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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0 11:03: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季或分月就地预缴,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预缴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三、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在上述企业中,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其中,法人企业具有跨市县经营的分支机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总机构法人企业并跨市、县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且不属于第(一)款所列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计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2、征收管理办法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总、分机构均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规定将总、分机构应缴税款分别向当地征解入库。

比例分配,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上一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所在地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同样按三个因素参与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此为0.35、0.35和0.3。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经营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机构职工工资÷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100%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的分支机构。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撤消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并入到总机构应分摊的税款中,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库。

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办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就地缴纳,是指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核定的分摊比例计算的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库。

3、纳税申报

每年二月底前,总机构应将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以及据此计算的分摊比例造列清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送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返回总机构,由总机构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年三月底前,总机构将核定的当年度分摊比例正式下发给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的审核依据。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就地预缴。总机构应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统一造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送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

原在当地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以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监管,按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部门的,由国税部门负责监管,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部门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监管。

4、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按上述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退少补,缴库科目与级次按皖财预〔20**〕6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在我省实行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按照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且不能提供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的,比照法人企业就地纳税。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2篇

第二条对账制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正确核算经营成果、按照规定保存账证资料、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予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纳税人出现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条饮食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或)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营业收入是指饮食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附营业务收入,包括: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娱乐收入、文化体育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及其它服务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豫地税发90号文件规定。

收入时间的确认:纳税人应在其提供劳务后,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力证明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第六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确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第七条纳税人成本、费用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税法规定。

第八条饮食业成本、费用核算的对象主要包括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的核算。

(一)营业成本的核算:饮食业营业成本通过营业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期间费用的核算: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企业随经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分立、关闭等原因终止时,应在停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行弥补。

第十五条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对外投资损失等必须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解决现状的对策

2.1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第4篇

新法出台之后,国务院财税部门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来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在汇总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新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无论在税收政策层面上,还是在税收管理规定上,都有不少新的变化。笔者在学习新法的过程中,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总结新税法的一些变化导致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引入法人所得税的概念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纳税人,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时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就不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独立核算企业”变成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原来在各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底汇算清缴的分支机构,如今都必须按照新的税收分配办法全部汇总到总部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二、独立核算过渡至统一核算

新法确定了由法人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与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确定的独立核算原则存在本质区别。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纳税人的变化,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的确认方式。旧税法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强调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下设多个独立核算单位,应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核算的实质是计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时,不考虑法人内部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由法人统一核算对外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各类事项一并计算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带来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变化及区域经济的平衡分配问题,针对法人制中存在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等情况,国家先后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等多个文件,强调在法人统一核算的基础上,对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在总分机构间分配入库的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统一核算”原则是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进一步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此可见,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统一由总机构计算所得税,是为了解决区域分配问题,符合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才按规定方式就地预缴税款,二级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是就地预缴税款的必要条件。

新法实施后集团企业的政策风险

《税收征管法》的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由于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新法的规定不构成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就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政策只明确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却并没有明确。

新法实施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得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只能对其隐匿收入等帐外经营产生的税款进行查补并入库。分支机构存在的其他问题,则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公司总部压力变大,总部无法确保分支机构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无法甑别分支机构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无法确保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事项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法实施以前,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督检查。而现在缺少当地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全部集中向企业总部。

(二)挑战性的学习目标

在对学生运动发展水平和个性特征科学测查的基础上,教师要为学生制定富有挑战性的学习目标,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生的需要。差异教学既照顾差异,又要对每个学生都具有挑战性,允许学生通过不同的途径、方式、速度去学习,可以同教材、同要求、异进度,可以同教材、同进度、异要求,也可以异教材、异进度、异要求。这些做法保证了体育教学目标的设置能够处于多数学生的最近发展区,使每个学生都能达到教学目标的保底线,在此基础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富有个性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体育教育公平的实现。具体到每一节课,教学目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和层次,以适应不同学生的需要,并鼓励学生努力达到最高层次的目标。这种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学习目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量上的差别,它既可能有量的差别也可能有质的差别。

