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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融信托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行业定位 被动管理 主动管理 核心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19-03
一、我国信托行业定位的历史轨迹
我国信托业发展可谓一波三折。最初信托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探索引进外资的新渠道。但随着信托公司的职能由对外融资逐渐扩展到国内的资金融通,随着我国信托机构的逐渐快速增加,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监管机构开始了对信托行业的调整。在调整―发展―问题―调整的循环中,监管机构共进行了6次整顿:
第一次整顿开始于1982年4月,整顿的要点是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办理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禁止变相的信贷业务。
第二次调整是在1985年9月,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停止发放新的信托贷款,停止新增信托投资,明确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框定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目的在于打击信托公司超范围经营,避免其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第三次调整是在1988年10月,依循着撤并信托机构、压缩信托公司的政策方向,基本上是前一次整顿模式的复制。
第四次调整是在1993年到1996年间,监管机构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与专业银行脱钩,压缩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从1995年的392家下降到1996年的244家。目的在于改变信托公司高息揽存、盲目投资、不良资产增多的现象。
第五次调整是在1998年6月,对所有问题严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无力救助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并进入清算程序,而且信托业与证券业彻底分离。
第六次整顿是在2006年12月,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实业清理,争取早日换发新牌照。
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信托业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贷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2007年1月,银监会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开宗明义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提出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2010年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托行业正式进入净资本管理时代。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业蓬勃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持续扩容,行业发展景气度大幅提升。从2006年到2010年五年间,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高速扩张,规模从3000多亿扩张到3万亿,增长达10倍。在信托产品数量上面,2006年全行业共发行534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400亿元;而到2010年全行业发行2566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800亿元。
从行业整体盈利情况来看,2006年行业整体净利润为42亿元,至2010年行业整体净利润达到162亿元,增长4倍,信托行业的繁荣活跃了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使其逐步缩小与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发展差距。
从结构上看,截至2011年上半年,单一资金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72%,集合资金信托以24%位居第二,管理财产类信托仅占4%;从信托资产运用构成来看,融资类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57%,投资类信托以28%位居第二,事务管理类信托占15%;从信托资产的投向分布变动来看,随着我国对基础产业投入的加大以及2008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施行,投向实业的信托资产占比由2007年的10%逐步上升到2010年上半年的19%;与此同时,信政合作信托资产占比由2010年的12%下降到2011年年中的8%,银信合作资产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50%以上。
从行业集中度上看,截至2010年,以净利润为参考标准,行业共有65家信托公司,排名前5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占全行业43%,前10名公司占全行业58%,前15名公司占全行业68%。
(二)持续发展的问题依然严峻
虽然目前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信托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也大幅上升,但我国信托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1.行业定位模糊,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在过去的30多年中,信托公司每三五年都要“面临调整”,每次整顿都没有真正回答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盈利模式。虽然银监会多次表示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但在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下,信托公司仍面临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的竞争,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专营业务。信托公司表面上是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每一个细分领域都将遭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强烈竞争。比如,做贷款和银行竞争,做证券投资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竞争,做股权投资遭遇政策红线和私募基金竞争,信托业一直在探索自己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却一直被短期利益所左右陷入迷途。
2.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沦为大型机构的政策工具。在信托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地方政府办信托、银行办信托、保险办信托,信政合作、银信合作都曾火爆一时,如今大型央企以“产融结合”为口号大举进入信托业,目前,在总共65家信托公司中,实业类央企控制了16家。这一方面显示出信托业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及其自身灵活性和综合性所孕育的市场价值,引起市场广泛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由于信托缺乏的核心竞争力,但信托牌照又赋予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类领域的灵活性,很容易使信托公司沦为“工具”,而信托公司也甘于靠牌照获取微薄的“制度红利”,这大大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开展业务的自由度。
3.商业模式上,以融资类、通道类的被动管理为主,经营较为粗放。从商业模式上看,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主要依靠融资业务、通道业务等被动管理方式,信托的投资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这也是信托整体利润水平增速低于信托资产规模增速的原因。项目融资型业务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这种融资属于过渡型业务,缺点是项目太分散,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规模效益;并且完全依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无法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模式不具备可持续性。
从具体业务上看,该商业模式主要表现为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主要扮演通道角色,获利微薄,且信托资产运用于贷款比例过大影响其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作用,使信托公司进一步偏离回归主业的轨道。另一方面,银监会颁布72号(2010)文和14号(2011)文进一步规范融资类的银信合作,要求融资类项目将由表外转至表内,以及相应满足150%拨备覆盖率和大银行按11.5%、中小银行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受上述规定制约,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将减少,传统的银信合作不具备可持续性。
房地产信托在2010年第三、第四季度分别占信托资产的13%和12%,目前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保持在9%左右。房地产信托的活跃受益于银根的紧缩和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严厉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偶然性;而且由于资金面紧张,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大幅上升,2011上半年我国房地产信托产品利率普遍在10%~15%左右,个别项目甚至超过25%,项目风险较大。绿城集团旗下房地产信托遭遇调查给该市场带来巨大压力,一旦信托资产违约将会给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并给信托公司信誉带来不利影响。银监会还对多家大型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停发房地产信托。
4.监管当局监管力度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托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个行业均出现过“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信托业在“一法两规”颁布前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和监管制度不健全,出现了一系列的违约事件和信托公司破产事件,监管机构处于审慎性考虑,对于创新型极强的信托行业实行了严厉的监管,相继叫停“股权+回购”的信政合作、信托开立证券开户、通道类银信合作、过桥类银信合作、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等,监管机构习惯于以“叫停”的方式处理信托行业出现的问题,一步步将信托的生存空间越压越窄。与此同时,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刚性兑付”机制,信托公司不仅要有严格的风控体系,而且对信托项目强调“刚性兑付”以保障投资者利益,这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风险共担”的模式有所区别,无形中也限制了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创新的激励。
综上所述,我国信托行业虽已初具规模,但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经营效率有待提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核心价值,信托难以像银行、保险和证券成为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柱,信托行业的破茧成蝶还任重道远。
三、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发展方向
信托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独立有影响力的支柱,必须明晰自身的定位,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方面发力,要将盈利模式逐渐向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主动管理业务改变。同时信托公司要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以创新产品服务并领先市场,从而成为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
首先,信托公司应着重于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财富管理是信托的本质诉求,也将是中国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托专业人员,为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信托产品和服务,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其次,信托公司应强化自主管理能力。目前,在一些专业领域,信托公司的经验以及经营能力并不占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以有限合伙形式开展相应的投资业务,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方式;通过与实力较强的专业公司开展合作,逐步培养自己的投资队伍。待自身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计划的形式直接开展相应直接投资业务。
最后,信托公司应加强创新能力。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提高是信托公司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的基础。依托产品创新,信托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专门的产品与服务,在产品设计中充分考虑客户的偏好;通过产品创新,在自主管理中信托公司才能敏锐地把握市场的变化。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产品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以高质量的信托产品赢得客户满意度和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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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绪祥.中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财经学院硕士论文,2004.6.1
9.吴江.论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4.6.1
关键词:财务公司;企业集团;创新;SWOT
财务公司是一个因改革而生的行业,更是一个因改革而兴的行业。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基调,在经济金融领域中明确提出“要以金融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这既给财务公司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又给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财务公司行业需要审慎地分析其在业务创新方面所面临的优势、劣势、机遇与威胁等内外部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开拓创新,深入探索服务企业集团转型升级的新思路、新模式。
一、优势(Strength)分析
(一)集团的支持优势
如前所述,作为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平台,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工作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集团经营模式转型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效果,进而决定着企业集团财团梦的实现进度,因此,企业集团对于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工作有着内在的、充分的支持动力。可见,与商业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相比,企业集团对作为“内部银行”的财务公司的鼎力支持,是财务公司在业务创新方面的最大比较优势。
(二)产融结合优势
任何创新都必须围绕需求来进行,创新是手段,满足需求是目的,手段要为目的服务。创新工作不能是为创新而创新,否则,创新工作既不能实现可持续性,创新本身也变得毫无价值。在这种创新语境下,财务公司的产融结合优势就显得尤为突出了。财务公司独特的产业特性和集团附属特性使得财务公司在对企业集团产业特性、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方向、成员单位的财务状况、成员单位的金融需求等方面的理解上,具备其他金融机构所没有的专业水平,从而使得财务公司能够迅速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需求来开展业务创新工作,甚至能够主动发掘企业集团的金融需求来进行前瞻性的创新。2
(三)比较信息优势
作为集团的“内部银行”,财务公司在信息获取和应用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企业集团和外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也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得以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信息不对称使得外部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的发起、运作及推广等方面都会遇到较大困难,而财务公司在这方面则拥有比较优势。财务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多来自企业集团内部,对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的情况较为了解,从而使得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金融需求的信息收集、分析及应用上拥有外部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3另外,财务公司作为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与外部金融机构的交流较多,对金融市场信息的掌握也较为充分,从而拥有企业信息和金融信息的交融优势。
(四)内部人优势
与外部金融机构相比,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高度一致,与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拥有相同的战略目标,从而具备独特的内部人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业务创新的交易成本。企业集团与外部金融机构的合作,其本质乃是社会分工体系下的一种委托关系,分工合作给双方带来收益和共赢的同时,委托成本(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人的担保成本和剩余损失等4)也随之产生。而委托成本的存在,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得以产生的另外一个前提条件5。 无疑,作为内部人的财务公司,完全避免了委托成本的产生,从而大大降低了业务创新工作的综合成本。
(五)混业经营优势
办法所界定的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与投资银行等业务,使得财务公司某种程度上具有混业经营的特征。在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模式下,被赋予了综合金融服务手段的财务公司无疑比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更大的业务拓展潜力和更宽广的金融创新空间。
二、劣势(Weakness)分析
