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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差异论文

时间:2023-03-24 15:47: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差异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法差异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规定,相互协调

 

新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遵循一般会计原则,为的是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务状况、经营业绩,为的是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实、可靠、准确的财务信息;而税法主要根据有关税法制度、法规来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应纳的税额。正由于两者服务于不同的经济目的,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才会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上存在一定差异。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如何协调这些差异,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全国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称。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会计法规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具有约束力。

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毕业论文,税法规定。税法是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违法4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从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准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施行,这种法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基本定义和性质上存在着各种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基本定义上的差异从会计六要素的角度进行了系统的阐叙,对性质上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来进行说明。但是,会计和税法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是因为两者对经济活中各要素在确认、计量的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点。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流转税和企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毕业论文,税法规定。

二、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1、因为谨慎性原则产生的差异

准则通过对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准则通过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杜绝企业利润形成的随意性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准则对于某些导致增加净资产的经济业务,通过调增“所有者权益”、跳开“利润总额”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2、因对收入、损失定义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由于收入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试运行收入,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时,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3、因对损失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非公益性捐赠不予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毕业论文,税法规定。

4、因对成本、费用定义范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借款利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在相关法规定中,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协调

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统一论,另一种是分理论。我们既反对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的主张,也反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观点。毕业论文,税法规定。我们主张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协调,即适当分离,需要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全面性原则;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现实原则;灵活性原则;严肃性原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具体办法:一者是税法应积极主动地与会计准则协调。当前亟待协调的内容包括:(具体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对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会计准则对某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做出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现实经济生活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二者是会计准则也应积极主动地与税法协调。修改基本会计准则中与税法强求一致的有关内容;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四、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在制度层面的解决途径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因而导致了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二者间的差异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纳税调整项目的增多。毕业论文,税法规定。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容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存在差异的,争议不可避免而且难以仲裁。根据上述的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关键是对二者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解决的途径就是制度安排――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一是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资金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毕业论文,税法规定。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二是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第2篇

【关键词】 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协调

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博弈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这两类会计的差异既导致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的增加,又不利于我国税收征管机构的征收管理。笔者认为,目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比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差异情况以及协调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关系,不仅对企业财会人员很重要,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就概念而言,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和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此类经济信息为目标的而进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边缘科学,其依据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基本形式是以货币来计量的。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当前,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核算基础、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为:

1、目标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指向与企业产权相关的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使用主体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主要反映了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主要是为使用主体服务并兼顾国家、企业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税法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引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实现政府职能,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两者的目标存在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会计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与税法的唯一性之间的产生了矛盾,也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产生差异的根源。

2、核算原则的差异

在核算原则上,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收核算原则,并以税法为导向。而财务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亏状况。

3、会计要素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素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部分组成。而税务会计要素既要受到税法的影响,又要受到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特点,并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从而形成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组成部分有: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二者在在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4、计量属性的差异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形下计量的内容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以此保证计量会计要素金额的可靠性。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各项资产,计税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基础。只有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税务会计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分离。

5、核算的差异

(1)核算基础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只为原则进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在收入的确认上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即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的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2)税基保全差异。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财政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 ,不能是预期或虚假的收入,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财政赤字,引发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税务会计对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所得税纳税税基。税基的存在使税务会计达到了获得财政收入,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社会分配的目的,但是财务会计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企业的收入进行界定。因此,税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而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中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6、政策导向差异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法中调节宏观经济、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及对社会弱势群体收入进行优惠的条款。结果是一部分会计所得免于纳税,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标准相对于类似支出项目有所不同。这些鼓励类和限制类条款均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财务会计不承担调节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税收政策在财务会计上得不到体现。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逐渐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较大差异,对于税务而言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对企业也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对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增加了工作难度和成本。另外,还会导致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进而影响和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尤为重要。

1、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协调的理论研究

目前对会计法规和税收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会计人员,我们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准确把握好两者的分离或者统一的 “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两者之间的差异,走向极端,又不能因为两者具有紧密联系而无视其差异。基于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从而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与完善。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

由于我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法规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就导致了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然而,这两个部门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标,因此,两个部门在制定准则与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互相沟通和配合,从而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3、加强政策宣传,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会计和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开展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内容可以突出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宣传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为主要目标。

另外,由于当前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作为主管和主要实施部门,为了帮助利益相关者更为充分的了解企业经营与税款征收,了解会计利润与税收等相关内容,有必要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4、改进和完善差异 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处理差异会计时,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并体现在纳税报表中,这种做法既不能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又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统完整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和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就要增设必要的备查账和明细账,进一步规范会计账簿记录。针对会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该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如:在利润表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项目之间增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少额等项目,依据备查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来分析和计算调整金额,并对其进行填列,从而完整地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三、结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计量属性、核算基础、计量属性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为了实现两者的协调关系,不仅要积极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借鉴,还要加强和完善两类会计制度,从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张涛、封爱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商业时代,2011.9.

