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15:41: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族心理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族心理”
这个概念本身蕴含的问题和争议使得它难以满足科学实验研究的要求关于“民族心理”的定义方式存在多种可能性。其中一种定义是以整个民族群落为主体,这个主体在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来的整体性的心理和行为倾向性即是民族心理。这种定义方式强调民族的整体性和集群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定义策略。比如,冯特以黑格尔的“时代精神”概念为基础,将民族心理定义为民族整体的精神活动特征;另一种定义方式则是通过寻求同一民族的大多数个体在类似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来界定民族心理。这种定义则强调个体是构成民族的基本单元,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定义策略。近年来,有研究者试图通过对隶属于不同民族的个体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进行实验研究或量化测评,从而考察不同民族的整体性心理特征。他们所依据的就是民族心理的第二种定义方式。持前一种观点的研究者对后者的研究结论不以为然。他们认为,个体的简单叠加不能形成群体,对个体的实验研究或测评结果不能用来描述民族整体。即,自下而上的研究只能考察个体心理而不能描述真正的民族心理或群体心理。对民族心理的研究必须要采取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宏观的、整体的视角。也就是说,民族心理学研究只能发端于关于民族心理的第一种定义方式。而在这种定义下,民族心理作为研究对象缺少了进入实验研究的必要限定条件与确定性,因为实验研究者只能对具体的个体进行精确测评,却不能对民族整体进行测评。辩解:除了民族心理学之外,还有很多学科都存在核心概念界定分歧而导致研究策略与研究方法的差异。这种现象在自然科学领域中也不少见,比如牛顿经典力学与量子力学之间的区别。因此,核心概念定义方式的多样性本身并不构成实验研究的障碍。质疑意见的中心议题是,民族心理学的两种主要概念定义方式中,只有自上而下的整体性的策略才能够真正言说民族心理的课题。那么,这种理论建构策略是否与实验研究不相容呢?固然,实验研究的实施过程只可能针对个体而进行,实验研究遵循的是从个体到整体的归纳方法。那么归纳的方法是否是我们认识世界的障碍呢?不可否认,人类全部知识的基础正是归纳的方法。人的认识过程正是通过对个别对象的考察而形成一般性结论。与自上而下的演绎法相比,归纳法不能保证结论的确定性,但是归纳法是为演绎法提供前提的认识方法。民族心理学是我们认识民族群体共同心理和行为特征的研究,同样需要归纳法和演绎法的配合才能形成新的知识。因此,断言民族心理学只能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即演绎法,并不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再者,是否存在这样的分别,归纳法是属于自然科学的而演绎法是属于社会科学的?经典的自然科学实验通过在实验条件下观察事物的变化而形成结论,研究者应该保持中立,客观地描述观察到的现象,不能事先持有某种理论或假设,这就是传统实验研究只做描述不做解释的法则。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往往是带着某种预设介入研究主题,他们会用自己的预设或理论对观察到的现象做出解释。社会现象纷纭复杂,也需要研究者对其做出解释。于是,在传统的学科分类标准中,描述与解释是两个不相容的思维体系,只能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研究领域。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现代科学体系中的解释与描述之间的界线逐渐模糊。一方面,社会科学理论,包括哲学也在寻求通过观察与描述的实验来验证其命题;另一方面,自然学科的研究也更多依赖演绎法,用理论去做解释和预测。比如当代进化心理学的理论建构就是从自然选择理论出发,通过演绎法推导出操作性假设,再运用这些操作性假设去预测社会现象,最后通过观察、实验等方法去检验操作性假设的预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学科属性与核心概念的定义策略并不构成民族心理学使用实验研究方法的障碍。
(二)民族心理是一个高度生态化的概念,其所涉及的大多数内容只能在真实的社会条件下才会展示出来
在实验室的控制条件下所观察到的被试的表现不能准确地再现其民族心理特征辩解:对实验研究的生态效度的质疑并不局限于民族心理研究领域。在所有的实验研究中,研究者都要事先考虑实验条件下得到的结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推衍到一般。比如经典力学的实验,研究者在实验室中营造了一个理想的环境,在其中物体不受力时可以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但是在现实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观察到始终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的物体,摩擦力很快会使得运动的物体停下来。那么这是不是物理学的实验缺乏生态效度呢?任何实验都建立在一个理想态模型的基础之上。这个理想态模型的建构则有赖于对现实的形式化表征。也就是说,当我们难以言说纷繁复杂的现实时,需要将其中无关的,或不那么重要的因素先剔除,只留下我们认为对我们了解现实最重要的因素,然后对这些重要因素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个因果关系的假设,这就是形式化的模型。实验的目的就是检验这个因果模型假设是否成立。因为假设模型是在剔除了大量无关或不重要因素后才提出来的,所以对它的检验也只能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那么,在理想条件下获得的实验结果如何返回现实环境呢?让我们再以经典的物理学实验为例。在实验室的理想条件下,实验结果显示物体不受力时可能做匀速直线运动,我们把这个模型称为模型一。现实的环境中存在摩擦力影响物体的运动,于是研究者需要另外建构一个关于摩擦力与物体运动的假设模型,这是模型二。模型一和模型二结合就可以描述存在摩擦力的条件下物体的运动特征。现实中物体的运动轨迹往往不在一个平面上,于是物理学家还需要建构一个斜面与运动关系的模型,模型三。模型一、二、三结合就可以言说在不平坦的,有摩擦力的表面上的物体的运动特征。随着加入的模型的增加,实验描述的对象越来越接近现实。面对民族心理的研究课题,实验的生态效度自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但是生态效度也不应该成为民族心理引入实验研究方法的障碍。从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实验研究需要从现实中抽离出来,同时,实验结果也能够返回现实。民族心理实验研究的生态效度可以通过,最终也必须通过实验设计的改进,多组实验的相互配合、印证等方式来得到提升。
(三)在面对文化影响的问题上,民族心理学的和实验心理学存在分歧
