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2:28: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审计项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长期以来,不论是国家投资的项目还是地方政府投资的项目,其审计方式均为抽查审计,即只对某些项目或某一项目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审计。从抽查审计结果来看,尽管大部分建设项目均存在程度不等的违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扩大审计抽查范围。
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不同于其他财政、财务审计,财政、财务审计是建立在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长期存续的基础之上的,通过上述审计工作可以起到督促制度完善,避免类似情况以后继续发生的作用。而建设项目对于每一建设单位而言均是一次性的,被抽查项目的审计监督并不能对未抽查项目产生影响。所以,项目的一次性,审计抽查的随机性致使建设项目审计未完全起到预期的作用。
(二)审计标准不同,审计结果差异大
从审计实践看,目前各地方审计机关在自行审计的基础上对于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辅助审计的现象,即,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业主或政府财政部门在竣工结算时一般均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审计机关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这种审计往往存在两种结果:一是被委托中介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完全认可前期审计中介咨询的结果;二是被委托中介机构彻底否定其他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而从审核结果来看,两种不同方法得到的结果出入较大。
(三)重竣工决算审计,轻过程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审计、项目设计情况审计、招标采购情况审计、施工工程结算审计等内容。目前地方政府投资工程一般仅在竣工阶段进行决算审计,而对于过程跟踪审计基本没有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缺乏完整性与审计人员数量缺乏及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欠缺有直接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政府审计机关下属的各种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或造价咨询事务所等与政府机关脱钩改制,形成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这样,使原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数量锐减,而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能力的人员更是稀缺。
另外,从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实施的审计人员资格考试的内容来看主要为会计和财务审计方面的知识,而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不同于财政、财务审计。一般审计人员虽然具有审计师资格,但其如果没有工程造价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很难胜任建设项目投资的审计工作。由于专业瓶颈问题,绝大部分注册会计师都没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知识,所以其从事建设项目审计存在专业知识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
二、加强项目审计管理的思路
(一)完善审计制度,明确审计机构从业资格
前面的分析说明,社会上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虽然具有社会审计的资格,但其基本不具有建设项目审计的专业知识;而造价师及其咨询机构在专业知识方面虽然能胜任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但其又不具有相应的审计资格。解决问题的最简单便捷的方法是通过专门的培训,使造价师及其咨询机构获得一定的资格认证从而使其具有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的资格。基于此,国家审计署应与建设部共同探讨和研究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的人员和机构资格,规范造价师及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建设项目审计的条件、程序和方法,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制度,通过政策指导保障造价师及造价咨询机构能够客观、公证、独立地完成建设项目的社会审计业务。
(二)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建设项目审计范围
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第四条规定“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审计机关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的规定,在明确造价工程师及其咨询机构有条件地成为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的从业人员和机构的基础上,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审计公务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以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人才蓄水池的作用,但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审计仍需由公务审计人员负责、组织、把握方向,而受聘或受委托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审计公务人员不仅在专业知识方面需不断补充、完善和提高,更重要的是需要提高项目领导能力、管理能力、组织和协调能力等,从具体的建设项目审计计算工作中脱离出来,成为具体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者。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建设项目审计的抽查范围,降低审计风险。
(三)逐步开展和加强建设项目过程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投资是在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前期的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影响非常大。因而,从理论上看通过跟踪审计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标:一是可以监督建设项目立项的执行情况,如审计署对西气东输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建设两条支干线。二是可以监督工程招标、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避免虚假招标、中标、规避招标等情况的发生。三是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四是及时监督审查项目变更和签证情况,避免不合理签证、变更以及最后决算审计的取证困难问题。
一、“审计组长”的问题
审计组是实施审计项目的基本单位;一个审计项目由一个或若干个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实施方案最终由审计组执行和落实。因此,审计组对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起着最直接的基础作用。所以,《办法》特别强调和特别明确了审计组及审计组长的质量控制责任。
在以往的审计项目实施中,审计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处、科长)担任,其具体工作一般由“主审”承担。《办法》实施以后,如果沿袭以往的做法,会产生种种弊端。
第一,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严重混淆了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造成质量责任不清、质量控制流于形式的后果。《办法》相对于以前的国家审计准则,一个重大的创新和发展在于第一次明确划分了审计机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其中,审计组长承担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和责任,审计机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在更高层次上承担了相应的质量控制责任。在明确划分这些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够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如果审计机关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一身兼“二职”甚至“三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造成质量控制责任不清楚,质量责任的追究对象不明确,质量控制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后果。
