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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

时间:2023-04-10 11:05: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

第1篇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过去一直没有买空机制,缺乏进行对冲和套利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缺失,这些都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演化过度到如乔治·索罗斯(GeorgeSoros)的量子基金(QuantumGroup)困难重重。虽然近期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都将拉近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的距离,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相当的限制。

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Domesticnstitutional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在国内,有关证券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给予明确规定,2003年颁布的《基金法》也只是在附则中提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定。”这虽然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留足了空间,但是仍然让其游离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2005年之后,国内出现的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是依照有关法规设计运行的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客户资金安全的问题。作为资金信托产品,其由信托公司(信用受托、投资监管)、证券公司(专项证券账户监管)、商业银行(专项资金监管)、地方银监局四方进行监管。正常的交易操作程序分为研究决策、下单交易、资金清算、利润分配等几个环节,这些环节分配到不同的法人主体去做,互相制约。虽然效率低一些,但是却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由于这种机制很好地解决于信用风险问题,投资者资金安全有保证。实际上,在这种私募基金信托中,信托公司的角色已发生变化,在以往的证券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既做受托人,又做投资者,在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利益输送问题。而现在,信托只承担受托人和信托结构设计工作,把投资者角色让给了专业私募基金经理。信托公司的定位也从以往的操盘者,变身为某种意义上的监管者。这些信托产品基本是按照海外对冲基金模式来设计和操作的,现在只缺沽空交易。将来国内股指期货推出后,就有沽空手段了,这样将成为完整的对冲基金。

第2篇

[关键词]基金 运营 管理 研究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为特征的现代化投资工具,在世界上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 100 年。证券投资基金不仅仅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 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

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治理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等原则,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董事长负责的情况下,进行日常内部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等手段来确保公司运作以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化。另外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还应包括详细的保密制度和具体的保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都有保守投资决策秘密的义务和法律约束。对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可行性报告、上级部门下发的报告等要对外界保密;对于仍在进行中的谈判、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统计报表和清算资料等需要把知情人限制在相关部门内部;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经营状况、管理控制密码信息、预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则仅能限制在少数人了解的范围内。基金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可以通过市场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来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减轻或者避免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兼并或者收购来转移基金管理权,显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决策得到市场的青睐,则说明投资行为得到市场的认可,反之,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没有较强的自律性,必然会遭到市场的轻视。

四、结语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基金资金规模比较大、投资时间长,更注重对投资对象基本面的分析,这种投资对于抑制投机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承担起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本有效流动,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尔强.投资基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

[2]孙鑫.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及投资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

第3篇

关键词 国际证券投资基金 后金融危机时代 低碳经济

一、引言

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处在一种惊慌和惶恐的气氛当中,形势惨淡。后金融危机时代是指将全球经济最严峻、最困难的时期之后的十几个月时间作为一个观察期,在这期间排除了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隐患,全球经济金融形势正在缓慢好转。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后危机时期。目前,美国经济逐步走出低谷,欧盟经济体及日本等国经济企稳回升,标志着全球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经济下滑态势得到了控制,全球经济开始复苏性增长,后金融危机时代已经来临。

如何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创新,转危为机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肇始于金融业过度创新和监管不足的全球金融危机,再一次说明了金融业集合着高风险。如何汲取本次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后危机时代规范金融业发展,促进全球金融业健康、稳健运转意义重大。基金业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全球范围内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份额大增,投资功能显著。如何引导基金在后金融危机时展再上新台阶,把握后危机时代基金业发展的新趋势,为基金业产品和制度创新、加快国际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把握国际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产品营销、基金管理、投资品种、基金组织形式、监管模式等方面的新动向,为迎合后危机时代基金业发展新变化,加快推进投资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的调整和改革,更好地服务世界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二、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证券投资基金业

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短期内充满了不确定性,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不会改变;政府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的职责还在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会改变;国际货币多元化加快发展,但是美元作为主要国际货币的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整体实力有所上升,但是发达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领先的格局依然稳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霸权之争将更加激烈。基金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把握危机后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是应有之义。国际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管理、投资策略、产品设计、低碳金融、营销渠道、投资领域等方面也正在发生着变化,接受着后危机时代的挑战。

(一)后危机时代国际证券投资基金业概况

证券投资基金,也被称为共同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地位重要,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显著。2010年第一季度末,全球共同基金数为65971只,基金资产净值达23.02万亿美元,比上季度上升0.3%,全球基金资产的55%在美洲,32%在欧洲,12%在非洲和亚太地区。所有类型基金2009年第四季度现金净流人770亿美元,2010年第一季度现金净流出1040亿美元。长期基金2010年第一季度现金净流入3030亿美元,其中债券基金第一季度现金净流入1690亿美元。2009年,长期基金平均每季度现金净流入3080亿美元,其中债券基金平均每季度现金净流入1830亿美元。货币市场基金2009年第四季度现金净流出2060亿美元,2010年第一季度现金净流出4060亿美元,足以抵消长期基金的现金净流入。2009年,货币市场基金平均每季度现金净流出2770亿美元(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基金信息交流简报,2010年第3期)。全球主要地区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见图1。

以美元计价,2010年第一季度末,全球共同基金资产的40%为股票基金,21%为债券基金,10%为混合基金,21%为货币市场基金,8%为其他资产。股票基金资产规模上升3.0%至9.22万亿美元,债券基金资产规模增长4.2%至4.74万亿美元,混合基金资产规模增长1.4%至2.38万亿美元,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规模下降了9.0%至4.84万亿美元。全球共同基金资产按基金类型分布各自所占的市场份额见图2。

就我国而言,截止2010年第一季度末,基金投资者账户数为19008.29万户,较2009年底增加了1.97%。有效账户数为8144.68万户,较2009年底增加了0.65%。基金份额21840.42亿份,较2009年底减少了5.62%。基金净值为22015.08亿元,较2009年底减少了10.10%(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处,基金信息交流简报,2010年第1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总份额及总净值情况见图3。

2010年第一季度,投资者认购金额为561.34亿元,较2009年第四季度减少了46.60%。基金投资者申购金额为3109.92亿元,较2009年第四季度减少了34.68%。投资者认购和申购情况见图4。

(二)后危机时代国际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新趋势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次本世纪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带给全球经济的创伤再次证明在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今天,加强国际协作,共同应对挑战是何其重要。当前,金融创新活跃,金融深化不断加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络绎不绝,低碳金融产品呼之欲出。后危机时代全球范围内正在兴起一场以低碳、绿色、创新为主题的金融革命、绿色革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证券投资基金如何应对后危机时代的新变化、新趋势,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自身发展并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做出应有贡献意义深远。这些变化和趋势主要有:

