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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保论文

时间:2023-03-24 15:46: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居民社保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居民社保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飞速的城镇化进程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社会、观念乃至生活方式,特别是农村城镇化之后,在原来土地上耕种、生活的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自身生存和发展问题如何保障,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民生问题。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做一探讨。

1.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思想。

以人为本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制度设计的基础,社会保障机制应充分体现出对失地农民人的价值的尊重,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依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在作为对失地补偿的同时,更好的发挥保障的作用,就必须要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2.现有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方式和内容

失地农民问题已经从局部地区的个别问题发展成为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针对如何对失地农民是生活和发展进行保障,各地也通过实践摸索出了以下几种模式。一是是将失地农民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如城镇社保或农村社保体系;二是针对失地农民这个特殊群体建立不同于城镇或农村社保的专项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商业保险。

3.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对如何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国家并没有具体的政策来指导,各地都是以有限的经验来探索,这就导致现有的保障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3.1各种保障体系并存,没有统一规范。

各个地区自行制定失地农民保障体系,这样保障体系的水平高低基本取决于当地政府官员的水平高低以及主观意愿,潜在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风险很大。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各地不同的社保体系都会被失地农民用来进行比较,而且往往以自身之不足来衡量他人之优势。当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时,将会引发很大的社会风险,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建设和谐稳定的发展。

3.2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不全面、不系统,没有解决农村和农民的长远发展问题。

目前现有的失地农民社保体系一般只涉及了农民的养老问题,与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相比,医疗、工伤、生育、就业等基本没有涉及,对于失地农民中的青年农民来说不够公平,对于老龄农民来说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导致了事实上失地农民基本权利的丧失,农民看不到发展的前景和希望,最终沦为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生存的技能的社会”二等公民”。

3.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法律规范,在操作运行层面没有制度保障。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我国在应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在法律层面有些滞后。失地农民从失地之始,就缺乏一个可执行的农民权益维护、补偿制度。一部《土地管理法》只能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具体问题,而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可执行性也值得怀疑。继而到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国家更是没有有关的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不仅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也让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受阻。

4.建立系统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4.1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确保政策的可执行性。

首先,要认识到失地农民已经是我国社会现阶段一个数量不在少数的群体,失地农民问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在有关法律中明确提出这个概念,并在涉及到的各部法律中提供法治保证,确保农民在失地过程以及失地之后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在各地制定具体执行的政策标准时,也需要从立法角度给与规范和指导。最后,在牵涉到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进行立法的问题时,政府需要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4.2做好基础保障,保证农民生存权。

农民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在失去土地之后,基本上就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所。所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给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首先要解决好基础保障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4.2.1居住问题。农民土地被征收,同时伴随的是原有自建住房也被拆除。所以,在进行补偿时,最基础的就是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即按照一定的标准给农民还建住宅,满足其居住需求。

4.2.2养老问题。失去土地的农民基本丧失了经济来源,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多数农民并没有农业生产之外的谋生技能,特别是对于老龄人口来说养老问题更是迫切。因此,必须将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体系,同时根据失地这个特殊原因对养老金由财政进行补贴。

4.3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发展权。

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本都考虑到了养老的问题,但这只是满足了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必须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做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来说,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城镇居民,必须要统一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城镇社保标准建立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同时,作为弱势群体,也需要建立除社会保险之外的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给与失地农民真正的保障。

4.4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弥补常规社保不足。

针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弥补常规社保的不足,更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把着眼点放在农民的长远发展上来。笔者设想以下几种制度创新来弥补常规社保的不足。

4.4.1完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住宅还建之外考虑土地置换补偿。而在补偿标准上要提格按照第三方土地估值来公平公正的给与补偿,并且还要考虑不同位置土地的价值、增值潜力的不同而给与补偿,让失地农民在土地增值中获益。

4.4.2继续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土地被征收之后,除了居住补偿之外,可考虑为集体经济保留部分商业建筑,失地农民按人分配一定面积,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按年分配租金;或农民以可分配商业建筑面积入股来分红。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一个长久稳定的收入,相当于失地农民仍然在土地上得到收益。

4.4.3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以土地征用后的部分补偿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为主要来源,辅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基金收益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鼓励失地农民将土地补偿款投入到基金中,由专业机构或财政部门设置管理机构进行例如国债购买等的投资,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投资渠道和长期收益,避免补偿金的滥用,解决失地农民因自身所限没有投资渠道的问题。

4.4.4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参考城镇下岗职工,给与就业政策优惠。由财政出资委托专业机构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同时,对于接收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在税收、工商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促进企业吸收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积极性。对于再创业的失地农民,除减免各项费用和税收外,还可以为其低息提供小额贷款以加大扶持力度。

5.结语

建立公正公平、以人为本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权利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做好基础保障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建立符合和谐社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第2篇

论文摘要:台州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业用地的扩张以及大规模的城市化进展,使得大量的农用地非农化,伴随这一过程产生了失地农民群体。由于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通过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机制的发展模式研究,探寻运作过程中各职能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的差异和效果,探索成功案例的体制性因素,总结和探索推广的途径。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工业区、开发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及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大(虽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平均分配的基础上,作为1种生产资料,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食品,同时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也能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失去生活来源,而且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其收人主要来源的职业。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决定了就业安置途径艰难,同时大多数农民对现金消费的短期化行为导致货币补偿根本无法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1、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也各有特色,总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1嘉兴模式:土地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是指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户,将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流转给政府委托的土地置换机构,由土地置换机构为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现有家庭成员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障,土地置换机构将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失地农民的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水利设施费、撤组转户费等费用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1. 2南海模式:土地换股权