(一)监管制度的限制相对较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外部监管部门对于财务公司行业的限制相对其他金融机构要更为严格,这使得财务公司在业务创新方面处于相对的先天劣势状态。例如,人民银行规定财务公司不能参加清算支付系统,这使得财务公司无法在资金集中结算、债券自动质押融资等业务方面进行创新;银监会在明确企业集团必须充当财务公司的“最后贷款人”的同时,却规定了比商业银行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另外,在存款准备金、客户集中度等方面对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一视同仁。当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接近警戒值时,监管部门就会对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加以限制,这使得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工作遇到较大瓶颈。另外,按照办法规定,离岸业务、异地现金结算、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托管、集合理财等业务均不在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内,这使得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广度受到较大限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规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财务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资金的归集,虽然目前有些财务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并公告的方式部分突破了这一限制,但是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信贷、担保等业务仍受到较大拘束,明显抑制了财务公司针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创新工作。7
(二)规模较小导致了较高的创新相对成本
财务公司虽然数量众多,但是单个财务公司的体量与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不可同日而语,甚至与很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外部机构也相差甚远。财务公司较小的业务规模使其无法有效分散业务创新成本,从而使得很多业务创新工作在成本收益层面上变得不可行、不值得,这无疑明显提高了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门槛,大大缩减了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范围。例如,商业银行可以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金融电子化建设,通过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将远程汇划、实时汇兑等功能直接接入原有的资金结算系统之中,以实现其结算系统的优化。8但是,这种对商业银行来说较为合算的资金结算系统的创新工作,对财务公司来说,建设成本太高,实施难度太大,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财务公司自身创新能力的相对不足
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人、财、物、信息技术及规章制度等的耦合与互动。我国财务公司发展历程较短,大多数财务公司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IT应用水平低,创新资金投入较少,而且缺乏具有现代金融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专业人才。这些因素导致我国财务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力量相对薄弱,业务创新的难度相对较大。
三、机会(Opportunity)分析
(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所带来的历史机遇
如前所述,财务公司是因改革而生的行业,同时更是因改革而兴的行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基调,要求以金融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如何践行这一要求,成为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更应该抓紧历史机遇期,深入探索服务企业集团转型升级的新思路,牢牢扎根集团主业,依托集团,服务集团,通过不断的金融业务创新工作,来助推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外部监管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外部监管部门近年来一直对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工作持支持和鼓励态度。在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2014年年会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均表达了支持财务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工作的意愿。监管部门透露,下一步将支持财务公司试点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及跨境资金集中管理,将试点通过放开财务公司在离岸业务和资金跨境服务方面的限制,支持财务公司服务企业集团“走出去”。另外,此次会议透露,监管部门正在推动出台《中央企业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指导意见》,研究和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对央企财务公司的定位和支持,为财务公司有效发挥功能作用及推进业务拓展创新提供更好的条件。9
(三)大资管时代给财务公司带来合作创新的机遇
在当前的大资管时代背景下,为了应对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压力,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基金、投资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都未雨绸缪,纷纷探索新的业务发展和盈利模式。财务公司一方面可以积极借鉴同业的创新成果,以发挥后发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和外部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新业务。虽然在创新资金、人才、技术、渠道、制度等方面财务公司处于劣势,但是财务公司所掌握的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却是外部金融机构极力营销的客户资源,因此,只要财务公司将自身的客户资源优势与外部金融机构的其他优势结合起来,就能在业务创新工作上实现双赢或多方共赢的局面。
四、威胁(Threat)分析
(一)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及企业集团发展形势的考验
当前,世界经济金融形势阴晴不定,“不确定性”成为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基本背景和基调。国内经济运行虽总体平稳,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亟待化解,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将进一步推动企业去杠杆化。在经济处于低位运行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集团及其上下游行业会出现经营困难,利润下滑等问题10,这使得财务公司在产业链金融服务、对外投资、跨境资金、债券承销及全面金融服务方案等业务创新方面变得困难重重,甚至财务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会陷入风险之中。
(二)面临金融市场竞争加剧的考验
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受到集团行政干预措施的保护和扶持,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烈度相对较小。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进程的不断加快,外部金融机构都加大了业务创新力度和广度,对财务公司的业务经营及业务创新工作形成了较大威胁。另外,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开始逐步进入中国,它们强调以金融服务促进产品销售的市场营销战略、丰富的运作经验及先进的技术手段极有可能抢走我国财务公司的大部分市场份额,这在汽车金融服务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11,这无疑给我国财务公司的业务创新工作带来了严重挑战。
(三)内部竞争者的威胁
我国很多企业集团在设立财务公司的同时,还纷纷投资创立自己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金控公司的特点是: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金
控公司的职能与财务公司的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及咨询顾问等业务方面存在着交叉,甚至可以说,金控公司在这些业务方面比财务公司更具有优势。可见,财务公司与金控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着竞争关系,财务公司在这些业务方面随时存在着被替代的危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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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财务公司协会:银监会支持财务公司,试点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中研网,2014-5-6.
关键词:WTO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 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 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 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
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 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 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 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 Managing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China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Zheng Kunshan
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 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 郑坤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级本科生
[1] 《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 《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 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macrochina.com.cn),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 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 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7] 《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析中国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吴敏,《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页。
【关键词】 财务公司;功能定位;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
一、环境分析
(一)法律界定
从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财务公司暂行办法,到2004年期间,管理当局先后出台了三个管理办法。每次出台都是对财务公司的重大调整,法律变动过于频繁,不利于企业对未来法律环境作出估计。
2004年颁布的新《管理办法》对于财务公司的界定是“对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新办法允许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却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比如,新办法允许财务公司发行债券,但却没有规定准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发行细则。
(二)监管
《管理办法》的者是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细则的制定者是银监会,银监会成为当前财务公司的实际监管者;然而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财务公司仍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管者,银监会也只是暂时的监管者。
监管范围过于宽泛。新《管理办法》拓宽了财务公司可以经营的范围,但是大量的业务许可权没有明确的界定,需要通过审批才可以,而审批属于政府干预,不是法律条文,增加了政策的波动性。
风险控制不足。2002年中国华城集团财务公司由于严重违规经营未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2005年南航集团财务公司腐败一案,负责人贪污1 234万元,挪用公款12亿元,这些案例都指向风险控制。作为产融结合的财务公司,需要对金融风险作出严格管理。当前的监管法案,并没有就金融性风险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没有给出严格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
治理结构不合理。当前的财务公司大多数是母公司绝对控股,缺乏有效的外部股东监督机制,应引进非集团资金,以提高对财务公司运营的外部监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未有效发挥各自的监督作用。
管理不到位。首先涉及到的就是人员的专业化素质不够。SFS在全球有200位专业管理人士,配备的专业人员涉及商业银行、投行、保险、证券等;这些专业人员使得财务公司能够很好地开展专业化管理和咨询建议,同时便于财务公司的业务扩展。
风险控制不足。我国大多数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还处于定性分析阶段,无法进行有效量化;而这些会加重控制成本、控制差异化,也无法制定相应的规范程序,更无法建立有效的控制评价体系。产融结合的财务公司需要承担集团内部银行业务,同时承担对外金融机构的窗口,存在金融风险;无法量化风险控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
(四)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
我国财务公司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
主导型发展体制与国外的市场主导型经济体制存在较大区别。首先,是企业自发发展动力区别。国外集团企业的成立或是财务公司的成立,往往基于自己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内部机构方面,集团考虑到营利性的因素,会自主加强监管;对于营业范围,是从实际情况考虑,SFS倾向于帮助提高销售业绩,而美国财务公司倾向于做好消费者信贷。其次,动力不同会导致企业自身在监管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中国集团企业大多归属于国有企业,财务公司当然主要控股人也是国有企业;企业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自身监督动力。集团按照上级的政策要求而成立或改组财务公司,是一种按照上级要求的被动行为,甚至是应付行为,这也不难理解集团企业对财务公司监管的疏忽;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资产侵占和纵横其中。再次,监管者不同。我国的监管机构和资产归属都隶属于政府,政府希望加快经济的发展;很多法令的通过仅仅考虑近几年的情况,等出现了问题再进行修订,政府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会更加频繁,甚至是监管和被监管混乱的局面。最后,专业化水准差异大。专业化水准的差异,源于国内外财务公司发展动力的不同,也源于专业人才的差异。
二、我国财务公司功能定位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了不同企业发展水平的差异,一刀切模式的功能定位难以有效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类型的财务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本文将财务公司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如图1所示。不同的公司在同一阶段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同一公司在不同阶段的选择也不同;从下往上,要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司库型财务公司
司库型财务公司,是一种在原有集团各自公司财务进行简单的组合的结果,没有业务的扩展。司库型财务公司适合刚刚成立不久的财务公司,对外部融资、咨询、保险和信贷等业务还不熟练的情况下。司库型财务公司也不会增加额外的金融风险和控制风险,业务范围狭窄。
中国目前的财务公司大多数集中在这个范畴之内。中国财务公司在人员专业化、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等方面专业性不足,从谨慎性角度看,财务公司作出这种定位是合适的,也是时期性的。
(二)专业型财务公司
专业化财务公司,是在司库型财务公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功能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具备财务管理的某种特殊功能的财务公司。专业性财务公司具备司库型财务公司所有功能,还具备某方面的专业化职能。
目前两种专业性财务公司是“信用信贷性财务公司”和“投资理财顾问型财务公司”。
信用信贷财务公司适合于耐用消费品和大型工业机械设备集团,集团往往需要以租赁或者分期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信用。成立信用信贷性财务公司,可以让集团从信用服务中摆脱出来,将公司的产品销售和应收账款分别处理,扩大销售和集团利润。我国虽然有不少耐用消费品和大型工业机械设备集团,但是信用信贷财务公司还没有真正出现。主要原因是,在人才配备、专业化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投资理财顾问型财务公司。很多集团公司都有自己上市的企业。上市咨询、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基金信托管理、咨询评估等金融咨询类业务一般是由投行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投资理财型财务公司,就是将这些业务内化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来从事集团的投资银行业务。
(三)综合型财务公司
综合型财务公司,是具备司库型财务公司功能外,还具备两种以上专业化职能的财务公司。这类财务公司,不仅仅具有营销和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功能,还具有咨询、证券,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型业务。
德国西门子财务公司(SFS)在整个集团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承担着集团内部融资平台,优化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另一方面吸收外部融资,对客户进行信贷支持,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
综合性财务公司在人力资源、风险控制、量化分析和控制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涉及到金融业务方面,对于金融风险的控制非常严格。
我国财务公司距离这一方向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随着我国财务公司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些经验丰富、资金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财务公司可以逐渐试点。
(四)巨型产融一体化集团
财务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财务公司朝着产融不断集中和壮大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巨型产融一体化控股集团。
产融一体化集团的财务公司主要承担着综合型金融服务者的职责。金融业务包括商业和投行的几乎所有业务,或者朝着单一的投资银行发展。规模巨大,集团对所在行业形成垄断,对行业的影响深远。
目前,大多数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仍然局限于集团,以集团为核心;巨型产融一体化将打破集团限制,扩展到整个行业的垄断。
【参考文献】
[1] D.R.Hansen, M. M. Mowen. Cost Management, Accounting and Control(5th edition)[M].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er, 2005.
[2] 袁洁秋,朱雨顺,张泉.美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经验及其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6).
[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S].银监会,2004.
[4] 秦娟.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点、问题及相关对策[J].经济师,2006(7).