[2] 罗琼(导师:夏云峰):税务会计独立模式下我国所得税差异协调研究,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8.

[3] 赵建新: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性研究,财会研究,2011.6.

[4] 陈玉波: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中国农业会计,2012.10.

[5] 王凤娟(导师:云虹):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研究,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08.

[6] 吴康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及协调――基于新准则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8.

第3篇

【论文关键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

Abstract:Thenewincometaxstandardissuedin2006requiresbalancesheettoadoptliabilitymethod.Itintroducestheconceptoftemporarydifferencestomeasuredifferences.Differencesareprominentbetweenthenew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popularincometaxaccountingadoptedinmostChineseenterprises.Sohowtoimplementthenewstandardswillbeaproblemtowhichmostenterpriseshavetofaceup.

Keywords:temporarydifferences;timingdifferences;balancesheetliabilityapproach;incomea/cdebtmethod

2006年我国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废止了应付税款法等我国现行会计事务所采用的方法,要求企业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1]。可以看出,对暂时性差异的理解、确认、计量及其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是新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

一、暂时性差异的含义

新准则在引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所谓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由于资产的计价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逐步费用化,会计核算上的资产计价金额与所得税法上资产计价金额之间的差异,从资产的整个使用期间来看将逐步消失,所以这些差异都是暂时性的,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如果存在暂时性差异就表明资产或负债将在未来期间导致所得税流入或流出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将这一影响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年)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以下简称旧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选用的三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损益表债务法,它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的形成与转回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3]。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相比都能够在未来期间转回,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均需递延或分配到以后各期,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显著的区别。

(一)核算理念不同

会计界对收益理解由“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是促使损益表债务法发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重要原因。时间性差异正是基于“收入/费用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根据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仅反映了对所得税费用的本期影响额。而暂时性差异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侧重于从净资产变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累计差异金额,根据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别代表实际预交的所得税资产和应交的所得税负债,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含义。例如: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计税确认的折旧费每年20万元,财务会计确认的折旧费每年25万元。从时间性差异角度分析: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为5万元。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分析,第一年底: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75万元(100万元-25万元),固定资产税基为8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累计暂时性差异等于5万元(80万元-75万元);第二年底: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75万元-25万元),固定资产税基为60万元(80万元-20万元),累计暂时性差异等于10万元(60万元-50万元),第二年实际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4]。

(二)核算范围不同

由于损益的变动必然导致净资产变动,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因此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旧所得税会计规范中所称的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其他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以及会计上虽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产生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等。它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税收的影响,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祝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更加恰当的评价,提高预测价值。

三、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

(一)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在确认暂时性差异时,必须要先正确理解计税基础这一概念。计税基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一项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经济利益的形式收回,新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税法上允许抵扣该经济利益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税法允许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于税前列支的金额。在资产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其计税基础。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由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财务会计独立性的增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因为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不同而产生差异。一项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通过体现经济利益的资源从企业流出来清偿,新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从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来看,诸如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一般负债项目的确认和偿还并不影响当期损益和所得税的计算,因而负债的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两者产生差异的因素主要源自计提费用所形成的非现实负债,如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入账的预计负债、对外提供担保预提的或有负债等。

(二)目前常见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高,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低,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额作为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应计算交纳所得税,从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要将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低,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高,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额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表现为支付的所得税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要将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计量,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实际执行的税率计量。如果预期实现或清偿年度的税率尚未正式公布,则应采用已公布的税率计量,不预测未来税法或税率变动。

根据差异的内容,暂时性差异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B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余额50万元评估增值5万元,尚可折旧年限为5年,则会计当期计提的折旧为11万元,但按照税法认定可计提的当期折旧只能是10万元,也即其账面价值为55万元,但计税基础只有50万元,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如,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将确认前的研发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要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将来再逐期摊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2007年首次执行新准则时,企业应首先对所有资产、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再逐项比较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是否存在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并对其所得税影响追溯调整年初留存收益。我们可以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实际应用中,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分析测试与上述暂时性差异事项相关的资产、负债项目,据以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方便所得税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384.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EB/OL](2006-03-03)[2007-08-10].http:///news/uploadfile/zt_060303qiyekuaijizhze18-suodeshui.pdf.