1 基金资产管理更需智慧,竞争更需实力

基金资产管理是在一系列理论的指导下,包括确定投资目标、选择投资组合、修正风险水平、评估投资绩效等环节。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运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营销管理和基金绩效评估。危机增强了国际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难度。伴随着危机的深化,使得基金投资对象的选择及对投资时机的把握更加困难。投资过早,则市场尚未见底,容易发生账面亏损;投资过晚,市场已经触底反弹,大量投资者蜂拥而至,投资时机被迫提前关闭。基金费用的高低也是管理的重要一环,未来基金竞争不仅是打基金经理的能力战,更是打成本战。成本战略是后危机时代基金管理的一大特点,在本来利润就薄的基金投资上,如何更多地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实现稳健增长的预期目标,使得基金公司和

投资者达到双赢,这将是制胜未来基金投资的重要一环。就目前来看,基金的管理费用美国在0.2-17.7%之间,欧洲在0.1-3%之间,我国在0.25-2.5%之间。相比而言,我国的基金管理费用在最低层次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上收费都要高于欧美国家,加上基金托管费、运作费等一起,显然费用较高的基金在综合竞争力方面要大打折扣。

2 基金投资策略和产品设计更趋复杂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目标确定、投资时机选择、资产配置增减等确保投资预期实现的全过程。后危机时代尤其是对投资对象把握更加困难。选择什么样的目标资产进行投资,该何时投资、何时增减,都是以前不曾遇到过的新课题。危机加剧了资产异化,资产的优劣在危机面前更容易暴露,所以基金经理人要有敏锐的视角,及时把握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最新动向,选择最优质的资产,建构最科学的组合,实现最丰厚的收益。对于产品而言,创新是一个不变的主题,是基金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其主要变现为:一是产品创新促进了市场细分,推动了需求增长;二是产品创新是一种生产力,能够激发市场潜在需求;三是产品创新提高了行业和公司的竞争力,扩展了行业产品外延(尚健,2009)。后危机时代,创新仍是主流,仍是基金公司扩大市场份额、追逐利润、便利投资者的内在要求。在发展中,产品设计要实现几大转变。一是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二是由关心结果向关心过程转变;三是从注重存量向注重增量的转变。转变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基金投资和产品开发,能综合反映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尤其是突显投资者个人情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这样的投资风格和产品设计才可以在后危机时代领跑市场,实现转型。

3 基金营销更加重视渠道建设

证券投资基金的营销首先必须对客户特征进行研究,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限制和税收状况。而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客户既包括机构投资者又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基金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当前市场上,基金投资者结构发生了质变,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个人持有基金的比例远高于机构。因此如何发挥营销渠道的作用,在基金产品同质化的今天,在以零售为主的市场上,遵循着“以简为主,化繁为简”的原则,开发尽可能简单明了的公募产品,市场呼唤简单的基金产品。在后危机时代,客户群的潜力如何发挥,如何实施差异化产品策略、投资策略,使公募、私募基金双轮齐驱,是营销面临的主要任务。基金销售渠道多样化是一个必然方向,也是满足不同投资者、扩展基金市场的必然。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基金营销将围绕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扩展销售渠道,重点应该包括证券咨询机构和保险公司这两种渠道。而且基金营销完全有从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销售渠道中独立出来,形成多元化的基金销售专门超市的趋势。

4 成长型、稳健性的财富基金备受青睐

金融危机后,投资者看到了可靠的、中长期投资伙伴的重要性,而财富基金正符合这样的特质。财富基金是与私人财富相对应,由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税收与预算分配、可再生自然资源收入和国际收支盈余等方式积累形成的公共财富,由专门机构管理运作,专门用于国际投资业务的财富资源。目前成立财富基金一般由各国央行和财政部的专业投资机构管理。后金融危机时期,进行稳健投资策略,基金运用体现价值投资与战略投资理念,经营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建立完备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化,资产配置坚持多元化、分散化原则。尤其外汇储备型的财富基金则应在配置金融资产的同时,增加对实物资产的配置,以有效对冲通货膨胀和币值变化带来的宏观风险。另外,随着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财富基金的跨国范围更广,投资领域更多,如何依据商业运作原则既保护本国金融安全,又充分参与国际竞争,严格限制涉及国家安全与产业安全的投资,注重投资比例控制,加强境外内财富基金投资活动的监测分析也不容忽视。

5 基金监管呼唤新模式、新方法

基金监管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是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经理层等功能齐备,可以保证公司正常履职的需要。外部监管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自律性官方或民间组织以及投资者监督组织等对基金公司管理、运作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后危机时代,基金公司面临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挑战,不仅要代客理好财,更要回馈社会,回馈投资者。在治理机制和基金组织形式的上,突破现有框架,既发挥基金经理人的主动理财责任,又调动投资者关注投资成果的主动意识。在监管模式上,突破国内模式,具备全球眼光,在开放的金融业格局下,跨国金融活动更加不易监管。国际证券投资基金正是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主要力量,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外智慧,结合国内做法和利用国内智慧,适应后危机时代基金监管模式创新、方法创新的趋势。

6 低碳经济下的国际证券投资基金业

哥本哈根会议后全球达成降低碳排放共识,世界经济进入加快转变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新时期。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金融运行模式也在加速调整,低碳热潮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以低碳经济为代表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日渐成为后危机时代经济全球经济复苏的一个曙光(刘明康,2009)。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理念方兴未艾,碳金融的兴起正在引发传统金融的变迁。国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从事跨国资本运作的主要力量,在低碳经济背景下面临两大任务:一是要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在投资领域、投资策略、管理机制、绩效考评、业务流程等方面严格把关,要制定金融环保机制,使证券投资基金做到绿色投资,低碳发展;二是要成为低碳的创新者。基金产品、基金组织形式、基金管理模式等要时刻体现差异化策略,保证领先性指标,重点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资源开发等方面投融资,探索基金投资于以碳减排为标的的买卖。后危机时代,碳交易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一场绿色革命正在酝酿,全球范围内开展绿色合作,各国想方设法实现绿色发展,为全球经济做出绿色贡献,国际证券投资基金正逢其时。成立专门从事全球碳交易的国际证券投资基金不再是梦想,正在变成现实。

三、后危机时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对之策

对我国而言,国际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以财富基金为主,私募基金为辅。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和经济危

机,对各国资产和外汇储备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外汇储备,财富基金在全球也占有重要地位。危机之后,如何加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调整投资比例和结构,以适应后危机时代国际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坚持稳健经营,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作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和我国财富基金管理运作的公司,其战略定位不同于传统中央银行外汇管理。在经营方式上,实行商业化运作,追求更高经济效益;在风险容忍度上,可以承受短期风险波动,以获得更高的长期回报;在资产配置上,要更加积极进取,既投资于传统的股权、债权及固定收益产品,又要积极投资流动性不高、预期回报丰厚、风险相对较大的另类资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可以借鉴新加坡模式,成立专门的风险监控委员会,对投资风险预先规定,同时兼顾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决策和控制机制,保证基金价值投资和战略投资双目标的实现,确保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稳健增长,保证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坚持多样投资,努力实现投资风险最小化

