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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森林生态效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115-02
1 引言
曲靖市国营海寨林场被誉为“珠江源明珠”和“珠江源天然氧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国营海寨林场大力创建绿色林区、和谐林区,打造生态文明林区取得了可喜的佳绩。2012年以来,国营海寨林场转变经营模式,朝着以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线的方向发展,进而促使区域经济顺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国营海寨林场地处滇东高原中部,乌蒙山系南延余脉,全场有7个营林区,分布在麒麟区、沾益县、富源县、马龙县、陆良县境内。全场森林资源丰富,经营面积达17721hm2,活立木蓄积量达1485260m3。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期全场主要抓森林经济效益。由于森林火灾、木材采伐、林产品加工等因素导致森林蓄积量逐渐减少,生态效益逐年下降。在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再一次把保护森林资源提到一个举世瞩目的地位。全球气候变暖已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关注,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
2 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的举措
2.1 持续增加造林面积,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营海寨林场积极推进速成林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加强中幼林抚育间伐管理,措施得当,方法有效,全场森林面积不断扩大,森林覆盖率逐渐提高。2005~2015年,全场造林面积312.26hm2,实施中幼林抚育面积5217.6hm2。建设了5块川滇桤木、4块桉树样板林基地。各营林区加大造林力度,同时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也开展得很好,狠抓滥砍滥伐者,杜绝不法分子滥狩滥猎。大力宣传森林管理条例、办法和森林法。加强思想认识,科学确保天保工程森林抚育质量。加强人才培训,做好各项工作,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发展。
2.2 补植补造
海寨林场未成林地大约有421.47hm2。自从2009年以来,每年都进行补植补造,平均每年补植补造面积约为70hm2。补植补造主要以乔木为主,合理配置灌木,充分发挥乔木树种伞状树冠边缘效应特点,向空间发展生态效益。各营林区做好补植补造工作,根据林地地质、地貌选择性地确定栽培树种,进行补植补造。找准适当时机清除死树、害虫木、灾害木,然后进行补植补造,不断更新林地周围环境,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
2.3 森林火灾后,造林恢复地貌
近几年海寨林场偶然发生森林火灾。全场员工齐心协力,做好栽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夏末秋初完成各项造林任务。逐步恢复火灾毁坏林地貌,充分发挥出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火灾毁灭性很大,对周边未遭受火灾的森林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抓紧时间进行地貌恢复工作,创建速成林,减少损失,快速改变区域生态系统。
2.4 经济效益向生态效益转型
2012年以前,国营海寨林场主要抓经济效益,木材采伐,林产品加工,使森林蓄积量逐年减少。2012年以来,国营海寨林场转变经营模式,将木材加工场关闭。木材加工场工作人员补给到林区,壮大护林防火队伍,促使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在新形势下,各营林区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各种防火管理体系、应急处置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举办业务培训班,邀请扑火专家授课,壮大防火队伍。由于效益的转型,保护森林人才队伍的扩大,措施得当,促使森林正常发挥生态效益。
3 森林资源创造生态效益
森林生态系统在整个生物圉的物质与能量交换过程中,以及保护自然界动态平衡中占有其特殊的地位,在维持整个自然生态平衡中处于核心地位。国营海寨林场7个营林区地处城市周边。森林每年释放大量O2,吸收大量CO2。森林可净化环境,吸收SO2气体,消减粉尘,森林杀菌的价值也很高。森林涵养水源的价值也不可低估。
3.1 释放O2和吸收CO2的价值
按1hm2森林每年可释放O28t,吸收CO212t计算,海寨林场可释放O214.17万t,吸收CO221.26万t。根据当前的工业制O2成本为500元/t,发电厂捕获CO2成本800元/t。根据计算可得结论:释放O2和吸收CO2的价值为人民币2亿多元。
3.2 净化环境的价值
森林吸收SO2、消减粉尘的能力很强。森林净化环境的价值为7000元/hm2。每年海寨林场森林净化环境的价值为:1.2亿元左右。
3.3 涵养水源的价值
实验证明,每亩林地比无林地至少能多蓄水20m3,5万亩森林所含的水分就相当于一个容量为100万m3的小型水库。海寨林场相当于每年有一个能容520万m3的水库。根据市场用水价格,大约2元/m3,计算结果:涵养水源的价值约为1040万元。
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万亩。
三、补偿标准
201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任务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4年6月1日至6月20日)。成立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处理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日常事务。县属林场、滩林场、县林业工作站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区划界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兑付。
(二)自查阶段(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31日)。各有关林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切实做好资金兑现前的补偿面积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自查结果和公示的影像资料报县林业局,并认真填写补偿资金申请表报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相关林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将与各被补偿的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护林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合格的形成兑现申请报告报县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申请通过后,国有公益林直接拨付到国有林场(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户,集体(个人)的实行“一卡通”补偿到户(在林权所有者“一卡通”账户明细上注明“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在乡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每乡镇随机抽取30%村的20%补偿户进行检查。
(四)完善建档阶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相关林业单位认真收集整理在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图、表、册、合同,装订成册,规范入档。并及时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对在补偿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落实人员认真调处。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8月15日至8月20日)。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结束后,各相关林业单位全面总结工作,并及时上报总结材料,县林业局负责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时要深入山头地块,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凡在此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严格管护公益林的将停止兑现。
五、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县政府成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在林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有林场、滩林场、县林业站和林业局林政股、财务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兑现工作。
(二)明确责任
1、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补偿资金的管理,贯彻补偿政策、核定补偿标准和制定补偿方案,对补偿资金的兑现和使用情况、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有林场和县林业站负责自查与上报工作,并成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各自辖区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自查结果编制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并上报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公室。
3、县林业局负责根据对全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管护情况进行统一组织检查,根据国有林场(站)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组织对资金兑现花名册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对达到合格标准的足额兑现补偿金,对不达标准的不予兑现补偿金,同时按合同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4、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财政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户,根据林业局提供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拔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全县补偿基金的兑现和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三)坚持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2、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3、坚持责任明确、依法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以各方职责明确,管护、监督权责界定清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为基础,规范管理、依法补偿。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为生态建设筹资,改善生态质量,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行的补偿机制主要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由于森林类型多样性、生态效益广泛性、管理体制的差异和财政资金的不足,使当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一)补偿标准偏低且缺乏差异性。补偿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对森林的抚育、管理和维护的需求,不能充分体现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不能足以补偿林农、林业部门等主体的损失。尤其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初植成活率低,造林成本高,种林农民的种苗费明显不够。森林生态效益的需求不能跟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通常情况下,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多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在施行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时,经济落后地方的配套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阻碍了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另外,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以国标为主,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因我国地域广阔、森林类型和造林方式多样,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等,导致实际的生态价值与规定存在差异,补偿标准没有顾及到森林的社会影响,调整因素不完善,以至于在补偿细则中未能满足多方利益需求。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作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充分有效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只有部分重点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虽起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作用,但工程结束后无法维持林农保护森林和进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甚至部分林农为了生存而破坏森林。由于相应的管理制度缺失,国家投巨资的森林生态建设项目和补偿被部分地方部门坐收渔利,严重危及到项目的实施。
