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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新闻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的更替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进行和发展,新闻传播界的研究人员也在断的更替。旧的研究人员不断退休,以前的老教师也开始逐渐离开教学岗位,新老人员的更替为新闻传播学的发展制造了新的契机。一批新的研究人员和年轻教师开始走上工作岗位。他们陆续接替先前一批工作人员的工作,在他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进步。在新一代年轻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高校的新闻传播研究出现了一批丰硕的成果。年轻的一代作为各高校新闻院系和新闻研究的主创人员,他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视野更为开阔,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科研成果也将更为突出,为新闻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随着经济发展,新闻学专业开始在各高校普遍建立并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和高质量新闻传播学教师的缺乏,其配套发展仍有很大的难度。
二、近年新闻传播学研究的重大进展
数套传播学的译丛(数十本)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的连续几年内陆续出版了,这对这回影响和促进新闻传播学研究和新生本文由收集整理代的持续发展。当前来看,我国新闻处奥博教学的应用教材多为翻译版本,而且这些翻译教材大多来自国外教材。传播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开始受到重视。随着学术会议和交流增多,传播学论文数量和质量也大有改观。在高校各新闻传播院系中,传播学发展成果显著,作为新闻传播学的学科基础课程的地位己经得到确立。许多受到传播学界认可的教材被积极引进,并得到广发应用,这些教材多为国外教材,国内自己的研究性著作极为匮乏。随着传播学的快速发展,与传播学相伴而生的传播学批判学派也开始出现,批判学派的研究获得发展,符号学、舆论学随着批判学派的发展也有所进步。
三、发展新闻学研究的重大进展
《中国新闻事业通史》陆续出版,这是中国新闻史中提综合研究的丰硕成果,这一成果已经得到了业内的公认,并且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新闻史的个案研究在今年来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很多高质量的研究论文不断展示给大众,研究发展蓬勃进行。中国新闻史的个案研究促进了新闻传播思想的研究,各个时期的新闻传播的研究思想都在这个时间段得到了新的重视也研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随着最近你年来的各项发展,成套的新闻传播学教材在各主要高校的新闻传播院系出版或重新出版,这些教材注人了较新的材料和思想。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研究人员在回顾历史、拓展研究的基础上出版了一些成套的历史性研究著作,这对于总结过去,继往开来有重要意义。
四、新闻学与传播学的融合
较强的使用性质和较弱的理论色彩是传统的新闻学研究的一大特点。现在的新闻学研究范围广泛,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报学。一切与人类相关的食物和活动中都贯穿这传播学,传播问题散发在各个学科中。新闻学和传播学在学科管理上有着众多的共同点,在学术研究中,会有很多的相同性,在学术活动中已很难区分,或者说区分的必要性已经很小。新闻学和传播学的融合已成定局。
五、研究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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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马云龙(2008).深度报道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我在河南的实践和体会.2012年11月28日访问于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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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Benjamin L. Liebman(2005). Watchdog or Demagogue? The Media 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Columbia Law Rwview.NO.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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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彰显公民自由这一根本目的方面可以说是一致的。两者的冲突主要源于各自具体功能属性的不同。新闻自由的最主要法律支撑点是公民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这使得新闻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加以整合,最后将之公诸于众的功能。而隐私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个体公民能有效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排除外界对自己信息的侵犯,两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便成为必然。
(1)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新闻获取方式上的侵犯,如隐性采访;二是新闻内容本身的侵犯。在此先谈后者。
新闻内容本身是否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其实就是指该信息是否属于别人的隐私。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判断一则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性信息。前面已经谈过,隐私权的边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而事实上,要想具体地、准确地、一刀切式的判定何类信息为隐私,何类信息不是隐私,在现实中几乎不具可操作性。原因一,信息千差万别的,将要发生的信息存在不可预见性。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制定出一个较为原则性的大致的判断标准,遇到问题时,一方面套用法定的标准,另一方面还要依赖于一般社会理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第二,社会群体的社会地位也是千差万别,所享有的权利亦有很大不同,这也导致其个人隐私受保护的程度有很大不同。
如果将新闻内容本身对隐私权的侵犯定性为一种静态的侵犯,那新闻获取方式上的侵犯就是一种动态的侵犯。在当前,随着科技的进步,这种动态的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可能有很多,如偷录、偷拍、贿赂赎买、盗取、诱取,等等。但较为常见的是以一种不为当事人所知的隐蔽的方式去获取相关信息,如偷录、偷拍等,这种方式学界称之为隐性采访。隐性采访是否合理合法?这个问题要从现行法的规定、利益衡平、社会发展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不可一概而论。不过从隐性采访这一词语中就可以看出,既然为“隐性”,采访者采取的肯定是一种不为被采访者所知的较为隐蔽的方式。而之所以要采取这种隐蔽方式,可能是被采访者的不配合,也可能是客观情况的不允许,总之,肯定是通过正面、直接采访无法获得所需信息,无法达到预期的采访目标才“不得已而为之”。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信息,虽然不全面,但大多数都属于被访者的隐私性信息,成为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的典型表现之一。
(2)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隐私权面对新闻自由和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的挑战,并非总是处于被动挨打境地。正相反,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积极的扩张性。现代社会,随着法治化和文明程度的提升,法律对于人的保护,不仅着眼于身体也包括精神,而且后者越来越受到重视。人格尊严甚至被提到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即使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时,虽然共识是应当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大多数人却认为应将隐私权放到优先保护的位置上。其一在于:“在不违背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理应享有更大、更广泛的不受干扰的私生活空间”,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而且,对隐私保护越充分,个人生活就越体面,就越有尊严;第二,隐私权隶属于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而新闻自由只是相对权。第三,优先保障隐私权也符合我国国情。十年,人的尊严荡然无存。对人的尊严的践踏要求我们在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需要把重新确立、修复、发展人的尊严作为一件重大的事情来看待。现行立法中,无论是最高的宪法,还是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都将维护人的尊严放到重要的位置。因此,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我们优先保护个人隐私权并不为过。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正是这种对隐私权保护的“偏爱”,大大压缩了新闻自由的活动空间,因此可以看作是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2、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相互依存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是一对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两者是相互依存的。法律的终极价值之一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公平,主要是一种利益机制上的平衡。因此,若法律仅注重隐私权的保护而忽视新闻自由,在隐私权实现的同时新闻自由势必受到过度的压制。没有了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人们的知情权自然无法实现;反之,若法律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保护人们的隐私,又会出现人们可充分得知外界信息,个人信息安全无法保障的局面,在这样的社会里,恐怕人们很难找到安全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又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了一方的制约,另一方必将成为泛滥无忌的“洪灾”,而最终必将失去存在的合理合法性。
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作,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现代社会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新闻自由也许仅仅针对着新闻从业者,但通过这种权利而获取的社会资源,却密切影响着人们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同样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当两种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只片面强调一项权利而轻视甚至忽视另一项权利。这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国家法治的长远发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客观科学地分析两种权利背后各自的利益机制,将两者加以平衡和协调。
