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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概念

时间:2023-04-10 11:04: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的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征管的概念

第1篇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是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形成的。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政体制改革,同时为了适应改革要求分设了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实践证明,分设税收征管机构在调动地方政府征管积极性、促进国地税税收收入增长、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显著作用。然而,两套税务机构的分设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征税成本的大幅增加,纳税人遵从成本上升、国地税信息沟通与执法公平等。2006年12月,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联合公布了一项纳税成本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全球175个被调查国家(地区)中,中国的纳税成本高居第八位。1996年,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率均在0.5%~2%之间,而我国的征税成本率已达4.73%,远远高于发达国家[1]。一系列事实与数据引发了人们对于我国税收征管成本的讨论,再加之近年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逐步推进,将部分地税的业务转移到国税,因此讨论的热点变进一步转变为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合并与分设问题。

笔者认为,分设税收征管机构所产生的前述问题都可归纳为税收成本的增加,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增加。下文拟从税收成本角度探讨国税、地税机构的战略调整问题。

二、分设税务机构对税收成本的影响

斯密最早研究税收成本的概念,他提出了最小征收费用的原则,后来的研究基本延续了斯密所使用的税收成本的概念。税收成本可以分为征税成本、纳税成本以及社会成本,其中征税成本与纳税成本合称税收运行成本。

(一)征税成本

1.征税成本实证分析

征税成本,是指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税务人员的工资、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办公费、用于纳税服务的各项支出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系统的税收成本核算体系,因此,国内目前并没有完整、权威的税收成本的统计数据。本文主要采用人均征税额和税收征管成本率两项指标对征税成本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因为这两项指标所涉及的数据比较容易取得,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两项指标能够分别从数量和质量上对我国税收征管成本情况进行一个较为准确的描述。

(1)人均征税额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1995年的税收征管人员数量比1994年增加了一倍多,从而使得当年的人均征税额较之1994年有了大幅下降。随后几年,税收征管人数不断增加,直至2000年,人均征税额基本恢复到1994年的水平,此时的税收征管人员达到了1994年的近三倍水平。2000年之后,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加之税收征管人员数量开始呈现下降趋势,因此人均征税额有了较快的增长,这说明这一阶段我国的征管效率开始不断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成本投入的有效性不断增加。

从表2可以看出,国地税的征管人员数量都是在1995~1998年逐渐增加,1998年以后逐年减少。从人均征税额来说,表2和表3显示,国税系统每一年度的人均征税额都高于地税系统,前者近乎是后者的两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从国地税系统分别负责征管的税种构成来看,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税源集中,且涉及面广,收入较为稳定;而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多而小,且相对复杂,这些地方税税种税源分散,隐蔽性强,征收管理的难度较大。因此地税的税收征管成本大于国税。而且,从国地税人均征税额增长率来说,地税系统的增长率也稍低于国税系统,这说明,国地税人均征税额的差距存在变得越来越大的趋势。

(2)税收征管成本率

税收征管成本率是指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成本总额与当期税收征管收入的比例。由于目前缺乏关于税收征管成本的全面、科学的统计数据,因此,本文采用国税系统部门决算中的支出额作为国税的税收征管成本,与当期国税系统的征管收入进行匹配计算,来大致推算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率。

从表4中可以看出,将税收征管成本按照项目内容以及成本与当期税收收入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力成本、办公成本、财产购置成本和其他成本。例如:表4中行政运行费用中包括的税务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属于人力成本;办公费、差旅费、税务办案支出都属于办公成本;信息化建设中用于国税系统“金税工程”等方面的软件开发、硬件购置与安装等支出、办公设备与建筑物购置、地震灾后重建支出都属于财产购置成本;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与当期税收收入征管无关,应计入其他成本。按照上述四项分类进行粗略的归集计算,人力成本在税收征管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多,几乎在一半左右,办公成本项目多且杂,占比其次,财产购置成本由于属于期初一次性支出,因此占比最小。

2.征税成本理论分析

1994年分税制改革,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相当于平行增加了一套税收征管机关,于是配套的税收征管成本也相应翻了一番。

(1)税务机构重复设置

国地税分设后,为了各自行使职能,需投资兴建办公大楼,设立办税机构,使得财产购置成本大幅增加。以山西省晋城市为例,国地税分设前的1993年底市区设有市税务局、市直两个征收分局和城区税务局共四个税务机构,十年后的2003年底市区内有了19个税务机构,翻了近5倍(国税系统:市局、市直3个征收分局、市稽查局、开发区分局、城区局、城区稽查局、城区2个征收分局;地税系统:市局、市直3个管理局、市稽查局、市登记征收局、开发区分局、城区管理局、城区稽查局)[4]。