第二,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严重“弱化”或削弱了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机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行政领导,他们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门的工作要处理,不可能经常固定在一个审计组工作;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很难实施日常的质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质量控制职责。这样做必然严重“弱化”或削弱质量控制工作。针对这种情况,《办法》专门规定: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主审)履行其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长要对授权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目的为了显示对一些审计项目的重视,或与被审计单位的“级别对等”。事实上在有些会谈中,“级别对等”是必要的,但领导不一定任组长;如果审计组工作需要领导出面,领导不担任组长也可以出面参加有关的会议。
第三,在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情况下,其质量控制职责实际多由“主审”担当;但是《办法》没有规定“主审”的质量控制责任。因此,这种做法无论对于领导还是“主审”,都是很不适当的。
在加强审计组长质量控制责任的同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也应当主要考核组长履行质量控制责任的情况:对于履行职责优秀的,应当优先晋升或评定,反之应当推迟晋升或评定。
二、收集审计证据的问题
目前收集审计证据的最大问题是“滥取证”:一些审计人员收集了一些与所要证明的审计事项关系不大甚至无关的所谓“证据”,而且数量很大。“滥取证”造成审计人员的时间很紧张、不必要的审计档案太多,浪费了大量审计资源;而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却不充分,审计项目质量不高。特别是一些不必要的取证工作很难得到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取证困难。
《办法》针对收集审计证据的问题,做出一些新的、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只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于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才收集审计证据;此外的大多数审计事项可以不必收集审计证据,只在审计日记中记载查证过程和结果即可。《办法》的新规定大大减少了审计人员收集证据的工作量,节约了审计时间、人力和费用,使之更能集中力量深入审点审计事项,集中精力查证所隐含的深层次问题。
为了给审计人员提供一些收集审计证据的指导性意见,《办法》提出了审计证据的一些质量特征,即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合法性等“四性”。《办法》还要求审计人员要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综合归纳;要将审计证据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与审计事项的相关程度排序;要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要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某一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等等。
在贯彻执行《办法》的过程中,有些审计人员对于上述规定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把握,对待具体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证据,难以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最主要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一定意义上说,审计过程就是收集、分析、判断审计证据的过程。因此,合格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审计证据的能力,并对审计证据做出适当的专业判断;就象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要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会计事项的会计科目、会计账目一样。收集审计证据的最终目标是“充分支持审计结论”,达不到这个目标的,就不是合格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日记记录的问题
实行审计日记制度,是我国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上的重大发展和创新。目前这项工作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
第一,审计日记的记录时间仅限于现场审计阶段,这与《办法》的规定不符。《办法》规定:审计日记是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书面记录。一个审计项目实施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现场审计阶段、报告阶段。因此,从一个审计项目立项以后,参加该项目的审计人员就要开始记录审计日记,从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开始,经过审前调查、编制实施方案,现场审计,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起草修改审计报告,直到该项目(送达)审计报告的全过程,都要记录审计日记。对此,一些审计人员理解为,只有现场审计阶段才记日记,其他时间不记日记。这种理解明显不符合《办法》的规定精神。一个审计人员参加其中的一项工作,就要记录这项工作的日记。
第二,何时记日记的问题。《办法》规定:审计人员要“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即每天都要记录当天的审计工作情况。一些审计事项可能持续几天,其间审计判断和结论可能泻艽蟊浠徽庑┍浠捌湟谰荻家?逐日“记录下来,作为控制质量的重要依据。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当日来不及记录,才可能第二天补记前一天的工作情况。
四、审前调查的问题
审前调查的问题有两个:第一,要不要每个审计项目都搞审前调查?第二,如何把握审前调查的时机?
审前调查,以前在“方案准则”里也有规定,但是不够突出,特别是执行得不够好,大多数项目没搞审前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深入,走马观花,达不到质量控制的要求。《办法》实施后,一些审计人员还是对审前调查存有疑虑,或者认为“没必要”,或者限于时间要求“来不及”调查。对此,应当继续强调审前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审计机关二十年来的经验表明,编制审计方案的核心工作和前提是审前调查;一个审计项目搞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取决于审前调查。因此,《办法》重点加强了审前调查的规定,要求每个审计项目都要先搞审前调查。当然,根据每个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时间和人员安排,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程度不同,审前调查可以灵活掌握和安排。例如较大规模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量多面广、分布范围广泛、情况复杂的,要安排比较多的人员和时间,进行比较深入的审前调查,反之,则可以安排相对简单的审前调查。
关于审前调查的时机,也可视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办法》规定,审前调查一般安排在编制工作方案之后、编制实施方案之前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再次调查,即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之前各调查一次。《办法》还规定,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如果被审计单位不配合或拒绝审前调查,也可以先送达审计通知书,然后再进行审前调查。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办法》适用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参照执行”。但是一些审计机关感到,《办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同样适用于经济效益审计。