第4篇

[论文摘要]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摒弃了过去的处理方法, 在差异分类、核算方法、亏损处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与旧准则相比, 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 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以往使用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则直接被淘汰。这一变化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企业、及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与以前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会计准则所得税计量基础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所得税的计量基础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

(一)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 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为标准, 即只有收到现金的收入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 只有付出现金的费用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征收所得税的目的是公平征税, 而且税法强调“有支付能力”原则。所以, 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 这种计量基础尽管不能将收入与费用恰当地配比起来, 但在会计和管理上较权责发生制简便而客观。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制, 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己经发生为标准, 即一项收入只有当期享有了该项收入的权利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一项费用只有当期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 所以, 从净收益的计量及其结果来看, 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较之收付实现制会计提供的净收益信息更为公平而合理。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的是全面分摊法

(一)部分分摊法

部分分摊法是指仅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 而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分摊。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来说, 当旧的差异转回时, 又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将其转回, 而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 会计确认以后不能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是毫无意义的, 故可以不作跨期摊配。主张部分分摊法的人认为, 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负债是一种遥遥无期的负债, 通常不会产生现金流出, 不需要跨期分摊。因此, 采用部分分摊法时, 只对那些预期在将来能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全面分摊法

全面分摊法是指对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否重复发生都要作跨期分摊, 以反映他们对所得税的全部影响过程。主张全面分摊法者认为, 根据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可知, 既然它是暂时性的就不会是永久性的, 每一种暂时性差异总是要转回的, 这是由持续经营的假设决定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收益) , 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这正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全面分摊法的体现。

三、可抵扣的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规定: 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 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 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为所得税资产。

另外,新会计准则中还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减值确认的变化,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对“递延税款”账户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计提减值准备。现行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企业亏损处理的变化,经营亏损的处理由前溯和后转两种方法。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后转。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可以接转以后期间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以后结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称之为当期确认法。按照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有足够的利润来抵扣进行判断,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利润来抵扣亏损,则不应当确认。

(三)报表附注披露的变化,旧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说明等等。虽然披露的内容更加详细,加大会计工作量。但是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四)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旧准则规定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具体是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向、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 统一的纳税义务人, 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统一的税率, 推进所得税制的国际化;统一的税基, 实施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税方式, 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从理论上加以明确, 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的顺利实施; 要进行考虑, 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 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 增加企业所得税的透明度通过会计和税法的规范处理和监督, 才能使我国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第5篇

摘 要 新准则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本文详细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关键词 会计利润 应税所得 企业会计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维持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遏制企业利润操纵行为。本文详细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但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并按照销售扣除销售折让、商业折扣以及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计量。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核算上的收入,而且还包括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

对于劳务收入来说,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金额能可靠的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的确定以及交易中已发生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税法规定的劳务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更注重形式,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计量上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若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根据劳务成本是否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为限确认劳务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是以收取款项或索款凭据为标志,因而,如果纳税人提供劳务后未收到销售款项且未开具收入发票,则可不计算应税收入;反之,若已全额开具收入发票,不管相应收入款项是否流入,均应全额计税。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采用进行了限制,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才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而且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己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已经全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仍然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为了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对不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置,新出台的固定资产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折旧计提的范围;而税法则明确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折旧,直至这些固定资产通过出售、对外投资等方式脱离本企业,投入使用后再提取折旧。

在薪金方面,税法采用了工资薪金支出的概念,并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即按照人均月工资限额乘以税法规定员工人数确定扣除标准,若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扣除标准之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

三、资产确认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资产的计价基本原则都是历史成本原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取得时的初始成本,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除在改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业务中,为保证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不会逃逸出征税范围之外,税收上对企业资产按评估价值调整价值有严格的限制要求,两者规定存在差异外,在一般情况下,各项资产的初始成本的确定是一致的。

四、股权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其中通过非货币性、债务重组取得时,会计制度一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替代,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将其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并按期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税法中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投资的计税基础,且不允许确认及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可供股息分配的利润也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税后利润的分配额,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

五、结论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一体化,促使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新准则能够充分满足成熟发达的市场对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需求,还照顾到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性,还提高其透明度,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对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的游戏规则提供更好的帮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税务研究.2004.11.

第6篇

【论文摘要】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将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大改善高科技企业或者研发费用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信状况,为企业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为企业的又快又好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本文拟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影响作初步探讨。

自主创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这一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企业会计准则》从着眼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在税收政策方面实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两项政策的执行将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大改善高科技企业或者研发费用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信状况,为企业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为企业的又快又好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1 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帐务处理

例:某企业企业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2007年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00万元,人工工资100万元,其他费用300万元,总计800万元,假定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为500万元,年末,该项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该项专利技术按10年进行摊销(尚未开始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的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同时满足规定的5个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且对应满足的5个条件作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与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处理相比,显得更为严谨和科学,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1 无形资产的确认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成功与否,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该项目预期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按照资产的定义,将研究阶段的费用视为企业管理层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而支出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是较为科学的处理方法,同时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本化,这是因为项目一旦研究成功,进入实质性的开发阶段,这一事项将为企业以后会计期间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因此,将开发支出资本化既符合资产的定义,又遵循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对于上例来说,应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为5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300万元。

1.2 有利于激励管理者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制定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与原规定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相比,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大大地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企业的利润不会因开发支出的增加而减少,也不影响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由于只将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将研究支出费用化,避免了管理者利用会计政策操纵利润和降低开发力度的短期行为。依上例,由于将符合条件的费用500万元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与原规定相比,企业的利润相对来说增加500万元,既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又提升了企业的业绩,使管理者更乐意接受这种处理方法,更积极主动地考虑如何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企业经营业绩。

