回溯和反思构成了电影研究领域核心的话题,随着一批国产大片的上映,对于大片现象的研究和探索也取得了较大发展,电影产业制度的优化和院线的改革成为人们关注的议题。在电视艺术领域,对近年热播的家庭伦理剧、东北农村剧、军旅剧的批评趋于活跃,围绕着大地震和奥运会制作的电视文艺节目也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纪录片的研究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上篇:电影学研究综述

一、中国电影史研究

随着中国电影百年华诞的到来,一系列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电影百年发展历程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的丛书、论文相继面世,丁亚平所著的《影像时代的中国电影简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着重探讨了中国电影视觉再现与存在的历史,也是全球性背景(理想空间)、时代政治经济力量(现实空间)以及社会文化精神(真实空间)消长变化及发展的历史。邸世杰,刘洪才主编的《广播电影电视专业技术发展简史(下册:电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概要地回顾了我国电影技术各专业的百年成就,以及为中国电影百年发展做出的贡献。

在通史的研究之外,2007-2008年电影史研究的特点是出现了不少带有浓厚地方性色彩的研究著作。傅葆石的《双城故事——中国早期电影的文化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着力重构抗战前后(1937-1950)上海和香港之间的双城故事,藉此呈现中国电影文化的复杂多义。陈文平、蔡继福编著的《上海电影100年》(上海文化出版社,2007)以断代史的方式,评析各个时代上海电影发展状况、特征以及审美流变。沈寂编著的《上海电影》(文汇出版社,2007)通过不同类型的影片概述上海电影的初创、发展、成熟的过程,折射时代特征和上海电影的独特风格。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编著的《口述上海——上海往事》(上、下)、(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2007)则试图通过众多影人口述的方式,对建国后上海电影自身的发展同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的联系进行分析,构成对建国后多部上海电影文本的独特解读。

除上海电影史研究之外,2007-2008年另一热点是香港电影史研究。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共同编著的《香港电影10年》(中国电影出版社,2007)深入透析香港电影发展的新态势,以“融合与发展”为中心命题,围绕“”这个关键词,从产业、文化、创作等三个方面探讨以来电影的发展变化。赵卫防的《香港电影产业流变》(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对香港电影产业的发展进行多维度的诠释与分析,力求完整而深刻地描绘出香港电影产业的流变过程。朱家昆的《香港类型电影漫谈》(长江文艺出版社,2008)为读者展现了香港类型电影的兴衰。此外,还有的灰的《香港电影:金像奖帝后列传》(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朱家昆的《闲话香港电影》(长江文艺出版社,2008)等。

2007-2008年也出现了一些对于电影发展历程上重要团体或者个体的个案研究。吴筑清、张岱编著的《中国电影的丰碑——延安电影团故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意在填补中国电影史上关于延安电影团这一段历史的空白,不少图文史料均为首次发表,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邹健的《中国新生代电影多想比较研究》(上海文化出版社,2007)概述了中国电影新生代的诞生、转轨和嬗变。谢晋编著的《谢晋电影选集》(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从谢晋导演现有的电影作品中精选出18部作品,收录了谢晋导演的导演阐述,以及著名电影评论家的影评、剧照等。《谢晋画传》(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精心收集和整理了谢晋导演生平资料与他拍摄的众多影片的珍贵图片资料,该书的问世恰好成为人们对一代电影大师2008年不幸去世的最好的纪念与缅怀。

2008年正值改革开放三十年,《当代电影》、《电影艺术》、《北京电影学院学报》都开辟了相关的专栏,对中国电影在这三十年里所取得的巨大成果和存在不足分别进行论述。丁亚平的《社会空间与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电影发展》(《当代电影》2008年第11期)、李道新的《重构中国电影——从学术史的角度关照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电影史研究》(《当代电影》2008年第11期)、饶曙光的《观众本体与中国商业电影之三十年流变》(《电影艺术》2008年第3期)、周星的《改革开放30年中国电影观念的变化》(《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等论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30年以来中国电影美学、叙事范式等各个层面的发展与流变。

二、中国当代电影研究

在2007-2008年的当代电影研究中,《2008中国电影艺术报告》(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作为国内第一部年度电影艺术创作报告,由中国电影家协会理论评论工作委员会组织撰写。全书共包括十二个章节和一个专题研究,分别为中国电影创作年度综述、年度热点、年度创新、年度症候、年度走向,导演艺术、剧作艺术、表演艺术、摄影艺术、声音艺术、新技术、港产合拍片的年度分析,以及专题研究中国进口分账影片态势分析。影协理论评论工作委员会推出这部艺术创作报告的目的,意在从电影创作本体上把脉国产影片,把理论家、评论家的判断与声音传递给社会大众,以期在电影理论评论中坚持主流文化的声音。

由中国电影家协会产业研究中心编著的《2008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是产业研究中心在《2007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倾力推出的第二部电影产业研究报告。全书分为年度产业发展总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和电影市场调查三大部分,客观详实地勾画出年度电影产业发展脉络,前瞻性地分析电影产业链各环节发展态势与潜在问题。此外,中国电影家协会产业研究中心编著的《2007电影产业研究之国有影视企业卷》(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电影产业研究之影院发展卷•2008》(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黄勇主编的《2008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新华出版社,2008)、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主编的《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崔保国主编的《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07-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都运用了最新的事实和翔实准确的数据,综合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分析方法,全面系统反映2008年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状况和发展特点。

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进一步改革发展,电影的全球化议题在近年来也吸引了不少学者的目光,中国电影在世界电影市场中的地位和竞争力成为研究者注目的焦点。尹鸿编著的《跨越百年: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电影》(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系统记录和分析了中国电影近10年来在全球化、数字化和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所进行的转型,帮助我们更积极更有建设性地看待中国电影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当代电影》2008年第2期设置“文化软实力与中国电影”专题,倪震的《软实力和中国电影》、饶曙光的《感染的力量——文化软实力和电影》和张颐武的《电影与21世纪中国新的发展——文化软实力的展开及其意义》等论文,指出电影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总体战略中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而特殊的地位。

近年来,国产电影不断的寻找着自主品牌的创立途径,并为此进行了长期而不懈的探索,国产大片便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应运而生并不断前进。2007年电影《集结号》在无论在票房和口碑上都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对此,贾磊磊的《事件电影:〈集结号〉》(《当代电影》2008年第3期)、胡克的《建构现实社会型主流大片电影观念——〈集结号〉的启示》(《当代电影》2008年第3期)、黄式宪的《牺牲与辉煌:乐观的悲剧及其崇高之美——略论〈集结号〉在大片文化品位上的可贵拓展》都表达出了对于中国大片在经历了五年磨砺之后走向成熟期的乐观态度,并由此观照中国大片的前景和未来。