(三)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由于财政难以支撑起日益增长的补偿金额,完全依靠政府补偿森林生态效益不符合现实情况,没有建成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多元化资金募集机制,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保证资金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财政转移支付缺乏稳定性,不能满足我国森林抚育、管理和维护的需求,当财政状况不稳定时,转移支付的资金难以有效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难以发挥效用,势必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法律法规缺失。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多体现在政策层面,缺少专门的立法来保障,一旦遇到某一类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时,往往通过行政手段突击解决,随意性强,且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很多地方在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时,不能有效深入开展工作。
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一)提高并优化补偿标准。当前以政府主导的补偿标准,增添了财政负担,也难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融集资金,还可以发型林业国债、福利彩票等渠道,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服务市场机制,对具有市场潜力的森林效益产品,加以开发,实现利益转化,来弥补经营者的资金缺口。加强对林农的技能培训,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同时,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坚持高效利用,完善基金使用和监管制度,设立第三方审核与监督,增强执行补偿标准的水平平。专款专用,直接将补偿资金打入林农的专用账户,降低和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功能。
(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统一的补偿机制,对不同级别、不同权属的生态补偿拉大补偿差距,区别对待。强化补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明晰资金用途,分类使用,调动政府部门和林农参与森林生态管理的积极性,避免管护费被侵占造成管护水平的下降。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一整套的森林生态专项资金监管体系,完善资金公示制度,完善资金发放程序和认领签收制度。对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健全监督通报和整改落实反馈制度。
(三)完善市场化补偿机制。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市场化机制,发挥其补偿方式灵活,运行成本低,适用范围广的优势,丰富生态效益补偿手段,提高森林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能力,明晰林业所有权归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多层次的管理机制,开放林业经营权,盘活市场机制,抓住公众支付意愿,鼓励和引进私企进入林业市场,通过市场调节规范市场行为,将森林生态效益推入市场,以市场交易的形式降低成本,实现生态效益的应有价值。
(四)完善森林生态的法律制定。要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长效机制,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法律是保障补偿公平、公正、合理和有序的有力抓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森林生态补偿法》将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等以法的形势固定下来,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完善法定监管途径,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渠道予以明确,引入公民和企业的资金。
三、结语
森林生态系统对维护全球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强森林生态保护,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阻止沙漠化扩大和降低二氧化碳含量,促进生态平衡,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氛围。
参考文献
1 王仁东,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若干思考[J],浙江林业科技,2009,3
森林生态效益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所提供的各种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被人类社会实际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它主要体现在涵养水源、防护土地和保育土壤、固碳制氧、净化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和住区防护、景观游憩等方面。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典型的外在经济性和公共物品性。外在经济性在林业中是最普遍的现象。当森林发挥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制氧等多种生态效益的时候,这种生态效益却被非林业经营部门乃至全社会无偿地享用,而不必为此付出相应的费用。同时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无形效用,不能贮藏和移动,生产者难以对其进行控制,于是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补偿费后才能享用其生态效用。因此,森林生态效益服务又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森林生态效益具有的这种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它超越了进行森林经营活动的林业经营组织以外的外部影响,即不通过市场机制反映的影响,进而会产生不能反映到私人收益中的社会收益。一般认为,森林生态效益产权难以界定,而且交易成本很高,主张通过庇古的方法加以解决――即强调政府的参与。为此,通过政府进行干预修正森林生态效益外在性就成为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及措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我国新《森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新《森林法》准确揭示了补偿基金的实质,即补偿基金由国家设立,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事,而是政府行为。因此,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讲,取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也就意味着取得一笔有特定用途的政府补偿资金,从实质上讲,它符合“政府补助”的内涵。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首先,它具备经营活动的特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作为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虽然属于预算资金,但它投入到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中来,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的经费拔款。这是因为林业企业的工程造林和森林资源的经营管护,属于生产活动,应按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全面的森林经济效益核算,计算各项生产作业活动的造抚成本和管护费用,讲究经济效益。相对于商品林生产企业而言,公益林经营企业虽然其生产经营的性质有所区别,但都是以森林资源为核算对象,以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为核算内容,只不过产出的产品及补偿方式有所区别。公益林如果能集约经营,逐年增值,也就能发挥采伐林木的经济效益。国家林业局出台的《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也明确规定要立足于公益林森林多功能多效益的发挥,加大封山管护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经营力度,增强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按事权划分的原则,重点公益林由国家承担并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地方公益林由地方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可以理解为更宽泛意义的一种政府补助。因为政府补助从含义更广的角度理解,它可以定义为政府有关部门意在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条件的企业,提供某种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它不仅包括国际会计准则中一般的政府援助中的资助、补贴和奖励,还可以包括政府财政专项拔款等。2004年出台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性质:中央森林生态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显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强调的仍属于一种“补助”的范畴。最后,它符合政府补助的目的。政府将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以财政专项拔款等形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为此,林业经营组织获得中央或地方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属于一笔货币性的政府补助,其如何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如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等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按区域区划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而且,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绩效等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
二、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与林业经营组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但其相关条文非常简单,仅在第7章将“补贴收入”定义为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补贴收入”和相关的“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使用作了说明。从科目使用说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仅仅规范了企业所收或应收现金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考虑补助与企业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没有考虑补助的经济实质。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国内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的通过“补贴收入”总分类科目核算,有的通过“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甚至是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正是由于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科目,使得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种具有特定意义的政府补助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比较随意,从而使得现行核算不仅容易混淆财政补助资金的性质,而且难以做到单独完整反映各级公益林补助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实务操作中,使相关账户的内容十分混乱,会计科目的使用缺乏严肃性,造成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不一的现象,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同时会计信息的失真,也使财务监督难以落实,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把国家补偿款用于垫付农业税或用于归还造林贷款等现象。