关键词:政府采购审计;方法内容;问题对策
一、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政府采购审计概述
政府采购审计是按照法律程序所进行,并有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根据政府的实际情况进行采购,而在采购期间需要由相应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审查、评价与鉴定的活动。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主管部门和采购方是政府采购审计的中心对象。由于政府采购过程有许多部门参与,由于采购审计的对象可以成为政府的中介,因此,其审计对象不对评标专家、服务商公正人员、服务商限制。审计人员在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措施进行调查、测评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计: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审计;二、政府采购资金审计;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审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方法,政府采购审计可以分化为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又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因为政府采购审计有其必要性:一、从法律层面看,政府采购审计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开展审计监督是贯彻落实审计法的必然要求;二、开展审计监督,能够规范政府的资金使用途径,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三、对政府采购开展审计监督,有利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保证采购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2、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分别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合法性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确认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手续的办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批复部门预算时会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含政府部门采购预算。对于其中的各个环节,必须认真审查。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性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彩果编制计划的基础。其采购的过程也需要按照相应的参照方案进行,政府每年度的采购预算以及考核都需要根据采购计划作为凭证。因此在审查时要注意采购机关有没有依照法律法规来切实履行职责、采购需求的提出是否必要和合理。预算数字的科学和实际依据以及和整体预算是否相符也是政府采购审计需要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
审查招标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可以将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保证经营者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四)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中介机构的法人资格与资质一级市场准入资格,并将其收费标准、纳税情况与不良业绩等进行审查。
(五)政府采购的效益性。
政府采购效益性的审查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规模、人员素质作出评估,使采购机构的规模与采购规模相匹配,二是采购规模的审计,三是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审计。
二、政府采购审计所采取的主要方法
1、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政府采购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结果如下:从形式上来看,包括邀请招标、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从内容上来看,分为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和采购管理;从对象上来分析则包括采购中心、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供应商等。因为,审计时要立足整体,放眼全面,又要着重突出重点环节。
2、审计、延伸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政府采购审计涉及范围较广,包括效益性审计、合规合法性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其中财务的收支状况仅占政府采购中的一部分,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审计调查对其进行了解,将其合法性与效率性进行审计。一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延伸调查,不仅可以增加审计的效率性,还可以减少供应商对政府的负面情绪,提高供应商的配合效率。另一方面,对审计的方法进行改进,然后再进行审计调查,这样不仅方式更为灵活,还可以扩展审计的范围,通过各类不同的调查方法还可以收集到更多的信息,了解社会各界对于政府采购的看法。与此同时,审计方法的多样性还可以丰富审计报告的内容,增加审计的效果,弥补常规审计的缺陷性。
3、同级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和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相结合。政府采购审计设计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包括财政预算方面的编制、安排以及拨付,又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采购制度时的制度执行。因此,进行同级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时候,需要将政府的采购情况纳入审计方案中,并建立相应的审计资料库与数据库,使其可以获得较为准确的数据报告与资料,使其成为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降低审计的成本,提高资源的共享性。
4、内部控制制度测评和实质性审计相结合。政府采购审计具备专业性较强、政策性较强、涉及面积较广等特点,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测评,并根据测评的结果实施实质性的审计方法。
即在实际调查之前先通过学习了解政策法规和制度,行理论上的学习、讨论和调查,使得在实际审计过程实施中,更具有全面性和针对性,提高审计效率,同时保障执法规范。
三、政府采购审计存在的问题
1、程序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职责界定不明确,有的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根本就没有分设。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政府采购程序不健全,管理缺失,容易出现漏洞。政府采购预算需要对采购的各项内容准确掌握,要求其明确性与完整性,因此需要在编制前令各单位可以详尽、充分的进行采购项目调研,但是很多预算单位却不不重视该项程序。而编制预算的准备不充分,则会直接影响到后期采购预算编制的整体效果。
2、实施过程诸多困难
实施过程的困难主要是由于操作规范和审计人员目前的素质和水平普遍达不到要求而造成的。目前,政府采购的趋势是范围扩大、支出增加、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日趋复杂,需要比传统审计方法更加先进、规范的审计准则。但是,现实中目前能够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指标体系有很大的局限性。在监督过程中形式主义问题普遍存在。在目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也缺乏既熟悉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又懂的各方面专业知识的技术性人才。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探究
1、健全法制,规范行为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象来进行审计监督工作。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确定审计的环节、重点和内容。对相关环节进行全面审计。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探索力度,尽快出台全面的审计规范。使以后的政府采购审计过程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突出重点,规范审计行为
