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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的论文

时间:2023-03-27 16:57: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基础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基础的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探究性教学;研究

所谓的探究性教学指的是老师对学生的研究意识、能力进行创新的培养,把探究性思维融入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的学习活动。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分析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培养探究性教学模式所必备的“沃土”,然后就培养在校大学生养成探究性学习的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进一步提升国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质量。

一、优化课堂教学,培养适合“基础”课的探究性教学模式

1.提出问题阶段

开展探究性教学的重要阶段为提问题阶段,其会对探究性教学的质量、效果造成很大的影响。深入探讨问题的本质我们会发现,它是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矛盾并反映在人脑海中。也就意味着问题是联系人们了解客观世界的纽带和桥梁。老师可以对“基础”教材深入的研究,在掌握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极具启发性的开场问题,让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被激发。也可以让学生自主的研究问题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问题,划分学习小组自行讨论,进一步研究自认为有价值的问题。怎样去确定问题、确定什么样的问题和教师选取的视角有很大的关系,也和教师对教材的理解息息相关,学生自主提问题则受其自身的兴趣爱好,生长的环境等有关系。

2.探索答案阶段

该阶段为探究性教学的实质性阶段,该阶段需要老师对学生进行指导,使用自主研究或者小组合作的方式选择进行探究性学习的课题。方法不唯一,可以按照“基础”教学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的方式为:确定问题后,可以自问自答,经由自己研究的基础上攥写报告或者学习论文;也可以班级为整体,提出问题、寻找答案;同时,可以选择学习小组的形式,以小组为单位共同研究,然后小组选择攥写人编写论文,在内部针对论文进行讨论最终定稿。班级内的每一名同学至少一次担任小组长,然后提出问题。就整个过程而言,老师要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学生有不懂的地方经过讨论仍无法解决就需要老师及时的给予解答,老师保障控制全场的基础上又要给学生极大的自。

3.交流内化阶段

该阶段不仅仅是探究活动终结的过程,也是老师进行总结并发现、解决问题的过程,需要客观的评价整场教育教学活动,有效的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在此阶段,选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做简要的报告、五分钟讲演、辩论等,对学习的成果进行展示。方式不唯一,需要老师根据学生在“基础”课堂上的具体表现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总结评价需要结合教学全过程,很好的结合个人评价和小组评价,选取表现较好的同学,根据他们的表现情况开展鼓励性教学,以便于其可以进一步开展探究活动,激发其创造性,让学生的学习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作为老师,及时的反思教学活动中的不足和缺陷很有必要,在下一次开展教学活动的时候很好的完善。

二、培养和促进大学生探究性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的形成

1.教师应对学生选择研究课题进行指导

实际教学中我们经常看到,选择什么样的研究课题是学生比较疑惑的环节,无法确定研究什么而不是怎样研究。当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老师进行积极的引导,进一步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和他们一起逐渐理清思路,选择适合自己或小组实际情况的研究课题。老师应该让学生明确的知道所选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适合个人和团体的探究方法;怎样很好的协调时间、精力等各方面的关系等。

2.教师应教授学生基本的探究方法

常见的探究方式有:文献法、调查法、访谈法等,还应该教授学生学会处理探究结果、表述探究成果、攥写论文等方法。使用合适的方式对学生的研究进行引导,让学生在实际的体验中提高能力、完善致使框架、提升道德修养,夯实法律知识。

3.创设一个融洽的课堂研究氛围

探究性学习开展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融洽的课堂氛围,在一个相对宽松、和谐、民主的学习环境中,学生才会独立并深入的研究,大胆的表述自己的看法。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应该致力于培养学生质疑的品质,对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的听取、接纳;学生在尊重老师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见解、看法进行展示,形成平等共处、互相进步、共同研究的师生、生生关系。唯有如此,融洽的探究课堂氛围才会形成,在老师循循善诱下,学生对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渐渐地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其探究性思想以及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解放学生的思想和个性是探究性教学的宗旨,借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提升。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正确的选择和确定探究题目,使用科学的探究方式,主动地了解知识、发现知识、获取知识。进行深入的思考,这也是探究性教学的本质要求。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应该大力推进探究性教学,更好的提升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品质和法律意识。

作者:常卫恒 单位: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宏祥,姚利民,史曼莉,康雯,蒋家琼.大学研究性教学内涵、特征和过程[J].湖南社会科学.2008(05)

第2篇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探究

中图分类号:D41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如何提高高校思想政治课的教育效果,一直是大学上至党委下至一线教师所努力解决的问题。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体会发现,应建立课堂内外教育的创新模式。关于这一点,已形成广大同行的共识。从现有文献来看,大多都聚焦于课堂教育创新模式,而涉及课堂外的教育内容则较为少见。笔者认为,这也许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课时配置有关系。下文将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课堂内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载体;并将辅导员职能引入到课堂外教育的创新载体。

文章首先就目前存在的教育现状进行描述和思考;然后,分别就课堂内创新和课堂外创新进行阐述。

一、目前存在的现状与思考

(一)目前存在的现状

1.教学目的。科学发展观作为第四代领导集体的集体智慧,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包括现在所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走低碳发展道路实则都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远不止这些,这就对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把握带来了难度,即内容边界的确立。

2.教学手段。将目光转移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中可知,教师在一学期的课程安排中除了有课堂理论教学外,就剩下视频播放教学了。而走出课堂之外的教学形式,却很少被实践。这就导致了,科学发展观能够进入学生的耳朵,却难以进入他们的心中和脑中。

3.教学反馈。任何一门课、一个知识点的讲授,在结束前都应进行教学反馈。从目前各高校的情况来看,大多以期末考试、小论文、报告等形式作为反馈渠道。这就难以使教学、学校管理层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且,上述反馈形式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来推动教师教学创新的开展。 (二)针对现状的思考

1.满足校本原则要求。将其转换为科学发展观的教学来看,则要求将学校所在地域的实际发展情况纳入到案例的构建之中。如,当地的产业发展、城乡经济特点,以及民生问题等。与此同时,考虑到大学生所来自的区域差异性较强的特点,也可以请他们在班上谈谈自己家乡在发展中的成绩或是不足。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其内在的生命力便在于不仅来自于实践,并指导着实践。惟有把握这对辨证关系,才能充分理解该体系的核心要义。正因如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也应作为该知识点的教学形式而遵循。

3.改革现有考核形式。根据笔者的体会,一定的考核形式不仅是推动教师进行课改的驱动力之一,也是调整学生学生态度的重要因素。结合这一事实,应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考核形式进行改革,即从单一考核形式,转换为多样化考核形式。

二、课堂教育模式创新

这里以内容设计作为考察环节。内容设计包括:内容在实践中的联系,以及如何向学生来展示这些内容;而对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知识点,在这里则存而不论。

科学发展观的有关内容的教学,在政治课教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科学发展观却是较难讲授的内容,主要就在于它的内容的深刻性、系统性;并且,蕴涵着我国目前各项事业发展的状况。为此,可以引入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耗费之间的关系。在联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教师只需要介绍我国目前的现状,以及基于科学发展观要求应建立怎样的关系。除此之外,不需要在学理层面进行展开。

在内容展示方面,教师可以通过演示PPT或是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学生从整体上展现:我国西部沙漠化,以及其他生态危机的现状。如:反映山西煤炭产区的环境污染、反映西部矿区的地质灾害。通过具体的图片以及影象资料,就形象、具体的为学生建立起科学发展观的时代特征。之后,教师在分部分讲授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时,就可以运用多媒体的音频播放功能,以小节为单元分别播放。当每一小节播放完毕后,教师可以对该段视频所要表达的内涵进行阐述,这样就促进了学生对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意义的理解。当分部分播放完毕以后,再从头至尾连贯播放,就能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体系。最后,教师将学生的思路拉回到教材部分;并从学生能够理解的程度上,对科学发展观的意义进行总结。

三、课外教育模式创新

将辅导员的职能引入到课外教育模式创新中,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工作:

(一)发挥主题班会的职能

一般而言,高校在周五晚自习时间都有主题班会活动。通常辅导员将在这个时间就本周的各项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下周各方面要求进行传达。笔者认为,应改观这种程式化的班会内容。可以针对当前形式和思想政治课教学进程,举行主题班会活动。如,“我对将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作为主题班会议题,通过辅导员的组织使得学生能够自我阐述。这就能更好的促使学生深化对政治理论问题的理解。

(二)发挥谈心交流的职能

在实施辅导员制度的高校中,该岗位还涉及到对学生生活方面的关心。因此,借助面对面的谈心交流活动,更能在宽松的氛围下激发学生的表达欲望。此时,可以不规定交流主题,而是围绕着他们的生活体验展开交谈。辅导员应注意学生们思想情感的倾向性,对在学生中明显表现消极的思想流露应给予友善的引导。如,学生面对就业问题所流露出的担忧与恐惧,辅导员可以结合亲身感受给予抚慰。

(三)发挥联系家长的职能

课堂外针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还在于与家长联手及时的干预学生消极的思想情绪。此时,可以借助QQ、E—MAIL等通信工具,时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关于这一点,实则被许多同行所忽视。从而,直到学生违规、出事之后,才叫家长前来协助处理。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很不负责任的。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

四、小结

本文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课堂内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载体;并将辅导员职能引入到课堂外教育的创新载体。相对而言,课堂外的教育创新是薄弱点。因此,针对这一领域应围绕着:发挥主题班会的职能、发挥谈心交流的职能、发挥联系家长的职能来展开。

参考文献:

[1]杨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现状及改进浅探[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12).