[5]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财务公司的发展与前景[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研究对比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水平、资源状况及外资银行竞争优势,分析中资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产品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适用于当前国情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整合营销战略模型及相应的战略实施措施。
[论文关键词]资源理论;中间业务;整合营销战略
受益于强劲的经济增长势头、人民币增值等利好因素,中资银行的中间业务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速。1995年到2004年十年问,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由69亿元增加到389亿元,年均增长25.6%。至2006年,中资银行中间业务占比水平达到了17.5%。2007年上半年,国内各大中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一直保持着高速增幅。然而,相对于国际先进水平,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具体体现在:
一是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但占总收入比重仍然偏低…(见表1)。
二是中资银行金融创新能力普遍偏弱,很多外资银行的业务内容至今无法纳入中资银行的运营范围。我国目前只有数百个中间业务品种,与市场需求相比,品种仍然较少,而且主要还是集中在结算类、汇兑、类和信用卡、信用证、押汇等低附加值传统中间业务上,这些约占中间业务种类的60%左右;盈利性相对高的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业务发展极不充分,覆盖面窄,未能形成规模效益.融衍生品类几乎为零。而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数千,利用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为风险作保证处于领先地位。
一、外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优势分析
在当前银行利差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国内外银行在中问业务发展上的巨大差距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外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利润率已经达到了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水平的12.86倍。其中问业务竞争优势成因主要基于以下资源配置状况:
(一)宏观环境方面
1.在中国,外资银行在税收和业务方面享受的优惠远远超过国有背景的中资商业银行。例如:在税收方面,中资银行的综合税费负担率高达70%左右,而外资银行只有30%。
2.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方面灵活自由。政府监管环境宽松,各商业银行主要根据产品成本、市场竞争、客户关系以及客户所在的行业、地区等因素自行确定本行的中间业务定价策略。
(二)微观环境方面
1.具有熟悉国际金融规则的管理人才(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业务经验。很多外资银行的客户经理都经过国际培训,能在第一时间内提供国际最新信息和一对一的客户服务,通过电话热线为客户处理日常账户交易和各类咨询。
2.在管理模式方面,外资银行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可以说,他们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发展起来的。而且,许多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先进的方法是依据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经验及做法发展起来的,完全适应在全球统一规则下的管理要求。
3.外资银行母行大多是历史悠久的全能银行,拥有全球性业务网络,业务经营范围涵盖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具有在中间业务管理领域长期直接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丰富经验,形成了成套、成熟的中间业务产品线。其综合竞争优势具体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可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二是可获得范围经济的好处;三是具有金融产品创新机制优势;四是可获得信息优势;五是可减小经营风险。
4.外资银行具有成熟的网上银行业务开展经验。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这类新技术手段对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具有极大的取代作用。放眼国际,全球网上银行业务量已占银行业务总量的50%左右。
二、中资银行中间业务市场营销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现引入基本SWOT矩阵对中资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进行归纳。并列出相应的基本整合营销竞争战略模型(表2):
总体而言,中外资银行中间业务营销差距主要体现在:营销理念和客户战略、中间业务产品丰富度、以并购为代表的金融资本经营这几方面,首先体现出的是一种意向态度方面的差距,而后才体现为职能活动上的差距;因此,银行的营销规划越来越表现为整合管理和高层运作,显示出与战略管理趋同的趋势。
三、基于资源的中资银行中间业务整合市场营销战略
目前中资银行正处于中间业务整合营销系统的初创期阶段,其总体特点在于:银行希望快速形成中间业务产品营销系统,重点在于对产品销售商的选择,关注的是营销系统成员中间业务产品销售能力。结合前面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基本SWOT整合营销战略分析,提出如下对策。
转贴于
1.将实施复合型人力资源开发战略作为核心工作来开展。中间业务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鉴于当前我国发展中间业务时间短、经验少,相关专业人才的储备严重不足,全社会成系统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培养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是中资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急需解决的问题。
2.在宏观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应全力争取国家的宏观政策资源支持。首先,推动行业监管部门调整、完善、出台有关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并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其次,完善行业协作机制,加强同业合作甚至鼓励兼并;再次,要求完善对中资银行中间业务的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创新速度;最后,充分利用与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建立起的良好关系,在大型公共项目开发贷款的发放、征地赔偿款的留存、行政人员各项经费的存放等涉及公共权力的各方面占据有利的地位。
3.加强向外资银行学习、合作,增强自身综合竞争力。一方面,外资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绩效与成本管理模式促进经营方式、盈利增长模式转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理念、财富管理工具以及操作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中资银行可积极开展全方位学习;另一方面,中资银行可利用外资银行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拓展其国际业务,提高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
4.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管理。中间业务的拓展涉及到银行的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建立一个责任分明、管理严谨的专门中间业务管理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该机构负责制订长期目标和发展策略,协调各部门、各项业务间的关系,实施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协调。
5.加大投入抢占市场份额,以高成本换取高市场份额。目前国内中间业务的发展正处于成长期,各银行正面临市场布局的关键阶段,对市场份额的关注必须上升到战略高度,因为没有了市场份额,所有业务的开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企业将丧失在市场上的话语权。
6.推行集约化的重点市场区域选择策略。在中国,经济发展重心主要集中在以京沪深为中心的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经济区域,中资银行应充分利用重点市场的快速成长,凭借不同市场区别对待的策略在竞争中占据先机。
7.实施市场细分化策略。首先,针对公司客户.集中力量维系规模较大、年销售收入较高的公司客户,力争在此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其次,通过与公司建立业务往来,进而在公司里发展个人客户。针对个人客户,先从中间业务中的个人理财及信用卡等创新业务寻求突破,为其提供财务顾问、金融衍生业务、投资银行、个人理财等高附加值业务,并逐渐对下游市场进行渗透。
8.中资银行必须在科学的市场细分、市场定位基础上努力发展自己的核心类中间业务产品或服务。核心服务是指那些可把某银行与其他竞争对手相区分的具有专有性、异质性、不易模仿性的服务性产品和服务流程,因此,核心服务类产品市场竞争状况更有战略意义,它是各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市场竞争的基础,对于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决定性作用。
9.加大科技投入,利用网络和电子通信技术,优化对中间业务营销系统资源的整合能力。这其中主要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网点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成本竞争优势、差异性竞争优势、目标集聚型竞争优势、规模经济竞争优势等方面。
10.对跨行业合作进行战略升级。中资银行应充分利用十余年来的积累,发挥自身的网点、品牌优势,与证券、期货、保险、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就关联性强的金融业务开展更为紧密的跨业合作,跳出单纯的模式,合作进行产品开发,体现出捆绑销售的优势。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109-02
融资难是当前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尽管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变得更为突出。
如何破解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给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我认为在当前政府主导型社会里,政府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健全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健全法律、法规。首先,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获得银行贷款和政府支持的资金是极其有限的,平均每家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金额约是大型企业的1/180;其次,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还要支付更多的浮动利息;最后,由于贷款手续繁复、审批时间过长使得许多中小企业被迫从民间渠道融资。这无形中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通过法律确定中小企业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内容。我国近几年来对中小企业的立法非常重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仍不够完善,要加快制定《反垄断法》以及与风险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从而保证中小企业可以和大中型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使中小企业也可以享受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等的融资便利。
2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当前,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小企业融资的政策环境:一是切实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与资金支持功能。近期出台的《物权法》首次明确应收账款、库存及权利等可作为企业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这就为中小企业内源性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在帮助中小企业经济救急方面应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由于担保体系不健全,使很多中小企业无法实现融资需求。例如,担保机构缺乏补偿机制,导致要单独承担中小企业无法还贷的损失,影响了他们的承担积极性。政府应对担保机构新增的贷款担保余额、风险损失给予一定奖励与补助,并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据悉,广东省政府出资10亿元,成立省级再担保公司,这是广东省首个由省财政出资的再担保公司,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三是政府在对中小企业风险评估上多发挥监管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将企业分类进行监控,并确立当地重点扶持的行业,这就减少了银行贷款的很多顾虑。四是政府应积极规范引导企业运用民间资本,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目前民间资本活跃,政府应积极成立贷款公司等规范民间资本的运用。
3 大力支持和努力推动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设备购买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申请,由租赁公司进行融资,向供应厂商购买相应设备然后将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从而以“融物”代替“融资”,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义务。由于在多数情况下出租人在整个租赁过程中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成本、利息和利润,所以在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可以通过名义货价的形式花少量资金就能够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在融资性租赁中,还有一种特殊形式――返租式租赁:企业将其所拥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得企业发展所急需的流动资金,再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租回来继续使用。这实质上是企业通过暂时出让固定资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总之,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将融资与融物二者结合在一起。它既不像一般的银行信用那样借钱还钱,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而是借物还钱,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
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是与银行信贷、证券、信托、保险并驾齐驱的五大金融工具之一,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视为“朝阳产业”,成为企业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渠道。目前,全球有近1/3的投资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完成的,其市场渗透率达到30%左右,而我国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仅为2%左右,较之发达国家差了很远。融资租赁在我国尚属一个新的概念,但确实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融资途径。融资租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一个适合它发展的外部环境,这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努力推动。通过政府引导性的投入来启动融资租赁仍然是十分必要的。综观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发展的实践,无一例外地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政府参与就在于通过政府的作用,适度地承担和补偿一部分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各方资本和机构投资者充当融资租赁者,进而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拉动银行或社会投资,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倍增效应。政府提供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一方面起到真正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融资租赁领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相关机构对融资租赁的监控和规范,并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迅速调整相关政策。在我国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积极的推动,将是这个行业迅速发展起来的关键,目前政府对融资租赁的关注,主要应表现在营造环境的提供优惠政策层面上,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和税收是政府扶持融资租赁最重要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措施。
4 放松金融管制,让地下钱庄合法化
