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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机构论文

时间:2023-03-27 16:58:46

金融市场机构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区域性,产业,优化选择,金融支持,机理及政策

一.研究述评及问题提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引导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动力机制。在我国,产业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体系的中心,而金融也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核心支持机制。对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一直受到国内外金融学术界的重视。1970年以来出现的金融发展理论系统研究了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金融发展在理论上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1][2],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方面工商管理论文,Greenwood(1990)[3]、King(1993b)[4]、P.Arestis(1997)[5] 、Beck(2000)[6]等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20年来无论是经济增长还是金融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于产业结构问题的探讨,就我国国内而言,谈儒勇(1999)[7]运用1993-1998年的季度数据对两者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金融中介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丛林(2002)[8]、张金瑞(1990)[9]、庄卫民(2003)[10]等分别对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问题展开了探讨,揭示了技术进步对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支持机理,此外,宋泓明(2004) [11]等较为系统地探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为国内学者展开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引导性作用。对于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问题的探讨,已经成为国内金融学术界的研究热点,由于这方面的研究刚起步,已有的研究成果不是太多,龚仰军(2002)[12]等主要从宏观视角探讨了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并局限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考察,没有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划分,来深入揭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机理。顾海峰(2010)[13][14] 则对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进行了划分,并构建了金融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整体性框架,该框架理论认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过程,应包括金融支持产业类型的优化选择、金融支持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金融支持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等过程。其中:产业类型的优化选择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前提条件,产业结构合理化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中间环节与重要保障,而产业结构高级化才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最终目标。而顾海峰(2010)[15]则讨论了金融支持产业结构合理化演进的对策问题。

本研究认为,产业优化选择的主要目标是从低附加值的一般性产业样本中,遴选出具有高附加值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论文网。因此,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与升级过程来分析,产业优化选择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与升级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特别是国家进入“十二五”时期工商管理论文,随着国务院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出台,彰显出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的现状。正是在这样的理论与实现背景下,本研究针对“区域性产业优化选择的金融支持机理与对策”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在金融发展视角下,以分析产业优化选择的原则与思路为切入点,针对产业优化选择的金融支持机理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选取上海市作为区域样本,分别从政策性金融层面与市场性金融层面系统性地提出区域性产业优化选择的金融支持对策。本研究将为政府制定科学高效的产业发展政策与金融财政政策,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与决策参考,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产业优化选择的原则与思路

(1)产业优化选择的原则

①比较优势准则。区域比较优势基准的理论来源于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分析法以及赫克歇尔—俄林资源禀赋学说。虽然在区域各个时期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区域都具有某种资源的相对优势,但某一区域不可能同时具有各个方面的相对优势,这客观上要求重点发展那些可以充分利用相对优势的工业部门。区域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择必须突出产业的地域属性,即强调与外部环境的适应性。

②产业关联准则。根据美国发展经济学家赫希曼提出的产业关联度原则,优先考虑那些对较多产业有带动和促进作用的产业。在他的《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依据投入产出的基本原理,对产业间关联度与工业化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研究中发现,任何一个产业部门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供需关系与其他部门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并形成产业链条,产业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效应。产业关联度越大,该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高,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就越大。

(2)产业优化选择的思路

产业选择的思路就是基于产业发展潜力指标,来实现从一般性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筛选功能。其中,发展潜力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①技术进步潜力。20世纪50年代,索罗运用著名的索罗剩余计算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大于资本的增长和劳动力的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继索罗之后,罗默、赫尔普曼等又进一步建立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内生模型。在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0世纪初只占5%左右,40-50年代上升到20%-40%工商管理论文,80年代以来已经达到60%-80%。一般主要从科技进步速度、科技劳动者比率、劳动生产率上升率等指标来衡量产业技术进步的程度。本研究选用技术进步速度作为衡量指标,其中:

科技进步速度n = Y/ Y - α·( K/ K) - β·( L/ L) ,这是由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推导所得, Y/ Y 为产业产出的增长率,K/ K为资本投入增长率,L/ L为劳动投入的增长率,α、β分别为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

②市场增长潜力。本研究选用需求收入弹性,作为衡量产业市场发展潜力的指标。所谓需求收入弹性是指某种产品的需求增长率与人均收入增长率之比,反映随着国民收入增加而引起的对各产业最终需求的变化,收入弹性大于1的产业和产品,说明随着收入的增加,需求增加更快中国论文网。只有需求收入弹性大的产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才能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获得较高的利润。

③增长表现:本研究选用产值增长率作为衡量产业增长表现的指标。

本研究通过给科技进步速度、需求收入弹性、产值增长率等指标社定一定的评价权重系数,即可得到任何产业的加权平均值,该数值就反映了每个产业的发展潜力程度。最后,本研究通过选择加权平均值比较高的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这就是本研究设计的产业优化选择的战略性思路。

三.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机理性架构

产业优化选择机制包括具有明确的政策指向性的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的政策性选择机制和市场性选择机制。无论在何种机制下,金融都会发挥重要作用,因为产业选择的过程就是资金向优质产业流动和集中的过程,需要金融的资金形成和导向机制来实现。金融支持产业选择的机制主要包括政策性选择机制和市场性选择机制。其中,政策性选择是指在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干预来实现产业选择时,金融的支持作用体现在通过政策性金融和政府对市场性金融活动的适当干预使金融资源流向优质产业,促进产业类型结构的优化配置。市场性选择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金融资源流向边际收益高的优质产业。两种产业选择机制并非是对立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产业选择也要通过市场性选择来实现,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

本研究认为,金融支持产业选择的过程,就是通过金融资源的初次优化配置来实现产业类型结构优化配置的过程。也就是说工商管理论文,通过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过程,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一般性产业样本的顺利遴选目标。需要说明的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据政府产业目录的比重大小,完全取决于金融资源在产业优化选择过程中的配置效率,也就是产业优化选择的金融支持效率。因此,本研究所构建的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机理性架构,以及下面将给出的金融支持对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直接关系到产业优化选择的金融支持效率问题。本研究认为,金融支持产业选择功能的实现应通过政策性金融和市场性金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一方面,应逐步提升市场性金融支持产业选择的作用程度,充分发挥市场性金融对产业选择的作用机制,使我国市场性金融更好地发挥产业选择功能。另一方面,也必须重视政策性金融的产业选择作用,特

别是关注政策性金融对那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无法获得市场性金融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国际上各国产业政策的实践证明,在任何发达国家产业政策实践中,市场机制作用总存在“失灵”的阶段或范围,一旦出现市场机制作用“失灵”的阶段或范围,政策性金融就要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所构建的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机理性架构,如图3-1所示。从图上可以发现,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机理性架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对产业优化选择的支持过程和市场性金融支持体系对产业优化选择的支持过程。其中: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机制作用于信贷体系与资本市场体系而形成的,市场性金融支持体系是通过市场性金融支持机制作用于信贷体系与资本市场体系而形成的。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过程,就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与市场性金融支持体系之间相互协调作用,通过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工商管理论文,保障产业优化选择目标的顺利实现。

图3-1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机理性架构图

三.政策性金融支持上海产业优化选择的政策设计

产业优化选择的目标在于从处于低附加值状态的一般性产业中遴选出具有高附加值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必须强化金融对产业优化选择的支持功能。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过程应体现政策化扶持原则,这种政策化原则不仅体现在政策性金融方面,也要体现在市场性金融方面中国论文网。以政策性金融支持上海产业选择的思路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或政府间接干预金融市场等手段,来引导金融对上海产业优化选择的支持活动,从而实现上海政策性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功能,优化上海产业选择的效率,提升上海一般性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遴选效率。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方面给出支持政策:

(1)政府应积极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支持上海的产业选择活动。比较全国各个城市,上海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产业生态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优势,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力水平指标值很大,但因其处于发展初期而导致产值较低的发展水平,这时最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具体的政策支持流程为:

①通过本研究提出的产业发展潜力指标评价模型,政府从中选取产业发展潜力指标居前的若干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然后重新对选出的若干产业进行反复比较筛选,确定上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②一方面,政府积极引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各自的政策性信贷领域参与对上海已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信贷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引导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对上海已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担保业务,通过担保方式来支持上海已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

(2)政府应采取财政补贴或贴息方式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支持上海的产业选择活动,这是通过政府干预商业性金融活动来实现产业选择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目标,也属于政策性金融的支持范畴。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所表现出的低产值产业发展水平,难以满足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金融资本的信贷要求,如果信贷利率过低,则损害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利益,如果信贷利率过高,则战略性新兴产业难以接受高启的融资成本。这时工商管理论文,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或贴息方式,通过补偿市场利率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放给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之间的差异部分,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上海的产业选择活动。

具体的政策支持流程为:首先,政府对参与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实行财政补贴或贴息,引导商业银行参与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活动;其次,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贴息方式,来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担保。再者,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贴息方式,来引导信托机构、金融租赁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支持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择活动。

(3)政府应通过制定地方性产业政策,来积极引导资本市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活动,并利用资本市场强大的资金支持功能,从而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资本市场的金融支持。

具体的政策支持流程为:政府制定地方性产业政策,明确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并引导上海或外市的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功能,通过增发或配股方式来并购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营企业股权,一旦并购成功,意味着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

四.市场性金融支持上海产业优化选择的政策设计

市场性金融支持上海产业选择的思路是:通过市场性金融手段,来引导市场性金融对上海产业选择的支持活动,从而实现上海市场性金融支持产业选择的功能,优化上海产业选择的效率,提升上海一般性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转换效率。市场性金融支持活动必须基于市场化原则开展金融支持活动,这明显不同于基于政府干预原则的政策性金融。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方面给出支持政策:

(1)政府应积极改善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推进上海金融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良好协作机制的构建,并充分发挥上海地方性金融组织在支持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示范性作用。具体的政策支持组成体系主要包括:

①政府应积极改善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利于金融支持活动的开展。改善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工商管理论文,政府要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发起建立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公布企业的信用执行状况,为金融信贷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市场性金融支持尤其重要,因为金融信贷风险的发生,不仅仅取决于产业(项目)本身,还取决于信贷主体(企业)的诚信状况。