第3篇

【关键词】 地方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困境;创业能力;对策

当前,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地方独立学院转型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是地方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主要目标,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更是转型发展的应有之义。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大学生创业的浪潮风生水起,现实情况是,虽有政府各项政策的支持,但大学生创业的意愿不够强烈,创业成功率整体偏低,地方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更低,很多学生开办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市场竞争力差,开办不久便倒闭。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低的原因较多,对于学生自身来说,缺少足够的创业资金,缺乏扎实的创业技能、创业素养和创业知识。这种综合创业能力的缺失与我国院校在创业教育上的职能缺位有重要联系。

一、地方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能力不强的原因

1、学院过于强调对学生专业基础理论的传授,忽略了对学生人格品行的打造

(1)学生缺乏艰苦奋斗的品性。独立学院的学生大部分来自经济条件相对优越的家庭,加之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大部分学生依赖心理较强,自私自利性格较突出,这就导致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差,缺乏团结协作精神、吃苦耐劳精神与执着的探索精神,在创业中一旦碰到困境或障碍便会失去信心,很难将艰苦的创业行动坚持下去。

为了拓展学生的就业面,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学生的就业率,部分地方院校的独立学院开始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改革,力图在办学特色、培养目标等方面体现自己与二本院校的不同,体现自己的地方特色与转型特点,加大了通识课程、践性较强的专业技能课程的开设,而轻视了对学生道德品行的培育。[1]

(2)一些学生诚信意识缺失,团队协调合作能力缺乏。由于传统应试教育留下的弊病,加之部分高校考虑到学生今后的就业,对学生考试舞弊等行为惩处不力,导致当今部分大学生诚信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强。少数学生为了一时的利益,制作虚假履历、荣誉证书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讲诚信、不遵循起码的市场道德,制假售假,随意违反合同约定等,给学校、交易相对人、市场管理者留下了恶劣的影响。

有些大学生到校后不思进取,组织纪律涣散,不重视良好协作习惯的培养,过分强调自我,缺乏集体观念,只看重属于个人的利益,而忽略他人的协作、帮助与贡献,不愿与他人合作,团队精神缺乏,沟通协作能力差。

(3)创新能力与意识不足。对于创业难问题,虽然多数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能力与技能达不到一个合格创业者的要求,也有不满足于现状,想改变自己的想法,但是一旦看到创业的艰辛,便只是明日复明日,不敢及时采取行动,不敢冲破困境,创新创业精神缺乏。

大部分家庭忽略了对孩子独立能力的培养,导致现今学生创新思维能力较差,主要表现为:缺乏深层次思考、喜欢遵循他人成功的路径,不善于自己学习,自我约束,自我总结;考虑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很简单,缺乏针对性解决具体复杂问题的能力。最明显的表现是在遇到问题或撰写学位论文时,不积极主动思考,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观点,而是通过搜索引擎找答案,甚至抄袭他人的内容。

2、创业教育教学体系的缺失,是导致学生创业能力不强的重要因素

(1)创业教育课程设计脱离社会实践。在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规划中,大部分地方性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定位存在滞后和偏差,忽略了对学生的创业能力培养,过于强调向学生灌输通识知识与专业基础理论,没有把创业教育视为独立的课程纳入到系统的课程教学体系中。目前,为了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大多数独立学院联合政府部门及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办创业沙龙、举行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等。由于这些活动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没有让学生亲身参与其中,与创业环境严重脱节,这无法真正推动学生创业水平的提高及创业技能的增长。

(2)创业平台建设滞后,影响了创业成功率。由于师资力量的缺乏,我国大部分地方独立学院担任创业课授课任务的教师多是学生辅导员,他们缺乏创业经历,几乎没有在企业工作过的经验。即便聘请一些有企业营运经验的校外兼职企业家,由于授课时间的不足和课程体系的不完善,授课效果自然不佳。

由于教学资金的缺乏,加之大部分地方独立学院位于经济不发达的二三线城市,因而缺乏能满足创业基本需求的各类创业示范基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生实习基地等平台资源。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生无法扮演创业者的角色,不能亲身操作企业的具体营运事务,因而学生感受不到企业营运的压力,操作管理能力得不到培育与形成便是情理之中,创业屡屡碰壁在所难免。

二、地方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策略

1、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健全学生的创业品格

第4篇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面临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一部分医疗工作者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和日益增大的工作压力,出现了医疗失误、索取红包、变相收费、过度医疗等异化行为,成为了与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根本宗旨不协调的群体。因此,医疗卫生事业一定要走向法制化道路,做到卫生事业管理法制化、医务人员执业规范法制化、医患关系处理法制化。对于医学院校来说,只有不断开展医学生法制教育,培养懂法、守法、用法的综合型医学人才,才能符合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香港大学法学系陈弘毅教授说过:“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从医学伦理学的层面来看,“依法治医观”是医生职业道德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医疗工作者要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关系,对自己负责、对患者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使工作关系契约化和合法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发展。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使医疗人员对依法治医有正确的认识,同时也要对医生职业抱有正确的价值观和生命观,尊重患者的权利。使自己对职业规范的要求从法律制度的“他律”走向道德内省的“自律”。

当前医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困境

医学教育专业性强,专业课程课时多、难度大,专业知识和技术是否过硬直接影响患者身心健康和性命安危。因此,医学院校在开展医学生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重视医学专业教育、轻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的现象。一是法制教育还是以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36课时的《法律基础》为主,课时少,针对性不强。二是《卫生法学》和《医疗纠纷的概述与处理》等卫生法学都是选修课,不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对就业没有太大影响。三是医学生专业学习课程多、内容多、压力大,客观上造成学生无暇顾及选修学科,对卫生法律等人文课程只能简单应付,无法深入理解。四是法律课程的教学还是以理论灌输为主,缺乏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案例分析,教材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医学院校的法律师资薄弱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课程的授课老师教学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医学院校的大部分法律课程不是必修课,在学校整体教育系统中不是主要地位,所以学校在引进法律教学人才方面明显力度不够,法律课程的教师在医学领域的实践知识不足,不能在课堂中联系实际,使法律课程失去了对培养医学生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良好作用。

一方面是临床带教老师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临床带教老师侧重于对学生进行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方面的教学,对执业医师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医患矛盾和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临床带教时不能有效地指导实习生。另一方面是法制教育的硬件建设短缺,没有与新时期医学生法制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素材和实践基地,使医学生法制教育始终停留在课堂上和校园内,学生们不能直观地认识和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的重要性,法制知识与医学专业的联系,如何加强自己的人文法制素养,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在医疗工作中帮助和保护自己,这些问题都是医学生应该充分认识和不断探索的。但是,近年来对医学生的调查研究中显示,超过半数的医学生不能充分认识上述问题,造成了他们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效不理想的现象。例如,许多学生不能认识到现代医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生与患者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在医疗工作中应该把尊重和维护患者享有的权益放在首位,还保持着“以医务人员为中心”和“自己是权威”的传统观念。还有些学生不懂得规范执业和依法行医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医生是一项具有高度责任性和风险性的职业,应该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他们在实习和行医时就会因为工作疏忽或非规范化操作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局面。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就是为了让医学生在未来的医疗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规范行医、依法行医,尽可能地避免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健康发展。在教学内容上体现一个“通”字一是法学课程与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人文课程的内容融会贯通,全面审视法律与道德、心理、社会等多个学科的关联,提高医学生的人文综合素养。二是法学课程与医学专业知识、医学实践内容交叉,根据卫生行业的实践经验来决定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重点开展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事故的处理等案例的分析,增强法学教学的现实性和全面性,使教学内容更加符合医学生的专业特点。例如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医学结合在一起,提高学生对安乐死、克隆人、试管婴儿等问题的价值判断能力,充分理解从法律层面制约这些行为的重要意义,把医生这一职业与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德法兼修”的良好效果。在教学方法上体现一个“活”字改变以往说教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分析、PBL(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模式)和情景教学法等,通过案例的再现和重组,激发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例如把“佛山弃婴”作为PBL教学案例,以“弃婴”案涉及哪些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引发学生思考的问题。在教学理念上要体现一个“新”字一是要善于吸取国外医学人文法律素质教育的先进经验,科学设置国内医学生人文法律教育体系。二是要善于关注伦理学界和医疗界的理论发展和社会焦点,把新鲜内容及时加入教学内容。三是要善于培养“双轨”卫生法律教师,在医学院校开设医学法学专业,培养跨医学法学学科专业人才,弥补我国这方面人才的空缺,选拔既精通法律又有医学教育背景的优秀人才担任医学院校的法学课程教师,增强教师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驾驭能力。

