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8 15:11: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行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五力模型
据国家有关部门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将出现四个变化:房地产业将从沿海向内地推进;在城镇体系中将由中心城市向其卫星城和小城市推进;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将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从数量增长型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化。随着WTO各项有关条款的兑现和落实,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我国经济各方面都将发生新的变化。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消费结构的提升,为房地产业提供了高速发展的机会,也使房地产业面对着更加激烈的竞争。
波特五力模型理论
一个行业除了受到总体环境的影响外,还受自己特殊的行业环境影响。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教授对竞争环境结构作了研究,提出了竞争的五种力量模型,即五力模型。波特认为五种竞争力量决定某一行业的吸引力。这五种力量是:进入者的威胁;替代产品的威胁;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现有竞争者的竞争能力。
五力模型是用来确定某一行业的竞争程度,其理论假设是行业获利能力不是由产品属性或产品的技术含量决定的,而是由行业的市场结构决定的。从战略形成的角度看,五种竞争力量共同决定行业的竞争强度和获利能力。但不同的行业或某一行业的不同时期,各种力量的作用是不同的,常常是某一种力量或两种力量起支配性作用,其它竞争力量处于较次要的地位。
房地产业五力模型分析
就房地产行业而言,该行业环境包括这样一组因素;新进入者的威胁、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买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替代品的威胁(在现有的条件下几乎不存在这种威胁,本文暂不予分析)及当前竞争对手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它们直接影响到房地产行业和它的竞争行为。总的来说,这五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这个行业的利润能力。
(一)新进入者的威胁
1.进入障碍。加入WTO导致外资、外商进入我国房地产业的壁垒降低,从而对我国房地产发展商构成极大威胁。由于对所有外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国外房地产企业及其相关联的建筑安装、中介服务企业以及金融、保险机构将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全面引进,将给国内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对大多数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力和规模扩张力,势必被迫退出房地产市场,而更大的市场分额可能被外资、外商所拥有。这对多数发展商来说,不只是一种挑战,而是面临十分严重的生存危机。
2.产品差异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顾客会渐渐相信一个企业的产品是独特的。这种认知会给企业带来进一步服务的机会,使广告变得有效,企业也将可以领先其他公司向顾客提品和服务。通常新进入者要分配很多资源用于消除顾客对原先产品的忠诚,它们经常采用更低的价格相抗衡,随之企业利润相应减少。我国房地产业中的各个企业,不管是新加入者还是在位竞争者,采用差异化都尤为重要,而要实现差异化战略,企业需要付出相当的努力。房地产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强化特色经营是必由之路,同样的商品,附加不同的服务其特色就不一样,对顾客的吸引程度也就不一样。特色的商品再加上特色的服务,比较优势就转化为竞争优势,或进一步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资本要求。在新的行业竞争,要求企业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即使新的行业很有吸引力,企业也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本成功进入市场,寻求合适的市场机会。而房地产业就是这样的企业,它要求企业有足够、大量的资源投入,否则要进入房地产业也是很困难的。
4.政府政策。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运行与操作规则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作为新进入者要密切关注政府的政策法规,从中权衡轻重,依政策办事。
(二)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
我国的住宅产业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无论是国外的房地产开发商,还是材料、产品的供应商,都密切关注这一市场。当关税降低之后,外国木材进口量将加大,用于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使用大量建材(如钢筋)、机电产品(如空调、电梯)和卫生洁具,随着关税的降低和各类进入产品限制条件的放宽,国外产品将大量充斥国内市场,并对国内产品产生巨大冲击,首当其冲的就是导致国产商品的价格下降。单就房地产产业来说,这或许是有利的。
(三)买方讨价还价的能力
企业作为供给方,总是想方设法提高价格,而买方会尽量压低价格。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再加之在我国收入分配的特点上,我国财富分配贫富悬殊,并且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开发商看准的是这些人的需求。因此我国房地产市场偏向档次高的客户,普通的低档房盖得很少,即便盖了低档房,也很难卖出,低收入者无能力买。这些原因决定了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相对于开发商来说是较弱的。
(四)当前竞争对手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
行业内的企业相互制约,一个企业的行为必然会引发竞争反应。因此,企业为了追求战略竞争力和超额利润,必然积极投身竞争。如果某企业受到挑战,或者有一个显著的改善市场地位的机会,本行业内激烈的竞争行为就不可避免。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很少有完全相同的,他们在资源和能力方面各有不同,并努力使自己与竞争者不同。通常地,企业会在顾客认为有价值的、企业拥有竞争优势的方面,努力使自己的产品与有竞争能力者的不同。价格、质量和创意等都是展开竞争的主要方面,当然不同的行业展开竞争的方面不同。
1.同行企业的数量。有很多公司参与竞争的行业,竞争通常很激烈。但在另一方面,一个行业如果只有几个规模和力量相当的企业,也会有竞争。房地产行业应该就属于后者。一般情况下,某地房地产行业都是由房地产市场上几个巨头垄断着,那么或许能够把成本领先和差异化融合在一起的能力,对于维持企业竞争优势是至关重要的。与单纯依赖某一主导战略的企业相比,能够成功地执行成本领先与差异化战略整合的企业,会处于一种更加有利的位置。
2.行业增长程度。当一个市场正在成长的时候,企业会尽量将资源用在有效地满足不断扩充的顾客群的需要上。在成长的市场中,企业有相对少的压力去竞争对手那里争夺顾客。房地产业市场处于成长之中,在争夺顾客方面的压力相对较小。竞争的压力往往来自于楼盘的位置、环境、设计、物管,当然也有价格。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对这几个的因素偏好不同,由此来决定自己的选择。
3.高额固定成本。房地产是个特殊的行业,它的“产品”就是固定资产,耗资大,风险大。一般而言,这一点阻止了进入此行业的企业的数量,使得该行业相对其他行业竞争程度小。
4.高的退出成本。房地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一旦进入这个行业,特别是已经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想半途而退,成本是相当大的,人、财、物已经投入,真正的“产成品”还没有出来,这是个两难的境界。如经常看到的“烂尾楼”,就是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尽量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就要进行周密的开发前的可行性分析与规划。
通过对房地产五种力量的分析,投资主体应该能够对该行业的吸引力做出判断,看是否有机会获得足够的甚至超常的投资回报。一般来说,竞争力量越强,行业中的投资者能够获得的回报就会越低。相反,有吸引力的行业通常具有高的进入障碍,供应商和买方没有什么讨价还价能力,替代品的竞争很弱,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程度中等。从文中对房地产业的五力模型分析可知,房地产业是一个十分有吸引力的行业,这也是房地产业成为热点原因所在。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文章考察了按揭的渊源和演变,认为我国大陆房地产买卖中的所谓按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按揭,目前的所谓按揭做法,其在法律性质上,期房按揭其实是质押,而现房按揭则是抵押,但这些质押和抵押和现行的担保制度又不尽相似,在某些关键环节上不当地突破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通过比对分析,澄清了以往一些理论上的认识误区,剖析了房地产业界因对按揭的曲解利用而对广大购房者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真正的按揭制度设计必须结合担保法律体系构造的基础平台关系,并就此也对日后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按揭现房按揭期房按揭