②政府应积极推进上海金融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的良好协作机制,良好的银企协作机制有利于降低金融信贷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信贷是基于风险内部化的,如果没有贷款抵押或质押标的,则商业银行将承担全部风险,根本无法实现风险的转移与分散功能,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承担载体往往处于发展初期而无法提供足够的贷款抵押或质押标的,因此,一般而言,由于商业银行与贷款企业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而放弃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载体企业提供贷款。于是,由政府推进而建立的上海金融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的良好协作机制,对于支持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已显得尤为重要。

③政府应充分发挥上海地方性金融组织在支持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示范性作用。处于发展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呈现低产值发展水平状态,难以获得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青睐,而这时作为市场性金融机构的上海城市商业银行、上海信托公司、上海金融租赁公司、上海财务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下,优先为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载体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当然,这需要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因为政府毕竟拥有大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控股权,所以这样的政策性协调、市场化运作机制对于支持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完全是可行的工商管理论文,也是容易操作的,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典型模式。此外,还可为其他非地方性商业金融机构参与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活动启到了非常重要的示范性引导作用中国论文网。

(2)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尽快建立与完善上海的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引导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载体企业可能因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而缺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这时,如果上海具有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则载体企业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企业产权的转移,使拥有资金实力的新股东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载体,从而有助于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建立与完善上海的产权交易市场,实际上为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了一种直接融资的可行路径,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引导机制的形成,也是对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间接融资的重要补充,拓展了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渠道。政府应尽快进行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筹建工作,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筹建工作主要包括制定产权市场的参与主体、产权市场的交易标的形式、产权市场的交易标的的评估与定价、产权市场的交易规则、产权市场的监管制度等交易监管政策,并提供科学有效的交易风险管理方案、高效的交易操作软件、固定的交易场所、专业化运作的工作人员等一系列软硬件设施。

五.结论与展望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与升级的过程应包括产业选择、产业结构合理化与产业结构高级化三大过程,其中,产业优化选择过程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产业类型结构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合理化过程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产业比例结构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高级化过程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产业技术结构的优化配置。而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与升级目标的整个过程中,产业优化选择过程的主要目标是从低附加值的一般性产业样本中,遴选出具有高附加值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产业优化选择过程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与升级目标的重要前提,而产业优化选择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金融支持。本研究主要探讨区域性产业优化选择的金融支持机理与对策问题。本研究构建的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机理性架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对产业优化选择的支持过程和市场性金融支持体系对产业优化选择的支持过程。其中: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机制作用于信贷体系与资本市场体系而形成的工商管理论文,市场性金融支持体系是通过市场性金融支持机制作用于信贷体系与资本市场体系而形成的。金融支持产业优化选择的过程,就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与市场性金融支持体系之间相互协调作用,通过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产业优化选择目标的顺利实现。该研究成果将为政府制定科学高效的产业发展政策与金融财政政策,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与决

策参考,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与升级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与战略意义是显而易知的,在国家关于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现实背景下,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这一重大课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学学术界的重要研究使命。特别是进入“十二五”时期,国务院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出台,彰显出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的现状,为了更好地指导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高效性,从事这一重大课题的研究无疑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研究成果将为这一重大课题的研究作一前期研究基础,为金融学术

界继续深入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作一良好的铺垫。

参考文献

[1]King,R.G.,Levine,R.,1993a,“Finance and Growth:Schumpeter might be Right”.Quarterly

第2篇

设计(论文)题目: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课题综述 主要研究新时期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我国金融风险的管控问题

一、研究背景和必要性

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它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它一直是中国金融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场资本配置的效率, 促进经济增长。一直以来,各国都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但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 在各国实施金融抑制政策、石油危机导致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固定汇率制崩溃、以及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利率市场化开始成为世界性潮流。西方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86年和1994年全面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掀起了利率市场化的高潮。在现代经济中,市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通过货币来表现,货币流向引导资源的流向。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经济实物系统的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已经大大提高,人民因此享受了比改革前多得多的福利。1996年随着中国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开了步伐,但是货币资金的价格即利率的形成机制虽然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远远不如商品和劳务价格具有竞争性,因而由资金引导的资源配置效率仍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待提高,经济增长的潜力还有待发挥。经济运行的实物系统与货币系统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物系统价格绝大部分已经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货币系统的资金价格即利率客观上也有了市场化的需要。利率市场化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经之路。

加入WTO后,我们就要按国际通行规则管理经济,虽然对中国金融市场我们仍然可以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但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大量新的经营方式和新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工具,大大增加了我国货币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很有可能我们会在与其的市场博弈中非常被动地接受变相的市场利率化,即接受市场利率实际上、某种程度已经自由化的现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利率仍然管制过于严格,中资金融机构过于缺乏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进行竞争的经验,其结果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某种劣势,这显然对我国非常不利。

二、利率市场化下各金融主体的风险浅析

1、利率放开加剧各金融机构的同业竞争风险: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远不及发达国家水平,利率管理的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详尽和规范,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层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磨合尚处于初期水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占据着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放开存款利率有可能造成博弈论上的高利率纳什均衡一谁降低利率谁就吃亏,其结果只能是使长期受到抑制的利率出现大幅上扬,这就必然会导致过度竞争和中小存款机构退出市场。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能够合法的利用价格武器去争取生存及发展的空间,而价格竞争将会导致存款利率水平的非理性升高,如果缺少金融风险的相应控制措施,而只是缺乏远见一味追求眼前收益,存款利率的升高就会形成金融机构间的无差别价格战,必将对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冲击。

2、利差收窄增加金融机构的盈利风险:与当前的利率水平相比,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差将成缩小趋势。同业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在争夺储蓄资源的过程中,存款利率将存在逐步提高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优质贷款资源的争夺,可能使银行不得不降低其贷款利率,从而便利率差缩小,令银行的利润空间变窄。如美国 1986-1990年的存贷款平均利差比1980-1985年期间减少了54个基点(美国1986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日本1994年平均存贷款利差比1984年下降82个基点(日本1994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韩国的存贷款利差从改革初期的4个百分点下降到改革后期的不足3个百分点。整体看,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利差一般会减小0.5%-1%。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利息收入一般要占总营业收入很大一部分,在我国银行收益总额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服务功能不够完善,金融产品体系尚不健全,手续费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相对偏小,利息收入甚至占总营业收入的85%-90%以上。利率市场化后利差的不断收窄,将给中小金融机构收益带来巨大影响并成为制约自身发展的关键因素。

3、利率波动增加金融机构的管理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与其他经济变量相互影响的力度将增加,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频率都将加大。经济的过热或低迷、货币资金的供求变化、货币购买力的变化、汇率制度的改革、人民币升值压力、国际游资的冲击等,都会引起利率的波动。由于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数额、结构和期限,在利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对称,或者资产与负债的利差波动不同步时,就会产生利率收益风险。利率变动越频繁,利率风险管理的难度也越大,这给商业银行的即时反应能力和资产定价能力提出了挑战,不仅要考虑利率波动对自身头寸和流动性的影响,也要考虑利率风险对经营策略的影响。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的管理手段和技术都相对落后,科学应对频繁的利率波动尚具有较大难度。

4、利率逆向选择增加金融机构的潜在信用风险: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而表现得日益明显。如果提高利率,将筛选掉低风险项目的借款人,令信贷资金大量流人高风险行业,结果将提高信贷市场的平均风险。一方面,贷款利率上升逆向激励了高风险者的贷款需求,而挤出了正常利率水平的合格贷款者需求者,这就必然会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对信贷资金投向的管制将会大大放松,银行为换取高额回报,可能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令其资产价格迅速膨胀,从而导致实体经济泡沫化,最终形成不良信贷资产。另一方面,企业高利率借款,蕴含着道德风险。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将根据风险加成的原则对贷款利率进行定价。近年来我国银行出现惜贷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效益不好,贷款风险过大,而在利率管制条件下,贷款的高风险并不能带来相应的高收益,所以银行不愿意冒险。但放开利率后,银行有可能去冒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而有些效益不好或信用不良的企业也有可能利用银行这种极端趋利心理申请高利率贷款,这就可能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进一步增加。

5、利率变动增加金融机构的客户选择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许多存贷款业务,比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可提前偿还的工商贷款等,都具有期权特征。名义利率的变动往往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利率幻觉,而不管实际利率是正的还是负的。以存款为例,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可能提取未到期存款,然后,再以新的较高利率转存,从而降低银行的净利息收入;而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可能提前还贷,再重新申请贷款,存款客户也有可能提前支取存款并转向于其他比较收益更高的投资方向,如债券、股票等。无论利率上升还是下降,只要这种变动幅度存在,金融机构就会面临客户不同程度的选择权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频繁波动令选择权风险进一步加剧,从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性与稳定性。

三、文献综述

黄达认为(2002),利率市场化是指把利率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利率,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金融交易各自的特点自主决定利率。同时,利率市场化并不排除国家的宏观问接调控,即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手段在市场上间接影响资金供求状况从而影响利率水平。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金融交易主体有利率决定权;(二)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市场自发选择;(三)同拆借利率和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四)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

薛宝莉认为(2003),通过对国外推行利率市场化的过程进行分析,实现利率市场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控水平和监管能力,(二)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利率管制放开后,宏观经济环境是引起利率水平异常波动的最重要因素,它对利率水平的影响是通过银行和企业来进行的。 (三)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利率作用的实现,要求金融机构和般企业对利率杠杆做出灵敏反映,快速调整,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四)培育完善的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是培育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由简单形态向复杂形态转化的过程,完成了这个过程,就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

王中格认为(2009),企业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其对利率信号的敏感度和受资金价格的约束性,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利率市场化对企业的影响:(一)企业议价能力有所增强,(二)利率市场化强化企业贷款期限短期化趋势,(三)利率市场化使企业融资灵活性增强,(四)利率市场化使企业资金管理意识增强。因此,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利率市场化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

张华认为(2010),目前,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回购利率、票据市场转贴现利率、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的利率都已经完全实现了市场化。但是还有一部分金融资产的利率还是在中央银行的控制下。所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是:(一)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二)商业银行管理机制建设滞后,(三)企业对利率缺乏敏感性,(四)社会信用缺失,(五)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