针对政府采购中已经出现以及根据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现象,应该做到总结规律、突出重点,在这些方面加强监督和审查,从预防这一步开始做起。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突破政府采购审计中审计人员面临的瓶颈问题
首先,应重视审计人员各方面能力的培养。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的知识组织系统学习,掌握采购程序,熟悉经济法规和操作流程,提高审核文件能力。其次要解决执法难的问题,给与审计监督人员有力的保障。最后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对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步伐进行提速,并建立一个可以有效指导审计活动的绩效标准,令审计人员可以接受并有效执行,并使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评价做到公正,不断提高绩效审计的质量。
五、结论
政府采购审计责任重大,,是规范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行为和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在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审计过程还存在着欠缺和漏洞,但是经过多方共同不懈努力,已经走上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作者单位:绵阳市涪城区审计局)
参考文献:
[1]陈直华《关于政府采购审计的实务研究》 福建省福州市审计局 2006-09-25
[2]李永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甘肃省武威市审计局,2012-08-10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
(三)政府担保、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四)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建设的项目;
(五)转让、出售、出租、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六)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的项目;
(七)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八)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国有单位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九)政府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其他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审计费用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六条审计管辖范围按政府投资项目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七条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的,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一)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四)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列明下列内容:
(一)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关键词:精准扶贫产业;跟踪审计;操作研究
2019年11月19日,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1136亿元,约占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61亿元的90%。财政部督促各地继续深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以强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投入保障。2020年已进入脱贫攻坚的决胜阶段,各级部门是否提前编制好预算,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资金精确高效使用极其重要。贫困县采取连片种植的方式,采用“农户+合作社+基地”的种植模式,多方筹措资金,采购扶贫芒果苗木发到种植户手中,做到“种一株管好一株,种一亩管好一亩,种百亩管好一片”,通过精心管护,获得了成功。芒果产业已成为一些贫困县精准脱贫的支柱产业。以T县精准扶贫产业项目中芒果产业项目为例,对其进行模拟跟踪审计,对其审计操作方法进行研究,设计具体审计步骤并进行总结。
1精准扶贫产业项目跟踪审计案例构建
1.1产业项目名称
T县2019年芒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1.2建设任务
种植1000hm2芒果苗;加强对现有芒果种植区和原种植芒果区域的管护,力争2019年新增挂果面积1333.33hm2,全县芒果挂果面积超3333.33hm2,助推贫困户创业增收。
1.3建设地点
以“二流域”“两沿线”为重点发展区域(即驮娘江流域、红水河流域,汕昆高速公路沿线、省道321公路沿线),该区域内的乡(镇)重点发展芒果产业,鼓励其他适宜发展芒果的乡(镇)发展芒果产业,使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1.4项目责任单位
T县芒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1.5资金安排
2019年新种芒果1000hm2,总投入1636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投入380万元,企业及农户自筹1256万元。
1.6补助标准
统筹县财政资金,统一购买芒果苗木,对2019年新种植芒果的农户给予苗木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芒果的,除得到苗木补助外,符合产业“以奖代补”申报条件的,可同时申报“以奖代补”补助。
1.7时间进度
准备阶段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31日,宣传发动和培训阶段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实施阶段为2019年3月1日至11月30日,验收阶段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精准扶贫芒果产业项目审计的操作方法研究
2.1芒果苗木项目前期的跟踪审计
芒果苗木项目前期的跟踪审计为芒果苗木项目的主要督查环节,对项目是否立项、设计,是否环评、规划,是否评审、招投标,是否有实施方案,是否完工,是否验收等环节进行跟踪审计。芒果苗木项目前期的审计主要对项目立项论证过程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加强对项目主要环节管理的督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决策失误、盲目立项[1-3]。实施的方法有审计分析书面资料、查询法和分析法、抽查法等。分析审查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项目建议书的合规性,立项目标的明确性与必要性,建设标准的合理性,可行性报告的充分性、准确性,资金筹措方案的合理性,投资估算的合理、合规性,经济评价的准确、可靠性等。对评审、招投标文件、过程清单、过程进行审核,明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关注招标人的招标能力和招标方式等。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范围、服务条款、计费依据、时效进行审查[4-6]。
2.2芒果苗木项目现场的跟踪审计
在种植芒果苗阶段,审计人员主要对芒果苗进场、栽植、养护、价格等方面进行跟踪审计,及时抽审芒果苗,对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项目管理[7]。实施的方法有实地调查法和抽查法。从土壤土质、挖坑、基肥、种植、修剪、浇水等方面熟悉种植芒果苗木的工序,现场审计人员熟悉、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做好相关的跟踪记录。对芒果苗木的相关规格参数进行相应的审查,例如测量并记录芒果苗木的品种、数量、规格、冠幅、高度等。芒果苗载重时,要对苗木的密度、支撑、绕绳、遮阴等情况进行实地测量及记录。在芒果苗木的养护审计中,要对苗木的修剪整形、去除枯枝、清理死树、浇水施肥、整地除草、防治病虫害及排水等情况进行审计记录[8]。
2.3芒果苗木项目结算审计
在芒果苗木项目的结算审计阶段,要对项目量进行审计。用现场的芒果苗木数量与方案量进行比对核实。审计项目的费用和项目财务决算,即对苗木项目从立项、执行到完成全过程中的全部费用进行审计。实施的方法有实地调查法、分析法、抽查法等。选定合适的时间,对芒果苗木的数目、高度、规格、密度、成活情况等进行现场核实。对于价格费用,要核实清单内容与实际情况,明确投标合同的合理性及竞争性。对于财务决算,归集整理芒果苗木项目的档案资料,核查清楚账务处理、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审查苗木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分配管理情况、项目的审批程序、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运营及效益[9]。