(2)税务人员成倍增加

第2篇

关键词: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借鉴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2015年12月27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达20.8万亿元。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管理已成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要素方面

1、征税对象难明确。因为电子商务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买方和卖方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洽谈,一切行为都是通过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上传递的,这就对于征税对象的性质捉摸不定,因为所有的有形商品交易都将转化为无形的,导致劳务、特许权等的概念无法明确,税务机关处理时也会无从下手。

2、纳税地点难确定。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中,纳税的管辖权的确定一般以属地原则为主,即按照注册地或者经营所在地来确定纳税机关的管辖。但是电子商务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和快速流动性以及虚拟性等等的特点,造成根本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的地点。例如,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全球的任意地点设立公司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这样电子商务行为交易的发生地和具体消费地不能明确,那么就造成税收管辖权不能确定,无法很好的实施征税的活动。

3、纳税主体难认定。电子商务由于数字性、隐蔽性和流动性的固有特征,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会采用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特点、地点以及具体的行为,纳税主体不好具体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但是买方和卖方是处于不同地域的税收征管的管辖权范围之内,造成了主体确认的困难性,对税收的征管行为加大了难度,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4、纳税环节难区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由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或者是钱货两讫的时间决定。但是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少开具发票或者现金收入的凭证,这样就无法确定纳税的期限。其征税的税基在隐蔽性、流动性的互联网交易中就容易消失,就会加大逃税避税的可能性,税收流失的现象就会出现加剧,不仅税基的消失会影响征税,中间环节的去除导致了相关的课税点也消失,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税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对效率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传统商业交易行为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不同点上。首先,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导致对税收的管理很难实施也加大了成本的投入。其次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带动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适应“互联网+”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对于税收管理制度也要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予以创新提高科技的含量,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实施税收的征管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对税收征管公平的影响。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虚拟性以及快速的流动性的特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制度并没有囊括对于这些特点的规定。这样的特点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大多建立公司选择在税负低的地区,只要进行简单的网络服务器的设置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有效地逃税和避税。这就会造成传统商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影响征税的公平原则的实施。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美国在全球的网络市场中占有主导的地位,为了保证其领先的地位和市场的占有率其主张对于电子商务少征税或者索性不征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美国率先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规定,出台了互联网免税的规定、全球的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等规定,而且积极促进世贸组织对于网上交易免税的规定。美国对于电子商务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和特点进行规定,提倡税收的中性原则以避免征税行为对经济造成的影响。美国所支持的这些观点只是为了避免对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出于对自己国家的利益考虑采取的措施,直到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跨区进行征税,主要涉及消费税,但目前仍有一些州没有开征,因为美国众议院并没有通过这项议案,说明对于征收网络消费税在美国还是意见不一的。

(二)欧盟及其他经济组织。欧盟在总体上是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但是为了避免对市场造成大的影响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持有的是保持税收的中性化原则,避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的措施。在落实到具体化的程序中,就表现在无纸化记账的方式和税务报表电子化填写的方式等,为的是操作更加的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时候,欧盟了对于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定的方案,关于电子发票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等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有关方案和指导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欧盟规定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所规定,在加拿大的会议上提出了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框架性的条件并且成立了五个技术小组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性的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文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一些有关的概念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区别于一般的企业另行登记,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的具体数量和经营发展的状况,就能更好地实施税收的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域名注册机关的协调工作,不仅要对纳税主体的纳税申报的一般性材料有所要求还要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网址、域名以及其他网络上的情况进行登记,税务机关要对网络信息与域名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相互核实,从而更准确地把握电子商务企业的准确信息,为更好地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二)强化网络电子申报制度。为了加强对于网络发展及信息化产生的电子商务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对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的发展,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结构、税务机关与企业、支付机关等相关机关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网络申报系统并通过网站进行相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形成电子化的分级的纳税申报的制度。

(三)健全电子发票凭证制度。电子发票与传统的纸质类的发票相比具有降低成本、节能减排、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可以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极大的便利,强化管理,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纳税主体可以通过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查找电子发票,并根据实际情况输入相关的数据进行纳税,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这个网站实时的查询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纳税的信息,有利于双方之间的资源的共享和税收的有效征收。(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钟晖.税收征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厦门大学,2006.

