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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时间:2023-04-10 11:04:3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第1篇

关键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法化 法律监管 内容提要: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今缺失合法地位,游离法律监管之外。面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旺盛的市场需求以及不规范的市场运作,对其加以法律监管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加强对私募投资证券基金的监管。 在国外,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格有严格规定,所以私募基金被称为“富人的游戏”。反之,在中国,私募基金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几乎所有的机构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所以国内业内人士称其为“大众化的赌博”。只此一点,足见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混乱及法律监管的缺失。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一般认为,私募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及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ies)基金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对冲基金则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在我国,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政府主持和管理运作,所以私募基金主要就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结合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特点,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合法性模糊。在2000年年底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七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被视为其有望在中国获得合法地位的标志。同时,相关部门积极出台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部门规章,使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望逐渐走向合法。但是2003年10月正式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只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然而具体管理办法,却由国务院根据上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依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化”。 法律政出多门以致监管混乱。正是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合法化,导致了政出多门、监管混乱的现象。首先,不同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可能出现同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部门监管中出现监管不一致。例如,同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投资者人数限制和运营管理要求各不相同,且分属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其次,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一定会出现政府登记审批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利益的博弈,相关部门都想通过规章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来获得实际的行政职权,进而获得登记审批利益和监管利益,规章和法规规章难免成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借口。最后,监管不力容易增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化发展趋势。 运作不规范。一、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无限制。在我国,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基金投资信息,就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基金中介机构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因此被有关人士称为大众化的赌博。此外,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多为证券投资业内人士,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投身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法律规范差异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不同的资格或能力要求,投资者和管理者无资格限制地进入必将增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违法风险。二、最低收益的运作方式不合法。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对客户许下最低收益率、最低收益额等私下承诺。在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证券法》还是《信托法》的现行有关条款规定,从来都是否定保底条款的。所以,即使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三、运作资金来源不规范。现实中,投资私募证券基金的资金除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甚至是违规的银行贷款所挪用的公款和非法集资款等等。很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起炒作时,就是与证券公司联手,以先期委托资金和股票做抵押,两倍或三倍于委托资 金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炒股票或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阻挡地流入了股市。同时存在国有企业的资金、上市公司增发募集的资金也在保底收益承诺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投身于证券市场。一旦股市下跌,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和信誉都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损失。四、运营投资风险巨大。首先,高财务杠杆增大投资风险。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资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的比例往往非常高,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进行巨额交易,这种操作加大了市场风险。其次,存在“黑箱操作”风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很少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操作缺乏透明度。基金的风险与基金经理的经营风格和风险偏好密切相关。外界的监管政府和投资者很难得到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方面的准确信息。第三,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能够部分化解但不可全部避免的,加之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的市场关联性以及投机者间的激烈竞争引起市场整体的需求变动,可能造成理论上可避免的系统风险将难以避免或分担。第四,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基金经理除了获得固定的管理费用之外,还可按业绩提成,就可能为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使投资者的资产冒更大的风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首先,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给开放式的公募基金带来更多的压力和竞争以及监督,增强金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其次,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扩展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增加市场的投资渠道,拓展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基金投资者可以因不同类型、不同偏好而选择不同的基金,成为活化证券市场的一个契机。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民间资本,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法的投资渠道,同时为我国产业政策的实现聚集资金。 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美国由于是金融业的成熟市场,其私募基金实行的是“豁免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处于成长阶段,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都还不够成熟,且基金各主体在信息量、财务能力等方面强弱差异较大,所以美国的“豁免注册登记”制度不适用我国。我国现有情况可以豁免注册核准,但是必须到证监会备案登记,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制,提高基金公信力。 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是指合格的个人(包括家庭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借鉴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证券基金投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认为: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只是对数量上一个粗浅的限制。参照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相对应地,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的人数则应该小于等于二百人,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一、明确规定组织形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形态至关重要,立法可以明确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合伙的基金形式,但是限制无限责任的投资方向。这样就避免高运行成本以及双重纳税,同时投资者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退出机制在投资者之间退出,转让权利,这可以保障基金的稳定运行。二、禁止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保底收益是在保证客户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的前提下,对超过其收益率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再分配的一种收益分配。这种为了争取客户而违反了《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承诺,已经有了非法集资的性质。因此,应取消信托契约中关于最低(或固定)回报率的约定,建立委托人自行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信托制度;同时,取消受托人参加信托财产运作收益分配的约定,实行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规定获得管理费的制度,严厉杜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三、明确利益分配原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模式,可以分为管理人领取固定管理费用模式、收益分成模式和固定管理费用加收益分成模式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而选择其中的一个收益分配模式,立法不宜做出强制性规定。 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基金投资活动是代投资者进行的,基金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者通报基金的有关重大情况。首先,监管部门应该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发起人必须有向特定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方向、运行现状的义务,及时准确的公开其资本总额、资产负债规模和资产组合并向监管部门备案,增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透明度。其次,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基金管理章程或者基金管理信托合同中必须包含基金信息通报的周期、时间以及通报方式。详细的信息披露问题可以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文件中对公募基金的规定。披露对象上,基金只需向特定投资者披露相关的或是重大的信息,而非在很大的范围内进行详细的披露。二、公开广告的限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小组共识中指出:“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时不能做广告,但允许在公司门口做招牌,在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作介绍。”所以在我国立法中明确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第2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模式;海外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4-0071-03

2004年2月20日我国第一个合法化的私募基金――“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募集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在金融开放的环境下,特别是在当前流动性充裕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参考海外成功经验,有助于规范、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

一、海外私募基金主要运作模式

(一)美国

美国私募基金,不论是对冲基金,还是风险投资基金,都以有限合伙制为主,且有限合伙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产生了诸如有限责任企业、业主有限合伙等组织形态,具体特点如下:一是有限合伙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前者对基金投资的目标限制不严,基金管理人有足够的灵活性进行投资操作,保证投资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后者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基金的运作。二是对投资人数有明确限制(100人以内)。三是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年均收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年均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机构的资产至少在2500万美元以上。四是在推广方式方面进行限制,如规定禁止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以及计算机等电子媒介上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等。五是根据1993年《证券法》和《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六是明确了私募基金反欺诈规则,主要包括发行人或基金管理人误导性陈述、不实陈述的责任等。七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被称为“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密、操作自由度大,如不透露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八是规定了利益分配方式。首先,普通合伙人提供绝大多数的理财服务,通常会得到一份激励性收费。其次,私募基金的经理只能根据其经营表现获取一般奖励。九是明确监管制度。美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强调两点:一是强调对投资者结构的要求。二是强调对其销售渠道的限定,即严格限定基金的销售渠道,禁止公开销售。

(二)英国

英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即指不向英国普通公众发行的、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资计划,也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38(1)条款约束的投资计划,以单位信托或私人信托的形式存在。英国私募基金特点如下:

一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十分盛行,因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既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又可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是《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集合投资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局限于“被授权人”和“经财政部豁免的人”两类,除非特别规定(豁免),这些人不得邀请他人参与投资活动或集合投资计划。三是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限制和对私募基金广告宣传的限制两个方面。其中私募基金的广告宣传必须是授权人本人发出广告、或广告内容经授权人认可、或得到法律的豁免。四是监管体制主要靠自律。自我监管系统由三个自我管理机构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自律组织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此外,私募基金必须由接受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的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

(三)日本

日本在1998年通过《投资信托暨投资法人法》,允许设立私募信托投资,在此后数年中,其私募基金规模迅速膨胀。日本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追求分散化、低风险的金融机构、养老金,另一类是追求高收益的富人。除少数境外基金和地域基金外,日本的私募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统一受《证券投资信托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协会的监管。目前,尚未建立明确完整的对冲基金监管体系,但从其监管目标来看,日本更倾向于间接监管模式,监管目标简单明确,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护市场完整性。

(四)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比较严格,主要法规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单位投资及互惠基金守则》等。只要是向社会公开招募或宣传的基金,都必须经香港证券监管机关认可。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中规定:“在香港刊登广告或邀请公众投资于未经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可构成违反《保障投资者条例》第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香港未认可基金一般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集合投资人数不超过50人的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公司。销售或管理私募基金的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拥有专业执照。

(五)中国台湾

私募基金在中国台湾地区已经合法化,其法律制度受美国的影响很大,同时又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有益的取舍。中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了私募有价证券的募集程序。一是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及人数进行了规定,列举了三类人可以成为私募的对象:(1)银行业、票券业、信托业、证券业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法人或组织;(2)符合主管机关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3)该私募基金关联公司的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其中后两类应募人总数不得超过35人。二是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证券交易法》第43条规定,“公司应第一项第二款之人的合理要求,在私募完成前负有提供与本次有价证券私募有关的公司财务、业务或其它信息之义务”。三是明确了私募发行方式。规定有价证券的私募及再次卖出,不得通过一般性广告的方式进行。此外,从事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证监会核准。

(六)我国与海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上的差异

1、监管方式。海外对私募基金注册都给予较少的法律限制,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我国现在采用的是核准制度,由证券主管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对所发行的证券、发行条件、发行人等进行审查评估。

2、基金的流动性。海外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主要通过直接谈判的方式进行,可以保证私募证券发行与转售的非公开性和仅面向特定对象。私募基金大多只允许投资者每季或每年进行申购赎回,有的甚至要求的投资期限更长。我国的封闭期相对较短(大多1年),或者干脆没有硬性规定。

3、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的目的。海外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投资而非转售。各国对私募基金的转售都有一些限制。我国在这方面(适用主体、数量限制、转让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我国部分投资人通过集资或借贷来进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带有明显的转售倾向。

