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1:03: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0引言
商务部统计显示,我国仅在2014年新签订的对外承包合同就有7740份,其中涉及水利交通、石油化工、电力煤炭等多个领域,创造了十分可观的外汇收入。可见,国际工程承包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与挑战。当前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等,由于参与贸易的主体涵盖各个国家,这些国家在工程规范标准、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都与我国有所差异,再加上国际贸易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政治格局、国家经济变动等方面的影响,导致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对于承包商企业一方的项目合同管理来说,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施工现场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另一方面是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承包商企业在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工程合同法》的内容,既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的管理环境和管理惯例,又需采用国际上多年来形成惯例的、行之有效的一整套合同管理方法,并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严格控制每一环节存在的风险问题,不断提升自身的合同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1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同样也是存在风险最多的环节,就目前而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缺乏前瞻性的风险应对方案
以某企业与印度的电建EPC项目合同为例,由于该企业在项目合同签订前,并没有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在实际开工时遭遇土地征用问题、印度政府签证政策变化问题、业主要求修改设计方案以及村民干扰反对等问题时,没有较好的风险应对方案,导致合同工期拖延严重,同时也损失了大量的时间与资金成本。就目前而言,仍有部分企业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的预防不够重视,缺乏具有前瞻性的风险预测分析,也没有制订系统的、完整的风险控制方案。
1.2合同本身存在漏洞或风险
合同本身的风险主要是指合同文本风险,由于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在某些方面不完整、不平等、不明确等,承包商又没有较强的合同风险分析能力,导致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各种问题不断凸显,致使其处在十分不利的地位。如国内某企业签订了一个矿区开采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但针对矿区开采费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导致在工程实施时业主将开采费归于“税”的范畴,将自己应承担的费用强加给承包商企业,要求承包企业自己承担该费用,致使该企业承担了大量的额外费用成本。
1.3缺乏较高的索赔意识
笔者分析近年来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现状,发现贸易双方往往会因为合同细节问题、国际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合同漏洞等,导致出现合同纠纷。而部分企业在面对合同纠纷时,缺乏较强的索赔意识与反索赔意识,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却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利益,只能选择吃暗亏。
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对策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系统的过程,既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与管理技能,还需要其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与组织应对能力,能够及时控制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使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能够顺利、正常的履行。
2.1制定科学的、系统的合同管理程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实际内容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科学、系统的合同管理程序,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改进与完善。首先,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掌握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外部环境等,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深入研究合同的内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点与漏洞。其次,企业要重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成本控制环节,在项目的设计、成本预算、材料采购、管理以及正式施工、调试阶段的全过程都要考虑到位,尤其是工程项目中常出现的工期延误、价格调整等事件,也要纳入到成本控制管理中,避免因各种因素导致成本超支,给企业带来资金上不必要的风险。最后,企业自身也要强化合同履约意识,不断提升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意识,将责任意识落实到每一环节、每一员工身上。同时,企业要定期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风险培训活动,逐步提高各部门人员对风险问题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动或出现风险时,工作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方案,避免因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导致较大的风险损失。
2.2建立健全风险预测控制方案
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局势,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做好市场调研,认真分析合同签订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经济市场、法律政策以及自然环境等外部风险因素,对合同的履行制定科学的战略管理规划,以确保项目按照合同顺利实施。首先,企业要针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应对准备,编写科学、合理、全面的应急预案文件,对合同风险来源进行识别与分析,学习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应急方案与风险应对原则,构建畅通的信息沟通传递机制,使风险预案能够真正落实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其次,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系统,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并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组织相关风险控制人员积极展开调整与控制,及时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以免风险爆发给企业的工程项目带来较大的损失。
2.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合同管理人员作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操作者,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质对合同管理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工程承包商要强化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高能力、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其不仅要具备全面的国际工程承包的相关法律知识、合同管理技能,还要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以及敏锐的觉察力。按照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要明确业主、承包人、发包人等的具体责任,对自然条件的变化、工程的变更以及人为障碍等导致的工程风险,要有较强的反应能力与应对能力,能够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较好地为各方的利益,处理好业主与承包企业间的关系,使项目目标得以更快、更好的实现。此外,合同管理人员要能及时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改进完善,保障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2.4提升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意识
合同项目索赔管理是国际工程承包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也是一项十分繁杂、困难较大的工作。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针对合同制定以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专业的索赔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认真研究索赔资料与相关法律政策,注意索赔谈判的技巧与策略,以便在合同发生纠纷或问题时,及时抓住索赔机遇,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当然,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与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了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因此,承包商企业要积极提升自身的反索赔意识,在面对因合同纠纷而被索赔的问题时,其应建立相应的反索赔应对机制,尽可能地把损失降到最低。
3结语
自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承包商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开始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这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因为国际合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地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需要承包商在合同实施阶段,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按照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并负责维修。在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还要树立较强的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升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菲,冯鹏洲,刘河东.浅析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J].知识经济,2014(18).
[2]张明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风险防范研究——以DJ公司印度电建EPC项目为例[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6.
[3]赵瑾兮.浅谈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J].现代企业文化,2015(20).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FIDC合同条件
引言
二战之后,世界的经济进入了一个相对较稳定的时期,全球的建筑业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及提升。随着全球建筑业规模的不断“膨胀”,一个份额巨大的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就应运而生了。本文就是为了能够使国际工程的承包和合同管理能够更加地趋近于标准化,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管理中采用的了FIDC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中对国际工程合同变更的应用,探讨了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工程变更的具体应用和程序、国际工程变更与索赔之间的关系。
1 概述
1.1 国际工程承包
所谓国际工程承包,指的就是一项以工程建设为重要对象的、特点为跨国经济技术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交往及商务实践活动。国际工程承包主要通过国际间的招投标,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商与国际工程项目业主之间按照一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来签订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约束和规范,承包商与业主都要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办事。
