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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

时间:2023-04-10 11:03: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正稿是经历了近五年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订内容有限,主要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征税信息的报告义务以及增大对征税管理的内容。对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模式,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更改。本文将总结主要境外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关意见,以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其名字上得出,是规定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总称。对于具体何为税收征收管理,则是一种相应达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征收目标的一种手段。 从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其内容的依据是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纳税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征总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对纳税主体的约束,能够对正常纳总主体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节约征税的成本。

从内容上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税收行政执法和具体的税收内部管理都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前者会包括登记、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案例处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后者的税收的内部管理,则会涉及到税收整体规划、减免和各税务机关关系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目标的不确定风险理论以及税收遵从理论。这些基本理论从不同税收主体为出发点,得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上来完成税收目标,提高各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效率和自身价值。

二、境外主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体:纳税人、征税主体和中介机构,其行为准则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进行明确,任何一方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美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征收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征收过程中,无论对于征税主体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将服务理论贯彻始终。例如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对于低收入人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税收减免权利,同时有中介机构保证这些减免能够最终由相应的人群所享受。

2.个人纳税主体和信息互通

个人纳税主体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踪制度,完全由其社会安全号来确定每个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现代化的征税工具,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机构之间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够有效监管个人纳税主体的各项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并建立了全国能够共享的数据中心,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非常强

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方面,美国有强有力的税务审计能力,采用严格的审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一般纳税人在这种严格监管之下,漏税行为变得很难逃过处罚,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加拿大

从基本社会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经济发展较为稳健、人口密度小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征收管理经历过三次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混合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并且充分发挥纳税主体的税收申报,税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具有多层次性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是由联邦的制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加拿大同时存在全国级别的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州级别主体和市级别管理主体。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并将这种独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种、征收方式或者纳税人的分类等方面。例如,市级别的就会负责市级别范围内的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而国家级别则是整体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2.多样的纳税申报和评审体系

多样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一种赋予了纳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纳税人对税收可以自由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比例,只是这种申报最终要由相关征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的比重逐年提高,并且税收缴纳的方式也以电子交易为主,例如通过银行电子银行进行扣缴,或者直接通过网络账单进行单向的支付。

评审体系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评审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种评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审和文书评审四种。对于海外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通过与其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进行约定。

3.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能够使纳税人能够在不受其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预下能够主动、自由和准确地进行纳税的申报,使其不再成为纳税人的一种负担。因为纳税本身就已经使纳税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义务,而税收征收不能够再变相地增加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加拿大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稳定地努力,使民众能够在纳税理念上更进一步,使后续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变得简单执行,不需要再执行过程中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培训。与此同时,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增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志愿者参与度,减轻执行层面纳税主体的负担和民众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基础,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进行了概括。以此为基础,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特征显明的体系。

1.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别制定不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在这种区别和差异主要源于日本基本的税收征收是由纳税人自由申报的,只是在自由申报过程中,依纳税主体的各项信息分成不同类别。最为特色的是同的纳税主体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颜色具有差异,蓝色是对于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纳税人,目前大多数人使用蓝色申报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报表,则变相成为一种对纳税人的处罚。

2.严格的税收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较高的措施,因而为了能够提高效率,日本将调查制度分为三大类:日常调查、书面调查和特别调查。最后一种特别调查,只有出现金额较大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进行外,一般不会启动。调查制度本身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调查过程中能够经过法院授权获得调查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权利。日本这种调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论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的效率。

3.严格的税收征收管理中介机构制度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在日本称之为税理士,如同各国的律师法、税务师法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和自律体系。

(四)荷兰

荷兰在西欧的人口密度最大,经济发展水平却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进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不同纳税主体设立

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荷兰专门设立了四类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这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无论是对纳税主体还是征税主体,能够有效节约征税的成本。

2.有效处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核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者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达到共赢时才能够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价值。荷兰当局通过对两个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和约束,形成了一种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是进行有效纳税理念教育,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征税实施主体,则是通过提高服务理念,同时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等方面实现。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体系

荷兰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纳税主体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形成完备的数据系统。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对税收相关的信息进行广泛搜集,能够对未来纳税人的纳税预期进行有效判断。

三、境外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对于原法并没有做太多修改,对于税收征收的理念也没有将理论界所讨论的结果纳入进来。在此,以境外主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得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未来发展的主向和路径。目前的修正案仅是对个别条文的修订,未触及基本原则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将服务理念贯彻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标。本次修正案中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中加入“服务”二字,使着重于管理的法向服务法转变。