4、信息披露的要求。海外多豁免了私募发行者的登记注册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客观上降低了融资成本。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

5、投资方向。私募基金的客户往往有能力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面对

的投资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海外证券监管机构通常不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现状

(一)目前国内私募基金主要类型

我国现有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以及民间私募基金。

1、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逐渐演变为由券商负责管理(非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业绩表现费只收取管理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点越来越多。

2、信托投资计划。信托投资计划必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设立,由银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而是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业绩表现费,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与海外私募基金接轨,与海外私募基金的主要差异在于投资限制仍较多。

3、投资公司型。一些大企业有时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这类投资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是自有资产,因此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采用这种方式,必须承担较高的税收和管理成本,在投资者变更时手续比较繁杂。

4、合伙企业运作的私募基金。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以一定比例的资金(1%-5%)参与基金,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行纳税。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建设状况

我国私募基金相关法规严重缺失。《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均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定义、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组织方式和运行模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仅存在一些原则性或模糊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原则性地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合伙企业法》首次承认了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则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适当提取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公募基金开展私募业务已经得到法律的许可。

第3篇

私募证券投资是经济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面对着国内流动性过剩、融资格局不规范、资本市场层次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等情况,加大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力度意义重大。在分析当前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以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与运作、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求在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积极探索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运作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创设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制定相应措施,为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种类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

通过一百余年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筹资工具,在国际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应用比较广泛。在国际资本市场中,按照资金募集方法的差异,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募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两种,其中前者以公开的方式将投资基金募集起来,而后者是与公募投资基金相对的,从现行证券法律条款来看,尚缺少明确的定义。从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相关信息可知,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建立专门的投资基金,主要采取非公开方式,向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募集资金。因为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员和投资者私下协商以后,才能销售或赎回私募投资基金,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中也将其定义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种类

当前,国际金融领域在对私募投资基金作出分类时,主要根据实际投资对象进行。由于投资对象存在差异,主要分为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认股权证基金。根据实际投资对象,主要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与之对应的包括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投资基金,其中前者分为价值型投资、成长型投资、平衡型投资以及博弈与操纵型投资,与之对应的包括价值型投资基金和成长型投资基金。而后者有着良好的流动性,便于投资管理,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二、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面,缺乏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准确定义,然而从实际市场来看,地下私募基金已经具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在其规模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逐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力量。

从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来看,在我国私下私募基金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一是1993年-1994年,证券公司由经济业务逐步发展为承销业务,相应的需要定向吸引固定的客户,时间一长就形成一种非正规信托关系,证券公司角色也出现了变化,即大客户把资金交与证券公司,委托其投资。这些资金一般都会发展为隐秘的“一级市场基金”。

二是1997年-1998年,该时期一级市场极为活跃,上市公司把在股市中集资的闲置资金交与主承销商,委托其投资。此时形成的地下私募基金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更为接近,同时基本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由《公司法》可知,企业只有少数资产才能在股市投资,投资咨询公司仅仅提供一些简单的咨询服务。

三是1999年以后,因为投资管理公司众多,很多证券公司员工选择跳槽,尤其是在这一年出来的很多证券资深员工,因为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通过对市场营销技巧的合理运用,在进入投资管理公司以后,为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反响。同时这一年国家允许综合类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委托实行对现金、国债及上市证券的管理。由地下秘密活动逐步变为地上公开操作以后,券商间的竞争也越来越白热化。

三、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运作方式

中国现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由银行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个人等通过代客理财的方法筹集资金,同时负责资金的运作。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民营企业资金、国有企业资金以及个人资金等是资金主要来源。

由于投资方向的不同,主要有一级市场申购基金和二级市场投资基金。其中前者由银行和证券公司将大众投资资金集合起来,将私下购来的个人股东账户利用起来,以批量申购新股的方式,赚得无风险的新股,同时对平均收益率基金进行申购。该基金无保底条款,投资方向与运作方法比较明确,新股里面已经签卖的收益能够实时转到客户个人账户中,客户能够实时中止委托,非常灵活。基金收益按10%的比例作为一级市场申购基金管理者收益,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为投资到二级市场股票的基金,通常采取固定比例分红、保本保息分红等合作形式,保本收益率至少为10%。

二级市场投资基金运作形式如下:

(1)委托者自行开户,之后为受托者授权,让其全权负责运作,委托者负责保管资金帐户,受托者负责管理股票帐户,期限至少为半年。委托的过程中,委托者能够随时对账户中市值进行查询,不过无法取款,主要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应用。

(2)由委托者和受委托一起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根据投资公司的名义来运作。

(3)委托者自行开户,受托者一般按照10%的比例将股票或保证金存入委托者帐户中,充当抵押,受托者得到委托者委托以后,全权负责操作,委托者负责监控。在市值下跌至规定比例后,受托者必须缴纳一定保证金,不然由委托者强行平仓。

(4)委托人自行开户,并接受受托者的投资咨询服务,收益率以口头方式约定,委托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咨询费,受托者获得券商的返佣,该方式在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比较适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通常有保底收益率,约为10%-12%。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利与弊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正面影响

由于私募基金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而出现,如果在法律上承认这种地下机构投资者活动,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不仅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抵御金融风险,还能够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是与国内金融资产结构变化相适应,并满足实际市场需要,私募基金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二是私募基金的出现,将加快培育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三是私募资金凭借其产权基础,可以变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及产权结构改革中的主体之一;四是有助于稳定市场,抑制过度投机行为;五是在私募基金的形成与发展期间,加快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有利于应对WTO下的考验,并跟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六是可以实现国内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效率的提升;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规范化发展,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负面影响

当前,私募投资基金存在如下负面影响:一是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缺少相应法律规范,无法给与其限制和支持,其运作时经常与法律法规出现抵触;二是在一级市场新股申购高收益率与二级市场私募基金、委托理财高保底收益率影响下,在股市进入了很多银行信贷资金,对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破坏;三是二级市场私募基金和证券市场存在的违法违法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出现扭曲;四是私募基金在膨胀过程中造成的风险,最终会增加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为社会信用基础带来严重危害。

因此,政府要尽快归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无序状态,确保其处在正常轨道上发展,并让其合法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五、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建议

(一)赋予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

由上文分析可知,发展私募基金的利远远大于其弊,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加快私募基金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让私募基金合法化,让其有法可依,这样才能满足当前市场需求。要在立法上规定私募基金,尽快将私募投资基金和相关法律法规关系协调好。

(二)建立适合国情的监管体制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保证市场的规范发展,若是自行募集基金,则需要解决监管问题,比如资格审查条件、信息披露程度、风险提示、监管职责的确定等。如果让证监会负责监管,那么监管力度应和公募基金区别开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需要面对社会,只需要面对监管部门及投资者,监管部门要实时了解基金运作状况,投资者可以实时了解基金投资和资产的具体情况。不包括特定事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要限制资金运作和资产情况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第4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 监管 解决对策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作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自诞生以来就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按其发行方式可划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发行者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因而具有筹资力度大、发行范围广、流动性高等优点。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设立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或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圈子虽小但门槛很高,一般是为富人和一些大机构度身定做的理财工具。通常情况下,它是由一个在市场上有良好业绩和声誉的基金经理人先设计出一个投资计划,再去游说一些大的投资者投资组建而成的。像巴菲特、索罗斯这些国际上最著名的基金经理掌管的都是这种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灵活多变,投资具有隐蔽性,广泛运用于证券、实业、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运作良好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转为公募。

我国的私募基金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私募股权基金,另一类是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由专家管理的投资于企业股权的基金,重在获取企业经营的收益。私募证券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的方式投资于已上市的证券(主要是股票)的基金。目前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之多,主要存在于A股市场。

目前,地下私募基金保底分红、采取固定比例分配方式占绝大部分,说明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对保底分红有强烈的需求。长期以来,信托理论与观念在我国十分淡薄,投资者对信托制度了解不深的现状也导致了“地下基金“的盛行。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发行者的主体模糊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高度市场化的产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大多采取行业自律形式,对私募基金发行者的主体资格审定,甚至比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应该有更为严格。我国目前已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但其业务规模只占我国私募基金总体规模的一小部分。虽然相关部门针对其监管的私募基金制定了一些监管规则,但这些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不利于打击非法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支持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发展壮大。

2.无序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监管不力

由于实际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私募基金市场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监管盲区,这也导致了该市场实际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主要表现在:没有准入门槛,虽然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有资格和没资格的咨询机构、工作室、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从事着私募基金的业务,事实上私募基金市场的进入主体失控,谁都可以进入这一行业;没有行业规则,各种代客理财合约五花八门,其中很多都极不规范,而且也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最为常见的保底、保息合约等,而一些资质较差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进行超出保证能力的高风险投资,故意夸大收益率,结果导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实。

3.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

资产的流动性对基金运营至关重要。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企业上市(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多层次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国内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够,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企业上市门槛难、通道狭窄,产权交易不活跃、其他退出渠道还在起步阶段,制约了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4.民间私募基金缺乏监管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及明确的监管授权,民间私募基金特别是一些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缺乏监管,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包括: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或变相公开推介,或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承诺保底或保证高收益,产生纠纷,甚至引发社会问题;由于一些私募基金在证券开户环节和资金流向上比较隐蔽,其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一些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非法资金,私募基金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思考和解决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对推动企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迅速增加,私募基金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将日益丰富,现有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各国对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私募基金监管立法,明确私募基金的概念、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法律问题,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赋予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将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监测和分析,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业务环节,逐步建立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和体系。

