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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论文

时间:2023-03-24 15:53: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制博览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制博览论文

第1篇

〖HTH〗一、有助于全面深刻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

通过学习,以期全面且深刻的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学习罗马法的一个重要动因,也是学习罗马法最直接的意义。兹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分析之。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相关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对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全面深刻的把握。

(一)可以准确掌握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usucapio):按拉丁文,“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则为取得,两者合起来就是因适用而取得之意。它在法律上的含义,指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①

(二)可以清楚了解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取得时效制度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当时,罗马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统治者鉴于许多土地荒芜,影响生产和社会安定,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之物以使物尽其用,因而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之后,取得时效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至共和国末叶,商品经济有了发展,交易及迁徙频繁,取证问题相应突出,于是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之不可缺少的手段。”②到帝政后期,为了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更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从而以“事实胜于权利”的时效制度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典,统一了时效制度,至此,取得时效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尊重现实状态、保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

(三)可以全面把握取得时效制度的期限和基本要件

随着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演进,其期限和基本要件也相应的几经变革。经历了古代法时期、帝政时期和优帝时期三个典型阶段,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要件也完善和严格起来:1、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占有;2、占有须有“合法原因”或“正当名义”;3、占有人必须为善意;4、标的物须可因时效而取得。

二、有助于准确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学习罗马法之目的和意义,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学习和研究罗马法除了上述所言之溯其本而究其始,对源于罗马法的各项理论及制度进行掌握外,还在于通过将其与后世各国法律之比较,从而在罗马法的继受中明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此处,同样以各国法律对于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和发展来阐释学习罗马法对于研究和了解罗马法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意义所在。

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现实需要,几经变革,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后来资本主义各国和地区民法尽管体例不同,均继承了这一制度。③“基于对取得时效制度与消灭时效性质的认识,《法国民法典》承袭注释法学派所主张的所谓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具有共同本质的观念,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时效制度统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独立的一章”④,具体体现为该法典第2219条的规定。同时该法典进一步将取得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规定于其“物权编”当中,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并将其分为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与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三大类,具体分别体现在该法典第937-945条、第900条及第927条中。《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的“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里,明定取得时效为动产所有权及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⑤《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163条也就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参酌德国、瑞士的作法,在其“物权编”中就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另外,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继承日耳曼法的传统,对时效最初持反对态度;然随着社会经济及法制的发展,也吸取了罗马法的精髓,建立起取得时效制度,其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也与大陆法系有所区别,主要有两项制度,即反向占有和时效占有。

通过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与上文所述各民法典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容易得出:尽管各国在立法体例,取得时效的种类、适用范围、期限等存在差异,然其都承继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此,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影响不名自白。而取得时效制度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法律中的变革与发展,正显示了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法律价值取向,同时也体现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生命力。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与发展仅是后世法律对于罗马法继受和发展的一个简例。事实上,大陆法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渊源于罗马法,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受罗马法之熏染者亦灼然可见。现代法律中许多的法律术语均来自于罗马法;许多基本法律制度(如:成年、法人、住所、失踪、时效、亲系和亲等、物权、合同、遗嘱和特有产以及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等)在罗马法中都有着较为完善的阐述和规定;许多法律理念、原理、原则亦可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与发展的渊源。上述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意义的阐述,也仅是学习罗马 法意义之一。对于罗马法理论及各项制度的学习,对于有助于研究和了解各项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承继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历史的作用,不仅在于说明过去,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为我们认识现实和创造未来,提供启发和借鉴作用”⑥。在此,谨以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完善的借鉴意义来分析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一)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可获取罗马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当代价值,为借鉴罗马法提供基础和必要性支持

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当代价值: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⑦取得时效可以使法定期限内占有财产的非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定纷止争。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占有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定的新的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正是为了维护这种现实而稳定的秩序,尊重长期存在的既定事实以适当的条件和程序结束长期悬而未决的财产所有关系而设的;其可使交易当事人直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3、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利用效率。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能够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减少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使占有人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民事交往,从而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4、可使人民法院正确、合理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和研究罗马法,有助于借鉴其法制的经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基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继受和发展。

我国古代法中没有取得时效制度,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南京政府正式制定的民法典分别借鉴日本和德国的作法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然现已不在中国大陆适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均未对取得时效做出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上出现了空白,许多财产纠纷得不到恰当的规制和解决。

对于我国是否应借鉴罗马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界长期存在很大分歧。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道德规范相背离、与我国法律体制不相融合、没有必要。笔者认为,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各国的继受与发展对于我国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这不仅基于上文所述之取得时效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价值,也基于取得时效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无论从取得时效的要件上看,还是从取得时效的目的和实施上看,取得时效制度均不予我国的道德规范相背离。其次,无论从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抑或是社会物质增值角度而言,取得时效制度都顺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再次,取得时效制度与民法的权利行使规则。最后,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是融合的,不仅不矛盾,而且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一方面,取得时效具有其他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弥补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填补法律空白,促进物权制度的完整统一和民法的体系化发展。

因此,可借鉴罗马法及各国的法制经验,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那么如何建立呢?罗马法及其继受国家的法制同样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然此种经验需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基于篇幅的限制,本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文不就具体构建进行阐述,择其要者论之。1、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2、借鉴罗马法及各国取得时效的基本要件;3、在取得时效适用范围上以物之是否流通为标准;4、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定期限问题,考虑到与消灭时效的衔接,避免出现权利不确定状态,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考虑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应规定:动产一般为2年,不动产一般为20年。

罗马法对于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取得时效上;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会获得更多的关于完善我国法制的现代启示;也会在学习罗马法的过程中体会其意义所在。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上文所述。本文只是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对之进行简析。欲真正了解和体会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则必须以严谨和端正的态度,对博大精深的罗马法进行确实的学习和研究。

注释: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4.

②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5.

③王宛玲.略论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当代法学,1994(03):42.

④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

⑤陈定良.取得时效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4.

⑥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

⑦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90.

〖KH*9D〗〖HT8.H〗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1:346-454.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22,344-360.

第2篇

【关键词】砖砌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在砖砌工程中,很多质量问题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每个因素都不是很难解决和处理的,最重要的就是项目部的成员必须重视起来,发挥施工项目管理的作用,针对发生的问题在施工之前必须认真交底并在施工中有保证质量的控制措施,让每一名参与的施工人员都清楚通病产生的原因,保证施工质量意识,和通病对工程及自身经济效益的损害,整个施工现场都有这样的氛围,则在很大程度防治通病的产生。

二、影响砖砌体质量的因素

1.砂浆的强度因素

砂浆强度不能保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未严格按配合比配置 水泥过期或砂及外加剂质量低劣;施工中放置时间过长,未及时搅拌处理。

2. 组砌方法灰缝、砂浆饱满度的因素

砖混结构中砖砌体是建筑物主要的承重构件,主要承受竖向荷载,因此要考虑砌体的整体性与稳定性。砌体中的丁砖数量多.就能增强横向拉结力。砖砌体工程中影响砌体强度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水平灰缝和砂浆饱满度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合格的砌体,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砖与砂浆的接触面积减少,造成砖砌体承受集中荷载.致使砖砌体处于复杂受力状态。当砖处于受弯、受剪和局部受压状态时,容易造成墙体开裂.使砖砌体提前丧失承载荷载能力,满足不了设计的要求。

3. 墙体留搓、接搓错误的因素

留搓、接搓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接搓部位砖体强度.影响结构整体性.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物更是一个关键问题。砖砌体留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内外墙不同时砌筑已成普遍现象.砌墙时随意留搓甚至留阴搓;构造柱马牙搓不标准,甚至搓口以砖渣、建筑垃圾填砌。

其二,留直搓时,也不按规范规定设置拉结钢筋;如采用冷拔钢丝作拉结筋.拉结钢筋长度不够拉结筋的间距不保证,拉结筋的末端也不加工程90度弯钩等等:接搓质量马虎,接搓处砖不顺直砂浆也不饱满.有的几乎没有砂浆。

4.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做法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做法不合理将直接影响建筑物整体性。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砖混结构房屋建筑中,纵横墙交接处及外墙转角处需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在构造柱周围的砖砌体需砌成马牙搓,使砖砌体能与构造柱衔接牢固形成整体。但现在却有不少施工人员在砌筑马牙搓时搓口高度、深度不一,在浇注构造柱混凝土前 不清理砌砖时落入构造柱中的砂浆或垃圾.致使构造柱出现夹层.甚至有断柱的情况。

三、砖砌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防治措施

1.砂浆强度偏低、不稳定

(一)砂浆强度偏低有两种情况。一是砂浆标养试块强度偏低;二是试块强度不低,甚至较高,但砖体中砂浆实际强度偏低。试块强度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计量不准或不按配比计量;水泥过期或砂质量低劣。由于计量不准,砂浆强度离散性必然偏大。

(二)针对砖砌工程中砂浆强度偏低并且不够稳定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的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主要表现在要加强对各种计量的控制和管理。在进行施工过程中,据笔者所遇到的问题,砂浆的实际强度难以满足施工的要求,在进行砖砌施工时候没有能够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对砂浆的配合比做出调整,其二就是在进行施工过程中,一些人员违背了职业道德,为了节省成本,有意的缩减水泥的用量,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弄虚造假,同时,为了应付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送样试块另行配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现场检验的各种规范和制度。

2.砂浆和易性差,沉底结硬

(一)砂浆和易性差主要,表现在砂浆稠度和保水性不合规定,容易产生沉淀和泌水现象一,铺摊和挤浆较为困难,影响砌筑质量是水泥标号高而用量太少,塑化材料质量差,砂子过细,以及配制砂浆无计划,存放时间过长等。

(二)增强砂浆配制计划性,随拌随用,灰槽中的砂浆经常翻拌清底。

3.砌体组砌方法错误

(一)砖墙面出现数皮砖同缝、里外两张皮,砖柱采用包心法砌筑,影响砌体强度,降低结构整体性。

(二)加强工人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方法组砌,缺损砖应分散使用,少用半砖,禁用碎砖。

4.灰缝砂浆不饱满

(一)砌体灰缝饱满度很低,水平缝低于80% ,坚缝脱空、透亮、无砂浆,直接影响砌体强度,是外墙渗漏的一个隐患,清水墙采用大缩口铺灰减小了砌体承压面积。

(二)改善砂浆和易性,砖应隔夜浇透水,严禁干砖砌筑,铺灰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宜采用“一块砖、一铲灰、一揉挤”的“三一砌砖法”。

5.清水墙面灰缝不平直

(一)游丁走缝,封面凸凹不平水平灰缝弯曲不平直,灰缝厚度不一致,垂直灰缝歪斜,灰缝宽窄不匀,丁不压中,墙凹凸不平。

(二)砌前应摆底,并根据砖的实际尺寸对灰缝进行调整;采用皮数杆拉线砌筑,以砖的小面跟线,拉线长度超长15至20米)时,应加腰线;竖缝,每隔一定距离应弹墨线找齐,最好用线锤引测,每砌一步用立线向上引伸,立线水平线与线锤应“三线归一”。

