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1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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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教育 研究生教学 案例研究法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理论界定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涵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直以来都将案例教学法作为研究生教育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教学方法,这其实得益于其法律传统,同时也是法律实践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为目标而具有鲜明的特色,这在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案例教学法由当时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道尔教授于1870年创立。这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而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案例教学的贡献在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一般做法是老师不去讲授抽象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而是根据经典案例,由学生课前预习,准备自己初步的意见,在课堂上由老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然后对提出的问题共同讨论,最后由老师进行必要的总结。
因此,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涵就是教师从现实生活中选择和确定典型案例并与学生共同研究,使法学研究生在此过程中不仅能够获取理论知识、把握法学学术动态而且还能发现问题并训练法律思维和培养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法以建构主义和人文主义为理念,以每一名法学研究生为教育中心,实现研究生的研究性学习。此外,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思维带来一定的冲击,进而在老师和学生的互动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方法特征
(1)在思维方式上采用归纳性逻辑的方法。由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其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来讲授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概念。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无法调动学生对法律探索的积极性,从而 “使学生对学科的认识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和原理上,与现实的教学实际相距甚远”。大陆法系传统的教学方式造成的必然结果之一便是填鸭式满堂灌的教育成果,致使学生思维僵化,缺乏创新。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则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是辅助和引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按照案例教学计划选取典型案例,最主要的是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合,并在此基础上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进而传授法学理论知识。
(2)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一般来讲,任何理论知识都是由生活实践反映出来的,如果缺乏对实践的观察和体验,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应然”与“实然”混淆不清、概念不分的困境,其原因也在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因为对案例性质的挑剔性和质量苛刻性,一般都是从现实生活发生的实际案例中选取。因为这些案例已经是早已发生的真实事件,并且有相应的司法判决,学生可以亲眼见到和亲身体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的整体过程,进而也更有利于了解这种结合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3)法学案例教学特别注重师生的动态互动。一般传统的教学方式的参与主体都是学生和教师两个方面,而案例教学的方式并不是通过单向传输的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而是一个动态互动的过程。这种“互动式案例教学更注重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教师通过组织、引导,使学生在比较宽松的前提下深入探讨、辩论”。换句话说,这种教学方法得益于案例讨论的开放性和互动性,而种开放和互动不仅仅体现在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也体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并且可以一直保持动态的良性循环。
二、现今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面临的价值困境
大陆法系的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人才,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其教育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英美法系法律职业性训练。这一背景就造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多注重于单向传输和解释理论层面的知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定位即职业化教育,着力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法学案例教学也随之应运而生,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比如,在美国,各法学院着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判断、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上仍然比较模糊,究竟是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抑或通识教育依然不清不楚。这就造成一个严重的恶果即经过三年的研究生教育,毕业生仅仅学会背诵法条,但对于司法实践活动并不能轻松驾驭,对于法学理论研究也只是皮毛,没有学会研究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就造成职业教育和单纯理论教育的矛盾;教学目的也出现法律职业型人才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矛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价值就陷入了两难困境――其究竟应该具有法学理辅工具价值,还是法律实践性价值?
(二)在实践运行中,案例教学法与大陆法系现有的教学管理体制相冲突
法学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司法背景是判例法的英美国家,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对案例教学是一种束缚。我国现有法学院的师资多为从学校到学校的职业经历,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能力堪忧。不少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但对司法实践却一知半解,并且案例也是直接从书本上选取,难以同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高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也就是说,教师除了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外, 更应当具备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并且要始终站在相关司法实践的前沿, 掌握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当然,案例教学法还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 既能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加以科学的评判和引导,也能够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美国名牌法学院的教授经历大都十分丰富,既是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 具有极高的理论功底, 同时他们还是踏踏实实的司法实践者。如果一位法学教师只懂得理论知识而不了解司法实践,那么便无法自如驾驭案例教学方法。故此,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理应将教师素质的提高放到首位, 教师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达到通过案例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三)规定性的成文法与案例教学难以兼容