2.加强信托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作用

目前在我国的阳光私募基金均通过信托计划形式成立,其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管理人、托管银行、托管券商、其他服务机构共同完成。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其合作的私募基金的监督,并在资产配置、投资方向、基金绩效衡量等方面与私募基金开展等多层次、深入切实的研发,提高信托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的作用。

3.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民间私募的监管

我国私募基金业务处于发展时期,为加强监管和规范业务,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上从严要求。管理人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和运行过程中都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资产质量、运营能力、经营绩效等方面的资料,以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另外,针对我国民间私募泛滥,良莠不齐的现状,政府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规范。在适当时机可进行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民间私募的监管,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财经时报》2001年第7期。

第5篇

我国存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共同构成完整的商业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低位买回低位卖出缺位机制、不完全开放资本的影响,以上基金运行手段共同维持证券基金管理与流转。本文主要探讨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通过分析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的差异,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优点与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定义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筹资对象集中于小群体,专门面向小群体进行半公开性质的融资。小群体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证券投资流程、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群体,这些群体的私募证券投资不受国家投资制度的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群体较小,不能对社会所有群体开展融资工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较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多种基金种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以公司上市与否作为筹资的标准,而是根据公司的证券数额作为筹资的指标。上市企业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与证券附加产品的投资,都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资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非公开筹资的资金发展模式。而他们所筹集到的投资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在投资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会根据自己的意图展开公司的运作活动。在不断的管理运作中非上市企业的资产会成倍增长,在非上市企业成为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就会从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资资金。这种模式的投资一方面能够规避众多的股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收入。这种投资的投资时间段,产生的效果较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重稳健性投资,与海外对冲基金相比,它的投资策略相对保守、投资产生的利益较小。海外对冲基金主要定义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组织三者通过紧密的联合,运用对冲交易方式、高风险投资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资活动。海外对冲基金运用金融杠杆体系作为基金投资的指导体系,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点。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人具有复杂的身份特征,他们拥有着雄厚的资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者的流动资金至少要在数百万美元以上,他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更高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作为主要的组织架构基金,他们主要通过设立投资平台吸引基金注册用户来获得收益,也就是通过吸纳高额资金来获得收益。海外对冲基金具有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宏观投资策略、市场趋势策略、重大事件变动策略、价值套利策略等。它们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全球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它们的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强、交易量大的投资产品,这种产品会随着市场的变动产生不同幅度的波动。而海外对冲基金也会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大多数海外对冲基金投资机构都设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国外证券市场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机制进行引导。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护,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存在多头交易机制;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想要转变为海外对冲基金,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难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选择权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范围非常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会阻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与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缺失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内部资本市场并不是全部对外开放,因此国内资本投资人要想从境内获得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困难的。而国内只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具有海外资本投资资格。如今国内的海外资本投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部门、各种理财基金部门为主。若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取得国内基金准入资格,也不能进入海外资本投资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投资是完全开放的,他们能够将开放的资本项目投入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也会回报给他们同样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统计国际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种类,我们得出:全球宏观型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发展中国家多头交易投资基金规模,占全球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的30%以上;还有其他金额较小的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构成海外资本投资的整体。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用于国内的金融投资活动,而且在金融市场发生不稳定波动的过程中,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同时他们的投资活动不受到国家基金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不稳定变动甚至会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得出:我国内部市场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严重制约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扩张活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种阻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因素也会发生改变。总而言之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正在逐渐好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在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转变。

五、结束语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着很多本身的缺点。投资活动相对保守、私募筹资的人数少、筹资的范围小,是制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内部因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证券投资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道路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基金投资制度的改革,是保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基金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种重要的金融投资形式。尽管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但是它在数量上已经达到8000亿元的巨大规模。因此,如何保证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内在机理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从广义上讲,内部集资形成股份公司,吸收战略投资者,不断向更多的投资人扩股等行为都属于私募行为。我国的私募基金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私募股权基金,另一类是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由专家管理的投资于企业股权的基金,重在获取企业经营的收益。私募证券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的方式投资于已上市的证券(主要是股票)的基金。目前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之多,主要存在于a股市场。我国目前所谓的“私募基金”大都以“代客理财”、“资产管理”等形式出现。这种所谓的“私募基金”通常是以个别协商的方式积聚不同的投资者的资金得到所谓的“基金财产”,这些财产有的在委托人名下,有的在受托人名下,并且不能独立于委托人或受托人。

我们之所以讨论是否应该允许私募基金存在,是因为长期以来,“私募”一词是一个让人疑惑的词汇,在人们已经习惯的金融监管体系下,仿佛与“私”字联系起来就是有问题的,就是不合法的,就应该像对待洪水猛兽一样进行“围剿”。事实上,私募基金确实具有投资的隐蔽性、管理不规范、高风险、内幕交易现象严重、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特点。因此,我国私募基金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是作为草稿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也仅仅把私募基金简单地定义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然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却又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本法。”这实际上就很明确地把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这一非公募方式排除在本法的适用范围以外了。问题是不管我们是否承认,私募基金已经作为客观存在成为不争的事实,而且国内的私募基金机构也在不断增加。目前参与其中的有中国人寿保险、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邮政储蓄银行、中银集团以及泰达控股发起设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目前首期融资60亿元,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

国家没有作出肯定性答复的私募基金何以能够不断发展,肯定有其存在的内在机理。我认为,存在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符合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从需求来看,我国私募基金的产生是应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从“拨款”、“贷款”和“上市发行股票”等正式途径无法获得资金支撑,只能依靠私募股权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方面的燃眉之急这一情况而产生的。到1993年,我国经济总体运行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化,政府开始实行紧缩性宏观政策,加上亚洲金融危机,使得大量个人资金和企业资金从实业中先后退出来,并且绝大多数资金在既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又找不到新的实业投资机会的情况之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股市。另外,又由于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点,所以大资金的所有者们要想减少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便开始寻找专家替他们理财。从供给方面看,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为私募基金客户培训了大批专家型人才,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开始跳槽出来自己做业务,其中许多人属于证券界的精英人士,他们专业知识稔熟,客户关系密切,具有很高的水平和知名度,有的就是原先券商信赖的操盘手,这为大资金的所有者们寻求专家替他们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与理财提供了及时的供给。就这样,一些高水平的操盘手利用原来的关系从社会募集资金,大资金的持有者纷纷前来投资,或者几个人凑钱委托股市专家进行操作,就形成了我国的私募证券基金。第二,私募基金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积极作用。(1)能够部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众所周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刻也离不开资金的保障,而多数企业一直受到的就是缺少资金的困惑。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就是为解决企业生产运营资本而形成的金融服务项目。(2)能够增加国家税收。目前在我国a股市场上有5000亿元的私募基金,占a股流通市值的三分之一。据报道,我国2007年在股市上的税收为2005亿元,按照等比例进行计算,2005亿元的三分之一即668亿元的税收就应该是私募证券基金在股市交易中做出的贡献。(3)促进证券业务整体素质提高。引入私募基金,可以使基金数量和品种迅速增加,同时,由于私募基金有效地解决了基金发起人和经理人的利益机制,充分地调动了经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这为最优秀人才提供了发挥最大潜能的机制条件。此外,基金竞争的加剧也必然会给证券监管部门带来压力,其结果也会不断促进他们提高监管水平,以满足基金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4)“无本万利”的经济增长点。由于私募基金的“钱”由“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所以对于国家来说私募基金是一种“无本”生意。并且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国家只负责照章如数收税,而不承担亏损的责任。所以,私募基金对于国家又是一种“只赢不亏”的生意,旱涝保收,起到了“无本万利”经济增长点的作用。第三,符合国际资本运行的惯例。私募基金往往集中于那些经济规模大、经济增长快、多层次资本市场较为完善、证券市场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私募基金已经并非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现象和私有财产,而是一种会流动的国际性全球共享的货币资源。美国gdp规模在全球一直处于首位,其自然成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首选的投资区域。2004年世界私募股权投资最多的前4位国家分别是美国437.6亿美元,英国223.6亿美元,日本70.6亿美元,法国61.2亿美元。中国和印度gdp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也成为被迫逐的主要对象。例如美国最大私人股权基金之一的华平投资集团在亚太地区的投资中,绝大多数投资交易发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和印度,其中在中国发生的投资交易17次,在印度发生投资交易7次。