熊芳(2005)根据了国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功经验总结了一些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的启示。第一,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金融交易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之前,对利率仍要实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第二,加强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银行可积极运用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和利率上下限等业务,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减少资产价格变动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第三,建立健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安全网,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严格而科学的监管体系。并且由政府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制度,将有助于防范一家银行倒闭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众多存户挤兑,致使许多银行发生连锁倒闭的系统风险的出现。

陈向阳等认为(2007),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欠缺。(二)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及其重要组成部分尚不完善。(三)我国尚未形成健全发达的金融市场。(四)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五)我国的金融监管不够健全: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偏低;其次,监管机构内部关系混乱,缺乏有效的协调;最后,对金融监管的立法未到位,导致无法可依,监管机构执行力度不大或不到位,令违规现象屡屡发生。

顾宁和黄丽萍(2007)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我们要建立品种齐全、结构合理的融资工具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金融市场主体要充分而富有竞争意识。最后要建立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特色的监管体制。第二,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经营体制改革,提高商业银行成熟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学会自主定价。第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企业的融资行为建立在健全的融资体制基础上,并有较高的投资利率弹性。第四,确定基准利率,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利率市场化意味着中央银行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中央银行只能通过问接手段影响或调控银行利率或市场利率,实现利率的平稳运行。第五,转变金融监管方式,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旷煜等认为(2010),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调整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金融系统的竞争格局;(二)金融市场结构的合理化和发展壮大;(三)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体系;(四)调整和改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徐彩认为(2010),就目前情况看, 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尚且存在制约因素。稳步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任务。(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二)加强金融监管, 提高监管水平。(三)规范利率运作主体的市场化行为:首先, 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次, 造就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商业银行体系;最后, 提高企业和居民的金融意识。

安骏麟认为(2010),利率市场化改革应该应该从以下几点继续推行:(一)继续坚持渐进式的改革方式。要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不论是宏观还是微观上我们都必须以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核心。(二)建立充分的竞争市场和强化金融监督。若金融监管不严,因为政府保护,银行就会因不必承担相应成本而从事高风险贷款。这一来直接导致银行体系风险上升。(三)完善金融机构配套机制。利率市场化就是市场取代货币成为利率定价主体,这个改革的成败更多是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定价体系的建立。(四)加速企业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真正目的是要让经济活动能够提供一个准确的调整指标和信号。

主要拟解决的问题及采用的研究方法

1、介绍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及内容,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下的面临的金融风险的现状;

2、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下各大金融机构风险评价、管理目标、管控举措

3、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切实可行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五、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通过对中国学术期刊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等中文数据库及外文数据库的检索,收集有关资料,并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归纳分析,为论文作铺垫。

2、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来说明层次分析法在电子商务B2B行业网站评价中的具体应用,以及电子商务B2B行业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起止时间 任务安排

12月20日1月5日 学生选题

4月15日 4月21日 撰写开题报告

4月22日5月12日 论文一稿

5月13日5月19日 中期检查

5月20日5月26日 论文二稿

5月27日6月9日 论文三稿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结构 结构金融 范式转移 应用研究 金融发展

一、引言

近年来,对于结构金融的研究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学界的热门研究落脚点之一。就研究内容而言,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结构金融这一新兴的名词进行概念上的探讨。一部分学者认为结构金融的核心是金融工具的创新,譬如:Silver(1998)认为:结构金融包括多种多样的债务及其他相关证券,这些证券对投资者的偿还承诺凭借:某种形式的金融资产的价值或交易第三方的信用支持得以实现。在很多情况下,为了获得理想的信用评级,两种方式会一起使用。甚至有些学者认为,结构金融本身就是金融工具的创新。譬如:Lamb,梁楠(2007)认为结构性产品是为使追求高度个性化的风险回报目标的客户而设计的,其偿付不取决于发行者自身现金流,而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的业绩状况。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将研究重心转移到金融中介机构。譬如:Jobst(2005)认为:结构金融是一种为降低资金成本和市场流动而引起的机构成本而采取的一种突破传统表内证券含义(含:债券等负债、股权)的证券化活动,它包含了所有民间或政府采取的以有效益的经济活动为载体的再融资和对冲的金融安排。何小燕、焦玲(2008)则认为结构金融本质上是对已有金融产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长期以来,证券化构成了结构金融的基础与核心模式。证券化活动的主体是金融中介机构,因此,以上研究都不约而同的将研究主体局限在金融中介机构上。殷剑锋(2006)则直观的提出:结构金融是这样的一种金融中介活动,其中,通过金融中介,将原始金融资产集合起来构造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对资产池的收益和风险特性进行重新构造,形成新的证券、即结构金融产品(structured finance products)出售给投资者。这种金融中介活动主要包括打包(pooling)、构造(structuring)和风险隔离(de-linking)。实际上,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是金融中介机构,而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的主要方式则是对金融工具进行利用,二者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而另一方面的研究内容是参考结构金融的融资模式,并结合不同的产业进行融资模式的理论借鉴。吴浩(2013)提出:应用结构金融产品促进资金向优势道路运输企业集中,对于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规模化经营和跨越式发展,推动道路运输产业向现代物流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常彦君(2010)提出:体育产业投资证券化是快速实现体育产业融资的必经之路,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刘士磊(2013)认为: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是目前全球林业融资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化解林业投资周期长和自然风险大等投资障碍;唐荫军(2012)则从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优点入手,结合电网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和来源,分析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并列举了电网建设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关键环节。从研究思路上来看,这些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行业经济特点分析为基础,结合结构金融融资模式的理论价值,对其可借鉴性进行探讨,甚至是较为具体的理论尝试。

总结来说,对于结构金融的概念上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结构金融本身体现出的是一种金融创新活动,它的创新主体是金融中介机构,而创新载体则是金融工具,为资金融通提供了新的便利,从而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结构金融在结合不同产业经济特征的融资模式借鉴,成为了结构金融研究的又一主要内容。

二、结构金融的概念研究

(一)结构金融的概念界定

传统意义上,金融中介机构在一国或地区的资金融通链上往往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在间接融资市场上,金融中介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协调资金所有者和资金需求者二者的权利关系。在直接融资市场上,其所表现的特征则是重要的信息中介和服务中介。而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如商业银行在参与某一行业的产业链时,由于专业领域的限制,往往不能充分的了解影响投融资风险的相关信息,从而影响业务经营,弱化其金融功能。而结构金融模式所带来的创新则是通过信息化、标准化、法制化,不同行业的工商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行业特征与金融市场形成“嫁接”,将更大程度上参与资金融通。这也意味着,工商企业需要公开必要的信息,通过履行契约并在行业监管的条件下进行融资,而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过多的信息搜集等交易成本,并且只需在深化的金融链上进行专业的资金服务。所以,结构金融的核心不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而在于其在宏观金融体系上功能定位的变迁。

就实际情况来看,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结构融资工具,此后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本文认为,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工具的创新并不能作为结构金融的主要内容。金融工具是一种供求关系的载体,而衍生金融工具也只是这种供求关系的现代化利用的化身。而金融市场的主体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只是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依托金融工具而建立。结构金融为现代金融市场带来的新发展正是因为金融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了新的供求关系,这种供求关系符合了新时期不同经济部门的经济特点,因此产生了符合供求关系形成的金融工具。因此,新型金融工具的产生是市场要素重新组合的产品,它不能成为结构金融本身,更不能让我们清晰得认识到结构金融的理论内涵与价值。

基于以上两点事实,本文认为:结构(化)金融(structured finance)是一种新的金融范式,它提供了一种创新性的资本融通模式,并经过在金融市场上的广泛实践和认同。这样,既使得对结构金融的概念研究避免从金融工具,或者金融中介机构等局部出发,而从更为广泛的理论范围进行系统性的理论挖掘,并在范式转移的角度上体现结构金融与传统融资模式的不同。

(二)结构金融的内涵

1.结构金融范式的产生是范式转移的必然结果。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文中提出:“范式是用以指示科学共同体在某一历史时期的整体观念,包括符号概括、学科承诺、价值观、共有范例、意会知识等一整套学科基质。”他认为,一旦科学范式形成,那么相应的概念体系和技术工具就能够指导整个科学共同体的运行。而当范式不再能够解决现实的问题,那么它就有可能被弱化,甚至可能导致旧有范式的根本性调整和结构性转换,新旧范式再不能共立并存,由此产生范式转移。

根据“金融不稳定假说”,在某些融资结构状态下,经济社会稳定,而在另一些融资结构状态下,经济会不稳定。而这种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的时刻便是“明斯基时刻”。换句话说,信贷的顺周期会随着经济的上行而扩张,随着经济的下行而紧缩,从而引起金融体系的内生不稳定性。众所周知的是,美国在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而这一危机的背后便是资产证券化。但从“金融不稳定假说”来看,任何一个经济体无论采取怎样的融资模式,其在金融发展过程中,都难以逃避金融发展的内生性。因此,结构融资模式不应该是金融危机发生的罪魁祸首。反而,需要看到的是,结构金融模式在危机发生之前发展的如此迅速,是因为其解决了传统模式所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

从微观上来说,传统资金融通模式面临着多个突出性的障碍。一是资产的流动性较低,资本的使用效率不高。譬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收益的资产无法变现,流动性不足问题较为突出;二是资产负债管理僵化,对于储蓄机构来说,资产负债的期限不匹配是常见的问题。储蓄机构往往面临“短存长贷”的问题,资产期限远远超过负债方。这个问题在“利率倒挂”(即短期利率高于长期利率时)时往往会造成储蓄机构面临损失,经营难以为继;三是融资成本较高,银行等机构需要付出较高的利息成本吸收存款等债务资本。而通过采用结构金融模式,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从宏观上来说,传统资金融通模式的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整个金融市场的资本配置较差,金融风险较为集中。而结构金融模式则极大的拓展了投融资的渠道,满足了投融资者的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加深了金融服务业的分工,并使各金融机构发挥其相对优势,从而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此外,金融系统的风险不再局限于金融系统内部,而是合理的配置到社会各阶层中,降低了行业风险。

此外,金融理论的发展对于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结构融资模式在金融市场上践行已久,然而,其相应的理论研究却局限于金融工具的创新上,却忽视了结构金融作为一种系统性的融资模式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一点,是亟待需要做出改变的。因此,当原有资金的融通模式难以承担新时期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时,结构融资模式应运而生。而结构金融范式作为结构融资模式的理论总结和提升,又是指导金融发展的理论需求。