(二)转变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以申报和服务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操作和执行方面由于地区差异和原先粗放型业务模式的影响,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在此,建议能够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税种,设立操作细则,使征收管理模式的执行上不偏移。

第2篇

关键词:税务文书送达制度;改革;重构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061-02

1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送达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都从送达主体、送达方式、送达时限等方面对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至107条规定了送达的五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是税务文书送达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而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才使用,是对直接送达方式的补充。

1.1 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1.2 留置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1.3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是直接送达方式的补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己经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而是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行为。邮寄送达,是税务机关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通过邮局用信件的方式交付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1.4 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指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由税务机关采取公告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运作现状及问题

为了考察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确保数据和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分别对我局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分析,发现目前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归纳如下:

2.1 资源配置比较有限

以笔者所调研的征收系列的税务所为例,该所全程受理岗人员仅有四名,他们既要负责全区纳税户的涉税事项受理工作,又要负责送达回证签收工作,以2007年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案件925件、全程受理税务案件2617件税务文书送达任务来计算,除去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平均每人每月应送达文书约74件,由此可见,在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下,送达回证工作的有效完成很难得到保证。

2.2 人员理念相对滞后

根据笔者在调研工作中的切身体验,由于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重过程、轻收尾”观念的影响,在大部分税务干部的意识中,仍把送达认为是简单体力劳动而予以忽视,这就导致其成为严重阻碍税务案件处理的瓶颈。法规部门在对该管理系列2007年发票审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送达回证缺失、送达文书名称填写有误、送达文书字轨号填写不规范,送达日期超过法定时限等问题出现的几率在80%以上。

2.3 送达程序不够规范

根据法规部门对2007年我局所有涉税事项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果显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仅占60%,还有将近一半的涉税文书送达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程序隐患,但如果完全按照规定进行送达,工作量则会将呈几何级数放大,影响到送达工作的效率。

(1)直接送达中,征收系列的税务所普遍将“电话通知”受送达人前来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文书作为送达的首选方式,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电话通知”以法律效力,并且也没有任何弹性条款授予送达人员自由选择送达方式的裁量权,故此种做法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应早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但在实际执行中,常有税务工作人员忽视送达回证的重大意义,将其晚于处罚决定书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或事后补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

(3)在由代收人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未要求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或者对当事人的身份不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就结束程序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送达的效力,给执法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据统计,目前我局送达诉讼文书有近80%是通过会计或朋友转交的,这一做法显然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3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中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

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种操作规程,操作性应当是其自身应有和必备的属性。由于在立法层面上对送达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既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也没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现实针对性不足,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阻力较大。例如在此次调研中,笔者就发现在现实工作中被送达人拒绝送达、逃避送达甚至抗拒送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针对这些现象,税务机关却无法可依,也缺乏强制性的手段进行有效处理。可以说,立法上的缺失是导致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多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3.1 条文规定略显笼统和粗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的规定仅有7个条文,它们对送达方式只是作了简单的罗列或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较为笼统和粗糙。就比例而言,该7个条文只占了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条文总量的6%。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等对我国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立法规定的不足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相对于涉税案件数量增加的幅度来讲,这些法律规定的成效有限,实践中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需要。虽然法律条文的数量多寡不能成为我们评价一项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尺,但每条法律条文所涵盖的内容是有限的,如果数量过少,其对某个方面的涵盖面必然不会太宽,具体到实践操作中,就容易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冲突,难以有效地规范有关主体的税收行为,同时也会给一些不法者规避法律,达到不法目的提供可乘之机。因此,我们热切期盼上级机关能考虑我们的建议,进一步制定相应政策完善现行立法的不足。

3.2 送达主体单一,税务机关责任较重

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送达程序的设置有着较为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税务机关包揽执法活动的所有事项,繁重的送达任务也一直由税务机关来承担。税务机关是我国唯一合法的税务文书送达主体,当事人对于文书送达并无推进义务。然而,涉税案件中的当事人尽管选择了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私权方面的问题,但并不等于将所有的责任和义务都一并转移给了税务机关,这显然对于税务机关是不公平的,当然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综上所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送达主体为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承担所有的送达事务,而当事人却没有任何法定的协助或推进义务,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