受到人才、资金规模等因素的制约,中司实施了以国际金融产品组合投资为主,大部分投向公开市场产品,小部分投向另类产品,不放弃直接投资机会的投资策略。多样投资、分散风险是做好基金资产长期配置的关键。放缓对股票类产品的投资节奏,确立以现金为主的审慎投资策略,保持较高现金资产份额,避免出现重大损失。尤其是可以重点投向实物资产领域,以有效对冲通货膨胀等宏观风险。风险管理好坏是基金绩效评估的重要一环,实施分散化、多元化投资,以合理比例配置金融资产、实物资产、另类资产,形成综合投资、交叉投资、组合投资的良性局面,以最大化减少风险因子。

第4篇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类的全部收入,一般情况下不得做任何扣除。但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可以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A股和B股股东账户开户费、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证券经纪业务涉税风险点在于佣金手续费结算延迟入账,尤其是那些小额零星的现金收入(如开户费、转托管费)未及时申报纳税。风险应对策略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类收入不做任何扣除,小额零星的现金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证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股票、债券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其中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但买入价要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同一大类不同品种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间内可以抵扣,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抵减,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结转下一个会计年度。证券自营业务涉税风险点在于买入价包括了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卖出价扣除了股票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以及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等各类之间的正负差相互抵减了。风险应对策略是股票、债券等的买入价不要包含购进时支付的各种税费,但要剔除其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和利息,卖出价中不要减除卖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算营业额时各类金融商品之间的正负差额不要相互抵减。

    三、证券投行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证券投行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为纳税人提供证券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向对方收取的财务顾问、保荐、承销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证券投行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发生证券保荐、承销、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收入不及时入账。风险应对策略是公司于实际收到投行业务款项时及时通过“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科目反映,发生承销及财务顾问等收入要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尤其是对包销业务在未全额销售的情况下,由承销方出资认购的部分所对应的承销费,一定要与上述收入一并记入收入且如实申报纳税。

    四、资产管理业务

    (代客理财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以独立的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的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并以此获得管理收入或业绩报酬,一般在“委托客户资产管理净收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科目反映,其中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向委托客户收取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资产管理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表外业务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或隐匿。风险应对策略是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但要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的账套中以“业务资产”和“业务负债”科目反映,还要在计算营业税时在营业额中充分体现出来。

    五、融资融券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2010年3月,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出现融资融券业务,随之陆续产生几批试点券商。融资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融券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客户卖出。融资融券业务的本质就是证券公司通过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服务以获取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服务而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取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向其支付的利息做扣除处理了。风险应对策略是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不要减除因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对融资融券业务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涉税风险点在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未按照规定计算确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以及在返售日,未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科目的差额,核算利息收入。风险应对策略是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如实反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如实记载利息收入,在返售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的差额,核算利息收入。

第5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融资 利益协调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认为是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成立为其起始标志,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国家发展起来,并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诸多深入的论述。例如,乔治亚大学M.F.Hobert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模型,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中介,介入其所投资的项目,发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降低自身和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家之间成本的作用。在中国,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改革开放的产物,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一直徘徊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本文系统的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并结合渤海基金实例研究了其在中国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吴晓灵,金融发展论坛,2006年6月9日)。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也包括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投资过渡期企业的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在基本属性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一种进行投资的基金,是私募投资运作的载体。它具有一般基金的特点和属性,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的体现。2.在发行方式上。它是非公开发行的,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它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投资者参加。在美国,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宣传。这样私募股权基金的参加者主要是通过获得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3.在发行对象上。它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它的发行对象仅限于满足相关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条件通常比较高,把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人数是有限的。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4.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低的多,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和收益。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2%~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对非上式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较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上式发行;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我国当前社会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设立,尤其是有限合伙形式基金以其灵活的组织结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利的避税形式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有限合伙体制下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投资经理(一般合伙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资金供应发承诺分阶段投资,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对一般合伙人的奖励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挂钩;确保企业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变现所投资的股权,确保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返回所有资本金和收益。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10年,一般可延长1年,期满后,所有基金的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必须清算。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也并非一步到位,往往一开始注入25%,以后每年再注入一部分,如果有限合伙人放弃继续注入资金,已投入部分只能退回一半,已产生的收益也只能取得一半。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的损失有可能比他们所投入的要多,但实际上并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一般不用借贷,没有多于净资产的负债风险。他们也投入占私募股权基金1%的自由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可以有占私募股权总额2.5%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办公费用等。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通常在15%~30%范围,但目前的趋势是必须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后,一般合伙人才有权获得收益。

就目前而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致由以下几种组织形式:1.投资管理公司。由于前几年的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和和金融机构的优秀管理人转行做实业,凭借丰富的投资经验、良好的口碑以及客户关系,迅速聚拢起资金,成立了各式各样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投资于中国日渐兴起的中小企业并构市场。他们一般是通过将所并购的企业重组,再包装后出售获利,如万盟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其中之一。2.房地产投资财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促成了民间私募房地产投资财团的产生,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民间游资数目巨大,由于当地投资收益日渐低下,正四处寻找投资渠道。近几年广受关注的“温州买房团”正是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的缩影。抛开其是否干扰了中国房地产的有序发展不谈,我们关注到温州游资投资于房地产正在由最初的亲戚朋友集资的“小作坊”投资模式逐渐向“公司化,规模化”发展。如遭到金融管理机构严查而最终失败的中瑞,中驰两大财团。3.“公私合营”的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创立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目的是通过这部分“引导基金”来吸引民间资本。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福建省筹备的“海峡西岸产业投资基金”。这部分具有“公司合营”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上更接近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按照国外的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整的业务流程有以下几步: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客户部与客户进行充分接洽,由私募基金发起人来了解客户的性质、客户委托资产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和要求;客户通过接触来了解基金管理机构的自信、业绩历史和基金经理的技能。2.双方在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基金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号,并安约定日期把委托资产转入专门账户。3.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客户如有建议,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如递交投资备忘录及审计报告等。4.协议期满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此鉴定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绩,并在此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和非上式公司股权,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资本运营使基金资产增值。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历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是随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进入而发展起来的。第一波投资浪潮是在1992年前后,大量海外投资基金第一次涌入中国,但后来由于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这些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以全面失败而告终。1999年是第二波投资浪潮,大量投资投向中国互联网行业,在硅谷模式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成立地方创业投资公司以扶持本地项目,但由于中小企业板没有建立,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2004年以后,一些成功案例慢慢浮现,如鼎晖投资鹰牌陶瓷、南孚电池等,也就是现在的第三次资本浪潮。在这次浪潮中,华平、凯雷等美国大型投资基金开始出名。

