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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时间:2023-03-27 16:38: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事务毕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第1篇

1、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主要面向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案件登记、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办案记录、案卷整理、登记与保管、司法保卫、基层法律服务、企事业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2、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学习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调解原理与实务、案例解析、调解业务训练、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第3篇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改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实际是法学毕业生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作方式缺乏了解,缺乏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缺少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践不到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 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强调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也指出,“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将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坚持‘宽口径、厚基础、提能力、多样化、强协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1]

一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职业性的本质属性,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2]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实务多方面为指向,而法律硕士则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专业型硕士相对于学术硕士培养最大的特色是培养现在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职业实践技能培养是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3]关于法律硕士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专业实践的基本功能天然地吻合。法律硕士教育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具有显著的职业教育特点,实践教学的内容要求高,时间长,而专业实践产生的原因之一,正是出于对传统学院式教育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而创新的结果,它是职业性法律教育的典型。专业实习的实践性,吻合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教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4]其次,法律硕士生源背景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生在学习法律前已经获得了法学或法学之外的本科学位,而且在本科阶段已经进行过专业实习和见习,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积累了实习经验,他们的认知能力、学习能力和社会常识都大大提高,能动性和活动能力要比本科生更强。相比较于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生在开展专业实习方面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第三,具有法律硕士招生资格的高校一般都有较强的法学实力,普遍建立了专业实习和实践基地,为开展法律硕士专业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专业实践平台建设与专业实践价值

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实践的重要途径,是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建设好校内外实践基地,完善实践教学平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素养、提高他们实践能力、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5]首先,校内实践平台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学援助中心可以确保案例研习、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开展具有模拟化场景和现实空间。其次,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实践基地能够使学生的法律实践具有一个真实的环境状态,使得学生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培养初步的具有运用法律和知识的技能。第三,落实双师互聘举措,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深度对接,形成合力协同培养机制。“卓越培养计划”提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工作部门之间应紧密合作,密切配合,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努力在提高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台阶。体现在实践教学中就是要组建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共同承担实践教学课程,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学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实务部门定期选派有经验的业务骨干来学校指导,使学生在真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学习。

实践基地能够为法律硕士提供获取直接的、第一手经验,演练解决社会问题所必要的技能的实战机会;为学生如何从经验中学习和如何获得技巧提供了理想平台。专业实习涵盖的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十分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特色决定了开展专业实践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因此,专业实践具有课堂学习不可替代的作用。弥合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弥补课堂教学偏重理论讲授的不足。对学生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较好地体现理论教学与职业训练相结合,弥补法学教育存在的职业训练不足的缺陷。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产生促进作用。

三法律硕士专业实践的目标、规划与方案

(一)专业实践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旨在按照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任务,把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律人才分类培养、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等全过程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并在实践过程中注重过程管理,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实践,使学生在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达到法律职业从业技能的要求,确保法律硕士在实践过程中切实增强实务能力:面对社会现象和案件,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二)实践规划、方案与具体内容

1 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实务融通,校内校外相结合。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为1 年,远远长于本科生,有利于机动灵活地安排实践教学。由于实践教学内容的复合性,可考虑不严格划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训练与专业实习的过程,而是将不同阶段有机融入到整个实践过程中。同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尝试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即教师精选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方式,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从而加深学生对整个部门法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运用。[6]

2 实习地点的选择与轮换。实习地点不固定,安排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或司法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定期轮岗,帮助学生自觉实现角色转换,熟悉不同司法部门和不同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任职要求,提高法律硕士的职业素养。

3 校内外导师的具体安排。在实践教学中,不断加强与深化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与校内的学业导师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以法明案,以案释法,促进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共同提高。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放矢,指导和帮助学生发现和提炼学位论文素材。法律硕士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提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与提炼问题,采用案例深度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完成毕业论文。

4 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我们在安排法律硕士实践的具体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⑴顶岗上班。安排实践的法律硕士生必须按照各实践单位的要求准时上班下班,并遵守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各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主要让学生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⑵担任书记员或律师助理的部分工作。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工作,如整理案卷,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归纳证据疑点,参加提审或者会见被告等。主要让学生亲力亲为,亲身体会办理案件的过程,而不再是办理案件的旁观者。⑶观摩开庭、旁听或参加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律师的案件讨论。在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多轮次观摩、旁听开庭,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随律师会见被告、会见当事人。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接触和交流。让学生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过程,体会将学过的法律综合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操作技能,并获得指导教师的宝贵经验。⑷记实习日记和交流。要求学生记实习日记,将实习的所见所闻所想写成书面日记。实习日记与最终的实习报告一起,作为评判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鼓励同学间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发表意见,畅谈实习的感受。在实习、交流、畅谈中,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实践活动的感受得到提升。⑸实习鉴定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各实习单位要给每位实习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态度、责任心、专业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实习结束回校后,每个学生要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 字的实习报告,对自己的实习进行总结。⑹实习成绩评判。由学校指派的带队教师,根据实习日记、实习单位的鉴定和实习报告的综合评定,给出每位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⑺模拟法庭。在校内,以法律硕士为主体,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吸收广大本科生参与,由法律硕士加以具体安排和指导。⑻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具体由兼职从事律师的指导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围绕相关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互动交流中,让学生自己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自主完成案件的任务,对案件的全过程负责。⑼法制宣传。组织法律硕士,在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 国家宪法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解答广大同学和社会群众的法律问题,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常识,弘扬法治精神,同时也培养法律硕士热心公益、服务社会、以所学所知所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法律硕士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参考文献