放开金融业、培育新的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另一条路径选择。现在我国金融市场的问题是过度管制,把经济中的灵活性、弹性、应变能力全给管住了,这对我国经济的转型是非常不利的。同样,由于过度管制,使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机构到现在也不能形成气候。在江浙沿海地区活跃的钱庄运行得很好,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这些地下钱庄,就没有当地的民营企业。政府不应该抡起非法机构的大棒,把他们都赶入地下。当务之急,政府要做的是解除管制,把中小企业融资的道路从法律、监管上打开。从法律上认可地下钱庄的合法性,允许他们到工商部门注册,让这些成本低的民间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因为这些新型金融机构获取当地中小企业的信息成本较低,它可以低成本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5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方式单一会加大间接融资难度,因此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当前,政府努力推动创立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不同层次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正在重点畅通上市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创业投资和产权交易等直接融资渠道,实现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多元化、结构合理化、方式市场化和手段规范化。稳步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加快建设创业板,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6 将部分注资用于中小企业减税
中国政府有着向国企注资的“传统”。从1998年向四大国有银行注资2700亿元到最近的向国航注资95亿元,中铝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没有政府帮忙,自己也很难有这个能力。政府注资的理由多为“政策性亏损”。那么,这些通过政策性拨款受益的国有企业,他们又是如何回报社会的呢? 2007年国企赢利1.62万亿元,2008年国企赢利1.18万亿元。这看似宠大的赢利巨数,而国家并未能享有一分钱的利润分成。两相对比不难发现,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比国企更多,他们更需要“母亲”的支持和帮助,如果政府也能向民营企业注资,或者将部分注资用于民营减税,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这样,民营企业就势必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有着强劲的发展冲动与后劲,由此,必将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让更多的学士、硕士们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大展身手。
7 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商业银行
我国金融体系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信贷份额占总量的70%以上,信贷投向基本是国有大型企业。而我国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最近20年,我国小型企业增加了20倍,而小型金融机构仅增加了2倍,所能提供的信贷份额只相当于信贷总额的30%,信贷规模和金融机构数量与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极不相称。发展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一步,也是调整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必由之路。国家应加快建立“国家中小企业银行”,这将对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证券电子商务的概念
证券电子商务是证券行业以互联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信息无偿、交易有偿的网络服务。其基本内容包括:1.证券电子商务能为企业及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的全方位服务;2.证券电子商务所需条件是互联网络的普及、货币电子化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微观、宏观)等。证券电子商务比其它行业电子商务少了电子商务三大要素之一的物流,因此证券电子商务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3.证券电子商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国际经济分析、政府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分析、证券板论文块分析、证券静态动态分析等方面的服务;4.证券电子商务能够以每日国内外经济信息、证券行情、证券买卖、投资咨询、服务对象的辅助决策分析及提供特别专题报告等方式来为投资者服务;同时也提供外汇、期货等方面的辅助服务方式。
特点与典型模式
证券电子商务就是运用最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对证券公司原有业务体系中的各类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使用户与内部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语音就可开展业务与提供服务。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虚拟性:所有的交易与服务均通过WEB或电话呼叫中心自动进行,不许借助店面或工作人员的帮助;由于是虚拟的,服务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2、个性化:所有服务可精确的按照每个用户的需要进行。服务方式可以是主动服务,也可是被动服务。
3、成本低:由于服务的虚拟性,对原有事务性工作的场地及人工不再有要求,加上技术进步对信息处理效率的极大改进,因而有效降低了证券公司的基础运营成本。
4、优质服务更为重要:由于硬件不再重要,网络的竞争只能依靠软性的服务。并且网络跨越时空的能力会将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制放大。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网络经济模式下更是一条不变的规律。
5、创新是竞争的要素:由于网络缩小了时空的概念,因此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效仿,为始终保持领先,企业只有依靠不断的创新才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否则会很快被竞争对手超越。
6、技术是核心资源: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因此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还是核心的资源。技术的创新便可意味着服务与业务的创新。
证券电子商务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E——Trade模式:完全以WEB方式提供纯虚拟的投资与服务,其特点就是用尽可能低的折扣吸引对价格在意而对服务要求不高的自助投资者。价格是这些公司的主要竞争模式。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E——Trade,Ameritrade等。
2,Schwab模式:同时以店面,电话,WEB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客户可自己选择需要的服务模式。注重通过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希望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降低成本,进而降低服务价格,不会以牺牲服务为代价。通过有效利用技术来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是这些公司的主要经营特色。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Schwab,TDWaterhouse等。
3,MerrillLynch模式:美林证券是美国乃至全球的著名品牌。由于有庞大的客户托管资产作为后盾,美林对于90年代兴起的网上经纪浪潮反应迟钝,迟至99年六月一日才其在线交易系统。
问题和应对策略
1、证券投资主体不合理。我国目前证券投资不是以投资基金和投资经纪为主,而是民众广泛介入,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出发,这是不可取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投资的主要操作者应该是基金管理者、证券经纪人、投资银行管理者等,证券营业部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也将有较大的改变。随着证券投资主体的进一步多元化,证券电子商务前景将更加明朗。
2、证券电子商务成本问题。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证券电子商务有两方面成本:计算机成本和通讯成本。对于目前我国国民的消费状况,要付出5000元以上的计算机购置费和电话初装费、月租费、通话费,以及网络运行费等等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从证券商角度来看,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成本:网络设备成本、通讯成本和人力成本。但是对于证券商来说,发展电子商务并不增加太多的投入,与现在的交易方式来比有增有减。因为互联网在线交易多了,证券营业部的数量、经营面积、计算机LAN工作站数量、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数量都将减少,服务器容量和性能将要增加和提高,通讯带宽、稳定性等方面要有大的提高,普通工作人员减少,高层次的投资咨询顾问人员将增加。
3、证券电子商务的网络问题。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的网络问题:互联网的安全、网络稳定可靠性、网络速度。互联网的安全不仅是证券电子商务所关心的,它更是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特别是象金融证券业这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互联网络,更要严格使用国产关键技术,以确保安全性。所幸的是,最近中科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获重要进展,该项目包括:实用非否认协议、智能卡软件安全规范、智能卡安全集成平台、Internet安全集成系统、Internet网络安全监视器、防火墙系列产品、计算机网络安全产品评测、″黑客″入侵防范软件、安全引擎工具包、网络安全教育等。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问题有赖于我国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的提高,我国证券交易多次发生过交易笔数太大导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计算机及通信系统阻塞事件。
论文关键词:宏观调控,民间资本,产权交易,融资模式
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以灵活创新的形式为我国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特点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贡献着不可忽视的力量。众所周知,如何保持在日常运营中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是这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这些中小企业在现今政策调控背景下难以通过各种正常传统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需要一定的融资方式创新。纵观目前可以思考的各种融资创新工具所处的主客观环境,企业财产所有者通过产权交易所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产权交易的融资模式最能实现并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在现今宏观环境下摆脱融资困境,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主客观条件
(一)中小企业通过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愈发困难
自从去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开始严格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内宏观融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受货币政策当局不断通过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加息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紧缩银根应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度开始受到严格控制,国内
信贷市场资金供给量持续减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所需资金的难度不断加大。同时,由于股市表现不振和股市扩容压力不减,新股破发机率上升,企业通过新股上市的机会筹得大量所需资金的可能性也在逐步降低。并且,由于企业上市资源有限,大量中小企业不可能都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方式来募集发展所需资金。企业债也因其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复
杂的监管与发行程序运用起来并不方便,而信托融资则存在发行范围有限和风险过高的问题。因此,国内各中小企业通过正常传统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难度越来也大,大量不能获得持续资金供给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发展受到不利影响,需要寻找到一个可以利用的简便的融资方式来解决融资困难。
(二)大量民间资本寻找不到投资出路出现时空错配
由于受到国内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获利机会的减少,以及传统产业成本上升获利减小的影响,国内各地区特别是在浙江等民营资本充足发达的地区大量民间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式,纷纷在四处寻找投资机会,资本的趋利性让其甚至不惜一搏进入风险极高的民间融资领域以求获利毕业论文模板,如果这一现象继续下去,这些担保质量不一的民间资本所面临风险会越来越大。我们知道,民间融资领域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交易的交叉相互性,出现问题往往是连锁性的,这将直接威胁我国金融环境的稳定。并且,由于国内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资金供需情况信息平台,这些民间资本苦于资金供需的信息不对称而出现了时空错配,这一现象导致这些资本利用效率的降低和我国经济发展内生增长动能的下降,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产权交易所自身发展需要寻找到新的出路
本世纪以来,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产权流转问题,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产权交易所又再一次出现在我们眼中。时至今日,我国出现了近300家各类产权交易所,这些产权交易所在处理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基本保证了所有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大体上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国有资产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如何重新定位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功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仅仅将产权交易所定位为国有资产改制和流转服务的特定机构,这些大量的产权交易所将面临任务的阶段性完成带来的无事可做的境地。因此,如何在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产权交易所发展寻找到新的出路,是目前各类产权交易机构所关心的问题。
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各类产权交易所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并且各类民营资本也可以成立产权交易机构,这就为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广大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操作空间。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各类产权交易所可以自行探索,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寻找到新的出路,继续向前推进产权交易所的发展。2011年5月17日,我国四大产权交易机构之一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与重庆市工商联合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实现融资,为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成功实现融资提供方便。
二、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优势
(一)公开的交易方式,广泛的资金来源
各类产权交易所在创立之初就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化交易方式为各产权交易所的立所之本,各类交易标的在产权交易所提供的公开交易平台上由各感兴趣的参与者公平的竞争,最后由最为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参与者成为受让方,获得该交易标的。这种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方式,各符合要求的参与者之间的公开竞争,能够最大可能的降低产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避免转让方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实现转让方融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保证其通过产权交易方式融资活动的圆满成功。同时,产权交易所将产权交易的标的放到一个广泛公开
的交易信息平台上,通过一整套完整的融资交易程序,能够吸引各地各种对交易标的感兴趣的力量参与其中,特别是借助网络的优势,各产权交易所透过其网络信息平台事先其交易信息,能够吸引到广泛的资金参与融资交易,提高融资活动的市场参与度和成功性。并且,借助这个广泛公开的交易信息平台进行的融资活动可以良好的克服资金供需双方的时空差异,特别是针对目前大量民间资本的沉积闲置,这些资本利用这一交易信息平台可以很好的为其提供投资信息,解决其资本闲置问题,提高其资本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
(二)较低的融资门槛,简单的申请程序
产权交易相比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对发行主体严格的限制条件和复杂的审批注册程序来说,它的融资门槛降低了许多,任何独立的具备产权转让资格的市场参与主体,无论其从事何种主营业务和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只要能保证其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毕业论文模板,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后均可申请在各产权交易所开展产权融资活动。
同时,由于没有了复杂的审批注册程序,资金需求方如果采取产权模式融资,只需要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找到相应的融资中介机构,然后在产权交易所提出相应的申请,待交易所批准后即可开展融资活动。申请程序简单快捷,灵活方便。