(1)加强立法。应当从立法上明确两者的法律地位。就新闻自由而言,应当对新闻采编和报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权利自由的限度、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等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对于隐私权,则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从目前名誉权的保护中独立出来,明确隐私的含义和认定标准,细化侵犯隐私权行为的违法构成要件,制订出较为具体的侵权后果认定机制和赔偿机制。此外,还应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做出特殊规定。
(2)维护新闻自由,适当限制隐私权。有学者曾经指出,如果说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格权优先于新闻自由,那么,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应优先于个人隐私。当个人隐私有可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新闻工作者有权利,也有责任将之公诸于众。这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应该看作是正当的。事实上,我国的司法判例中也曾明确指出,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的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个人隐私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消极影响时,这种个人隐私已经不能再看作是完全属于个人的了,此时新闻将之披露,自然不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从本质上讲,不是新闻自由限制了隐私权,而是新闻自由背后的舆论监督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限制了隐私权。
(3)保护隐私权,规范新闻自由。首先应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自我约束,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在大众传播事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为了增加发行量,扩大影响力,新闻工作者往往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去获取各种足以引起公众关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工作者有必要了解新闻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害隐私权的情形,尽量加以避免。其次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报道,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制造”所谓的八卦新闻。一项针对新闻侵权成因的调查显示,由于新闻“真实”问题导致的新闻侵权占据了很大比重。作为新闻工作者,对于来自其他媒体的事实材料,应当加以查证,尽量保证其真实性。而对于自己亲手获得的事实材料,必须保证其真实性。第三要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认定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这样既是为了避免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遭新闻工作者侵害,同时也给新闻工作者自己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保障空间。
(4)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具体来讲,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采访对象上。公众人物可以隐性采访,舆论监督。因为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当公众人物的个人私事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发生联系时,其个人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私事,而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了,不能再受隐私权的保护。
二是采访方式上。尽管隐性采访采用的都是隐蔽性方式,但具体方式上也有很大差别。有些明确违法的行为一定要严格禁止,如私拆他人信件。
三是采访地域上。公共场合可以隐性采访,不属于私人范围。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如果采访者在公共场合对个人信息的关注出于恶意,如猎奇,也可能侵犯被访者的隐私。而对于被采访者的私人空间,在进入前,最好是先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不一定表明采访或要获得某些信息的动机)。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私人空间的行为,一般也应禁止。
【关键字】当代道德文化建设;背景及现状;问题分析;可行性对策
我国一直大力推行道德文化建设,尤其在社会宣传上做了大量的功夫。但局限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特殊时期,许多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形成了对我国当代道德文化的冲击,造成了当代道德文化建设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探析形成当代道德文化建设困境的问题所在。
一、当代道德文化建设背景及现状
1、我国正处于日新月异的社会转型期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走过了37年的岁月,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以GDP排名和国家外汇储备衡量,1978年我国GDP为2683亿美元,世界排名第十五位,国家外汇储备1.67亿美元;2013年我国GDP为8.3万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二位,国家外汇储备达3万亿美元。经济的显著发展带来了人民生活的巨大改善,人民用上了自来水、家用电器,各种让生活变得更便利的产品层出不穷,我国人民的生活正变得越来越美好。
这37年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过弹指一瞬间,但它却亲眼见证了我国首次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统治地位,并实现从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到现在大半步迈入商业经济的巨大转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坚定地朝“四个现代化”目标前进,人民生活正变得日新月异。巨大的社会变化带来的不只有种种好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种种问题。这其中,当代道德文化建设正成为一个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
2、我国当代道德文化建设整体情况不容乐观
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也是旧有道德迅速瓦解的时期。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也是美国旧有道德的垮塌时代。现代商业文明带来了多元化价值观的冲击,与旧有社会道德文化观念的冲突令人瞠目结舌。有人说,猫王的扭胯扭掉了一代美国年轻人的道德,这并非无稽之谈。现在的美国人追崇猫王,事实上正证明了美国道德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也是如此。在现代商业文明的刺激下,各种良莠不齐的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加之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对我国人民既有的道德文化形成了一定冲击,甚至在某些方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6年南京彭宇案,让“碰瓷”一词走入人民的眼帘;2008年三鹿集团三聚氰胺事件,让多少幼儿从此告离健康;截止今日,多少食品安全案件层出不穷,让无数消费者胆战心惊。面对着这种种触目心惊的社会热点事件,不得不承认我国当代道德文化建设正陷入困境。
二、当代道德文化建设问题分析
1、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现代商业文明在降低人与人沟通交流成本,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也正使得心与心之间变得更遥远。社会竞争无处不在,使得人们总有紧迫感,拜金主义肆意蔓延,吞没一切为之动摇的土壤。我国道德文化滑坡的一大表现是弥漫全社会的信任危机。自2006年南京彭宇案发后,尽管围绕着老人是不是被彭宇撞倒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显而易见的是,从那时起我国旧有的各种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面临巨大的现实考验。时至今日,一些老人在外出时发病得不到救助的报道偶见报端,也出现过一些年轻人帮扶老人被讹诈的报道,直让人唏嘘不已。
需认识到的是,现在的信任危机已不仅仅出现在帮扶老人身上,而是已然蔓延到社会各个角落。食品安全的阴霾一直徘徊不去,2014年10月央视曝光网上订餐乱象,为人们烹饪佳肴的厨房环境却是那般恶劣不堪,直让人怀疑网上订餐的可靠性;淘宝等购物网站的假货事件进一步发酵,引发有关部门重拳出击,重点查处淘宝上贩卖虚假伪劣产品的店家;2014年12月,南京亿元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引发了不少银行储户的恐慌。
2、媒体的坏效应放大作用
在我国道德文化滑坡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中,新闻媒体同行之间的竞争压力巨大,迫使他们必须寻找能抓住人们眼球的新闻进行报道。南京彭宇案被新闻媒体关注本属正常,但盖棺定论的做法却有违媒体人公正客观的报道精神,因此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更为可怕的是,负面事件报道天然更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并将其代入自己的生活情景中,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警惕和焦虑。比如学校老师猥亵儿童案件屡见报端,这不能证明当事人的作为没有得到新闻报道的启发。诚然新闻媒体在推动人们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做出巨大的贡献,但在坏效应事件中却往往扮演着“放大镜”的角色。
3、知行不一的问题
我国当代道德文化建设的一个困境在于知行不一。尽管我国在社会宣传和学校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人们仍普遍存在道德方面的知行不一,随地扔垃圾、过路闯红灯、排队时占队现象屡见不鲜。上海、北京等地出台垃圾分类已有20年历史,至今仍止步不前。事实上,人们当然清楚这些行为的好坏,也知道社会倡导的是哪些行为,但他们就是不作为。知行不一,已成为我国当代道德文化建设的一个瓶颈。
之所以有知行不一现象的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巨大的社会传统惯性思维。人们会做出各种不利于公众的行为,其出发点除了大家都这样做自己这样做也无妨的侥幸心理,还有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原因。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些人抱有“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错误思想,更有人提出“人人为自己,就是人人为大家”的荒谬论断,并在日趋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有了生存滋长的土壤,对我国当代道德文化建设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三、当代道德文化建设对策建议
1、大力弘扬传统文化,有机结合现代文明