按揭被引入我国大陆房地产市场已十余年,它先由深圳建行在当地试行,之后逐渐流行全国。目前因通过这种方式买卖商品房发展规模相当之大,故对广大置业者、房产商、银行、甚至保险公司等的利益影响也无疑十分巨大,它的好处被认为是: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扩大了房地产的销售市场,并带动相关行业。所以这一制度是多赢的设计,似乎是1993年房市泡沫之后的一剂良方,房地产买卖言必称按揭。但是,必须看到:按揭被引到我国大陆,与其说是制度的引入,倒不如说仅是称谓的引入。尽管目前我国物权立法的步伐正在加紧,有些专家草案建议稿中根据大陆法的体例提出了让与担保(目前它们主要体现在判例中),[1]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在实务中,银行常只是根据自己制定的业务规则操作,合同形式上多表现为格式条款。在笔者看来,所谓“按揭”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个伪概念,事实上并不存在。在此,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问题略述己见,希能起引玉之砖的作用。
一、普通法按揭制度的确立及衡平法的介入
“按揭”一词,流传我国大陆,可谓鲁鱼亥豕,贻误广远。众所周知,它是英美法中的mortgage在香港的粤音译法,在我国内地的法律文献中mortgage常被译成抵押,但此处抵押显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大陆法中的抵押概念。大陆法中的抵押虽自罗马法起,至今历经更迭变迁,但其主旨仍一脉相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额优先受偿的权利,为担保物权[2]的一种。而在英美法上,与大陆法担保物权对应但不完全相等的概念里,pledge译成质权,lien译成留置,charge作动词时为广义的担保,为名词时则译为债务负担或财产负担。德国民法典1191条至1203条规定的土地债务与定期土地债务,都设定在不动产上,但英美法的charge并不只限在不动产上设定。英国早期的担保制度最常见的是质,质权人可用质物收益抵冲债权本金而使债务清偿完毕者为活质,质物收益仅能抵冲债权利息而不能抵冲本金者为死质。后来,罗马法中信托质传入英国,死质的性质发生变化,依罗马法的信托质,债权人并不以担保物的孳息抵偿债务,债权并不因此消灭,正与死质相似,这就是mortgage.从词源上看,它源于法语,由词根mort与gage构成,前者意为永久,后者为担保或抵押。
但是,须注意的是,质是需要转移占有的,英国早期如此,罗马法也如此。质权是对动产或不动产占有的简单转移,当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受到侵扰或受到剥夺时,裁判官采用占有令状加以保障。而信托却与此不同,主要表现为以提供担保为目的实行所有权转移,在习惯上可能主要针对的是“要式物”,它还包括一项简约,为债务人(信托人)保留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债权人(受托人)索还物品的权利,同时一般不发生占有的转移,债务人继续享用物品,并可通过占有来恢复所有权。但是债权人如果愿意,也可以有权出卖物品,其根据是他取得了所有权,而且必须是在清偿债务期届至时方可行使这种出卖权,否则,他可能会在“信托之诉”中受到追究.[3]所以从本意上看,按揭的法律构成具备这样的特点:特定财产权利转移而占有不转移,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债务人则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回赎担保物的权利。
1475年,里托顿因对被修正的格兰维勒担保方式在举证上不利于债权人而对此进行改革,正式确立了普通法中的按揭,受揭人取得了绝对的不容的权利。在传统上,按揭主要是不动产担保,中世纪的英国土地属于王室所有,故设定按揭时,所谓权原转移,并非所有权而实为租借权转移,严格意义上,绝对权利也不过是权利人可以终身享有,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继承的土地租借权的附条件的转移而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衡平法对按揭的介入从未出现过,其实,早在14世纪,衡平法就已开始对普通法中的按揭进行干预,以限制债权人不人道的行为,至17世纪,衡平法上的按揭正式形成[4].衡平法对按揭的态度,最主要的是按揭不论如何不是以取得担保物权原为目的,而在担保债权实现,所以它虽然承认普通法按揭权利的转移,但仅只是法律上的利益罢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并不象普通法一样,债权人可以确定地取得担保物所有权,而是给债务人的赎回权以一定的宽限期,并且债权人只可依取消赎回之诉实现取消债务人的赎回权。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中同一抵押物上的多重抵押、抵押物的让与、抵押权实现时的变价清偿等在按揭的制度中是没有适存的土壤的,这与现代财产重在利用和流通的观念极为不符。同时,它也不象我国传统的典权存在找贴,当债权额低于按揭物的价值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取消回赎之诉确定地取得按揭物,这对债务人极不公平。1925年,英国财产法引进了大陆法的登记制度和变价清偿,克服了上述缺点,有学者认为这已与大陆法的抵押非常接近,而英美法的抵押即由按揭和财产负担构成,[4](52)从担保债权实现的结果上看,这种观点可以说是正确的,但未实现之前,按揭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与抵押大异其趣也十分明显。
二、按揭在香港的的演化
在香港,虽然继承了英国的按揭制度,但其按揭在广义上还包括了质押和抵押,此处的抵押是指使债权人取得“权益”作为保障的意思,而与狭义的按揭使债权人取得“产业”作为保障相区别,“权益”和“产业”或许可分别理解成大陆法中所有权概念中的交换价值和整个所有权本身,但是一定要使两个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一一对应则无疑是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故依此,香港的广义按揭中的抵押与大陆法的抵押已经几无实质区别。
按香港的法律,房地产被视为产业(或产权),它分为法定式产业和公义式产业,前者是法律承认的既存产业,后者则是目前暂不存在的产业,如“楼花”即是,楼花购买人只持有公义式产业,按衡平法的理论,这种产权是有效的。但是,只有发展商事实上建成楼宇,按法律规定取得工务司署颁发的“入伙纸”和屋宇地政处颁发的“满意纸”,并签订正式的官地租契,方可取得法定产权,之后再依法律程序将该法定产权转让给楼花购买人。“入伙纸”意味着楼宇在实物上已建成可入住,在法律上已完成:“满意纸”则是表明发展商履行了其在批地条款上向政府承诺的职责[5].狭义的按揭基于上述产业的分类也分为法定式按揭和公义式按揭,前者债权人获得法定的产权作担保,而后者则仅获得衡平法上的公义式产权作担保。但是,根据香港《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第44条规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以法定式产业担保的,必须以契约形式设定法定式抵押而不可设定法定式按揭,该日之前设定的法定式按揭从该日起自动转为法定式抵押,所以事实上不动产按揭只存在一种公义式情形,[6]这一点将对理解我国内地所谓的现房按揭和期房(预售房)按揭会有重要的启示,对应于内地的概念,也就是说,现房只能抵押,而期房则可按揭。香港人买楼既是生活必须又是一种投资,基本上都通过银行按揭,上世纪90年代初,香港跟随美国大幅减息,房市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大牛市直至1997年金融风暴爆发。之后随着经济复苏,同时香港银行又随美联储数次减息,按揭利率创30年新低,房产市场曾一度十分火爆。[7]
三、我国按揭的现行做法和担保体系构造基础的关系
当我国内地也试行着按揭的时候,马上引发了关于它的法律属性等问题的很多讨论。就我国目前房市而言,买卖形式非常丰富。跟所谓按揭有关的是商品房买卖,即开发商在完成一级市场的运作后,进入二级市场与购房者之间发生买卖关系,包括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也称作甲类按揭与乙类按揭。其实际的做法经常是:
1、现房按揭由购房者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将其买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交银行执管,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作登记,向银行担保其用以清偿开发商房款的借款本息,此外,开发商也常同时为保证人,借款额度一般最高为房款的70%左右,此后买受人依约分期还款至清偿完毕。购房者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通常约定连续六期不清偿)时,银行有权将该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由开发商(保证人)将该房回购,并将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在按揭关系消灭之前,购房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为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银行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常以格式条款要求购房人以银行为受益人作房屋财产保险。由此也可看到,银行在所谓现房按揭中事实上不过是言按揭之名,行抵押之实而已。
2、期房按揭则由购房人凭商品房预售合同向银行贷款,将合同交银行执管,并向房管部门登记依此担保银行贷款,待房屋交付使用,购房人将取得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登记担保未清的贷款本息,其余同现房按揭。但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在2001年6月26日重申了1998年的“零首付”禁令时,也规定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2/3.