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确立,不可避免存在各种内部问题,从而发展缓慢。这既与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不相称,也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不利于产业创新和转型。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介绍。200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筹建和试点运作我国首个中资产业投资资金――渤海产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渤海基金),其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为15年。2007年初,完成首期募资60.8亿元人民币的渤海基金开始试点运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和国内类似性质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产生的,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并未采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较常见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形式,而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一般由基金持有人与受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内容广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协议书。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产业投资基金要顺利实行委托管理,必须符合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基金本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从而有能力支付的起高昂的基金管理费用;二是基金持有人必须达成高度共识,从而有意愿尊重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业务运营等方面的决策权。

渤海基金的首期资金的募集以私募方式为主,募集对象主要为具有丰富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当渤海基金运作一定时期和实现良好业绩之后,其后续资金募集可以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的认购的公募方式,以适应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区开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领域。(1)在交易途经方面。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没有采取开放式基金,因为产业投资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的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将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甚至由于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而令基金公司倒闭。因此,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采用封闭式基金,以充分发挥其稳定筹资和长期筹资的功能。(2)在投资方向方面。渤海基金的试点运作始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从城市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际,源于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狭窄的现实,其的主要投资方向应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如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加强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金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探索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的有效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3)利益协调方面。基金持有人通过认购产业基金份额和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于相关企业的股权,将面临两个层面的利益冲突。产业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产业基金及其投资者追求基金价值最大化,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追求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基金管理费用)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作为外部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时将不可避免面对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设立两种机制。一是对良好业绩必要奖励的激励机制,例如允许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享投资利润;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约束机制,例如对渤海基金的投资方向、单一企业的最高投资金额进行限制。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两种机制。一是与经营业绩相关的激励机制,例如要求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软又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对外部投资者做出特殊股权安排、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聘用合同;二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约束机制,例如选派董事会成员、分配表决权、控制投资进度等。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第6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品种;创新

近年来,基金行业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发展迅猛,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正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共有1079只,其中以中国大陆境内市场为投资对象的基金有1028只,以中国大陆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QDII基金有51只。毫无疑问,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但在过去的一年,我国基金业整体亏损超过5000亿元,是继2010年后,再一次全军覆没。基于这种现状。创新将是基金发展的最佳选择,但基金的创新离不开对投资资者分析和基金产品设计。

一、我国基金投资者结构分析

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是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因此,基金在品种上的创新就应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满足其需求,就应该全面了解投资者。综合当今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情况,主要将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1.机构投资或者

目前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和企业资金等。从保险资金的需求看,安全性是其投资决策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一些能够为其带来稳定收入的债券和以低风险方式运作的基金品种如债券基金应是其投资的首选;从社保基金的投资需求来看,安全性也是其在选择基金品种时所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因此可以恰当地设计一些低风险的基金品种供其投资;相比较而言,企业资金可以承担相对较大的投资风险,因此一些成长型的基金较能满足企业的投资需求。

2.个人投资者

我国证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所占比重一直偏大。由于散户资金规模巨大和投资群体偏好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基金设计品种的多样化。研究表明我国个人投资者具有以下特征:

(1)基金投资者中近一半是中年人。调查结果显示,30—50岁之间的中年投资者占48.9%;20-30岁之间的投资者占了43.1%;50岁以上的投资者占6%;而20岁以下的投资者只占2.1%,从总体看,承担风险的能力为两头小,中间大。

(2)基金投资者近8成为中低收入者。按照目前的居民消费水平,月收入在3000-5000元的人属于中等收入者,月收入3000元以下则属于低收入者,月收入10000元以上属于高收入者。调查显示,基金投资中,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据了将近八成,而由于他们月收入较低,生活负担较重,大多需要较为稳健的投资品种。

(3)农民投资者将快速增长。调查显示,有51.8%的基金投资者是普通职员,而工人、公务员和其他职业分别位列第二和并列第三,分别为8.5%和8.4%;自由职业者占7.6%;学生占7.3%;农民仅占1.8%。由此看出,面向广大农民的基金面临较大的发展机遇。

针对以上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特征来看,投资者的目标主要定位于获取较高的资本利得,对现实的红利收入并不在意,因此针对现在证券市场的特点进行基金品种设计时,应考虑对普通投资者有较强吸引力的基金。

二、基金品种创新

通过上述对投资者的分析,并参照国外成熟基金的运作经验,目前我国可以发展以下基金产品:

1.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也称避险基金或套利基金,是指由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组织结合后以高风险投机为手段并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其操作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联的现货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对冲基金起源于美国,近年来在国际市场上迅速发展,截止2010年底全球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为1.917万亿美元。但现在的对冲基金已经变成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投资活动的复杂性。

近几年来,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趋复杂,种类层出不穷,如期货、期权、掉期等,这些衍生产品的直接目标是对冲风险,由于其成本低、高风险、高回报等特性,逐渐成为对冲基金进行投机行为的主要操作工具。

(2)投资效应的高杠杆性。

对冲基金往往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对冲基金所具有的高流动性,使得对冲基金可以利用基金资产方便地进行抵押贷款。同样,也恰恰因为杠杆效应,对冲基金在操作不当时往往亦面临超额损失的巨大风险。

(3)筹资方式的私募性。

对冲基金只能通过私募发起,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推介等参与投资,这些投资者被认为是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

(4)操作的隐蔽性和灵活性。

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工具的选择和比例上有确定的方案,例如平衡型基金指在基金组合中股票和债券大体各半,而对冲基金则完全没有这些方面的限制和界定,可利用一切可操作的金融工具和组合,最大限度地使用信贷资金,以牟取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回报。

截止2011年末,我国已经出现了私募对冲基金,而公募对冲基金仍没有进入市场。因对冲基金能规避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满足了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因此在未来中国的基金市场,对冲基金一定会成为主要力量。

2.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基金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其具有契约型基金所不具备的制度性优势:

第一,公司型基金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投资人对公司型基金的投资是一种权益投资,它直接构成公司的股本,资产为投资人所有,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是由发起人本身或其相关机构,还是挑选其他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具体负责管理基金业务,作为公司型基金投资人的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这种制度安排优势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我国现行契约式基金在基金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第二,公司型基金可以直接融资。公司型基金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依据章程来经营,按照股份公司的模式来运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也可通过正常途径在许可范围内向银行融入资金,使公司发展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而契约型基金因受到制度限制,根本不可能向银行融入资金。

第三,公司型基金机制便于长期投资。公司型基金同一般股份公司一样,其投资行为的规范程度较高。除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外,都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经营,这既有利于公司进行长期投资,获取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第四,公司型基金有利于促进基金投资品种的多元化。根据国外基金市场的经验来看,公司型基金可以灵活地指定投资策略、选择投资品种,即可投资流通股、债券和可转债,也可部分地投资于基金认为有成长潜力的产业,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为公司型基金的成功运创造了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型基金不仅能够改善契约型基金在制度上的缺陷,还能利用其规范和具有法律保障等特点,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品种。由此可见,这种基金运作方式的改变,将在维护投资者权益,完善基金结构、推动基金市场的稳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行业统计报告[R].2012.1.