[2] 李晓曼.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J]. 中国外资,2013,04:166-167.

第3篇

在高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中,电子商务对现有的税收体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国际上对其引发的税收问题具有不少争议。所以依据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借鉴发达国家拥有的丰富经验,应尽早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在我国存在的税收问题。本文从当前的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影响入手,详细阐述税收在电子商务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影响

0 引言

本世纪是一个新经济时代,它拥有一系列重要特征,如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化及数字化等。上述特征最全面的体现就是电子商务,全球明显加快了商务电子化的步伐,让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传统的流通技术和交易方式受到电子商务的影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它是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将更多的企业吸引到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中。电子商务在为个人创造便捷,企业创造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引起大量问题的产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国家及政府正在关注着由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相关税收问题。由于种类繁多的电子商务使电子化交易中缴纳的税收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税收在我国电子商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 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1.1 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是史无前例的。一是使传统的凭证计税方式遭受冲击。税收征管在传统意义上的基础是纳税人拥有真实的往来单证和票据、账簿、发票及合同等。然而电子商务的存在是以无纸化交易的信息化、数字化为基础的,可以随时进行不留痕迹的修改,使税收征管丧失可靠的计税依据。二是由于现有的货币银行逐渐被电子支票、电子货币及网上银行取代,信用卡、匿名使用方式,使得税收征管逐渐加大难度,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销售收入、销售数量,近而对偷税漏税行为丧失了威慑的作用。

1.2 对转移定价产生的影响

互联网给消费者和厂商在世界范围内创造了直接交易的机会,所以在传统交易中存在的中介地位发生改变,使得中介极大削弱了代缴代扣税款的作用。为了降低企业集团的成本,逃避税收,更多的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的应用,让企业集团内部实现高度一体化,进而在转移定价方面产生了许多税收问题。

1.3 对国际税收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的概念遭受冲击。在当前的国际税收中,通常税法是以外国企业在本国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作为是否对非居民所得征税的根据。但是电子商务不但将空间界限打破,还使固定营业场所现有的概念逐渐模糊起来:在互联网上商家只需拥有自己的网页与网址,就能将自身的产品与服务推销到全世界,无需现有常设机构提供保障,征税的依据自然也就没有了。此外,在国际协调方面税收面临挑战。全球的商品、服务与技术随着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加大了流动,针对电子商务存在的征税问题,各国应从客观要求上采取相同的步骤和策略,但是当前各国现有的存在差异化的税收征管使得在国际协调方面税收面临着重大挑战。

2 税收在电子商务中遇到的问题

2.1 难以定义和监控税收对象与税种

从某种程度上看电子商务将产品的性质改变了,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中的下载功能与电子邮件,实现了以数字化信息传递产品代替了原来以有形方式提品,造成了税务部门对其商品的性质与内容难以确定。例如出版商在传统方式下销售实物形态的书籍,出版商销售数量与消费者需求数量一致,也就是销售货物,然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能够通过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下载技术转载书籍内容,只需将网上的数据权购买下来,这就可以随时复制书籍的数量。这种下载到底属于销售,还是属于特许使用权。电子商务将一些以数字方式提品代替以有形方式提品,产品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被改变,难以明确区分商品、特许权和劳务。难以界定这些信息和数据应被视为商品买卖、提供特许使用权还是提供劳务,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个符合要求的标准。

2.2 很难界定、选择电子商务中的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中的重点就是税收管辖权。在以往的国际税收制度中,实施税收管辖的基础就是属地原则,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的活动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联系起来。每个国家都会从本国的国情出发选择出最适合的税收管辖权,对其领土范围内所有公民包括居住在境内的依法接受管辖的人独立自主行使管辖权。然而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造成税收管辖权被削弱了有效性。在网上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之间不在受到任何地域的限制,进而使界定和协调税收管辖权遭遇难题。在互联网世界中,活动者的确切地址难以确定,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发生地无法准确确定,进而将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人或属地这两方面的关联因素割断,这就造成了很难确定何种税收管辖权是由哪个地区或国家来行使进行征税。