(三)开放性可选择的学习内容

为了适应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体育教师要为学生提供开放性的学习内容。差异教学需要改变以往单一、固定、统一的模式,并依据体育运动的可替代性特点,体现出体育课程内容的多样性。一是体育课程内容的选择与安排有充分的弹性;二是考虑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需求,使学生对体育课程内容有一定的选择性。考虑到体育运动项目具有的非阶梯性和学生生长发育的阶段性特点,在差异教学的课堂上,体育教师要提供开放的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利用课堂上的生成资源使学生具有开放性可选择的学习内容。

(四)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活动

为了照顾学生差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目标、提供开放可选择的学习内容之后,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把它呈现传递给学生,对于促进学生体能和运动技能的提高、爱好专长及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良好心理品质及团队意识形成等体育教学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鉴于学生之间的差异,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应是灵活多样的,在一节课中往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在差异教学中虽然强调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但是也强调这些方法的运用都必须要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为前提,方法是为目的服务的,没有高级和低级之分,只有适宜与否的区别。

(五)弹性的组织形式

在差异教学中,教师会采用适当的教学组织形式,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教育安置,如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灵活选用集体教学、小组教学或个别教学,让学生同质分层或异质合作。单纯的同质分层可能会产生标签效应,对学生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单纯的异质合作也有可能使一些成绩较好的学生只能在合作的小组中充当“小老师”的角色,帮助其他学习较困难的同学,缺乏与同水平同学的交流与合作机会,会使他们陷于自我满足的状态,影响他们的进一步提高。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在体育差异教学中,要把同质分层与异质合作结合起来。体育教师对学生的分组应是弹性的、动态的,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调整,在不同的体育活动中及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在弹性、动态的体育分组合作中,不同学生的智能优势都能够得到发挥,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有不同体育锻炼需要的学生也能够得到教师及时的关注,可以形成良好的生生互动、师生互动,学生感觉到被接纳、被尊重,有成功感,这有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

(六)多元化的体育评价

在对学生的评价中,差异教学强调评价应以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为目标。体育差异教学要强调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中,既注重形成性评价,也注重结果性评价,既注重标准参照评价,也注重本体参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让学生了解健康素质发展变化,帮助学生改进锻炼方式。

弯料因为弯而做了车轱辘,直料因为直而做了车轴,在这里弯料、直料都发挥了最大的效用,都是有用之材。在体育教学中有的学生身体基本条件适合篮球运动,且自己喜欢篮球,有的学生善于速度奔跑,如果我们用奔跑的速度标准去衡量喜爱篮球的学生,就好像用直木的标准去衡量弯木一样,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体育教师在评价中要给予不同的学生以不同的合理评价,体现教育评价的公平性。从当前体育课评价的实践来看,这种公平可从评价角度的多元化、评价标准个体化、评价方法多样化、评价形式灵活化四个方面得以实现。差异教学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是我们永恒追求的理想。随着体育课堂教学改革的继续深入,差异教学在体育教育中广泛地开展,将会最大可能地保证受教育个体得到和谐、健康地发展。并能有效地帮助广大青少年培养“健康第一,终身体育”的意识。

参考文献:

1、田麦久.《运动训练学》[M],人民体育出版社.

2、马启伟.《体育心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3、龚正伟.《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论》[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一、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都需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此类核算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核定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就地分期缴税的分支机构须符合的相关条件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人、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三、税款预缴方式的确定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也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部分的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四、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数额的确定

分支机构需要分摊和预缴的税款由三个因素确定。总机构应按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其权重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x(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7篇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8篇

一、健全和完善税源管理体系

(一)建设和完善征管信息系统。加快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是我市地税事业发展一项长期战略目标。近年来,我局着重抓紧了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建设,实施了税收管理信息化工程,推行了3.0税收征管软件,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地方税收征管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进程。今年6月1日,我局顺利实现“大集中”新一代征管信息系统在我市提前上线运行。新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建设和完善了覆盖全市地税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形成了数据准确、信息共享、即时监控的征管资料信息库,对全市2.97万户纳税人的监控能力得到极大加强,为充分运用信息手段监控和分析税源发展变化提供了扎实的数据信息基础。对此,xx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毅同志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认为“大集中”的成功上线,标志着xx市地方税收管理实现了从传统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转变。