由上可见,房屋按揭至少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关系:首先是购房人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其次是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再次是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除此,可能还有开发商与银行的保证关系以及后续的开发商与购房人的房屋回购关系等,他们之间关系相互交叉。表面十分复杂,但是剖析其各种关系,到最后常只是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也即债权担保关系。
基于房屋买卖中有期房与现房之别,有人认为现房按揭是不动产抵押,期房按揭为权利质押,[8]也有人认为期房按揭为抵押,[8](15)更有认为期房按揭为准抵押[8](48)或者“所有权之期待权抵押”的,[8](60)这些不同的观点主要在司法实务界流行。另外,有论者提出鉴于按揭的标的既有现房又有期房,它的权利具有两重性即物权性和债权性,同时又因自身的特性,因此不必将其归于物权或债权,它是新型的独立的担保形态,其法律属性就是按揭,[9]稍后,有人对这种观点提出质疑与批评,认为既然在我国大陆按揭是指房地产买卖的一种方式,就没有必要将它解释为与抵押权、质权同样的物权效力,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以立法形式确定按揭的物权效力是多余的。[10]
之所以如此聚讼纷纭,笔者觉得是因为忽略了大陆法与英美法关于担保体系的构造基础之间的差异造成的,从上述关于它的发展历史来看,传统上确实与我们的担保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说到底它是一种担保制度,原来的担保范围也不局限在房地产领域,法制史上动产也可按揭,现在香港还有证券按揭,等等。除去一些细枝末节的区别,不管从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还是从1984年的香港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来看,其目前的按揭(尤其是现房按揭)已与抵押实质上界限已很模糊,问题是在我国大陆,似乎已经把按揭仅和房地产买卖联系在一起,在房地产按揭中,按揭担保银行借款,而借款本身又构成房地产买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所以,究竟如何看待按揭的法律属性,关键在于我们将按揭制度置于整个担保体系的平台上设计,还是仅将它融合在房地产的买卖方式(或者至多还包括其他诸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买卖方式)中。笔者的意见是,如果制度设计是基于前者,则必须考虑它本来的本质内容,核心是让渡按揭物的所有权益,作为专门一类的非典型担保方式,目前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支持,日后物权立法时可改造成大陆法上的让与担保。如果是仅仅基于后者,则应尽力使其能在现行担保法的框架内寻找适存的空间,以求得理论上的和谐。否则,将可能会出现许多混乱的情况,理论上前后矛盾,实务上难以操作。
四、笔者对我国所谓房地产按揭的看法
我国大陆的现房按揭依上述的实际做法来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按揭,而很有一些特殊性,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它只让渡交换价值而非所有权益;第二适用担保登记和变价清偿,这两点与抵押完全相同。但是第三,担保期间它排斥适用抵押的某些重要规则,如它以按揭物的全部价值仅担保远低得多的借款债权(随着分期清偿债权额越来越少)而不能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权设定后次序的多重抵押,又如原则上它不允许法律上处分等。关于第三点的实务做法严格来讲是显失公平的,也不符合现行担保法的规定(第49条、第54条),造成这种局面的的原因纯粹在于银行的格式条款。现在既然有立法上的根据,司法自然可以修正它,而不能将这种行业的不良惯例置于法律之上。所以不管今后立法如何,仅按目前而论,我国大陆所谓的现房按揭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就算想存在,也因与现行法律框架冲突而不能存在,其实质只是一种被扭曲了的剥夺购房人许多合法权益的抵押而已。现在,一般非专业人士对按揭的理解经常只是落在分期付款的层面。
香港自1984年11月以后,已无法定式按揭而都改为法定式抵押,笔者认为似乎不只是主要从结果上欲实现按揭人与受揭人的实体权利平衡,还应有简化担保结构方面的考虑。尽管英国也已从1925的财产法起引进了登记和变价清偿制度,然而毕竟清偿前按揭物的所有权利属于受揭人,按揭人可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能法律上处分,限制了按揭物的经济效益的发挥,香港干脆通盘改造,这一点对我们日后的物权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至于期房按揭,首先要明确的是期房不是期货,而是远期现货(现房是即期现货),两者大相径庭;[11]其次期房买卖合同也非预约合同而是本合同,因为此合同有确定的标的,能发生约定的私法上效果,而预约合同只是关于订立合同的合同,本身不直接发生当事人欲追求的私法效果。此两点以前许多论著常有误解。期房按揭的标的物在物理上未最终成型,但在法律上可特定化,在香港即是公义式财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期房买卖)的条件,建设部1994年11月15日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2条也规定了它的定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建设部又在1997年5月9日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12]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已将期房不仅当作买卖的标的物来对待,而且也可当作抵押的标的,期房按揭也就变成了期房抵押。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担保法体系下,期房不可抵押而只可质押,理由是:
第一,期房虽是说远期现货,但购房人并未可取得可供抵押的权利
第二,远期现货买卖在动产领域最为常见,通常商家先获得订单,后组织生产,故该动产产
品产出来之前,该产品既非物理上的物,也非法律上的物。设定其买卖只产生债权人的请求效力,债权人不能就该尚未生产出来的产品设定抵押,但可对就该产品的交付请求权设定债权质押。而在期房则有所不同,由于合同将它特定化并经登记,所以很多人认为期房已经属于物的范畴或等同于香港的公义式产权,前述建设部关于其抵押的规定巩固了这种观念。但是我国没有衡平法的渊源,孤立地引进一个公义式产权概念恐与我们法律框架冲突,造成混乱。从物权方面看,依通说,凡具有法律上排它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13]期房预购合同虽经登记备案,但其登记备案的效力究竟是什么,法律并不明确,购房人并未具有法律上排它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售房人只依合同给购房人一个承诺,购房人又怎么能对一个承诺排它地支配或管理呢?尽管央行新近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2/3,但购房人并没有对它享有物上的任何权利,所以建设部规定的期房抵押不能理解成物的抵押。立法与学理上都有权利抵押,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3)项、第(5)项、第(6)项也可资支持,但一般认为其标的物为用益物权,[14]购房人对期房的权利显然不是用益物权,而只是对开发商的交付现房请求权,故在此恐难以适用。可能有人会提到土地使用权,但是,要知道购房人在以期房设定“抵押”时是尚未取得该权利的,更重要的是这两者有联系但非同一概念,所以,期房抵押也不能理解成权利抵押。虽然担保法第37条关于不得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中未包括期房抵押,但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只能将它理解成对第34条可以抵押的财产的限制。故笔者认为:建设部的规定违背了担保法的精神,除非修改担保法,目前的期房按揭不能按照抵押的方式运作。
第三,期房按揭人取得了可供质押的普通债权
第四,期房按揭合同订立后,购房人既然要以期房向银行担保借款而不能抵押,则只能质押,
因为如上述购房人拥有的是对开发商交付房屋请求权。担保法第75条虽未明文普通债权可作质押,但该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解释上应该容纳它不成问题。不过,由于前述央行的新近规定,事实上,期房质押只是非常短暂的过渡,因为设定期房按揭的时候,开发商的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投资的2/3,其转变为现房即在眼前。购房人一般须连续6期迟延支付银行借款,银行才有可能实现质权。所以开发商负担加重,银行风险降低,同时也使期房按揭淡化了其实际意义。一俟期房竣工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按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期房抵押(实为质押)应重新办理现房抵押。
综上,笔者的结论是:第一,我国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的按揭制度,所谓的房地产按揭在我国实际情况是:现房按揭即是抵押,而期房按揭前期是质押,竣工交付后为抵押。它们既不是英美法上的按揭,也不是香港的按揭。但是稍需注意的是,当期房竣工变为现房,质押也相应变为抵押时,立法上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否则在严格意义上,易与物权法定主义产生冲突。第二,大陆法的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与英美法的按揭在担保期间让渡所有权益有本质的相同之处,但该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今后立法中如何取舍,应视我国在可预见的未来社会经济对物权担保制度的总体的要求而定,如果确立这种制度,则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设计其价值功能,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房地产的买卖方式上,否则就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为仅就房地产买卖而言,根据本文前述的分析,目前的担保法已经可以解决银行的债权担保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776-786,该部分主要由陈华彬负责撰写。
[2]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抵押权为保障债权实现,与债权目的关系同一,应属债权。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1992.337.我国民法通则也将其规定在债权中,但综观各国通说,因其典型地具备物权性而为担保物权,应属无疑。
[3][意]彼德罗·彭凡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41-342.
