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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贸易论文

时间:2023-03-27 16:39: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化妆品贸易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化妆品贸易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奢侈品;奢侈品消费现状;奢侈品贸易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增长,中国的奢侈品市场也呈现出勃勃生机。文章就什么是奢侈品、奢侈品的消费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奢侈品贸易发展趋势提出展望。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增长,中国的富裕人群快速涌现,中国正逐步成为奢侈品消费市场的生力军,中国将是最具潜力的奢侈品消费大国。世界奢侈品协会的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的规模达到80亿元,占全球市场的份额达到18%,是世界第三大奢侈品消费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截至2008年10月份,中国奢侈品消费比2007年消费总额递增8%~10%,达到86亿美元,而因为经济危机,日本和北美奢侈品消费额剧降35%,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奢侈品的第二大消费国。[1]奢侈品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在中国这个大市场上快速成长和传播,对于奢侈品的需求量远远超过了经济学理论中均衡量。

一、奢侈品的定义

奢侈品在经济学上讲,指的是价值与品质最高的产品,是无形价值与有形价值比值最高的产品。从商品学上讲,价格高并不意味着就是“奢侈品”,“奢侈品”的高价性也绝非是生产与使用过高过多的物质成本的积累与堆砌,而是在其背后有一个完美体系支撑和百年文化传承。而美学家则定义为,“奢侈品”是一种生活被艺术化的符号,是一种把生活追求变为美学的外在标志,“奢侈品”就是一种艺术美学的直接代表,它已被赋予了更多的文化、历史、艺术和哲学涵义。“奢侈品”对社会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因为它们集中了最先进的技术、最和谐的产品美学,它是亲切的、细腻的、敏锐的、最人性化的,而且奢侈品本身也在不断进化中。

二、我国奢侈品的消费现状

(一)消费年龄年轻化

在国外,奢侈品牌的主要消费群一般在30~40岁年龄段之间,中国奢侈品的消费者年龄层从20多岁的年轻人,到50岁左右的人都有,但20岁~30岁的消费者成为了中国奢侈品消费的主力,这一年龄段的中国消费者人数要比日本高出11倍。2007年进行的一项针对中国城市青年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年轻人认同“人生及时行乐”的观念,并表示愿意购买奢侈品。中国奢侈品消费年轻化已成为趋势。例如,登喜路品牌在中国的消费最低年龄要比欧美及其他国家低5岁左右,大概为25岁。[2]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中国目前处于发展中市场,年轻人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他们有经济实力消费奢侈品;二是一些经济能力并没达到消费奢侈品水平的年轻人,为了圆奢华梦也在消费奢侈品。据此,可以把年轻人消费群体分为两种消费类型:“真正可以买得起奢侈品的人”和“花光所有钱来买一小件奢侈品的人”。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女性在奢侈品方面支出庞大。经济独立的职业女性的出现改变了中国奢侈品业以往以男性为主导的客户基础,时髦富裕的都市女性愿意善待自己,十分迷恋奢侈品的魅力。

(二)消费集中在外国品牌上,我国几乎没有自主品牌参与竞争

目前,我国的奢侈品市场几乎全部被国外品牌包揽,我国的奢华消费实际上就是西化,这与我们没有称雄世界的顶级品牌有关。[3]不要说国产名牌,就算是“中国制造”的国外品牌也使其身价下降,这与中国人的消费理念、消费文化、以及国外品牌的成功经营和大举进攻等诸多因素有关。奢侈品牌主要来自于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欧洲,奢侈品范围广泛,涵盖银器、铜器、水晶玻璃、皮革、出版和装潢等等。瑞士军刀、ZIPPO打火机令许多年轻人着迷,而中国的奢侈品市场,是一座未开启的金山,虽然我国有“水井坊”、“国窖1573”等奢华品牌,但为人所知的数量实在不多,几乎没有能够跟外国奢侈品牌竞争。其实,中国并不缺少本土奢侈产品,中国本土具有很好的奢侈品品牌生长的基因:做一套西装上万块的永止裁缝,高档的红木家具,还有那些在中国历史上与皇家相关的贡品,比如,南京云锦等,但由于缺乏“走出去”的战略眼光和品牌宣传手段,使得我国本土的奢侈产品不被外国甚至本国国民所熟悉和热爱。中国的奢侈品市场正在吸引许多外国奢侈品品牌商们的眼球,遗憾的是中国奢侈品却缺位,还没有引起中国本土企业家的足够重视。

(三)我国还处在奢侈品消费增长的初期并快速增长

在欧美国家,奢侈品消费有房屋、汽车、阖家旅游,还有非常个性的消费,比如陶瓷、美食等等,无所不包。只要拥有最高的质量,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艺术性,购买一只古老的灯具、听新年音乐会都可以成为奢侈品消费。而我国的奢侈品大部分还集中在服饰、香水、手表等个人用品上。奢侈品市场较为成熟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在奢侈品消费增长的初期,消费量最大且增长最快的是个人用奢侈品,而后期逐步由具体的奢侈商品转而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和体验。虽然,私人度假酒店、顶级家私、艺术品投资论坛,专为富豪级人士专门定制的顶级保健品等在我国也开始备受关注,这一变化显示出中国买家们已经开始由消费奢侈品向消费奢侈生活方式转变,但那毕竟是少数,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内的奢侈品消费将集中于个人用的奢侈商品,即高档时装、高档皮具、珠宝、名表、顶级化妆品和香水、古董字画等高档商品。[4]我国还处在奢侈品消费增长的初期,因此奢侈品在我国的发展将会有相当长的时期和过程,这也吸引了大量奢侈品品牌在中国的扩张。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世界顶级品牌都在中国设有分店。根据中国品牌策略协会统计,中国目前有1.75亿消费者有能力购买各种品牌的奢侈品,占总人口的13%。其中约1000万至1300万人是活跃的奢侈品购买者,他们购买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手表、皮包、化妆品、时装和珠宝等个人用品。该协会预计,到2010年国内有能力购买奢侈品的人数将增加到2.5亿人。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左右,奢侈品消费开始启动,当人均收入达到2500美元,奢侈品消费将急剧上升。我国目前已超过人均收入1500美元的水平,部分沿海城市甚至已经超过2500美元,因此国内的奢侈品消费正在快速增长。

(四)在消费地点上,大多通过大型商场和旅游实现

即使在购买奢侈品的时候,中国消费者也更偏向在市区商业中心,或大型购物商场里购物,这让他们有机会到处逛逛,挑选不同的品牌和产品。另外,由于高关税的缘故,许多中国消费者喜欢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地方,尤其是香港购买奢侈品。根据法国旅游局统计,中国旅游者在法国的平均消费金额远远超过欧美游客,目前全球顶级奢侈品牌消费额中中国人占据了5%的比例,其中3%是中国游客在海外购买的。

三、中国奢侈品贸易的发展趋势

美国媒体称,受金融海啸影响,全球奢侈品贸易陷入低迷,数据显示过去11个月,日本和北美奢侈品消费额剧降35%,各大品牌纷纷降价自救,但中国市场却逆市上扬,保持22%的强劲增长。[1]中国市场奢侈品贸易的强劲走势,几乎没有遭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这从奢侈品的追随者不畏寒潮继续壮大可见一斑。这也更加坚定了奢侈品巨头中国布局市场的决心。英国媒体称:传统奢侈品大国美国和日本都遭受重创,中国经济却一枝独秀,众多奢侈品巨头抓到了中国这根救命稻草,纷纷进军中国。意大利顶级品牌范思哲称,2009年亚洲市场将成为它全球第二大市场,中国市场功不可没。法国媒体报道称:“看看那些奢侈品在美国的遭遇吧,他们现在正在中国投资。日内瓦手表商在过去两个月里造访过7个国家,试图向世界富人推销其售价为200多万元的泰坦尼克-DNA系列手表,结果没有哪国人比中国人对此更感兴趣。”

中国商务部预计,到2010年,中国将有2.5亿消费者有能力购买奢侈品,将近目前数字的17倍。此外,未来数年内,将有2~3亿人口进入奢侈品充斥的城市,从而进一步带动该市场的成长。到2014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市场,占全球总量的23%左右。鉴于经济危机,一些分析人士甚至预言,中国可能在2011年前后成为世界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1]中国奢侈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中国本土的奢侈品从业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不仅仅是品牌,中国的投资商、零售商和设计师,包括制造商都有机会从这个行业的快速增长中获益。中国奢侈品贸易的发展将会呈现无限昂然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张瑞杰,等.年增22%中国全球奢侈品市场救命稻草[N].法制晚报,2008,(11).

[2]王微微.关于发展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的思考[J].中国物价,2008,(9).