(二)关于会计确认基础的选择问题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处理基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方式,在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款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等科目,或直接冲减当年培育、管护费,符合稳健性原则。但对于政府补质的款项,国际会计准则却要求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虽然在会计操作上简便易行,但这样处理将影响林业经营组织的年度利润,不利于反映其实际的盈利水平,无法满足有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无法反映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
(三)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核算方法归纳为三种:资本法、收益法、资本法与收益法相结合。林业单位根据各自所需进行方法的选择,如有的林业企业为了争取上市,突出净资产的数值,会选择资本法,从而可以
增加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核算中表现出在生态公益林项目完成时,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补贴收入”科目转入“林木资本”科目。采用资本法,在一个多元化投资主体企业,很容易引起产权界定不清等种种问题。首先,来自政府部门的补偿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体现在当期的利润表中,造成收入费用不能配比,歪曲了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结果;其次,这种会计处理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因为费用体现在各期的会计报表中,将直接减少各期的可分配利润,而相应的政府补偿却又贷记股东权益,而非为全部股东按比例共享。此外,有的林业经营组织在年终直接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补贴收入”科目或者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又体现为收益法。有的林业单位干脆根据补助的形式来决定是采用资本法还是采用收益法。因此,同一经济业务却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这势必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违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多元化投资主体下产权的界定,也会损害部分所有者利益。
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的思考
(一)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理论上讲,如果我国具备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建立了完全成熟的森林多效益市场交换机制的条件,那么林业经营组织可将森林生态效益转化成可以计量的碳汇等。形式通过市场运作的途径实现其本身价值,从而获得与其所发挥的森林生态效益相等效的收入。但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要想把生态效益进行商品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即使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展开这方面的工作也极其困难,而且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美国政府过去较长时期内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来提高生态效益。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说,由于政府采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行为构成了目前其森林生态效益实现的主要收入来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林业补助,它是指政府对森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纳入收入要素进行核算,而不能视作一种利得。为了规范林业经营组织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的会计核算,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重要会计信息,可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总分类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林业经营组织收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同时,为了详细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又可在该总分类科目下按其补偿途径设置“中央补偿”、“省补偿”、“市补偿”、“区补偿”和“其他补偿”等相应的明细科目分别对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会计报表项目的设置上,也可采用补充报告方式的模式,即在现有林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除了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以外,也可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下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项目的方式来重点披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重要会计信息。
(二)选择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时,收益的确认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我国准则对此未作任何说明。国际会计准则(IAS20)倾向于权责发生制,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收付实现制。IAS20明确规定:“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在同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按照系统的、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若是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假设。只有当将补助分配到收款期间以外的期间缺乏依据时,才能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一方面,因为目前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采取按面积补偿的方法,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业经营组织有经过林业部门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所以完全可以合理预计政府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因为采用收付实现制是沿袭了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相一致的习惯做法,但是从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来看,会计处理应当与税务申报相分离,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有所不同。所以,完全可以在合理预计财政补偿收入金额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其体现在当期的会计报表中,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会计惯例。
(三)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其一是资本法,其二是收益法。资本法是指将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计入资产负债表。收益法是指将补助记作收益,计人利润表。采用资本法的理由有三:一是政府补助是一种筹资方式,并不是某种形式的收益;二是由于政府补助的资金不是经营收益,而是代表了政府提供的一种刺激手段,因此将政府补助作为收入是不合适的;三是政府补助应视为股东投资以外的额外来源,这些资本应保持不变。但是,IAS20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其理由是:(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收入,不应该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而应该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争取到政府补助通常要履行附加条件。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要由补助来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利润表中处理是符合逻辑的。同时,IAS20还规定了确认的条件:企业将满足政府补助所附加的条件;以及企业能够收到补助。可见,IAS20是采用收益法来核算政府补助的。此外,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若干问题;分析研究
中图分类号:S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森林的功能可分为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两种,分别产生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由于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森林的生态效益长期以来被视为是无价的。目前我国政府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把全国30%的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并规定把补助基金纳入国家每年的公共财政预算内。本文主要研究森林生态补偿内涵和范畴,探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策略,为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借鉴。
一、森林生态补偿内涵和范畴
森林资源是我国主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森林资源不仅仅可以为人们提供林业产品,而且还可以为人们提供生态环境的特殊服务,如果说没有森林的这些功能,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效益是无法提升的。但是,对于森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人们往往是过于注重森林的产品经济价值,过于注重森林的市场价值,忽略了对于森林生态环境价值的重视,使得森林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无法得到有效的进行。
目前来看,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内涵,组要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大方面进行考虑。其一,广义概念:广义的森林生态补偿主要指的是有关部门对于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对于森林资源进行保护性的投入,对于森林生态环境本身进行补偿。举例来讲,森林生态补偿不仅仅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而且还包括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生态破坏性的资金性投入等。有关数据曾经表明,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的直接投资有时需要达到400到600亿。其二,狭义概念:狭义的森林生态补偿主要指的是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范围之内所规定的补偿内容。与原先我国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的现状不同,随着国家加大了对于森林资源的政策性倾向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于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的力度,加强了对于森林营造、抚育、管理以及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使得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更加的完善。