1.2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日益广泛,且适用于比较广泛的经济项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类经济项目:(1)基础设施及土木工程项目;(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项目;(3)制造业工程项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三大类,即(1)总价合同,即在一个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中已经对承包价格进行了规定,业主按照承包合同中的规定分批次或者是一次性地付清工程款。(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相对于总价合同而言的,指的是按照合同的单价来支付工程款。(3)成本加酬金合同。指的是业主将工程的成本所需的成本费用以及双方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形式。
2 FIDC合同与国际工程承包
2.1 FIDC的涵义
FIDC的的英文缩写为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ingenieus Consils ,翻译过来即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C成立于1913年的英国,二战结束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FIDC迅速发展起来。迄今,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其中而成为会员。中国于1996年加入,这就使得FIDC迅速壮大。
2.2 FIDC与国际工程承包变更
当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技术规范出现了让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时,业主就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对工程项目加以更改,使得工程项目某些部分的质量、形式以及施工的顺序等方面均发生变化。这就称为工程变更。在FIDC的条款规定中,国际工程承包变更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2.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分析
工程项目的业主应该在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制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并保证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地按照合同中的变更程序进行施工。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及实际的工程经验,先将工程变更的程序罗列如下几点:
2.2.1 首先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是工程师)需要准备一份经过授权的申请书,指出该项目需要变更的地方、费用估算以及工程项目变更的依据和理由;
2.2.2 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工程师将申请材料准备完毕之后,需要上交给工程项目的业主,业主需要对该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地查看,待其对申请进行了批准之后,此时项目负责人需要与承包商共同协商下即将变更的项目的价格,对变更工程的价格进行确定;
2.2.3 如果价格等于或少于批准的总额, 则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必要的变更指示,如果价格超过批准的总额, 工程师应请示业主进一步给予授权;
2.2.4 在紧急情况下, 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他认为必要的此类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 他应就此情况尽快通知业主。
根据如上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描述,可以将上述的五个国际工程变更的程序用下述拓扑图来表示:
图1 国际承包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FIDC合同条件
引言
二战之后,世界的经济进入了一个相对较稳定的时期,全球的建筑业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及提升。随着全球建筑业规模的不断“膨胀”,一个份额巨大的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就应运而生了。本文就是为了能够使国际工程的承包和合同管理能够更加地趋近于标准化,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管理中采用的了FIDC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中对国际工程合同变更的应用,探讨了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工程变更的具体应用和程序、国际工程变更与索赔之间的关系。
1概述
1.1国际工程承包
所谓国际工程承包,指的就是一项以工程建设为重要对象的、特点为跨国经济技术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交往及商务实践活动。国际工程承包主要通过国际间的招投标,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商与国际工程项目业主之间按照一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来签订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约束和规范,承包商与业主都要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办事。
1.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4]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日益广泛,且适用于比较广泛的经济项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类经济项目:(1)基础设施及土木工程项目;(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项目;(3)制造业工程项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三大类,即(1)总价合同,即在一个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中已经对承包价格进行了规定,业主按照承包合同中的规定分批次或者是一次性地付清工程款。(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相对于总价合同而言的,指的是按照合同的单价来支付工程款。(3)成本加酬金合同。指的是业主将工程的成本所需的成本费用以及双方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形式。
2FIDC合同与国际工程承包
2.1FIDC的涵义
FIDC的的英文缩写为FederationInternationalDesingenieusConsils,翻译过来即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C成立于1913年的英国,二战结束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FIDC迅速发展起来。迄今,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其中而成为会员。中国于1996年加入,这就使得FIDC迅速壮大。
2.2FIDC与国际工程承包变更
当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技术规范出现了让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时,业主就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对工程项目加以更改,使得工程项目某些部分的质量、形式以及施工的顺序等方面均发生变化。这就称为工程变更。在FIDC的条款规定中,国际工程承包变更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2.2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分析
工程项目的业主应该在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制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并保证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地按照合同中的变更程序进行施工。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及实际的工程经验,先将工程变更的程序罗列如下几点:
2.2.1首先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是工程师)需要准备一份经过授权的申请书,指出该项目需要变更的地方、费用估算以及工程项目变更的依据和理由;
2.2.2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工程师将申请材料准备完毕之后,需要上交给工程项目的业主,业主需要对该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地查看,待其对申请进行了批准之后,此时项目负责人需要与承包商共同协商下即将变更的项目的价格,对变更工程的价格进行确定;
2.2.3如果价格等于或少于批准的总额,则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必要的变更指示,如果价格超过批准的总额,工程师应请示业主进一步给予授权;
2.2.4在紧急情况下,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他认为必要的此类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他应就此情况尽快通知业主。
根据如上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描述,可以将上述的五个国际工程变更的程序用下述拓扑图来表示:
图1国际承包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2.3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之间的关系分析
对于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有很多人都不能够很好地辨别。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看到很多文献中经常将二者混淆视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区别进行澄清显得十分有必要。究其原因,可以知道施工索赔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业主原因(主要有工程图纸、征地以及支付等发生了延期)、施工的自然及社会条件发生的变化、业主风险、物价原因、工程效率低下等方面,而工程变更仅仅是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中的一个方面。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在处理程序上有着本质的、较为明显的区别(施工索赔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均有三步,但是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可以用下表1所述。
表1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处理程序上的差别
项目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发生前工程师同承包商协商变更支付价款工程师发出工程
变更指令承包商实施工程变更
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事项发生后,承包商发出施工索赔通知,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报送同期记录,索赔事项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承包商报送索赔报告及总帐单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施工索赔支付业主、工程师决定索赔支付款由以上对工程变更以及施工索赔在处理程序上的区别的分析可知,二者存在如下的区别:(1)工程变更的价款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就已经确定好了,而施工索赔价款却恰恰相反,在一个工程项目在索赔事项结束之后才确定;(2)工程变更时,工程项目价款的确定需要工程师与承包商共同协商而定,而施工索赔款的确定权却在于业主和工程师,承包商却处于被动的地位。(3)施工索赔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但是工程变更却不同,只有业主和工程师有权作出工程变更,承包商只能要求工程变更,没有决定权。
由上述对施工索赔的定义可知,工程变更仅仅是施工索赔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说发生了工程变更并不代表施工索赔就会产生,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原则,发生工程变更后由工程师确定变更工程单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承包商对此无异议,则按合同正常程序支付。此时,承包商不存在施工索赔问题。只有当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确定的单价不合理时,承包商可就他认为的不合理款项进行施工索赔。在这个过程中,承包商对变更工程单价的认可与否是确定下一步是否进行施工索赔的分界点。
[关键词]:工程合同风险 工程监理 对策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risk in the contract, and in the light of these risk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improve.