我国有着五千年悠远深厚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中有着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美德经典,“孟母三迁”、“孔融让梨”等许多人们耳熟能详的故事一直被人们谆谆教导,成为了中华民族挺起的脊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正在不断丢失。在人民生活逐渐富裕后,其实已经不少人自发性地倡导“复古”活动,比如穿汉服拍毕业照、把七夕节列为东方情人节等,并得到了社会大众一定的认可。由此可见,传统文化即使在现代社会仍有一大片存活的土壤,它所缺少更多的是社会方面的大力弘扬与倡导。
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并不意味着全盘接收,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适应社会环境与思维习俗的变迁,避免出现“埋儿奉母”式的宣传争议。
在大力宣扬传统文化的同时,还应注意有机结合现代文明。现代文明尤其注重个人素质方面的教育,日本在这其中有许多培养的社会习惯值得我们学习。要实现现代文明的个人素质教育,重点在于学校从小培养的实践性教育。事实上,在我国人民经济水平日趋富裕的现在,学校进行从小培养的实践性个人素质教育时机已然成熟,缺少的只是社会和政府方面的主导与配合。
2、加强宣扬好人好事,适当采用物质奖励
在应对媒体的坏效应放大作用方面,我国应加强宣扬好人好事,遏制新闻媒体恶性循环的无下限负面报道。我国一直有在新闻媒体上加强宣传好人好事的努力,但效果却显得差强人意,这与现代社会人民的新闻媒体选择多样性密切相关。2002年10月,央视首次启动“感动中国2002年年度人物”评选活动,迄今已进行过13次评选活动,涌现出了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然而,央视的宣传渠道不可谓不广泛,但相对于社会风起云涌的各类传媒依然显得势单力薄。但在2014年这一情况开始发生转变,社交平台微博上一些好人好事也开始成为热门话题,人们也不再单纯关注负面报道,说明了社会大众对待媒体开始呈现理性化的趋势,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要扭转“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不良趋势,关键在于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种新兴媒体,着力发挥它们社会大众舆论阵地的作用,借此唤起人民群众对社会公众道德的信心,进而重塑当代道德文化精神面貌。
在必要的时候,还可借助物质奖励对好人好事进行宣扬。德国对拾金不昧有明确的物质奖励,为的是鼓励更多人实践拾金不昧;韩国推行子女孝敬父母可优先得到公租房政策,为的是宣扬传统文化的孝道。在现代社会中,当既有的激励手段失效时,采取物质奖励手段无可厚非,而且是适当的一种举措。
3、法治道德双管启下,以惩为主以防为重
我国当代道德文化建设的滑坡,其中一大原因在于法治贯彻落实不彻底。脱离法治单独给予道德谴责,这无疑是本末倒置。道德为辅法治为主,法治道德双管齐下,才能让社会秩序良好运转。以最近时见报端的“老人碰瓷”为例,一些愚昧老人之所以敢碰瓷,背后的一大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廉。碰瓷这一现象要进行法律认定困难重重,因而给了一些愚昧老人可趁之机。不仅如此,食品安全问题、银行存款丢失问题究其到底都是违规违法问题,只是因为暂时的违法成本低廉或执法不力,这才给了违法分子可趁之机。
为此,我国首要应加快立法制度建设,缩短立法周期,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及社会问题,不予余力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巩固人民群众心中的道德文化打造一道坚实的屏障,为我国当代道德文化建设保留一份厚实的土壤。
要有效实现法治道德双管齐下,关键在于以惩为主以防为重。以惩为主,惩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辨别一切魑魅魍魉的行为,才能树立人民群众对社会道德文化的正确认知;以防为重,重点在于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从而挽回社会公信力,才能避免人民群众道德文化建设的坍塌,才能巩固人民群众对既有道德文化建设成果的充分认可。
四、结束语
当代道德文化建设,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兴衰成败。尽管目前仍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应当看到前程是美好的,道路上是光明的,国家和社会有足够的办法和手段来摆脱当代道德文化建设的困境。
参考文献:
10月25―26日,来自美国、英国、德国、印度、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中国8个国家著名学府的一流学者和业界专家齐聚上海大学,参加由上海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大学影视与传媒产业研究基地、上海大学影视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共同举办的“新媒体产业国际研讨会”,共同研讨新媒体产业发展的前沿课题,探索在新媒体时代传媒与社会和谐互动的关系与方略,这是新媒体研究领域一次空前的国际学术盛会。研讨会上,各国学者、业界专家围绕“新媒体产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新媒体产业发展的政策与策略”、“新媒体与人类和社会的发展”、“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互动”等主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其中既有对宏观层面的把握,也有对微观、具体媒体形态的深度探究,对世界新媒体产业前沿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展示、交流和对话。
各国新媒体产业发展的宏观态势
来自印度克鲁克舍大学的B K Kuthiala教授做了题为《淘金记!迅猛增长的印度新媒介产业中的全球化问题》的报告,他结合当前印度人口众多、消费主义盛行、青年一代快速崛起的现状,介绍了电视行业、电影行业、印刷媒体、音乐行业、电信、外资电台等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针对在通向市场化乃至全球化的路途中,印度媒体所遇到的“政策体制”和“语言文化”的双重阻碍,B K Kuthiala教授介绍说印度政府尽管不情愿全面开放,但还是给了私人企业以充分的自,很多新媒体的行业联合迪拜和香港的合作项目共同开发;在语言方面,印度语、英语甚至中文呈现出混合与共存的现象,而且大多数印度本地的受众已经习惯了这种语言融合,新媒体在印度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
来自韩国水原大学的Monhaeng Lee教授的《韩国IPTV用户的观看模式》一文则是从受众研究的视角对用户实际使用的IP-VOD服务展开调查。在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的一年内,韩国的IPTV有一个显著的变量:不仅用户数量增加了一倍,而且使用频率每月增加了15倍,受众观看时间每人翻了两番。在内容方面,用户仍然倾向于收看免费的电视节目。但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观众逐渐定制适合自己消费方式的电视节目,而这一服务IPTV完全能够提供,事实也已经证明,IPTV是传统电视的一个很好的补充,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彻底改变受众观看的模式。
中国的IPTV目前也处在关键的运行阶段,而最初的两大壁垒(政策与技术)正在弱化。上海文广集团百视通公司在IPTV运营上已积累了可喜的经验,其首席运营官李怀宇在《中国IPTV业务发展与创新》报告中指出,IPTV处于有线电视和网络之间,并更偏向于电视的媒体渠道,在中国,IPTV的技术特征也使它不能完全取代有线电视,而只能与有线数字电视实现差异化定位。他介绍了BesTV(百视通)在顺应三网融合的发展下谋求IPTV的创新发展举措。比如与Web2.0整合,实现跨终端社区视频服务;个人用户与家庭用户透过IPTV家庭电视填补互动缝隙;个人用户能把“想要看”、“未看完”或“好友推荐要看”的内容在不同时段播看,等。他预测,在不久的未来:用户一旦定制IPTV,在家庭、路途、宾馆、工作场所等,凡宽带所在之处,IPTV均可实现互动视音频服务体验。
上海大学的青年学者,毕业于莫斯科大学的王雨琼博士在《俄罗斯卫星电视产业》中重点介绍了俄罗斯卫星电视发展历史和现状,她指出,一方面,制作高质量内容的电视节目这一竞争法宝,已普遍被业内人士认同和遵循;另一方面,节目收视技术的竞争,也成为电视的新竞争重点。在这种趋势下,俄罗斯卫星电视市场由于较好地发挥了卫星传播手段的技术优势,以及把握推行了一些有利的运营策略,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对世界各大卫星电视公司和俄罗斯本国新兴卫星电视公司充满着巨大的魅力和诱惑。尤其在传统媒体市场已充斥着近于饱和的激烈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俄罗斯卫星电视市场更显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
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的Alan Knight教授预测未来传媒发展大致会出现以下几个趋势:内容获取更加便捷;更多的媒介形式和信息平台;传媒发展更加个性化;媒体的公众参与程度越来越高;受众实现分流;媒介所有制更趋集中化和数字化制作。
新媒体产业经营的创新视角
互联网上电视新闻传播有何新的动向?有何创新的机遇?针对这一课题,上海大学的吴信训教授和王建磊博士在《中外视频网站上电视新闻传播现状与创新策略探析》一文中,对比分析了中外代表性视频网站上电视新闻在传播形态、传播技术、传播方式以及传播内容构成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并做了详细、全面的定性分析,认为国内互联网现在对电视新闻传播的使用与满足状态,只是互联网发展中早期阶段的一种状态,国外则有更大比例的互联网使用者运用视频新闻传播来观察监测世界发生的新变动(新闻范畴的功能),来增益自身适应社会发展的生存能力的提升(信息与学习范畴的功能)。这种需求的增长,无疑也为网络电视新闻与信息的传播拓开了日益增长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尽管目前国内网站存在着电视新闻数量稀少、传播情况欠佳的现状,但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以前瞻的目光开发对电视新闻的传播和利用,并根据互联网的特性设计创新的传播模型和体系。
同样对视频网站予以关注的有来自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的Jenny Weight博士,她对视频网站中并非由商业机构提供而由用户生成内容,并以表达自我为重点的媒体类型称为身份媒体,比如Facebook和Youtube。这类“身份媒体”是技术和理念共同的产物,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媒体盈利模式。在业界主要有三种利用方法:1.市场营销和审查;2.合作开发;3.购买网络。
在手机媒体成为各界关注热点的势头下,上海大学影视学院的龙锦副教授在《新媒体发展:勿忘消费者――以手机电视为例》中指出,集各种利益关系于一身的中国手机电视已经步入严重的发展瓶颈。与手机电视发展密切相关的两大政府部门在奥运会后仍未能进行有效的合作,广电总局手中的“许可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手中的“入网证”仍互相牵制,各不相让。在这种情况下,从这一产业链的终端着手,强化消费者在消费终端的拉动作用,无疑是手机电视市场发展的一个最好选择。而要使消费者形成对手机电视的市场需求,关键在于如何让消费者意识到自己对手机电视产品的需要并付诸行动。上海大学孔秀祥副教授则详细分析了手机广告的类型、特征、市场规模、产业模式,介绍了国外的先进模式及其借鉴价值,并综合各方数据,结合中国市场发展实际探讨了中国市场手机广告的发展趋势。
针对当前炙手可热的Web2.0研究,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的蒋晓丽教授、付玉杰在《互联网的二度华丽转身:从工具进化的角度展望Web3.0的发展趋势》一文中指出:互联网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互联网这种生产工具不断进化的历史。文章从生产工具进化的角度对Web1.0到Web2.0的转变进行了阐述,并对未来Web3.0的发展趋势做出了判断,主要有信息表达方式转变、网络使用方式转变和信息搜索模式转变三个方面,而这种转变和Web3.0的主要内涵还有进一步可待探讨的空间。
政策与策略制定的新影响因子考量
德国埃森文化研究院Claus Leggewie教授在《媒体民主――民主化和媒介化之内在关联》中指出:新媒体环境给传统媒体和传统社会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网络媒体成为一个最大的档案,它的双向交流特点和受者与传者互换造成了社会分散化,进而对20世纪的中心化和民主集权形成了一定冲击。网络媒体在作为宣传工具和信息自由化工具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就德国自身的情况而言,目前已有四分之三的德国公民在线。尤其是年轻的80后一代,他们有自身更显著的特点,在所有上网的动机中,政治目的大概只占2%,98%都是消费信息和娱乐。媒介化所带来的对民主的改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的现象。
