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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国证券投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以有价证券为主的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早期探索阶段: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中国基金业的设立与发展,几乎与中国证券市场同步。早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一些得风气之先的金融机构就开始研究并设立了少量的海外投资基金以及境内的各类基金。随后,一批由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概念基金”相继面市。
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我国首次用行政法规规范了投资基金的运作,由此,中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8年我国设立了5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封闭式基金5只,募集资金100亿元人民币,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7.4亿元人民币。截至2001年9月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前,我国共有47只封闭式基金。2002年8月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停止,到2007年3月31日,我国共有54支封闭式基金,284支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从近年来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看,我国基金业在发展中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本涵盖了国际上主要的基金品种;二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迅猛,方兴未艾;三是营销和服务创新活跃;四是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截至2006年末,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58家,管理数量已达307只。其中,开放式基金254只,封闭式基金53只,基金资产规模8,565.05亿元人民币。其中,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净值6,941.41亿元,已占到中国基金市场资产净值的81%。
二、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于一个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止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为的发生。这种内控制度不仅涵盖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基金业务操作流程的规程,还包括基金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等诸多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要遵循内控制度的规定,使内控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装点“门面”的一纸空文。根据2006年中国证监会对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检查报告,只有2家未发现相关交易行为。足以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性。
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还表现为基金偏离契约的承诺进行投资。基金的品种有积极成长型、收入型、平衡型等。不同类型的基金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风险收益关系,这些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契约中都已经载明,投资者也是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的基金进行投资。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日后的基金运作中严格遵循招募说明书的承诺,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擅自改变基金的投资范围,即使这种改变是善意的。
2、投资行为偏离持有人利益最优点。基金的发起人都是证券公司,它同时又是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发起人,也是该基金发行协调人。基金进入正式运作后,又由证券公司基金的买卖、交割和收益分配。这样发生关联交易就很难避免了,基金管理人不仅有自身利益,而且还不得不顾及其发起人的利益。而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没有赎回压力,由于种种利益上的牵扯,以及在对股票二级市场关联交易的认定和监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发起人的利益进行决策,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容易发生不适当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主要依据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由于基金的资金量较大,它的买卖行为会对股票的价格走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他每年能够获得的是基金实现的收益,在基金到期时获得基金清算后的资产。但基金管理人却可以通过人为拉抬自己重仓持有股票的价格,以抬高基金账面净资产值,从而达到提取更多管理费用的目的,并在基金净值排行榜中争取更好的排名。而投资者在增加基金管理费的同时还会增加股票买卖的交易费用,并且还要承担资金积压的损失和资金过度集中的风险。同时,在基金收益90%以上须用以分配的规定下,为将来获取更多的管理费保留更多的净资产,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尽量推迟实现利润,从而导致其投资行为偏离投资者收益的最优点。
3、基金托管人监督力度不足。从基金的2000年年报来看,各基金管理人对监管部门查处的“异常交易行为”的陈述,有的公开承认和说明,有的只字不提,有的轻描淡写地带过。如:“对于基金运作中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本基金管理人已向证监会做出说明”。“本基金存在一定数量和自身交叉买卖行为,情况较为轻微,本基金管理人已采取有效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有些基金管理人承认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可托管人在托管报告中却没有相应的评价。我国基金的托管人显得“无为而治”,地位超脱、监督不多,更多地体现了“保管权”,而在监督权的行使上表现不多。
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对策
1、完善基金法律制度。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只有在证券市场规范的前提下和范围内,基金治理结构才有切实的保障。基金治理结构孤军深入是极为困难的。在证券市场整体规范不够的大环境下,基金管理公司想独善其身也是十分困难的。
美国不但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规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而且有行业法律的施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存在不少待完善的地方,而《投资基金法》的通过仍有一定过程,《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订尚有争议,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管也需有一定的过程和经验的积累。对于试点阶段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和完善法制监管是推动基金业迅速发展的助推器。
2、发展基金的外部竞争市场。对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经理人的资源自然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进行调节和配置。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定和可以赎回,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有方,业绩良好,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基金业绩差,要求赎回的就多,基金规模就会萎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就得不到保证,就难以为继,就被迫从市场退出。市场对基金经理人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而业绩良好的基金经理人会得到更多基金单位的申购,从而管理更多的基金资产,事实上实现了基金经理人资源的配置,为基金经理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在封闭式基金情况下,可以考虑设定一些指标使得如果一个基金在长期不利经营的情况下能够向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靠拢,增加其优秀理财的激励机制,同时也避免了较差的基金经理人继续管理某基金而导致更大的风险。只有让更优秀的基金经理人有管更多基金的机会,对他才有更多的激励,同时对其他基金经理人才有更多的约束,而资金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也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发挥基金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有利于真正从业绩回报上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资产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这也最终会为投资者带来实惠。
3、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要真正发挥作用,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独立董事占多数。所有的基金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而不仅是现行法律要求的1/3。1962年美国就已发现40%的独立董事比例对基金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大多数基金家族已在他们的董事会吸纳了多数独立董事。近年来,美国的许多基金发起人经历了重组,使独立董事不少于75%。因此,我们应认识到设立多数独立董事在保护基金股东利益方面的价值;二是独立董事应获得准确、充分的信息。需要确保独立董事接受的信息是准确、客观而且完整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当的人获得适当的信息,即便是最独立、最自信的董事都不能有效地工作。对其来说,能够听取律师和审计师的客观建议是非常重要的。
4、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目前,我国基金的管理费用收取方式为固定提取比例加业绩报酬,这种分配制度的激励优化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局面,促使基金管理人争取跑赢大势。但这种的业绩报酬机制虽然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就可以提业绩报酬,而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仅仅是不提业绩报酬。这种不与业绩完全挂钩的业绩报酬还称不上是名副其实的,并且在业绩报酬中没有考虑风险因素,可能会使投资者处于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状况。基金管理人为提高基金的业绩而甘冒不应该冒的风险,铤而走险的结果是,赢利则基金管理人可能参加收益分享,而亏损则基金管理人至多是得不到业绩报酬。在分配报酬时,应该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基金经理人负责,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这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因此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大学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改进建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法》建立的契约型基金,其治理机制中包含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信托契约确立。这在理论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从目前中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加之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市场原因,致使中国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预想效果,不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对目前存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缺陷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第二,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其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