4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通过前面对送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要健全和完善税务文书送达制度,最主要也是最首要的就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尽快出台详细、明确的规定,针对我们税务部门送达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以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创制出一套有效的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并且应切实提高送达人员的素质,有效规避执法风险。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4.1 规范送达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上述调研分析可以得知,在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中,税务机关执行不规范,被送达人员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现象出现,就是由于程序规定不明确、不严密、不合理导致的。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法律要细化程序的各个阶段,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对回证的签收,送回,保存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被送达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要避免各个部门因为利益冲突出现的相互争取或推诿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也要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特别是受送达人的权利,保证制度公正合理的执行。

4.2 结合时展状况,创新文书送达方式

随着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成熟和普及,电话通知、电报通知、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因其快捷、简便、费用低廉且不受时空限制等优点,在实践中被送达人员广泛运用。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以上几种送达方式的规定,不断吸收和应用现代科技发展的成果,运用现代通讯技术,使税务工作实现高效率。当然,由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传递的只是语音或数字信息,为了确保送达的安全性,应当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书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即仅限于告知、领取有关许可文书、证明等,而不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以上几种送达方式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的操作程序。比如,电话通知时应当进行录音,送达人员要询问被通知人的姓名、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以便确认其身份,然后再告知其送达文书的内容,并说明送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电话的通话内容已作了录音的情况。而关于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员也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了合法有效的送达。

4.3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第3篇

1.下列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法规有( )。

A.《营业税暂行条例》

B.《增值税暂行条例》

C.《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下列行为中,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B.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收取的租赁费

C.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优质服务费

D.招待所预订火车票的手续费

5.以下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结算方式有( )。

A.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B.预收货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纳税人为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该企业销售自产粮食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正确处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C.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D.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7.根据现行消费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计税依据为含包装物金额的销售额

C.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

D.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8.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 )。

A.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

C.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从我国运载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险公司摊回的分保费

9.下列项目中,按20%计征营业税的有( )。

A.保龄球馆收人

B.游艺

C.跑马场收入

D.射击场收入

10.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中,进口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以租赁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B.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第4篇

第二条牧业税实行以牲畜头(只)数计征的定额税制。

第三条自治区内饲养下列牲畜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是牧业税的纳税人:

(一)大畜:牛、马、骆驼;

(二)小畜:绵羊、山羊。

第四条牧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每年缴纳一次牧业税。

第五条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当年仔畜;

(二)良种公畜(畜牧部门认定的);

(三)耕役畜(包括乘马);

(四)配种站的种畜和科研单位专门用作科学试验的牲畜;

(五)残疾人饲养的牲畜;

(六)牧区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

第六条牧业税按应税牲畜定额征收,实行下列统一税额:

(一)每头大畜每年的税额为:牛15元、马10元、骆驼2元;

(二)每只小畜每年的税额为:山羊3.50元,绵羊3元。

第七条牧业税每年以6月末牧业普查数字作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牧业税由旗县或者苏木乡镇地方税务机关在牲畜出售季节征收。

第九条牧业税一律征收货币。

第十条牲畜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疫病死亡5%以上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报旗县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批准,按下列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一)牲畜死亡50%以上、10%以下的,减征税额40%;

(二)牲畜死亡超过10%、20%以下的,减征税额70%;

(三)牲畜死亡超过20%的,免税。

牲畜死亡比例为当年6月末以前牲畜死亡数占上年牧业年度实有牲畜数的比例。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牲畜数字和死亡损失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牧民,可以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报旗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适当给予社会减免照顾。社会减免的总体比例,控制在当地应征税额5%以内,最高不超过8%。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从牧业税实征税额中,提取不高于5%的征收经费,用于征收业务费支出。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5篇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___________________

2.代征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3.计税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4.代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乙方应于_______终了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帮助纳税人逃税的人,同样也会受到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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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一)纳税服务跟不上。高速公路各标段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其人员大多来自外地,对本地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税收政策、管理方式都不熟悉,加上工期紧,任务重,更需要我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实际征管中,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的沟通很少,税收政策的宣传不到位,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比如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与计算问题就有几个标段的项目部打电话前来咨询过。

