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2 20:39: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保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国在新时期的重大使命,就是要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不断增进人民福祉,而社会保障无疑是根本性制度保障,促进它的持续发展,已经具有必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社保制度应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应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宏观视角出发,调整社保缴费,平衡劳资利益。
1.社会保险缴费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基于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社保缴费。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劳资分配比例也就直接影响到企业和职工的社保缴费。近年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断下降。从收入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构成来看,1996-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由53.4%下降到39.7%,而企业营业盈余所占比重却由21.23%提高到31.29%,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不断蚀社保缴费基数。与此同时,我国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使得劳动报酬内部结构更加失衡,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未能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拉低了社保缴费基数,减少了社保基金收入。
2.社保缴费标准与劳资利益平衡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社保缴费基数减少,对缴费率提高形成压力,这就使我们思考 :能否通过提高企业缴费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保缴费标准的制定需要统筹考虑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2.1社保缴费率变动及其影响
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缴费率的提高意味着劳动者负担的增大。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最终也成为劳动者获得的再分配收入计入劳动报酬部分,但企业的缴费负担并不一定完全由企业承担。如果由企业独自承担,则提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会减少企业收入,降低营业盈余。在我国目前劳动报酬下降,职工工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缴费率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而且还能起到调节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关系的目的。如果是由职工承担,则企业缴费的提高会增加职工负担,对劳动者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和职工负担缴费额的比例大小取决于劳动供给和需求弹性。在劳动力需求弹性一定的条件下,供给弹性越大,企业负担的份额越多。反之,劳动供给弹性越小,企业负担的份额就越小。已有实证研究显示,我国55.6%的劳动者劳动力供给弹性非常小,另有21.6%缺乏弹性,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较容易转嫁给职工。而且,现有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大约为工资总额的40%。社保缴费率比一些发达国家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较高的缴费率使企业想方设法通过虚报工资总额、采用不同用工形式等达到减少社保缴费的目的,助长了企业和个人的逃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了社保基金收入。
2.2社保缴费基数变动及其影响
社保缴费基数通常为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直接导致社保缴费基数的减少。工资总额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主要是因为社保制度是用于劳动力的延续,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这一缴费基数对于促进就业是不利的,将导致企业雇佣的人越多,高薪者晋升的机会越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越多;相反,企业解雇的人越多,工资、生产性投入越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就越少。而且,在我国工资货币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单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费基的征缴方法很难满足养老保险开支增长的要求,不能发挥企业间的互济作用。为保证缴费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由于个人的社保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缴费上限的规定对于确保合理的社保支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缴费下限的规定却使低收入者就业期间的现期收入进一步减少,影响低收入者当期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投资。
3.调整社保缴费标准的政策建议
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是影响社保基金收入的关键变量,在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企业已负担较高社保缴费率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缴费率来提高基金收入的政策需要谨慎对待。要通过制度设计引导部分资本收益向劳动者转移,鼓励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合理承担社保成本,由此提高社保基金收入,保障劳动者利益。
3.1加强财政支持力度
从一般预算收入中补贴社保支出是引导资本收益向劳动报酬倾斜的重要途径。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方式,鼓励除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合理承担社保费用,开始从一般预算中资助养老保险计划。
3.2逐步降低企业缴费率
我国企业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与隐性债务直接相关。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费用的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变成了固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投资,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因此,应将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用于解决隐性债务,为逐步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社保缴费率提供空间。当职工工资水平达不到缴费工资下限时,由企业为职工补齐社保缴费差额。若制度规定在职工的缴费基数达不到社会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情况下,或者职工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企业为雇员补齐社保缴费差额,将会减弱初次分配对社保再分配的影响,促进低收入阶层社保待遇的提高。
3.3完善相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统计,加强缴费基数核查工作
完善劳动保障统计,把企业的各种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等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工资范畴,严格处置“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重新确定工资性收入的统计范围,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征社保费的计费依据。社保缴费基数,应改为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需要用人单位申报,而由征缴机构按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强制征缴。
参 考 文 献
论文摘要:国家社会保障就是指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在国民面临疾病、年老、伤残、遭遇灾害、失业等困难时,给予他们物质、金钱帮助,从而使得国民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有了可靠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法就是指在农村人民困难时给予他们以上的物质帮助,调整农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文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探讨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们国家的宪法已确定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目前的法律地位,现在我国农村人口是总人口60%以上,可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很长时间以来都是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末端,很多社会保障内容都没有将农民涉及在内。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相对成熟,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1 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957年,德国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标志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开始,随后一系列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接踵而出,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得相当成熟。德国农村社保的具体内容是:(1)农村社会保障对象。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定投保人仅限于农场主和他们的配偶以及一起劳作的家属,而那些农业企业里面的雇员则不在保障的范畴,他们应享有普通工人的相关保障。(2)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在德国,农村社保体系一般采取现收现付制度,资金来自政府补贴或者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但德国社会保障法另有规定,在农民缴纳的保险费不足时国家予以补足。(3)农村社会保障下农民所享有的条件。农民享受社保必须达到三个要求:首先,社保金的缴纳要求农场主上缴农业企业;其次,对于农村养老保险中,参保人的投保年限应在15年以上;最后,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其年龄必须在65周岁以上,并且退休。(4)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德国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保进行统一立法和监管。农村社保办负责具体事宜的执行。德国现有几十家农村社保经办机构,它们已经建立了农村社保经办机构总联合会。联合会对农村社保事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1.2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938年,日本制定了包括农民农村在内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其后,日本针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先后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农民养老基金法》等制度。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普遍、最重要的也就是这个《国民养老金法》,下面介绍它的内容。(1)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国民养老金法》规定了日本国民在大于20岁小于60岁的农民必须接受养老保险。(2)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金额规定。日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必须缴纳1.34万日元/月,保金缴纳困难者可以提交申请免缴,但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仅仅只有他人的1/3。①