第2篇

摘要:

解决三邦健康家园在淮南市场的发展困境及其危机,已经成为当前三邦保健品发展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中国保健品市场存在企业远景失明症、企业信用失缺症、企业人才缺乏症、企业营销短视症、行业制度混乱症等多种症状。只有对现存的各种症状以及三邦公司在淮南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诊断分析和综合治理,才能对三邦公司的保健品行业做好“保健”,才能使的三邦在淮南市场立根越深,更大程度的取信消费者,使消费者获得健康。

关键词:

三邦健康家园、市场发展前景分析、建议

引言 一、关于保健品行业以及中国市场行情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人类对自身的健康日益关注。90年代以来,全球居民的健康消费逐年攀升,对营养保健品的需求十分旺盛。在按国际标准划分的15类国际化产业中,医药保健是世界贸易增长最快的五个行业之一,保健食品的销售额每年以13%的速度增长。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的中国保健品行业,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独特的产业。保健品产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主要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其次,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是保健品产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多层次的社会生活需要,为保健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中国保健食品产业尽管10年前规模很小,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逐渐壮大。虽然仍面临诸多挑战,但是,中国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在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和管理更新的推动下,中国保健品产业发展空间巨大。

根据2009-2012年中国保健品行业调研及战略咨询报告显示京、沪地区有93%的儿童、78%的老人和近50%的中青年消费保健食品,95%以上家庭常备有不同类型的营养保健食品。可见,树立健康投资观念的人群在不断增多,购买保健品的人群也在不断扩大。 二、关于三邦公司的介绍 公司近几年连续申请发明专利13个和外观设计专利1个;自有国家卫生部保健食品文号5个;拥有蜂蜜、蜂胶、蜂王浆、蜂花粉、蜂王胎和(三邦蜂姿)蜂肽化妆品等6个系列100多个品种。多次荣获行业优秀、质量可信和中国蜂产品消费者满意十佳产品等称号,“三邦”牌蜂王浆冻干粉含片和“三邦”牌蜂帽荣获第七届国际蜂疗大会暨保健博览会金奖、银奖。

尤为难得,在三邦公司与2000年体改后的第三年,市场部在安顿本部之后,立刻开始开拓外部市场,南京和淮南作为两个不同的地区典型代表同时开发起来。南京作为发达城市主要是根据其消费水平而进行销售。然而淮南并不是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在此处开发市场主要是针对它的市场需求。淮南被称之为“煤都”。以煤矿和化肥文明,因为该类做业对身体的伤害叫大,所以人们的消费需求较大。同时淮南的公共机构,如矿务局等都有相对完善的医疗保健制度。 而且根据市场调查反应显示,淮南大众的消费意识较高,他们更加明白身体保健的重要性。

三、三邦公司在淮南市场的优劣势分析

(1)、优势:

A、历史悠久:扬州三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源于1970年,是多年从事以蜂产品科研、生产和销售为主体的行业龙头和高新技术企业。

B、产品齐全:公司近几年连续申请发明专利13个和外观设计专利1个;自有国家卫生部保健食品文号5个;拥有蜂蜜、蜂胶、蜂王浆、蜂花粉、蜂王胎和(三邦蜂姿)蜂肽化妆品等6个系列100多个品种。

C、荣誉的光环:多次荣获行业优秀、质量可信和中国蜂产品消费者满意十佳产品等称号,“三邦”牌蜂王浆冻干粉含片和“三邦”牌蜂帽荣获第七届国际蜂疗大会暨保健博览会金奖、银奖。

D、附带的旅游营销:旅游营销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条件充裕的人群对于旅游的需求,同时可以附带销售或者是赠送自己的产品,为自己的产品组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E、前期的大量的活动迅速的凝聚了一批忠实的顾客,使得三邦得到很好的宣传,从而三邦迅速的扩大市场,并且以淮南为中心点迅速向四周辐射,在淮北、凤阳、凤台、洛河等地均有很好的效果和反响。

F、前期的市场勘测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某一地区寻找有一定影响里的人作为该地区的宣传人员,加强了对某些小地区的了解和管理。更加方便销售。

G、产品的生产和质检有绝对的保障,相比较于市场上一些小作坊的生产更加能使消费者放心等。

(2)、劣势

A、产品更新过快导致前期生产的产品的大量积压以及顾客对于前期产品的不信任。顾客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处于两难之地。

B、前期大量的活动,使得顾客造成定向思维,然而后期的一些因素导致活动质量和数量的下降,使得顾客产生不满,导致部分顾客的流失。

C、前期发展的地区负责人,部分不受管制,但是有因为她们手中掌握大量的顾客资料和顾客源,使得公司对其束手无策。同时在部分费用上的开销较大。

D、淮南市场的管理人,因为投资其他产业,放松对该项目市场的管理,而派以为对市场了解和处理能力有限的管理者,导致市场的调节等能力严重削减。

E、前期因为有一位淮南地区负责人的2把手,被其他同行挖走,带走大量客户,导致三邦效益下降。而该同行有与其分庭抗礼之势。

F、员工待遇不高,使得员工更换频率较高,直接导致员工之间合作效率的不到提高,同时还会使顾客对该企业产生陌生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销售额。

G、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TO,保健品行业在中国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涌现。使得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加大。外国的部分产品更是对我们的行业产生不小得冲击。

以上就是我在三邦公司淮南店工作时对三邦保健品在淮南市场情况的一个认知。接下来我相对三邦在淮南市场的发展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国际贸易;创新

1引言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科技的迅速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出现,互联网技术在不同领域、行业被广泛地应用,从而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更让企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不仅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在家里购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且出门购物不需要很麻烦的携带现金,运用网上支付就能进行产品的购买。“互联网+”的出现,让我国的国际贸易得到迅速发展。当然了,这就需要国际贸易人才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为了能够让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从而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有效地运用互联网技术,对我国国际贸易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国际贸易创新路径的有效措施[1]。

2“互联网+”和国际贸易的含义

①很多人对互联网很了解,却不知道“互联网+”是什么概念,其实“互联网+”就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新。因为经济时代的发展,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这无疑给不同领域的行业带来极大的发展空间,更提供了相应的网络平台,这也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下一种新的形势,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企业的生产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互联网+”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依据,对现代信息技术制造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更让新兴产业的发展不断壮大,从而让新的产业在不断的诞生,给大众创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让互联网创新平台的企业在不断的增加,例如,我们比较熟悉的淘宝、微商等,这对产业经济的发展非常的关键,更是前进的动力,从而让我国国民经济得到全面的发展。“互联网+”的问世,让互联网金融及电子商务得到有效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更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尤其是给传统企业生产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让交易成本得到了有效的减少,更促使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成长[2]。②国际贸易就是在通常情况下,将商品进行劳务国际间的转移,这种贸易由进出口组成,需要买家和卖家一起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商品的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例如,我们比较熟悉的苹果手机,一般在免税店进行苹果手机的购买,价格上相对较为便宜,我们熟悉的宝马车,如果在德国直接购买就相比国内购买便宜得很多。

3“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的出现,尤其是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更是一场商业的改革,网络和实体的最大区别就是它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在商业的发展过程中,有一定的优势,更有一定的不足。行业的发展,给其带来了新技术,更在安全隐患方面出现了问题,“互联网+”的交易,是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交易媒介,消费者在平台上进行产品的购买,然后对费用进行支付。一些非法分子看准了网络的虚拟性,因此在网络上进行诈骗的行为,一旦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却一直收不到商品,甚至有的非法分子给消费者发了一个网络链接,消费者点开链接,就会让自己银行里的钱不翼而飞。可以说,在“互联网+”的推动中,安全隐患问题必须要及时解决,更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加强,不断完善,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除了给不同领域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更让互联网信息技术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且发展速度非常得快,在这样的背景下,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急需招纳互联网方面的高端人才,然而,就我国的现状来看,这样的人才非常的缺少,当然了,在“互联网+”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发达国家制约了发展中国家以及落后国家,尤其很多发达国家一味地追求自身的利益,给发展、落后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可以说,网络信息技术的诞生,给企业带来新机遇的同时,更有着极大的挑战性,它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也给微小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这些微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没有相应的优势,资金不充足,从而让这些企业在信息技术方面还处于落后水平,更在竞争实力上非常有限,所以,为了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发展,对于网络技术方面的人才应该注重培养,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4“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贸易的创新路径

可以说,“互联网+”国际贸易的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给国际贸易的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更促进了企业的迅速发展。早期的金融危机爆发时代,给不同国家的经济带来极大的挑战性,更带来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全球经济受到影响,为了能够让国内的经济得到有效的发展,因此,出现了贸易保护主义,设置贸易壁垒也在不断地提高要求,随着“互联网+”的问世,国际贸易发生了变革,更是一次转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给国内产业的影响力进行了提升,我们应该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发展,对电子贸易的发展进行推行,例如,一些其他国家的化妆品要比国内的好,通过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消费者不需要出国,直接可以在网络上购买自己想要的产品。当然了,不同的国家进行商品的购买,最主要的问题是运输问题,对运输的交通网进行不断的完善,更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对跨境商业平台进行不断的完善,这也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诞生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3~6]。创新人才的培养,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另外,营销方式的创新,全球化贸易的视野也能得到拓展,让人们的工业思想不再传统化。作为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国际贸易的形式,对营销策略进行合理的制定,从而适应当代的国际市场。

5结语

第4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多元化;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139-02

1 义乌市对外贸易的主要特点

1.1 义乌市对外贸易是依托专业批发市场发展起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义乌市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内源资本和国内市场,是靠市场开发、民间资本原始积累自然演进形成的。日益发展壮大的义乌小商品市场集中了全国各地的优势产品,全国各地生产的非常有优势的小商品都往义乌集中,“全国最大的专业批发市场”这个平台成了义乌发展对外贸易的优势所在。义乌市场国际化水平逐年提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采购商和外贸公司常驻义乌,把义乌市场的商品源源不断地输送到世界各地。比如,义乌周边的浦江水晶、永康五金等优势产品都通过义乌市场来扩大出口。