2.3 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监督问题

按照当前实行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是以纳税人拥有真实的往来单证和票据、账簿、发票及合同为基础,依次税务机关可进行税务监督与检查,传统的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首先,难以界定收入。传统的征税是以发票、会计凭证及账簿作为依据,纳税人通过发票、会计凭证及账簿来计算缴纳多少税款;然而交易双方在电子商务中是以电子数据方式来填制,通常能够非常容易的修改电子数据,不会留下任何蛛丝马迹。这样就难以确定收入,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进而导致大量流失税款。其次,伴随电子银行的诞生,一种无需记账的电子货币能够让纳税人在税务部门丝毫不知的前提下完成付款业务。没有有形载体的交易实现了无纸化,进而使得本该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都不知从何下手。另外,高度发达的计算机加密技术,可以使纳税人通过超级密码将相关信息隐藏起来,给税务机关搜寻相关信息增添了不少麻烦,可想而知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 解决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对策

3.1 使电子商务征税规范化

在对电子商务制定税法的规范过程中,针对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中提出的挑战,应对电子商务纳税的相关税法条文进行着重补充,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税种税率、税目及有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提出要求,在办理了电子商务相关交易手续后,需要到相关税务机关完成电子税务登记的工作,提供系统完整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纳税信息和交易情况。当前实行的是以物流为主要征税对象的税法,容易监控,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则是以信息流为主要征税对象,另外电子加密技术很难定义和监控。所以针对电子商务展开征税,就需要从技术、法律等方面强化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建设信息化、数据化的电子税务局,使信息网络安全得到保障,信息集成度提高,推动建设电子支付系统,强化合作,监控网上数据,对现有报税程序进行修改,实施软件征税,电子记录保留,强化在线监控,加大电子报税方式的普及力度。同时依然存在传统的人工税收征管模式,并且使电子征管并存。

3.2 国际间税收加强合作与交流

无区域性与无国界性是电子商务的特点,同时其特点还包括了隐蔽性。一个国家无法完全脱离国际开展电子商务税收,这就要求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我国只有通过与世界各国加强税务机关的紧密联系,应用先进的国际互联网技术,强化交流国际情报,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从而为税收稽查、征管提供充分的依据,防范大量流失国家税款。除此之外,各国的税务当局需要对税收管辖权进行科学界定,共同享受电子商务创造的税收利益,尽最大努力使跨国电子商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3.3 研发电子税收软件,使征税实现信息化

伴随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在国家税收中电子商务税收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税收征管方面需要大力加强科研投入,对电子商务管理需要尽快研发出一种技术平台,使电子化的税收管理加快进程,使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得到提高,健全电子税收系统,让电子商务征税获得技术上的支持。为电子税务管理提供的这种技术平台,其拥有十分强大的功能,操作简便,能够自动按照每笔交易发生时的金额和交易类别进行统计,算出具体的税金,并且自动进行交割与入库,进而完成无纸化的电子商务税收工作。

3.4 充分结合税收中性与效率的原则

充分结合税收中性与效率的原则,使电子商务税收得到适当的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中性原则就是在电子交易与有形交易之间遵守中性原则,对经济上类似的交易收入需要平等对待。然而税收效率原则就是尽可能的在缴纳和征收税收时实现节约和便利,尽量减少企业的额外负担,推动市场经济实现有效运转,在纳税人选择贸易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制定出一种优惠税率对企业合法经营起到导向作用,但是对网上企业必须提出相应要求,单独核算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产品销售、服务和劳务等业务,否则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

4 结语

综上所述,从根本上来说电子商务是一种商务性经济活动,盈利是商务性经济活动的宗旨和根本目的。尽管电子商务从当前来看尚处初级阶段,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的盈利状况可能并不理想,这就是世界各国在电子商务中积极实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原因。在未来的商务性经济活动中电子商务是重要的形式,必然给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利润,所以为电子商务提供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1]邵兵家.《电子商务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企业所得税改;非参数方法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国外的市场经济并不相同,因此国家的发展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不能够完全借鉴与国外的先进经验,只能够根据我国的具体市场情况进行不断的分析测试和调整。我国自2002年开始,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调整。2008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调整与改革,对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效率有明显的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比较特殊的,在进行税法改进和调整的过程中,既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效率测度的分析,能够得出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五次调整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目前世界各国非常普遍使用的税种,对于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的时候,需要有高校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以此提升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企业所得税本身税制设计并不是十分的完整,需要根据社会及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国税在1995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界定,主要界定为国税的征管范围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统缴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所有)。在2002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和调整,通过逐一的调整,提高了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效率,并提高了测度的深度。在2006年进行调整的时候,对第四条有关新版企业的概念和认定条件进行了废止,对老条件也进行了废止,改变了新的标准。另外如果同时满足认可为新版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管。我国每次进行调整,都会针对企业的特点和国家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此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所面R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 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征管的时候,面临很多问题,首先出现的问题就是征管力量配备不足,而且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应用水平相对落后。再加上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我国的国税、地税征管权限划分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各种问题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反避税工作面临更多挑战,想要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就需要全面的解决这些问题。