Key words:Project contractriskEngineering supervision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发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利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条款保护其合法权益。合同风险是合同实施中环境、组织、技术、管理、业主信誉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承包商经营失利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条款中潜伏的风险往往是责任不清、权利不明所致。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2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由于合同人员素质不高或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急于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让步等原因,导致签定的合同存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合同主体不合格,存在风险
合同的主体就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主体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约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制订合同条款,又不严格履行合同。
2.2 合同条文不完整,隐含潜在的风险
某合同中规定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但因甲方资金筹措受阻,连续三个月拖欠工程款。乙方为了工程的进度不受影响,垫入了大笔资金。但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写入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处罚规定,导致乙方向甲方对垫支资金利息的索赔失败,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2.3 合同条款不平等,留下隐患。
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个别业主常常倚仗着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对承包商蛮不讲理,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
2.4合同中仅对一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的不利合同风险
某工程合同中规定,从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场地之日起15日开工,并按实际开工日计算工期,而后乙方应负延期一切责任。该工程合同开工日为2007年4月25日,由于场地搬迁碰到难题,到2007年6月30日才具备开工条件。
2.5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乙方承担的风险
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对乙方承担风险的条款规定。例如,某工程合同协议条款中,规定该工程变更的费用总额当超过合同总价15%以上时,甲方对超过的部分应给予补偿。显然,乙方若遇到变更较多的工程,至少要先损失合同总价的15%。反之,当该工程变更较少时,乙方将会有较高的盈利。
2.6合同内容不完备
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使得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同,由于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独立自创,通常不愿意沿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条款,而他们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规或合同条例往往很不完善,遗漏事项颇多。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商常常找不到合法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 建设工程监理风险对策
正确地、公正地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总量,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建设施工期有长有短,施工条件千差万别,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未知因素也较多,因此,风险相对较大。
应由业主方承担的风险有:施工现场准备方面的问题;施工条件的变化问题;工程量的变化问题;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或设计缺陷和特殊风险等问题。
应由施工承包方承担的风险有:投标书中的问题;承包方自己的能力问题;对新的工程项目和市场环境不熟悉问题;安全方面的问题等。
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有:物价上涨问题;材料供应不足问题;合同条款方面的问题等。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些风险,既不能在招投标时完全预见和把握,也不能在执行中完全避免。为了尽量减少风险,避免由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和争执,监理提出以下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对策: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建筑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本企业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合同,防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等等。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
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制订合同管理制度,是搞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保证。
(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选好合同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需要具备现代化管理知识,精通合同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抓好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取得从业资格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选派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学习深造,委托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高精确度、技术性很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4) 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促使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埋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展和繁荣建设市场。
结束语
几乎没有不存在风险因素的工程。承包工程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行业。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关系的多元性、复杂性、多变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构成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因此,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在签定合同中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发生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工程;课程建设;教学内容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7-0144-02
一、引言
近十年以来,中国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逐步走出去,在国外承揽了大量工程,因此需要招聘大量的国际工程管理人员,尤其以中铁、中建、中交等大型建设集团为主,这些集团对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门课程为《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是从事国际工程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具备工程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能力,通过对过去十余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和往届毕业生反馈的信息,《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这门课程是毕业生在未来的工作中重要课程,本文将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研究和探索。
该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方向的一门中英文双语课程,采用FIDIC原版教材,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的第一版《新红皮书》作为教材,以之为主线,增加了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相关内容。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将会使学生了解FIDIC;相关的标准合同条件出版物;掌握项目的参与人业主、承包商、咨询工程师和指定的分包商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开工、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工程支付证书和履约保函、保险和争议解决的条款、工程计量与变更条款等内容。正确使用国际工程合同专业英文词汇和术语,熟悉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培养管理专业的学生在阅读合同,理解和翻译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巧,胜任英文合同的读,译,写等工作。
二、课程选用教材状况
选用教材情况:2000年至2003年采用FIDIC 1987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作为教材;2004年至2007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1999)即《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由FIDIC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共同编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2008年至2009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MDB Harmonised Edition 2005年MDB多边银行和谐版;2010年至2013年采用上述第二项即1999年的新红皮书版本。
三、教学内容的增加与完善
本课程以1999年版新红皮书为基准,与时俱进,随时对教学内容进行增加和补充,并进行比较和研究,主要在如下方面做增加:①增加讲解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总承包合同条款(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1999)的内容,另外对我国的总承包合同(2011――0216试行版)银皮书合同进行对比;②对新红皮书和银皮书相关内容进行对比。
(一)我国总承包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银皮书)的对比分析内容
通过以上我国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条件与EPC总承包合同的对比可以看出,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要承担比其他两种合同更多的责任,并且雇主通过更多的模糊条款使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风险。通过对我国总承包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银皮书)中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到:
1.2.4.1,2.4.2“安全保证”条款,发包人承担了更多处理现场设施、维护现场周围秩序及设置安全标志的工作。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进入和占用现场各个部分的权利,而对于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及协调处理现场周围的安全保护工作,均有承包商来执行,雇主的责任非常少。与国内总承包合同相比EPC总承包合同条款中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应对责任中所附带的更多的风险。
2.5.2.1“设计中发包人的义务”条款可以看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所需要的项目基础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齐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只对其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负责,承包商要自费对这些数据进行复验,如果雇主给予的数据不准确,在复验时承包商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投入更多的资金,承包商可能会面临成本增加,竣工时间延误等风险。
3.5.2.1“设计中发包人的义务”条款第二条可以看出,发包人提供和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下、地上已有的构筑物建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齐全性和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雇主对所提供资料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不负责,承包商被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已取得现场的障碍资料。因此对于业主所提供的资料,承包商要进行核实,所发生的费用也由承包商承担,相比较来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所承担的风险也很大。
4.13.7“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总承包合同条款的价格调整不仅包括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而且还包括价格的调整影响到承包人投入成本的增减。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只有当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化引起费用增减时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对于工程所在国税费的增加、汇率的变动、物价的上涨均不予以调整。因此承包商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要承担更多的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
关键词:公路施工;合同管理;合同体系;管理特点;成本控制;难题
Abstrac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s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one of the main way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cost control, the application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so as to construct the project contract cost control system, so as to ensur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in effective under control.