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分摊给农民,实现农民土地权利由自然形态向资本形态的过渡。

1. 3芜湖模式:农村建设用地入市

该种模式中乡镇既是土地流转的组织者,又作为中介人具体参与到流转之中,农民按年分红,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1. 4咸嘉模式:留地安置,综合开发

湖南省长沙市咸嘉湖模式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就是“三集中、三统一”。①集中管理全村土地,统一进行拆迁补偿;②集中安置农民住宅,统一进行综合开发;③集中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统一安排农民生产生活。小区管委会对征用地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进行集体统筹管理和使用。

2、台州市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2002一2007年的6a间,浙江省台州市市区共征用土地6 425 hm2,其中征用的耕地面积为6 428. 4 hm2,占征地总面积的71. 14%,年均征用土地1070.8 hm2,失地农民人数达9. 78万人次。国家实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但台州市人民政府从经发展角度考虑,对市区用地指标进行政策倾斜,加之市区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台州市区用地指标稳中有升,被征用土地、失地农民人数呈逐年增加之势,而人均耕地逐年减少,2007年耕地面积仅0. 026 7 hm2/人(表1),失地农民养老社会保障压力日益增大。

2. 1失地农民基本状况

为了准确分析台州市区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其影响,作者在3个不同乡镇的10个村社随机抽取30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为确保调查质量和真实了解农户在土地征用方面的情况,对样本户全部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通过观察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情况,准确全面反映失地农户的实际情况。

在调查的样本户中,共计1 088人,其中,女性548人,占总数的50.8 %;男性540人,占总数的49.2 %。按被调查农民的学历划分,被调查农民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544人,占50%;初中学历324人,占30. 15 %;高中学历133人,占12. 22%;职高学历4人,占0. 37%;中专学历32人,占2. 94 %;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47人,占4.犯%。家庭人口以3 }5人为主,占80. 73 % , 2人及以下家庭占13. 95%;家庭人口5人以上仅占5. 32%。调查对象中有职业技能的人数不多,而且多是驾驶、泥(木)工活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专业工种。

统计调查资料显示,接受调查的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占到被访问者的50%。该结果明显受访问过程中被调查对象选择的影响。因为台州市农民在外从商较多,农村青壮年劳力大多已外出,采访对象多为老人和妇女,这部分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较低。也就是说,样本中所示的受教育程度低并不表明此地区的整体教育程度低。因此,尽管当前总体上农户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但该次调查受样本户选择方面的影响,农户整体受教育程度低的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大。由于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所需的技能,因此很多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表2)。

2. 2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在所调查的300户农户中,共有劳动力664人,其中无业或失业人员125人,占劳动力总数的19%,他们都是在征地后找不到工作或是没有找工作的人。其余自己就业的539个劳动力中,自己联系找到工作的为210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1%;通过亲友或其他关系找到工作的为173人,占劳动力总数的26 %;安置就业只有86人,占被调查劳动力人数的13%;而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的招聘广告找到工作所占比例非常小,分别为3%和2%。 转贴于 调查农户劳动力就业表现出以下特点:①失地农民无业和失业情况较为严重。②自谋职业依然是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③农民获得就业信息的主要来源主要是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职业中介机构和宣传传媒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④受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制约,招工安置对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作用和意义日趋降低。⑤台州市区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就业面临着供需脱节的突出矛盾,其未来前景不容乐观。⑥从就业流向看,第一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大量减少。在征地后仍然有工作或者找到新工作的农民绝大多数完全脱离土地,离开第一产业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许多农户有偿把未征用的土地交由集体组织统一出租给政府经营,只有不足20%的失地农民仍然在第一产业就业。⑦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失地农民人数增加比较明显,总量超过80 %,而且仍然表现为不断增加的趋势。这部分农民就业适应能力相对较强,他们或者做点小生意,或者从事进人门槛较低的建筑和服务等行业。在二、三产业中,房屋租赁是台州市区失地农民收人的1个重要来源。台州市区位于台州中心城区,作为沿海地区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再加上台州市区本身经济发达,吸引了大批外来打工者,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需要有落脚之地,所以房屋租赁有长期有效的市场。所以,对于台州市区的失地农民而言,适应上述市场需要,出租房屋已经成为他们稳定收人的主要来源。

3、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

根据浙江省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创新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长效机制。

3. 1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模式,实行“即征即保”

对被征地村的农民一律实行“即征即保”。目前失地农民社保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造成大部分失地农民,尤其是经济较落后乡镇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不自愿办理社保。但从长远角度而言,不建立长效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三农”问题难以解决,今后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同时,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保障工作的具体流转程序。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促进“即征即保”工作顺利展开。“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部门可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得办理被征地村的土地征用手续。

3. 2创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稳固资金渠道

3. 2. 1政府支出部分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建立财政社保专户在“即征即保”过程中,政府出资部分要及时进人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确保到位。对目前尚未到位的政府承担资金,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应到期限,督促各级政府抓紧在短时间内实现到位。但从台州市区、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原有操作模式中,政府出资部分往往规定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而各地政府基本没有提取这笔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创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机制,将政府支出部分计人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拍卖成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代收代缴,直接划人财政社保专户,专款滚存使用,这样就能保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纳人征地成本的社保资金标准按一次性补缴金额进行测算。

3.2.2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落实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责任针对当前工业用地招拍挂后地价大幅上升的新情况,按照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提高征地区片综合价,并扩大征地区片综合价覆盖范围。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出让收人的使用必须首先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保障水平。土地补偿费视各村集体经济实力情况,原则上留在村集体,用于支付村集体缴纳部分;土地安置补偿费除用于支付社保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有结余的,再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里。

