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15:50: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本法律科毕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当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讲授多,实务辅导少
课堂讲授是一种注重课堂求证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课后联系社会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互动探讨环节。课堂讲授中,教师要求学生根据社会现象总结出一种教材既定的结论,虽然可使学生在讲解过程中结合社会现象获得一些感性认识或体验,但是课堂学习是有限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并不直接,学生缺少必要的实务辅导。
(二)理论教学多,实践应用少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要模式,注重人文素质教育,而专业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则相对薄弱。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讲授法学理论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出发,照本宣科,缺乏与现实生活问题的联系。教学计划虽然安排了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环节,但缺乏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学生缺少综合运用知识的实践训练,张口就是“门外话”。
(三)关心成绩多,注重过程少
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后,将进行为期两三个月的社会实习,大多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环节大多采取个人自主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虽然有的学校能够集中组织实习,但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有限,加之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毕业实习只能是“走马观花”。
(四)专业强调多,素质培育少
目前高校扩招,教学规模扩大,教学设施相对缺乏,很多高校是在教学任务与办学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求完成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基本任务,学生的能力、素质培育被忽视。实际上,当前各个高校在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各科成绩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实习单位的评语是否满足市场竞争中的文字要求等,至于学生能否在法学的知识殿堂中获得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那就只能看学生自身的发展了。
二、地方一般院校开展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思考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200多倍。然而,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院校扩招与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成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结合高校自身教育定位,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可以成为地方一般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理想选择。
(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性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培育法科大学生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与素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然而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却一直没有降温。造成这一反差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高校培养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导向发生了错位。我们的高校在应试教育的后方依然延续着理论灌输的思维模式,法科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实务知识与经验,不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无法满足广大用人单位的迫切需求。因此,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亦应秉承社会需求为导向这一原则。
(二)创造条件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能让学生了解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诊所式实践教学课程通过选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把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通过反复训练,就会把课堂上学到的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系统地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与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相比较,“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求法学院校具有较高的办学条件,诸如师资队伍方面,需要精通法律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诊所课程;教学设施方面,诊所课堂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当前开设诊所课程的大学基本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地方一般院校基本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使得“诊所式”实践教学只能是小规模发展、小范围活动。鉴于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方面,应着眼于应对人才市场的需要,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出发,创造条件,加快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三)健全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体系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依照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地方一般院校自身教育的定位、学生的实际情况等,针对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其内容体系: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育,一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而言,以教授实践能力为主,与理论教学相对应;二是从教学目的的角度而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这就与以培养学术法律人为目的的理论教学又区分开了。