Keywords: high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contract syste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problem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部通过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各分项工程单价或总价、变更索赔方式等,是项目实施成本控制的主要方式,建立科学的项目合同成本控制体系是实现成本控制目标的关键,因此,公路施工企业树立成本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探索项目合同管理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规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项目合同成本控制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一、公路施工项目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的特点
(一)公路施工项目合同体系
公路施工项目合同体系是指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主合同目标的实现,将各项目标予以分解,并与各方签定的子合同所组成的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类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劳务承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项目经理部各部门目标责任合同、分包合同。
按照目标责任和专业分工的原则,各项目合同用来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目标,它是主合同目标的分解,其分目标的实现是主合同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公路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
1. 公路施工项目生产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各项合同管理的动态性。公路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平行、顺序、流水等施工组织方法进行施工,各分项工程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动态进行,同时,施工计划可能因种种情况进行调整,这就决定了各项目合同管理也必须随之动态进行,以保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2. 公路施工项目生产的多样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决定了各项合同管理的多样性。公路施工项目是一次性、单件性的,不是工厂式的重复生产,不能按同一图纸、同一施工工艺、同一生产设备进行批量重复生产;同时,公路施工项目每个项目都有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生产中碰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问题多,呈现多样性;这导致了各项合同管理必须按每个公路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从而呈现多样性的特征。
3. 公路施工项目生产的流动性及受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多,决定了各项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在公路施工项目生产过程中,公路施工企业的生产人员、工具与设备须随生产而流动;同时,公路施工项目受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因素及业主、监理以及施工地各方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公路施工项目的这些特点,使其各项合同管理复杂,稍有考虑不周就会出现问题。
二、公路施工项目面临成本控制难题
公路施工项目一般包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防护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多,工程量大,路线长,有的一个合同段就有几十公里长;涉及的地区多,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协调量大。同时由于工程所需劳务、材料、机械数量巨大,工期较长。可见,一旦成本控制不严,很容易出现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超支的问题,并可能导致工期拖延、质量难以达到要求, 如何通过项目合同管理来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就成为项目管理者将解决的难题。
三、项目合同体系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在公路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项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定各项费用控制方法方式等有关成本控制事宜,从而使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公路施工企业公路施工项目投标报价由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施工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税金所构成;其中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构成。上述费用中,项目经理部可控的成本有: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这几项费用的控制效果直接影响项目的效益水平,为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项目特点,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项目合同体系,并将成本控制的各项措施贯穿于各项合同之中,形成一套项目合同成本控制的体系。
(一)以劳务承包合同控制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指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的工人的基本工资。公路项目的人工费用一般占工程造价的10% 左右,主要分为职工的支出和雇用的临时工和民工支出两种。
劳务承包合同一般情况有外部劳务承包和内部劳务承包两种方式。外部劳务承包,即公路项目经理部将一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给外部劳务队伍。雇用外部劳务队伍时,采用严格的招标程序选择外部劳务队伍,同时要求中标的外部劳务队伍提交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在确定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同时对工程量的计量、变更、索赔制定严格的程序。
但是公路施工企业生产任务波动大,大量使用合同工和民工遗留的问题也较多。采用内部劳务承包合同的方式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内部劳务承包合同方式下,将职工组成专业作业班组或由职工带领临时工和民工组成专业作业班组,采用计件的方式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承包,明确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及零工单价,不能明确单价的采用劳务费用总包方式。作业班组的工资由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直接发给作业班组成员,以避免班组长克扣班组成员应得报酬的现象。
(二)以材料采购合同、劳务承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控制材料、机械费用
材料费用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主要材料、外购结构件的成本、以及周转性材料的摊销费用,材料费一般占工程造价的50% ~70% 。
1. 以材料采购合同控制材料采购及运输成本
材料采购合同中的采购量由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根据施工图、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及各项洽商记录、施工方案、现行的公路预算定额或施工定额计算后确定。技术部门按部门目标责任对材料采购计划的制订负责,计划过大追究制订者责任,以保证材料采购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偏差降到最小,最大限度地降低浪费。并且结合工期计划安排确定是采用一次性订货还是
分阶段订货。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首先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有效的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重要措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工程建设各方面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其次合同管理对项目承包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合同作为调节发包人和承包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在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第三方面是合同确定了双方的项目实施目标。严格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各项违约行为,有效地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未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在我国,对于专门的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在许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单位等都没有成立。对于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建设行政主部门都是委托监理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相应的负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合同纠纷容易在工程中标后及施工过程中发生。(2)执行合同的力度不够。在起草、签署、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通过经营部门进行负责,一旦工程项目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后,通常情况下,将施工合同通过文件形式转交给项目经理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详细地对合同情况进行交底,由于项目负责人自身缺乏合同方面的学习,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进而在一定程度容易引发纠纷,造成经济损失。(3)合同价款引发纠纷。在我国,由于公路建设市场依然比较混乱,缺乏规范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业主与施工企业之间,在地位方面出现不平等,导致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出现在部分工程承包中,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损害了施工方的切身利益。(4)施工索赔难。通常情况下,公路工程的施工条件、工程量、物价等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施工单位造成额外的损失,并且正常的施工利润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合同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可以依法向发包方进行索赔。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和证据难以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情面的影响,没有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包商合同索赔的难度。
3加强公路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3.1投标阶段
投标报价是取得合同的关键,也是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做好一个既有利又有竞争力的报价,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是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必须的费用支出,也是承包商的保本点。因此,工程预算必须全面反映招标文件的内容,反映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义务、工程范围和详细的工程量。(2)制定报价策略。制定报价策略是经营策略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承包商的经营总策略、公路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和合同的风险程度等,以调整不可预见风险费和利润水平。
3.2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
承包商在取得合同资格后,应把主要的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的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进行合同风险分析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1)工程承包合同文本条款的审查。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等文件,是合同的核心。合同的文本尽量采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或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作为合同文本的依据。(2)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通过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由于承包工程的特点和公路市场的激烈竞争,承包工程过程中风险极大,范围很广,常见的风险有三类: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3)合同的谈判与签约。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
3.3施工总承包合同履约阶段
(1)研究合同预测工程风险。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整、全面、详细的研究分析,切实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进行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2)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现场施工管理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组建强有力的项目班子,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严格控制,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避免因工期延误、质量问题、人员、材料、设备的浪费带来的风险。(3)做好工程量清单复核,严格履行合同公路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一般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统计计算,与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有一定出入。另外,由于公路工程战线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工程变更较多,竣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可能有较大出入。(4)注意和重视索赔资料的收集和准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发包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而使承包方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和影响了工期的承包方就要依法索赔。
参考文献:
[1]胡春伟,金元德.公路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山西建筑,2007(14).
【关键词】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款结算的活动[1]。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各类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国家地方部门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始签证资料、施工承包合同、其他有效依据材料等[2]。其中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在承包合同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外,整个项目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均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条款息息相关。工程结算不单单是只对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核算,更多是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关的变更条款等来对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计价。合同都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条件,脱离了合同就无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可见,工程结算离不开施工承包合同。然而,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合同意识不强,存在合同内容不规范、不严谨、条款前后冲突、缺漏项等现象,从而引发矛盾和争议[3];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而签订两份或多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黑白合同”,显然“黑白合同”的出现也是引起工程结算争议的重要原因[4];合同风险意识差,对执行合同所面临的风险考虑不周,当风险成为现实时就产生冲突和争议[5]。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合同签订质量并认真履行合同,以减少因合同问题而引起工程结算争议。
1、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分析
1.1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类型
依据合同计价方式的差别,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类型。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规定所完成项目的总价,并按照总价是否可调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确定的合同型式,并按单价可调与否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成本,再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式,其具体形式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1]。
1.2 合同类型对工程结算的重要性
合同类型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特点、适用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选择,例如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水平、复杂程度、环境因素等。由于合同类型选择的主动权多在发包人一方,发包人在考虑承发双方利益方面偏重己方利益也不足为奇,但也是酿成不平等和矛盾的根源,造成日后工程结算方面的争议和冲突。 下面针对经常发生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1.2.1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除了变更以外,工程总价一般保持不变,故经常被称为“包干价”或“闭口价”,其主要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1年以内)、施工设计详尽、工程量清单与描述准确、材料设备市场清楚、合同范围明确的项目[6]。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类的伎俩,但是并非万事大吉,当合同中一些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仍然会产生争议,比较容易出现的有“价差争议”和“量差争议”[7]。
当主要原材料如钢材、铜材、商砼等价格大幅上涨,承包商为此需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就会产生“价差争议”,也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情势变更”[6]。当工程量出现发、承包双方签署合同时未预见的工程量时,会引起“量差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争议在司法审理时也会颇费周折。
出现上述争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是不利的,承包商会因为业主不愿分担损失,而采取停工、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解决;而发包方也会受到工期、调解等问题的困扰,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也需要就价差调整区间、工程量变化范围、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等内容详加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在工程结算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2.2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结算中的分歧
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工程量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固定不变的单价进行结算的合同形式。由于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4.4.3条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所以目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较多,产生结算分歧的比例达到50%左右[8]。固定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能调整,超过约定的条件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具体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将采用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或可供参考的综合单价,就需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再经发包人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结算可能产生一些分歧,如发、承包双方对综合单价的看法不一致将影响结算的进行,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调整方式进行约定。
2、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论述
2.1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的选择、签订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里合同管理主要指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其包括以下几项[2,3]:⑴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的建立;⑵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⑶合同签订前的管理;⑷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⑸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本文从工程结算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后面三项。
2.2 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市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一些企业为了赢得项目,在不了解招标内容和发包人情况下盲目投标、谈判和签订承包合同,导致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时陷于纷争之中,结果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信誉也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签订合同前的管理,了解工程立项、征地、报建、施工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及招标文件是否可行,在确定可以承担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再与发包方进行合同内容的实质性谈判。
2.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管理
鉴于目前施工项目复杂、涉及内容多,合同条款繁杂,为防止一些重要内容疏漏和条文约定责任有失公平,合同的形式应采用规范的样本,如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合同的条款和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等。依据范本形式起草的合同文件,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合同条款逐一谈判。合同用词、语句应准确、严谨和无歧义。为了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和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应将合同谈判、审查、批准三项功能分开,各有专人负责并互相制约。
另外,发、承包双方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按照《高院解释》第21条规定,签订多份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时,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只有备案合同无效,而且不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其“黑合同”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当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司法依据上倾向于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结算[4]。
上述情况说明,只有熟悉及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签订合同时做到规范、严肃、完整、准确,才能减少和避免结算审计过程中的扯皮、争议事件的发生。
2.4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主要包括合同变更管理、分包管理和合理索赔等几项。首先,需要进行“合同交底”,讲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施工组织和安排时应充分尊重合同,不能自行变更或先变更后谈判,只有经过相关各方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任何变更都要记录并建档,以此作为签证和变更结算的依据。其次,因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分包无法完全避免。应在合同和发包方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分包管理,严格筛选分包队伍并签订分包合同。索赔是合同各方履行自己权利的正当要求,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
3、合同风险控制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性探讨
3.1 关于合同风险
因为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都是客观存在的,若忽视了合同风险,当风险发生时必然在工程结算时引起争议。合同风险包括外部环境风险和内部流程管理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包括国家的法律、政治环境和社会自然环境的影响;内部流程管理风险指决策、过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风险[5]。
3.2 合同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建立合同风险管理机制,正确识别、处理和化解风险。二是采取合理的风险处理对策,如风险大的基础、主体工程加强监理和验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工程结算时,应分析合同结算的风险影响因素,由于编审人员所处地位、立场、目标不同,存在差距是正常的;但若相关性太强,就存在有意压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性。
4、结语
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之所在,故而需要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管理及合同风险的预防控制,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减少工程结算阶段的争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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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承包合同;变更;限制
[中图分类号]C931;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3—0088—05
一、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是在不断的变动自然环境和商业环境下进行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相关情事的改变是十分常见。工程变更(ProjectChanges)是指会造成合同范围、工期、费用和工程质量标准改变之相关情事。一般认为工程变更包括五种类型,即合同范围变化、异常的地质情况、工期迟延、暂停施工和加速施工等情事。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合同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主体保持不变,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我国《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转让和变更,当事人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范畴,而合同内容的变更属于合同变更。虽然在工程实务中存在有业主将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或因为企业分立或合并所引起合同主体变化的情况,但合同主体变化会涉及变化后的主体,尤其是承包商是否有能力继续施作完成工程,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会有工程不得转让或转包的规定,或规定应先经业主同意。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一般不将合同主体变更视为工程承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常常出现工程变更和影响交易基础之情事,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包含变更条款。当合同订定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事时,业主可以发出变更指令变更合同,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承包人则可以据以提出工期展延及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合同内容的频繁变更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点之一。变更条款的广泛使用,也是工程承包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重要不同点。
二、变更权
