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7 16:59: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金融监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金融混合经营;金融监管体系;提高
在现阶段,中国的金融行业是操作在一个单独的混合过渡期。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分管经营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交叉的趋势。因此,从分业经营改革成混业经营整合现有资源,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稳步推进实施的前提。
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论文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以确保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路。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 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 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 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
【论文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估计偏高,因此影响了对金融稳定性的衡量。本文讨论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应如何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应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财政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着金融风险相互传递所带来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构建稳健的金融体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金融稳健统计在衡量金融稳定性中的地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风暴在全球经济体系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性。随着金融业趋向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加强,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也在增强。此时,在国际化的背景下,金融稳健统计成为了新时期维护国家经济稳定、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在货币与金融统计中,对金融稳定性的审慎分析包括金融监管统计和金融稳健统计。其中,金融监管统计是从微观层面上,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和统计,衡量的是个体风险;而金融稳健统计则是从宏观层面上,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集体行为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统计,衡量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即系统风险。
金融稳健统计,是一个国家检测宏观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工作。其核算基础是《国民经济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和《巴塞尔协议》,在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的监控方面,金融稳健统计遵循审慎性原则,坚持《巴塞尔协议》中的CAMELS标准,它包括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收益与利润状况,流动性和对市场的敏感程度。金融稳健统计涉及的统计对象包括存款机构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部门、住户部门、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其中,对一国金融稳定影响最大的当属存款机构部门。
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因此,巴塞尔协议始终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90年代中期来,由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尽管《巴塞尔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但国际银行业存在的信贷风险远未消除。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在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虽然目前来看,我国难以在短期内达到巴塞尔协议新标准,但是从长远看,我国金融业分步骤地实行。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二、金融国际化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因此导致估计的资本充足率严重偏高。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并在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这些问题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的重要原因。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各国都在不断地对金融监管进行调整,适合国情的、有效的监管框架是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维护公众的信心的关键。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在开放发展中应一些做必要的调整,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的对策有:
1、监管理念、内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
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管行为;从注重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向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及加强行业自律转变,实现社会联动监管;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从目前以防范风险为主的监管向支持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监管转变。
2、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
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整体监管的水平和效率,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应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对有些业务和有些领域应当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要充分发挥银、证、保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体而言,立法之后会使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付出高昂成本。如不尽快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填补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外资金融机构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优秀人才,有可能发现法律漏洞乘虚而入,从而引发恶性行业竞争,影响金融秩序。
4、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为最终的同一监管创造条件:
建立有效的金融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则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发展的发展中,英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最具有特色。尤其是监管机构和监管内容的变化最能反映出金融监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加入WTO后,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将越来越多地开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将会面临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的竞争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金融机构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对策,不仅需要注意各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提高,更需要注意其安全能力的保障,因此,新时期下金融机构业务,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与时俱进,更需要我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工作加强金融稳健统计的基础,为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体系对抗风险的能力做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 王佳佳.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J].理论界, 2009, (01)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仅仅依靠金融机构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是无法做出精确判断的,这就要求在投资者保护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构建之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金融改革在这点上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二是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三是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四是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
(二)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三)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各种系统性风险。从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来看,一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因其规模大、市场关联度高等因素,本身经营状况的恶化直接冲击了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波及实体经济。因此,改革法案针对性地强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将该监管权力赋予美联储。美联储通过维持较高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等防控性措施来控制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美联储成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监管范围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这标志着美联储在金融稳定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权威得到加强[3]。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金融衍生品一直呈上升趋势,促使“储蓄”向“投资”转化,这在提高市场资本运转效率的同时,也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美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危机之前对金融衍生品一直是放松的态度,这也使金融衍生品规模迅速扩大,并伴随着风险的日益凸显。因此,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一是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三是对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管。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
没有投资者的金融市场是死的,如果不把保护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价值基础,那么,金融最终是要走向毁灭的。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措施,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或者部门,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以及售后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4]。
(二)探索统一监管体制的可行性
美国并不属于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虽然其在改革过程中曾尝试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的机构监管银行,但最终只撤销了联邦储蓄管理局,同时加强美联储的监管权,而因为复杂的监管机构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监管体制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德两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而这样做目的在于,全面掌控金融监管信息,全面掌握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发挥金融为整体经济发展服务作用,同时,达到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效果。
(三)重视对系统风险的防范
系统风险对于金融市场是极大的威胁。美国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赋予其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权,这就使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有了统一监管的机构,并明确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从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奠定基础。因此,我国应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它存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各个角落,一旦某一环节出问题,其会迅速蔓延,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所以,将来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应该体现现代金融市场中高度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要求,高度认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将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
(四)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构架,加强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促使商业银行构建合理的衍生品定价机制;我们应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基本性制度,统一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针对性质不同的衍生品制定个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我国应加强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功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为“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4]。