三、电影理论研究

在电影理论研究的著述方面,丛书成为2007-2008年中国电影研究的一大特色。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了“北京大学影视艺术丛书”,包括了梁明、李力的《电影色彩学》和王志敏的《电影语言学》,前者对电影中色彩的运用和意义阐释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后者对电影成为一种语言的可能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阐述,把以往单纯的理论研究真正变成了指导实践的创造性思想。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在2007年推出了“影片分析系列教程”,包括单万里、张宗伟主编的《纪录电影分析》、饶曙光主编的《中国电影分析》、李迅、祝虹主编的《欧洲电影分析》、胡克、游飞主编的《美国电影分析》、周涌、张希主编的《亚洲电影分析》等。复旦大学出版社的“复旦博学•当代电影学教程”系列丛书也在2007、2008年相继面世,2007年葛颖的《电影阅读方法与实例》针对电影阅读逐层深入的行为逻辑,提出了表层意义场、深层意义场和核心意义场等三层意义场的文本解读方式。2008年黄文达主编的《外国电影史教程》以叙事电影的发展为主线,强调从全面、多元的角度认识、理解电影。金丹元的《电影美学导论》主要阐述电影美学的原理和基础知识,结合具体作品的分析来探究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电影美学的发展趋势。

范志忠的《当代电影思潮》(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通过对当代电影的叙事范式和美学流派的梳理,认为电影艺术作为成熟的一种标志,必然创造出特定的叙述范式,规范着电影人本人乃至后来者的创作与制作。汪方华的《现代电影:极致为美后新浪潮导演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提出“被体验的真实”的影像本体观并做出具体的美学原则的阐述。戴锦华著的《电影理论与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每一章节重点介绍一种电影理论流派的主要特征,并通过对一部影片的细读来展示对这一理论方法的运用。杨健的《拉片子:电影电视编剧讲义》(作家出版社,2008)应用拉片子的方法,通过七部教学片、七部参考片、两部电视剧,传授影视编剧基础理论和剧本写作基本技巧。其他论著还有苑媛主编的《光与影——意象对话看电影》(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康尔主编的《电影艺术通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薛凌的《电影艺术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田川流、王颖主编的《电影学论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彭澎主编的《电影艺术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等。

在电影美学方面,王丽君的《当代电影美术先锋设计及其审美形态》(《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介绍了当代电影美术先锋设计在美学上表现出的一种独异的、颠覆现存价值体系的反叛精神和多远平衡的哲理表达。在这个方面的论文还有金丹元的《回归本体——对于当下电影美学研究的质疑》(《电影艺术》2007年第1期)、陈犀禾、刘宇清的《电影本体与电影美学——多元化语境下的电影研究》(《电影艺术》2007年第1期)。电影符号学的研究是继电影美学之外另一个研究重点,余纪的《电影符号学质疑》(《电影艺术》2007年第4期)对语言学意义上的电影符号学存在权利提出质疑,认为电影的每一个镜头都是全新的、多义的,甚至是任意阐释的。吴迎君的《反思电影叙述学的研究误区》(《电影艺术》2007年第4期),对电影叙述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挖掘。赵勇的《电影符号学研究范式辨析》(《电影艺术》2007年第4期)则对不同的符号学研究范式加以分类区别。相关的论文还有王志敏、陈捷的《电影语言:新概念与新版图》(《影视艺术》2007年第10期)、史可扬的《新时期中国电影的美学困顿》(《影视艺术》2007年第10期)等。

四、翻译与介绍

在电影译著图书方面,对于经典电影大师的介绍依然是不可替代的热点。弗朗索瓦•特吕弗的《我生命中的电影》(黄渊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收录了法国新浪潮领军人物特吕弗的重要论文和资料。奥蒙的《电影导演论电影》(车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对电影导演的作品和他们的电影理论之间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考察。康拉德所著的《奥逊•威尔斯》(杨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是国内首部对威尔斯进行系统介绍的评传。基亚罗斯塔米等所共同编著的《特写:阿巴斯和他的电影》(单万里、李洋、肖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由阿巴斯个人的电影笔记、相关访谈以及法国电影评论家撰写的关于阿巴斯电影的批评文章组成。苏伯的《电影的力量》(李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的立意虽然在于解剖与分析决定一部电影好坏的奥妙,但其实质却是对美国价值观进行解剖与分析。戴尔•牛顿和约翰•加斯帕尔共同创作的《低费用电视电影拍摄101》(贺微等译,重庆出版社,2007)是一本由两位低费用独立制片的美国顶级制片人撰写的国际性经典畅销书,介绍了从脚本到屏幕的低预算数字影片制作的各个环节。梅内盖蒂的《电影本体心理学——电影和无意识》(艾敏、刘儒庭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荟萃了本体心理学的创始人梅内盖蒂教授对世界一百部经典影片的剖析。纳卡什的《电影演员》(李锐、王迪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对演员的诞生、功用和在电影史上的地位进行了评定和研究。德•斯贾汀的《日本异大师》(连城译,吉林出版集团,2008)中所提及的全部电影制作者均不同程度地代表了日本的“异色(叛逆)电影制作者”。

在论文方面,对于外国电影的介绍和研究也呈现了丰富多彩的发展态势。与一直以来在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欧美电影研究相比,近年来对于亚洲电影的关注逐渐增多,成为一个新的亮点。《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设立了“韩国电影研究专题”,对近年来在国际影坛逐渐显露出强劲的发展态势的韩国电影进行分析。此外,东南亚电影的发展在这几年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陈时鑫的《新加坡电影业:发展、困境与挑战》(《电影艺术》2007年第4期)、阮氏宝珠的《越南电影业:旅途没有终点,我们一直在路上》(《电影艺术》2007年第4期)章旭清的《当代越南电影的三副面孔》(《当代电影》2007年第1期)都将研究目光投向了这一极具潜力的领域。

在欧洲电影研究方面,对于德国和意大利电影的关注有所增加。《当代电影》2008年第3期在“外国电影”专栏中整合了德国电影专题。包括张艾功的《德国电影新现实主义潮流与东德身份的认同》、崔军的《媒介:疏离的激情——德国电影中的东德记忆》、汪方华的《柏林墙:东德政治题材影片的一个胎记》,对德国电影中东德因素加以观察。《电影艺术》2007年第6期在“国际视野”中设置意大利电影专题,顾博的《贝洛奇奥电影中的意大利政治变迁》、徐源的《困境中的光芒——从比萨透析当代意大利电影发展现状》等,都对当代意大利电影进行了介绍。

纵观2007-2008年的中国电影学研究,虽然在电影本体的理论研究尚多停留于宏观层面,缺乏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但是中国电影史的研究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关于电影产业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变革等议题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并向着务实、系统、学理的方向迈进。