上海大学的张咏华教授的《博客现象和网络时代公共空间的拓展》一文,从对中国大陆若干网站上的博客内容的实证分析出发,探讨在当今中国大陆,博客同网络时代公共空间的拓展之间的联系。在研究中发现,博客内容或多或少有一部分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和意见的表达,尽管在目前,涉及公共议题的部分所占的比重在常规时期还不大,博客行为也还不够成熟,但是在公共话语空间的建设尚较薄弱的中国大陆,博客空间和在其中展开的公共议题讨论的出现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论文同时指出,博客形式的社会空间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博客空间中非理性、极端化等问题的克服,呼唤着公民公共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的提高和公民理性的培育和增强。
来自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大学的Fiona Martin博士在其《公共服务广播的信息化与转型》一文中指出,公共广播机构在互联网上有两个新角色是商业广播无法满足的:一是带给公众有来源的信息和材料,尽管商业公司也可以做到这一点,但双方的兴趣和动力不同,无法真正做到像ABC和BBC网络提供的丰富资源那样;另一点是功能上的互动,它将个人博客、新闻机构、社会团体的媒体代表整合为一体,以跨越时空的方式在机构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实行互动,及时提问、发表观点和议论。这在客观上也为公众的民主表达提供了新的形式和途径。
对于新媒体产业而言,版权问题已然成为新媒体内容生产和经济模式的重要问题而凸显出来,来自英国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中心的Wolf Richter博士的论文《数字音乐的未来》,中国传媒大学胡正荣教授和徐聪的《中国网络
电视盗版与公共利益的维护》的论文,都对此作了探讨。
从人文视角对新媒体产业的反思
新媒介为大众又开拓了一块极具诱惑力的虚拟空间,催生了许多新的大众文化形态,对大众文化注入了新内涵。上海大学许正林教授的论文《新媒体的崛起与大众文化新症候》则对这种新的文化形态做出一番批判的解读。他指出一系列大众文化的新症候,主要有虚拟交往、文化拜物教、负价值迷狂和政治参与4种表现类型。他认为,新媒体一方面促成了大众文化人性化回归的一面;另一方面新媒体又产生了一种社会负价值迷狂症、一种人性的异化……。在新媒体未来发展的道路上,这些表现出来的大众文化新症候是在观照新媒体与大众文化关系中应该警醒与批判的。
复旦大学孙少晶副教授在《新技术环境中的传播陷阱分析》中指出了在当今新媒介环境中存在着:人-信息互动:思维与认知陷阱、人-机互动:控制与使用陷阱和人-人互动:沟通与关系陷阱三类传播困境。尽管因特网、手机、互动电视等新媒体技术赋予了受众更多的控制自由,但换一个角度来看,这种方便性和互动性的增强更增加了人成为媒介奴隶的可能性。Email、PDA、手机、IPOD等占据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时间。网络上瘾症(Internet addiction)、网络依赖症(Internet dependency)等新媒介症状越来越盛行……总之,传播手段的丰富性表面上让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维护更加容易,实际上它也间接创造了人际关系的一些危机。因而应充分重视新技术的传播陷阱,同时加强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和传播素养(communication literacy)的教育和培训。
中国社会科学院孟威副研究员的论文《新媒体话语的文化影响力》针对新媒体话语与社会文化的关系,从议程设置、互动、文化意识、价值观、社会文化秩序、意识形态等方面讨论新媒体文化功能及其双重作用,进一步思考应对新媒体挑战的文化策略。同样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赵康在《集中,抑或分散?――网络技术特性初探》一文中指出,网络的出现,为中国民众提供了一个虚拟的自由发展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通过网络互动激荡出公民观念、自由信念、法治意识等才是网络的真正使命。虽然这个空间也受到统一运作的束缚,但是对于中国民众来说至关重要。
德国包豪斯大学、同时也是同济大学的Lothar教授的论文发出了《创意尚有空间否》的提问,他结合自己主导参与的创意产业项目和跨国教学经验,指出创意是生产力,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在于创新。目前新媒体等通讯行业也在产业化,而这个行业的发展更需要创意。他认为目前中国的标准化教育体系对于培养创意型人才不利。华东师范大学严三九教授则通过《上海市新媒体专业人才培养情况调查》指出上海市新媒体专业人才紧缺,进而思考新闻传播教育如何面对市场需求。同样关注此问题的还有中国矿业大学新闻系张如成副教授,他指出,中国动漫业缺乏的不是中期制作环节人才,而是前期规划和创作人才。因此高校在培养动漫人才时,首先要坚持创意从文化中来的观念,从课程设置上注重培养他们的文化素养,增强文化敏锐度。
关键词:新闻自由; 名誉权; 知情权; 隐私权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历来都是彼此矛盾的存在着的,他们彼此在新闻关系中存在着,又是那么的彼此相对。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有很多,尤其是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的负面新闻,几乎都伴随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可以说,两者的定义完全对立,又因为新闻这一特殊要素而经常走到一起,难免造成矛盾与冲突的激化,这就需要我们爱新闻的报道中,去寻找一个平衡点来平衡两者的关系,从而减少由新闻事业所带来的矛盾。
1 新闻自由的内涵与价值
1.1 新闻自由的内涵
笔者认为,所谓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事业中的体现,它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经常说的知情权就是新闻自由的体现方式。其实从字面的意思来讲,新闻自由也就是自由的新闻,自由报道,自由发表,不受任何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任何新闻都是具有传播性和通透性的,没有什么是可以阻止我们去了解这个世界的。而新闻的发表也应该是不受任何渠道所干涉的,所以说,新闻自由不仅是属于新闻传播者的,更是属于广大受众的。
而所谓的自由总是要有一定的标准的,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尤其是因为新闻事业的传播性,其标准更是严格而有序。所以说,新闻自由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获知消息的权利,即公民有权获得可能关乎切身利益或有助于其思考并做出决定的信息;二是新闻从业人员通过对事实的了解,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和一般公民,以新闻媒体为主。
1.2 新闻自由的价值
说到新闻自由的价值,我们首先应该有新闻这个词说起。新闻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无所不在的,小到你的视觉信息,感官信息,达到国内国际的报道都可以称之为新闻,可以说新闻是唯一不受任何时间空间限制的事物。而所谓新闻自由,就是新闻这种不受限制的传播的基本条件。时至今日,在民主化的社会进程中,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使得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接受新闻并创造新闻,所以说新闻自由不仅是新闻的必要方式,也是其价值所在。新闻自由不仅会成就新闻传播,也会成就传播者,尤其是重大事件中。凤凰电视台记者闾丘露薇曾多次前往阿富汗以及伊拉克进行现场战地采访,可以说这是一种为了新闻事业而甘愿奉献的精神,当然,这样的自我标准不但发扬了新闻自由的意义,更使得闾丘露薇甚至凤凰电视台得到了新的升华。简单的说,我们追求新闻的真实性或者时效性,都是一种对于新闻自由的认知,在大多数媒体人眼里,只要是新闻就要新闻自由,只要是新闻自由就一定要从全方位的发现其价值所在。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像闾丘露薇那样深入战地冒着生命危险的采访与报道才能自我实现,其实不管你是不是新闻工作者,你都可以在新闻自由中得到自我的实现,只要我们肯追逐新闻事件的真理。
2 名誉权的内涵与价值
2.1 名誉权的内涵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普遍的基本人权。名誉权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其价值在于维护个人的精神利益,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达到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目的。基于名誉权保护的特殊意义,在世界各国,无论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还是民法、刑法或诉讼法这样的部门法,均对名誉权的行使和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法律之所以如此全面的保护名誉权,就是因为保护名誉权体现了两个重要的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和促进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
名誉权的保护旨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评价规则以保护人的良好生存状态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会制裁那些对他人给予不公正的甚至恶意的评论的人。世界各国也都有完备的立法保障名誉权,甚至把严重的诽谤和侮辱行为认定为犯罪。
2.2 名誉权的价值
(1)人生价值:名誉之于人来说,就是一块招牌,没有人希望自己的招牌上全是污点。所以说,一个人的名誉,往往就是这个人的价值表现。(2)尊重价值:名誉可以使一个人备受唾弃,相对的也可以使一个人名垂千史。良好的名誉可以受人尊重甚至使人敬仰。(3)肯定价值:人与人之间的第一印象有时并非是第一次面对面的印象,而是从他人口中的话语或倾向来判断的对此人的印象。所以说好的名誉是具有传播性的。
3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
在社会生活领域,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错综复杂,二者虽然是两种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但是不可否认从本质上说,他们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在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中保持现代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
一方面,当今社会新闻自由己经不仅仅是言论自由的延伸,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与意义并且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通过媒体的新闻传播促进公众信息的流通提供形成民意和监督政府的渠道,在整个民主社会的运行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价值。如果重视和保护名誉权要以忽略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为代价,那么必定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活动的自由,由此导致的一个畅所欲言的宽松社会环境的缺位必将使人们缄默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丑恶和违法现象,这不仅会纵容侵害公民权利包括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而且会使个人的名誉权沦为一种与社会利益不相协调的绝对化的极端个人权利。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另一方面,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和维护公民的自由、尊严的重要手段,名誉权的保护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果以牺牲名誉权为代价来保护新闻自由,那么就必须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予以容忍,法律就会限制受害人的请求。人们的名誉权将不再受到他人的尊重,社会的个体将由于无法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失去安全感成为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社会关系的失衡最终将会破坏民主与法治的实现基础。两种权利的利益基础基本相当,那么主张两种权利的协调,对各方都应有所限制以实现平衡,某一利益是否重大,取决于利益主体的重要性以及立法者的价值观。