(五)加强征信行业的培育和完善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绍,接着概括了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金融风险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否则也不可能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但金融监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断地推出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法规,通过金融改革不断的完善监管。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工具创新 市场监管 方针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市场也随着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初步的发展创造了全新的条件。但是,我国对金融工具创新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研究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与规范金融创新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工具创新及监管概述
(一)金融工具创新概述
金融工具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它就是从以前传统的基础性金融工具,通过技术渗透而衍生发展出来新型的金融工具。这种创新主要是通过对金融工具的收益,风险,流动性,可交易性,数量大小,期限长短和权利义务等不同特征的分解和重新组合而形成的。金融工具创新的核心是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形式是指期货、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
(二)金融监管概述
1、金融监管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的政府机构(如中央银行)由演员进行的金融交易。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特定含义和政府监管行为。纵观全球,所有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也有客观上的所有政府控制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类型
(1)分业监管。分业监管即金融行业针对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比如美国就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对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支柱性金融产业进行监管。
(2)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即由职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专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金融领域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3)不完全统一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主要表现形式是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全权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从而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比较及时有效的协调磋商机制。双头监管模式主要是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综合金融监管委员会,然后由金融监管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共同负责其他相关金融监管主体的协调工作。
二、我国对金融工具创新监管的现状
(一)政府监管现况
对于监管主体,其中一个重要监管组织为银监会,主要职责是监管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物,也对在中国境内依据法力法规开设的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汽车公司的法人,国外银行在中国国境内的分行等凡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而与银监会不同的是,证监会主要对国内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进行监管。
(二)行业自律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成熟,我国将会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场内交易工具,针对场内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为目前主要的自律组织。我们国家目前一共有四加自律交易机构,为了场内的金融创新工具我国设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三)跨镜监管和国际合作现况
各国政府组织之间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监管合作主要通过信息共享的形式完成,一般为单边或多边。即监管合作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政策调节和使用现代技术,使用大致相同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并充分理解各国国情的不同,从而找到共同的监管目的,并积极制定相应措施,达到各国间政策上的融合。
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国际清算银行等是目前国际上进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交易监管机构。我国已经成为了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组成成员。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国际互换及衍生工具协会的会员。
三、我国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政府监管效率低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强,我国仍使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对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层的监管职能,当金融创新工具这一新兴的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拿出相应的应急措施,这大大延长了解决问题时间周期,从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而风险往往具有突发性,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对具体情况作出反映,拿出解决办法。
(二)行业自律水平不足
目前看来我国虽然有一些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但是他们均是在计划经济市场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些自律性组织完全成为了政府的附庸,没有独立的地位,且本身其自律性发展很不完整,很难独立性的起到作用,不能发挥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故我国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自律组织水平低下,基本不能完成自动监管金融市场的功能,且受政府影响严重。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佳
在金融市场不断深入开放、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速的情景下,我国在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虽然取得了前进,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接纳,但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仍需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衍生品是进行国际合作的主体部分,尚未涉及其他主体的合作。目前我国达成的国际合作协议也同样是针对监管金融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合作,极少是对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交易主体如企业和私人投资者的衍生品交易行为的国际监管合作。在企业及私人投资者的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
(四)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多部金融法规,但只对市场准入有着严格规定,而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缺少市场退出的法规。所以,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金融监管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
四、完善我国金融工具创新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高效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
随着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进一步发展以及混业经营模式的强化,综上分析得知我国监管模式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与不足,以前一线对多头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构建一种新的监管体制,应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及想要达到的监管目标进行全方面的设定,以弥补现价段监管体系的不足,且必须具有灵活性,以便随时调整,应对突况。
(二)完善健全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工具为后起的新兴产业且发展速度很快,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系统都相对滞后,而我国是一个以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国家,政府部门政策的引导对各方面的影响较大,常常对市场造成混乱场面,弄不清政府的明确政策导向,又影响了自律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故应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创新工具市场。
(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虽然我们国家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等协会对市场经济各行各业的自律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各个协会没有显示出他们在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机制中的作用。在监管金融创新工具市场时, 应明确区分各协会自律监管的职能,改变传统一对多的监管模式;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也应该提升自己监管的能力,设立于金融市场运行相符合的管理条例。
(四)放松金融行政管制,加强审慎性监管力度
现如今,我国金融监管目标逐渐由社会的政治功能向优化资源配置的社会经济目标转移,改变了仅仅依靠行政命令的监管模式,有效发挥了金融管制和约束作用。在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活动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创新动向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积极鼓励金融行业不断进行创新,通过更新金融目标转移方式及手段,从根本上减少“行政国家”各种副产品滋生发展的现象,从而促进金融监管向新的高效方向转变。从某种意义上看,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一方面是逐渐减少计划性监管,另一方面是逐渐增加审慎性监管。审慎性金融监管主要是在尊重金融机构自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着重强调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经济力量本身制约一些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而保证金融服务业的品质,推动金融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五、结束语
金融创新工具作为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产物,是实现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也是资本经济发展中的焦点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风险远远高于一般金融工具,加大政府对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容小觑、势在必行。但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还远远不够,同时还要建立包括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管理在内的三层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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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金融SWOT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12-035-07
一、引 言
自从各国经济被全球市场联系起来以后,世界经济便产生了;有了跨越国境的世界经济,国际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IFC )也应运而生。在传统经济学的理论文献中,关于国际金融中心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不过多数学者都认同这样的说法:所谓国际金融中心,指的是国际金融活动发生的中心地;它既是各国金融机构高度集中的地方,也是国际金融资本的来源地和落脚点(Gilpin,1977;Dicken,1986; Roberts,1994)。Mainelli(2006)进一步指出,国际金融中心具有8种共性:(1)拥有完备的金融机构和高度发达的市场体系;(2)日均金融产品交易额巨大;(3)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的货币是具有国际清算、国际借贷和国际储备等功能的国际货币;(4)执行灵活而富有弹性的金融货币政策,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及时便利进入国内市场;(5)具备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和严格的执法能力;(6)高端、充足的金融人才资源;(7)拥有良好的通讯设施和发达的配套服务业;(8)长期的政府公信力与国际承诺。
经验表明,经济实力强大的主导国家一般都拥有至少一个国际经济中心城市,而这些国际经济中心城市一般都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中心一旦形成,就将发挥其巨大的资本集聚和辐射功能,通过资金融通、资本运作来实现资源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的优化配置;并且,金融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其他产业的战略资源,能够持续带来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投资的繁荣,形成产业的扩张和交易的集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政府财政收入。
二、伦敦金融城集聚金融优势的国际经验
伦敦是首屈一指的国际老牌金融中心,她被称为“世界经济的强劲心脏”。伦敦金融城于2009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指数,GlobalFinancialCentresIndex)显示,根据房地产价格、监管、税收、员工供给、政府反应速度、生活质量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伦敦仍然是全球排名第一的金融中心,得分781分(总分1000分),美国纽约得768分。
(一)为什么是伦敦?