二、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策略
1.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做好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核算工作,应该从两大方面入手,一是认清补偿森林类型分类,二是确定森林补偿标准。首先,关于补偿森林类型分类,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补偿森林主要是分为特种通途林、防护林等。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对于林业的管理以及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对于一些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防护工程,在后续补助问题上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进一步扩大了森林生态的补助金以及补助范围,使得森林区域都可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以及生态效益。其次,严格明确森林补偿标准。对于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到森林生态效益,在森林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对于森林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科学的确定。总体来看,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补偿森林的直接资金投入,补偿森林的经济以及生态成本,补偿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2.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
实现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最大的推手便是政府,毕竟森林生态补偿的开展主要是由政府来进行推动的。对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开展,不仅仅需要政府的补贴,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与制度,通过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使得森林生态补偿工作可以得以顺利开展。通过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规范,不仅仅可以提高林农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而且还可以确保林业经济效益与林业生态效益的双丰收。另外,加强林业技术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在进行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的过程中,通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提高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的效率与质量。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过程中的手段,通过扩大森林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实现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的最大效益。
3.完善“生态税”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的效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森林生态效益也是一种公益的产品,对于森林生态效益问题的解决,必须要通过政府途径进行。森林生态效益的彻骨班呢一般比较高,如果仅仅是采用补偿费的形式进行,很难满足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无法满足森林生态效益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国相关法规和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中国开征森林生态税做如下设想:征收对象:凡在我国境内受益于森林生态效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规定交纳森林生态效益税。笔者根据多年的研究,对于“生态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生态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森林景观为依托的风景旅游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内河航运企业、淡水养殖、采集林区野生植物资源、林区附近的煤矿等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森林生态效益税。
总结
综上所述,森林的环境功能在受益者及受益范围上存在差异,但在理论上给外部带来环境效益的林业以付补偿是应该的,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是理所当然的。把森林资源作为资产管理,把森林环境价值真正看作公共财产加以有效管理是一种理智的方式。新时期新背景下,加强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研究意义重大。作为森林管理经营部门,需要研究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创新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策略,为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的开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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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丽娟.构建我国森林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初探[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2(02).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权;主体功能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理论基础
(一)生态整体主义世界观
森林生态补偿就是指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森林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失的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生态整体主义认为生态系统中的任何物质对生态整体利益都是有价值的,人类应当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
就森林生态系统来说,其整体性表现在:其一,对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森林造成的破坏,往往会引起牵一发而动全身效果;其二,因森林灾害而遭受损失的地方通常又不止在森林灾害的发生地,而是跨区域的;其三,森林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不一定立刻就显现,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积累或者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这容易麻痹只顾追求个人利益的人类。生态整体主义理论是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理论渊源,其要求人们从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高度来审视森林破坏问题,协调不同地区之间因为森林而产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学理论基础
首先,法学发展的社会化潮流。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公法与私法、私权利与公权力、私益与公益存在着严格的区分,导致私有权利的过度膨胀和社会权利极度缩小,在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公共资源的保护利用上,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更多的国家公权力介入了公民的私权之中,以社会本位为宗旨的法律制度开始通行于各国,其更加关注社会的实质不平等等内容。 森林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质上就是受益地区对森林资源保护地区进行的经济上的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受益地区与因保护森林资源而遭受牺牲地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本质上反映了法律的社会化进程,体现法律更加注重地区之间发展的实质平等。
其次,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的要求。生存权、发展权是现代人权的主要内容,环境权也通常被作为第三代人权看待,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是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森林资源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既可以保证人们在合理限度内利用森林资源,又可以通过生态补偿对森林资源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是为了协调处理森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使得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能够协调实现。
二、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一)森林生态补偿渠道单一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补偿资金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出,忽略了社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在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主要是国家财政的承担,地方财政所占的比例很小;再次,承担生态补偿资金的地方政府通常是森林资源丰富但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而实质上享受森林生态效益的其他地区的地方政府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造成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积极性降低,生态补偿资金难以兑现。
(二)森林生态补偿标准过低
由于森林生态补偿的资金数额庞大,而国家投入的财力有限,补偿标准往往很低,难以反映出森林的生态价值。比如,2007年3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可见,对于森林生态补偿来说,国家的财政补偿标准实在是杯水车薪。
(三)森林资源的产权结构不合理
根据西方经济学著名的科斯定理,明确清晰的产权有助于产权所有人之间对不同的产品进行交易,从而减少中间交易成本。由于我国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度,在所有权方面,《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权包括有森林、林地、林木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个人不享有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只有可能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在使用权方面,主体往往是多样的和开放的,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可以享有森林、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而集体林权中对集体组织的性质一直难以定论,也是造成森林资源产权难以确定的原因。
一种制度的合理构建,首先应当确定该制度的主体,接下来才可以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的落实。我国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集体林权残缺的现状导致我国的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异常复杂,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对象难以确定,对森林生态补偿度的建立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三、健全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补偿标准过低是目前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中最现实的一个问题,要逐步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标准,通过经济性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来调动人们保护森林的积极性,实现森林的生态效益。而过低的补偿标准没有反映出森林固有的生态价值,是难以阻止人们对森林经济价值的追求的。比如有学者就认为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每亩每年的补偿费应在42元左右,才能基本满足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因禁止采伐林木后的经济损失补偿。 因此,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标准,是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态效益和生态安全等价值追求的需要。