[1]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R].人民日报,2014-12-12.

[2]高鸿.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

[3]李祥,何月顺.基于校企结合的专业硕士职业实践技能评估体系与平台构建研究[J].职教论坛,2014(29).

[4]董红,王有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13(23).

第4篇

 

实践教学是将社会学研究方法运用到教学活动中,其优势在于“能给学习者提供系统的观点”。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性学科,实践教学应当是其重要的教学方法,但长期以来,实践教学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我国提出“两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和“环境法学”被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探讨“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就有了更深的意义。

 

一、实践教学在“环境法学”教学中的定位

 

现代环境法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产生根源在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反思和加强环境管理的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危机的严重威胁下,人们接受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并希望通过现代社会的利器——法律来保护环境,这使得环境法学在产生之时,就负有规范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改善保护活动的使命。“环境法学”的实践性使学生对“环境法学”产生背景和使命的认识只有通过实践教学才能更深刻。同时作为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大量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的各种工艺技术、资源利用的技术要求等都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这使得环境法律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不同,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因而环境法律也就显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此相对应,环境执法与司法显现出高度的专门性。所以,对环境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环境执法与司法状况的把握,是纯粹的理论教学无法做到的,这需要通过实践教学,引导学生理解环境法律的特性、制度和手段,了解环境法的实务操作流程及重心。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是针对我国环境与资源状况恶化、环境法律滞后、环境司法和执法环境较差的现实状况而提出来的。“两型社会”建设的紧迫性和现实性要求“环境法学”的教学改变以前“填鸭式”教育,将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前沿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培养既具有可持续发展环境观,又具有实际应用能力的专业化的环境法律人才。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保实践和“两型社会”建设实践,提高学生的“两型社会”认同感、使命感和动手操作能力;通过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与两型社会试验区的环境法制创新课题研究,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理解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规则设计的妥当性,通过实践教学,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实践,了解我国环境法制运作的基本情况,明确“两型社会”建设环境法制的基本内容。

 

因此可知,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在,环境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当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环境法学”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应当相互融合、相互支撑,通过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教学的方向,通过实践教学检验和促进理论教学的成效。

 

二、“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问題

 

我国环境法学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比西方晚了近20年。“环境法学”教学最早开始于1980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教学在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理论化倾向并延续至今,理论教学占据了“环境法学”的几乎所有课时,实践教学有限。就目前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教学体系欠缺

 

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体系中,没有对实践教学进行专门和系统的安排,教学环节不完整,在现有的“环境法学”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中,实践教学被理论教学所涵盖,没有就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制度作专门的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链,没有明确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这使得实践教学的地位与安排,完全取决于任课教师对实践教学的态度。具有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

 

2 教学方法有限

 

目前“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是案例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但是,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都是已知的或虚拟的案件,老师讲解的目的在于理论或法条的阐释,案情限于简单化和标准化,忽视影响法律实践的社会事实,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毕业论文设计由于“环境法学”在法学整个教学体系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选择“环境法学”研究的学生较少。由于“环境法学’的实践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单一和缺乏创新以及对理论教学服务的定位使“环境法学”的实践教学缺乏实践性和技术性。

 

3 教学课时有限

 

我国的环境法学由于产生较晚,直到2007年底才被教育部确认为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环境法学”的教学课时为32至 36课时,极少数学校如北京大学为54课时。由于“环境法学”课程内容庞大,基础理论与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很多前沿性内容,而分论部分则包括了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涵盖二十多部法律,这使得在有限的课时中,教学主要集中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具有偶然性。

 

4 教学条件有限

 

“环境法学’要开展体系完整、丰富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就需要教学大纲灵活、实践场所保障、经费保障、师资保障等各方面的条件支撑。而这都是现阶段比较缺乏的,因此也就直接影响着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两型社会”的理念和“环境法学”进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实践教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和平台,使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1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改变

 

