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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fob贸易术语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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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国际贸易术语着手,以商务实践中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贸易术语进行深入贴切的分析,阐明正确使用贸易术语对商务英语学习的重要意义。旨在使学生认识到准确术语的重要性,提高商务英语的运用能力。
[关键词]术语商务英语准确重要性
一、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间交往日益频繁,商务活动日新月异,商务英语专业人才成为人才市场众多商家的抢手货。商务英语成为商务活动中的日益重要的工具。商务英语教学的任务是不仅使学生了解一定的专业术语及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怎样准确应用这些术语。因此,在商务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准确应用英语进行交流,达到商务沟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仅仅掌握大量的专业词汇是远远不够的,专业术语往往是商务英语学习的障碍,但却在商务交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贸易术语
术语是应用语言的一个分支,它是某种学科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明确双方有关费用,风险、责任的划分,并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术语。
说到贸易术语,不能不提到信用证。信用证(LetterofCredit)指由银行(开证行)依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前提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支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作为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之所以能够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最广泛的支付工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银行信用,不仅能使买方及时收到货物也使卖方按时收回货款。但要保证双方都达到目的,必须正确理解信用证内容。否则会给双方带来严重的损失。小小一张信用证,专业术语占据大部分的篇幅。准确理解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是旅行合同达到商务目的的关键。
三、正确使用贸易术语对商务英语学习的重要意义
在当今商务活动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和敏感的问题。准确运用贸易术语对交易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贸易术语有一个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降低成本并有效解决争端,由此,在商务英语学习中,准确理解和使用专业术语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提高信息清晰度减少含糊不清的信息;简化内容的创建及本土化过程;增强语言产品质量;行业间的沟通更为简练与准确;降低翻译成本;良好的沟通可提高客户满意度及忠诚度。
四、案例分析
在商务英语学习过程中,专业术语成为学生学习的一大障碍,很多学生能说一口流利的英语并具备一定的商务英语词汇,但论到专业术语却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大多数学生仅仅能记住术语的名称,对于术语含义却是混淆不清。在使用中出现词义混乱、自相矛盾、术语过度分散及术语的时效性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无疑增加了学生正确应用各种贸易术语的难度,影响商务沟通的效果。在国际商务中,必须正确理解贸易术语,否则势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请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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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案例。
A厂于2000年年四月取得进口经营权,同年六月与印尼B商以CIF价签定一笔出口空调合同,支付方式为即期L/C。签约时B商提出CIF价为到货合同就由买方在到货后检验,在其认为合格后付款。听了这番话后,A厂认为有道理,没有提出异议。并且他们认为其产品质量一直比较稳定。所以双方在合同上签署了买方收货并检验合格后付款的条款。A厂收到L/C后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并向中行交单议付,一周后不见开证行付款,开证行复电说:L/C规定由买方验货后付款,因买方未来检验,所以不能付款。
A厂立即与B商联系,对方答复称经权威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不合格要求退货。双方经多次洽商,又拖了一个多月,以A厂对所为不合格的部分商品做五折处理告终。A厂最终遭受了迟收货款三个月利息及部分货物打折的损失共记12万美元。
综观该案可知损失完全由于A厂对于CIF术语性质没有准确的理解所致。(CIF术语买卖双方责任权利不再赘述)由于缺乏对专业术语的准确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在很多情况下,交易双方都没有违约,但对术语的理解有误而造成严重后果。我们除了对因术语应用不当而遭受的损失表示惋惜外,对术语准确性在商务英语中的重要性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球通用的贸易术语划分为4组共13项。但在实际外贸工作中接触和使用最多的仅是其中的3项:fob条款,CFR条款和CIF条款。这里面,CFR和CIF的主要区别只是在报价中是否含有为买方购买的海运保险。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最容易混淆的是FOB条款和CFR条款,虽然FOB术语和CFR都是装运港交货,但FOB术语后面应标明装运港,而CFR术语后面则应标明目的港。由于学生未注意区分,往往在出口报价的实际操作训练中,会出现FOBLAGOS(拉各斯:尼日利亚港口)这样的错误,而正确的应是CFRLAGOS。
[关键词] 实践教学 能力结构 实践教学体系
一、三个课堂联动的实践教学体系概述
