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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乡村治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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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关键词:简约治理;半正式治理;社会后果;纠纷调解;拆迁公司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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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垃圾污染、原因、治理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北京的环境卫生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城乡结合部作为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衍生物,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新亮点。城乡结合部“亦城亦乡”,又“非城非乡”,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纽带。它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而且对于优化城市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城乡结合部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强烈的制约作用。城乡结合部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关系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安全、城市的整体形象,更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重视与解决好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问题是城乡经济健康发展、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乡结合部的含义及基本状况
1、城乡结合部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出现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地域概念。城乡结合部是指兼具城市和乡村土地利用性质的、城市与乡村地区的过渡地带,又称城市边缘地区、城乡交错带,尤其是指接近城市并具有某些城市化特征的乡村地带。在各种城市化理论中,对城乡结合部的定义不尽相同,如“城乡结合部是指城市建成周边、介于传统意义上的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城乡过渡地带,是城乡的社会、经济等诸多要素互相碰撞、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交接地区。”(陈军,《浙江建筑》,2002.5)又如“城乡结合部又叫城市边缘区,是城乡交错地带,位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是城市地域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建成区向外延伸,最终过渡到农业用地。这一区域兼具城市与乡村的特点,既是城乡功能的过渡区,也是城乡功能的混杂区。”(李晓玲、陈宙颖,《城乡规划》,2003.6)
2、城乡结合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受城市经济发展、城市空间布局调整以及街乡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其范围界限不断变化。
3、北京市城乡结合部主要分布在以下区域: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朝阳区东三乡、南三乡,海淀区山后地区,丰台区河西地区,石景山区除首钢以外的地区,通州新城、大兴-亦庄新城、昌平新城、顺义新城、房山新城五个重点新城核心区周边地区。全市来看,城乡结合部近千平方公里,共涵盖乡镇76个,涉及的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500多万人。
二、北京市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状况
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数街道保洁不到位
目前,在全市城乡结合部地区有许多街道常年无人清扫,这还不包括大量没有定期进行清扫保洁的街道。这些街道路面各种废弃物比比皆是,烂纸、烂菜叶、破布、塑料袋等废弃物滞留路面,雨天满路泥浆,晴天被风一吹则到处飞扬。这种随处可见、触目惊心的环境脏乱现象,是城乡之间环境鸿沟的直接表现。它严重危害着长期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市民、农民和流动人口的身心健康,直接影响到他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损害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2、大量生活垃圾暴露堆积
这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最明显、最严重、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最大的问题。垃圾站点的分布不合理及其建设的不完善,最终导致大量生活垃圾暴露堆积。其中,主要是厨余垃圾等生活垃圾,还有一些人畜粪便。近年来北京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城乡结合部地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偏低,仍有大量生活垃圾仍滞留在村里没有得到处理。有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村庄处理垃圾只是就近简易填埋,有些村庄的垃圾甚至是无序堆放、随处乱倒。
3、绝大多数厕所不达标
首先,城乡结合部地区厕所的数量严重不足,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有居民反映在早高峰时排队上厕所最长需等待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其次,厕所的档次非常低,大多数厕所无人清理,或则是清扫、清掏不能及时到位。这些厕所便池内通常有大小便堆积,冲不下去,厕所内蚊蝇密集,异味大。因此,有许多上班族都选择调整个人生活规律,尽量在公司内解决问题。
三、北京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情况形成的原因
1、二元管理体制造成职责不清
城乡结合部地区与城区或农村的最大区别在于城乡地域交叉、街乡行政管理交叉。街道与乡镇两种不同管理体制,管辖范围交叉,管理标准不一,主观上对环卫管理这类无利可图又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事情避而远之,因而各部门之间产生种种推诿,责任不能落到实处,形成管理真空。又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牵涉的部门、单位较多多,管理职责不清,但又距离城区近、各种生活成本低,使得各种小作坊和地下非法加工厂聚集。这些作坊不仅在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上没有任何保障,而且产生大量废弃垃圾,加剧城乡结合部环境污染。
2、环卫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环卫人员严重缺额
首先,垃圾收集方面,各城乡结合部的垃圾收集基本上是以垃圾池为主,并且垃圾池的分布不合理;其次,垃圾运输方面,卡车、人力三轮车是主要的运输工具;再次,在垃圾处理方面,城乡结合部附近尚未建成大型的、正规化的垃圾处理场。此外,负责城乡结合部环卫工作的工人并非专业作业单位的人员,通常都是承包商每月花两、三千元临时雇佣的工人,而且人手不足,一般几个人要负责几千人甚至上万人生活垃圾的清运。
3、人口结构的复杂性
城乡结合部的人口倒挂现象严重,成员结构复杂。比之城市,城乡结合部的生存成本低,特别是在房租和物价方面。因此,城乡结合部聚集着大量从农村到城市谋生的外来人口,外来人口规模远甚于本地居民数量,人口倒挂现象严重。同时,在这数量庞大的外来人口中,不同职业、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成员充斥其中,成员结构复杂,素质良莠不齐、难于管理。由于农居混杂,外来人口聚集,各行政村村域范围内未实行旧村改造的农民、居民和外来人口产生的垃圾主要由村负责。因而,本来是为几千名本地居民提供的基础设施和环卫服务就要承担上万人的负荷,基础设施(比如公共厕所)、环卫工人等严重不足,导致大量的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理、清运,对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与村里有限财力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导致环境脏乱的恶性循环。
4、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居住人群缺乏归属感
城乡结合部地区居住的外来人口经常处在流动之中,只是把居住地当成自己的一个临时容身之所,缺乏基本的归属感,因而对周边环境卫生也缺乏最基本的关心和维护,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居住于这一地区的本地居民,由于正处在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化过程中,面临着失地、拆迁、生活环境突然改变等各种问题,也对传统居住地失去了依赖感,也逐渐成为了环境的破坏者。
三、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问题的几点建议
1、作为政府的治理角色
政府是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存在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为各种不同利益的实现提供途径。由于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及其脆弱的生态环境现状,决定了城乡结合部垃圾污染的治理必须依赖政府的引导,政府毫无疑问地要充当起治理人的角色。一是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政府可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及具体的操作程序规范当地小企业、小作坊或当地居民的行为。二是明确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针对城乡结合部“一地两府”的现象,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建立一批高效的环保执法队伍,坚决杜绝在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污染的问题上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不落实的现象,杜绝环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三是制订科学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例如,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加快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规划,使环卫基础设施布局更趋合理。
2、作为当地居民的参与角色
作为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的最终消费者,当地居民是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基本要素,因此实现居民自治对促进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实现自我监督。要发挥当地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当城乡结合部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且他们的生存环境遭到威胁时,居民会选择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上增加投入并且进行自我监督,实现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另一方面实现对他人的监督。在部分居民的生活达到较高水平并且生态环境恶化过于严重的情况下,当地居民直接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监督他人,防止他人对环境的破坏。总而言之,利益取向不同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容易产生冲突,单方面依赖政府的政策理念或者生硬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而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进程,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如实反映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促进政府环境决策制定,有效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3、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
由于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及人员组成的复杂性,现有环保法规、政策对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治理的适用性并不强,积极制定相关的、符合城乡结合部特殊情况的规章制度是当务之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机制,是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它使问题的解决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使得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从而为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徐晓云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4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小城镇环境问题及对策 第1版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关键词:乡村旅游 环境资源 资本化。
一、引言