(二)明确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对象
由于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架构的复杂,森林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管理者,有时候这些名称是统一的,有时候是分离的,导致我们在确定补偿对象时往往无从下手。实施生态效益补偿需要补偿(补助)到具体对象,产权必须明晰是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先决条件。目前,产权混乱和不清晰直接制约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安排落实。
一方面需要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制度。对于国有林区的产权问题,由于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产权问题相对简单,补偿的对象也容易确定;而集体林权方面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交错,情况则较为复杂。因此,林业产权问题的解决应当从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入手,明确集体林权中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要统一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对象。目前我国对补偿对象的规定是政出多门,各有千秋,不同的政策有自己不同的补偿对象,这不仅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健全,还时常成为法律法规冲突和矛盾的根源。
(三)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完善
2008年7月31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其中明确指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目标是“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指导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推进形成合理的国家主体功能区,对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制度要求对森林资源丰富但生态脆弱的地区实施生态补偿;另一方面,国家功主体能区划制度的出台为各功能区的功能和发展方向进行了定位,这无疑是对目前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的难点――补偿对象的确定具有重大的突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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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文件《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稽查工作的通知》(林稽办[2010]6号)的通知精神,我市农委立即抽调财务科、生态办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国家下达的2008-2009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为319579亩,其中国有部分211157亩(国有封山区160592亩,农林场50565亩),集体部分92716亩,个人部分15706亩。2008年聘请专职护林员126名(其中国有护林员48名,集体护林员73名,个人5名),管理员21名,技术员9名;2009年聘请专职护林员142名(国有护林员63名,集体护林员74名,个人5名),管理员19名,技术员9名。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资金到位情况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4.8元/亩,每年拨付到我市153.4万元,2008年和2009年总共拨付306.8万元。基金到位及时,没有发生截留、滞留和违规抵扣资金的情况。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2008年使用情况
(1)、管护费1437863元,其中拨付给村集体及个人管护员514805元,拨付标准为4.75元/亩;拨付给农场管护员139458元,拨付标准为4.4元/亩;国有专职护林员448800元,标准为800元/月/人;管理员226800元,标准为900元/月/人;技术员108000元,标准为1000元/月/人。
(2)、森林防火开支5.6万元,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期重点公益林区开展防火宣传及日常巡逻开支。
(3)、其它公共开支40137元,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开支。
2、2009年使用情况
(1)、管护费1527537.6元,其中拨付给村集体管护员445036.8元,拨付标准为4.8元/亩;个人部分75388.8元,拨付标准为4.8元/亩;拨付给农林场242712元,拨付标准为4.8元/亩;国有部分护林员5292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管理员劳务费1596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技术员劳务费756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
(2)、公共开支6462.4元,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开支。
2008-2009年无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转移国家资
金、虚列支出、扩大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资金开支标准、私存私放国家资金、违反规定大额使用现金等问题发生。
[关键词]公益林 产权受限 管护费 补偿标准 净现值 本量利分析
公益林(non-commercial-forest或NCF),也被称为生态公益林。2001年,国家林业局造林司编写的《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书,对公益林的定义做了权威性解释:公益林就是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公益林具有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由此带来的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将导致生态资源配置的长期低效。只有对公益林进行适当补偿,才能有效的协调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公益林补偿机制能够良性运作的关键。
一、公益林补偿标准研究概况
对于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理论界存在争议,对其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中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问题。国内理学者围绕补偿标准到底是效益补偿、价值补偿、成本补偿还是支付意愿展开了研究。
第一种观点:效益补偿。该理论认为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应该考虑公益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从公益林效益构成及其价值核算方法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价格应主要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约为木材价值的8―20倍)。从理论上说,森林提供多少外部价值量就应该补偿多少,这便是理论补偿标准。理论补偿标准实际上是最大补偿量。
第二种观点:成本补偿。该理论认为公益林是一种公共物品,公益林生产是一项公益事业,公益林的经营单位应当是公益性组织,其生产者不应追求增值,盈利,因此,公益林生产经营者所得补偿也不应含价值增值部分,即公益林生产补偿标准应是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包括利润部分。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都将否定了公益林的盈利性。
第三种观点:价值补偿。该观点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再生产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提出补偿的标准是价值补偿,为保证公益林的扩大再生产,必须保证公益林经营也有盈利。该理论认为公益林也要进行扩大再生产,单纯补偿C+V部分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要进行扩大再生产还必须补偿其M部分,即保证它有增值,有盈利,否则公益林供给者没有经营的积极性,再生产无法进行。这一种观点代表了普遍的认识。该观点认为公益林的补偿额应包括:第一原始投资成本和社会无风险报酬;第二机会损失。
第四种观点:支付意愿补偿。该观点指出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渐增加的,所以用森林使用价值替代法测算森林生态价值缺乏理论依据,人为夸大了森林的生态价值;现实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体现在人们愿意拿多少钱出来购买,即人们购买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
以上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确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但由于它们没有分清补偿的实质以及补偿的构成,所以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付诸实践。
二、公益林补偿标准分析
本文认为公益林补偿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国家将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森林划为公益林后,使其产权受限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可以以公益林被禁伐所产生的损失额作为补偿依据,即在公益林成为中成林或成熟林后,由国家按市场价格来出资购买以进行补偿。第二,集体或林农管护公益林,使其产生良好生态效益的管护费补偿。对于管护费补偿,本文建议应制定不同的生态质量等级价格,按管护质量补偿。
1.产权受限的补偿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2000年以来,我国以法律形式把30%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划定公益林后林农产权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林木的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受限,给林农带来了经济损失,国家应该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本文将对产权受限补偿的期间和标准等进行分析。
(1)产权受限补偿的理论研究
第一,补偿期间n的确定
假设某一森林树木的生长从新造林到成熟林一般需要t年,从最初整地造林到进入中成林期需要t1年,这一时期基本上无产出收益,属于投入期(现金净流出期);进入中成林后直至成熟林期为产出期(成效期),即对经营者的投资回报期。以此推算中成林到成熟林约需t- t1年,这一时期如果是商品林经营,则从开始间伐到全部伐完为止,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采伐)方式的不同,逐年或一次性的取得投资回报。而生态公益林理论上则从这一时期起开始接受补偿。因此补偿期间n=t- t1。
第二,贴现率r的确定
贴现率r=社会无风险报酬率(即财政部最近发行的期限为15年、按年付息国债利率)。
第三,补偿金额A的确定
下面采用复利现值、年金现值、终值以及净现值的方法来计算产权受限带来经济损失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参见公式(2.1、2.2、2.3和2.4):
复利现值公式:
Pt=Ft/(1+r)n =Ft×P/Fr,n(2.1)
公式((2.1 )中,Pt为森林的木材价值的现值;Ft为林龄为t年的森林在第t年木材价格的终值;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1+r)n为复利现值系数,写作P/Fr,n
年金现值公式:
Pt=A×[1-(1+r)-n]/r=A×P/A r,n (2.2)
公式(2.2)中,Pt为森林的木材价值的现值;A为年金(即每年的等量补偿额);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1+r)-n]/r为年金现值系数,写作P/Ar,n.
年金终值公式:
Ft=A×[(1+r)n-1]/r=A×F/Ar,n(2.3)
公式(2.3)中,F为林龄为t年的森林在第t年木材价值的终值;A为年金(即每年的等量补偿额);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r)n-1]/r为年金终值系数,写作F/Ar,n
净现值公式:
净现值(NPV)=∑Ii/(1+r)i-∑Ci/(1+r)i(2.4)
公式(2.4)中,Ii为第i年的补偿额现值;Ci为第i年培育和管护公益林的成本现值。若NPV大于0,则补偿方案已弥补了林农成本,方案可行。
(2)实例分析
以树龄为25年左右的松树为例(t=25年),从最初整地造林到进入中成林期(建设期),一般需10年时间(t1=10年),以此推算中成林到成熟林约需15年,则n=t- t1=15年。