其后,日本以养老保险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到了1971年日本出台了《农民养老基金法》,对以前的《国民养老金法》进行了修订,本法规定,凡在20岁以上,年农业收入没达到900万日元的必须参与养老保险,同时在投保人65岁后,投保人不但可以得到“农民老龄养老金”,而且可以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这是政府的特别补助。
1.3 国际组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
(1)联合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联合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可以追溯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有,“人作为社会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庭健康所需的生活,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需的社会服务均应包括在内”(《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②以上所有条款都强调社会保障权,要求世界上所有人都享受,包括农民。
(2)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农村社保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农业工人伤害赔偿公约》(1921年)、《农业工人疾病保险公约》(1927年)、《农业工人残疾保险公约》(1933年)、《农业工人死亡保险公约》(1933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52年)等。它们规定了各国在进行社会各种保障活动时都应该包括农业领域的所有劳动者。其中,《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提出了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应遵守的最低要求,积极推动了社会保障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③
2 国外农村社保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政府对农村和城市都实行区别对待,在社会保障方面也一样,出现了“城乡二元制”的(下转第177页)(上接第123页)情况,从而使得农村社保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不健全;社会保障法所适用的范围非常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等等。借鉴国外农村社保的相关经验,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应该有着新的发展。
2.1 农村社保程度应该跟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
分析以上国外的农村社保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农村社保的发展应该跟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国家的社会保障实力直接来源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它跟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有着一定依存关系,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它必须控制在本国经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支出过大势必会影响国家社保基金的积累,从而会削弱社会投资积极性,最终将拖累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但是,如果社保过低将不能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会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相适应。
2.2 农村社保体系应该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德国和日本在农村社保上都设制了统一的社保机构,其中德国还设置了农村社保监管联合会,这些监管机构不但可以对农村社保进行监管,而且还能统筹安排社保资金,有效地解决了不公平现象。国外这些经验告诉我们,农村社保都是非盈利的,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公共物品,国家政府除了想法设法为农民增收之外,还要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同时还要对农村社保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我国应该积极全面的加快农村社保监管机构的建设,加大政府在农村社保中的职能作用,从而确保农村社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2.3 农村杜保机制应该有所侧重
德国和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告诉我们,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是有所侧重的,德国和日本都着重强调农民的养老保险。所以,设立农村社保,应该采取一定社保项目顺序,循序而进但这些都必须依据本国的国情。在我国,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生活水平低下、看病难、老龄化严重等。所以,我国农村社保制度应该着重优先建立这些方面的保障机制,必须建立一个以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农民医疗保障为重点、以农民养老保险为中心、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为辅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从而保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人为本,以民为中心。
3 结束语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并不成熟,而国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经历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相对成熟,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同时也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符合本国农民的真实意愿。
注释:
①应永胜.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谈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
②杨团,孙炳耀.资产社会政策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重构[j].江苏社会科学,2005(2).
③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刘翠霄.天大的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从去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去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去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去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险;会计核算;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
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是国家财政部于1999年颁布的。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这种核算方式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保基金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或支付的款项其归属期与实际发生的时间往往不同时。围绕着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时间点的不同,可以把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分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所谓“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入的权利或者承担费用的责任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认的。所谓“收付实现制”是以实际收到或者付出款项为标准来确认的。在“收付实现制”下,社保基金只核算实际收到或付出的部分,而对应收未收、应付未付的款项均不核算。
一、现有单一“收付实现制”的缺陷
(一)不利于反映社保基金真实的收支情况
收付实现制对于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费和社保基金按所属期支付的费用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但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加,基金管理本身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而收付实现制对于应缴未缴、应付未付的费用却无法及时的反映,这不利于反映社保基金真实的收支情况。
1.企业长期欠缴的社保费,在现有的核算制度下往往确认为缴费当期的收入,不会在费用所属期间分期确认,造成缴费期收入虚高。
2.医保定点医院控制指标考核。根据相关政策,医保基金对定点医院每月发生的医保住院费用超过控制指标的部分在年底经考核后一次支付。在现有的核算制度下往往确认为支付当期的费用,不会在所属期间分期确认,造成支付期费用虚高。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全面的反映社保基金当期真实的收支运营状况。
(二)无法反映社保基金债权债务,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只对实际上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已经发生的收入费用进行核算,无法对全部的损益及时进行核算,也无法反映社保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纳协议签订后,按照现有会计制度不能确认债权,也不会在社保费所属期间内分摊确认收入,而在缴费实际发生时直接确认收入。
2.对长期欠缴社保费的单位,无论年限、主体、金额均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只在备查账簿中登记。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社保基金债权债务在备查账簿中的登记往往有不同的存在方式。有的是在社保系统建立前以纸质方式存在的,有的是在社保业务系统中能够查询的。而且各地的社保系统还不联网,各自独自运行,造成基金债权债务查询和核对困难。随着政策的变化,社保基金债权债务形成产生的情况也多种多样。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不能反映债权和债务,与权责发生制比更容易形成漏洞,不利于防范基金风险。
(三)不能反映出社保基金债权债务的产生缘由,不利于基金管理
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不能准确及时的反映社保基金的债权债务,更不能反映债权债务的产生缘由和处理过程。哪些是长期欠缴的,哪些是机构重组、破产清算遗留的,哪些是由经济环境变化造成企业无力承担的,哪些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清缴被清理了的。分析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利于采取相应的手段,如:加强与法院、破产清算机构的联系,加大清理力度等,来加强基金管理。
二、将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方法与优势
(一)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具体核算方法