论文关键词:网络经济房地产经济推动作用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衍生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网络经济,而网络经济是依托计算网络而生的新型的社会经济形式,信息化和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应运而生,促使网络经济发展壮大,成为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中的纽带,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生产,无论是在生产关系还是生产力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经济也称作互联网经济,在生活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人们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这种新形式的经济体系不仅应用于生活,同时在生产上也应运而生,企业中运用网络经济不仅能提高生产、优化产业技术,提升人员整体素质,更能为企业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减少成本投入增加利润空间。总而言之,网络经济发展正在不断开发社会生产力潜在价值,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提高大众对网络经济的认识度是非常必要的,认知提升才能带动行动,使人们利用网络来实现经济价值,从中获得切身利益。
二、房地产经济概述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且地产行业涉及领域广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较高的经济价值,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改革开放带动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各领域新兴企业也迅速崛起,这其中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兴起最为迅猛。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房地产行业提供了便利支持,使得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大增。因此传统的地产行业在现代科技和经济进步的推动下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房地产行业的需求了,且传统地产行业在运作中也存在也一些问题弊端,所以要想房地产经济得到良好稳步健康的发展,改善传统施工设备、施工技术以及施工人员的文化素养是当前首要任务。
三、网络经济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普及推动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影响到地产经纪的发展,而网络经济的产生必然会对传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产生冲击,而且也影响到技术的创新,在生产力上可以提高劳动力的使用率,提高劳动效率。高速发展的创新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并能提高劳动技术和建筑技术,能够促使房地产开发有更高的利润空间。
1.对房地产传统资源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的经济发展逐渐受到互联网经济的影响,在新型的经济发展社会,信息资源的质量提升与整合都深深的影响着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现代信息资源与房地产传统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互相置换,经济学论文互相影响,同时传统资源吸取现代信息资源的精华,弥补自身不足,这样能够有效的减少房地产发展受传统的限制,从而加速房地产发展的步伐,提升房地产发展的效率,因此无论是从生产力上还是发展空间上或是从相对独立的传统资源角度来说,网络经济的发展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房地产经济,并且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对房地产经济技术的影响
在房地产行业中运用网络经济能够使技术得到质与量的提升,首先,网络技术结合先进的建筑设备使得地产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固有建筑设备和施工设备得到改善和提升,使技术更加先进、智能,提高工程质量、优化施工进度。同时在房屋管理上,物业管理利用智能设备能够更有效便捷的进行管理,例如使用监控设施不仅方便物业管理同时保障居民的安全。另一方面,网络经济的应用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便利,客户与房地产商通过网络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进行直接的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同时提高了交易效率,所以网络经济与房地产经济密不可分,互相影响,网络经济带动房地产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经济同时又为网络经济提供发展平台。
3.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势
房地产行业依托产业多涉及面相对广泛,与多方面的发展相关,经济发展上更是息息相关、互相影响,并不是独立存在于社会经济中的,对于我国现有的国民经济来说,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支柱产业,意义重大。虽然房地产行业兴起的时间不长,然而在国家经济制度作用下发展速度却很快,突飞猛进,这与国家的一些扶植政策是分不开的,资金上的大量投入保证了房地产行业的稳健、快速发展。
结束语
网络经济在不同层面都在积极的影响着房地产行业,无论是在地产技术、劳动人员的能力以及制度上的改善网络经济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网络经济的作用下,知识和信息对传统房地产资源的影响促使房地产业生产潜力和前景得到更好开发,房地产资源的开发决定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利用网络经济和先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房地产行业分工细化、知识共享,使房地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因此,网络经济对地产经济的推动有着重要的意义,逐渐成为主流趋势,引导传统观念,向新型经济形式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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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楼市调控 房地产 发展趋势
为了进一步调控房地产业,保证其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颁布了相关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力图控制当前我国房价上涨过快的发展趋势。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八条”,将之前的房地产法令作了进一步细化,巩固和扩大了房地产业调控发展的新成果,这些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的商品房大量堆积,库存增加,房地产企业难以盈利,甚至无法收回成本。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更是不断下降。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之一,房地产业的停滞不前,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在当前楼市政策地不断深入下,房地产业的发展已经不是某个企业所能控制的,而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下面,笔者将对当前楼市调控背景下,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本论文的研究对于未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及研究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启示。
房地产业的规模化经营不断深入
在国家的楼市调控背景下,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规模化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对房地产的需求量,特别是普通住宅及经济适用房的需求量进一步提高,这导致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过热。同时,房地产的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很多小型的、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也跻身于房地产行业。但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供大于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很多企业已经濒临破产。此时,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例如国家制定了商品房预售政策等,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而正常运营。房地产业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据我国新华社消息,2013年我国又大约30家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额突破百亿元,总的销售额早已经突破8000亿元。
同时,由于我国当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缓慢,不少企业开始相互抱团,共同应对危机,各种行业论坛不断建立,尤其是中国地产金融拓展联盟的成立,为各个会员提供了最大的房地产项目池,同时为其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从最大程度上满足了金融拓展联盟中各种会员的生存发展需求。在当前楼市调控背景下,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化经营趋势将会进一步提高。
房地产行业内的资产质量将会进一步提高,其运作能力也会进一步加强
对房地产业资产质量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土地的质量。第二,资产配置的能力。但就当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只关注土地的储备量,而忽视了土地的再次利用。大部分房地产土地,都不能进行延续开发。从资金方面来说,2011年我国房地产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为63.58%,已经突破了最大资产负债比例,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而在当前楼市调控背景下,我国的各个房地产企业将会面临着更加严重的资金缺乏状态。如何筹到更多的发展资金,保证其顺利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重要发展任务之一。
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进行改革创新,扩大融资渠道,提高其运作能力。首先,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强自己的信誉建设,提高自己的信贷能力,确保能够贷到必要的发展基金。其次,部分房地产上市公司要进行股票发行,提高自己的融资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发行相关的债权等。最后,要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帮助REITS在中国房地产行业实现落地。这就需要我国各个部门,包括建、财税、证监、保监、银监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为REITs提供配套发展环境。
房地产行业的深度并购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
自2010年以来,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手段也在不断提高。为了应对这些政策,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并购实例正在不断增多。相关数据显示,近2010年,我国房地产业的并购实例有84起,占我国全部行业并购实例的13.5%,并购金额超过3亿美元。当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并购实例还在不断地深入。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能力有限,创新能力不足,在行业竞争中败下阵来,被一些较大的房地产企业所吞并。并购和融合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突破发展瓶颈的中重要发展策略之一。除此之外,原先房地产行业内一些并不以房地产为主导产业的企业逐渐退出房地产行业,这进一步推动了房地产并购的步伐。
4.商业地产发展较快,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大
随着国家各种限购令的不断出台,住宅性地产面临着较大的困境,很多住宅地产不断囤积。但我们必须注意到一点,国家的各项房地产政策都是针对居民住宅的,而商业地产并不在限购的范围之内。因此,商业地产受到了各个房地产企业的重视,面临较大的发展机遇及挑战。同时,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逐渐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居民的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的购入能力也在不断地提升。
但随着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的目光聚焦于商业地产上,我国的商业地产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挑战。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各个房地产企业必须进行创新。这就要求各个房地产企业必须充分考察当代消费者的生活需求,考虑不同的消费阶层的消费需求,制定最合理的发展策略,例如创新商业地产的设计模式等。
与其他行业不同,房地产行业的投入较大,风险较高,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因此,房地产业在当前的楼市政策下面临着较大的发展困境。
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必须在变革中求发展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提高经营效益,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快变革。首先,要加快改革发展机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保障产权,推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其中,房地产法律法规是企业转型的重要推力,同时也是企业转型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种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可以防止房地产发展过程中投机现象,保障各项权益,而制度则是房地产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例如土地管理制度、税收制度及房地产销售制度等。另外,只有具备产权的房地产企业,才能享有更大的自主经营权,促进产业发展的转型与升级。