广西的旅游资源丰富,特别是自然资源,如桂林山水就是享誉国内外的旅游胜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特别是城市人口,越来约追求精神享受,把回归自然,体验乡村生活和少数民族风情,欣赏田园风光作为逃避城市紧张生活的替代。广西是农业大省,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地域风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跨境旅游资源,以及历史遗迹,这些正符合了现代旅游发展趋势。因此,近些年广西的旅游得到了迅速发展,从最初的自发性的、小规模的经营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化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使广西的旅游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乡村旅游主要依托农村的自然风光与农村人文活动等资源,以城市居民作为目标市场,满足消费者观光、休闲、度假、体验、购物等各种消费需求。该类旅游活动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尤为重要,由于无节制的消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严重,因此,环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农村的环保一向投入甚少,很多地方甚至没有投入。在自然资源变得越来越紧缺,开始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的情况下,人们也越来越关注乡村旅游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是,目前我国关于旅游环境的法律非常欠缺。当前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以“市场失灵”①作为理论基础的,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制,以期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解决环境保护的“外部性”问题。但是,由于政府部门也有自己的私利,在保护与治理环境上总显得动力不足,特别是乡镇政府,有着更为强烈的脱贫致富的愿望,单纯发展农业在大多数农村都很难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吸引外资,发展工业,如乡镇企业就成为乡镇政府的优先选择。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发生冲突时,政府肯定会牺牲环境而选择发展经济。尽管有人建议把环境保护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可是官员们除了有谋求政绩外,更有谋求经济利益的愿望。这就是所谓“政府失灵”。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很好地满足发展旅游与环境的矛盾冲突,需要寻找新的路径解决发展乡村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和谐问题。
二、广西乡村旅游的基本情况与主要问题
近年来,广西乡村旅游得到较好地发展,截止2009年底,广西建成常态性经营的乡村旅游点达300多个,“农家乐”500多家,创建农业旅游示范点192个,分布在广西14个市80多个县(市、区),其中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34个,广西创建的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数量排全国第9位,西部省区第2位。广西旅游局与农业、建设等部门合力打造了15条农业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了一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目前广西主要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有以下几种:1.农家乐(渔家乐等);2.现代农业新村;3.民俗(族)文化寨或古村落;4.集观光、体验、购物于一体的农园;5.高科技生态农业观光园;6.依托乡村名胜开展乡村旅游;7.乡村红色旅游。
虽然广西的乡村生态旅游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缺乏整体科学规划,暴露出很多问题,制约了广西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对乡村生态旅游的本质、内涵、资源条件和客源市场认识不足,不能够准确把握和认识自由资源,及资源的开发,也没有很好地针对目标客源进行开发。
2.宏观管理力度不够,缺乏整体规划,体现为分散、小规模无序经营。
3.基础设施较差,如交通不便,卫生条件较差等,影响乡村生态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4.旅游服务整体质量不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5.由于法律缺位,监管不力,规划欠缺,出现生态环境质量下降,人文环境特色弱化甚至恶化等问题。
广西已提出将旅游也作为广西的支柱产业,打造旅游大省的口号,而乡村旅游又是广西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于当前已出现的问题,已对方兴未艾的乡村旅游造成阻碍作用,使乡村旅游处于较低层面的发展,而消费者对旅游服务的要求却越来越高。要解决这样的矛盾,以及上文谈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我们需要重新设计符合当今经济与环境关系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且使两者能够相互促进,和谐发展,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构建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对于发展乡村旅游,自然资源是最为重要的条件,特别是对于乡村旅游更多地依重农村或山区自然资源。可是现实是,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几乎全部投入到城市,对农村几乎没有投入。虽然自去年起,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甚至中央财政安排了10亿元的专项资金,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但是在具体的防治工作当中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目前我们的环境管理体系基本是针对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的,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适用性不强;同时由于我们在开展农村环保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工程、轻制度的现象,使得农村环境治理政策措施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等。再加上农村地广人稀,污染太过繁杂分散,农村环境保护的机构队伍薄弱、基础能力薄弱、法规制度薄弱、管理手段薄弱、技术支持薄弱,农村环保问题严重。
(二)传统环保法律制度的弊端
在我国,在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影响下,自然资源是没有价值的,更谈不上将之作为资本来看待。长期以来,中国资源行业的发展一直是行政权力为内生变量的,包括对自然资源的配置,也大多是通过无偿的行政委授实现的。从法律上来说,自然资源只是行政管理的附属,其自身的价值或是资本属性无从谈起。在这样的理论框架下,环境只是经济的一个子系统,市场机制的目标是人造资本的最大化,并以此实现经济在总量上的增长,环境要素在此仅是作为生产对象存在,市场机制对人造资本最大化的推进同时意味着对自然资源消耗的无限扩张。由此也形成了“环境保护与市场机制天然排斥”的普遍观念。对应到旅游业的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也同样如此:旅游开发程度越高的地方,往往自然环境,乃至人文环境破环越严重。就是由于传统理论下,自然资源等环境要素是排斥在市场之外的公共资源,没有资本化,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由于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市场主体不愿意付出成本进行环境保护。不仅如此,由于使用自然资源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再加上监管不力,经营者往往无节制的地消耗环境。对于行政监管,由于认识上的不足等原因,也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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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资源资本化的转变
人类发展到今日,人类已面临着资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的严峻环境局势。因此,有学者提出“生态经济理论”。在该理论下,宏观经济被视为一个包含内容更多,更有支撑能力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即经济只是生态经济的一个子系统,而将环境保护提到比经济发展更优越的地位。以生态规律影响和支配经济发展的进程。在生态经济的理论基础下,要求立法将自然资源作为自然资本的基本构成,并不断提高其生产效率和通过投资扩大供给。
基于生态经济理论,法律应将生态环境等资源纳入到物权理论框架中。在传统的物权理论框架中,土地和海域早已纳入物权中,对除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构建的较为完善。其他的生态旅游资源,也可以按照使用权等他物权的创设②,赋予自然资源一定的权利,按照物权制度,将这些权利市场化,通过拍卖,由经济实力强,开发最为合理者获得使用或开发的权利。旅游环境资源不再是无偿的公共资源,而成为“自然资本”。如果要获得自然资本的使用权或利用权,需要通过市场交易。
通过环境资源的资本化设计,将原来视为公共产品的自然资源等环境资源“内部化”,使环境资源的利用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一旦环境资源权利成为资本,纳入到投资者的成本之中,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就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利用权的拍卖,而获得资金,专款专用与当地旅游环境的治理与保护。这样既解决了政府在环保上资金投入不足和“政府失灵”的问题,也可以真正实现“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
四、对广西乡村旅游环境保护制度框架的构建
针对广西乡村旅游发展的特点及所面临的与环保发生冲突的困境,基于环境资源资本化的制度设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相关法律制度:
(一)制定地方乡村旅游发展法规
目前有不少地方盲目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无序经营,没有对环境污染的评估,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与浪费。要避免这样的恶性循环继续发展,应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特色,制定符合旅游发展与当地自然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地方法规。法规应制定当地乡村旅游的目标和宗旨,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手段;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在地方法规的指引下,地方各级旅游部门应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引进投资及项目开发应符合规划要求。
(二)旅游环境资源资本化
对于自然资源,可以根据其所有权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权利,如开发利用权,使用权等。乡村旅游所依托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有两类: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而经营者也有两类:外来旅游企业和本地农户。将旅游环境资源资本化,就是要经营乡村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有偿使用青山、绿水等传统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资源。对于旅游企业,如果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自然资源使用费,这个制度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应与该地的农村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协议,有偿使用。而经营者是当地农户的,由于经济能力弱,他们经营旅游也是在其传统的生活习惯基础上进行的,原则上不需要象旅游企业一样付费,但应当缴纳适当的,相当于环境保护的保证金。
(三)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
目前广西的农村生态旅游规模化经营的不多,很多都是当地农民自行个体经营。分散式、小规模经营往往经济实力较弱,没有长远规划,比较急功近利,带有较强的“靠山吃山”的心态,很少关注环境问题。对此,应制定地方法规,规定较高的进入门槛,引进具有先进开发与管理经验的旅游经营企业进行整体性开发。这样可以对当地的自然环境较为有效、协调的利用。地方政府在进行招标引进旅游项目时,应重点考核其对当地环境保护的措施的可行性,使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及环保纳入经营企业的运营成本之中,从而达到旅游开发与环境和谐发展、经济发展与环保双赢的局面。
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并非指仅投资多的旅游企业才能经营乡村旅游产业,而将当地农民排除在旅游发展之外。这里所指的高门槛,更大程度上是指对环保的贡献。对于当地农户经营旅游行为,更多的要靠行政力的约束,如收取排污费等。
(四)有效地将农村生态旅游目的地农民纳入旅游产业中
对于风光秀丽的生态旅游景区,往往也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如广西的大化县、田东县、东兰县、巴马县都是有名的贫困地区,近几年由于大力发展旅游业,当地的经济与农民生活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如果鼓励当地农民从事旅游,农民分散的、小规模可能对旅游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都不利。引进外来投资,又可能将当地农民排除在旅游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之外,而他们还很有可能要承受因为开发而带来的负面效应。如何让当地农民参与旅游业,享受到开发当地旅游资源所带来的实惠,同时又不会造成不经济、不环保的效果呢?