加强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把附属医院和实习医院作为法制教育基地来建设,明确临床教学的法制化意图,为医学生创造更多接触病人、了解社会的机会,把医院作为学校和社会连接的桥梁,使医学生在“学校-医院-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中将法律知识、医患关系的各种现象和法律实践实例结合在一起,提高医学生法律信仰,做到“知行合一”。规范医疗文书的写作医疗文书是医学鉴定、司法举证的重要依据,临床带教教师必须使医学生正确审视病例的作用和社会价值,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它,严格病例书写的规范性、系统性,做到细节填写准确完整、记录内容全面真实,通过考核、训练提高医学生业务能力和法律素质,培养他们依法行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提高医患沟通能力通过临床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手把手地教导医学生在接诊时如何运用既有专业素养又有人文气息的语言与患者交流,如何尊重患者的就医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如何用成熟有效的交流方式解答患者的疑惑,增进医患双方的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例如,在得到患者的同意后,鼓励医学生在查房现场亲自询问患者的病情和感受,体会患者的身心痛苦,增强医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以后的医疗工作。#p#分页标题#e#

开展丰富的法制活动一是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法制漫画、动漫和普法征文的创作活动,使学生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中自觉接受法律意识的熏陶。以广州医学院为例,学校先后投入20多万元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对提高法学实践教学水平与提高全体学生的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促进医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社会化,遵循“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发展模式,组织学生参加法庭观摩和社区医疗法律咨询活动,使学生身临其境,直观、深刻地体验当前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的严峻程度,以及法律素质之于医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学生法律研究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开展医学法制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使医学生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实地考察和论文撰写等科研工作,增强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的创新性和深入性。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发挥报纸、广播、橱窗、网络等宣传阵地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打造立体、灵活、快捷的法律宣传平台,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法,把关于禁毒、国家安全、医疗纠纷等相关的法制教育剧目引进校园,邀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医学专家以及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到学校进行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本文作者:魏星 单位:广州医学院)

第5篇

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机构、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型法律人才[4]。卫生法学体系的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课程内容与卫生医疗公共政策的交叉性。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中国卫生法制发展现状表明,卫生法制体系尚处于一个变动不居的“活跃时期”,尤其是在新医改政策背景驱动下,立法需求逐步彰显。可以预见,中国卫生法制未来10年将进入一个比较频繁的“制度生产”周期,其间政策与法律的对话、交流将愈发明显。这需要法律教学能够在理念、内容构造和方法上适应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变迁进程。凡此种种,都决定了卫生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仅要掌握比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知识,更需要对于医疗卫生行业规范进行深度解读和领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科特殊性就要求培养模式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实践表明,卫生法学本科生培养定位并非为司法部门输送兼具“医、法”知识的人才,更多的是顺应新医改背景下我国医疗卫生企业、事业单位涉法岗位的用人需求。从就业出路分析,卫生法学所培养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才,而是能够适应行业法制化发展需求的专门人才。以法律基础知识为依托,熟悉和掌握行业法制建设需要的制度和政策知识,对于“特色化”专业人才的锻造具有突出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施教者对卫生法学研究性教学模式的特殊性具有清晰的认知。2.3课程资源的制约设置合理卫生法学课程体系,是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必要条件之一。卫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比例到底该是多少,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5]。学界公认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学核心课程偏多,专业相关课程偏少。法学课程除了14门核心课程外。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在总课时上并不占优势。因此,在有限的课时资源条件下,开展研究性教学,应当放弃设置一门研究性课程的设想,选择在特色课程教学中因地制宜地开展以文献研究为主导的“基础性”学术训练,将有助于缓解研究性教学与课程资源的严重矛盾,并对重构卫生法学教学模式和内容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2文献研究能力培养的实施途径

2.1明确文献研究的规范

教师作为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指导者,应当注重从方法论的角度传授卫生法律文献的检索策略和具体技能。根据笔者体会,学生文献研究效果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对于文献研究的规范不够重视或掌握不熟练。这就需要教师适时介绍文献研究的目的、途径和方法,展示相关的实例。有关文献研究规范的设定和,不仅是文献研究教学环节的形式规范问题,其对于突出教师的指导作用,建立学术规范,提高文献研究的质量控制水平等有至关重要的价值。文献研究规范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选题与文献范围的确定;文献总量、类型与量比要求(如:规定至少检索30篇专业文献。其中书籍、期刊论文、其他调查资料、网站等各占1/3);文献检索方法;分析与归纳技巧;综述写作要领等。实践中,很多学生对法学期刊论文高度关注,却忽视了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网络资源,说明对文献筛选范围过窄。又如,综述写作中常见的问题是,许多学生不是以客观的笔触描述研究现状,叙述风格上“自说自话”,靠“自己想当然来写”。再如,不懂得寻找所在领域权威观点。当与选题相关文献不多时,没有适当放宽范围查找文献,而是以“研究不多”简单做出结论等。这些研究缺陷是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研究规范予以克服的。

2.2突出教师的问题意识

学生研究性学习方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突出授课的问题意识,这是确定学生研究选题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教师可以轻视基本知识的传授,而应当是在把知识点讲授与理论、实践前沿介绍有机衔接起来。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上,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结合部”,寻找文献研究的选题突破点。例如,笔者曾尝试在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后,进一步向学生指出,医疗机构法律制度中关于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的制度属于近年来卫生法领域比较前沿的问题,希望同学们比照《执业医师法》的基本制度,对这两个领域进行文献检索,了解国内乃至国外该制度的产生过程、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再如,结合我国新医改政策,笔者曾提示学生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专题。教学实践表明,这对于学生在学好基础课程后把握本领域前沿动态颇有帮助。这也有助于促进偏重法律教义学阐释的课堂教学向注重现实、突出能力训练的风格转换。

2.3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课堂教学

研究性学习不能与课堂教学相割裂,相反地,教师应当注意协调课堂教学与研究性学习的关系。然而,促使教师转换教学习惯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并没有形成研究性教学的传统,许多课程设置是基于学科的若干主题(而非问题)设置的,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主题为基础的传统学习模式(SubjectBasedLearning,SBL),它与以“问题为中心”(ProblemBased)的研究性学习有着本质区别。此外,受这种模式的惯性影响,许多学科的教材也是以主题为线索编撰的,从而制约研究性教学的效果。基于此,在组织研究性学习前,指导教师必须客观评估现有教学大纲中课程设置安排对学生知识结构的影响。倘若没有必要的知识预备,就不具备研究性学习的必要条件。为此,指导教师需要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学生已经学习过哪些课程?授课教师已经讲授的知识点包括哪些?学生的掌握程度如何?在缺乏相关知识储备的情形下,若实施研究性教学,需要进行哪些知识预习?这些知识点能否通过自学方式获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相应的解决方案有哪些等等。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在学生修完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前,通常不宜开始专题性的研究性教学,因为这些研究通常需要比较扎实的知识预备。卫生法学专业课程基本上是在大学3年级开始陆续讲授的,由于医学基础课和法学的大部分核心课程已经授课完毕,学生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基础知识结构。例如,卫生监督执法的研究性教学一般适合安排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教学完毕后方为有利。

2.4激励学生有效参与

第6篇

[关键词]非诉讼;法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

1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非诉讼业务是律师接受委托,在无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办理各种不涉及诉讼的法律事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非诉讼法律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介入非诉讼业务。从实务来看,在民商事领域,绝大多数的非诉讼业务集中在合同、公司、知识产权、劳动、婚姻继承等法律领域,且通过调查发现,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定、纠纷处理以及公司设立、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占律师业务总量的60%~70%,而且这一比例随着经济的增长仍在不断提高。总之,非诉讼业务正在成为我国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内容,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因此,法学专业教学中,应当将培养学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作为一项基本要求,从而使学生能够兼备专业知识与实务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律师工作的需要。