6.墙体留搓错误

(一)砌墙时随意留直搓,甚至阴搓,构造柱马牙槎不标准,槎口以砖渣填砌,接槎砂浆填塞不严,影响接槎部位砌体强度,降低结构整体性。

(二)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留槎作统一考虑,严格按规定要求留槎,采用退槎砌法:马牙槎高度;标准砖留五皮,多孔砖留三皮;对于施工洞所留槎,应加以保护,防止运料车等碰撞槎子。

7.拉结筋被遗漏

(一)构造柱及接槎的水平拉结钢筋常被遗漏,或没按规定放置;配筋砖缝砂浆不饱满,露筋年久易锈。

(二)拉结筋应作为隐蔽检查项目对待,尽量采用点焊钢筋网片,适当增加灰缝厚度。

8.基础轴线移位

(一)内墙条形基础与上部墙体;常易发生轴线错位。若在正负零处硬调正,会使上层墙体和基础产生偏心,影响受力;若不调正。与设计不符。

(二)建筑物定位放线时,外角处应设龙门板,并妥善加以保护;横墙轴线不宜采用基槽内排尺方法控制,应设置中心桩;基础大放脚收工砌完后,应拉通线重新核对调正,然后砌筑基础直墙部分。

9.基础标高偏差

基础砌至正负零处,往往标高不在同一水平面,影响地坪标高及上部墙体高度,控制原因是:基层标高控制不准,大放脚宽度大而数杆无法贴近,以及铺灰面积太大,砌筑速度跟不上,致使砂浆水分被晒干,无法挤压至规定灰缝厚度。

四、结束语

在砖砌工程施工过程中,其质量通病将会对整个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施工现场最重要的还是加强法制观念、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现场检查和检验制度,才能减少砖砌体施工中的通病,达到满意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游德坤 轻质砖砌体施工质量通病的分析和防治措施[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博览》 -2010年19期

[2]-尹胜威,吴良,张健 对砌体工程质量通病技术分析与防治之我见[期刊论文]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7年2期

[3]韩德民,于文忠 轻质砖砌体施工质量通病及防治[期刊论文] 《硅谷》 -2009年7期-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措施探讨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的工程监理体制建立起步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经过近些年的迅猛发展,在不断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监理管理经验,工程监理理论已经日渐成熟,各种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监理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但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迅猛,施工规模日渐扩大,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良好也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合格率偏低,劣质工程多,质量通病严重,工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坍塌事故时有发生等。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已经势在必行。

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的措施探讨

工程建筑的质量是整个建筑行业的生命线,工程质量监理控制是整个建筑工程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在促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理工作不仅仅要从监理制度和规范方面进行完善,更要加强对重点的控制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和质量管理。笔者将从下面几个角度作出分析。

1.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

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就是指让监理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做到统一要求、统一规定,拥有标准化的操作和衡量依据。从内涵的角度,我们可以将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分为内部和外部控制标准化两种类型:内部控制标准化是指对监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使监理单位内部的个人与组织行为具备可衡量性,以便通过内部竞争为监理控制水平的提升提供保障和支持;外部控制标准化是指监理人员对于支付结算、工程进度质量、工程合同与信息的管理与控制必须具备统一的标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这一标准完成方案的编制、实施和审查。例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报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图表和验收资料。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不仅能够提高监理人员的管控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杜绝施工单位的随意性,促使其自身管理能力的提高,这既是外部控制标准化的基础,也是其主要目标。

2. 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体作用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和各方协调。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务必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所提出的要求,明确公正、守法、科学、诚信的行业准则,在对施工操作进行严格要求的同时,维护项目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其中,处于首要位置的是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要出色完成技术交底、开工报告审核、工序结束审查、材料质量检测等工作任务。另外,也要注意严格把施工材料的质量关,除了要做好进场质量验收工作外,还要对材料的保存和使用提出要求,及时清理那些因保存不当等原因而出现质量下降问题的建筑材料,从源头上为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3. 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审查

施工图纸不仅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法律性文件,同时也是施工顺利进行的有效依据。所以,无论是施工方还是监理方,都必须完全遵循施工图纸中提出的各项要求。项目监理部在拿到施工图之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学习和审查,以便及时解决和澄清图纸中的疑难或存在争议的问题,为随后开展的监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首先,监理人员通过对施工图纸的审核,能够对工程项目的顺序以及各部分的难易程度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合理进行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并将重点问题体现在监理规划、细则和方案当中,使随后开展的施工监理更具针对性,最大程度的避免各类质量问题的出现。其次,监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存在的不利于施工顺利进行的设计内容,从而通过与设计单位的沟通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为项目施工的工期提供保障。第三,监理人

员能够审查施工设计图中是否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便要求设计单位对这些内容进行明确的说明,使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一道对其能否有效实现进行探讨,讨论通过后再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新技术的有效应用。最后,通过对施工图纸的审查能够使监理人员对施工规程、标准的制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帮助施工单位为正式开工做好充足的技术和人员准备。

4.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贯彻落实的监督

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二)加强对材料,设备,构件等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要委派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遵守各种相关的质量检测标准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严格把持各种所使用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各种零配件或者构件的质量。严格审核各种资料设备的质量证明,结合质量证明,对实物进行规范全面的抽样检测,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是质量难以达到各种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要拒绝签认,并严格将各种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清理出施工场地,保证施工环节材料,设备的质量。

(三)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控制

要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施工质量进行多次的质量检测和复核,如果发生很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充分行使其质量监督权力,加快对各种质量问题的处理速度,提高处理质量问题的效率。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已经造成了质量损失事故的情况,监理部门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充分行使权力,下达停工指令。并严格敦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当整改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后,进行复工。最后,要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或者是施工环节进行质量验收,对不合格的施工工序或者是环节要进行返工。

5.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贯彻落实的监督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在工程进度监理中,一定要把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之间的差距作为进度控制的关键环节来抓。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是进度的控制管理,首先,要制定施工进度的控制分析图,对施工进度的控制目标实施合理有限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其次,要明确监理人员的权责,便于监理工作的开展,其次,要熟悉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流程,要综合采用进度周期检查法,统计分析方法等多种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方式,并采取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多种有效的进度控制措施,协调其他的工程部门,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全过程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阶段监理工作紧密结合,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同时,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的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控制投资、管理合同和信息,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才能达到工程项目监理高质、经济、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开炳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控制措施 [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博览》 -2011年14期

[2]张兆军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年9期

[3]孟晓忠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控制措施 [期刊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年36期

[4]孙明沙连冬 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理控制措施 [期刊论文] 《中华民居》 -2011年9期

第4篇

【关键词】法理学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0-0009-02

法理学课程是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对于打好理论基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教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方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理论性、抽象性程度较高,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师生在教和学的过程中均面临一定的困境。法学专业老师认为法理学难教,出力不讨好;学生认为法理学枯燥难懂,完全提不起学习兴趣。一旦出现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老师和学生就开始互相抱怨。笔者在地方独立学院从事法理学教学工作已有8年,在长期的教学中,摸索出了一套较适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际状况和需求的教学方法。教学是个系统的过程,教学质量的提升不应单纯依靠课堂教学,我们应当形成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理念,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确保课程教学效果。

一、法理学教学的现状及分析

(一)师生对法理学课程不予重视

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视问题上俨然是理想与现实差距的真实写照。虽然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上面学校老师和同学都有共识,但是在司考、就业这些现实压力面前,一切都变得微不足道。首先,很多学生认为以后如果从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这些和实际生活关系密切的学科,而法理学太过于理论。其次,学生的不认真态度,也引致授课老师的消极心态,在上课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师教学中的畏难情绪

法理学课程一直以来给我们的感觉是枯燥、抽象、难懂,实践中很多老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任务,认为理论体系内容丰富,要讲清楚,让学生明白非常困难。承担了教学任务的老师在教学中也有极大的畏难情绪和压力,这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备课的压力,很多学校虽然有法学专业教研室,但是法理学专业的授课老师极少,在课程的准备上比较多的依靠老师单打独斗;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学生对课程的抵触情绪,课堂上消极对待让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感受到孤立无援,想做课堂互动无人理睬,最后只能变成自说自话。

(三)教材和教学方法的落后

法理学作为理论课程,不像其他部分法由于法条的修改较多,教材修改频率相对较高。法理学教材的更新相对较慢,且不同编者、不同出版社的教材体系内容趋同。现有教材基本都针对普通本科院校,据了解专门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法理学教材只有范忠信教授主编,部分独立学院法理学老师参与编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学教材。

在教学方法上一直以说教为主,老师说学生记。很多时候老师不知道怎么去教,上课比较多以课本和课件内容的复述为主,听起来难免晦涩抽象,很多学生表示听不懂。

二、法理学教学方法的自我探索

(一)课前充足准备,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任何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准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充分的课前准备工作。地方独立学院相较于其他综合性本科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所招收的学生整体素质、学习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对过于高深的理论接受度不高。因此我们的教学方式更应当多样化,深入浅出,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和吸收。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是引领者,带着学生一起思考一起学习,而不是机械灌输书本内容。过去一言堂的传统教法会导致很多学生的抵触情绪。

首先,在每门课程开课之前,我们要严格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周历,要对法理学的教学安排做出系统规划,针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决定合适的教学方式。其次,授课老师尤其要重视学期第一课。第一次课就如同社会交往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可以拉近师生距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一印象差,学生就会形成排斥心理。因此我们要通过第一次课最大限度提升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让学生明白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必须要以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一定理论知识的储备将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在开学第一课我们还要为学生列出阅读书目。个人认为该书单的主要目的不应当局限于辅助教学,更多是帮助学生开拓眼界。现实中相较于法学专著,学生对于随笔、杂谈类的法学书籍接受度更高,大多数能坚持读完。比如《你的权利从哪里来》、《法理学前沿》、《法学野渡》、《政法笔记》、《西窗法语》等,鼓励学生通过大量阅读拓展视野,同时我们开列的阅读书目也要不断更新。

(二)课上充分互动

法理学课程自身的抽象性、理论性带给教学一定的难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可以加强课程的互动性,通过课堂提问、分组讨论等方式使得师生之间有足够的交流,另外再通过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方式强化思维训练。

1.教学理念的转变:从填鸭式――互动式教学,从单纯重视课堂――树立全程教学观念。

学生对于理论课存在理解误区,认为理论课就一定是枯燥无味的,就是听老师读一大堆听不懂的法言法语。这其实是传统的填鸭式、一言堂教育带来的“后遗症”。为了改变学生的思维定势,调动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我们要从单纯的课堂教学向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互动教学理念转变。不是单纯重视课堂教学效果,而是关注到整个课程的教学效果。

我们一般在开学初就让学生自由组合,形成学习小组,该学期本门课程的平时讨论、课后作业均以小组形式完成。学生必须将讨论结果独立制作成ppt在课堂上进行报告,并且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提问。这样就强迫学生必须学会独立进行材料收集,学会自己分析问题。为了方便教师和学生联系,我们每个班级都有建立qq群,任课老师在每次课前都会根据教学计划给出预习范围和几道相关思考题,这样让学生对相关教学内容有所熟悉,尽量避免在授课时完全跟不上的情况发生。