“环境法学’的教学不仅仅是单纯的环境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环境法律的解惑,还要培养环境法律人才所需要的批判精神和创新思维,培养参与环境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动手能力和应用技巧。因此“环境法学”教学要改变以往视实践教学为理论教学的补充和辅助的看法,要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放在同等地位,通过系统的实践环节和丰富的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对我国环保问题的认识,对专业性的环境法律问题的理解、对灵活运用环境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实践教学改变了理论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 而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他们以不同的身份参与真实的或模拟的环境案件处理,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而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这样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提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更新

 

要实现“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就需要改变以前零散的、碎片式的教学,建立完整的教学体系。该体系由两个环节、三个子体系构成。两个环节是指课堂内和课堂外实践教学两个环节。课堂内实践教学要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而转变为“师生共同探索”。就现实生活中案例和社会焦点的环境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式教学。课堂外实践教学通过教学方法的创新,指导学生参与具体的环保实践活动来增强其法律运用能力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同时。通过课堂教学对课堂外环保实践活动的讨论实现课堂内与课堂外教学内容的融合和理论的升华。三个子体系包括模拟实践体系、创新研究体系和社会实践体系。模拟实践是对已经发生的或者虚拟设计的环境案件或事件进行分析和演练,其重心在于发现并探讨其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了解环境执法、司法的基本环节和程序。创新研究是对 “两型社会”建设的现实性问题和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进行制度和规则探讨,其重心在于培养开拓式思维和研究能力。社会实践则是学生亲自参加环保活动或参与真实环境案件的处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沟通和协调能力。了解环境法制运行现状,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3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丰富

 

这体现在模拟实践、创新研究和社会实践体系中教学方法的充实和扩展方面。在模拟实践方面,以本科实习和模拟法庭为基础,了解环境司法、执法的基本运作环节与机制,以案例分析为方法,理解环境法基本原理和环境法律规范,在创新研究方面,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为形式,探讨“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以大学生创新基金研究项目为平台,指导学生进行环境法实施的调研并撰写有价值的报告和论文。以专题辩论会、讲座为载体,探讨焦点环境法律问题,在社会实践方面,以学校所在地或学校自办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指导学生对环境案件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公益诉讼为方式,指导学生提起或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履行社会责任,以大学生环保社团为组织,指导学生进行环保公益活动,亲身参与环境法制实践,进行环境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4 “环境法学”实踐教学考核机制的探索

 

实践教学是“环境法学”教学的新生事物,由于其教学方式的多样性和学生参与的分散性,确立其科学的考核机制是保证教学目的实现的必然要求。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考核机制要改变以往的一次性考试的评价体系,既有阶段性评价又有总结性评价,既注重结果又反映过程,全面考查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因此,根据不同的教学方式。应当设置不同的考核体系,其考核要素有三:学习效果、社会效果、沟通与执行能力。考核主体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相关环保实践关系人。而考核方法是多方面的,如实习阶段,由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和起草的法律文书来考核;模拟法庭和创新研究方面,则可以由学生自我评价、学习或项目小组相互评价、老师评价共同考核,而社会实践方面,还可以增加实践活动的组织者、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评价。

 

5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保障机制的建立

 

“环境法学,实践教学要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必须要建立保障机制。首先,实践教学要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总课时1/3左右的课时。当然这建立在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将“环境法学”调整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之上。其次,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证实践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实践教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多老师往往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不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师资的培训,给予实践部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平台,另一方面从实践部门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某些阶段的实践教学。另外考虑到实践教学需要指导教师精心筹划并组织实施,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并不比课堂教学活动少,甚至更多,因而也要改变以往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将实践教学情况纳入其中,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最后,加强经费和硬件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和仪器、场所方面的硬件设施,这就需要获得院校专项资金支持或争取中外环保NGO的资金支持。

第5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

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确定并优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培养方案教育部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了16门核心课程。各高校为满足政策要求而纷纷设置了16门核心课程,又在教学学时总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学科特色课程,以致全国法学教育培养方案“一盘棋”,呈现单一性、同质性特点。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也未体现出“卓越计划”分层次、分类培养特点。既然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科技类”法务人才的培养,“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培养优秀法律职业者,确可从自身学科建设、培养特色需要出发,在保证理论教学、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基础上,调整现行法学本科培养方案,提升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比例,形成理工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如在理论课程体系设置上,可针对培养对象的行业需求,从实际出发,适当减少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科目,减少在基层法务工作中较少遇到的“国际法”(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等课程,考虑将其合并到其他课程中或改为选修课、压缩课程学时。而为应对基层法务工作者群众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基础课或任选课中,可酌情增加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公共课程,丰富拓展学生的学科知识领域,注意其社会纠纷调解能力、心理辅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其他社会技能的培养,而不单纯局限于法律技能培养。并在教学学时上给予“科技”门类、“法学”门类课程必要的学时保障,不受制于学校统一设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时总量的限制。同时,为凸显“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特质,“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时,可考虑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细化,设置“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利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等系列课程,让“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同学在本科阶段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握。“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也可考虑将交通法则细化,在“民法总论、侵权法”等课程基础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法、航空运输法、交通行政法、交通执法实务”等系列课程,形成“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特色,满足科技类法律人才面向地区、面向行业的培养需要。而在集中安排的法律实践、法律实训环节,除了考虑常规的法学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教学实习、“法律诊所”课程实训和法学专业见习,强调法学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外,还要注意增设非专业实践环节。如可借助理工院校理工科学生的实习工厂,安排相关实验班的同学到实习工厂见习,了解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过程,增强对科技成果保护、转化的感性认识,起到科技技能锻炼、科技意识熏陶的作用。