1.竞争优势观点。Reed(1989)认为所有的金融服务活动都倾向于在主要的全球城市集中,它们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国际金融网络体系,各个金融中心都必须具有发展的竞争优势,才可以锁定金融流、信息流和人力资源,如伦敦就是凭借着浓厚的语言、文化、区位和专业服务能力,在竞争中长期处于优势地位。伦敦国际金融服务局(2008)进一步归纳出10大竞争优势:深厚的全球贸易传统;高质量的金融和相关的机构和市场体系;有效、公平已经成为国际基准的监管机制;具有连贯性、政治中立的法律系统;汇集金融、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公司,强力吸引投资者、营运商和客户的集群效应;地处亚洲和美洲时间区,为中东和欧洲服务的纽带区位优势;广受尊重的专业支持服务;大量的世界级实质资产;为国际互动而设的金融基础设施。
2.贸易诱发论。Powell(1915)认为,17世纪末18世纪初,伦敦是英国的国际贸易中心,得益于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地贸易发展所引起大量结算与融资需要,大小银行相继产生并有很大的发展,银行间货币市场由此兴起,利用国际汇票这一机制,伦敦迅速从起初仅仅服务于贸易融资的低级中心,发展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Allen(1988)赞同Powell的观点,他指出,商业和金融服务缩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易成本,传送着财富创造、消费和信息,这些由全球贸易引发的复杂的货币流和金融业务必然推动时空集聚,而在特定时期和特点地点形成国际金融中心。
3.实力决定论。H.C.Reed(1981)则认为国力是全球金融中心形成的首要因素,资本的逐利性是推动金融中心形成的重要原因,金融中心的形成取决于金融服务的供求关系和地区的经济增长、国际贸易和投资以及政府的政策。众所周知,英国的工业革命和美国股份资本导致国力强大,英国是凭借工业革命带来的高质量的工业品和低廉的价格,率先成为世界的加工厂。随着价廉物美的英国工业品在世界各国不断渗透,英镑也就成为当时在国际贸易和资本输出中最普遍使用的货币。最终,作为英国的核心城市――伦敦无可争辩地成为位于经济体系最高等级的全球金融中心(参见表1)。
4.自然演进观点。Kindleberge(1974)从比较经济史的角度对伦敦金融中心的形成原因及过程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认为伦敦金融中心演进的途径是:经济增长(决定)金融市场发展(决定)金融制度变化(决定)金融供给变化(催生)金融中心形成;Susan Strange(1998)深化了Kindleberge的观点,她认为,由技术变革和金融服务的国家管制(及解除管制)改变了金融服务业的世界格局,影响了伦敦在内的金融中心制度变化,催生了国际金融供给,并最终促进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5.政府推动论。Mainelli(2005)认为对伦敦的金融业,政府并非简单地采取不干预政策以保持其活力,实际上,伦敦金融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是通过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的人为设计、强力支持而产生的,比如,在战争和萧条时期,伦敦金融城通过金融创新和优惠政策,推进金融资源集聚,又如,伦敦金融城和英格兰银行及时抓住欧洲美元市场机遇,形成巨大的国外持有的美元池,以金融业的国际化带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产生互动效应,最终奠定了国际金融中心基础。
此外,国际金融中心漂移说、“轮式”演进理论、规模经济学派以及金融地理学派对伦敦金融中心成长加以关注,如Porteous(1995,1999)、Martin(1999,2000)等对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微观基础进行了研究,强调信息流是金融中心发展的先决条件;金融地理学者Gehrig(1998)利用市场摩擦理论和大量的实证分析,支持了国际金融中心漂移说的观点,证明了某些金融活动在地理上的集聚趋势与另外一些金融活动在地理上的分散趋势并存。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伦敦国际金融中心成长机制进行了阐释。
我们认为,伦敦金融中心的发展和完善是经济主体集聚金融优势的历程,她是近900年以来,在英国王室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企业和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通过自然集聚优势和能动集聚优势、双向互动集聚优势三个方面运作的产物,其作用路径是:在战略、领导力、制度等因素的作用下,通过地缘、加工、贸易、投资、金融、知识、网络等经济联系,发现、挖掘、整合和高效利用区域内部优势资源,使区域内部优势资源之间、区域内外优势资源之间,在合作或竞争的过程中形成国际或国内的高效金融场、经济极,实现资源的远程集聚和全球集聚。
(二)伦敦金融城集聚金融优势的经验与做法
我们将伦敦金融城集聚金融优势划分为三个层面:
1.从自然集聚到自觉集聚:基于市场的观点
从金融地理角度看,伦敦处于纽约和东京时区之间,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可以形成一体化的24小时全球交易体系,担当全球贸易和金融的纽带。伦敦具有自然集聚的优越条件,历经数百年的发展,伦敦集聚了充足的金融优势资本。
(1)伦敦吸引了庞大的跨国金融机构。伦敦金融城集聚了近180家外国证券公司,几乎一半的国际股权交易额是在这里进行的,还管理着28290亿英镑的全球资产。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的数量(453家)超过世界上其他任何的交易所;全球外汇收入的三分之一在这里交易,而纽约只有16%,东京9%,新加坡6%。伦敦金融城承揽了全球36%业务量的场外衍生金融产品。近500家外国银行在伦敦金融城营业,经营着全球20%的国际银行业务(参见表2)。伦敦金融城拥有全球最大的黄金交易市场和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伦敦金融城还是世界保险和再保险中心,以劳合社(Lloyd’s)为代表的伦敦保险市场集聚了100家左右的跨国保险公司在此营业。
(2)伦敦凝聚了独特的金融中心文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与金融自由化的深化,跨文化能力已上升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一种关键性资源。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特征在于集聚全世界的目光,打造文化品牌。伦敦就是这样一个城市,一旦提起伦敦,人们会想到,伦敦是一座驰名世界的旅游城市、全球重要的传媒中心和时尚城市。伦敦以她悠久的历史、斑斓的色彩、雄伟的风姿屹立于世界名城之林,使得外来投资者和金融家产生浓厚的向往和意愿, 也促使伦敦本地的居民和企业产生强烈的自豪和归属感。
(3)伦敦吸收了充沛的人力资源集群。伦敦金融城是知识经济中的“集群”,就像硅谷一样。聚集了欧洲顶尖金融人才的伦敦金融城,像磁铁一样吸引更多高级的人才。在伦敦,几乎世界上所有语种人才都能够在12小时内找到,类似于精算师、国际律师、高级财务分析师这样尖端人才,也可以及时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伦敦拥有数量众多的大学、学院、学校及学术研究机构,通过“产学研一体化”价值链整合,伦敦形成了面向全球的金融人力资源集群。
2.从被动集聚到主动集聚:基于政府的视角
“市场偶尔也会失灵”,这已是主流经济学的共识。在单纯依赖市场机制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人们就会把目光投向公共部门。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也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引导和监管。
(1)政商联合共建金融中心区
金融中心区(CFD,Central Finance District)是金融产业发展和金融活动的心脏带。伦敦金融城就是这样一个CFD,伦敦金融城拥有便捷的交通、丰富的信息、即时的通讯、高质的办公设施及良好的金融和商务运营环境,可以大大节约公司的管理和交易成本,能够促进知识型、信息型、清洁型和高附加值的金融产业的发展。为了在空间上给英国的金融发展提供必要的新空间,伦敦还将金丝雀码头区改造为新金融区,这里外表端庄厚重,具有深刻文化内涵,与整个城市风格协调,且功能性很强的楼群都是近20年内建起来的,规划更新,设计也更现代化。
(2)高起点制定金融战略规划
伦敦金融城具有公司和政府双重属性,对相关业务统一规划,商业化运作管理,工作重心在于协调、服务、宣传推介与调研支持。但是,伦敦金融城是服务于整个英国长远利益,具有全球战略属性,而不是局限于一城之耦。从政策制定、对外承诺到管理体系,具有长期连贯性,使得外界国家、地区和企业法人对在此地进行经营运作具有坚定的信心和稳定的预期(Mainelli,2009)。英国王室和政府赋予伦敦金融城独特的战略地位,职能权限具有很大的独立运作空间,在战略机遇出现时,伦敦金融城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灵活执行创新决策权。
(3)注重优质基础设施建设