2非诉讼业务的发展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2.1非诉讼业务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领域广、工作内容非常复杂,因此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要求更高。首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必须拥有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这是非诉讼律师开展业务的前提。其次,在业务素质方面,非诉讼业务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再次,从事非诉讼服务的律师要具备宏观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注重从商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力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客户最大化地实现商业目标。最后,在知识结构方面,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同时,需要其他学科如会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辅助,形成多学科的知识体系。此外,在涉外的非诉业务中,熟练掌握外语将占据优势。

2.2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在内容和方式上的欠缺

如前所述,非诉讼业务的承担,需要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能力。而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都还存在较大的欠缺。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学通常按照法学的基本分类,以民商法教学为例,多数学校开设民法、商法两门专业课程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基础课或选修课;在内容上基本以教师讲授为主。与非诉讼业务的实际需求相比,一是专业课程设置不科学,缺少综合性法学课程。二是在教学中未能考虑到实务中诸如合同的起草修改等具体要求。三是忽视了企业管理、经济分析以及专业外语等相关课程的配套。在教学方式上,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多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把法律知识以理论讲解和法条阐释的方式,单纯通过课堂教学环节来完成,忽视了学生自身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以及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目前已有的“案例教学”中所谓“案例”是经过删减、提炼和加工的“教学案例”,无法达到实务训练的真正目的,且限于教学时间的安排,案例大多是由教师讲解,学生无法真正参与分析。另外,传统的试卷或论文的考试方式,也无法判断学生掌握知识的真实情况和衡量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内容调整提高

法学专业学生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以下的调整:首先,课程设置应当科学。既要考虑到打好全面的法学基础的需要,也应当顾及实际工作中各类法律学科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同时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以及各类课程内部的关联性,合理安排开设的学期以及课时。其次,在课程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要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并重。例如:在民商法教学中,增加合同起草、修改以及公司设立、合并、收购的相关法律实务知识。考虑到课时安排方面的限制,本人认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方法,适当调整讲授部分的比重,课堂时间重点放在教学重点和难点上,对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掌握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简单总结。再次,应当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另安排模拟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综合性课程。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综合运用法学专业各科的基础知识,全面把握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灵活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有利于其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满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需要,最终促进就业。最后,在选修课程的设置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此种现实需求,多开设一些会计、投资、金融、税收方面的基础课程,从而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的经济背景,对于将来提供适应企业商务发展需要的非诉讼服务尤其重要。对于具备较好外语基础的学生,可以提供法学专业英语能力的培训课程,以便更好地开展涉外非诉讼业务。

4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方式变革

非诉讼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因此,法学的教学必须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必须改革教学方式。

第一,应当改变教师的“填鸭式”授课方式,要求学生根据老师的适当指导进行课前自学,教师在课堂上集中讲解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由教师事先给出课堂需要分析的实例或探讨的问题,学生在课下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在课堂上作为主角辩论、分析、研究,教师负责把握问题分析的大方向及启发学生分析问题。

第二,关于案例教学,可以将经过提炼加工的案例与原始案例相结合。“教学案例”用于基础学习或初次接触相关知识点时,以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原始案例则用于课程结束后,以提高学生的全面分析能力。尤其在前文提及的综合性课程必须学习和研究实务案例。

第三,必须将学校教学和法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法院旁听必不可少,但远不及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的学习来得直接、迅速。目前,法学专业的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但是由于考研、司法考试及找工作等原因,实习人数寥寥可数,因此,笔者建议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之间,或者可以拆分成二到四次,可以在每个学期末甚至假期安排实习。学校也可以同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建立合作关系,随时安排学生的实务学习。

第四,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与教师的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给予法学专业的教师更多接触实务的机会。同时,应当将从事非诉讼实务工作的专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专家学者作为特聘教师,以弥补专业教师在实务经验方面的不足。

第五,应当改革法学教学的考试方式,可以将平时课堂教学中的每一个讨论、分析以及每一次法律文件的拟定,都作为确定学习成绩的依据;也可以根据每门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考核内容。

总之,灵活的考试方法对于准确衡量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热情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研究[J].教育探索,2010(4):53-54.

[2]胡辉,黄维娜.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及培养[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76-77.

[3]王天欣.高校法学本科考试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4]陈育君.浅析法学教育现状[J].知识经济,2009(13):117-118.

[5]蔡科云,宋晓培.商法课内实践教学环节落实的障碍及克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7):79-81.

第7篇

【论文摘要】蜂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那林提出的一种特珠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随肴时代的发展,蜂约过失责任的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得到确立。本文重.点阐述蜂约过失责任的萌芽、产生及理论基拙。

一、缔约过失资任的萌芽与产生

1.蜂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萌芽

公元3世纪,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鼎盛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对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进了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等观念的流行,这为在古代希腊诞生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的传播奠定了墓础.并推动了古罗马私法学的迅速发展。随着自然法在罗马的传播和发展,以公平、正义、诚信为理念的法律制度在罗马法中萌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罗马法中就开始萌芽。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负有谨懊注意义务的观念。例如盖尤斯在(论行省告示》第10编指出:“在看过土地之后,买卖契约缔约之前,大风将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吹倒了,人们也许会问,这些树木是否也应当交给买方呢?我认为,不必交给买方—但是,如果买方并不知道树木被吹倒,而卖方却是知道的,然而并未将这点告知买方,那么在缔结契约时,就要对这些树木进行估价.以确定本来可以给买方带来的利益。美国学者L·L·富勒认为,作为耶林构造其理论基础的罗马法源对于一些原始不能的案件承认了对信赖利益的责任。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中已萌芽,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狭小。总的来说,罗马法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缔约过失贵任理论进行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和论述,后世公认是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完成。

2.蜂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

19世纪,整个社会进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生活中开始了一场“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此之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身份,而现在商品经济带动下的全面商品化使平等自由的观念深人人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取决于他们的约定,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整个19世纪成为“合同”世纪。美国法学家科宾(cohin)指出:“每一个人已获得较大的‘合同自由’,即有组织的社会在禁止交易方面与日俱增的无所作为和在强制执行交易方面与日俱增的大有作为,这样就使得他在这个世界中的境况取决于他自己自由意志决定的行为而不是其祖先身份决定的行为。”此后,随着资本主义产业革命的到来,资本主义经济达到鼎盛时期,经济变革直接影响到意识形态。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业的繁荣,迫切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商人利益的保护。

但是,在《德国民法典》施行前,德国普通法规定,契约无效但信之有效而受损者,不得请求对方损害赔偿。耶林认为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合意,因此不足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应将德国普通法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广泛承认信赖利益赔偿。于是保护信赖利益的缔约过失理论应运而生。1861年,耶林发表了他的(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他在论文中指出,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因此不足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例如,要约或承诺的传达失实,相对人或标的物的错误,都会影响到契约的效力,倘若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是否应就他方因信赖契约的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耶林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围进入到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约产生了一种艘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_t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141Han8Dolle在论及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时,称之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推翻了实证契约法所谓无合同便无责任的立论,从而为契约关系扩大化奠定了基础。缔约过失理论的价值在于,将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制于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强调契约并非仅仅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应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人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一,-

二、缔约过失资任的理论甚础

自从耶林创立缔约过失理论以来,各国学者纷纷对此理论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参考了一些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界定,笔者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认为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缔约合同过程中因其过错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理论基础有:

1.法律行为说。该观点的倡导者耶林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尽管当事人意欲订立的契约后来并未成立,但在缔约之际的磋商行为使得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备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类似契约的性质,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过是违反此法律关系的后果,因此,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应为违反约定的违约行为,而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契约的请求权。支持这一观点的著名判例即为德国帝国法院1911年12月7日依缔约过失责任所作出的第一个具有创设性的判决“亚麻地毡案”。该案中法院认为,该顾客已经处于商店的保护之下,由于对地毡管理不当而造成顾客伤害的雇员,违反了如若契约成立即会产生的注意义务。既然顾客因购买商品而来到商店,并将自己的安全保障寄托于商店,契约上的注意义务就应当适用于缔约提议。

由此该案原告基于这种预先发生的契约效力获得了损害赔偿。此说从理论上看存在重大缺陷,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更不存在基于合同的有效而生成的合同义务,而最后当事人应承担的却是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这实际上是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将缔约过失责任完全纳人到了违约责任体系之中,而以当事人以后可能订立的合同来作为请求承担尚未成立的合同或不存在的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这样的逻辑在理论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也是不能充分使人信服的,所以此说提出后即遭到了多方的批驳与否定,现已不为各国理论与实务支持。