2.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

法理学抽象又比较难理解,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通过多样的教学方法让课堂生动起来,帮助学生更好理解我们的教学内容。除了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搜集与法律相关的案例视频、新闻评论这些常规教学方法之外,在实践中我们使用比较多的是案例教学法。首先,在案例选择上要尽量选择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案例。除了国内孙志刚事件、彭宇案等经典案例,也应当介绍其他国家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我们在课堂上介绍过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通过这些经典案件的介绍,可以让学生了解东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治思维上的差异性。其次,我们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不应当流于形式,只是进行简单的介绍,而应当进行深度解析,引领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敢说、多说,了解案例分析的过程,知道如何运用法言法语。

(三)课后及时复习

课前预习,课上认真,课后巩固是确保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我们在课后的部分主要着力在拓展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和改革传统考试方法两个方面。

1.课后强化复习,巩固所学知识

一般每一章讲授结束之后,我们都会给学生对应的司考、考研真题等进行模拟,自我检测,或者布置一些案例让大家用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分析。除了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这样的方式督促学生及时复习以外,我们还通过组织法学协会、读书会等形式开展课后活动。法学协会定期会拟定主题,组织法学沙龙,让大家畅所欲言。读书会则主要为了拓展学生的阅读面,大家自主选择参加。每一学期布置几本类似《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等名著给学生,每两个星期左右召集大家座谈一次,由读书会成员自己选择喜欢的章节为大家进行讲解,展开讨论。而在学期结束时学生需要提交读书报告。

2.改革传统考试机制,拓展多元考核方法

长期以来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方法一直都是贯彻强制记忆,所谓“背”就一个字。平时上课不听讲,期末考试之前强化突击十天半个月,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考试。在这种情况之下,学生连最后一点为考试而学习的动力都丧失了。那我们不如改变现有的考核机制,摒弃过去单一的闭卷考试方法,采用多元的考核方法。可以将读书笔记、小论文、课堂讨论等分数进行综合,确定本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笔者认为大学四年除了培养基本的法学思维以外,也应当增强对学生学术规范的训练,避免学生到了大四开始毕业论文写作的时候完全无从下手的情况发生。课程论文的写作可以作为最好的学术规范训练手段,通过课程论文的写作我们可以教会学生如何收集写作资料、如何撰写大纲、如何进行注释等,最大限度提升学生的学术规范水平。

三、结语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这栋高楼大厦的重要基石。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离不开深厚的理论积淀,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多种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信仰,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培养专业素养、职业素养都过硬的法学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邢娜.论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

[2]于鸿.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析[J].法制博览,2015,(1).

[3]连晋.关于法理学本科教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思想政治与法律研究,2014,(12).

[4]刘姗.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4).

[5]郭虹.大学生法理学教学参与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以伊犁师范学院为例[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1).

第5篇

【关键词】保证期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期间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21-01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明析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保证期间”此种为最常见的关于保证期间的定义,此定义以保证期间为切入点,强调在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定义的不足在于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讼或申请仲裁,判决或裁决作出后早已过了保证期间,但是保证人并不因此而免责。

2.“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下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此期间即为保证期间。”此种观点考虑到了约定和法定的情形。但这种观点借助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这样的下位概念定位保证期间这个上位概念是不合理的。

(二)保证期间的价值

保证合同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最大程度上保证债权人的期待利益的实现。

以此视角来看,保证合同就是一个单务无偿的合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享有十分充足而主动的权利,而保证人则处在被动保守的地位。民法中的霸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应当是相对平等的,尽管法律赋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以先诉抗辩权作为保证人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但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依然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既起到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懒觉也能及时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二、保证期间的性质

(一)解读《担保法》第25条

《担保法》第25条由该条文可以得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中断。分歧主要产生在一般保证期间的中断是由于保证期间自身的可变性还是保证期间在这里转化为了诉讼时效期间。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基于其自身的可变性发生中断,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在债权人行使权利后转化为了诉讼时效期间,因而发生了中断。

基于对《担保法》体系之间的联系判断,第二种观点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即保证期间因为法定情形而转变为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中断。这里所讲的法定情形是指:第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其权利;第二,债权人必须是通过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满足法定情形才会使得保证期间转变为诉讼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4条也可佐证上述观点。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保证期间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后转化为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适用中断的规定。那么,在债权人行使权利之前保证期间的性质为何?是一种诉讼时效期间还是一种除斥期间?

(二)保证期间的性质问题

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一种诉讼时效期间。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以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种观点的人认为保证期间届满以后债权人丧失对保证人的胜诉权,因而得出保证期间类似于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结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请求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法院依然受理,超过保证期间法院不会受理案件。所以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绝对的除斥期间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种相对的保证期间。第三种观点认为6个月的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应当将其定位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

保证期间的性质应当为除斥期间,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性质为绝对除斥期间。而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在债权人提讼或申请仲裁之前为除斥期间,在仲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作出后转化为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斥期间的一大特性是其法定性,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5条规定。我国民法中规定合同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保证期间的期限,除斥期间不限于法定也存在约定的规定可以视为对传统民法理论中除斥期间法定观念的一种突破。

三、结语

《担保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的意义在于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综合前文分析可知,连带保证期间为绝对除斥期间而一般保证期间为相对除斥期间。联系《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1条、第34条的规定可推知,立法者的原意为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后保证期间“死得其所”,转而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看似冲突的《担保法》第25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1条可以进行完美衔接。

参考文献:

[1]胡博婧.保证期间问题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1):96-97.

[2]王热.论保证期间[J].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12-13.

[3]丁永辉.保证证期间的理论分析[J].法制博览,2015(6):100-101.

[4]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第6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工作;七大体系;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1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1-0062-03

1 引 言

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优化学校校风,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学风,对于大学生的成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以武汉科技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开展学生工作形成的七大体系为例,系统分析了全面推进学生工作开展的各项措施。

2 构筑基础体系,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和文明守纪的道德习惯。重视加强中华传统美德和传统文化教育,提升理工科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

(2)努力发挥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四位一体的效能,大力开展养成教育、情商教育、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着力在学生生活习惯养成、学习习惯养成及文明礼仪培养等方面系统落实各项措施,逐步形成完整体系。

(3)广泛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利用节日契机,组织学生赴老区、红色革命基地进行学习参观、观看教育影片等活动,有机的把学习活动延伸到实践活动中。

(4)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90后”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更多锻炼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

(5)创新班会、团支部生活会形式。结合时事政治、社会形势、国际形势等在学生中广泛开展讨论、演讲、知识问答等方式的班会和团支部生活会。重点讨论学生就业问题、学业规划问题、情感压力等问题。

(6)采取多形式加强安全教育、法制教育、考风考纪教育、诚信教育。通过开展主题团日活动以及邀请专家讲座等形式,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制安全教育以及诚信教育等。

(7)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工作三级网络队伍建设。形成 “学生会干部――班干部――学生”、“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班主任助理――学生”和“寝室长――团支书――班主任(辅导员)”的三级网络管理结构。

(8)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认真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完善信息员制度;加强辅导员同学生谈心制度,重点加强心理亚健康学生的筛查和监控工作。

3 构筑示范体系,切实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分党委坚持“发展党员有计划,推荐评优民主化,培养考察动态化,发展程序公开化,支部生活经常化”的原则,在严格培养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党员的发展及推优程序,规范推优过程中的数据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强化电信学院分团委组织部在推优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基础工作。认真执行《电信学院学生预备党员考核条例》,抓好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转正工作。发挥学生党支部和学生党员的桥梁纽带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抓好学生党员联系班级、个人、宿舍制度。每两周定期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制度,并在每年下半年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4 建设核心体系,以“1+N”为宗旨,构建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在完善“3872”学生工作预警机制的基础上,将把学风建设与学风教育工作转向主动引导中去,由老师主动管理、学生被动接受转向到学生积极主导,倡导优良学风中。树立班级、团支部中的学风优良学生典范,以其示范作用为引领推进学风工作。

(1)经常开展“四查”与自查工作。加强日常的到课率、早操及早自习抽查、检查与学生班级干部自查相结合,认真做好迟到、旷课等违纪学生的教育与处罚工作,继续实行任课教师上课点名制度。对旷课的学生加强教育工作,并与家长定期沟通。每周通报学生上课情况,并于3月至10月开展学风建设系列活动,强化检查监督。

(2)加强《学生自律责任书》、《学位与退学预警书》的管理,让学生真正学习其条款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责任书和预警书的签定促进学生各方面的成长与进步。

(3)做好三级组织的课堂检查工作。形成教学办公室、学院分党委和分团委学习部三级的课堂检查制度。同时加强对学生早晚自习的检查,并定期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4)做好学生交心谈心工作和与学生家长联系工作。定期做好重点班级、重点宿舍、重点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谈话记录,从心灵上关心问题生、心理亚健康学生的生活、学习问题,定期与重点学生的家长和亲人取得联系,解决其实际困难,填写好与家长和学生谈话记录本。

(5)开展“树榜样,学先进”活动。以“合格+特长”的“1+N”为宗旨,继续在全院选拔“优秀个性发展大学生”。选拔范围从体育、艺术、社会工作到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等,在院内开展“四学”活动(即“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交际、学会吃苦”)。

(6)树立优秀学生就业、创业成功的经验和典型。通过宣传、推广、交流典型经验,激励学生学习动力,自觉实现学习目标。树立学生中的就业典型和创业模范。

(7)以电信学院创业实践部为载体,鼓励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等活动,积极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和学业规划。举办“电信博士论坛”、“创业大讲坛”系列讲座等,以各年级大会为契机,邀请社会成功创业人士及学院优秀创业毕业生开展实践讲座,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教育的活动。

5 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加大实施力度

制度规范行为,健全的规章制度是确保学生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前提。因此要重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电信学院而言,针对本院特点建立和完善了诸如《电信学院综合测评管理条例》、《电信学院入党推优管理条例》、《电信学院学风建设纲要》、《电信学院党心助学金管理办法》、《电信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

6 建设依托体系,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和团学组织建设

(1)学院分党委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研究的有关工作。如: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辅导员发表学生工作研究的有关论文,申报人文社科类课题;鼓励辅导员队伍深入细致的研究心理学的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班。

(2)加强对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分团委组织以及班级团支部的队伍建设、组织建设。

(3)进一步凝练电信学院品牌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创新活动,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邀请大家喜欢的名人、励志人物、感动中国人物、新闻人物来与大家进行交流;把文化体育活动溶入到学生的创新实践学习中去。

(4)成立电信学院大学生科技兴趣小组,广泛开展学生科研活动。鼓励更多学生对科技实践、创业实践、科技发明等的兴趣,通过兴趣小组,积极开展科技发明、、专题学术研讨、实训基地、科研立项、课外竞赛等活动,鼓励学生多与外界联系,开展多形式的科技科研工作。

(5)扩大每年两大品牌活动的社会影响力。每年3~5月举办 “电信之光”科技文化艺术节和 武汉科技学院电子制作大赛;10月至12月开展 “影视博览节”活动。

(6)重视开展学生社会实践、寒暑假勤工俭学及创业实践活动。加强创新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做好课外科技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开展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制作竞赛” 选拔及培训的工作、“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系列科技活动,引导学生提高科技活动水平;利用电子制作部积极组织开展义务家电修理活动,利用寒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鼓励大三、大四学生走进企业开展生产实习、实践等活动。