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承揽人必须完成约定的工作,始属履行其给付义务并自须能掌握其工作范畴,理应承担不能达成给付效果的危险性。一般标准工程合同范本都会规定承包商无变更的权利,往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为了适应工程的特点及保证给付效果实现,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规定在某些事项上业主有单方指示变更的权利。有些标准合同范本中还明确规定承包人应执行变更且受其约束。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赋予了合同双方变更合同的自由权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但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除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变更外,业主还可以单方指示变更。业主发出变更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的同意,而承包人则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业主单方指示变更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拥有指示变更的权利”的条款是属于当事人之间强制缔约的约定,只要业主提出变更的要求,承包人除了有正当理由外,都应予以承诺。如果承包人对于业主所提的变更要求都不予以承诺的话,势必造成业主须另外寻找承包人而导致工期迟延并增加另行缔约成本。业主单方指示变更是变更合同的要约,而承包人因合同条款的约定而负有承诺的义务。业主的指示变更,因双方合意而成立。另一种见解认为:业主指示变更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拥有变更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解释上可认为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强制执行,不需要法院判决,只需要拥有权利一方完成需受领之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发生得丧变更之效力。因此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之外,亦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形成权行使而产生。以上两种看法皆有其法理依据,前者是从强制缔约角度来看,后者则是从合同约定之形成权角度来看。但无论从哪一方面观察,业主单方发出变更指示即产生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效果,除非承包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实施外,承包人都应予实施该项变更。
三、变更范围
(一)约定变更的范围
虽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业主有单方变更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恣意要求承包人实施变更指令,因为业主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的权源来自合同约定,于何时、就何种事项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所规范的要件,并非业主可以任意行使。另外,权利因具有社会属性,而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依其性质有其界限,故业主单方变更合同权利也不得滥用。
根据目前流行的标准合同范本业主可单方变更范围一般包括如下事项:(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2)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4)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附加工作;(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
目前在各标准合同范本中有关变更事项的规定并不一致,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第30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即经双方合意才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中将改变合同中任一项工作质量作为业主的权利。由于约定变更事项的范围不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下,业主并无单方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的权利,而只能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业主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的权源来自合同约定。当然,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并非相同概念。工程质量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整个工程的质量要求,而工作质量是在技术规范与要求中规定的某个分项工程质量要求。由于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评定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程序限制,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改变工程质量标准往往客观上已不可能,即使可以协商变更,也是对合同标的物变化,导致合同实质性的改变。
(二)法律限制
近年来,政府均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增加公共工程建设投入。公共工程采购受到《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追加原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是十分常见的情况。《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对于政府工程的业主改变工程范围增加工程量有明确的限制。若业主追加的部分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可能会无效,对业主和承包商皆有相当的法律风险。《政府采购法》规定追加部分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是出于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但工程交易的方式与特点与货物和服务交易毕竟不同,一律以百分之十为限,也实值得商榷。同时,公共工程的投资管理制度中历来有以批复的设计概算控制投资的做法,经批复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除非有重大情化,一般不予调整。因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和设计概算调整制度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价款变更之范围有相当限制。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一直是我国建筑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也有业主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需提交履约担保,以保证自身权益。《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若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业主无论单方指示变更或与承包商协商变更合同,只要加重承包人的履行义务,若希望将此变更范围纳入保证人保证范围内,变更前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若业主对于承包商违约之风险相当审慎,该规定无疑对工程承包合同变更也有相当限制。
业主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提早投入使用,尽早获得收益,在工程实务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某些国际工程合同中,业主有单方指令加速施工的权利。而在我国现行的标准范本中也有关于业主与承包商可协商加速工程进度,提前竣工的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变更工程工期。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规定。若有违反,应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条,业主一旦要求施工单位加速施工提前竣工,即属违法,所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的效力不无疑问。因此,业主提前竣工之变更合同请求受到了该法条的限制。
四、合同同一性的限制
(一)合同同一性理论于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变更实质上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变更后的关系与变更前的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换句话说,变更后的合同应与原合同仍具同一性,是合同的非实质变更。倘若该变更已使合同丧失同一性,则不再属于合同变更的范围,而应属于合同的更改,导致原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成立新的合同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业主有权发出变更指令增减工程量或增加需要的附加工作(additional work),但业主并没有创设新的合同关系的权利。因此其单方变更权应受到“同一性”的限制。
在美国,建筑师协会施工合同范本(American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有所谓合同一般范围(the general scope of the contract))的说法,对此概念进行考察有助于理解何为“合同同一性”。合同一般范围是指承包商所建造的工程规模、类型和缔约的目的与业主和承包商签约时的预想一致。若业主的指示在合同一般范围内,具有对承包商的约束力,反之则属于额外工作(extra work),承包商有权拒绝执行。因此,若变更后的工程经济目的、规模、性质已超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能合理预期的范围,可以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不具有同一性,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台湾亦有判决认为:“以契约为债之变更时,究为不失同一性之内容变更,抑为更改,应依当事人之意思及变更之经济的意义定之,倘于债之内容之给付发生重要部分之变更,依一般交易观念已失债之同一性者,为债之要素有变更,即应认为债之更改”。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何种变更会造成合同标的同一性的改变,实为值得探究的问题。在我国工程实务中,出于控制投资的目的,严格执行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禁止工程出现使用功能、质量标准、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的变化。对照同一性的概念,若业主指示上述变更,应认为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改变,属于债之更改,造成合同实质变更,承包商有权拒绝。
(二)重大变更和累积影响
重大变更(Cardinal Change)和累积影响是从美国联邦法院审判实务中发展出来的。重大变更始于1978年的Allied Materials andEquipment Company v.United States.一案,该案定义重大变更为一种违约,由于业主对于工程造成激烈的变更,以至于实际上造成要求承包商履行的义务实质上已不同于原来缔约时的约定。累积影响并非由单一变更造成,而是由许多变更造成的。当进行某单项变更估价时,承包商不能预见许多变更之间相互结合所产生的成本影响(SynergisticEffect),而业主也否认存在这样的影响,由此造成索赔。
以上两种概念能确立一项基本原则,即由于一系列合同变更指令相互结合在一起后,导致业主严重违约,以至于产生原合同终止的结果,承包商可求偿所受之损失。重大变更基于变更工作的规模或性质,合同变更已超出合同一般范围,也超出业主与承包商订定合同时的预期。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能导致重大变更:业主多次发出变更指令、大幅删减工程、业主违约造成承包商成本大幅增加与单项变更已造成大幅增加成本和干扰承包商施工。然而属于重大变更,必须是承包商不能合理预期的,若变更是可合理预见的,即使对于成本或工期有重大影响,也不产生重大变更的后果。如在Wunderlich Contracting CO.V.UnitedStates.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业主以合同变更条款指令修改图纸多达35次,追加合同价款435720美元,但由于合同变更次数与程度相对于工程的复杂性与规模而言,属于承包商投标时可合理预见范围之内,不构成重大变更。
累积影响在美国工程实务界和法律界并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部分美国法院接受承包商以累积影响为由向业主求偿,要求承包商必须证明存在大量业主指令变更和干扰,并且承包商的成本增加与累积效应有因果关系,构成重大变更以及承包商所开支实际成本的合理性。美国法院基本认为累积影响并非为一项独立准则,而属于重大变更的一种形态。
我国工程实务界并没有普遍接受重大变更这一概念,法律上也并无此概念和相应规定,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由于管理费和利润分摊到每一个分项工程上,若业主依变更条款规定任意大幅删减合同中的工作,将使承包商承担无法预料的风险,实际发生的管理费无法获得补偿和可能获得利润无法实现,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构成重大变更应无太大疑问,此时业主显然有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之嫌,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目前在某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过与重大变更有关联的一个词,即重大设计变更,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包括: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颁布该部门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业主变更设计的行为,控制投资规模,似乎与上述的重大变更没有关系,但对照美国法院的判例,路线方案调整、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以及特长隧道的数量变化无疑也构成重大变更。
当发生重大变更时,应认为合同同一性发生改变,导致原合同关系终止,产生新的合同关系。承包商依据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资料和其他环境资料、对未来风险的估计以及自身经验对每项工作进行估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工作变动,会直接影响承包商施作该工作的成本,而这一成本与承包商缔约时所估算之成本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也构成风险之所在。因此,当工作变动越多,程度越大,风险也就越高。而这些风险是否由承包商承担,应以是否构成重大变更为限,此亦为量变到质变的观念。当业主指示的多项变更构成重大变更时,承包商应有权就增加的成本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应按合同规定的变更条款处理。对此,业主应做好基础调查工作,科学决策,明确产品需求和项目功能及质量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减少图纸错误,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变更指令造成重大变更的发生。