下篇:电视艺术研究综述

一、电视剧创作批评研究

2007-2008年,中国电视剧市场依旧延续着红火的发展态势,理论界对电视剧的批评也趋于活跃。欧阳宏生、秦丽、林林的《多样化的题材•多元化的风格》(《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1期),侯洪、杨俊杰、刘杰的《2007年中国电视剧年度报告》(《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年第2期),毛凌滢的《现实题材的永恒魅力与艺术创新的积极探索——2007年中国电视剧创作综述》(《电视研究》2008年第2期)等文章分别对2006、2007年度的电视剧创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

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多项措施,积极引导电视剧的创作,电视剧创作现当代题材的电视剧数量占了总量的绝大多数,其中以亲情、爱情伦理叙事为核心的家庭伦理剧《金婚》、《亲兄热弟》、《家事如天》、《家有爹娘》、《继父》、《双面胶》、《女人不哭》、《保姆》等在2007-2008年均创下不错的收视成绩。黄美华、曾庆瑞的《现实主义召唤电视剧回归——从近两年播出的电视剧说起》(《现代传播》,2008年第3期)中指出中国电视剧在现实主义精神的感召下,注意创造出与积极健康的审美意蕴。此外,梁英的《观察和呈现故事的新角度——家庭剧〈金婚〉的叙述视角分析》(《电视研究》2008年第4期),董楠、赵婧怡的《电视剧〈亲兄热弟〉的人物关系解读》(《当代电影》2007年第5期),张子扬的《家文化的探索与重建——电视剧〈家事如天〉观感六则》(《当代电视》2007年第7期)等文章则对这两年家庭伦理、婚姻关系现实主义题材电视剧创作进行了细致的解读与剖析。

近几年,从《刘老根》、《马大帅》、《插树岭》、《希望的田野》到《乡村爱情》、《圣水湖畔》、《福星临门》、《清粼粼的水,蓝莹莹的天》,东北农村题材电视剧迅速抢占荧屏,成了收视主力军,并带动了相关批评研究的发展。张德祥的《农村题材电视剧创作的新突破》(《当代电视》2008年第4期)、普丽华的《影视轻喜剧:新农村生活的“热媒介”》(《现代传播》,2008年第2期)、马梅的《电视剧〈乡村爱情〉的美学追求》(《中国电视》2007年第3期)等论文,分别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分析了乡村题材电视剧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个体文本创作的审美追求。

除此之外,以军旅题材、革命历史题材、现实题材、“红色”经典改编为代表的主旋律题材电视剧生产创作的好势头依然不减。以《井冈山》、《恰同学少年》、《士兵突击》、《闯关东》、《夜幕下的哈尔滨》为代表的主旋律电视剧的崛起,也引发了批评界的关注。张智华的《贴近大众彰显人性引导“励志”——2007年主旋律电视剧辨析》(《电视研究》,2008年第2期)、刘潮的《对经典的重新诠释和思考——论热播剧〈夜幕下的哈尔滨〉的继承和突破》(《电视研究》2008年第12期)、傅思的《百年关东传奇事生生不息中华魂——谈五十二集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电视研究》2008年第3期)等论文,都从不同角度指出主旋律电视剧贴近大众情怀,塑造平民偶像,彰显人性,进而引导大众积极向上,追求生命的理想。

二、电视剧理论研究

2008年适逢中国电视剧诞生50周年,赵玉嵘、王若芳、果青、陈友军编著的《中国早期电视剧史略》(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年),在钩沉历史史料的基础上,对中国早期电视剧的发展脉络作了较为全面的描述和勾勒,是一部填补中国早期电视剧历史研究空白的重要学术著作。周靖波、戴清主编的《中国广播电视文艺大系:1977-2000理论•批评卷(上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收录了1977-2000年公开发表在报刊杂志上的有关广播影视的理论与批评文章共125篇,以有代表性的广播剧、电视剧为主,分析其利弊得失,勾勒了该期电视剧批评的基本轮廓、发展流变。胡智锋、董小玉主编的《求异与趋同—中国影视文化主体性追求与现代性建构》(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尹鸿的《中国电视剧文化50年》(《电视研究》2008年第10期),李岚、罗艳的《我国电视剧产业三十年改革发展与未来趋向》(《电视研究》2008年第12期),则分别从电视剧文化、电视剧产业、电视剧创作的方面来把握电视剧发展的历史脉络与未来趋势。

陈友军的《现实题材电视剧艺术真实形态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对中国现实题材电视剧的纪实性电视剧文本的艺术真实,虚构文本的现实主义艺术真实和虚构文本的非现实主义艺术真实等多种形态的叙事特征和语言系统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此外,曲茹的《以“故事”为核心——论电视剧艺术的审美价值体现》(《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杜莹杰、路宝君的《中国历史电视剧的定位、类型极其美学价值》(《现代传播》2007年第2期)、李冬茵的《电视剧创作与审美日常化》(《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年第4期)则分别从审美价值的高度、审美取向的嬗变与受众审美习惯的不同角度来研究电视剧美学特征,拓宽了对电视剧审美研究的思路。

由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出版、戴清撰写的《家的影像:中国电视剧家庭伦理叙事研究》,通过类型分析的方法梳理了当代社会转型时期“家的影像”中表现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及其现代性超越的文化价值,揭示“家的影像”中所表现的民族审美风格及其对传统审美心理定式的时代超越。此外,蒋梅的《视觉文化与电视剧叙事指向》(《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11期)、陈晓春的《试论电影和电视剧的叙事功能》(《现代传播》2008年第3期)等论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出发点对电视剧叙事话语作了思考和辨析。

由刘萍编著的《影视导演基础》(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王强的《电视剧创作》(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杨惠宽的《实用影视制片手册》(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郝冰的《影视特技制作》(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郝俊兰的《电视音乐音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施玲的《影视配音艺术》(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等著作,分别从电视剧的导演、创作、制片管理、特技制作、音乐制作等环节作了全面的介绍和阐述,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电视文艺栏目的研究

继2004年《超级女声》火爆成功以来,《梦想中国》、《加油!好男儿》、《我型我秀》、《舞林大会》、《红楼梦中人》等各种类型的选秀节目层出不穷,既打造了一个又一个“平民明星”,又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还制造了无数的热评争议。王彩平、钱淑芳的《电视变形记》(南方日报出版社,2008)通过对《超级女声》与《美国偶像》等节目的跨文化比较研究,透视境外节目的本土化历程。亢美歌、李伟明的《娱乐选秀节目的社会价值与迷失》(《电视研究》2008年第7期),在肯定娱乐选秀节目的审美价值的同时,又明确了其对社会价值观迷失所负的责任,强调指出电视娱乐节目需要不断推陈出新才能满足多元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洪艳的《电视选秀节目的批判分析》(《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7期)从欲望叙事的角度解读以“超女”为代表的中国电视选秀节目,指出在“奇观逻辑”主导下的选秀节目在娱乐的基础上将“狂欢”推向了极致。