2.结构金融范式的核心内容是资金融通新模式。所谓资金融通模式,是指一种在金融市场上资金供求关系的安排。以往的研究往往重视资金融通模式中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证券化活动,却忽视了其内部不同金融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变革。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结构融资模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融资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而在结构融资模式内部,与不同的行业部门进行对接时,也具备着不同的特征。

先来看其与传统资金融通方式的差异。传统资金融通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直接融资,是指资金需求者直接从资金所有者那里融通资金,一般指的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的融通模式。从股票市场来看,以我国的股票市场为例(见下图),融资方,即达到上市标准的企业,可以通过将企业股份化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并出售,以获得投资资金。而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证券公司将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承销服务。包括工商企业、家庭部门、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购买相应上市企业的股票进行投资。在此过程中,评级公司对上市企业进行基于资产质量、业务发展、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评估,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证券公司往往充当评级公司的作用)。证监会作为政府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股票市场进行依法监管,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现象。从资金供求关系分析来看,在股票市场上,资金需求的主体是股份制企业,其通过出售企业的综合性权利,包括决策参与、股息分配、红利共享等,以筹集资本;而资金供给的主体是工商企业、家庭部门以及机构投资者。双方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资本对接,实现资金融通。证券公司在此过程中则充当信息中介和服务中介,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而包括证监会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则充当市场监管者的角色,规范股票市场行为。

所谓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等信用中介机构作为媒介进行资金的融通。以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为例(见下表),商业银行是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实现资金供求的金融中介。以我国的信贷市场为例,融资方的家庭部门、工商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所有权,并在贷款期限日偿还并支付利息;而投资方则可以通过存款等方式出售资金所有权,并在一定期限收回并获得利息回报。在此过程中,银监会等政府部门主要通过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达到规范金融市场的目标。近些年来,我国信贷市场上出现理财产品销售等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活动,其本质仍然是资金所有权通过商业银行这一核心主体实现转移。

而结构金融作为区别于传统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资金供求关系。首先,融资主体更为多样化,金融机构在与社会资本发生直接、间接资金融通关系的同时,可以通过参与结构融资市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其次,从资金供求关系来看,资金供求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特殊目的机构(SPV)进行资本桥接,这一点与间接融资模式较为接近。然而,不同的是,特殊目的机构相对商业银行更具专业性。从美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来看,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是商业银行为实现风险隔离而单独设立的表外机构,呈现一定的衍生性。然而在以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时,往往在政府部门、行业自律机构等支持下进行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这种机构往往对融资主体的融资行为有更深程度的了解,从而降低了信息成本,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再次,在融资过程中,融资方通过发行以现金流为支持的金融资产进行出售,获得资金。并受到行业监管部门、自律机构的监督以及担保机构的资产担保;在投资过程中,投资方通过参考公开化的信息,并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由评级机构构造并分级的不同等级的资产包进行投资,以期获得收益。最后,在整个资金融通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对各个阶段进行金融监管,呈现更高的监管难度。

结构融资模式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结构融资模式中的金融市场主体呈现出更大的多样性,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行业监管部门及自律机构作为新的金融市场主体,在结构融资中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此外,金融市场主体结构更为复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在不同阶段、多层次的参与结构融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于特殊目的机构而言,其机构形式具有变异性。它既可以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风险隔离的子机构,具有法人性质,又可以是由政府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设立的第三方机构,以实现金融资产的打包和出售;另外,金融资产涵盖范围更为广泛。传统融资模式中,金融工具的内容主要是股票、债券以及个人信誉或资产抵押形成的借贷,而在结构融资模式中,任何能产生现金流,无论是在当期还是未来,的资产都可以在结构融资模式中充当金融工具进行资本所有权的当期交易。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可以购买以现金流为支持的资产抵押型证券进行投资。由于这种现金流的产生来源于不同行业的业务经营过程,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充分了解相关的行业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而证券的打包出售也为投资者实现组合投资提供了便利。最后,资产构造过程中的行业监管与资产销售过程中的金融监管在融资模式中具有核心的作用。由于经济的运转存在波动性、周期性,通过专业的行业机构分析现金流产生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可以降低金融发展的顺周期性;而根据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资产在打包重组过程中存在着由于量化而造成的风险评估参数的微小而差别造成资产信用评级的较大出入;而且由于对资产协同风险的低估或忽视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因此,金融监管存在着更大程度的复杂性以及必要性。

总结来说,结构金融作为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模式,它的主要内容是实现了金融市场要素的结构性重组,是一种金融制度的重新安排。而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又符合了新时代的金融市场特征,主要是资金供求双方的投融资需求特点,从而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3.结构金融范式发源于实践规范。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构金融与传统融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分。而实际上,结构金融自身的融资结构并不稳定,以不同现金流支持资产为载体的金融交易过程往往会呈现多样化的融资结构。举例来说,美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传统融资模式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较高等问题,通过构造以不同现金流为支持的资产进行资金融通,取得了不断的业务创新。主要包括利率衍生工具、信贷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结构金融在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活跃于资本市场。据统计,2012年,美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达到2.07万亿美元,目前的资产证券化比例超过GDP的50%。而这种迅速的发展又一次充分得证明了结构融资模式是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的。

三、小结

事实上,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让诸多学者对于发展结构金融模式产生了极大的质疑,认为结构金融模式给世界金融乃至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不应该继续发展下去。实际上,金融危机的发生并不是结构金融模式自身的核心价值问题,而是结构金融模式的市场认识尚不清晰,金融主体的结构性重组为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同时,需要认识到的是,结构金融模式在带来挑战的同时,其为世界金融、经济的发展又带来了新的机遇,而这种创新性模式的应用与普及也将是不可逆转的。

2012年7月,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计101.95亿元。在2013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2013年第一期开元铁路专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为80亿元。事实已充分证明,结构金融的发展实践并没有因为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停止脚步,反而因为危机的发生,让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认识到结构金融为经济发展提供的重要推动作用。挑战总是伴随着机遇,相信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一模式将成为继传统金融模式蓬勃发展后的又一大主流。

参考文献

[1]Coval,Jurek,Stafford.The Economics of Structured Finance [D].2008.

[2]Fender,Mitchell.Structured Finance:complexity,risk and the use of ratings[J].BIS Quarterly Review,2005.07:67-79.

[3]Goldsmith.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23-45).

[4]Jobst.What Is Structured Finance[R],2005.09.

[5]常彦君.资产证券化在体育产业融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产业观察,2013(24):126-127.

[6]何小燕,焦玲.论我国现货市场发展与结构金融发展[J].经济金融观察.2008.10(378):10-13.

[7]Lamb,梁楠.结构性金融产品浅析[N],期货日报,2007年08月23日第04版.

[8]李林林.结构金融视角下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J].经营与管理,2012,(3):30-31.

[9]林毅夫等.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初探[J].经济研究,2009(08):4-17.

[10]彭智.金融结构、金融环境与金融功能互动研究——以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变迁为例[D].辽宁大学.2012.

[11]唐荫军.资产证券化在电网建设项目融资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2:120-124.

[12]殷剑峰.结构金融:一种新的金融范式[C].//2007年IFB中国金融论坛论文集.2007:44-59.

[13]吴浩.结构金融应用于道路运输产业的思路、模式与方案选择[J].征信,2013,(1):78-81.

[14]张利.美国资产证券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3.

第4篇

关键词:统一监管混业经营博弈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处于金融稳定的考虑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管制,特别是对于银行混业经营和利率上限的限制,极大的压缩了银行的盈利空间。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更严重,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在这一背景下,麦金农和肖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分干预,使利率和汇率充分反映供求状况,并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在金融深化理论的指导下,各国政府纷纷放松金融管制,积极的促进金融业的自由化。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各个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各种金融创新,试图逃避金融监管,以增强竞争力,进而直接促成了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这一混业化经营趋势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后,混业经营的浪潮达到高潮。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来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北欧国家挪威、丹麦和瑞典分别于1986年、1988年和1991年改革了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走上了统一监管的道路,这一改革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有部分国家追随北欧国家的改革统一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这一浪潮至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后达到顶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统一监管已成为一种潮流。

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出现似乎具有时间方面的巧合,那么,统一监管是否是各国政府为应对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挑战所作出的回应呢?现有理论认为,统一监管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结果(Jose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 Rose,2003)。因为从长期看,由于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市场最终会形成融合的统一市场,与之相对应,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也应该由统一的监管机构来执行(Briault C.,1999)。但该理论仅仅作出了定性分析,并未阐述其内在作用机理,总体来说缺乏理论依据,下文通过构造博弈模型,对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从实证角度进行验证,最后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二、基于金融监管博弈模型的分析

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设立类型主要是分业监管、部分统一监管与统一监管三种类型。由于部分统一监管是完全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其兼具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特征,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仅仅讨论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适应程度。

目前对不同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缺点比较的文献较为丰富,但是很少有文献从信息不对称和传导机制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本文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博弈模型,尝试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分析在不同条件下,这两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构的差异,进一步分析不同情况下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劣及其与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适应程度。

本文的理论模型假设如下:

(1)金融市场上的行为主体有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二者均为理性经济人,其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监管当局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持市场的公平和有效竞争以及维持自身的声誉。金融市场参与者作为市场主体,其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金融市场参与者一般会合规经营,但由于利益的驱动,其会选择违规,并理性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做出合理决策。市场参与者违规操作的概率是p,不违规时获得正常收益R,当其违规操作时便可获得超额收益ΔR,即违规收益为R+ΔR,但此时其面临着被查处的风险,一旦被查处就会有罚款损失,罚款比例为s,则罚款损失为sΔR(s>1),此时收益为R+ΔR-sΔR。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与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一样,也有成本和收益。从社会总体来看,金融监管的收益主要是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金融体系总体收入的提高;被监管机构收入水平提高;因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得以维护,金融监管者得到的声誉、绩效、升迁等收益。在此假设总收益为N,此收益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不违规,金融秩序正常运行,监管者也不用对违规部门查处时,金融监管的收益。另外,金融监管查处时也会发生成本,该成本主要是指制定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花费的成本,即行政成本。该成本随监管机构的增多而增加,主要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沟通将会增加成本。