1.2 “贸工联动”战略有力促进了整个外贸产业的发展

随着“贸工联动”战略的实施,义乌产品从“买全国、卖全国,买全球,卖全球”转变为“小商品义乌造”,形成了义乌自身的产业基础,区域块状经济日渐崛起。义乌市一批优势行业和规模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义乌已形成了针织袜业、饰品、拉链、玩具等一批极具竞争力的优势行业,先后被授予中国拉链产业基地、中国制笔工贸基地、中国化妆品产业基地、中国袜业名城等称号。“贸工联动”既挖掘出了义乌经济的新增长点,又有力地支撑起了市场的发展,销地型与产业型的有机结合,这就是义乌市场的活力之源。

1.3 义乌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从整体上看,依托专业批发市场发展起来的义乌市对外贸易的结构层次还比较低,主要还是依靠低价竞争,必然会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等国际因素及我国劳动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成本不断上涨等国内因素的不利影响。义乌市产业整体素质还不高,存在规模经济优势不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等缺陷,国际竞争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资源缺乏等都是必须要及时解决的问题。

2 义乌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综合评价

从可持续发展概念出发,可以得出区域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含义为“在维持本区域生态环境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区内外资源,优化对外贸F易结构,改善对外贸易条件,促进对外贸易数量和质量的同步增长,带动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义乌市对外贸易的特点,对义乌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综合评价分为四个方面:外贸总量稳定增长和结构改善、外贸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增长和环境保护与资源的有效利用。

2.1 外贸总量规模和外贸结构评价

外贸总量的稳定增长,包括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持续增长,即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是外贸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近年来,义乌市进出口总值和外商投资额都保持着较快的稳定增长,外贸依存度相应提高。另外,随着货物出口量扩大和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义乌已成为浙江省服务贸易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

贸易结构的改善是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可以从各种产品出口结构和出口市场分布来分析。义乌市出口商品结构层次还不高、附加值低,且容易受到人民币升值的影响。

2007年,欧洲、亚洲和美国是义乌市场出口的前三大市场,各占总出口额30.68%、31.02%、16.13%。从单个国别出口总量的排名来看,依次是美国、阿联酋、俄罗斯、德国、乌克兰、西班牙、韩国、英国、意大利和印度,美国为16.13%、阿联酋为9.08%。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使义乌市以低价竞争的小商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及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摩擦。

2.2 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

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影响到外贸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外贸持续发展的保障。对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应把外贸企业分为生产性外贸企业和流通性外贸企业来分析。2007年,义乌市生产性外贸企业出口107622.86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1.55%;流通性外贸企业出口59791.46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4.42%。从进口额看,2007年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12148.14万美元,也多于流通性外贸企业的3252.90万美元。生产性外贸企业是义乌市外贸的主力,由于整个大市场环境的支撑和“贸工联动”战略的实施,其经济效益较好。而义乌市流通性外贸企业的效益则较差,小型外贸企业居多,生命周期极短,且声誉不佳。出口退税的调整对流通性外贸企业的影响也较大。

2.3 带动本地区经济增长能力评价

通过对外贸易,有效利用本地区的技术、资本、劳动力以及其他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是区域发展对外贸易的根本目的。对外贸易对经济的带动能力可以用外贸对GDP的拉动度来衡量。义乌市对外贸易对GDP的拉动度较高,尤其是2003年与2005年,义乌市净出口增量甚至稍稍高于GDP的增量。

产业结构大体上决定了对外贸易结构,是对外贸易的依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对外贸易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为第二、三产业比重。义乌市产业结构逐年优化,第三产业的比重不断提高。但是,在三产业结构总体得到优化的同时,从单个产业层次来看,仍然偏低。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评价

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对外贸易发展的物资基础,对外贸易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而应该保护和改善本区域生态环境。与外贸有关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废渣净排放量、进出口能源节约程度等反映了对外贸易的生态效益,即外贸带来的生产、开发、储存、转运以及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2007年2月,义乌市被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工作较好。但是,支撑经济持续发展的资源严重告急仍是义乌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主要是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电力。

3 提高义乌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策略探讨

3.1 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应提高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比例。鼓励发展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则是一项优化对外贸易结构的长远之计。例如,高新技术纺织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纳米技术袜子、内衣等纺织产品,义乌纺织品出口量和纺织品企业都较多,但应用纳米技术的只有为数几家。从出口市场结构看,义乌出口市场集中,主要是欧洲、亚洲和美国。欧洲市场又集中在俄罗斯、乌克兰和德国,亚洲市场则集中在中东几个国家。随着中非关系的加强和经济合作的加深,非洲市场可成为是义乌开拓新市场的重点,有实力的企业则可以直接投资非洲,更好地打开非洲市场。

3.2 规范流通性外贸企业经营模式,加强对外贸诈骗案防治力度

义乌流通性外贸企业按操作模式分主要有三类:业务部、办事处和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外贸公司。虽然义乌有义乌文化、环境及小商品的特殊性,但通过对经营方式上的规范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已是一个必须直面的实际问题。义乌流通性外贸企业的操作模式导致义乌市外贸出口秩序的混乱,这是义乌市对外贸易诈骗案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高发的外贸诈骗案反过来又影响到义乌市整个外贸行业的诚信形象,形成恶性循环。义乌市委、市政府已在全国率先引进了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对市场经营户实施出口信用保险,并实行公告“黑名单”制度以避免经营户再次上当受骗。但是,规范流通性外贸企业经营模式方能从根本上防范高发的外贸诈骗。目前,义乌市还应加大去外贸诈骗案的惩治力度,提高外贸诈骗者的犯罪成本。

3.3 拉长小商品产业链,提高对外贸易对社会经济的拉动能力

义乌市场中的小商品多为终端产品,“贸工联动”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在发展小商品市场的同时发展了支撑产业链。义乌市要继续努力的就是寻找突破口,拉长小商品产业链。义乌市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使产业链向高科技行业发展,吸引更多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提高外资投资里中大项目投资的比例。提高对外贸易对社会经济拉动能力的另一个方面是扩大进口的作用。重商主义思想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影响较大,重出口轻进口,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常为人们所忽视。从目前义乌国际商贸城进口商品馆设置来看,以消费品为主,对本地区产业经济拉动有限。义乌市的生产企业仍将是进口高科技设备和中间产品,扩大进口作用的主体力量,应更加注重对生产企业的导向和扶持。

3.4 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努力建设“两型社会”

生产、开发、储存、转运以及销售使用等对外贸易带来的各个环节对资源和生态环境都存在影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义乌这个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小城市来说尤为重要。由于资源环境问题存在外部性,完全依靠市场无法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状态。解决资源环境问题,需要将负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降低污染排放和资源滥用,也应将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内部化,使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达到社会最优的供给水平等等。因此,义乌市政府应把惩罚环境污染和奖励环境保护工作更加严格细致地开展下去。

4 结语

对照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义乌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外贸结构层次不高、市场过于集中;流通性外贸企业存在效益和诚信问题;对外贸易对社会经济的拉动能力需进一步提高;资源“瓶颈”仍是摆在义乌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道坎。针对上述各个问题,义乌市应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规范和扶持流通性外贸企业,加强对外贸诈骗案防治力度;拉长小商品产业链,提高对外贸易对社会经济的拉动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两型社会”。

参考文献

[1]谷志红,刘东晓,王会青.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模型[J].统计与决策,2005,(5):18-19.

[2]李明生,何天祥.区域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J].求索,2005,(2):8-11.

[3]刘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贸易政策选择[J].财贸经济,1999,(2):56-60.

[4]缪慧.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35.

[5]苏珊珊.浅析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J].管理科学文摘,2006,(4):20-23.

第5篇

1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由来

转基因技术是人类有计划的在最基础的遗传物质层面改造生物,这一巨大的力量及其伴随的各种风险,使其自诞生之日就备受争议,转基因食品自然不能幸免。转基因食品是指以转基因生物直接作为食品,或者将转基因生物作为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转基因食品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可以直接用来吃的转基因生物或者是包括了转基因生物的食品;第二类是将转基因生物加工而成的转基因食品,但在最后的食品中不再包含活的转基因生物体。第一类转基因食品中的转基因生物依然存活,危害生态系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第二类转基因食品中由于不再存有活的改性生物,通常只会影响人类健康,而不会危害环境。为防范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上述风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不同食品提供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尊重特定社会的文化和信仰,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加注标识,从而使其有别于普通食品,成为很多国家的立法选择。必要的标识规制政策也被国际自由贸易法律体系所容许,并成为环境保护国际立法所极力追求的目标和要求。因而,从国外立法、国际立法两个层面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制度进行比较探讨,对于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制度的完善可以提供有益参考。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可以有不同分类,比如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全部标识和部分标识。每一种分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视为基于标识管制的范围、强度和程序的不同而形成的。完全采用一种标识政策的情形比较少见,比如美国被认为是采用自愿标识制度的典型,但这种自愿标识的自由并不具有绝对性,符合要求的产品也必须按规定加注标识。下面部分标识与全部标识为分类标准,以说明典型国家之间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差异。