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的准确、完整、及时,保证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与社保基金的实际运行状况相适应,笔者认为应将单独的“收付实现制”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制度。采用单独的“收付实现制”或单独的“权责发生制”并不合适。采用单独的“权责发生制”容易虚增基金收入费用,造成基金资产不实。具体核算建议如下:对于正常发生的收入费用在征收到账或银行存款发生支出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欠缴三个月以上的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借记“应收款”,同时确认基金收入。对“应收款”按不同单位、是否有缓缴协议、形成时间等设置明细账进行登记。待实际征收入账后,冲销“应收款”。对于按政策应于延后支付的费用在费用产生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基金支出,同时贷记“应付款”。对“应付款”按不同险种、单位、用途等设置明细账进行登记。待实际支付后,冲销“应付款”。对预提预缴费用如企业改制预缴款等,参保单位每次缴纳时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预收款”。之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期分险种,借记“预收款”,贷记基金收入。对“预收款”按单位、用途设置明细账分别登记。对期间内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已经发生的利息收入也按所属期间和险种进行合理分摊。
(二)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优势
1.准确核算社保基金状况,做到“账实相符”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会计制度有利于从财务角度了解社保基金全部真实的运行状况,做到社保基金的报表数据和真实运行情况相符,即做到“账实相符”。向政府机构、社会大众提供及时有效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
2.有利于业务财务的债权债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会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应缴、应付款项、预提费用的核算,有利于加强对社保基金债权债务的核算,通过对社保基金债权债务业务上与财务上的核对,实现对长期欠费单位欠缴数据的业务财务比对。做到社保基金债权债务“账账相符”。
3.有利于了解社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形成缘由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会计制度有利于社会大众了解社保基金的债权债务是如何构成的,了解社保基金支付缺口,有多少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客观造成,有多少是由于经济困难,企业被迫延迟缴纳,还是对长期欠费单位清理力度的问题。有利于向社会提供真实的社保基金状况,区别对待由于人口老龄化、企业经营困难、征缴力度等不同的原因,实现向社会公布欠缴社保的单位诚信“黑名单”,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
4.有利于政府决策最近的“两会”总理表示,“五险一金”还有下调的空间。社保基金收支状况如何,备付情况如何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实行“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会计制度,有利于了解全面准确的社保基金状况,有利于政府做出正确决策。
三、完善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配套政策建议
(一)尽快完善社保基金会计法律制度
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国家财政部于1999年公布的。这一会计制度是与当时的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但这一会计制度仅规定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的会计核算,对工伤、生育两个险种却没有统一规定。应尽快修订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权责发生制”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地位,让社保基金会计核算有章可寻,有法可依。
(二)加强社保基金会计岗位人才培养
由于社保基金核算数据量大,工作量大的实际,目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岗位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人多岗、人手不足的情况。许多岗位甚至还由社会保险基金协理员担任。应多配备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岗位人员,加强现有会计人员的专业教育和培养,满足会计核算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统一的社保基金会计电算化建设
会计电算化在现代会计核算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的社会保险会计电算化系统各地情况各不相同,不但开发维护成本巨大,而且核算程序的设定各不相同,无法满足海量数据的统计要求,不利于向社会提供及时全面统一的社保基金公共数据。同时应加强对新会计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级经办机构执行新会计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审计力度,防止制度执行偏差。综上所述,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会计制度转变,既是社保覆盖范围扩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经济文化对公共基金的客观需要,既能解决目前单一“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缺陷,也能促进社保基金核算更加准确全面,促进基金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作者:谢晨 单位: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邓沛琦,黄菱子.论权责发生制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应用[J].当代经济,2011(11).
[2]唐书哲.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研究[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1(03).
该文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公务员凭什么不交养老保险,却能领取高额养老保险?老一代为国家奉献了一生,财政说补贴,可这点补贴够什么用?企业不想给员工办理社保怎么办……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劫贫济富”吗?
嘉宾
李志培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杨立雄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肖新建 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副研究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专家
现收现付制度会造成“劫贫济富”?
FT文:当前各国推行的社保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度,即不是把社保缴存人的钱存起来,而是把收到的钱马上花掉……这就可能产生穷人补贴富人的效果。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养老金的老人当中,相当一部分,可能远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
不赞成
李志培:我国养老保险不是实行的现收现付制度,而是积累制,至少要积累15年。任何国家的养老保险都是主要靠人们干活的积蓄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这是明摆着的事情,这不叫“劫贫济富”,而且干活的人也不一定就是贫苦的人。在中国,人们退休以后,尤其是工人,养老金和在职收入差距是很大的。中国目前养老金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仅在50%左右,是很低的,所以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肖新建:FT文说的并不符合中国实际。事实上,“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当中,绝大部分,按每月收入来说,都是很低的,平均数不可能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前者工作期间,长期都处于低工资时代,大约2003年后普通中国人的工资才有了较大的增长。因此,所谓的“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远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如果存在,也是累积性效果。如果算总体财富,年轻人的财富还应该包括对未来的预期。因此这个立论基础就不恰当。况且新农保的对象,大都是农村老年居民,很大部分都是低收入者。
杨立雄:我认为恰恰相反。现收现付制度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富人缴得越多,最后养老金领得可能要少一些;相反,那些缴得少的,由于有一个最低养老金保障,可能领得多一些。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等于是他们年轻时积累的资金,只不过我们看不见,退休的时候回报给他们。现在工作的人创造社会财富,也是在积累,也是一代代地还给他们。
户籍制度会造成“劫贫济富”?
FT文:人们在缴存养老金的时候,不需要看缴存者的户籍……但是,当你要领取退休金的时候,可就不一定是这样了。据人社部官员解释,养老金领取将执行户籍地优先……而你户籍所在地的退休金标准可能比你缴纳养老金的城市的标准差很多。相对于那些拥有大城市户籍,能在那里稳定工作并退休、领取社保的人来说,你是吃亏了。就这点而言,不得不说是一种“劫贫济富”。
赞成
杨立雄: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我在深圳做调研时发现,深圳90%的人口是农民工,10%是本地户籍人口。相关制度规定,农民工回乡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那一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就留在深圳了,所以深圳2005年就已经积累了90亿的养老金。而别的地方都在亏,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多的一些地区,像东北,因为养老负担比较重,没钱发养老金;但是深圳年轻人多,退休的人少,缴费的人多,结余了90亿的资金。
我很赞同它的观点,而且我认为不仅仅是户籍制度,重要的是地区之间的差距太大。
不赞成
李志培:这是关于养老金领取的公平问题。假如给你1000块钱,你在贵州黔南州的一个贫困县生活和在北京市的生活,等价吗?在贵州可能活得很好,在北京可能就活不下去。此外,这还涉及到统筹层次的问题,目前养老保险不是全国统筹。中国区域太大,经济发展差距太大,生活水平差距太大,目前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养老水平必然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决不是劫贫济富的问题。如果全国统筹了,就没有问题了。
肖新建:我不认同它这种说法。户籍制度造成的“劫贫济富”效果,不能归咎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户籍制度的错。改革的应该是户籍制度,不能用此来否定养老保险制度。
人社部专家:领取养老金的地点一般是根据缴费的最后一年来定的,你最后缴费是在哪个地方,就一般优先考虑这个地方。如果你不愿意在这个地方领取,也可以回到原籍去领取。
缴费年限会造成“劫贫济富”?
FT文: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就让那些已经参加缴纳养老金,但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人为难了。那些没有能力把缴费年限累计到15年的人,恰恰是工作不稳定,收入偏低,经济压力较大的人群。
赞成
杨立雄:确实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这个问题全世界都存在,每一个国家都有最低缴费年限,只不过各自不同。一些国家可能达到二三十年。大部分欧洲国家和北美一些国家,大概就是几年,甚至一年。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一个最低养老金制度。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工作了一定年限的,比如一年、两年或者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就应该领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养老金。
不赞成
李志培: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强调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比如,一名55岁的工人到退休的时候缴费缴了10年,还差5年,那5年可以一次性缴纳,补齐之后就继续领取。这是公平的。
肖新建:这一点确实是实际问题,但这仅是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不足以否定“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只有通过完善制度,才能获得充分解决,而不是一味否定出台不久的制度。
人社部专家:没有这个道理。国家在缴费年限上不是一刀切,采取的是灵活一些的措施。缴费年限不够,各地的做法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可能会让你补缴。如果你到了60岁,已经缴了10年,还差5年,再续缴5年,就等于是晚退休5年,到65岁再领取养老金。这是国家提供机会让你补缴的一种方式。
社保应该政府强制管理,还是社会管理?