7 构建服务体系,做好日常教育和常规管理等工作

(1)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学院分党委将继续抓好与入校新生的“如何适应大学生活”系列讲座教育,在新生进校时,与学生、家长签定《电信学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责任书》,并继续对新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工作。

(2)定期召开班主任例会制度和辅导员例会制度,及时了解学生现状与思想动态,通报有关情况和部署工作。

(3)做好对困难学生的摸底工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工作。

(4)认真做好与学习困难和心理亚健康的学生家长的联络工作,合力抓好个别教育工作。

(5)规范、加强日常早操、到课率抽查和晚自习检查,认真做好迟到、旷课等违纪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6)做好综合测评、奖学金的评定、评优评先工作。

(7)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7篇

然而,在实践中,确定享有控制权的主体却比较复杂。控制权人对海运货物享有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支配、处分等权能的所有权理论,但同时承运人很难知悉其所载运的货物的实际所有人是谁,只能依运输合同和单证来判断。海上运输是当今国际货物买卖最常见的运输方式,对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行使控制权的基础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而运输合同的缔约双方分别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所以一般享有控制权的应是托运人,相对义务人是承运人,但并不尽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有其特殊性,运输合同履行过程通常会涉及第三人,如收货人、FOB买卖合同下的发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各国海商法或运输法通常赋予他们运输合同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他们也均有可能成为控制权人,因为承运人只能依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或运输单证而非买卖合同去判断货物所有人,从承运人角度认可的货物所有人,应是拟制所有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所有人[2]。《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根据是否签发可转让的运输单证而对控制权人做出不同的规定即是较为合理的。海上运输中的如下各方均有可能享有控制权:一、托运人

在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托运人。可见,在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中,单证持有或丧失对有关权利作用有限,因为此类单证尚不具抽象性,也不是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持有此类单证所起的作用自然与可转让单证不同。当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有关控制权问题的约定有所不同的时候,由于受指示的相对义务人是作为运输合同一方的承运人,控制权人也是基于运输合同享有控制权的,此时应以运输合同的约定为准。例如,在CIF买卖中买卖合同约定卖方(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将货物的控制权转给买方(收货人),但并未在运输合同中规定,亦未就此约定内容通知承运人,则承运人可不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控制权人负责。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形下,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有保留变更交货指示的权利。在托运人为货物买卖的卖方时,最能体现在运输法中规定控制权有效的保障卖方救济权利的作用。二、发货人

规定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等对在途货物的控制权,有时会使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发货人(多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例如,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相关规定,在FOB买卖合同下,买方负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从而成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托运人。而卖方是实际的发货人,如在未签发可转让的运输单证的情形下,就有分歧产生。有学者认为,对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享有控制权,是基于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支配权的所有权理论[6]。而在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这个复杂的问题上,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公约也大多回避此问题。订立运输合同的买方作为托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或支付货款之前可能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而且,在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做出特别的约定时,持有提单但未支付货款的人也可能没有货物所有权。因此,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难以知悉所载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是谁,其只能通过运输合同或单证来进行表面判断和识别。主张只有货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才是控制权人不仅不可行,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义务,是不合理的。

还有学者认为,仅规定托运人享有控制权,在FOB买卖合同下,发货人(出卖人)的权利仍得不到保障,应赋予其与托运人享有同等的控制权,而且发货人的权利优先[7]。但事实上,没有一种制度可以保证绝对公平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补救措施的控制权制度亦不是万能的。发货人确是运输法下的一类主体,但他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即使海商法中有些规定本身就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承运人面对发货人和托运人不同请求时,往往会倾向于运输合同另一方的托运人。发货人与控制权的相对义务人承运人没有依运输合同或提单建立的紧密联系时,没有权利指示承运人变更交付。据此,有学者提出,卖方订立FOB买卖合同时,同意以不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方式交付货物, 等于其主动放弃对货物的控制权。这是合同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法律不应该干涉[8]。可见,法律不是不保障作为发货人的利益,但需要卖方避免采用某种交易方式。其可以订立CIF买卖合同,如订立FOB买卖合同,也可要求签发的是可转让运输单证,此时可以通过控制单证来保有控制权。因为在FOB买卖下,看来虽是把货物交给了买方派来的船舶,但卖方仍可以去中止运输,只要是提单注明收货人是由他来指示,即是“指示提单”[9]。可见,作为发货人的卖方可以凭控制提单来指示承运人。而且,在法律规定可以转让控制权之场合,FOB下发货人(卖方)也可以与托运人(买方)协商,要求其将控制权转移给自己以减少风险。可能有人认为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况下,卖方既然可以通过控制单证控制货物的交付,没有必要另行规定控制权。此种观点即未意识到控制权制度的作用,因为尽管发货人(卖方)控制着单证,货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能丧失,但不及时处理货物会扩大损失。控制权的行使可以很好的解决买卖合同中买方不能履行义务时的补救问题,卖方可以依据持有单证的事实做出承运人变更目的港或收货人等指示。

总之,发货人由于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若想享有控制权,或者依赖于控制权人的转让,或者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形下,通过控制和支配单证而对海上货物行使独占的支配权。尤其在FOB买卖下,作为发货人的卖方可以基于提单而享有控制权,在买方拒付或破产的情况下,其至少可以行使控制权控制货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三、收货人

在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形下,尽管运输合同中可能规定有收货人[10],但他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收货人和运输合同中的货物没有建立任何直接的关系,一般也不存在弥补贸易风险的问题。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规定收货人为控制权人。然而,有时由收货人或其他非法律直接规定的控制权人行使控制权会使买卖合同的履行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中即考虑了这一问题,规定了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以达成协议约定收货人或者其他方为控制方并就此通知承运人;控制方有权将控制权转让给其他人,转让后,转让人失去控制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将此种转让通知承运人。有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没有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赋予收货人或他人以控制权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其认为在此情形下,依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享有控制权,法律规定收货人及其他第三人享有控制权无意义。理由是他们与运输合同没建立任何关系,而且如为便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便利,托运人同意由收货人或其他人行使控制权,完全可以通过关系来解决,即托运人将收货人或其他人作为其人向承运人行使控制权[11]。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诚然,在没签发运输单证之场合,收货人及其他人由于与运输合同无直接关系而不应是法律规定的控制权人,这恰恰反映了规定控制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让的必要性。法律应允许控制权人放弃或让渡自己基于运输合同或提单而享有的权利,这也是私法贯彻“意思自治”的体现。笔者认为控制权本身不规定可转让而可用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使本可以在完整的控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制权制度中解决的问题还需借助其他制度来完成。而且,根据的特性,基于而行使控制权与转让后享有控制权其效果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同的。

英美法中对货物控制权采取“所有权规则”,与我们论述的控制权行使主体以及《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规定的控制权主体都有一定的不同。依此“所有权规则”,除非运输受指示提单或记名提单约束,货物将向其交付的人最应被认作收货人从而被授予货物控制权。因为他是推定货主或有表面授权代表货主控制货物的命运。一旦解除合同,买方可指示货物返还卖方。所有权人可以改变主意,指示货物交给他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有的法院着重于银行是推定货主的事实,而有的则称收货人是拥有货物控制权的人,如承运人知道发货人实际上是货主且收货人对于货物不享任何财产权益的,则承运人应初步听从作为货主的发货人的指示[12]。可见,英美法十分强调收货人的控制权,这也是多年形成的贸易做法。然而,它确实存在可质疑之处。首先是考虑控制权本身保障交易安全的初衷,交易中卖方可能面临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如控制权在收货人(买方),卖方的交易安全无从保障。同时,该“所有权规则”也规定卖方如能证明自己是真正货主,尤其是卖方仍然保留提单时,卖方完全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此时,承运人在听从任何一方指示前可调查权利归属,这样做不构成侵占[13],但这无形的加大了承运人的调查义务。控制权本身就是规定赋予控制权人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再要求作为相对义务人的承运人费力识别所有权人来认定控制权人,对其实在不公平。而且,这种做法将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相混合,也损害了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托运人的权利,可能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混乱。

综上论述,收货人由于没有与承运人以及货物的直接联系,其一般不应享有控制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其可以基于托运人或其他控制权人的转让而享有控制权。四、单证持有人

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之情形,基于“谁持有运输单证,谁就有权向承运人主张载运货物的某些权利”这一被普遍接受的单证运输规则以及控制权的设立目的,合法持有单证的一方应为控制权人。这也是由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可转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还有其他如可转让电子提单等单证。单证持有人是否“合法”持有单证可从单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单证的流通和转让是否合乎规范、单证持有人是否有持有单证的行为能力等方面判定。单证持有人享有控制权有如下理由:

首先,从单证的性质和作用来看,单证持有人享有控制权是合理的。鉴于电子提单等单证应用尚不广泛,此处主要探讨提单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关于提单的性质一直有争议,多数认为它是一种物权凭证,也有认为它是债权凭证或其他。美国《联邦提单法》第11条明确规定因正当流通取得提单的人取得时获得两项权利:一是对货物的权利;二是承运 人对他的直接义务。英国通过判例确认提单是物权凭证和流通证券,且“物权凭证”在普通法上的意思即“占有凭证”或“控制凭证”,它赋予持有人同占有货物同样的效力。事实上,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是提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一个基本假定,否认它就否认了提单的根本性质。提单转让产生受让人意欲对货物实施控制并排除其他人对货物实施控制的推定[1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物权性主要表现在承运人处置或交付货物必须接受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不得损害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承运人是海上运输途中直接占有货物的人,按照一般民法理论,承运人作为他主占有人应依货物所有权人的指示处分货物,但提单创设的“推定直接占有权”切断了货物所有权人和承运人这种关系,货物所有权人不再直接通过承运人处分货物,而承运人也只听从提单持有人的指挥[15]。可见,合法持有提单的人虽不一定对货物都有所有权,但提单本身代表货物,合法持有提单即享有对货物的拟制占有权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指示承运人的某些权利,提单应是物权凭证。货物在运输途中由承运人实际占有,而真正对货物有占有权的是单证的持有人。德国有学者主张,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提单签发人和托运人之间依其意思表示所特别独立创设的权利,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的权利与货物的现实占有无关,是民法上占有理论外一种特别取得原因[16]。提单签发后,关于提单项下运输货物的处分,需依提单为之,依合法持有的提单而向承运人指示中止运输、返还途中货物或为其他处分。如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第104条、《民法》第628条、第629条规定,将提单背书或交付转让他人,即丧失货物处分权。依我国《海商法》第102条的规定,提单持有人既可在货物目的港,也可在非目的港,请求交付货物。因为此时货物处分权归于提单持有人,而非托运人。托运人所可行使的此项权利,已处于休止状态,必须等其后再取得提单持有,其已休止的权利始可回复[17]。