2典型国家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之比较

(1)部分标识政策。即只要求对部分转基因食品加注标识。该政策又可分为三小类:第一,如果某一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等同则不要求加注标识,若其与传统食品实质不等同才要求加注标识。判断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是否实质等同的依据包括构成、营养作用、使用、过敏性等。采用这一标识政策的典型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只有与食品的自身性质相关的信息才是实质性信息,转基因技术导致食品在功效、储存和管理条件等方面的改变,能够影响食品安全或品质等情况,即属于实质性信息,应当予以标识。依照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其包装标注没有反映实质性的相关信息,才可能被认为具有误导性。这种部分标识政策在美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因为其要求标识的字样为“来源于生物工程技术的”或“生物工程改造过的”等,这与直接标识为转基因食品,还是有很大不同。由于该政策认为转基因技术与杂交等传统的普通生物工程方式相比没有什么特别区别,因而对于与传统食品实质不等同的转基因食品标注为“来源于生物工程技术”或“生物工程改造过的”即可。第二,以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所占的百分比为标准确定是否加注标识。各国根据各自情况,结合标识管理的其他制度,规定具体的成分标准和标识要求。第三,规定需要强制标识的转基因食品范围,不在强制标识范围的转基因食品则不要求加注标识。(2)全部标识政策。即不论转基因食品的种类和范围,所有转基因食品都要加注标识。这一政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某一食品中转基因成分达到一定含量才被要求加注标识。例如欧盟1997年的《新食品管理条例(258/97)》要求在欧盟范围内所有的转基因产品只要转基因成分在产品中的比例达到1%才要求加注标识。2002年欧盟修改了上述标准,规定所有转基因植物衍生的食品和饲料均要加以标识,并且将转基因成分含量的最低标准降为0.9%,未超过上述标准的转基因产品才无需标识。第二,没有规定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比例,只要在最终产品中检测到有转基因成分都要求加注标识。采用这一方法的典型国家有捷克、巴西、马来西亚、沙特等。较之部分标识政策,全部标识政策体现了更广的规制范围和较高的规制强度。一些实行部分标识政策的国家,其标识政策甚至体现或接近于自由或自愿标识制度。此外,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需要与转基因食品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互相衔接。依照欧盟相关立法,欧盟成员国要采取措施保证转基因食品在市场的各个阶段的可跟踪性、检测性,转基因食品生产商需要经申请审批其产品才能够上市,并要求确保转基因食品在被确认对健康存在危害的时候能够及时从市场上撤回。上述规定与标识规制规定相互配合,确保了欧盟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处于更为严格的法律控制之下。

3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国际立法

相较于各国法律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具体安排,国际立法中直接与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相关的内容要少许多。不过,不同国家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的差异,包含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的不同选择,都有可能演化为国际(贸易)冲突,并成为国际法关照的对象。转基因食品国际规范间冲突的核心问题是贸易自由最大化与环保健康最大化的冲突,换言之,为了经济利益最大化肯定会强调贸易自由和减少干预,为了保障环境和人类安全则必须对贸易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由此,以环保健康为中心的转基因食品国际规范与以贸易自由为中心的转基因食品国际标准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冲突,这一冲突在标识制度上的表现非常典型。以贸易自由最大化为中心的WTO协议缺乏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有力规则或直接规则。按照WTO规定,产品能否等同的标准是最终产品的功效、用处和物理化学性质等方面,而不是生产加工过程或方法,只要没有科学研究证明转基因食品有危害,就应该将其和传统食品同等对待,也就不需要加注标识。然而,以《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代表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国际规范则认为,转基因食品有别于传统食品,有必要予以专门规范,以预防其可能发生的、现有科学无法证明或预测的危害,这其中就包括采取标识措施。对于任何转基因生物的越境转移问题,上述国际立法对其标识规制提出了很高的标准,要求可能直接作为食品加工用的转基因生物附有单据,阐明其中可能包括转基因生物成分,并且无意将其引入社会环境,并要附上供提取资料的联系方式或者地点;对于有意引入进口缔约方环境的转基因生物应该附有单据,标明其为转基因生物,并详细说明其称号、个性,以及自身性质对于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任何要求。缔约国发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应包括转基因生物的名称和标志,如果出口国有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程度分类制度,应当列出其所属类别。

4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的完善

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2015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2011年修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由农业部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及原卫生部出台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作废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界对于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有较多研讨,结合这些研究,特别是域外经验,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1)立法模式选择与管理体制的重构。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法律文件分布零散,一度存在着部门间规定不一致、管理体系不合理(比如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农业部并无足够执法力量对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实行管理,质监部门主要是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的监管)等缺陷,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借助制定综合性的标识管理制度加以解决,从而形成职权相对统一集中、部门间职责分工合理、符合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要求的标识管理体制。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此职能依法授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旧有立法清理、配套制度完善、相关部门配合的问题仍待继续解决。(2)立法层次提升。《食品安全法》第151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法第153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而,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提升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立法层次,显得很有必要。这既合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立法精神,推动监管体制改革,也有助于增强立法的正当性,防止发生贸易争端时陷于不必要的被动。(3)具体规则的细化和完善。具体而言,重点细化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①扩大强制标识范围。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尚未有科学定论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举措。依此初衷,只要某一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都应加以标识。目前国内强制标识的品种范围较小、目录更新迟缓,为了加强监管,应及时更新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名录,添加将来一定时段内可能出现的转基因食品类别。②完善强制标识的起点标准和检测标准等标准体系。尽管各国对于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阀值并无统一规定,但我国若无比例规定或比例规定不合理,显然不利于国际竞争和市场监管。此外,与起点标准相配套的检测标准体系也需同步完善,形成既符合当前国情又尊重国际经验的转基因食品标准体系。③细化、明确强制标识内容和形式。在标识内容上,对于利用含有转基因生物加工制作而成的食品,且在销售过程中也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也应作出类似“本食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然而本食品中没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提示说明。在标识形式上,应该采用能够让普通消费者也能一目了然的标识设计。④强化标识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方式,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之规定,处罚金额已较高,但非政府力量的作用微乎其微。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环保组织、各类媒体特别是消费者自身,与市场接触更多,较之政府监管更具灵活性,可以鼓励支持他们通过公益诉讼、社会调解等方式参与监管,以强化标识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生态安全的伦理探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第6篇

关键词:公司终止,产品责任保险,利益衡量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相继发生了一些诸如啤酒瓶爆炸,燃气热水器泄漏,化妆品毁容,液化气钢瓶爆炸等事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发生制假售假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产品责任问题凸现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1985年以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没有涉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此后,我国民法通则始有规定,直到产品质量法的出台,应该说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由于社会的不断,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

按规定,产品责任受害人依法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在生产销售产品的公司依法终止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结果方始发现的,该责任由谁承担?(笔者注:按规定,生产公司终止后,受害人可向销售公司要求赔偿。所以,为行文方便,本文假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属同一个公司,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同一个公司,但它们同时终止。)依我国公司法第197条,公司清算结束,完成注销登记和终止公告,法人即告消灭。公司终止后,主体资格不存在,其产品责任将无人承担。这被认为是与公司交易应承担的一种风险。

如何平衡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受害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是我国公司法和产品责任法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采用利益衡量和比较,从立法论角度,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证,提出了建立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想。

一、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客观存在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高压锅爆炸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塑料玩具导致儿童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均属于产品责任事故。产品责任是产品责任保险的具体,从塑料玩具到机,各种各样的产品都可能产生产品责任,因此,各种各样的产品也都在寻找着风险保障。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更加频繁,进口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百姓家,进口产品的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国内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的难度大,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从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出发,避免出现因进口产品缺陷的生产者在国外而使国内受害者无法受偿的情况出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该公司终止后可能因其缺陷致人损害。尤其是,有些缺陷产品,其损害结果发生在公司终止前,只是受害人当时未发现。比如,20世纪80年代始,在美国某些被广泛运用到消费产品领域的矿物质(比如石棉),致使用者身患癌症或其他重患。这些疾病的原因须经鉴定查明,损害结果也隐蔽,可能延至公司终止后,方始发现。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公司终止后,如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且受害人在上述法定行权期内提出请求,则可能发生产品责任。

据了解,在美国,对于制造消费品的公司来说,公司终止后因产品责任成为被告的案件十分常见。在公司终止后因使用该公司以前生产的产品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的地位,是公司终止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涉及的两种利益及其衡量

(一)两种利益冲突

有人把利益按层次从低到高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利益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各种利益;群体利益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原告或者类似被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众社会,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它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

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涉及两种相冲突的利益。如下:

1、受害人的利益,其性质如下:

(1)不特定的受害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股东也不例外。比如制动装置设计有缺陷的汽车,随时会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司机和乘员损害,还可能祸及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受害人,实质就是社会公众,代表着最广大多数人,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2)特定产品的受害人。某特定产品的受害人,是一个请求标的类似的群体,他们起诉时,可作为普通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单独诉讼对待,判决结果会其他类似案件。这些人的利益属于群体利益。

2、股东的利益,其性质如下:

(1)不特定公司的股东。不特定公司的股东,虽然也是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它是一个局部的特殊利益群体,不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应被界定为群体利益。

(2)生产特定产品的公司股东。这些股东的利益一般界定为具体利益,他们属于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上述两种利益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法中产生冲突,受害人的利益是在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赔偿,股东的利益是及时分取剩余财产。

其冲突模型有二:

(1)具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双方是特定产品的公司股东与该产品的受害人。(2)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是不特定公司的股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冲突模型中的股东享有股权,受害人享有债权。

(二)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法律所应保护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由立法或司法机关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权衡或取舍的活动。利益衡量的依据是什么?,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入司法者的主观意志,然而,法律确定性与公正性的期望,又必然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因此,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在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怎样按照社会民众对利益调整的要求来确定不同利益之间的位阶,显然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利益衡量在判例法国家是法官的任务,在成文法国家,则主要发生在立法过程中。社会是一个利益的复杂体,立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的分配与调节各种利益,以协调社会正常秩序,促使各种利益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冲突加剧,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制定的,而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