高速公路多在比较边远的地带,交通、通信多为不便,施工单位多为外地企业,其人员对本地的情况不熟悉,加上工期紧,任务重,使其更需要地税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首先应及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什么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代扣代缴税种的征收标准等详细信息,以免增加其不必要的负担。其次是要尽量提供方便。找人难是高速公路零散税收征管的主要难点。在征管过程中,要深化服务措施,延伸服务内涵,通过送登记证上门、送发票、税票上门、送税收政策上门等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常态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的要求,要根据高速公路零散税收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对应的措施。首先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路建设方面的政策宣传,针对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多为外地企业且有多个合同段、多个承包方的特点,宣传资料、告知书、代扣代缴办法应第一时间下达到各项目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手中,明确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其次要勤巡查,必须坚持定期巡查制度,在巡查中掌握税源动态。再其次要加强沟通,通过沟通,可以掌握其资金运转状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分包信息、材料采购来源信息、工程机械租赁情况信息等,从中发现挖掘税源;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其实际困难和想法,并尽力为其解决一些即便是工作外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最后要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对高速路各合同段实行台帐式管理。对其所有人员实行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分包工程,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管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当地适用的核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承包人按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项目部代扣代缴。对项目部发生的租赁工程机械以及劳务性支出,要求必须使用地税发票入帐,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相应的处罚。

地税部门应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要严格检查,对支付给乡镇、村场及村民的场地租赁费、房屋租赁费、设配租赁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等款项,在做账务处理时,一律要求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白条”或收款收据,不得使用材料发票结算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工程款。对未按规定开票、取得发票的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取得、开具税务发票的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要停止拨付(支付)资金。

施工单位,在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应向对方索取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已税证明”,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建筑材料原矿,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的税目税率履行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9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审计、发改、国税、地税、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畜牧、农税、扶贫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时交流信息,协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1、发改、住建、交通、水务、扶贫等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备案、核准等有关信息;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转让、出(受)让方、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

3、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建设和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

4、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工程项目资金安排及拔付情况;

5、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报告,督促有关单位规范帐务工作;

6、地税部门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登记台账,跟踪管理和地方税收具体征收管理。

(二)工作流程。

1、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流程。住建局(招标办)登记工程中标信息台帐,对项目中标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逐项发放;一个项目由多家建筑企业建设的,逐个发放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由地税局建立工程项目税源登记,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持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回执单到住建局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于每月15日前将工程中标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市政工程信息、乡镇工程建设信息传送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交通局签订公路施工合同时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地税局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登记、跟踪管理;交通局收到地税部门开具的回执单后,为其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公路工程施工信息传送给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房地产、土地交易管理流程。国土资源局、房管所在受理房产、土地交易事项前,向交易双方发放《房产、土地转让(出让)信息通知单》,要求其先到地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地税局受理后,及时登记台帐;纳税交易方持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税收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局、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交易信息传送给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4、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水务局在签订水利工程合同时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地税局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登记、跟踪管理;水务局收到地税机关开具的回执单后为其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水利工程信息传送给县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其他项目单位所涉工程建设项目按上述流程比照执行。

三、落实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缴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突出抓好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确保应登尽登,应征尽征。要创新工作思路,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受托单位,及时告知应税行为或应税收入适用税种、计税依据、申报办法和发票管理等规定,引导其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国税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建筑企业发票进行核查,并要加大车辆购置税等的征收力度(交警部门必须确保车辆在交清其购置税后方可上户),严格执行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流失。

四、加强票据管理,坚持以票控税

(一)财政相关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拔付款项时,须索取项目单位提供由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拔付工程款完税凭证或发票。

(二)各建筑施工单位在收取工程款(包括预收款)时,须按规定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所购建筑材料必须取得正规发票。

(三)各项目单位必须持由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方可支付工程价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对不能提供“陕西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加盖“县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发票的,项目单位不予白条支付、结算工程款。

(四)对有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必须持工程造价总额等有关材料(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在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县地方税务局统一代开发票并加盖“县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方可结算工程款;只办理材料、人工工资发票或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建设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按税法规定追缴税款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督促施工、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税款结算手续。

(五)县、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农财所等单位发现报账部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或假发票,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10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车船税征收管理,增加我县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为确保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总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并经常听取地方税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帮助地方税务部门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县地税局、财政局、交警队、交通局要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车船税征管工作。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好政策宣传活动。车船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首先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县电视台等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优势,大力度、高频次地开展车船税征管宣传;县交通局、交警队、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将统一印制的宣传页、开征通告等在收费大厅发放、张贴,让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规定,知晓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方式与程序。