伦敦具有国际金融中心所必须的优质基础设施条件。伦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灵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由政府负责立项和投资的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二是由私人投资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伦敦聘请世界顶尖级的大师做城市发展规划,凸显城市的文化品位、艺术特色、生态标准、建筑质量。一方面,伦敦凝结了世界上最优秀的、同时也是生态水平很高的建筑和绿化群体;另一方面,伦敦具有先进的公共服务能力,比如:治安、供电、供水、供暖等设备非常完善。伦敦还拥有非常强大的物流、交通以及国际信息交换能力,作为国际交通中心,你几乎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找到飞往伦敦的航班。
(4)兼顾国际准则的柔性金融监管
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历史看,一方面政府进行严格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提供相对国内金融要宽松得多的金融环境。一个没有金融安全保证的金融中心是不会有长久生命力的。伦敦金融城有一个宽松而严格的法规体系,作为老牌金融中心,其监管都是国际标准,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原则,而不是规则。海外投资者只要遵守一组基本原则,就能在伦敦创新。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常设委员会是伦敦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此外,贸工部、工作和养老部、职业养老监管局、公平交易办公室、打击严重欺诈办公室、国家刑事犯罪情报局也可以根据需要参与金融监管。为了促进金融业发展,金融城的监管也在不断创新和调整。
(5)及时推动金融技术创新
国际金融中心高度集中的都是“高度秩序化”的金融和服务“前台”,这些金融服务机构需要传送金融资讯、咨询服务、转账业务、安全保障和数据处理等大量信息,其物质基础必须建立在大规模的科技投资之上,需要有尖端的计算机系统以及灵敏度和安全度极高的信息传播体系(参见表3)。伦敦金融城在历史上较早地应用了电报、电话、计算机以及芯片技术和卫星通讯等技术媒介,以科技创新来体现和保障金融服务业的高效和迅捷的行业特征(Strange,1998)。此外,为有效应对新技术,伦敦金融城在国际金融历史上较早开发出利率定价体系、AIM市场、私募基金平台和场外离岸交易等多种金融模式,进行金融方法创新,也取得显著绩效。
3.单向集聚到多向集聚:基于动态的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伦敦金融城并不只是单纯汇集金融机构,打造良好的基础设施,选择合适的战略规划,她更多地是采取了走市场道路,执行集聚优势战略。
(1)金融单位的互动集聚
伦敦金融城的金融企业或机构通过金融家族的内外向型集聚,已逐步渗透到世界其他的国际金融中心内部。利用行之有效的全球化战略,这些金融单位已经能够融入所在地的经济文化圈,并对相关区域和国家的价值取向实施控制,根据专业财富管理咨询公司Scorpio Partnership估算,有超过300个资产在1亿英镑以上的超级富豪在伦敦开设了理财机构,对家族的财产进行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到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左右世界金融局势;发源于金融城的罗斯柴尔德家族是欧洲乃至世界超强金融垄断家族,他们和美国纽约华尔街金融业(如摩根财团、洛克菲勒家族)、瑞士日内瓦的金融业等保持密切联系。除了单一家族机构之外,伦敦存在着超过100个“家族联合机构”,由数个富有家族共同设立,通过分享信息来提高全球投资能力。在一定程度,这些家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国际金融价值链串联在一起的,具有庞大的超级金融实力。
(2)金融城市的多向联系
尽管伦敦金融城也承认,国际金融中心之间存在着国际税收竞争、运输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等挑战因素(Roberts,2002 )。但总体而言,伦敦金融城和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保持了正向联系。一方面,伦敦金融城在主要的全球城市纽约、东京、法兰克福、瑞士、莫斯科以及上海都设立了办事机构,建立了联系的成效机制;另一方面,在亚洲的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的悉尼以及加拿大的温哥华等金融中心,由于这些金融中心都曾在一定时期隶属于英国管辖,所以原有的联系机制仍然具有活力。此外,所谓的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安圭拉群岛等,他们和伦敦金融城在业务联系、信息交流和历史沿革上,具有强烈的协同性,已经成为整个国际金融体系资本流通虚拟环路中的特殊节点。
三、上海集聚金融优势的可行性分析
我们通过SWOT分析,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挑战(Threats)加以综合评估与分析,尔后再根据分析结果,对金融资源结构及配置策略加以调整,以实现战略目标。
(一)优势
1.政府配合。一方面,中央政府审时度势,作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决定,这为上海以及整个中国未来发展创造了新的增长空间和可能;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通力协助,也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强力支持和重要保障。
2.历史人文。上海具有辉煌的金融历史,一度被誉为“远东国际大都市”,历经百年而凝成的“海纳百川”海派金融文化,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营造了独特的历史人文环境。
3.实体支撑。上海的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保持均衡发展。与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状态不同的是,上海的金融业属于正在成长的“少年”,健康进取,整体创新还有巨大空间,所依托的实体――中国大陆拥有良好经济基本面。
4.市场体系。上海金融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基本形成了一个由股票、债券、货币、外汇、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黄金、保险等构成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体系,核心要素配置齐全,定价机制合理有效。
5.科教人才。上海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域内的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学,和域外的剑桥大学、耶鲁大学等名校保持密切联系。科技创新能力雄厚,和中国科学院、中欧商学院等机构有着长期的战略合作。人才储备相对充裕。
6.监管制度。上海拥有相对健全而严格的监管制度。随着金融试点和人民币结算产品的创新,上海的金融自由度将有序增加,监管制度也将逐步优化改进。
7.基础设施。上海为国际金融中心打造了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交通、通讯、能源、文化、娱乐和安全等公共项目,上海都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核心的现代化金融贸易区更是环境优美、生活舒适、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8.区位优势。中国时区必将形成由一个全球国际金融中心和多个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组成的新格局。上海具有连接欧亚大陆、辐射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地域特点,相对于香港等地,太阳早升起1小时(张五常,2009),这些都为上海成为金融中心打下坚实基础。
(二)劣势
上海与国际金融中心要求仍然相差很大。因为,从GFCI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14项指标来看,上海与国际金融中心的差距很大。
1.后发地位。原有国际金融中心处于优势地位,具有“锁定”效应,这使得其他城市打破现有格局,发展超越成为国际级金融中心非常困难(Dicken,1986)。上海需要在优势集聚的基础上,创造爆发力,这需要以时间换空间。
2.制度瓶颈。上海是中国的一个城市,必须依托国家行使制度选择权。在法律支持上,英美的法制体系居于国际标准地位,显示了相当的生命力;在外汇政策上,中国资本项没有开放,上海和伦敦在资金自由流动上尚不具可比性。
3.管理水平。国际金融中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对管理者能力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和伦敦等国际级金融中心相比较,上海还处于初级阶段,经验相对不足,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