2.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第一,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代表基金主体的权利机构缺位。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进一步的被人们混同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实质上,基金管理公司仅是向投资基金提供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机构。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投资基金的权力机构,能够对外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其并不是基金的常设机构,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因而,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缺乏一个常设机构来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功能虚设,缺乏可操作性。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但是目前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大多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且人数高度分散,意见难以统一;监督上“搭便车”现象严重;而且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容易被忽视。
3.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法律之所以创设基金托管人这样一种角色,就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制衡关系。但是由于托管人职责缺失,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破坏了其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原因如下:第一,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基金发起人往往最终成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经过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从而导致托管人监督的软弱性。第二,监督能力有限。现行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基金买卖交易指令下达之前不经过托管人监督,托管人只有在交易所闭市后进行数据分析后才能得知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并且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没有义务向基金托管人报告义务,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难以对管理人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
(二)基金外部治理环境不佳制约了投资基金的发展
1.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第一,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手段。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加之中国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使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找到合适的对冲工具,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第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可投资的优质企业有限。中国证券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盈利能力,不具有投资价值,且国有企业比重很大,其多是抱着脱困的目的上市的,公司的质量不高。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从而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多元化投资无法形成,加剧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风险。另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本利得而不是红利,这就促使基金管理人在选择股票时集中于能获得资本利得的股票,这类股票通常价格波动幅度大,风险高于取得股利为主的股票,无形中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2.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
第一,基金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性。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架构上看,中国目前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还比较单一、不完备,对一些投资基金中的棘手问题缺乏规定;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缺乏配套性,如《会计法》、《证券法》、《刑法》之间协调性有待深化;另外,政府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过多地干涉证券市场,因而容易因政策改变而大起大落,极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基金监管体系不健全,效能不高。基金监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外部监管,主要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二是指基金内部监管,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监管力度日显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作为基金监管体制中必不可少一环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缺失,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至于基金的内部监管由于存在制度性缺陷,监督不力。因而目前中国基金业监管效能不高,导致基金组织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体制
1.优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避免内部人控制,还可以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制度。这既有利于实现股东多元化和分散化,而且化解了员工尤其是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得基金经理、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达到最终统一。
2.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并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等;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3.建立信托人制度
转贴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乱,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和制衡。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借鉴美国契约型基金的经验,在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信托人制度,即建立独立的信托委员会。信托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常设机构和代言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信托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2/3的外部独立人士,其与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职责除了日常监督外,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另外,信托委员会负责组建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终将在信托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4.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5.建立基金管理者最优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基金保证金制度。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职责给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时无法赔偿信托财产损失,应当规定建立保证金制度。同时,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这样就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优化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治理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
基金业监管法律包括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两个方面。立法应该覆盖基金业的内部监控、外部监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目前中国基金业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指引,不够完备。还需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组合形式、投资比例限制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进而提高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消除投机的制度根源。
2.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第一,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同时降低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优秀的民营企业挂牌上市,以优化证券市场的结构,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选择范围。
第二,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市场,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加大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尤其是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必需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而改善证券基金的投资环境,保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运行。
3.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借鉴国外基金监管先进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在基金法律法规完备的基础上,通过基金市场主管机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完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体系。
第一,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现阶段政府行政监管的作用还必不可少。政府要通过行政立法、执法、运用行政职能,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行政监管。当前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引导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借鉴香港经验,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参加。自律组织的任务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推广基金业务、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等。
第三,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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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唐波,陈德棉.如何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J].商业时代,2006,(23):64.
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姜明生,唐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5,(5):103.
刘雪梅.构建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J].现代商贸工业,2007,(2):33.
【关键词】羊群行为;个人投资者;理性预期
羊群行为指的是:一个投资者原本计划实施某项投资决策,但由于观察到其他投资者没有进行此项投资,因而取消该计划。各类投资者们相互学习与模仿,从而导致在某段时间内,买卖相似的股票或同时进出股市,群体意义上的羊群行为就出现了。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导致羊群行为的最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信息成本过高。假使投资者能够很容易获得市场中的所有信息,那么他不必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自己的决策。但是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息的容量巨大且变化速度非常快,其中的真假信息也无法辨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及时获得准确的、完整的信息。即使可以获得,也往往要承担包括时间、精力、经济等巨大的成本。因此,投资者往往会选择观察他人的行为这种“廉价”的观察方式,从他人的交易行为中获取信息,作为个人投资决策的基础。