(4)监管机构鉴于其成本收益分析,对违规行为会选择查处或不查处,查处的概率为q。从以上监管成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查处成本与违规者的收益是正相关的,因此,假设C=cΔR(0

(5)假定金融市场参与者违规时,监管当局由于将面临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大损失,从而不查处的损失将远大于查处成本,m ΔR>cΔR,即m>c。另外,由于s>1,违规者被查处的损失sΔR大于违规的超额收益ΔR。

从以上的模型假定中可以分别得出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效用函数。

(1)监管当局的效用函数为:U=[(N-cΔR)p+(N-cΔR)(1-p)]q+[(N-mΔR)p+N(1-p)](1-q)=(N-cΔR)q+(N-pmΔR)(1-q)

那么最大化期望收益的一阶条件为:

PmΔR-cΔR=0

得:p*=c/m

(2)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效用函数为:Y=p[(R+ΔR-sΔR)q+(R+ΔR)(1-q)]+(1-p)[Rq+R(1-q)]=pΔR-pqsΔR+R

那么最大化期望收益的一阶条件为:

ΔR-qsΔR=0

得:q*=1/s

因此上述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期望收益的最优均衡解为:

p*=c/m,q*=1/s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选择查处;

(2)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以q=q*的概率随机选择查处;(3)当其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选择不查处;

(4)当监管当局的查处概率q>q*时,市场参与者将不会违规;

(5)当监管当局查处的概率q=q*时,市场参与者将以p= p*的概率选择违规;(6)当监管当局查处的概率q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当局要做的就是降低市场参与者的违规概率,提高查处的概率,即降低p*(c/m)和q*(1/s)的值。因此,罚款比例s,查处成本c以及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是决定其均衡的3个关键因素。一般来说,罚款比例s基本是恒定的,不同监管组织架构对金融监管传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查处成本c和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上。下面就分情况讨论不同监管组织架构的传导机制。

1.完全分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

这里首先考虑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情况:完全分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所谓完全分业就是指各个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是完全隔绝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影响。比如说银行部门的监管行动不会影响证券、保险市场的行为和收益,也不会影响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行动和收益,也就是说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收益只是取决于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行动。证券和保险也是这样。

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部门之间几乎不需要沟通,则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成本几乎一致,即c几乎相等,而在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一样的情况下,两种监管模式的c/m几乎相等,即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概率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分立监管与统一监管在信息的传导上是一致的,其监管的结果也几乎没有差别。

2.混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

上面考虑的是完全分业的情况,如果不是完全分业,则各个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就不是完全隔绝的,相互之间就不会互相无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一定传染性,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将会增加。

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若信息是完备的,没有协调成本,则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架构没有差别;若信息是不完备、非对称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是无成本的,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由于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将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则查处成本c将会上升,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风险不会跨行业传染,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监管将会导致c/m上升,进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违规的概率较小,而统一监管将会节约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成本,则查处成本c会下降,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风险会跨行业传染,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较大,这时,统一监管将会导致c/m下降,进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违规经营的概率较大。也就是说,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若信息是不完备的,则相对于分业监管而言,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体制安排更有优势。

三、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关系的实证检验

从上文的博弈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比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更有优势。下面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关系。

为了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们引入两个指标: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和金融混业指数(MIX)。

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表示一国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指标,它是取值范围为[0,7]的一组整数数据。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 的设定遵循以下原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FAC的指标值就越高。其定义为:FAC=7=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负责所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总数量=1);FAC=5=银行和证券市场共有一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总数量=2);FAC=3=保险和证券市场共有一个监管机构,或者保险和银行市场共育一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总数量=2);FAC=1=保险、证券、银行市场各有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总数量=3)。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在各国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和证券业务混业经营的情况比银行保险或保险证券的混业程度高很多,因此在指标的设定时,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共有一个监管机构的情况设定了一个更高的指标值。

除了上述我们设定的指标值所包含的监管组织架构以外,实际的监管组织架构中还存在着其他的形式:(1)两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金融部门进行监管,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还对其他金融部门有监管职能。例如某一监管机构既与专门监管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共同监管银行,同时还监管证券业,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会更高;(2)两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金融部门且只对该部门拥有监管职能,而对其他金融部门不具有监管职能。例如某两个监管机构只对银行业实施共同监管,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会低一些。由于监管机构的数量增加了,FAC指标也要相应的降低,因此要针对实际情况对FAC指标进行调整:

(1)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中,如果至少有一个金融部门是由两个监管机构监管,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还负责其他至少一个部门的监管,那么FAC指标在原有设定值的基础上加1;

(2)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中,如果至少有一个金融部门是由两个监管机构监管,而且这两个监管机构都是专门监管该部门的机构,那么FAC指标在原来设定值的基础上减1;

(3)其他情况:不做变化。

FAC指标是一组具有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区间数值,其最大值为7,表示国家中所有的金融监管的职能都集中在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手中,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最高。这个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多数情况下为一个不同于中央银行的新组建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英国1997年建立的金融监管局和德国2002年建立的联邦监管局。只有少数国家如爱尔兰的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合二为一。FAC指标的最小值为0,表明每一个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至少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如美国的多元监管组织架构,这时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最低。FAC指标的数据来源为Masciandaro的数据库;

金融混业指数MIX指标主要参考了世界银行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并根据该数据库构造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银行监管数据库将一国的金融业混业程度主要决定于该国对银行参与下列四种非传统业务活动的限制程度:

(1)证券:银行参与证券承销、经纪、交易和共同基金业务的所有方面的能力;

(2)保险:银行参与保险承销和销售的能力;

(3)房地产:银行参与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的能力;

(4)非金融企业所有权:银行拥有和控制非金融企业的能力。

在评估了各国的管制之后,每种活动被赋予从1到4的一个值,来表示对这4种业务的限制程度。每个值解释如下:1表示禁止:无论是在总行还是分支机构,银行都不能参与上述活动;2表示限制:不论是在总行或者分支机构,银行只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一部分;3表示需许可:银行可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但这些活动或者这些活动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分支机构中进行;4表示不限制:银行总行可以直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将各国对以上四种业务的限制程度赋值并进行平均后便构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MIX。

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集中度与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呈正比关系,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越高,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这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合混业经营。

四、结论及对中国的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博弈模型,并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启示:

1.在分业经营下,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对监管传导的效应没有差别。而在混业经营下,若信息是完备的,没有协调成本,同时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较好,则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没有差别;若信息是不完备、非对称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是无成本的,同时金融机构之间风险控制也不好,则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优于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由于在现实当中,信息多数是不完备的,所以说,统一监管较为适合金融市场比较发达,且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较高的国家,分业监管适合金融市场不太发达,且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较低的国家。

2、就中国而言,目前我国的混业指数为1.25,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混业程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较为合适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程度的逐渐提高,我国应该逐步整合各个金融监管机构,最终走向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Briault,C.,(1999),“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FSA Occasional Paper

2.Briault,C.,(2002),“Revisiting 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FSA Occasional Paper,NO.16

3.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Database (updated Julne 2008), world bank

5. Donato Masciandaro ,Politicians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Unification Outside the Central Bank: Why Do They Do It?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Paolo Baffi Centre on Centr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Bocconi University , Working Paper Series, January 8, 2008

5. Jose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 Rose(2003),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Integrated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3096, ssrn. com.

第5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理论选择 监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第6篇

摘 要:本文利用我国1993—2008年各省的GDP增长率数据进行了分层聚类分析,选取其中的12个省市构造了2003—200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我国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发展对现阶段我国各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明显大于以股票市场为主的金融市场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基于此,本文对通过改善金融结构促进各地区的经济增长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结构;经济增长;面板分析;实证分析

Abstract: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GDP data of all provinces in our country from 1993 to 2008 and then chooses 12 provinces and cities to construct the provincial data from 2003 to 2008,to analyze empirically financial structure of China.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contribution of bank-based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for the regions of China to economic growth is significantly greater tha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stock market-based financial markets to the economic growth. Based on this,policy recommendations have been given to promote regional economic growth by the appropriate use of financial structure.

Key Words:financial structure,economic growth,panel analysis,empirical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8-0019-05

一、引言

反思金融作用于经济的机制,不难发现,金融在本质上是通过其资本持续地发挥“推动力”作用来促进现代经济增长的,从而使其构成了现代经济的核心(王定祥等,2009)。经济与金融之间的互动关系完全可以从金融资本以及金融结构的视角来解析,金融结构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演进的概念,表现为世界不同国家拥有各不相同的金融结构模式,以及同一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拥有不同的金融结构模式,其中大致可分为“银行主导型”(Bank-based)和“市场主导型”(Market-based)两大类型。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接融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如果银行体系发达,企业外部资金来源则主要通过银行中介机构提供。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是以直接融资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资本市场比较发达,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则是金融市场中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交易的中介人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从金融发展理论看,这两种不同体系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关键看不同国家甚至是不同发展阶段当中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本文就将重点讨论这两类金融结构模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金融结构这一概念首先由戈德史密斯(Goldsmith,1969)提出,他指出金融结构由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共同决定,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了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金融发展是指金融结构的变化。在早期,熊彼特(Shumpeter,1912)就认识到功能良好的银行通过甄别并向最有机会在创新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成功的企业家提供融资而促进技术创新。二十世纪50年代以来,大批经济学家深入考察了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而国内的众多学者亦从不同的角度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虽然细微的结论略有差异,但是在“金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这一点上基本达成了共识。

艾伦和盖尔(Allen和Gale,2000)、艾伦(2006)、德米尔居奇和莱文(Demirguc-Kunt 和Levine,2001)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理论模型,研究“银行主导型”(Bank-based)和“市场主导型”(Market-based)这两种不同的金融体系在资源配置、风险化解中所产生的不同作用。波特和撒克(Boot 和Thakor,2000)建立的模型得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银行和企业潜在紧密度要高于市场主导型,不过这还要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吉索、萨皮恩扎和津加莱斯(Guiso、Sapienza 和Zingales,2002)使用单一国家——意大利的数据,分析了不同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状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这是因为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当地金融的强力支持,他们建议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兼并,来提升地区金融结构的优化状态和发展水平。鲁索和瓦克泰尔(Rousseau和Wachtel,2005)分析了各国金融发展水平、银行业健康状况与结构,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发现如果银行业过度发展,产生了过多的泡沫,就会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世界银行(2007)通过对全球各国金融市场的研究比较,指出金融市场多层次、多结构的发展和改进,会促进宏观经济增长。谢平(1992)较早地从内部变化的角度对1978—1991年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变动状况作了分析,由此说明我国的金融深化进程和金融改革对经济运行的深刻影响。王广谦(2002)认为金融结构指的是构成金融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规模、运作、组成与配合的状态,是金融发展过程中由内在机制决定的、自然的、客观的结果。殷剑锋(2004)认为由于银行和金融市场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机制不同,对技术普及和经济增长的影响有所不同。李健、贾玉革(2005)侧重研究了金融结构合理性的评价与衡量问题。林毅夫等(2009)则认为各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最优金融结构需要与相应阶段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适应,以有效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7篇