这需要当地政府在引进投资时,要求旅游经营者做好规划,将当地农民作为其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双方的合作可以是多种形式的:
1.农民可以通过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与经营者签订协议,以他们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作为资本入股。这要求首先将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他物权利划分成股份,并且作价,转化成资本。这种方式的合作,恰恰与上述制度设计相吻合,也是当地农民最深的参与旅游开发的一种方式。通过自然资本入股,农民成为股东,可以参与开发与经营决策,对当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表决权,这也遵循了环保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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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论当地农民是否有自然资本入股参与,都可以加入旅游服务、甚至经营管理行业之中去。当地农民世代居住在本地,与当地资源形成天然一体,其实他们也是当地旅游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点,在以民俗资源作为开发旅游的重点的地区,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主要是苗族风情,消费者除了欣赏秀美的山水风景之外,更是想要体验当地的民族风情。当地农民的生活和民俗,通过旅游企业的良性包装,呈现给消费者。而当地农民可以在保持自己的生活传统和习俗,同时又不离开家门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生活。参与的方式有二:第一,受雇于旅游经营企业;第二,与旅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将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项目承包给农户或农户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承包项目与范围,旅游经营企业统一管理,指定服务标准,由经营者就农户经营项目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发民俗资源的时候,法规应做适当的引导,避免将民俗风情展示舞台化、商品化。在开发的同时,注意外来文化对当地传统文化的破坏与冲击。经营者应配合文化部门对当地的民俗文化的研究与保护。
3.对于不愿意或者没有劳动资源的农户,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分享利益:第一,通过所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入股方式获得分红;第二,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按照与经营者的协议,从旅游经营者处获得补偿款。该补偿款是用于弥补因开发乡村旅游使其遭受到对原有安宁生活破环的损失或容忍。
(五)当地政府成立专门的监管组织
通过将自然资源资本化后,环境与资源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得以有效利用与保护,政府的环保压力大大减轻。但并不是说政府对此就可以无所作为,而是要转变职能,从执行者变为监管者,保证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针对农村生态旅游发展的特点,政府监管组织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乡村旅游服务标准;2.按照相关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旅游开发经营企业;3.监管自然资本权利交易过程;4.监管经营企业与农户的行为,如果他们有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手段;5.对农户分散经营进行必要的组织与培训。
在进行行政监管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政权的过分膨胀。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政府常常喜欢当场上的“运动员”而不是“裁判员”,因为直接参与经济,可能会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立法就是要政府回归本位,成为市场的监管者,防止恶性竞争或破坏竞争的行为。对于难以资本化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公共资源,难以用市场手段调节的,需要政府投入加以保护。
五、结语
良好的资源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有利条件,但如果没有好的制度,优势可能难以发挥,最终成为制约产业发展,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障碍。笔者试图跳出传统环境保护的思维,在生态经济的视角下,构建一个农村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将原本作为无偿使用的自然资源资本化,从而将“外部化”的问题转为“内部化”,以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制度的具体构建仍需不断探索,本文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注释:
①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的状态,特别不能按最优化原则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自然资源一直以来作为公共产品,存在产权不明的状态,市场运作无法组织和实现自然资源的提供。自然资源被排除在市场交易之外(外部性),市场交易主体不会为消耗自然资源而付出成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这类外部性和搭便车一般不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
②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我国的法律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资源国家和集体所有。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是基于我国公有制和当前的政治体制,具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这一点已达到基本共识。所以这里讨论的权利为非所有权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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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践逻辑;法律权威;政府权威
一、两套逻辑的比较
村民在遇到纠纷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告状”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为”的调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结果达到或超过被访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门。”
但这种调查结果和现实状况是令法学家不满意的,一个法学家看到农民去找政府解决“人命关天”的大案子,就会为农民的法律意识感到遗憾。正如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样:“法学家总是自认为是现有规范的代言人,也许,他们是解释者或适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学家也持有这种主观的看法。这反映了现代知识分子的失望,即他们的信念受到了客观上各种事实的挑战,因而总是想把事实纳入规范,进行主观的评价。”
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农民的这种选择就不会关注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而是关注在社会时空的紧迫性和意识有限性的条件下,村民作出的这种选择是符合“实践的逻辑”。
实践中的行动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对其所处社会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识。”但在法学家看到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地把“理论的逻辑”当作了“实践的逻辑”。因为法学家看案例思考问题时,运用的是静态的理论逻辑,静态的理论逻辑没有时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回到实践状态中,就不仅要受到时空的逼迫和空间的限制,还受到情绪的干扰。
二、三种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镇政府来解决矛盾,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实不然,郭星华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一文中谈到“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区别时指出:“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全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现实生活,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这种失望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规定所包含的经济和功利意义来确定的。然而,从法律逻辑来看,这种意义是“非理性的”。这并不是导致这种冲突的现代法理学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围内看,这种冲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逻辑一致性与追求经济目的,并以此为自己期望基础的私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层政府,为了应对现实的压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义的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为协调利益冲突的工具。这种推动力包括了要求以基层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绩)和意识形态代替实体正义,还包括政府机关如何将法律目标纳入其理性轨道,还包括农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逻辑解释的要求。正是这种基于自己利益行动的合理准则,每个基层政府干部在行动时,既考虑自己,也考虑到上级政府的行动。这种期望得到了客观的证伪,虽然缺少法律的保障,这种秩序仍成为基层政府干部行动时思考的主题。
从以上的分析情况来看,农民个体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权力相比似乎是无法较量的,但在农民自愿地将他们的问题呈现给政府来解决的时候,一方面表明了他们接受政府权威的意愿,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完全放弃:他们试图通过对基层政府的抗议来控制他们所面临问题的解决过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性的文件能帮助他们毫无争议地去处理地方事务。事实正如所韦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区不可避免:在将一般规范或者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司法程序从来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说,从来不应该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给了纠纷各方产生争辩的可能性,也给了他们发挥自身力量来判断、影响纠纷解决过程的空间。
三、多重关系的交互
在乡村社会,庞大的血缘关系使得农民不需要精心策划、积极动员,就可以获得巨大的抵制力量来影响基层政府对问题的处理。笔者所调查的Z村如同中国大部分村庄结构一样,除了家族内部的层次性,还有同一层面及不同层面之间的互动,邻里关系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与亲属关系发生重叠;通婚关系则将乡村社会与外部社会连接起来,村庄被纳入一个更大的网络中。
如果对黑格尔的那个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动,指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是行动这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主体性的纽带,就是马克思所谓的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关系。
乡村社区所熟悉的血缘、地缘关系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百人的集体行动不需要任何人动员,不论我们用何种理论或规范来解读乡村生活中人们的客观行动,但是我们能做到的是把乡村社会看作一种客观结构,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可以从物质上观察、测量和勾画这种结构的关联接合,实际上很难真正发现处于其中的人们的各种想法。而中国的司法实践正是加上了主观行动者对实践的解释,从而使法律的生命体现为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在紧密的乡村血缘、地缘关系中,存在着不同于城市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种实践经验正是法学家感到失望的地方。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我们将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或伦理学的观点引入到法律概念中去,法律观点的准确性就会受到质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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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也夫.沈原.潘绥铭.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说是论文选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11.1.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实践分析
一、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主要模式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两大主流模式。
1、GB模式为代表的福利主义模式