3. 3创新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新机制,实现公平公正

改变交费方式,采用一次性缴足保障资金做法,坚持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筹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当地政府承担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列人土地出让价格内;村组集体和农民个人承担70 %,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安排,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参保人员,尚未缴足村选定年限资金的,村集体和个人应补交缴足,一次性有困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

第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失地农民 生存保障

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长期以来赖以生存的来源。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土地的征用量逐年攀升,由此产生的农民失地问题也日益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在工业化、城镇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说,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大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政策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很多失地农民成为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形成的新的困难群体,他们担负着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生存、就业、养老等多方面的困难,已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严重隐患。

――失地农民面临的“两大难题”

2004年,我们对鞍山市开发区、营城子分区、沙河镇等重点集中征地地区的失地农民的现状作了实地调查,调查中我们发现,失地农民很多面临“进无出路、退无保障”的尴尬状况,虽然目前依靠一次性安置费用,生活水平还没有明显地下降,但从长远看,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极大隐患。

1、出路问题。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但从调查情况看,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鞍山营城子分区抽查的40家被征地农户中,就业率不到50%,村里更是出现了一些游手好闲的年轻人。

2、退路问题。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随着土地的丧失,这些农民就失去了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习惯生存保障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安置资金随着后续生活及通货膨胀的销蚀,又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生计。一些大龄失地农民尤其是老年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也没有什么社保和低保,势必成为社会中又一类困难群体。

――“两大难题”形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就业难。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劳动技能等因素,再加上农村就业信息服务渠道不畅通,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无法向二、三产业转移。即便有一些由政府安置就业转移,而一旦企业合同期满或精简人员,这部分人往往首当其冲被裁减。

2、保障体系不健全。从总体上看,目前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普遍偏低,而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还没有全面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也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主要考虑的是今天能分到多少钱,很少考虑今后的出路问题。村里由于资金等原因也无法将土地征用款用于解决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3、补助方式不完善。当前政府和农民普遍乐于接受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办法,但从长远角度上看,该办法没能充分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的事实。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便永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基,如果缺少谋生手段,就会坐吃山空,成为"三无"(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农民。

――“两大难题”解决的办法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出路和退路问题,维护好农民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关键是要构筑四条保障线,逐步建立起“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经济补偿”三位一体的长效保障机制。

1、构筑就业保障线。失地农民的根本出路在于就业,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应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实施体系。一是安置就业。对失地农民实行“开发性安置”,即以土地换就业。推荐失地农民到用地单位和园区企业就业,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多招收失地农民的企业还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二是自谋职业。免费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建立失地农民的劳动力档案,统一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三是自主创业。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援助制度,让他们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解决生活出路。

2、构筑养老保障线。养老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土地被征用后,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一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对所征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确保失地农民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安全运行和实现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统发机制。基金主要用于充实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基本保险部分和补贴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对农村被征地人员在按一定标准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被征地人员在年老时有稳定的基本生活费。

3、构筑生存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一是对60岁以上或没有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全部进入城市低保,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让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进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二是在保证失地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的同时,为失地农民统一规划建设了安置房,实行集中安置,为失地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4、构筑政策保障线。征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政府作为征地所有权的绝对拥有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逐步建立既兴国又富民的配套政策。一是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改变用压低地价来降低城市建设成本的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二是改变货币补偿方式。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并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的,可帮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能满15年的,可帮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

总之,我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切实解决土地征用以及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才能保持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作者简介:

杨凯,女,出生于1975年10月15日,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现工作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管理处、职务科员,职称工程师,从事地籍、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谈谈土地统计》《浅析城市用地规模扩展因素》

第4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文章对曲靖市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 曲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一、云南省曲靖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成效

云南省曲靖市于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试点的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和乡镇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曲靖市新农保实施细则,明确职能部门分工,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把新农保工作纳入县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同时注重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通过电视台、报社和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二是组织政策宣讲队深入基层,走村入户,宣传相关政策,三是各乡镇发挥各自特点,采用标语、图表、村社广播、黑板报和发放新农保宣传单、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宣传,在经办窗口针对农民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全市共发放宣传手册20余万份,告知书70余万份。

在新农保试点过程中,以发放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及有60岁以上人员家庭为重点动员参保对象,以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农村困难户等群体优惠为突破口,及时让群众看到一参保就有实实在在的实惠,吸引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愿参保。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动员、工作,截至2012年5月,全市富源、师宗、沾益、马龙、罗平和麒麟6个县(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3.1万,参保率90.64%。办理60周岁以上申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农村居民26.9万人,已发放基础养老金2.3亿元,发放率为100%。

二、新农保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在试点工作推进中,通过对部分县、乡镇的调研,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试点工作推进进度不统一

在试点县区,进度快的乡镇参保率已达99%,但部分乡镇参保率才达80%,离全覆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

参保率高低和基层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相关。少数基层领导对新农保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农民群众对新农保积极性不高

经过调查了解,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大家担心政策的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年轻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认为养老问题对自己而言为时过早,特别是16-20岁的年轻人,相当一部分还是在校学生,未来的发展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影响到他们对新农保的认识和参保积极性。

(三)弱势群体参保困难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但是对于部分在低保边缘的农民,经济条件差,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就更加困难。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就是,沾益县花山镇三道坎苗族村,由于村民收入低,缴纳保费困难,导致参保率仅为42%。