1.3 存在的局限性。由于每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程度、自身业务水平和判断能力的不同,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何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的正确理解和运用也存在一定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导致会计处理的结果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和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也为会计人员根据领导的意图,利用会计政策调控利润提供了可趁之机。

通过以上分析, 上例的会计处理是:

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0

—资本化支出5000000

贷:原材料4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1000000

银行存款 3000000

期末:

借:管理费用 3000000

无形资产5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3000000

—资本化支出 5000000

2 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纳税调整和所得税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本例企业当期发生的800万元研究开发支出,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万元。所形成无形资产5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750 (5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750万元,但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250万元。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系资产初始确认时产生,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确认该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考虑到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关性、财务会计的处理以及税法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但所提取的摊销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计算缴税时作纳税调增处理,避免造成双重扣除。

上述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和纳税调增均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其纳税影响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调整和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来体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7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第8篇

并购是企业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快速扩展的重要途径。在企业并购中,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用极为重要,因此,企业管理层应认真分析与并购相关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做好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工作,选择适合的并购方案,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中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探讨,并针对其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界定及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界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明确提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事项,按照合并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具体又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即 a+b=c;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购买方)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即 a+b=a;控股合并指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后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在合并完成后仍维持其原有的独立法人资格且继续经营,合并方(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投资,即a+b=a+b。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取得另一方或多方的控制权时,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企业合并:

(1)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业务,既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故不属于企业合并;(2)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也不属于企业合并;(3)仅通过非股权因素如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而不涉及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行为,这样的交易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4)被合并方不构成业务的,不属于合并。

(二)企业合并中会计处理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20 号─企业合并》中规定,按照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为同一方及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分按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分别考虑。

二、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其处理规定                  

(一)税法对企业合并的定义

按照合并方式的不同,税法将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而将会计上的控股合并划分为股权收购,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股权支付,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将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股份(或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即不付款以股票支付);非股权支付,指合并方以本公司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不含合并方及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和股权)或以承担债务等方式支付对价。

(二)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4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均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按不同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税务处理,当并购方购买的股权高于被并购方全部股权的 75%(含),且收购公司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股权支付的金额大于交易总额的 85%(含)时,表示该项股权收购已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交易相关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企业合并税务处理规定,当合并企业在该项企业合并发生时支付的股权的金额大于其交易总金额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公司合并时,表示该合并事项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处理。并方管理层对该项投资的主要意图。除存在或有对价计入合并成本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与计税基础通常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购买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购买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不存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购买方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取得符合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交易相关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归纳如表 2:企业合并税务处理规定,当合并企业在该项企业合并发生时支付的股权的金额大于其交易总金额的 85%(含) 及同一控制下但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公司合并时,表示该合并事项满足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的税务处理规定处理。为便于理解及实际操作,归结纳表 3:在处理企业合并税务时:在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中被合并方的亏损不能在合并的企业结转后继续弥补;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可由合并方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金额等于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库券的利率。

三、企业合并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要求按被合并方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被合并方在合并前与合并方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国有企业合并还应当以评估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合并不产生损益,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按税法规定,合并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计量基础明显不同:毕业论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要求以被合并方原计税基础作为其计税基础,在原计税基础与原账面价值不相同时,两者仍会产生差异。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下合并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入账。按税法规定,合

--> 并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其计税基础也以公允价值确认,此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同;但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税法却以原计税基础作为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四、企业合并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建议                

(一)正确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并购是一种议价的正常交易。

“权益结合法”这个概念虽然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使,但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实际上我国会计所用的处理方法就是“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就是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的论据强调与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一致,因此,按账面价值记量企业购并成本是不当的。此外,由于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决定合并企业的价值,也很难区别不同的合并会计方法所产生的会计差异,这样就使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加之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融资主要是依赖靠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监控和财务评价体系,企业能否获得或保住上市资格,以及配股再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还主要取决于企业经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因此,企业采用并购方法的选择就直接影响会计后果和经济后果,仅规定同一控制以及虽不是同一控制实在难以识别购买方就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这就必然存在较大漏洞但又没有应进行具体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规定。因此,只有建立在能够对合并各方的相关利益进行充分考虑,并对税法以及会计规范进行准确理解之上的企业合并,才能够真正做出成功的筹划。