[2]袁峰.2011年基金日均亏损20.02亿基民人均蒸发1.35万[J].信息时报,2012.4.

[3]中国市场信息调查协会.2011年中国投资者基金投资调查报告[R].数字一百公司,2011.12.

作者简介:

第7篇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3、李力.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J].研究经济金融观察,2007(5).

4、江河.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规范化建议[J].审计与理财,2005(S1).

第8篇

“或迟或早,这一天终归是要到来的。”在同多位公募基金总经理甚至监管交流后,中国公募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以及监管者对此深信不疑。而眼下,运行多年的公募基金的牌照垄断溢价正在消失。

随着监管层降低公募基金业务的门槛,公募基金变革在所难免。在中国大资管行业中,公募基金管理的规模是最少的,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信托资管规模8.7万亿、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7万亿,保险资金运用的余额7万亿,而基金管理公司资管规模仅3.6万亿。

而更激烈的环境则是,由于监管层打破了原有各守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格局,公募基金的变革在所难免。

从外部来看,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都在积极参与财富管理业务,并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从内部来看,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将不断增多,业务更加多元,行业格局面临调整,竞争压力也将不断加大。

基金公司下一步怎么走?一份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英国资管机构调研报告悄然跃出水面,而“并购”亦成为了报告中的关键词。

81家基金公司大资管时代转型

6月1日,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在业务范围及投资标的等方面或将有较大突破,基金管理公司正在面临着一个全新的竞争环境,在面对机遇的同时面对的却是重大的挑战。

如果说,2012年是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年,那么2013年则是突破年。

“转型”即成为今年基金行业中重要的关键词之一。基金投资和基金销售作为基金行业的两条肩膀都面临重要转型,基金投资面临从传统公募产品投资向“大资管”转型,基金销售也面临从交易通道式的产品销售,向以客户为中心、多产品理财配置的投资顾问模式转型。

南方一家基金公司高层认为,2013年将是决定各家基金公司结构性格局的关键性一年,今年逐鹿的结果,将影响整个行业的未来三五年发展。

对于目前的81家公募基金公司如何转型把握机遇?大公司早已做好了准备。比如,博时基金表示,产品创新和国际化等是其谋求转型的关键。嘉实基金则认为,要努力做到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效率是慢的,但是这样产出的结果是好的。”其实,大家都在寻求差异化,从而实现财富管理的多元化发展。

目前公募基金公司所面临的资产管理行业也是与银行、保险、投行、证券公司、信托及私募等共同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拥有更多自由空间的同时,也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可以说,竞争策略是各基金公司需要思考的问题。

5月3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前一天,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中基会”)举办的一个会议上表示,“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定不移地推动基金公司创新。”同时他强调,“既要坚定不移地放松管制,又要旗帜鲜明地加强监管,使监管工作紧紧跟上行业和市场创新的步伐。”

中基会建议行业并购

据Wind资讯的统计显示,2010、2011和2012年的三年间,市场上基金总数分别为704只、914只和1174只,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每年新增的基金数量超过200只。

基金公司所面临的挑战,一方面因素来自于市场依然不景气;另一方面则是投资者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关注度进一步提升,导致投资资金由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较高的偏股型基金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较低的债基、货基、理财基金几个较低风险品种转移的趋势,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不断下滑。

数据显示,尽管基金产品数激增,但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却从2010年的296.00亿元,下滑至2012年的259.04亿元,跌幅高达12.48%。而且基金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收入相差更达百倍以上。

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大小基金管理公司,都担心被瞬息万变的时代潮流所抛弃,大的公司担心被超越,小的公司则担心被兼并或者被注销。除了同业竞争激烈,还要面对银行、券商等方面挑战,81家基金公司应如何面对“大资管”时代的生存压力呢?

“鼓励资产管理行业收购和并购。”今年上半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中基会”)参加了英国另类投资管理协会在英国伦敦召开的2013年全球政策与监管年会,并对英国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了考察,考察报告中,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和想法。

考察报告指出:“从海外经验看,另类投资机构多为精品式运作,传统公募起家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PE、对冲基金、房地产投资等另类业务多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开展。建议研究允许国内公募基金公司通过并购与兼并的方式涉足私募股权、对冲基金等另类投资业务。”

第9篇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私募基金得到了发展壮大,在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及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力量。尽管在我国私募基金诞生较晚,可发展势头迅猛,当前已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巨大的规模,在证券市场中已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本文针对私募基金发展具有的优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私募基金;二级市场;规范性

国外有名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机构都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包括汇丰、高盛、软银、美林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渐渐从国外引进私募基金,我国从九十年代末开始到21世纪初,众多的外资私募基金蜂拥而至,这就包括凯雷、红杉资本等,在近些年因不断完善法规和创富效应的刺激,我国人民币私募基金发展迅猛。从严格上来说我国私募基金是在21世纪才开始逐渐出现的,近十年才大范围开始兴起的,我国以前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风险投资的方式而存在的。

1 私募基金发展具有的优势

1.1私募基金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私募基金具有个性化、融合性及较高的灵活性等特点,私募基金的诞生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使市场交易氛围得到活跃,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间接让大量的社会资金投资到证券市场,进而推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使证券市场的资本累积提高效率。除此之外,私募基本没有对募集者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不管募集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历史的长短,规模的大小,效益的好坏,理论上都能够进行私募。并且相对公开募集来说,私募基金的成本较低。公开募集需要负担较高的承销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及注册费用,私募不要求严格的审计评估、注册,甚至不用券商来承销。

1.2私募基金易于创新

证券条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对证券在缺乏流动性的状况下非常有助于投资者运用其他方式来处理收益与风险等问题。尽管这二十年来我们一直在不断创新公开募集的基金,但由于规范化的条款设计,却使其灵活性受到限制。私募基金通常被设计为兼顾债券与股票双重特点的综合性证券,不仅仅表现在为私募基金设计投资回报的方面,也能表现在私募基金的可转换性、回收性等方面。

1.3私募基金目标性较强

私募基金的目标性强,对具体的投资者就会有更强的针对性,这就能够使私募基金的发行价格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因证券市场的行情波动而引发的不利影响。当整个证券市场行情受挫低迷时,即便一只证券具有很大投资价值,在公开募集时都很难被市场接受,然而私募投资者则更理性,也更专业。例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香港新世界通过汇丰银行私募五亿美元,当时就打破了因对房地产市场缺乏信心,资本市场低迷局面的一个成功之举。

2 制约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短期内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取得了较快的速度,但因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除税收负担偏重、缺少投资管理人才以外,制约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