目前我校三个课堂联动的实践教学体系的理论和架构已经确立,并已渗透到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在三个课堂的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对于三个课堂联动的实践教学体系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展开。首先对三个课堂的界定问题,即三个课堂的含义。所谓的三个课堂包含了第一、二、三课堂。第一课堂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课堂教学,主要采用以教师授课为主的教学模式;第二课堂指的是不在固定场所进行的课外教学活动,主要体现为以学生活动为载体的各类文体、技能比赛.如社团活动、技能比赛等;第三课堂指的是延伸到校外进行的教学活动,主要指的是以学生自我实践为主的实习活动。其次是三个课堂实践教学体系的架构问题。三个课堂实践教学体系的架构主要是由第一课堂的实践教学环节和第二、三课堂的实践教学所组成。具体表现为:第一课堂的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还应有课程设计、课程论文、专业综合能力实践(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第二课堂的实践教学主要是学生社团、体育俱乐部、各类培训、考证等级、自主实践、学科竞赛与科技活动等。第三课堂的实践教学主要是社会实践、顶岗实习、产学合作教育等。最后是对联动的理解。学生的技能学习是一个从不会到会,从会到熟练运用的递进过程。联动的实践教学体系要求做到三个课堂的实践教学部分,特别是专业核心技能的学习存在这种密切的关联。对于专业核心技能的培养,三个课堂应该有不同的教学目标。第一课堂的实践教学主要要解决能力的会的问题;第二课堂的实践教学主要要解决能力的熟练问题;第三课堂的实践教学主要要解决能力的实际运用问题。联动的另一层次意思是通过学生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对专业核心技能的检验,反过来可以推进第一课堂及第二课堂中的专业核心技能的培养。
二、国际贸易专业核心能力的构成
国际贸易专业应具备的专业核心能力主要包括:外贸函电运用能力、价格核算能力、合同操作能力、信用证操作能力、结汇单据制作能力等。
1.外贸函电运用能力
(1)能在不查阅参考书和字典的情况下,熟悉进出易过程中各类函电的内容。
(2)熟练掌握根据业务场景和有关信息,以英语撰写:建立业务关系、进口询盘、出口发盘、进出口还盘、进出口成交、提出/接受/拒绝信用证修改要求、履约状况通知/询问、索赔理赔、业务善后等贸易函电。
2.价格核算能力
(1)了解进出口价格构成要素,熟悉进出口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的主要内容。熟练掌握出口商品FOB、CFR、CIF报价计算。熟练掌握根据国外客户报价计算国内销售报价。
(2)熟练掌握还价利润的计算。熟练掌握根据既定利润率及国内外客户还价进行可接收的国内外采购价格/或其他费用的计算。
(3)熟练掌握进出口成交后合同成本、费用、利润的计算。
3.合同操作能力
(1)熟悉进出口合同的格式、结构及基本内容。
(2)熟练掌握主要进出口合同条款(品质、数量、价格、包装、 运输、保险、支付)的内容,能熟练地进行主要合同条款的中英文互译。
(3)了解进出口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一般交易条件的主要内容,能够进行该类条款的英译中操作。
(4)熟练掌握进出口买卖合同的填制。能根据谈判记录、往来函电或其他信息,规范、准确、完整地进行进出口合同的缮制或对进出口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修改。
4.信用证操作能力
(1)了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2)熟悉信用证的结构。
(3)掌握信用证业务的运作流程。
(4)熟练掌握主要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能够正确解释并分析信用证文本,同时能熟练地进行主要信用证条款的中英文互译。
(5)熟练掌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及/或出口合同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并准确指出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6)熟练掌握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及填制方法,能根据国际惯例及进口合同正确填制或审核开证申请书。
(7)熟练完成根据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对相关信用证文本的审核。
5.结汇单据制作能力
(1)了解进出口贸易常见结算单据的种类。
(2)熟练掌握根据合同、信用证和国际惯例制作并审核进出口贸易结算单据,包括:汇票、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框架
按照三个课堂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框架,结合国际贸易专业核心能力的划分,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框架构建如下:
针对国际贸易专业核心能力的结构,第一课堂中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强调学生分项能力培养,包括:外贸英语函电、外贸单证实务、报关实务、货代与船务等;外贸英语函电主要是强调英语在外贸中的运用能力培养。该课程通过介绍外贸实务中各种英文业务函件、电传和传真,以及其他方式的写作格式,商业、术语和各种不同的表达方法,并通过介绍对外贸易各环节的具体做法,使学生在提高英语水平的同时,熟练掌握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基本术语及表达技能,培养和提高外贸业务工作能力。外贸单证实务、报关实务、货代与船务分别是国际商务单证员、报关员、货代员必须掌握的操作技能类课程。国际贸易活动是由众多环节所组成,包括备货、托运、报关、报检、交单结汇等各个环节。国际商务操作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贸易各环节中的操作技能。由于贸易活动的各环节无一不是通过各种单据凭证来体现,国际贸易单证操作技能是每个从事外贸业务工作者特别是单证员所必备的基本功。报关员和货代员的工作主要完成的是贸易活动中的报关和运输两重要环节,熟练掌握报关技能和国际货运的操作技能是报关和货代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功。第二类为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包括进出口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训、专业综合能力实践(含毕业论文)等。 进出口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通过该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熟悉各项交易条件,了解合同成立的步骤,熟悉合同条款的拟订,了解履行合同的基本程序和法律要求。该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采用习题库软件进行教学。解决学生从不会到会的实践要求。 国际贸易实训是进出口贸易实务的后续课程,本课程是一门操作课程。主要是运用贸易平台软件进行辅助教学。通过一个国际贸易模拟训练平台,使学生在仿真的国际商务环境中切身体会商品进出易的全过程,从而能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从建立业务关系到业务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直至最后的交单结汇善后的各个业务环节的主要操作技能。该课程的实践要求是解决学生从会到熟练的过程。专业综合能力实践主要通过实际情景模拟方式进行教学。