民族心理具有高度的文化渗透性,以至于在很多场合民族心理与文化心理这两个名词具有几乎同样的涵义。因为文化是“民族”构成的最重要条件,所以民族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不可能离开文化而抽象成为某种具有超越文化限制的一般性概念。在实验心理学的基础性研究中,文化渗透却是需要被仔细地排除的干扰因素。也就是说,在研究目标上,民族心理学与实验心理学存在分歧。民族心理学需要考察文化对心理和行为的影响,而实验心理学却要尽量避免文化因素对研究结果的渗透。辩解:将实验研究与文化因素的影响对立起来其实是一种误解。事实上,文化对个体或群体心理的影响也是可以通过实验方法来研究的。在一些基础性研究中,比如有关痛觉的研究,研究中需要尽量避免文化因素对被试痛觉体验的影响,从而精确界定人的痛觉阈限。之类研究是对人的最一般意义上的身心特征的考察,因此避免文化因素的渗透是必要的。比如,被试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以及被试对实验目的的认识,被试与主试之间的关系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被试的痛觉体验。为了获得精确的结果,研究者需要精确地控制每一个因素。同时也有研究者专门考察某一类文化因素对痛觉阈限变化的影响,比如在测试前让被试听不同风格的音乐,结果发现音乐影响了人的痛觉阈限。由此可以看出,文化因素在实验中的渗透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实验研究中要控制哪些文化因素的影响是依据研究的目的来确定的。今天的心理学研究者越来越重视基础性实验研究的跨文化比较。这样的跨文化比较可以帮助研究者分辨出哪些心理特征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而哪些是特征具有跨文化的一致性。文化因素在实验心理学的研究中既可以作为一个自变量,也可能是需要控制的干扰变量,也可能出现在因变量之中。因此,文化因素也不是民族心理学开展实验研究的障碍,相反,民族心理中的文化成分正是实验研究的目标。在涉及文化或跨文化的研究中,研究材料或工具的跨文化一致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实验还是量表,在一种文化背景下有效的研究工具或材料在另一种文化中未必适用,这就是研究的跨文化效度问题。这个问题提醒着研究者,即使已经在一种文化中获得了有效的结果,也不能对研究工具或材料做简单的语言翻译就投放到另一种文化中施测,并且还把这两个结果直接进行比较。当然,跨文化研究效度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实验、测量等量化研究中,社会学、人类学等人文学科的质性研究同样也会遭遇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和前面提到的生态效度问题一样,即,通过改进实验设计、重复检验、多组研究相互印证等手段来提升研究的效度。总体上,对民族心理实验研究的质疑意见涉及到了这个领域的主要困难,但这些困难不是不可能逾越的,相反,它们只不过在提醒着从事这类工作的研究者应该时刻警惕,不要犯技术上的错误。回顾心理学实验研究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规律:很多过去认为不能通过实验来研究的议题后来都被列入实验研究的名单内。冯特最初断言记忆不能通过实验来研究,但是在艾宾浩斯以后,关于记忆的实验就不再新奇了;弗洛伊德理论以潜意识概念作为基础,直到20世纪50-60年代,心理学家都认为潜意识是不能用科学的方式来认识的,因此弗洛伊德的理论缺少必要的科学性,但是当內隐研究技术被发明以后,对潜意识的实验研究也不遥远了。类似的课题还有自我、思维、决策、推理、社会认知等[14]。在某一阶段,实验研究遭遇到理论与技术的困难,突破这个困难的力量来自对研究课题做出恰当的操作性定义,以及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本文已经对民族心理实验研究的质疑意见做了辩驳,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1.类比实验研究的历史,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族心理的实验研究尽管在今天正面临一些困难,这并不意味着用实验手段研究民族心理问题是不可能的;2.从研究历史看,研究技术的进步,提出核心概念的恰当的操作性定义是心理学实验研究进步的原动力;3.实验研究的本质是模型模拟,这个特征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因此,实验民族心理学与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等人文学科的研究之间并没有矛盾。
二、民族心理学有必要采用实验研究技术
前文已经讨论了民族心理学有采用实验研究的可能;接下来,本文还将论证,民族心理学的研究有采用实验方法的必要性。人类获取知识的目的一是为了满足对世界的好奇心,期待获得关于未知现象的解释;二是为了满足对世界的控制欲,通过知识预测世界的变化,进而达到对世界的掌控。每一门学科都承担了解释某一个领域内的现象、传承领域知识的责任,即,在自己的学科领域内尽可能地达成人们的愿望。为了实现解释、控制的目标,人们必须建构一个关于世界的假设模型,通过对模型运行机制的考察来解释世界的变化,同时,也是通过对模型运行特征的评估从而实现对世界变化的预测和控制。人们建构的模型是对真实世界的模拟,这个模型是否能够担当准确描述世界的任务呢?于是,对模型的检验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将已知的世界变化特殊输入模型,观察模型运行结果与世界的现实变化之间是否契合。这是验证性实验;如果我们的模型已经通过验证,那么我们可以将当前的现实数据输入模型,通过模型运行结果来预测世界变化的特征,这是预测性实验或叫住探索性实验。自然科学是对物理世界做出描述与解释的知识。在模型建构与检验方面,自然科学已经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研究规范,这种规范就是科学范式。按照库恩的分析,自然科学已经进入范式阶段,即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总有一个具有统治性的世界模型,大多数研究者都信奉一个主流的范式。这时,研究者的主要任务就是用这个范式所规定的方法去描述和预测世界;关于这个模型或范式本身的质疑和争议则常常被忽略。目前的心理学处于什么阶段呢?研究者对这个问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目前的心理学已经进入范式阶段,也有人提出心理学还处于前范式阶段。存在这种争论暗示了目前心理学缺乏统一的理论模型,也没有被大多数同行所认可的主流范式。与当前处于范式阶段的自然科学所不同的是,心理学以人和人类社会作为研究对象,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范式,甚至有研究者认为心理学永远也不可能像今天的物理学、化学那样成为一门真正的范式科学。在这个意义上,心理学实际上还处于前范式阶段,即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用以描述和预测世界的模型,也没有形成得到公认的主流研究规范。在这个时期,各种声音彼此争论,相互竞争。因此,常常听到对某一种研究方法的批评就不奇怪了。要公正地评价某种研究方法在这个学科中的贡献,我们需要跳出这些争论本身,在元理论的层面上,从学科的研究目标的角度来评价研究方法的取舍。如前所述,每一个学科知识都是对世界某个领域的描述和预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学科知识必须要建构理论模型。心理学当然也不例外。同样,为了检验模型的有效性,验证性实验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将经过验证的模型用于描述与预测未来,探索性实验也是必要的。因此,在学科建构的元理论水平上,心理学的实验性研究方法是必要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心理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主流范式,各种实验规范之间还存在竞争与争论。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争论的焦点在于某种实验规范是否可行,而不是实验本身的元理论价值的评价。民族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的研究应该遵从心理学的学科规范。如果实验研究对于心理学来说是必要的,那么对于民族心理学而言同样是必要的。