(二)构建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生产经营的多元化、收支的隐蔽化、分配的多样化和税源的分散化,对地税部门征管工作是一个重大考验。我局除了建设完善的税源管理体系外,还充分依靠部门协作和信息支撑,构建起严密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通过社会力量将各行各业、各经济环节涉及的税收监控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一是与工商、国税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联合下发了关于工商、税务资料信息共享的文件,扭转了长期以来查找工商登记业户资料难的问题,从源头上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二是采取委托代征办法,与交警、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房管、招标办、财政等部门建立经济信息平台,从政府部门管理纳税人的其他环节进行源泉监控。三是加强代扣代缴单位管理,明确代扣代缴责任,保证了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入库。

(三)继续完善属地征管。我市地税系统于20xx年3月全面实施属地征收管理,科学明确和界定了各县(市、区)局、xx区局的征管范围。配合实施税收属地征管,我局经与市政府、市财政局、xx区财政局协调,对市区范围的地方税收入库的预算级次和财政级次进行磋商,达成了按比例分成的一致意见,解决了我市实施属地征管的瓶颈问题。属地征管实施至今2年多,期间经过不断改进,特别是今年配合“大集中”工程上线,我局对属地征管工作进行了一些适应性调整,对加强我市地方税源的控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全市特别是市区的税收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有效避免了低税竞争、税负不公和堵塞了征管漏洞。

(四)建立重点税源监控网络。据统计,20xx年全市地税纳税人中,年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950多户,占总户数的3.2%左右,而入库税款5.6亿元,占全年税收总额的70%以上。管住了这些重点税源大户,主体税收收入就有了保障。为此,今年以来,我们结合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大力改变以前存在的“管理疏松、责任淡化”的状况,根据应纳税额、经营规模、行业性质等多个标准建立重点税种、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分类管理机制,按照抓大稳小的原则,把税收管理的重点和人力转移到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上来,对重点税源户做到“管户到人,到户管理,管事到位”,并从三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是分行业建立重点税源纳税户管理档案;二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报告、审核、分析制度,实行“管户到人”;三是坚持税企联系制度,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和进行必要的税务检查。我局特别加强了东平核电站、阳茂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管住收入“大头”。20xx年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税收同比增长了10.7%。

二、建立严密有效的征收管理体系

(一)深入开展经济税源普查及税收资料调查。近几年,市局多次大规模组织开展经济税源普查和各种税收调研活动,通过采取科学、严密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对全市地方税源结构与分布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全面摸清了税源底子,给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牢牢把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

(二)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登记是税源监控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我局按照属地征管原则和“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要求,严格做好税务登记资料的录入工作,并加强对临时业户的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确保所有录入资料准确无误。另一方面,大力清查漏管户,主动到工商部门采集业户办证资料,通过对工商登记资料与税务登记资料的核对和比销,检索出已办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业户。同时,加强税务登记检查,持续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专项行动。在20xx年专项行动中,共清理市区(含郊区)已办证的漏征漏管户2231户,处理违章业户410户,有效打击了漏管户的偷逃税行为。

(三)落实新的“双定”管理办法。在做好大户管理的同时,稳步推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切实推进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和科学定额,通过统一、规范核定定额标准、方法和程序,实现核定定额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储款扣税”征收办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手续。

(四)推行所得税评税管理办法。在扩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面和统一规范全市所得税带征率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推行所得税评税管理办法,并开发推广所得税电子评税软件,运用计算机技术加强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堵塞了企业所得税征管漏洞。20xx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1.87亿元,同比增长23.8%。

第9篇

(一)流转税管理一、z强流转税税源分析。拓展目前使用的重点税源台帐,建立基础数据库,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定期进行流转税收入分析,预测税源变动趋势,对流转税管理效率与质量和税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强化政策管理。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0五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版权所有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

五、结合实际推行经济、灵活、便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做好同城办税各环节的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第10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所得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不断拓展,其收入渠道的拓展带来了很多的税收问题。事业单位是公益性单位,与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性质不同、核算方法不同,导致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比一般企业要复杂很多。此外,适应于事业单位税收的法规、政策与企业不同,特别是涉及到所得税征管的内容,事业单位所涉及到的税种类别更多,在实际操作中很繁琐,而且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得不够透彻,因此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一直是会计人员最头疼、最不愿解决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所得税管理主要问题