“年年春晚年年看”。春晚作为一独特的文化现象,作为中国观众仪式化的过年节目,持续受到观众和学者的关注。靳斌的《丰富多元欢乐和谐——2007年春节联欢晚会评析》(《电视研究》2007年第5期)、陈临春的《解析2008年〈春节联欢晚会〉》(《电视研究》2008年第11期)、黄梦阮、詹正茂的《文化传统与国家话语——谈2008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的主题宣传》等论文,指出每年农历除夕在央视现场直播的春节联欢晚会的意义已经超出电视节目本身,它构成了大众电视传媒语境中的主流话语体系,成为具有政治宣传意义的文化符号。

2008年是中国悲喜交加、大事频仍的一年。5•12大地震与奥运盛事构成了2008年中国电视传播中的两大热点。围绕着大地震和奥运会制作的电视文艺节目也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张颐武的《创造历史的时刻——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意义》(《电视研究》2008年第10期)、曾庆香的《仿像与奇观——北京奥运开幕式的符号分析》(《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等论文,对奥运会相关电视文艺节目从符号学、美学、价值观与内容等方面做了评析。陈临春的《〈爱的奉献〉,吹响爱的集结号》(《电视研究》2008年第7期)、孙江华的《浅析电视公益广告的社会功能优势——以5•12抗震救灾公益广告为例》(《现代传播》2008年第3期)对抗震救灾相关电视文艺节目从策划、内容、社会功能作了阐释。

四、纪录片研究

2008年,中国电视纪录片诞生50周年。张同道《中国电视纪录片50年》(《电视研究》2008年第10期),分别考察了自1958年以来中国纪录片所经历的国家话语、民族记忆、个人表达与市场呼唤的四个时期的传播方式、美学特征和文化形态。刘效礼主编的《2007中国电视纪实节目发展报告》(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联系当下国际市场电视纪实节目的发展态势,从创作生产、管理评估、品牌运营链条入手,关注当前电视纪实栏目的运作模式。杨状振、王立新的《2007年中国纪录片创作报告》(《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年第2期)、何苏六、李智的《和时代语境映万千气象——2007年中国纪录片书评》(《现代传播》2008年第1期)回顾了2007至2008年中国电视纪录片的发展轨迹,指出中国纪录片必须只有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战略,才能不断走向成熟。

在纪录片创作的各种元素中,真实性无疑是纪录片创作者和研究者不懈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陶涛、张德宏的《虚拟真实•主观真实•质朴真实——论纪录片真实的三个层面》(《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王凌雨的《碎片的拼贴——“真实再现”的创作原则》(《电视研究》,2008年第12期),分别从本体论、美学、文本研究等方面对纪录片的真实性作了全面多维的观照。此外,张梓轩的《断裂与传承:中国纪录片娱乐化倾向溯源》(《电视研究》,2008年第7期)、罗以澄、张昌旭的《数字纪录片:在真实与虚构之间》(《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年第3期),袁博的《纪录片与剧情片声音的比较研究》(《现代传播》,2008年第5期)等则从技术与艺术创作的视角对中国电视纪录片的创作要素作了深入的探究。

第4篇

关键词:亲属法;婚姻家庭;伦理性;人性论;同构化

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5012609《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至今,备受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婚姻法颁行后的三次司法解释实质上是不断朝着摧毁“家产制”这一维持家庭稳定的财产纽带方向迈进,不断朝着将家庭推向货币化、资本化的“合伙投资企业”方向发展。试想,如果亲属法(包括《婚姻法解释(三)》在内)过多地用市场经济规则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忽视夫妻财产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依附性、忽视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的特殊性,用物权法的普遍性替代亲属法的特殊性,其必然会饱受争议。所有这些,无论是婚姻功利化争议,抑或是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无不涉及到亲属法的定性问题。因此,对亲属法的定性及其深层阐释,将有利于解释并解决《婚姻法解释(三)》饱受争议之根源问题。

一、伦理性:亲属法本质论

何谓亲属法的性质?对此问题的回答,可以展现学者们对亲属法的正当性问题的基本认定。目前,婚姻法学界的学者们在他们的专著或主编的教材中就亲属法正当性问题都有大致的描述。不过,学者们并不都是以法哲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而是在亲属法的特点、特征、特质或性质这一层面来认识这一问题。他们认为,亲属法具有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要式性[1]5 ;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显明的伦理性以及要式、强制性” [2];具有调整对象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身份性、调整内容的伦理性、法律规定的强制性[3] ;具有适用上的极大广泛性、内容上的强烈伦理性、规范上的强行性[4];具有习俗性、差异性、伦理性、团体性、强行性、身份法性[5]2-4;是具有习俗性、伦理性、亲属团体性的强行法、普通法[6]。从学者们所提炼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看,“伦理性”是一致的结论。学者们在论及亲属法的伦理性时,写道:“夫妻、亲子等相互之关系,伦理的色彩特别浓厚,亲属法之规定,须以合于伦理的规范为适宜,而且有其必要。”[1]5“在婚姻家庭问题中,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婚姻法的主要特色之一,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法律上的每项规定,也是道德要求”[2]18。“由于以两性关系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关系,具有深刻的伦理性,这种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法中就得到了突出的体现” [2]56,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亲属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亲属法以儒家的伦理观为其思想基础,欧洲中世纪的亲属法则以基督教的道德为其精神支柱” [7]。可见,学者们在认识亲属法伦理性质的角度上虽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学者们所提炼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除“伦理性”外,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形式规范上的特性,如适用上的广泛性(或称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团体性和身份性、规范本身的要式性和强行性;二是法律形式规范以外的特性,如习俗性、差异性(或称民族性、地域性)。依笔者愚见,这些所谓的亲属法性质(或特征)有待于重新认定。

(一)亲属法的性质要从“形式”与“实质”这一范畴来进行思考和认定

从法律形式看,“广泛性或普遍性并非是亲属法的特性,因为作为普通法的民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物权法、债法、继承法亦具有适用上的广泛性或普遍性的特点”,“要式性”也“并非亲属法的特点,而是身份行为的特征” [5]4。另外,即使亲属法具有团体性、身份性以及强行性,也只是其表面特质而已,其深层的原因在于亲属法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的伦理性,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伦理实质。也就是说,亲属法具有的形式特征是其伦理实质的表征。至于亲属法的习俗性,也与亲属法的伦理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婚姻家庭习俗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创造、积累并共同享有的,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形态、民族心理特征、伦理道德、宗教观念等多种因素。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大都以风俗习惯的形式出现,并以社会舆论作为其强制手段。马克斯・韦伯也在很大程度上将习惯和惯例等同于道德,他认为“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每一个伦理体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惯例的支持,也就是说,违背道德的行为将受到谴责” [8]。伯特兰・罗素在论及道德、习俗和法律的关系时写道:“积极的道德(指类乎法律的道德――笔者注)比个人的道德出现得早,或许比法律和政府也早。它最初是部落的习俗,法律就是从这些习俗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试想一下如今在极原始的野蛮人中还可看见的关于谁能与谁结婚的特别详细的规则……这同我们的禁止结合的规则使我们感到的道德上的强制力一样。”[9]因此,从“形式”与“实质”这一对范畴来进行思考和认定亲属法的性质,当属伦理性无疑。