1、冲突模型中,均为低层次利益与高层次利益的冲突,其结果都是低层次利益得益,高层次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群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与股东得益之间具有联系。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利益所在。

当制度能较好的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时,该制度利益就不能破坏,但是当制度利益已不能反映社会公共利益时,制度利益就不值得保护,应该大胆的打破它。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正。

2、模型中股权与债权冲突,其结果均为股权得益,债权受损;债权受损与股权得益也有联系。但依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95条第3款确定的原则,债权应优先于股权。公司存续期间,分红派息不得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清算时,股东仅享有债权获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清算未发现的产品责任之债,也应优先于股权。否则,恶意终止公司的行为就屡见不鲜:一家公司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获取暴利后将公司终止,然后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继续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如此周而复始。我国《公司法》让这样的公司及其股东免却产品责任,确为一大漏洞。

综上,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存在重大漏洞,应予完善。

三、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滞后的成因

1.产品消费者法制观念谈薄。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会去提起诉讼索赔。由此,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第7篇

摘 要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本文通俗易懂,深入浅出。首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了总体介绍,并分析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两种计算方法,相信能对学习和研究此部分的同学给予帮助,特别是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最后总结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应纳税额 免抵退税额 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概念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二、 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三、出口退税的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1.免、抵、退税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此种方法的主题思想是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的免抵退税额谁小,按两者中的较小者退税。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①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②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④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⑤

我国实行增值税出口货物零税率制度: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由于国家鼓励出口,所以对出口部分的销项税额是免税的,因此只对内销的部分征收销项税。在退税时,不可能将前一道环节征收的进项税额全额退还,因此国家规定了一个退税率(17%、15%、14%、13%、11%、9%等),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退税率。先来看②式,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就是原进项税额与所退税额的差额,很显然此部分是不能抵扣的。而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这部分在②中已经被抵扣了,免税购进原材料原本就没有纳进项税,而在此被抵扣了,因此要把此部分从②中扣除,被扣除的部分就是③式中的部分。再看④式,(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这部分就是免抵退税额中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购进的原材料都是要交进项税的),那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这部分就是免抵退税额;如果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部分,则要将此部分扣除,扣除的部分就是⑤式中抵减额。

下面来举两个例子:

例1 2009年甲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支付价款为8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36万元。外销货物的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要求计算当期应缴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假定上述货物内销时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

解析:

(1)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1+10%)×17%=93.5(万元)

国内采购进项税136万元

出口货物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1%)=60(万元)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3.5+136―60+50=219.5(万元)

(2)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销售免税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为204―219.5=―15.5(万元)

(4)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限额:1000×11%=110(万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15.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5.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10―15.5=94.5(万元)

例2 2009年A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领料加工材料一批,海关暂免征税予以放行,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从国内市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价款为1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238万元。外销进料加工货物的离岸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适用“免、抵、退”的税收政策,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要求计算当期应缴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假定上述货物内销时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

解析:

(1)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1+10%)×17%=93.5(万元)

国内采购进项税238万元

由于是免税进口料件,没有缴纳过增值税,因此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不能与纳过税的情况一样对待,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1%)=6(万元)

出口货物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000×(17%―11%)―6=54(万元)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3.5+238―54+50=327.5(万元)

(2)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销售免税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为 204―327.5=―123.5(万元)

(4)由于进口料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限额时要扣减已享受过的优惠额:1000×11%―100×11%=99(万元)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123.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99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99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留抵税额=123.5―99=24.5(万元)

2.先征后退法

先征后退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项金额]÷(1+征收率) ×6% 或5%

例3 税务机关在核对某出口企业出口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一批FOB价折合20万元人民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超期90日一直未对退税部门做申报退税,则该企业应向征税部门申报应纳税为多少?

20÷(1+3%) ×3%=0.58(万元)

五、出口退税的重要意义

1.增强了我国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进一步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有力地促进了进口贸易的发展。

2.加强了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和税务监督,有力地支持了外贸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出口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的转变,有利于正确反映出口企业的真实经营成果,促进出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3.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出口创汇和外汇储备能力。极度大地增强了我国调节国际收支及国际清偿的能力,保证了我国汇率的稳定,维护了国际信誉,为出口贸易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口国内紧缺的物资和设备提供了资金,为对外贸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国际销售市场,从而又带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4.出口退税是国家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国民经济和外贸出口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智强,张晓丽.出口退税制度的理论依据及政策建议.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4(01).

[2]张晓丽.谈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趋势.特区经济.2006(04).

[3]钟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新思考.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2004 (01).

[4]尹音频,周定奎,柳华平,刘延俊.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反思.当代经济研究.2002(06).

第8篇

记:祖国医学长期以来主要是用来治疗疾病,黄院长是如何将其应用于美容领域的 呢?

黄:碍容性皮肤问题及体态容貌方面先天或后天所致的缺憾与不足从中医的角度 审视是机体的失衡,也就是疾病,对人的生活质量和精神风貌影响可能更大。

祖国医学认为,人体以五脏为中心,通过经络系统,把六腑、五脏、五官、九窍、四肢百骸 全身组织器官有机地联系起来,构成一个表里相联、上下沟通井然有序的统一整体,并通过 精、气血、津液的作用,共同维持人体的生命活动。

运用中药内调外敷,针灸刺激特定腧穴、通过经络的联络、传输、调节作用,达到协调脏腑 运化、疏通经络、平稳阴阳、维护机体健康的目的。机体状况平稳调达了,肤质润泽、身体 各部位比例协调是自然的。这与现代医学调节内分泌、促进血液循环的治疗疾患的机理相同 。因此,将祖国医学用于美容领域是非常有功效的。

记:针灸美容是贵院特色,其应用范围如何呢?

黄:针灸用于美容领域应该是非常广泛的。它对人体内分泌有很强的调节作用。 如女性内分泌失衡常因"下丘脑-垂体-卵巢"轴功能失调,或人体分泌激素的脏器、影响激 素分泌的脏器发生病变所致。针灸相关穴位,如关元、中极、子宫、三阴交、十七椎下等, 可促进排卵、调节"下丘脑-垂体-卵巢"轴的功能,改善性激素的分泌,从而治疗因内分泌 失衡所致的碍容性疾病,如痤疮、色素沉着(尤其黄褐斑)、皮肤干燥松弛等,对女性月经不 调以及其他许多妇科疾病致肤色晦暗无华、精神萎糜等均有很好的调治作用。其调节代谢 、平衡阴阳的作用对于许多代谢性疾病,如肥胖,治疗效果显著。

记:说到肥胖,我想起贵院有句口号:"减肥虽呈热潮,塑形难在瘦脸",通过针 灸来美化面部轮廓、弥补瘦身之不足,可谓独辟蹊径了。

黄:时下各种减肥器械、药品、食品琳琅满目,但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其目标 大都集中在减肥者体态的变化,具体是看体重的下降情况。然而许多"胖子"经过多种偿试 ,历经"千辛"后虽然体形苗条了,可颌面部的过多脂肪,仍会让觉得过于丰润。有一些人 虽全身减肥成功,但是不恰当减肥致脸部皮肤松垂、皱纹增多反而"老化"了容颜。还有一 些人体重标准,但一张圆圆的胖脸,视觉上难免有肥胖之嫌,徒增许多遗憾。鉴于此,我院 经过多年临床实践研究,提出了科学瘦脸方案以解决这一减肥难题。

记:永康中医美容院具体从那几个方面来"瘦脸"呢?

黄:主要是采用针灸疗法配合我院研制的紧肤粉和紧肤凝露对脸部进行美容塑形 同时补充营养。达到美化面部轮廓、祛双下巴、祛眼袋、祛皱纹等目的。

记:针灸为何能"瘦脸"美容呢?

黄:针灸脉冲作用于脸部,刺激皮肤深层肌肉,加强其收缩运动,促进局部脂肪 分解,收紧松弛之肌肤,达到局部减肥目的;而且选择相应体穴进行针刺有调节内分泌、平 衡体液、促进全身血液循环,改善面部肌肤的营养供给,使肌肤恢复自然的光泽与细腻。如 祛除眼袋时,体穴选脾经,健脾除湿,局部针刺太阳、鱼腰及阿是穴,既使得全身的经络疏 通,阴阳平衡,又改善眼睛及其周围组织代谢的微环境,并加强了眼轮匝肌的张力和舒缩功 能,达到消除脂肪、收紧肌肤的效果。

记:一般常取哪些穴位?

黄:我们在进行针灸美容时,首先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具体 选穴一是以经络学说为指导,辩证论治循经取穴;其二,是根据脸部肌肉分布及其收缩情况 ,结合肥胖具体部位取穴。因面部肌群小而复杂,舒缩方式各不相同却又密切配合,取穴比 较灵活,而且针刺的方向、深浅、手法、电针电流的强弱也有讲究,若不熟悉其面部生理解 剖特点而盲目针刺则非但无效果而且还会有危险;其三,要依其个人的体质体形远部取穴, 这一点很重要,疗效差别也往往在此。

记:噢,黄院长,经您这么一说,我明白了,为什么不少人也运用针灸进行减肥, 但收效甚微甚至无效,这不能说针灸方法本身不行,而是与其辨证失误、选穴和手法不当有 关。

黄:对,是这样的,中医学理论特点为整体观念和辨证施治。个体间的差异性很 大,既使病症相同的两个个体,病因却可能恰恰相反。故看似简单的针灸,其良好的疗效是 建立在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功底基础上的。

辨证是否准确,施治是否合理,手法操作、穴位选择与配伍是否恰当等,既与施治者的中医 理论知识的扎实程度有关,更是其长期实践经验的累积和领悟能力的体现。不同施治者对同 一病症的治疗效果相差非常大是可以理解的。

记:黄院长,我还听说贵院李永康教授有几套享誉海内外的独特针灸技法,希望能 介绍一下?