FT文:关键在于我们实行什么样的社保计划,是由政府来强制执行,还是由社会中的人自愿组织形成互相担保的保险体系和保障体系……只要是能让人们自主决定参与与否,自由选择服务机构,那很多弊端就会得到改进,因为如果参与这些计划不划算,人们也就不会参加,也不会因此而有什么损失,而不会像农民工退保一样,当他们选择退保时,只能无奈地放弃之前缴存的一大笔钱。
不赞成
杨立雄:FT文可能认为德国的模式很好。德国是典型的由社团来管理的养老模式,政府制定政策,不参与具体管理,法国也是。但即使在欧洲,也有不同模式,像英国,就是政府全面主管。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权体系,政府很强势,是大政府小社会。亚洲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其政治体制和欧洲完全不同。如果按照FT文所说,在我们的社会团体还没有发育完全的情况下实行社会管理,会出现倒退,基金的管理、养老金的管理征缴都会出现问题。所以,现在还是应该实行政府的强制管理。
目前社保经办业务的具体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1、申请
按照经办流程和内控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交办理退休和一次性待遇核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2、受理和核定
经办人员需审核参保单位及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费,检查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准确,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这一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的影响。
二是重复享受社保待遇。
三是养老金冒领现象严重。
四是参保意识不强。
五是操作系统有待完善。
六是经办业务的操作风险
3、复核
对养老待遇核定信息进行复核。按照内控工作要求,待遇支付核定实行AB岗交叉复核、监察室抽查。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待遇核定工作量大、柜面咨询人流量多,使AB岗交叉复核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不能起到完全堵截漏洞的作用。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待遇提高调整、行业统筹退休人员手工录入、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核定支付等项目,在社保系统日常经办过程中还未实现复核功能。
4、受理办结
产生养老待遇支付数据,次月15日发放养老金。在完成企业单位离退休新增后,系统能查询到该人员的离退休基本信息,如有疑问可检索经办人员及经办日期,但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业务操作完成后,社保系统中无法检索到经办人员和经办时间,对于有疑问的单位和个人来访查询时,只能查阅归档材料。
三、完善社保基金内控管理制度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相关政策规定及操作规程,准确办理各类相关业务。强化自身业务素质,谋求办事处整体业务水平质的飞跃,为减少直至实现“零差错”提供技术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合理利用多种途径收集到的外部反馈信息,经过适当的处理和提炼,形成改善内部控制管理的具体行动。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相互交流、及时提出,特别要加强与养老保险部和信息中心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有效积累获取预控风险的经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着重从社保相关政策加以把握。 社会保险经办的内控工作符合《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的要求。应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监督,将百姓的期盼和要求作为社保工作者努力奋斗的方向。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每个业务经办环节必须做到分人分岗,实行AB岗复审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办理相关业务,坚决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做到按章办事,规范操作,依法经办。工作中提倡认真细致,精益求精,减少或杜绝工作差错失误。
3、加强业务环节监控,把支付工作纳入有效控制范围。 将书面稽核工作纳入到缴费申报工作之中,内审人员全程参与,审查参保企业申报依据,核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发现少报、漏报的,退回重新申报,对有疑点或不按时申报的单位纳入实地稽核范围。将欠费企业、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年审中明显申报不实的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这四类作为实地稽核的重点,以此来维护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享受应有的待遇保障。实现待遇核定支付全过程完全监控还需采取其它有效手段,一是开展业务情况分析。对一定时期内支付信息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找出波动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实行案例差错分析制度,对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的差错进行分析,分析发生差错的原因,举一反三,进行培训,减少差错。三是对举报案例在系统中的全搜索,对同样问题进行归并处理。发现差错原因,对差错发生频率高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通过以上几项措施并结合中心有关内控制度,构建待遇核定支付安全网,推动内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4、立足于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从源头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技术的发展,既给内控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为风险防控注入了崭新活力。这种发展趋势,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必须高度关注在社会保险信息化背景下,各类风险所呈现出的新动向和新特点。应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提高社保整体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高效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数据准确,保证政策的准确执行。借助现代电子技术的手段,加强对待遇支付基金的监督和复核。设立数据间自动检查、逻辑判断的功能,实行系统控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内控功能和自动预警模块,通过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检查业务运行情况。严格监控后台数据的手工修改,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由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并即时记录备案,以便事后查证。尽快实行工作量统计,统计到每一笔业务、每个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量,确保体系正常运行,管理有效、控制到位。
5、优化经办流程,规范支付管理。 控制是业务经办的关键环节,一般来讲,通过应用程序可以实现风险的自主防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对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操作流程,并将内部控制各种手段融入其中,使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检查,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社保经办机构的主体目标及内部控制的要求,以及最新风险防范操作指引,都应清楚准确地传递给系统内全体工作人员。业务经办人员结合内控风险点及预控措施对业务操作环节进行准确分析,能够统筹兼顾效率与风险,使不规范的经办业务明显减少、错误操作率大幅下降,在降低基金支付风险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手工失误导致的经办差错。
6、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按工作标准,对一切业务经办进行规范,理顺优化业务流程,对出现业务差错的,在厘清责任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市中心《工作差错追究暂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定期分析研究内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在业务各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推动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的问题。特别是在业务经办中,要对运行程序、承办岗位、职责要求、岗位标准、监督制约环节、投诉举报等进行全面规范。按标准、按制度、按规范操作,把内控制度落到实处,确保执行标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
(一)经济的一体化
随着经济逐渐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导致全球的经济市场框架对欧美各个国家均产生了不同比例程度的冲击,以至于欧美很多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更远,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在社会福利这一范畴。一体化的影响一方面不仅可以带来各国经济的良性竞争,促进社会的保障制度相互协调;而且另一方面带来的商品和资本能自由流动,又能从不同的角度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冲击。
(二)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需求的结构
1、人口模式的转变人口模式的转变给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人口结构的稳定过于依赖才能有效的运转,因此,都是在没有基金积累的“现收现付”的财政机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由于目前社会的老龄化以及低出生率日渐明显,导致人口模式进行了转变,赡养比例降低,是的现收现付难以得到运转。
2、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转变因为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发生了转变导致产生了新的保障需求。就业领域也由农业、工业逐渐向服务也转向,而这些领域主要是妇女劳动力的参与很高。另一方面,这些转向而创造的就业岗位大部分都不是全日制的工作,因此工作的时间具有弹性,差异。以上这些都是改变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因。
3、社会保障的开支超过了收入的水平,造成经济的压力欧洲各发达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越来越依赖,这些依赖导致了政府的开支急剧增加。因此,社会保障的开支远远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因此出现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引起了社会保障经济缺乏的后果。
二、部分欧美发展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标准化建设
欧美发达国家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他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涉及非常宽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提升,很多国家不仅对社会保险机构的内容进行了标准化的改造,还要求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明确的制定了服务的方法与达到标准的要求。分别将达到服务准确性的提高、管理成本的减少、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以及挖掘具有监管能力的人才等四项基本要求。例如,总共5800万人口的英国,在八十年代产生了7900万个社会保险号码,这多出来了的2100万除了小部分的是合法的之外,大部分的都是非法进行的。这当中除了办理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与欺诈者联合起来的情况,还有很多原因是因为业务缺少标准化的流程导致的。然而从客观的角度上来看存在着欺诈的行为。针对类似情况,英国政府层经过数次改革,但效果并不明显。
三、欧美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和改革
(一)对社会保险进行改革的危机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危机主要体现在经济层面的方面,因此,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险模式成为改革的主要基本方向。经济学家们往往将社会保险当做一种运行机制来进行改革而不是从社会结构的条件和历史背景角度上来进行改革。所以难以把握社会保险危险的制度根源。