(二)完善有关税收法规,改变重复征税在企业合并中不合理现象

为鼓励我国企业通过合并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有能力、有信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当前,我国企业合并交易存在着涉及金额大但现金流量较小且收入效应滞后的等特点,对其征收太多的税收,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也不符合我国十二五倡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税收政策方针。目前,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中的股权合并、分立收购、资产收购等企业重组交易事项中,具体来说就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效应”转化成“重复征税效应”。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控股合并中,股权收购的各方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经常会比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多交所得税,这就产生了生重复交所得税的问题。只有在企业重组的相关方在重组日后各方所产生的可弥补亏损额大于重组日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时,特殊性税务处理就不会发生重复征税问题,此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效应”就会转化为“免税效应”。因此,针对上述不合理问题,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完善与企业合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三)取消权益法和购买法的“二元格局”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二元格局”,即权益法和购买法的同时存在,出现了会计后果和经济后果的剪刀差(price scissors)。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会计方法的选择随意性以及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问题,建议尽快取消权益法和购买法的“二元格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会计原则,真正做到企业合并中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即企业并购中一律采用购买法。同时还应运用好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但能及时体现市场的变动信息,还有助于提供与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并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采用购买法并运用好公允价值,还能促使企业清醒的认识到:要想获得市场的认可,首先必须从改善自身经营并提高自己核心竞争能力入手,而不应该从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上获得,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权益结合法的经济实质就是权益相结合,其主要观点就是企业合并后没有改变原来的经济关系,只不过是经济资源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法律关系的变化。事实上,企业并购的实际案例中并没有真正的权益结合,企业合并的所有经济实质均是购买行为,即便原来的股东权益在企业合并完成后仍存在,但也不再是原来的权益,而是成了合并后企业权益的部分。在企业合并事项中,全部采用购买法体现了《企业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合并业务的实质能够得到真正反映;其次,全部采用购买法对我国资本市场、评估市场的发展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主要原因是采用购买法就会形成对公允价值的巨大需求,而公允价值计量的科学保障就资本市场、评估市场和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这也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2010 年 4 月2 日财政部公布);第三,商誉的存在是企业产生合并的内在动力,其价值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购买法的会计处理对商誉的确认恰当、客观地反映了商誉的存在,而权益结合的会计处理无视商誉的客观存,这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第四,权益结合法会计核算时合并当期的利润含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已实现的利润,这就导致一系列与经济实质不符合的财务指标出现。购买法会计核算时不含被合并方在合并以前实现利润,反映了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遵循税收原则,实现意图和结果的统一

研究税法不应脱离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脱离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去研究相关税收法规,得出得结论往往是以偏概全。税务处理必须遵循“实际负税能力”、“中性”“、不重不漏”等原则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出发点就是为企业重组当事各方提供递延交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在无意中导致巨额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与税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符,也不是企业重组的各方所愿,应该引起利益相关方的高度重视。

(五)建立会计政策与税务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分类方法,但税收政策中始终没有此类划分方法。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适用范围中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概念,这不仅说明税收政策缺乏概念表述上的清晰性,不具有衔接性,而且也使其难以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建立起统一的概念体系。如一项税收政策因为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产生不同结果,就不能体现税制的公平原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税收政策的起草者应当深刻领悟、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在制定税收法规时应充分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做到概念表述清晰并具有衔接性,制定有很强服力、并具有良好操作性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6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4 号公告)。

第9篇

原标题:对比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原则

摘要:税务会计是根据税法,坚持税务会计原则等进行的。因此,税收会计是税法中的具体体现。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会计准则的原则和核算远远超过了会计准则。然而,刚度的税法和财政会计的硬度,纳税人违背税法,将受到惩罚。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在不同方向上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文章主要对比了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并进行了思考性研究。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原则

无论是在税收还是在(财政)会计,“原则”学科理论都居于核心地位,尤其构建的是最优税制、最优(财政)会计制度的法律或准则。也即是,原则一旦不存在,也变没有了生机;而在税收科学和(财务)会计中间,产生了两者间的边缘性学科--税务会计,整合了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税法不容侵犯,按照税务会计原则及所有满足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并不完全满足会计原则的要求,不会被确认。经过筛选,税务会计原则基本定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工作是我国经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原则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存在不同。

一、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指企业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经济管理活动,利用已经成型的资金运动,实现对系统的全面核算和监督,将主要目标放在和企业产生经济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及企业的盈亏状况等。财务会计在现代企业居于基础性地位。开展一些会计程序,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主动投入到管理决策,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服务市场经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方向是提供一系列的信息,为信贷、决策和投资等提供保障,主要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等,体现企业财务的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等。能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会计确认、处理、加工交易信息,通过财务报表,将财务信息作为企业外部利益集团的主要内容。这类信息以货币作为主要衡量尺度,并结合文本描述,呈现企业资金过去情况或经济互动状况。具有真实和验证的特征。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体现了一些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如债权人和投资者。这是一个共同关注的信息用户。在此基础上,做出经济决策。在经营管理下,财务会计做财务报告,换句话说,提供和使用信息的人并不联系。为了获得信任,就要处理并加工信息,严格管控形成和传输整个过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原则等一些规范也加将顺应这种潮流而产生。