1976年8月,尤里斯教授基于自己在乡村研究,在吉大港大学附近村庄做了一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贷款。实践证明,这些贷款受到了这些人的欢迎,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还款率也比较高。
GB模式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其支柱。互助组织是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即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整个模式两大块机构中,自身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构建无异,贷款人机构也是从基层向上叠加构建。
2、BRI-UD
它是小额信贷起步阶段的两大类型之一: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1983年,印尼开始金融改革。印尼唯一一家农村国有商业银行,BRI也引进了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在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成为独立运营中心。通过5年的运营,在保证较高的还款率的基础上,它不仅成为了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同时也使BRI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
BRI-UP模式下,最基本的单位是村镇银行。它是进行独立核算,自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的单位。
3、两种主流模式的特色
二、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模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其一(1993年底至1996年10月)小额信贷技术初步传入,相关机构进行了小规模试点,NGO小额信贷得到了初步发展。
在此阶段,我国引入了小组联保贷款为主的信贷技术。社科院发农所与商务部先后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点活动,在农村引导了建立了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了小额的短期贷款。根据技术差距理论,由于外援资金的限制和技术的有限流入性,我国仍然要经历一段模仿滞后期。因此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规模很小,收益不明显,覆盖面有限。
其二(1996年10月至1999年)“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扩展,我国开始主要采取GB联保模式。
更多的相关机构(国务院扶贫办系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参与到小额信贷领域,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获得发展。
此阶段,我国主要采用GB模式,但与已经发展成熟的GB不同,此时小额信贷还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界贷款为资金来源,没能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在这一阶段还未能完全显现,仅仅是作为扶贫多样化的一种措施而存在。
其三(1999年至2005年6月)RCC(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逐渐发展。
此阶段,我国度过了掌握滞后期,将小额信贷技术与国情密切联系。在RCC开辟和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此外还得到了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扩大了小额信贷的影响力和业务深度。这是我国首次将小额贷款技术运用到正式金融机构。顺利开创了中国式的正式金融机构与农民互助组织相结合的小额贷款模式。但这仍然只是对已有主流模式的进一步吸收和改造。
其四(2005年6月以后)小额信贷多样化,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这一阶段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额信贷技术的日臻成熟,我国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2005年6月我国开始了第一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监管则是以2008年的《意见》为蓝本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方向性措施:
A本省的省级政府有明确成立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的方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B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即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C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
D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全面覆盖风险。
E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非法集资。
F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小额贷款现行模式存在的及潜在的问题
A发展呈现违背最初宗旨的倾向,福利性效用未能较好实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寻租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的介入和公司背景的控制,使得信息更加不对称,小额贷款公司悖离了其公益性宗旨,愈发地商业化。
B覆盖的范围有限,我国的贫穷人口未能获益。原因有二:其一,市场经济欠完善,许多贫困的地区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形。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它们融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够深,在“三农”问题上发挥的效用也相应打了折扣。其二,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仍然在探索阶段,贷款发放的条件相对也较为严格,能参与到这个市场中的人群也相对有限。最贫穷的人依然只能依靠国家的援助,而无法从小额信贷上发家脱贫。
C收益无法较好覆盖运营成本,长期发展受限。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资金短缺且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形式缺乏多样性。据《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具体而言,如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中都比较少或者没有。其二,理论与实际收益率出现偏差,受到税收及利率等问题的限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达到预期收益率。从目前的试点结果来看,现行格局下,农村闲置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规模不可能快速扩张。
D内部机制仍需完善。其一,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无力承担不足的内部控制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意外损失的瓶颈。相应的,小额贷款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也很弱。其二,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欠完善。其三,小额贷款公司高层并未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仅仅知道从小项目做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对小额公司的监管中,现行的政策框架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疏失:
A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性。尽管《意见》指出小额公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了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局,是金融办还是县政府进行管理的悬疑之争。
B征信系统覆盖还不够完善。第一,员工的信息缺乏全面性,信息出现不对称性,公司在博弈上处于不利地位,道德风险系数更高。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群狭窄,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大。
C缺乏具体的规范文本和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汇报材料及监管细节要求给出明确规范。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完善方向
1、中央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战略,给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载体时,还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有力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推手。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将为城市中小企业和薄弱产业提供更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2、国家有层次地进行规划,再补充相应政策支持:首先,给予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与不同的政策优惠。公益性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初期,我国应区别对待,在政策扶助资金及税收政策上对公益性的公司有所倾斜。其次,逐步放松其利率及融资方式、规模限制。与市场化进程同步,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也应相应改变,促进其长远发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名问题,一直保守争议。作为非经融机构,其业务相对不易展开。在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的同时,我国应该相应放宽准入和限制,允许其参加一些简单的金融活动。再次,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及公司自身都应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同时,人民银行应尽快将其纳入征信体系,部分有障碍的地区可以与公安部门的征信信息绑定。
3、加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多层次服务体系进行规划。而现行的银行类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融通服务和资金管理服务,主要关注点在大众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和中小资金需求的农村客户需要一个庞大的专门服务体系。今后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继续完善补充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忽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此外,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限制了闲散资金的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缺乏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扶植一些辅助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且实现农村的征信体系与相应更多金融机构的绑定。
4、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从控制风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其一,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要严格规范。其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对放贷资产的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询相关人才,并聘请法律顾问保证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及严谨性。再次,公司的决策部门要形成严格的责任负责制,权责明确。
5、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的服务宗旨和管理目标的偏离。其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员的操纵。在探索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各部门的监管出现重叠和偏差。结合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应出台具体的条例辅助监管,并划出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主有次,层次鲜明。其二,严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扶助资金的运用,在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同时,应真正惠及广大贫农及城市弱势产业。
6、扩大业务的覆盖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继续多样化,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只局限于农业领域等;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步入正轨后也应该参考GB模式下的自动瞄准机制小额贷款,发挥自己的效用。
7、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有利于保险业业务的创新和拓展;此外,也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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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总结了关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的研究。国外方面,该创新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研究较少,才刚刚起步,但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关注。