3精准扶贫芒果产业项目审计的具体实施步骤
根据芒果苗木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现场跟踪方案。一是成立跟踪审计小组,配备农业、计算机、财务等专业人员。二是编制详细并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要特别研究针对芒果苗木的种植经营周期、种植特点、苗木维护、开花挂果等特点而形成的计算方式及审查方式的特点,并做好现场审计工作及相应的记录,形成审计日记。三是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四是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测量仪器、照相机等辅助工具,收集比对前期的数据。
3.1收集资料阶段
项目开始后,立即收集项目的计划书、可研性报告、方案、图纸、会审记录、方案变更、苗木采购及运输合同、审批材料、补充协议、相关技术资料及会议纪要等材料。随着项目的推进,收集后续相关材料,做好项目记录。
3.2跟踪审计阶段
通过“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比对受益群众的贫困户信息,并采取入户调查的方法,确保项目对象的精准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全面采集贫困人口、贫困村等基础数据,实现了扶贫系统数据的大集中,其子平台的应用模块能够实现与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成为脱贫攻坚的数据支撑。跟踪审计人员取得的芒果种植指导性任务分解表,入驻芒果苗木项目中的贫困村,并对种植任务(亩)、技术指导责任人、新覆盖贫困户(户)、乡村责任人等情况进行核查,随时收集相关资料,解决现场遇到的问题,并做好跟踪记录。熟悉芒果苗木选取、采购、分配、种植、养护、挂花、结果、采摘、销售的全过程,根据种植特点变换审计方式。重点审核“扶贫果苗”调运发放工作。把好“三关”,即严把苗木调运质量关(苗木出圃前严格检查,保证合格苗木出圃);严把苗木发放程序关(核准乡(镇)上报调苗数量和种植面积);严把苗木审核关(验收造册登记,杜绝多领苗木现象)。保证“扶贫果苗”及时到位,加快扩大新种芒果的面积。
3.3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按照标准对芒果苗木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对苗木补助、聘专家及技术培训、种植乡镇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等进行财务核算,并对实际项目完成量进行初步计算,经审计局审核后,会审定案,最终形成以资金为主线,以政策落实为导向,实现绩效评价的审计报告。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抽审时存在的问题,并出具审计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及时整改。建设单位采取清退、重新定价、继续栽植等处理方式,审计人员要及时监督落实情况。
4结束语
对精准扶贫产业项目中的芒果苗木项目的跟踪审计操作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构建出跟踪审计操作的步骤及方法,提高审计在推进扶贫产业项目中的推动力。跟踪审计人员平时应学习农业产业项目的常识及特点,提高审计实操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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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项目主审的特点
第一,审计项目主审贯穿审计项目全过程。主审随审计项目而定,与审计项目紧密联系,从开展审前调查、草拟审计实施方案,到实施现场审计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直至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归档材料等,其职责的发挥贯穿于整个审计项目的始终。
第二,审计项目主审掌握审计项目具体细节。主审是对项目全过程的具体环节和操作细节了解的审计项目当事人。相对于审计项目管理者审计组组长而言,主审参与具体工作,审计项目的每一环节无一不要求主审始终保持全面的知情和细节的掌握;相对于审计组成员而言,主审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要具体办理审前准备与审后处理各项事宜,并要对每一个审计人员所审计的内容与结果了然于胸。
第三,审计项目主审具有部分审计项目管理职能。主审既参与具体审计,又参与起草审计业务文书、组织现场实施、审定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等工作,承接审计组组长与审计组成员之间、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联系,具有承上启下、内外联络的部分管理职能。
第四,审计项目主审直接影响审计项目工作成果。审计项目主审对审前准备的充分程度、审计操作的规范程度、审计实施的完整程度、审计报告的可靠程度、审计处理的恰当程度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审计人员现场审计的基础上,主审通过复核、归纳、总结、提炼,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并提出审计建议,由此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等,直接体现着审计项目的质量。
二、对审计项目主审的要求
基于上述特点,决定了审计项目主审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高超的业务水平、出色的写作能力、创新的审计观念、科学的组织才能。这就要求审计项目主审要做到四“要”:
一是工作计划要“早”。当好审计项目主审,力求在“早”字上下功夫、做文章,早准备、早谋划、早安排,才能把工作安排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
二是工作安排要“全”。作为审计组组长的助手,审计项目主审要学会全方位、多角度考虑问题,为审计组组长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三是工作开展要“细”。对审计项目主审来说,每项工作都要具体到细节、具体到人员,做到细致再细致、具体再具体,精雕细琢、周密安排,确保工作万无一失、稳操胜券。
四是工作协调要“巧”。审计项目主审,对内联系审计组组长与审计组成员,对外联系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必然要运用一定的技巧去联系与沟通、运用一定的方法去取得配合,这就要求其工作协调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把握灵活性。
三、如何做好审计项目主审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一要坚持勤学习,把好素质提高关。学习是审计人员永恒的主题,不学习就会落伍,不学习就会浑然不知所从。要把自己打造成全能型审计项目主审,必须不断学习,丰富知识,开拓思维,增强本领,工作起来才会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文章得其微,物象由我裁”。二要坚持多观察,把好问题查处关。审计项目主审,需要多看、勤看,做个生活的有心人,才能较为全面地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识别风险;针对不同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特殊性等情况,明察秋毫、见微知著,发现审计问题线索。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三要坚持乐动笔,把好成果提升关。审计项目主审,需要不断练笔,提升公文尤其是审计业务文书方面的写作能力,变专业术语为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小见大、由表及里地分析问题的根源,归纳、整理出本质性、规律性的东西和管理制度中的薄弱环节,进而从体制上、机制上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
“百胜难虑敌,三折乃良医”。四要坚持常思考,把好经验总结关。每参加完一个审计项目,就去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从中汲取对自己今后工作和学习有价值的“养分”,就能够很快达到融会贯通的境界,自己也会变得更加聪明、成熟、自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审计工作会议和区委全会精神,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方针,紧紧围绕共创“中心、第一城区、善治”的目标,不断拓展和加强“人、法、技”建设,积极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审计内容
(一)财政财务审计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关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公开等环节,特别是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追加调整的规范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的公开透明度;关注财政支出的流向、重点项目资金以及法定支出情况;了解区与街、镇体制结算情况;关注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职责履行等情况。整个工作将在6月底完成。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加强对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重点检查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执行,以及非税收入征缴、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政府性资产管理情况。