二、税务会计

税法导向原则也称之为税法遵从原则。税务会计要把税法作为准则,基于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将税法作为标准(把税务筹划作为目标),再次开展确认和计量,在符合或不违背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纳税,寻求税收优惠。坚持“税法第一”,相比会计法或常规法律,税法具有优势。各国为了切实有效地向纳税人长期纳税,在税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税收法律的体现,逐步形成了税收会计原则[2].税务会计基于现行税法,通过会计理论和技术,结合相关学科,以货币形式计价、持续全面地体现并监督和税收活动,并将这种信息传递给税收机关和税务管理当局,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会计理论是为了更好地探究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性,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经济活动作用。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建构税收会计理论体系,营造会计主体环境,发挥税务主体的潜力。对这种理论进行构建时,要坚持逻辑原则,一定要具有一致性的思维逻辑,体现内在的简洁性,这种原则在一些学者看来体现了一定的美学原则。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要具有总的规划,该规划具有战略研究的价值,这一战略研究与规划是基于对现代税法的正确认识。在这种体系中,税务会计各要素是是按照一定归类分开。税收会计的社会环境复杂,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它不能绝对化,要变动,是一种动态发展的历史过程但是,理论体系的内容并不主观,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在会计环境中,税收会计属性和管理是构建税收会计理论体系的构成部分。税收会计环境的概念不仅抽象而且复杂,不同于一般的会计环境。这里所提的税收会计环境是内外环境、不断变化的物质、信息,共同组成了税务主体的环境。

三、对比及思考财务会计原则和税务会计原则

(一)对比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

税务主体与会计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然而不表示相同。会计单位是一家专门为财务会计、会计处理和提供财务信息服务的具体单位或组织,严格限定特定的经营单位,企业会计主体具有典型性。纳税人独立承担义务。如银行和铁道部等一些垂直领导的企业,总部负责纳税,会计主体是构成单位,如,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税务的履行人,或者作为该杂志社的义务人,在税务事项中,作为会计主体的身份出现。是纳税的主要承担者,纳税人和纳税人被分割。税务会计的前提条件,我们基于会计主体开展工作。可持续管理要求企业个人继续存很长一段时间,兑现目前的承诺,举例来说,贬值意味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总是假定企业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返回到临时的税收优惠,从经营中获得利益。随着时间的变迁,对资金的使用价值,出现了营业额的增殖变化,这也是我们听到的货币时间价值。这种前提条件为税收征收和税收立法提供了基本保障,所以,对各种税种的纳税义务都有明确规定,缴库期限、付款期限等。当临时差额发生逆转时,按临时差额调整递延所得税费用,使所得税会计数据更能被审计,从而反应税收分配的影响。

(二)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尽管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差异仍有许多,但也逐渐分离。然而,一直以来,税务会计的基础依据还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中的税务会计不独立,税务会计需要依据财务会计,对纳税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观看企业对外财务报告,不难发现,其体现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协调性。对财务会计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企业的财务情况产生影响。然而,这种影响比较直观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此外,纳税申报制度为企业执行纳税提供了法律保障。企业税务会计根据不同类型的税务,对企业所纳税进行如实反应。此外,依照相关要求,向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请,缴纳规定的的税额。另外,税收减免、返还和递延所得税制度。在税法的要求下,企业按照法律,申请减免退税等业务。企业税务检查制度需要企业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纳税人的行为,避免出现错误的税收,减少的税收和作为监控措施。我国会计和税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形成了完整真实的税收会计核算条件。为了满足税务会计内部要求,我们坚信,独立纳税会计可以采取针对性的保税措施,纳税时,按照纳税法的规定。另外,在对待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时,独立开来的税务会计可以从更宽的层面完成理财任务,采取这种手段,为了体现纳税的强制保护性,也拉近了我国和国际社会在会计制度和标准差距。总的来说,税务会计具有独立性,这是会计和税务改革需重视的问题,满足了现代企业和制度的需要。

(三)税务会计应根据财务会计原则

该原则被用在混合会计和财务会计。坚持会计准则,达成交易,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并没有对这种制度的确认,有可能对其它教育和最终应克税款产生影响,但只有按照会计准则,确定制度后产生的效应,税收效应的交易,以确认这些税收的影响,本质定义是,针对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所有交易中的当期或递延税项负债,交易的现行资产应被认定为当期资产,用以确定目前或者未来年度应支付或应付税金的金额;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和测量。未来的收入或支出,而不是预期收入或发生的税法或未来的税法,或者变更税率和颁发税法。

第10篇

关键词:高校教师;纳税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知识分子越来越受到尊重,社会地位得到不断提升,作为中国知识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师,其个人收入也得到了明显提高,社会舆论对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师个税纳税问题的关注程度、税务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于教师个税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伴随高校教师收入和个税纳税额快速增长而不断提高。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现状及特点