黄:一些顽固性皮肤疾病常规方法是很难治愈的,我们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和反 复实践,总结出了一套自己的方法,对于囊肿、结节型及聚合性痤疮,采用"十字交叉法" 、"五羊围虎法"治疗,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加上在手法方面,"快速捻针法",在我国 台湾的《中国电视台》也曾有过报道,誉为"楚天三绝"。

记:近年,您和李永康教授多次参加各种国内国际美容学术会议,着重交流探讨了 哪方面内容,反响如何?

黄:我们将"李永康疗法"应用到国际美容界关注的课题"桔皮纹(Cellulite)" 的治疗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8年夏与德国、瑞士国际美容组织进行学术研讨"桔皮 纹的针灸治疗"、"针灸在医学美容上的实际应用范围"等课题受到欧洲同行的关注与好评 。同年,在国际医学美容学大会和第三届全国科学美容学术大会上,作了"针灸美容--科 学方法瘦脸的讲演,以其精辟的见解和独特的方法和疗效获得优秀论文奖。1999年在21世纪 美容研讨会上作大会专题发言"中医美容临床的探讨"。同时不断总结经验以文字形式与国 内外同行进行交流,我们的拙作《靓您容颜--中医美容指南》已经以四国文字:中、英、 日、德出版发行。

记:您的工作如此繁忙为什么还身兼武汉永康中医美容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武汉永 康精细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永康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商 会副会长等这么多职务,是否会对您造成负担而影响您科研工作的深入进行?

黄:建国五十年来对于祖国医学的研究主要是在政府的研究部门和高等院校里的 学究式的研究,人力、物力都受到限制,虽然也会出成绩但难以普及提高发扬光大。

我们走的是集科研、医疗、工商贸为一体的新路,为我们从事祖国医学的研究提供了自由广 阔的天地。这就是您的老师、贵编辑部姜如蓉主任提到的"审美活动价值取向"问题。她是 地道的科班出身,学究气也是够重的了,但她思想活,跟得上现代化,对祖国医学的前途寄 厚望于民间。我认为合理的功利主义非但是美容行业的价值取向,在科研中尤其是在推动祖 国医学的发展中,只有符合现代化市场竞争机制,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有了经济基础就可 以求规模、上水平、谋发展,弘扬国医国学。所以不能说是负担而是有力的支持,并且是一 种非常积极的相互促进。

记:谈到这里使我想到,祖国医学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是我们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 部分,作为中医美容职业培训学校,你们为此作了哪些工作?

黄:主要从两方面开展:对教学和科研人员,要求其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的同 时,不断研究创新,积极拿出自己的科研课题和项目与国内国际同行交流;对于学员,除传 授中医中药基础知识、美容学知识,培养其美学修养和实际操作能力外,我们的主要目的是 普及中医美容知识,弘扬中医文化,防止伪中医美容对祖国传统文化形象的损害。

我们已为国内外培训了许多中医美容专业人才,其中国内约5万人,德、日、新西兰等国30 余人。国内外开办了近800家分院,接待了几十万求治者。

记:你们这种做法对发扬中医文化大有裨益,很值得其他同行参考学习。科技的全 球化,各种文化、贸易交流合作的日益频繁,没有特色的产品、技术很难立足于国际市场, 既使有特色的产品和技术也要不断改进完善和创新深究。这里,涉及的问题也很多。

黄:是的,我们在和国外同行交流的过程中,既为中医文化的博大精深感到自豪 ,但也同时面临许多中医学理论和临床应用的深入研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国外同行,象日本、新加坡、欧美等国研究人员,为未经过科技处理的中草药熬出的黑乎乎 药汁的神奇疗效而叹服,尤其对不开刀、不用任何药物而"一针见效"的针灸惊诧不已,但 同时,也在用高科技手段对其机理进行科学的研究与探析。所以国内研究人员更应谨慎并加 倍努力。

对此我们已从人才引进、技术创新,包括高科技技术的运用,以及经营管理以商养研等各 方面进一步完善,若有可能,还非常希望和国内同行联合,团结起来,优势互补,以求破解 中医中药学中的诸多奥秘,通过我们民族自身的努力,使中医中药学走向世界先进医学的行 列,造福全人类。

记:听今天黄院长一席话,增强了我对祖国医学发扬光大的信心,振兴我国美容中 医学的主力军或许是在民间,希望你们在中医美容领域走得更宽广,使祖国医学迈向世界的 步伐更稳健!

第9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 总体经济 互动中介 格雷欣法则 可持续发展

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在高收入国家,经济和文化有明显的收敛趋势,即经济与文化的融合。现代经济充满丰富的文化内容,文化也在以各种形式被企业所生产和交换以创造价值,这种趋势可被描述为经济文化化和文化经济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文化市场已趋于全球化,音乐、书籍、工艺品、电影和其他文化产品已跨出国界,形成了巨大的国际贸易流,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在全球经济中开始占据重要地位。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UNCTAD,2005)统计,文化产品的全球市场价值大约为1.3万亿美元,文化产品的贸易额也从1994年的393亿美元上升到2002年的592亿美元,几乎翻了一番。自2000年,文化产业以每年7%的速度增长,大约占全球GDP的7%(世界银行,2003)。从1999年到2003年,世界文化产业的平均增长率明显超过冶金、航空、种植、机械、化工、采矿、食品等传统行业的增长率,也超过了一般服务业的增长率(花建等,2005)。

作为新的财富形态,文化产业创造了大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形成日益扩大的文化市场,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文化产业还可以利用大量的文化智力资源,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增加可观的附加值,并在国际市场上传播自己的价值观,争取广泛的国际认同和合作(左学金,2004)。所以,在全球范围内,文化经济和文化贸易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传统的经济形态,对世界市场格局、经济发展趋势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培育创新能力、增强地区、国家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发展文化经济和文化贸易,已成为各国竞相争抢的焦点。

文化产业与总体经济的互动

(一)文化产业发展与文化增长

文化增长也称为文化总量的增长,指一国综合文化国力的增长,包括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文化消费水平及其他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增长具双重属性,既是文化概念,又是经济概念,“既是关于文化经济总量的增长,也是关于经济增长方式的当代转变”(胡惠林、李康化,2003),深刻地反映了现代社会大生产条件下文化与经济的关系。文化增长是社会运动过程中的自我发育现象,是一定社会、一定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综合国力的体现,主要通过经济和文化总量增长体现。文化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增强综合国力,不仅要大力提升经济实力,还要提高和发展文化实力,要提高文化增长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速度和力度。

文化增长同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经济增长也称为经济总量的增长,指国民财富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增强。无论文化建设规模、文化消费水平,还是文化发展水准,都直接反映了经济总量增长及文化投入状况。因此,在一国文化水平和文化资源量不变的条件下,经济增长水平决定了文化投资总量和文化消费水平,经济总量增长制约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呈同步趋势,当一国(地区)人均GDP突破3000美元时,经济增长与文化产业便呈较强的正相关关系。文化增长与文化政策有一定关系。我国没把文化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仅把文化作为消耗国家资金的部门。加之文化产业属于第三产业,不是经济发展的重点,无论在产业结构还是在投资规模上,文化产业都远低于第一、二产业的增长。因此,国家财政对文化的投入,既影响了文化发展的速度和结构,也制约了文化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文化产业发展是文化增长的一部分。文化部门是以特殊的方式为社会创造财富的部门。在经济意义上,文化增长指以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为核心内容的文化产业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在递升过程中所反映的数量关系。这种数量关系反映的是文化经济增长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以及由这种数量关系所揭示的文化经济发展趋势。

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都揭示了这样的现实:知识可以提高投资回报,反过来又可以增进知识积累。知识可通过溢出效应,在几乎不增加额外投资时反复利用,以缓解资缺对经济增长的压力。而文化经济无论作为技术样式的存在(数字艺术),还是作为知识形态的存在,都显示出其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特殊地位。文化附加值在产品价值中的增加,以及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总量比重的增加,都反映了并推动着经济增长方式由外延增长为主向内涵增长为主转化。

(二)文化产业与总体经济的互动中介

本文认为,经济贡献、文化观念、关联带动、人力提升是文化产业与总体经济相互作用的重要中介。文化产业正是通过上述中介与总体经济进行互动。同时,总体经济又通过经济的质量与数量对文化产业产生作用。其互动机制如图1所示。

其一,经济贡献。文化产业作为重要的产业门类,必然会有一定的经济贡献。文化产业对经济的贡献在微观上表现为单位产品的价值构成中,物质、能源消耗的比重减少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比重增加;在宏观上表现为文化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和从事文化工作的劳动者在全社会从业人员中所占比例的提高。

其二,文化观念。具有特殊性质的文化产业能够传承、改变、重塑,甚至创造新的文化观念,而文化观念将直接刺激和引导个人、群体、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影响个人、群体、社会的兴趣偏好、消费观念、消费倾向,进而影响总体经济。“绝大多数商品交易在建立起某种社会关系前是不可能成交的,要想让对方接受自己的商品,首先要让人们接受自己的观念”(尹永波,2004)。