3、街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以规范街镇财政分配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为目标,计划对烟墩、望湖街道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促进街镇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专项审计和效益审计
1、民生类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开展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联动审计(审计调查)。审计对象涉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摸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运行情况、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余规模和管理情况;反映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揭示和反映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业务管理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入分析问题形成原因,提出加强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效益审计和联网审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效益审计的发展思路。计划安排1—2家行政事业单位为效益审计试点单位。同时,为进一步创新审计思路,提高审计效率,2012年计划参照市局经验,探索联网审计。
(三)重点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1、旧城旧村改造审计。计划重点服务的主要有南二环沿线和山路、新村、水安宿舍、灯泡厂、省军区、省教院、王大郢、葛大店等群众关心的项目。
2、竣工决算审计。主要括:片区绿化、国道绿化项目;校安工程中新建铁四局、48中等学校的决算以及加固工程的决算项目;农业示范园、金葡萄科技园的竣工决算项目;区“三馆”建设、功能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小街巷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3、在建和续建工程的跟踪审计。主要括:城市支路网建设、美丹家园、京华世家、镇贾大郢复建点等项目。
(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继续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方针,重点围绕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履行经济决策和管理职责情况,客观界定其个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不断完善街镇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捆绑审计、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力争在审计的深度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根据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要求和区委组织部门的委托,计划对烟墩街道、望湖街道、区人社局、区招商局、区行管局、区城管局等6个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小型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审计 效益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工程依法进行工期、质量、效益的全过程控制审计,包括对施工项目的合同、验工计价、财务收支、工程成本控制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目前,大型重点工程由于各部门、单位比较重视,项目审计力度和审计内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加强和完善;而零星附属工程及小型项目由于标的小、项目散,在审计工作中很容易被忽视。但正是由于小型项目在管理上容易被疏忽,积少成多,也就更有可能隐含潜在的大问题。
一、小型工程项目实施效益审计的必要性
小型工程项目单个项目资金小,在审计效益上远不如大项目那么突出,因此难免会被一些审计单位忽视。然而小型工程项目广、数量多,累计金额往往非常可观,而且“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些项目也存在施工单位虚增工程量、高套预算定额、虚列费用等问题。进行小型工程项目审计,有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全程跟踪项目,监督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改进,避免问题扩大带来的损失。
效益审计还可以通过对工程项目及其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杜绝违规现象,避免资产流失;进而还可以针对项目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富有成效的意见和方案,以进一步完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总之,抓大但不放小,同步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的效益审计,才可能真正使工程项目实现规范、高效、优质、低价、廉政等目标。
二、小型工程项目效益审计的现状
目前,小型工程项目的审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仅一张发票支付工程款的比比皆是。当然也有一些单位已经意识到小型工程项目审计的必要性,并逐步开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仍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包括:
一是审计内容不完整。当前小型项目审计仍以竣工决算审计为主。价款结算审计无疑是重要的、必要的,但一个工程项目从拟建立项到竣工投产要经过立项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仅依靠决算审计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从发挥效益审计的管理监督、提高效益作用的角度来看,当前审计的内容也不够全面。目前这种忽视了项目事前、事中审计的工作,很容易形成不审该审、欲审难审的被动局面,影响审计的效率和监督力度。如装修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审计人员必须事前对工程施工图纸要求有所了解,事中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及时了解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变更情况、掌握无定额标准用材的价格行情,才能避免施工单位造假。由此可见,小型项目效益审计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应该是项目的事前和事中审计。
二是审计力量不足。目前,内审部门人员配置不齐,而小型工程项目量多,这种矛盾已是制约审计工作开展的瓶颈。更重要的是,工程项目效益审计涉及预算定额、工程技术和财务等许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要求较高。但是当前审计队伍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懂工程专业的人员少,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更少。
三、开展小型工程项目效益审计的若干建议
如前所述,小型项目效益审计要改变事后审计的被动局面,必须关口前移,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程序可见参见图示1。
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审计范围和内容,特别是金额小的微型项目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采取简易流程进行审计。
上述程序在具体执行、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1.加强项目的可行性审计