总之,在当前的楼市调控政策下,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挑战,同时又面临着较大的发展机遇。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的产业结构,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是当前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任务之一。同时,房地产企业必须改变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促进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深入,调控其发展方向,将房地产数量的增长转向性价比的提高。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才能在危机中找到发展机会。同时,各个房地产企业必须积极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加快产业进步与技术创新,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提高自己的社会效益等。相信未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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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学发.我国城市房价上涨的需求动因与调控政策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3).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公司资本结构公司价值
一、研究目的和背景
房地产行业资金的使用和供给和制造业、公共事业企业相比,房地产公司资本结构有下列显著特点:第一,资产负债率很高。第二,房地产行业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直接或间接占用的银行贷款占企业资金来源的60%以上。第三,流动性负债比重大。
房地产企业贷款主要为短期贷款,贷款到期后再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方式继续使用原贷款。第四,房地产行业受政策影响大。资本结构相关理论研究杜兰特、迪格莱尼和米勒等人。MM公司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理论认为债务不仅会减少股东和经理人成本,还会增加股东和债权人的成本,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成u型关系;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债务融资是向外界传递公司高质量的信息,债务水平和公司价值正相关;优序融资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偏好次序为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并不能确定。
在实证研究方面,国外的研究大多表明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正相关。如米勒(1966)、罗斯(1977)、斯(1998)、柏格(2005)等人的研究结果均表明,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正相关。国内相关实证研究并未得到统一结论。张勉、陈共荣(2005)、陈文浩和周雅君(2007)认为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负相关;沈艺峰和田静(1999)、曹廷求(2007)等人研究表明,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正相关;李义超、蒋振生(2001)、林伟和李纪明(2007)研究结论是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成u型相关;韩庆兰(2005)、靳明(2008)等认为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不相关。国内学者对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实证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是以制造业、公共事业等上市公司数量较多的行业等为主,或者是多行业总体研究,由于房地产上市公司数量稀少,涉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的专业研究数量不多,而且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探讨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并未考虑到房地产行业预收款等特殊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也未涉及市场冷热等周期性因素对房地产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深度不足。
二、研究设计
1、研究假设提出。假设1: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相关。我国房地产行业国家股比例低、流通股比重高更符合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假设。假设2:资本结构在淡季和旺季时对公司价值影响度不同。当房地产市场处于市场销售旺季时,成交量放大,由于需求旺盛,房地产公司会加大房地产投资,增加对负债的依赖程度,负债比重会增加,而到了淡季,对房地产投资会减少,负债比重降低。
2、研究垂量本文采用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公司价值的衡量指标。净资产收益率,该指标反映了单位股东权益投资回报。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股东权益有关资本结构的衡量,本文采用国内学者使用较多的总资产负债率来表示,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国内外学者研究证明,公司规模,公成长性,盈利能力,股权集中度等指标对公司价值有显著影响,因此,将它们引入回归模型中,这些指标采用国内学者普遍使用的方法描述。股权集中度: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前十大股东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数。公司规模:公司规模=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公司成长性:公司成长性:(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一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盈利能力:销售净利率=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当年营业收入。
3、模型建立。模型1:KOE=a+bDebtl+r(controlvariable)+e,模型2:ROE=a+bDebt+r(controlvariable)+season+seasonDebt+e。Debt是总资产负债率;模型中1是检验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关系;模型2中加入市场繁荣度虚拟变量,当市场处于繁荣期时,season取1,否则season为0,该模型是检验市场周期性因素对资本结构和公司价值相关性的影响。
4、样本选择。本论文的样本数据来自于巨潮资讯网2003年至2007年5年间上市房地产公司年报。我按照以下原则甄选样本:剔除样本期间发行B股和H股的公司;剔除样本期间被ST或ST类公司;剔除样本期间因重组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公司、剔除极端值、缺失值,最后得到的样本数量为200个。
三、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由表1统计缮果可以看出,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标准差为7%,说明行业整体净资产收益率分化较小;资产负债率为54%,标准差为15%,这表明房地产行业资产负债率非常高,且行业内部分化明显;净利润率均值为12%,最高达60%,标准差为10%,说明行业内部分化明显;公司成长度均值为45%,标准差为1.19,这说明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内公司差异明显。股权集中度为56%,说明房地产行业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行业内部差异不大。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回归结果分析(见表2、表3)。
其一,方程整体通过F检验。方程的判别系数为0.32126,这表明方程的拟合度很高,方程显著成立。其二,盈利能力是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主要因素,总资产负债率是其次最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主要因素,盈利能力和总资产负债率都通过了t检验,且两者与公司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假设1成立。其三,公司成长性对ROE影响显著,成长性指标通过了t检验,它与ROE正相关。其四,公司规模与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没有通过t检验,这两个指标对ROE无统计意义,它们的影响不能确定。
本文按照房地产市场成交水平将市场分为繁荣期和调整期。繁荣期为2003年、2004年和2007年,调整期为2005与2006年。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率的回归模型整体通过F检验,方程拟合度是0.33,但是交叉项的乘积没能通过T检验,无法说明市场变化对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关系的影响程度。
四、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 房地产价格 土地供给 投资者投机 城市化
九十年代以来,房地产企业已经成为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目前,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企业林立,竞争异常激烈。然而,房地产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收益预期,直接影响着每一个房地产企业的未来发展。房地产价格受到国家政策、土地供给、投资者投机、消费者需求以及城镇化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了解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非常重要。
1 前人研究成果及本文研究的基本假设
1.1 前人的研究结果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孙继国、赵息[1]研究了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泡沫与房地产价格的关系。市场中的一些投资者明知某些资产价格高于实际价值,但他们对未来资产价格的升值潜力充满希望,因此不断地购进此种资产。这种由于主观信念不同而导致的资产投机行为常导致资产价格出现总体偏差,并最终形成泡沫。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1998-2009年北京市房地产发展中基本都存在一定的投机泡沫。其中2000年后泡沫化有所减轻,2005年后泡沫化又开始加重,2007后房地产价格上涨加速,泡沫化剧烈。
曹天阶[2]研究了消费者需求与房地产价格的关系。他认为消费结构升级拉动房地产业发展。我国实行房改后,取消了计划经济时代几十年的福利分房制度,住宅成了一种不可缺少的商品。改革开放后,各地都把软环境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改变市容市貌作为工作的重点进行大规模的旧城改造,造成了大量的住宅需求。改革开放中富裕起来的人们也为改善居住环境产生新的住宅需求。而这些需求必然影响房地产的供给情况,造成房地产的价格波动。
王文婷[3]分析了城镇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影响。认为城镇化进程与房地产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不可避免地会带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反之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又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障。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房地产商品则是社会必须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各种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物质载体。任何城市的发展都要依靠房地产开发先行,城市空间利用和资源开发都依赖于房地产业的运行。城镇化所伴随的城市人口聚集、城市规模扩大,以及城市结构的变化都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空间条件。长期以来,国内关于城镇化建设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影响研究仅限于定性讨论,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开始采用数理分析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朱嫒玲[4](2005)研究了土地供给量对我国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影响。采用1999年——2009年我国30个省市土地供给量、房地产价格等相关数据,建立Panel Data计量模型,研究了我国房地产价格区域差异,旨在土地供给量对我国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土地供给量的确是影响我国区域房地产价格重要因素,土地供给量对我国各地区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差异程度各不相同。土地供给量对东部地区房地产价格影响程度最为显著,中西部地区房地产价格对土地供给量的敏感程度相对较低。
1.2 本文的基本假设
基于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从投资者投机、消费者需求、城镇化的发展和土地的稀缺度四个变量作为自变量来探讨这些因素对北京市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认为这四个因素与北京市房地产价格存在相关性,并探讨其相关程度。
2 研究方法与设计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这些因素的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开展实证研究。调查对象的指定总体就是所有北京房地产企业。
论文的抽样元素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负责人与企业员工。调查研究对象都是在这些界定人群中随机抽取出来的。
本论文采用的是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可以比随机抽样的方法更具有普遍性。设计的抽样元素比例分配分别为:北京房地产企业负责人50%、企业员工50%。
本研究论文在所发放的调查研究问卷是240份,实际回收有效调查研究问卷数量是232份,所以本研究论文采用的抽样大小是232份,有效率达到96.7%。