2. 解决办法

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面临很多问题,想要真正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合理的配备征管力量,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通过对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真正提升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另外还需要努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并逐渐完善各项措施,抓好日常管理。最终落实征管权限,完善现行征管体制。

三、方法论及效率测度

1. 方法论

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进行效率分析的时候,需要从人均征税额和实际征收率等简单的税收征管测度指标进行分析,不过这种方法对于税征管的效率表现情况并不明显,很多指标结果之间存在冲突性。而且很多相应的指标本身需要考虑样本和税基以及税源的差异,在进行不同条件下分析的时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不同的方法中所蕴含的研究标准不同,需要使用多种方法进行细致的效率测度检验和研究。只有使用多种非参数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进行评估,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测度分析才是比较准确的。

在本次研究中,主要使用的是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处置壳法。通过这三种方法,从投入角度和产出角度进行全面的效率衡量和分析。利用评估得出相同产出使用多种比例进行投入的对比,得出投入的最小方法。另外可以通过不同的角度进行全打么核算和分析,得出税收征管导向效率的评估。

2. 效率测度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测算中,需要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和征管制度的特点,进行数据的综合性分析,并得出数据的可行性。笔者主要是对各国的地税局和国税局的企业的所得税收进行变量控制,并得出各地企业营业盈余和税务机关人员两个指标的投入变量分析。利用基于规模报酬不变的CCR模型DEA法、基于规模报酬可变的BCC模型DEA法和自由处置壳法三种方法进行效率测度分析。但是由于数据本身的获得比较困难,在进行税收征管的时候,需要对财力和物力的投入以及税务人员的数量进行高度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分析得知,三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基本上差异较小,而且我国自2001年开始,每年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不过一直上升到2008年,2009有所降低,自2010年开始又开始逐渐上升。通过对三种效率的测算方法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中还有30%~50%的提升空间。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影响因素

1. 模型设置与变量说明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税制因素、经济社会环境和税务人员因素等。通过对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得知,需要对相应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模型设置,并分析得出相应的变量情况。在进行模型设置的时候,需要从税收的根本公式进行分析,并获得相应的准确参数。然后利用参数对我国的国税局所负责的范围和征管税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得出相应的变量,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做详细的论述和研究。

2. 回归结果

在进行结果分析的时候,一般所进行的就是基于CCR,BBC和FDH 效率值为因变量的Tobit模型回归结果,通过这种回归性结果分析,可以得出三个回归模型之间的联系,并得出现相应的结果。通过对结果分析得知,三个回归模型中的数值都是负值,所以国税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效率的不断提升。

五、结论

从整体上来说,税收管理效率是提升税收效率的重要方法,高效的税收征管需要以良好的税收制度为基础,以此提高税收的改革成功率。通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分析得知,我国的企业税收征管发展主要表现为波浪式的上升情况,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效率水平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的国税企业的所得税需要进行相应的提高,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效率的提升。想要切实的提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需要以优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为核心,对我国的所得税征管效率不断的提高。另外还需要实现的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管理,由国税局一个税务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减少税收征管机构的行政级次,改变按行政区设置税栈构的方式、根据税收征管属性按经济区设置税收征管机构,把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于一线征管上,发挥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规模经济效应,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病提高对经济税收的调整,减少低名义的税收,减少差别性的措施,实现对税收制度的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李建军.我国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J].财经论丛,2015(04).

[2]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鲁兰桂,王永民,龚学泉,李殿相,钟文锋.论科学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J].广东经济,2015(01).

[3]李建军.税收征管效率评估分析 [J].中国经济问题,2015(03).

[4]李亚民.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5(05).

[5]张炜,吴杰.企业所得税征管基本问题分析[J].税务研究,2015(12).

[6]崔兴芳,樊勇,吕冰洋.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测算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5(04).

[7]郑文敏.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J].税务研究,2015(05).

[8]应亚珍,陈洪仕.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评析[J].税务研究,2015(11).