金融市场中的羊群行为并不是个人投资者的专利,因为专业投资者也同样如此,“共同承担责备效应”(Blame Sharing Effect)是主要原因。这里最为典型的例子是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者所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自己,基金管理者的报酬是基于管理资产的规模、投资绩效、基金经理的声誉等各种因素。如果某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表现比同业其他基金出色,那么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将获得额外的报酬。这里再假设基金经理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他们就有相互模仿的倾向。因为如果决策者逆流而动且失败,那么这一行为通常会被现行激励制度视为能力不够的表现,基金经理会因此受到责备甚至惩罚;但是如果他的行为与大多数人一致,即使失败了,通常也不会被处罚,因为大多数人都做的不好。如果市场中有许多的基金经理都采取模仿行为,那么“羊群行为”就形成了。
金融市场中的大量证据显示,参与羊群行为对于主体不利,积极参与羊群行为的投资个体在市场中获得的收益率比较低。参与羊群行为的投资者最多只能获得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投资者连市场的平均收益都达不到。因为即使跟随“羊群”,也需要有敏锐的观察判断能力和迅速的决策能力。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要想获得一个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必须在“人云亦云”的格局中保持独立的思辨能力,要能够承担群体压力,充分了解所投资的资产,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考虑到各种潜在的风险。
因此,要想能够切实消灭由于“羊群行为”产生的各种不良后果,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1投资者要正确理解证券市场,充分认识证券投资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为重要的。投资者应该在对证券市场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了解的基础上,再入市交易。“股市有风险”不只是一句空话,收益永远都与风险相伴随。不能认为证券市场是一个人人都可以获利的市场,更不能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购买股票。个人投资者要多学习证券市场投资知识,积累投资实践经验,多关注了解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学习相关的财务法律知识等。只有在掌握了相关的信息、知识结构的时候,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才不会盲目,才会有的放矢。
2确定合理的市场投资回报率。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长达百年的历史可以看出,投资股票长期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抵抗通货膨胀、让资产增值的办法。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证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有多高,从美国200年左右的证券投资历史来看,股票投资年化收益率在6.5%―7%之间。因此不要奢望一夜暴富,但也要知道这样的年收益率其实已经远远超过银行利率、长期债券、短期债券和黄金的收益率。从长期来看,投资股票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不错的回报。证券市场上没有人能够预测明天、预测行情的涨落。惟有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避免短期投机行为,投资者才能够在市场的涨落中立于不败之地,享受复利投资带来的神奇效果。
3注重客观分析,避免凭感觉投资。用“股神”巴菲特的话说,应该像寻找一生的爱人一样寻找股票。当然,投资者可以相信“一见钟情”,但这样投资的结果往往很惨。正确对待信息传播,相信自己的观点,保持独立和创新精神,避免受从众心理的支配。证券市场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声音和信息,投资者不要盲从媒体或分析家的观点,要坚持在科学分析各种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形成观点和投资理念,但要知道保留自己的观点并不等于固执、偏执。要善于学习,接受新信息。打破心理定势,常用逆向思维,消除过去成功或失败的效应。过去的成功与失败都会在未来的决策中产生影响,使投资者产生固定的思维模式。已形成的理念和思维定势会阻碍投资者的思考,要常用逆向思维的方法去分析问题,不断地跳出思维。在总结投资经验教训时要保持客观,通过分析自己的投资行为和结果来正确认识自我,合理的对自己的能力进行评价。
4了解自身固有的心理局限性和认知偏差,对于自己心理弱点,如易受感染、恐惧、盲目乐观等要极力压制和克服,尽力避免。采取适当的行为控制策略,针对人性易于贪婪和恐惧的特点,利用强制或规则来约束自我,建立一套纪律规范来克制自己的弱点,如针对自己的侥幸心理设立严格的止损标准等,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守。选择一定的投资策略和技巧,如果投资者自身不具备这些条件,最好不要自己投资股票,可以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经理理财,这样既节省时间精力又能保证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许年行,于上尧,伊志宏.机构投资者羊群行为与股价崩盘风险[J].管理世界,2013,(07):31-43
关键词: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艾伦•J•马科思,亚历克斯•凯恩著.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0-0120-02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目前,国外学者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基金与绩效关系一直处于争论的阶段,有些学者认为基金与绩效之间存在相关关系,还有些学者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对于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的学者的观点也存在分歧,有些认为投资基金与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效应,而有些则认为存在负面效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基金与绩效的关系很难界定。除此以外,国外学者也比较关注基金费用的方式,尤其是开放式下基金费用的管理费用一直是国外学者研究的热点话题,还有些学者则从基金与现金流量的关系来研究基金的影响因素。下面从基金与绩效的关系、基金与现金流量以及基金费用的方式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国外学者对于证券投资进的研究。
(一)基金与绩效的关系
基金与绩效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热点话题,有些学者认为基金费用与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也有些学者认为基金与绩效之间存在负向关系,还有些学者认为基金与绩效之间并无显著的关系Carlson(1970)指出美国股票的基金费用与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关系,Bechmann&Rangvid(2007)通过研究丹麦基金市场,也认为积极费用与绩效不存在显著的关系。而部分学者则认为基金费用与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如Wermers(2000)通过研究美国共同基金管理者在对风险进行调整后收益可以弥补管理费用及交易费用,证明了基金费用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Viet&Robert(2005)对澳大利亚基金业进行实证分析,结果也表明基金业绩与约束费用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效应。
(二)基金与资金流量的关系
对于基金与资金流量的关系,国外学者的研究较与绩效的研究较小,但是基金与资金流量的关系并不是没有与绩效的关系重要,可能是国外学者较为重视结果,而有时忽略了过程,Latzko(2002),DelGuercio&Tkac(2002)和Ruckman(2003)等国外学者则弥补了这个不足,他们从资金流量与投资基金的关系角度来研究,具体如下:Latzko(2002)利用基金面板数据研究了开放式基金中的规模效应与费用的关系,他认为管理费用是基金费用的主要源头,结果发现开放式基金的规模效应确实存在,当且仅当基金国民达到220亿美元时,基金的平均总成本最小。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的方法存在很多的不同,有些学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响因素方面进行研究,主要认为影响因素有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内部机构治理、科研能力等因素,建立单因素及三因素等计量模型来研究,还有些学者则建立中国证券投机基金绩效的评价体系来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还有些学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效应进行分析,大都学者都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效应,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学者利用其他的计量方法来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如将股票市场分为牛市和熊市两个阶段来研究中国证券投机基金市场的差异水平等等。下面具体来分析国内学者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及其成果。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响因素及评价体系
孙超,杨克磊(2003)从四个层面研究我国投资基金业的现状,这四个层面分别是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内部治理结构以及科研能力,从我国投资基金这些影响因素可以看出,它们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也相互促进,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影响因素体系,他们通过研究中国投资基金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及发展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外界环境及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管理机构。还有些学者利用不同的计量模型,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分析并比较,如杨折,王小征(2003)利用单因素指数与三因素指数两种模型来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及绩效进行评价,选取1999年和2000年这两年件的数据进行研究,他们发现三因素模型的显著性水平和置信度都原有单因素模型,可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大致上可以利用三因素模型中的市场收益率、公司规模及账面市值比三个因素来衡量。
除了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响因素分析,国内很多学者也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向角度来研究,如徐静,吴继红(2007)从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风险角度来研究投资基金的业绩水平及其绩效的稳定性,他们认为要重视风险文化,创立操作风险管理信息部门及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及信息制度,对投资基金的操作风险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操作中存在的缺陷及制度不足造成的基金投资风险。刘百芳,徐晓雯,隋立秋(2010)也从风险变化角度入手,深入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受的市场因素的约束、剩余权利对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的最优匹配机制的影响,他们认为应该在不同生命周期中采取不同的相机匹配,这样才能有效激励管理者及提高基金的运用效率。还有些学者从机构投资的角度来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如方丹(2011)则从机构投资的角度来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他认为中国机构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持股份额将达到五分之二,而且其市场正处于不断扩大和快速发展的阶段;然后这种机构投资行为是否能够提高证券市场质量是有待研究的重点问题,他通过建议机构投资者对市场流动性及股市波动性的影响,最后得出在熊市市场中,机构投资基金行为对市场流动性有着正向的影响效应。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分析