我国成文法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学逻辑的完整性与严密性,注重学生抽象思维及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因此,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的讲授制与案例教学法具有内在的不兼容性。美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律师的目的决定了其非常注重采用案例教学法并利用这种方法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则表现为 “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因此,大陆法系的教学特别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在教学方法上自然更倾向于单纯的讲授教学法。在法的渊源上,英美法系早就有系统而详实的判例汇编,法律也以判例法为主,天然的使案例法教学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而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制定法为其法律的主要渊源,进而影响法学教学呈明显的理论化特点,在此背景下面对面的单向传输方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法学专业因其实践性与应用性强的特点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在法学教育目标上,更强调的是理论素质教育而非职业实践教育,虽然我国最高法院已公布了十批52个指导性案例,但是相对于判例法国家的案例来说远远不够,因此,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法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成文法的规定性难与案例教学兼容。
三、我校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引入的必要性和改革路径
(一)法学研究生教育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法学案例教学法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众所周知,法学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主要是判例法。成文法的特点是理论性与普遍性强,但难免不够生动具体,判例法恰恰克服了这些弱点。于是,案例研究方法首先在法学和司法界得到倡导和运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运用典型案例研究理论知识作为一种新颖的教学方法,最早是出现在哈佛法学院的教学应用中。后又引入到商学研究和医学研究中,这种方法非常成功并得到广泛应用,是第一次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接触司法案例和司法实践的一种学习方式。
(2)案例教学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无缝对接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出了很多类似新的法律问题,比如互联网金融、代孕等,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使注释法学缺乏解释力,这时就需要案例研究及分析。案例教学是真实案例的提炼和精华,也是法学理论的体现及回应。
(3)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亟待案例教学方式。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成文法的传统,判例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至2015年4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十批(52个)指导性案例,首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成为以后相似案件的判决依据,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和进步,体现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相互借鉴,相辅相成的关系。指导性案例作为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理应成为法学教学中的主要内容与案例来源。
(二)我校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改革的路径
(1)开发教学案例资源来建立案例教学库。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法的载体是案例,而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必须要具有典型性、实践性、相关性和针对性等特点。大量具有本土化、专业性、时效性特点的案例是成功开展法学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所以,案例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选取是否恰当,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对于实现教学目标是至关重要的。教师通过案例调研进行课题研究,其选择和应用的案例是法学案例教学适合的案例来源。从某个角度上说能满足复杂性、关联性、启发性要求的案例只有通过调研写作才能完成,从而运用于案例教学。判例法国家有非常充足的案例资源,因为他们有判例公开和判例编撰的传统,这就为他们实行案例教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中国法学教育者要想获取系统与全面的判例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困难。适合的教学案例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典型的、剔除了无效信息的、经过选择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度的案例。只要这样的教学案例才能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并且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法学教学案例必须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系统,最好能够由相关组织出面建构全国性案例教学的共同平台,实现法学案例资源补充与共享。
(2)加强法学案例教学教师的培养。在案例教学法当中教师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案例的编选与应用都离不开教师,然而对于法学案例教学教师的培养却绝不是轻而易举能够实现的。遍查世界名校,都特别引进和培养优秀的案例教学法老师。“哈佛大学数百年的辉煌, 不仅仅是因为其学生来源的优秀,整体素质高,还在于它有着一支被人们称誉的庞大的 ‘明星教授群’。”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在探索课程改革的方向和方法时收效甚微,师资条件的欠缺是一个重要因素。以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为例,它把案例撰写视为研究并记入教师考核系统。理由是“它加深了教授对法律实践的理解,进而有助于教学和研究水平的提高。”研究生学习是一种深层次理论知识的学习,而案例教学也是一个既复杂又专业的过程,那么我们对于研究生教师的要求也应该更高。既是具有理论知识的教师又是掌握司法技巧的律师的“双师型”教师更适合实施案例教学法。
(3)案例教学中兼顾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理论讲授还是英美法系的案例探讨都是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能力的过程。因此,在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时实事求是的做法应该是在选择案例及组织教学时培养案例教学对学生抽象的法律思维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在教学方式上我们可以采用讨论、发言、辩论的形式发挥案例教学的示范效应及实践效果。法学研究生的学习排斥简单的对于知识的被动接受和僵化理解,是一个自主创新型和发散思维型的学习过程。 “研究生教学应该注重的是知识‘生成的过程’而非知识‘掌握的结果’。”这也是案例教学对研究生培养做出的最大贡献。可以说“案例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模式,更是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追求一种新的课堂教学结构,一种新的学习方式,它在强调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注重学生获得知识与技能的过程和方法。”总而言之,“案例教学不单纯是教学方法问题,它背后隐藏的是与教育理念和评价机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所以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重点培养学生发散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司法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
四、结语
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作为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法科学生的理论素质和法律实践能力,其在提升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实践与理论并重人才的培养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和教育的发展中,案例教学法虽然适用性极强、颇受学生欢迎并且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在具体的法学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法却出现种种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其往往只具有案例讲授的形式,但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教学作用,存在着教学方法简单、教学内容单一等诸多问题,使得案例教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呈现种种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迫切需要改革。想要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功能,提高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那么我校在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上必须有所创新:即开发教学案例资源来建立案例教学库,加强法学案例教学教师的培养,并且在案例教学中兼顾知识传授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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