一、国外研究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的垂直合作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该创新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场的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对非正规金融带有偏见,认为非正规金融服务太窄、零碎和无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农村金融小组,就发展中国家对私人和机构性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许多诽谤给予了纠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适宜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服务项目创新的一种来源,能够服务于穷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纪80年代起,有意义的努力是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中去。例如,马拉维的lilonwe土地发展项目、津巴布韦的储蓄发展基金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phbk(连接银行和自助小组的项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为通过直接的补偿计划把货币放贷人和银行联系在一起,货币放贷人的工资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变化。研究还表明,治理乡村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约束人可能的策略行为,从而帮助金融机构。varghese(2004)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筛选、监督和状态核查问题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对银行自己发展发放贷和银行与非正规贷款人联结起来发放贷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较,得出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结的激励相容条件。条件表明银行应当根据货币放贷人的机会成本和信息贡献补偿货币放贷人。
二、国内研究
左臣明,马九杰(2006)提出在农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成本优势,而后者有信息优势。正式提出将二者连接起来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设想。
武翔宇(2007)在综述中总结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三种联结模式。第一、正规金融雇佣非正规人,如私人放贷者、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或小额信贷机构等,由其代为筛选、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非正规人贷款的条件、佣金水平等由正规金融决定。第二、转贷。即正规金融向非正规机构贷款,非正规机构再将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村借款人。非正规机构向农户贷款利率、贷款条款等不受正规金融干涉。第三、正规机构隐含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如正规金融通过“信贷配给”来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非正规贷款人通过提供贷款给非意愿违约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并与其共享未来的盈余。并说明了金融联结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联结条款的设计和联结的效果。并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筛选和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我国农村可能作为联结中介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类乡村中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信贷协会、互助会等;二是村庄资源如村庄的供销社、卫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产性的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四是非政府组织。
邵兴忠(2008)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提出了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他认为,垂直连接主要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连接: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商品信用)的连接;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合会、小额信贷)的连接。
杨福明、黄筱伟(2008)以温州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将其定义为协同性。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协同性是金融生态体系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主张把民间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生态主体,在对民间金融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
吴成颂(2009)提出了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构想,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建议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只要合法的放贷者和金融小组就近简单备案,就可以进行放贷活动,以实现垂直连接。
刘杰(2008)对垂直连接的前提条件、效率、可行性进行了完整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是实现“垂直连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响“互补”关系形成的相关因素。另外,“垂直连接”的效率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既有可能形成竞争也会造成合谋。竞争的局面是“垂直连接”所愿看到的。进一步放宽假设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地区非正规金融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特征。“垂直连接”的剩余可能会被垄断者完全占有,但同时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其代价是加剧了农村的不平等。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规金融垄断组织形式,而这些组织并不会完全占有剩余,所以应当被视为“垂直连接”的重要参与主体。总之,“垂直连接”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可行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政策预期,不能搞一个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商业化程度越高,“垂直连接”越有效。
万川川(2010)以辽宁农户家庭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存在着协同效应,两者通过‘垂直连接’是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采取的模式,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可以考虑跟商品交易互联以及和自有资金放贷者和金融小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武翔宇.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设计.金融研究.2007
关键词:实践教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2-0044-02
一、引言
教育部等部门2012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校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等,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结合农林特色,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前身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以素质教育为宗旨,以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根本,主要培养具备地理学、城乡规划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必须结合实践教学掌握区域、城乡规划发展规划的整个流程,从而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实践教学对于进一步巩固、掌握和灵活运用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结合实际提高广大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毕业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性强,根据对2001—2008级毕业生就业去向的调研,毕业生目前主要在国土部门、住建局、设计单位、城管部门、环保部门、房产公司等相关单位从事土地整理与开发、土地规划和管理、乡村规划设计、森林城市规划设计、环境规划治理、园林绿地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城乡管理等职业,这些都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运用CAD、PS等绘图软件绘制规划图,运用GIS进行空间分析等。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使毕业生能够胜任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土地开发与整理、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目前本专业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培养出的人才与社会所需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都促使本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势在必行[1]。
三、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1.实践教学环节学时相对较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25%。在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2007级及以前实践教学学分数为38,占总学分165的比例为23.1%。2009级到2011级,实践教学学分为30.5,占总学分165的比例为18.5%,其中专业模块的学分数减少了5个学分。这个比例明显低于教育部的要求。为此在2012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逐渐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方面的内容,如增加了创新创业学习等,学分数达到了总学分160的27.5%,符合了教育部的规定,但是与国内开设同专业的其他学校相比(如河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学时数占总学时数的比例为44.3%),实践教学学时还是偏少。
2.实验室、实习基地不能满足要求。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目前签协议的实习基地主要有校内测量学、气象学实习基地、城市规划展览馆实习基地、清凉峰镇实习基地。实验室主要有手绘制图实验室和CAD制图实验室。自然地理学、气象学的实验室是与土壤学科共用、RS、GIS的实验是与地理信息系统、测绘等专业共用。本专业每年招生60人左右,这些实验室、实习基地远远满足不了实践教学的需求。
3.实践教学以教师的教为主,学生主观能动性较差。目前本专业的实验、实习教学多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差。如在城市规划综合实习和城市详细规划实习中,都是指导书发给学生后,教师先把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绘制图纸等内容先详细地讲一遍,学生按照教师的布置或者指导书上的内容,机械地完成,虽然参与了实践教学活动,但实质上是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缺少积极主动的思考[1]。
4.实践教学模式多样,但质量有待提高。目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比较丰富,主要有课程设计、课内实践、综合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学科竞赛、开放实验、创新项目等。但是在实践中,学生多是为了拿学分去参与的,师生是“一对多”的关系,根本不可能“面对面、手把手”地进行指导,加之考核要求不高,一些学生应付了事,实践教学质量不高。再者,实践教学过程中不仅缺少对学生的监管,也没有对实践指导教师的监督,因此有的实践课的“实践”效果较差,实践质量相对较低[2]。在毕业设计环节中,由于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等冲突,再加上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这些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四、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的措施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和学生培养的重要内容[3]。