二、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条件

在肯定我国需要发展私募基金的同时,必须正视目前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存在着风险大、欺诈性强、短期行为严重等问题。由于我国私募基金大都按照我国的《民法》、《合同法》规定的委托代理原则确定当事人关系,而不是按照信托原理,构建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所以无法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监管权等相互制衡的机制。加之法律空白和行业管理真空而造成的经营上的风险,使得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缺乏长远目标和工作规划,这在客观上又进一步加重了私募基金的风险程度。而且,私募基金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进行公开募集,受众面有限,所以私募基金为了提高筹集资金的成功率,常常借助带有欺诈性的宣传诱骗群众,往往虚夸自己的管理水平和资金运作能力,声称由其管理资金没有任何风险等。第二,存在资金来源复杂、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问题,容易给整个经济运行造成混乱。由于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对资金来源不进行严格审查,这为非法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有些人会利用私募基金市场进行洗钱;同时也可能为国有资产进入私募基金市场提供方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来实现资本利得,因而它们经常选择盘子小、价格易于操纵的股票。而这些股票一般业绩较差,于是他们就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大背景下通过所谓的“重组”制造题材推高股价,实现高位套现,从而使得长期走牛的绩差股成了不明真相盲目追风股民们长期投资的品种,而真正的绩优蓝筹股得不到投资而被长期冷落,使股市出现重概念、重题材,不重业绩的投机潮流,严重扭曲了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削弱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上市公司资金是二级市场“私募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接受上市公司巨额委托资金的基金托管人一般也就炒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就成了利益共同体,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就会时常发生。第三,自身机制不健全,存在着投资组织模式不健全、认识不到位、监管缺位等缺陷。健全有效的私募股权投资组织模式是私募股权市场运转的核心。一个成熟的私募股权市场应该是具有中介机构参与并以间接投资方式为主流投资方式的市场。虽然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组织形式上仍不够完善,目前私募股权市场投资机构的组织模式大都是公司制,以契约方式存在的投资机构大多数有“乱集资”之嫌,因而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私募基金,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差别很大。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及其作用的认识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非但没有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也没有认识到私募基金是一种会流动的国际性货币资源。由于对私募基金重视不够,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所以私募基金在管理上就没有办法做到完全规范。从法律上看,基金管理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障。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处于地下状态,使得私募基金管理者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法律和行业管理空白带来经营上的道德和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准入门槛,谁都可以畅通无阻进入这一行业;二是没有行业规则,各种代客理财合约五花八门。其中多数都不规范,而且违反合同法原则。一些资质、资信较差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故意夸大收益率,以此引诱投资者入瓮,结果预期收益无法兑现,而履陷风险危机,纠纷频繁发生。从总体上看,中国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还是比较单一,场外交易市场的发育明显滞后,交投不活跃,导致了千军万马只能走ipo退出这根独木桥。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不仅存在着上述问题,而且要推动我国私募基金的不断壮大本身条件也不具备。一般认为,要想成为私募基金大国,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笔者研究认为,除了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及其作用外,私募基金大国需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1)经济规模大。经济规模大是私募基金大国的首要条件,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更加愿意将资金投到经济规模总量巨大的国家和地区去。经济规模总量大能够形成高购买力的市场,高购买力的市场才能给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众多的产品销售和赢利的商机。(2)经济增长速度快。经济增长速度快也是私募基金大国的重要条件,因为经济增长速度快,投资赢利的商机多且大,投资风险小,投资赢利的期望值高。所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更加愿意将手中的资金投向经济增长速度快的国家和地区。(3)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程度高。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证券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地方性小型公司的柜台市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者在选择标的公司所在地时,除了考虑标的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外,对标的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更加关注。因为他们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是为了将来以更好的价格出售而获利。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程度越高,私募股权交易就会越发方便和快捷。(4)证券市场活跃程度高。证券市场活跃程度高低也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选择投资标的公司区域的重要基准之一。因为证券市场越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容易退出。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场交易量是反映证券市场活跃程度的两个重要指标。上市公司数量越多,市场交易量越大,证券市场活跃程度就越高,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时越容易卖出好价格,获利越大。

显然,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条件还不具备。虽然我国的gdp值大约为2万亿美元,在世界上排在前10名,处于国际前列。而且我国也是世界上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连续十几年gdp增长率保持在10%左右的高水平,美国、日本、德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的gdp增长率都没有超过5%,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是,这只是具备了前两项条件,离后两项条件显然还有很大差距。如我国的证券市场活跃程度一般,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具体表现是上市公司还不够多,只有1000多家,而美国上市公司已经达到10000多家。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量也不高,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2005年全年成交量为14.12万亿美元,折合人民币全年日平均交易量约为4294.83亿元,相当于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27日成交量1393.27亿元的3.08倍。

三、推动我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私募基金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管理得当,它的积极作用能够充分展示出来,管理不当则会出现一系列问题。针对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推动私募基金健康发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无法可依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面临的最大难题。对此政府应当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有一个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又有利于其规范性运作和健康发展。鉴于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是属于契约型基金,建议我国的私募基金在法规管理方面也应被纳入该法范畴之内,并依据该法,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契约组建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契约负责私募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私募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私募基金财产,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私募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私募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私募基金单位,享有该私募基金的收益并承担该私募基金的风险。

第7篇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fit and cash flow condition of coal enterprise, and explains that, in the coal industry the cash flow is very sufficient. In this premise, coal enterprises should choose funds to invest, which can make the cash flow liquidity and maximize the returns. Therefor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fund products in financial market.

关键词:煤炭企业;投资;基金产品

0引言

2009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29.73亿吨,预计到2010年全国煤炭产量将接近32亿吨,按照需求每年增长2亿吨计算,到“十二五”末煤炭产量会达到40亿吨,产量呈现不断增长态势。而在价格方面,随着最近一年美元指数持续下跌,带动大宗商品价格大幅走强;国内人民币升值幅度及速度均在加大,通货膨胀超预期,包括煤炭、有色金属在内的资源类被看做抗通胀的品种以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煤炭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从而带动煤炭价格逐年连续上涨。煤炭产量和煤炭价格的连年上涨,使得我国煤炭企业积累了大量的利润和现金,根据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的统计,近三年来,煤炭行业平均每股收益较全部13个行业平均水平高出56.81%,而支出增幅减少,业绩上升带动更多的现金流入企业。煤炭又是工业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需求居高不下,使得煤炭行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也使得煤炭行业在买卖交易过程中获得更多的主动权,从而使其收入更多的可以以现金形式体现出来。煤炭行业近三年每股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平均较全部上市公司高出26.79%,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以上市的煤炭企业大同煤业(601001)为例,截止到2010年三季报,大同煤业的总资产162亿元,在上市的28家煤炭企业中排第12位,主营业务收入75亿元,经营性现金流入净额26亿元,账面货币资金56亿元,资产负债率仅为26.29%。大同煤业仅是众多煤炭企业中的一个代表,在这个行业内,由于进入壁垒较高和不断增长的需求,企业普遍拥有强劲的盈利能力和丰沛的现金流。

面对每年大量的现金流入,如何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现金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现金的持有量,将闲置的现金用于投资,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成为摆在煤炭行业总会计师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煤炭企业多是国有大型企业,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如何回避风险,投资风险相对较低而回报率较高的产品,笔者根据多年财务管理的经验以及在资本市场工作的心得,认为投资基金产品符合煤炭企业大量闲置资金的需求,在资金丰裕的情况下,将闲置资金投入到基金理财产品中,获得稳定的收益;而一旦当企业有资金需求时,可以申请赎回,现金回收迅速,能够满足企业资金快速回笼的需求。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基金等理财产品更是纷繁复杂,种类众多,主流的投资品种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目前市场上非常流行的“一对多”理财产品,了解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一对多”理财产品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别,是煤炭企业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的第一步。

1公募基金

1.1 公募基金的定义和特点从定义上来说: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严格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目前的公募基金是最透明、最规范的基金。公募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对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也有严格的规定,它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80亿元,因此在中国,基金托管人主要是银行。封闭式公募基金每周要公布一次资产净值,每季度还要公布投资组合。开放式公募基金每日要公布资产净值,每季度也要公布投资组合。公募基金因为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公募基金的资产安全性看起来更安全,也容易被煤炭企业投资者接受。另外,公募基金由于募集资金规模大,能够分散投资,享受到整个证券市场整体的投资回报。这也是吸引煤炭企业投资者的地方。

1.2 公募基金的分类

1.2.1 公募基金根据基金受益单位能否随时认购或赎回及转让方式的不同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在存续期内可以随时认购和赎回,而封闭式基金一旦认购后,在存续期内不能赎回,只能通过交易所二级市场卖出。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部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21257.34亿元,份额规模合计24086.43亿份。其中,封闭式基金37支,资产净值合计964.34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4.54%,份额规模合计997.58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4.14%。65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0293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95.46%,份额规模合计23088.85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95.86%。

煤炭企业闲置资金既可以投资于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可以在交易所公开市场自由买卖,每周公布一次净值,但市场交易价格通常与净值不一致。开放式基金每天公布净值,可以在交易日内随时向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煤炭企业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既可以获得稳定的分红收益,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获得买卖差价收益(封闭式基金)或者赎回取得差价收益(开放式基金),所以获得很多国有大型企业的青睐。截止到2010年三季度末,根据封闭式基金公布的三季度末前十大主要持有人统计,有许多大型国企投资于封闭式基金,如表2所示。

另外,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兵器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兵器装备集团等也出现在很多开放式基金前十大持有者的行列。由于开放式基金有有650多支,这里不一一赘述。

1.2.2 公募基金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型基金:基金的操作按所选定指数的成分股在指数中所占的比重,选择同样的资产配置模式投资,以获取和大盘同步的获利。如上海交易所的央企ETF(510060),该基金是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上证中央企业50股票指数,目的是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从央企ETF(510060)2010年三季报中,我们在前十大持有人名单中看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身影,这是大型国有企业投资指数型基金的一个范例。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占基金资产60%以上;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80%以上;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是投资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又不满足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资产都投资在各类短期货币市场上的基金。各类基金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关系如下图所示。

煤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资金的闲置时间长短状况,选择封闭式基金或者开放式基金进行投资。而根据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可以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或者低风险低收益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类型的基金,以充分实现现金的价值。

2私募基金

2.1 私募基金的定义和特点

2.1.1 私募基金定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对,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非常广泛,从证券产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业股权等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实业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按照投资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多为公共二级市场)。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文主要讨论介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规模估计在8600亿—12000亿元,这部分庞大的资金来源相当复杂,根据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国有企业自有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二是股份公司、私营或民营企业流动资金;三是个人“大户”的各类资金。

2.1.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于公募基金的明显特点:①收取超额业绩费。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②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超额业绩费。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③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投资比例在0-100%之间,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④一般有6-12月封闭期:阳光私募基金多有6到12个月的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中赎回受到限制。