第二课堂的国际贸易实践教学内容主要体现为以学生自我实践为主体的各类技能比赛、社团活动、考证考级等项目,是第一课堂教学的进一步延伸,为学生在第一课堂掌握了基础理论和知识的基础上能进一步提高专业核心能力提供了一个平台。如国际贸易操作能力单证技能的培养,第一课堂教学目的只能是使学生掌握能力或技能的会的过程,但要达到熟练程度,光靠第一课堂的教学时数是不够的,在第二课堂通过设计国际贸易操作能力比赛或单证技能比赛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实践要求,从而能进一步提高专业核心能力或分项能力。
第三课堂的国际贸易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是分散的顶岗实习或以产学合作教学形式的集中顶岗实习,是培养和锻炼岗位能力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也是学生以专业核心能力为主体结合岗位实际进行各种能力综合运用的过程。
通过三个课堂联动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的对理论知识有更深刻地理解,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订立合同的基本技巧,合同的履行、外贸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全方位、多方面、分层次地培养学生的国际贸易的实践能力。为培养高素质、实践能力强的业务与管理人才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曹屯裕: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人才培养工作体系的探索与实践.宁波城市学院学报,2006.1
[2]祝卫等:国际贸易操作能力实用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关键词 EXW卖方 提单内容 《鹿特丹规则》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然而在实务中,尤其在EXW贸易条款下,经常出现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卖方因货款已收妥,拒绝申领提单的情况,理由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解释,在EXW成交方式下,卖方无递交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之义务。卖方认为既无申领之必要,自然也无提供提单内容之义务。而提单作为最重要的运输单据之一,其记载的内容在大多数国家需为海关、检疫等公共当局所参考,承运人需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否则有可能遭受罚款、退运、没收等处罚。此外,提供EXW运输服务的通常是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通常签发的是多式联运提单,在无船承运人手中通常还会持有提供实际海上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所签发的海洋提单,通常无船承运人所签署的多式联运提单与有船承运人所签署的海洋提单应在货物描述方面保持一致。若无船承运人无法从托运人处取得正确的货物描述,可能会造成其与有船承运人的纠纷。所以这里就有必要探讨在EXW贸易条款下,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卖方是否有提供提单内容之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5款、《汉堡规则》第17条第1款之规定, 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提供正确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并向承运人提出保证,由于托运人提供资料的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或费用,需向承运人进行赔偿。此外《汉堡规则》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还对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其中至少第(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4)托运人名称(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等几款承运人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获取的信息。由此可推定出,托运人有义务准确提供提单上关于货物描述、收发货人等必要信息。
此外,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文称《鹿特丹规则》)正式得到通过。对比以往其他公约,《鹿特丹规则》明显强化了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本文而言,其29条明确指出托运人有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托运人应及时向承运人提供承运人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获取,且是为下述目的而合理需要的有关货物的信息、指示和文件:(1)为了正确操作和运输货物,包括由承运人或履约方采取预防措施;并且(2)为了使承运人遵守公共当局有关预定运输的法律、条例或其他要求,但承运人须及时将其需要信息、指示和文件事宜通知托运人。而提单内同的正确性正为大多数国家有关法律、条列所要求。
由此可见,EXW贸易条款下的卖方,作为国际货运输运的主体之一,有提供提单上与其有关的承运人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取得的信息之义务,尤其在《鹿特丹规则》通过之后,更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该义务。
(作者单位:海蓝德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注释:
实际托运人是指FOB条款下实际将货交由承运人承运的托运人,以示区别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目前一般认为实际托运人有较契约托运人优先向承运人请求取得提单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杨志刚.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257-259页、459-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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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谢宗宝.浅谈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的义务.中国律师2010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0,219-224页.