然而,某些时候,根据提单合同所享有的控制权与作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所享有的买卖法上规定的“中途停运权”仍然存在矛盾。国际公约并未解决这个问题,各国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都有所不同。《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47条规定,买卖合同下运输期间不受提单流转的影响,但是若买方从卖方处获得提单之后,又将该提单转让给已经支付对价的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人(分买家)或将其出质后,未获价款的卖方的中途停运权将丧失或受限制,即此时的控制权由作为提单持有人的新买家所享有。但在卖方没有收到货款,单证却已经背书转让给买方的情形下,买方作为提单持有人与卖方谁有权控制货物的问题较为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已发运货物的卖方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权利,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可见,通常根据买卖合同和买卖法的规定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卖方在单证转让后仍享有中途停运权。此时,尤其在卖方又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的场合,承运人究竟应听从卖方还是单证持有人买方的指示?笔者认为应是听从持有单证的买方的指示。理由如下:首先,卖方不是托运人之场合,其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而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卖方不能以买卖合同上的权利来对抗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运人;其次,在卖方为托运人之场合,其虽然最初与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但在将提单转给买方时,合法持有提单的买方与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此时,有人可能认为托运人卖方在转让提单时就已将运输合同的权利全部转给单证持有人买方。但事实上,提单的记载是确定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间权利义务的依据,它与运输合同的规定未必完全一致。应认为,提单一经转让,即构成了一份新合同,其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效力优于先前存在于承运人和托运人间订舱时达成的协议。即便是为了保护提单流通,也应由持有提单的人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即规定已发运货物的卖方没有收到货款,但单证已经背书转让给买方的情形下,卖方便失去控制权。

其次,从控制权设立目的看,赋予合法的单证持有人以控制权也符合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同时也很好的考虑了相对义务人,即承运人的利益。在此条件下,承运人不必费力识别何者为货物所有权人,只需依据谁持有单证辨明收货人即可。提单下货物控制权如此,其他可转让单证下的货物控制权也同理。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年第34届大会已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则中即规定电子提单保留传统提单的流通功能。电子提单下货物的支配权包括向承运人请求提货,指示收货人或替换收货人,或者根据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请求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交付货物等项权利。电子提单有其特殊性,其形式是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一系列电子数据;其流转是按密码进行,以有效防止海运单证的欺诈。所以,它的持有人不是事实上持有有形的单证,而是通过知悉密码等排他使用或控制电子记录的人,电子记录持有人自然享有电子记录下的权利,可依此控制货物。

在合法持有单证的主体中,银行由于其特殊职能而与一般的单证持有人不同。在跟单信用证买卖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今天,出于通过控制权制度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该控制权也应赋予已付款或承兑付款而买方不赎单时持有提单的银行。在买方不付款赎单时,银行可行使控制权处置货物以减少损失。在单证买卖中,银行的地位至关重要,如果银行利益没有保障,很可能导致银行对开证申请人附加更为严格的开证条件,从而影响贸易的健康发展。银行为买方提供了银行信用而持有提单,但其不是为转卖货物,也无意取得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但作为提单持有人其仍应享有提货权。一般认为,银行持有提单而享有质权,在买方逾期不付款赎单时,银行即可以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银行享有提单下的质权与其可能享有的货物控制权并不矛盾。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银行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赎单时间已届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满并通知买方赎单的情 况下,如果发现买方已经破产而无力赎单,银行即可以行使质权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银行若无控制权,其可能需等到货物运抵目的地才可以处置货物,无形中耽搁了时间或扩大了损失。反之,如果赋予持有单证的银行以控制权,银行可以就在途货物变卖并及时指示承运人变更目的地或收货人等。而且,银行这样做也可以避免承运人到目的地后“无单放货”。《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中就考虑到了银行的利益,规定了银行可以享有控制权。但银行持有何种单证才可享有控制权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如果银行持有的是载明收货人或背书给第三人的提单,其不应享有控制权。首先,一般而言,其他提单持有人只有在合法持有可转让单证时才有控制权,银行虽是特殊主体也不应例外。即银行持有载明收货人的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时不应享有控制权。其次,银行持有背书给第三人的提单也不应享有控制权。因为此时,承运人从单证表面看不出将提单转让给银行的意图,被背书的第三人才是提单的受让人,银行无依据来指示承运人为某种处置。所以,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一般应只接受背书给自己的提单或不记名提单,否则会很难行使或干脆等于放弃了某些权利。但即使银行持有的是记名收货人或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提单,承运人无单放货也应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银行是实际的受害人。

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讨论的津州市林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建设模式,可为非传统林区的林业建设提供 参考 。

掩州市地处福建省南部沿海,面积12 680 hm,介于汕头、厦门两 经济 特区之间,属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理、 自然 环境、区位优越,山、海资源丰富, 历史 上就是农业较发达的地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我市的 现代 化农业建设开始进人崭新的 发展 阶段。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的实际,提出“海上再造一个津州,山上再造一个漳州”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战略,极大地推进了我市现代化农业的建设进程,海峡两岸农业的开发合作,更是注人新的动力和希望, 农村 已基本实现小康,绿色的山、海、田已为漳州现代农业的发展描绘了美好的蓝图。林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成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何针对现状.结合实际提出一套适合我市建设现代化林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模式,加快现代化林业建设发展进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也是省委、省政府对我们的要求,任重而道远。

1漳州林业生产经营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我市的林业生产经营体系建设有较快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以来,我市的林业生产建设开始步人快车道。199l年落实“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基本实现宜林荒山的绿化,随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市委、市政府提出“林、果、竹一起上,绿化致富一起抓”的口号。几年来,我市林业围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两大体系,大力实施五大工程,进一步提高造林绿化和林业产业化水平,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1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基本结构

    根据我市1997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资产显示,我市现有土地总面积12.68万hsn,其中林地面积8.88万h时,占土地总面积的7a96,有林地面积7.81万hm,各类森林总蓄积量128.76万时,有林地平均蓄积量为16.5 sn3 " 1im-=森林覆盖率61.696,各林种面积比例如表1所示。

总体上看,我市经济林、防护林、用材林占的比重较大,林种结构比较合理,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比重已由“八五”期末的sa:2o:30调整为。主要原因是由于林业的分类经营,调整部分用材林为防护林,且近几年由于种果热潮使以果树为主的经济林的造林面积逐年加大,比重攀升较快。

1.2森林资源消长及木材生产现状

    “八五”和“九五”期间,我市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m$年资源总蓄积比mss年增加13 .76万耐,森林资源得到进一步的保护,近sa来森林资源消耗及木材生产情况见表2。

1.3营林生产经营现状

    营林是整个林业生产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我市的造林形式以集体造林为主。近年来,我市每年均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造林计划任务,并且注重 科学 造林,在良种繁育、林种、树种结构调整、抚育管理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取得了成效。同时.积极认真做好一些重点工程建设:沿海防护林la年来共完成重点工程造林0.33万hinz初步形成了海岸林成带、农田林成网、荒山荒滩林成片的“带、网、片”结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多功能、多效益的综合森林防御体系;封山育林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完成1998一2000年封山育林总体规划,每年年均完成新封面积a,万hind.封育成效十分显著;此外,速生丰产用材林与 工业 原料林、竹林与名、特、优经济等重点工程建设也取得长足进展。目前,全市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己达到0.13万恤铲,竹林和名、特、优经济林等3万}z。营林投资机制呈多元化、多形式、多渠道,几年来,完成世界银行造林工程0,11万hrn群众自发开山种果种竹及外商开发承包山地已占造林总面积的50 9yo ,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气候。

1.4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及林业社会总产值状况

    我市林业生产经营在认真抓好营林、森工生产的同时,充分利用独特的地理环境、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广辟资金渠道,发展林业特色产业。投资近5 000万元,建设多功能、大规模、综合性的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林产品的产、供、销经营体系;积极做好林区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开发笋制品、竹制品、木制品、果蔬罐头食品等综合加工及林区小水电的开发利用等;开展森林 旅游 和生态旅游,建立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开展花卉、盆景、绿化苗特色经营。首届海峡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等,极大地推进我市林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延伸和产业体系的完备。据统计,全市林业社会总产值1998年为24亿元,占我市全年农业总产值的13.69.占我市全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596。

1.5主要存在间题

    我市林业生产经营体系经过50年的建设,已逐渐趋于合理和完备,但总体素质仍然不高,离林业现代化生产经营体系仍有一段较大距离。首先是森林资源总体素质不高且有下降的趋势,有林地面积、蓄积量虽有增加,但林分平均单位,积t由1978年的34 .2衬下降到98年的2b.7耐.;第二,林种、树种结构不尽合理,重果轻林、重针轻阔仍比较突出,毁林种果、俊占林地种果时有发生,加上长时间阔叶林的采伐,植被、林木种样已严重衰退.森林的效能降低、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另外,龄组结构十分不合理.幼、中、近、成过龄林的比例为44:42:11:7,龄组比例严重失调,近期可采资源已经很少;第三,林业生产经营总体素质不高,营林工作未能摆脱传统林业粗放经营的方式,森林的分类经营、集约度难以达到现代林业要求,“重造轻管”现象依然存在;第四,林业生产缺乏规模经营,缺乏效益,科技含量明显不高,新技术、新成果、新的管理模式的研究、推广、应用急待普及和加强;第五,全社会对林业的重视仍然不够.资金投人不足.营林生产资金紧缺,营林质急剧下降;此外.毁林盗伐现象时常发生,森林管护仍豁进一步加强。

2建设林业生产经曹体系的基本思路

    我市林业的 发展 具有很大的潜力,现有0.57万hm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供开发利用,此外,还可以通过对相当一部分的低产林分进行改造,创办各种林业生产基地。可以说.我市的林业生物生产量和林业产值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应利用独特的气候区域条件,建设具有潭州特色的林业产业。首先要贯彻林业分类经营的思路,明确我市 现代 化林业发展的目标、途径、重点和生产格局,全面统筹, 科学 规划。其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围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建设现代化林业生产经营体系总目标,根据漳州市林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进一步巩固扩大造林绿化成果,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加快林种、树种优化及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大力实施科教兴林,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竹则竹,加快山地综合开发,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 经济 林、竹林、花卉盆景、速生丰产用材和特种林。往重改善生态环境和天然林、阔叶林保护,加强以各种类型保护林为主的生态林业体系建设,提高生态工程管理水平;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和林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特别是加强海峡两岸的合作。积极培育和发展以基地促加工、以加工带基地、以贸易促发展的适度规模和数量的龙头 企业 ,实行营林、木竹采运、林产加工、多种经营和森林 旅游 经营一体化。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林业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综合性、开放型、多功能、现代化的新型绿色林业经营体系。

3建设现代化林业生产经营体系的目标与任务

    到2010年,林业社会总产值由现有的24亿元增加到1(1a亿元(现有林业产值统计口径),年平均递增12.796,初步形成现代高优林业产业群体,力争进人全省林业发展前列;森林覆盖率由现有的61.696提高到68 96;活立木总蓄积由现有的128.8万衬提高到230万时,林果产量由现有的13,5万t增加到25万to

    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认真做好现有的1.98万hrn’天然林的规划、保护工作和1.92万hrn2生态公益林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和江河源头生态林保护一期工程,新建和完善保护区2处,保护小区333处。做好九龙江流域一、二级支流源头封山育林、植树造林0.84万hrn的规划设计和实施,继续沿海防护林体系三、四期工程建设,实施人工造林。.14万hrn’。