近10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有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超过2.33万元,在总体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国高校教师在个人收入上也体现出一些重要的特点。

(一)、收入的个体差异显著,呈现两级分化的特点

高校教师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自工资和岗位津贴。就此而言,也明显具有拉开不同技术级别之间收入差距的倾向。以国内某211工程高校为例,最年轻的教师与老资格的在岗教授之间的最大工资差距约在3.3倍之内,学术地位最高的在岗教授的校内津贴与刚刚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教的校内津贴相比,级差达16.7倍。将制度性工资与校内津贴两项相加,学术地位最高的老教授与新助教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内津贴制度的政策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

教师从享有的社会资源中所获经济收入,也明显地呈现出 "马太效应"。即越是已获得较多社会资源的人,越能获得更多社会资源,获得的社会资源越多,则越能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力资本和经济收入之后,他们就同时从总体上成为追求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阶层学术资本、社会关系资本,而且这三种资本又是相辅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师中由于每个人享有的综合资本的拉大,导致各自获得的社会资源量相差越来越大,进而导致经济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来源广泛,工资性收入比例不断降低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高校与社会的联系程度逐渐提高。高校教师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象牙塔”内的有限区域。一些与社会和市场直接需求关系密切的应用性学科的教师,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经济收入。有些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比较高的教师,还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此外,还有一部分教师通过各种形式获得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如自办公司收入、稿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等。 随着 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要求税收监管及代收代缴部门在监管方法上也更为合理、科学,避免税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当的个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师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师将本属于个人消费的支出,通过开具与科研投入有关的发票,纳入到科研经费进行报销。例如,报销在某大型购物商场一次性购买十余个打印机硒鼓的发票;研究基础学科的教师到海南、桂林等旅游胜地进行调研等等。由于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了这些不正常现象的出现。

二、当前高校教师个税征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自行申报比率较低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体系下,个人所得税采取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缴纳方式。用这种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实践中,这种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赖于大家纳税意识的提高。以天津市为例,2007年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仅有3.5万人,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应申报人群的数字相差较大。由于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部分高收入教师的收入多数属于应自行申报的非工资性收入,其实际的申报效果则不得而至。

(二)、高校财务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量大、扣缴难度大

以国内某著名大学为例,全校教职工超过4000人,全部的工资性收入、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都通过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而该校的直接从事个税扣缴的财务工作人员仅10余人,其每月的个税扣缴工作量应该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的科研经费、培训收入等试行二级学院自行收支,而二级学院相关会计人员在个税扣缴问题上往往不够重视,导致扣缴工作难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收入中的劳务费、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税率上也往往难以把握。导致部分教师的各类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监管上更加困难。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对策思考及解决方法

(一)、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税法规定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国家法定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为了提高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税务部门定期对高校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高校财务部门自身也需要对个税扣缴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确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于国家税收和财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财务部门及代扣代缴责任人深人税法知识宣传,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降低工作的难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师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对自身扣缴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避免将财务部门与教师群体对立起来。对于积极进行个税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在高校内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舆论导向。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

(三)、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缴的硬件和软件

税务部门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可以帮助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系统的建设,进而实现税务部门、扣缴义务人、银行系统、个人信用系统的联网,能完成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达到收入一-申报一-缴纳一-监控一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处理。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划分个税监管重点,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个税的监管而言,实际上需要重点进行监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师的全部。占高校教师相当大比例的青年教师,包括助教和讲师,其收入相对不高,构成了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较少的教授、特别是知名教授则应该成为个税监管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区别个税的监管对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资源,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通过纳税筹划进行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合理合法地调整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降低高校教师税负

根据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体系,现在假设:

条件一,在24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 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条件二,在36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高校甲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高校乙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13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月实际收入不同,由此造成这两种薪酬体系的税收负担不同,业绩津贴制的税负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业绩津贴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年终所发放的超课时津贴可以和全年一次奖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国税发[ 2005 ]9 号文件纳税;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期末的课程很少,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课程需要集中上课,以及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等因素,使得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从而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

为此,从降低税负角度来说,建议高校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体系至少有两个优点: (1) 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2) 从管理上来说,业绩津贴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备采用业绩津贴制的条件,或者教职工不愿意采用这种薪酬体系,可以采用一种介于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之间的薪酬体系―――即按照每学期的总课时(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贴的话,则除以5) 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课酬收入(即一个学期内每个月的课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计基本收入确定每月收入总额,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节等法定假日所耽搁的课程不调减实际工作量。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 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 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 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 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 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学校。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教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 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

结束语

高校财务部门是税务机关和高校教师中间的桥梁,既要严格扣缴,又要热情服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漏税行为,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最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搞好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参考文献:

[1] 李旭莹 莫利萍, 杭州高校个人所得税增快速 07年涨幅高达5成, biz.省略/05biz/system/2008/03/05/009268134.shtml

[2] 谭劲松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 年第9 期

[3] 覃贻花,年所得12万以上开始个税申报 07年3.5万人申报, news.省略/system/2008/01/09/002621382.shtml

[4] 奚卫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5]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9 号文)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code = 20050202163954269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 号) [ EB/ OL ] . http :/ / chinatax. gov. cn/ view. jsp ?