2.俊权行为说。此说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致他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因而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在(德国民法典)制定后10年内,侵权行为说一度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通说;此说传到法国后,法国一些学者即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确立起了依侵权法来追究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原则。

这种学说看似合理,但确有不当之处。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纵认为缔约上过失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则因有雇佣人免责的规定(参阅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的规定)、时效、举证责任等问题,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尚不免疏漏,未臻周密。美国学者贝勒斯(MiehaelD.Bayles)认为这些论点都是基于将契约法当成强制执行许诺之法的狭义概念之上的。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也指出,一方面,缔约过失所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此种利益是否属于俊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值得研究。另一方面,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通常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而在缔约过失行为发生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具有缔约关系,基于此种关系,双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应当承认,用侵权行为来阐释缔约过失行为,确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但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并非为受害人所追求的利益;而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则是受害人试图获得的利益。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一般是当事人的积极利益,即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物权等权利,而受害人基于缔约过失遭受的损害多为消极利益,即信赖利益;缔约过失形态多样,侵权行为法并未作规定,受害人难以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依据;缔约过失是在缔结契约中产生的,与契约有关,而俊权行为与契约无关。 转贴于

从实务上看,适用该学说也导致了若追究相对人缔约过失责任,受害人则必依侵权法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但被告在缔约过程中若无先合同义务则往往可以很容易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导致依俊权法来救济缔约过失中一方所受损害时难以实现有效的救济,也使其得不到足够赔偿。另外在缔约过失中存在的多数过程样态,受害人也很难在侵权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利益。因而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务上看,缔约过失贵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质的区别,若简单将缔约过失责任纳人侵权贵任的理论体系而让缔约过失行为通过侵权法来加以解决的话,则反而不利于保护缔约过失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违背了缔约过失责任创设的初衷。因而这一学说在国际上的影响也日渐趋微。

3.法律规定说。这一学说认为缔约过失贵任的理论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此种学说为布洛克(Brock)所提倡。德国法院在采取法律行为说过程中也认识到了默示责任契约说纯属拟制,欠缺信服力,因而也改用了类推适用办法,认为《德国民法典》中第122条、179条、307条、309条、523条、527条、600条、694条等规定包括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因缔约上过失致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请求权。至今德国学者尚有采此见解者,我国学者王利明先生也赞成法律规定说。但对此说反对者亦多,如肠比n:教授即认为藉总体类推方法来试图发现一般法律原则,实难谓妥,并且德国民法第122条规定,论其性质,应属信赖责任,如不以行为人故意过失为要件,则决不能以其作为类推适用的根据。我国不少学者也持反对意见,并认为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当遇到缔约过程中法律无明确规定的过失情形时,则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依据、难以取舍的难题的出现,并且也钳制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及判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4.诚实信用原则说。该说又称为通说(现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学者与立法所支持),目前德国及世界各国流行观点及多数学者采此说,认为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特殊的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债务人除承担给付义务之外,还应承担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协助、通知、照顾、保护等义务。这些义务以诚信为依托,并含有诚信内容,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前提条件就是诚实信用作为一般义务在契约法中确立,将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建立和实现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并可直接产生法律结果。故缔约过失行为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应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笔者也支持这一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也应该是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它,其理由如下:

(l)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一项道德规范,而且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从1912年出台的(瑞士民法典》开始,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了适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并成为一个有伸缩性的条款,可以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发挥漏洞补充的作用,并在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使其成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因而这一原则同样对缔约过失行为有约束力。

(2)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一定义务违反为前提。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而先合同义务正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的反映,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

(3)诚实信用原则为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缔约过失责任摆脱侵权责任、违约贵任的纠缠,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利于缔约过失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债发生的原因。lsI

[参考文献]

[1][意]桑德罗·斯契巴尼.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美]A·L·科宾.论合同(第1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台清:三民书局,1980.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钱玉林.缔约过失责任与诚实原则的适用[J]法律科学,1999,(4).

[6]【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第8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辩论式”教学法;法律专业课程改革;辩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9-0052-03

高职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不仅要求法律专业毕业生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高职法律教育不以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直接目的,而是培养以掌握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辅助应用型人才。要将高职法律教育办出特色,真正体现能力本位的指导思想,就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不断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把学生从被动听课的角色转变为主动学习的角色。笔者以为,“辩论式”教学正是这一教学理念的体现,是培养高职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及提高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辩论式”教学法的含义

我国古代思想家墨子曾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辩论式教学,就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反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为特征,教师、学生就某一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的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知识的互动。将“辩论式”教学引入到法学课堂上,则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法理知识或法律规范时,结合案例,进行案例导读、案例设问、模拟辩论、法理点评和总结归纳的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理解和应用。“辩论式”教学法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包含了“导读―提问―分析、辩论―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思维过程。“辩论式”教学法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能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随着现行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再起主导作用,而是起引导作用,学生才是课堂真正的主体。辩论式教学则能更好地体现教与学的关系,打破传统教学方法中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接受的模式。辩论式教学中,教师摆正了位置,教师是参与者、合作者、引导者,学生是主角,教师尊重学生的话语权,把课堂还给学生,评价课堂好坏、效率高低重要的标准是学生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因此,课堂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从而使学生自觉、自主地学习,真正体现出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理念教学观。

2.它是以问题为纽带、以案例为导入的实践性教学。辩论式教学要求学生就同一问题用多项思维模式来考虑并由学生结合案例归纳总结,用问题来穿针引线,以典型案例、真实案例为基础,以课堂讨论、激烈争辩来使学生充分积极参与到法律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并形成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方式分析法律关系,解决法律问题。“辩论式”教学法是联系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一种最佳方法。

二、“辩论式”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高职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更加注重实用性人才的培养,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更加突出学生的主动性,课程改革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辩论式”教学法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热情,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基础比本科差,学习兴趣不浓,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提高其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必须要先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兴趣,调动起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辩论式”教学给了学生充分的能动空间和平台,使其有自我表现的机会,迫使学生主动阅读、主动查找资料,以求在课堂上能够展现独特的看法和观点,同时能够锻炼学生的口才和思维。课堂上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的质问、辩论会形成热烈的气氛,激发学生的热情,训练其思维能力,逐步培养其不断探究、独立思考的学习兴趣。

其次,有利于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著名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说:“教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积累知识,而是发展思维。”辩论的过程是一个训练学生懂理、说理、尚理的过程,同一个辩论题目,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总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课堂教学中不同观点的争论、认识,最能培养学生发散性的思维和训练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辩论式教学法,以其真实案例的现实性、争议性,以课堂讨论、激烈争辩的直观性和师生互动共同参与的有机结合,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优化知识结构。用辩论的方式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双向思维、立体思维,有利于使学生形成良好科学的思维方式,改变学生习惯性的单向思维模式,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最后,有利于教师了解学生,增强教学的针对性。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学对学生进行实践训练的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案例教学法采取学生讨论、教师总结的形式进行,一般不涉及辩论环节。传统教学方式中,教学过程是一种知识和信息的单向传输过程,教师关注的是对教材内容的把握以及课堂教学中的讲授方式。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学生则洗耳恭听,很少有参与课堂的机会,只能被动地跟随教师的讲授和思维。单纯课堂讲授,教师既不能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也无法准确知道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辩论式教学过程是师生双向互动的知识传递与反馈过程,教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精心准备教学中的问题和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对这些问题和案例进行讨论和辩论,学生是论辩教学的主角,针对问题和案例所涉及到的知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列举事实依据或法理依据,教师就可以从学生对问题的认识中了解其学习状况,进而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重点讲授,教学的针对性明显增强,教学的实效性明显提高。

三、“辩论式”教学法的应用

“辩论式”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专业基础课,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课程中均可尝试探索,部分实务课程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务》、《仲裁与公证实务》更可以广泛大胆的应用。采用小班灵活授课方式来组织实施辩论式教学法,由于辩论活动费时费力,一门课程的教学也不能采用辩论式教学,因此在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中也不能排除讲授式教学法。

1.辩题的设计。要把辩论课上好,最为关键的是辩题的设计。辩题的选择一般应选能够突出教学内容的核心问题,且是中性的、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抢劫与抢夺罪名的认定问题、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犯罪形态的辨别问题等,既要能够反映出讲授课程的教学内容,又要体现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法律案例的可辩性很大,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基础课、实务课等均可以采用辩论的方法。辩论是为教学服务的,因此所选辩题一定要和教学内容挂钩,通过辩论完成特定的教学任务。