[论文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的全球流动使得各国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关键是如何实施有效监管,以达到避害趋利之目的。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资本全球化加深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脆弱性

1.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加深

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有效地削弱了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成本,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导致金融机构规模日益庞大,这反而使债权人很难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也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有效筛选和监督债务人的困难,结果使原本弱化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重新显现出来,从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首先,金融资本全球化之前,金融机构一般是区域性的并且规模不大,债权人的数目相对有限并且比较集中,他们比较容易了解本地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所以金融机构和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不很严重;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数量大大增加,并分散在全球各地,他们要了解一家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是非常困难的,这加大金融机构和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根据经典的“囚徒困境”理论,如果某个意外冲击使存款的提现速度加快,那么每个理性的储户都会赶紧加入挤兑的行列。即使银行的经营是稳健的,即使所有的储户都能够认识到如果他们不进行挤兑更有利于整体的利益,挤兑行为仍然会发生。因此全融资本全球化加大了债权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金融机构脆弱性。

其次,在金融资本全球化之前,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规模不大,债务人的数量相对有限也比较集中,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筛选和监督的效率比较高,这样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十分严重。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全球化,债务人的数量全球化,这使得金融机构对这些债务人的筛选和监督成本急剧上升,结果导致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

2.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加深

金融机构的产生本来可以降低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金融资本全球化的发展却反而使金融机构隐藏了巨大的道德风险。

首先,在金融资本全球化的条件下,规模巨大的跨国金融机构的破产可能对一国乃至全球经济造成冲击,因此金融机构经营者认为如果单个银行出现困难,政府可能听之任之,如果大规模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政府就不得不进行拯救;再加上竞争压力也迫使它们继续其进行冒险性的决策。这将导致道德风险加剧。

其次,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经营者可能面临的奖励和处罚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性。经营者的某种风险性决策一旦成功,他将获得极大的奖励;如果失败其最坏结果也不过是下岗而已,所有者从错误决策中招致的损失只不过是其自有资本,所以金融机构管理者的理总是倾向于作一些风险较高的决策。一旦失败,那么金融机构就面临巨大的灾难。巴林银行就是如此。

最后,由于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全球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关系非常密切,因此个别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极有可能扩散到整个金融系统。

3.发展中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加剧

(1)发展中国家汇率的波动性加剧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超速增长,货币当局在面临强大的贬值或升值压力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上巨额投机资金时往往无能为力,即使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其结果也必是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其波动将更加剧烈。

(2)发展中国家股价的波动性加剧

历史上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萧条均与股市的剧烈波动相关,而金融资本全球化更是加剧了股市的波动性,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全球经济的不稳定和股市的波动加剧了发展中国家股市的波动。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间的联系紧密。当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发生波动时,即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正常,其证券市场也会相应地出现波动。另外,实体经济波动在很大程度会影响股市的波动,因此全球经济的不稳定也会加剧全球股市的波动,进而加剧发展中国家股市的波动。

第二,市场投机与操纵。随着金融资产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的股票市场,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和信息优势操纵股票市场,创造虚假交易,制造交投繁荣景象,推动股价持续上涨。因此,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股市的波动更加频繁和剧烈。

第三,外国投资突发性的大规模撤资,往往会造成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困难。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股票市场的规模十分有限,外国投资往往占有较大比例。在资本账户开放的条件下,突发性的外国撤资几乎没有任何障碍,此时,不仅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会遭受冲击,而且往往伴随货币大幅度贬值,进而导致证券市场流动性大幅萎缩。

(3)发展中国家金融资产风险的传染性加剧

由于金融资本全球化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比以前更加复杂,因此金融资产风险的传染性也比以前大大增加。一旦某个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价格下跌以至于其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那么局部的金融困难就会迅速、剧烈地传播到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演变成整体性的金融动荡。

二、发展中国家对金融资本全球流动的有效监管

1.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不仅要遵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一系列协议所管提供的最低标准,还应该就本国有关对外国金融机构的专门管制或更严厉的审慎管制进行监督,综合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法,检查外国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以作为经营性监督的补充。

第一,加强对外资金融活动监管的立法准备。通过金融立法,制定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业运行规则,并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保证规则得到执行,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构筑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安全网。

第二,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在考虑是否批准国外银行进入时,除了执行巴塞尔协议规定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国内银行业将会带来何种影响;二是本国经济对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三是其注册资本数量和劳动质量;四是该机构母国是否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另外,中央银行还应把握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速度与布局。

第三,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管理与对本国银行基本相同,即所谓“国民待遇”。但发展中国家还应该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适当进行限制,对不同的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如对离岸商业银行,只应允许其开展境外业务;对限制性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允许其经营境外业务及部分境内业务。

第四,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异常动向的监管。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及国际资本异常流动的跟踪监测能力,通过对外资机构业务过程的监督、测定、计量、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国际游资的动向;二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异动的应急处理能力。中央银行应通过立法,保留在非常时期对外资金融机构特别处置的权力。

第五,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努力搞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通过与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交往与协作,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在进一步扩大和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确保本国民族金融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2.对长期外债实行规模控制

发展中国家要想把握住资本自由流动的机遇,把国际债务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保障本国在负债经营中能够量力而行,借好债,用好债,还好债,既促进经济发展,又防止发生债务危机,政府应建立起一套适合本国情况的较为完整科学的外债监测指标体系,并以此来对外债进行分析和考评,发挥其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用包括偿债率、借债率、负债率、流动外汇持有额、外债增长率、短期债务率、外资依存率等指标对外债进行监测,以保证外债的适度规模。

3.对短期游资实施有效监管

鉴于游资的不稳定性和破坏性,发展中国家应该对游资实施有效监管,以减少巨额游资兴风作浪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发展中国家对游资的有效监管应该根据本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资本流动规模和结构,尤其是流动渠道(即短期借款、证券投资还是经常项目渗入)来决定是采取征收货币交易税、数量控制等直接控制手段,还是采取财政政策调整、浮动汇率等间接手段进行调控。

第一,对短期境外借款的有效监管。监管短期境外借款可以采取三种针对性措施:一是期限管理,如规定借款合同的最短期限,鼓励长期贷款;二是限制其流入本国股票市场、外汇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以根绝短期资本获取暴利的可能性;三是业务限制,比如限制甚至禁止外资金融机构从事本币业务特别是本币借贷业务等。

第二,对证券投资的有效监管。短期游资进入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渠道多种多样,对其有效监管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对非居民投资本国证券市场施加外汇约束;规定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不同的开放度;提供给居民和非居民以不同的投资工具,如A股和B股,或者规定外资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规定非居民持有的股份限额;限制非居民投资本国未上市股份;对游资侵入本国证券市场的中间机构进行限制。在本币部分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无论境外资本是投资于东道国本币证券还是外币证券,无论境外资本是直接进入还是通过在岸、离岸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公司。

第三,对通过经常项目渗入的游资的有效监管。对于通过贸易与非贸易渠道进入东道国的游资,可以通过完善外汇管制制度来加以控制,强调外汇买卖和资金进出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并要求以真实单据作为外汇交易的依据。

此外,税收措施对各种游资都具有较强的监管作用。例如交易税或印花税,对投资所得依据来源地原则征收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夏振坤李建军:经济全球化的面面观[J].江汉论坛,2001

[2]郭根龙:WTO框架下的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吴兴南林善炜:全球化与未来中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杨冬雪:全球化:西方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范爱军:经济全球化利益风险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张培刚:新发展经济学[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

第8篇

    关键词:最适金融结构原则 民间金融 中小金融机构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Goldsmith (1969)认为金融结构为一国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之和, Stulz(2000)也有近似的表述,认为金融结构是在一个时点上由金融机构、金融技术和规定金融活动的博弈规则共同组成的。通过金融结构的优化,可以增强金融业的功能和市场竞争力,提高金融产业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可以分散风险,增强金融发展的稳定性,迅速而顺畅地传导货币政策,有利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缺乏一个好的金融结构,资本成本可能高到难以使企业家创设企业以及难以使这些企业有效率地投资。

    金融结构理论综述

    从已有金融结构方面的文献来看,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一类是从比较金融的视角,包括市场主导论、银行主导论、金融服务论和法律论等;第二类是从银行业结构的视角,主要包括银行业竞争和垄断对银行运营效率的影响,存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析的两类文献;第三类是关于最适金融结构的原则性讨论。前面两类的文献已经有比较好的综述(李木祥2004,周业安2005,殷剑锋2006,林毅夫2006),在此不再赘述。下面仅就第三类文献做一个简单的评述。

    第三类是就最适金融结构的原则进行讨论的文献,它们进一步深化了金融结构理论。首先是Stulz的金融结构外生论,他认为金融结构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外在于金融系统或经济系统的力量使然,就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Stulz(2000)认为金融结构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干预和法律管制的结果。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结构都存在着连续发展的过程,但是当某种金融结构无法再容纳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要求时,非连续的结构性改革就出现了,而这种非连续性变化可能就会使反映连续发展的某些指标出现逆转(如de-intermediation使银行资产业务萎缩等)。

    其次是Robert C·Merton 和 Zvi Bodie(2005)提出的功能和结构金融学理论(function and structure finance),他们认为金融体系内部的特殊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内生的结果,它们的目的都是把交易摩擦和行为扭曲的成本最小化,并完成每个经济体都需要的普通的融资功能。模型中特定制度环境的现实因素,是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信息效率进行正确评估,对行为因素和交易成本所导致的资本资产定价上的明显偏离做出合理解释的前提条件。金融制度结构方面的变革和本土化对所有国家都有意义,这是因为各国在历史、文化、政策和法律基础方面存在系统差异;特别对于正在重塑金融体系的国家来说,他们可以在没有历史包袱的环境中应用最新的金融技术,从而跳跃式地超越现有的最发达的金融体系。