2.1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私募基金需要面对的本质性问题就是法律层面的合法地位,至今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立法尚处空白。私募在我国的证券法规中尚未明确概念,对特定的私募基金也缺乏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因法律对其缺少相应的必要的规范,一是带有欺诈性的私募行为存在于部分私募基金中,还有一部分私募行为已然成为公开募集行为,造成了一连串的问题;二是一直以来处于压制状态的我国私募资本市场的不健康发展,造成有些难以从资本市场或银行获取资金的企业遭遇严格的金融约束。因信用资源严重匮乏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等问题普遍存在于我国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中,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强硬的行政方式来对欺诈和圈钱的行为进行治理,保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以便规避给社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然而这种做法是存在成本的,要是为了避免遭遇系统性风险,不管是对场外交易市场还是对私募资本市场都完全隔绝,这就完全丧失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不同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的功能。

2.2发育不成熟的二级市场资本流动性较差

资本流动性较差是私募基金的一个特征,因私募基金是对被投资企业的中长期持有股权,可见资本流动性差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其追求的是在相对不流动的资本中获得投资收益。尽管资本流动性差是私募基金的一个特征,但这个特征并非是一个优点,反而是一个不利因素,在国外成熟的私募基金国家,它们都有着与私募基金相同份额的市场,即专门为有限合伙人(LP)提供可以转让手中出资额的市场,私募基金的二级市场能够有效发挥出市场对私募基金的定价作用。进而推动私募基金投资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在私募基金产业中,尚未出现二级市场,加之私募基金存在的流动性差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有的LP不想涉足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2.3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自身的规范性

在我国市场激烈的竞争中私募基金能够不断成长,这就表明了起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在整体规模上我国现阶段私募基金还处于优势,这也说明了它在市场的认同度。然而这不能掩饰其发展中存在的各种自身问题,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形式千姿百态,规模良莠不齐,各种各样的内部结构。不少私募基金缺少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缺少完善的约束激励机制,缺少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这样道德风险的隐患较大,非常容易引起违规、欺诈的行为,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就离不开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力量,在政府有效适度的规范和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下,寻找符合国情的、合理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与制度架构,找到有效率的运作模式,这些都是保障私募基金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制度的缺位与执行力度缺乏,导致我国私募基金缺乏规范化的运行行为,各种违规操作通常具有极大的风险。

3 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应对策略

3.1健全私募基金的相关法规

要想推动私募基金健康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对其地位的合法性进行明确的规定。关于私募基金是仅仅制定出实施细则还是对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订或单独立法的问题。一是当前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本就是一部针对公开募集的基金法,然而如果对私募基金进行单独立法就会造成法条过多重复,丢失原则;二是在我国当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已为各种形式下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应有的法律规范与法律依据。所以要想使我国私募基金得到有效监管与实现健康发展,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目前应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定或自行制定出标准的私募基金实施细则。

除此之外,还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因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还是投资者,他们的信用及资产实力等情况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下,要是只对投资者规定条件,而对发起人与管理人不予规定,明显发起人与管理人存在优势地位,这种不平衡的双方地位状态就要求通过立法以保障双方平等的地位。所以对私募基金要严格限定管理主体,乃至比管理公募基金的经理人还要严格。

3.2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依据不同的交易条件、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及组织形式,资本市场能够形成不同的层次,为私募基金的有效退出提出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目前资本市场上,我国要想从中抓住有利时机,并且促进现有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规模,对股份报价系统加快发展,积极推进柜台交易系统的建设,不断推动产权交易体系的完善,进而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建立通畅的退出渠道,培育资本市场体系的良性循环。

3.3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其加快自身发展

监管部门必须清晰职责分工,尽快扭转多头不管、多头监管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在目前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壮大的时期,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加大惩罚力度,要从本质上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夯实基础,打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需要在资本市场努力防范产权多样化环境下,私权损害与侵占公权,尤其需要防范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之间存在的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的行为。此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私募基金需要加快自身的发展,它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投资工具、金融产品,其发展要经得起投资者和市场的最终检验。一旦私募基金无法发挥自身优势、展现自身的特点,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就难以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找到立足之处,更说不上发展壮大。因此在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设立方式上必须继续创新、不断优化,以较高水准的运营来赢得投资者和市场,以便进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 结论

综上所述,在国际上私募基金已经得到了市场认可,而且在金融市场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私募基金已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对证券市场的整体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管是从国际形势还是从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都需要大力推动私募基金发展,但由于目前尚存在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发育不成熟的二级市场资本流动性较差、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自身的规范性等问题,这增加了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的风险,无益于稳定金融市场。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健全私募基金的相关法规、大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力度,推动其加快自身发展等积极的应对措施,以便促进私募基金和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1).

第10篇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第11篇

在遭受了去年6月股灾的巨大损失后,投资者们逐渐改变风险偏好,转向对低风险、高效配置资产金融产品的追逐。另外,琳琅满目的基金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资产配置选择,同时也为投资者的筛选增加了难度。FOF刚好可以解决投资者如何筛选基金、如何配置资产的难题。

与整个经济趋势相反,FOF反而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各大券商、银行、私募公司及信托公司纷纷出手布局FOF领域,使FOF呈现出翻倍增长之势。相关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特别是2015年6月市场的大幅波动之后,FOF基金数量如野火燎原般迅猛增长。有分析者表示,最近爆发的债市危机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市场资金向FOF基金市场的转移。

FOF平滑风险优势突出

FOF(Fund of Fund)即基金中的基金,也被称为组合基金,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不是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FOF设立了专业机构选择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组合,优化资源配置。业内有这样的说法,如果把基金的投资对象看作食材,那么基金经理就是厨师,负责炒菜,而FOF基金经理的任务则是配宴席,最大化地发挥组合配置的功能。

如今市场震荡余波未平,风险日益加大,投资者也逐渐改变风险偏好,这种因素促使市场对FOF的需求激增,于是,券商、银行、私募、信托等各类机构开始大举布局,纷纷推出FOF基金产品。

据兴业证券统计,目前国内市场上的“证券系 FOF”有829只,资金规模达733.24 亿元。此外,截至 2015年11月,国内私募或信托机构发行的FOF产品共609只。从FOF的增长速度来看,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FOF产品增加了257只,增幅为66%。其中,私募FOF更具代表性,仅9个月内就增加了143只,增幅为149%。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采用大类资产配置加精选个基的投资方式,FOF能有效分散投资,回避市场不确定因素,有效分散风险,满足投资者低风险的需求。另据私募业内人士称,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开始关注FOF基金平滑净值波动、降低风险的功能,一些银行、保险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已经将FOF投资纳入规划。