本论文采用李克特等级测量量表来测量所涉及的四个变量,投机者的投机、消费者的需求、城镇化率的发展、土地的稀缺。里克特量表一般分为:“十分同意、同意、无所谓、不同意、十分不同意”等五类形式的回答。每个问题的每种可能的回答都被赋予一个的数值来反映应答者不同的同意态度,对应答者的态度进行测量就是通过对这些数值进行加总得出来的。
本论文通过为调查问卷中的每个问题的每种可能的答案都分配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代码,用1-5来进行数据赋值。
本论文中使用Cronbach α系数来测试信度,所使用的系数指标为0.6,即只有大于或等于0.6时,才视为测量量表所得出的研究数据是符合信度设计要求的,是可以采用的。
由于自变量和因变量采用的研究数据都是定距型数据,所以本论文对变量进行相关分析。
用来测量定距型数据变量之间相互关系的系数一般是皮尔逊(积矩)相关系数,本论文就用皮尔逊相关系数来表示变量间假设关系的相关性。
3 数据分析与结果
论文摘要:人力资源管理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本文从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及其作用出发,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现状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讨论了加强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途径和策略。
1 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及其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HR)的定义为:“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的目标”。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和愿景是通过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投资于人力,实现人力资本的升值,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好的价值。
人力资源部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创造适当的组织文化氛围;2)保留组织所需的人才;3)明确员工培训的指导方向和内容;4)缓解员工工作压力,维护并提高士气;5)培养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和献身精神。
由此可见,人力资源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的房地产行业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认清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来进一步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2 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其问题
2.1 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研究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从业人员受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童年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其人格特征较为内向,个人主观意识起决定作用,情绪稳定性较差。在具体的企业行为中,从业者能够依据客观和理智作出判断,决策比较果断,但领导者过于主观和独断,缺少组织和计划,总体上偏向于独断型和安逸型的领导行为。在工作中,从业者普遍存在业务素质不高,缺少政策和理论学习,有一定的盲目性,人与人之间存在戒备心理,缺少民主气氛和凝聚力,缺乏对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男性的成功比率高于女性;年长者较年轻者决策更为理智和果断,但缺乏竞争意识;文化程度高的从业者更利于企业的决策和发展。
2.2 存在的问题
(1)企业机制中存在问题
企业的重大决策权集中在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职工进出、工资标准等方面自主权不够。更多的人动时因为企业制度存在问题。由于制度的原因,员工在工作岗位上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找不到努力工作的远景目标。
(2)人才短缺
对于现阶段的房地产企业而言,核心人才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核心人才的特质是具备综合型经营能力,既要具有一定的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专业知识和项目统筹管理能力,又要具有开阔的思维视野和经营决断、市场把握、社会关系协调、资金运作等综合能力,而这些能力都需要较长时间的锤炼才能培养起来。因此,很多企业都不惜重金四处猎取这类人才。同时,随着房地产产业链分工的日趋专业化,企业对细分的“专业化经营人才”的需求也显著增大。包括项目经营人才、物业经营人才、金融投资运作人才、跨区域经营人才、国际化地产经营人才等。
(3)人才匮乏制约组织管理模式建设
中国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仍处于项目运作阶段,人员规模小,公司的组织模式基本围绕项目展开,组织机构灵活,组织管理相对简单。而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则是从区域公司或项目公司扩张发展而来。随着规模的扩大,组织管理与运营模式越来越复杂,组织管理能力成为大型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同时,囿于关键人才的缺乏,科学理想的组织架构很难真正有效运行。因此,大型房地产企业集团的组织模式普遍处于探索实践中。
3 强化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
针对以上提到的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强化房地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
3.1 坚持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的原则
企业的主管领导要把人才问题当成一种战略来考虑,授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成立由高层管理人员、资深技术专家、企业优秀骨干和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专门评选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严格的评选标准和要求,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把权力交给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人员,使其感受到自己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汇报。
3.2 提高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
培养选拔优秀的房地产职业经理人才是提高整个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和必要途径。应通过对现有企业领导层人力资源的发掘和培养,使一般的企业经营者上升为知识型领导。也可以招聘引进知识型领导,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以便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和才干。同时,注意对决策层人员实行目标责任制,规定年度或项目利润指标,适度激励,奖惩分明。这样做既增加了他们的压力,也增强了他们的活力。使他们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需要,增加了满意程度。
3.3 房地产企业应对决策层人员实行目标责任制
规定年度或项目利润指标,完成指标,有奖;反之,则罚。这样做既增加了他们的压力,也增强了他们的活力。这种外在压力转化为内在动力,可成为激发他们活力的源泉。使他们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需要,增加了满意程度。
3.4 采用“适才原则”
把适当的人安排在适当的位置上是用人的最高准则。正如管理理论不论先进只论适用一样,适才比优秀的人才更重要。把一个能力不足的人安排在一个他不能胜任的职位上,那是强人所难,被用人也不必受宠若惊,这决不是件好事,经受了不适应的折磨,才知道那滋味的确不好受。而把一个能力非凡之士安排在一个平凡的职位上,那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没有哪个公司可以经得起这种浪费,杰出人才最终也只会弃你而去。
3.5 注重科学有效的培训,开发人力资源
当下房地产业的新技术、新理念、新的管理模式层出不穷。要注意提高现有人才的素质,特别是要重点培养房地产专业技术人才与中高级管理人才,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对新员工、工程技术类人员、管理类人员、主要客户进行相应的培训课程设计,分层次地对专业知识、技能、企业制度文化等内容进行深度培训。要依据组织的战略,在与员工全面沟通的基础上,为员工设计富有弹性的职业生涯,同时结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员工工作内容、职业生涯,为其设计培训和开发的系统计划,提供员工开发技能和自我管理的机会。
3.6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致力于创建学习型组织
内部培养人才,有利于企业文化的传承,有利于组织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打造配合默契的管理团队。因此,一些地产企业集团构建了系统的人才培养体系,针对不同类别和层次的人员,采取不同的培养方式,营造学习氛围,致力于创造学习型企业,孕育企业核心能力。
4 总结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和企业的加速扩张,房地产企业的高管激励与约束、规模化发展遭遇的人才瓶颈、国企改制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和谐转型等成为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焦点问题。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想在复杂环境中驾驭自己的市场经营活动,求得经济效益的提高,必须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房地产行业才能保持持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字】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策略探讨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扩张性发展,其发展成果有目共睹,然而扩张过快所引致的泡沫型增长愈发明显。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房价收入比远超过正常水平。利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对比,全国一、二线城市房价普遍高估,不难看出,当今我国房价虚重,市场泡沫给实体经济带来极大不稳定。同时,供需结构性的不均衡,导致房地产业资源巨大浪费,一方面是保障性住房缺乏而商品房在高房价下数量相对过剩;另一方面是商品房中小户型高需求和低建造比之间的不均衡。在微观个体方面,银行向房地产商提供大笔贷款,同时,房地产商通过不同舆论媒介炒作房源,从中谋取暴利。房地产业的长期寡头垄断和政府因素促成了各方利益集团价格联盟,引发市场失效,房价虚高。因此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现在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课题。
二.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
1、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来源结构单一
从我国具体的情况来看,我国房地产行业巾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除了大型房地产企业能够通过上市的方式直接融资外,其余的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比例相对较低,而其他的融资途径又很少,基本都通过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随着房地产泡沫的不断膨胀,银行的系统风险也开始逐渐显现。一旦房地产市场由繁荣转向衰退,市场风险便由银行来分担。在银行出现大量呆账坏账的情况下。政府不可能坐视不管,一定会从财政拨款来填补银行呆坏账漏洞。在内需没有被有效刺激的情况下,实体行业不景气会使财政收入不足,于是地方政府会着力把土地价格卖得更高,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2、房地产开发商囤地现象普遍
房地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一个无形的利益链条,包括开发商、地方财政、商业银行,以及一些个人都从中获益。在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许多开发商在拍卖获得地块后都选择将土地闲置而不盖房。开发商“囤地”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中的普遍现象。由于当时土地出让实行协议出让制度。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低廉,开发商在土地价格上涨的预期下,将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长期闲置。对此,1999年国土资源部了,规定了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闲置时间超过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动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地方政府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刚权。然而,这一政策却一直未见被有效执行。
3、住宅供应结构不尽合理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结构中,大多数资金都用于开发中高价位的商品房投资,而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廉租房的供给比例太小。同时,交通便利的区位周围几乎都是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的地理位置基本都比较偏僻,且周围配套设施不齐全,这样就在无形中增加了非商品房用户的居住成本。因此,房地产行业的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也是导致普通居民不得不调整需求结构的原因。
4,、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保障性住房透明度堪忧,多项政策在地方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例如,2010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投入1676亿元,但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仅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23.6%)严重低于预期。
有些居民对房地产的偏好过高,个人借房投机思想泛滥
通胀预期对于短期消费的刺激为中国普通公民进行资产保值乃至升值提供了错误但有效的保证,使公民遵守相关政策的机会成本大于不遵守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利益驱使下,政策落实成难题。
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过度商业化、市场化,泡沫破灭的机会成本极高