(一)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十分困难

永久性差异:①非法性支出,如贿赂;②发生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的招待费;③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④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性的差旅费、招待费等;⑤超出财政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外的工资薪金支出;⑥从关联方取得超过注册资本50%的额外资金利息支出;⑦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缴纳的罚款等;⑧为工人提供住房的租金收入未计入总额;⑨税收法规规定了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有一部分费用会超出范围和标准之外;⑩接收捐赠的资金或固定资产。

时间性差异:①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的;②风险准备基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等,另外还有法律规定可提取准备金以外的部分;③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提取的年度坏账准备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把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的。但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完全一样,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差异性决定了其在纳税调整中会产生某些问题。例如在折旧方面上,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它的税收调整与企业不一样,所以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就不能按企业的方式来进行。对于一般的事业单位来讲大多都没有进行折旧管理,所以对其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量非常大,而国税文件规定修购基金不得在税前列支,所以就应该在会计核算中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样年末就不涉及调整了。

(二)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不是很高

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转型而来,其自身的专业素质并不高,对新准则的了解不多,也不够重视。事业单位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一种特殊情况,会计人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不知所措,无从下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对事业单位并没有单独的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交纳企业所得税主要体现在一些文件之中,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由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专业业务能力不是很高,平时只是从事最基本的会计工作,对会计新准则不是很熟悉,对纳税调整方面的工作就显出比较吃力。只有对新准则了如指掌,只有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法规条例了然于胸,才能准确的进行所得税处理,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能够熟练地进行操作。

(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落后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采取与会计制度适当分离的方式,这也说明企业所得税征管与财务会计制度息息相关。然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条例》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这样就顾此失彼,无法周全地照顾到事业单位,从而出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脱节的现象。虽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以后,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法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但脱节问题依然存在,其表现为:一是《条例》规定纳税单位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大多事业单位仍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与《条例》规定相违背的。二是按税收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与事业性拨款要分开核算,但大部分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收支统管”的方式,这样就无法精确的体现出生产经营的收入,不方便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三是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会计处理一直存在着矛盾。

二、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对策

(一)招聘优秀的会计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交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普通的会计人员很难胜任这项工作。为此,事业单位可聘请专业人士来帮助会计人员完成工作。先由专业人士建立一套适用于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核算方法,然后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和使用,这样就能提高所得税管理的效率。

(二)加强培训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会计人员培训列入考核范围之内,增强会计人员培训中的学习积极性。要让会计人员学习税法、会计制度等专业知识知识,以《企业会计制度》的标准来要求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能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的水准。

(三)为所得税管理提供专门的岗位

事业单位应增设专门的工作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人才从事这项工作。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只有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使每项工作都专业化,这样才能使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收管理更具体化。

(四)可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做此项工作

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性质,聘请社会上的专业机构做此项工作,比如税务师事务所。

三、结语

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它广泛分布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做好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工作,使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范旭东.事业单位所得税会计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4):206.

第11篇

一、吃透会议精神,抓紧贯彻落实。

为迅速、准确、全面、高效落实全省税政工作会议精神,24日上午史局长就组织税政一、三科办公室相关人员召开了碰头会,集中传达了省局会议精神,讨论了具体落实办法,并就当前税政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原创:通过学习,全科统一了思想,一致认为:一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税政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税政工作自信心;二要加强学习,要沉下心来学业务,对于各类业务文件要吃准、吃透,要把税收理论和实际工作融会贯通,既要在落实税收政策中加强理论学习,更要在理论学习中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三要突出重点,根据全省税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找准几个重要落脚点,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周密部署。

二、加强和改进收入分析工作,确保全年“两税”任务的完成。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分解落实“两税”收入计划,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全年“两税”任务,杜绝税种转移、应收不收、违法乱收等现象。

(二)加强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因素弹性关系的分析工作,探索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增长、企业效益提高与个人收入水平之间的弹性关系,逐步提高弹性系数,促使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深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各自的责任和工作程序,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抓紧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年度纳税申报前的所得税政策辅导培训工作。加强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汇算清缴结束后的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切实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质量。

四、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配合征管部门组织好、开展好纳税评估工作,特别是全省四个试点单位之一的醴陵市地税局,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借鉴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学实用的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方案,建立企业所得税指标体系,逐步在全市推广。