(三)建设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卓越法学师资队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首先要求法学师资队伍的卓越。以“建筑法务实验班”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授课,不仅要求教师熟知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掌握“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等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专业知识,需要师资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的双向性,要求既懂法律又懂工程、既懂理论又会操作,否则无法胜任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但由于理工院校对文科专业师资的支持远不及工科专业,本身就难吸引优秀法学人才前来执教;而传统法学教育的“纯法学性”,就算现有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也因为其不做实务、不懂理工学科知识,无法将法律知识与科技专业知识有机融合在一起,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令人堪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双千”计划的实施,打开了理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大门。即理工院校可顺应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在现有教学队伍的基础上,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即法学院系教师走出校门,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检视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学校也外聘一批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别是科技法务方面的实务工作者,如专利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作为实务教师、兼职教师。这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长期接触法律实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实务人才培养需求往往有最直观的认识和表达,能有效弥补学院教师在实践能力训练指导上的不足。加之理工院校法学师资相较于专门政法院校本身存在较大差距,注重实践教学,注意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交流、优势互补,培养一支既有专业理论功底又有法律实务经验、特别是科技法务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师资上的不足,更能形成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也由此得到展现。因此,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由学校校内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不仅能为法学学生提供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以法律实务操作理念进一步训练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养;并能对法律实务中暴露出来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校内外师生的共同交流、沟通,为该实务问题的解决寻找理论根据,更为法学理论的确认提供实例依据。这不仅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更是法律职业化需求的实质所在[10]。

(四)注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理念更新和教学方法改进法律教育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战略部署,涉及培养定位、教学理念、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教学理念在培养定位后,对整个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需将良好的教学理念内化为教学的自觉行动,并以其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日趋合理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表现出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科特点,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发挥理工院校重实验、讲应用的培养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校内实习工厂等实习基地,选择适合具体课程的个性教学方案(如小班教学、个别疏导等,但这需要花费老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当然,由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学时紧张,不可能让学生在校期间学尽所有知识,传统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法难以应对学生获取知识需求;而专门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可以让学生掌握学习知识的具体方法。

四、结语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许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但这些知识点的把握,不是通过记忆、背诵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应摈弃单纯记忆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考试方式,借助“法律逻辑思维训练+案例分析经验积累”的方法论训练,强化法律实践操作技能把握,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定指标、评价范畴,毕竟职业发展潜力的大小是确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12]。所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理工学科培养优势,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并于其中积极引导、提升学生大胆思考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13]。只有培养出来的学生有了较强的职业发展潜能,才能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历练和工作经验积累中胜任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工作,才有可能成为理工学科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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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龚廷泰.“十一五”本科“质量工程”建设的检视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南京师大学报.2012,(5):38-43.

第6篇

一、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重视对学生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灌输,却轻视甚至忽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这些课程所占学分为本科教学全部学分的95%以上,相对而言,实践教学所占学分比例不足5%。以北京大学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现行培养计划规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91学分,占65%;选修课3分,占28%;而实习仅2学分,占1.4%[2]。与北京大学相比,我国其他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大抵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仅计划学时少,而且形式单一,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多数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教师的系统指导。

(二)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招生规模急剧膨胀。截至2007年底,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已达559所,比2003年的292所增加了将近一倍,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已达30万人[3]。与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相比,高校的实践教学资源(包括实习基地、指导教师以及实习经费等)愈显匮乏,往往处于疲于应对的状态。以毕业实习这一环节为例,为解决实践教学资源匮乏问题,大多数高校在法学专业毕业实习中采取的都是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模式。但由于学生的社会接触面狭窄,难以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因此,绝大多数学生都选择在家乡实习。这种脱离了学校监管的实习模式,经常流于形式,很多学生都是带着应付交差的态度来对付实习,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实际参加实习,只是利用实习时间来去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考研、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然后交份实习报告草草了事,最终导致毕业实习名存实亡。

(三)法学实践教学未能系统化

首先,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很少去研究如何培养学生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问题,即使有研究,也是孤立和分散的,未能形成一个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法的系统研究,也未能上升到可以指导实践的理论高度层次,各高校大多还是处于自我研究、自我实践的初级阶段。其次,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未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大多数高校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其他的实践教学环节都是比较零散的,只是偶尔组织学生开展一些诸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未能有意识地、强制性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纳入到教学要求和教育计划当中。