(二)社会保险改革的文化矛盾对于欧美的发达国家来说,个人主义是欧美文化的基本内核。因此在个人主义的社会中,没有相应的团体维系生活的法律下和文化背景认同的基准,均无法构成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欧美发达国家在特定制度的条件下,无论是由政府控制的还是资源互助组织以及私人保险的制度都难以维持。家庭以及私人的福利机构建设是破坏政府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因。因此,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难以支持主要是因为难以长久的维持传统私人互助组织制度的方式。对部分欧美国家来说,资源互助组织的私人社会保险制度得到广泛的发展,必然与经济贸易的原因相关。正如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揭示的,资源互助组织只能存在于个人以及各团体之间,才能发挥出社会组织和其稳定性的功能。
四、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创新社会保险的工作机制都是社会保险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作为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能力的基础知识和重要手段。
(一)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目的是建设标准化的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事业处于正在发展的状态之中,因为人口密度逐渐增大,在制度或者某些环节上导致不可避免的疏漏,同时还有工作人员在传统机关单位的工作弊病和思想素质没有到位的问题,所以必须通过标准化工作的建设来进行改善。再者,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原则处理“水平低、广覆盖”的问题以外还有“持续难、难管理”的问题也必须加以解决。
(二)为保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完善,应该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和探讨
1、社会保险模式的选择照我国目前实际国情来看,只能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以及社会统筹、法定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只有采用这样的办法才能在考虑社会老龄化的问题同时实现现收现付的管理模式。
2、资金的来源因为社会保险是人民的生活保障,应该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贯彻到底。而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与个人、国家以及企业三个方面。
【关键词】社会制度;问题;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实施范围窄,覆盖面积小。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仍主要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改革开放中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多种经济成分,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尚未建立与他们经济特征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自由职业者和广大农民也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之外。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参保人数虽有所增加,但覆盖面仍然偏低,而且还出现负增长的现象。在全国城镇从业人员、尤其是所有从业人员中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数所占比例是偏低的。另外,在有八亿多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险目前大多仍是一片空白。
2.企业负担过重,阻碍了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期间,劳动保险沦为企业保险,保险待遇由企业营业外支出,即由企业利润支付,实质是国家包揽。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又变成为企业包揽,实际上牺牲了企业效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来承担,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城镇居民的消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比率明显低于其他消费。企业包揽过多,造成职工个人自保意识和责任不强,也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巨大浪费,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对个人与企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按现行制度的供款规则,企业的制度缴费率是29%,但由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养老负担与冗员负担严重不均衡,部分企业的实际缴费率已高达50%左右,高缴费率使企业采取拒缴行为,而企业的拒缴行为将直接威胁到现行制度的资金动员能力,从而增加了制度风险。
3.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和调剂功能比较低。从养老保险看,国有企业虽然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但全国尚有2/3的省、市、自治区还是以市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基金分散,调剂范围小,保障功能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是实行了以县(市)为单位的费用统筹,基金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这种状况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1)强化了社会保险的福利性色彩,弱化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2)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窄,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只是在很小的区域范围内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巨大费用只能由一部分企业实行共同分担,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互动的发挥。(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渐逼近,缺少积累的基金模式将难以应付社会保险支付高峰。
4.管理不严格,制度不统一。我国的制度则存在诸多弊端:(1)从领导关系上看,呈现一种分离式状态,即管理分散化,各个项目没有实行统一管理,而是由多个部门分而治之,这种分散的管理格局,在客观上造成了各个项目难以协调发展。(2)对同一项目的管理,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如养老保险就分别由劳动、人事、民政、保险公司等多家管理,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进行调控,使得养老保险的管理政策难以统一,从而造成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给劳动力的流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3)政事不分,立法监督与经办执行相混乱,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难以安全增值。(4)管理服务工作滞后,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险发展历史的约束,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落后于其它各项工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老有所养”的问题,而没有很好解决“老有所为”的大问题;在失业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解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忽视了解决失业者就业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引导的问题;在工伤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工伤待遇的发放问题,而忽视了工伤者的康复和生活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
1.多渠道的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生命力在于其拥有稳固的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险资金。依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应改变过去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大部分保险基金的现状,改为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如养老保险基金的交纳,参照美国养老保险,政府强制实施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雇主举办的私人退休金计划和个人退休金计划。
2.进一步拓宽覆盖面,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就其性质而言,不仅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而且还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范围是涵盖全社会所有成员的,从前面分析看,农村的受保率最低,因此对于农村,应下大力气去抓。并且,我国一直提倡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而在社会保险领域内应更多的关注公平,实现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中增进平等。现实情况是: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明显的高于农民,存在很大差异,初次分配很难保证公平。这就需要社会保险来修正,借鉴发达国家的高额累进税,调整原有收入分配格局,保证一部分收入最低的居民增加收入。
3.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国应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新项目的改革力度和步伐:(1)从国情出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改革的需
要,逐步建立起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城乡统筹规划的、自成体系、相互整合、形式多样的失业保险制度。(2)加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及职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3)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行按行业和企业伤亡事故发生频率并依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年调整的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的办法,逐步建立起促进安全生产的良性工伤保险机制。(4)全面推进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管理方法,切实建立起有利于保障女职工权益,有利于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促进妇女就业问题解决的生育保险制度。
4.成立相应机构,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化、保值和增值。我国应成立相对独立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会及社会保险银行,或者社会保障机构与专业银行联合组建信托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基金的管理,进行投资融资,各类董事会由财政、劳动、医疗、工会和社会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投资专家为咨询顾问,同时建立严密的监督、审核、检查基金活动的制度,国家可以从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如将一些风险小,有盈利保证的项目优先安排到社会保险银行,并对基金的投资者给予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并按照“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只篮子里”的规则,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不同的工具从而形成基金资产组合的多元化,使既定量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处于不同的风险系统,达到最大程度降低风险的目标。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出发,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应实行市场化运作,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展开与完成资源的配置,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抵御风险资产的最低比例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最低盈利率等,对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