2.辩论的组织准备。教师要加强引导,要给学生充分的搜集资料的时间,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提前2~3周将案例或者辩题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阅读、查阅资料、准备提纲及辩题发言。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适当对案件加以剖析、判断、分析和阐释,起引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后续的收集资料及辩论中更有针对性。分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在开课时即告知学生的课程要求并进行分组;可以由学生自行组成小组,教师适当调整;也可以在每个选题确立后一并分组;或根据选题采取角色扮演的分工方式。正反两方,每组成员相等,一般4~5名。这样的组织准备,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锻炼学生人际沟通的能力,增强学生的竞争合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同时学生分组参与,又能够增加参与辩论的覆盖率,使得一门课程的辩论活动中,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担任辩手。

3.课堂辩论。课堂辩论是辩论式教学的中心环节。首先,在课程教学中给学生一些经典辩论赛的视频让其学习观摩,同时根据选题确立辩论规则,在辩论式教学实践中,应注意借鉴国际辩论比赛的基本规则,并根据每次辩论选题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和改变。在双方辩手展开辩论中,应适当给台下的同学发表自己看法的机会,可以作为正反方的亲友团,在本方辩手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时挺身而出,反驳对方的观点或者质疑对方。在整个辩论中,教师要有效地控制好辩论的节奏,不能放任和产生混乱。

4.归纳总结。辩论式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辩论获得真理性认识,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因此,在学生形成了自己的结论后,教师要进行点评并归纳总结,每次辩论结束后,教师都要当堂进行点评,教师的点评应当客观、公正地指出双方在辩论过程中的优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要把学生分散的见解、认识集中起来进行系统化的点评,对整个教学的知识点做细致的讲解,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并让学生将自己的看法或辩论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形成案例评析或者小论文,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或案例的辨析力,提高辩论教学的效果及质量。

参考文献:

[1]莫负春.关于法科大学生素质教育与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3).

[2]张先梅.浅析互动教学模式下辩论教学法的运用[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0,(1).

[3]任守义.辩论式教学尝试与反思[J].现代教育,2012,(5).

第9篇

论文摘要:导致农村基础教育中的学生流失原因可分为教育外部原因即学校教育以外的因素(包括家庭影响)和内部原因(学校教育自身的因素)。解决学生流失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教育克服自身的种种弊端,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参与,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综合治理。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问题是全国实现小康的关键,农村教育发展状况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如今,农村教育状况虽然已经得到显著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重点探讨生源流失问题。

一、学生流失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经济整体水平低下,农民收入不高,支付子女上学的费用可谓一大开支,经调查表明,经济原因是导致学生失学的第一因素。2、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学生赖以生存和依附的经济实体,是与社会发生交换、收入、支出关系的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在学生是否接受教育方面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支付教育费用的能力及这种能力的大小;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主要是家长)的教育价值观对儿童是否受教育和受多大程度教育的支配和决定作用。3、打工潮流的干扰。由于国家允许并鼓励个体劳动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对打工人员需求增多,再加上读书回报周期过长的影响及教育自身原因,使得大批初中甚至小学生纷纷拥入打工仔行列。4、人口压力。一般农村家庭平均有2.3个孩子,家庭规模大,子女多,要同时供养几个学龄儿童,往往造成家庭经济负担过重,一般家庭难以承受,从而影响子女的入学。

(二)教育自身的弊端。1、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教育投入力度,农村学校的基础设施已有了质的飞跃,但相对于城镇及发达地区,仍然普遍偏低,办学条件在不同地区的农村也不平衡。2、教师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偏低。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要有一支待遇较优,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由于我国农村基础教育长期投入不足,因此伴随着办学条件差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教师待遇偏低、队伍不稳;教师工资虽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有些贫困县市却经常出现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民办教师是我国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待遇总体不高。因此,教师队伍流失严重。3、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片面追求升学率作为一种办学倾向已偏离了我国基础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教育这一正确轨道。虽然“减负”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但现实中中小学生的作业量仍有待减轻。4、单一的课程体系。由于课程多以升学为主要目标,因此课程缺乏多样性、灵活性和实用性,由此造成一旦升学无路,即使在本地致富亦无术。

失学问题不仅造成了本来就十分有限的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我国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阻滞了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因而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

二、学生流失问题的对策

(一)科教兴国战略的坚持。人类社会进入“地球村”时代后,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各种竞争变成了面对面的军事竞争、经济竞争、科技竞争、教育竞争……各类竞争的实质是综合国力的竞争,从根本上说,就是教育的竞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世界科学报告》指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是“知识差距”。强大的科技实力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强大的经济实力是以深厚的教育积累为基础的。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是实现科教兴国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教育积累是以教育投入为基础的,投入越多,回报就越丰厚;反之则越少。

(二)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我国普及农村基础教育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不尽合理。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投入力度,但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设施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重点关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教育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就地区而言,西部比东部、中部严重;就城乡而言,农村比城镇严重;所以要实行倾斜政策,向不发达的农村倾斜,同时向弱势人群倾斜,向女童倾斜。因为农村还存在重男轻女的倾向,所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破除旧的传统习俗;优化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家长培训,双向交流,优化家庭环境;实行倾斜政策,为适龄学童提供经济补助确是一些有益的做法。

(四)提高认识,依法治教。1、提高全体农村公民对义务教育的认识。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灵活性,由于义务教育不同于以往的教育,其义务性和强迫性是以往的教育所没有的,因此在农村要加强人们对其认识和理解的宣传教育。2、依法治教。义务教育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强迫教育。事实说明,仅仅依靠说服教育是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的。因此,在义务教育过程中,必须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我国自1986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并且各地区也颁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应该说,从立法角度看,我们的义务教育立法体系还是比较完整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屡屡出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因此,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执法,严格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是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第10篇

关键词 专业认证 测绘工程 质量监控 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经济全球化发展,推动了工程技术职业全球化和工程专业人才跨国流动,相应地推动了高等工程教育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由于不同国家、地区工程教育的体制和办学条件不同,如何界定和评价其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实施各国工程教育专业可比性和等效性的专业认证,是工程专业教育界和工程技术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高等院校工科专业培养出的工程科技人才总量居世界前列,但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一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扩展为大众教育,与精英阶段培养出的“杰出工程师”相比,目前教育质量落差较大,越来越引起公众的不满;二是我国工程教育面向工程实际的工程技术教育相当欠缺,迫切需要寻求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管理、评估体系。本文结合专业认证,探讨如何设置测绘工程专业课程体系,以提高测绘专业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对采矿行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专业国际互认,提升专业国际竞争力。

目前国际上,工程教育的学位互认协议有《华盛顿协议》、《悉尼协议》、《都柏林协议》和《首尔协议》等4个,其中《华盛顿协议》被普遍认为是最具权威性、国际化程度最高、体系较为完整的工程教育专业互认协议。《华盛顿协议》是一个有关工程学士学位专业鉴定国际相互承认的协议,1989年签约之初,这个协议覆盖了3大洲的6个国家,即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目前《华盛顿协议》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吸引了覆盖27国的欧洲国家工程协会联合会前来谈判入盟问题。我国在2005年、2007年、2009年作为华盛顿协议体系的观察员参加,2013年11月在韩国首尔召开的国际工程联盟大会上,《华盛顿协议》全会一致通过接纳我国为该协议签约成员,我国成为该协议组织第二十一个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工程教育规模取得高速发展,位居世界第一的同时,质量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中国矿业大学测绘学科于2013年5月接受并通过了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的专业认证。笔者有幸参与组织、实施了本次专业认证工作。以下是笔者作为专业认证全程准备工作主要参与者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以供其他院校参考。

1 专业认证标准

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各工程教育专业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专业补充标准是在通用标准基础之上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的特有的具体要求。

1.1 通用标准

通用标准共包含7个方面的内容:(1)学生,包括专业吸引优秀生源、学生指导、学生表现跟踪与评估、转专业、转学等制度;(2)培养目标,包括毕业要求、培养目标修订;(3)毕业要求,包括专业知识、基础知识、职业道德、人文科学素养、创新和团队精神、国际视野、终身学习等;(4)持续改进,包括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社会评价机制等;(5)课程体系,包括数学与自然科学、工程基础、专业基础、专业课、工程实践、毕业设计(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等课程;(6)师资队伍,包括教师人数、教师结构、企业或行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教师工程背景、教师教学时间等;(7)支持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设备实习基地、计算机和网络以及图书资料资源、教学经费、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与服务规范等。在上述通用标准中,课程体系方面的内容很模糊,只给出了工程教育专业应在哪些方面开设课程,并没具体的课程名称。

1.2 专业补充标准

专业必须满足相应的专业补充标准。专业补充标准规定了相应专业在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方面的特殊要求。测绘专业补充标准包括3个方面:

课程体系,分为理论课程、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理论课程包括:(1)数学、物理类课程,其中数学类课程应包括高等数学、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及线性代数等基本知识。物理类课程应包括力学、振动、狭义相对论力学基础、光学、分子物理学和热力学、电磁学等基础知识;(2)工程基础类课程,主要包括工程力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工程制图及电工与电子技术等;(3)专业基础类课,教学内容为:测量学、误差理论与测量数据处理等;(4)专业类课程,作为煤炭行业特色高校,除大地测量学基础、摄影测量基础、GPS现代定位技术等核心知识需要掌握外,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还应该包括矿山开采及沉陷控制工程、矿山测量学及土地复垦工程等。实践环节包括:(1)课程设计:大地测量学课程设计、工程测量课程设计等;(2)现场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及毕业实习,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密切产学研合作,使学生认识和参与生产实践;(3)科技创新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在毕业设计(论文)一项,要求选题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并且以工程设计为主,需有明确的应用背景。

师资队伍。有两点要求,一是从事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中,必须有毕业于采矿工程专业,部分教师具有相关专业学习经历,二是要求专业教师具有工程背景,即从事本专业教学(含实验教学)工作的80%以上的教师至少要有6个月以上的厂矿企业或工程实践经历。

支持条件,包括专业资料、实验条件和实践基地。一是专业资料,要求配备各种高质量的(含最新的)、充足的教材、参考书和相关的中外文图书、期刊、工具手册、电子资源等各类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典型测绘工程案例;二是实验条件,一是要求实验设备完备、充足、性能优良,满足各类课程教学实验的需要,且实验室布置合理、安全,二是要求实验技术人员数量充足,指导学生进行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实验;三是实践基地,需拥有校内外实习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以校外矿山企业为主的实践基地。

从上述通用标准和测绘工程专业补充标准可看出,课程体系是培养目标细化的基础,师资队伍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保障体系,可保证课程目标的实现,而支撑条件是课程教学的配套体系,对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产生促进作用。因此,要使学生毕业时达到培养目标要求,最基础的是要加强课程体系的建设。

2 课程体系建设

2.1 以培养目标为细化标准,进行课程体系设置

测绘工程专业的目标是“培养掌握空间信息采集、表达、处理与利用知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要求学生毕业后能通过运用全站仪、陀螺经纬仪、计算机、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化仪器手段或常规测绘方法,在城建、土地、房地产、矿山、交通、水利等部门从事各种工程的测量制图、勘测设计、资源环境信息分析处理及相关的设计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如城市与厂矿工程测量、测量数据处理与计算机制图。地理与土地信息系统开发、地籍测量与房地产管理、变形与沉陷观测及其控制、国土资源评价与管理等。

衡量培养目标实现的标准是看学生是否掌握了空间信息采集、表达与处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和知识,即学生应掌握:(1)测绘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2)测绘工程的设计及实施方法;(3)基础测绘、矿山测量、土地复垦等技术;(4)先进的测绘生产组织和技术管理基本能力以及测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初步能力;(5)国家有关采测绘生产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6)测绘学科的发展动态;(7)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备前述7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毕业。为使学生达到培养目标,可从毕业生具有上述7个方面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如开设画法几何及工程制图、测量学基础、大地测量学基础、摄影测量基础、测绘工程专业英语、现代测绘新技术、测绘法律法规、文献检索与科技论文写作等。以测绘工程专业培养目标为依据进行课程设置,符合专业认证中测绘专业补充标准“专业基础类、专业类课程”要求。

2.2 以专业认证标准为基础,进行课程体系设置

专业认证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强调学生的实践,针对这要求,需要加强“面向工程实际”的工程技术教育,可设置各类课程设计和实习,训练学生的动手和实践能力。因此,除理论课程体系外,还要设置实践课,如测量学基础实习、矿山认识实习、摄影测量基础实习、基础地形图测绘生产实习、测绘毕业实习、大地测量课程设计、通风安全学课程设计,另外在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建设一批产学研基地,为实践课顺利进行提供实景场所。专业认证一个显著的特色是要求企业或行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参与学生教学,来自现场的教师把行业发展形势和需求反馈到教学,使学生所学的知识能真正解决现场需要,因此,可设置一些反映行业形势的课程,如数字化测绘、现代测绘新技术、矿山测量新技术等课程作为选修课,供学生学习。另外,测绘专业属于工科,除开设一些诸如基本原理概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等必要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外,还需按照工程认证“通用标准”并结合“测绘专业补充标准”设置数学、力学和信息基础课程,如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数理统计和概率论、大学物理、理论力学、材料力学、弹性力学、电工与电子技术、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等。

2.3 以毕业生服务行业为特色,进行课程体系设置

专业认证体现出的基本思想、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是同一类型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达到的最低标准,是专业建设质量的最低门槛。专业的特色建设是鼓励专业的个性发展,体现专业建设的差异性,强化特色,突出能力,探索适应社会不同类型人才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门人才。中国矿业大学是一所以培养煤矿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校,其培养的测绘工程专业学生除从事常规的基础测绘、工程测量等行业工作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从事煤炭行业的测绘相关工作。因此,需针对我校的行业特点设置一些特色课程,如矿山开采沉陷学、土地复垦学等。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档案馆;信息公开;参与

中图分类号:TU2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9-0060-02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进一步深入,是信息公开理念在高校的一种体现,对于档案界而言,由此也引发人们对高校档案馆能否参与高校信息公开业务的思考。高校范围内,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约下,对高校档案馆参与信息公开业务的质疑来自于法律基础、理论支撑、实践条件等多个方面,本文无意对高校档案馆参与信息公开业务的各种质疑作出阐释,旨在从学术理论的视角对其作一分析。高校档案馆参与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可以在多学科视野之下加以探究:从档案学的角度看,它是档案信息价值的展现,是对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认识回归;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它是高等教育公共性特征的必然要求;从法学的角度看,信息是一种权利形态,公民享有知情权,信息公开实为高校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一、档案学基础:档案价值理论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

档案信息公开不仅是为了满足来自各个层面现实要求的被动性举措,从本质上讲更是档案自身价值实现的主动需要。档案是人类对凭证信息的合目的控制[1],它作为一种行为方式所展现的凭证的结构和功能可以称之为“工具价值”,而作为一种实体对象所体现的凭证信息内容可以称之为“信息价值”。虽然档案产生的初衷是作为管理控制的工具,其工具价值的认同要先于信息价值产生,但是要想最大化实现档案自身价值,信息价值的展现同样不容忽视。从档案价值实现的“椭圆现象”[2]中我们也发现,偏颇工具价值与信息价值中的任何一方,都会拉大档案价值实现与档案价值本体之间的距离,导致档案价值实现程度变小。过分强调信息价值导致“失控”与过度关注工具价值形成“封闭”都是档案价值实现不能的极端状况。纵观我国档案发展的历史,在档案价值的运行轨迹上,还是能够明显感受到统治者对档案工具价值的眷恋。我国的档案文化里还是深藏着控制工具的色彩,流淌着“保密”、“封闭”的血液。从总体上而言,我国档案的两种价值远没有达到均衡的和谐状态,档案信息价值一直有待提高重视。参与高校信息公开,不仅是档案开放在另一个层面的续写,是由被动规定到主动参与的转变,更是档案价值实现的本质呼唤。高校档案的内容中,除了极小比例的内容因为密级的原因不能直接服务于高校信息公开外,绝大多数的高校档案完全可以在高校信息公开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文档分离管理体制,文件与档案不仅被当做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也被安排在两种不同的管理轨迹中运行。因此,档案机构对现行文件的介入很容易被理解为一种越界行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文件从其形成到销毁或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运动过程;二是由于文件价值形态的变化,这一完整过程可划分为若干阶段;三是文件在每一阶段因其特定的价值形态而与服务对象、保存场所和管理形式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对应关系。

现实中对这一理论的认识,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读。首先,是过分强调文件运行的阶段性特征以及不同阶段管理方式的差异,而忽略了文件运行的整体性特征,这也是文档分离局面形成的原因之一。其次,对于文件运行中价值形态变化的认识存在偏颇。关于文件运行中的价值表现,最为著名的当属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理论,他认为文件运行中包含两种价值,一是具有对形成机关的原始价值;二是具有对其他机关和个人利用者的从属价值;在我国被对应的称为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谢伦伯格认为文件运行初期第一价值更为突出,随着文件的不断运行,第一价值会逐步衰退而第二价值会不断显现。我们的误读在于将文件运行中的外显价值当成了文件的唯一存在价值,将两种价值力量的博弈看做是有明显阶段的生死更替。实际上,文件两种价值在文件运行的整体过程中,表现为随着文件运行阶段的变化而发生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从而影响外在呈现价值的变化。文件经过归档变为档案后,并不代表其完全失去了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高校档案完全可以在高校信息公开中体现自身的价值。所以,高校档案馆参与高校信息公开,是对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回归,是对文件运行整体性特征的观照,是具有理论基础的可行行为。