    最近国内很多学者展开了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林毅夫的资源禀赋结构论和殷剑锋的技术阶段性结构论。林毅夫(2006)认为处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的经济体中的最优金融结构应当是内生决定于实体经济的特性,金融体系中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与要素禀赋结构所内生决定的实体经济的产业、产品、技术结构和企业的特性相互匹配;随着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实体经济产业和技术结构的变迁,该经济体的最优金融结构也会内生地相应变化。一个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发展中经济的金融体系,应该以能够为产品、技术相对成熟且资金需求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为核心;随着经济的发展,要素禀赋结构提升,实体经济中企业的规模和产品、技术的风险程度提高,金融体系为大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和分散风险的大银行和股票市场的比重也应该提高。

    殷剑锋(2006)的技术阶段性结构论认为不同金融结构在增长绩效上的此消彼长是历次技术革命中伴随创造性毁灭发生、发展直至平息的一个过程。他认为基础技术存在着一个从介绍、扩散到成熟和衰落的周期,在不同阶段,金融结构将有不同的表现。在技术由不为人知到日益成熟的过程中,市场导向结构在新技术的推广和成熟技术的投资上具有比较优势;银行导向结构则在技术的传播和改进阶段具有比较优势。从技术演进和经济增长的角度看,他认为最适合的金融系统应该满足两个标准:首先应该具备齐全的金融功能,具体包括为新技术提供融资的资本市场、为成熟技术提供融资的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相依相伴的非银行金融中介以及银行;其次应该富于弹性,即能够根据技术的演进和不同技术对金融功能的需要,来适时安排恰当的融资方式。富于弹性的系统应该能够在保证充分竞争性的同时降低金融风险,防止单个金融机构的竞争失败演变为大范围危机。

    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本文所指中小金融机构,采用林毅夫(2001)和史晋川(2003)的界定。指在非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中,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仅靠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当内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就必须选择外部融资。而资金供求双方面临着信息的不对称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我国的要素禀赋特色形成了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格局,他们不能像高科技企业那样容易借助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而只能借助金融中介进行间接融资。金融中介在事先对资金的使用者进行甄别并通过合同的签定对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在事后则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更有优势,Banerjee(1994)提出了两种假说:“长期互动” 假说(long term interaction hypothesis)和 “共同监督” 假说( peer monitoring hypothesis)对此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解释。李志赟(2002)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建立了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框架,发现中小企业的非匀质性(heterogeneity),贷款抵押和交易成本是影响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的三个主要因素;缓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贷款抵押、降低交易成本,都将增加中小企业得到的信贷;在将中小金融机构引入模型后,发现引入中小金融机构将使中小企业得到的信贷增加,并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数量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总额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

    民间金融包括那些分散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参与主体主要有家庭、风险资本投资者、私人钱庄和其他民间自助机构等。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非正规直接融资是指最终供求者之间直接发生资金融通活动,在国外,其代表形式主要是天使融资;而非正规间接融资是指以非正规金融组织为中介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要有较为对称的信息,无需耗费高昂的信息生产成本,同时其交易合同必须能够自我实施,无需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量。这些约束条件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局限在具有人缘、地缘关系以及相同价值观的乡土社会的信任系统内部,并存在较强的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制裁机制来保证合同的执行。因此民间金融能够满足小企业、村民和城镇低收入阶层等被正规金融体系排斥在外的经济个体的金融需求。

    可见在寻求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前一部分最优金融结构原则的表述,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金融结构处于改革变化之中,从资源禀赋的特殊性,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阶段性,金融制度、功能与结构的适应性等角度都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那就是发展中国家二元金融现象普遍存在具有长期性,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有着自己独特的逻辑。

    寻找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

    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而民间金融中的间接融资活动可能成为引起金融秩序紊乱的潜在因素,它必然随着金融发展而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从2005年开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正在试图为民间金融的演进探寻路径。这一部分针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在金融实践中应该着力进行探索的方向、基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创新。如建立社区银行,利用社区贴近企业和居民,可以近距离地观察其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能更有效地获取信息;从政策上鼓励地方城市商业银行致力于服务地方经济的特色,在一段时期内限制地方商业银行异地设立分支行;政府为主导来推动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从而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建立多层次、出资者主体多样化的信用担保体系,减少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中面临的信用风险。金融中介通过具体的业务创新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如小额信贷(micro-finance, micro-credit)、仓单质押贷款以及基于产业集群生物链条的贷款或购买应收帐款等。其中整贷零还、团体贷款(group lending)、渐进式贷款(progressive lending)和采取灵活的抵押方式等逐渐广为人知并被复制。从中小金融机构面向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进行相应的经营战略和内部组织制度设计。中小金融机构在避免与大银行进行同质化竞争中应该定位于服务小企业、小客户,相应地应该采取有效率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如面向市场的客户经理制度;在贷款审批上进行前后台分离,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并对支行进行相应的授权,将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在激励机制方面,建立以客户经理组为主体的核算机制,对办理小企业贷款的客户经理组进行单独的核算。

    笔者认为随着中国金融体系快速变革,金融结构的变化与经济结构变化的步调渐趋一致,中小金融机构从数量、分布和资产规模而言应该有一个更大的增长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资源禀赋特点,才能满足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造成的信贷配给现象的解决,尚需要在金融结构优化过程中不断尝试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中国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适金融结构初探.北大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6.06

    3.殷剑锋.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6

第9篇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

第10篇

(一)有效金融市场

在20世纪最经典的经济命题便是有效金融市场的提出,该命题得了了很多坚实的经验和证据的支持。金融市场指证券价格体现了获得信息变化影响的市场。有效的金融市场以三个假定为前提:一是投资者,他们是理性的,合理评估证券的价值;而是如果某些投资者不理性,但是引文彼此随机进行交易,非理性的行为相互抵消,不会影响证券的价格;三是特定的情况下,虽然非理性的投资者犯了错误,但是由于有理性的套利人,通过他们消除非理性人对价格的影响。但是作有效市场假说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是因为有效市场理论的前提设定,建立在假设人理性的基础上。因而在二十世纪末,有效金融市场理论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验。首先理论所假定的投资者完全理性便遭到了质疑,许多投资者的金融行为不是依据信息购买决定。其次一些金融学家研究得到人的金融行为是经常以同样的方式而不是偶然地偏离理性。最后,理性的套利源于套利机制,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套利充满风险,作用局限。

(二)行为金融学

行为金融学借鉴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主要从金融人员的情感、态度等角度分析金融市场非有效性问题,修正有效市场理论的理性假设。在行为金融学理论中,金融行为直接映射经济利益,反映行为者的认知方式、期望、收集信息和价值观念能力。行为金融学主要研究通过建立一套模型,讨论投资者如何决策和确立金融市场的实际价格。行为金融学将金融理论核心从资产定价转向参与者的行为。但行为金融学能还不能成为金融分析的新范式。因为行为金融学存在很多不足,缺乏边界清晰和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无法整体解释金融行为,对于有效市场的批判太极端,忽视了社会机制在非理性背后的作用。从社会学角度看,任何金融行为都应发生在社会场域中,并受到文化、思想观念以及制度的塑造。而行为金融学的主要问题是忽视了非经济因素对于金融行为的影响。当然,行为金融学在反省批判经典金融理论,为进一步突破金融行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金融行为研究的经济社会学维度

在古典时代,马克思、齐美尔等学者便开始研究金融行为。但是一直到20世纪末,这一领域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取得一些成果。这些研究主要包括四大关系:银行角色、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关系;股票价格形成社会机制、金融投机集体行动、资本市场风险资本投资选择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社会结构以及制定对于金融公司的合并行为影响;政府角色以及资本市场管制之间的关系。由于经济行为主要表现在金融行为上,经济社会学研究重点便是金融行为的研究,标志着经济社会学不断深化。新经济社会时代,格兰洛维特提出经济行动应嵌入具体的社会关系观点。这个观点作为核心假设,得到广泛地运用和发展。以保罗•迪玛吉奥和理查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社会经济学家组织开展研究新制度主义,探讨组织制度化结构、组织以及制度环境的关系等。从文化角度批判一切还原为成社会结构绝对主义倾向,将文化要素纳入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当代的金融行为研究中较为明显的是综合性的研究。经研究全球大型投资银行的交易员的知识性以及关系性嵌入的问题,卡林和尤尔斯认为金融市场关注的交易行为主要涉及权利、金钱、债务以及风险等。在全球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其实是相互分离的互动秩序,主要通过交易员之间全球性的沟通以及交流完成全球性的市场交易。它具有谈话方式的制度性、互动内容的经济专一性和谈话语言的全球性的特征,反映全球金融市场以知识为基础,数字描述以及解释着通过屏幕介质表达出的全球市场情况。这种情况是价格信息的持续变化过程,是市场细节的不断被解释和更新过程。因此全球性的金融市场活动既是一种知识和关系嵌入,是金融活动嵌入到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持续交换信息关系。总而言之,这种嵌入既是关系性的,同时也是建构性以及构成性的。

三、在经济社会学中金融行为理论的扩展

从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以来,全球的金融危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完善都使金融市场的政策以及交易模式发生了变化。而政治以及经济格局的变化又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被卷入全球经济治范畴,金融影响已经超过了其市场木身。在新经济社会背景下金融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联系紧密相连。借助新制度理论以及社会网络,以美国商业银行为例研究,银行全球化是一种组织现象,组织和决策者推动。因此金融行为其实可以看成是一个行动方式,以网络形式散开,借助社会的网络关系影响其他的企业。以证券股票以及期货市场为例研究,金融行为是在社会和文化中的系统行为,其交易过程包括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因素,是三方共同作用的成果。金融市场作为文化系统,绝不是简简单单地重复,他体现了相互之间的理解,促使人们选择不同的交易,随着时间理解也会制度化。这种制度会逐渐发展成为金融行为的依据,同时金融文化随着金融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不断产生、变化和发展。