第11篇

1.盈余管理的概念界定。盈余管理是一种会计选择行为,是在不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等手段达到期望报告盈余,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盈余管理不包含会计造假,因为会计造假违反了会计准则。按照调整盈余的方向可以将盈余管理分为向上盈余管理(调增盈余)和向下盈余管理(调减盈余),本文只讨论向上盈余管理,即探究如何控制因调增盈余而产生的所得税成本。

2.盈余管理的动机。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盈余管理?围绕该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动机:(1)资本市场动机,即为了在证券市场上融资而进行盈余管理。(2)契约动机,一是对外举债形成的债务契约,二是基于企业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管理层报酬契约,这两种契约都对企业的业绩有要求。

二、盈余管理产生的税务成本

盈余管理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改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向上盈余管理是以调增盈利为目标,这样就会影响到以盈利为基础的所得税,公司的所得税税额将会相应上升。由此可见,盈余管理会产生所得税成本。

增值税是价外税,最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承担增值税成本。如果存在会计造假的情况,企业则有可能会为自己调增盈利的行为支付额外的增值税。但本文讨论的盈余管理不包含会计造假,因此一般情况下盈余管理不会产生增值税成本。

因此,本文将主要探究如何控制企业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

三、控制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的可能性

许多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税负率,远远低于法定税率25%,而且盈利高的企业也并不一定比盈利低的企业支付了更多的所得税税额。这些都表明了,盈余管理所增加的所得税成本,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控制和减少的。

之所以会产生“高利润与低税负”的现象,究其根本是因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分离。我国自2000年颁布《企业会计制度》后,就实行了会计与税法相分离的做法,企业财务报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编报,而纳税申报则依据税收法规,从而造成了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因此,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为企业控制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提供了可能性。

四、企业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控制对策

基于会税差异,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对策,控制或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

1.选择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非应税项目是指那些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利润的项目,选择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会在增加会计利润的同时,不增加应税利润。西南财经大学的辛星在硕士论文“基于税负角度的盈余管理结构的研究”中,对利润表中各项目与所得税费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非应税项目主要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两个项目。因此我们可以分别选择这两个非应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具体做法如下:

(1)少提或转回各种减值准备。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减值准备,都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而会计上,资产减值是要扣除的。但资产减值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减值金额的判断具有较大的弹性,这就为企业管理者利用少计提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向上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企业在经营业绩差时少计提或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提高会计收益,同时又不会增加应税收益,从而实现了在盈余管理的同时也控制了所得税成本。

(2)利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工具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期末账面价值取其在该时点的公允价值,该价值与上一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要计入当期损益。而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税收益。可见,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时,也不会增加所得税成本。

2.享受国家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同时,尽可能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所得税成本。

(1)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实务解析问题与发展方向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由于中国对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税收筹划的研究在中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转让定价法,优劣比较法,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适时节税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进行税收筹划,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运用相应的方法才能得以实现。

1税收筹划的理论假设

假设是在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判断,是对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约束因素的总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所包括的实务理论假设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1“经济人”假设

首先,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逐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次,“经济人”能够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自身经验判断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约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这一假设下,“经济人”特有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是: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尽最大可能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

1.2纳税理性假设

假定纳税人是理性的,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其行为选择是主动的,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明确的,其行为目标是以较低的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纳税理性是一种支撑纳税人行为与心理的自主意识,是驱动纳税人应税组合的一种动力源。纳税理性为纳税人所指向的途径是:在特定税收环境(包括立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等)的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纳税、其他纳税支出)的最少和产出(即税后可自由支配效益)最大的均衡。

2税收筹划的实务解析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筹划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第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筹划点主要有企业投资方向、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2.1.1企业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效益。

2.1.2企业注册地区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对该地区进行了适当倾斜。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

2.1.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独资企业。企业内部也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纳税主体,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可以并入总公司纳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2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2.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红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即考虑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2.2.2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2.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3.1加强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应纳税额总体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业要求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变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采购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原料部,除负责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外。还负责向社会收购废钢,购进废钢经过加工、挑选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选、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费用计入废钢成本。向社会收购的废钢一部分是从废旧物资公司购进,可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10%的税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从个体散户中购进,无发票,增加了成本。若企业设立控股的废旧物资公司,将废钢收购及挑选整理业务交由废旧物资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公司按照废钢收购价加上挑选整理费的价格将整理好的废钢买给该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则企业购入的所有废钢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可见,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公司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降低了废钢的成本。

2.3.2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2.3.3加强税收筹划,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066元(100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2.3.4加强税收筹划,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美]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