(二)亲属法的性质要从亲属法的正当性这一角度来思考和认定

1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9卷第5期

曹贤信亲属法伦理本质的人性之维――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思考

法的正当性问题是法律秩序乃至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法哲学关于法律正当性的论争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问题之一,法律存在于何种类型之实体之中,以及,此种实体通过何种方式联结成为我们所谓的‘法律’这一核心实体?答案是,法律是由作为意义承载物的规范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问题之二,法规范作为意义的承载物如何与现实世界相关联?此种关联可通过‘权威的颁布’和‘社会实效’得到理解,当然,就后者而言,强制或强力也是不可或缺的。问题之三,是关于法的正确性或合法性的,此处又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0]

在西方哲学上,各种法学流派都对法律的正当性有不同的论述。上述第一个问题涉及规范和规范体系这两个概念,各法学派都展开过本体论上的论述;第二个问题属于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法学派的领域;第三个问题则是自然法所主导的核心命题。各法学流派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正当性概念,如自然法学派主张伦理正当性,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法的有效性(合法性),历史法学派提出法的“民族精神”,社会法学派提出的法的“合理性”等。一如有学者指出的,正当性问题涉及一个“问题束”,就是以法的正当性、有效性、权威性的基础、根据、渊源为核心的一组问题,具体包括:(1)法的合法性;(2)法的证成;(3)法的合理性;(4)法的有效性与实效性;(5)法的权威性与服从法律的义务等。按照自然法学的观点,这些问题说到底都是以“正当性”为轴心或者具有某种“家族相似性”的问题[11]。

一般公认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是对“正当性”问题作出系统阐述的第一人。经他所阐释的“理想类型”和“统治形态论”之后,各法学派在寻求法的正当性时基本围绕经验和理性这两个维度进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实证主义和新自然法学这两大主流学派所展开的“正当性”的论辩。概而言之,法律实证主义坚持纯粹的形式合法性,视法律为政治权威中占优势地位的意志之具约束力的表达,拒绝承认任何对于实质合法性之诉求超过对于法律效力的追求;而自然权利理论则将实在法之实质合法性直接溯源于更高之道德律令[12]。比较而言,自然法的伦理正当性理论有助于解决的问题有二:其一,为法律正当性提供一个评价性或规范性的基础;其二,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创制和适用的意义。同时,自然法的伦理正当性理论也面临一个问题:法律的界限何在?这也正是法律实证主义为何抛出分离命题、批判自然法理论的原因所在。事实上,如果坚持以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合法性”来证明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则势必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本身是一种秩序,被证明“合法性”的法律就应当是一种好秩序。那么,这种“好”又如何证明呢?只能得出一个答案:好秩序意味着一种符合正义、道德的秩序。在任何社会,任何成员都必须向他人履行道德义务。当这些义务获得一定程度的重要地位时,就会具有一种法律性质。因此,法的伦理正当性是阐释法律正当性的较为理想的模式,而自然法理论无疑为制定法提供一种价值理性的正当性证明,同时自然法的规范作用也为制定法提供一种伦理基础,并指导和约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既然可以以自然法理论论证其正当性,那么具有特殊性质且不含纯技术因素的亲属法概莫能外。

亲属法的正当性的论证进路有二:一是从亲属法形式证成“合法性”;二是从亲属法实质证成“正当性”。这两条进路的选择,实际上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的选择。如选前者,必然会造成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由于法律具有“合法性”,守法的道德义务则无必要,因为法律本身已被视为是正当的。如选后者,伦理道德就是法律价值判断的依据。笔者持后种立场,并认为亲属法的性质与其价值判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知道,亲属法规范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与一切其他的社会关系一样要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那么,亲属法的价值判断依据何在?对此,中国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婚姻家庭法的道德基础,本人认为,也可以称其为基本价值,就是要讨论婚姻家庭法的正当性是什么?人们为什么更愿意处于由婚姻家庭法调整所确认的社会状态之下,而不是处于无这类法律的状态之下……婚姻家庭实践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或者人们是否应该被合法迫使或受到法律鼓励去组织家庭[13]?“亲属的身分关系,是法律以前关系,乃是人伦秩序,唯因外在必要,而被法律秩序化以后,则变为亲属的身分法关系,但其有人伦秩序本质,并不因而有所改变”[14]。其根源在于,“无论在逻辑体系还是历史体系中,家庭都在深层次上关联着道德与法律,构成二者关系的价值资源及其难题”[15]。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亲属法的本质是其伦理性,其他特征是其伦理性的表征。

二、人性论:亲属法伦理本质的逻辑起点

研究亲属法的伦理本质有现时性、历时性两种角度。从现时性角度研究亲属法的伦理本质,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民众为什么要遵守现行亲属法?现行亲属法的效力和权威源于何处?如果纯粹以婚姻家庭伦理分析亲属法的伦理性,一般只能很好地说明这些规则是如何维持的,却无法解释这些规则是如何产生的,更无法解释亲属法正当性的根源。正如涂尔干所言,“要想深刻地理解一种规矩或一种制度,一种法律准则或一种道德准则,就必须尽可能地揭示出它的最初起源;因为在现实和过去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16]3。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应当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这一伦理学基本范畴着手分析,即应当从历时性角度研究亲属法的伦理本质,其中关键在于厘清亲属法与其伦理的共同的出发点源于何处。

(一)亲属法伦理正当性的根源

自然法论者认为实在法根源于自然法,并竭力从人的“本性”中说明自然法,乃至于一切法现象,因而一些自然法学家建议把他们视为实在法之基础和本源的“自然法”一词改为“人性法”[17]。是故,法律根源于人性和法律必须具有伦理性是一回事。正因如此,自然法学家视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道德,一种实现道德的必不可少的手段[18]。同样,亲属法也以人性为基础和出发点。但人性为什么是亲属法乃至整个法律的基础和出发点呢?学者们一旦涉及这一问题时,几乎所有的回答或假定便是“因为人性是恶的”。其实,这一假设的根基非常脆弱。如果人性是善的,就不需要法了;如果人性是恶的,法也无能为力。因为如果人的本性是邪恶的,那法也无法引导人向善,也无法让人去恶,除非把人性连根铲除。但那样一来,人性也就不再是人性,人也就不成其为人了。对人性的规范或引导,需要婚姻家庭伦理,但只靠婚姻家庭伦理肯定有限。只有将婚姻家庭伦理上升为亲属法,以其合规律性、价值性、明确性、具体性和强制性来发挥对人性的引导、调控与提升功能,才可言人性是亲属法的基础和出发点。人们之所以需要亲属法,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神需求,是希望婚姻家庭关系有序、和谐稳定,以增强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