其三,关联带动。“关联带动”是指文化产业通过为其它产业提供文化附加值,并与其他产业的关联作用来影响总体经济。文化一旦成为充满活力的经济因素,便不可阻挡地通过纵向关联和横向关联两条路径,向一切可能的产业渗透,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壮大了自己,也大大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延伸和升级。

其四,人力提升。人是经济活动中核心的、最具能动性的要素,物质资料、科学技术、价值观念、管理调控等都需要通过人来实现。人力素质是影响经济的重要因素。文化产业能够通过提升人力素质来影响总体经济。无论是生产还是消费,无论是投入还是产出,文化都是从精神的角度“生产”和“再生产”人。文化培训的投入,是为了再生产出具有新文化和掌握新科技的劳动力;文学艺术活动的消费,是为了通过鉴赏性的休息,解除疲劳,调节人体生理机制,以再生产出精神充沛的劳动力。文化消费是人自身的内含或扩大再生产的主要动力。文化产品能够作用于人的智力、观念、思想、能力,并能从整体、根本上引导、培育人力素质。通过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就为总体经济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高质量的劳动力和各类人才。因此,健康的文化产业不仅能够通过直接的经济行为作用于总体经济,还能够通过文化、教育行为作用于总体经济。

(三)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

文化产业从产业文化化与文化产业化两方面,通过经济贡献、文化观念、关联带动、人力提升等中介,支撑、带动、促进总体经济的成长。

第一,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许多西方国家,以文化产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的产值已超过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已成为后工业社会即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美、日、英等国的文化产业已成为最大产业,一个国际传媒公司的产值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GDP。中国专家预计,2050年以后,文化产业将超过信息产业和自动化、机器人、计算机辅助组织管理而占产业结构的70%-80%(王哲平,2003)。文化产业需要的自然资源不多,主要依赖智慧创造,故而信息时代文化产业占据经济增长的大部分份额。

第二,文化产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就业率。文化产业主要属于第三产业,除创意过程外,生产、销售过程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不是太高,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具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特点,从而成为许多地区主要的就业产业。此外,还提供更多的临时就业机会。

第三,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文化产业内部及其与其他产业的联盟、融合或重组的趋势出现,促进产业整合。二是文化产业在特定地区形成高度的产业集聚。如文化创意产业最发达的地区集中在纽约、伦敦、东京等国际大都市,这些城市既是世界经济中心,也是区域乃至世界文化创意产业中心。三是文化产业以其强大的乘数效应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第四,文化产业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国产业结构重心开始从工业化转移到信息化,与此相适应,产业竞争也从规模经济的制造工作转移到创意竞争的知识型现代服务业,经济增长方式开始依靠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自主创新。以创新为基本特征的文化产业不仅可将现有的文化资源和创意资源转化为经济成就,提高产业经济的附加值,还会通过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再利用及激发来提升整个地区的经济结构,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文化产业对产业结构的升级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独立的产业形式存在,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二是通过产业渗透的方式对传统产业加以改造,以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形式拉长产业价值链。好的创意,可以大幅度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占有率,并使传统产业和产品焕发新的生机。

第五,文化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价值支撑。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化的导向赋予经济发展以价值意义。经济制度的选择、经济战略的提出、经济政策的制定,无不受到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以及决策者文化水平的制约。文化给物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以思想、理论、舆论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方式。二是文化赋予经济发展以极高的组织效能。文化能够促进社会主体间相互沟通,保证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在一定的组织内有序开展。三是文化赋予经济发展以更强的竞争力。经济活动所包含的文化因子越厚重,其产品的文化含量及由此带来的附加值也就越高,在市场中实现的经济价值也就越大。日本汽车制造业每年贩卖新型车的收入达4万亿日元,其中有一半属于出售“文化符号”的收入,另一半才属于销售汽车的纯收入。同样在日本,如果印上一个“G”字,原本价值700日元的女式布制提包可以卖到7万日元,增值100倍(日下公人,1989)。因为“G”是表示有米开朗琪罗、罗西尼创造的意大利超级流行文化符号。四是传播价值观念,形成价值和形象认同,进而形成文化产品和非文化产品认同。以韩剧《大长今》为例,它不仅引发了国人的韩剧热,大大推动了韩国文化制品的出口,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还带动了韩国旅游、美容、餐饮、服装、化妆品等其他产业的发展,并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对韩国怀有好感。

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文化市场的“格雷欣法则”

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需求互相创造、彼此推动的机制,在低俗文化产品长期成为主流产品的情况下,会促使消费群体产生对低俗文化产品的偏好甚至痴迷,促使低俗文化产品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者文化素质下滑的结果是:一方面,低俗文化产品的畅销和市场份额的畸形扩张,另一方面,优质文化产品的市场份额日益缩小。上述现象是文化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可称为“庸品排斥良品的趋势”,体现了文化生产中的“市场失灵”,意味着文化低、劣品的重复生产和占领市场。文化生产中的上述“市场失灵”,在实行文化生产自由放任的国家,表现得极其鲜明。其深层根源在于文化产品的内在矛盾:艺术、社会价值与商品价值的矛盾。表现为消费偏好与生产的偏离。文化生产中一些创作者往往会产生将商业价值追求超越和脱离艺术、社会价值创造的非理,这种现象表明,文化生产偏离了艺术、社会价值创造这一精神生产的本质,而从属于对商业价值的追逐;文化工作者陷入“市场陷阱”,将严肃的精神生产变成了一般的营利活动。文化生产由此出现“畸化”,偏离了正轨(刘诗白,2005)。

(二)文化生产与需求的两种循环

文化生产的良性循环模式:在优良文化、艺术品为主流产品的场合,文化良品影响和塑造消费群体健康的文化心态,引起对文化良品需求扩大,由此又促进文化良品生产扩大。这就是商品性文化经济中的生产与需求的良性循环,它意味着文化生产经济效益和艺术、社会效益的并进,这是文化生产健康发展的路径。

文化生产的不良循环模式:在文化次、劣品成为主流产品的场合,文化次、劣品影响和塑造消费群体畸形的文化心态与不良偏好,引起对文化次、劣品生产进一步扩大,形成次劣品的重复生产,这是商品性文化经济中的生产与需求的 不良循环,它意味着文化生产经济效益正增长而文化艺术、社会效益零增长或负增长,这种情况表明次劣品的大肆泛滥和文化生产偏离正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实行商品性文化生产中,应该自觉用生产与需求的互相创造和互相促进以及文化市场主流产品形成的规律,构建良性的文化与经济互动机制。

(三)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力

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指文化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产业利益最大化以及不断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内涵是公平,既包括代际公平,也包括地区公平。任何文化产业的发展有横向纵向两条线索:横向线索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间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纵向线索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阶段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李康化、王一侬,2003)。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不损害后代利益和其他地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适度开发各种文化资源,满足当代人对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的需求。如果说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生态伦理,那么文化产业的发展强调的就是全球社会伦理。可持续发展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文化发展则更注重人与人之间、身心之间、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

文化产业并不是一个自我维持、独立运转的封闭系统,它要不断获取信息、智能、技术、资金、自然资源等,避免过多消耗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而通过智能资源等的不断投入与优化整合,推动文化产业实现扩大再生产。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更是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国民经济系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系统构成了文化产业系统的外部环境。因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各种生产要素、文化需求、文化市场发育程度、企业治理结构、政府政策和法律状况、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都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首先,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对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具有基础性作用。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该国文化需求状况。而一个国家公众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需求内容和需求程度,对该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次,一个国家文化市场发育程度也与该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相关。包括人力资源、资本、文化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流通情况等。第三,竞争机制对提高文化竞争力尤为重要。文化产业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发展,离开了竞争也就没有竞争力可言。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文化企业必须不断推出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市场竞争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动力。第四,政府行为和法律状况。一个国家政府行为和法律状况,是构成文化产业发展外部环境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否、支持与否对一个产业的初期形成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和影响。政府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投融资政策、行政效率,以及法制健全程度等,直接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第五,文化传统。与其他产业相比,一个国家文化传统与文化产业有着更为深厚的联系,对文化产业发展产生着更为深刻的影响。

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良好的产业内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文化产业与其它产业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平等互利、和谐共生的产业经济关系,并与总体经济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胡惠林,李康化.文化经济学[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

2.尹永波.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力问题,领导干部关注的文化热点问题[M].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3.冯子标.分工、比较优势与文化产业发展[J].中国流通经济,2004(9)

4.苑浩.全球文化产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及政策分析[J].国外社会科学,2006(1)

5.王哲平.“全球化”背景下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向[J].天府新论,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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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花建等著.文化产业竞争力[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8.天津社会科学院与天津旅游局联合课题组.天津旅游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贡献度研究[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9.张晓明等.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0.刘诗白.论现代文化生产[J].经济学家,2005(2)

11.李康化,王一侬.二十一世纪中国文化产业论坛第二届年会综述[J].社会科学,2003(2)

第10篇

关键词:公司终止,产品责任保险,利益衡量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相继发生了一些诸如啤酒瓶爆炸,燃气热水器泄漏,化妆品毁容,液化气钢瓶爆炸等事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发生制假售假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产品责任问题凸现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1985年以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没有涉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此后,我国民法通则始有规定,直到产品质量法的出台,应该说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由于社会的不断,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