1.重视实践教学,构建实践教学平台。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关键在于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更新,首先必须解放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提高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改变课程体系设置中实践性课程所占比例偏低,某些课程教学中实践性学时所占比例偏低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所占的比例。结合专业特色和学校特色,采用网络课程,构建实践教学平台:认知实践教学平台、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平台、创新能力实践教学平台、综合运用实践平台等,在平台上设置实践教学的各种模式和交流平台。通过学生的积极参与以及与老师、学生的沟通交流,了解和掌握各种实践教学的流程,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
2.采用研究型教学方式(陈庆章,2013)进行实践教学。采用研究型教学方式进行实践教学,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形成“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自主学习与知识获取为主”的教学模式。根据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的不同情境教学,以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从传统的“课堂—实验—实习—考试”模式向立体化模式“A理论知识(课堂授课)—B实验训练(早进实验室)—C创新课题、参加教师科研项目(早进课题、早进团队)—D实习、实践和社会调查(早进基地)—E完成实践教学、教师项目和毕业论文[5]—F创新”即“六步”教学新模式转型。通过这种教学学习模式,学生自主发现问题,设计实验方案,与老师同学进行讨论研究,不断完善实践方案,最终解决问题。如在城市详细规划实习中,我们把规划地块红线图给学生后,让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等法规标准和课堂上学的知识,设计规划方案—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系列图纸的绘制。大家以小组为单位(5~6人)先把自己的设计理念和功能空间结构、道路骨架进行讨论研究,然后完善方案,进行规划编制。通过规划方案的编制,学生可以掌握详细规划的流程,并能熟练运用规划制图软件CAD和PS。
3.完善实践教学的保障机制。开展实践教学的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引进和现有教师的培训机制,加大对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的引进和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训力度,如2013年6月17日,辽宁省在沈阳师范大学举办了法学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拓展实验设备和实习基地。在现有的实验、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努力进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通过与规划单位、设计单位、管理单位等建立实习合作,使学生早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需求,从而提升自己的实践技能。
组织和质量监控保障?摇成立实践教学课程小组,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落实实践教学绩效考评制度,保证实践项目优质高效的完成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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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在随着人们生活所需,业务随之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划好科室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该怎么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康复科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康复科下一年度工作计划1
近年来,现代康复治疗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是为康复医学发展的绝佳时机,加之我院各级领导对康复医学科大力支持,又恰逢我院新病房大楼开诊,对康复医学科的硬件装备,人员配备,管理、教学和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均提出较高要求。为此,更鞭策我们在科室建设、诊治水平、医德医风、科研创新、人员配备、硬件设施上不断发展,现制定2014年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着力建设康复科病房、规范发展康复科病房管理
请求院部成立康复病区,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装潢留置康复训练治疗大厅,面积200平方米左右,设置床位20张,按照康复科标准装潢病区。加强住院部病人管理,实行有康复特色的病房管理模式。
二、人才引进,培养
我科现有医师5人,其中理疗医师一名,医师严重缺编,请求院部至少安排二名医师,一至二名治疗师上岗,以维持病区正常运行。现有医师建议院部安排到省立医院康复科依次参观学习一个月,主要针对神经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学习。
三、医疗器械配备
请求院部购置康复训练器材一套,大概20至30万左右,现有理疗器械破旧不堪,部分更新如腰椎牵引床,超短波,中频治疗仪,微波治疗仪,大概至少10万左右。(可行性报告附采购申请后)
四、康复护理
建议院部安排最小护理单元,5人,或者固定2至3人,白班,夜班由中医科护理部代值。
五、内部管理,横向联系
1.安排医生定期到其他科室查房,了解病人康复情况,指导相关科室医师开需要的康复治疗项目,指导本科人员制定康复计划及实施。本科医师熟练掌握各种仪器的适应证,向其他相关科室医师推介本科特色。
2.有计划对本科医师进行全面康复培训,做到康复理论和康复治疗技术每周一小训每月一大训,以提高每位医师的康复理论及康复治疗技术水平。
3.全面开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训练、吞咽障碍治疗,拓展脑损伤、脑瘫、骨折术后功能康复。
4.在院内外宣传康复项目特点治疗效果提高社会各界康复意识。通过病人及时反馈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改正我们工作当中的不足,以提高工作质量与服务。
5.对疑难病人进行科内讨论,以提高治疗效果增进康复医疗技术水平。
6.劳务酬金实行二级分配,以工作量为主,结合岗位工作、职称、病人满意度综合考虑
康复科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
在新的一年里为了将科室工作做得更好、使医疗工作顺利进行,医疗质量逐渐提高,特订计划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在医院党、政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科人员继续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坚持“九不准”,积极参加院内外一切政治活动,坚持政治学习。
2、调动全科人员的积极性,继续发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争取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善服务态度,一切为了病人,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疾苦,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
二、业务、人才培养方面
1、开展门诊诊疗工作,争取住院人数达到40人,收入达到380万。 2.向其他相关科室医师推介本科特色,加强与ICU、骨外科、其他科室的合作;
3、拟开展穴位贴敷、脐疗、足心疗治疗中风后遗症、治疗神经源性膀胱、穴位埋线治疗中风后运动障碍、肩周炎、慢性胃肠炎、腰椎间盘突出症、中药熏洗治疗肢体运动障碍,突出中医特色; 4.有计划对本科医师、治疗师进行全面康复培训,做到康复理论和
康复治疗技术每周一小训,每月一大训,以提高每位医师的康复理论及康复治疗技术水平。
5、加强人才培养,拟派三名治疗师和两名护士先后到省级康复医学科参加康复进修学习。拟增加1名内科研究生,三名康复治疗师,可以从在本院实习的学生中挑选,还可以从外面招聘,申请一名有经验的针灸治疗师,开展中医治疗项目。鼓励现有治疗师考康复治疗师证,争取人人有证;
6.按照诊疗方案进行,及时完成临床路径;
7、鼓励开展新项目新疗法,鼓励科研及论文撰写。将其作为评先的条件之一。争取2项科研立项,2篇论文在国家级杂志发表; 8.利用万名医师下乡村和网络、电台,做好科室宣传;
9.新院建成后,三年后,在充分利用60张床基础上,争取达到80张床,争取再引进四名研究生,一名康复专业,一名内科专业,一名骨科专业,一名针灸专业,十名康复治疗师,康复科分成三个单元:卒中单元、骨关节病单元、内科病单元(老年病康复),康复治疗师也分成三组,有计划地向这个方向培养。
三、综合治理方面
加强综合管理,按规定及标准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做好医疗安全工作,搞好室内、外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营造良好就医环境,继续做群众满意医院,配合医院的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康复科下一年度工作计划3
近年来,现代康复治疗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保,是为康复医学发展的绝佳时机,加之我院各级领导对康复医学科大力支持,康复病区成立,开张大吉,病房供不应求,对康复医学科的硬件装备,人员配备,管理、教学和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均提出较高要求。为此,更鞭策我们在科室建设、诊治水平、医德医风、科研创新、人员配备、硬件设施上不断发展,现制定2015年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着力建设康复科病房、规范发展康复科病房管理
康复病区已经成立,按照卫生部国家标准装潢,焕然一新,装潢留置康复训练治疗大厅,面积八十平方米左右,设置床位二十张,目前床位供不应求,开张大吉,采购器械最迟三月份到位。按照规范病区管理,加强核心制度学习和执行,完善三级查房,加强住院部病人管理,实行有康复特色的病房管理模式。
二、人才引进,培养
我科现有医师五人,其中理疗医师一名,门诊上班一名,病房三名医师,无法正常排班,严重缺编,存在严重医疗隐患,请求院部至
少安排二名医师,一至二名治疗师上岗,以维持病区正常运行。此十万火急!现有医师建议院部安排到上级医院康复科依次参观学习一个月,主要针对神经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学习。或者请上级医院医师过来传帮带。
三、医疗器械配备
现有采购计划院部已通过,估计争取春节前安装测试使用完毕,暂时以器械公司培训为主,所有医师必须熟知操作,完全掌握适应症,禁忌症,专人保管,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疗需要,逐步添置被动训练器械.。
四、关于医保
加强住院病人床位管理,严格实行病人离院请消假制度,避免医保查房,堵住医保漏洞。及时书写病历,病程记录,规范用药。
五、内部管理,横向联系
1.安排医生定期到其他科室查房,了解病人康复情况,指导相关科室医师开需要的康复治疗项目,指导本科人员制定康复计划及实施。本科医师熟练掌握各种仪器的适应证,向其他相关科室医师推介本科特色。
2.有计划对本科医师进行全面康复培训,做到康复理论和康复治疗技术每周一小训每月一大训,以提高每位医师的康复理论及康复治
疗技术水平。
3.全面开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训练、吞咽障碍治疗,拓展脑损伤、脑瘫、骨折术后功能康复。
4.在院内外宣传康复项目特点治疗效果提高社会各界康复意识。通过病人及时反馈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改正我们工作当中的不足,以提高工作质量与服务。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关键词:农地流转;差序格局;差序治理;社会信任;市场治理;非市场(人情)治理;合约方式;书面正式合约;口头非正式合约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7)01003009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农业规模经营是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高效、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农地流转是与农业现代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水平相适应的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过程。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近年来农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农地流转规模与农地现代化以及要素市场化的内在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将交易双方联系起来的纽带是流转合约,而农地流转合约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存在着口头非正式和书面正式等不同方式。那么,现实中农民在进行农地流转时会选择何种类型的合约?深入研究农户农地流转合约方式的选择及其机理,在当前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农地合理有序流转的现实背景下,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现有关于农地流转合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合约类型(如定额合约、分成合约)、合约期限(如短期合约、长期合约)(Cheung,1969)、合约治理(罗必良,2015)等方面,对于合约方式选择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多以对合约选择现状的描述为主。事实上农地流转市场普遍存在着市场化和非市场化两种交易方式,且整体而言农地流转较多集中在亲友、街坊邻里等熟人社会中(Belay et al,2004;Gao et al,2012)。Grossman & Hart(1986)和Hart & Moore(1990)倡导的“不完备合约”(Incomplete Contract)思想较好地阐述了为什么农地流转过程中关系型合约得以发挥重要作用,而农户是否采用关系型合约则主要受制于信任程度(Siles等,2000;Macours等,2004)。(1998)认为中国农村最突出的特征是具有“乡土性”,人们以血缘和亲缘维系着稳定的乡土社会,若农地流转发生于亲友、邻居等熟人之间,此时法律意义上的书面正式流转合约显得并不必要,也就是说在熟人社会中人情关系构成了农地流转的重要规则。叶剑平等(2010)通过对中国17省份的调查发现,82.6%的农地转出和81.8%的转入并未订立书面正式合约。洪名勇等(2015)通过对贵州三县的调研结果显示,在农地转入时采取口头合约的比例达到90.14%,转出时为89.89%。刘文勇等(2013)认为,在熟人社会中,农户之间信息的高度对称性使农户选择口头合约的交易费用接近于零,因此农户在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上普遍存在“重口头、轻书面”现象。与此同时,赵其卓和唐忠(2008)对四川绵竹的调研却发现,农地流转以书面正式合约方式为主,签订书面正式合约的比重为67.6%。