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羊群行为效应,如赵家敏,彭虹(2004)通过建立CCK校正模型和虚拟变量模型来检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及股市整体羊群行为的存在与否,如存在及羊群行为的存在程度有什么特点,结果他们发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与股市整体羊群行为均显著性存在,而且两者的显著性水平基本相同,从而可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股市中所占较少的份额,所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在股市中对于整体股市价格的波动基本不会产生显著性的影响。肖玉军,王青松,龙露(2007)的观点与赵家敏,彭虹(2004)的观点基本相同,也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效应,他们利用上海深圳两市200年至2007年300股票为样本,利用改进的LSV模型进行实证,结果表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十分严重的羊群行为效应,为了更深入的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他们从行业、规模、市盈率及收益等角度来详细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效应及其原因,对与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实证分析
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国内学者不仅仅局限于对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行为进行分析,还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如王尤,陈宇峰(2002)利用我国近两年来的证券投资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数据进行实证建立单因素评价模型来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并与国外的实证研究结果进行比较,根据实证结果及国外先进的经验来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并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提出相应的建议和策略。
三、述评
综观国内外学者对于基金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都比较关注基金绩效的研究,而国外学者与国内学者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的侧重点存在差异。对于国外学者对于基金与绩效的关系一直处于争论的焦点,而国内学者则建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体系来研究基金的绩效水平,他们可谓是各抒己见,观点各不相同。对于开放市场环境与封闭市场环境,证券投资基金的绩效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对于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时,大都学者又存在共同的观点,认为管理费用对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正向的积极作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理论的研究,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都较少而且不是很深入,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绩效及管理方法的研究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将国内外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响因素研究的文献进行综述,可见,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响因素及发展的视角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而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的学者却较为鲜有,将发展及影响因素相结合的文献则很少,对于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的生命周期理论将可能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未来学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总而言之,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基金与绩效、现金流量以及不同周期股票市场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从而选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综述也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刘百芳,徐晓雯,隋立秋.剩余权利匹配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视角[J].经济师,2010(2):59-60.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影响,绩效机理
一、现实背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生根发芽
1.基金成立的背景
在当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保护令人堪忧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与执法水平有限,同时,也和诸如券商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外部投机环境的诱导、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规、违法现象等有紧密的关系。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中国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缺乏保护,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并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如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和不发达,经济增长率一直低于潜在经济增长率等。
2003年8月,为了治理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中国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对券商提出“三大铁律”,即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由此,业界熟知的“券商综合治理”拉开帷幕。
然而,证券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其破产倒闭必然带来委托业务的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因此,在治理证券公司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进行证券投资者的赔偿工作,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予以清算清偿。中国以往的证券公司治理工作都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的方式进行的,全额赔付证券投资人(后采用累进折扣赔付方式)。这种“政府埋单”行为往往为人们所诟病,因为这等于给政府施加了无限的赔偿责任,并且增加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为了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是国有独资的非营利企业法人,由财政部一次性注入资金63亿元人民币作为其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为其提供617亿元人民币的金融稳定再贷款额度。2005年8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由中国证监会归口管理。
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基金公司的挂牌营业,中国自此也有了投资者保护立法及赔偿基金。这是因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也是在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几十年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设立以来就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观点虽有差异,但最终都倾向于赞同基金的设立。
2.基金运行模式与赔偿内容
基金公司设立之初所需的资金来自于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并且,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遵循基金筹资的基本原则,基金的运行模式是典型的独立模式,基金公司独立运作,并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独立模式与附属模式相比,可能更适合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这是因为,从国外经验来看,独立模式是一种较为成功的运行模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这种模式;此外,独立模式是适应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发展轨迹的,缺少行业自治传统的中国证券市场还不具备像加拿大那样的附属模式运行的条件。
近几年中国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原来的“政府全额埋单”走向市场化运作。2004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此后又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规定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意见》规定,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2006年1月27日,四部委又联合了《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在过去出台的个人债权收购政策基础上,《通知》提出按照“逐步收紧、区别对待”的原则解决。《通知》规定,个人债权的收购程序是:托管清算机构组织债权登记后,由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进行甄别,甄别小组将确认甄别结果通知托管清算机构后,由托管清算机构通知债权人并组织实施偿付工作。这一新规改变了过去10万以上个人债权一概九折收购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个人债权本金部分的收购进行打折,实施“有限偿付”。
二、问题提出:借助绩效视角深化对基金的认识
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实体,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存在着绩效高低的问题。其绩效的高低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基金公司的经营决策、制度建设、员工努力、基金的财源充足、运作规范,以及外部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等等。基金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非营利企业,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并发挥效用,其整体绩效的高低受到各方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对基金公司的绩效评价与管理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鉴于此,基金公司需通过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与管理制度,开展有效的绩效评价与管理活动来提升自身绩效,以回应各方的绩效要求。
基金公司绩效评价与管理的目的在于使组织更好地达成其目标并使得组织高效运转,使其从目前静态的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上升到动态的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然而,作为国内新兴的组织类型,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发展等都还是极为新鲜的内容。虽然国外已经具有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可资借鉴,但中国的特殊国情和中国证券市场的独特发展轨迹要求基金公司主要通过自身摸索来实现生存和发展。绩效评价与管理作为组织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存在的问题也更为繁多复杂,有待于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来丰富和发展。尤其是,基金运行一年来,如何全面认识和评估其产生的影响,并梳理其绩效产生机理,不仅是明确基金公司职能定位的重要步骤,也是讨论形成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的关键基础所在。
三、理论构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框架
1.何谓“利益相关者”
据考证,“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的相关内容最早出现在1708年的《牛津辞典》中,表示人们在某项活动中所下的赌注(stake)。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早期思想可以追溯到1932年,其时哈佛法学院的杜德指出,公司董事必须成为真正的受托人,他们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也要代表其他利益主体如雇员、消费者特别是社区整体的利益。1960年代左右,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该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对问题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能力,这种能力可能来自于利益相关者的特性或其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地位。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思路,利益相关者分析指的是识别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他们的相关利益和这些利益影响组织运行的方式,通过确定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假设和影响方式,促进问题的全面和深入。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与其他领域的问题相比更加具有复杂性和社会性,对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尤为重要。这时,运用利益相关主体理论分析管理中的现实问题不仅可以使问题变得清晰,而且能够充分协调各方面的相关利益,从而使得复杂的管理解决方案趋于理性、深刻。