按规定,产品责任受害人依法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在生产销售产品的公司依法终止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结果方始发现的,该责任由谁承担?(笔者注:按规定,生产公司终止后,受害人可向销售公司要求赔偿。所以,为行文方便,本文假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属同一个公司,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同一个公司,但它们同时终止。)依我国公司法第197条,公司清算结束,完成注销登记和终止公告,法人即告消灭。公司终止后,主体资格不存在,其产品责任将无人承担。这被认为是与公司交易应承担的一种风险。

如何平衡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受害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是我国公司法和产品责任法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采用利益衡量和比较,从立法论角度,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证,提出了建立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想。

一、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客观存在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高压锅爆炸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塑料玩具导致儿童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均属于产品责任事故。产品责任是产品责任保险的具体,从塑料玩具到机,各种各样的产品都可能产生产品责任,因此,各种各样的产品也都在寻找着风险保障。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更加频繁,进口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百姓家,进口产品的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国内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的难度大,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从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出发,避免出现因进口产品缺陷的生产者在国外而使国内受害者无法受偿的情况出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该公司终止后可能因其缺陷致人损害。尤其是,有些缺陷产品,其损害结果发生在公司终止前,只是受害人当时未发现。比如,20世纪80年代始,在美国某些被广泛运用到消费产品领域的矿物质(比如石棉),致使用者身患癌症或其他重患。这些疾病的原因须经鉴定查明,损害结果也隐蔽,可能延至公司终止后,方始发现。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公司终止后,如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且受害人在上述法定行权期内提出请求,则可能发生产品责任。

据了解,在美国,对于制造消费品的公司来说,公司终止后因产品责任成为被告的案件十分常见。在公司终止后因使用该公司以前生产的产品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的地位,是公司终止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涉及的两种利益及其衡量

(一)两种利益冲突

有人把利益按层次从低到高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利益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各种利益;群体利益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原告或者类似被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众社会,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它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

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涉及两种相冲突的利益。如下:

1、受害人的利益,其性质如下:

(1)不特定的受害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股东也不例外。比如制动装置设计有缺陷的汽车,随时会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司机和乘员损害,还可能祸及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受害人,实质就是社会公众,代表着最广大多数人,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2)特定产品的受害人。某特定产品的受害人,是一个请求标的类似的群体,他们时,可作为普通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单独诉讼对待,判决结果会其他类似案件。这些人的利益属于群体利益。

2、股东的利益,其性质如下:

(1)不特定公司的股东。不特定公司的股东,虽然也是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它是一个局部的特殊利益群体,不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应被界定为群体利益。

(2)生产特定产品的公司股东。这些股东的利益一般界定为具体利益,他们属于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上述两种利益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法中产生冲突,受害人的利益是在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赔偿,股东的利益是及时分取剩余财产。

其冲突模型有二:

(1)具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双方是特定产品的公司股东与该产品的受害人。(2)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是不特定公司的股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冲突模型中的股东享有股权,受害人享有债权。

(二)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法律所应保护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由立法或司法机关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权衡或取舍的活动。利益衡量的依据是什么?,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入司法者的主观意志,然而,法律确定性与公正性的期望,又必然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因此,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在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怎样按照社会民众对利益调整的要求来确定不同利益之间的位阶,显然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利益衡量在判例法国家是法官的任务,在成文法国家,则主要发生在立法过程中。社会是一个利益的复杂体,立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的分配与调节各种利益,以协调社会正常秩序,促使各种利益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冲突加剧,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制定的,而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

1、冲突模型中,均为低层次利益与高层次利益的冲突,其结果都是低层次利益得益,高层次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群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与股东得益之间具有联系。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利益所在。

当制度能较好的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时,该制度利益就不能破坏,但是当制度利益已不能反映社会公共利益时,制度利益就不值得保护,应该大胆的打破它。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正。

2、模型中股权与债权冲突,其结果均为股权得益,债权受损;债权受损与股权得益也有联系。但依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95条第3款确定的原则,债权应优先于股权。公司存续期间,分红派息不得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清算时,股东仅享有债权获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清算未发现的产品责任之债,也应优先于股权。否则,恶意终止公司的行为就屡见不鲜:一家公司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获取暴利后将公司终止,然后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继续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如此周而复始。我国《公司法》让这样的公司及其股东免却产品责任,确为一大漏洞。

综上,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存在重大漏洞,应予完善。

三、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滞后的成因

1.产品消费者法制观念谈薄。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会去提讼索赔。由此,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薄弱。首先,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引起重视和感到压力。没有很好地去考虑如何将其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解后顾之忧。第二,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国营的生产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及企业风险基本是政府财政包揽。生产企业对责任风险的意识、保险的意识必然滞后。第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经营中都未曾当过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他们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觉得似乎没有必要,或以侥幸心理对待。第四,有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并非真正明确其意义和作用,而是把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人作为企业一种宣传产品的广告效应。

3.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在对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是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是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以现在估计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到了那个时候,这个“预期可得利益”已是达不到预期的利益水平。规定中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损害。这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另外,有些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支持和庇护下,消费者往往诉而无门。这些都是有碍产品责任法的实施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开展。

4.自产品责任保险开办以来,保险公司在开办这项业务时思想认识不足,对承保产品责任险的经验不多,尤其针对我国一些产品的真正合格率低、产品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不大,承保面小,保费收入少,自然该险的损失概率较大,赔付也可能会增大,不敢把承保面扩大,畏惧赔付率高。在承保时累计赔偿限额,特别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控制较严。

四、对美国相关立法的比较

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各州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有较大差异,故《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建议,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从原告发现或者在谨慎行事情况下应当发现产品的损害及其原因时起算。该《示范法》还通过规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来体现最长诉讼时效,即规定10年为最长责任期限,除非明示了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长于10年。为了使公司可以被,公司终止后其作为公司继续存在一定的期间。[4]例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78条规定,公司终止后将不能继续经营,但是公司的实体还将继续存在3年。在这3年时间内,公司可继续为终止之前未了的诉讼辩护,同时公司也可能因终止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成为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3年期满之后,州最高法院还可以酌情延长。再如,纽约州公司法第1006条规定,公司终止后可以成为被告。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在纽约州,民事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公司终止之后原来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特拉华州公司法282条规定,终止的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最多不得超过该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分得的资产。

美国各州关于公司终止后其主体继续存在的制度,存在缺陷,我国不宜借鉴。理由如下:

1、公司终止后其主体继续存在的制度,在我国法理中有无法协调的矛盾。表现在:(1)公司终止后,其主体资格消灭,上,已无法作为主体继续存在;(2)公司终止前必定经过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尤其是公众公司的众多股东分取剩余财产后,再继续承担公司责任,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我国尚未普及必要的信用制度,对受害人来说,追诉难度太大;(3)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公司作为主体存续,对产品责任受害人来说,无实际意义。

2、公司终止后其主体存续一定期间,对某些受害人不公平。不同时间交付的产品,在公司终止后,所剩责任期间不同。比如,某公司2003年5月终止,该公司生产的两个产品,一个在1994年5月交付给消费者,如其责任期间为10年,公司终止后期间只剩1年;另一个在2002年5月交付,如其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15年,公司终止后剩余期间尚有14年。如规定公司终止后主体存续期间为5年,对前一个受害人来说,毫无意义,对后一个受害人,则显示公平,他的行权期间被大大缩短。

3、纽约州公司法关于公司终止后作为主体无限期存续的制度,对公司股东极为不利。我国产品责任的法定责任期间为10年或者超过10年的明示安全使用期,如规定公司终止后无限期承担责任,受害人在法定行权期内均可,造成股东的权利长期不稳定,不利于资本流动。

五、建立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想

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因提供不洁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危险。后来,承保范围日益扩大,各种日用品、机械产品、产品乃至飞机、飞船、卫星等高高尖端产品均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是以、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产品责任法是工业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产品责任立法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由于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在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有别。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国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处,了其功能的发挥。通过比较,可弄清各国立法的优劣长短,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能照顾到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使它们不致因过度承担责任而影响经济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成为现代产品责任法的重要课题。在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时,这一点需要强调。产品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以自己对他人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险别。很多公司为分担风险,为其产品责任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是产品的生产者、供应商和零售商;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对他人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而强制保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为目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保险,具有强制性。

为了更好的平衡受害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应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主要理由是:1、这一制度,不改变我国现行公司终止的法律后果,避免了引入公司终止后其主体存续制度的矛盾;同时,更可以解决强制解散和破产清算的。公司强制解散后,公司管理可能瘫痪,无法作为主体继续存在,公司破产,清算后可能无力承担责任,这些情况下,推行强制保险制度,能妥善解决公司遗留的责任。2、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具备客观存在、可能发生、偶然性的特性,符合保险的“危险不确定性”要素。3、根据前文利益衡量结果,公司终止后缺陷产品侵害的是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对这些利益加以保护。

具体设想是:由法律规定,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清算分配之前,清算组应该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投保;破产清算的,产品责任保险费支出不属于破产债权,应保证足额支付。产品责任保险期限为产品责任剩余的法定责任期间;保险金额按法定赔偿标准确定;因公司即将终止,保险期内的产品责任受害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108.

[2]胡果威.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2-243.

[3]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M).北京:法学研究.2002(1),52-65.

[4]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讲座》,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49页,第142页。

[5]桂菊平:《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载《民商法论丛》卷二,第3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