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对实践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2009年3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应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培养应用型人才。可见,高校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已是大势所趋。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教育亦应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培养目标理所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导方向,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使法科学生成长为依法实现正义的法律人。
2.目标的实施及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堂;二是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假期见习;三是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体现了理论知识与素质培养的层次渐进性。首先,通过观察或参与实际或模拟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来感觉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获取法学感性知识;以此为基础,获得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即具备法律专业领域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如法律思维技能、法律方法技能、法律表达技能等;最后,尝试用新的理论、方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或者提出创新性观点,获得法律实践创新的能力。依方法论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应是先从初识(课程教学)到观摩(法庭见习等)再到尝试(模拟审判、实习等),最后到创新(毕业论文写作等)。过程之中其实亦并无主次、先后的固定模式,但感觉初识——感性认识——理性分析的思维成熟主线必不可少。可见,在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需要。
3.目标及实施的评价体系。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包括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实践教学学习评价体系两个方面。其中,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关键,一般包括信息反馈体系、监控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践教学的评价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和各系部共同完成,明确教务部门和各系部的评价职责,由教务处制定考核的总体要求和考核的指导性意见,各系部和专业教研室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考核。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应由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转向为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学术水平以及教学艺术的评价,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应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渗透性内容,看教师是否在实践教学课程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第二课堂等方式教授学生进行实践性反思。”
关键词:信息安全;本科生;创新实践能力
0 引言
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是我国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信息安全学科建设则是高层次创新型信息安全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为加强对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我国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都把“信息安全”作为优先发展的领域。2001年以来国内已有70多所高等院校建立了信息安全本科专业,部分院校相应设立了信息安全硕士点、博士点。
早在1995年,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委任CMU成立信息安全学术人才中心,以提高大学信息安全人才培养能力。至2003年9月,已有50多所教育机构被认定成为这种中心,其中包括44所高等院校和4所国防院校,如CMU、University of London、Florida State University、Purdue University、Oxford University等。
另外,有4所大学设立了信息安全本科专业,13所大学设立了以信息安全为主的本科专业,10所大学设立了信息安全硕士专业,30所大学校设立了信息安全研究方向。半数以上大学开设的课程与NSTISSI的CNSS4011的水平相当,并对20所大学开展了NSTISSI的CNSS4011-4-15的评估认证。除此之外,美国的MIT、CMU、UC Berkeley、Stanford等名牌大学长期与美国军方合作,为美国军方培养了大批高层次信息安全专业人才。
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的重点,也是难点。如何有效地、整体地提高我国高校学生的信息安全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已经成为开设信息安全专业高校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问题。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也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于2008年举办了首届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旨在通过竞赛促进和提高信息安全专业学生的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
笔者近几年一直关注信息安全专业学员的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从2008年首届信息安全竞赛开赛以来,笔者所指导的参赛组共获得全国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国家发明专利1项(已授权)。
1 信息安全专业人才需求
社会需求的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大体分为3类。