2.如何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
(1)利益相关者识别
对利益相关者类型的识别与划分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内容,利益相关者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分,米切尔等通过详细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归纳了27种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者定义,并提出了米切尔评分法(scorebasedapproach)以区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米切尔评分法从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属性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不是利益相关者,是哪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合法性(legitimacy)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和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职责;权力性(power)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否拥有影响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紧急性(u~ency)指某一个人或者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管理层的关注。要成为一个利益相关者,至少要符合以上一条属性。根据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特性可以把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细分为确定型的利益相关者、预期的利益相关者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等三种类型。
(2)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相关者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假设的合理性,现实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因此,在识别的基础上,将利益相关者与问题和目标相联系,确定他们明显的和潜在的相关利益。其中,每个利益相关者可能有几种类型的利益关系,既可能是正相关,也可能是负相关。事实上,还存在潜在的正相关利益,即与组织利益相互促进的利益,以及负相关利益,即与组织利益相互抵触的利益。有一个经验性的方法,就是将每个利益相关者与任意一个问题或目标联系起来分析。此外,还可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所谓横向比较,即在同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比较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所谓纵向比较,则是在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比较各类型之间的重要性。通常是先进行纵向比较,再进行横向比较。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应用与分析
1.利益相关主体的识别与职能分析
同基金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券公司,其相互关系可以从相关法条中分解出来。
首先,基金公司职责中包括了这些关系的论述: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其次,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使其能够朝着既定的职责要求迈进,《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了达到三部门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的有效监督,“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国务院作为三部门的管辖机构,也对基金的运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上述规定大致明确了基金公司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责任义务。
2.基金的引入影响
基金的成立与运作离不开三年券商综合治理的背景,中国证监会至今已关闭和处置了29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证券行业整体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行业从131家公司缩水到102家,市场集中度有所改观,行业风气也在逐步转变。通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高,违规现象受到有效遏制,基础业务得到巩固与发展,新业务探索有序启动,经营状况也有所改善。中国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等各项历史遗留风险大大化解,与2004年初相比,主要风险指标平均下降90%。并且,借助证券市场的复苏,证券公司不论是整体气象还是业绩表现都有极为明显的改观。全行业财务状况恢复到历史较好水平,连续四年亏损的局面将在今年得以扭转,各方均对券商行业看好。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暂时告一段落,券商风险整治也开始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轨道。
在保护基金设立以前,为化解不断涌现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的政策,即“券商关门,政府埋单”的模式。这种做法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金融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从而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基金成立后,其在券商综合治理工作的历程中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成立一年来,按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基金公司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全力投入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2005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证券做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处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首次受托组织成立托管清算组,对广东证券实施托管清算。自此,基金公司先后制定了甘肃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基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了广东证券、中科证券、中关村证券等三家公司的托管清算工作,参与了华夏证券、天同证券等证券公司的重组及大鹏证券等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资产受偿工作,承担了28家已处置证券公司保护基金拨付和监管工作。2006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联合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收购被托管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此外,基金公司还组织起草了一系列业务规则,制定和完善了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作机制,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一年来的一系列运作有力地证明了其对证券行业系统风险降低和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作用。基金公司的建立是对现有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金公司以高风险的证券公司为目标,在证券公司出现停业、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政策保护投资者权益,以简捷的渠道快速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巴菲特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对证券投资的,对证券市场信息的采集、对投资者行为和心理素质要求的认识、对投资品种的选择和投资时机的把握等都另辟蹊径,其批判性的逆向思维和投资行为,形成了其独特的战略投资理念。本文对其战略投资理念从投资理论和投资原则两个方面入手,研究并出其独特的投资理念。
(一)巴菲特的独特理论
现代证券投资理论,如多元化证券投资理论、简单化的证券投资分析模式和有效市场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对投资者、证券投资分析以及大学的研究与都产生了广泛的。而巴菲特除了关注实际的证券市场,也密切注视证券投资理论的演变,并发现了这些理论的致命弱点,从而找到了获取高收益率市场空隙的投资(或者说是那些理论致命弱点所给予的),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证券战略投资理论。
1.接近零风险投资理论
巴菲特的“接近零风险”投资理论或称规避市场风险投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非股市近期股价波动之上的,他更关注本身,而非股票价格。他的理论基点是:只要和市场总的趋势是向好的方面,在此前提下,就选择长期投资的方式,长期投资主要关注所选择的具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近年状况的满意度(主要是连续的年度收益率)是好的,属于绩优企业就可以集中的、长期的投资,这样会降低风险,获得较佳的收益,即接近零风险投资。
2.集中投资组合策略
巴菲特的接近零风险战略投资理念促使其在投资策略上,采取有目的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几家有选择的公司上,并尽可能地对其进行密切的研究,掌握其内在价值,寻找时机,进行集中投资组合,并长线持有,以获取较佳的投资回报。
巴菲特是反对和批判多元化投资组合理论的,他认为:“多元化只是起到保护无知的作用。如果你想让市场对你不产生任何坏作用,你应当拥有每一种股票,这对于那些不知道不懂得如何分析企业情况的人来说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战略。”从许多方面,现资理论保护了那些不知道也不懂得如何评估企业的投资者,但这些投资者也没有获得满意的收益。
3.巴菲特论有效市场理论
巴菲特认为:“有效市场理论的倡导者们似乎从未对与他们的理论不和谐证据产生兴趣”。而他认为有效市场理论不堪一击的主要原因是:1)投资者不总是理智的;2)投资者对信息不能正确分析;3)业绩杠杆强调短期业绩,这使得从长远角度击败市场的可能性不复存在。巴菲特认为有效市场理论没有为那些全面分析可得信息并由此占据竞争优势的投资者提供任何成功的假设前提。巴菲特认为“市场是有效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由此得出结论说市场是永远有效的,这就错了;这两个假设和差别如同白天和黑夜”。
(二)巴菲特战略投资原则
巴菲特的战略投资原则也是其投资理念的重要构成要素。巴菲特进行投资时,更注重的是公司本身,而非股票价格。在选择企业进行投资时,巴菲特都遵守同样的投资策略:企业的内在价值是否利于长期投资;企业的市场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值;企业的业务是否利于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是否稳定和具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管理层是否理性、诚实和具有才能。这也就是巴菲特坚持的战略投资原则,即企业原则、经营原则、财务原则和市场原则。
1.企业原则
巴菲特认为股票是抽象的概念,他不以市场理论、总体经济概念或各产业领域的趋势等方式去思考股票。他的投资理论和行为决定了他更关注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实际价值,他坚持的企业原则是从1)该企业是否简单且易于了解;2)该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是否稳定;3)该企业长期发展前景是否被看好等方面进行把握和评价的。
2.经营原则
巴菲特十分重视企业管理者阶层的品质,优秀企业的管理者具有以身作则的态度,并作为其行事与思考的准则。具有良好品质的企业管理者能够把自己看成是公司的负责人,能够为实现公司最主要目标,即增加股东持股价值进行理性的决策,并实施其决策。巴菲特的投资经营原则主要包括:1)管理阶层是否理性;2)整个管理阶层对股东是否诚实坦白;3)管理阶层是否能够对抗盲目跟风的行为。
3.财务原则
巴菲特认为企业创造经营收益需要持续数年的时间,巴菲特更看重每四年或五年的平均经营绩效。他遵循的财务原则是:1)注重权益回报而不是每股收益;2)“股东收益”;3)寻求高利润的公司;4)公司每保留1美元都要确保创立1美元市值。
4.市场原则
巴菲特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投资人总是习惯性地厌恶对他们最有利的市场,而对于那些不易获利的市场却情有独钟。在潜意识里,投资人很不喜欢拥有那些股价下跌的股票,而对那些一路上涨的股票则非常有好感。而巴菲特则认为,证券的价格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多数股票在其公司的实质价值附近上下波动,且并非所有的涨跌都合乎逻辑。巴菲特的市场原则就是在考察企业的实质价值基础上,寻找或等待股票的理想价位买进,即发现企业的价值远大于市场的股票价格时,或那些极具投资价值企业的股票价格却在短期内严重下跌时,在这两种状况下,就果断地大量买进,一路持有。