4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是相冲突的,这个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了。当然,新闻的传播属性和人文的尊重都是我们生活中所必须顾及的,所以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交锋也不足为奇。这种交锋多半是集中于社会人士的负面新闻上的,从普遍的认知来说,有焦点的事件都是新闻素材,尤其是负面报道更容易点燃大众的兴趣,而这显然是要侵犯到当事人的,所以总会造成我想让你说你偏偏不说的情况,这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的基本表象,可以说是各有各的理可说,水都认为自己没有错,从而两者的矛盾加深。而在我们的社会中,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所以逐渐的从个体人的矛盾转换成了阶级概念的矛盾也就不足为奇了。
新闻价值与名誉权的冲突其实是分很多方面的,不同的目的,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操守或者不同的价值都有可能构成冲突。
4.1 价值原因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是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新闻自由的价值取向侧重于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和评述,真实地表达社会现实,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实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名誉权的价值取向侧重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利益和社会的正确认知,实现个人在私生活中的自主权利。不同的权利之间的不可侵犯的界限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存在交叉和重叠,权利的相互性特征导致保护某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意味着抑制或侵害另一种权利。
4.2 社会原因
法律制度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不可避免地受其他各种社会条件影响。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能脱离其所在的社会而独立存在。因此我们分析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时,不能忽略其社会原因的存在。
4.3 法律原因
宪法所保障的利益与价值的多样化,基本权利主张之间的相互对立是极为正常的现象。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通过设立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由于立法者在认识能力或立法技术上存在相对缺陷,由此可能造成法律的漏洞。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当人们在充分行使一种权利时,其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与另一个权利所允许的自由活动空间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这就是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
5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概念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制约的,这也对新闻事业造成了影响。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厘定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边界以化解矛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所以首先我们要确立的就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分歧间的基本原则,根据原则办事可以为我们规避很多潜在的冲突。
5.1 人权保护原则
近二十年来我国形成了“以人为本”私法精神的人格权保护制度。私权是维持身体完整、确保人格尊严的重要工具,而公权则以保障私权的实现为终极目的。因此,私权优先于公权应成为法律公理。在私法领域中,一般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发生冲突,应当坚持人权保护原则。法律应该为公民保留最低限度的私生活空间,新闻报道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时,新闻媒体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名誉权绝对优先于新闻自由权。
5.2 公益优先原则
新闻自由是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然而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孟德斯鸡所言:“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早己成为国际上的共识。
5.3 利益平衡原则
由于权利的配置导致一方主体遭遇明显不公时,执法者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形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大小,来重新进行权益的配置。要按照“以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为起点,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联系群体利益和制度利益,特别是对制度利益进行综合衡量,从而得出妥当的结论,即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加以保护”。
5.4 公正评论原则
该原则来源于美国宪法1789年第一修正案,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个人和出版物有权利评论和批评政府官员、知名作家、知名演员等受公众注目者的工作,但必须在不怀恶意的条件下进行。任何批评和评论都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禁止失实的批评。
论文关键词:依法行政,和谐社会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和谐社会是依法行政目标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们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实现预期,获得利益,整个社会在规划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运行,各种矛盾和纠纷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才能得以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就业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农民失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确反映,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社会公平,依法保障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制裁,只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收入分配、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才能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首要环节。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是诚信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将诚信摆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树立起政府诚信形象,没有诚信的政府就没有诚信的社会。诚信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决策时要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而不局限于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不受人情、关系等“外力”冲击和制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以提高办事效率来打造“诚信政府”,塑造廉洁、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
(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契约社会,着力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以法治作为保障。要通过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实现民意充分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达到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济机制,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他人侵害之时,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预防和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始终把控制人口、严格依法保护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误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
(一)依法行政观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受封建专制旧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行政者难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为模式就是“命令――服务”的误区;规划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权力膨胀,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实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对建设法治的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行政执法受到利益驱动与利益挂钩,随意提高罚款标准、跨管辖范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负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时生搬硬套,导致不文明执法、执法扰民、滥用执法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一定程序上存在监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驱动严重,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该监督时不监督,有了利益乱监督现象,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缺乏监督现象较为突出。
三、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建设和谐社会要求行政者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观念,在思想观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转变观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法律素养。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懂得授权在民,执法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做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维的能力,用法律思维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想到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加大制度建设力度,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坚持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制度建设必须是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要彻底脱钩,权责要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有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到位、监督有力;三是坚持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一致原则。