5.加强管理服务工作,推行积极的各项保险政策。以失业保险政策为例,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应建立促进再就业的机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制定激励再就业的给付条件,规定必须在失业之后登记,求职者才具备起码条件,失业第二年的失业基金要降低10个百分点,介绍职业无充足理由而拒绝两次者停发失业金等。(2)建立一整套包括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出产自救环环相扣的再就业促进体系。(3)对雇佣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关键词】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社会保障在我国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使用的一种具体形式。作为最重要的收入再分配手段之一,社会保障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突出。经济学界对于收入分配问题的探讨从未停止,从古典学派到经济学,再到现代经济理论,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家关注的重点。但从我国收入分配研究的整个进程来看,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研究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何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是我国目前应面对的比较重要的现实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1978年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建立,收入分配调节政策体系和调控机制基本形成,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日趋突出,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据国际衡量标准“基尼系数”来看,0.2以下为绝对公平,0.3―0.4之间为合理状态,0.4―0.5之间为不公平状态,0.5以上为贫富差距悬殊。而我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7,到2011年更高达0.52(见表一),不仅远超欧美许多发达国家,而且也超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表一 2005-2011年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基尼系数 0.452 0.461 0.472 0.469 0.472 0.513 0.515
数据来源:张东生.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1).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一)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我国农村居民收入低是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据报道,2009年城镇人均收入为17175元人民币,农村地区为5153元,城乡收入差距为3.33倍,与2007年的3.32倍和2008年的3.31倍相比,差距还在扩大。2013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达到18059元,比2005年增加10821元。城乡间收入差距过大已成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一个重要的特征和成因,如何破解成为一个难题。
(二)地区收入差距扩大
地区性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东部地区相较中西部地区来说经济发展较快、居民收入较高,反之则亦然。2006年,我国东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全国平均水平要高出很多,这里面,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比重为27%。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来看,东部省份明显高于中、西部各省份,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4%的省份均集中在东部地区。最近几年的数据显示,虽然中西部不少地区经济发展势头不错,居民收入增长仍然缓慢。比如,2013年,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东部地区绝对差距达到了5218元,比2005年增加2603元,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仍然是非常大的。
(三)行业收入差距
一些资源性行业、垄断性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过高,特别是垄断行业的非正常收入过多,拉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2011年我国收入水平最高的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81109元,信息传输职工平均工资为70918元,分别为农、林、牧、渔(19469元)的4.17、3.64 倍。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金融保险业、证券业、电力、电视、邮电通讯、交通、航空、煤气、自来水及烟草等垄断性行业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普通行业。一些垄断性行业依靠垄断地位赚取高额利润,其员工不是凭借人力资本和实际贡献而仅仅因为行业不同就成为高收入人群。
(四)企业内部收入差距
国有企业打破所谓铁饭碗、吃大锅饭等改革措施,提高了企业内部活力和员工工作积极性,也促进了企业经营效率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然而,近年来国企高管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引起巨大争论。主要原因是,非公有制企业依仗用工灵活、劳动力成本低廉等优势迅速发展起来,不少企业还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职工工资却没有太大增长,利润侵蚀工资问题日渐突出。
二、基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成因
纵观来看,造成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的成因来自多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对收入分配产生的重大作用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
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体现了对个人收入的再分配作用,对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合理实现,具体体现在:
1.机会的不均等。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着制度上的缺失,能够缴纳保险金的基本上都是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而对于那些临时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还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这就造成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机会上的不均等,令他们在年老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2.过程不均等。由于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令有机会参保的人员的参保过程也各不相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与企业职工无论是在缴纳费用上还是在养老金的领取金额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明显比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金额高,这已经成为大家公认的事实。
3.结果不均等。过程与机会的不均等必然会造成结果的不均等。一方面,大量的农村老年人与部分城镇老年人没有养老金;另一方面是个体条件相同的职工由于就业单位等条件不同,领取养老金水平不同。显而意见社保制度还很不完善,这种不完善恰巧加深了收入收入分配的不合因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造成了我们收入差距的扩大,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没有很好的发挥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合理
医疗领域是公平问题比较显著的领域,虽然政府在医疗卫生体制方面进行了很多的改进,但医疗保障制度仍存在很多制度性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施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将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引入其中,不仅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更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个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是随机的,不可能先积累再消费。而且,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只囊括在就业人员和满足条件的退休人员,把绝大部分少年儿童、较大一批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排除在外,这种情况势必引起不公平,影响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我国政府于2003年出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思路,确实改变了部分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状况。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覆盖率不高,保障水平有限,很难发挥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作用。
(三)贫困救助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的救助制度水平还比较低,尤其是农村,从表二中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农村居民的救助水平还很有限,而且地区差异明显,中西部大部分省份农民很难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根据民政部网站数据,虽然2013年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2436元,比2009年增加了1258元,但是剔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其保障水平还是偏低的。
表二 2007年6月各省(区、市)农村低保标准
地区 低保标准(元/人、年) 地区 低保标准(元/人、年)
全国合计 969 江西 840
东部地区 1573 河南 693
中部地区 740 湖北 750
西部地区 708 湖南 726
北京 1872 海南 804
天津 1540 内蒙古 800
辽宁 1000 广西 683
上海 2560 重庆市 805
江苏 1305 四川省 668
浙江 1897 贵州省 731
福建 1200 云南省 693
广东 1980 800
山东 800 陕西省 625
河北 726 甘肃省 600
山西 693 青海省 700
吉林 693 宁夏 693
黑龙江 773 新疆 700
安徽 700
资料来源:民政部低保司
三、社会保障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社会保障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强制性社会保险必然直接影响初次分配格局的制度形成,当劳动者唉参与法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过程中,雇主也应承担缴费义务,劳资双方的缴费必须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内,应得国家税收优惠,从而变成雇主缴费与国家免税和劳动者获益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如果劳动者依法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单位或雇主总缴费率约占工资总额的30%,个人缴费约占其工资的10%左右,再加上公积金在内,这些既定制度会影响劳动者收入的50%上下,影响各个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社会保险制度之外来看,建立企业年金友企业来承担,雇主承担缴费义务,这些也可以成为生产经营成本。有无社会保险,不仅对劳动者的总收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拉大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我们再看再分配过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不但能够消除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还可以缩小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一方面,不管是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还是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等,都需要财政资金支撑,它涉及到城乡居民,不仅使受保障者得到收入增加的实惠,而且为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创造了条件;另外,社会保障同时也集聚着社会资源,如雇主缴费和社会捐献等,其对财富的再分配作用不断明显。