(四)工作管理手段落后

新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农村居民缴费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多,居住分散,情况复杂,核实比较困难;在保费的收缴上,一些地方还在使用自制票据,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是直接交到银行而是由协办员代收,再统一转存到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这样做当然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但是其中存在的保金的安全隐患应引起重视。

(五)经费缺口大

工作经费缺口大。2012年,曲靖市新农保工作计划经费为389万,但实际到位经费截至8月份仅为254万元。新农保补助资金缺口大。2012年曲靖市政府拟需补助资金为3054万元,截至8月,实际到位补助资金仅为45万元。

三、对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党明确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社会保险保障国民生活安定;用低保措施扶持弱势群体。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我国已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国家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过程中,有学者就指出我们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严重;社会保障管理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社保基金筹措和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位;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这其中,尤以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缺失为突出。

建立新农保制度,就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在国务院关于

新农保试点的意见中,特别提到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经验。本文针过对云南省曲靖市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

国务院在2009年的新农保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对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都已提出指导性意见,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应认真理会精神,高度重视,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宣传工作力度,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宣传上的盲区;在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上,贴近群众生活,用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状况的群体,确定重点,把新农保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使广大农民群众清楚新农保和老农保在筹资方式和账户设立上的区别,认识到新农保政策的重大好处,不断扩大新农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二)保证各项所需资金

新农保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三部分组成。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曲靖市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尤其如此。参保人员缴费率不高,新农保基金更多依靠政府补贴。但如前文所述,新农保补助资金缺口很大。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着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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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第6篇

[论文摘要]美国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并成为百年不遇的世界性金融危机。本文透过危机重新对金融创新,信用,我国经济增长和外汇储备进行审视,建议我国应继续加大金融创新,增强信用,扩大内需,积极为我国巨额外汇储备寻找出路。

美国的金融危机迅速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这次金融危机由次级抵押贷款引起,从住房抵押贷款者偿还不起到期债务到贷款机构的信用危机并迅速蔓延到全球,波及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空前的。这也使我们不得不审视我们国内,有没有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应当辩证看待金融创新

次贷危机与金融机构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过度使用金融创新相关。次贷危机的爆发并演变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为全球的金融创新蒙上了一层阴云,在我国也有人士提出,金融创新理应减缓步伐,甚至更有人认为股指期货不宜推出。

金融创新的最初推出主要是为了应付利率和汇率波动所引起的越来越多的风险,而在金融创新存在的几十年间,金融创新也成为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规避风险和进行套期保值的工具。金融创新还在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加强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以及推动金融自由化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不在于金融创新本身,而在于忽视对金融创新要素的严谨把握。各贷款机构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盲目的降低贷款条件,甚至推出“零首付”“零文件”等贷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本来不可能借到钱的“边缘贷款者“也被蛊惑进来。金融危机说明美国的金融创新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泡沫,杠杆使用过度。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创新还非常落后,金融工具明显不足,金融市场严重落后,缺乏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市场。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金融创新,而不是遏制它。

在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加强监管。金融衍生品可以用来规避风险,起到套期保值的作用,但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投机和套利。监管层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管、金融机构风险的控制以及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核。我们有必要借鉴这次危机的教训,对金融创新进行重新审视。我们既要看到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也要对其负面效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范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树立信心是市场稳定的关键

金融危机也可以说是信用危机,小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倒闭,大到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都使信心剧减,信心的丧失又进一步加大金融危机。我国07年证券市场的繁荣可以说是广大股民的信心支撑的,使证券市场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从2000点涨到了6000点,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低迷的状况也是市场信心极度缺乏的印证。在金融危机中,重塑市场信心非常重要。在这次金融危机的欧洲一些国家开始把金融机构国有化,美国政府也大量买进金融机构的优先股,这都是为了重塑市场的信心。银行信用破产了,储户不再信用银行,就连银行也不再信任银行,银行信用已经到了没有办法运作的程度,如果任由其继续,整个金融系统会因信息不足而全面崩溃。这时政府只能以国家信用担保,以国家信用来代替银行信用来重塑市场信心。 美国这次金融危机从根本上说就是政府的过度纵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我国正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金融行业要吸取教训,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意道路。

三、扩大内需是经济增长的出路

内需、出口和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而我国目前投资和消费占GDP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净出口的贡献率依然很高。大量低价廉价商品的出国,致使其他国家尤其使美国低价占有了我国大量的财富,还带来了如贸易摩擦等一系列的问题。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国,欧洲是我国的最大贸易伙伴,一旦美国和欧洲的经济增长放缓,必然会带来我国出口的减少,影响我国经济的增长。如果消费不能相应补上,内需不能扩大,带来的是经济增长的放缓,以及制造业的破产和失业群体的扩大。

我国内需不足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政策不合理,财富向少数人集中。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低,再加之刺激消费的政策力度不够,致使居民把大量的收入存入银行作为养老金、医疗费用以及子女的教育费用。我国的社保系统还比较落后,广大农村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险,致使广大居民“养儿防老,攒钱防老”的观念不能改变,使很多人不敢花钱,不敢消费。

我国应鼓励银行系统包括政策性银行通过小额贷款对自主创业居民的支持,提高广大城市居民的收入;鼓励农村居民到城市务工,提高广大农村的收入。通过税收等机制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居民收入,大力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居民的消费能力。努力开发新产品,满足不同社会层次的多样化的需求。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流通网络,大力发展流通市场,方便居民消费。进一步完善各项消费政策,尤其是调整消费税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并方便居民扩大消费。大力增加“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方面的支出,完善教育和卫生等公共服务。抓紧建立健全全民社会保障制度,适度增加财政在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尤其是要加紧农民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障体制建设,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建设。