第1类是理论研究人才。这种需求来自于信息安全的专业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的信息安全研发机构等。这方面的人才要具有良好的学术功底,具备扎实的学科理论基础知识,能系统深入地掌握密码学、安全协议、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安全等方面的理论和关键技术。
第2类是技术开发人才。这种需求来自于提供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服务的各种单位。这方面的人才要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基础知识、较强的技术实践能力、熟练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第3类是信息安全管理服务人才。这种需求主要来自于广大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这方面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信息安全技术能力,能够正确使用、配置、维护信息安全设备,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法律知识,能正确规划、实施和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
2 信息安全基础知识结构与实践能力体系
信息安全基础知识领域由信息安全概念知识单元、信息安全数学基础知识单元、信息安全法律基础知识单元和信息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单元4个部分组成,见图1。
信息安全基础中的信息安全概念主要介绍对信息安全的威胁、信息安全的基本概念和确保信息安全的措施等基本知识。信息安全数学是信息安全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信息安全法律基础介绍信息安全领域中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信息安全管理基础介绍信息安全领域中的一些基本管理知识。信息安全法律和信息安全管理知识则对整个信息安全系统的设计、实现与应用具有指导l生作用。
信息安全专业的实践能力体系的总体结构由软件系统实践能力、硬件系统实践能力、密码学实践能力、网络安全实践能力、信息内容安全实践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组成,见图2。
3 创新实践能力4阶段培养模式
3.1 创新兴趣培养阶段
常言道:“兴趣是学习之母,兴趣是成功之母”。可见,兴趣是学生学习的最强有力的动力源泉,创新兴趣培养也很关键。学生在大一、大二时应参加信息安全课外兴趣小组,选定一位指导教师开展“自主选题课外课题的研究”。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选择小课题的方向,利用课余时间查阅相关技术资料,或开发一些小的程序,撰写自主选题研究报告。教师要定期组织学生相互进行交流,让学生讲述自己研究的进展和收获。这个阶段可以慢慢培养学生的兴趣,增强其学习信息安全专业课程的动力。
3.2 实践能力培养阶段
研究信息安全专业实践能力体系。信息安全专业实践能力体系是信息安全专业毕业生应当具备的实践能力的结构与集合。实践能力体系要用实践教学体系来覆盖,通过实践教学体系来培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践教学体系由多种实践教学环节组成。
笔者参考了一些国内外知名院校信息安全专业的实践课程设置情况,提出了符合创新实践能力培养要求的实验教学体系,主要包括3种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课间实验、课程设计。
(1)实验课:指作为一门课程,安排在课表中,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应用实验、信息安全实验、网络安全实验、信息内容安全实验等。
(2)课间实验:是利用课外业余时间进行的一种实验,它不在课表中安排,包括c语言实验、Java程序设计实验、网络程序设计实验等。
(3)课程设计:对于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可以在课程的最后安排一段时间集中进行,旨在巩固提高课程内容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一个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实验。要求学生根据课程的内容,自主设计和实现一个小型软件或硬件系统。主要在密码学、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安全原理3门课程中安排课程设计。
以上实验均安排学生在大三期间完成。
3.3 创新能力实践阶段
鼓励学生在大三下学期参加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竞赛提供了一次很好的实践机会,学生可以通过参加竞赛来充分展现其信息安全方面的创新能力。信息安全竞赛采用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和开发,历时5个月。竞赛分为初赛和复赛两个阶段,初赛时间在每年的3-6月。竞赛采用开放式,初赛不限定竞赛场所,参赛队利用课余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品的设计、调试及设计文档。决赛时间在每年的7月进行,要求参赛队自行携带作品及文档,到指定决赛地点进行作品测试和演示。每支参赛队需准备10分钟的PPT文档进行现场答辩,决赛评委对作品进行提问。
信息安全竞赛能够全面考查参赛选手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动手实践的能力,通过整个竞赛过程的参与,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同时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和沟通能力。
3.4 创新素质提升阶段
学生在大四时需要进行本科毕业设计。毕业设计期间应参与到科研课题的研究中,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课题,并撰写本科毕业论文。以毕业论文和答辩成绩来检验信息安全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
我们要建立一套初步的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由专门人员跟踪并对培养效果进行评估。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走过的十多年历程,并非都是坦途。课程的虚置化、师资的非职业化、案源的贫乏化、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将诊所教育逼入一个困局,直接影响着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诊所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所以采取的是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模式,课堂的教学应围绕着个案的具体操作展开,使学生获得法律实务经验,锻炼法律思维,强化职业意识,而不单是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国内开展诊所教育时,部分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诊所课程,致使其被虚置化,主要表现为:第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视为专业选修课,在师生配比、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普通法律课程无异,根本不能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第二,诊所课程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将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转移至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带领学生办案来完成,这改变了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体、教学互动的理念。