图1.北京产权交易所融资服务流程图 图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流程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形式多样,融资选择丰富
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可以通过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和融资项目的不同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形式,而产权交易所也会根据企业和其融资活动的特点会提供不同的服务,保证其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提高其融资活动的成功性。
并且,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产权物进行融资,尽最大可能的实现成功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常见的融资产权物有:
1.股权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股权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等不同方式的股权融资活动;
2.债权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的委托处理、债权转让、债权质押融资等不同的融资服务;
3.资产转让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设备、机器、厂房、房地产和其它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资产转让融
资服务,帮助企业成功实现相应的融资目的。
三、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目前所存在的缺陷
(一)发展历程短,质量参差不齐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产权交易所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产物仅仅走过了短短的二十多年历史,比起其他拥有几百年发展历程的成熟融资方式,产权交易所融资模式的发展历程非常短暂,自身制度建设并不是非常完善。并且,以往的产权交易所仅仅承担为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通提供方便的功能,为中小企业融资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还处在初探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固定的操作模式,各交易所提供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服务还停留在个案处理的模式上。
同时,国内近300家各类产权交易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很长时间没有处理过交易活动,设备和技术保障欠缺,仅仅作为一个机构保留在那里,这些低水平的产权交易机构缺乏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难以同时在一时间为大批量的各种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活动。
另外,大量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素质不一,很多产权交易所对会员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一些并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也参与到了产权交易中介的服务当中,降低了企业产权交易方式融资活动的质量。
(二)市场认知程度低,交易活跃度欠缺
由于以往的产权交易所仅仅作为国有企业改制产权置换的交易平台,广大的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对其能够提供融资服务的认知程度并不高。企业在资金欠缺各种正常传统模式融资渠道受阻的时候并不能在第一时间想到通过产权交易融资的方式为自己进行资金补充。并且,在广大的投资者心目中由于对以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惯性思维,认为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项目质量往往都不高,购入后正常运营麻烦程度很大,所以很多投资者对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融资项目投资热情也并不高,以至于产权交易活动的市场活跃程度欠缺。
(三)监管制度不完善,制度风险较大
在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产权交易平台的情况下,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往往主要在当地国资委的相应监管下进行运作,同时,由于以往国有企业产权大多并不明晰,其他相关部门有时也会插手产权交易所的监管。所以,产权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职能部门监管缺位与职能交叉的现象,对产权交易融资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按照我国政府机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工,作为产权交易所监管主要力量的国资委并不能对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广大中小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权力真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产权融资交易氛围。
四、对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意见和建议
(一)产权交易所角度
产权交易所方面应该尽快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实力的大型产权交易所应当根据地域和自身特色与其他中小型产权交易所展开充分的合作和交流,甚至不排除进行相应的兼并和重组毕业论文模板,提升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资金需求者和投资者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机会。同时,产权交易所应当加强自身和交易项目的宣传力度,一方面产权交易所应当提高产权交易所自身产权融资服务在企业中的认知度,吸引更多企业来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方式融资,另一方面,产权交易所应该加大对产权交易项目的推广力度,必要时可引入资本市场的“路演”机制提高产权融资模式融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成功
性。
并且,交易所应当对参与本交易所产权交易活动的会员中介机构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严禁不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参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提升产权交易所自身的品牌
形象。
(二)企业角度
各存在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应当拓宽自身视野,积极参与产权交易融资活动。参与产权交易融资模式融资的企业应当合理设计产权融资方案,选取适当的产权交易物进行融资。同时,企业应当对大量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筛选,不要“病急乱投医”,保证融资活动能够取得最大的效果。
(三)政府监管角度
政府应当尽快确定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活动的相应监管机构,并且对后国企改革时代的产权交易所监管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以适应产权交易所现今的发展方向,更好的为广大产权交易活动的参与方提供一个稳定和健康的制度保障。同时,在现阶段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冲动,不要对合法的产权融资交易施加不利的影响,进行乱作为,妨碍正常的产权交易融资活动,为在政策调控背景下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在宏观经济紧缩阶段健康稳定的发展。
五、结论
产权融资模式是现今广大中小企业在政府宏观调控和正常传统融资模式融资受阻情况下进行融资活动的一个有效方式,在民间资本时空错配的环境下,我们要更加积极的通过产权融资模式为资本流动提供有效的途径,提升微观经济发展的活跃程度,为我国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特点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供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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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问题与对策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8月成立,目前客户资产达1.8万亿,股票基金交易额连续多年保持第一。公司不仅在传统的A,B股交易品种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基金销售,期货业务,权证,股份转让,大宗交易等业务上也处于行业前列。在此,主要对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力争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一、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投资银行是最典型的投资性金融机构,它是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公司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
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是指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
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即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股票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研究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是伴随着证券市场一同成长起来的,在短短十年多的发展历程中,在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融资体制,为国有企业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银河证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一员,在其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证券市场证券法规的滞后,监管不力,新兴市场的高风险,以及银河证券自身认识和经营上的不足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与国外券商比规模小实力弱
银河证券的注册资金只有60亿元人民币而高盛公司有2063亿美元这与世界著名投资银行差距甚远,过小的资本规模使得银河证券赖以进行扩张的基础极为薄弱,而资金规模越大实力越强,在拓展业务领域,占领市场份额方面越有优势。可以说资本规模壮大是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开辟新领域、参与市场竞争的物质基础。
问题二:与其他券商相比业务结构高度趋同同质化严重
从理论上讲,投资银行业务除发挥着证券市场基本中介作用外,还担负着创新市场融资制度,推动国有经济战略重组,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效率,中介产融结合,实现国有企业负债重组的特殊使命。因为受到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银河证券同样不能经营、不能涉及,造成了在业务结构上与国内其他券商的高度趋同同质化严重的现象。
问题三:自身业务单一开拓创新不足
银河证券目前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仍局限于一级市场承销股票债券发行及配售等,尤其是承销业务由于受到一级市场承销股票高额利润的驱动,加之上市公司指标的极度稀缺使众多券商都不惜一切代价投入到一级市场的争夺上来。这样就使得原来是投资银行本源业务的承销几乎成了唯一业务。银河证券凭借自身国企背景及国内大券商的实力无疑在这场争夺中能业绩辉煌,但是代来的负面作用就是公司无疑将主要精力物力人力都放在一级市场承销股票及债券而无精力再去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势必造成自身业务单一,开拓创新力量不足。
问题四:缺乏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
众所周知,投资银行即不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也不是技术密集型产业,而是智慧型密集产业,在投资银行里最宝贵的资产是人,具有很高专业素质,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的人才。在这方面银河证券同样与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发展时间仅有短短的十几年银河证券十分缺乏专业人才,目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人才基本上是半路出家边干边学,缺乏系统专业的训练,而且现阶段我国的投资银行界本身并不重视人才的培养与储备,认为投资银行不需要专业人才,只要有关系有客户即可,急功近利思想浓厚。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原因一:体质缺陷
体质缺陷是制约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原因之一,因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是实行特许经营。一方面在国内使新投资银行的进入非常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得像银河证券这样的券商跨出国门进行国家化业务也很困难,同时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券商的融资渠道被严格限制。渠道少融资困难势必限制了银河证券很多业务的发展及做大做强。
原因二:法制不健全
我国的《证券法》虽已出台,但是比较笼统,还未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且《投资银行法》有待出台。目前在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中还有大量的违规行为,一些管理还很不完善。例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投资银行本身的业务相矛盾,它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而根据国际惯例投资银行在从事并购时,可以为并购公司提供资金融通。要使投资银行规范其行为,首先要有完善法规体系,稳定的法律框架方能有法可依。
原因三:缺乏专业人才
银河证券业务单一,缺乏创新性。这主要是由于银河证券自身相当多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低,缺乏真正懂专业的,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家。
三、提升银河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的对策支持
对策一:拓宽融资渠道
银河证券在国内是较大的券商但相比各项业务对资金的需求而言仍是小得很多,银河证券之所以总是资金实力不足,资金规模小,原因之一就是融通渠道不畅通。银河证券为许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自身却一直“为人做嫁衣”处于资金缺乏的尴尬境地,严重的限制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证券公司的资金状况。例如,允许证券公司采取增资扩股和公开上市的方式扩大资金规模。
银河证券注册资金60亿元在国内券商中算比较大的,但与国外知名券商投行相比还相距甚远,因为资本金规模小很多业务受到影响,为了扩大规模公司已经从多年前着手准备IPO上市之路。2012年经过国务院特批已经拿到了上市牌照,但受我国股市多年不景气的影响银河证券新股IPO发行至今未能如愿。原计划先A股后H股现已改为先H股后A股的上市计划。在本论文截稿之日传来消息银河证券将于2012年4月13日在香港证交所接受聆训,若一切顺利的话上半年H股能够在香港成功上市,这就为银河证券解决了资本金问题,相信此后定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对策二:注重金融创新广开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方针
银河证券应该顺应投资银行的历史潮流,以新产品开发为契机强调金融创新突破传统业务局限,推动自身业务由传统型向创新型以及引申型的转变,从而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增长,增强自身抵制风险的能力。
造成银河证券与其他券商结构趋同同质化严重之问题,我认为即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由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银行实行混业无序经营,造成金融业的混乱后,大量坏账烂帐由国家兜底,由此拉开国家整顿金融秩序的大幕。银行与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无疑对证券公司业务经营范围造成影响。例如证券公司想投资某一企业再包装上市从而取得超额利润就无法实施。国内证券业普遍是靠天吃饭,国家经济形势好转,股市上升,新股IPO发行上市容易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益也大幅增加。赶上熊市新股IPO停发证券公司的收益也大幅缩水。目前证券公司还是靠天吃饭,如何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才是银河证券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难题。我认为银河证券应充分利用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不断开拓创新。结合中国的国情,市情开发出一些市场上需要的新项目,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做大做强吸收合并同行业非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银河证券可在其中起到很多作用同样就有效益。
对策三:拓展发展空间实施国际化战略
银河证券投资银河业务基本上仍以国内市场为主,这主要是受制于公司自身的实力,但我认为切不可因为实力薄弱而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应该用全球化的眼光经营公司业务放眼世界。首先与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外国投资银行竞争,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不断历练自己,等时机成熟积极创造条件走出国门进入国外资本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对策四:努力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银河证券公司应该从长远着手,从公司大计着手,努力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出具有现代竞争意识、能力和经验的真正的“投资银行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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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经验