四、结束语

第11篇

金融学在金融理论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之下,成为经济学众多学科中最出名的学科。在2008年之前,金融学者以及金融行业从业者们都非常满意金融理论在金融行业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理论面临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这场冲击了全世界经济和全球金融体系的巨变,使金融研究者不得不对金融理论进行深入的思考,同时重新对金融理论的发展和演变进行仔细的探索研究。

二、早期金融学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看,早期金融理论在演变和研究中心的变化上有不同的理解个概括。在金融实现市场化之前金融学研究的演变中心为:从关注商品价格波动过渡到对资金价格的研究。在对商品价格进行关注的时候,金融学将货币的职能以及货币的数量作为研究的重点,在对比商品数量和货币数量的过程中总结出物价变动的规律。早期金融学以对资金价格的关注中,开始进行对货币需求和货币供给的分析,最终总结出中央银行的政策分析框架,即通过对货币的调控进行宏观调控。

早期金融学的真正形成是从研究货币、信用、银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三者的关系对物价、利率和经济运行产生的重大影响开始。早期货币主要的存在形式为金属铸币,但是货币和信用之间是相对独立的状态。之后随着银行券使用的广泛和普遍,造成货币与信用之间的关系紧张化。直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不兑换银行券流通制度的确立,使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成为一样的过程,因此而出现了金融学这一新范畴。早期金融学的研究核心是以银行体系作为基础的信用货币创造机制,而存款货币的双层次性是早期金融学的主要体现。在早期金融学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商品价格决定及其波动是人们首先关注的影响因素。在对信用货币创造机制进行考虑后,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比较对通货膨胀率的高低起到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作用。

三、现代金融学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对金融结构市场的不断推动,现代金融学的轴线发生了变化,即从资金价格慢慢向金融资产价格过渡,从基础资产的定价理论逐渐向衍生品的定价理论发展。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经济结构中金融结构变化巨大。人们关注的首要问题依然是利率,但利率却慢慢淡出经济学界主流的视野。因此,人们的关注点转向了根据复杂性的价格理论,也就是资本市场资本价格的变化及其决定。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金融在经济上的作用大幅度增加。

现代金融学开始于《证券组合选择》这篇文章。该文章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金融学一直沿用的方式,即使用描述的语言将金融思想表达出来。另外,研究重点也变成了资本市场上数不清的证券资产组合选择,在均值和方差衡量收益和风险的理论基础上,产生了方差理论,也就是投资者在选择证券资产的时候,一方面考虑资产的收益均值,另一方面还考虑资产的受益方差。但是,当投资者可选择的证券数量增长时,计算证券组合的方式将会以几何级数增加。在马珂维茨资产理论的铺垫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风险状态下的市场均衡理论》这篇文章对资本市场均衡条件下的资产收益进行研究,通过对一些列假设的分析研究,退出了投资者在均衡状态下,仅选择无风险证券和市场证券的组合来,这就是所谓的资产定价模型,简称为单因素模型。

现代金融学理论对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后的金融实践影响深厚,可以说起到根本性和革命性的作用。在对金融资产中金融衍生品精确定价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起到巨大的推动性作用,实现了金融衍生新品交易规模的爆炸性增长。另外,在对公司金融理论和金融契约理论的发展进行研究的同时,促进了金融市场上各种公司筹资和融资活动的频繁进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养老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组合理论的发展和投资组合业绩的科学评估下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活动,使得资本市场规模出现了空前膨胀的现象。另外,在金融机构领域出现了大量的并购事件,使得能够提供全套服务的金融机构模式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张,造成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现了界限模糊的现象。金融经济活动逐渐蔓延至全世界,并且金融全球化还进一步推动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

现代金融理论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实践,还帮助其创始者获得了世界级的荣誉。更重要的是,现代金融理论不同于早期金融理论的一劳永逸,现代金融理论的贡献不能够无限影响金融市场的投资融资活动。一些耳熟能详的现代金融理论比如MM定理、CAPM模型等等,在金融市场的影响不容小觑,这些理论决定了现代金融研究者们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上所获声誉的高低和好坏。

四、新金融经济学理论的探索

虽然现代金融经济学理论面临着来自外界的巨大挑战比如新制度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的挑战等等,但是这些挑战对于新金融理论来说,只能算是一种探索,并不能对新金融经济学理论进行构建。默顿和博迪曾经指出,新制度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至多能够作为在现代金融理论基础上的修订,这两位学者的解释侧重于金融资产价格对现代金融理论模型预测出现偏差的原因。所以,现代金融理论依旧是资本市场定价和公司金融决策的基础模型。

新制度金融学的核心思想可以理解为,外生形式为金融活动特定功能,而内生形式为金融制度结构和组织形式。因此,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如何选择适宜的金融制度至关重要。但是,新制度金融学只是在现代金融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不是要取代现代金融学的地位和作用。行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是新金融经济学在新领域上的研究,其内容为有限套利理论和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对行为金融学的探索还涉及到两大金融研究的核心领域,即资产定价和公司金融。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者们在CAPM的基础之上指出,金融市场上同时存在CAPM模型中的信息交易者和认知偏差并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噪声交易者。当CAPM模型中的信息交易者在交易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时,则为有效市场,当认知偏差并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噪声交易者在市场上起主导作用时,则为无效市场。除此之外,相关学者对投资者的非理性以及公司管理层理性情况下的公司融资行为进行研究。学者谢夫林经过分析得出,决策失误的产生通常情况下来自于公司管理这在认知上的不理性和情感上的影响,但是公司股票偏离本身的基本价值则是由于公司外部投资者和分析者的认知偏差造成。虽然,金融学在近十几年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也有相关学者获得世界级的荣誉,但是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框架仍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资产价格;金融危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微观调控。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性交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性交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性交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 20 世纪 30 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 2007 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 17 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

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 20 世纪 30 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应对措施多倾向于运用货币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尚未见到明确、系统通过金融监管方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价格监管。

金融监管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制。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概念是“最后贷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强调通过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的干预以避免挤兑和金融机构链式危机的发生而给经济造成大的影响。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支撑为公共选择和市场失灵。经济周期会引发信用危机,从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kindleberger,1985);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介职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di-amond & rajian,2001);另外,危机还有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传递的特点(cagan,1965;kaufman,1996)。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通过金融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fisher,1933;stiglitz,1981;varian,1996)。并且金融监管的介入在实践上发挥了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zenta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观点同样应用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领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而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diamond & dybvigr,1983;stigliztz & weniss,1981;walsh,1995)。基于信息与博弈理论的分析强调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部分内容当中所分析的那样,许多情况下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和泡沫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针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金融监管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而是将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职能。

尽管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监管介入金融交易过程的必要性之后赋予金融监管一些具体的职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均针对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交易准则、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等方面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违规的交易行为,尚未见到明确提出通过金融监管直接应对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及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我们认为,传统金融监管关注违规监管,而完全非违规的理性与非理性价格泡沫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涉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干预。这种监管没有较为明确地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现代经济安全最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现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在内整体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扩展原有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实施针对金融资产价格的金融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变革的一个方向,并应明确列入金融监管范围、详细具体措施。

三、经济调控成本与微观经济调控机制。

除了金融监管以外,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领域里,传统理论与实践都倾向于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进行。但是,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在应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会贻误调控时机、增加调控的负面效应、提高调控成本;而通过金融监管的形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对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会更加及时、有针对性和减少调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赋予金融监管以新的、更强的金融资产价格监管职责。

根据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认识,只有资产价格大幅度和大范围偏离价格基础才能被认为存在资产价格泡沫。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在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形成或其形成的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等具体措施减少流动性。但是,货币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却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往往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泡沫显现,错过了初期治理的时机,并且货币政策效果的显现也存在时滞,这都将会提高现实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不仅影响资产价格,其覆盖面将远远超出政策目标范围,使得产业资金需求、创新资金需求都受到相应影响,波及较大范围正常运行的资金链,产生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观经济的治理难度。根据我们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能责任,以金融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进行微观调控则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的优势;通过建立对于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资抵押物、金融相关资产价格监管体系,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预警系统,及时预测资产价格泡沫的发生,根据泡沫发生程度、范围和趋势、发展速度做出分级预警(比如以绿、黄、橙、红等颜色由低至高进行程度预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场干预措施(比如风险提示、市场价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参与、价格限制措施等价格干预和影响)及时化解资产价格泡沫威胁。

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形成威胁。如果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能在泡沫产生初期发挥效力;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为宏观经济失衡时,则已经贻误早期防范的时机,增加了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的监管和相应的微观调控机制,能够及早防范这一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威胁,降低经济调控成本。

参考文献:

[1] 李成,龚杰。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解读[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2)。

[2] 刘凤元。资产价格泡沫研究综述[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3] 潘志刚,李忠民。西方金融监管理论演变文献综述[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6)。

[4] 文彬。信贷扩张、资产价格泡沫及在中国的经验分析[j].经济问题,2007,(11)。

[5] 吴卫星,汪勇祥,梁衡义。过度自信、有限参与和资产价格泡沫[j].经济研究,2006,(4)。

[6] 杨爱文,林丹红。金融监管理论:一个文献综述[j].浙江社会科学,2002,(3)。

[7] 叶静雅。资产价格泡沫理论综述[j].皖西学院学报,2008,(4)。

[8] allen,franklin,gorton and gary.churning bubbles[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3,60(4):813-36.

[9] 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laura gardini.asset price and wealth dynamics in a financial market with heterogeneous agents[j].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2006,30(9):1755-1786.

[10] de long j.b.,shleifer a.,summers l.h.,waldmann r.j. positive feedback investment strategies and destabilizing rational expectations[j].journal of finance,1990,45(2): 379-395.

[11] jones s.,lee d.,weis e.herding and feedback trading by different types of inference on cointegration with application to the demandfor money[j].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9,52(2):169-210.

[12] jose a. scheinkman,wei xiong. overconfidence and speculative bubble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3,111(6):1183-1219.

[13] kaufman,g. g,bank failures,systemic risk and bank regulation. cato,vo. 1996,(16):17-45.

[14] lux t.herd behavior,bubbles and crashes[j].the economic journal,1995,105(431):881-896.

[15] stiglitz j. e. and andrew weiss.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73(3):

39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