根据林产品价格调查,目前松木的价格在600元/立方米左右,假设亩产每年5立方米,则每亩产值约3000元。采用年金终值可计算其每亩补偿额(补偿额即为年金)。假设国家购买公益林的行为发生在第25年,假设松木价格在25年后上涨为800元/立方米。假设年金为A,则:
Ft=A×[(1+r)n-1]/r=A×F/Ar,n =A×F/A4.68%,15=800×5=4000元
其中,r=4.68%,是社会无风险报酬率;n=15年,即从中成林后的第一年开始补偿,一直补偿到25年,共15年。
查年金终值系数表得:F/A4.68%,15=21.08,则A=4000/21.08=189.75元即每年每亩补偿189.75元。
再用NPV法计算这个补偿项目对林农是否有利。根据林产品成本调查资料,松木每年每亩常规培育成本为120元,成效期每年每亩的管护费用为30元。则NPV=189.75×P/A4.68%,15×P/F4.68%,10-(120×P/A4.68%,10+30× P/A4.68%,15× P/F4.68%,10)=189.75×10.62×0.63-(120×7.84+30×10.62×0.63)=1273.99-1142.22=131.77元,大于0,所以按这样的方式补偿,集体或林农的损失得到了弥补,方案可行。
2.管护费补偿-按质补偿
管护费是指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国家划定公益林之后,林农对公益林进行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所发生的支出国家应该补偿。对管护费的补偿建议国家应该制定不同等级的生态质量价格,这样可以有效的引导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注重生态建设的质量,引入了竞争,也带来了激励。生态质量价格的作用可用本量利分析法来解释。
图1 不同生态质量价格的补偿
如图1所示,R为生态补偿,TC由可变成本VC和固定成本FC组成。当R低于TC为亏损区,当R高于TC为盈利区,而Q0就是盈亏平衡点[13-14]。政府根据管护效果的好坏,生态质量的高低(可以按森林的吸碳量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划分)制定不同的生态价格r2、r0、r1…,且r2>r0>r1.。对于生态质量好的公益林,就按r2的价格进行补偿,则其的盈亏平衡点Q2
三、结语
森林生态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更是涉及面广,任务重。如何对其合理高效补偿,一直是理论界关注和有待解决完善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公益林补偿构成应该包括产权受限损失补偿和管护费补偿。产权受限补偿可采用净现值法进行计算,管护费补偿则需国家制定不同的生态质量价格,按质补偿。目前国家已按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费用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而产权受限补偿还未涉及,本文的分析能为政府制定补偿标准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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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引言
森林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但是在当今社会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片面注重眼前效益,不顾生态系统的安危与稳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就造成了过度采伐森林、林地过度开垦等环境问题,为了减轻环境压力,避免森林资源过度浪费,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林业分类经营的理念,森林资源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在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中,其补偿机制由于其经济价值与特性,一直被广大学者所关注,本文着重分析了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及其相关研究,希望能为类似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1 生态补偿机制
各界关于生态林补偿机制研究的理论依据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经济学理论:市场的条件下,由于社会缺乏森林生态效益的“买家”和生态产品的丰富程度较高,因此效益市场交易机制很难形成、森林生态效益来源所有者或经营者通过市场无法获得合理的报酬。根据外部性含义,如果没有市场交换,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行为影响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属于外部性的行为,如果因为这种行为而产生了某种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外部经济性,相反这种行为则属于是外部不经济性。生态效益具有的典型的外部经济决定了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
劳动价值理论: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一门研究生态价值的理论依据。大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被凝结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中,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产品____生态功能,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生存提供了必要的了环境条件,这种生态效益能为特定对象或者社会提供特定的服务,由于商品是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和用来进行交换的先决条件,生态效益具备了这种条件,因此它的值必须得到一个合理的补偿。这一观点来自商品的三要素,对于人工种植的公益林适用,但是却无法解释被划分为公益林的原始天然森林。
在整个生态公益林的研究中,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理的论依据研究和建立的必要性都具有一定分量的重要性,但是这部分文献大多是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之前或初期进行研究的,而且只是对理论进行简要的阐述,缺乏理论结合实践的分析,尤其是针对生态公益林政策开展之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
2 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必要性
学术界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公益林补偿制度的重要性由生态建设特殊性、环境资源外部性、以及环境保护迫切性决定。其中,公益林生态效益的外部经济性自然导致了很难确认谁是应支付保护成本的受益人,而且公益林建设本身具有低回报的特殊性,缺乏吸引人群的吸引力,因此,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已成为必要。具体的可以系统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总结:(1)从公益林生态效益的外部经济性和公共商品性出发,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是生产实践的迫切需要;(2)从说明环境保护的紧迫性方面来说,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3)从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说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重要保障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系统;(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脆弱地区摆脱贫困的恶性循环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3 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相关研究
3.1 补偿渠道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是一项全民受益、服务于社会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以国家补偿为主,根据各级事权划分,应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它的主要部分。第一是继续坚持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地方配套资金相应实践;第二,各级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分配;第三是协调施工领域跨行政区域的补偿,持续增加污染赔偿,对从事商品生产和环境建设,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噪音和其他单位,根据治理的原则,让其支付污染赔偿或使某一地区的建设生态公益林。
3.2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作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着公益林建设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补偿标准过高,首先就会加大国家财政部门的压力,然后是使社会成本高于私人成本,无法使社会效能和公益林生态效能达到最优化;但是,如果补偿标准过低,就难以吸引公益林经营者从事生产,影响其积极性,就又会不利于公益林的长久建设。因此,补偿标准的确定,成为当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对补偿标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分阶段补偿、差别化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的估算方法。
(1)分阶段补偿
根据我国公益林建设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应该采取从不充分补偿逐步过渡到充分补偿的分阶段补偿方案。具体可分为基本补偿、产业结构调整补偿和生态效益外溢补偿3个阶段,即从最初对直接损失和花费的补偿,到对劳动力闲置和农户原有生产工具的损失的补偿,最后到对生态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费用进行补偿。
(2)差别化补偿标准
大多数学者对目前我国实行的统一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即补助75元/(hm2・年),普遍认为该标准过低。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公益林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偿标准。比如说,由于我国南北方地区自然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南方开展生态保护的成本高于北方,因此,应该对南北方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
(3)补偿标准的估算方法
确定补偿标准大小的依据和准则是补偿标准的估算方法,该估算方法也是补偿标准准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学者针对补偿标准的估算方法主要从2个角度进行了探讨:①生态效益评价方法。根据各学者依据自身的需求、森林生态效能的多样性以及研究对象等确定的不同的计量评价方法。②从公益林经营和建设的成本和损失2方面来说,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成长阶段的生态林所采取的补偿标准均不相同。
4 结束语
在目前社会发展的形势下,森林资源越来越匮乏,生态环境系统越来越不稳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生态林建设对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生态林建设补偿机制的建立,提高了广大人民投身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为人民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地域差异或者其他方面的差别,统一的补偿标准无法满足林业经营者的实际需要,因此,完善生态林建设补偿制度,对均衡各方利益,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崔向雨.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实施成效分析及评价[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8.
关键词 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评价;青海玉树;三江源区
中图分类号 S75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3-0203-01
森林具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其中森林的经济效益可以通过简单计算得出,而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显得十分困难。青海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三江源区内的森林生态系统是青藏高原上最重要生态系统,不仅森林资源少,而且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于三江源头的高山峡谷中,这些森林资源面积84%以上分布在海拔3 000m以上,生长在高寒、干旱的严酷环境中,广大的高原失去了乔木生长的生存条件,发育着较大面积的高寒灌木林。深入研究森林生态系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正确全面认识森林的效益潜能,从而更好地保护发展森林,提升森林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可为西部地区的开发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更将为我国及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发展及生态安全提供重要保证。