(四)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以最为常见的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形式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设计本身缺乏科学性。模拟法庭是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投入模拟法庭审判全过程的方法,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个十分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我国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开展得相对多一些,积累的经验也更为丰富。但模拟法庭本身在内容设计上存在许多弊端:首先,模拟法庭活动一般每学年组织一两次,参加者主要是从本科二三年级中遴选出来的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得较好的学生,这就导致了模拟法庭的适用面过于狭窄,学生的参与程度不高。只有担当角色的个别学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锻炼,多数旁听学生因没有参与到实际的模拟法庭准备以及审判活动中,而只将其视为一种表演活动,觉得新鲜好玩,难以达到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其次,选择的案例不够鲜活,而且局限性很大。模拟法庭选择的案例几乎都局限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尤其是民法和刑法领域,其他学科像知识产权法、经济法都极少涉及,而且所选案例大都简单明了,经过专家学者以及权威部门的深入解析,案件处理结果毫无争议,法律适用结论毫无分歧,甚至包括状、辩护词及判决书都是已有的,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如同参加一次预定程序的“法庭走秀”一般,完全缺乏真实案件审判中的突发性、随机性和复杂性,难以唤起学生的主动思考,也无法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探索

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实践教育模式。这一模式通过设立类似律师事务所性质的法律诊所的形式,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在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Clinical教育指导手册上明确指出其教学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等。目前,该模式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4]。2000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十几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在美国得到广泛普及的教学模式开始运用到中国法学教育中,这些活动的开展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5]。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一种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实践教学方法的不足。首先,这一教育模式让学生能够直接面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将自己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真正地学以致用。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学生可以亲自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种诉讼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在真实的案件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其次,通过这一实践教育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高度的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法律诊所的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当事人都是处于困境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作为现代法制国家体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社会救济制度,目前在我国正面临经费和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将法律援助和法学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能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职业责任心和作为一名法律人的社会正义感。然而,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舶来品”,要想真正地本土化还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教育经费问题。诊所式教育模式中需要帮助的对象都是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人,这些人可能无法提供学生案件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复印费等各种办案费用,这就导致在教学实践中会面临与法律援助制度中同样的资金不足问题。其次,案件的学生身份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学生无法以律师身份开展譬如到法院阅卷,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活动,这些活动即使对于律师来说,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阅卷难和会见难等问题,对于不具有律师身份的学生来说则更不可能做到,这样势必会给学生的“准律师执业”带来困难。最后,法律诊所中指导教师的选定和工作量考核问题。法律诊所中需要大量的“双师型”指导教师,不仅应当理论功底扎实,而且需要实践经验丰富,还需要有高尚的人格和服务社会的热情。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通过言传身教正确地引导学生。而目前就我国高校法学师资总体力量来说,除了一些著名高校,很多院校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养才能适应诊所式法学教育的需要。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如何针对教师工作量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体系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法律诊所中每个案件的复杂情况、难度、当事人的要求以及办案学生的能力均不同,由此导致每个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也不尽相同,如何针对具体情况合理计算教师工作量有相当大的难度。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对策

(一)转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树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主要以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解释法律规范为主,而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由此造成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毕业后难以很快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对此,法律实际运用部门对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的模式颇有微词[6]。因此,必须转变传统法学教学观念,树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要将过去“以教师为主导”的“满堂灌”、“注入式”的教学观念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的“启发式”、“能动性”的教学理念,努力让学生通过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

(二)加大对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搭建平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司法部门实践互动的重要桥梁。因此,学校应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并鼓励优秀教师到司法部门中挂职锻炼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这样,既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生活中的典型真实案例,又有利于培养“双师型”的教师队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生人数急速增长和实践教学资源严重匮乏的矛盾。

(三)调整教师职称评定标准,鼓励教师加强法学实践

教学理论研究工作由于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职称评定、经费分配、教师进修和荣誉授予等诸多方面以科研成果为重的问题,因此,在利益驱动下,教师大多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而不愿过多地投入到教学当中,更不愿在费时费力的实践教学研究中占用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适当调整教师职称评定和经费分配标准,加大对教师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的重视程度,以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教学以及实践教学理论研究工作。

(四)对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无法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应有价值。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实践教学模式过多地流于形式的缺陷,但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因此,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改革,比较适宜的模式是在完善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的同时,逐步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建立多环节有计划的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1)将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环节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来建设,制订详细的专业培养计划,明确规定实践课程开设的学期和次数,引进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材和教学课件,制定独立的教学大纲、每学期授课的教学进度以及具体的授课方案等内容。具体可以考虑在大学本科第三至第七学期针对不同年级不同课程均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每门课程视需要制定具体的教学时间、次数以及预期达到的教学效果等实践教学规划。