第一,如果说心理学需要实验,而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的民族心理学却不需要实验,这个判断在逻辑上和学理上都是不成立的。在逻辑上,如果民族心理学是隶属于心理学的下位概念,那么心理学的所有属性都会体现在民族心理学之中。如果实验研究对心理学而言是必须的,那么对于民族心理学而言也应该是必须的。在学理上,这个判断意味着将心理学研究分成可以用实验的和不可以用实验的两部分。这个分割表面上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因为通常我们也会将不同的研究课题与适合的研究方法对应起来,比如,一些课题适合采用这种方法而另一些课题则适合采用另一些方法等。但是,当我们讨论研究课题与研究方法的对应关系时,是在操作层面上对研究方法的划分。即,用什么方法控制变量、用什么技术收集反应数据等。所有这些区别或差异都是在统一的元理论之下衍生出来的变化。如前所述,心理学的元理论模型需要通过实验来验证其有效性。于是,在统一的元理论之下,心理学的各个研究领域都要遵循实验研究的基本准则,这就是让心理学成为科学的那些规范。如果研究者强调某一个领域可以不受此条件限制,那就意味着这个领域的研究已经被划分到了心理学的领域之外了。正如冯特将民族心理学与他自己创建的实验心理学分开一样。在他断言高级心理活动不适合通过实验来研究时,实际上是将研究高级心理活动的民族心理学和研究基本心理过程的实验心理学看作两个相互独立的学科。其中实验心理学属于科学,而民族心理学则应该属于人文学科的研究。两者赖以描述和解释行为的假设模型是不一样的。冯特的实验心理学遵循的是自然科学的解释模型,而他的民族心理学则遵循社会学和文化人类的模型。而今天的民族心理学的理论建构如果不希望脱离科学心理学的主流范式而独立经营,就应该遵循心理学统一的元理论规范。也就是说,和心理学的其他研究领域一样,采用科学的研究范式是让民族心理学成为科学的前提。反对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观点:即使民族心理学遵循心理学统一的元理论规范,但是在操作层面上,由于民族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它可能采用相应的特别的研究技术,比如,观察法、个案法、质性研究方法等,而实验法则不是民族心理学的必须技术。需要指出的是,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对应关系,虽然某些特殊的研究对象对研究方法会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为了获得精确的认识,研究者往往要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相互配合、印证。即使是感觉阈限研究这样的课题,也不是单单采用实验法就能够应对的,往往需要观察法、访谈法等技术的配合才能获得精确的结果。通常,越复杂的研究对象越是要求多种研究技术的配合。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非常复杂,正因如此才需要多种技术的共同参与,实验法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第二,正如数学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通用语言一样,实验逻辑也是民族心理研究的公用语言。民族心理学研究以民族为主体的心理和行为机制,要识别某一民族的特有心理和行为特征,需要将该民族的心理和行为表现与其他民族进行对比。在心理学研究中,在两个或多个民族之间进行对比时最主要的控制变量是文化因素。因此,民族心理学本质上是研究文化的科学。民族心理学的研究者一定持有自己特有文化的在场。于是,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实际上是用一种文化去描述自己和他者的文化。当两个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研究者要对话时,各自的文化在场可能成为他们之间交流的障碍。比如,关于地域文化的称谓就体现了这种文化在场的障碍。欧美人习惯将来自欧洲大陆以东的所有文化都称为“东方文化”,而东亚人则习惯将东亚以西的所有文化都称为“西方文化”。那么,介于两个地域之间的西亚和印度文化当属于东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呢?显然,所谓东西方文化的称谓在学理上和伦理上都是不严谨的。而认真思考过不同地域文化关系的学者会采用更为客观、严谨的文化识别标准,比如车文博先生提出了一个从整体-分析、神性-理性两个维度来区分“四方文化”的标准。根据这两个维度,文化类型可以被分为四大类别:整体神性、整体理性、分析神性,和分析理性。东亚、西亚、印度和欧美文化依据各自在两个维度上的表达而被识别为不同的类型。由于提出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文化识别标准,各种地域文化的特征才有可能放在同一个体系中来比较、交流。就像在地图上标出经纬度,地图上的任意两个点就可以相互定位了一样。民族心理研究可能采用多种研究手段,包括各种人文研究的手段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手段。各种研究方法得到的结果要能够相互交流,需要有一个像地图上的经纬线一样的坐标体系。这个坐标系统就是研究的元理论范式。前面已经论述过,实验是支持并验证这个元理论的过程。于是,实验逻辑就成为了界定文化阅读有效性的坐标。在统一的实验逻辑下,民族心理的各类研究才拥有相互比较的可能。
三、为什么需要建构实验民族心理学
正如王光祈先生所言:“各民族之生活习惯,思想信仰,既各有不同,其所表现于音乐之中者,亦复因而互异。甲民族之乐,乙民族不必能懂;乙民族之乐,丙民族亦未必能懂……”①“日耳曼民族之乐,拉丁民族不必尽懂;拉丁民族之乐,斯拉夫民族不必尽懂;推而至于各小民族,亦无不如此。”②“德国人之作品,不必尽与法国人口味相同,中国人之作品,更不必与欧洲人口味相同。”③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加强对民族音乐美学、心理学层面的研究,探悉不同民族的群体音乐审美心理的新兴学科亟待建立。
所喜,笔者新近拜读了施咏博士著《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概论》(上海音乐出版社2008年4月版,33万字)一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推出的学术新著。该书以“中国人的音乐审美心理”为取向,构建一个多边缘交叉性、跨学科的研究领域――“音乐民族审美心理学”,其意在通过这一新的分支学科的逐步深入,最终打通诸学科之间的学术壁垒,使之能在“中国人的音乐审美心理”这一更具新视野、新挑战的论域的统筹下,进行更有深度的研究。
一
该书是根据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研究――“音乐民族审美心理学”导论》所修改而成,作者所提出的“音乐民族审美心理学”是建立在民族音乐学之理念、方法上,以民族的音乐审美心理的内部结构、活动方式及其外化形态作为研究对象,从民族审美心理学的视角来观照以民族为单位的人类共同体的音乐审美心理的内部结构特征及其发生、演化的规律的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