只有基于婚姻家庭伦理上的正当性才是亲属法正当性的本源含义,而提供这种正当性的恰恰是根植于人性深处的一种理性本能。因为“人生来就具有关于正当和不正当的观念,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其依据不是某个统治者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多数人的命令,而是自然,也即以先天的理念为基础”[19]。一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的着眼点是人,如果法律自身不体现一定的道德要求,不体现一定的人权精神,不考虑人的最基本的价值需求(生命、自由、荣誉、幸福),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义内容,那么它不仅违反人性和道德,而且,甚至会变成社会动荡的直接原因。可以说,法律本身也存在着合理性,即法律应当被人们在内心里得到认同”[20]。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亲属法是婚姻家庭伦理在法律上的体现形式,也是发展婚姻家庭伦理的法律基础,亲属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婚姻家庭伦理的人性基础。质言之,人性基础是亲属法伦理本质的逻辑起点。

(二)亲属法伦理正当性下的人性论

1.人性的构造因素

所谓人性,也就是一切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21]。人生而固有的本性并不仅指人的自然属性,同样也包括人的社会属性。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每一种人性的内部结构看,人性有质与量的区分。人性的质是普遍的、必然的、一成不变的;人性的量则是特殊的、偶然的、可变的。人的本质是社会本性,但人的本质与人性是两个概念,人性是一个外延大于人的本质的概念。人不仅是人,而且是生物,是动物。人与其他动物相比,人具有特性,但也具有动物性。人的特性是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而所特有的普遍属性,即人所具有的特殊的、高级的属性,如能够生产劳动、有语言、有意识、有情感、有理性等。人的动物性是人具有的基本的、低级的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所具有的共同性,如能够自由活动、有食欲和等。然而,人的动物性是不是人性呢?这是两千年来人性概念的争论焦点。以孟子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人的动物性不是人性,而以告子为代表的非主流观点则认为人生而固有的任何本性都是人性。孟子和告子曾有过一场辩论:“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告子曰:‘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 确实,狗性、牛性与人性不同,但孟子的错误在于将人的特性视为人性,而无视人的动物性。人性与狗性、牛性相比,既有相同的属性,也有不同的属性。也就是说,人性包括人的特性和人的动物性这两种类型。

人的动物性不但是人性,而且与人的特性相比,乃是更为重要的人性[22]。人从遗传上讲是动物,从特性上讲是人,所以他既具有生物的需要,也具有人的需求[23]。现代心理学也证明了这一点。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由此可见,人类存在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被称为“生理需要”;另一类是超越生物性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被称为“精神需要”。生理需要,是指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包括衣、食、住、性方面的要求。“毋庸置疑,这些生理需要在所有需要中占绝对优势”[24]。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人类的生存就成了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生理需要是推动人类行为的最强大的动力,人的一切需要都始源于人的食欲、等生理需要,亦即人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本性是人的诸如食欲、等与其他动物共同的属性――人的动物性。正如告子所说:“食色,性也。”精神需要,是指人需要舒适、安逸,以便生活得好,具体包括情感、心理、认识、判断、理性、理想、信仰等方面的需要。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采人性无善恶的立场,认同对人性作出“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属性的划分,认为与之对应的是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概言之,笔者所谓的人性,是指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性,统摄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层次。

2.人性的道德规制

人性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入道德评价对象的是那些以利害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以及为此类行为的心理。行为是外在表现,其心理是内在因素。人性中的“人的特性”或“人的动物性”本身无法作善恶判断,其善或恶指的是一种道德的评价结论。道德就是从人性的规制需要,特别是从行为的利益关系中引伸出来的。也就是说,道德是以人性为基础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道德使人以人的方式而不是以动物的方式存在着,这就意味着道德是对人的动物性的克服与超越,或者说道德标识着人超越其动物性的努力及其结晶。同时,道德也使人以社会性的人的方式而不是单个个体的方式存在着,这就意味着道德使人的特性有了行为内容的内在规定性。因此,无论人是以人的动物性还是以人的特性所为的那些受利害意识支配的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都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其中介是利害关系。此种利害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并不以物质利益为限,所有人类的价值感情的满足,尤其是对正义感情的满足等,都可纳入利益的范畴。利益的内涵虽是随着社会变化而有所不同,但都受各时代社会伦理道德所认定的人类价值观念的调整。简言之,利益就是用来衡量客体对象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其满足程度的工具。人类基于利益而行为,于是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就通过利益而得以体现。“利益”这种起中介作用的工具性价值如何,则直接体现在其行为的道德评价上。

无论是人的动物性衍生出的生理需要,还是从人的特性衍生出的精神需要,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人的特性不断提升人的动物性并使之得到合理满足。这里所谓的“合理”是指它反映了人的正当利益。人性的现实生成和完善,需要通过道德规范的引导和塑造才有可能,而为了人性的不断完善,任何既有的道德规范,也应当随着历史生活的发展而调整和变革自身[25]。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目的,利己是必然的,利他、害己、害他是偶尔的。费尔巴哈认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是道德的基础,因为“本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也是同别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有关联性的”[26]。由此可见,利害意识对人性基础上的行为价值认同是有影响的,因而得以推衍成道德善恶判断,由此进一步衍生出正义与非正义、勇敢与懦弱、荣与辱、福与祸等道德观念。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27]30。

任何道德都起源于人性基础上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之需要,而道德的终极目的是增进道德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当今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人性与道德的关系理论应当是这些理念形成的较为重要的理性基础。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更应提倡这些理念。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是扩大了的家庭。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家庭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关系状态的一种要求。

三、同构化:人性对亲属法伦理本质的作用机理

如前所述,婚姻家庭伦理是基于规制人性而产生和发展的,人性基础是亲属法伦理本质的逻辑起点。然而,从人性上升为亲属法规范并不是单一、直接的,而是复杂、间接的同构化过程。

(一)从人性到婚姻家庭伦理

1.从人性到婚姻伦理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每一个人是这个社会利益共同体的成员,也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人要结成社会,必须意识到结成社会所带来的益处。促使人意识到这种益处的最原始的原则是两性之间自然的望。在罗素看来,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发生于两个来源:冲动和愿望。冲动,是人类本性中偏重本能的部分,本能则是一切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冲动对人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促使人做出吃喝、等行为的不是目的,而是冲动。恩格斯在论及人类两性关系的历史发展时曾说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都伴有特殊的复杂情况,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关系的形式,从而归根结底使我们追溯到一个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关系时期。”[28]这种杂乱的关系时期的存在,说明人在从动物界升华的过程中,存在一个过渡时期,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动物似的,任何一个人的性冲动随时都可能得到满足和宣泄,根本不存在满足的羞耻心理,当然无性伦理可言。