(二)师资的非职业化
诊所教育作为学徒式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教师的言传身教是关键。2009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设立了27个不同主题的诊所,相对应的,有10位专任诊所教师、3位退休但仍然在承担诊所课程的教师,这还不包括若干兼职授课的律师、非政府组织成员、退休检察官和法官等人员。反观我国,高校的诊所教师都有着自己的法学专业,要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诊所课程只是“副业”,指导的热情不高。此外,诊所教师基本没有实践经历,没有能力指导学生。这种法律专业知识结构性失调的问题并不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
(三)案源的贫乏化
诊所教育设立的初衷,就是让学生接触和真实的案件,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如果没有充足的案源可供选择,诊所教育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美国,贫困者无钱聘请律师与学生急需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推动了诊所教育的开展,所以诊所教育的案源大多来自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诊所)。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是稀缺资源,社会包括当事人对数量庞大的法学院系参与其中,至今并无强烈要求,所以我国高校引入诊所教育后,虽然也挂牌设立法律援助诊所,但除了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较多案件外,很多诊所都无案可办,更别说挑选了。
(四)资金投入的非常规化
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要求在师生比上实现“一对一”的直接指导,这就需要法学院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一方面,学生办案要有办公地点与设备,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这些都需要经费支持;另一方面,诊所教师的指导也要给予相应报酬,要求教师长期无偿指导并不现实。而我国目前除11所重点院校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外,其他院校的诊所教育经费都是自行解决的,很多院校苦于经费困难无法启动该项目。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好资金瓶颈问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面临困境的根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出现的诸多症状,直接原因在于对其定位不明,但根源问题是对诊所教育的文化背景和理念理解的不透彻。毕竟,我们所模仿的美国诊所教育是其长期发展后的成熟模式,不关注其文化背景的跳跃式模仿,对于我们初学者来说很可能适得其反。
(一)文化传统的差异法学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蕴育、发展,与英美法系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
1.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理念和遵循先例原则
造就了诊所法律教育美国深受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坚持“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对理论的学习和对原则的分析屈居于辅助的地位。对实践的注重,使得法律更多的关注社会发展。美国的社会学法学认为,应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而非逻辑分析和抽象内容;法官想要满意地完成其任务,就必须对形成和影响法律的社会、经济因素有充分的认识。以众多社会学法学家的努力作为铺垫,在20世纪20年代,卢埃林和弗兰克将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推上历史舞台。法律现实主义者们倾向于把法律的规范性因素或规定性成份降到最低限度,认为法律只是一组事实,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律师、警察、监狱官员在法律事务中的所做作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潮逐渐影响教育领域,开始倡导以关注社会现实、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型法学教育,从而开创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方法论,法律诊所在这一时期逐渐开始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的确立并逐步取代案例教学法,亦是对遵循先例的司法主旨的回应。遵循先例的规则使得实践中司法判例更具权重,法官和律师都醉心于纷繁的判例研究。前者通过判例总结出一般性的原则和精神,在创制法律的同时也造就了他们显赫的名声与地位;后者则是应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竞技化趋势的需要。所以,作为法官和律师等精英人士储备力量的法学院学生研读案例就成为主要课程。兰德尔发起的“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指定专题性案例,一般多为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例,学生在事前阅读和思考的基础上,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就像自然科学中通过实验得到数据结果一样,通过对判决的分析,总结和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司法实践,但其核心仍是探寻案例中的逻辑和原则,没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职业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和所处的社会,很难让学生像职业的法律人那样正确地预测法官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社会正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基于真实案件操作,让学生置身于律师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情境,掌握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以培养出具备综合素养的合格律师,是对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式发展,更是对判例的动态研究。诊所教育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社会现实问题相衔接,在现实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60年代,耶鲁法学院达到了巅峰并一直引领美国法学教育到今天,成为连续多年美国法学院排名第一的翘楚。这其中法律诊所教育功不可没。
2.我国大陆法系的文化传统注重概念式教育