第5篇

【关键词】民事担保 纳税担保 强制性规定 担保范围 担保责任

2009年1月21日被告税务局作出国税处(2009)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运输公司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规定原告运输公司的担保要经被告税务局确认之后方可提起行政复议。原告运输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税务局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但被告税务局对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要求,一直没有作出确认和答复。原告运输公司认为,被告税务局无论认为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运输公司作出答复,但其不予审查,不予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税务局对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担保予以确认。

被告税务局辩称在向原告运输公司送达原告运输公司向被告税务局提出纳税担保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税务局依法不再对其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审查,不存在至今未作答复的问题,要求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担保的认定,是属于税务机关的权力还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如进一步探究,还可以发现如下问题:税收担保究竟应如何启动与设立?由此引申开去,相较于民事担保制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税收担保的性质如何,其强制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税务机关的权力如何制约?

一、税收担保概念及其性质

(一)税收担保概念

税收担保,又称纳税担保,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第三人为纳税人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税收担保概念最早源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1992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担保在税收强制措施前和出境前两种情形下的适用方式。2001年《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税收复议前的担保,并采用税收债务关系说将税收视为一种债务,设立税收担保制度,借鉴民事担保制度予以完善。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首次在立法中体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亦具有处于平等地位的可能,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亦开始引入税收征管领域。为便于税收担保的顺利进行,2002年国务院颁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担保的形式并细化了税收担保的操作过程。

(二)税收担保的性质

关于税收担保的性质,自税收担保制度设立以来,就存有争议;截止目前,仍存在三种不同学说。

第一种观点为权力关系说,或行政说。该学说认为,基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税收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性即管理与服从的关系。税收担保作为税收征管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其一方主体必然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税收担保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享有单方权力,在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且税收担保人不代为清偿时,税务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因而税收担保关系实际上为一种行政关系或权力关系。

第二种观点为平等关系说,或合意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权让渡关系,纳税人缴纳税款,是基于获得国家保障而支付的对价;所以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为一种国家与人民的合同关系,税收债务的确定与履行同样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作为税收债务的担保,税收担保系以私法上的担保契约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其必然需要有担保人进行担保的合意。税收担保无疑具有私法合意的性质。

第三种观点为公私法合体说,或混合说。该学说认为,税收征收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为权力服从关系,即税收程序法制多体现为行政关系;而纳税人与国家间税收债务中的法律关系为平等关系,即将税收实体法制多体现为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总体上认为,税收的基本性质仍为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担保制度宗旨在于保障税收债权这一公法之债的实现,在保障税收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存在国家与纳税人及税收担保人之间私法合意的空间。所以,税收担保制度上是一种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的法律制度;税务机关同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因税收担保而形成的税收担保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民事与行政的混合行为。此亦为本文倾向的观点。

二、税收担保制度的检讨

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税收担保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颁布实施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进行的。我国《担保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对保证、抵押、质押进行了规定;而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物权法》,对于抵押、质押制度进行了修正,与保证的关系也有调整。《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相关强制性规则与两法并不完全一致,需要进行调和。现探讨如下。

(一)担保范围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往往会涉及不同税种及属期。而对于税收担保,是以纳税人所有税种的税额及滞纳金提供足额担保,拟或可以由担保人选择确定担保范围。

第6篇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本文着重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巨大影响,以及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并探讨了我国在近期以及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对“电子商务”的思路及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得挑战。本文着重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思路及对策方面进行粗略的探讨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网上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所以电子商务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在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所从事的各种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很大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又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以致于税务机关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形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很多情况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这势必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三)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也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无纸无址”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机遇

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 电子商务无论在消费品市场还是企业间市场都有着可发现,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为我国税收直接提供了新得来源。

(二)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 每个征税点构成一个“税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税收把柄,才能取得税收收入。税收把柄越完善,税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采取层层分销的方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包括了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全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

(三)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可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转贴于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

有关专家指出,在新经济条件下,科技每时每刻在改变着贸易的流程、面貌,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必须是灵活具有韧性的。具体说起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原则: 1、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2、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4、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5、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6、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第7篇

    1.1 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 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 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 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 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 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 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第8篇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第9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问题完善

一、前言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1998年,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中首次出现了审核评税的概念,这是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萌芽,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产物。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要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也提出合理划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2005年,《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工作在国际社会中已经比较普遍,其最初起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税务审计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制。但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才刚刚起步,税收征管和纳税监控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体系还有待完善。