(2)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形式。例如,对于民商事、刑事和行政法学等领域来说,可以采取的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较多,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庭审判观摩等教学形式均应作为固定的实践课程长期进行。而对于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相对较少的领域来说,采取法庭审判观摩和法院见习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就不够适宜,可以考虑多采用判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来加以弥补。

2.总结国内著名高校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成功经验,在条件具备的高校逐步引入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

(1)学生不具备律师身份难以行使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因此,高校目前还不具备开设刑事法律诊所的条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内一些著名高校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成功经验,开始以建立单一的民事法律诊所为试点,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当的师资力量、案源和经费支持后,再逐步实现民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诊所的多元化发展。

(2)努力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应制定与诊所教学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接案与、财务管理、日常内务管理、奖惩以及监督指导等方面的制度,以实现诊所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第7篇

1.“终身教育”与网络远程教育的内涵

网络远程教育这种继续教育形式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其满足了人们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的需求。终身教育概念具有两个本质性的特征,即贯穿人生始终的教育形态和高度的包容性。现代社会已是知识经济社会,人们在接受教育进入社会后,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还需要人们在工作的同时,不断丰富、完善,提升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1]网络远程教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是知识经济时代终身教育的主要手段。目前我们所说的网络远程教育实际上经过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之后发展起来的第三代远程教育,它可以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教育理念、教育形式、教育成本上实现现代社会人们接受终身教育的需求,因而得到了政府、高校和民众的重视,近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选择开展自己的网络远程教育。

2.网络远程教育推进“终身教育”的实现路径

网络远程教育在推进终身教育上的功能可以从几个方面看到:﹙1﹚网络远程教育为人们提供了终身教育的学习平台。网络的便利性与普及性,可以让大家节省去学校学习的时间,这对于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现代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2﹚网络远程教育的低成本扩大了接受终身教育的群体。对于农民、工人等收入水平有限,但又希望通过学习提升获得更好发展机会的人群而言,网络远程教育较低的成本极具吸引力。﹙3﹚网络远程教育的较广覆盖性,不仅让城市的民众可以有机会接受终身教育,更给农村的广大群体提供了机会。﹙4﹚非学历教育的有效补偿也有利于终身教育的实现。现代许多人愿意继续教育,很多时候并不是想要一个文凭,而是接受一些自己急需补充,或是有利于目前工作技能水平提升的内容。网络远程教育专业设置多,对入学者要求较低的特点,可以很好满足人们的这些需求。[2]

二、我国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发展存在问题

为了解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现状,笔者开展了问卷调查,以河北省某市高校远程教育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调查问卷,收集学生对网络远程教育的答案。其中,问卷设计主要围绕办学理念、专业设置、学习效果、教学管理和教学师资等方面进行,共发出问卷200份,回收172份,有效问卷170份。

1.办学理念存在问题,经费投入不足

办学理念是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基石和方向标,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高校的网络远程教育大多缺乏明确的办学理念,各个学校之间对远程教育的认识也各不相同。对于大多数的高校而言,开办远程教育更多时候考虑的是经济效益,将远程教育当作普通高等教育之外扩大招生资源的方法和途径。这种缺乏从国家教育发展高度的远程教育发展理念,使其在教育过程以及其发展上,缺乏理性思考,不能将人文性、社会性和持续性作为其发展的重要选择。在调查中,对于高校网络远程教育自身的优势,如图1所示,选择有清晰的办学理念的为27%,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的为23%,有充足经费投入的为21%。与此同时,一些高校没有认识到网络远程教育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将网络远程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自动延伸,只是将其当成一种可有可无的教育形式。这造成各个高校对远程教育定位不清,个性化发展不足,严重影响了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在远程教育投入上,有些高校更多会强调由网络远程教育自身吸引社会资源,高校很难主动投入。除了初始的设备投入外,后续的人员配备、课件建设、教学条件等资金投入都跟不上,很难适应现代网络远程教学需要。这种做法只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这样的名牌大学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普通高校远程教育的潜力有限,对社会资源的吸引力有限,自然发展十分受限。[3]

2.专业设置与本科专业衔接不足,缺少学校特色

各个高校在长期的发展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条件,形成的一些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培养质量、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等独特优势的特色专业,这也是高校竞争优势所在。在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专业设置中,本应基于各校特色专业和师资力量进行专业设置。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校网络远程教学的专业设置基本没有体现各个高校自身的特点,而是具有相当明显的趋同性。比如,各个远程教学中都设有市场营销、金融学、信息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重复设置十分明显。在受调查的10所高校远程教育专业设置中,设置市场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商务管理三个专业的有10所,设置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有9所,设置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专业的有8所。这种情况对于想接受网络远程教育的人而言,随便选择哪个高校的都无所谓,因为每个学校都差不多。另外,各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没有体现本校特色专业,或是没有体现本区域经济社会特点、需求的专业,致使本校的特色专业在网络远程教育中得不到体现,也不易打造本校的网络远程教育的品牌。如表1所示,除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通信工程、人力资源管理等少数几个专业外,其它远程教育的专业A校本科专业中并没有相应的设置,表明该校专科与本科、网络远程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缺少衔接性,给学生的继续教育造成困扰,也不利于学校将自身优势专业打造成网络教育优势品牌。[4]