全书共分八章,分别对音乐民族审美心理形成的基本条件、存在的基本特征、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国音乐审美中的形式要素及其组织手段,中国人音乐审美中的联觉、味觉心理,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中的阴柔偏向与尚悲偏向以及民族性格对音乐审美心理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绪论中介绍了课题之缘起,研究的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第二章探讨了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形成的基本条件是受自然系统中的地理环境、人种特征,社会系统中的生产方式、社会政治结构、哲学思想、宗法、原始神话、集体无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与作用。第三章阐释了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存在的基本特征,即民族性与世界性作为事物个性与共性的两个方面,是一对互为依存融合的统一体。第四章提出音乐审美心理是在相对的稳定性与绝对的变异性这两者的矛盾对立统一中发展演变。第五章探讨了中国音乐审美中的形式要素和组织手段,总结了中国人在音乐审美上有着近人声,尚自然、多样化、个性化,偏高频的清、亮、透,甜、脆、圆以及重鼻音的特点。旋法上表现为平和、渐进的美学特征;音乐结构思维讲求在“统一的前提下求对比”,并遵循规范化、程式化的特征。第六章为联觉,指出受中国传统思维的整体直觉、多觉贯通、艺术综合理念、“成于乐”、“游于艺”乐教思想的影响,中国人音乐联觉能力较为发达。并高度重视味觉审美的情感表现性,“声亦如味”,饮食口味的地域分布与民族音乐风格之间也有着一定的联系。第七章为心理偏向,提出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中具有阴柔偏向,同时与阳刚相补,调剂为用。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中还有着“尚悲”的偏向,与西方民族比较而言,其特点是趋向淡化、弱化,偏于阴柔的“悲情”,体现为“哀而不伤,怨而不愤”。第八章通过实例论证了民族性格与其音乐性格两者之间的对应性。
二
该书的作者施咏是近年在学界较为活跃的青年学者,在民族音乐学、音乐美学、音乐教育学等领域均有所建树。曾师从王耀华教授、乔建中研究员门下攻读民族音乐学博士学位,现进入南京艺术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通览全书,可以看出作者在与选题相关的诸人文学科领域的学习、钻研、思考、探索方面花费了很大的心力。诚如著名音乐学家王耀华先生在该书的序中所写:“施咏同志在我校攻读音乐学博士学位期间,以巨大的努力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博士学位。我认为,这篇论文的选题是一个很有开拓性意义的研究课题。”
全书的主要特色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术独创
通常,独创性往往是衡量一本著作学术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国内,无论是民族心理还是民族审美心理则都是一个有待于拓荒的新兴研究领域。就审美心理学而言,诸多研究成果中涉及中国传统审美心理的也为数不多,且这些研究也大多从文艺学角度出发,缺乏一定的心理学理论基础。
在有关民族心理的文献中,一般较少涉及“审美”;而一般的美学、心理学又几乎罔谈“民族”。虽然在某些民族审美心理学的著作与文章中对民族的音乐审美心理也有少许的涉及,但多为一般性的流于表层的探讨,且极为零散。对于本课题的专门研究,目前尚不多见相对完整、成系统,并得到足够深入挖掘的研究成果,相关散落资料尚需归纳、梳理、整合并理论提升。
而《概论》一书正是取这样一个被当今美学、心理学、民族音乐学所遗忘的研究领域,强调民族音乐美学、心理学层面的视角。将研究的着眼点放在了向来是最深层、最复杂、最微妙、最灵动也是最难以琢磨的民族成员的音乐审美心理层面上。并运用辩证思维大胆架构了自成体系的“音乐民族审美心理学”的学科框架,首次对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中的心理偏向、民族性格与民族音乐性格之间对应关系等进行了理论发掘,很多观点提出均不乏新见。
2.视野开阔
以往音乐学界的状况是:民族音乐学、心理学、美学三个领域,多呈独立、并行的状态,音乐心理学多专注于实证性的科学的、个案性的研究范式;中国音乐美学的研究多集中在古代美学史文献的梳理总结;而民族音乐学的主流成果则多集中在微观的田野的个案调查报告。在中国当今的音乐学研究中,研究范围虽然涉及到了诸多方面,但运用学科交叉的方法,综合多维度研究的还为数不多,中国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呼唤着多角度、多学科的文化诠释。
正如乔建中先生曾呼吁:“选题方面,我们多局限在民族民间音乐的自然分类的圈圈内。从更广阔的科学领域,例如从社会学、考古学、民族学、心理学等的角度来探讨民族民间音乐规律的选题却非常之少。这种单一的,不注重跨学科、不注意边缘学科的选题倾向,正是研究水平不能较快提高的另一个原因。也是不能从更深的层次上去认识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特质和内在规律的原因之一。”④
“音乐民族审美心理”的研究正将遵循这样的指导思想与研究思路,偏重宏观视角、注重多学科边缘交叉,而开拓性地将音乐学、民族学、美学、心理学等学科交叉而构建成新的研究领域。与其说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莫若说是一种新的视野和方法。其创新意义不仅在于对音乐学本学科的细化发展――创建了一门新的交叉学科与研究领域,还加强了民族音乐学研究的美学、心理学层面,拓展了音乐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为所涉及、包含的民族音乐学、音乐美学、音乐心理学、民族审美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学术视野,提供一个极具拓展空间的新视角、新方向。
3.逻辑性强
作为一个全新的学科的架构,作者在全书的整体结构上亦是用心甚多。全书的布局得当,条理清晰。在不少章节体现了作者思维缜密的逻辑思辨性。如在绪论中通过科学心理学与人文心理学、个体心理学与民族心理学、审美心理学与心理美学这三对关系的辨析来论证强调其非实证的研究方法。
在第四章审美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中,提出音乐民族审美心理发展的过程中稳定守恒是相对的,而变异发展是绝对的,音乐民族审美心理总是在稳定性与变异性,即外向融合与内向固守、偏离创新与回归继承的对立统一中发展演变。
尤其是在第三章“中国人音乐审美心理存在的基本特征――民族性与世界性”中,对音乐的“民族性与世界性”这一对老生常谈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逻辑严密并较前人均更饶有新意与深度的阐释,作者分别从“民族的,就是世界的”、“世界的、首先是民族的”、“愈是民族的、愈是世界的”、“愈是民族的,就愈不是世界的”、“民族的,却并非都是世界的”等五个方面对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进行了辨析。提出民族性与世界性,作为音乐民族审美心理基本特征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是促使民族审美心理在矛盾中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任何一种美的属性,包括那些所谓具有“世界性”的,它必然是归属于某个民族而首先具有民族性。正如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没有个别就不存在一般。所以,音乐的世界性不可能凌驾和超越于民族性之上,离开了民族性就没有世界性,并不存在一种脱离民族性的世界性……层层剖析后,进而提出只有那些真正“优秀的民族艺术”,才有可能成为“就是世界的”。
三
当然,作为一门学科、或是新的研究领域的创辟之作,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比如理论的框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完善,有些观点还有待商榷。创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岂是一人所能胜任?如果该著的出版面世能够唤起更多的同仁对中国民族音乐美学、审美心理学的关注,随之为其添砖加瓦,我想,该书所谓抛砖引玉的作用也就发挥尽之了。
参考文献
[1]王光祈.音学.自序[M].上海启智书局,1929,转王光祈文集.[C]巴蜀书社,1992:280.