1、对纳税评估缺乏深入理解

纳税评估在我国的开展的时间有限,配套法律法规滞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更有甚者,将纳税评估与税收稽查混为一谈,纳税评估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更谈不上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

2、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三套评估系统同时并行,税政的成品油评估系统、外税的退税评估系统及纳税评估系统,每个体系的岗位设置有很大差别,管理制度也不统一。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收征管员承担,没有设置专职的岗位。税收征管员的本职工作是管理辖区内企业的日常涉税事宜,其本身的工作繁杂,专业素养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有可能导致纳税评估工作仅仅停留在对企业提供的帐、表等表面数据的分析对比上,而不能挖掘出经济事项中深层次的涉税问题,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纳税评估方法有待完善

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采用的行业内平均值作为评价指标,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与企业真实纳税标准有一定差距。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除此之外,部分评估指标计算公式,如综合税负率计算公式、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等指标都存在着漏洞,纳税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的局限性严重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三、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纳税评估的宣传推广

纳税评估制度的推广完善首先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能正确理解纳税评估的含义,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内部培训考核体制,将纳税评估理念渗透到基层税务机关。在加强内部学习的同时,将纳税评估与纳税辅导相结合,对企业进行跟踪服务,提高财务人员办税水平,降低企业风险,促进税企双赢。

2、完善纳税评估法律体系

纳税评估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首先应明确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位,确定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在金融、信用、会计等相关法律中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将纳税评估工作外延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3、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现阶段纳税评估岗位设置缺乏统一指导,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对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理解设置纳税评估岗位,岗位设置不合理,一人多岗或者空岗缺岗现象并存。建议按照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的需求统一纳税评估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同时,有必要分清楚各环节之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以及责任,通过讲权责落实到个人来约束各岗位之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4、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有效的纳税评估应该建立在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料和科学的指标分析基础之上。通过设置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满足对纳税人进行历史背景资料纵向比较、同行业背景资料横向比较、正常及非正常背景资料比较、国内外同类背景资料比较及相关背景资料比较等一系列评估分析的需要。确定纳税评估指标时,除了注重科学性,还应考虑实用性。实用性要求考虑到数据采集的口径和期间变化、采集指标与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相关性、信息的可比性以及行业特点的方面。

5、重视税务师事务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展。在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的往往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贯彻实施。建议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时候,可抽调具有相关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一方面,注册税务师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更为直观的认识,有助于发现更多隐藏在经济活动下的涉税问题;另一方面,借助注册税务师的专业能力,能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节约税务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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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新晨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第11篇

关键词:提高意识 加强管理 明确责任 健全机制 优化配置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档案作为一项宝贵的财富,已不再是简单的资料收集与保管,它已经成为推动税收事业前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税务系统档案综合管理如何与时俱进,怎样突破传统的思维和工作模式,进而增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的前瞻性,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1、传统档案管理现状

档案,是指处理完毕并经过整理存档以备查用的各种文件和资料。档案既是一个庞大的信息库,也是一种原生的信息资源,由各种信息零散地储存在众多的单堆档案中。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文书和技术资料等是档案的主要形式。文书档案包括文件材料、手稿、电报、书信、会议记录等一切书面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影片、唱片、照片、画片等形象化记录材料;技术档案主要是技术设计的图纸、数据、工艺流程、技术原理、设计方案和报告、技术说明书以及操作方法等。它们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服务性的特点。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和涉及所属纳税人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档案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

长期以来,档案工作并未被许多基层税务机关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对档案工作主观认识不够

个别单位领导对档案和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认识不到位,在软硬件配置和档案人员的配备上未做长期考虑,有的单位档案员兼职过多,精力分散,不但档案知识掌握得不够好,而且计算机专业知识也知之甚少。档案工作人员工作相对被动,缺乏对档案及档案管理相关知识的了解,不积极主动地更新知识,对档案管理软件在认识性、操作规范性和应用上也很不到位,具体运行起来更是困难重重,使档案管理软件在其工作中不仅没有减轻他们的劳动强度,反而成为他们工作的负担。档案管理已经实现升级的个别单位,在保持荣誉和发扬成绩方面止步不前,满足现状,缺少与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沟通和交流的主动性、积极性。