摘 要: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技术管理的文件,是进行基本建设和指导建筑施工的必要文件,是建筑施工企业高质量、低成本、低消耗、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正确处理施工中人与物、时间与空间、质量与数量、工艺与设备、专业与协作、供应与消耗、生产与管理等各种矛盾,合理而科学地、计划而有序地、周密而均衡地组织施工生产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施工组织设计 创新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技术管理的文件,是进行基本建设和指导建筑施工的必要文件,是建筑施工企业高质量、低成本、低消耗、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正确处理施工中人与物、时间与空间、质量与数量、工艺与设备、专业与协作、供应与消耗、生产与管理等各种矛盾,合理而科学地、计划而有序地、周密而均衡地组织施工生产的重要措施。尤其是现如今,建筑市场依照国际惯例,工程施工的发包和承包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的管理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经理负责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等。新制度的施行,使项目管理的模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而工程施工环境和技术环境的变化,使施工组织设计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客观形势对施工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在技术装备、人员素质、施工组织诸方面提出较高的要求,而且工程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工程预结算,也面临新的挑战。据此,高职院校对《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课程的创新,是为施工企业输送合格人材打下坚实的基础。
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前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后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前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取得工程承包权而编制的,它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指导工程施工,而且还在于:一是论证作用。在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手段上论证投标书中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三大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是承诺和要约作用。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约做出明确、具体的承诺,对工程承包中需要业主提供的条件提出要约。投标后施工组织设计,是满足施工项目准备和实施的需要,是指导施工前一次性准备和各阶段施工准备工作,指导施工全过程活动,提出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现场管理、各项生产要素管理的目标及技术组织措施,以达到提高综合效益的目的。
施工组织设计在投标阶段即已形成(即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但合同签订后,承包商还需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条件,对其进行修改、充实、完善,形成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即投标后施工组织设计)。无论是FIDIC合同条件,还是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将投标书列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充实、完善,是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审核同意,并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的,整个过程具备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的特征,因此,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用于指导施工,但又具有承包合同的地位,其作用不仅限于施工,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造价与施工方案有关,同一项工程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其工程量和造价都不一样。工程投标报价往往是单价的套用和实际工程量的计算,则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二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索赔的依据。如果业主未按承诺提供施工条件(施工图、施工场地等),是违约行为;若业主要求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则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如果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可提出工期索赔,如果造成工料及其他经济损失,可提出经济索赔,索赔的依据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三是监理对象。施工组织设计应用于施工全过程,集技术、经济、管理和合同于一体,是一份全面的施工计划和合同文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将其视为重要的监理对象,严格监督其实施,严格控制承包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和修改,将擅自变更和修改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
在新的形式下,一些施工企业缺乏积极的应对措施,科技管理水平落后,对施工组织设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就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应付差事:在甲乙双方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为应付甲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不胡乱编造一个,应付了事;二是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质量低劣:不少施工单位不明白施工组织措施,只画出一张平面布置图或工程进度表,就认为有了施工组织设计,不搞平面布置图,材料乱堆乱放,土方运出运进,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无计划,工程质量、案例施工无措施,窝工浪费现象严重,管理水平低下;三是重技术轻经济。有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受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只重视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忽视经济指标内容,以致在工程结算中纠纷不断。
我认为现高职院校使用的教科书中,施工组织设计是按技术需要编制的,主要内容仅限于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不仅要考虑技术上的需要,更要考虑履行合同的需要,应编成一份集技术、经济、管理、合同于一体的项目管理规划性文件、合同履行的指导性文件、工程结算和索赔的依据性文件。尤其是在本学期担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后,更加感受到有必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创新。在教学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增加,应向项目管理规划方向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D)》(以下简称《规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范》规定,当以施工组织设计代替项目管理规划时,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项目管理规划的要求。按《规范》的要求编制和管理项目管理规划,有利于提高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鉴于此,在教学当中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创新应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一是业主应提供的条件。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定的义务应是承发包双方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虽有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规定业主应尽的义务,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列出业主应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场地、水电供应、材料设备、报批手续等施工条件,并列表说明提供施工条件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这样,则更具体、更明了、更易于操作,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施工企业日后的索赔。二是质量管理体系。合理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因此,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宜增加该项内容。三是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经理部)。项目管理组织是工程项目施工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列出该内容可以证明投标人在履行合同上有组织方面的保证,有利于取得工程承包权,有利于项目管理组织的内部管理,也有利于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了解承包商的运作方式,方便双方的协调。另外,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重点突出、繁简得当。内容过多、篇幅过大会给评标者以冗长的感觉,反而不利于中标,因此,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宜简不宜繁。带有企业经营秘密的内容不应列入施工组织设计,纯属企业内部管理需要,而且对提高投标竞争能力无关的内容,不宜列入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规范、标准、规程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必照抄,只需列出规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注明按规范、标准施工,按规程操作即可。
施工组织设计不但是施工企业投标的重要文件,而且是项目管理的总体规划;不仅关系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是加强经济管理,合理培养人才的客观需求。既然我院是一所建筑行业的职业高等学院,培养的学生是技术性、实用型人材,就应该顺应时代的潮流,一改过去教条冗长的模式,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因此,对《施工组织设计》课程的创新,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实践意义,更具有潮流意义。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承包商,风险,风险管理措施
国际工程承包涉及到工程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局势、国际关系、通货膨胀情况、该国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规定、外汇管制办法等,而且还可能遇到不同的业主、不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同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国际承包商处于这样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必然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由于当今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供大于求,业主通常可以毫不费力地将本该由他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工程承包商,所以国际工程承包历来被认为是一项风险事业,风险管理对于国际工程承包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文将从承包商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承包商可采取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来阐述国际工程总承包的风险管理。
一、 承包商可能遇到的风险
1.项目选择工作中蕴藏的风险
包括项目选择不慎、业主难以合作、项目资金不足、不公平交易等。
2.项目决策阶段的风险
(1)信息处理风险。
工程承包市场上有多种多样的信息,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无中生有、胡乱编造的信息;二是有其事但因时过境迁再无实际价值的信息;三是没有特定价值的马路消息。由于未能全面而准确地掌握有关的信息,往往会使决策失误。
(2)中介与人风险。
一是中介或人的水平太低,难以承担承包商委托的任务,而使承包商的利益受损;二是人为获取私利,不择手段,与业主串通,而使承包商遭受损失。
(3)联合保标与业主买标风险。
联合保标系指一国多家公司在一个由其占主导地位的承包市场竞争同一个工程项目。这种策略存在的问题是这些承包商之间的联盟能否长久,第一次作出贡献的公司在以后是否一定能得到回报,承包商会或驻外经商处的协商保标策略是否能长久。
业主买标风险系指某些业主通过聘请若干承包公司故意低价投标以迫使正常报价的承包商主动压价。
(4)报价策略中的风险。
1)低价夺标,寄盈利希望于索赔。由于索赔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多方面因素。
2)低价夺标进入市场,寄盈利希望于后续工程。由于承包市场的形势变幻莫测,如果承包商不能获得后续项目,由第一个项目下场的大量设备和人员将不得不转移他处,从而造成巨额损失。
3)倚仗技术优势报高价。可能由于价格过高,使自己失去中标机会。
4)倚仗关系优势,轻信对方许诺。国际竞标当然离不开渠道和关系。若是政府工程,自然可以依仗政府协议或两国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借助政府力量施加影响。但是国际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项目很难凭关系取胜。如果承包商意识不到这一点,寄希望于打通关系和疏通渠道,甚至赠以重金,其结果只能是白白耗费钱财,而且一旦事情败露,无疑将被取消中标资格,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5)对合作对象失去警惕,被人利用。
6)报价技巧使用不当,弄巧成拙。报价技巧是获得理想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但技巧使用不当则可能弄巧成拙。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平衡报价。出于索赔的目的,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估算错误或因未曾复核图纸而对一些本来可以追加工程的子项内容报价过低,但追加工程款时以该报价为基础计算,则承包商将承担损失;二是以退为进策略。承包商许诺对方种种好处,目的是为了获取项目或争取预想的好处。但有时业主非常精明,识破了承包商的意图,将计就计,胃口越来越大,最后承包商无法招架;三是抽象报价。承包商在夺标时为给业主造成低价印象,有意识地对一些子项报出抽象笼统的价格,留待履约再逐步细化,进而层层加码要价。但如果履约时承包商不注意积累资料,不能找出适当的依据,且与监理工程师合作不好,则当初的抽象报价将很难通过具体化内容而追加款项,从而导致增加的开支无法收回。
3、合同风险
承包商的合同风险常见于以下情况:
(1)不平等条款。
(2)合同中关键名词定义不准确。
(3)条款遗漏或含糊不清。
(4)业主无国际惯例常识。
(5)未吃透合同条款就急于签约。
4、项目管理风险
(1)工程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周期长,涉及部门多,所需产品种类和数量巨大,如果建设项目整体管理水平低,可能导致费用超支、工期拖延、质量低劣,从而遭致巨额罚款甚至被没收履约保函。
(2)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大受益。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3)物资管理。
物资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按计划进行,材料能否充足供应,人员能否充分发挥效力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效益。物资管理同样要求科学化,既要保证工程的需要,又不能大量囤积材料而占用大笔资金,尤其是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材料早购与晚购结果是不一样的。市场充满着激烈的竞争,如果物资管理人员不掌握准确的价格信息和可靠的资源,对物价变化趋势缺乏预见,其可能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4)财务管理。
承包工程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运作、催款收款和保函的跟踪和保护。财务工作贯穿工程项目的始终,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或差错都可能导致重大风险。