4.外部联系。世界上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构成了一个网络体系,相互交联。上海和其他金融中心的联系还处于发展阶段,合作缺乏战略深度和制度保障,信息交流和共享有待进一步加强,人员学习、培训和互换亟需推进。
5.金融生态。在GFCI指标中,商业环境指标体系中就有经济自由度、透明指数、腐败指数等,在这些指数测算中,上海得分很低,在市民素质、文化传承和工作态度等方面有待提高。
(三)机遇
上海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最适合上海发展的战略路径,消除自身的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的束缚,上海市完全有条件实现跨越式发展,逐步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1.金融“危”中有“机”。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是一个金融中心洗牌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美国纽约、英国伦敦等全球金融中心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这给上海带来发展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2.国际资本转移。发达国家金融界大规模的裁员降薪,为上海获取相对廉价的高端人才提供机遇。金融危机冲击发达国家资本市场,资本回报率急剧降低,不少企业需要进行战略转移。这使得上海成为“资本避风港”,广泛吸收海外溢出资本。
3.2010年世博会为上海金融助力。“世博景气”效应对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具有显著的带动作用,世博会所带来的直接、间接商机,将成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有力而持久的推动力。
4.空间扩展。上海通过将原南汇区和浦东新区“两区合并”,形成了“新浦东”,这样可以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本,拓宽区域发展空间,为上海金融中心的金融核心区建设提供有效载体。
5.政策机遇。随着中央战略的确立,上海在国内率先进行人民币国际结算的试点,随着这一试点的扩大,未来上海将可能发展成区域性的人民币清算中心,这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
(四)挑战
上海已有做法都是正确的,但是仅此还不够。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仅是一步之遥,但是由于各种挑战的存在,上海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很多。
1.制度。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和相关市场制度的缺失,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这对上海金融中心建设构成挑战,具体包括:相关市场制度主要涉及自由创业、自由定价、要素自由流动等制度,在金融领域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利率市场化、金融管制的放松、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有效性的提高等制度变革和创新。
2.国内竞争。现行的行政区划与干部制度,导致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与地区间经济的分割和恶性竞争,使得产品、要素、资金、信息的跨地区流动面临众多人为的限制。香港、北京和重庆等城市就有限的中央金融资源展开无序竞争,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各自发展定位不明确。
3.国际竞争。所有的金融服务活动都倾向于在主要的全球城市集中,各个金融中心存在着激烈的资本竞争,比如,伦敦和欧洲大陆的巴黎、柏林以及瑞士在金融监管协调上,曾发生过冲突;香港、新加坡以及日本的东京就亚洲的金融资本也曾展开过激烈的争夺,因此,上海必须打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才可以取得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SWOT分析,可以运用专家评分方式,结合问卷调查,整理指标体系和战略矩阵,以得出相关结论。我们认为,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必须打破常规,实现跨越式发展(Strength and Opptunity development) ,要在高度利用自身要素禀赋的基础上,大量吸收和运作符合国际开放要求、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高端资源,勇于消除无形的、不合理的内部或外部制度束缚,积极升级自身体系势能,增量发展,有序地提高自身金融实力,进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第一,以功能建设为先导,建设金融优势集聚的基础平台。功能建设比形态建设更为重要。伦敦金融城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著名的金融市场,除了特定的历史渊源外,关键在于其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能够充分满足金融服务的需要。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是全国唯一以“金融贸易区”命名的国家级开发区,规划面积28平方公里,已远远超过伦敦金融城的面积,相邻的外滩金融区在形态建设上也已经具备规模。今后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完善功能建设上,从而增加自身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由于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发挥聚集效应,摊子过大反而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第二,以政策协调为保证,提供金融优势集聚的战略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几乎都是在国内金融中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英国各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服务局等均位于伦敦市内,这使得她不仅是一个金融交易中心,而且也是一个金融决策中心。这种安排使得金融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更容易发挥金融中心的整体集聚和辐射作用。由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既要上海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得到国家层面的战略支持。上海应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作用和优势,应继续争取并落实中央政府在机构设置、业务创新、金融监管、干部调配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对上海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以对外开放为动力,开拓金融优势集聚的发展远景。全方位打破壁垒,宽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加速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跨国金融机构入驻。与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伦敦金融城的国际化程度或开放度是最高的,上海可以适当借鉴伦敦市场的经验,仿照劳合社的市场组织形式,设立固定的保险交易场所。鼓励和吸引大型跨国集团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落户上海,以完善国际金融中心的服务功能。上海要全力打造人民币金融产品中心,积极发展开放型、多层次的直接融资体系,要引入更多的商业金融债、企业债、商业票据等,推动债券跨市场交易,培育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能力。