1.2对档案和档案价值概念模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易造成不必要浪费

在档案及档案价值的理解和把握上趋于数量化、片面化,单纯地认为档案装订和归档应该多多益善,缺少对档案综合管理、利用的现实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高效能考虑,尤其是在档案价值的鉴定上表现为概念模糊,操作混乱。比如,双定户纳税申报表,在实行简易申报以后,完税证已经代替了申报表,但是有些单位为了应付归档任务,也将大量的申报表进行装订、归档,造成了人财力的大量浪费。

1.3档案结构单一,管理责任不明,重点不够突出,不利于档案综合分析和利用

许多机关档案室基本上是机关文书档案,反映税收征管实际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在质量、规模上有所欠缺。从总体上来说,现存的税收征管档案还不够完整,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档案利用者的多种需求。另外,对反映税收征管实际的各种录音、录像、照片等形象化记录材料和技术档案保管上相关工作也有所欠缺,未形成统一和规范标准,个别单位还停留在只是简单、散乱的封存状态。对于税收征管档案最终的归集和审定多环节、多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设置不科学也是影响档案综合分析和利用的重要因素,有的临时设在办税服务厅,有的暂设在税源管理环节,甚至有的还存放在税政部门。

2、对档案管理走向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议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推动现代化,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税务系统逐步实现档案现代化、信息化也是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务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税务档案信息化是指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处理、传输和应用税务档案信息资源;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的实际效率和利用效益;开发、透析税收实务档案信息资源;为税收工作提供更快捷、更准确、更翔实、更丰富、更有价值的利用服务;充分实现税务档案信息资源的系统共享。

税务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方式、管理理念、现代化的设备和复合型、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及相关的社会环境等。因此,税务机关要实现对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2.1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对档案工作的主观能动意识

站在世纪前沿,我们都应深刻意识到,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经济和社会最重要的"资本",成为各生产要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元素。档案作为知识的重要载体,在知识经济中无疑将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因此,在当前我区国税系统如何将现代管理理念与税收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喜忧参半中,把档案这项基础性工作逐渐提升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无疑是非常必要和必须的。

首先,各级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领导要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其次,规范档案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目标考核力度,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档案管理措施、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单位进行严格考评,把工作任务、责任量化、细化,分别交予相关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

2.2提升档案质量,增强价值意识

所有档案都有价值,但不能保存所有档案。因此,我们应该借用专家们提出的关于档案保存的"洋葱理论",把无价值的档案称为"洋葱皮",而需要保存的档案称为"洋葱心",即按照档案类别来确定其保存价值,对重复、无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清理、销毁,对有参考选用价值的档案文件进行收集、登记、归档,充分实现档案资源的保值增值。

2.3确保充分实现档案综合分析和利用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坚持与时俱进,增强对档案工作的服务意识,其中包括两层含义,即:加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参与档案工作的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档案综合分析职能对税务工作的服务作用。

一是要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投入力度、宣教力度、奖惩力度是体现服务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硬件设施投入方面,建好、维护好档案室是保证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工程,要有效保障档案室及相关设备建设的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库房"八防"措施,尤其要使档案库房的温湿等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保证档案保存的质量。

2.4优化配置,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信息意识

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是实现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的首要因素。科技以人为本。21世纪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任何一项事业的持续发展,都离不开人才,档案工作也不能例外。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对档案工作的投入较小,尤其是偏远地区熟悉税收业务、档案和计算机知识人员又极为短缺,在这种形势下,档案人才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因此,税务系统要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品质、良好职业道德、渊博学科知识、具有高科技能力的档案干部队伍,任务还十分艰巨。

首先,加强教育培训力度,是推进档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以现代化的技术要求为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档案工作者的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有步骤、有计划地对档案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另一方面,要从工作岗位和个人基础条件出发,突出重点,尽快解决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老化问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提高档案人员对相关学科如经济、管理、科技等知识的扩展能力。

其次,作为档案工作者本身,要不断进行自我加压和充电。要在综合素养上下功夫,即具有能够敏锐地发现信息、确定何时需要信息、需要什么信息与检索、评价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及修养,增强信息意识,使自己不但要成为本行业的"专家",还要努力成为了解税务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税收行政执法及各行各业等相关知识的"杂家"。因此,除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外,还应重点充实信息学、传播学、图书馆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知识,不断增加知识储备。

第12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  问题  修订  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

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第二,在实体法中根据各税种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税收违法行为分别设定详细的行政处罚。这种做法能让税务执法人员根据各税种的实际情况行使税务

行政处罚权限,操作容易并切合实际,从而规避不必要的争议和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