3.高校网络远程教育考核制度不够严格,学生的社会认可度低

调查发现,在选择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原因中,拿证容易和入学容易占到很多比例,有62%的学生选择拿证容易,25%的学生选择入学容易,选择费用低廉的只有6%,选择学习方式灵活和其他原因的则分别只有5%和2%。从学生的这个选项不难看到,高校网络远程教育考核管理制度极为宽松,才使得其成为众多学生选择的原因。考核制度的宽松必然引发其他问题,比如,大部分学生都认为拿证容易,会使得大家将网络远程教育当作“混文凭”的选择,不仅造成全社会对网络教育文凭的不信任,也会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心里不重视学习,认为只需要混够时间和学分即可毕业。而社会的认同度低,将严重影响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很显然,如果不改变考核制度过于宽松的问题,用人单位将会越来越不愿意录用持有网络远程教育文凭的人员,人们自然也会不愿意选择网络教育这种方式。4.学生对高校网络远程教育认识不到位,学习积极性差在学生认识上,调查发现,首先在学习时间上,每周花在学习上的时间少于2小时的超过一半,达54%,3—5小时的为27%,而花费时间超过6小时的只有19%。其次在什么时候会在线学习的选项上,“课件更新时”和“在线辅导教师要求”的选项分别为35%和58%,也就是说,学生的状态主要取决于学校的要求,自主学习、主动学习的情况非常少。学习时间少,且主动学习差,使学生既没有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的主动性,也缺少与在线辅导老师的互动,表现出学习缺乏计划性,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由此不难看出在各个高校的网络远程教育上,学生的认识很不到位,学习效果没有保障,造成学生通过远程教育很难成才,其不受用人单位重视也就在所难免了。

5.专职教师匮乏,影响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师资力量是衡量现代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我国第三代远程教育是从1999年开始的,而远程教育专业硕士直到2005年才开始授权,仅有十年的发展时间,使各个高校远程教育的师资力量十分匮乏。突出表现在:一方面,面授辅导教师相对较少,各高校外聘的辅导教师往往自身工作比较繁忙,负责多门的远程教育课程力不从心。其教学工作很容易陷入疲于应付的状态,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进行远程教育的教学研究,能力提升存疑。[5]另一方面,受制于教师力量的不足,很多高校的远程教育在线辅导、答疑的时间被严重削减,无法得到保障。而在线答疑正是网络远程教育的核心环节,是保证学生学习积极性与学习效果的重要途径,一旦得不到保障将严重削弱远程教育的质量。从调查中可以看到,认为“在线辅导教师的态度认真”和“在线辅导时间充足”的学生分别为12%和17%,体现了学生对在线辅导教育的认同度和满意度较低。教师力量严重不足,特别是基本没有专职教师的情况,使各个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三、基于“终身教育”高校网络远程教育发展路径

1.建立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资源的持续投入,特别是资金与教学师资的稳定投入是普通高校网络远程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根据目前情况,应建立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方面,应制定科学的远程教育发展规划,有计划地采取多渠道经费筹措方式。比如,开展校企合作方式,由企业向高校远程教育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学校则对企业开放远程教育资源,或给其提供远程学历教育,或为其开展员工远程培训。比如,与具有远程教育丰富经验的电视广播大学合作,双方共同设立某个专业教育,既借助了其丰富的远程教育操作经验,也可以节省高校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提高资源利用率。与各高校的本科教育相比,现代远程教育的资源投入毕竟有限,应通过明确分配经费使用,提高经费利用率。特别是要坚持资金使用上的透明化与精细化,借助透明化加强监督,防止出现资金的流失。借助精细化提高使用水平,以形成良好的信用度,逐步提高远程网络教育对社会资源的吸引力,为远程教育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打造有自身特色且衔接专本科的专业及课程