五、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加强审批制度改革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继续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精简、下放审批事项的工作,研究完善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方法,完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机构管理费和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监督。

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重大意义,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可行的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的业务素质,稳步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强化扣缴义务人全员明细申报工作,减少扣缴义务人零申报比例。

(二)进一步扩大个人收入档案覆盖面,及时补充调整重点纳税人群。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信息比对和征收管理,搞好个税扣缴软件的应用,在运用好企业版的同时,加强税务版的使用。

第12篇

(二)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销地纳税,对营业税实行业务发生地纳税。因此,总机构无论在什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流转税基本上在经营地交纳,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运输业务就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纳营业税。但对企业所得税则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国家对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还是独立纳税给予了明确规定: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实行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对汇总纳税的企业称为“成员单位”。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并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企业汇总纳税的具体范围:

国税发[1998]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为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国税函[2002]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2)汇总纳税的具体实施规定: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3)企业汇总纳税就地预交规定: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纳税规定:

投资是企业成立的重要环节,由于投资方式不同,如现金投资、设备投资、产品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等,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作为企业应该在投资之前对将来的投资行为所产生的税收结果做出投资税负最轻的正确选择。不同方式的投资所产生的税收结果也不同。

(1)现金投资

对于用现金投资的企业或自然人来说,在我国税收政策上没有提到还要交税的问题。但是,用自己的现金投资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现金,用借钱等其他方法投资,就要慎重了。

【案例分析】借钱投资的税收分析

广州某公司要成立,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出于对将来公司形象的考虑,老板对公司的名称有严格要求:“我们公司名称必须以‘广东省’开头,不能用‘广州’。这样对公司的经营会带来好的影响。”但是,以省命名的营业执照,广东省工商局有具体的要求: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

老板手里只有500万元,资金不足怎样验资办理执照?老板从朋友处借了500万元,凑齐了1000万元,验资后办理了营业执照。三天后,老板又从公司借出500万元,归还了朋友。在公司账上出现“其他应收款――老板500万元”。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问题呢?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这属于“抽套资金”行为,但税法对此行为的规定这位老总并不知晓 “糊里糊涂”地偷了税。为什么呢?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例子很有典型性,有些企业经营者主观上并不想偷税,但他所做事情的结果已经产生了税,不交税就是偷税。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决策中不能不考虑税,否则将使企业背负巨大的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并有可能因此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产品投资

对于公司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交纳增值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

(3)设备投资

①进口设备投资的有关规定

国税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设备)

对于用自己使用过的旧设备,经过评估后对外投资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也应视同销售,应按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政策执行。符合三个条件(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的不交税,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

财税[1994]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意!此政策出台有误。北京、上海等地的国家税务局对此政策进行了更正。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勘误文件)],现对我局沪国税流[2002]33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二)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执行原来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三)财税[2002]29号文以本次附发文件为准。

(4)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投资

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由于属于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否应交纳营业税呢?

财税[2002]191号文件(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

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对取得的股息收入要还原为税前所得,补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不补交企业所得税。

凡是被投资企业年终做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投资企业无论是否得到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投资企业都要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其亏损部分应在被投资企业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不得在投资企业税前扣除。

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回时,如果收入额超过投资成本的,应合并到企业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低于投资成本的,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应将投资时的非货币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其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

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中规定:

①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②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中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案例分析】怎样到税收优惠地区投资?

张某与李某双方各自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在北京投资成立一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专业生产通讯设备。2003年根据业务的需要,公司决定开拓广东市场。经过公司的考察,公司决定在深圳由北京公司投资400万元人民币成立深圳子公司。子公司负责销售北京母公司的产品(北京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所得税税率为15%)。

深圳子公司当年实现利润600万元,由于子公司为独立纳税,所以,子公司应按深圳15%交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税后利润510万元。由于深圳子公司属北京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产生的税后利润应分回到北京母公司。

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对取得的股息收入要还原为税前所得,补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本案例,由于北京所在地所得税税率为33%,所以,深圳公司分回的部分应针对33%与15%之间的差额补交企业所得税。交了企业所得税后,再由个人分配,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路计算下来,所谓的“优惠”也就谈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