论文摘要:国际贾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决定了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它的效力具有既存性和间断性等特殊性。一旦当事人选择国际贫易惯例便对其产生拘束力,法院不应具有主动适用国际贫易惯例的权力。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受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具有确定内容的贸易规则和行为习惯。由于早期的国际贸易只是货物买卖,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又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主要是货物买卖惯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任何国家想谋求本国经济发展,都脱离不了国际市场,都离不开对外贸易。我国加人WTO后,对外贸易交往呈现出更加繁荣的局面。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认真研究国际贸易惯例,尤其是研究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国际惯例可分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应称国际习惯,它具有不同于国际经贸惯例的强制拘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属于国际经贸惯例的内容’,有别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侧internationalcustom)。国际贸易惯例为国际贸易交往当事人提供约束手段,可以事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在确立经济交往关系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章可循,出现争端时,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一)产生方式的自发性和编幕主体的民间性
长期的贸易实践是国际贸易惯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因为社会现实对某种规范的社会需要才促使特定的机关来创制或认可该规范。它往往以一定事实存在于贸易实践中,并且有着长期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也有广泛的普遍性。正是基于这一点,在其自发产生发展的基础上,它才被一些行业性专业组织或机构整理而成系统的规范群体。这些行业性专业组织或机构多是民间团体,如国际商会。它的决议不具有任何强制执行力,所以从产生方式上看,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通过严格意义上的立法程序产生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不完全统一性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因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冲突,其表现并不是惟一的,针对同一行为存在着不同的惯例。如同为国际贸易术语,就有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其中对同一种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组织,如国际商会,虽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惯例的统一工作,但由于它们各自产生的历史条件的差异,其工作虽有成绩,但效果不太显著。
(三)国际贸易惯例表现形式是成文和不成文并存
国际贸易惯例既有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也有以成文形式出现的。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散见于国际组织决议、政府声明和宣言,一些公司拟定的标准合同以及实务中的通常做法;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民间组织专门制定的明确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大量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以不成文形式存在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广泛影响,且被国际贸易当事人经常适用的惯例往往都已成文。目前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趋势是成文化。
二、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
国际贸易惯例已被普遍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国际贸易惯例毕竟不是法律规范,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因此,它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时,该国际贸易惯例才约束当事人。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体现出以下特殊性: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兼具既存性和间断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既存性是指国际贸易惯例一经特定当事人选用,其效力即溯及到惯例规范汇编时,国际贸易惯例就在实践中约束着普遍性的贸易实践。只不过针对具体的当事人,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一旦选择适用它,其拘束力就被激活。也就是说针对特定当事人时它需要重新选择才具有拘束力。因此,它并不像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先例的既存力具有连续性,而是表现为间断性。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具有间接的强制性
这是根源于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由权威性或有强制力的机关创制、认可或保证实施的特性,它与国家强制力并不具有天然的联系,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地遵守。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必须凭借中介—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实现其规范内容,即国际贸易惯例的实际需要凭借当事人选择的中介获得强制力的保障。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具有非规范的普遍性
不同于有权机关创制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人或事,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性拘束力是以当事人普遍的自愿选择为基础的,这种普遍性是任意的实然的普遍性,而不是应然的普遍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实现方式