(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体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一是落实“三化优先”原则。就是要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要改动的造成相对人受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对违反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和修订;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并得到老百姓认同,并受其监督。
(四)规范行政执法,抓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环节。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处罚权、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执法与执法者利益要彻底脱钩,保障执法经费;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廉务实、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强化权力监督,创新和谐社会建设监督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一是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和遵守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失误者责任;二是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三是加强审计、监督等部门监督。通过严格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此外,行政机关还要重视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改进工作,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培育法治文化贵在探索,重在实践。近年来,无锡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精神,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主题,首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抓基层、打基础,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不断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深入普法,着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
紧密结合无锡实际,紧紧围绕"法治无锡"建设目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创新形式、扎实推进普法教育,着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1、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市分别制定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的工作意见》和《全市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并严格坚持各级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律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学法考试、学法情况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有效规范和推动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都将法律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保证公务员学法每年不少于40学时,建立全国首个"公务员学法考试日",每年12月4日组织全市公务员进行学法考试。深入持久的普法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推进了重大决策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进程,逐步实现了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深刻转变。
2、突出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根植法治文化思想基础。建立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学校教育大纲,强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制度,确保学校法制教育的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探索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共建各级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63个,社区青少年法制学校215个。通过举办各类法制讲座,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强化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意识,根据法治文化思想基础,使其自觉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言行,形成学法守法护法良好习惯,并影响家庭、社会。
3、面向市民大众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在认真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全民法制教育。在企业中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评活动,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并依法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强化对外来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全市已建农民工法制学校1135所,对新市民的普法覆盖率达85%以上,有效增强了外来务工人员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也大大减少了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率;以"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的创建带动居(村)民的法制教育,"送法下乡"、"法制新风楼"等活动的开展,使群众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多了,居(村)民间的民事纠纷少了,社区(村)法治环境大大改善了。
(二)创新载体,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
无锡把建设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创新载体,研究和落实各项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在总结以往法治文化建设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任务,活动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全市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正红红火火地蓬勃开展。
1、大力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无锡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筹建了法治文化理论研究会,组织落实专门人员,并聘请对文化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深层次、多角度、宽领域地开展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探索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机制。江阴市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加强法治文化产业建设,从根本上解决艺术团剧本的创作、普法教材的开发和推广,20**年2月,正式挂牌成立了"法治文化研发推广中心",聘请了在江阴工作的省级以上的作家、诗人、书法、美术和摄影等协会委员共18人,专门从事法治文化的研究、创作和推广。至今已创作各类法治文化作品2000余件,出版了《和谐的防线》、《失去旋律的青春》等近百万字的法制文学作品,编写了《说法》、《血泪母子会》等法制文艺剧本60余个,法制艺术团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军营、监所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演出200余场,受到普遍赞誉。
2、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为以典带面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无锡自20**年开始在全市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坚持从实际出发,巩固原有的创建成果,在各市(县)区及镇(街道)建设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内容丰富的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法治书画、图片展示长廊以及各类法治文艺剧团等,去年底命名了首批十个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3、组织举办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在中国法学会、法制日报社的指导帮助下,自20**年以来,无锡已成功举办两届"法治建设"论坛。今年9月,又将举办以"法治文化"为主题的中国·无锡"法治建设"论坛。通过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同时集中开展广场法律咨询、法治文化建设论文征集、法治文化下乡等各类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使更多的干部群众受到普法教育,进一步放大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效应,扩大了法治无锡建设的影响。
4、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基础。近年来,无锡注重在市(县)区抓好法治讲座,在镇(街道)办好法治讲坛,经常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抓好法治文艺活动,创作法治文艺作品,因地制宜地搞好专群结合的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创新不断培育出新成果,如宜兴市开辟了11路"法治文化班车";市司法局创办十五年的《法治时空》节目已延伸拓展出《庭审直击》等16个专题法治节目,此外法治文化宣讲教材编写,优秀法治文化短语评选、书画作品展、法治演讲比赛等法治文化活动正在全市上下蓬勃展开。
(三)固本强基,着力强化法治文化建设基础