    加快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继续做好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二期工程,依托海峡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建设花卉盆景绿化苗生产基地。至2010年,将现有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短周期 工业 原料林基地由a .13万hrn,发展到a,4万x,改造和新建名特优经济林基地0.47万hm,将现有的1.67万hrn发展到2.13万h时,竹林基地由a.3’6万h心发展到0.53万hm。加大科教兴林力度,优化林产品加工和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经济体系。注重建设质量和效益,逐渐把我市建设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和林业产业生产经营体系.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的林业强市。

4对策和措施

    为确保加快我市现代林业生产经营体系建设,促进林业生态工程和产业工程建设,各级党政部门都必须切实行动起来,为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采取有效和必要的措施。

4.1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政策和规划,抓好重点,推动工程的全面实施

    林业生态工程和产业工程建设是林业生产经营体系两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林业现代化的重要而又实际的步骤,各级党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这一系统工程领导,抓好宜传,提高认识,使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得到根本转变;要研究制定一套推进现代化林业生产经营体系建设的政策;要加强宏观指导并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的林业生态工程和产业工程规划:要抓好重点,抓好示范并推而广之:要搞活机制,采取政策倾斜、支持林业生产建设;要健全法制,依法治林,以法兴林,使林业的生产经营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4.2依靠科技,切实加大“科教兴林“力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建设现代化林业生产经营体系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科技进步因素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要贯彻“科教兴林”战略,组织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攻关协作,建立良种繁育基地,提高良种普及率,引进和推广国内外新品种、新成果、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广现有的科技成果的成功经验,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科技培训体系,发挥科技示范作用。

4.3加快林业分类经营实施,促进林业的社会化发展

    从林业发达国家的森林经营现状看.我国的林业生产经营体系必须走向分类经营,要在现有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规划以及实施;建立森林分类经营运行机制,加大森林管护力度,促进林业生产经营体系向社会化发展,提高森林总体经营水平。

4.4积极培育和开拓林产品营销市场体系

    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建设进程,注重品种、规模、质量和效益,加快实现林产品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依托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建设林产品市场窗口和中介,积极培育发展市场信息、科技信息产业。

第9篇

关键词:我国;工程造价;存在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oject cost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Keywords: China; engineering cos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自始至终贯穿于施工企业整个生产过程中,它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特点,采取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的施工造价管理方式,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状况良好,以市场为取向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日渐规范。但是从目前状况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仍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工程造价管理相对落后,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静态性还很明显,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建设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工程造价管理法制不健全,在实践贯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三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对滞后,对于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交流传输、共享、增值服务等各个环节的运作水平不高,信息更新慢,对造价难以实现动态控制;四是因从业人员知识结构单一、专业水平有限、执业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等状况,导致从业人员素质不够高,阻碍着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2 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相应的对策

2.1严把设计关,优化选择。设计阶段的关键任务就是优化选择设计方案,认真会审图纸,积极提出修改意见,使设计方案实现最优化,此举对工程造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企业发展实现市场化,建设、施工必须遵循市场竞争规则,各单位都要把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做为关注的焦点,因而图纸设计不但要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而且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同时要结合现场的地理环境因素,合理地选择安全系数同时要将建设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多种因素考虑进去,选择最合适的方案。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应从设计入手 ,要引入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投标制,把工程项目设计推向市场。同时,要把技术经济分析列为一项重要辅助文件,优化选择设计单位。在会审图纸的时候,对于结构复杂、施工难度高的项目,要从方便施工、工程进度和入手工程质量,同时兼顾降低资源消耗、增加工程收入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有科学根据的合理化建议。

2.2严把合同预算关,增创收入。在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合同内容,合理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同时,严格执行“以支定收”,凡是政策允许的,该收的点滴不漏,以保证项目的预算收入,但有一个政策界限,那就是不能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列入施工图预算,更不能违反政策高估冒算或乱收费。要把合同规定的“开口”项目,作为增加预算收入的重要一项。从实际工作情况看,按照设计图纸和预算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必须受预算定额的制约,很少有灵活伸缩的余地,而“开口”项目的取费则有比较大的潜力,是项目创收的关键。在换算过程中,预算可根据设计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技能,提出合理的换算依据,以此来摆脱原有的定额偏低的约束。另外针对工程随时出现的的变更资料,要及时办理增减帐,并通过工程款结算,及时从甲方获得补偿。

2.3严把施工方案关,落实措施。施工方案具体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机具、施工顺序和流水施工等四个方面。不同的施工方案,对工期、机具要求不同,因而产生的费用也不同。由此可见,优化选择施工方案是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要以合同工期和上级要求为依据,同时将项目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现场条件、装备情况、人员素质等因素考虑进去,从多个方案中优中选优。降低工程成本的又一个关键是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道路,以技术优势来取得经济效益,应在开工前制定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明确工程技术人员、材料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分工,进一步降低成本。

2.4严把材料关,降低成本。当前,材料成本一般占整个工程成本中的70 %左右,具有较大的节约潜力,也是降低工程成本的关键。工程成本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材料价格的高低严格受市场经济的调节,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对材料价格必须实行动态管理,从市场信息入手,搜集和调查当地建筑材料市场的供应情况,价格高低,择有质量保证且价格合理的供货渠道。具体可采用“低谷购进、高峰卖出”的经济策略,避免由于市场价格的冲击或货源紧张而造成停工待料或用替代产品增加工程造价的局面。对购进的材料如遇数量不足、质量差的情况,要进行索赔;材料消耗要严格执行材料消耗定额,通过限额领料来落实;要坚持余料回收,改进施工技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减少仓储和摊基损耗等。另外,合理降低材料的消耗还在于材料的巧用,使材料的损耗率降低到最低水平。

2.5严把效率关,提高劳动效率。推广使用新工具,加强工人的技术培训和实践锻炼,实行劳动制及计件工资制,推行多劳多得,奖优罚劣,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工人干活有了动力,有利于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工程成本。节约机械费,选择最合适项目施工特点的施工机械,做好工序、工种机械施工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械效能;提升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同时要做好平时的机械维修保养工作。

2.6严把管理费关,降低成本。一是人员结构的管理,要精简管理层。二是工程程序及工程质量的管理,要随机应变,合理调度,抓住具备条件的项目突破,循序渐进。三是降低工程后期的管理费用,使各项工作一气呵成,圆满完成施工任务。

2.7严把质量关,保证质量。是工程质量低劣、拖延工程势必造成生产费用支出增加,成本提高。要保质,保工期,避免不必要的返工损失或经济处罚,不能只追求质量而拖延工期,也不能只保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

3 结束语

随着市场形式的变化,工程成本比重日渐增大,如何使有限投资获得最大利润,是共同关注的问题,降低工程造价是大家首选措施,合理降低工程成本造价应从设计开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保证工程之类的前提下,实现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一个动态的管理体系,我们不能改变他的规律,只能适应。对于工程而言,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就是程成本比重日语增大,具体体现在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也在不断波动起伏、不断变化、工程成本不断增加,合理地降低工程成本,需要全方位地实行工程成本的动态管理,并抓住重点环节突破。

参考文献:

[1] 陈俐娥.加强内部控制 降低工程成本[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5.

[2] 秦茂玲.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与应用[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 李彦.试论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的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08,02.

[4] 陈瑜,冯智敏.论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的途径[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9.

[5] 郑锐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企业定额的作用《价值工程》2010年第1月上旬供稿

第10篇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院校;学分制; 导师制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4 — 0144 — 02

一、本科院校实施导师制的必要性及共性内容

(一)本科院校实施导师制的必要性

1.完善学分制教育体制的必然要求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自主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来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它源于选课制的产生和发展。学分制包含选课制、学分绩点制、导师制等基本制度。其中,导师制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保证。学分制和导师制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没有导师制的学分制是难以有效推行的;而没有学分制的导师制是缺乏内涵的。一方面,学分制的实施给导师制的推行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导师制也为学分制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因此,推行学分制下的导师制是促进和完善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 培养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在统一的教学计划、统一的教材、统一的教学模式以及统一的考核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较多的共性特点,缺少个性,也就是说个体的创新能力不足,妨碍了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导师制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种弊病,导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凭借对学生个性、特长和兴趣爱好的充分了解,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体辅导,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掘学生的潜能和创造性,也有利于为社会输送高素质、有特色即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

3.体现高校教师“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

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一直都是专业教师只负责教学,不问学生思想状况,而辅导员只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懂学生的学业情况,导致学生的专业教育和思想教育被割裂开来,出现脱节现象。而本科生导师制突破了这种思想教育和专业教育分离的局面,把教书和育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既树立远大的理想又能踏踏实实地规划大学的学习安排。

4.有利于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实施因材施教

大学生的个体差异很大,尤其在性格、兴趣、爱好以及志向上各不相同。在学生制定大学发展目标、学习计划以及规划人生的过程中,导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学生完整准确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特点、发展动态以及社会需求情况,并根据学生自身的学习情况和个性、志趣、爱好等,遵循因材施教原则,指导学生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大学学习和发展规划。从而最大限度地开发和挖掘每一个学生的潜能。

(二)本科院校实施导师制的共性内容

在职能分工上,导师的指导内容与辅导员和班主任有所区别,分工有所侧重,指导的工作中心放在专业指导上,同时要辅助指导员进行就业指导,协助班主任进行生活指导和思想指导。其共性表现在:??

1.专业学习指导

在实行学分制情况下,学生选课的自由度增加,班级的约束减少,学生学习自觉性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就显得十分重要。新生入学后,导师要向学生详细介绍专业课程体系,主干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专业细分方向和专业选修课,让学生对本专业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便于学生在学习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就业愿望和兴趣爱好在学习中有所侧重点。导师在专业方面的指导是全程式的,指导的时间横跨本科学业的四年,贯穿所有学习过程,包括认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指导、参与导师的科研专业竞赛和专业实践等。

2.职业规划指导?