[2]王光祈.德国人之音乐生活[C].转冯文慈、俞玉滋选注.王光祈音乐论著选集[M].人民音乐出版社,1993:25.
[3]王光祈.中西音乐之异同[J].留德学志.1936(1).转王光祈文集[C].巴蜀书社,1992:291.
论文关键词:主客二分研究范式 主客同一研究范式 心理学的整合视野
论文摘要:本文考察了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内涵、发展脉络及历史地位。作者认为,主客同一研究范式体现着心理学的人文科学定向,张扬的是人有别于自然物的“天使”形象,展示的是将人的心理、行为视作“生活”,试图从内部体验、直观以达成对人的独特本质洞察的“内观心理学”境界。它和主客二分研究范式均可在未来心理学中获得各自合理存在的空间。
西方心理学的发展中业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主客二分研究范式与主客同一研究范式。二者的对峙与整合,构成了西方心理学发展的完整图像。
1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内涵
主客同一研究范式是主客二分研究范式的对立物。主张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来规范心理学。它将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人、人的心理与行为视为自然物一样的认识客体,心理学的研究主体则只是反映客体的一面镜子。主张主体与客体的截然分离,无论是实验操作还是理论构建均应彻底排除研究者的主体性。物理主义(或自然主义、机械主义)的世界观、方法中心论的科学本质观、自然科学取向、逻辑主义与还原主义的研究原则、客观主义研究范式、因果决定论的心理学解释框架等是其根本特征。主客同一研究范式则强调人、人的心理与行为有着不同于自然物的独特本质,积极追寻心理学的特有研究方式,主张研究主体向研究客体的渗透、移入、融合,突显心理学真理的人性本质。
人本主义的世界观。认为人是一种社会历史的存在。目的性、价值性、个体性、历史性、整体性等是其基本特征。心理学研究应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一切特征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积极关注人的自由、价值、尊严,以增进人的自我认识、自我理解进而促进人的潜能实现为根本目的。
问题中心论的科学本质观。主张问题的性质乃心理学方法选择的依据,决定着方法的适切与否。心理学方法论的建构应积极寻求与人的本性相适应的研究方式人文科学的研究取向反对心理学的自然科学定向,反对以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人,强调心理学应以人文科学为规范,以人文科学的方法作为自己的研究方法。
直觉主义的研究原则。认为人的本真状态为一活生生的有机体,只有通过非逻辑的直觉体验或内在体悟才能获得完整把握,而逻辑则必然造成对人的本真状态的割裂、歪曲与限制。直觉体验不是从对立面观照人,对人有所规定,而是直接与人的活生生的精神生活融汇共存,舍为一体。它既有领悟能力,又有亲身体证功能,其真理本身具有本真性。
整体主义的研究原则。认为人及其心理、行为均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还原为自然科学一样的假设结构如元素、原子;整体亦不等于部分之和,而是有着部分所不具有的新性质。因此,对整体的理解构成了心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心理学应以理解人及其心理、行为为己任,以立足于整体或质的理解与分析为基本方法。
主观主义研究范式。认为心理学的知识不可能达到自然科学一样的客观,而是有着主观性、历史性、相对性的特点。目的、价值乃至人的整个精神生活不仅应该、而且可以作为心理学的对象;以价值为导向、从价值的观点选取事实并形成问题,乃心理学研究应有的立场;内省、直觉、体验、理解、解释等则为心理学的基本方法。
非决定论的心理学解释框架。认为人有别于物,有着心理、意识、目的、意志等。人可以独立自主地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决定,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因此,存在于自然界的因果规律并不适于人的心理、行为,目的、价值、经验、意志等应纳入心理、行为发生发展的解释框架。
2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发展
主客同一研究范式是在批判主客二分研究范式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科学心理学诞生之前,常识心理学对内在体验、直觉洞察的自发运用,宗教、哲学心理学对内省、反省、直觉、禅悟、同感理解地位的自觉高扬,构成了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先驱。科学心理学诞生之后,主客同一研究范式则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成型再到日臻完善的过程。
冯特的“精神科学”心理学方法论及格式塔心理学的现象学方法论可视为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萌芽。在莱比锡大学期间,冯特承继了赫德尔与维柯有关“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区分。他赋予实验内省法与历史法(即民族心理学方法)以同等重要的地位,认为实验内省法只适于那些与感觉和运动反应密切相关的意识内容的研究,只有在这些简单的心理过程的研究上,心理学才是“自然科学”的,而对于高级心理过程,对于“由种族和民族决定的心理差异”的研究,则带有“精神科学”的性质,必须运用历史的方法才能达到对人类心理的直觉理解。格式塔心理学的方法论则建基于现象学哲学之上。现象学强调摒弃一切先前的理论与假定,直接面向事物本身,它将现象当作研究的出发点,认为现象乃呈现在我们的“直接经验”即意识中的一切东西,现象即本质,而本质是被直观到的。但上述主张井未自觉地高扬人的独特本质并追寻人的特有研究方式,只能视作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萌芽。
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确立、成型与狄尔泰、斯普兰格等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狄尔泰不仅以其生命哲学与解释学为主客同一研究范式奠定了基础,而且还在其“描述心理学”内具体阐明了其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主张。他认为,艾宾浩斯的“说明心理学”是模仿“原子物理学”的思想,把心理现象归结为心灵的元索的结合,不能认识具体的心理学的现实,如艺术家的创造想象、价值感、义务感、自我牺牲、宗教热诚等等。由于任何心理现象的部分总是深嵌在一个连锁的整体——一个“结构关系”中,因而,心理学应以人文科学为规范,从体验到的结构关系出发,用“分析的方法”去描述和理解它的多个方面,以“描述心理学”或“理解心理学”去替代“说明心理学”。“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心理生活”。而所谓理解,是指通过呈现于感觉中的表现认识其心理生命的过程,是通过进入他人的内心世界,重新体验他人的心境,从而再现他人的内心体验的过程。此后,斯普兰格认为,那种以“意义关系”为特点的整体——整体的人格,才是心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当我们不以文化生活的表现而以作为一种历史存在的个人为出发点时,我们便可找到为数较少的“意义倾向”或价值:经济价值、理论价值、审美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和宗教价值。并且,根据这六种“意义倾向”何者占优势,可以把人格划分为六大类型:经济型、理论型、审美型、社会型、政治型和宗教型。他特别强调,作为“理解的先验图式”,这六种类型不能用实验法来证明,但能使我们在人同历史环境的关系中,在人与“艺术”、“科学”、“社会生活”等的关系中去理解人,理解人的整体的精神生活。到人本主义心理学阶段,罗洛·梅、罗杰斯等人亦赋予主客同一研究范式以较高的地位。罗洛·梅高度重视现象学方法的运用:“现象学叫人们必须放弃一切先入之见与观念,然后系统地对眼前的资料加以直接的观察和整理”。罗杰斯则主张,对于心理学方法论来说,最重要的是将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人——当作人,当作有主动性、创造性、有自决能力的活生生的个体来研究。心理学应接纳现象学的思考,应该将假设的检验、测量以及诸如此类的经验性、技术性手段及其应用放到一个恰如其分的地位等。心理学研究应遵循以下步骤:通过自身内部的参照系统取得主观知识;把主观知识核对以他人的观察,取得客观知识;设身处地地理解他人,取得人际知识。不止于此,在罗杰斯的倡导下,人本主义心理学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运用现象学观点于心理学研究的方案。按照安斯多的调查,这些方案包括现象学方案,体验方案,现象描述方案等。至此,主客同一研究范式获得了自己的全部特征。但同时亦与主客二分研究范式呈现出绝对化的两极对立。