第四,以金融创新为突破,创造金融优势集聚的裂变单元。金融创新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不竭源泉。上海应该加快“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SHIBOR)建设,管理层可以借助SHIBOR与上证指数的双向波动溢出效应,促使SHIBOR及早广泛进入各类金融产品的定价,如金融债、企业债、短融券、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票据转贴现与回购、同业借款与存款、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等等,运用利率手段调控股票市场,改善和提高货币政策调控效果,使其真正成为中国的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第五,以人才资本为根本,加大人才优势集聚的规模效度。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针对目前上海金融人力资本发展现状,管理者有必要多元化、全方位集聚人才优势,大力引进包括专业外语人员、高级商务师、国际反避税师、顶尖跨国精算保险分析师等高端紧缺人才。此外,还要增强管理者自身的能力建设,加大和国内外顶尖的金融领导者交流互换,充分塑造良好的人力资源集聚体系和环境。在战略上始终做到高度重视金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促使上海及早发展成为一个海内外知识型人才优势的聚合创新体。
注:
1.本文的研究得到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批准号:2008044035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09YJC790087),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得到英国伦敦金融城Mainelli教授、卫报Elliott先生、英国杜伦大学张志超教授等专家学者的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卡斯商学院和伦敦帝国学院(Imperial College London)等以及伦敦周边的牛津和剑桥都是英国的著名院校。
3.按照目前伦敦金融城与金丝雀码头的发展规划,到2016年,将有超过20万个新职位在该地区落户。而在伦敦金融城老区域,到2016年,办公面积将增加2500万平方英尺,从业人员将增至40万。
4.伦敦金融城政府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对影响伦敦金融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调研,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免费提供给有关部门和企业。如2007年就组织了25项调研报告,其中关于全球金融中心竞争力的调查报告在全球引起广泛关注。
5.比如为了推动伦敦码头金融区的开发,英国投入了大量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和平整土地、环境整治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巨资兴建了35公里的无人驾驶轻轨系统和伦敦城市机场。伦敦还在建设金丝雀码头金融区的新的地铁站、环城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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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在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大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比发现,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已经是综合监管,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仍然保持着极其重要地位。中国在加入WTO后,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来自金融强国的激烈竞争,本文就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中国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0)01―0040―04
“国际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开放问题”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24日在山东财政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山东财政学院和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办、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院承办。此次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辽宁大学的白钦先教授、复旦大学的陈学彬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的刘锡良教授等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了会议交流发言。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国际金融危机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会议围绕国际金融危机及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危机对中国的影响、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等热点问题开展了专题讨论。
一、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解读以及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剖析
国际金融危机是近年来导致世界经济局势动荡的根源,对此各国纷纷出台经济刺激措施,力图尽量熨平经济增长中出现的波动。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再认识是本次会议专题研讨的起点。辽宁大学的白钦先教授认为,持续两年半之久的国际金融危机目前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应对金融风暴的力度不够,深度也不够。许多人对危机的反应、认识是迟钝的、迟滞的、迟缓的,对危机的解读和预测是误判、误读、误导。我们必须对此次危机进行十分深刻的反思。美国的金融已经高度的信用化、泡沫化、虚拟化和衍生化,在GDP比例中超过制造业占据了第一位。在金融监管方面,美国政府监管离实体经济越远,则虚拟性越高,可控性越小,风险性越大。
国际金融危机是否能够在短期内结束?对于这个问题,西南财经大学的刘锡良教授给出的解答是否定的,虽然各国政府联手出台了很多反危机的措施,危机还应是“来得快,去不快”。一方面,从历史上发生过的危机情况看,危机通常会持续3~5年;另一方面,在危机之中,一般需要新兴产业、升级的产业将经济带出危机。从全球的视角看,美国经济结构的失衡和世界经济结构的失衡并未消失,全球经济尤其是美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还未为可知。金融危机的实质是信用链条的断裂,信用链条的恢复需要较长时间。对于中国来说,中国经济的好转、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关键,而这不可能短期实现。中国在应对危机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刺激经济走出危机阴影的许多措施,从长期来看,容易产生通胀预期与导致银行坏账的出现。下一步中国应该警惕的是关注政府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
中国当前是否也出现了金融危机?山东大学的胡金焱教授给予的解释是,中国没有金融危机,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业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远不如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直接和剧烈,但中国应该警惕未来若干年产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在全球危机之中,有些中国金融机构反而表现出色。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数据,其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高达1112亿元,同比增长35.2%,曾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全球盈利能力最高的银行之一。但是,国际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影响巨大,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影响GDP增长,中国外贸出口依存度达到20%左右,大体意味着经济增长(投资、消费、出口)的20%依靠出口拉动;二是影响就业,中国出口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在宏观经济政策刺激下,中国经济正强劲复苏,投资强劲反弹、消费水平持续增长、工业增长不断加快、经济增长恢复、物价尚处负增长。在外需萎缩的情况下,扩大内需是遏制中国经济下滑的现实选择。但在扩内需、保增长过程中,应高度关注信贷扩张可能加大结构调整中产能过剩的问题。如果调控不好,可能导致在新一轮投资中,刺激了经济增长的同时,积累起过剩的产能,导致未来几年中实体经济出现问题,进而演变为金融问题。