从入学之初,由导师负责向所指导学生详细介绍本专业毕业后就业方向、行业发展态势,据此要求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通常有相当数量的学生在进入大学后,没有了高中阶段的紧张学习,极易产生过分放松心态,也会有一部分学生因为没有考上自己理想的专业而不愿意全身心的投入学习,针对这种情况,导师可以通过谈话,详细了解学生的个性、能力、兴趣、理想,共同制订职业生涯规划,让学生入学之初,就能明确今后四年的学习目标和未来发展方向,防止学生入学后产生的松懈和懈怠情绪。

3.生活、情感指导

大学生在步入大学校园之后,开始面对独立的生活,部分学生会有不适应的感觉,也可能会有个别学生过度放纵个人生活,甚至逃课。导师要帮助学生尽快的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规范良好的生活习惯,制定系统的生活计划,合理安排大学生活,防止个别学生沉迷网络游戏、荒废学业;同时还要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生活上的过度或奢侈消费。

4.理想、价值判断指导

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诚信教育和文明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培养并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导师要认真观察、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变化,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避免学生因学业、家庭、爱情等因素而产生的心理障碍。

总之,本科院校实施导师制的共性特点在于:重导师指导;重博览群书;重思想见解;重因材施教;重学生成长、成才。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导师制“导学”的特点

应用型本科院校导师制的特点在于为每一位学生量身定制发展规划,使其真正成为有理论、有实践且有一技之长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1. 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学”的出发点

应用型本科院校导师制“导学”的首要特点在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学的出发点。学生从进校开始,导师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指导学生制定大学四年发展规划;每学期学习计划;实训与实习计划;假期社会调查实践计划以及大学生职业规划。从计划的制定到具体地实施,最终的目的是要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够获得成功。

2.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导学”的重心

应用型本科院校导师制“导学”的重心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当然对于本科生来讲,理论的学习和掌握固然重要,但培养的学生更关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实践能力的提高。因此,导师“导学”的重心是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获得成功,成为被市场所需要的人才。

3.以“双师型教师”为“导学”的骨干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有大量 “双师型教师”。 双师型教师的特点在于,具备两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一是具备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的较高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教学、教研及科研能力及素养;二是具备工程技术人员具有的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练的专业实践技能,一定的组织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能力,以及指导学生创业的能力和素质。实践证明,双师型教师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 以市场需求为“导学”的归宿

高等教育必须面向市场,这是指高校要为整个社会服务,为社会培养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人才。同时依据市场需求和未来社会发展方向来调整和修改教育、教学的内容和方向。据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导师导学的归宿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市场需求既是“导学”的出发点,也是导学的归宿。这一特点是由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决定的。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学分制下导师制实施的措施

1.加强宣传,全面更新教育观念

应用型本科院校推行导师制,要在全体师生中达成共识。如果没有共同的教育理念,形不成共识,导师制是难以推行的,即便强行推行了,也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在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是我国普通高校全面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尝试,不少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已走在了前面,从已取得的经验看,教育观念的创新主要包括,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学习观等,除了观念的创新,更重要的是要积极主动的将这些创新的理念转化为创新的实践。

2.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导师“导”的质量

仅有观念的创新是远远不够的,从已实施导师制的高校看,普遍反映出的问题是,由于师资水平不够高,尤其是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师偏少。有的教师专业理论素养较高,但缺乏对学生的了解,不知道如何与学生很好地沟通;有的教师能很好的传授专业课,但不会指导学生实训,甚至有的是不愿意代学生实训课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尤其是对青年教师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是至关重要的。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决定着导师制实施的效果。

3.正确引导,鼓励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学分制下导师制

学分制下导师制的实施,学生是主体。没有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很难想象导师制如何有效地推行。实施学分制,学生的自律受到挑战。首先,学分制给学生提供了比以往更大的学习选择权和个人发展的空间,同时也要求学生具备更强的自律精神,有些大学生能很好地抓紧时间刻苦学习,但也有少数大学生大量的荒废时间,沉湎于电脑游戏或谈情说爱之中. 其次, 学分制也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面临着挑战。学分制下要求学生自主学习,学生只要学习完成相应的学分便可获得学位,甚至提前毕业,这使得一部分学生急功近利,只注重学分,一切以学分为中心,选择一些容易得学分的课程或要求不严的老师的课程,忽视自身的全面发展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一是加强学生自律的教育和培养;二是导师指导一定要到位,要教人学真,学做真人。

4.努力营造大学生、导师、学校三位一体的和谐师生关系

首先,大学生应正确认识大学学习。大学生要认清自身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作为一名大学生要认清自身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确立为国家、为民族奋斗的志向,努力成长为对党和国家、对人民有所贡献的人才。大学生要树立新的学习理念,不仅要努力学习,而且要学会学习,不仅要掌握知识,而且要掌握获得知识的能力,不仅学业上要不断进步,而且综合素质也要不断提高。要树立自主学习、全面学习、创新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要积极主动与自己的导师经常联系。

其次,导师应具有坚定而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为党的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自己坚定的信念和对社会主义的真诚感情去教育学生,配合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堂教学这一主渠道,通过自己对学生的指导,使大学生们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引导大学生们把自己的志向、意志和勇气转向有利于国家和民族复兴的学习和研究上来。

最后,学校应为本科生导师制的长期性和实效性着想。学校要制定相关的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大学生学习指导提供制度保证。要承认导师的劳动付出,可以考虑将其折算成一定的工作量,对于导师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应给予鼓励。只有营造出大学生、导师及学校管理者三位一体的和谐关系,导师制才能有效地实施。

〔参 考 文 献〕

〔1〕周梅妮. 学分制下本科生导师制建设模式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11).

〔2〕王杰康,丁乔珍. 学分制下的本科生导师制再认识〔J〕.中国成人教育2012,(02).

第11篇

关键词:法律语言规范化;现状;问题;前景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321-02

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然而纵观30多年来法律语言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很多都是关于法律语言风格特点的、关于法律语言规范化这一法律语言研究重大问题的成果屈指可数。实际上,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法学和语言学学科建设的需要(廖美珍,2008)。

一、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现状

我国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有20多年的历史,主要涉及4个方面:综合研究、个案研究、技术手段研究和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研究。

(一)综合研究

一些学者从宏观角度对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作了研究,指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分析了当前法律语言失范的具体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规范法律语言的对策。

宋北平(2006)界定了法律语言规范化,明确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指出了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指出要建立法律语言库,并对法律语言库的建设原则及语料的分类和取材给出了一定建议。廖美珍(2008)确定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的内容,即规范理论研究、立法语言规范研究、司法语言规范研究和执法语言规范研究,并探讨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原则和核心,提出了法律与语言规范的理论依据及方法。邹玉华(2009)从法律术语、情态动词和语法形式三方面分析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进而对法律语言规范化提出了建议,认为法律语言应该使用最典型的语法形式。郭龙生(2009)界定了规范化、法律语言及法律语言规范化,探讨了法律语言规范化在语言语体方面的具体表现及实现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具体措施。卢秋帆(2010)指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探讨了立法语言、执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中的语言失范问题,并就这三方面分别提出了语言规范的建议。

(二)个案研究

还有一些学者就具体法律领域中的语言失范与规范问题进行了探讨。

晓鸣、京中(1991)通过一些现行法规中的典型例子分析了立法语言中存在的问题,呼吁立法机关在法律法规颁布之前作文字上的审定工作。刘大生(2000)列举了中外法规中立法语言不规范的现象,分析了立法语言失范的危害性,并就如何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进行了探讨。贾俊花、王丽芳(2006)指出了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必要性,探讨了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要求,即词语运用要精确、句子表达要严密、语言运用要精练、语言风格要庄重及段落结构要严谨。刘震(2009)界定了法律语言及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内涵与意义,反思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法律语言问题,呼吁形成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语言规范化体系,提出应该建立知识产权法律语言数据库、确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语言标准、规范知识产权法律语言标准的翻译原则。韩起祥(2009)阐明了刑事诉讼检察环节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意义,分析了当前刑事诉讼检察环节法律语言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白红杰(2012)指出了执法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分析了当前治安民警执法语言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提升治安民警语言规范化能力提出了建议。刘宏丽、柳思专和刑丽(2012)阐述了执法执勤语言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对执法执勤语言规范化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提出了加强执法执勤语言规范化建设的举措。

(三)技术手段研究

要科学地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不能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

刘蔚铭(2010)探讨了语料库与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的关系问题,提出法律语言规范化应从“一元”走向“多元”,既要规范外部形式层面,又要规范内部形式层面。刘震和常素凤(2010)分析了Wiki技术的优势,以及利用Wiki构建法律语言语料库的可行性。

(四)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研究

要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标准,没有标准作保障,就无法判定法律语言是否是规范的,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就无从谈起。

赵艳平(2008)从语言和法律两个层面讨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从语言层面看,法律语言是现代汉语的组成部分,应该遵守现代汉语的规范原则,遵守词汇和语法的使用规则,避免词语和语法运用的不规范。从法律角度看,法律语言在形式上要保持内部的一致性,在内容上要表达法律本意。宋北平2010年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名为《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思考》,指出了建立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迫切性,并分析了建立这个标准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李振宇(2012)指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法律语言规范化存在的困难,进而探讨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行进路线,提出要建立法律语言规范的国家规范和学术规范,还提出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即含义单一、没有歧义及合乎语体。

二、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20多年来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不难看出,关于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研究还很不足,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面临的最迫切也是最棘手的问题是缺乏法律语言规范的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很多学者都有提及,但是涉及到具体标准的建立,就几乎无人问津了。虽然有3篇专门针对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论文,但都没有确立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语言规范标准。

第二,任何研究要深入进行,都要有强大的理论作为基础。但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找不到合适的理论作为落脚点,大部分研究都是从语法和用词角度进行的。这样的研究只能是泛泛而谈,是“记账式”的研究,不系统、不科学、说服力不强。要对法律语言规范化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必须找到合适的理论作为依据。

第三,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大都集中在立法领域,针对司法领域语言规范化的研究极少。实际上,法律语言既涉及立法语言,又涉及司法语言。进行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必然要对这两方面的语言都开展研究,忽视任何一方,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都是不完整、不全面、不客观的。

三、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前景

当今,中国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律语言研究的热门话题,但是仍存在缺乏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缺乏理论基础和缺乏司法语言规范化研究等问题。因此,今后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主要应围绕这几个方面来进行。

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确立,当前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标准。当然,造成这个问题是有原因的。其一,语言不同于物质实体,无法称量、度量;其二,语言变化无穷(宋北平,2010)。但是无论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确立有多困难,这都是首要的而且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有关法律语言规范化的相关研究将很难展开。有学者(宋北平,2006;刘蔚铭,2010)提出,要确立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标准,首先要建立法律语言语料库,通过科学均衡抽样和合理设计,为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使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于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缺少理论依据这一问题,法律工作者和语言研究者首先要认识到其重要性――没有理论,就没有深入的研究。其次要积极学习和探索法律和语言理论,找到合适的可借鉴的理论用于法律语言研究。可以学习西方成熟的法律和语言研究理论,加以借鉴,洋为中用。

关于目前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主要集中于立法语言这一问题,必须认识到,法律语言功能各异,除了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也是法律语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仅立法语言存在失范现象,需要规范,司法语言也是如此。

结语

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立法科学、执法公正的必要途径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问题展开研究。理论上,要建立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加强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实践中,要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效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白红杰.治安民警执法语言规范化建设探析[J].法制博览,2012,(8):283-284.

[2] 郭龙生.浅论法律语言的规范化[J].法律语言学说,2009,(12):19-25.

[3] 韩起祥.当前刑事诉讼检察环节法律语言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社会科学战线,2009,(11):274-275.

[4] 贾俊花,王丽芳.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探讨[J].语言应用研究,2006,(3):69-70.

[5] 李振宇.法律语言规范化再思考[J].边缘法学论坛,2012,(6):86-92.

[6] 刘大生.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J].人大研究,2000,(11):4-9.

[7] 刘宏丽,柳思专,刑丽.论警察执法执勤语言规范化建设[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6):137-141.

[8] 刘震.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问题研究-尤以知识产权领域为例[J].法治在线,2009,(8):10-12.

[9] 卢秋帆.我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10,(3):183-184.

[10] 廖美珍.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J].修辞学习,2008,(5):30-36.

[11] 宋北平.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3):26-30.

[12] 宋北平.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思考[J].人民法院报,2010,(8):5.

[13] 晓鸣,京中.谈法律语言的规范化[J].立法研究,1991,(8):41-42.