四、完善社会保障调节机制的途径
(一)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
在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这从财政支出结构来说是不合理的。发挥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重要的一环是资金来源充足且有保证。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12640.04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4.06%,而当年的财政收入为83101.51亿元,比2009年增加14583.21亿元。现有的财政实力完全可以支撑得起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架构。所以必须加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加强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做到应保尽保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是完善社会保障调节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如果没有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就无法发挥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甚至是一种“逆调节”。只有广泛覆盖,才能体现公平。只有广泛覆盖,参保人数越多,积累的资金规模越大,才能充分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
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发挥,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加大了城乡贫富分布不均匀的程度。民对城乡差距的日渐扩大,必须加大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合理调整城乡保障水平,由于工业和农业之间本身的特征和我国城市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完全的统一,所以,我们要实现有差别的城乡一体化,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
(四)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要使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起到有力的调节作用,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工具作为支撑保障,因为在实施社会保障再分配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有些问题是个人力量难以解决的,只有依靠法律强制力才能有效解决。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长期以来对立法重视不够,导致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法律制度的缺失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不强,在实践过程中无法可依,很多改革措施难以顺利施行,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所以,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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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大卫.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效应研究――基于城乡统筹视阈[D].西南财经大学,2013.
[5] 高文书.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效应――基于陕西省宝鸡市住户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2(2).
一、在本市用人单位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之一)。其中,热力司炉工、起重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可以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具体规定见下表。
工种对应证书作业类别发证单位
热力司炉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作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起重机械作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维修电工《**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汽车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各类机动车驾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二、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过程中,对涉及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当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荐,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求职者应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其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
三、用人单位在“**公共招聘网”上涉及准入要求的岗位时,网站自动提示单位填写相应职业资格要求,并限制未填写职业资格要求的招聘信息;同时,网站对所有应聘此类岗位的求职者进行职业资格要求的提示。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对于**年**月**日以前已经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而又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应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培训。相应职业培训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
五、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到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复核换证。
1、职业资格证书的复证考核采用模块抽考法,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按同等级或低等级申报复证。
2、首次复证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申报鉴定。用人单位需提供申请复证人员的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申请资料。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单位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后,通知单位组织申请复证人员到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参加复证考核。
【关键词】社保基金管理 措施 社保基金管理现状
一、社保基金管理介绍和现状述评
鉴于我国目前在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应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化解,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基金管理风险,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把老百姓的“养命钱”收好、用好、管好,让群众放心。社保基金管理对于社保部门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加强社保部门的财务会计监管,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的营私舞弊,而且对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有重要作用,因此社保基金管理不仅有着重要的实际应用,而且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社保部门倒闭,社保部门运营产生问题都应该从社保基金管理上找到相关起因。无论是表现良好的社保部门还是绩效很差的社保部门都应该时时刻刻注意社保部门的内控,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社保部门长久的竞争优势。
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有赖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社保基金管理强调的是一种行为结果,其过程大体包括以下因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社保基金管理的全部主体。例如,内部环境是社保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社保部门文化等。风险评估则包括社保部门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信息与沟通是社保基金管理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在社保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社保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社保部门内部、社保部门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二、现代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
社保基金管理顾名思义,既是对社保部门自身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这个过程存在很多的阻力,没有任何个人或社保部门倾向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即使采取了某种措施监督和管理,很多时候这些行为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很少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一方面,社保部门高层管理者不愿意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控制制度,来约束自身和员工的行为。另一方面,社保部门也淡漠社保基金管理的因素,认为社保基金管理没有什么实际价值,但是为了社保部门长期持续的健康发展,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可或缺。
(二)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人员观念落后
很多人头脑中,很少有人能够意识到社保基金管理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由于人们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很多人甚至没有听到社保基金管理这个概念,也不了解社保基金管理所涉及的过程及目标,因此即使制定完善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也很难付诸实施,将社保基金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社保部门管理人员认识到加强内部控制对于防范社保部门财务风险、促进社保部门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有的管理者甚至认为内部控制是对社保部门发展的一种制约和束缚,会加大社保部门的工作负担。
三、现代社保基金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的管理机制