试图超越两种研究范式的狭隘,使心理学方法论建设走向完善的,当推人本心理学家马斯洛。马斯洛主张以人为本去构筑心理学的方法论,主张以“层次整合的思维”看待人的本质或人的心理发展,在层次整合中将为两种研究范式所割裂的“此”与“彼”重新融合为一个新的整体。其基本主张为:整合的研究取向。认为人是整合的人,成熟的思维是“层次整合”的思维,因而强调将自然科学取向与人文科学取向,“物”的研究范式与“人”的研究范式纳入到同一层次整合系统之中;问题与方法的统一。不排斥方法对于科学进步的价值,但主张问题决定方法,方法必须适合于问题,问题与方法之间是统一的。心理学应以自己的研究对象——人为出发点去建构自己的方法论,以人为依据去确定自己的研究领域与问题;“科学的客观”与“道家的客观”的相容。不否认“科学的客观”对知识的普遍性、客观性的追求,但认为这一以主动干预、价值无涉、感情超脱为条件而达成的客观只适于远离人的自然事物的研究。对人而言,更重要得多的客观来自以顺其自然、价值关涉、感情移入为途径所达成的“道家的客观”;整体理解与分析研究的互补。认为人及其心理、行为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个体的目标、价值、动机等昭显了其心理、行为的整体“风味”,使整体获得了不同于其部分的新性质。因此,心理学研究应致力于个体的目标、价值、动机的把握,建基于整体的理解之上。但这并;意味着心理学排斥分析研究只是这种分析、分类是以对于整体的完整理解为前提、目标。
3主客同一研究范式的历史地位
在西方心理学的发展中,主客二分研究范式始终引领着心理学的主流,主客同一研究范式则更多地为非主流心理学所坚持。但不可否认的是,主客同一研究范式已构成心理学的一道独特风景,在心理学方法论的建构中确立了自己无可替代的地位。
主客二分研究范式本质上是一种以“物”为中心的科学主义心理学方法论。在这一范式的引领下,心理学的发展呈现出诸多弊端:人的理想应然的世界,人的超越自然的、自我创造的、实践性的本质被排除于视野之外;目的、价值、动机、人格等未得到系统而深入的探讨;人的主观能动性、社会文化特别是社会历史发展等未能纳到心理、行为的解释框架之中;适于人的特性的心理学研究原则、方法的探讨遭到忽略甚至排斥。主客同一研究范式强调人有着不同于一般自然物的独特本质,提出以人为本去构筑心理学的方法论,无疑已使心理学对方法论的思考由对心理、行为的拘泥上升到了如何将人真正当作人研究的高度,使心理学方法论的建构回到了一个合理的出发点。其具体主张亦不乏合理之处:(1)提出问题中心论,强调问题决定方法,重新摆正了问题与方法的关系,有助于心理学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它激励着心理学家们去思考、探索适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方法,保持对方法的开放态度,使得为主客二分研究范式所排斥的经验方法(如内省报告、直觉理解等)在心理学研究中再度获得适当的位置;同时也使得一些重要问题,如人性、价值、自由、尊严、动机等重新回到心理学研究中来。使心理学更贴近于生活,更能服务于社会。(2)提出直觉主义研究原则,主观主义研究范式,强调内在体悟、直觉理解、意义阐释等是获取心理学知识的基本途径,注意到了关于人的心理学知识有着相对于人、相对于一定社会文化和一定的历史发展的特点彰显了心理学真理的人性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逻辑主义知识论、客观主义研究范式的不足。(3)倡导整体主义研究路线,从总体上看适应了近现代科学逐步从经验科学走向理论科学、从注重分析的研究方法转向注重综合的研究方法,日益重视整体研究和辩证思维的趋势,并从根本上扣住了人的整体性特点。倡导整体理解与质的把握,力陈是目的、动机等使人的整体特性能够从各个局部中突显出来,使心理学由单纯注重感知、记忆等认识过程的研究逐渐拓展到动机、价值、人格的研究上来。(4)确立非决定论的心理学解释框架,肯定了目的、价值、动机、经验等在人的心理、行为发展中的作用,彰显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特点。事实上,主客同一研究范式已展现出一种迥异于主客二分研究范式的心理学境界:主客二分研究范式表征着心理学的科学主义追求,展现的是人作为机器、动物或一般自然物的形象,张扬的是人的“物”性及与之相适应的研究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将人的心理、行为视作“现象”,试图从外部加以观察、操作进而获得其一般规律之认识的“外观心理学”;主客同一研究范式则体现着心理学的人文科学定向,展现的是人有别于一般自然物的“天使”形象,张扬的是人的“神性,本质上是一种将人的心理、行为视作“生活”,试图从内部体验、直观以达成对人的独特本质的理解与洞察的“内观心理学”。
关键词:民族地区 高职院校 法制教育 实效性 研究
课 程:本论文为2011年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课题批准号为XJK011CZJ018。
教育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高职院校教育对象的生理、心智日趋成熟,理解、接受力有了较大提高,学生尤其是毕业班即将走上社会,迫切而自觉地存在着了解和掌握社会法律规范的需要,这为在高职院校中开展积极有效的法制教育奠定了客观基础。实践中,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发挥着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提高学生法律素质,树立学生良好职业道德,有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等重要作用。但事实上,由于受到经济基础、教育观念等因素制约,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各种问题较为突出。而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对劳动力的要求也日渐提高。作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民族地区高职院校理应顺应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各项教育的实效性,将更多的新生劳动力转化为基本了解法律制度,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复合型、实用型技能人才,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人才支撑。
一、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状
1.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存在不足
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关于法制教育存在着认识不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对法制教育的内容认识不足。笔者认为法制教育应该包括三方面的教育内容:静态的法律规范、制度等的教育学习;动态意义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的教育学习;法制观念的培养树立。事实上,不少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关于法制教育的认识仅停留在法律规范的学习上。
(2)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少高职院校认为,职业教育重在职业技术、技能的学习,重在专业知识的学习,认为学好专业技能就行了,轻视法制教育等人文素质类教育。这种认识忽视了职业教育也是教育的一种,教育的本质旨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劳动工具的批量生产。