1 玉树三江源区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玉树三江源区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江河的发源地,流域总面积23.8万平方千米,有“中华水塔”之美誉。这里占绝大部分的天然林受气候、海拔、地形等因素的制约,仅在水热条件好的东南部高山峡谷地带呈块状分布,且树种稀少,林分结构简单。林业用地总面积为98.28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1.28万公顷,疏林地面积2.9万公顷,灌木林面积54.11万公顷,木本植物有120种左右,分属21科30属,其中乔木树种14种,主要是云杉属、圆柏属、杨属、柳属和桦属。另外,还有多种草本、厥类和真菌,其中有许多种可供药用和菜用,林区内还栖息有多种高原野生动物,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
2 生态效益评价
2.1 涵养水源效益评价
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玉树三江源森林资源每年涵养水源5 307万吨,我国1958~1991年规定,水库工程每建库容1m3成本0.67元(均按1960年不变价计算),玉树三江源区森林资源涵养水源的价值约是3.6亿元。
2.2 保持土壤肥力效益评价
利用相邻地段,有林地和无林地之间的养分含量差值,折算成化肥进行计算评价。
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V=Q・b・∑(Pi+Ri+Ci)
式中:V―保持的土壤养分总价值,Q―保持的土壤总量(98.28万公顷×3m3/hm2),b―泥重(1.4g/m2),Pi―土壤中全氮,Ri―土壤中全磷,Ci―土壤中全钾。
全氮按2009年市场价1 800元/t计算,磷酸二铵2 700元/t,有机质10元/t,因本地区土壤中富钾,所以钾含量差值不作为价值计算之内。经计算,有机质、全氮、磷、钾总养分在森林保护之下,多年积累的养分总价值为1.16亿元。
2.3 保持水土流失效益
保持水土流失效益,采用防止水土流失节省的清淤资金来计算,采用以下公式。
V=Q・S・P・C
式中:V―清淤总价值,Q―减少的单位面积侵蚀量(3m3/hm2),S―集水区总面积(98.28万公顷),P―淤积率(74.3%),C―单位清淤费用(1元/m3)。
经计算减少的清淤效益经济价值为219.1万元。
2.4 净化空气效益
根据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方程式原理计算,森林每生产1.0t干物质可固定二氧化碳1.6t,释放出氧气1.2t,三江源区乔木每年材积生长量为59万立方米,按照木材比重0.6 t/m3计算,玉树三江源区主要乔木每年固定 二氧化碳56.64万吨,释放二氧化碳为42.48万吨。参考《中国环境资源价值评价》报告中规定的指标标准,森林每固定二氧化碳1t,成本为273.3元,每释放氧气1t,成本为369.7元,按照这样计算,玉树三江源区每年创造的价值分别为1.6亿元和1.6亿元,2项合计为3.2亿元。
3 结论与讨论
玉树三江源区森林资源每年产生的涵养水源效益、保持水土效益、土壤肥力效益、净化空气效益折价为7.96亿元,尽管在效益评价方面不全面,但也看出三江源区的生态效益是巨大的。国家在实施三江源区生态公益补偿机制时应将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加大补偿标准。同时,也可根据公益林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发挥功能的大小,制定不同标准的补偿政策。对三江源区的森林生态效益有待进一步研究,应着力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4 参考文献
关键词:森林培育;必要性;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8-0013-03
1 引言
森林培育是森林经营的基础工作,是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的根本措施。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因此提高森林质量是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关键。水城县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社会经济效益监测证明了森林质量越好,森林的生态功能越完备;森林质量越差,森林的生态功能越弱化。因此,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必须从提高森林质量抓起。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林业工作重量轻质的问题相当的突出,虽然有其客观的需要,如森林覆盖率低、造林任务大,主要依靠群众参与等。但久而久之,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协调的问题越来越大。水城森林资源的数量(面积、蓄积量)虽然绝对数也不算少,但森林资源的质量较差,生产力低,效益不高,与社会经济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成为了制约森林培育工作发展的突出矛盾。截至2009年底,水城县行政区土地面积为35.84万hm2,农场人口76.74万人,城镇人口2.29万人。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0.21万hm2,全县有林地面积7.6万hm2。林业第一产业产值达1152万元,2009年初计划管护森林面积9.8万hm2。
2 森林培育的必要性
森林培育是森林经营的基础工作,是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的根本措施,只有坚持采育结合,积极培育后备资源,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才能保证国有林业的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2.1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通过森林培育经营工作,在恢复植被,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同时,对区域内的空地、坡耕地进行补植、造林,逐步增加森林的蓄积量,不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2 有利于提高林分质量
通过森林培育经营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抚则抚、宜改则改、宜造则造,全面经营措施的原则,林分质量能够得到较大的提高,增加森林的高附加值。
2.3 有利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通过森林培育后,重点公益林区域内的森林禁止商业性采伐,一般公益林控制了采伐强度(在许可范围内),保护了森林资源,逐步改善了各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其种类和数量将会逐年增加,森林的总体功能将得到增强。
2.4 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森林培育经营管理工作后,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木材产量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森林资源的后续储备增强,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 水城县森林培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森林培育整体速度缓慢
虽然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局部治理有了明显的成效,但地区间治理成效不平衡;单位面积投资低,质量难以保证;森林培育的条件越来越艰苦;重造林轻护林,有些地方依然存在年年造林不见林和边造林边破坏的现象。
3.2 营林产业发展后劲不足
森林培育中,对营林产业发展重视不够,非木质林产品产业开发利用滞后,林业产业建设资金渠道不畅,产业发展科技含量低,产品市场开拓不力。
3.3 森林培育政策失灵
(1)不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补偿资金缺乏,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标准偏低,补偿的对象范围覆盖不全面,界定不明确。
(2)木材生产税费繁重。木材生产涉及的各种税费最多时达几十项,占到了销售收入的40%~50%。木材生产税费负担重,会转嫁到森林培育者的身上,从而影响森林培育者的积极性。
(3)缺位的森林保险政策。森林培育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事业,如森林火灾、病虫害,以及人为破坏与干扰可以使营林者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心血毁于一旦,加之森林培育周期长,很难预测林木的未来市场价格与需求。因此,森林培育是需要建立保险机制。我国现有的林业政策不能满足森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需要。
3.4 森林培育投入力度不够
森林培育是一项公益性极强的事业,西北地区又是全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虽然通过退耕还林等工程加大了对森林培育的投资力度,但由于财力有限,对森林培育的资金投入还不能满足森林培育的需要,加之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造成森林培育任务与可供资金之间的矛盾突出。
4 水城县发展森林培育的对策
4.1 加大造林力度
(1)要稳定发展面积,确保每年造林数量保持在一定规模,防止造林任务大起大落,保持好近年来连续出现的良好发展势头。
(2)要注重发展质量,提高建设成效,确保这种发展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是科学合理的发展。
(3)要转变发展方式,造林面积增加是发展的基础,但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相应的变化,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水城县森林的面积有所增加,但结构没有优化,森林质量也没有实质性提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科学发展的观念。因此应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对生态公益林的考核不仅仅要看保存率、成活率等传统指标,还要考核林分结构、混交比例、植被盖度等指标,做到速度与结构、质量与效益相统一。
4.2 森林更新
4.2.1 天然更新
一个作业小班能否进行天然更新,主要取决于伐前的林分类型及附近是否有天然下种能力的母树或母根。具体地说伐前林分类型若是以山杨、白桦为主,山杨、白桦在树种组成系数中应占5层以上,且母树分布均匀,并具备天然更新的条件,可以进行天然更新。同时母树的保留数量要在小班中均匀分布,这样可以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可以避免因人工更新使林分类型变化,从而破坏森林生态。
4.2.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若小班中山杨、白桦在伐前株数组成系数中占3~5层,且呈团块状分布,镶嵌性比较强,宜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式。对出现更新不好的零星小块或林间空地,可以进行人工撒播山杨、白桦种子,以加速其天然更新,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
4.2.3 人工更新
对不符合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小班,应采取人工更新。但是人工更新树种的选择非常关键,要做到适地适树,营造乡土树种,同时做到良种壮苗。对于林冠下更新的要选取阴性树种。更新造林的各个环节要按造林技术规程执行,植苗后要及时进行抚育,以提高其造林的成活率。
4.3 正确掌握森林培育的目标、方向及原则
4.3.1 确定生态公益林培育的目标和方向对于生态公益林,要逐步改变低质、低价、低效现状,培育高质、高价、高效的生态公益林。要从区域核心生态需求出发,以发挥森林主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培育适合生态需求,功能齐全的生态公益林。培育后生态公益林综合生长率比培育前提高50%以上,成熟林预期公顷蓄积量(立地条件极差者除外)可达120m3以上。要从现有林分状况的实际出发,逐步优化树种结构和林分类型结构,培育高收益的生态公益林。通过改建和采取栽针保阔、栽针引阔等经营措施,增加针阔混交林的面积和比例。
4.3.2 生态公益林培育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必须把提高生态效益放在第一位,其他效益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生态效益,对生态公益林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有利于发挥和提升生态效益,一切不利于生态功能发挥和生态效益提高的经营措施、经营方法都必须禁止。
(2)坚持生态效益长效化原则,从生态公益林具有生态效益长效性的内在要求出发,在营造和培育生态公益林时,必须坚持生长寿命长、生态效能高的树种作为培育发展对象,培育出高效、长寿的公益林。
(3)坚持因害设防原则,根据生态灾害的发生规律和发展趋势,对不同区位条件的生态公益林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以防控森林生态灾害为目标,确定培育方向,最大限度的发挥森林的防灾减灾功能。
(4)坚持“三利”兼收原则。在不影响生态公益林生态价值,保证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价值和景观价值,达到“三利”兼收。
4.4 将生态公益林纳入活立木交易的范围
生态公益林可以在立木市场中交易,其根据有以下几点。
(1)生态公益林同样具有经济效益,森林成熟以后必须更新,更新下来的林木与商品林中的林木的使用价值没有区别,只是采伐利用的方式不同而已。