FOF资产配置功能被看好

此外,证券基金行业迅猛发展,呈现出多元化资产井喷、各类策略百花齐放的态势。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高飞分析,仅2015年就新发580只FOF基金,规模约660亿元。截至2015年底,公募基金公司共有107家,累计基金数量2692只。同时,私募基金行业的规模也出现大规模扩张,2015年已备案私募基金有25369只,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无论从资管规模还是产品数目来看,证券基金行业均有长足的发展,琳琅满目的基金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资产配置选择,同时也为投资者的筛选增加了难度。从这个角度来看,FOF解决了投资者如何筛选基金、如何配置资产的难题。

研究员高飞指出,FOF基金背靠强大投研团队,既能够全方位、多维度深入挖掘优质基金,优中选优,又可以及时分析市场趋势,优化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配置。另外,有些金融产品不接受个人投资,或者对投资金额要求较高,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FOF形式投资到这些高门槛基金产品。

FOF这种精细化投资方式在国外已经得到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成为主流投资方式之一。在国内,FOF基金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前景乐观。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显示,2015年6月,普通股票型私募月平均收益率-11.35%,同期FOF基金平均收益率-3.92%。在市场剧烈波动时,FOF基金抵御风险的特性突显出来。

选对FOF产品和管理人是关键

尽管发展迅速,FOF在国内的基数仍然很小。所以追求稳健回报及合理波动的客户对FOF的选择空间相对较小。业内人士提醒,有些打着FOF的旗号,只是简单组合而没有积极管理的基金机构需要投资者警惕。

鹏华资产副总经理徐亚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FOF作为组合基金,真正的价值就在于“组合”二字。如果某只FOF只是简单绑定几只所谓知名的基金,没有对产品定位进行深刻思考,没有对大类资产策略配置进行主动管理,比如预判和主动的投后管理,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FOF产品。

“FOF基金产品设计中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各类资产配置比例来进行的。如果较多配置了权益类基金,那么风险自然也就比较大;如果较多地配置了固定收益类的基金,那么产品的收益就可能会比较受限。因此,如何选择投资标的,并且如何进行配置对管理者是极大的考验。”上述私募基金经理表示。

第12篇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质异性;股权分置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所付出的成本是指机构投资者在监督公司过程中承担的成本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机会成本、监督成本和行动成本。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收益是指由于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而使公司股票的市值增加,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市值也相应增加,从而给其带来的收益。很显然,该收益的大小与机构投资者所持公司股票的多少及因参与治理而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幅度呈正相关。

任何一个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参与公司治理时都会衡量行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收益超过付出的成本,该机构投资者就可能参与治理;反之,就没有动力参与治理。另外,监督成本内化和收益外化所导致的“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也使机构投资者要仔细分析参与治理的成本及收益,以免为其他股东提供了利益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是决定机构投资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及其积极性高低的重要因素。

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成本与收益。投资规模较大、持股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更大。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分析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需要一定的方式或手段。这些方式的使用是有一定步骤的,当前一种方式没有发挥作用时,才会使用后一种方式。

目前来看,国外机构投资者行使积极股东权利的手段或方式主要有:委托投票权征集、股东提案、私下协商、提名上市公司为治理目标、股东诉讼、机构投资者联合行动等几种。

另外,机构投资者采取积极主义行动最便宜的方式是投反对票或者拒绝投票,并给公司的总裁或者董事长写一封解释函,公司一般会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合理建议。

在常规情况下,治理行动一般包括选择目标公司、提交股东议案、与公司沟通、达成协议以及监督协议的执行五大步骤。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分析

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问题,耿志民(2002)提出了相机治理观点。所谓相机治理,是指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状态安排企业所有权。它要求当企业的现存状态被打破时,就必须有某种机制启动,自动地赋予谈判力强的一方以企业控制权。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应采用相机治理,也就是治理行为要视企业的状态而定。机构投资者平时主要作为董事会成员对企业的财务、人事、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施加影响,只有当企业陷入困境时才会采取非常措施,如替换经理、改变企业的经营方针,直至将其转让、清算。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相机治理,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理财能力要优于治理能力,前者是主业,后者是副业,如果投入过多精力参与治理,将会荒废主业,甚至两者都做不好;对于公司而言,相机治理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提高企业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

万俊毅(2006)通过分析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指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表现出一系列的适度性。这种适度性体现在目标公司的选取上、介入时机的选取上和介入手段的选取上。在目标公司的选取上,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将所有绩效差或治理有问题的公司都列为治理目标,而是从中筛选出几家绩效很差或治理混乱的公司作为重点介入对象。如全世界最大的私人养老基金TIAA-CREF就是每年找出投资对象中的10-20家回报表现最差的公司作为治理对象。在介入时机的选取上,机构投资者也不是在公司业绩一出现滑坡就积极行动,而是等公司的问题发展到较为严重而其自身不能解决的时候,才有可能介入治理。在介入方式的选取上(如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方式的分析”所述),是有步骤地展开的。由温和的方式逐步到严厉的方式,只有当前一种方式不可行时才会使用后一种方式。最后,在行动取得成效后,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功成身退,不再继续干预公司治理。

总之,无论是“相机治理”还是“行为的适度性”。都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提供了新思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无须有太大负担,只需适时的相机治理,治理行为只需适度即可。

(四)机构投资者内部的异质性分析

机构投资者之间有异质性。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同,导致其投资理念、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有较大的差别,因而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具有不同的动力和意愿。找出最理想的监督者将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性。

Coffee教授(1991)指出,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发挥监督作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应当遵循三项标准:一是利益冲突标准,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没有特殊的利益关系,不会影响其监督的公正性;二是持股量标准,机构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足以合理化其监督成本支出;三是长期持股标准,机构实行长期投资,公司治理的改善能为其带来长期收益。依据Coffee教授的标准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析,可以判断最理想的监督者。

1 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开放式基金类似于国外的共同基金,其特点是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出资人被赋予了在任何时候按照当天价格赎回基金份额的权力。在赎回的数量和时间问题上,投资经理没有任何发言权。由于随时都可能被要求赎回,共同基金经理对长期的、战略性的投资很少抱有兴趣,他们更关注短期的价格投机。这说明,共同基金的持股行为不符合Coffee教授的“长期持股标准”。相对共同基金来讲,封闭式基金的流动性较弱。wind数据显示,2007年末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为22205.12亿元,封闭式股票型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迭2 362.74亿元,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总规模达24 567.78亿元,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27%。由此推算,封闭式股票型基金仅为流通市值的2.6%左右。这样的规模难以对公司治理起到作用,即不符合Coffee教授的“持股量标准”。

证券公司是一级市场主体,主要从事证券的承销、自营以及经纪业务,高额的固定佣金费率使其有强烈的经纪业务偏好。证券公司在自营和经纪业务中,其流动性是弱于开放式基

金的。其自营业务没有短期收益的压力,经纪业务主要服务于一些大型上市或非上市企业,类似于私募基金,要求获取短期收益的压力也不大。但由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服务于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违背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因而证券公司也无法真正起到积极的股东主义作用。