金融制度的缺陷是不是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西南财经大学的洪正博士从人类本身的激励机制的角度分析了工业革命以来的金融制度与金融危机的关系。他分析了工业革命以来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安排,认为企业层面的有限责任制度、股份制和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金融市场上竞争一体化、交易高度中介化和高杠杆率,政府的纸币化、广泛的金融安全网等都是金融市场潜在的风险存在的方式。山东财政学院的张晶博士考察了在金融危机中的货币政策问题,认为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导致了这次危机的爆发,在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中存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缺陷。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外贸、投资等方面的影响
中国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直接的行业是外贸行业。复旦大学的陈学彬教授将中国经济受影响的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危机前(2005年第3季度人民币汇改后~2007年第2季度)、危机爆发(2007年第3季度~2008年第2季度)、危机加剧(2008年第3季度~2009年第2季度)和经济复苏阶段(2009年第3季度~2010年第4季度)。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多渠道的,主要可以归结为影响经济增长的收入效应和影响相对汇率水平的价格效应。针对各个阶段,陈学彬教授采用进出口方程弹性分析法,考察了国内外收入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两大因素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表明,中国贸易收支的收入弹性大于汇率弹性,进出口规模主要受国外需求因素的影响。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比较高,中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易受到国外经济波动因素的冲击。借这次危机的逼迫作用,中国应设计和采取长远的战略性措施,主动将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向内需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调整。
在国际金融危机下全球FDI进入低谷、其规模和流向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山东经济学院的李兵博士指出,中国有必要采取政策措施,协调好“引进来”和“走出去”两者的关系。在吸收外资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资金监管,合理引导FDI,促进产业升级。在对外投资领域,应从国家长期发展战略出发,着眼长远布局,研究短期机会,推动我国对外投资平稳发展。
目前,国内的一些上市公司因“套期保值”业务在国际衍生品交易中遭受巨亏。山东财政学院的孙建全博士探究了“套期保值”巨亏的致因,认为主要是由于套保中隐藏着不同程度的投机、企业内部专家缺位、管理层盲目迷信投行方案和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为此,上市公司在做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
体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套保负责人的认知能力,警惕借套期保值的名义进行投资易;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专业队伍的执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对套保企业的风险监管,尽量满足不同企业套保的需求。
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比较明显。山东财政学院的郑萌萌教授指出,从效率现状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效率未达到最优水平;从效率变动来看,我国银行业的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均在改善中,但商业银行全要素生产率呈下降趋势。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技术效率的改善、经营规模的适度调整与技术创新。
三、金融危机下人民币国际化与人民币汇率
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问题一直是一大焦点。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这一焦点问题更加引人注目。
山东财政学院的宿玉海教授分析了国际金融危机下中国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最新进展,以及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阻力。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建议:(1)大力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2)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3)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完善。
通过观察危机过程中各国货币的汇率走势,复旦大学的陈学彬教授指出,在危机发生前和危机发生初期美元持续贬值,而在危机的加剧阶段其他大多数货币纷纷大幅贬值的同时,美元却不贬反升。自2008年6月以来,为避免人民币兑美元进一步升值对我国贸易及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过大,以及抑制短期资本流动,人民币名义汇率停止了对美元的单边升值,采取了盯住美元的政策。但由于危机期间美元的升值,使得人民币汇率也跟着升值。进入2008年以来,由于美元的大幅升值,短短不到一年时间人民币名义和实际有效汇率升值幅度最高达到20%。此间人民币盯住美元的政策并不妥当。为了减轻这种不利影响,长期而言,人民币应该实行更加灵活的汇率政策。
对于人民币汇率制度安排和中国宏观经济绩效情况,西南财经大学的刘晓辉博士利用外汇市场压力方法建立并经验地估计了人民币实际汇率制度弹性。研究发现:人民币实际的汇率制度安排越具有弹性,就越易导致较高的通货膨胀,反之亦然;无论中国名义上宣称了什么类型的汇率制度,实际的人民币汇率制度越具有弹性,就越不利于中国实际产出的增长,反之亦然。在当前人民币名义上宣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个既定前提下,人民币实际的汇率制度表现为“害怕浮动”的特征不仅是合理的政策选择,而且也是有利于中国的福利增进的。
在出口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前提下,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升值对国内就业需求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厦门大学的李晓峰教授在汇率影响就业的理论和模型的基础上,用时间序列数据和面板数据实证分析汇率变动对我国贸易部门就业的长短期影响,证实了在汇率和就业之间存在着长期协整关系,汇率升值不利于贸易部门就业;她还测算了汇率变动影响就业的出口需求渠道、效率渠道和资本劳动力渠道的影响程度,发现汇率变动通过出口需求渠道和效率渠道对就业的影响为负,而通过资本劳动力渠道对就业的影响为正。三个渠道中,出口需求渠道的影响程度最大,效率渠道的影响作用次之,资本劳动力渠道的影响作用最弱。在人民币汇率处于升值周期和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应该积极改善整体投资环境,注重流入资金“量”和“质”的同步提高,并对一些行业适当的鼓励支持;政府需要鼓励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扩大对新兴市场的出口;发展对冲工具,规避汇率风险;控制汇率升值幅度。
四、金融危机、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