1、巩固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近年来,无锡着力规范和加强各类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设立法制宣传教育辅导站82个,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63个。组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不断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在此基础上,积极筹建和完善村、社区法制学校包括新市民法制学校;在各级新闻媒体上普遍开设法制宣传专栏和专题,建立市、区级专门普法网站,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2、注重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积极组建各类法治艺术团、法治文艺演出队、法治文化研究室、法治文化宣讲团、法治文化馆等,筹建了一批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类法治讲坛设施、法治文艺团队和法治文化活动场所,夯实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3、加强法治文化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十分注重法治文化队伍建设。一方面不断充实普法宣传力量,形成了普法讲师团队、普法联络员队伍及各类法律服务志愿者组成的普法宣传队伍。全市所有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另一方面,各地积极培育和扶持文艺骨干及演出人员、理论研究人员以及热心法治文化建设的各类人才,为不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当前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无锡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上作出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获取了一些经验。但与建设法治城市的要求相比,与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相比,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对法法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髓,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法治文化建设是法治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实现法治化目标,必须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但我们基层的一些同志,甚至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经济发展是硬指标,法治文化建设是软任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在抓法治及法治文化建设的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保障不力,工作缺乏规划和指导,推进力度不大,工作成效平平。
2、法治文化建设载体还不多,氛围不够浓厚。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借鉴。目前主要存在着载体还不多,活动形式简单陈旧,活动内容不够丰富等问题,法治文化建设氛围不够浓厚,其导向作用和影响力不够明显。一种文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它对人的行为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将在很长时间内产生作用,甚至根深蒂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法治文化建设发展不够平衡。近年来,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各地的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江阴市委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加以推进,市委书记亲赴现场调研指导起了很好的引领作用。江阴的法治文化建设红红火火,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江阴大桥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江阴法治文化研发推广中心等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工作成效十分明显。但调研中也发现个别地方声音不响、动作不大,工作在原地踏步,与先进地区形成极大反差。
三、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面对法治文化建设这个全新课题,需要我们在总结提炼中提高,在探索创新中求进。
1、要进一步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城市的灵魂,也是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的主题。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中,在法治文化理论研究中,在广泛开展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中,都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文化建设实践,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大力加强执法为民和公正执法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树立依法履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城市创建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来抓,努力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风尚。
2、要建立起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无锡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当今无锡正传承创新、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向着文化大市的目标迈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善于通过文化建设发展这个纽带,主动融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之中。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方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法治城市创建相符合的法治文化建设长效机制。要建立责任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建立协调机制,发挥好法治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掌握动态,督促检查,有序推进;要建立激励保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评奖惩,宣扬和激励创新,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媒体审判”应有特定内涵
笔者认为,媒体审判的情形确实存在,其主要表现如: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等等。上述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审判确有升级趋势,它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无疑已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威胁。
但承认存在媒体审判现象,不意味着“媒体审判”这顶帽子就可以随便戴。如果简单地一概而论,认为只要媒体发表了有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就是媒体审判,必将导致对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不合理限制。笔者认为,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这一概念包括如下要素:第一,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如果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判决已经作出,进而诉讼(审判)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媒体审判问题;第二,媒体主观上有过错,即试图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这种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第三,媒体审判的载体主要是报道和评论。进而,读者来信、调查报告、照片、漫画及电视影像-即媒体所有的传播方式都有可能表现上述主观过错。
从上述概念出发,在尚未进入法律程序,即立案前,和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尤其是终审后发表的有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应视为媒体审判。
司法既已判决何来媒体审判?
所谓司法公正,很大程度表现在判决结果上。如果判决尚未作出,媒体即发表文章对其公正性表示质疑,那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判都没判,你怎能认定公正或不公正?所以判决作出之前,媒体一般应只作客观报道,而不宜渲染和评论。但判决已经作出,特别是终审判决已经作出,媒体发表有关报道和评论便不再能影响判决结果了。既然导致媒体审判的原因已经消失,却仍然将媒体有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视为媒体审判,又是为什么?
有人可能会说,媒体有关司法活动的许多报道不平衡,某些评论也不公允,统统视之为“媒体审判”,有利于抵制媒体对司法权威的损害。笔者以为,报道不平衡、偏听偏信,评论不公允、搞人身攻击、乱扣帽子,这并非司法报道所独有。这种现象在媒体其他类型的报道中也存在,它是中国新闻界的常见病,只不过在司法报道领域表现得较为突出罢了。既然不是司法报道的独有现象,怎么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将“媒体审判”的帽子一戴了之?难道媒体针对其他题材的报道就可以不平衡,针对其他题材的评论就可以不公允吗?当然不是。可见,减少或预防这类非职业化行为的出路是加强培训,让媒体人真正认识平衡报道和公正评论的价值,树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意识,学会司法报道的规则和技巧,规范从业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出台一纸规范,要求媒体“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
必须承认,“媒体审判”是媒介的不良行为,必须避免和校正。但新闻媒体不仅对维护司法公正负有责任,它也是人民言论自由的重要载体。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可以窒息批评之风。所谓言论自由,很大程度表现为表达意见的自由,进而是批评的自由。在这方面,新闻评论承载着巨大的责任。对于生效判决,可以不服,可以申诉,但是必须执行-法律划定的空间如此科学,它告诉人们:法律作为强制性规范,必须控制、也只能控制人的行动,却不能规范人的思想,公民有权依法表达不同意见。如果对于司法的判决,未生效者不可以批评质疑,生效了仍然不可以批评质疑,那么不同意见什么时间、通过何种管道表达呢?假如抱定如此信念:我的判决就是说一不二,不能不执行,也不能表示怀疑,更不能提出批评,那这究竟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合理规则呢,还是军事组织铁的纪律?是司法公正呢?还是司法专横?
司法权威靠什么保障
毫无疑问,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维护。依笔者之见,司法权威的确立,从宏观上看,有赖于司法体制改革,真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根本的出路。从微观上看,主要应从两条线上努力:
首先是法官应当将判决书写好,靠严密的逻辑,充分的说理,对败诉者所有的争辩理由一一给予回答,让其心服口服。人们常讲西方法官是“笼中金丝雀”,是一群与外界隔绝的贵族,判决作出后,不用顾及各方反映。能够如此自信,除了法官们言出法随的稳固地位外,也因为判决书说理充分,以致许多判决书本身就是优秀的法学著作或论文,从而长久地成为法学院的经典教义。他们所以能够远离媒体的关注,是因为他们已经将自己的法律理念和判决理由完整而清晰地表达在判决书中了。人们有什么不明白,就去看判决书吧!相比之下,我国法官的判决书还大有改进和提升的余地。法官们常常于判决之后在媒体上发表文章,进一步阐述自己的判决理由,有时还就判决内容与持不同意见者公开争论,那为何不努力将判决书写得无可争辩呢?