四、积极为万亿外汇储备寻找出路

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是迅速的, 2006 年突破1 万亿美元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目前已经将近2万亿美元。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外汇储备的保值问题。

持有外汇储备就等于放弃了相应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我国拥有大量的美元储备,在目前美国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如果投资于美国国债,收益率低于膨胀率,大量外汇储备带来的不是收益而是损失。如果不投资于美国国债,美国政府筹集不到大量的美元救市,带来的是经济危机甚至是货币危机,对拥有大量外汇储备的我国可能损失更大。外汇储备的增加使我国政府被动加大基础货币投放量,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基础货币的增加通过乘数效应的放大效应而增大了货币的供给,使通货膨胀的压力过大,我国过去一段时间的通货膨胀就是外汇储备激增引起的。

我国应积极为我国万亿外汇储备寻找出路。例如,购买海外石油及其他稀缺资源,参股收购相关海外企业;尽可能购买有助于培育国内自主创新的海外次核心技术,先进设备;在香港设立基金,高薪聘用世界顶级人才,有计划的潜心安排对重要领域跨国企业包括跨国金融机构的参股收购,以逐步改善我国的贸易结构与质量;与正在崛起的中国地位相适应,逐步择机增加黄金储备;支持国内居民对外金融理财与投资,以鼓励“藏汇于民”“藏汇于企业”;同时我国应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从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放宽用汇限制、提供信贷支持等方面,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条件,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扩大对海外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转移部分富余产能和富余资金。

金融危机是令人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固步自封。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应该透过金融危机看到我们的不足,为以后的发展指明道路。

参考文献

[1]谢太峰,美金融危机留下哪些教训?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年10月10日

第7篇

论文关键词:新农保;人口老龄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和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的背景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作为全国新农保试点之一的江苏省扬中市,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暴露出很多现实问题,因此,借鉴地方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于2009年8月的正式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基本保险,可以解决我国农民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后顾之忧,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江苏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2008年gdp占全国第二)、人口大省(占全国第五),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值得全国关注。由于江苏省内各个城市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农民生活水平也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各地区具体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做法也有所不同,作为江苏镇江率先建立以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扬中市,也是全国新农保推行试点之一的县级市,通过多年的实践和努力,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值得人们思索和探讨。

    二、新农保实施后的跟踪

    作为新农保推行试点的江苏镇江地区的扬中市,近儿年来,通过农民创业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转移等实践,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从2008年开始顺利突破万元大关,列全省第8位。该市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始于1992年8月《扬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并实施。最初实施对象为农村户口人员,包括农民,乡镇招聘干部、企事业职工,民办教师等。保费设不同档次,可按月或年度缴纳,保险待遇根据缴费档次确定。这是一种“个人储蓄式保险”的农保方式。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这种农保政策己不适应形势。2004年,扬中市改革老农保政策,建立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始步入健康发展轨道。2006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扬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始实施“万人保障”战略(即: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5年内每年新增参保农民1万人),进一步修订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镇江率先建立了以财政投入、集体扶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具体做法是:政府对参保农民个人缴费予以补贴。镇、村企业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5. 4%,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0. 3%;非镇村企业职工(纯农居民),个人缴纳11. 1%,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0. 45%。鼓励镇村企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各按上年农民纯收入0. 36%予以补贴。

    2009年初为了进一步落实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政策,采取了多种改进措施,确保了“万人保障”目标的顺利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9年1-12月农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6471人。截止12月底,累计参保90430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由2008年的80. 5%上升到2009年的85. 7%,征收保险费由2008年的4500万元上升到2009年的5700万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由2008年的1. 33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1. 7亿元,2009年共2267名人员领取养老金434万元全部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主要措施如下:

    (一)增加财政补贴。经过多方努力,该市将纯农民财政补贴比例由原来缴费额的7. 5%提高至20%,并对过去未正常缴费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截止时间也由原来规定的每年9月30日延长至每年12月31日,最大范围地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提高养老待遇。近两年,农保领取人员每年以300-400人速度递增,但农保领取水平增长缓慢,待遇偏低,再加上企业离退休人员连年调资,调资幅度高的接近农保领取水平,鉴于此,该市及时作出调整,改人均增资45元/月,最低不低于160元/人.月,近千人因此受益。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经济的块数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的征地规模不断扩大,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失地农民的人数逐年增多,也逐渐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该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了四项保障措施,即:

    1.《扬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一从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取280元)和社保补贴(企业养老补贴为10800元,农村养老补贴为5400元)两个方面给予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

   2.《西来桥铁本项目征地人员生活保障方案》一对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铁本项目征地人员全部落实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到15300元)。

    3.《扬中市历史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一对达到养老年龄的历史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每月可达到120元),对参加企保和农保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分别给予累计补贴(分别为4500元和6300元),该项工作在江苏省和镇江市位于前列。

    4.《扬中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一每年落实2000万元财政补贴,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发放50元养老补贴。

    以上这些措施实施,及时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新农保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缴费水平偏高而财政补贴相对较少。以扬中为例,近几年,该市农村人均收入连续上调,年增长14%左右,但同时农保缴费金额也大幅度增加,目前人均缴费己达1200余元,造成一部分农民无力缴纳农保费用。而同时目前该市财政补贴比例占缴费额的20%,且补缴无补贴,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补贴金额明显不足,对农民吸引力不够,许多大龄人员和贫困农户想参保而无力参保。