可见,在中国农村农地流转总体上以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为主,但在不同^域具有差异性。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农户流转农地时更多地选择口头非正式合约,而农户又在何种情境下倾向于采用书面正式合约?其背后的机理是什么?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从我国农村特定的文化背景出发,基于差序治理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对农户农地流转合约方式的选择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说;同时,采用对辽宁和江西两省1 628户农户入户调研的一手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假说进行验证,进而探讨影响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说
1.理论基础:差序治理
同西方社会“团体格局”(相对独立的个体间的交往)情境下的社会关系不同,提出“差序格局”概念,形象地概括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特点:“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2012)。“差序格局”的概念阐释了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中人与人的信任关系是以自己为圆心、依次向外扩散的,这意味着自身同他人关系在信任程度上存在着亲疏远近之分。驱动这一波纹的“石头”则是立足家庭并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在乡村社会的投影形塑了地缘关系。换言之,我国乡村社会情境下的人际交往通常是以血缘与地缘为基石,并因此催生“差序格局”。
在乡土社会自然经济情境中,家庭扮演了社会基本组织这一角色,内化为一种集生产、消费、分配、生活、教育以及情感乃至社会保障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家庭以及家族,几乎垄断了内部成员全部的社会稀缺资源,除了土地、货币以及财产这类有形的资源,还包括地位、声望、名誉、权利以及心理满足等无形的资源。而掌握各类社会有形和无形资源的能力,决定了作为社会网络关系中心的这个人或者这个家庭同他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程度。黄光国(2010)将这些社会信任关系网络依次概括为强关联、熟人关联、弱关联和无关联。完全陌生的人之间表现为无关联;通过一般的交换和联系后,便生成了弱关联关系;与街坊邻居通过较为经常和长期的联系和了解,构成了熟人关联关系;而血缘和姻亲构成了强关系的生成机理。这种“差序格局”除了是一种道德范式外,更为重要的是对社会稀缺资源进行分配的方式或格局(孙立平,1996)。
差序格局中,个体之间由于信任关系的不同而对应不同的互动规则:强关联属于情感型关系的范畴,其互动遵守血缘及亲缘间的需求规则;熟人关联不仅蕴含情感型关系,还包括工具型关系,适用人情规则;弱关联属于工具型关系,表现为弱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可能仅仅听说过对方但不熟悉,譬如校友、同乡等,不过个体间能够利用弱关联去“套近乎”,使得双方变得较为熟悉,弱关联的主体适用公平规则,对于短期内的投资回报较为注重;无关联意味着主体之间是完全的陌生人,同样适用公平规则,但相比弱关联,无关联关系更可能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罗家德 等,2012)。
不可否认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中所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但在广大农村、在差序格局下,“关系”发挥重要作用的土壤一直存在(Winn,1994)。时至今日,村落共同体依然表现为熟人社会(万俊毅,2011)。差序格局中,不同的关联关系与相应的治理机制匹配,可将其界定为“差序治理”(高名姿 等,2015)。本文将“差序治理”细分为“市场治理”和“非市场(人情)治理”。无关联和弱关联关系中的公平规则应该通过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因此将其界定为“市场治理”;强关联关系中的血缘及亲缘间的需求规则、熟人关联中的人情规则更多的是通过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因此将其界定为“非市场(人情)治理”。
2.研究假说:差序治理与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
农地流转对象涉及不同主体,比如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农户等,农户又可细分为同村农户和外村农户。刘一明等(2013)通过对全国890户农户的入户调研表明,7477%的农地流转给了亲友邻居,因此中国目前的农地流转主要表现为“关系型流转”的特征(罗必良等,2013)。基于差序治理理论,根据流转对象的不同,可将农户的土地流转分为四类,即转给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转给外村农户、转给同村农户以及转给亲友(见图1)。
以企业为代表的规模经营主体,一般与转出农地的农户互不相识,因此体现为无关联关系。由于彼此间缺乏信任,容易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上双方均更倾向于书面正式合约,流转租金在这四类主体中也是最高的。农户若将农地转给外村农户,体现为弱关联关系。一般的,由于转出户与外村转入户分属不同的自然村,但多数情况下同属一个行政村这里的“外村”是指自然村。一般的,农户将农地流转给外村是指流转给本自然村以外的农户,“本自然村”与“外村”多数情况下同属一个行政村。本课题组的实地调查也佐证了这一论断。由于转出户与外村转入户分属不同的自然村但常同属一个行政村,因此其关联程度要强于“无关联”;但与流转发生在同一个自然村农户内部所呈现的“熟人关联”相比,其关联性又相对较弱。,因此,可以通过“套近乎”等方式建立起联系,但与本自然村内部的流转相比仍然缺乏信任,流转双方可能更倾向于采用书面正式合约的方式来约束双方行为,流转租金一般低于流转给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在无关联与弱关联关系下,流转双方是一般交换的关系,宜采取市场治理范式,用签订农地流转书面正式合约的方式(正式制度)约束双方行为。
当农地流转发生在同一自然村内部时,在熟人关联情境下村民之间信任程度较高,由于人情关系、名誉和声望等非正式制度对村民有较大的约束力,因此通常采取口头非正式合约的方式,且同村内流转的租金一般高于亲友间流转。亲友之间具有血缘以及亲缘关系,属于强关联,农地很多时候是免费给亲友耕种的,与村内流转相比,农地转给亲友时采取口头非正式合约的可能性更大,租金也较村内流转更低。与市场治理不同,熟人关联及强关联中,由于双方遵循人情规则,在血缘、亲缘、地缘以及声誉、名望等非正式制度的情境下,农地流转时更倾向于采取口^非正式合约,因此更适宜采用非市场(人情)治理范式。
研究假说:农地流转发生在农户与亲友或与同村农户之间时,农户更倾向于非市场(人情)治理范式,采用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农地流转发生在农户与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或与外村农户之间时,农户更倾向于市场治理范式,采用书面正式合约方式本文讨论的合约方式分为书面正式合约和口头非正式合约两种。在实际调研中发现,除这两种合约方式外,还存在第三种证明及非规范书面协议(也称书面非正式合约,指农户间私下签订的在法律意义上不具有效力的书面协议)等方式,本次对赣、辽两省农户的调研中这两种合约为38份,但不管将其划分到书面正式合约还是口头非正式合约都不科学,且数量较少,因此这两种合约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1.数据来源及统计分析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课题组2015年1―8月在辽宁、江西两省的农户调查,共涉及15个乡镇、56个行政村的1 700多户农户,其中有效问卷1 628户。结合农民收入水平、水土条件、地理位置等差异,选择以下四县区(市)为调研点(详见表1)。为保证样本随机性,四县区(市)各随机选3~4个乡(镇),每乡(镇)选3~4个行政村,每村随机选30户左右的农户入户调查。由于本研究所需样本为发生过土地转出行为的农户,经过对不适宜样本的处理,最终样本包括55个行政村的516户转出户。
注:苏家屯区位于沈阳市郊,是介于城市与农村间的地域综合体;东港市属于丹东市管辖,地处东北亚、环渤海和环黄海经济圈交汇点,具有港口城市特点;丰城市属于江西宜春市,耕地面积达124.44万亩,是典型的粮食主产区;遂川县位于江西西南边陲,是吉安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县,也是国家新一轮扶贫工作重点县。
从表2不难看出,当前农地流转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差序治理的特征:当农地流转发生在亲友以及同村农户之间时,农地流转的租金较低,采用书面正式合约的比例也较低;当农地流向外村农户以及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时,采用书面正式合约的比例远高于亲友及同村农户间的流转。对流转租金分析,从流向亲友时的167.13元到流向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时的463.78元,也逐渐呈现出一种从人情化向市场化过渡的特征。在违约率方面,在516户转出户中仅有7户发生违约,总的违约率为1.36%,说明违约风险可控,且采用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的违约率更低一些。
2.模型构建
在对农地流转的大量实证研究中,已有文献主要基于Logistic和Probit模型进行统计分析。农户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有些不容易直接观测到(潜变量),但可以用一些外显指标进行间接测量,结构方程模型可以同时处理潜变量及其具体指标值。因此,本研究选用结构方程模型从差序治理、农户特征、农地流转特征以及外部环境特征四个方面来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结构方程模型是运用统计中的假设检验方法对有关现象的内在结构进行主体行为分析的统计方法,其对潜变量、测量误差和因果模型具有独特的处理能力。结构方程模型整合了测量模型和结构模型,测量模型描述潜变量与指标间的关系,结构模型则描述潜变量间的关系。
测量方程为 ,结构方程为 其中,x为外生观测变量,y为内生观测变量;ξ为外生潜变量,η为内生潜变量;Λx为外生观测变量在外生潜变量上的因子载荷矩阵,Λy为内生观测变量在内生潜变量上的因子载荷矩阵;B为内生潜变量间的关系,Γ为外生潜变量对内生潜变量的影响;ζ为构方程的残差项,反映了在方程中η未能被解释的部分。
3.变量选择
本研究的内生潜变量为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其取值为1或2,口头非正式合约赋值为1,书面正式合约赋值为2。结构方程模型包含4个外生潜变量,共13个指标,分别为差序治理(转出农地的去向)、农户特征(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是党员、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资产现值)、农地流转特征(转出农地质量、流转租金、流转期限、流转面积)和外部环境特征(村干部是否干预农地流转、二轮承包期内自家承包地是否发生了调整、水利灌溉设施是否有保障、所在村庄道路状况),各变量的解释说明以及预期符号详见表3。
4.实证分析结果
运用分析结构方程模型的Amos 21.0平台软件进行结构模型验证,一般情况下,CMIN/DF0.85,RMSEA
注:CMIN/DF为拟合优度,NF为非常规拟合指标,GFI为拟合良好性指标,CFI为比较拟合指标,RMSEA为近似均方根误差估计。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显著。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显著。
结构模型反映外生潜变量对内生潜变量的影响,包括影响方向及强度。从表5可看出,四个外生潜变量在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的影响上均有较高载荷,表明本研究所选取的外生潜变量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具有较强解释力。差序治理在1%水平上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农户特征、农地流转特征以及外部环境特征也均在5%水平上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与研究预期一致。作椴钚蛑卫淼目晒鄄獗淞浚“转出农地的去向”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农户将农地转给不同关联程度的主体时,会选择不同的治理方式,验证了研究假说:农户将农地转给无关联及弱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时,更倾向于市场治理方式而选择签订书面正式合约;而转给熟人关联及强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时,则更倾向于非市场(人情)治理方式而选择订立口头非正式合约。
差序治理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产生了显著影响。事实上,除此之外,农户特征、农地流转特征以及外部环境特征等也都对合约方式选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表6表明了可观测变量对潜变量的影响,具体如下:
(1)农户特征方面,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是党员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具有显著影响。户主受教育年限越长、程度越高,越容易接受并运用正式制度(比如法制观念、市场经济思想等)来维护自身土地权利,因此更有可能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转出土地。户主若具有党员身份,在农村社会中一般会跻身“精英阶层”,思想觉悟较高、原则性较强,相比一般群众也更容易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转出农地。
(2)农地流转特征方面,转出农地质量、流转租金、流转期限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具有显著影响。农地质量越高,农户获得产出以及潜在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因此签订书面正式合约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作为农户在流转农地时最为看重的方面,流转租金是农户可以实际获得的流转收益。在租金较低时对江西、辽宁两省的实地调研发现,不少农户外出务工后,为了避免自己承包的土地撂荒,便将农地给亲戚朋友或者邻居代耕代种,作为回报一般只需每年给予原土地承包者几十至上百公斤粮食,有的甚至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农户可能并不十分在意合约形式;但当租金较高时,为了保障自身收益的合法性以及产权安全,农户则更倾向于签订书面正式合约。农地流转期限越长,存在的违约风险以及不确定性越大,因此,相比短期流转,长时期流转更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正式合约方式来约束和规范,以防“敲竹杠”以及道德风险的出现。