我国因历史的原因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大陆法系侧重于法律的法典化、逻辑性与先验主义。受1776年开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和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权力严格分立。这就导致一系列后果:首先,不承认法院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排斥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权。法官对法律的任何解释都意味着“法官立法”,甚至法学家也不应对法典作任何评注。再次,严格维护法的“确定性”,不承认法官有任何衡平权。法官只能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审慎活动,为使法官能得心应手地引经据典,必然要求法律的法典化,并且法典要“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完整地适用于各种事实状态。这种法典的制定极大地依赖于法学家,因此,法学家醉心于抽象的理论法学,热衷于构建恢宏的概念化的法学架构,力图涵盖各种社会现象,从而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渗透到各种教科书来影响法律职业的后继者。大陆法系法学凸显出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抽象化、系统化的特征。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式教育,侧重于演绎推理,由抽象的概念、原则到规则和具体案件,努力建构精密的理论体系,让学生在理论的学习中塑造信仰和法治理想,其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或学者型的法律应用人才。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这种教育模式并不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意图让生活中的法律完全逻辑化,容易使法学陷入脱离社会的封闭的理想化状态,所培养的学生理论功底扎实、研究能力强,但缺乏面对真实案件的操作能力,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面临的困境。我国正是力图克服此缺陷,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引入了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初衷很好,但没有深刻意识到诊所教育移植的供体和受体的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没有厘清诊所教育与概念式教育在我国的关系定位,造成了诊所教育的水土不服。
(二)教育目标的定位不同
1.诊所法律教育的设立服务于职业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将职业技能训练、职业道德训练、促进社会正义作为设立的目的,这恰好契合了美国“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美国的法学教育服务于律师的培养,而律师是既受人尊崇又收入丰厚的优越职业,因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协同发展,形成职业教育或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精英教育作为小众型教育,要求合格的法律人在精通法律知识之前,必须获得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识,成为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否则无法把握社会趋势,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因此,法学教育只能是第二学位教育,大学本科后起点的教育。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的人文科学知识学习后,得以进入法学院研习,在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笔者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成功,会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后备力量。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为社会输出精英法律人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我国的法学教育偏重人文教育相较于美国,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广泛地为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司法”理念。在该理念支配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定位于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又能进行法律理论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本科教育,以高中毕业生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点,是一种大众型教育。而高中生受年龄和阅历的限制,加之应试教育仍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更注重宽口径的人文教育,“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法学院的毕业生不仅仅是执业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实学和广阔社会眼界的职业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理论工作者都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因此,中国法学教育不仅要着眼于职业技能训练,更重要是承载大学精神对学生进行人文和学术教育,使学生首先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人”。正是因为这样的目标定位,课堂教学偏重理论化和学术化,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社会经验和生活知识,只能通过极少的课外实践活动获取。这势必导致培养的法律人才动手能力薄弱,进而严重影响执法水平与用法能力的提高。正是因为要扭转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局面,中国急需引入诊所教育的方法。但牵涉到我国的权力体制、就业、人事管理、价值观念等复杂因素,完全地引入仍然是不太现实的,即便诊所教育的引入能增加职业取向的权重,但总体上不能改变目前偏重人文教育的现状。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现路径
基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文化背景与教育目标,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特色与国情,诊所法律教育在建设过程中应主动寻求与我国法学教育更为契合的路径。正如有学者所言,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好比打开窗户,而进行相应的改进,则如同打扫地上的灰尘。开窗户固然不容易,但只要用力,最终可以打开。扫地就要难得多,因为地上有不少先辈前贤留下的杂尘,有时候是不让扫,有时候是舍不得扫。不过我已经看见有人拿起了扫帚。由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的状况和目标不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层次性不同,应区别性地适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适时地引入诊所法律教育