    2.续缴保费困难。目前新农保实施中保费基本都是由镇、村负责征收,工作量大,手段相对落后。有些村片面完成扩面人数,不重视正常保费的征收,导致一些企业和农户未能及时缴费,影响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3.未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扬中为例,农村基本养老金连续3年大幅增资,受到广大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但调整养老金的出发点基本是不低于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扬中2009年下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将调整至250月/人.月,农村养老金如何调整和怎样调整又面临了难题。

    4.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完善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从扬中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践工作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若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新农保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首先,政府对收入水平不同地区的农民补贴水平应有所区别;其次,在新型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中,应坚持政府财政与农民共同出资,并由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此外,要制定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二)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工程,农村人口比重大,法律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责、权、利的有力工具,也是农民养老保障计划运行良好的重要前提条件。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障中许多问题缺乏细则规定,存在违反规定无视条例的行为和赡养纠纷,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法》,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应遵守的原则、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坚持法律先行,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保证打消农民各种疑虑。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制约因素;对策措施

1.农民工市民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高度城市化、农民工市民化是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特征,所有发达国家都不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国家。例如农民在英国只占人口的3%,在美国占6%,在日本占16%,在韩国占20%;而中国现在70%的人口是农民。从城乡分布来看,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达到75705万人,占58.24%。乡村人口54283万人,占总人口的41.76%。而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来测算,到2020年前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大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现象将在较长时期存在,农民工市民化将是今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主要内容。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农民工市民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农民工市民化是工业化、城市化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工业化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无形拉力,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必然使得大量农民逐渐从农业中摆脱出来投入到工业化建设中去。城市化是工业扩张的必然产物。农民市民化对工业化和城市化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农民工市民化是振兴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实需要,而存在于城镇中近2.3亿农民工,他们的市民化,将是启动内需的重要支撑。(3)农民市民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农民市民化可以极大地促进公平地利益分配、合理的资源配置以及融洽的社会关系。(4)农民工市民化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应然需要,只有农民市民化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农民,不仅缓解人地矛盾,还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从而为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大农业创造有利条件。

2.受户籍制度影响,农民工在退出与进入环节上存在的困难与障碍

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背景下,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从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化仍然遭遇到不少来自各个环节和层面的障碍和难题。而这些障碍和难题主要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所引起。把农民工市民化按照事物发展的逻辑顺序分解成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是这样划分的,第一个环节是农村人口退出环节,即农民退出农业和农村;第二个环节即进入城市环节,即农民退出农村农业后进入城市就业、生存和发展;第三个环节即融入城市环节。而本文主要是从前两个环节来讨论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

2.1 农民工在退出环节存在的困难与障碍,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讲

从主观上讲,农民工在退出环节存在的障碍有:退出信息缺乏、自身综合素质低的制约。退出信息缺乏影响能否提供有效的劳动力需求信息,是农民能否离开农业的重要前提。自身综合素质较低,影响了农民工走出农村、离开土地的勇气和信心。同时,低素质、低生存能力、低发展能力势必极大地阻碍他们的市民化。

从客观方面来讲,农民工在退出环节上存在的障碍主要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滞后的制约,其中包括:(1)土地产权模糊不清,土地产权模糊,很容易造成农民土地所有权益受损,使农民丧失离开农村的第一笔初始资本,降低了农民进城后的生存能力,不利于市民化转变。(2)土地流转不畅,非农就业机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以及城市对农民的社会性接纳不足,一部分流动出去的农民把土地作为“进可攻,退可守”的职业保障,一方面出去打工,获得工业化利益,另一方面占有土地使用权,获得权利收益。(3)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土地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小块土地成为农民的“口粮田”的同时,也成为阻碍农民退出农村的“绊脚石”。(4)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征地补偿问题没有处理好,同时又被城市社会保障排斥在外的结果。这部分农民即使到了城市中也很可能沦为城市贫民,这样的市民化不是让农民获得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福祉,而是利益保障被忽视的“被迫工业化”的不良后果。 转贴于  2.2 农民工在进入城市环节上存在的困难与障碍

农民工在进入环节上存在的障碍有:(1)制度障碍的强大约束,进城务工农民普遍缺乏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到的一系列制度上的国民待遇,集中表现为缺乏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保障。而进城农民的各项制度缺失和不当造成了他们在各项权利上的“软缺失”,从而严重阻碍着他们的市民化。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具体:一是二元户籍制度及其改革滞后阻碍农民市民化;二是劳动就业市场体制不规范;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且不完善。(2)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支持缺失的制约,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由于农民进城就业派生的“二代移民”即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因城市教育体制受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影响而往往被排斥在外,成为阻碍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支持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进城农民的子女教育费用高;二是公办学校接收能力较弱;三是教育投资不够,教育资源分配不公。(3)进城务工农民社会资本短缺的制约,从我国进城务工农民的现实情况看,无论是个体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取资源还是从社会联系和社会制度中获取资源都是微弱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城务工农民个人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位次低;二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制度型社会资本和组织型社会资本缺乏;三是进城农民的法律保护相对短缺。

3.完善户籍制度,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与建议

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必须由二元化向一元化改革转变,具体包括:

3.1 采取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有序地推进改革

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应急于求成,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先后顺序上应采取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从以往的管理经验来看,人口流动进入成本越高的地方,必然导致其退出的比较成本也就越大,此举往往会导致人们采取牺牲“适合”而选择“适应”的做法,必将造成一些在城市人口流动上只进不出。因此,最好的作用途径就是通过市场竞争的博弈,给城市合理定位,是人们依照自身的特点,如能力、财力等等来确定定居城市的选择,逐步走出一条属于中国自己的有特色的多样化的城镇化发展道路。

3.2 为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在城市定居的过渡“平台”