随着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促使人类意识和思维的产生之后,人的特性这一人性属性才得以形成,因而人类两性就有了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冲突。也就是说,两性的社会性带来了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矛盾,有必要解决由带来的精神需要的满足问题。早期人类认识到性杂乱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于是对原本纯属于动物本能的人类两性性冲动有了要受制于社会性的愿望。这种社会性的愿望表现为对个体之间后果的社会共同利益的理性诉求。正因为人性不完全是社会性的,我们才需要有道德规则来教诲行为[29]11。因此,判断人类两性是非善恶的调整个人与群体利益矛盾的性伦理便应运而生了:凡符合社会群体利益的就是善的,而违群体利益的就是恶的。自人类产生了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即血缘家庭之后,人类便告别了两性杂交的无道德状态。规范两性性关系的某些通行禁忌在长期的实践中被固定下来,成为了调整两性性关系的性伦理规范。

无禁忌便无婚姻,更无婚姻伦理。性观念之中必然包括婚姻观念,因而性伦理必然要转化为婚姻伦理。婚姻伦理是规范男女两性婚姻关系的行为体系和评价体系,并且对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有着不同的规制目的。

第一,婚姻伦理对人的动物性的规制目的。“”是人性中人的动物性的体现,是生理需要。不同社会或其不同时期,婚姻伦理都明确限定了的对象范围,抑制了人的动物性的随意发挥。可以说,婚姻伦理的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关于规范人的动物性的历史。从起源看,婚姻伦理是在性禁忌特别是性禁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婚姻伦理的演变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群婚伦理。群婚伦理,以群婚禁忌为核心,而群婚禁忌主要表现为禁忌[29]16。群婚经历了兄妹婚(即血缘群婚)和伙婚(即亚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恰恰代表了禁忌的两个连续阶段。兄妹婚时期,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交合;伙婚时期,则禁止兄弟姐妹之间同代交合,但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可以婚配。(2)对偶婚伦理。对偶婚伦理的内涵主要有:分属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时间内稳定地实行婚配,从而排除了群婚制下“共妻”或“共夫”的混乱性关系。这只是相对的。一个女子虽有“主夫”,但不排除她同时与其他男子保持两性关系,从而拥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次夫”。反之亦然。(3)单偶婚伦理,又称一夫一妻婚伦理或个体婚伦理。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演变以及财产私有制的出现,一夫一妻制应运而生。在一夫一妻婚姻模式下,伦理规范集中表现为: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片面要求女性的观[27]78-79。纵观婚姻伦理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始终有一因素在起作用,即男女两性的性禁忌。只是在不同时期,男女两性性禁忌的对象和目的有所不同而已。原始社会的性禁忌平等适用于男女两性,其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基于人的动物性而产生的性自然本能和性生理需要,使之秩序化,以符合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利益。阶级社会的性禁忌则对男女两性分别适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业已形成的性社会关系的秩序,实现血统的纯正和财产的继承,以稳定男尊女卑的婚姻关系的目的。

第二,婚姻伦理对人的特性的规制目的。“”是人性中人的特性的体现,是超越和升华了“”的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感情,即精神需要。婚姻伦理虽以规范人的动物性的性禁忌为基础,以规范体现包括情感、意识在内的人的特性的性禁忌为最终目的,但其内涵已远非性禁忌本身。它是通过道德感、品行规约、责任感、义务感、羞耻感、贞节感而调整婚姻关系缔结、维系、解除行为的规范体系。不同社会或其不同时期,男女两性“”的内涵不同。原始社会的“”反应了氏族生存发展的利益,阶级社会的“”在于物质利益的占有和感官欲望的满足。无论社会如何变迁,只要还存在着由两性构成的人类,就会有人类对“”精神的不懈追求,因而才使这种规范“”的婚姻伦理具有文化传承性。现代社会的婚姻伦理与旧时相比,其内涵已有所变化。恩格斯曾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29]18。因而现代社会纯粹的、真正的“”(即爱情)作为两性结合的基础,才符合人的特性,才可言道德。就历史发展作用而言,中国有学者指出,婚姻伦理实现了“由逐步剔除贬低人性的恶劣道德向张扬人性的优良道德前行”[30]。

2.从人性到家庭伦理

当人类的两性结合摆脱了完全自然的形态而被人为限制、固定时,家庭便产生了。更确切地说,家庭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母系制的瓦解、父系制的确立而逐渐形成的。它是基于人类的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等形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关系形态,是人性的直接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最早、最基本、最自然的社会细胞。卢梭认为,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且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31]。恩格斯曾指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活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32]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家庭是情爱、、占有欲、嫉妒心、义务感、责任心共同作用的产物[16]11-12。家庭伦理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起来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并不是人们人为杜撰出来的,而是一定社会里共同家庭生活需要的体现。然而,家庭何以产生有规范亲属关系的家庭伦理呢?这可得从人性的两个相应升华层面即家庭的生物目的和社会目的进行阐释。

(1)从家庭的生物目的到家庭伦理。

家庭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是人类生理意义上的两性差别和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缘关系。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家庭形成的前提,而家庭又是繁衍后代和养育子女的基本单位,这些即是家庭产生与存在的生物目的。由于道德观念上需要对家庭以其成员之共同人性为基础的这些生物目的进行规制,因而家庭伦理成为必要。

首先,家庭伦理是使夫妻性结合的利益与家庭利益相一致的决定因素,使夫妻秩序纳入了家庭秩序,并把家庭道德本性中的某些东西强加给了婚姻。这种道德本性的约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伦理将夫妻的性关系限制在家庭范围内;另一方面,家庭伦理又禁止。就前者而言,如果母亲成性,父亲的身份就会难以确定。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它必然会使人们的心理发生深刻的变化,可以说后果严重:它将使人类两性变得无足轻重;它将使人类对自己死后的未来事情难以产生兴趣;它将消除人类对自己历史传统的延续感。就后者而言,如果允许,那么婚姻也就不再是婚姻,家庭也就不再是家庭了。涂尔干在论及禁忌与亲属关系问题时指出:“任何对的压制,其前提条件都是家庭关系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并被社会组织起来。只有当社会把一种社会性赋予了这种亲属关系以后,它才能够去阻止亲属间的性结合;否则,这对社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而氏族正是在社会的意义上建立起来的最早的一种家庭。”[33]122在涂尔干看来,禁忌应该是社会规制的最初形式,是具有氏族关系意义的家庭最早产生了对的压制规则。由此可见,家庭生活对有着天然的道德反感。