国际商业银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实践,积累和总结了许多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借鉴国外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经验
美国、德国两个国家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文将介绍这两个国家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经验作为借鉴。
1、美国
(1)严密、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美国商业银行构建的风险组织结构体系及与之配套的各岗位职能相当明确。以美洲银行为例,该行矩阵型风险管理框架以“机构扁平化”为基础。银行董事会下设银行管理委员会,负责整个银行风险管理的统筹安排,委员会管理的每个业务部门设客户经理,与市场经理一起构成业务经理。风险经理分为业务风险经理和职能风险经理,前者和客户经理一起参与日常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后者负责整个银行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因此风险的管理是由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在人事管理上,客户经理、业务风险经理接受相应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美洲银行这种扁平式的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各个业务部门的职责,领导权力相互制衡,提高了整个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2)积极的、动态的银行风险管理系统。美国一些大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标准化和金融报告。美国商业银行一般参照穆迪(Moody)、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等几家著名评级机构的标准评级报告制定出本行信用风险的标准评级,写出信贷资产组合报告,定期提交高层管理者,从中发现问题。额度限制。美国的商业银行为将某一风险暴露限制在一定程度内而对银行业务活动设置限制,银行只从事预先规定的资产质量级别以内的风险行动,即使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也设置限制以轧平暴露。投资指导原则和战略。在所选择投资的市场类型和区域内,对流动性不匹配或存在风险暴露的资产以及对存在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的套利活动进行规划。投资指导原则和战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的投资和套利活动,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3)低风险、高收益的风险资产组合管理方法。美国银行业积极改进传统的信贷资产管理模式,对信贷资产主要采取“贷款资产组合管理”方法。这些改进主要包括从注重每笔贷款的单一风险到注重银行整体资产的系统风险,从自始至终持有贷款到及时买卖贷款来增加资产流动}生,从贷款价格和风险之间的缺乏联系到注重风险和收益的相互关系。一些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资金充足状况向其他银行或基金组织、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贷款;根据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贷款价格;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有价互换,进行非货币交换形式的买卖,即“对冲”;利用多样的资产管理工具使信贷资产组合达到积极的贷款资产管理目标。
2、德国
德国银行业以其全能性银行制度为典型特征,其中的大型商业银行如德意志银行集团、德累斯顿银行等领导和代表着德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下面是这些大型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主要经验是。
(1)建立跨越全球的风险组织结构框架。以德意志银行集团为例,它在全球拥有庞大的分支和附属机构。德意志银行理事会设立“集团执行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根据业务性质下设四个管理部;在集团执行委员会和业务部门之间,设立部门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委派两名高级主管担任领导,委员会和管理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风险控制和管理;集团执行委员会对境外分支行派驻风险稽核员进行风险监控,建立了跨越全球的风险管理网络。
(2)确立“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德国大型商业银行不盲目追求资产规模和数量的扩张,紧紧围绕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资产坏账比例等这些核心指标。在目标客户的选择上“有进有退”,不追求客户的数量,而是尽力争取与优质客户全面的业务合作。
(3)实施高效的银行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技术。德国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德国银行法确定了一系列的资产负债比例,以监控银行风险,其中主要的监控比例为:对单一客户的信贷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5%,所有超过资本金10%的大额贷款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的8倍,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保持8%,银行头寸资产和一个月以内可变现资产必须多于一个月内的短期负债。德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业务中还通过全球资金市场进行“主动”负债、发行票据吞吐资金,通过信贷资金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其主要的管理技术为:客户贡献度评价技术、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系统、行业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债权信用风险与投资风险互换控制技术等。各银行在选择授信企业时,企业历史数据只占到银行信用评级参考的40%,其余60%主要通过对企业未来5年发展前景的预计。
(4)构建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限制、监控与转移分散系统。德国大型商业银行一般针对银行面对的不同风险,设计了不同的风险测算模型。分层次对全行风险建立了评估和预警系统:总行主要负责监控全行资产分布的形态结构风险,监控信用资产的行业、区域、国家、币种分布结构风险,控制全行的风险额度;一级分行和地区总管理处则重点负责信用主体风险、市场风险、本区域风险和银行运作风险的评估与分析。采取不同的策略限制和分散转移风险,主要包括退出高风险经济区的资源重组策略,资产证券化折价出售资产策略,银行贷款等分散资产风险策略,控制单个客户与行业资产分布比例策略,非核心业务实行有限责任子公司限制风险策略,海外分支机构当地上市融资与本土化策略等。
(5)运用数据库和智能技术评估风险。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德国大型商业银行开发了高速评估银行风险的电子系统。德累斯顿银行选择了IBM公司的数据库和BO公司的商务智能技术相结合的组合,实时监测和分析风险因素,隔离并追踪可疑风险,通过对银行客户账户的密切观察,迅速识别可能的拖欠行为,及时采取行动,有效地帮助该行降低了风险成本。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美国、德国两个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手段各有不同,但都能达到有效管理风险的殊途同归的效果。它们风险管理模式共同的特征,是我国银行业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的努力方向。
1、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建设
(1)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责权划分。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但如何消除银行内部管理浓重的行政色彩,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将是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鉴于此,商业银行可以在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的同时,引进外部独立董事,真正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对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同时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
(2)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垂直、扁平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设置关键的是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可以考虑做如图1所示的安排。
总行对二级分行行长实施风险问责制,并向分行派出副行长级的风险管理官,协助分行行长管理风险;在分行行长下设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管理各分业务部门的风险,并定期向风险管理官和分行行长汇报风险暴露情况;对于业务第一线的风险状况,可由业务主管和业务经理进行日常追踪和防范,实现风险管理“关口前移”。
2、风险的全面管理模式建设
不论对各种风险如何进行管理,都应将其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之中,并通过先进的风险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和转移手段,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而不能仅仅强调某一风险或某一类风险。
风险的全面管理,还应体现在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对于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完善授信决策流程的方法进行管理;利率风险,可以通过分析敏感性资产和负债在利率波动下银行出现的损益状况和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等方法进行管理;操作风险,要将风险管理工作细化到每个流程和每个环节,把规章制度融于流程中间。
3、风险管理的方法与技术建设
我国商业银行应广泛借鉴国际银行业经验,尽快将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同时应用到风险管理中去。
商业银行可以运用诸如VAR、信贷矩阵方法测度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运用RAROC方法进行绩效评估,通过量化风险的方式确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利用内部评级模型和资产组合模型度量整个银行资产的未来预期损失;通过证券化、衍生工具等进行资产负债管理,降低银行的风险敞口;积极开发全面衡量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在内的一体化分析模型,提高风险管理效率。除此之外,各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开发风险管理软件以完成业务的自动化及动态分析。
4、风险管理的数据信息化建设
我国商业银行应尽快开发并完善数据信息化处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散在各部门、各机构的历史数据,实现由各分支行到总行业务数据和管理信息在物理和逻辑上的同步集中,并建立综合数据库,为分析各种风险暴露和敞口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加快开发全国性数据中心建设,提高经营管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5、风险管理的团队建设
一、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透明度是衡量慈善组织公信力高低的主要指标,这是由慈善组织的民间属性所决定的。目前,我国慈善组织透明度状况令人悲观。据民政部下属机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抽取样本为99家,通过建立包括4项一级指标、37项二级指标、满分5分制的透明慈善指数,全面评估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评估报告显示,全国只有25%的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其中业务活动信息透明指数为2.43,财务信息透明度则最低,为1.52.各类慈善组织中,基金会信息披露相对较好。在社会公众网络随机调查中发现,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1].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1年采用百分制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进行评估,其设计的“慈善透明指数”体系由以下内容构成:完整性(59个指标,满分70分)、及时性(5个指标,满分10分)、准确性(3个指标,满分10分)、易得性(4个指标,满分10分),共包含71个指标,总分为100分。根据上述透明指标体系,抽取1 000家公益慈善组织样本,平均透明指数得分仅33分。其中,年度透明指数在80分以上的组织只有6个,仅占1 000家测评样本的0.6%[2],透明度整体得分偏低。这可以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水平。调查还显示,只有8%的公众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表示满意。这一方面反映了2011年慈善组织持续的问责风暴对公众的影响,另一方面说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问责意识提高较快,微博等新媒体技术使信息获取方式改善较大,而慈善组织的透明建设速度已大大落后。
透明度是慈善组织生存发展的一项根本法则,事关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整体效率。提高透明度的核心办法是慈善信息公开。关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蒂斯早在1914年就指出:“(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哈若夫也指出:“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错,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公众有知情权,要求通过立法来预防盘剥行为。”[3]这样的至理名言流传百年而依然具有生命力,因为它揭示了透明度的本质。然而,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情况很不乐观,根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0年和2011年报告显示,将近一半慈善组织未制定慈善信息披露办法,没有信息披露办法的小规模草根慈善组织数量更多。
慈善事业在中国兴起已有30年,为什么还会存在这种局面呢?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整个中国在转型期的制度平台建设跟不上社会变革的速度,比如慈善行业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和公共信息公开平台。二是慈善组织缺乏信息披露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信息披露需要专门的资金和人员,并将其作为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但是现实中很多慈善组织往往重视募捐而不重视将募捐信息、财务信息、发放信息等及时向社会通报和披露。三是慈善组织很少对信息披露的效果进行评估,较少征询公众是否了解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知道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内容是否是公众想了解的,仅简单地披露财务数据,公众看得枯燥,也不明就里,这样的披露起不到预期效果。四是缺乏信息披露的动力,从政府到社会、从制度到法律都对信息披露采取宽容态度,致使大多数慈善组织缺乏信息披露压力和积极性。慈善组织生命力扎根于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当公众质疑慈善组织遮蔽信息的时候,慈善组织必须尽快结束这种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让组织在阳光下运行,让公众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发挥,让慈善真正成为“透明的玻璃口袋”,否则,慈善组织将失去公众的信任,来自公众的捐赠必然减少,最终危害整个慈善事业发展。
为此,慈善组织需要下大力气解决慈善信息公开问题。慈善信息公开是一个从遵循落实强制公开标准到逐步全面公开的过程,即从强制性公开到自觉地全方位公开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公众的关注力度有关的,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得信息的能力、方式和途径已相当多样便捷,互联网使公民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所获得信息的丰裕度和即时度有了较大提高。这就要求慈善组织尽快实行全方位信息公开,以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目前,慈善信息公开至少在三个层阶上需要加快制定规范化要求:一是在政策环境上,国家要加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相关法律,统一慈善信息公开标准,做到慈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提高慈善透明度的制度保障;二是在行业制度建设上,国家应制定实施慈善组织透明度指标体系,建立全国慈善信息报送制度,打造慈善行业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三是在组织发展上,国家应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能力的培训,建立慈善信息披露评估与奖励机制。
目前,国家在制度层面上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制度,但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没有专门详细可操作的制度性规定。郭美美事件发生后,民政部在社会压力下,于2011年12月公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使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有了明确参考。《指引》对慈善公开的环节和内容作了较详细规定:
(1)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3)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4)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LunWenData.Com]
(5)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6)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4].