2.法制教育现有模式缺乏实效性
据调查,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有模式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再加上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每学期甚至每学年一到两次的法制讲座。法制讲座,虽然在短期有一定的刺激,但由于数量有限,难以持久地发挥影响力,成为行为主体的稳定行为影响内化因素。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涉及法制教育的内容仅占到四章10节,篇幅有限,课时有限,但需要学习的知识又较为广泛,二者间的矛盾导致了实践中教学无法充分、深入,制约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同时,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方法手段相对单一,传统的理论教学仍停留在“填鸭”式或是“满堂灌”,枯燥乏味的课堂讲授很难将知识内化为学生的情感意志,上升为学生的自觉行为。显然,现有的法制教育模式缺乏实效性。
3.法制教育评价标准欠缺
有效的教育评价标准相当于一个强大的动力系统,既能促进教师“教”,又能带动学生“学”,只有充分开启了这个动力系统,才能使教育实效性得到切实提升。民族地区高职院校现有的法制教育评价标准多是停留在对相关课程课堂教学的考核,关于法制教育的全面系统性评价标准几乎没有,直接导致了法制教育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而言,除了上好几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外,其他可有可无。欠缺了动力系统的法制教育这辆大车,尽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部分民族地区高职院校里仍是举步维艰。
4.法制教育师资人员严重匮乏
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带来社会教育资源的严重不足,表现出难以吸引优秀师资,自有师资培养培训经费短缺,教育教学条件相对落后等现状。因此,对于边缘化的法制教育,其师资资源更是严重匮乏。据调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主要是由思想政治教育老师担任,涉及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学内容讲授显得力不从心,更不用说通过创新教学,提升其实效性。
二、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影响因素分析
1.来自民族地区教育的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对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形成制约。同时,民族地区的教育对象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体,受到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各种因素交织的影响,学生在性格、情感、信仰等精神意识层面表现出较明显和突出的特质。如:在情感上具有开朗、热情、倔强、自尊心强、易激动等特点;意志上具有坚韧、刚强、勇敢、自制力弱等特点;信念信仰上具有坚定、执著、易冲动等特点等等。种种原因,使民族地区教育呈现出不容忽视的特殊性,要求相关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克服困难,突破制约,重视差异,深入思考,切实推进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提升。
2.来自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影响因素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职业教育与技术教育的综合,培养的是生产和服务第一线从事管理与直接运作的高级实用人才,这一明确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它是一种实用类型的教育。因此,教育教学实践中呈现出重专业、重技能,轻公共课、轻素质教育的现象,这种现象无论在管理层、教师,还是在学生中都较为普遍存在。法制教育教学必须突破这种“一边倒”观念的拘囿,充分发挥出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推动高素质复合型、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入。
3.来自法制教育自身的影响因素
法制教育属于社会规范的学习。社会规范学习(social norm learning)是指个体接受社会规范,内化社会价值,将规范所确定的外在于主体的行为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的行为需要,从而建构主体内部的社会行为调节机制的过程,即社会规范的内化过程。除了服从于学习的一般规律外,社会规范学习还讲究知、情、行的系统递进,先认知,再激感,最后内化为自觉行为,是一个注重科学渐进,注重方法实效的教育学习系统。影响其教育学习实效性的因素主要有社会交往需要、规范本身的类型特点、规范行为的社会反馈、认识与体验的一致性等等。因此,提升法制教育实效性必须结合社会规范学习的特殊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如增加对学生交往需要的了解,加强对法律规范类型特点的区分,注重对学生规范行为的社会反馈,促进其对法律规范认知与体验的紧密结合等。
三、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实现途径思考
1.提升对法制教育的认识
法制教育是指运用广义的教育手段开展的法制意识培养、法律素质养成、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能力提高的系统性活动,是一项融理论性、实践性、思想性、政治性于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其教育面向社会全体,教育目标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社会公民,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随着对青少年学生犯罪预控、防止传销进校园等现实热点问题的关注,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而带来的对现代专业能力与人文素质兼备的“职业人”的市场需求,在新形势下,对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提出了切实要求。民族地区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但在新生劳动力的培养上也不能回避这一任务,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必须提升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加强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与实践,推进教育培养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2.创新法制教育模式
(1)编写专门教材,精心设计教育教学内容。实践中,高校法制教育基本从属于德育教育,没有自身独立地位。法制教育的教学内容也与德育教学内容一起形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没有自己的专门教材。但事实上,不同类别的高校中,都“一刀切”地以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课时少,内容庞杂,教育也只能是“蜻蜓点水”,并缺乏针对性。因此,编写专门教材,丰富教育教学内容是创新法制教育模式,提升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力途径。