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性的金融危机会使许多国家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对于中国来说,在应对危机之时,仍需要考虑如何进一步改革、开放金融市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民博士指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不高,金融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没有高度复杂的金融产品,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有限。但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中国要真正成为经济强国,资本市场目前这种简单、封闭的格局不应成为我们沾沾自喜的理由。因此,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出路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创新和开放。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一方面需要推动证券公司成为业务和产品创新的主体,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合规监管的力度,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在考虑金融开放的同时,必须考虑金融安全问题。山东财政学院的张延良教授强调在目前全球经济萎靡不振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渐进式战略模式,分阶段分步骤地执行,不能急于求成。山东财政学院的黄方亮博士认为,开放与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体到新股发行市场的开放方面,我们应本着有限开放的原则开放股票发行市场。需要考虑的细节问题包括开放的时间限制、审批限制、信息披露限制、上市条件限制等因素。为了金融安全并获取开放的最大利益,中国需要加紧大型、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服务机构的培育。
建立区域性货币区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一条渠道。山东财政学院崔晓燕博士将贸易关联度和经济周期的相似性两个指标作为两个相互影响的内生变量,通过实证研究表明,随着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开展东亚货币合作的条件将随之改善,而东亚货币合作通过稳定汇率则能够进一步促进该区域的实体经济一体化。东亚各经济体进一步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逐步展开切实可行的合作和协商,是在区域内部组建最优货币区以获得尽可能大的汇率稳定收益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条件。
农村金融困境是影响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最大金融瓶颈。山东财政学院的付红博士从分析农村信贷主体的行为人手,构建了一个农业金融信贷合约模型,剖析了造成农业投融资困境的主要宏微观因素,认为农村金融困境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转轨经济中对农村金融的过度管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问题,需要对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放松管制,加大向各类资本开放,完善与农村经济多层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
五、金融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给金融市场带来活力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给金融市场带来隐患和危机。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缘起于在美国出现的一些金融衍生产品,这让许多人对中国的金融创新活动也产生了担心和怀疑。
山东财政学院的黄磊教授从金融创新保障体系的建设这一角度反思了此次金融危机,认为我们应该重视由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安全问题,但金融创新的步伐不能放缓;在安全的前提下推进金融创新,需要构建一个系统有效的保障制度体系。我们需要通过金融创新保障制度体系,有效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与能源;在进行金融创新活动时,需要甄别创新的正当性,并设定效应评估许可的标准;设定基本的金融创新规程与权能体系。总之,需要建立起创新激励制度、创新权能与组织制度、创新甄别与许可
制度,以及与创新相关的危机预警和化解制度。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与其金融监管缺失是紧密相关的。山东财政学院的柏宝春教授认为,中国的监管层应考虑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反馈制度;与传统的合规性检查相结合,建立新的风险防范和检查制度;倡导金融制度创新,以达到与传统业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防范或减少金融创新风险的国际输入。
对于在当前金融危机下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吉林大学的赵雪飞博士和毕新华教授提出应推进信贷结构调整,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加强理财产品风险管控,妥善处理外汇资产,合理展开外汇投融资,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平衡业务创新与风险防范,以防控操作风险。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扩内需的措施,但地方政府却面临着投资资金短缺的问题。山东财政学院的宋琳教授对ABS融资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进ABS融资模式,把地方基础设施项目的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提到当前兑现,以填补地方政府投资资金缺口。这些提前变现的巨量现金流就可以充当地方政府投资的资本金,这样可以保证地方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论文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国人均GDP约2,450美元)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上限为5万元,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一般认为,我国银行保险限额的范围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这主要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储蓄率偏高有关。同时,我国居民储蓄账户数量众多,大部分账户的存款数量均在10万元以下,拥有10万元以上账户的居民,很可能具备对存款机构风险大小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存款保险限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五)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风险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对高风险机构产生负向激励。因而,采取差别费率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经验表明,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形成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机构可能难以接受过于复杂的费率体系,而且设计一个最优的费率标准十分困难,有效实施风险差别费率体制需要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主要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一定的辅助监管作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主要参考文献
[1]jrj.com.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黄德钊.浅议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J].广西金融研究,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