统一城乡户籍制度,主要是逐步弱化城市户口和乡村户口的区别,并不一定是要加快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这种进入城市不是一种政府单方面对农民的剥夺而是农民主动离开农业领域进入城市的工业化领域,这中间关键问题是让他们有充分条件在城市展开其工业化生存。政府可以在大中型城市的郊区,设立农民工居住的“缓冲区”,建立单独的生活居住社区,为农民转变市民身份,以及申领当地户口等提供过渡性“平台”,即可以使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更有尊严地享有城市居民身份,同时也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解决潜在的社会治安不安定因素,也可以让当地政府有一个统筹解决城市中流动人口问题的缓冲余地。

3.3 改革配套制度剥离户籍制度附加值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要彻底打破户籍束缚,彻底剥离捆绑于户籍之上的相关户籍特权,实现我国城乡间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维系最大限度上的社会公平。户口被高度重视的主要原因是户籍管理制度的背后经常承载着许多附加的社会功能,例如人事、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计划生育等。假如让户籍与社会福利脱钩,户籍的重要性就会随之逐渐淡化,与此同时,横亘在人口流动中的身份藩篱,也将不复存在。所以,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须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的、行政的功能,加快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匹配的政策和措施改革,实现社会人群的权利、待遇与保障的再分配,避免进而消除那些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体制性的和政策性的制约。

3.4 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差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文化差别,这是在相当长时间内会存在的。另外一个是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城里人可以干的事不让乡下人干,城里人可以得到的好处不让乡下人得,现在要弱化的是后一个,即制度上的城乡差别。而不是所谓的“取消”,因为这种制度也不是靠“取消”两个字可以解决。可行的方式是发展农村经济,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如果能在城市找到正常的就业的途径,就可以逐步转让他们的农村土地给其他的农民。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工业化生存其经济文化地位就会得到相应的提高,也就是逐步缩小了城乡的事实差别。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聚集地以及那些农村商品的集散地建立的小城镇,可以将这些小城镇中作为试行取消户口限制的试点,创建一种能够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新型的户籍制度。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然后到广大的大中城市推广。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创新;问题;建议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各地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课题。从得到的信息来看,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市、县一级层面上进行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探索。浙江省作为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很快,失地农民问题尤为突出,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障)的探索与实践开展的也较早。台州作为浙江省经济较为发达的新兴地级市,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进程很快,农民失地多,矛盾突出,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要求迫切。从2003年开始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广泛考察和论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其制度设计较其他地区有独创性,但实行三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理清思路,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介绍台州市的制度创新,并把重点放在实证数据测算上,通过总结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些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台州市土地征用、补偿及失地后的现实问题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情况

该市自1994年底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土地征用的数量也日益加大。按照现有趋势,测算出2003~2012年,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将在28万亩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2.8万亩左右,除去国有农场、河道、滩涂以及产权未界定等无须征用的土地(以占总建设用地数的15%~20%计),20032012年征地面积将高达21万22.4万亩,按市区人均耕地面积0.4亩计算,涉及被征地人口47.25万50.4万人,平均每年新增被征地人口约5.4万人。

(二)土地征用后的现实问题

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面临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今后如何生计的现实问题。

1.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各村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留村,有的部分到户,有的人地对应到户,有的平分到户,等等。大多数农民对“此费不能全额到户,留一部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用于今后村级公益福利事业”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担心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措施。对于加强征地补偿资金集中管理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虽然个别地方有好的经验,但普遍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

2.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据调查,在失地农民中除了一部分从事他业或出租房屋等有稳定收入外,其他相当一部分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且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也较为单一,企业务工成为首选。据估算,在已就业人员中,企业务工的约占65%左右,从事第三产业如个体运输、建筑装潢、小商小贩等,约占25%左右,其他约占10%。这其中又受到区域位置、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相对来说靠近市区的近郊村从事第三产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失业人员相对较少。另外,失业人员存在结构性差异,主要集中于40周岁以上的人口及女性,尤其是30~40周岁的女性。

3.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该村区位、投资环境、村集体经营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集体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失地农民享受到的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

二、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与问题

(一)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

台州保障制度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台州市区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的人员以及经批准“村改居”的行政村18周岁以上居民。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参保人员的年缴费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缴费额=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2003年的缴费比例定为24%,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17%,个人负担7%。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由补缴年限和续缴年限两部分构成。补缴年限由各村委会在10年以上的年限中选定,不同年龄段的人员适用不同的补缴标准,补缴费用原则上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允许分次缴付。续缴年限是指从参保后的次年起,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要持续逐年缴纳到养老年龄。所有参保人员都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计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尉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村集体资金来源为村建设留用土地开发增值、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等。个人支付来源为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个人积累等。市、区两级政府将建立“村改居”养老保险风险资金。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提取的资金;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的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养老风险资金主要用于缴费资金不足时养老金的支付。

采用保守估计,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假定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年均递增5%,补缴年限选择1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采用一次补缴,不再续缴,以补缴10年为基数,每超过1年递减7%,一直到男满79周岁、女满65周岁。经测算,各年龄段补缴情况如表1、表2所示。