(三)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总结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是从实战中升华而出的,同时又在实践中指导其投资行为。理念的核心就是长期投资并持有实质价值(绩优)的企业和企业的股票,这种接近零风险的战略投资理念,即充分了解把握了市场,又远离了市场,继而战胜了市场。
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大致可细分为5项投资逻辑、12项投资要点、8项选股标准和2项投资方式。
1.5项投资逻辑是指:1)把自己当成是企业的经营者,所以我成为优秀的投资人,因为把自己当成投资人,所以我成为优秀的企业经营者。2)企业的实质价值比市场股票价格更重要。3)一生追求特定行业的企业。4)最终决定公司股价的是公司的实质价值。5)没有任何时间适合将最优秀的企业脱手。
2.12项投资要点是指:1)利用市场进行有的投资。2)买进价格是决定报酬率的高低因素之一。3)利润的复合增长的交易费用和税负的避免使投资人受益无穷。4)相对企业的年度利润收益,更注重未来5-10年的投资收益。5)只投资未来收益确定性高的企业。6)通货膨胀是投资者的最大敌人。7)价值型与成长型的投资理念是相通的,价值是一项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而成长只是用来决定价值的一项预测过程。8)投资人在财务上的成功与他对投资企业的了解程度成正比。9)“安全边际”的投资作用在于缓冲可能的价格风险,同时也可获得相对高的权益报酬率。10)拥有一种股票,期待它下个星期就上涨,是十分愚蠢的。11)对于明确的投资决策行为,不因受外部因素干扰而随意改变。12)证券战略投资要排除各种市场干扰和影响因素,只注意买什么股票和买入价格。
3.8项投资标准是指:1)必须是特定行业的绩优企业。2)企业业务简单且容易了解,前景看好。3)有稳定的经营。4)财务稳健。5)经营效率高,收益好。6)经营者理性、忠诚,始终以股东利益为先。7)资本支出少,自由现金流量充裕。8)价格合理。
4.2项投资方式是指:1)长期持有(对某些企业的股票甚至终生持有)。2)当市场过于高估持有股票的价格时,也可以考虑进行短期套利。
二、证券市场的战略投资与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借鉴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是在有100多年证券市场历史的美国形成的,他的投资收益使他成为美国20世纪最成功的证券投资人,他被称为股神,他的理念被奉为圭臬。但是,美国的证券市场是通过100多年的监管和自身的竞争规范,才形成了以投资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正是因为这样的市场,才产生了投资集大成者巴菲特和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
因此,和借鉴巴菲特的战略投资思想与投资方式、方法,绝不能简单模仿或照搬照抄,也不能局部、片面的理解,而是要对现实市场和市场现状有一个全面的、深刻的、理性的了解并把握,同时要对市场的各种信息和方法有自己独到而有效的选择。在此前提下,才能学习、借鉴、吸收和消化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并在投资实践中有效整合巴菲特的方法而成为自己的投资策略。
(一)中国现实证券市场和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2001年,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亮点,全世界都承认,2001年是中国年,是中国的幸运年。但是,2001年的中国股市却跌宕起伏、充满变数,证券市场十年的沉疴进发了。在这一年,中国股市发展过程中所淤积的总爆发了,也引发了关于中国股市内在结构的缺陷和发展现状的大争论。笔者认为,相对于“亮点”和“幸运”,中国市场经济的最典型市场即证券市场所进发的问题,恰恰体现了转型市场迈出了走向成熟的第一步。
面对21世纪,面对全球一体化,面对WTO,以转型过渡为特征的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其结构性转变的拐点出现了,“怎么拐”是一个绕不开也不能绕开的横在国人面前,证券市场的这场争论是从2001年1月14日吴敬琏先生在中央电视台的《对话》节目中首先提出的,随后引发的大争论,牵动了学术界的厉以宁、董辅réng@①、萧灼基、许小年、吴晓求、刘纪鹏、韩志国等,同时扩展到了证券监管部门、金融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媒体、股民、政府官员等广泛的市场领域,直至引发了股票市场的巨大波动。证券市场的种种黑幕和违规频频被媒体曝光,证券市场的“赌场论”、“婴儿论”、“成绩论”、“论”、“光明论”、“老鼠会”、“体制病”,等等观点相互争论,面对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以及不同的认识,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加强了监管的力度,一年之内相继出台了100多项证券监管措施、办法和条例。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
1)悲观论或完美论。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就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运行至今存在严重的内在结构问题,必须“推倒重来”。
2)洞悉现实忧患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是成绩和问题并存,为了立足现实、解决问题、抓住机遇、更好发展,就应该充分认识到机遇源自于对挑战的应对,市场现状还不足以自满和欢庆,必须以负责任的忧患意识,洞悉问题,正视问题,加倍努力去应对挑战,解决问题,才有可能在未来相互关联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成熟的心态和理念准备。
3)肯定现实光明论。成绩是首位的,问题是存在的,发展是光明的。
4)乐观唱颂论。取得的成绩使人感到振奋,对现实和未来充满乐观,并仍唱颂着面对未来和发展。
作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即洞悉现实忧患意识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就是以吴敬琏先生为代表的观点,吴先生的观点之精义不在于他为了讨论问题、切中问题要害而说的“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中国股市的市盈率在15倍左右还比较正常”。吴先生的洞悉现实忧患意识的精义在于负有责任感的学者和管理者都要不拘于现实成绩的满足,而要在洞悉成绩和问题的基础上,正视市场的公平、信用和效率状况,正视国外优势成熟市场和资本的竞争压力。正视了这些,负有责任感就有忧患意识,WTO后的中国市场,全球的竞争已成必然,中国的证券市场要抓住机遇就要应对挑战,机遇和成功是在正确、有效应对挑战中获得的。中国证券市场的战略投资同样面临着机遇和应对挑战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是:
中国证券市场是政策调控与市场自身调节相互的动态求均衡。中国证券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弱者急需信息的透明、公平。中国证券市场从严重机会不均等转变到机会仍较不均等的状态。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处在以投机心态、理念和行为为主体的状态。以投资心态、理念和行为为主体的市场状态,仍需时间和努力。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基本上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多数品种只具有短期投资价值,只有少数品种具有中期投资价值。中国证券市场经历十年的发展,获得了发展初始期的经验和成功,但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属于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起始遗留的问题,如国有股独大、未流通股份太大等等问题依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仍然存在太多的公平、信用、成本的问题。因此,证券市场法制、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规范、证券市场自身秩序和证券市场结构的建立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和演进。中国证券市场变数多、关联多、潜力大、吸引力大和诱惑力大,是充满需求和机会的市场。WTO后,外来资金和资本对中国证券市场将产生更大的变数和机遇。
所以,中国证券市场还不具备长期投资理念的产生,也就不具备产生巴菲特式的投资者,更不能把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照搬到中国证券市场中来,但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思想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极具价值。
(二)中国证券帝场的战略投资与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借鉴
通过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和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作者认为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思想的精义,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仍然有着深刻的、有效的价值。
根据巴菲特的投资分析方法和理念思想,笔者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战略投资要素主要是五个方面,即战略投资的5项要素。
1.政策与市场要素。相对于欧美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比较明显的是政策市场,政策调控和监管所占的权重不超20%,而证券市场本身调节的权重在80%以上。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政策调控与市场本身调节的权重大致各占50%。因此,战略投资必须考虑政策与市场的二元因素,即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的。
2.信息不对称、机会不均等带来风险。虽然说信息不对称、机会不均等是任何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说中国股市历经十年的培育和发展,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不均等已得到大大改善,但目前的中国股市依然存在着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不均等问题。因此,战略投资必须考虑由机会不均等和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3.信用、收益与业绩。虽然说中国股市历经十年的培育和发展,依然较普遍存在着上市公司和市场行为缺乏信用的现象,但是随着股市爆利的结束和依法监管的加强,以自己的业绩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时代已经初现。因此,战略投资不仅要分析股票的市场价格,还要分析企业的收益,并且要逐步转向以企业收益分析为主的投资决策。
4.投资与投机。中国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过程,证券投资基本上是以投机为主的,因此市场恶炒、爆炒、坐庄、庄家连炒盛行,各种黑幕、各种违规层层交织。但是随着2001年股市问题大讨论和总爆发,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股民自觉意识加强,投资机构的大量引入,加入WTO后的竞争压力,以及市场自身调节和上市公司的自律,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了投资与投机并重的新现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形成以投资为主体的证券市场和市场行为。因此,战略投资可以在中国证券市场逐步实施并培育了。
5.投资战略与战术。战略与战术是相互整合的关系,战略表现为方向性、长期性、稳定性、协同性、整体性和竞争性。战术表现为短期性、效率性、目的性、策略性和竞争性。再好的战略也是由一系列的战术单元构成的,战略离不开战术的连续支持;再好的战术也是为战略服务的,不能因为一个或几个战术成功,陷入自满而忽略或忘记了战略。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借鉴和,其精义在于对战略时间跨度的界定。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在美国证券市场以5-10年,长期持有甚至终生持有为战略时间跨度。而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战略的长期性最多界定为3年以上,那么1~2年界定为中期,1年以内界定为短期。
因此,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战略适用的是立足中期投资,抓住短期机会,着眼长期投资的战略组合。
笔者通过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核心思想归纳,以及产生这种战略投资理念的美国市场环境和现实市场的认识,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认定,从而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借鉴和应用进行了探索研究,更重要的是其战略投资理念对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和投资人战略投资的积极深远意义进行了分析。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见常用篇)(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2008年12月1日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5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08]21号,根据证监会公告[2009]27号修改2009年11月1日实施)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5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8]20号)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年5月9日机构部函[2008]232号)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
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6月22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