(5)责任风险
工程承包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承包商对其承揽的工程任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承担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是有一定风险的。
承包商的责任风险主要发生在以下几方面:
1)职业责任风险。
工程承包商被认为是运用专业知识为他人服务的职业,他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必须承担责任。承包商的职业责任主要体现在工程的技术和质量方面,工程任务非常繁重,常常会因某一局部的疏忽差错或施工拙劣而影响全局,甚至给工程留下隐患。
2)法律责任风险。
工程承包是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承包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后果是经济赔偿,这对承包商来说无疑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风险。除了民事责任外,承包商有时也难免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由于技术错误或人为失误造成房屋倒塌或伤害人命等,承包商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3)替代责任风险。
工程承包商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要为与之发生合作关系的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在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行为承担各种责任。
二、承包商的风险管理措施
承包商针对其承包工程各阶段最常遇到的、对其威胁最大的风险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针对项目选择和缔约风险的应对措施
(1)评价客户。承包商在决定承接任务前必须弄清客户的真实背景、资金状况、信誉等情况。
(2)对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包括:
1)了解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2)在合同中列入足够的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合同支付办法、支付期限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情况下承包商可享有的合法权利。
3)规定在履行合同期间以书面协议为依据。。
4)坚持平等、自愿交易原则。
5)坚持合理分摊风险。
6)确保及时收取工程款。
(3)谨慎选择分包公司。
(4)与监理工程师配合好工作。尤其要注意的是:发生争论时采取降温、滞后处理的办法;不可拿原则做交易;任何时候都不可改变合同文件。
2.决策阶段的风险管理措施
(1)信息处理要谨慎。
(2)警惕中介和。
(3)投标时排除外来干扰。
(4)不可孤立机械地运用报价策略技巧。
3.合同风险的管理措施
要取得一份公正完善的合同,承包商必须具备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以及对工程所在国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深入了解。
4.项目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项目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管理不力、施工中三大控制不良、物资供应和管理不善、财务管理不妥、人事管理不当。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缔结合同时给双方履行义务均留有余地,不要限定太死。
(2)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
(3)做好物资供应,加强物资管理。
(4)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5)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有效管理。
5. 责任风险的管理措施
在责任风险管理方面,承包商首先要弄清责任和义务的界限,还要弄清哪些责任不用自己承担,哪些可以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而将责任转移,哪些是属于职业责任险的除外责任。弄清这些问题后,承包商才可以驾驭风险甚至巧妙利用。
三、结束语
承包商在承包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有风险。风险并不可怕,只要对将要面临的风险有正确的认识,并能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就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工程项目的一些重大风险,从而获得项目的成功和最大利益。所以说风险管理对于国际工程承包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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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施工 组织设计 创新
施工组织设计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技术管理的文件。如今,建筑市场依照国际惯例,工程施工的发包和承包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的管理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经理责任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等。新制度的施行,使项目管理的模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而工程施工环境和技术环境的变化,使施工组织设计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施工组织设计的创新是施工企业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施工组织设计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取得工程承包权而编制的,它的主要作用不是用于指导工程施工,而是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论证作用。在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手段上论证投标书中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三大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是承诺和要约作用。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要约) 做出明确、具体的承诺,对工程承包中需要业主提供的条件提出要求(要约)。
施工组织设计在投标阶段即已形成(即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但合同签订后,承包商还需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条件,对其进行修改、充实、完善,形成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无论是FIDIC 合同条件,还是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将投标书列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充实、完善,是经监理工程师( 业主代表)审核同意,并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的,整个过程具备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的特征,因此,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用于指导施工,但由于具有承包合同的地位,其作用不限于施工,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造价与施工方案有关,同一项工程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其工程量和造价都不一样。工程投标报价往往是单价的套用和实际工程量的计算,则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二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索赔的依据。若业主未按承诺提供施工条件( 施工图、施工场地等) ,是违约行为;若业主要求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则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若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可提出工期索赔,若造成工料及其他经济损失,可提出经济索赔,索赔的依据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三是监理对象。施工组织设计应用于施工全过程,集技术、经济、管理和合同于一体,是一份全面的施工计划和合同文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将其视为重要的监理对象,严格监督其实施,严格控制承包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和修改,将擅自变更和修改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应用的创新
内容创新
过去,施工组织设计是按技术需要编制的,其主要内容仅限于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不仅要考虑技术上的需要,更要考虑履行合同的需要,应编成一份集技术、经济、管理、合同于一体的项目管理规划性文件、合同履行的指导性文件、工程结算和索赔的依据性文件,因此,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增加,应向项目管理规划方向发展。
关于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 / T 50326 — 200D 以下简称《规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范》规定,当以施工组织设计代替项目管理规划时,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项目管理规划的要求。《规范》是对10 多年来我国建筑业企业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方法,推行施工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是科学管理方法的结晶。按《规范》的要求编制和管理项目管理规划,有利于提高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笔者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创新应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一是业主应提供的条件。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定的义务应是承发包双方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虽有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规定业主应尽的义务,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列出业主应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场地、水电供应、材料设备、报批手续等施工条件,并列表说明提供施工条件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这样,则更具体、更明了、更易于操作,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日后的索赔;二是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分为承包商分包和业主分包,我国法律对工程分包有严格的限制。承包商分包应在业主允许的条件下在投标书中做出声明,而且承包商要对分包工程承担所有责任,因此,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承包商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业主分包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声明,在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不需做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但宜列出业主分包工程的进出场时间、交工验收时间、分包商的施工场地和工作面分配、工程交接的方式和程序等,以利于承包商为日后索赔留下可靠的依据,也利于业主对其分包商的监控;三是质量管理体系。合理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因此,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宜增加该项内容;四是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经理部)。项目管理组织是工程项目施工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列出该内容可以证明投标人在履行合同上有组织方面的保证,有利于取得工程承包权,有利于项目管理组织的内部管理,也有利于监理工程师( 业主代表) 了解承包商的运作方式,方便双方的协调。
另外,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重点突出、繁简得当。内容过多、篇幅过大会给评标者以冗长的感觉,反而不利于中标。因此,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宜简不宜繁。带有企业经营秘密的内容不应列入施工组织设计,纯属企业内部管理需要、而且对提高投标竞争能力无关的内容,不宜列入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规范、标准、规程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必照抄,只需列出规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注明按规范、标准施工,按规程操作即可。
应用技术和手段创新
网络计划技术可以通过时间参数计算对计划进行工期、费用和资源的优化,可以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条件的变化对计划进行动态的调整控制,使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网络计划技术的应用要实现以下三个转变:一是由静态的网络图向动态的网络计划转变。静态的网络图随着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偏差及施工环境的改变,很快就会失去使用价值,必须根据实际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网络计划进行检查和调整,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以实现工期目标;二是由单纯的施工进度计划向施工进度计划、资源计划和成本计划等综合性计划转变。单纯的施工进度计划只能保证工期的实现,而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且在资源使用不均衡不合理的条件下,施工工期也难以保证;三是由满足型计划向效益型计划转变。计划工期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资源的使用满足资源的限制条件固然重要,但并不能带来高效益,只有对施工费用、成本进行优化,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这正是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
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用计算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用计算机可以加快编制速度,提高编制质量,有利于及时修改;二是利用计算机进行施工进度计划的优化、检查、调整和控制。三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及时获取、处理和利用各种有用信息。信息的内容来自于项目部内外,当日完成的工程量、企业内部现有和已占用的资源信息是项目内部的信息;有关法规、政策等是企业外部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自己的计算机局域网和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收集有关信息,依据收集的信息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及时地调整,以使项目适应环境的变化,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