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摸清全县应税车辆的底数及分布情况,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车船税的宣传发动及征收工作,对辖区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车辆大户,要督促其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扎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新车船税征管条例的规定,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车辆的免税规定,县直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积极主动地申报纳税。必要时,可由县财政局对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应缴纳的车船税进行统一扣缴。

五、认真做好车船税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车船税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因此,地税部门在车船税征管工作中,一方面,要鼓励纳税人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方面,对未代扣代缴又不主动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促其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我县车船税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从2012年7月开始,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构的代征工作也将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有条不紊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车船税征收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第11篇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但已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和处罚权。

因此,《征管法》第十四条所谓的税务机关,应理解为:税务机关(这里应为税务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各级税务局,(这里仅指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级、县级四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分局(是指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大城市的区设立的全职能税务分局而并非征收、稽查等分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所作为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行使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至于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以及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由于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否则就是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二、当前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稽查局必须在《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执法,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性检查、发票协。查等工作和《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二是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由于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而并不是说直属机构不能执法。

三是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由于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得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这将给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即”XX税务局管理专用章“、”XX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专用章“等。这样,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发生任何变化,该管理的管理、该评估的评估,只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实质上,各直属机构受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管理、征收或纳税评估等业务,但《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经税务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必须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超级秘书网

四是建议恢复使用税务所的名称。各地为推行专业化管理,撤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而设立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这种分局的法律地位只能属内设直属机构,虽然其职能和性质与税务所相同,但《征管法》仅仅授予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授予直属机构任何执法权。因此,各地应抓紧恢复税务所的名称,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卓泽渊《法治泛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第12篇

----对行唐县蜜枣加工行业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节奏,市场经济飞跃发展,农村经济逐渐形成行业规模,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的提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行唐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省级贫困县,经济不发达,税源匮乏,然而该县大部分地方税收来源于农村,由于农作物市场价格较低,经济一直处于低调。近几年来该县审时度势,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开发“两红一白”产业,并作为振兴行唐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来抓。“两红一白”指的是红枣、红薯和牛奶。据调查红枣种植在该县历史悠久,以个大肉厚色红味浓被人喜欢,是枣农的铁杆庄稼。红薯加工是近几年开发的出口贸易产品,加工工艺简单且效益不错。奶牛养殖近几年发展很快,以该县独羊岗乡一带为主辐射全县,据资料显示,行唐奶牛养殖量在全国领先。因而三大产业成为振兴行唐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蜜枣加工行业,由于其加工工艺简单,季节性生产周期短见效快,越来越多的枣农从事蜜枣加工业生产,产品在中外市场占据一定的位置,它的兴衰直接影响着行唐经济的发展,地方税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前在蜜枣加工行业税收征管上存在着不少问题,是影响蜜枣税收的不力因素。那么如何有效地加强蜜枣行业的税收征管?让农村行业经济为地方税收做出更大的贡献。现结合笔者对蜜枣加工行业与税收情况的调查作一简单分析。

一、蜜枣加工行业现状及特点

(一)蜜枣加工是行唐县“两红一白”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托于农业发展,围绕农业产品青枣搞初级加工,集中在农村,手工作业。枣树种植主要集中在行唐县北部山区,其中,九口子乡是行唐枣树种植最多的一个乡,也是蜜枣加工、红枣生产的主要集散地。九口子乡地处行唐县北部山区,总面积132.4平方公里,管辖36个行政村,总人口15000多人。该乡多年来,大力发展枣树种植、酸枣嫁接生产及蜜枣加工业。近几年来,逐渐形成了以红枣种植为龙头,蜜枣加工为主的产业模式。加工业户最多时达140多户,生产人数达到3000多人。自2000年以来,此项收入成为九口子乡经济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占该乡总地税收入的30%以上。

(二)蜜枣加工行业,加工工艺简单,季节性明显,经营不稳定,经营户经常变更,有的时干时停,有的不断地转让,今年搞加工,明年就可能不搞加工。属家庭作坊式的,家家户户都能生产加工的行业。蜜枣加工只需一口锅,在青枣没有裂纹时,收购,去核,划皮,清洗,熬熟,烘干即可。