《指引》要求将组织的主体、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接受捐赠机构财务及必要的日常动态等信息公开,并要求接收日常捐赠后的公开时限为15个工作日,重大事件募捐信息,应在72小时内公开,从而使慈善组织有了可操作执行的量化规定,减少文牍主义弊端。《指引》的公布会促进整个慈善行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行业透明度增强。然而,《指引》只是一个软性的指导性文件,民政部要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管理办法,从立法的角度,对慈善捐助信息公开进行刚性规范和执行,尽早使慈善组织强制性地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要将其作为战略组成部分,制定具体措施来实行。首先,慈善组织领导层必须充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这是实现慈善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慈善组织要通过多条途径解决信息公开问题。慈善信息公开途径的广泛性是与慈善组织公信力联系在一起的,这就要求慈善组织广开思路,利用行业平台、新式媒体及募捐的资金,投入到信息公开中,将慈善信息公开所需资金纳入到年度预算中,专款专用。第三,慈善信息公开需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专员。慈善信息公开需要专业性人才,慈善组织每年管理着几百万、几千万捐款,如果没有现代的记录体系和管理程序,要搞清楚每笔款的流向是很难的。所以,慈善组织需要IT人才,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实行更细致、更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更清晰、更透明的外部公开。第四,慈善组织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要建立规范档案,建立慈善信息年报制度和慈善信息报送制度。
总之,慈善组织要从信息公开入手,按照《指引》和未来将颁布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尽快着手建立全面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迎接透明时代的到来。只有这样,慈善组织才能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获得社会公信力。
二、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
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同样的,服务于公众的慈善组织的权力来自于公众的信托,公众信托的权力如果得不到监督,同样也会产生问题,早在2001年,被誉为“中国母亲”、“丽江妈妈”的胡曼莉就是没有得到及时的跟踪监督而挪用善款,引起较大社会争议。在最近十年里,慈善监督依然问题不少,为此,社会各界必须对慈善监督有充分认识,探索慈善监督多样性,逐步形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模式。
首先,应健全政府监督机制。慈善组织与政府既不是隶属关系,更不是对立关系,论文格式而是相互合作和支持关系。慈善组织有一部分款项来自政府购买服务,因此,政府无论从社会管理角度还是资金监管角度,都有责任履行好监管职能。目前,政府对慈善捐赠监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运作:一是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慈善组织进行规范和约束,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监督。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不仅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也加重了慈善组织的负担。政府需要加快制定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之类的行政法规,对于不按规定实行慈善信息公开的组织要在媒体上曝光,督促其改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慈善组织要坚决给予处分,过失严重的应撤销登记。与此同时,政府要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在执法层面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保驾护航。二是从实践层面对慈善捐赠资金、年度审查、注册等方面进行刚性管理。政府应在审核慈善机构的预算和决算时明确奖惩制度,做得好的慈善组织可以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政府要从这些信誉好的慈善组织中购买服务。政府要进行跟踪管理,对于违反规定、挪用善款的慈善组织则要严厉处罚,从而起到监督和规范慈善组织运作的作用。
其次,应丰富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由媒体、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三位一体监督形式组成,主要负责对慈善组织的捐赠款物使用、资助项目等进行监督。具体做法可以是慈善组织聘请人员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江苏省红十字会、青岛市慈善总会等许多慈善机构都成立了社会监督委员会。
2012年底,中国红十字会设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主要邀请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广泛社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代表担任监督委员。江苏省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并确定的,共收到70份报名表,最后确定21人拟任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未能入选的报名者,将纳入数据库管理,便于今后的“问计”[5].社会监督委员会的设立表明慈善组织开始重视监督作用,但要使监督员真正承担起监督作用,必须完善实施监督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员能够随时随地实行监督,而不能到年底进行突击监督检查,更不能将监督委员会当摆设。
当今中国,媒体在监督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2009年以来的微博上线,使得普通民众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将耳闻目睹的事件放在互联网晾晒,供数亿网民评说。这种无所不在却又并不容易辨识的“监视”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
这种监督的效用不能忽视,近几年在慈善领域出现的多起有损慈善声誉的事件都是由网络媒体曝光而引起社会关注的。随着中国民主制度的完善,媒体在慈善监督方面的作用将日益增强,公众监督方式更加多样,监督主动性将更加明显,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将与时俱增。
再次,应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监督机制。慈善组织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监事会,负责对慈善组织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中国慈善事业经过30多年发展,慈善组织已经认识到自律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山东省慈善总会会长谢玉堂说,行业自律是实现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它关系到整个慈善行业的生死存亡,加强行业自律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时展的客观需要[6].慈善行业组织已经开始自觉地探索行业间共同遵守的自律规制。
2006年1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三家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行动”,并委托NPO信息咨询中心作为自律联盟的执行机构。
2008年4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NPO信息咨询中心、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自然之友、地球村、农家女等一批著名非营利组织参与制订的首部《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共80多个条款。内容包括:使命、利益冲突、内部治理、筹资、财务、项目、人员、非营利组织间的协作关系、信息公开等九个方面[7].《准则》是慈善组织走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标志,将对加入自律行动的慈善组织提高公信力产生积极影响,也将为其他慈善组织产生示范作用。
总之,政府及整个社会必须履行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责任,使慈善组织真正在阳光下运作;慈善组织本身应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融组织自律、行业互律与多元他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促进组织健康发展。
三、提升从业者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推行信用评估制度
慈善从业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是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的内在保障[8].慈善组织经过30年发展,其功能从过去扶贫济弱的救助型功能转变为培训开发的服务型功能,慈善功能的转变要求从业者在能力层次上有所提升,慈善组织必须尽快打造一支有思想、懂业务、会管理、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此,慈善组织要努力做到从慈善公益项目设计到执行都有专业化的人员来推动,有懂慈善的、有了解市场的、会管理的、懂财务的,也要有懂宣传的,要尽快建立职业化的人才队伍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另一方面,慈善事业有其特殊性,其管理的款物来自公众的捐赠,它一手牵着充满善心的公众,一手牵着需要救助的人群,所以,慈善工作者相对于其他人背负着更大的道德风险,慈善从业人员要具备志愿、奉献、博爱精神,要有一种热情,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才能适应慈善工作,才会彰显出慈善组织的道德优势,感召更多的人投身到慈善工作中。因此,从事慈善事业的复合型人才,首先应是热爱慈善公益事业,有爱心、奉献精神和责任感的人。所以慈善人才的选拔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要把对慈善事业忠诚又具有专业能力的人选拔到慈善队伍中来,他们出色的工作将是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的关键。
[摘要]本文建立了产权改革的制度选择的一个判定标准,将社会公平引入了讨论框架,通过比较产权交易成本与包含社会性收益和经济性收益的总收益,以及不同类的产权改革制度路径在成本与收益的差值中选取最大的方法,本文没有对MBO,委托以及其他具体的产权改革制度选择路径进行实证分析,只是从理论上论述了对国有企业判别何种制度路径最优的方法。对于此次争论中的国有企业MBO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大型国企进行的中国式MBO应该停止,建立法制意义上公正的经济环境才是根本解决国企产权改革中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必要条件。[]国有资产流失,公平,效率,产权交易成本,社会性收益,经济性收益1.“郎顾之争”再回放郎咸平教授在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进行案例研究的过程,提出了两个主要观点:其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存在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非凡是在MBO过程中尤为严重,因此MBO在中国应停止实行;其二,民营企业效率并不必国有企业效率高,“国退民进”的产权改革方向是错误的。前一观点是对格林柯尔,海尔和TCL等公司财务报告分析做出的判定,指出MBO的不可行,是属于操作层面的意见。而后一观点从整个政策方向上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提出了置疑。围绕着操作层面引发了所谓的“郎顾之争”,而在政策层面招徕了“国退民进”政策设计者和新自由主义支持者的一片讨伐之声。而站在郎咸平这边声援的力量是广大的中小股民,一版群众和少数几个被称作新左派的经济学家。从事情本身来看,郎顾之争只是一个个案,不是科龙也会是另外一个国营企业被当作样本进行解剖,郎咸平先后对海尔和TCL等几家国营企业的MBO提出了质疑。目前郎顾之争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一些学者确实也从财务理论和数据方面支持了郎教授的研究结论,但谁对谁错仍需要执法者作出公正的调查和判决,假如格林柯尔确实如郎教授所说,利用MBO瓜分了国家财产,那么是否可以认为MBO在中国是不适宜采用的方案?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对于MBO中存在的诸如自卖自买,暗箱操作,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也有了解。这个风波一起,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舆论中出现了”一面倒”,主要是抨击部分地方政府和一些企业家利用MBO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转移到私人手里,带来更大的不平等。支持这种做法的人对公众所指的“国有资产流失”提出疑问,认为首先要界定这个概念再检讨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以郎咸平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最后提出了呼吁改变“国退民进”的政策,停止国企产权改革的建议。这个提议与国家现行政策相左,试图彻底扭转国企产权改革的方向,受到了不少经济学家的反对。中心政府稍后做了正式表态,肯定了国企产权改革的大方向,同时也指出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交易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化、市场化操作,做到产权流动而不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完善制度措施。中心政府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已经正式下文叫停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MBO,并着手调查和清理其中的问题。政府在这场围绕国企产权改革的风波听取了各方的声音,做出了相应的对策,各界正在密切注重新的调整的效果,现在可以从学理的角度,心平气和地分析一下国企产权改革的路径问题了。2.中国式的MBO的是与非MBO在中国国企产权改革中受到置疑有几个原因:首先,MBO在国外的使用得不多,比如在美国只有1%的企业实施了MBO,而国内部分学者在对MBO不是很了解,大力鼓吹这种方式;其次,MBO变成了MBI;再次,地方政府以某种条件做交易,对国有资产没有按程序进行核价,也没有引入公平竞价的机制就低价把国企出售给私人。在西方国家,股票是全流通的,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溢价收回。现在国内的MBO是用银行的钱收购国家的资产,这和国外做法非常不同。而且中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不是全流通的。真正意义上的MBO应该是溢价收购在外的股份,即ManagementBuyOut(MBO),国内的做法是收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成了MBI(ManagementBuyIn)了,而且还自己制订价格,这样的MBO极有可能被当作一个掠夺国有资产的最便捷方法来使用。据了解,在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00多家涉及到国有资产,目前有200多家正在探索治理层持股的改革,部分地区也有相当数量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开始了MBO试点。在风风火火的MBO过程中,民间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假如花2元钱去买10元前的国有资产就不够理想了。MBO是我国国有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引进探索的一种产权制度改革方式。然而几乎从实行之日起,一些经济学家就从未停止过对这种方式的质疑。一些专家认为,在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角色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大规模实行治理层持股轻易给企业带来五大风险:一是定价环节中的风险,例如行政干预,协议转让等;二是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的风险,例如,先做亏公司再低价购进;三是收购者融资渠道不明的风险;四是运作风险;五是收购主体合法性不能保证的风险。所以应当立即停止。这样的风险不是杞人忧天,实际是存在的。