良好的社保部门规范制度是一个社保部门有序运营的根本保证。不仅对于社保部门如此,对于任何社会单位的有序运行也是如此。如果社保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那么社保基金管理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结果。社保部门的规范制度包括两个方面:“软”因素和“硬”因素。软的方面强调社保部门必须以人为中心,在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考虑到人们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硬的方面要求社保部门必须有严明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单单的表现在纸面上或者口头上,必须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无论是员工还是高层管理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处罚,那么在这种条件下社保基金管理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建立清晰的社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绩效评估包括很多方面,对于社保部门来讲,可以有很多的绩效,虽然不同的绩效衡量社保部门运营的不同方面,但是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公正与实用。如果任何绩效考评标准不能够体现公正与实用,那么也不会取得良好的社保基金管理结果。例如,对于绩效考评如果失去了公正,使员工的薪酬绩效评价若失去实用和公正,会导致员工消极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社保基金管理的效果。
四、总结
通过对社保基金管理过程的详细描述,发现社保基金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社保基金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人员观念落后和社保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行部门独立性较差。为了提高社保基金管理,维持社保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很多改进措施,例如,构建有利的社保部门文化,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的管理机制和建立清晰的社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以提高社保基金管理的结果,以获得较好的监督管理结果。社保基金管理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只有切实制定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才能使社保部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COSO.社保基金管理:整合框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一)社保审计需要社保基金预算的支持 社保基金纳入政府预算,有利于强化基金预算约束,确保了基金的来源渠道。如何确保预算基金专款专用,切实有效的堵住对社保基金挪用侵占的漏洞,除了政府应当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加大力度,社保审计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当然审计工作不能凭空展开,必须依据一定的审计工作平台,这里所说的审计工作平台是指一种对资金可以进行制度性检查的体系,而社会保障预算就是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工作平台。虽然早在1995年预算制度改革后, 《预算法实施条例》提出,“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此外,在相关的社保基金管理规定中也提到了社保基金预算的相关方面,但我国在2006年后,才开始对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障有一些预算支出。
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实行预算内管理和预算外管理两种形式,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社保预算体系。部分地方、部门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文件和细则规定,执行标准及情况不尽一致,社保预算实际上处于一个缺位的境地,社会保障审计的工作平台还未完善,缺乏一定规范,这使得社会保障审计处于一种零散、无体系框架和时轻时重的状态中,只有抓住《意见》出台的机遇,加快建立和完善的社保基金预算体系,才能推动社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社保基金预算的推进需社保审计作为保障社会保障的公共性质决定了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社保审计体制因其审计地位的独立性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再监督能力和社保监管体制中的协商作用体现了其第三方监督的本质,社保审计要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抓住社保基金中的主要矛盾,促进社保制度的完善,而社保基金预算的缺位就是当前社保基金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社保基金预算的缺位以及我国的社保制度、公共财政预算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造成了社保保障中若干责任和关系未理清,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1)政府各部门间社会保障职责尚未理清。社保基金的管理目前是板块状分部管理,采用政府、企业、个人统筹的方式进行,征缴分隔在税收和社保两个部门,全国有17个省(区)和两个计划单列市由税务机关代征,其余省(区)是由社保部门征缴。这种制度也给社保基金管理造成一定的混乱,监管出现了一些漏洞;
(2)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清。我国社保基金绝大部份仍实行地市级统筹,掌控权实际处于地市级政权手中,这大大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违反了保险学的“大数法则”,降低了社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为社保基金的违规使用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也造成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困难。
(3)社保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近年来,随着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据《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5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369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884亿元,增长率为26.7%。基金支出合计9925亿元,比上年增长2037亿元,增长率为25.8%。巨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而目前审计署公布的全国五项基本保险基金年平均收效率不到2%
二、社保预算审计实施对策与建议
(一)准确定位社保审计目标 社保审计目标对社保审计工作具有宏观指导性、整体覆盖性,操作的可行性。社保预算的建立对社保审计来说,既是目标也是基础。只有依托社保预算,审计人员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同时通过社保预算也可引导和规范社保审计工作。社保预算和一般财政预算有很大区别,社保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对这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还要使其增值。从这一角度出发,社保审计必须在思维观念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加快转型,从重点关注资金安全、查错纠弊向更多地关注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转变,以效能审计为总揽,从宏观上把握问题将检讨社保制度的缺陷、评价现行社保政策运行效果和基金运营绩效当作重要内容,促进社会保障审计工作走向成熟、规范。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保预算建立完善的过程,就是促使社保资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过程,这也是社保审计的目标。
(二)将社保审计计划和社保预算相结合根据《意见》要求,目前只有五项社保基金纳入了预算,有一半以上的社会保障资金尚未在预算范围内,然而随着社保外部环境的变化,新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保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更加丰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速,农村社会养老、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等制度的新建和重建;社会福利的大社保体系不断健全,各种贫弱群体的社保援助制度不断丰富,要求社保审计不仅要继续关注以养老、医疗、失业等为主的社会保险工作,而且要更加关注最低社会保障、就业援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和伤残军人、社会残疾人、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和福利问题。因此,社保审计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其计划的制定应与社保预算相结合,从微观入手、宏观着眼,实现对社保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全过程审计,在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时,既要从总体上了解和掌握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又应掌握本级预算执行中对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减变化情况、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及资金的支撑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提高基金透明度和使用效率,为推动建立完整社保预算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促进社会保障资金全面纳入预算。
(三)创新优化审计方式,提高审计覆盖面一是横向联合,创新优化审计项目组合。横向联合就是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审计、行政事业审计捆绑开展,将社保基金审计作为公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内容,把社保基金等民生政策执行的审计纳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价和审计范畴,充分利用现有审计力量,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合力。
二是点面结合,保证覆盖面,突出审计重点。在审计中,注重全面审查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预算项目的审计,查明重点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由面到点紧密结合,互为补充,才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同时,也应把审计、审计调查和科研有效地结合起来,放宽工作视野,分析问题的性质,采取措施不同方法解决社保预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是上下联动,提高审计效果。为提高社保预算执行审计的效果,审计人员将审上与审下有机结合、上下联动,分别向一、二级单位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结果的两头延伸,通过审查项目支出的实际情况,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由于社保制度管理层次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审计机关应整合各级审计机关的资源,开展有选择性、行业性、专题性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可采用“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
四是工作重心应根据社保预算的规范相应调整。随着社保制度的外延和内涵的不断丰富,社保预算的也将不断规范。由于社保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资金管理将逐步和上集中,社保预算审计的重心将上移,而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保项目逐步推进,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财政资金将向农村增大投入,社保预算审计的工作重心也应随之下沉,更有利于加强对社保预算收支的资金审计,提供有价值的审计成果。
五是预算执行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在开展社保预算执行审计时,始终贯穿绩效审计的理念,坚持以预算为基础,以预算支出的结果为导向,对预算支出的规模与结构、投入与产出、过程与结果、预算与实效、配置与使用、决策与管理等进行全面、客观地系统分析,不仅仅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还注重从机制、体制上找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使其进一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社保预算才能将政府责任量化、促进制度的改进,《意见》的出台是我国社保预算制度规范化的一个重要转折,也对社保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保审计应积极转变审计思路,从源头上进行监督,突出重点、寻找对策、抓住关键,增强预算审计监督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的时效性,强化基金的安全性,推动和促进预算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