1.准确定位应将诊所法律教育定位于独特的法学教育方法,配合理论课程的学习,使理论与实践不脱节。作为辅助的教学手段,其存在并不是单纯的弥补学生的实践技能,同时要提升学生追求社会正义和职业道德的气质,即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社会培育法治意识。诊所教育应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等课程直接包容,与模拟法庭、实习机制形成错位互补,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2.教学理念的转化在教学理念上,淡化理论知识的讲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注入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因为过于注重理论讲授,势必导致学生缺乏社会知识,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事务技巧,不具备很好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法律的较强实践性不相适应。
3.课程体系的重新设置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重新确立人文学科、基本法学科与专业法学科在课时上的分配比例。降低人文学科,如哲学、英语等的课时量;对于基本法学科,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也适当减少,将更多的时间留给专业法学科的学习。在专业法学中,适当减少基础理论所占比重,留出一部分课时给予诊所课程。诊所课程围绕着学科特点,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授课,问题可以源自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是兼职诊所教师的法官、检察官正在处理的案件,让学生对现实问题展开讨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这种方式使得学生从纯粹的法律视角提升至更加关注现实困境与社会政策,真正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法学教育更具有实践性的特点。由于诊所课程是新兴课程,为提高教学效果,应制定完备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计算学分,对教师计算工作量,对教学双方都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4.资源保障制度
诊所教育不仅体现在课堂教学上,更多的是关注如何指导学生具体办案。为尽力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至少参与一个案件的办理,经费、师资、案源等方面的资源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1)实现经费的长效供给。要使诊所法律教育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法学院系,就要建立长效性的经费供给制度,实现资金投入的常规化。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体制内,所支出的教师报酬、办公费用、案件费用等列入教育经费的序列。此外,要多渠道、多方面拓宽资金来源,包括:呼吁政府出台政策,将诊所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覆盖范围;获得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协会建立友好协助关系等。只有经费充足,诊所教育的高成本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2)加强师资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为充分发挥诊所教师的指导水平与热情,保证其职业化序列才是根本。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从教师编制改革入手,对专职的诊所教师单独定编定岗,与教学、科研岗位平行,并规定评定职称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激发教师承担诊所实践教学活动的热情。其次,构建法律职业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让诊所教师定期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促使他们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司法技能,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获取新知识,由此保证专职诊所教师有能力对学生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聘请资深律师或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兼职指导教师,以经典案例为课堂素材,多视角分析案情,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并向学生传授课本外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能,比如现在的“检校共建”制度就已经出具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3)保证充足的案源。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不可忽视的问题。要保证案源的充足,应采取多渠道方式。首先,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中心或诊所的作用。目前,很多法学院的援助中心将正义作为自身的基本诉求之一,定位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致力于通过诉讼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西北政法大学以学生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要求诊所学生每两人必须完成一起案件的实际或辩护工作。这样的经验可为其他院校提供借鉴。其次,设立多元化的诊所教育基地。应与当地的多个部门,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劳工组织、妇联、工会、法院、检察院、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校外诊所点,吸引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来咨询与委托案件。再次,让诊所学生走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以社区法律咨询等方式与老百姓接触,使法律诊所获得社会认同,从而为案源的取得奠定民意基础。最后,建议立法改革,尽快明确法学院系在法律服务特别是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持支持态度,为高校学生进行法律诊所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明确,特别是学生为刑事案件变化上受限较多。所以赋予学生准律师的身份,让其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处理案件,有利于诊所教育的发展。伴随着网络的发达,法学院系应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推介自己的诊所教育,扩大影响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自2003年开通至2007年底,已有43万多人次进行了访问,这就是很好的例证。