要提高小型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不仅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大监督力度,更重要的是在施工前对项目可行性和科学性的研究论证。如果可行性论证不充分,项目设计不科学,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投资效果,甚至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无法实现预定的经济效益目标。因此审计人员应在项目开工前认真分析项目可行性,对于缺乏可行性和科学性的项目应该坚决否决。只有严格把好可行性分析这一关,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问题来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①该项目是否应该开展?是否符合单位的发展目标,能否为单位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②是否需要现在开展?结合单位目前的资金状况和发展规划,考虑项目的经济支持及长远效益。③是否应以该规模开展?应结合本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工程规模,不可一味追求规模,讲求门面。
2.注意对施工单位进行审计
目前大型项目一般都采用工程招投标的模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但小型项目由于本身规模小、资金少,开展招投标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选择施工单位方面不及大型项目规范,而容易出现施工单位虚报工程价款和违纪违规现象。这也就形成了事前审计中对施工单位审计的核心内容。审查项目是否组织了招投标,如果未实行招投标应弄清其原因及选择施工单位的标准及过程。审查企业是否根据工程规模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小型项目可以选择较小的施工单位,这样可以避免大公司报价高和不重视小项目而导致质量不高等问题。对于一些重要、但规模小的项目,仍应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内部招投标,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3.强调项目施工的现场审计
作为事中审计的重要部分,施工现场审计应强调“细、真、严、实”四字方针:
“细”,是指对工程量的审核应狠抓一个“细”字。面对零星工程“小”、“杂”的特点,审计人员应着力在“细”字上下工夫,深入施工现场,认真进行调查和实地勘察,摸清施工情况,熟悉施工图纸和变更签证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对工程进行逐项审查验证,以核定工程价款结算内容与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多报、虚报问题,杜绝个别人员的行为。
“真”,是对材料价格把关讲求一个“真”字。针对近几年建筑材料价格极不稳定,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涨幅较大,导致材料价格直接影响工程成本的情况,审计人员在对材料价格进行审核时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把关:一是按设计图纸核算定额所需材料用量或按施工实际核定用量;二是对定额中和招标文件中无明确规定的材料价格,进行市场了解,核定材料市场价格与预算价格差额;三是注意所取定的材料价格,是否跨期高套;四是对某些不常见的材料、设备价格采取多方询价、市场调查的方法来控制成本。
“严”,是在审计定额套用时应突出一个“严”字。在基建工程中,有些施工单位采用重复套用、低套高、少套多等手段来增大材料用量和价格,争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要严格审查定额的套用是否与施工单位情况一致,对于定额换算的单位价格,要核实换算是否为定额允许及换算方法是否正确。
“实”,则是对现场签证的审核注重一个“实”字。在工程建设中,对于设计图纸和合同预算中没有包括而现场又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如施工区域障碍物清理、隐蔽工程处理、材料代用等,通常是通过签证的形式认可,运用谈判、协商等手段要求偿付费用。如不加强监督,势必增加工程实际投资,降低资金投资效益。
4.综合评价事后效果
项目完成后,应对工程的投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除了经济效益外,还应注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尤其是政府
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5.充实内部审计力量,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实施上述跟踪审计的关键是审计人员。要积极完善内审部门人员配备,聘用和选拔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认真推行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采取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对现有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其审计理论、概预算编审和工程管理知识的学习。加强各单位之间的交流,认真吸取先进经验和技术方法,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内部管理,抓好队伍廉政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水平和敬业精神。总之,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强、业务技术精、工作作风好、高素质、复合型的内部审计队伍,是提高项目效益审计工作水平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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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绩效审计实践初探.顾锦霞.审计2005年8A
[3]高校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高二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年第11期
[4]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周玉萍.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第3期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市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将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自查(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实的应直接实施审计。
第八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对超概算10%以上或审减率达到1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就有关情况向区政府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报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项目审计所需经费进入项目建设成本,按项目投资资金事源主体负担。其中,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审计经费由区财政预算优先安排,直接支付给审计机构,用于支付聘请中介机构或社会专业人员所需经费。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关键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作为审计监督模式的创新,不仅包括对分部工程审计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性后续审计,而且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跟踪审计作为提升审计效能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客观需要。实践中不仅在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对体制、制度性缺陷和项目管理漏洞加以关注,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体制机制的建立。其作用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一、跟踪审计的定位和特点
由于跟踪审计的开展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是具有动态性的审计方式。项目建设资金量大,覆盖面广,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时必须做好定位,把握审计的特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跟踪审计的主要特点有:
(一)时效性。是跟踪设计的第一要素。项目建设在开始之前就有审计跟进,做到未雨绸缪,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这样的跟踪审计才有意义。
(二)持续性。跟踪审计改变传统审计滞后的局限,将监督关口前移,在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进行动态审计,审计目标层层递进,促使被审单位持续整改,管理改善,跟踪审计的作用才能得到提升。