(三)生产的盲目性和无组织性导致产品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蜜枣生产加工户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而生产,而是有多大的资金就搞多大的生产,生产的多,市场需求量大,产品供不应求,加工户就有利可图,如果不考虑市场需求下年盲目扩大再生产,导致下年产品过多,市场需求量减少,供大于求,产品积压卖不出去,业户就可能赔钱。

(四)近年来,随着蜜枣加工业的发展,蜜枣加工业的税收征管也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由于此行业加工工艺简单,成本低廉,利润可观,所以税款的征收工作一直比较顺利,大部分加工业户都能够按照税务部门的定额积极缴纳税款。2002年以来,该行业出现了税收征收难的局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蜜枣加工业户盲目生产,违反市场经济规律,造成产品供求矛盾。2001年,九口子乡蜜枣加工业户有80户,每户生产量较大,赢利一万元左右,产品供不应求。2002年部分业户和没有加工的业户在没有调查市场变化的情况下,盲目上马,扩大加工生产规模,致使2002年蜜枣加工业户达到140多户,再加上部分业户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囤积居奇,以待以后销售高价,造成2002年产品积压,销售不出去,产品大于需求。使得蜜枣加工业户对应缴纳的税款出现抵触情绪。

二是对税收政策的错误理解。片面强调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其所有的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缴纳;用今年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当前蜜枣加工业户行业税收征管状况

由于九口子乡的蜜枣加工业是一种家庭作坊式的加工行业,其生产方式是由几户或几个人合伙集中收购,集中加工,边加工,边销售,生产销售周期短,季节性强,根据这些特点,地税局对该行业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业户进行税款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7条之规定,对其应纳的税款实行定额征收,并限期缴纳。这样就不存在蜜枣加工业户提出的纳税期限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对该行业进行了调查测算,即对加工蜜枣的“锅”进行测算,平均一个生产周期,一口锅,销售收入大约在10万元左右,其成本费用大约9万元,利润可达一万元。据此计算每口锅,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左右,为了响应县政府支持蜜枣加工业发展的号召,扶持该行业发展,并考虑到不可预计的有关费用,地税部门对该行业进行了税收照顾,对每口锅定额征收税款2500元。

二、行唐县地税局据以上情况及特点对该行业订立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蜜枣加工行业管理办法。对从事蜜枣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到经营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停业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登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范围内经营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业主姓名、从业人数、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锅)数量等。按其生产周期为一个纳税期间计算纳税,。确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征收定额由县局征管科、税政科和主管税务所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人生产的设备(锅)进行测算核定。从事蜜枣加工、销售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定额积极主动的缴纳税款,并索取完税凭证。从事蜜枣加工、销售的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处罚款或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如2003年,行唐县地税局对该行业进行了四个阶段的征管工作:第一阶段,主要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第二阶段,主要是税款催缴阶段,由税务所对未缴纳的业户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第三阶段为重点清查阶段,对拒不缴纳税款的业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四阶段,主要是总结分析,找出该行业增减收原因及生产经营情况,明确下一年度重点和工作目标。

三、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

(一)据蜜枣加工业的征管经验制订了关于农产品加工生产的具体办法:蜜枣加工、粉制品加工、奶厅、奶站。使得农产品加工行业逐步合法化、规范化。

(二)农产品加工行业户多,面广,零星,生产场地隐蔽分散,纳税意识差,定额测定难,税负不均,容易产生矛盾。如:2003年清理蜜枣行业税收时,九口子乡上连庄村何进国,拒不缴税,税务人员采取扣押措施时,何进国之妻妹阻止扣押车辆,谩骂、殴打税警室干警。税警室干警对其强制带离现场,才把扣押商品运走。何进国为逃避纳税,在地税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多次到省局、市局上访,鼓动其他蜜枣加工户串联闹事。2004年4月14日在省拍卖行第三拍卖厅依法公开拍卖了其扣押商品,拍卖竟价以8200元的价格成交,扣除税款、滞纳金等费用后,尚余5023.75元。4月17日将其余款交给何进国时,他拒不接受,至今还没有处理。

四、对改进农产品加工税收征收的意见和建议

1、加大税收法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板报,文艺活动等方式开展税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对农产品加工行业集中辅导讲解有关方面的税法知识,帮助纳税户规范各项涉税行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增大公开办税力度。将纳税户的纳税情况用书或纸的形式向社会定期公开,让纳税户缴明白税,放心税,融洽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

3、搞好村委会代征工作,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

4、继续开发适合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新征管软件,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