5.完善评价体系与规章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实践性,其评价标准与理论教学的唯考试成绩论不同,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办案小组内的评价、指导教师的评价与当事人的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给予学生以考评成绩。学生更关注的是后两种评价。教师的评价能从理论的高度指出其办案的思路、方法、技能的不足与优势,易帮助其提高素质与能力;而当事人的评价涉及到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对诊所学生知识技能、职业操守、社会正义感的认可度,是学生更为在意的,这是诊所学生在未来的法律生涯中要经常面对的。诊所学生虽然是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这种活动是有诸如败诉等风险的。为避免因法律服务方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未雨绸缪,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指导教师责任制度、过错赔偿责任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确保诊所教育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法律硕士教育应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全面引入诊所教育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理由在于:其一,法律硕士教育类似于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其目的就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因此必须以实践为导向,这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有相通之处。其二,法律硕士作为小众型、精英教育,在师资培养、硬件投入、时间消耗和管理成本方面均容易满足。其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践已有成功典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率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与社会效果。该模式培养下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100%,就业率100%。就业单位不仅有中央企事业单位,又有北京等地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也有跨国公司与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所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已经将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12个必修学分的实践课程(法律文书课含3学分、模拟法庭训练含4学分、法律谈判课含2学分、法律实践课含3学分)全部纳入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求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将上述四门课程通过诊所教育的方式来实行,并探索出诊所法律教育初级班、中级班、高级班三个层次教育模式,这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考虑到我国进入法律硕士队伍的学生既可能是法律本科学生,也可能是非法律科班出生,且本科的起点层次不一,为了推动诊所教育的开展,强化法律精英的培养,适应我国由学术型人才培养向应用型人才培养倾斜的大环境,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只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就可以向有法律硕士点的高校申请法律硕士的入学资格。接受申请的高校在通过面试后,从中录取优秀的考生。这是借鉴其他国家针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经过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做法。
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采取“两年诊所课程+一年诊所实习”的模式。课堂教学围绕着实用性的专业主干课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展开,诊所教师与校外兼职教师以案例为导向进行授课,案例均来自于法律诊所或者检察院、法院正在办理的真实案件。由此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一样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同时教师要对案件中的理论性问题给予系统的解答,这就对诊所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诊所实习阶段,应像实习医生轮岗一样,参与处理法律职业者可能面临的每一类型的案件,并将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与法律实践活动贯穿于其中。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诊所实习,都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硕士毕业论文也应围绕着办理过的具体案件总结出具有理论性与实践价值的内容。在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学生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成为精英人士。这样的法律硕士教育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实效性与必然性,摆脱了盲目的唯法律规则论,让学生以开阔的视野来处理实际问题,以豁然的心态应对法律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
一、教师教育现状
1. 教师教育模式
教师教育的发展正走向多元化,如何确保新入职教师的质量,完善教师教育的模式,是当前教师教育领域的核心议题。
2000年以后,中国大陆地区实施的教师教育模式有:免费师范生教育、辅修师范专业、非师范学生宽口径可自主选修师范专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4+2教师教育,以及4+X模式(“4”代表主修学科专业4学年,“X”代表多种修读方式),后一种模式逐渐成为教师教育的新主流。
而自2005年以来,台湾地区的师资培育模式出现提高公费生比例、教师教育硕士化的趋势。其中,台中教育大学的“精致师资培育计划”是近期台湾地区最具实验性质的师资培育模式革新方案。该计划以2+2+2硕士级培育模式为主,将前两年视为专业发展的基础阶段,即大一至大二阶段;中间两年为师培性向试探阶段,即大三至大四阶段;后两年为硕士阶段,即师培专业发展阶段。
然而,观察澳门地区的教师教育,我们会看到由于早期政府没有形成一整套系统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其起步相对较晚,大致经历三个阶段:中学施行师范生制度,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办教师进修班,大学会设立教育学院和研究课程[1]。之后,政府开始重视和发展教师教育,《培训幼稚园及中、小学教师之法律制度》在一般原则、职前培训、在职培训、教学实习、延续培训、专门培训等方面,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的各项权利义务都做出详细的规定,成为教师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日本,其教师教育的重要特色在于教育实习,将其分散到大学4年中进行,第一年为体验实习,参加中小学的各种活动和课外活动;第二年为基础实习,以观摩教学为主,参加学校内的教学活动;第三年为教育实习,可亲自上台教课,指导学生;第四年为研究实习,以实习学校为田野,拟订题目进行研究,并完成毕业论文。
2. 教师教育机构