2 保险资金和银行。保险资金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长期性。保险资金从诞生之日起直到永远,都要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要保证永远的充足的偿付能力,就必须具有长期而稳定的收益,而不是短期投机性的收益。因此,保险资金有一种天然基因,厌恶短期波动,追求长期稳定收益。虽然保险资金使用期限长,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保险公司和所投资的公司之间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如保险公司通常会拥有所投资公司的债券;保险公司通常通过提供保险产品,或帮助履行公司养老基金产品的义务,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建立或希望建立商业联系。因此,它不符合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它会更倾向于支持管理层的决定,而不是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但保险资金与所投资公司的这种关系只是一种可能,如排除这种关系,保险资金也应是一个理想的监督者。

银行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早已成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日德式公司治理模式,也称为银行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治理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会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且,作为大股东的银行在公司中肩负着各种角色(股东、债权人、董事会代表、其他的商业合作伙伴),各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目标约束,这些利益冲突,显然也不符合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不是理想的监督者。

3 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符合Coffee教授制定的三项标准,是最理想的机构投资者。(1)符合“持股量标准”。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社保基金总额到2030年可以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其投资股市的规模必然也会不断增加。(2)符合“长期持股标准”。社保基金是一种负债性质的待用基金,先收后支,收支相分离并且延续积累。这决定了社保基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3)符合“利益;中突标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社保基金一般不会受到商业利益的冲击。掌管社保基金的社保基金理事会属于政府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冲突较少。

综上所述,社保基金是最理想的监督者,其次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而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监督的积极性最低。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分析结果提醒我们,在对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行动进行研究时应区分不同性质的机构投资者,而不应将他们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足,很大原因在于我国机构投资者中最不积极的监督者证券投资基金所占比重过大,最理想的监督者社保基金所占比重偏小。而国外机构投资者的构成中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约各占1/3,其中养老基金所占比重最大。因而,如果提高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的份额,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应该是可行的。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层面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大力提倡的。中国证监会曾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导向,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指出,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从实践中看,近年来管理层也大力支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希望为我国证券市场增加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力量,但是影响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仍同时存在。

从法律障碍来说,例如,对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有一定约束: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而且不允许某一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独一只上市交易股票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也不允许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独一只上市交易股票超过证券的10%。当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不允许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或者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再如,对于保险基金持股的限制: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30%”。对保险资产投资股票的规定远比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规定宽松。但这些都必然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也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从法律空白来说,例如,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缺乏有关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的具体方式以及程序的规定。在后股权置时代,国有股部分退出资本市场,绝对的“一股独大”减少了,但相对的“一股独大”仍然存在,机构投资者仍寄希望于通过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来实现与大股东的抗衡。

另外,与机构投资者内部治理相关的法规尚需完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由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三者共同管理,相互制衡;而开放式基金出现之后,在“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发起”的规定下,基金管理人就完全等同干基金发起人了,造成事实上的投资者利益代表不明确。

(二)证券市场

2006-2007这两年时间里,我国证券市场走出多年的低谷,指数屡创新高,股民热情高涨。证券市场的晴暖天气吸引了大量资金。一方面,新股不断上市;另一方面,开户数不断增加。证券市场在不断“做大”的同时,基金也在不断“做大”。基民们远比股民们疯狂,乐观情绪难以抑制。为了抑制可能要产生的股市泡沫,管理层多次出台“利空”政策,如2007年一年间6次调高利率,但这些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好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证券市场的异常火爆为部分股民带来了利益,年底盘点几乎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有很高的收益。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火爆也导致了流动性过剩。这种高流动性下所创造的高收益,无疑给了机构一个暗示――流动才有收益。另外,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石油回归A股。却遭遇“腰斩”的下场,无疑让坚信价值投资理念的人心寒。似乎,中国的股市更适合于价格投机而非价值投资。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不利的。

(三)双重委托关系下原始投资者的态度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汇集不特定多数且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资金,交给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经理人代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并最终向基金受益凭证持有者分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行为,基金的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体现着比较

典型的委托―关系;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又形成了委托-关系。双重委托关系中,基金的持有人是原始投资者,是资产的所有者,是真正的委托人。双重委托关系的存在,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

作为委托理财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任何行为都受到背后委托人的约束。如果委托人并不认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机构投资者也只能放弃。以美国来说,在行业发展的早期。机构投资者同样持有大股,但由于委托人和全社会都给予机构投资股东消极角色的定位,极少有机构投资者触犯众怒去行使股权之“手”。而随着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越来越多,“用脚投票”的成本高于“用手投票”,其积极股东行为才被寄予厚望。

在我国,双重委托关系中存在着较多问题。众所周知,在“上市公司股东一上市公司经营者”这一层关系中广泛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样,“原始投资者一基金管理人”这层关系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在我国,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多为同一机构担任,原始投资者的利益代表者不明确,而基金管理人又多为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经营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原始投资者有理由担心,在双重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与上市公司共谋,侵害原始投资者及小股东的利益。我国开放式基金更受原始投资者欢迎,也从侧面说明了原始投资者是不信任这种委托的。基金的开放式使他们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投资,可以随时终止这种委托关系。原始投资者这种可能随时离场的态度,迫使基金管理人不能长久地保持与某一公司经营者的委托关系,只能追求短期收益。因而,原始投资者的态度成为基金管理人发挥积极股东作用的障碍之一。

(四)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内部治理尚不完善

一个机构投资者从产生到运行,存在四个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即原始投资者;基金发起人是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我国的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当事人的划分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那么,这四个当事人中究竟应由谁来行使积极股东权益?

由我国基金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可知:首先,基金管理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又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重叠,导致基金托管人名存实亡,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作用无人发挥了。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因而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其次,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最后,基金持有人无力监督。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以致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只有当基金管理人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和软弱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只有处于超然地位的基金管理人才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但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在投资理财,还是行使积极股东权利方面,都有可能出现利益驱动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例如,在刚刚开始实行的基金专户理财业务中,基金经理可利用自己同时管理普通基金组合和专户基金组合便利,进行反向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以助专户基金提高收益,从而提高自己的收益。这种行为无疑会损害普通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而。基金管理人代表机构作为监督者是不适合的。究竟由谁来行使积极股东权利是基金内部治理问题,也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隐蔽的程序上的障碍。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1 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 建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各种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虽然都按时披露了,看上去件件都很合规,甚至很“耀眼”,但各种信息披露不过是“形式合规”而已,事后却频繁暴露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内部人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公司内外勾结编造巨额虚假利润等等事件。因而,我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专业援助

单个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美国就有一些机构投资者的团体性组织,如机构投资者理事会(The 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C11)以及机构股东服务公司(1nstitutional SharehoIderServicesInc,ISS)。机构投资者理事会主要负责立法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游说,以强化股东介入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机构股东服务公司则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在履行投票表决时提供建议和咨询。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有效市场