2.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目前倍受关注的阳光私募。该类基金让客户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由私募基金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而资金托管在银行。管理人购买一定的比例如20%,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输送。阳光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础,法律界定清晰,是规范的信托计划。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在投资额度上要大很多,通常为100万起,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要宽松很多,灵活性大为提高,但除了收取较高管理费用、认购费外,通常基金管理人还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第二种是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在国内,一般几个人或企业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注入一笔资金,然后交给一个专业的管理公司去管理。这是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第三种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钱,另一方出专业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最后一种也就是最传统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为有资金的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或者操作,这种类型现在占私募总量的绝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资金投资委托,有的仅以口头协议直接为客户进行帐户操作等等。

3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3.1 追求目标不同:公募基金主要追求的是业绩指标,这个业绩指标对股票型基金来说就是相应的指数。而私募基金不一样,它的目标是追求绝对回报,无论是牛市还是熊市都是正回报。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费,给客户创造盈利越多,他们的收入越多,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会想方设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这也导致了他们的操作风格必然不同,这点是选择的关键,煤炭企业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合自己风格与偏好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

3.2 私募基金比较灵活。公募基金股票仓位是在60%-95%之间,基金合约中对投资比例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同种股票有着10%的投资比例限制;而私募基金不受此限制,追求绝对回报,可以空仓,而一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现了一个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他们可以尽可能多的去买这只股票,仓位非常灵活。在牛市中,公募基金的优势可能会凸显,在熊市中或者震荡市中,仓位相对灵活的私募,会有更好的表现。

3.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决策上更占优势。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门发现一只有投资价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报告,开会讨论,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再到投资总监做出决定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时间耗费很长,等做出了决定,投资时机也往往错过了。而私募基金则不用顾虑这些,发现了好的品种,他们能够更快地做出反应。

3.4 流动性不同:公募基金随时可赎,没有封闭期。而私募基金通常有半年或1年的封闭期,此后也仅在特定日开放,一般每月1次。

3.5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起公募基金百亿的巨无霸来说资金规模较小,这样更有利于资金的进出,建仓成本要低很多。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隐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成本高,一些运行规模较小私募基金,为了吸引资金,有时需要承诺保本甚至更高的投资回报,这使得他们常采取一些并不规范的操作手法,进行着高风险的游戏。投资风险较大。煤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资金的分配方式,自己的流动资金数目做合理配置和投资。

4“一对多”投资产品

“一对多”的正式名称是“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简称“一对多”。就是多个客户把钱汇总在一个账户里交给基金公司的专户投资人员打理。与公募基金不同的是,一对多账户人数上限仅为200人>!<,每个客户准入门槛不得低于100万。自2009年9月1日证监会下发“一对多”产品的批文以来,20多家基金公司的两批“一对多” 产品陆续进入市场。目前,“一对多”产品中大多数为灵活配置型产品,另有些偏债类的产品及专项投资产品。“一对多”专户的推出,丰富了证券类投资基金的产品线,让投资人在目前的以信托方式发行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外,有了一个新产品类别可供选择,但私募依然有自己的优势:体制灵活、决策快、个股深度跟踪、投资者沟通服务更好。对煤炭企业来说,重要的不是要探讨私募基金或是“一对多”专户在机制上哪一个更好,重要的是选择一个架构清楚、投研团队实力强大,核心人物过往业绩优秀的管理人,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持续跟踪关注他们的业绩表现和业绩背后的驱动因素。与私募不同的是,“一对多”产品多规定只有当产品收益率超过业绩提取基准时,基金公司才可以提取相应的业绩报酬。

在违约退出方面,根据《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一对多”产品一年至多开放一次参与及退出,在平时违约退出时,违约金比率不低于2%。因为“一对多”流动性相对较弱,所以煤炭企业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合理地规划资产的配置,尽可能保证投入资金的投资期限较长,避免中途退出时支付不必要的费用,而且维持资金量的稳定也有利于基金经理的操作,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5阳光私募基金和“一对多”专户的比较(表3)

6结论

随着煤炭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重视对现金收支的管理,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者仔细研究和选择适当的基金理财产品,将闲置投资进行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资金收益,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的流动,帮助煤炭企业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建立和维持有利于创造价值的资金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风险

私募基金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投资方式,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VC)。本文重点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其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从国际经验看,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为辅。而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缓慢,私募证券基金却由于其运作方式及操作策略较为灵活而发展迅速,要区别对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日常提到的私募基金更多地是指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股民常讲的私募基金也通常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

我国私募证券基金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主要以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形式存在;90年代中后期一些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2001年后的4年多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资理念受到市场的挑战,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痛苦的调整和转型。近年来,我国民间财富迅速增加,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证券私募基金重新活跃,但在投资理念和操作策略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做庄、跟庄逐渐向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在2007年火爆的证券市场行情中,一批优秀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建立起来,深国投、平安信托等信托公司为私募阳光化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私募阳光化的深国投模式更是辐射到了全国,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外资及中外合资基金占据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主要份额

2008年,A股市场低迷甚至暴跌,各类基金严重缩水。随着创业板推出步伐的加快,很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认识到将所有资金投放在二级市场并不是最明智的选择,于是逐步转型为股权投资,因为将适当资金投放到PE市场能让投资者有效规避震荡风险。来自Wind数据也显示,截止到2009年3月25日,2008年新成立的股权投资信托已达到22家,而2007年发行的股权投资信托总共28家,2006年发行股权投资信托的仅11家。

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科集团近日的《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活跃,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2007年共有64只可投资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同比上升了60.0%,募集资金高达355.84亿美元。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了177个案例,参与私募股权活动的机构数量达105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8.18亿美元。据清科研究中心估计,2007年中国市场私募股权资金额将占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总额的1.5%左右。从行业分类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机构在传统行业的投资比重仍在持续增加。2007年1―11月私募股权基金共对中国大陆的86家传统行业企业投资了89.69亿美元,占年度总投资额的71.8%,较2006年传统行业占当年总投资的比重增加了21.6个百分点。

通过对现状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基于同样的经济、法律环境,外资私募以股权投资为主,而内资私募以证券投资为主,这是符合各自比较优势的均衡组合。外资私募要投资国内证券,需要取得QFII资格,相对外汇流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而言,会更复杂,所以从事非上市股权投资较多。

国内私募形成证券投资为主、股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具有特殊的政策背景与市场基础,吻合市场演进规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对于私募来说,是一个产业链上的两个环节,各自的要求标准和操作风格并不一样,适合不同的投资者。以前国内也有做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主要是PE),但由于没有合伙企业制度及法律上的支持,缺少退出渠道(比如以前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增加投资后退出的障碍),造成PE不盛行。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各类财富也迅速增长,2007年,二级市场经历大牛市行情,投资回报率丰厚,由于门槛较低,促使私募证券投资迅猛发展。但随着2008年A股市场的深度调整,二级市场风险加大,虽然私募整体上仍然跑赢国内公募基金,但由于其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获取绝对收益来进行业绩提成,当市场深度调整,跌破面值的私募基金成批出现后,私募的生存压力逐渐凸显。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权都有值得投资的领域,投资者(包括私募基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选择投资类型。在全流通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发生变化,私募重点有必要向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转型。

从我国目前状况看:一方面,活跃在境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或合资的基金,一是拥有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独立投资基金,如黑石、凯雷、华平、英国的3i Group PLC、日本的SoftBank Capital等;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摩根士丹利亚洲、高盛亚洲、花旗资本等;三是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如中瑞、中国东盟、中比等合资产业基金;四是服务于集团发展战略及投资组合的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如通用股权资本(GE EQUITY)、INTEL PACIFIC、联想集团下属的弘毅投资等。另一方面,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仍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市场基础、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正朝着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方向不断推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开始被公众熟知,包括中国银行旗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Bohai Industry Investment Fund)、联想控股旗下的弘毅投资(Hony Capital)和方风雷旗下的厚朴基金(Hopu Fund)等PE在2007年都有很大的动作:渤海基金投资了天津钢管集团、成都市商业银行等公司的未上市股权,而弘毅投资则在2007年4月成功协助先声药(NYSE:SCR)以ADR方式在纽交所上市。一些富有的个人和民营企业也纷纷出资组成私募股权基金,尝试直接投资。

(三)私募基金的主要风险

1.法律风险。我国私募基金本身合法性模糊,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容易引发不规范操作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民间私募基金协议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是否合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合作双方都面临一定风险。委托主体资格不合法,

一些运行规模较小的基金经理为了吸引资金,有时需要承诺保本甚至保证年终收益率等更高的投资回报,一旦发生争议或协议获取利益受到恶意侵占,合同和投资者权利不受法律应有的保护。

2.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法律的缺位,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完全的普遍存在,使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双方都面临道德风险,现实中的履行依赖当事人的市场信用。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投资者要求较高回报率,使基金管理者面临较大压力,在法律地位不确定和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合约设计和运行既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监督约束。如果资本市场逆转或崩溃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缩水甚至破产,投资者巨额损失得不到保护,潜伏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卖空机制和金融期货的缺失客观上造成“庄股”的运作方式,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约只占30%,投资组合中的市场变量如利率、汇率、证券价格不利变化带来的资产价值下降都会产生市场风险,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和对冲系统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造成理性的价值投资很难达到预期收益,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难以保持股票长期上涨。在市场投资者获利模式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多空力量严重不均衡,股价可能会被盲目推高到一个与其内在价值严重背离的高度,当系统性风险出现,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时,市场产生剧烈波动,私募基金可能无法完成承诺的收益率,出现资金断链而加剧股市的震荡。