各高校网络远程教育应定位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发挥本校的优势专业,逐步形成具有特色且对社会受众具有吸引力的课程教育体系。一是给予网络远程教育课程设置与本科教育同等地位。高校的各级管理者应将网络远程教育同样作为打造高校教育品牌的重要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资金支持到教学力量调配都能够积极配合,以帮助远程教育完成特色课程开发。二是课程设置避免大而全,着重突出特色专业。现代高校网络远程教育参差不齐,且专业重复设置严重。高校在设置网络远程教学的专业时,应先从各个学院中选出本校的特色专业,再协商优秀老师参与课程资源开发,由负责远程教学的老师共同设计和反复测评,以保证专业设置的合理性。如此一来,既兼顾了社会对高校网络远程教学专业的需要,也体现了学校优势专业。三是加强远程教学与普通本科教学的互动。比如,将远程教育课程设计作为软件学院、美术学院、心理学院、管理学院等本科教育学院的实习基地,集合这些学院的老师与学生力量,开展一些诸如课程开发、课件开发等工作,不断完善网络远程教育水平。

3.不断优化高校网络远程教育师资队伍

普通高校网络远程教育应充分发挥其在“终身教育”方面的功能,以推动高等教育的社会化与大众化,实现教育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师资力量的配置无疑是关键因素,一方面,要从完善高校的教育体系层面出发,不断完善教育师资。比如,根据网络远程教育的特点,加强“双能型”教育师资力量。在选择师资时,不仅要选择本身在普通本科教育中比较优秀的师资,同时,要对这些老师开展远程教育相关理论、教育技能与方法的培训,以使其更加适应远程教育专业需要。同时,要制定远程教育师资培养计划。比如,鼓励年轻教师攻读远程教育的硕士学位,提高其远程教育专业素质。还比如,制定远程教育的师资考核与激励机制,提高远程教育老师的积极性。教师考核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由学生给出评价,以确保教师的教学活动能够符合学生需要。另一方面,要从老师自身发展层面出发,不断丰富教学师资。比如,给予从事网络远程教育的教师与普通本科教育老师同等的地位,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使更多的优秀教师愿意教授远程教育课程。还比如,根据网络远程教学的学生多来自工作一线,对知识的实用性要求较高的特点,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可以采取灵活的措施,从社会上聘任那些受过完整高等教育,具备丰富实践知识的专家担任教师,以提高远程教育在线辅导的水平。

4.设计更加合理的高校网络远程教育服务管理体系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很多高校的网络远程教育管理还存在较大问题,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职责分配不清晰,缺少与高校本科教育的协作互动等。因此,有必要设计更合理的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管理体系,一是各个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承受力,明晰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针对当前远程教育管理力量不足问题,可以招聘一些学生担任实习生,帮助管理部门做一些零工。也可以从网络上招聘一些热心人员担任网络在线辅导的后台管理人员,以减轻专业教师的工作量。[6]二是借鉴国内外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管理的好经验,优化管理体系。比如,设立网络远程教育学生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的投诉、咨询,策划和组织网上的学生活动,管理远程教育的学生论坛等,既拉近学校与学生的距离,及时根据学生需求科学设计教学过程,也通过无缝管理提高学生的受重视感受。三是丰富教育互动方式。比如,建立学生辅导QQ群、微信群、电子邮件,借助现代网络聊天工具开展网上的师生群体讨论,开展教师与学生的一对一个性化辅导,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比如,组织学生共同设计课堂教学设计。面授前,由教师将需要教学的内容和教学设计在QQ群或微信群,接受学生的评价,收集学生关注的问题,并在课堂上开展课堂讨论或是小组讨论,不仅可以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展示机会,更可以让学生更喜欢所学课程,从而提高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水平。

5.制定更加合理的学员考核制度

学员管理不到位,考核流于形式,学生被放羊是很多高校远程教育的真实写照。对于很多人而言,选择网络远程教育正是因为其管理宽松、容易毕业。这也导致了很多学生没有学习的主动性,网络远程教育被打上“混文凭”的社会认知标签,这显然严重影响到高校网络远程教育的长远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更加合理、严格的学员考核制度。一方面,提高封闭式考试的比例。调查发现,开放式或半封闭式的考试方式,往往会因为没有强制要求而难以得到学生的重视,甚至出现多数学生的答卷直接从网络上下载的情况。学生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其对课程知识的掌握情况可想而知,失去了网络教育教与学的本质,人为地将学生放羊。应将那些必须理解、掌握的知识设计为封闭式考试,提高学生对学习的重视。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学生平时在线学习的管理。比如,对学生在线提问情况进行统计作为考核内容。还比如,加大在线辅导的力度,通过一对一个性化教学、一对一提问抽查等方式,考核学生的学习和知识掌握情况,作为考试分数的重要内容。再比如,将学生的毕业论文全程纳入考查内容,避免学生论文抄袭的可能,让学生真正学到知识、得到提升。

作者:陈岩 单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春平,陈克明,刘春梅.提高高校网络远程教育教学质量的对策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2,(10):30—31.

[2]吴志发,牛忠国,朱伟.高校网络远程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J].赤子(上中旬),2015,(7):48—49.

[3]刘永辉.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远程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探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3,(10):40—41.

[4]高晶晶.民办高校网络远程教育专业建设探讨[J].电子测试,2014,(6):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