(一)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07''''ERMSZ(l00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也规定:“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应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的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条件。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特定当事人是否选择某一国际惯例,并不损害该国际贸易惯例的存在和其潜在的拘束力,相反正是肯定了其约束力的独特性,但特定当事人的选择会影响到该惯例是否约束这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如何选择呢?·有的认为只能是明示的同意,言外之意是默示和行为均不能视作选择适用。笔者以为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明示选择自然适用,那么如果能从当事人长期的贸易往来、交易习惯中推知虽然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实际上是按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来确立自己、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国际惯例当然应对其当事人有拘束力。或者双方当事人用各自的贸易行为表示同意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那么该国际贸易惯例也应该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这样理解既与国际贸易实践相一致,又符合意思表示的法理内涵。明示选择仅仅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后,该国际贸易惯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便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当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某部分的适用或改变其中部分的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该国际贸易惯例全部内容的效力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然,当事人选择的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当事人也可以完全改变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但应当指出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一经当事人自行变更,就不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了,而是转化成为当事人之间任意的自行约定。“这种自行约定明显不同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意图是为了尽最大限度统一国际经济交往,自行约定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要。
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则成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定的约束力一经当事人选择而被“激活”,就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与法律的强制力直接结合起来。
(二)国际贸易惯例能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否存在不经当事人选择即具有“强行法”意义的国际贸易惯例?笔者认为虽然国际法中有“强行法”的提法,国内法中也有“强制性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来就没与权威性的意志连接起来,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间接的普遍性,各国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未提出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别强制性,因此,不宜提倡在国际贸易惯例中也发展出一种“强制性的规则”。况且,国际商会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贸易惯例编纂机构,也曾特别警告说它所制定的这些惯例仅仅是私人机构制定的,只有在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采用时,才对他们有拘束力,不可轻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当然适用该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没有选择,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意受该惯例的拘束,国际贸易惯例不应该具有主动适用于当事人的属性。至于“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观点是极不恰当的。其一,把适用与否的决定权赋予法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剥夺,尤其是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主张适用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由的剥夺更是显而易见。其二,在经贸迅速发展的今天,当事人在贸易往来中,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得非常清楚,对于适用或不适用国际贸易惯例,适用哪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他们比法院更明白,也更关心,不会不做出协商和选择。其三,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备的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某一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法,从而赋予法定的拘束力。没有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定的拘束力,也就意味着国家将是否适用的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又怎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剥夺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在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发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处于“休眠”状态,即使在国内法、国际条约均未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权主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国际贸易愤例效力的限制
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就无条件地对其发生拘束力。国际贸易惯例还要受到其他方面限制,主要表现在不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保留。具体而言:
(一)当事人明示反时
国家明确表示反对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中的部分条款,则该国际惯例或其中部分条款即使被当事人选择了,也不能约束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说“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和当事人”。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是非强制性规范的体现。