超高的房价收入比严重制约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房价泡沫的破碎则会带来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巨大动荡以及国民经济支柱的轰然崩塌。使得当今市场在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之间进退两难。
三.针对政府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策略的建议
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的双重压力给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挑战,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为政府政策的调整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各地政策,割裂地方政府利益链
为保证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能够落实到地方,必须切断当地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炒房团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中央直属部门监管、重整土地储备中心等手段可强制性贯彻中央政策,另外,完善相关部门干部考核制度,将其业绩与房价调控水平挂钩也将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除了利益链可能对政策实施造成阻碍,各地政策纷繁复杂也对购房者提出了很高的经济学和法学要求,造成了不必要的购买成本。因此,规范各地政策,统一口径是中央政府亟待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
2、开发和完善金融产品,锁定购房成本
房价的波动对收益方和受损方所造成的损益是零和的。上涨导致售房和购房者均持未来上涨预期,由于有风险存在,售房者需要购房者对房价下跌的可能进行风险补偿――提价,因此风险溢价组成了房价虚涨的一部分。而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衍生工具,能以较低的成本规避风险。针对房地产这一特殊产品,中央可明文规定开发商在购房建设和销售楼盘的过程中须购买和销售与房价指数挂钩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产品和住房的打包抹平风险敞口,从而部分缓解房价泡沫。
3、加强舆论引导,抑制投资过热
除了各类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政府还应当注重舆论宣传作用。由于公众普遍房价下跌预期比政策手段效用更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培养普通市民对政策的信心,同时,严惩市场上的谣言散布者,适时披露市场信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业作为一项混合产品,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是实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衡量要素之一。当今我国房地产市场依旧存在着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的一系列问题,但相信在不断地完善中,我们会更靠近“两个公平”,通过不断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我们会找到合适的有效的合理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从而促进我国房地产事业的优良、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实现房地产业软着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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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智勇 房地产企业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中国货币政策调控背景 [学位论文] 2012 - 河北大学:金融学
[4]王晓辉 房地产价格泡沫形成与防治――泡沫测量与政策调控的作用 [学位论文]2008 - 北京大学:工商管理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市场监管垄断
论文摘要: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但是2008年在国内国外经济环境的双重影响下,迎来了房地产整体行业的“寒冬”,使“中国房地产泡沫”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2008年10月,国房景气指数连续10个月回落,达到99.68点,两年来首次处于“不景气”线以下。1-10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4.5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6.5%,商品房空置面积同比增长了13.1%(截至10月末)。北京、上海成交量严重萎缩,分别达到了49.6%和40.4%。全国70个城市中,有35个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下降,深圳和广州的新建住宅销售价格降幅较大,同比下跌15%和7.4%。一连串的灰色数字,让整个市场信心全面受挫。地产全行业陷入了数年来最为艰难的萧条局面。6万多家地产公司,数以万计的员工的就业,众多白领和农民工的收入,都系于一条产业链的兴衰。作为“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业有着最广泛的关联影响,其低迷状态必将传导到下游的建材、建筑施工、家居等行业,上溯至上游的钢铁、水泥、土地等行业,乃至金融安全。地产行业在信贷政策重负下的萧条,远比想象的后果更为严重。
为应对危机,国务院连续三次降息,并推出扩大内需的“4万亿元”计划。也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且出台了一系列放松首次房贷的政策。同时,在不断出台各种“救市”措施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也在加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更大的“危机”。
二、房地产市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分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垄断性
房地产的垄断性是由房地产特性决定的,房地产的主要特性是位置的不可移动性,一幢房屋一旦确定位置,其它建筑就不可替代,而且因存在楼层、朝向不同等因素,决定了一幢住宅中的每套住宅都具有独立性,因此物业在出租和出售时,带有地域性和垄断性,从而形成垄断价格。由于房地产投入大,回收期长,因而能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只能是少数企业。再加上土地供应的有限性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规模要求等,很容易形成部分的或地域性的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由政府提供。为了稳定住房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房地产市场必须要政府进行监管。
(二)房地产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
由于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价值性,与土地附着物相联系的房产等方面的信息拥有差异造成了信息严重不对称。对开发商来说,其对商品质量(内在和外在的)了解的更清楚,从而信息的相对拥有量较多。而对一般的需求者来说,既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去寻求这些信息。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
关键词:房地产;经营管理;新时期背景
一、当前房地产发展现状
从2014年开始我国社会对于房地产的态度已然已经悄悄的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随着各大银行纷纷暂缓部分房地产授信业务,房地产开发贷款一时间成了敏感话题。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政府政府针对房贷进行了数次政策上的紧缩,这给中国房地产业带来了不少的压力。这一压力除了来自于政府,更是来自于市场。其实从2013年开始,中国房地产泡沫危机就已经开始显现了,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泡沫率先破裂。
2014年下半年,有关于中国楼市楼价将大跌的传闻不断传出。从去年统计局的数据来看,我国大部门城市住宅价格均有所变动,新建商品房价格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其中浙江杭州市部分楼盘价格大幅下跌。在这种情况下,众多房地产商纷纷下调楼盘价格,试图通过降价达到提量促销的效果。
当前,中国房地产行业不再像前些年那样好做,经济的放缓、融资成本的上升以及流动性偏紧给原本火爆的房地产市场泼了一盆冷水。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过剩、高空置率无一不显示着房地产行业经营与管理风险的加大。探索出一套适应于当前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经营管理的策略显得非常的重要。
二、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经营管理策略
(一)打造房地产品牌
本人认为品牌永远不过时,不管是哪一个时期,品牌永远都会受到大众的欢迎与认可。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的经营管理应当建立在良好的房地产品牌这一基础上。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已经趋于饱和,市场竞争已经达到了白炽化状态,房地产企业必须打造属于自己的战略品牌,同时不断的优化自身配置,提高标准化程度,增强品牌意识。只有打出了属于自己的房地产品牌,才能最大程度的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才能吸引消费者,才能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提高物业管理效率
在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很大程度上在其软实力与硬件上体现出来。房地产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提高物业管理效率能够有效提高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
本人认为,房地产企业应当依照企业制度以及相关房管部门的要求积极进行物业管理的改革,在最大程度上做好住宅小区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满足住户对于物业管理的要求。物业管理效率的提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构建一支优秀的物业管理队伍,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水平;二是加强物业管理内部制度建设,做到对内的严格要求,将服务住户的物业理念时时放在心中;三是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员工服务意识,提高物业管理效率。
(三)强化房地产营销管理技能
打造房地产品牌以及提高物业管理效率是对房地产软实力的拔高,而强化房地产营销技能则是从外部提高房地产经营管理效率。
房地产行业最为重要的目标一个是服务,另一个就是销售。本人认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强化离不开营销管理技巧的提升。房地产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地产销售工作的成绩。情话房地产营销管理技能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销售业绩,是房地产经营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首先房地产营销管理人员应当积极进行有关房地产营销技能的培训,主动掌握当前当地产行业动态,学习新的营销技巧;其次,创新房地产营销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制定针对性的营销方案,提高营销成功率。
(四)注重财务风险的控制
财务风险是房地产经营管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在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企业想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财务风险的规避。经融危机以来,我国不少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因对财务风险不重视、或是财务风险处理不当而倒闭。
新时期背景下,楼市泡沫不断破裂,国家针对楼市的政策不断紧缩,市场环境险象环生。在这种情况下,注重财务风险的控制显得更加重要。
本人认为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首先就必须企业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从传统的事后控制转移到事前控制上来,这就需要在财务风险控制过程中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其次就是在工程项目加强成本的控制,尽可能地对现有的施工工艺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切实加强新工艺技术的应用,并紧密结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可行性论证,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工程安全高效的完成;最后就是在整个项目完成之后,切实加强对其的维护管理,切实提高自身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背景下强化房地产的经营管理显得非常重要。打造房地产品牌,不断的优化自身配置,提高标准化程度,增强品牌意识;提高物业管理效率,在最大程度上做好住宅小区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满足住户对于物业管理的要求;强化房地产营销管理技能,提高营销成功率;注重财务风险的控制,提高房地产企业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对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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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对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产生与危害及其对策作简要分析。2010年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和政策调整,旨在抑制过快增长的房地产泡沫经济,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的住房权利。
一、房地产市场泡沫
所谓泡沫经济,是指由于人们非理性的经济活动,导致某种交易物的价格剧烈增长,这个价格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这种突然形成的高价,不能长期维持,按照经济规律,经过一定的时间它必然会下降到符合其价值的水平上,这种现象就像泡沫的破裂一样,所以称作泡沫经济。当这种现象发生在房地产市场时,便形成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经济。