(二)人员管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见常用篇)(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令第63号,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09年6月14日实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4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见常用篇)(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2006年12月1日实施)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2006年7月10日实施)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2003年2月1日实施)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变更与咨询人员流动管理的通知(2000年5月8日证监机构字[2000]86号)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能
通知(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公告[2008]29号,2008年12月1日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2008年1月1日实施)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见常用篇)(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见常用篇)(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见常用篇)(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2004年1月15日实施)
(四)财务管理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公告[2008]28号)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1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8]1号)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5号——部分报表项目调整(2007年12月29日机构部函[2007]633号)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4号——专项监管报表填表说明(2007年9月机构部函[2007]472号)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3号——管控信息报表填表说明(2007年9月机构部函[2007]472号)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号、第2号(2007年8月7日机构部函[2007]313号)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2007年1月17日证监会计字[2007]7号)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2006年11月27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
关于证券公司借人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银发[2004]256号)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2004年11月1日实施)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2004]25号,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4年10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4日证监发[2001]69号)
(五)IT治理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2009年6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2008年9月3日中证协发[2008]113号)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技术指引(2007年11月15日证监信息字[2007]10号)
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2006年8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8日证监信息字[2005]5号)
关于《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中国证监会)
(六)其他管理规则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22日法发[2008]4号,2008年3月1日实施)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
2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2007年3月28日证监发[2007]50号)
[关键词]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未来发展
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虽已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要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目前还存在以下四大不利因素:证券市场是在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运行的;相关法律、会计准则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缺乏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监管水平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证券市必须加快对外开放,近期首先要做的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二,一如既往地鼓励更多的中国优质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第三,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允许符合标准的外资企业来中国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符合境内和境外两地法定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在适当时机,允许外资有控制、有步骤地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开放对企业融资结构调整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推动外资企业进一步融入中国市场
开放证券市场后,外资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参股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华投资,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表明外资企业的发展已融入中国经济的大熔炉。外资企业国内上市首先是融资方式的变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变化将使外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质的改变。按照外经贸部的通知要求,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一些外资企业在上市之前其股本结构就要发生变化,上市之后其股本结构将进一步改变。其中国内投资者股份将在其股权结构中呈上升趋势。
第二,为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创造新的条件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比较重视其融资的职能,采取逐步由向融资者开放到向投资者开放的次序,上市公司投资范围拓展和投资渠道改善将带来更多的融资便利。国内的上市公司吸引外资也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证券市场的开放能够带动B股市场的活跃,直接提高了企业筹集外资的能力;A股上市公司也能够通过增资扩股同外资企业开展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行业内的领先者,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另外,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在境外实现上市。
第三,利用外资的重点向鼓励并购型投资转变国际上
一般将FDI一分为二:新投资和并购型投资,据联合国2000年的投资报告分析,目前全球有近一半的FDI是采取M&A型的,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几乎整个外来投资都是购并型投资。过去我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廉价的劳动力、自然资源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绿地投资”方式成为外资的主要选择,但这些原有的优势因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已不断弱化。近几年,我国在通过跨国并购吸引外资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跨国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中国的外资战略已经到了某个转折点,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企业购并尚属于偶发事件,跨国企业购并更是罕见现象,而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大规模的企业购并已经变得常见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股权投资渠道,今后外商投资应该更多地考虑运用资本经营的方式,将股权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通过购并加快投资的速度,不必兴建厂房、添置设备等都一切自己从头做起,。股权投资更多的是追求一种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具体体现在要求对公司的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力上。这点从我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并购交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绝大部分并购行为都属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应成为我国下阶段利用外资的重点,我们应从政策法规角度多予引导。近来国内发生了不少外资企业增资的现象,同样也属于股权投资的范围。三、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
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金融抑制”战略,对证券经营、证券投资、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结构等方面放松了法律管制和行政干预,从而推动了各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增强了各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受危机直接冲击的日韩和东南亚各国不仅没有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反而更大限度地对证券市场放松了法律管制。因此,当前我国应顺应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适当放松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逐步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稳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1.放松外汇管制,积极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放松甚至取消外汇管制,提高本币的自由兑换程度。我国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制。而资本项目自由化是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和监控的同时,通过放松外汇法律管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2.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市场的并轨。我国严格实行A、B股分离制度,但从长远和国际惯例来看,A、B股的长期分割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因此,我们应通过放宽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的统一。
3.放宽对银行、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而世界处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美日两国也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命令实行了银证合业经营。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适应历史潮流,逐步实现银证合一。