4.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因变现成本而产生风险,为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期较长,从融资、筛选项目到最后退出,需要较长的运作周期,短则3年,长则5年、10年。我国目前私募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没有真正的柜台市场,资金难以变现,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流动性较差。当前在中国发展私募主要目标应该是成长型中小企业,而不是股权质押类投资基金的大小非减持的市场机会。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这些规定都将增加PE投资退出的风险。同时,未来监管层对大小非解禁可能会出台一些更加严厉的措施和规定,这会大大降低私募股权投资的未来变现能力,增加流动性风险。

二、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私募基金符合居民财富增长寻找增值途径的宏观经济背景。大量闲散资金及各类社会基金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互助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具有保值增值、追逐利润的动机和目的。私募发行的注册或审核豁免制度以及发行的低成本既可以使发行人便利地筹资,也可吸引大量投资者,有效弥补公开发行的不足,协调资本供求关系。

(一)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基本成熟,与目前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进程相一致

最近颁布、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正式明确境外企业可通过换股方式收购境内企业,为被投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提供了便利,方便私募股权投资的境外退出;除此之外,《公司法》已正式取消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的限制,基本消除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障碍;同时《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虽然不是针对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行业的需求直接点明,但仍间接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采用有限合伙这一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有利于避免公司制的双重征税,提高运作效率,拓宽募资渠道,促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二)改善融资结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全球资本流动主要是通过国际证券市场和企业直接投资、私募基金进行的。PE能够满足中国发展直接融资的需要,以更高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模式推动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美国,大批企业,如微软、雅虎等都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和培育而迅速成长为国际知名企业。我国民间资本宽裕,私募股权融资可以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以及寻求并购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获得发展。对融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以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和寻找战略伙伴,拓展财务资源以及商业伙伴,提高收益,为企业在治理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比较优势明显,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控制道德风险

虽然目前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无法与资金经验雄厚的知名外资基金直接抗衡,但因其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而发展迅速。比较优势体现在更熟悉中国国情,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和政府资源,更容易寻找和辨别合适的投资对象,融资成本更低,如果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可以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同时,本土私募基金在收购价格和项目来源上也有明显优势,可在并购市场上与外资竞争,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使资本更有效配置,又避免优质资产过度被外资掌控、国内证券市场逐渐萎缩的局面,形成与海外私募基金良性竞争发展态势。私募基金能够有效地降低委托风险:其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和提成,而不是管理费,形成比较均衡、明晰的责权利机制,使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利益一致,有效实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激励相容。同时,基金管理人持有私募基金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够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利益捆绑在一起,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促使基金管理者尽职尽责,发挥实践投资理念,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率。

(四)私募股权基金能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自主发展,有利于构建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非理性波动

一方面能拓宽产业结构调整的途径和效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改善股东结构,加快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产权社会化的步伐,加速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作为经济全球化、信息革命、资本脱媒、财富管理的必然产物,私募基金有效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真空”,投资触角可延伸至企业孵化期,涵盖企业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等企业成长全过程,对我国资本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展规范的私募基金,可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合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PE在中国起步不久,私募基金在进行PE投资时,还需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引导国内社会资源

参与创新,探索出真正适合中国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模式。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和监管的可行性建议

(一)明确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完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在本地的政府资源优势,加快同海外资本合作

我国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以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参与直接股权投资,但应严格比例限制,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运用中外合作基金方式,结合中外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源整合,完成新一轮资金募集,实现利益双赢。合作的过程也是本土基金培养人才、提高实力和扩大海外知名度的过程,但由于外汇管制、公司法及国内资本市场等制度性制约,较为规范、专业及有全球化运作经验的外资PE很难和本土PE相融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将会形成双方利益的损益。但这是本土PE为今后进一步的改革创新发展的很好尝试。

(二)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良好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当前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不是缺乏投资主体或者基金募集,而是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劣势(例如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抑制了发展。一些创业投资基金由政府而非市场主导,影响资金运作效率。扭转政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风险的状况,完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环境,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鼓励和吸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更多新兴高科技企业在境内上市;另一方面,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流动性较差,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即电子报价系统,规范和拓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扫除障碍。

(三)私募要注重企业的增值和长期发展,同时尝试多种渠道退出

从资金的逐利性上来讲,私募投资都是要退出的。外资私募的资金很多来源于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只要有稳定分红,可以保持长期运用。对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从3年到7年,甚至10年以上,着重企业的增值和长期发展。与外资相比,我国私募太注重短期投资退出,看是否马上可以上市,而不关注投资企业的资质。国内PE除IPO以外还有多种退出渠道(如海外上市,产权交易所交易、并购、公司回购等),为了在短期内取得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大家都想通过IPO使退出的价格更高一些,有些投资者既做一级市场又做二级市场,对回报率急功近利,过多资金投向Pre-IPO项目,导致一级市场资产价格暴涨。在二级市场退出相对容易的预期下,PE投资市盈率从5―8倍飙升至近20倍甚至更高。随着二级市场泡沫破灭,PE市场市盈率迅速下降,风险增大。短期来看,整个资本市场估值体系下降可能导致一些PE被套,但从长期来看,退出困难会缓解PE对Pre-IPO项目的争夺,引导这些企业把投资目光向前移。注重早期项目,更符合我国培养创新型企业,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的要求,使我国PF市场步入良性轨道。

PE尚未利用国内并购方式大规模退出,主要是因为收益率不理想,市场行情不好,并购方式容易遭到压价,成为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阻碍。2008年受原材料成本上升和宏观调控影响,不少企业陷入盈利下降甚至经营困难的局面,一些企业虽然短期出现了问题,但长期价值依然存在,将给行业龙头企业提供最好的并购机会。IPO上市的企业在整体企业数量中还是少数,在市场低潮期可尝试运用通过并购进入并择机退出。

(四)PE与VC分工组合,发展和扶持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VC投资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初创期和扩张期,PE投资以即将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成长期资本为主。一方面,目前我国受风投基金规模增大和较高回报预期的压力影响,风投机构将投资阶段持续后移,由企业早期转向发展期和扩张期,甚至是获利期,短期内存在创投市场VC投资PE化特征,所以PE与VC要合理分工组合。另一方面,我国境内股权投资一直以美元为主导,基金退出以企业境外上市为主要通道,上市后运作成本很高。在人民币升值等诸多中国利好的背景下,很多海外私募机构开始考虑如何绕过政策壁垒,设立人民币私募基金来进行投资。随着社保基金宣布注资鼎晖和弘毅,人民币基金持续升温。我国中小企业板全流通的实现以及新的监管规定,将促成私募股权基金以人民币的形式募集和投资,在资金来源、机制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推动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用人民币投资中国企业,并且在出售股份时,选择在内地股市上市。

(五)实施审慎性的金融监管,以间接监管为主,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的有机结合

建立私募基金登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私募基金自身的积极作用,真正将政府监管与私募基金内部管理灵活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在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检查大量进行借贷投机的金融活动并评估其影响,强化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权力及法律责任,对私募基金投融资施加限制,控制单个私募基金风险所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和分布面,降低私募基金的财务杠杆比率,确保金融市场完整和降低系统性风险。要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不允许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

主要参考文献:

[1]清科研究中心.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

[2]海等.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7(21)

第9篇

关键词:主经纪商业务;券商;私募基金

一、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近期,随着《新基金法》的和券商托管资格的放开,尤其是2014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主经纪商概念在投资基金和券商行业逐步兴起。自2014年以来,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平安证券、中金公司等先后先后宣布开展主经纪商业务。主经纪商业务的开展,一方面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在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同时,其带来的交易风险、授信风险等也值得引起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关注。

主经纪商业务(Prime Brokerage,PB),指证券经纪商以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为依托,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估值核算、托管清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产品设计等服务以及相应的附加服务。具体来讲,目前广义的主经纪商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服务,包括证券的托管、资金的清算交割、估值核算、份额登记等,主经纪商还会配备专门的团队为客户提供有关风控、资产组合、负债管理等情况的综合报告。

2. 核心服务,包括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两个方面。私募基金等客户会通过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主经纪商融资,主经纪商则通过客户的资产组合和仓位监控来控制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卖空是私募基金盈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主经纪商而言,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给私募基金提供融券额度,能否及时提供市场上热门证券给私募基金,也成为考察主经纪商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

3. 附加增值服务。主要涉及资本引荐、风险咨询、衍生品服务、行业顾问等方面,对于主经纪商来说,既可以通过介绍其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资源来为私募基金引入合格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配备专业风控人员通过绩效报告的方式来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二、 业务起源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经纪商业务在美国兴起,之后历经初步探索、发展和进一步转型三个阶段。

1. 初步探索阶段(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经历60年代的繁荣之后,美国经济陷入股市和实体经济的双重低迷,科技发展速度停滞,出口贸易的份额大幅下降,政府实行的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转型期间的货币政策不但没有刺激经济的发展,反而造成以高油价、美元贬值为背景的美国经济的滞涨,不景气的经济形势给以个人经纪业务收入为主体的券商经营模式带来了较大挑战。

在主经纪商业务推出之前,私募基金必须自己记录交易数据并进行估值清算,人员结构庞杂且效率低下,所以主经纪商业务一经推出便受到基金公司特别是私募基金的欢迎。对于券商来讲,虽然清算业务在业务收入中占比不大,但由此衍生出的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收入却极为可观,所以为了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主经纪商业务在券商行业开始流行,这一阶段主要的代表券商为高盛、摩根和贝尔斯登。