(二)违背国内强制性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有可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国家神圣原则,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不能凌驾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之一,借口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而排斥国内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肯定是错误的。国际贸易惯例如果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矛盾,则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斥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关键词:高职高专;商务英语;实训模式;评估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由于近年金融海啸的影响,现在全国各地高职高专商务英语专业实训模式的开发随意性比较大,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一、资格证书为考试而设,例如强化报关员资格证书考试、强化国际单证员资格考试等;二、依托理论课程开发,例如报关实训、外贸单证实训等;三、语言强化训练途径,例如:翻译实训、口语实训等。从总体上说,目前实训教学体系的创新性、系统性、完整性还不完善。本文在实际的岗位需要与工作过程的基础上,建造了一个递进式的实训模式,是从模拟软件实训、感性认知实训、模拟情景实训逐渐递进到企业顶岗实习的递进式实训与校内虚拟电子工作后台实训两种模式。为了更具有针对性的提供学生以后的岗位任务与实际工作过程,商务英语专业实训体系按照递进式级别分了以下五个级别:
第一级为感性专业认知,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到各个企业进行参观与学习,还可以邀请相关从业人士到学校开讲座进行讲解,并且还可以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等具有创新性的方式给学生带来熟悉未来的工作过程与就业方向的条件。现在学生只是寥寥的观察学习,企业也经常在实训项目中忽略了实际操作,这样学生仅仅得到了很肤浅的感官知识。为了避免这样事的持续发生,学生在对企业进行参观时,学校不仅限于让学生参观企业实际的地方,并且还可以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企业指导教师为学生讲解,解决学生的疑问,更多的介绍各个部门的功能、报关流程、生产流程等等,特别是对企业文化的讲解,从而可以使学生学习的动力与对专业知识的喜爱不断加强,使学生对于真实的工作环境产生美好的愿望。
第二级为模拟情景训练, 模拟情景训练为整个实训模式的关键。在此实训阶段,要将学生将来的工作内容为背景,预想学生将遇到的工作任务,并且要将实际的工作内容来设计模拟情景。比如产品市场信息检索模拟情景的实训任务为:某位学生的工作在一家生产化妆品产品的企业,现在企业想要与国际市场的客户合作。市场部总监让刚工作的毕业生查找相关化妆品国际市场现状的信息并且撰写报告这种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国际市场的信息,毕业生在接到任务后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的信息检索。
第三级为模拟软件实训。近几年来,这种模拟软件得到快速发展,学生可以在仿真业务操作的这种实训过程中增强其本身的实际操作能力。列如学生可以在国际贸易流程的软件实训的过程中学习到全真的外贸流程,还可以增强、熟知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操作技能。这种模拟软件实训软件中不仅有这些内容,还具有对国际贸易知识与各种外贸术语列如FOB、CIF等等的详解,在当学生学习软件实训里的内容时遇到不会的贸易知识,马上能够通过软件的查询得到解决,用以上的方法,能够不断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四级为后台虚拟的实训模式,这一实训模式不仅是整个体系的主要部分,还体现了创新的实际操作模式。大多数人都知道,文科与一般的理工科实习不相同,学生很难被企业大量的接收为实习工作人员。从传统的商务模式逐渐转向 B2B平台的电子商务的现代国际贸易的业务,许多的外贸业务的工作人员不仅限于在公司办公室找寻工作,更多的是在家通过电子平台做SOHU工作。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工作者时常的对信息收集,整理与网络营销活动,比如为了找寻与更多的商家合作,将产品信息通过网络传到B2B平台等等方法。企业与学校签订工学结合协议,让学生在学校就能够为企业服务,学生可以通过在B2B平台,网络黄页,开创企业博客,还可以通过各类搜索引擎等各种方法为企业寻找和提供潜在合作公司的信息。
第五级为顶岗实习。学生可以自己在公司中实习,但是指导老师要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进行观察,并且还要与用人单位积极的交流沟通。沟通分三方面,一要熟知学生的实习的具体岗位,实习单位性质,安全状况与食宿状况;二要知道学生的工作成绩与实习进展的方面;三要熟知学生对未来的职业规划与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指导老师要激励、帮助学生要正确看待发展, 正确看待工作, 正确看待自己在实习的过程中,并且要更好的使学生在对未来职业规划中积极地引导。
以前对学生的评价主要依靠老师,主要看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笔试抑制了学生发散思维,使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得到阻碍。学生的卷面成绩将不再是实训评估中的唯一依据在实训教学模式下。科学的多元化实训评估体系将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综合素质为基础,并将多种形式的评价相结合来考查学生学习的结果,其中有实习成绩、理论考核与实训。
一,不能仅限于学生在做完实训教学后的实训作业与报告,
还要加强对学生在校内的实训过程的观察、监控、评价。如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遵循实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每一位学生的实训日志都要仔细观看。实训的每一个学生都有一本实训日记,这里不仅记录着每门实训过程,还记录着平日成绩。平日成绩包括技能分、理论分、创新分等。教师考核学生实训成绩的依据有很多方面,如自我管理、沟通合作、创新等。
二,实训职业技能教学效果评估要将学生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加入。学生要在学习进出口贸易实务、单证等等这些实训课之后,需要让学生参加跟单员、报关员、单证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并且要求其考试过关,取得资格证书。
三,加强企业与学校的合作,摒弃陈旧的模式就要在评估体系时将企业懂技术懂管理的工作人员参与讨论,发挥其在实训教学的作用。以企业真实工作任务的实现层次作为学生实训成绩定等基准, 以学生从业的职业岗位与企业的用人技能标准作为蓝本,把实践经验多的老师与企业技术人员的观点结合在一起来完成学生实训课程的评价。
四,学校与企业的文化具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在校学生对企业的文化不了解,只限于在学校的生活,毕业后很难适应企业的工作环境。在实训课程评估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结合企业的文化,建立能够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实训课程文化。如可以建立公司惩奖制度, 进行奖励与惩罚等。实训课程企业文化进行的考核, 能够使学生适应企业文化对员工群体的规范,凝聚功能等,增强学生无形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
五,当学生在企业实习的过程中,学校可以要求学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习中学到的业务运营情况相结合,写出毕业论文。课程与就业,实训与考证, 文化与素质都相结合,只有这样做,才能不仅完成教学的目标,还能够很好的对实训教学的成果进行评估。其实,这种实训评估体系的建设是很动态的,可以随时根据企业用人尺度的不同,不断地进行调整,不断的完善,这样评估体系才能够使服务高职实训教育的目标得到实现。
将动态的评估体系、科学的实训教学模式结合在一起,可以增强学生实训学习的积极性,将实训教学的作用发挥到极致。这种实训机制不仅能使学生更加喜爱与了解自己学习的专业知识,还能够促进学生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等,使学生的未来就业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1]何芸.高职高专商务英语专业实训模式与评估体系的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2009年06期.
[2]唐莉玲,陈剑懋.高职高专商务英语专业实训教学评估初探[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