世界经济已经跨越了国际化时代,进入了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时代经济的特征在于经济运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和一体化,各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日益趋同。调整经营策略,抓住开放证券市场所带来的机遇,抵御住开放带来的压力和风险,这是中国市场上的投资银行都需要认真面对的。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吴晓求.证券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末以来,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和保险行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认真研究,两会对建议调整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准入条件、加强保险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调整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资格条件、强化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等意见予以吸收,相应修改、完善了《暂行规定》,并于6月7日对外。《暂行规定》的,是证监会与保监会进行监管协作的重要成果,不仅体现了证监会一贯重视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思路,也充分展示了保监会持续推进保险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的努力,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两会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有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以满足投资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3年6月7日】
“中国证监会修改并《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鉴于此,证监会联合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机构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并于6月7日了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的具体措施为:一是明确《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二是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三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四是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五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3年5月31日】
“银监会举办‘国际信息科技监管组织2013年会’”
5月21日至24日,由中国银监会承办的“国际信息科技监管组织2013年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信息科技外包和云计算、网络犯罪与信息安全、新兴支付和银行卡技术、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方法等四个主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文章来源:银监会网站)
【2013年5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
关键词:投资组合;模型;优化
1952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里・马克维茨发表了论文《投资组合选择》,首次将人们在投资行为中最为关心的收益和风险两个因素,进行了数量化的描述和表示,开辟了将数学分析和统计方法应用到金融领域的先河,这篇著名的论文也标志着现代证券组合理论的开端。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众多的国内外学者对该模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威廉・夏普、林特、摩森、里查德・罗尔、史蒂夫・罗斯等经济学家在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的基础上,相继提出了“单因素模型”、“多因素模型”、“CAPM模型”以及“APT模型”等,不断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优化的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了现代证券投资理论。
然而,由于Markowitz投资组合模型过于严格的假设,导致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如何将经典的均值―方差模型进行改进和优化,使其更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便成为摆在中国证券投资学者面前的一道极具实际价值又充满了困难与挑战的课题。本文正是通过对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进行优化度量,以及修正Markowitz模型中关于交易费用和最小交易数量的假设,对均值―方差模型进行了多方位的改进和优化,得到了更为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各种优化模 型。
一、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
马克维茨在《投资组合选择》一文中将证券组合选择的过程概括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观察和经验出发得到各种可投资证券未来的预期收益率、风险等,第二阶段则从各证券的预期表现出发得到一组最优的投资组合。马克维茨正是针对第二阶段提出了证券组合投资的均值―方差模型,将收益率、风险等参数进行了数量化的表示和度量,并对模型进行了求解分析。
1.模型假设
(1)证券市场是完全有效的。
(2)证券投资者都是理性的。
(3)证券的收益率可以视为随机变量且服从正态分布,其性质由均值和方差来描述。
(4)各种证券的收益率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程度可以用收益率的协方差来表示。
(5)每一种资产都是无限可分的。
(6)税收和交易成本等忽略不计。
(7)单一投资期。
(8)不存在卖空机制。
2.模型参数的估计与度量
假设ri是投资在第i种证券上的收益率,它是随机变量,ui是第i种证券的预期收益率,σij是ri和rj的协方差(σij是ri的方差),wi是投资在第i种证券上的投资比例,则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是随机变量,wi是由投资者确定下来的非随机变量,显见,并且根据假设(8)有:wi≥0。则可得到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为,方差为,或者用相关系数表示为 。
3.均值―方差(E-V)基本模型
(wi≥0,i=1,2,…,n)为组合的投资权重向量,为组合的预期收益率向量,为协方差阵,为给定的预期收益率,。
二、Markowitz投资组合模型的优化
1.预期收益率的估计方法
假设某种证券在最近n周内的收益率分别为,且,其中表示第i周第一天的开盘价,表示第i周最后一天的收盘价。由此可计算得该证券的预期收益率。
方法一:期望收益率。以最近时期内的样本期望值来估计得到第n+1周的预期收益率为,这也是Markowitz在《投资组合选择》中所采用的方法。
方法二:加权期望收益率。如果投资者认为据目标期时间越近则关系越密切,这样就可以将历史数据中的各时期的收益率进行加权平均,据目标期时间越近则权重越大。本文以指数平滑法为例阐述期望收益率的这种估计方法。假设某种证券在最近n周内的收益率分别为,则在估计该证券的预期收益率时,可以得到这些收益率的追溯预测值
其中,R表示预期收益率;α表示加权系数,介于0和1之间,由投资者决定。
注1:一般情况下如果收益率序列波动不大,则α应取小一点,比如0.1~0.3;如果收益率序列波动较大,则α应取大一点,比如0.6~0.8。
注2:在实际操作中,可取多个α值进行试算,比较它们的,取较小者为准估计预期收益 率。
除了以上介绍的两种通过历史数据度量预期收益率的方法,不少学者还通过修正证券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这一假设,运用新的度量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优化。如Merton通过假定股价变化服从Brown运动,提出了连续时间随机模型。此外,还可以运用灰度预测、模糊数学等方法进行预期收益率的度量和预测。
2.风险的优化度量方法
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中使用方差进行风险度量,而在改进的模型中,可以用VaR和半方差等方法优化风险度量。
(1)引入VaR约束条件,优化方差度量。
VaR方法是用来测量给定投资工具或资产组合在未来资产价格波动下可能或潜在的损失。Jorion指出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在给定置信区间内,一种投资工具或资产组合在给定持有期内的最大预期损失。数学上,VaR可表示为投资工具或组合的回报率分布的α分位数的相反数,表达式为α,其中,表示组合P在持有期内市场价值的变化。上式说明投资组合在持有期内市场价值的损失值等于或大于VaR(在险值)的概率为α。在VaR的定义中,有两个重要的参数――持有期和置信水平1-α。于是Markowitz投资组合模型(2)的改进模型为:
VaR值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大致分为参数模型和非参数模型。参数模型通过估计证券组合的收益率服从一定的分布来估计VaR,如标准正态法、移动平均法,GARCH模型等方法。而非参数模型则有历史模拟法等方法。
(2)用VaR代替方差度量风险,建立均值―VAR模型。
均值―VaR模型就是在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的基础上,是用VaR代替收益率的方差来度量风险,即寻找在给定的收益约束下,使组合的VaR最小的投资组合。Markowitz投资组合模型(2)的改进模型为:
(3)用半方差代替方差度量风险,建立均值―半方差模型。在Markowitz投资组合模型中,收益率的风险是由方差来描述的,但方差并不是一种很适合的衡量方法,因为用这种方法度量不但包括了实际收益中低于期望收益的部分,而且包括了实际收益中高于期望收益的部分,而实际投资实践中,投资者往往只关注低于期望收益的风险。为此,我们用下方风险(down-side Risk)作为新的风险测量手段。我们引入低位部分距(Lower Partial moments) , 对证券回报是离散的情形,被定义为:
其中R0是投资者的目标回报,qi是证券回报为Rj时的概率,n由财富效用函数的类型所表示。并且我们认为当n=2时,适合具有偏斜偏好的风险避免型投资者。因此,我们得到均值―半方差模型为:
(4)其他方法。
风险还可通过运用绝对离差、半绝对离差、极差等工具来进行度量,他们往往比用方差度量风险更符合投资者心理和证券市场实际。此外,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和股市的难预测性的特点,还可运用灰度预测或者三角模糊数等方法度量预期收益率和风险。
3.交易费用的考虑
交易费用是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过程所需要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包括交给国家的印花税、交给券商的佣金等。
情况一:投资组合中只有股票,则每种证券的交易费用率恒定。
假设进行证券交易买入和卖出都需要支付交易费用,且单笔交易费用为交易金额的α倍,证券k在ti时刻的价格为。若某投资者在时刻ti买入一单位证券k,则需投入资金;在时刻tj卖出该证券k,则可获得收益。在不考虑交易费用时,我们有证券k在时间内的收益率为;而在考虑交易费用之后,证券k在时间内的收益率为:
以下分析在考虑交易费用时证券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和方差。假设我们选定了n种证券构成投资组合,并且在第k种证券上的投资比例为,则组合收益率为:。若记,其中为的期望值,且的组合风险为,则组合期望收益率可以写为:,相应的组合风险为:。
假设给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则由以上分析可得,在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B)的基础上,考虑交易费用后的改进模型为:
情况二:投资组合不但包括股票还包括各种基金,则不同证券的交易费用率不同。
假设投资组合中还包括各种基金,那么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投资于不同基金所需交纳的交易费用率不同。于是对于投资组合中的n种证券,我们假设投资于证券i的交易费用是交易金额的αi倍(i=1,2,...,n),即交易费用率为αi。同时我们保留“情况一”中的其他假设不变。则得到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A)的改进模型:
4.最小交易数量的限制
在实际的中国证券市场中,股票交易的最小单位是100股,且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因而Markowitz模型中关于证券无限可分的假设(5)便很难正确模拟实际的投资过程。于是,我们假设Q为规定的投资在每种证券上的最小数量单位,Pi为第i种证券的股价,K为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总金额,则得到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A)的改进模型:
5.其他
此外,还可通过修正原模型中的其他假设对模型进行进一步优化。例如马柯维茨模型假设证券组合中两证券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相关关系,然而实际证券市场的数据并不能很好地验证这一假设,于是可以通过假设各种证券收益率之间的关联关系是随机的来建立时变证券组合投资模型。
三、结语
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在理想化的假设下很难较精确地反映当前的证券市场实际,而通过对模型中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的度量方法进行优化,对模型假设进行修正,将交易费用、最小交易数量等限制条件定量化的引入模型中,便可以得到更为符合中国证券市场实际的证券组合投资模型,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参考。然而,Markowitz投资组合模型的优化研究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大量的假设和影响证券收益的因素难以定量化处理,如完全市场性、投资者理性、宏观经济政策出台对股价的影响等;此外,如何对优化模型开发出有效的快速算法进行数值求解也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课题方向。我们相信随着证券投资理论的发展和计算机软件等工具的不断开发和应用,Markowitz证券组合投资模型一定能得到更好的优化和改进,从而在证券投资中发挥更大的应用价值。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Harry Markowitz.Portfolio Selection [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52,7(1):77-91.
[2]海英,邓玮.Markowitz均值-方差理论的局限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J].南方金融,2004,(10):30-32.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