2. 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2007年),20世纪90年代之后,以信息化和全球化为特点的美国经济快速发展,年经济增长率超过3%,与此对应的是私募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全球私募基金数量由20世纪90年代的600家激增至2007年的11 000家,资产量也实现了30倍的扩张,由此带来的庞大业务需求推动了主经纪商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行加入到主经纪商业务的竞争中来,同时为了吸引和维持客户关系,主经纪商业务开始增加管理咨询、资本引荐等增值服务,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

3. 进一步转型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经济增长和股市均进入调整阶段,信用风险控制的强度增加,尤其是雷曼兄弟的破产,使得私募基金开始担心主经纪商的信用风险,不再将全部资产保存在1个~2个主经纪商,而是实行多个主经纪商分别保管部分资产的策略,这对主经纪商业务的发展也带来新的挑战。同时德意志银行、瑞银等综合性投行的加入,使得主经纪商业务的竞争性不断增加,但也推动各主经纪商不断创新,拓宽主经纪商业务增值服务的范围。

历经40多年的发展,国外主经纪商业务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托管、资金清算等后台服务,再到提供风险咨询、保证金融资等服务,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和系统化的商业模式,也已成为投资银行为高端机构投资者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国内发展现状分析

国内主经纪商业务直到最近几年才提上日程,之前由于私募基金一直未能阳光化,托管业务也被银行垄断,长期以来国内券商未曾开展主经纪商业务。直到2012年针对私募基金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证监会和证券基金业协会也分别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管理,私募基金从打政策的“球”逐步走向阳光化。

2012年12月,《证券基金法》为私募基金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制度,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2013年2月,《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规定,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私募基金。2013年6月《新基金法》的出台则正式确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2014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开始试行,在经过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之后,私募基金的身份认证有了一个更加权威、公开的渠道。2014年5月,新国九条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私募基金发行制度,按照适度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要求,对私募基金要重点培育,发挥私募基金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催生了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也为券商主经纪商业务带来了新的契机。

1. 交易佣金,目前经纪业务在券商总收入的比重稍有下降,但仍维持30%以上。私募基金的特征是投资方式灵活、风险偏好高且交易频繁,是资本市场中最活跃的投资主体之一,能够为券商贡献较高比例的交易佣金。

2. 融资融券业务,在上涨的市场行情中,私募基金需要通过杠杆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自建股票池、转融通等业务来满足客户的融券需求,随着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券商融资融券业务面临更大的发展空间。

3. 托管和外包服务费,托管和外包属于主经纪商业务中的基本服务,这部分在券商主经纪商业务收入中占比较小,但属于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4. 产品结构的设计,相比公募基金等其他资产管理方式,私募基金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投资灵活性较高,更加易于创新,对期权衍生品等创新品种的接受意识较强,券商则可以运用其研究能力优势,为客户量身定制其产品模式,目前来看,这部分业务在券商主经纪商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发展空间可观。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主经纪商业务则可大幅减轻其运营成本和压力,除了基础服务之外,主经纪商还可为私募基金提供融资、产品设计等增值服务,使其能够专注于投资研究等核心业务。通过主经纪商业务的桥梁作用,券商和私募基金联系地更加紧密,双方的良性互动为未来更多的业务合作提供了基础。

私募基金的业务需求是券商主经纪商业务发展的基础,券商主经纪商业务的良好发展反过来又会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考虑到券商主经纪商业务目前的发展现状,其之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借鉴国外专业的主经纪商业务管理经验,健全主经纪商业务平台和体系,获取先发优势。根据历史调查数据,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也经历过类似的情况,上千家服务外包机构进入主经纪商业务市场,但经过30多年的发展,这个市场的“幸存者”已经不超过5家。这对于中国市场的启示是,今天这个行业的先期进入者有机会、也有可能成为最后的几家机构之一。各大券商都应该抓住机遇,体现先期进入者优势,争取在行业未来的发展中处于不败之地。

2. 多渠道充实资本金,提供高附加值增值服务;不单纯竞争费率,提供投资咨询、资本引荐等附加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主经纪商业务对券商的资本金要求较高,对于私募基金来讲,能否进行融资融券等对其业务的进展非常关键,这就对券商的资本金提出了较高要求,也使得一部分中小券商无缘主经纪商业务。相对于托管和外包服务费,券商提供的增值服务不仅利润贡献较高,而且还能提高客户粘性。

3. 对于私募基金的准入方面设定一定的标准,对管理人的规模、人员的证券从业经历以及风险等级评估等相应资质进行审核,根据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做好分层次管理,防范私募基金由于过度使用融资杠杆等原因引发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 Michael R.King, Philipp Maier.September He- dge fund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Regulating prime brokers will mitigate systemic risks.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2009,5(3):283-297.

[2] 潘烨明.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经济研究导刊,2015,(11):298.

[3] 赤择远.私募基金要健康发展必须规范运作[N].证券日报,2015-02-17.

[4] 何华.建立主经纪商业务模式,发挥证券公司资本中介功能[J].中国证券,2013,(6):52.

[5] 肖欣荣,田存志.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与最优激励契约[J].经济研究,2011,(20):119-129.

第10篇

【关键词】 私募基金; 政策建议; 监管体系; 法律框架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私募基金不仅能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企业资本不足的问题,而且更具有专家理财优势,能为中小企业引进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创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以后顺利进入证券市场融资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私募基金理论基础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1.根据运作方式分类。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募基金已经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例如可以采取信托制、契约制和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2.按资本来源。在中国经济区域内活动的各种私募基金基本可以分为四类,即外资背景型、政府主导型、券商背景型和民营型。3.按规模。按规模可分为大型(资金5亿元以上,注重价值挖掘和行业认可)、中型(资金2-5亿元,持有独立研究的股票)、小型(资金2亿元以下,投机性较强)。

(二)私募基金的特点

1.针对性。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更有可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2.风格化。由于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较高,主要面对的投资者更有理性,双方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使得基金管理层较少受到开放式基金的随时赎回困扰。3.高收益率。这是私募基金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超越共同基金之处。正因为有上述特点,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

(三)私募基金的经济效应

私募基金在经济发展别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具有积极作用。我国现在比较急需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各类消费品制造业和消费服务业大都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后危机时代国家的大规模基建,一定带动金融体系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融资渠道。这就是私募基金大有作为的领域。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国家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其真正的优势在于它是真正市场化的。基金管理者完全以企业成长潜力和效率作为投资选择原则,只要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不管这个企业是小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整个社会的后危机时代稀缺生产资源的配置效率就可以大幅度提高。

二、中国私募基金业绩

(一)2008年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发展的新现象

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相当的规模,虽然大量的民间协议型的私募基金无法统计,但通过对信托型私募基金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在金融危机当中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已经显现其独有的优势,以净值增长率来衡量,27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全年跌幅小于30%,其中多只基金取得了正收益,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告显示,2008年度股票型基金平均业绩为-50.63%,指数型基金平均业绩为-62.60%,偏股型基金的平均业绩为-49.75%。与此相对应,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全部79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平均业绩为-35.8%,远高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业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国内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富裕阶层,这一阶层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理财方面,他们更偏向于方式灵活、预期回报高的私募基金,这一市场所具有的潜力是相当大的,一些国外的私募基金也试图通过各种方式绕开监管渗透进来。由此看来,在金融危机中,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存在有着坚实的市场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2009年我国私募基金业绩表现

2009年是历来私募规模扩张速度最快的一年,不仅大大高于2007和2008年,甚至高于2004年到2006年这三年的总和。而这一扩张速度还是在“被压抑”的情况下实现的,如果仔细探究统计数据,2009年上半年的私募阳光产品成立数量就已经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一个年份(见图1)。

由图1可见,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无疑在2009年出现了“井喷”的行情,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私募基金行业在2003到2006年只能说是处于“萌芽”阶段,它缺乏市场规模,也缺乏话语权。在2007年罕见的牛市来临之机,它开始成长,但应该说还不是规模扩张的高潮。阳光私募的大面积扩张事实上是在2009年。值得注意的是,截止到2009年末,发行信托产品的阳光私募规模在400亿元左右,但据私募排排网的测算,国内私募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在2009年末接近1.1万亿元,这一数字是得到业内多方认可的。这意味着真正进入到阳光化运作的私募基金资产规模还是少数,阳光化运作的只是“冰山的一角”,中国私募基金行业2009年的发展趋势,正是处于“冰山慢慢浮出水面”的过程。从2009年私募信托产品发行的节奏来看,也明显地体现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不同时间区段的反差特征(见图2):在7月份以前,私募信托产品的发行量和成立量都在逐步上升,而下半年则发行量和成立量骤减,而且成立量明显高于发行量。这一特征恰是因为在上半年行情的配合下,私募信托产品的发行和成立量都顺势扩张,而下半年则基本由于暂停开信托证券账户后,发行量迅速萎缩,成立量没有立即下降的原因,部分是因为这些下半年成立的产品多是在上半年就开始发行的。

三、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私募基金由于受政府监管相对较宽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这都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风险等。

(一)法律障碍

私募基金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是其合法性。迄今为止,我国在立法上对私募基金尚是空白,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迟迟未能出台,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都是在禁止之列,如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从法律角度而言,国内所有私募基金的业务都是违法,至少是违规的,这也是私募基金所面临的最大障碍。

(二)无序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监管不力

由于实际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私募基金市场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监管盲区,这也导致了该市场实际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主要表现在:没有准入门槛,虽然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有资格和没资格的咨询机构、工作室、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从事着私募基金的业务,事实上私募基金市场的进入主体失控,谁都可以进入这一行业;没有行业规则,各种代客理财合约五花八门,其中很多都极不规范,而且也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最为常见的保底、保息合约等,而一些资质较差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进行超出保证能力的高风险投资,故意夸大收益率,结果导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实。