第12篇

摘要: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是会展业专业化建设的两个关键点。深圳会展业专业化发展具有良好的产业、经济、区位等综合优势,应该从办展机制、运作体系、品牌发展、人才建设等方面展开专业化市场化建设。

关键词:会展业;专业化;产业集群;产业链

一、会展业专业化建设的经济学分析

会展业的专业化主要是指会展题材的专业化、会展经营与运作的专业化以及运作人才的专业化,它要求以某种产业为依托,以一类商品、一类技术和服务为核心,由业内专业厂商参加,主要对专业观众开放,并且要将会展经济活动的分工细化,形成会议专业组织者、展览专业组织者、目的地管理公司、特殊事件策划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分工体系,打造企业间的分工合作、相互配套的会展产业链条。会展业的市场化就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确定会展项目,逐步培育会展品牌,通过商业运作获得经济效益,其实质是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市场的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风险机制在经济中起到决定作用的变化过程。

会展业的专业化与市场化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专业化是市场化的基础,专业化推动市场化,专业化(或分工)的过程就是企业的职能不断地分离出去,由其他专业化的企业来专门承担的过程,在市场结构方面表现为介于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各种专业化组织的增加,专业化或者分工在市场演进的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化是专业化的根本,市场化决定专业化。专业化分工起因于交换,专业化分工的程度也要受交换能力即市场范围的限制。只有需求随市场范围增长到一定程度,专业化的生产者才能够实际出现和存在。

(一)产业集群:会展业专业化的经济基础

产业集群是会展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它不仅能形成供给聚集效应,还有助于各类专业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而会展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专业市场形式。会展是集群内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聚,是生产商、采购商、批发商进行交流、沟通、交易的汇聚点。地区产业集群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参展商品、有竞争力的参展商、采购商,进而促进了会展策划、会展设计、会展物流、会展场馆服务等一系列相关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促成了会展产业链的形成与拓展,并使的会展业的发展也相应产生了地理集聚的特征。

会展业与产业集群存在着耦合联动关系。产业集群是相关企业的地域集中,企业将产品生产出来,目的是将其在市场上销售出去实现其价值。由于受时空、信息和资源的限制,产品并非一生产出来就能够找到合适的买家。企业要想将产品销售出去,就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搜寻买主及其相关信息。会展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专业市场形式,是集群内同类企业、相关企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聚,汇集了大量产、供、销的各种信息,提高了新技术、新产品、新思维的扩散速度。有利于形成近似于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环境,给集群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压力,从而推动产业集群内部的产品、技术和企业结构的优化,实现集群产业升级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二)会展产业链:会展业专业化建设的核心

产业链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一种企业合作关系。会展产业链,是围绕某一主题,借助场馆等设施,以所在区域的产业基础为依托,以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相互交融的价值链为内核,将会展业的主体方(招展商、商、场馆、参展商、参观者)和相关方(装修、广告、餐饮、运输、通讯、旅游等行业)结合起来所形成的产业关系。会展产业链上游环节主要以展览公司为中心,形成会展策划开发、会展组织实施、会展宣传等具体业务。上游环节是会展项目的开发者和会展品牌的拥有者,即我们所说的专业会议组织者(PCO)。会展产业链的中游环节是指会展项目的具体运作、组织和实施者,也就是通常讲的目的地管理公司(DMC)。他们按照主办方的要求将会展活动方案落在实处,具体执行会展设计的要求,处于会展产业链运行的实施阶段。会展中游环节主要涉及场馆为中心的展览、会议、活动场地的出租和管理、场馆设施的维护与更新、会展服务等业务。会展产业链的下游环节是指会展活动的支持部门,包括直接或间接为PCO、DMC、参展商和观众提供服务的部门。这些支持部门为会展业提供了技术、人才、资金和信息的支持,是会展业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深圳会展业专业化建设的现实基础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深圳市工业结构已经形成了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双翼齐飞的产业格局。以机械、服装、钟表、家具、黄金珠宝为代表的十大传统产业,由于发展时间较长、规模较大,并拥有一定自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2003年深圳颁布了《关于支持产业集聚基地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上述产业集聚基地进行了认定与规划建设。2007年,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了联合课题组,对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在新形势下的优化升级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高新技术十大潜在优势行业。

(一)深圳会展产业链发展状况

深圳目前的会展场馆以深圳会展中心为主,还包括华南城国际会展中心、园博园综合展馆等。深圳会展中心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展览面积10.5万平方米;可以举办50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大型展览。华南城国际会展中心拥有两座各4000平方米的展馆,展览面积为8000平米,可以承接各种类型的中小型展览会议及商务活动。园博园综合展馆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建成于1999年的深圳高交会馆,按规划将迁至深圳龙岗奥体新城成为龙岗会展中心,总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将有能力承办6万平方米左右的展会。深圳将整合会展场馆资源,形成分工合理的会展场馆体系。深圳会展中心将侧重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大型综合类、专业类展会,以及与市民关系密切的消费类展会;龙岗会展中心将重点发展专业类制造业展会项目;园博园展馆将重点发展小型消费类专业展会项目、科教类展会活动;华南城展览馆将重点发展生产资料类专业展会项目等。

深圳市会展主办机构分三类:政府部门、事业和社团组织、公司。目前上述类型主办单位的主办大致比例分别是为20%、60%、20%。事业和社团组织和政府举办展览占主导地位。目前全市注册的可从事展览的企业180多家,其中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约占60%;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约占20%,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约占7%,1000万元以上约占13%。在这些企业中,专门从事会展业的少,多是将其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项目,甚至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从没有过会展业务和经验。

(二)深圳会展业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其它条件

深圳具有会展业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其它良好条件。一是深圳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基础。深圳是著名的高科技城市,并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和物流枢纽城市。深圳外贸出口总额连续十五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榜首。深圳市GDP总量居中国大陆城市第四位,2007年人均GDP合10474美元,是大陆第一个突破10000美元的城市。二是深圳具有独特的经济区位优势。深圳比邻国际自由港香港,处于大珠江三角洲的咽喉要地,是货物和人员进出华南地区的重要陆海空关口,具备中国大陆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区位优势。三是深圳具有良好的城市配套环境。深圳是国际著名的“花园城市”,环境优美气候宜人;深圳拥有四通八达的现代化立体交通网络,人流物流通畅。深圳为中国一线口岸城市,国际国内客商往来十分方便。深圳通讯设施完善,旅游业发达,并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法交易的法制环境。四是深圳拥有会展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会展业管理体制,先后出台一系列的会展发展促进政策。三、深圳会展业专业化建设的战略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会展举办机制

必须理顺政府、行业协会、展馆经营者和展览经营者四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政府应定位于会展业的宏观管理;行业协会应突出服务与协调职能;展馆经营者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为会展商提供会展设施及服务;展览经营者开发、主办、运作各种类型展会,并获得经济效益。在办展机制方面,对那些不具备政治性和公益性特点,完全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展会,政府应该彻底退出。对一些具有某些政治性和公益性特点的展会,政府可以考虑实行“官办民营”的办会体制和运作机制,再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市场化运作。而对那些政治性、公益性很强的展会,也要注重发挥专业公司的作用,采取补贴方式将部分具体项目外包。为引导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制订有关行业法规,对一些政府、协会、场馆管理、展览公司以及各类服务机构的职能及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以创造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会展市场运作体系

一要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展馆经营模式。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为使会展业能充分竞争,展馆经营必须与办展业务分离。但在这种情况下,展馆作为纯粹的公共物业如何管理,达到既可减少政府投入,减低展馆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同时又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这就必须解决经营权与所有权的问题,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展馆经营模式。具体可以通过成立合资、合作或顾问公司形式等选择与组建优秀的场馆管理受托企业。

二要培植多种成分的会展市场经营主体。首先要加快国有展览企业改革和专业化建设,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其次要大力引入国际跨国大型展览企业,组建独资合资会展服务企业;最后应当制定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壮大民营展览公司。另外,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专业化作用,推动深圳优势产业与专业展会的互动发展。

三要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会展服务体系。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会展服务体系,就是要建立专业化的政府服务体系和企业服务体系。政府相关部门不是审批机关而是服务部门,其作用主要是服务和协调。会展业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涉及的会展设计、会展运输、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应在公平、公正原则下,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形成专业化的企业服务体系,提高配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依托产业集群与综合优势着力发展品牌会展

一要依托深圳的产业优势,重点发展和培育品牌会展。深圳虽然拥有了以高交会、文博会为龙头,以服装、家具、光博会等专业展会为代表的品牌展会,但品牌展会的数量、规模和影响力都有待提高。深圳应坚定不移地贯彻产业联动战略,依托传统优势产业和潜在优势产业,重点发展和培育品牌会展。主要措施是依托深圳市十大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和壮大国际机械及模具工业展、国际珠宝展、国际品牌服装服饰及制衣设备交易会、国际家具展、国际印刷展、国际汽车博览会以及国际自行车暨健身器材展览会等传统展会品牌。依托深圳市十大潜在优势产业,着重发掘和培植与电子通讯、光电一体化、软件、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会展品牌。围绕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物流业、文化等四大支柱产业,开拓与培植物流运输、进口产品消费、金融保险、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和视听等产业的相关会展品牌。

二要整合会展资源,促进品牌展会国际化发展。应按照国际惯例打破部门分割,加强沟通与协调,全面整合会展资源,构建科学合理、良性循环、互动发展的格局。具体措施是对主题类似的展会进行整合和重组,突出重点,合理定位。对科技含量高、国际性强、综合效益好的重点品牌进行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集中资源促使其进一步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向国际顶尖级品牌展会方向发展。而对那些无论资金、规模、管理还是服务都难成气候,且主题不鲜明、专业特点不强的会展活动,应进行整合和兼并重组,避免多头办展、无序竞争。

三要发挥深圳的综合优势,实施会展品牌移植。深圳会展设施先进,功能完善;应发挥自身的经济、区位、市场辐射以及旅游资源等优势,积极移植和引入符合深圳产业特点与发展趋势的国外品牌展会,有的放矢地吸引国外著名展览公司来深开设展览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引进他们现有的名牌会展和办展经验,“借鸡下蛋”,并与对方共同研究开发一些双方都感兴趣的会展项目,借助他们的经验和客户等资源在深圳市举办更多的世界著名专业展,借以带动深圳会展业的名牌培育与发展。

(四)建立区域会展业发展协作机制

一要建立珠三角区域会展业发展的协作机制。近年来,广州、东莞、中山等地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对会展资源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作为珠三角区域的核心城市之一,深圳市会展业在立足本市资源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基础上,还应加强珠三角地区会展业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努力使各城市根据经济、产业及市场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确定区内各市会展业的大体分工,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二要加强与国际会展行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国际会展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在世界会展业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加强与这些组织的交流与联系,可以在深圳市会展业专业化、市场化的进程中不断获得经验支持。要积极地建立和国际协会联盟(UIA)、国际会议协会(ICCA)、国际专业性会议组织者协会(IAPCO)、贸易展览参展协会(ISEA)、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全球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关系,借鉴会展业市场化发展的先进经验,力求最终使深圳会展业融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同国际市场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