教师教育的质量与实施教师教育机构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大陆地区已有的独立、封闭的师范院校体系已经被打破,教师教育机构正全面进入高等教育体系,包括升格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师范院校内部专门的教师教育机构,以及综合性大学中设立的教师教育机构。梁福镇教授认为,当前台湾地区由于教师教育内部人才培养过剩以及外部“少子化”的因素,其教师教育机构的设立已经趋缓甚至停止。在澳门地区,当前的教师教育机构主要有澳门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协同)、圣若瑟教区中学等,其中,华南师范大学培养的师资力量占很大的比重。而日本地区的教师教育机构众多,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师范院校,二是拥有学科背景的各类学院开设的教师教育专业。
3. 教师教育课程
(1)课程体系
目前,各国教师教育课程一般采取学分制,并且多采用模块式的课程体系。台湾地区规定幼儿教育学程至少修习26学分,小学教育学程为40学分,中等教育学程为26学分,特殊教育学程为40学分,并将教师教育课程分为普通课程、专门课程、教育专业课程(包括教育基础课程、教育方法课程)和教育实习课程4类,修业年限为2 ~ 4年,外加半年4学分的学校实习。
澳门地区的学者老志钧提出,澳门地区的师范课程经历了“内地迁澳”“香港迁澳”“由澳门开办”“澳门教育当局和内地大学合办”和“澳门的高等院校开办”等过程[2]。日本教师教育课程给予学生较大的选择性,并且在培养教师的过程中,会关注社会教育领域的需求,开设社会教育科目,使学生将来能够成为活跃在教育界及其他领域的人才。
(2)教育实习
教育实习不仅是教师教育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教师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
中国大陆地区的教育实习主要包括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及教育调查。高等师范院校的教育实习会安排在师范教育修业计划的最后阶段,采用大四集中实习的方式,时间一般为6 ~ 8周。中国台湾地区也于2002年修正“师资培育法”的部分法条,将教育实习纳入职前阶段,取消实习津贴,实习时间缩短为半年,收取实习辅导费用。其中,将一年的实习改成半年的付费式实习制度,是最大的模式变革[3]。
澳门地区,其教师教育同样非常重视教育实习,实习主要分为教育参观、教学见习、教学实习,其中教学实习的内容主要包括分科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学校情境实践[4]。
对于教育实习,岩田康之教授也指出,当前日本的师范院校皆秉承自愿的原则,在教师培养中会增加教育实践项目,至少有40%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有丰富的一线教学实践经验,许多教育实践项目的教师实习时间多达300小时。
二、教师教育面临的挑战
1. 教师教育的质量与数量
教师教育的数量和质量是当前各地教师教育发展的重要关注点。在目前教师教育整体呈开放特征的背景下,东亚部分地区的师资培养数量过剩,质量普遍下降成为主要表现。以日本为例,岩田康之教授提到在开放体系下,日本培养的教师数量过多,同时由于缺乏对教师品质的监管,致使资格证持有者与教师教育教育者的尊严感降低。梁福镇教授也认为目前台湾地区的师资培育在数量上供过于求,质量上对教师素质的管制过于宽松。
然而,在这一问题上,澳门地区的情况迥然不同,其表现为师资数量不足,高素质教师紧缺。当地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关于《澳门中小幼教师未来人才需求情况报告》预测显示,到2020年澳门须增聘大量教师[5]。
2. 教师教育课程设置不当,教育实习效果不佳
课程是教师教育的重要载体,其设置是否得当关键在师资培养的质量。对此,岩田康之教授对日本教师教育课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日本教师教育课程存在一些问题,如教师教育课程存在随机安排的状况,教育类课程不受重视。而关于如何组织教师教育课程,以及如何平衡大学提倡的学术自由与政府要求的全国性质量监管间的关系,仍是争论不休的问题。
对此,梁福镇教授从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台湾地区师资的职前教育课程有待进行系统化的整合,如师资培育课程的范围比较狭窄,忽视民族学和神学等通识教育课程。教育实习的效果是目前教师教育面临的重大挑战,其中因为师范生只实习半年,这一时间过短,且没有津贴补助,甚至必须缴交学分费,造成学生的实习经验不足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影响其教育实习的效果[6]。
三、应对挑战的有效策略
近年来,国际教师教育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这促使教师教育的改革成为各国势在必行的努力方向。
1. 建立教师教育质量标准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新时代对教师的素质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其工作职能也出现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极大地提高了教师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创造性,即需要教师终身学习,掌握教师职业所应具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价值观等。教师专业发展的历程需要贯穿在职前培养、在职进修和职后培训的每一个阶段。
李方教授提出,应形成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及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实施师范教育类专业评估,探索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形成教师教育标准体系和质量保障制度。
梁福镇教授通过研究德国的教师教育状况,提出可以采用德国全程监控的方式,成立学程认证基金会,设计师资培育的课程标准,根据此标准以5年为期进行师资培育机构的评鉴,透过这种认证机制确保台湾地区师资培育的质量。
2. 整合教师教育课程,重视教师文化及教育专业伦理
近年来,日本的教师教育课程有两方面的改革趋势,一是以学术课程为导向转为以实践课程为导向,二是以大学课程为依托转向以学校或具有教学经验的教学工作者为依托。
针对台湾地区的教师教育课程,梁福镇教授认为教师教育需要兼顾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专业伦理的陶冶,通过整合教师教育课程,使师范生具备敬业的精神与态度,树立优良的师道文化。
3. 完善职前教育实习制度,提高在职培训的实效
延长教育实习的时间,加强教育实习中的指导,是完善教育实习的必经之路。对此,梁福镇教授指出,教育实习制度应清楚定位实习学生的角色,给予实习学生一定的津贴补助,实施教师分级制度,选择适任的实习辅导教师,育实习辅导的职责。岩田康之教授也认为,应使“搭建理论与实践的桥梁”的核心概念不断深入日本教师教育的工作中,加强教育实习制度的完善。
然而,不管教师接受了多么好的职前培训,也不能让他们做好迎接整个职业生涯面临的所有挑战的准备,因此教育系统要为教师提供持续的在职专业发展机会,包括培训、实践与反馈、时间保障和后续支持。
因此,李方教授认为,要激励教师把提高的任务交给自己,承认他们在禀赋和兴趣上的差异,重视教师间的对话与交流,为其合作和学习提供便利,将其看成课堂中学习群体的督导者。
参考文献:
[1]张文彦.澳门教师教育概况[J]. 世界教育信息,2000(12).
[2]老志钧.澳门圣若瑟教区中学的师范课程[A]. 张伟保.澳门教育史论文集:第一辑[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11-230.
[3]杨思伟,叶川荣.两岸师资培育模式比较研究[J].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3(2).
[4]王后雄,李香艳.两岸四地高师院校教育实习模式的比较研究[J]. 高等理科教育,2010(2).
[5]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中小幼教师未来人才需求情况报告[EB/OL]. 2014-02-26.http: //gaes.gov.mo/HETdb/pdf %5Chr need 1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