(三)全面性。跟踪审计能够及时获得第一手资料,保证材料、事项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依此提出的分析和判断客观全面,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四)促进性。跟踪审计的促进性在于能在迅速发现和查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出问题产生的根源,促进问题的解决,防止蔓延扩散。
二、跟踪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开工前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重点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规划、概算编制、报批审批、资金来源与落实、招投标程序及标底情况、施工合同签订情况等内容。
(二)施工期审计。是指在项目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是跟踪审计的“重头戏”。重点在主要设备、材料的订购、保管、使用;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情况;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商洽情况。
(三)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工程竣工后各项工程造价的最终确认。
目前审计部门开展的工程审计主要是竣工决算的审计。重点包括核实工程量,套用定额、取费标准的准确性,检查标底和实际执行情况等内容。
(四)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重点在于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等投资的完成额及资产交付使用情况;竣工报表的真实、完整等。它也是工程审计的延伸,是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总体掌握。
(五)项目后评价审计。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使用后,对预期目标实现的审计。重点在于投资回收期、项目效益的完成情况确认,对项目管理不间断受控及内在有机联系紊乱的总结。目的在于提高建设单位的决策和管理水平。
三、跟踪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忌无的放矢,要选好审计目标,防止实际操作中的偏离。要根据项目的规模、重要性、建设周期等内容,把握审计目标和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一般项目在关键节点上适时跟踪,重大项目全面跟踪。既保证审计覆盖面,又抓住重大项目便于取得重要成果。
二忌切入点模糊,要把握“越早越好”的原则,全面提升审计效果。实践中由于认识问题,建设单位(投资方)往往认为跟踪审计只是为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绝大多数的跟踪审计是在施工和竣工结算阶段才介入,造成受前期决策、设计和招投标阶段所影响的造价无法跟踪控制。
三忌单打独斗,要协调各方共同发挥作用。实践中要避免审管不分,盲目从众。实践中要协调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发挥作用,避免各方利益冲突,破坏权力制衡机制。如现场签证问题、三方联手“对付”审计等问题,要通过财务对费用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方职责和具体操作规范,力促各方切实负起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责任。
四忌就事论事,要善于以点带面,归纳总结,做到从微观上升到宏观,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审计人员的眼光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加强各类项目的沟通联系,尽可能掌握其他在建项目的相关信息,互通有无,相互借鉴,善于从微观层面上升到宏观层次,从源头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共性所在,提出审计意见,最大限度地堵塞建设管理中的漏洞。
四、跟踪审计的现状及对策
一是跟踪审计没有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难以对跟踪项目做出共性的评价和判断,审计质量难以提高,审计实践被动。因此,审计机关应尽快出台一套完善的跟踪审计规章制度,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跟踪审计指导性意见或业务指南。
[关键词] 建设项目 造价 审计
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建筑市场逐渐规范,建设管理机制日益完善,加大基础性项目的投资,已成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此形势下,认真分析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现状,并努力探究审计发展趋势,确实十分必要。
一、做好工程项目投资估算
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建设单位一定要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从单位的需求出发,结合自己的财力、物力、编制出科学、合理的投资估算,使其在项目建设中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
二、抓好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设计阶段从以往的案例中,我看到建设项目的的经济管理还未引起业主的设计单位足够的重视,技术与经济的联系还很不够
建设单位比较关心设计方案的美观和适用功能,而很少过问设计方案经济上的合理性。设计人员只关心设计方案的技术性能,而不管设计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有些设计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和迎合甲方的需求,盲目追求进度,以至在施工阶段出现过多的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如某改建装修工程,设计图纸数据不详,装修标准不明确,建设单位又无人对设计图进行过审核以致于造成决算价高于计划投资价198万元(决算价为450万元,计划投资价285万元)。因此, 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抓住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通过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所选择的设计单位, 在信誉、设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要能较好地满足自己的要求, 要尽可能地减少因设计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如建设单位可通过会审及时发现设计中与设计任务书不符的地方, 降低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成本的增加; 或者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规定因设计原因造成的损失,要由设计部门承担等等。二是设计方案的选择。建设单位一定要通过技术分析、经济评价、多方案比较来选择设计方案。通过多方案比较,建设单位可直接排除超概算投资的方案, 使建设项目的性能与费用之比最优, 为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要按照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建设单位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条款进行招标、开标和评标这期间, 建设单位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
1. 认真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的效果, 直接影响工程投资的控制。我曾随教授参加过一个改建项目的招标会,两个施工单位的报价相差90万元, 原因就在于建设单位没有认真编写招标文件, 未给投标方提出自己的装修标准, 施工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报价,这样的招标怎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 建设单位应亲自编制标底,掌握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价格,为竣工决算价差的调整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对合同价的确定,作到心中有数。
3. 在确定中标单位时,不但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标价、工期及施工方案,还要全面考察施工单位的企业信誉、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施工经验 , 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质量意识和水平。
4. 通过严格的招投标, 确定了施工单位以后,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认真填写合同条款,避免在实施委托合同的过程中,造成索赔条件,从而导致额外投资。
四、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