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大规模爆发最早产生于日本。从1985年开始,日本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采取了非常宽松的金融政策,鼓励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时由于美元贬值,大量国际资本进入日本的房地产业,导致房价飞涨,使得国民纷纷投机房地产市场。
二、我国房地产泡沫的产生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业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各地政府对待房地产项目几乎是一路绿灯,在政策与经济上都给予其相当大的扶持力度,这使得房地产业的发展势头过于强劲,一跃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这种非理性的发展,使得房地产业已经显露出超出国民经济承受范围的苗头,房价一路飙升,许多地区的房价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民众的购买能力,“地王”与“天价”楼盘不断地涌现,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暴利行业的代名词,其产生的经济泡沫也在不断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居高不下的市场需求导致房价非理性上涨。需求是市场的根本推动力。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国民对住房的需求量始终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加之近年来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住房需求一直居高不下,在这种长期供不应求的状态下,由于没有政策的限制,开发商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在利益的驱动下,房价的上涨逐渐进入了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并且开始了恶性循环,使得整个房地产市场一直维持在一种高房价、高需求的状态,而且房产的价格已经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从而促成房地产泡沫。
第二,我国土地的稀缺性导致房价随地价飙升。我国的土地供给尤其是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量十分有限,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高利润性,众多的大型企业纷纷介入,大量的国内企业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导致土地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土地出让金动辄几十亿上下,地价的猛涨导致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直线上升,开发商为了获得高利润回报,只有不断抬高房价,最终把负担全部转嫁到了购房民众身上。
第三,银行等金融行业支持过度。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超过50%的资金是来自于银行,银行为了追求利润,将资金大量注入房地产市场,间接地促进了地价的飙升;同时,银行本身盲目的扩张信贷规模,忽略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致使各种投机行为愈演愈烈,不断堆积金融风险,也为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第四,各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追求。由于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性,其在很多地方都成为了当地的支柱产业,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做出了重大贡献,所以,对于房地产行业,各地政府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导致房地产的政策过于宽松,地方政府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使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缺乏合理的规划与管理,这也是房地产泡沫形成的重要因素。
三、房地产泡沫的危害
第一,广大民众的住房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房地产泡沫破裂前最直接的危害就是房价过高,这使得人民大众无力购房,或者说一旦购房便背上了巨额的银行债务,成为所谓的“房奴”,一方面大量的资本投入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人民的住房需求却始终得不到满足,这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发展。
第二,泡沫破裂会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从日本的泡沫经济破裂可以看出,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投机者,大量的国民资本投入了房地产行业,一旦泡沫经济破裂,将会引发剧烈的金融危机,企业倒闭,投机者破产,最终银行将会成为最大的买单者,由于银行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银行的亏损对整个社会带来的经济灾难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如此,这场经济灾难对国家今后的发展将会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
四、房地产泡沫的对策
第一,银行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核机制。由于房地产业的主要资金来自银行,要严格的控制银行的信贷项目,杜绝信贷违规操作,严防不良贷款产生;同时,要严格控制房地产业银行资金的比重,防止控制投机行为,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条件。
第二,加强管理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价格是房价的风向标,因此要对土地市场进行严格规范,出台相应的政策来遏制囤积土地等各种土地投机行为,保证土地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公允价值;资本公积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提出
我国房地产行业自上个世纪末开始快速发展,同时与房地产有关的产业发展也很快。房地产行业在近些年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对房地产行业的财务处理显现出诸多问题。200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我国,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即使是用作投资的房地产按照当时的会计制度与政策规定,仍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按其估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这种核算方法已经完全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情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开始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先来了解一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分类。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准则对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其他资产分别做了说明,但是对于同一资产从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未详尽说明,以下对此进行探析。
(一)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将其他资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等科目。如果其他资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一并结转。
当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企业应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原始价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分别进行结转,账务处理与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反。
所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在其他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互相转换时只要将对应科目调整即可。
(二)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一并结转。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如果以前未发生转换,单纯的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按照准则规定,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如果是由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已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该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如何处理,准则并未详尽说明,下面就此问题给出一些处理建议:
建议一:将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这样操作符合准则的规定,转回的其他资产按照转回日公允价值计量,转回日公允价值与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相当于其他资产的性质未变,但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点不太符合资产的处理方式,一般的资产都是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会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改变资产的成本。
例如:2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自用办公楼开始对外出租,赚取租金收入,该办公楼停止自用,开始对外出租起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35000万,公允价值38000万,甲公司对出租的办公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因此形成投资性房地产38000万,其他资本公积3000万。
同年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因此确认固定资产40000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同时其他资本公积3000万转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自用房地产这项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价值35000万,年末账面价值40000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万。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使企业资产总额和企业利润增加,有些企业会利用此种处理方法来操纵企业利润。当我们对这种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资产总额增加和利润增加,对投资企业进行考核时,应该剔除这部分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利润增加部分,来评估被投资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利润增加可以看成是一种虚增的利润,资产还是那个资产,房子还是那个房子,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只是因为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又转回固定资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才使得资产总额增加和利润增加。
建议二: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不予调整。
即在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自用房地产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不予调整,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将永久存在,这样操作与其他资本公积的性质不符。
仍以甲公司为例,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此时只确认固定资产40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元。
最后,自用房地产这项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价值35000万,年末账面价值40000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余额30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中主要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由多种事项引起,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其中的一种,当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当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自用房产时,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规定,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因此自用房地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应转出。
建议三: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按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价值计量,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冲销。
准则可以规定由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必须在一定时间以后才能再转回其他资产,或者规定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按照资产未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价值计量。
仍以甲公司为例,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此时只确认固定资产35000万元,冲减原形成的资本公积3000万元,并补提当年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