具体而言,法制教育专门教材应满足学生对法律规范的认知需要,可以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其中应包括与法律相关的必要性知识、规范的基础理论知识、执行规范的程序性知识等)主要的法律条文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在教学内容上,可以通过讲座或讨论会等形式,增加热点法律问题、民族地区常见法律问题等内容。另外,除了帮助学生知法,法制教育还要帮助学生懂得用法,因此应在教学内容上,注意权利义务观念的树立培养。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应结合专业需要,有选择地讲授一些专业法。总之,教学内容必须针对教学对象和教学需要精心设计,如同烹饪中的各种食材,只有选材得当、食材精美,才能让学生在享受视听盛宴的同时,润物无声,潜移默化。
(2)改进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也包括学生学的方法,本身就是一个丰富的、多样化的系统。在专门进行的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有51%的学生认为“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方法更适合该课程教学,另有32%的学生选择了“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在关于教学手段的调查中,34%的学生选择了讨论式,30%的学生选择教师启发式,还有25%的学生倾向于实践式教学,23%的学生选择了案例式教学。显然作为教育对象的大学生,不再乐意接受传统的“填鸭”式或是“满堂灌”,而是更希望突出自我的主体地位,期待教育教学的积极参与,喜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这种现状,符合现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也是新时期民族地区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新要求。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可以结合各校实际,借鉴发达地区高校摸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如:采取结合专业需求的延伸式教学;与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相结合的案例式教学;参观警示基地、旁听庭审的实践式教学;角色扮演、法庭模拟的情境体验式教学等等。还可以通过学生广泛参与的课堂讲座、案例探讨分析会,第二课堂的辩论演讲、知识抢答、社会调查、民族文化活动等,不仅教学,更激发出学生学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除了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教学手段的相辅相成也必不可少。教师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制作多媒体课件、收集网络视频、收看电影、电视法律专题片等等,促进教育教学的活泼多样、生动形象。
民族地区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各高职院校还可以充分运用校园文化活动这一特定的育人途径,实现其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3.科学制定法制教育评价标准
促进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评价标准是个关键。调查中,笔者发现,在教师“教”的评价标准上,传统的评价标准主要关注教学基本要素的齐备(如授课计划、教案等的完备),教学环节的齐全(如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是否齐全,有无小测验、下班辅导、听课、批改作业等)。还有的学校将课时量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忽视质的评价,有的将教学督导、同行专家评教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很少有学校将学生评价作为重要参考。这种评价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教学监督管理,并不能有的放矢地从根本上解决法制教育相关课程实效性缺乏的问题。作为法制教育的教学老师,基本素质应该高于一般课程教师,停留于基本教学管理的评价标准偏低。另外,也忽视了学生评价,这与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需要不相符合。实践中,必须结合民族地区高职教育的现实,开拓思维,创新评价标准。注重评价标准中,质与量的结合,评价标准体系中既要有教务管理的“规定动作”,又要有教师的“创新动作”。要将实践课、创新教学方法、科研等纳入评价标准体系中。将学生评价作为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结合同行专家、教学督导、任课教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
在学生“学”的评价标准上,传统的评价拘泥于书本知识和内容的记忆与复述,对形成的法律素养和价值观视而不见,并不是衡量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效果优劣的好方法。更严重的是,学生可能为应付这样的考试而采取相应“高效”的学习方法,重知识轻能力,重考试轻践行,这与法制教育教学的目的背道而驰。纳入高校教育范畴的法制教育主要应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应该将学生的法制观念、法制表现,以及对实际问题的认识解决能力以及一些内隐的素质发展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应该考虑过程性评价(如平时课堂表现等),重视质性评价(如品质优良与否),突出表现性评价(如参加各项法制、德育活动加分等,)积极探索多元化评价。
4.优化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俄国教育学家乌申斯基曾说过“固然许多事有赖于学校的一般规章,但是最重要的东西永远取决于跟学生面对面交往的教师,教师对年轻的心灵的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无论何种教育,各类教育要素都得靠教师挥动指挥棒去调动,教师永远是发挥教育实效性的关键因素。因此,优化师资队伍是实现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管理层面来看,应该提高法制教育教师的准入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法制教育教师在职培训长效机制,定期举办或参加专业教师交流培训活动,尤其是民族地区高职院校间也要加强相互交流,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及时交流分享经验,探讨对策。定期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对教师进行民族传统文化、民族社会学、民族心理学等知识讲授,促进教师对民族文化知识的掌握,对教育对象的了解。从教师层面来看,教师要自觉地思考研究专业。只有研究课程,研究教育教学方法以及教育教学对象的特点,才能在实践中因材施教,有的放矢。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教育对象具有多层次性,既有高中起点的大专生,又有初中起点的五年制大专生。同时在校学生大多为少数民族,具有本民族的性格情感特质。这都需要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切实研究关注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不仅深谙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还要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