其次是重视社会各界对判决的建议和意见,这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一剂良药。讨论分析判决的利弊得失,甚至对判决的某些内容提出质疑,这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是一个性质。是不是只要媒介发表了对判决的质疑,司法就一定要改判呢?非也。如果舆论表达的意见在法律上全无意义,司法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为司法自有一套专业化的思维理念和运作模式,完全不必为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舆论所左右。问题在于,媒介发表的针对判决的评论,常常出自专业人士的深入研究,富有建设性,它对普及法律知识,对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审判水平,有百利而无一害,为什么不可以质疑,不可以批评?媒体发表的质疑和批评将促使法官们将判决书写得无可置疑,无可批评,使之足以面对事实和法律,足以面对历史和未来,于是司法的权威不言自明,最终获益的将是全体公众和整个社会,而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不正在于此吗?
一、要整体把握课程的内容特色
要形成科学的教学方法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初中道德与法治课,首先必须对初中新版教材要有整体的把握和深刻的了解。依据《道德与法治》所编教材,大致可以将其分成三个渐进的教育过程:七年级阶段主要注重学生自身的成长教育,着重培养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审美情趣;估计八年级阶段学习内容将有所深化,逐渐深入到学生价值观的培养和构建;九年级阶段在初中二年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和爱国情操,力求初步确定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初中《道德与法治》三个渐进的教育过程基本上与初中学生认知水平和学习能力要求相适应,符合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与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据教材的特点,灵活地、科学地选择授课的方法和技巧。
二、要做好“导演”与“演员”角色的定位
要想让中学《道德与法治》课课堂活跃起来,就必须做到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双向交流与沟通。最根本的方法是用活教材,根据教材的基本观点、链接学生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给学生以充分讨论与研判的机会,并通过学生的展示,同学互动,教点评的方式,使学生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对课程和知识的好奇与求知欲增强。没有学生的自主学习,主动参与和合作探究就不是一堂好的《道德与法治》课。“要想让道德与法制课真正地生动、鲜活起来,教师如何作好导演,让每一个学生在课堂这个舞台上都找到自己的角色,并扮演好角色,确实需要课前精心预设”。在初中学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定要定位好自己与学生的角色关系:老师导演,主要负责引导启发学生的思维,充分认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注意培养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和创造精神,在生动真实的案例中辨识真善美,逐步完善现实中的“自我”。在这个过程中关键要做好两点:首先要教师不失时机地捕捉学生灵光一现的智慧火花,并给予科学合理评价,从而使学生产生愉悦的心理体验,更加积极地投入所应扮演的角色,强化课堂的愉悦氛围:其次要教师时刻注意创造机会,鼓励学生大胆地去想象、探索和创造,哪怕是在学生出现标新立异式的观念时也不要去打击。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星星点点的智慧之花”总会产生的,这就要求教师时刻注意发现、引导、创造。如果说“发现闪光点”是教师课堂教育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的话,那么“创造闪光点”更是评价一个教师能否教活道德与法治课的重要标准,也是教师应该密切注意提高自身能力与方法的一个有效途径。
三、要善于把握课堂活跃度
随着学生们创新自觉性的提高和创新自信心的增强,活跃的课堂气氛显然并不难营造。但是,课堂气氛的活跃只说明学生们摆脱了枯燥无味的被动学习状态,并不等同于学生们完成了道德与法治课程所要求的学习任务,掌握了道德与法治课的内容和精髓。所以作为一名优秀的初中政治老师,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气氛的活跃。为了提高课堂活跃度,教师可以对学生出现的标新立异式的观念不予打压。但同时教师要注意引导,既要表扬学生思想中的闪光点与个性,又要善意地指出其思想中的不足,避免因为一些调皮孩子的起哄而造成课堂本身的混乱。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教师在熟练掌握道德与法治课的内容和要求以后,能够做到“收放自如”,既要发挥学生们的积极性,又要符合学习的整体教学计划,从而使课堂活跃度保持在一个科学合理的范畴之内,让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四、要理论联系实际
有时候道德与法治课之所以让人感觉枯燥乏味,与有的初中老师在教学方法上不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只是一味地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思路有着很大的关系。其实,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本身除了一些基础性的理论知识以外,大多数知识都是可以和学生们的现实生活相联系的。我在教学过程中十分注重了理论联系实际,每堂课也都注意讲解范例,但是课堂气氛并没有多少好转,这是为什么?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理论联系实际。比如《友谊与成长同行》,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列举好人好事,这样时间一长反而会遭到同学们的反感。教师可以就近举学生们身边的小例子。比如:值日生打扫卫生,可以具体到某个学生,讲解假如这天该同学不打扫卫生,那么学生们就要在又脏又乱的条件下上课。而正是因为该学生“个人”认真地打扫了教室,才使得班级这个“集体”有了干净的环境上课。所以整个“班集体” 应该为该学生辛勤劳动鼓掌致谢。反过来,再反问该学生,在听完同学们的鼓掌后是否因为自己的劳动得到了班集体的认可而内心里感觉到了尊重和满足。这样,通过学生们身边的小事情就可以讲解“个人的贡献和付出,可以得到社会的尊重”这样一个价值观的道理,同时还可以收获同学之间的真诚友谊。
五、要善于动脑动手,做到课堂内外密切配合
一、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划工作
1.加大行政区划调研力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继续注重完善行政区划设置的思考和理论研究,加强与发改委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区划调整基础性资料和动向,熟悉相关区划调整的论证、报批等工作程序,发挥好民政部门在区划调整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论学习,探索减少层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协调发展的行政区划新格局的模式和机制。
2.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以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注重对统筹区域发展的研究,重点探索培育中心镇的发展,引导小乡镇的产业、人口资源向中心城区集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完成统筹*地区发展相关课题的调研。
3、加强对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宣传,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辖区内政府驻地建设立项审批和搬迁的报审工作。
二、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1.加强地名文化理论研究。继续抓紧落实地名理论研讨的发动工作,建立健全地名文化理论研究队伍,努力提升地名文化理论研究水平。认真撰写地名文化理论研究文章,各县(市、区)至少要有一定质量的2篇论文,有条件的地区应多承担些,参加省地名理论研讨的论文在9月15日前上报市地名办。全面总结五年来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快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对策措施。各地要在9月底前,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总结,并以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文件形式上报市局。加强地名文化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地名网站的作用,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各地要积极参与省厅区划地名处设立的网上交流平台的工作信息、理论探讨等交流活动。
2.加大规划实施力度。象山地名规划要根据省地名学会的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争取在7月中旬报市局,由市级专家进行评审;尚未向当地政府报审地名规划的地方要抓紧修改完善工作,力争在8月底前报当地政府审批。地名规划经批准实施后,有关地区要大力做好地名规划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贯彻执行职责,加强与规划相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跨部门的地名规划协同执行机制,确保地名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3.健全地名标志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老小区门楼牌的更新和东部新城路标调研工作,推行住宅小区住宅分布平面导向图设置,完善农村门牌设置,提升地名标志规范化、美观化功能。要加强对地名标志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4.探索地名信息化建设新途径。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拓展以地名查询触摸屏等地名信息化服务新途径。以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为原则,完善各级地名网站、电子地图等公共服务功能为重点,加强网站的日常管理和数据库的更新,着力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地名信息电子政务和公众服务的能力。
三、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创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