到达养老年龄时,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总额可全额退还法定继承人。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按结存余额退还法定继承人。经测算各年龄段续缴金额和到期养老金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个人续缴年金呈递增趋势,这既考虑到了通货膨胀的因素,又符合个人收入增长的规律。年龄越小、续缴越多,到期养老金也就越高,这也符合未来生活水平的需要,促进了青年农民积极参保。相比其他地区实行的“土地换保障”政策,台州市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无疑更加灵活,更具有前瞻性。其他地区的“土地换保障”政策普遍采用一次缴纳、不再续缴封闭式的运作模式,无论年龄大小,投保金额都相同,只要达到最低参保年龄的(16周岁以上),到享受年龄后其待遇也一样。这样规定,其结果是年纪轻的农民积极性就很不高,缺乏激励机制,没有体现年龄差别化的设计原则。被保障人员年满后的养老金都只有区区几百元,从目前来看这些养老金还勉强可以维持生计,但对于目前正处于青壮年的失地农民来说,未来十几、几十年后的几百元能否保障老有所养就显得不可预知。

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个通病,偏爱于根据不同的弱势群体或生活风险要求建立不同的独立的社会保障项目,而脱离原有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这不仅没必要,也会造成社会保障项目林立,破坏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也给运行操作带来不便。在笔者看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与当前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独立于现行制度。因此,在设计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将来可能的对接预留端口。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资原则,因此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也采取了这个原则,以便两者之间的衔接。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并且个人账户是开放式的,个人账户资金随着每年续缴金额的流人不断扩充。这一办法不但极大加强了对参保人员的保障能力,更为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接提供了保证。

(二)制度本身的问题

台州保障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用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这也就意味着政府暂时不准备拿出现钱来参保,政府希望先以农民和村集体缴纳补缴和续缴的资金进行运作,实现保障资金平衡,等若干年后保障资金无法平衡时再进行注资。为了测算在政府不注资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及延续时间,我们以市经济开发区日山份村的1106名人口为样本,按照台州制度所提出的方案,测算封闭条件下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对于其中的18周岁以下人口,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应当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因而不在本次测算的范围之内。测算采用保守估计,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o%确定,补缴年限选择l0年。测算结果如下表:

通过以上测算我们可以看到,在完全靠失地农民补缴和续缴的情况下,在养老基金运作23年后出现赤字,需要政府注资,仅日山份村一个村到2030年就需要政府一年近300万元的出资。这么一个巨额的直接显性债务,会给未来的政府留下巨大的财务隐患。

(三)实行三年来发现的问题

自2003年实行该制度以来,对推进台州的城市化进程、缓解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零星征地以户为单位参保政策尚需完善。目前不少村土地只有部分被征用,未能符合整村参保条件。虽然台州市区规定可以以户为单位参保,但实际操作可行性较小。按照制度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筹集,按户为单位参保,就意味着村集体要为一部分农民缴纳养老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来说有失公平。实际操作中参保村倾向于年龄较大的村民先参保,致使参保对象也难于确定。利益的博弈,致使无法确定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参保手续难于操作,从而,未能实现征地后失地农民即参保的制度设计。

2.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不够明确。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后,尚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必然要流动转移。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就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纳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按缴费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推算至不小于16周岁),个人账户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记入的比例划入,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这里虽对参保人员的转移有一定的规定,但不够详细,具体的操作依据也不够合理。其中养老保障金按缴费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被征地首次缴费按15年补缴的参保人员,折算成缴费年限可达到25年左右,明显不合理;对转移人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由于被征地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待遇年龄女性为55周岁,而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性为50周岁,按此政策规定,可能造成被征地参保人员的女性参保人员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享受了比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3.部分村民“续保”困难。台州制度规定,未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除了“补缴”以外还要“续缴”。调研中笔者发现,部分偏远地区以及年纪偏大的失地农民由于所处的区位远离市区以及文化、技能、年龄上的原因,失地后在创业、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很难找到稳定的收入来源,在首次缴费后,无力长期持续的“续缴”,影响了退休时养老金的领取,引起了一些矛盾。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台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实行三年来出现的问题,笔者在对台州市部分失地农民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访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出资到位

目前浙江省各级政府债务已相当可观,要让各级政府一次性地认缴,估计每个地方都有一定的难度,也是每个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的。但为了不给未来政府支付带来压力,应该规定政府出资分期分批缓缴到位的时间,且对缓缴的资金(迟于农民缴纳资金截止时间的即视同为缓缴)要缴纳滞纳金,并要对此进行专项检查,从而确保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对于政府出资的来源,可以考虑省政府出台硬性政策要求各级基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在目前我国失地补偿明显不合理,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补偿金存在巨大差异而《土地法》对于失地补偿标准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让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失地农民不失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

失地农民本质上还是农民,分散而弱势,在农村征地制度安排上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农民失地后如何实现可持续收入是任何保障体系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一是通过“组织”可以实现土地征用中农民与政府的直接对话,提升土地征用中农民自身的谈判能力,使农民在土地征用中能够直接发出与他们人口比例相对称的声音,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二是通过“组织”来协调失地农民在创业和就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第一,“组织”要具有金融服务功能,可以进行资金互助合作,给失地农民创业进行融资和提供担保,缓解失地农民创业遇到的信贷“歧视”。第二,要发挥“组织”的行业合作或社区合作功能,来引导、组织、协调失地农民创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另外,还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对失地农民进行“订单式”的就业培训,这样比政府组织的大众化普及培训更能激发失地农民的兴趣,效果更好。第三,通过互助合作组织,对转变原有村集体经济职能,发展集体经济,实现留村补偿款的保值增值,具有一定意义。

(三)完善参保人员的转移政策

参保人员转移,不应按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参保的失地农民应按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年限以缴费比例、缴费系数折算实际缴费年限转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及保险关系。在被征地参保人员转移时,可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方法,设置一个转移门槛,对于转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必须继续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具体可为5~10年,方可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否则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办理。这样可防止被征地的参保人员特别是女性参保人员,在将要到达50周岁时,将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而享受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