其次,家庭伦理是规范人类自身生产行为的需要。自从文明社会以来,家庭便是人类繁衍的规范形式。人类选择家庭作为族类繁衍的形式,家庭便作为稳定的社会组织承担了养育后代的责任。“家庭存在的理由,在生理方面看来,是因为在母亲怀孕和哺乳期间父亲的帮助是孩子得以生存的必备条件”[33]130-131。孩子出生后,其生存和成长都要依赖于父母,需要父母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传统中国的旧式家庭侧重于父母子女关系,在家庭的组建和变动中以父母子女取向为主,它反映了传宗接代、生育至上的家庭伦理要求,看重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的相互义务,父母的终生心愿是养儿防老,子女的最大愿望是延续香火,因而家庭的这种生物目的本身就成为了较为合理的追求。当今中国虽提倡男女平等,但传统家庭的这种生物目的对人们的道德影响仍然存在。

(2)从家庭的社会目的到家庭伦理。

家庭的社会目的是由家庭成员以生产劳动和情感交流等人类所具有的特性为基础抽象出来而形成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家庭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其成员是具有感情的人,并有彼此满足情感的需要。因而从家庭的社会目的看,家庭伦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家庭成员满足精神需要的必要和必然。

家庭之所以重要,主要在于它能使亲属之间获得情感,尤其是它能使夫妻之间、亲子之间获得情感,这种自然的情感是社会任何其他群体所没有的。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对于女人(人自降临人世,首先都是个孩子),父母的情感恐怕都是最重要的东西,因为它最能影响人类的行为。父母的感情是无私的。父母通常都是根据孩子来规划他们的生活,而且孩子最能使普通夫妻变得无私,特别是经济上的无私付出。这就使得父母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发展会积累物质财富,从而在“他们有孩子以后比有孩子以前还贪婪得多。通俗一点说,这种结果是属于本能,这就是说,它是自发的,是从潜意识中产生的”[34],是由情感来决定的。同样,父母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极为重要,父母要传授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的一切知识和技能,完成从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一对夫妻真正形成一个家庭以后,特别是有了孩子以后,家庭就变得完满,能够让人感觉到家庭的道德影响,才使婚姻这种性别社会中最美好、最道德的形式有了家庭情感的特征。婚姻从而也就变成了家庭的一个特定侧面,与家庭密不可分。

亲属间的情感往往能被爱罩上一种相互尊敬的色彩。爱,不仅仅是亲属间的自然情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亲属间的伦理情感。家庭使所有这些情感关系带上了独特的道德印记,提升到了家庭伦理的高度。人类所规范的家庭成员情感的一套行为模式和评价方式,则是家庭伦理最为重要的内容。家庭伦理要求家庭成员爱自己的亲人,家庭成了他们爱与被爱的统一体。“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其成员由于意识到自己是爱的伦理性“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35]。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有关家庭生活的一切以及亲属关系的状态均受家庭道德观念的支配,家庭成员的关系全都由一种道德观念组成的义务之网加以严密规定,因而家庭伦理难免会强加给亲属间一些强制性的道德义务,而这正是道德法则的特征所在。值得注意的是,家庭伦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伴随着父权家庭、夫权家庭、平权家庭等家庭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婚姻伦理的变化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家庭伦理,使家庭关系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但家庭伦理的传承性不会改变,原因在于导致家庭伦理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不会根本改变,那就是由家庭成员个体人性集合而抽象出来的家庭之生物目的和社会目的。

(二)从婚姻家庭伦理到亲属法

亲属法是真善美的结合。亲属法之真强调的是合规律性,体现的是婚姻家庭的人际关系和生物学的规律,其自身的规律则是通过外部形式的特征表现出来,如公开性、明确性、可行性、相对稳定性、可预测性、逻辑性等特征。亲属法之善强调的是合目的性,其具体表现和实现形态主要包括正义、平等、自由、人道。而正义大抵可以涵盖平等、自由、人道。在确定亲属法是否合目的性上,则要求我们以抽象的思维进行价值判断。亲属法之美是在克服了亲属法之真、善的各自片面性而达到了真与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以权利义务的配置使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清晰和协调,为和谐之美。而亲属法这种真善美的结合基础就在于其基于人性基础上的伦理本质。

亲属法离不开现实的婚姻家庭道德秩序,或者说亲属法是在与其有一种内在关系的婚姻家庭道德秩序基础上建立的。虽然亲属法的伦理本质与婚姻家庭伦理不具有同质性,但二者在价值目标、行为规范等方面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同构性。黑格尔认为,“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这道德包含有臣对君的义务,子对父、父对子的义务以及兄弟姐妹间的义务”。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婚姻家庭伦理与亲属法同构的关系。二者虽然在发生机理上明显不同构,即为异质性,但在人性两重性上则是同源的,这也决定了亲属法和婚姻家庭伦理同构化的必然。

亲属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本身受婚姻家庭伦理的指引和制约。在婚姻家庭伦理对亲属法的同构化过程中,人性两重性是考察亲属法是否具有伦理本质以及如何体现伦理本质的切入点,旨在描述现行亲属法的伦理本质、伦理价值、伦理规范等实存状态。无论社会如何变迁,人生而存在一些固有的普遍性(即人性)则是永恒的。婚姻家庭伦理是规范人性的必然和必要。亲属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婚姻家庭伦理的人性基础。由于亲属法的伦理目的在于建立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因而依其目的,应确立平等、自由、人道原则,这些伦理原则进而转化为立法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化为亲属法的行为规范,如在婚姻法上体现为伦理契约、伦理能力、伦理禁忌与伦理程序,在夫妻关系法上体现为人身与财产的伦理,在亲子法上体现为权责伦理,在离婚法上体现为伦理调适与伦理关怀。这就是婚姻家庭伦理对亲属法的同构化。

四、结论

诚如论文伊始所指出的那样,《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来,质疑不断。“同居共财”本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伦理基础,体现的是包括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人性精神需要层面(即人的特性层面)对夫妻感情需求的满足。然而,《婚姻法解释(三)》恰恰没有注意到此点,完全无视夫妻财产的伦理属性,看到的只是房产在衣食住行层面对夫妻个人生理需要的满足,盲目导入个人主义及权利本位的思想,必然会使夫妻关系面临理性的物质计算,使婚姻呈现日趋功利化的现象。司法解释如果继续剪切婚姻意义及“同居共财”之理念并不断扩大“个人财产”,忽略其所造成家人之间情感的疏离,强调所谓的个人自由,必然会影响家庭稳定和谐的实现。

夫妻关系在本质上具有人伦的情感因素,往往存在其内发的伦理秩序,重在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矫正现代社会对家庭功能的扭曲,亲属法应当纠正家庭财产资本化的倾向,防止家庭成为物质计算单位,发挥次级规范体系的作用,扩大亲属团体的自治空间,同时不应只注重个人的权利、平等、自由以及个人的长进,还应提升家庭团体的精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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