(2)森林非木质产品的开发利用及其产业化可以给林农带来收益。在发挥林地、林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利用林木的种子、果、花、叶、枝及林地形成的森林景观和林间的草资源,对这些林产品和林副产品进行深加工和产业化开发,如开发中药材及制药、山珍食品、驯养繁殖经济动物、人工栽培利用野生植物以及地下矿藏等林下资源,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发展森林旅游业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小、补偿资金少是目前要研究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只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合理,林主便可以从中获得好处。生态公益林同样会有好的预期收益,有好的预期收益,这样便会有人愿意购买。对于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的生态公益林,活立木流转似乎意义更大,这样可以使目前分户经营的小地块森林向营林大户集中,形成规模经营,便于管护,提高营林劳动生产率,还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4.5 及时进行幼、中龄林抚育
在更新跟上采伐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森林后备资源的培育和管理,对于已经成林的人工和天然幼龄林及过去的大龄、被压的幼中龄林应及时进行透光抚育和生长抚育,伐除林内的被压木、病腐木、枯立木、三级木及生长不良木,保留目的树种,增加其营养空间,促进其提早成林,使其更早、更快、更好、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
4.6 森林培育与其它产业和工程的配合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生活的需要,土地利用也正在走向集约化、综合化。在区域、流域或景观层次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使农、林、牧、水产各业各得其所,又和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协调发展,这是一门重要的学问,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地块或林分的层次上,如何使森林培育与其它各业搭配起来综合发展,正逐渐成为了一种发展方向。林农复合经营曾经是该县一些地区的传统经营方式,经过近二、三十年的发展,这种以林为主的复合经营形式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多样化,技术上日趋成熟,效益上更为显著,是一个值得继续开拓的领域。这方面的开拓也对森林培育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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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社会融资;政策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2-0001-02
1 引 言
目前中国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资金基本上来源于财政拨款,政府尚未对森林生态服务交易体系和自主协议的运作制定政策。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社会融资不足,以至于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资金不足。因此有必要研究公益林的社会融资政策,以便促进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融资。
2 生态公益林融资不足的原因
生态公益林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生态和社会效益,但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是不可计量的,不能为经营者带来直接经济收入,目前,受益者无须支付任何资金,就能享用公益林生态效益,造成了效益的外溢,这种外部性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得到调整。可见,由于公益林生态效益的特殊性,如果政府没有制定相应政策,市场化补偿难以形成。
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来源渠道还是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家预算内资金为主,社会和市场渠道虽然有所拓展,但所占的比重还是相当低,没有有效地从市场和社会方面吸收资金。同时,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具有产权界定困难、计量水平限制等特点,目前对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认知程度不够,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交易服务市场,使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大部分还只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被受益者无偿享用,生态公益林经营成本不能得到弥补。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规定: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补偿;2000年1月29日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但是没有具体规定补偿办法。现有的政策中,公益林社会融资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生态公益林的社会融资。
可见,由于生态公益林属于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效益外溢,需要政府干预,但是目前政府促进社会融资政策不健全,所以目前生态公益林社会融资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策供给不足。
3 生态公益林社会融资政策建议
3.1 制定政策,促进社会捐助公益林
社会公益性捐助主要是接受国内外单位、个人和国外政府的捐款或援助。目前已有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以无偿援助形式支持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从1999年到2007年,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募集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4806.7万元,实施绿化项目23个,造林面积49407亩。2002年11月,我国第一个“防沙治沙专项基金”在北京设立。“防沙治沙专项基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支持防沙治沙事业。中德财政合作甘肃天水生态造林项目总投资1.2亿元,其中德国政府赠款6000万元。
政府要制定政策,进一步促进公益林社会公益性捐助。可以通过授予冠名权、刻碑挂牌、种植纪念林、划拨荒山荒沙给体育和文化娱乐界营造明星林等方式,拓宽社会捐资渠道。要加强宣传,如生态教育以及各类主题植树活动等,使生态文明深入人心。国家林业局还可以协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通过手机短信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义务植树。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宣传绿化建设,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还可以制定政策,规定个人所捐赠的资金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以促进个人捐赠生态公益林建设。
3.2 制定生态彩票政策,为公益林融资
我国发行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筹集了大量体育发展和社会福利基金,强有力地支持了这两项事业的发展。生态公益林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大,对追求利润的资本没有吸引力。但是,生态公益林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重要性不低于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因此,建议政府制定生态公益林彩票政策,专项筹集公益林建设资金,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加快公益林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通过发行生态彩票筹集社会资金,作为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有益补充,用于工期长、见效慢、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高的公益林建设。建议以国家林业局为生态彩票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生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彩票资金的收、缴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生态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承担生态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各级生态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对生态彩票发行、销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奖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以现金兑付。
4 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的政策建议
4.1 政府制定政策,引导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
由于公益林生态效益的特殊性,如果政府没有制定相应政策,市场化补偿交易难以形成。国家应协调林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和旅游部门以及自来水、二氧化碳排放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政策创新。政府可以明确交易双方及其权利义务,制定交易规则,为交易双方搭建交易平台,例如美国的“湿地银行”和基于《京都议定书》的碳汇交易平台。
中国也要建立规范有效的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和中介机构,一方面应设立国家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的一级市场和各省(市、自治区)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的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应该和所有的二级市场实行联网,所有的交易信息要共享。所有的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单位,在交易之前都必须到国家或当地交易市场进行注册登记,交易单位每进行一笔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都要在当地的交易市场进行登记,避免将公益林生态服务进行多次重复交易的投机行为,促使交易有序进行。
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各类公益林生态服务中介机构。公益林生态服务市场发展的关键是减少交易成本,提供买者、卖者、认证者、投资者和在价值链中其他关键组织之间的中介服务。比如公益林碳汇贸易,独立中介组织帮助碳汇的测定和认证,碳交易途径的选择等;专门的信息咨询机构拥有系统化的经济信息,具有信息来源广泛、快捷的特点,通过他们所掌握的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情况,能及时给公益林生态服务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的信息咨询服务,使生态公益林的投融资主体能根据必要的信息来合理引导和配置资金。
4.2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降低交易成本
公益林生态服务的交易成本包括研究设计、实施和监督成本,包括受益者和受损者成本,信息获取和谈判成本,生态效益计量成本,监控成本,冲突调解或诉讼成本,市场交易体系运作费用等。公益林生态服务难以市场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交易成本高,所以政府要进行政策创新,以便降低这些交易成本。市场交易的一方必须能够低成本地获得公益林的相关信息,政府要免费提供公益林生态服务的相关信息,如交易价格、受益者的受益量等,支持这方面的基础研究,建立信息网,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成本。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执法、司法机构的规则设置和运作效率至关重要,高效的司法和执法机构有助于降低实施成本、冲突调解和诉讼费用。
5 结语
生态公益林社会融资难,主要是政府政策的缺位,单靠财政资金来保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有点勉为其难。政府必须实施管理创新和政策创新,为生态公益林的社会融资打造一个好的平台,有了这个平台,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将会得到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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