(3)外部环境特征方面,村干部是否干预农地流转、二轮承包期内自家承包地是否发生了调整、水利灌溉设施是否有保障对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具有显著影响。若村干部对农地流转进行干预,农户更可能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以应对村干部干预。相比承包地未曾调整过的农户,二轮承包期内自家承包地发生过调整的农户对农地产权更为重视,出于维护自身土地权利完整性等的考虑,会更多地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若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有保障,能够更好地应对干旱少雨等自然灾害,从土地上获得稳定性收益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农户对有水利灌溉设施保障的农地更为看重,将其转出时也更多地采取书面正式合约方式。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基于差序治理的分析框架,从转出户角度探讨了农户在进行农地流转时的合约方式选择问题农地流转涉及转出户与转入户两个主体,本研究并未对转入户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也是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领域。 。中国农村传统的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关系建构了农民群体社会信任的差序格局及其治理,这种局域的信任和关系网络使农村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人格化的倾向;但当农户将农地流转给熟人社会之外的主体(比如涉农企业)时,往往又呈现出市场化的特点。当农户将土地流转给无关联及弱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时,其公平性往往通过正式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即采取市场治理范式,而市场治理需要书面正式合约方式与之匹配;当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强关联及熟人关联关系的交易主体时,血缘及亲缘间的需求规则、人情规则等非正式制度往往会发挥更多的作用,即采取非市场(人情)治理范式,而非市场(人情)治理与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相匹配。基于对江西、辽宁两省实地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验证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方式选择是在差序格局下差序治理的结果。
农地流转的合约方式选择之所以受到差序治理的显著影响,是由于农户与各种交易主体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同,而关联程度又可以通过社会信任来表达,社会信任是不同主体之间基于长期化、稳定性的交融与互动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心理契约。同村农户之间相互信任的程度较高,但对外村农户以及外来的涉农企业等则具有较强的排斥心理。这种信任格局的形成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村乡土社会相对封闭,随着农业现代化、要素配置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边际将不断外移,农村社会信任关系也随之外扩,进而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非人格化交易以及合约的规范化进程。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可一蹴而就。
综上所述,农地社会差序治理的形成源于农户与不同主体间亲疏远近和社会信任关系的差序格局,农户在农地流转中的合约方式选择深受差序治理影响。在农地流转市场化特征并不明显的情境下,流转时交易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彼此间的信任程度显得尤为重要。熟人社会和乡土情境下的人情交往规则不容忽视,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不宜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性而采取行政命令等方式迫使农户使用书面正式合约方式流转农地。农地流转合约方式选择是农户综合考虑交易成本、风险、社会信任及个体差异等多方面因素的均衡结果,如果强推以书面正式合约方式流转农地,不但削弱了农户的选择和处置权,还将增加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虽然从理论上讲,与书面正式合约相比,口头非正式合约的稳定程度较低,履约风险较大,但从本次调研结果看,目前农户在农地流转时采取口头非正式合约方式的比例远高于书面正式合约,且口头非正式合约履约效果良好。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在有序推进农地流转的进程中,应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将选择何种合约方式的自赋予农民,当然也需要做好规范引导工作。
总之,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农地流转等农村、农业政策时,一方面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正式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应注重信任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农民的行为偏好和决策深受乡土情境中人情关系、社会信任、村规民约、公序良俗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社会语境,充分发挥本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各地区在推进农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域以及乡土特征的差异,在充分尊重各相关主体意愿及利益的基础上,给予地方一定的试错权,鼓励并支持各地积极探索与本地实际相契合的农地流转合约方式,从而为农地合理有序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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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杨睿;段文娟)
收稿日期:20160828;修回日期:20160931
关键词:同乡村;流动经历;城市体验
自开始,西方资本主义通过炮火打开国门,结束了中国农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促进了中国商品经济的的发展。封闭式的小农经济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打破了中国农农民“小富即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开始向现代城市谋求生存之道。
中国农民由传统性向现代性的转变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他们处于城市偏远地带的边缘化群体,由此也衍生出了“同乡村”的团体。但是关于“同乡村”的定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南京大学社会学系翟学伟教授在其论文《社会流动与关系信任》中曾提到关于“同乡村”的定位:“城市在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信任的风险也就随时存在,走出相对封闭的乡村,既要有面对陌生感的勇气,也需要从传统社会资源中寻找尽可能的自我保护。在掌握社会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农民工进城的信息源来自打工群体内部,因此,某一大中城市、某一社区、某一建筑工地、某一行业等,往往以农村某一地区、某几个村庄的人为主。于是,这一支支‘以亲属和乡村为单位的劳动大军’,组成了一个个‘漂浮在城市中的村庄’。”
一、同乡村产生的原因
近代以来,特别是随着的召开与改革开放的实行,被土地束缚的农民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开始出现“农村――城市”的人口流动,这无疑使原本以地谋生的农民来到城市,适应城市,融入城市,成为一个数量庞大与形势复杂的人口流动群体,而具有流动性与不稳定性,处于城市的弱势地位。与此同时,社会资源的匮乏,信息渠道的狭隘,促进同一来源地的农民社会关系网络的发展,形成某一特定的生活区域――“同乡村”。同乡村产生的具体体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体制改革的进行
的确立的改革首先在农村进行。农村体制改革主要体现在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上,主要包括: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输入农业发展资金;调整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业市场化;土地合法性流转,农业规模化经营;建立合作社组织,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这一系列的措施导致农村劳动力出现“闲置”的现象。
2.的实施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创造性地实行,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使农业主体发生了重大改变,农民由分散个体转向组织化,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本、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变原有的农村分配方式,推动了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开始向非农业领域转移,逐渐向现代城市靠近,为城市提供廉价的剩余农村劳动力。
3.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得部分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优先性发展,经济上的差距导致就业机会与收入消费的差异,使得农民发生价值观念上的转变,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由内地欠发达地区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民工潮”现象。
4.农民工与社会管理的冲突
农民工作为处于一个城市边缘地带的庞大的流动性群体,在与城市管理的互动过程中,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排斥性,不可避免地与城市人口之间存在隔膜乃至冲突,受到经济排斥,面临就业困难,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普遍存在。而文化习俗的差异导致文化边缘性,表现为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思想观念、社会交往、社会地位、以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状况等等。
二、现代化进程中流动经历与城市体验对“同乡村”居民的影响
现代化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深刻变化,其突出表现则是城市化,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标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放开了原有对人口流动的双向控制以吸收农村剩余人口,大量农民流向城市,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逐渐转移使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参与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对城市的流动经历与城市体验,这对“同乡村”居民更好地适应与融入城市产生重大的影响。
1.流动经历对“同乡村”居民的影响
流动能使农民工感受现代文明,适应城市化环境,过去由于教育落后等因素导致其文化教育水平普遍低下,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其多方向、多维度的流动能够带来更多的机会参与经验的学习与技术的掌握,并且在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上逐步向现代型转变,由此产生一定的经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自身的现代性涵养水平,主要表现在职业道德、技术水平、政治素质、社交能力等逐渐向城市主流靠近。虽然其风险意识、灵活性和适应性等个人因素获得提高,但是现代文明所造成的城市与农村的多方面差距,再加上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的局限以及个人思想观念的偏见与误区,导致其与城市主流的偏离化愈演愈烈。
流动经历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使其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活半径也得到一定的扩大,对社会保障机制的满意程度也不断提高,新型社会关系的建立与社会关系网络的拓展延伸,主要是由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建立的传统社交网络,并以亲缘关系为根本不断建构更加细密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应对各种社会风险。流动经历最明显的特性是其迁移性,而这必定导致关系网络的连锁反应,农民工的原始社会关系网络向多方面、多维度辐射,以进一步拓展其他社交网络,在一定意义上对社会结构造成冲击。
2.城市体验对“同乡村”居民的影响
城市体验指的是非城市人口通过各种途径与渠道在一定时期内对城市文明所产生的接受程度与适应程度,而城市体验的方式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进城打工即农民工。
列宁曾说过:“与居民离开农业而转向城市一样,外出做非农业的零工是进步的现象……它提高居民的文化程度及觉悟,使他们养成文明的习惯和需要。”[1]农民工进入城市体验城市生活最明显的表现则是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以及思想观念的差异,“他们成为乡村里的城市人,城市中的乡村人,普遍交织着一种城市之光和乡村之影的复杂情感……耳闻目睹的是充满现代意识的文化环境,心系魂绕的是世俗观念引发的自卑情结……”[2]原有的保守性不再适应现有生活的需要,更多的是摒弃保守性,增强开拓进取的精神与自由独立的意识。而在思维方式上,无论是看待问题的态度,还是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带有长远性与整体性的思维特性。在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上,包括生理、经济、文化以及劳务这四大方面,不仅仅局限于生活环境的满意程度,交通的便利程度,社会治安的满意程度等方面,还包括对子女文化教育水平的重视以及个人生活观念与态度的积极性改变,城市体验对农民工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促进了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对从城市到乡村的反向传递却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民工潮”自由性流动,农民工数量规模以及对城市的适应性等主客观因素对“同乡村”的产生提供一定的条件,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同乡村”现象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打破、城市化发展不完善的特殊产物,但是从长远眼光来看,如何治理“同乡村”将成为政府以及全社会共同致力的课题。(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