左大培和周放生等人做了案例研究,周放生列举了一个典型的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负债率80%,净资产为6千万元,职工500人。改制时,假若企业按平均每人3万元的标准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需1,500万元,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合计2,500万,所余2千万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周放生认为,只要出让价不低于这2千万元,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左大培认为付款2千万元的人购买的是整个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只要付给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那2千万元,就可以取得总资产3亿元的国有企业所有权。有些地区对原国有企业领导者购买企业往往还有种种优惠,如“交现金就在买价上优惠50%”,结果是原国有企业领导者在购买企业时,经常只需付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价值的一半——在本案例中是1千万元。周放生所举的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全国的平均情况,因而具有典型性。这也就是人们现在天天在的“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其实在本案中,远不止是“化一元钱买10元钱的资产”,而是“化一元钱买30元的国有资产”。在这样的高预期收益率下,很轻易从银行融资。这就是郎咸平质疑的用国家银行的钱买国有资产的合法性,或者具有从其他不明渠道融资的风险。在国有资产出售定价过程中,往往缺少有效的公正的价格评估,行政干预,内外勾结,协议转让的事例也并不少见,甚至发现有些国企经营者采用做亏公司再低价购进的方式,凡此种种问题,体现出MBO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很严重,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但是官方的统计数字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对MBO的乐观看法,国资委去年底公布的数字表示:自1998年至2002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从6.5万户减少至4.3万户,减少了34%;但实现利润从743亿元提高到2636亿元,增长了2.5倍;且自1999年国企改革开始股份制改造之后,在1999年以前曾连续6年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到2000年以来的状况开始越来越有好转,2000年、2001年、2002年全国国有中小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是73亿、109.8亿、286.9亿。但是其中包括了近一半的企业采用的非MBO方式进行的股份制改造,以这个统计还不能说明MBO的成本和带给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孰大孰小。这是值得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进一步研究的问题。3.国企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之争从MBO的不可行争论到否定国企产权改革的“国退民进”政策,使讨论从技术性的路径之争上升到了质疑改革方向和战略的高度,有必要厘清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国企改革经历了20多年的不断摸索,改革开始的时候,是讲放权让利,搞利润留成和承包制,提高奖金,以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当时提出的一个目标是政企分开,企业要有相对独立的自,但是后来发现,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使得国有企业的财产约束不象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那样强,政企难以彻底分开,难以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在当时体制下,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是不可能的,无法解决企业经理人短期行为问题。到90年代之后,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企经营活跃,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竞争不过,好多地方的国有企业从地方财政的支柱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包袱。假如银行不给它输血,不给它贷款维持生存,它就很难生存下去。1997年,国企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达到40%。究其原因,上述改革没有触及国有企业的制度缺陷,当国企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或资不抵债、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时,没有任何决策者、经营者对此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引入承担资产损失责任主体的一个有效途径。只有权利到位,责任才能到位,借助产权改革,通过一连串的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设计,让外资、民资、治理层等各类资本参与到国企经营治理中来,才能构造出相互制衡的能够承担风险,对收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元投资主体。各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改制后,明晰了产权,有人对资产损失负责,企业在进行经营、投资等重大决策时十分慎重,企业的经营状况大多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不及非国有经济,后者与市场经济是天然兼容的,而且是彼此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就是国企改革的大方向,要明晰产权,解决资产所有人缺位的问题。那么在产权转移的过程中,就有外资资本,民营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和改制企业的治理层、骨干和职工有权参与进来。前三类资本属外部人资本,第四类资本属内部人资本。在改制时,应根据国企的规模大小,在外部人资本与内部人资本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匹配关系,一方面,要让内部人—治理层和职工与外部人一样能够参与国企的改制,且做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要划出一定的股权比例,引入外部人资本,防止形成封闭式的股权结构。我们讨论的MBO实际上是有内部人,甚至是以其中的治理阶层参与为主的一种改革路径而已。对于大中型国企的产权改革是否采用MBO最为适宜是一个需要研究的技术性问题,属于操作层面。任何改革都是有代价的,正如政府主管部门表达的那样,总的来说,国企产权改革的总体结果还是令人满足的,但痛心的是仍然出现了贱价出售国有资产的情况。在我们判定一个改革路径是否的时候,很显然,我们应该遵循收益大于成本的原则。这里的成本是指MBO作为一种产权交易的行为的交易成本,收益是包括经济性收益和社会性收益的总收益的概念。而在可选择范围内,假如每个改革路径都不具备上述特征时,我们应该遵循产权交易成本与总收益差距最小的一种。这次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是有几个大型国企MBO的案例分析引发的,这些企业的举动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我们来分析和比较一下在大型国企中采行MBO和信托的成本与收益。根据理论,我们采用这样的定义:成本=人的选聘费用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人的职务消费经营损失(2-1)经营损失(即由于人有意或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它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剩余损失或资产损失)是不确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这种约束机制往往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才能有保障。而激励机制可以通过人的报酬和职务消费等方式解决好。收益=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2-2)在这个理论框架下,没有考虑到社会收益,因为是在一个公平的市场中,由委托人和人自由选择的,体现的是他们双方的付出和收益关系。我们定义一个差值,令δ=收益-成本(2-3)而对于中国的MBO,我们试着这样定义:产权交易成本=国企总资产-国企资产净值(2-4)通常MBO的价格是以国有企业净资产值甚至是在这个基数上再乘以一个百分比来算的,这样原来企业的庞大的资产的大部分实际是不计价值地送给了经营层。这部分少算的价值被当作国家不得已作出的让步。总收益=社会性收益经济性收益(2-5)社会性收益主要度量原国企的就业,员工的收入的变化,是否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非议或造成严重的不公平等等。假如原企业在MBO后没有裁员,员工收入有增加,那么这样的社会收益是正数,假如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或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那么社会性收益就是负数。而经济性收益可以用企业在MBO后的经营收益来衡量。我们定义:Δ=总收益-产权交易成本(2-6)对于其他制度路径也可以类似地定义,那么我们选择最优制度路径的条件就是取MAX{δ,Δ,•••}。虽然我们还无法进行实证性研究来比较出何种制度路径最合适,但我们可以通过MBO中反映出来的典型问题做一个大致的估算。在(2-6)式中,对于大型国企而言,(2-4)定义的交易成本是个相当大的数字,动辄达到数千万元,即使我们假定在MBO后取得显著良好的经济性效益,比如和交易成本相抵,那么社会性效益如何呢?从目前反映出的情况来看,MBO后不裁员的企业是极少的,而因为操作中的种种疏漏又导致了社会的非议,甚至是明显的分配不公平。因此可以说,采用MBO得到的Δ总是负值。再来考虑一下(2-3)的值,对于大型国企来说,委托人是代表人民的政府,而政府从来也没有直接经营过这个企业,也没有可能去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在这里碰到了一个委托人实际上缺位的问题,那么,此时收益就是指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成本包括人的选聘费用,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人的职务消费和经营损失。国企改革20余年的实践证实,成本是相当巨大的。其中前三项相比后两项要小很多,为便于处理,我们在这里忽略前三项。经过简化后的问题就变成了是否收益大于人的职务消费与经营损失之和。这仍然不好估计,尽管采用了机制后国有企业仍然大面积亏损,但其中也有政策性负担过重和改革不配套等原因。更重要的是,在现有的非完全的市场经济环境里,监督和激励很难发挥作用,这也是这种制度路径不够理想的重要原因。本文不打算实证Δ和δ谁大谁小,只是通过理论分析给出一个分析的思路,到底选择哪种制度途径,需要严格的实证研究,这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但是从对这个操作性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出,郎咸平提出的建立信托机制并一定就是更可行的途径,从而也就不能支持由此推广而来的以“大政府主义”取代“国退民进”的主张。当然,我们这里不能穷尽对更多的可能的产权改革制度途径的研究,比如股份制等混合的产权制度,选择那种制度途径需要科学慎重地对待,我们的讨论只是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国企产权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对于选择何种制度路径,或者改进现有的制度路径,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对于大型国企的产权改革,在没有确定何种路径最好之前,应该暂停MBO。4.争论之后的反思围绕着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论初步告一段落了,有趣的是关于这场热烈的辩论的资料大部分是来自各类媒体而不是严厉的学术报刊,得到了公众舆论积极的参与和推动,展示出的关注程度足以说明国企产权改革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课题,也显示出我国的改革局面进入了深层后引发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的激烈程度。国企产权改革已不再是以前针对增量的改革,而是对国有资产存量部分的产权进行交易的行为,牵涉到众多人的切身利益。实际上,“郎顾之争”只是一个引发对国企产权改革质疑的导火线,其背后凸现的是少数借MBO大发横财的治理阶层与更为广大众多的弱势群体之间关于利益分配的冲突。谈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本身就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属于每个国民的,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人可以对其行使剩余索取权,不属于任何个人。现在要明晰产权,该如何分配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命题,反对和支持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两个派别都有一个共同的说法,这就是“热天里的冰棍说”。国企的经营不善就象大热天暴露在外面的冰棍,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是要融化的,国有资产越来越资不抵债。现在如何处理这个冰棒,有人提出三种方式:一个是少数人把它吃掉了,第二个是一人来一口,第三个是谁也不吃让他化掉。MBO就象第一种方法,而俄罗斯当初进行私有化时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其结果大家已经看到了。第三种大概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对郎咸平提出的“大政府主义”不以为然的人正是在质疑他的主张是否会导致最后一种情况的出现。实际上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远非这个比喻那样简单。民众期待的是公平地有效率地解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始终是经济实践中很难平衡的一对矛盾。国企产权改革,非凡是大中型国企的MBO反映出来的问题虽然不能说明所有这类MBO都是在让少数人鲸吞原来本属于大家的资产,但是不少案例确实反映出其中的混乱和巨大的不公平。这里有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问题,有法律缺位,非市场化的操作方式,官员腐败等诸多因素,变成了少数腐败分子与国有资产看管者的内外勾结和瓜分。设想一下,这样不公平的分配假如进行下去,是否能够真正达到改进效率的目的呢?被新制度经济学派尊奉的科斯认为,假如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清楚就可以达到效率最大化。据说他的这个定理,“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以剥夺大众交易(谈判)权利来“减少交易成本”也就是禁止公众参与讨价还价。按照本文讨论的框架,将社会公正作为一个考量因素,而不是只考虑单纯的经济因素,就会发现,这种剥夺资产所有人的交易将带来巨大的负的社会性收益,而使MBO成为最劣选择。象中国这样一个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的社会很难再有余量承担更大的不公平现象了,假如没有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就更不必谈效率和发展了。国有企业产权的流失是个伪命题,真正的问题在与如何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在这三种之外应该还有其他的选择。而理想的方式是兼顾效率和公平。在现有的体制下,我们的改革总是不断地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左右摇摆,这正是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每一次政策出台都是一次博弈的结果,假如这次考虑了公平,那么下一次很可能就需要照顾效率了。政府在这种体制下作为博弈的一方必然表现出这样的行为模式。在宪法中纳入了保护产权的规定后,需要法制和透明的环境去落实,假如MBO可以是不经国有资产的委托人自发委托,又不经委托人同意转让的价格,那么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公众的财产权就没有得到保护。假如没有公平的参与和竞争机会,就会使少数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程序公正的产权交易有助于倡导和建立新的良好的产权秩序,否则就会是用一种对市场的“扭曲”代替另一种“扭曲”。更糟糕的是不遵循公平交易规则的的改革会进一步淡化人们的产权意识,使各主体间的产权边界始终难以廓清。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点很轻易通过市场信号来实现最优化的选择。但是我们不能再被动地等待,重要地是要建设这样的一个环境,这是一个法制意义上的公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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