二、教育学基础: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特征

公共性一词被学界广泛关注是源于汉娜・阿伦特的《人的条件》、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两部著作的问世。关于公共性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本身就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与私人领域是相对的”[3]。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4]。不管如何定义公共性概念,但公共性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以及社会进步基础上谋求个人发展的理念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具体到高校领域,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是指“高等教育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以及社会资源的使用,影响社会成员共同的必要利益,其共同消费和利用的可能性开放给全体成员,其结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得以共享的性质”[5]。

高等教育的这种公共性特征在我国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中表现的尤为突出。首先,高校具有投入上的公共性。我国公立高校一般由政府来投资主办、管理和运行,开办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投入。高校由政府来投资主办,从所有制的角度而言,高校就应该属于国家和社会全体民众所有,高校信息作为高校“资产”中的一种,也具有广泛的公共性,社会民众作为所有权人有权知悉高校相关信息。其次,高等教育产品的公共性。我国高校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的,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我国高校投资的公共性和它提品的公共性,让我国高校信息具有很强的外溢性,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公众有理由去要求作为教育公共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对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虽然高校档案馆作为高校的一个内设部门具有一定的内部性和非独立性,但是基于高校在整体上的公共性,高校档案馆也具有社会服务的职能要求。因此,高校档案馆参与信息公开是符合高校公共性特征要求的一种社会行为。

三、法学基础:知情权与信息公开义务

知情权,即知道、了解情况的权利,也可以被称为了解权或知晓权。对于知情权的具体含义,呈现众说纷纭的情况。有的学者从广义的角度认为,知情权是一个人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视、听、嗅、触等方式,感触外界信息,接受他人传递的情报资料,获得与己有关(如自己的档案材料)或与自己无关(如社会新闻)的种种情况的权利[6];也有学者从狭义角度认为,知情权是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7]。笔者认为不管怎样对知情权概念进行定义,知情权都应该包含公权利和私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知情权首先是一种公权利,例如公民拥有知政权,有权知悉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重大政治制度和行政决策行为等;知情权还带有私权利的性质,例如公民有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这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

知情权的产生与发展,在实际生活中直接推动了各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不管在形式上是否将知情权纳入相应的法律规范之中,实质上都不得不正视知情权对公众信息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唤醒。我国还没有将知情权明确写入有关法律规范,包括已经颁布执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缺少法律文本形式上的认可,但是从我国宪法的整体思想及其相关权利的规定中,我们还是可以得出公民享有知情权的结论。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首先是符合我国国家体制要求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理念符合人民原则的基本宪法精神。其次,我国实行民主政治,民众拥有参政议政和监督权利,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再则,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公民传递信息的自由权利作出保护。既然传递信息是自由的,那么不论是信息的发出者,还是信息的接收者,都拥有对信息的知情权,而且不容妨碍。

公民的知情权最主要的内容是获知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机关同普通公众地位悬殊,通常要以法律或注册规范来规定有关部门公开信息的职责,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8]。因此,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高校也有公开自身相关信息,接受民众监督,保障民众知情权的义务和责任。《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也是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国家对民众高校信息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民主政治的进一步深入。高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已经成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它的开展也有助于高校通过“自我革命”的方式对高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从而达到整治失范、促进学校发展进步的目的。高校档案馆作为高校可公开历史信息的主要管理机构,参与信息公开是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知情权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覃兆刿.双元价值观的视野:中国档案事业的传统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25.

[2]覃兆刿,范磊,付正刚,乐庆玲.椭圆现象:关于档案价值的一个发现[J].档案学研究,2009,(5):3.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2.

[4]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3).

[5]余雅风.重构中国高等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4.

[6]蒋碧昆,鲁志坤.初析公民的了解权利[C].中国宪法学会,1998年年会学术论文.

第12篇

关键词: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构架构建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呈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随之也大幅度增加。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达到80100亿元,2009年底,我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达到104100亿元,而到2012年底,我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达到146100亿元。六年时间增长幅度高达82%。从单位性质所占比例看,2006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59500亿元,占74.37%。从增长趋势上看,随着“节约型机关”的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民生投入增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呈迅猛增长之势,因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成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如何管理好、利用好如此庞大数额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经济平稳运行的大事,更是影响财政管理与改革的有力推进,影响能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2006年制定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无论是我国的法律基础、制度要求,还是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基于预算管理是资产管理的有力手段和有效工具。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关键和流程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入手点是将部门预算模块细化,关键是资产配置经费和资产运行维护经费的预算编制,这两项内容是二者结合的关键。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一个多环节协作的的流程,涉及方方面面非常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实际应用中可以采取循序渐进、逐一破解的方式,选好重点环节,分步实施。其关键点主要是:一是基本支出预算要与单位承担的职责和实际工作量相关,体现单位公益性工作量所占全部工作的比重,也就是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财政预算的“按事付费”原则;二是资产购置预算、日常运行维护经费预算、达到的目标效益预算、资产处置预算均需细化编制到位并强化预算执行;三是制定结合事业单位行业特征的各项预算编制定额,不仅人员经费有定额,还要制定实物定额,有与自身仓储能力配套的资产购置定额、资产运行维护经费定额、达到的效益目标定额、结合折旧的资产处置预算定额等。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框架构建

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需要预算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其中定额的标准化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内容。由于我们目前推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预算和资产管理体制,国家财政政策、预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由国家统一制定,因此,我国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的模式框架必须在这个大的前提背景下充分体现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管理目标要求的模式。在国家改革大的要求和进程下,结合自身实际设计行业特征的管理模式,方才能够适应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理想框架需要五个环节的共同支撑,即标准化的事业单位、计算标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总规模、测算基本支出经费财政补助比例、测算具体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财政补助金额、测算具体事业单位的年度资产预算。

标准化的事业单位应满足如下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职能纯粹,仅提供职能规定的公共服务或公共管理;二是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工作可以量化,换句话说就是像商品的可计量属性那样用货币计量,消除不同单位在行业、专业技能等领域存在的差异,实现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所提供的工作量的可比性。

计算标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总规模,主要由两种属性的因素决定,一种是固定属性的标准化工作量经费定额和单位所提供公共职能包含的标准化工作量的数量。一种是弹性属性的预算年度标准化工作量的变动调整系数和预算年度标准化工作量经费定额变动调整系数。标准化工作量经费定额就是标准化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单位工作量所需要的经费支出数额。而单位所提供公共职能包含的标准化工作量的数量就是完成公共职能所需要付出的标准化单位的工作数量。二者相乘便可推出一个事业单位每年完成公共职能所需要的经费支出额度。但预算需要一定的弹性,因此,预算年度标准化工作量的变动调整系数和预算年度标准化工作量经费定额变动调整系数应运而生。考虑上述因素,便可测算出一个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所需的经费支出额度。

结合目前事业单位现状,允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预算统筹使用,那么测算一个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拨款的比例需要借助该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占该单位全部业务的比例。例如对于仓储业的事业单位而言,该比例的确定可以用国家储备物资所需库容占整个单位仓储能力的比例计算确定。

基于上述因素考虑,具体事业单位的基本维持所需财政补助金额就等于该单位预算年度内所需的经费支出额度与财政补助拨款的比例乘积。

事业单位的年度资产预算定额影响因素比较多,且不同类别的资产影响的变量也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类,即资产配置预算、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出预算、资产使用效率预算和资产处置收入预算。其中资产处置收入现行制度规定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未纳入年度预算收入,但是从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角度而言,资产处置直接影响资产配置的增量预算,即新增配置资产需考虑存量资产情况。目前的做法就是在车辆这一大类资产上,无报废处置则不考虑新增,即固定总量的控制。

测算资产预算总额的前提是确定资产配置的数额,其影响变量有人员编制数、人均资产配置定额、具体事业单位调整系数,也可以前述的标准化工作量为基数确定。

在与核定的资产配置定额比较,如果资产配置达不到额定标准,就可以测算资产配置预算支出,可以是通过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的直接购置,也可以是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产生的租赁费用。这些都是资产配置的增量因素。反之,如果资产配置超过额定标准,可以将闲置资产的利用收益、亦或对外投资形成的收益作为资产配置预算支出的减量因素。另外,考虑到资产的流动属性,需反映资产的真实利用能力,还需考虑资产的折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