(三)投资环境较差

国外有些成功经验表明,政府支持私募基金的政策才是投资环境良好发展的基础。国内目前对于发展私募基金的鼓励性政策不够,障碍性政策较多,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基金投资核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多元有效的退出渠道是发展的必要前提。私募基金是对专业化要求相当高的行业,要求投资人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对各行业的深刻理解以及与企业家、投资银行、咨询公司的良好关系。尤其后危机时代我国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人才缺乏。一些中外合作基金或公司,最初是以吸引人才和资金、学习管理经验为目的,但结果只是吸引来了资金,而吸引的人才并不多,学习的管理经验更少。就国内情况而言,由于实业投资机构有限,而金融机构缺乏实业投资经验,加上现行人才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技术人才的流动受限,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和管理团队素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诚信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为道德风险问题,国内很多被投资企业在“圈”到钱之后,从未打算把钱还给投资者;有的企业即使盈利,也吝于分红,而基金一般是小股东,亦无力保障分红权益,所以在我国经济复苏的大背景下,保障私募基金的权益也同样是当务之急。

四、规范化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没有对私募基金作出任何直接的规定,许多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问题也总是避而不答。虽然法律的制定总是有滞后性,但随着私募基金在我国经济企稳向好的大环境下,私募整体在不断发展壮大,对其进行立法已显得必要而紧迫。笔者建议可采取国外私募基金的主流形式有限合伙型,由于它较好地解决了基金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好地克服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应鼓励并引导我国后危机时代私募基金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二)规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揭示以控制其风险

我国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式可以采用国际已经普遍承认的披露方式和原则,即既要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又要在信息披露频率上给予相对宽松的政策。这样后危机时代私募的监管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三)改善我国私募基金投资环境

后危机时代要促进我国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除了应在其相关立法上予以规范外,还应该从改善我国私募基金的外部投资环境入手。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等诸多问题,使得私募基金没有良好的生存土壤。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从而改善私募基金的生存环境,应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成功经验,考虑在主板市场的部分板块和推出的创业板试行引进私募市场交易制度,与现有的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特别是最近天津在滨海新区要建成全国私募投资基金中心,推动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不仅要在发行、交易、信息、人才引进和培训上进行创新,而且要在加强管理、建立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上先行先试。

【参考文献】

[1] 黄礼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必要性和主要问题分析[J].华北金融,2010(2).

[2] 蔡晓铭.后危机时代私募新战略[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3).

[3] 杜广哲.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展望[J].现代商业,2010(9).

[4] 黎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J].河南科技,2008(8).

[5] 黄礼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必要性和主要问题分析[J].华北金融,2010(2).

第11篇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第12篇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私募基金得到了发展壮大,在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及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力量。尽管在我国私募基金诞生较晚,可发展势头迅猛,当前已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巨大的规模,在证券市场中已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本文针对私募基金发展具有的优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私募基金;二级市场;规范性

国外有名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机构都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包括汇丰、高盛、软银、美林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渐渐从国外引进私募基金,我国从九十年代末开始到21世纪初,众多的外资私募基金蜂拥而至,这就包括凯雷、红杉资本等,在近些年因不断完善法规和创富效应的刺激,我国人民币私募基金发展迅猛。从严格上来说我国私募基金是在21世纪才开始逐渐出现的,近十年才大范围开始兴起的,我国以前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风险投资的方式而存在的。

1 私募基金发展具有的优势

1.1私募基金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私募基金具有个性化、融合性及较高的灵活性等特点,私募基金的诞生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使市场交易氛围得到活跃,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间接让大量的社会资金投资到证券市场,进而推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使证券市场的资本累积提高效率。除此之外,私募基本没有对募集者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不管募集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历史的长短,规模的大小,效益的好坏,理论上都能够进行私募。并且相对公开募集来说,私募基金的成本较低。公开募集需要负担较高的承销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及注册费用,私募不要求严格的审计评估、注册,甚至不用券商来承销。

1.2私募基金易于创新

证券条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对证券在缺乏流动性的状况下非常有助于投资者运用其他方式来处理收益与风险等问题。尽管这二十年来我们一直在不断创新公开募集的基金,但由于规范化的条款设计,却使其灵活性受到限制。私募基金通常被设计为兼顾债券与股票双重特点的综合性证券,不仅仅表现在为私募基金设计投资回报的方面,也能表现在私募基金的可转换性、回收性等方面。

1.3私募基金目标性较强

私募基金的目标性强,对具体的投资者就会有更强的针对性,这就能够使私募基金的发行价格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因证券市场的行情波动而引发的不利影响。当整个证券市场行情受挫低迷时,即便一只证券具有很大投资价值,在公开募集时都很难被市场接受,然而私募投资者则更理性,也更专业。例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香港新世界通过汇丰银行私募五亿美元,当时就打破了因对房地产市场缺乏信心,资本市场低迷局面的一个成功之举。

2 制约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短期内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取得了较快的速度,但因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除税收负担偏重、缺少投资管理人才以外,制约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2.1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私募基金需要面对的本质性问题就是法律层面的合法地位,至今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立法尚处空白。私募在我国的证券法规中尚未明确概念,对特定的私募基金也缺乏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因法律对其缺少相应的必要的规范,一是带有欺诈性的私募行为存在于部分私募基金中,还有一部分私募行为已然成为公开募集行为,造成了一连串的问题;二是一直以来处于压制状态的我国私募资本市场的不健康发展,造成有些难以从资本市场或银行获取资金的企业遭遇严格的金融约束。因信用资源严重匮乏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等问题普遍存在于我国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中,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强硬的行政方式来对欺诈和圈钱的行为进行治理,保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以便规避给社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然而这种做法是存在成本的,要是为了避免遭遇系统性风险,不管是对场外交易市场还是对私募资本市场都完全隔绝,这就完全丧失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不同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的功能。

2.2发育不成熟的二级市场资本流动性较差

资本流动性较差是私募基金的一个特征,因私募基金是对被投资企业的中长期持有股权,可见资本流动性差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其追求的是在相对不流动的资本中获得投资收益。尽管资本流动性差是私募基金的一个特征,但这个特征并非是一个优点,反而是一个不利因素,在国外成熟的私募基金国家,它们都有着与私募基金相同份额的市场,即专门为有限合伙人(LP)提供可以转让手中出资额的市场,私募基金的二级市场能够有效发挥出市场对私募基金的定价作用。进而推动私募基金投资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在私募基金产业中,尚未出现二级市场,加之私募基金存在的流动性差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有的LP不想涉足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2.3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自身的规范性

在我国市场激烈的竞争中私募基金能够不断成长,这就表明了起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在整体规模上我国现阶段私募基金还处于优势,这也说明了它在市场的认同度。然而这不能掩饰其发展中存在的各种自身问题,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形式千姿百态,规模良莠不齐,各种各样的内部结构。不少私募基金缺少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缺少完善的约束激励机制,缺少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这样道德风险的隐患较大,非常容易引起违规、欺诈的行为,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就离不开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力量,在政府有效适度的规范和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下,寻找符合国情的、合理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与制度架构,找到有效率的运作模式,这些都是保障私募基金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制度的缺位与执行力度缺乏,导致我国私募基金缺乏规范化的运行行为,各种违规操作通常具有极大的风险。

3 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应对策略

3.1健全私募基金的相关法规

要想推动私募基金健康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对其地位的合法性进行明确的规定。关于私募基金是仅仅制定出实施细则还是对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订或单独立法的问题。一是当前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本就是一部针对公开募集的基金法,然而如果对私募基金进行单独立法就会造成法条过多重复,丢失原则;二是在我国当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已为各种形式下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应有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依据。所以要想使我国私募基金得到有效监管与实现健康发展,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目前应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定或自行制定出标准的私募基金实施细则。

除此之外,还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因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还是投资者,他们的信用及资产实力等情况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下,要是只对投资者规定条件,而对发起人与管理人不予规定,明显发起人与管理人存在优势地位,这种不平衡的双方地位状态就要求通过立法以保障双方平等的地位。所以对私募基金要严格限定管理主体,乃至比管理公募基金的经理人还要严格。

3.2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依据不同的交易条件、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及组织形式,资本市场能够形成不同的层次,为私募基金的有效退出提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目前资本市场上,我国要想从中抓住有利时机,并且促进现有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规模,对股份报价系统加快发展,积极推进柜台交易系统的建设,不断推动产权交易体系的完善,进而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建立通畅的退出渠道,培育资本市场体系的良性循环。

3.3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其加快自身发展

监管部门必须清晰职责分工,尽快扭转多头不管、多头监管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在目前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壮大的时期,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要从本质上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夯实基础,打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需要在资本市场努力防范产权多样化环境下,私权损害与侵占公权,尤其需要防范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之间存在的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的行为。此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私募基金需要加快自身的发展,它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投资工具、金融产品,其发展要经得起投资者和市场的最终检验。一旦私募基金无法发挥自身优势、展现自身的特点,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就难以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找到立足之处,更说不上发展壮大。因此在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设立方式上必须继续创新、不断优化,以较高水准的运营来赢得投资者和市场,以便进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 结论

综上所述,在国际上私募基金已经得到了市场认可,而且在金融市场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私募基金已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对证券市场的整体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管是从国际形势还是从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都需要大力推动私募基金发展,但由于目前尚存在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发育不成熟的二级市场资本流动性较差、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自身的规范性等问题,这增加了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的风险,无益于稳定金融市场。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健全私募基金的相关法规、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其加快自身发展等积极的应对措施,以便促进私募基金和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